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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 缺 煤 地 区 能 源 输 送 通 道 建 设, 优 先 保 障 缺 煤 地 区 的 铁 路 运 力 ( 三 ) 落 实 关 闭 目 标 和 责 任 到 2015 年 底 全 国 关 闭 2000 处 以 上 小 煤 矿 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小 煤 矿 关 闭 工 作, 要 制 定 关 闭 规 划, 明 确 关 闭 目 标 并 确 保 按 期 完 成 二 严 格 煤 矿 安 全 准 入 ( 四 ) 严 格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核 准 和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一 律 停 止 核 准 新 建 生 产 能 力 低 于 30 万 吨 / 年 的 煤 矿, 一 律 停 止 核 准 新 建 生 产 能 力 低 于 90 万 吨 / 年 的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现 有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冲 击 地 压 等 灾 害 严 重 的 生 产 矿 井, 原 则 上 不 再 扩 大 生 产 能 力 ;2015 年 底 前, 重 新 核 定 上 述 矿 井 的 生 产 能 力, 核 减 不 具 备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的 生 产 能 力 ( 五 ) 严 格 煤 矿 生 产 工 艺 和 技 术 设 备 准 入 建 立 完 善 煤 炭 生 产 技 术 与 装 备 井 下 合 理 生 产 布 局 以 及 能 力 核 定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规 范 和 标 准,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或 淘 汰 的 设 备 和 工 艺 煤 矿 使 用 的 设 备 必 须 按 规 定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 六 ) 严 格 煤 矿 企 业 和 管 理 人 员 准 入 规 范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核 准 项 目 核 准 和 资 源 配 置 的 程 序 未 通 过 安 全 核 准 的, 不 得 通 过 项 目 核 准 ; 未 通 过 项 目 核 准 的, 不 得 颁 发 采 矿 许 可 证 不 具 备 相 应 灾 害 防 治 能 力 的 企 业 申 请 开 采 高 瓦 斯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易 自 燃 水 文 地 质 情 况 和 条 件 复 杂 等 煤 炭 资 源 的, 不 得 通 过 安 全 核 准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的 企 业 必 须 有 相 关 专 业 和 实 践 经 历 的 管 理 团 队 煤 矿 必 须 配 备 矿 长 总 工 程 师 和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机 电 的 副 矿 长, 以 及 负 责 采 煤 掘 进 机 电 运 输 通 风 地 质 测 量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矿 长 总 工 程 师 和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机 电 的 副 矿 长 必 须 具 有 安 全 资 格 证, 且 严 禁 在 其 他 煤 矿 兼 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煤 矿 相 关 专 业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资 格, 且 有 3 年 以 上 井 下 工 作 经 历 鼓 励 专 业 化 的 安 全 管 理 团 队 以 托 管 入 股 等 方 式 管 理 小 煤 矿, 提 高 小 煤 矿 技 术 装 备 和 管 理 水 平 建 立 煤 炭 安 全 生 产 信 用 报 告 制 度,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承 诺 和

安 全 生 产 信 用 分 类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准 入 和 退 出 信 用 评 价 机 制 三 深 化 煤 矿 瓦 斯 综 合 治 理 ( 七 ) 加 强 瓦 斯 管 理 认 真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促 进 煤 层 气 ( 煤 矿 瓦 斯 ) 抽 采 利 用 的 各 项 政 策 高 瓦 斯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先 抽 后 采 不 抽 不 采 抽 采 达 标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按 规 定 落 实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开 采 保 护 层 或 实 施 区 域 性 预 抽, 消 除 突 出 危 险 性, 做 到 不 采 突 出 面 不 掘 突 出 头 发 现 瓦 斯 超 限 仍 然 作 业 的, 一 律 按 照 事 故 查 处, 依 法 依 规 处 理 责 任 人 ( 八 ) 严 格 煤 矿 企 业 瓦 斯 防 治 能 力 评 估 完 善 煤 矿 企 业 瓦 斯 防 治 能 力 评 估 制 度, 提 高 评 估 标 准, 增 加 必 备 性 指 标 加 强 评 估 结 果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经 评 估 不 具 备 瓦 斯 防 治 能 力 的 煤 矿 企 业, 所 属 高 瓦 斯 和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停 产 整 顿 兼 并 重 组, 直 至 依 法 关 闭 加 强 评 估 机 构 建 设, 充 实 评 估 人 员, 落 实 评 估 责 任,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严 肃 追 究 责 任 四 全 面 普 查 煤 矿 隐 蔽 致 灾 因 素 ( 九 ) 强 制 查 明 隐 蔽 致 灾 因 素 加 强 煤 炭 地 质 勘 查 管 理, 勘 查 程 度 达 不 到 规 范 要 求 的, 不 得 为 其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煤 矿 企 业 要 加 强 建 设 生 产 期 间 的 地 质 勘 查, 查 明 井 田 范 围 内 的 瓦 斯 水 火 等 隐 蔽 致 灾 因 素, 未 查 明 的 必 须 综 合 运 用 物 探 钻 探 等 勘 查 技 术 进 行 补 充 勘 查 ; 否 则, 一 律 不 得 继 续 建 设 和 生 产 ( 十 ) 建 立 隐 蔽 致 灾 因 素 普 查 治 理 机 制 小 煤 矿 集 中 的 矿 区,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进 行 区 域 性 水 害 普 查 治 理, 对 每 个 煤 矿 的 老 空 区 积 水 划 定 警 戒 线 和 禁 采 线, 落 实 和 完 善 预 防 性 保 障 措 施 国 家 从 中 央 有 关 专 项 资 金 中 予 以 支 持 五 大 力 推 进 煤 矿 四 化 建 设 ( 十 一 ) 加 快 推 进 小 煤 矿 机 械 化 建 设 国 家 鼓 励 和 扶 持 30 万 吨 / 年 以 下 的 小 煤 矿 机 械 化 改 造, 对 机 械 化 改 造 提 升 的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规 定 的 最 低 规 模 的 产 能, 按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办 法 予 以 认 可 新 建 改 扩 建 的 煤 矿, 不 采 用 机 械 化 开 采 的 一 律 不 得 核 准

