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供 电 局 生 产 设 备 状 态 监 测 及 评 价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基 础 环 境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人 : 中 国 能 源 建 设 集 团 广 东 省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2016 年 07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1 第 二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有 限 数 量 制 )... 9 第 三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12 第 四 章 附 件... 27
第 一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1.1.4 项 目 名 称 1.1.5 建 设 地 点 广 州 市 1.2.1 资 金 来 源 自 有 资 金 及 银 行 贷 款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100% 1.3 招 标 范 围 1.3.2 计 划 工 期 1.3.3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及 绿 色 建 筑 建 设 要 求 1.4.1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名 称 : 中 国 能 源 建 设 集 团 广 东 省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科 学 城 天 丰 路 1 号 联 系 人 : 陈 工 电 话 :13602477951 电 子 邮 箱 :569815518@qq.com 广 州 供 电 局 生 产 设 备 状 态 监 测 及 评 价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基 础 环 境 建 设 工 程 包 括 生 产 场 所 电 气 系 统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空 调 系 统 消 防 系 统 的 新 建 或 改 造 大 楼 主 楼 8 楼 办 公 场 所 改 造 及 5 楼 办 公 场 所 搬 迁 等 内 容 具 体 承 包 范 围 以 审 定 后 的 施 工 图 清 单 为 准 计 划 工 期 :323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08 月 12 日 ( 以 发 包 人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的 日 期 为 准 ) 竣 工 日 期 :2017 年 06 月 30 日 ( 其 中 本 工 程 须 2016 年 10 月 底 前 具 备 设 备 安 装 条 件 ) 本 工 程 应 满 足 国 家 及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按 国 家 法 律 经 营, 注 册 资 金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2 须 具 备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贰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电 子 与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且 同 时 具 有 建 筑 智 能 化 专 项 设 计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3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建 过 质 量 合 格 的 类 似 项 目 ( 类 似 项 目 指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调 度 大 厅 等 监 控 中 心 类 装 修 及 相 关 配 套 建 设 内 容 工 程, 合 同 额 不 小 于 300 万 元 ) 施 工, 需 同 时 提 供 合 同 文 件 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证 明 文 件 ) 4 拟 担 任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负 责 人 ) 具 体 要 求 为 : (1) 拥 有 一 级 或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 通 信 与 广 电 或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 且 在 投 标 申 请 报 名 单 位 注 册 ; 第 1 页
(2)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建 过 质 量 合 格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施 工 ( 需 提 供 证 明 资 料 ); 5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6 安 全 员 的 要 求 : 须 配 备 具 有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的 安 全 员 7 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在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中 国 能 源 建 设 集 团 广 东 省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无 尚 在 时 效 期 内 的 不 良 记 录 8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4.2 3.1.1 3.2.5 3.2.6 3.2.7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申 请 人 自 行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已 完 工 程 获 奖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3.3.1 签 字 盖 章 要 求 3.3.2 3.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份 数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否 无 _2011_ 年 至 今 _2011 年 至 今 _2008_ 年 至 今 申 请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3.1 款 和 第 3.2 款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封 面 页 上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须 盖 骑 缝 章, 同 时 每 页 需 盖 公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文 件, 正 副 本 均 须 原 件 复 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两 份, 电 子 版 本 (U 盘 或 移 动 硬 盘 存 储, 光 盘 存 储 按 废 标 处 理 ) 一 份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工 程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4.2.1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12 日 09:00 到 2016 年 7 月 16 日 16:00( 北 京 时 间 ) 4.2.2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中 国 能 源 建 设 集 团 广 东 省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B216 办 公 室 ( 广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州 市 科 学 城 天 丰 路 1 号 ) 5.1.2 审 查 委 员 会 人 数 5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5.2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有 限 数 量 制 : 1 当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多 于 等 于 3 名 且 少 于 等 于 5 名 时, 取 全 部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2 当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超 过 5 名 时, 择 优 选 取 综 第 2 页
合 得 分 前 5 名 成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3 当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不 足 3 名 时 为 招 标 失 败 招 标 人 分 析 招 标 失 败 原 因, 修 正 招 标 方 案, 报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后,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第 3 页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1.1.2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无 1.1.4 项 目 名 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建 设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资 金 来 源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的 资 格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3 申 请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与 本 标 段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4)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5)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6)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7)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8) 在 建 设 交 易 中 心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中 国 能 源 建 设 集 团 广 东 省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中 有 不 良 记 录 且 尚 在 时 效 期 内 的 ; (9) 母 公 司 下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公 司 同 时 参 与 投 标 第 4 页
(10) 投 标 人 送 审 资 料 的 不 真 实, 有 虚 假 和 隐 瞒 1.5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来 往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6 费 用 承 担 申 请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 包 括 申 请 人 须 知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及 相 关 附 件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3.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及 附 件 ; (4)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资 格 资 料 ; (5) 近 年 承 建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及 附 件 ; (6) 企 业 荣 誉 证 书 工 法 或 专 利 奖 励 证 明 企 业 信 用 证 明 企 业 资 信 等 级 证 明 ; (7) 拟 投 入 人 员 设 备 及 履 约 综 合 评 价 资 料 ; (8)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 (9)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3.1.2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第 三 章 中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须 提 交 的 书 面 资 料 信 息 一 览 表 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3.2.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按 第 三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并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2.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3.2.3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第 5 页
质 证 书 副 本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2.4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的 资 格 及 业 绩 拟 派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及 业 绩, 应 附 执 业 资 格 证 职 称 证 业 绩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3.2.5 近 年 承 建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2.6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如 无 此 类 情 况 则 填 写 无, 如 有 此 类 情 况,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做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签 字 3.3.1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当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3.3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4.1.1 招 标 人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与 投 标 申 请 人 代 表 对 投 标 人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投 标 资 料 共 同 核 对, 资 料 经 审 核 属 实 后, 由 投 标 申 请 人 代 表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电 子 版 文 件 一 起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电 子 版 本 与 纸 质 版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纸 质 版 本 为 准 4.1.2 封 套 上 还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不 符 合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2 申 请 人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申 请 人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第 6 页
4.2.4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5.1 审 查 委 员 会 5.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招 标 人 组 建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组 建 5.1.2 审 查 委 员 会 人 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2 资 格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第 二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对 所 有 已 受 理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依 据 6. 通 知 和 确 认 6.1 通 知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传 真 形 式 将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发 出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6.2 解 释 应 申 请 人 书 面 要 求, 招 标 人 可 对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作 出 解 释, 但 不 保 证 申 请 人 对 解 释 内 容 满 意 6.3 确 认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后, 应 在 2 日 内 以 书 面 传 真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申 请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不 得 再 参 加 投 标 7.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改 变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组 织 机 构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 况 等 资 格 条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发 生 变 化, 使 其 不 再 实 质 上 满 足 第 二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8. 纪 律 与 监 督 8.1 严 禁 贿 赂 第 7 页
严 禁 申 请 人 向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在 资 格 预 审 期 间, 不 得 邀 请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到 申 请 人 单 位 参 观 考 察, 或 出 席 申 请 人 主 办 赞 助 的 任 何 活 动 8.2 不 得 干 扰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申 请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的 审 查 工 作,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8.3 保 密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比 较 进 行 保 密, 不 得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布 前 透 露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情 况 8.4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中 国 能 源 建 设 集 团 广 东 省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投 诉 通 讯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科 学 城 天 丰 路 1 号, 邮 政 编 码 :510663 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8 页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二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有 限 数 量 制 )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1 当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多 于 等 于 3 名 且 少 于 等 于 5 名 时, 取 全 部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2 当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超 过 5 名 时, 择 优 选 取 综 合 得 分 前 5 名 成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2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2.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申 请 人 名 称 申 请 函 申 请 人 声 明 签 字 盖 章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符 合 第 三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2.2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资 质 等 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安 全 员 的 要 求 承 包 商 资 信 档 案 记 录 符 合 第 一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符 合 第 一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一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一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无 尚 在 时 效 期 内 的 不 良 记 录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一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2.3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因 素 见 资 格 预 审 择 优 评 分 表 评 分 标 准 见 资 格 预 审 择 优 评 分 表 第 9 页