( 十 二 ) 大 力 推 进 煤 矿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和 自 动 化 信 息 化 建 设 深 入 推 进 煤 矿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强 化 动 态 达 标 和 岗 位 达 标 煤 矿 必 须 确 保 安 全 监 控 人 员 定 位 通 信 联 络 系 统 正 常 运 转, 并 大 力 推 进 信 息 化 物 联 网 技 术 应 用, 充 分 利 用 和 整 合 现 有 的 生 产 调 度 监 测 监 控 办 公 自 动 化 等 信 息 化 系 统, 建 设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调 度 信 息 平 台, 做 到 视 频 监 视 实 时 监 测 远 程 控 制 县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与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调 度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联 网, 随 机 抽 查 煤 矿 安 全 监 控 运 行 情 况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要 培 育 发 展 或 建 立 区 域 性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为 煤 矿 特 别 是 小 煤 矿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六 强 化 煤 矿 矿 长 责 任 和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 十 三 ) 严 格 落 实 煤 矿 矿 长 责 任 制 度 煤 矿 矿 长 要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切 实 保 护 矿 工 生 命 安 全, 确 保 煤 矿 必 须 证 照 齐 全, 严 禁 无 证 照 或 者 证 照 失 效 非 法 生 产 ; 必 须 在 批 准 区 域 正 规 开 采, 严 禁 超 层 越 界 或 者 巷 道 式 采 煤 空 顶 作 业 ; 必 须 做 到 通 风 系 统 可 靠, 严 禁 无 风 微 风 循 环 风 冒 险 作 业 ; 必 须 做 到 瓦 斯 抽 采 达 标, 防 突 措 施 到 位, 监 控 系 统 有 效, 瓦 斯 超 限 立 即 撤 人, 严 禁 违 规 作 业 ; 必 须 落 实 井 下 探 放 水 规 定, 严 禁 开 采 防 隔 水 煤 柱 ; 必 须 保 证 井 下 机 电 和 所 有 提 升 设 备 完 好, 严 禁 非 阻 燃 非 防 爆 设 备 违 规 入 井 ; 必 须 坚 持 矿 领 导 下 井 带 班, 确 保 员 工 培 训 合 格 持 证 上 岗, 严 禁 违 章 指 挥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煤 矿, 一 律 停 产 整 顿 ( 十 四 ) 规 范 煤 矿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加 强 煤 矿 企 业 招 工 信 息 服 务, 统 一 组 织 报 名 和 资 格 审 查 统 一 考 核 统 一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和 办 理 用 工 备 案 统 一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统 一 依 法 使 用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并 加 强 监 管 严 格 实 施 工 伤 保 险 实 名 制 ; 严 厉 打 击 无 证 上 岗 持 假 证 上 岗 ( 十 五 ) 保 护 煤 矿 工 人 权 益 开 展 行 业 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研 究 确 定 煤 矿 工 人 小 时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提 高 下 井 补 贴 标 准, 提 高 煤 矿 工 人 收 入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法 定 工 时 制 度 停 产 整 顿 煤 矿 必 须 按 期 发 放 工 人 工 资 煤 矿 必 须 依 法 配 备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定 期 组 织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加 强 尘 肺 病 防 治 工 作, 建 设 标 准 化 的 食 堂 澡 堂 和

宿 舍 ( 十 六 ) 提 高 煤 矿 工 人 素 质 加 强 煤 矿 班 组 安 全 建 设, 加 快 变 招 工 为 招 生, 强 化 矿 工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培 训 与 考 核 所 有 煤 矿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严 格 教 考 分 离 建 立 统 一 题 库 制 定 考 核 办 法 对 考 核 合 格 人 员 免 费 颁 发 上 岗 证 书 健 全 考 务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考 试 档 案, 切 实 做 到 考 试 不 合 格 不 发 证 将 煤 矿 农 民 工 培 训 纳 入 各 地 促 进 就 业 规 划 和 职 业 培 训 扶 持 政 策 范 围 七 提 升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和 应 急 救 援 科 学 化 水 平 ( 十 七 ) 落 实 地 方 政 府 分 级 属 地 监 管 责 任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切 实 履 行 分 级 属 地 监 管 责 任, 强 化 一 岗 双 责, 严 格 执 行 一 票 否 决 强 化 责 任 追 究, 对 不 履 行 或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不 力 的, 要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各 地 区 要 按 管 理 权 限 落 实 停 产 整 顿 煤 矿 的 监 管 责 任 人 和 验 收 部 门, 省 属 煤 矿 和 中 央 企 业 煤 矿 由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局 长 签 字 ; 市 属 煤 矿 由 市 ( 地 )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市 ( 地 )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 其 他 煤 矿 由 县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中 央 企 业 煤 矿 必 须 由 市 ( 地 ) 级 以 上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安 全 监 管, 不 得 交 由 县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负 责 ( 十 八 ) 明 确 部 门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按 照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安 全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明 确 各 部 门 监 管 职 责, 切 实 加 强 基 层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能 力 建 设 创 新 监 管 监 察 方 式 方 法, 开 展 突 击 暗 查 交 叉 执 法 联 合 执 法, 提 高 监 督 管 理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发 现 煤 矿 存 在 超 能 力 生 产 等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和 行 为 的, 要 依 法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 发 现 违 规 建 设 的, 要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并 依 法 查 处 ; 发 现 停 产 整 顿 期 间 仍 然 组 织 生 产 的 煤 矿, 要 依 法 提 请 地 方 政 府 关 闭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要 严 格 安 全 准 入, 严 格 煤 矿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 依 法 加 强 对 地 方 政 府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 对 停 产 整 顿 煤 矿 要 依 法 暂 扣 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煤 炭 国 家 规 划 矿 区 和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制 度, 严 厉 打 击 煤 矿 无 证 勘 查 开 采 以 煤 田 灭 火 或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等 名 义 实 施 露 天 采 煤 以 硐 探 坑 探 为 名 实 施 井 下 开 采 超 越 批 准 的 矿 区 范 围 采 矿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公 安 部 门 要 停 止 审 批 停 产 整 顿 煤 矿 购 买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电 力 部 门 要 对 停 产 整 顿 煤 矿 限 制 供 电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煤 矿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组 织 及 时 修 订 煤 矿 设 计 相 应 标 准 规 范, 会 同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强 化 对 煤 矿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的 资 质 监 管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要 提 高 煤 矿 安 全 技 术 改 造 资 金 分 配 使 用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 十 九 ) 加 快 煤 矿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建 设 加 强 国 家 ( 区 域 ) 矿 山 应 急 救 援 基 地 建 设, 其 运 行 维 护 费 用 由 中 央 财 政 和 所 在 地 省 级 财 政 给 予 支 持 加 强 地 方 矿 山 救 护 队 伍 建 设, 其 运 行 维 护 费 用 由 地 方 财 政 给 予 支 持 煤 矿 企 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建 立 专 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没 有 建 立 专 职 救 援 队 伍 的, 必 须 建 设 兼 职 辅 助 救 护 队 煤 矿 企 业 要 统 一 生 产 通 风 安 全 监 控 调 度, 建 立 快 速 有 效 的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全 员 应 急 演 练 加 强 煤 矿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负 责 人 要 及 时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在 煤 矿 抢 险 救 灾 中 牺 牲 的 救 援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申 报 烈 士 ( 二 十 ) 加 强 煤 矿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建 设 煤 矿 要 按 规 定 建 设 完 善 紧 急 避 险 压 风 自 救 供 水 施 救 系 统, 配 备 井 下 应 急 广 播 系 统, 储 备 自 救 互 救 器 材 煤 矿 或 煤 矿 集 中 的 矿 区, 要 配 备 适 用 的 排 水 设 备 和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加 快 研 制 并 配 备 能 够 快 速 打 通 生 命 通 道 的 先 进 设 备 支 持 重 点 开 发 煤 矿 应 急 指 挥 通 信 联 络 应 急 供 电 等 设 备 和 移 动 平 台, 以 及 遇 险 人 员 生 命 探 测 与 搜 索 定 位 灾 害 现 场 大 型 破 拆 救 援 人 员 特 种 防 护 用 品 和 器 材 等 救 援 装 备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的 政 策 措 施,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加 强 监 管 监 察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办

法,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强 化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建 设,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严 格 追 究 责 任, 确 保 各 项 要 求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13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