1. 审 查 方 法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和 详 细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量 化 打 分,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不 超 过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数 量 2. 审 查 标 准 2.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2.2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2.3 评 分 标 准 见 附 件 资 格 预 审 择 优 评 分 表 3. 审 查 程 序 3.1 初 步 审 查 3.1.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1.2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第 一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2.3 项 至 第 3.2.7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3.2 详 细 审 查 3.2.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2.2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除 应 满 足 本 章 第 2.1 款 第 2.2 款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外, 还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1) 不 按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 (2) 有 第 一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3) 在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第 10 页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内 容 属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招 标 人 和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申 请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3.4 评 分 3.4.1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超 过 5 名 时,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3 款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择 优 选 取 综 合 得 分 前 5 名 成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满 3 名 但 不 超 过 5 名 时, 均 成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3 款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如 出 现 2 家 及 以 上 同 分 时, 按 资 格 预 审 择 优 评 分 表 的 评 审 内 容 序 号 依 次 逐 项 比 较, 高 分 者 排 名 优 先, 如 出 现 同 分 时, 则 比 较 第 1 项 得 分, 高 分 者 优 先 ; 如 第 1 项 出 现 同 分 时, 则 继 续 比 较 第 2 项 得 分, 依 此 类 推 若 出 现 总 分 和 各 子 项 分 数 完 全 一 样, 则 以 业 绩 多 者 优 先 选 择, 若 业 绩 一 样 多, 则 优 先 选 择 规 模 大 的 单 位 4. 审 查 结 果 4.1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完 成 审 查 后,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4.2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或 招 标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申 请 人 的 数 量 不 足 3 名 时 为 招 标 失 败 招 标 人 分 析 招 标 失 败 原 因, 修 正 招 标 方 案, 报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后,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第 11 页
第 三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第 12 页
正 ( 或 副 ) 本 广 州 供 电 局 生 产 设 备 状 态 监 测 及 评 价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基 础 环 境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第 13 页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须 提 交 的 书 面 资 料 信 息 一 览 表 投 标 申 请 人 ( 盖 章 ): 工 程 名 称 : 广 州 供 电 局 生 产 设 备 状 态 监 测 及 评 价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基 础 环 境 建 设 工 程 [ 施 工 招 标 ] 审 核 确 认 : 招 标 人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与 投 标 申 请 人 代 表 对 以 下 须 提 交 的 书 面 报 名 资 料 共 同 核 对, 审 核 情 况 属 实 招 标 人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签 名 : 序 号 项 目 内 页 码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同 以 下 资 料 装 订 为 一 本 ) 原 件 2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原 件 3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4 投 标 人 代 表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5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原 件 投 标 申 请 人 代 表 签 名 :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要 求 6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及 年 检 页 的 复 印 件 核 对 原 件 7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核 对 原 件 8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核 对 原 件 9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核 对 原 件 10 经 审 计 的 近 三 年 财 务 报 表 并 附 审 计 报 告 核 对 原 件 11 近 年 承 建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原 件 审 核 情 况 ( 此 栏 不 需 申 请 人 填 写 ) 备 注 12 13 企 业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信 息 ( 投 标 申 请 人 在 此 填 写 工 程 名 称 以 及 工 程 所 属 业 主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免 招 标 的 相 关 证 明 信 息 施 工 合 同 信 息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或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信 息 可 证 明 业 绩 技 术 指 标 的 其 他 资 料 信 息 ( 如 需 要 ) 拟 委 派 项 目 经 理 的 资 格 及 业 绩 ( 执 业 资 格 证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证 社 保 证 明 职 称 业 绩 ) 核 对 原 件 核 对 原 件 核 对 原 件 核 对 原 件 核 对 原 件 第 14 页
序 号 项 目 内 页 码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要 求 审 核 情 况 备 注 14 安 全 员 考 核 证 核 对 原 件 15 企 业 荣 誉 证 书 核 对 原 件 16 工 法 或 专 利 奖 励 证 明 核 对 原 件 17 企 业 信 用 证 明 核 对 原 件 18 企 业 资 信 等 级 证 明 核 对 原 件 19 20 21 施 工 组 织 机 构 中 主 要 成 员 的 名 单 简 历 资 料 职 务 职 称 和 在 本 项 目 中 拟 担 任 的 职 务 等 资 料 ( 项 目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资 格 证 社 保 证 明 职 称 证 岗 位 证 学 历 证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投 入 设 备 证 明 ( 附 : 机 械 设 备 为 自 有 的 提 供 发 票 ; 机 械 设 备 为 租 赁 的 提 供 租 赁 协 议 或 合 同 ) 业 主 对 企 业 的 履 约 评 价 施 工 实 施 过 程 情 况 等 方 面 的 记 录 22 资 格 预 审 择 优 评 分 表 核 对 原 件 核 对 原 件 核 对 原 件 投 标 人 自 评 分 装 订 于 申 请 文 件 末 页 注 : 1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附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内 作 为 资 料 目 录, 另 一 份 交 回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代 表 两 份 表 格 中 每 页 的 审 核 确 认 栏 均 需 双 方 签 署 本 表 中 如 有 修 改, 修 改 处 须 经 招 标 人 接 收 资 料 人 员 和 投 标 申 请 人 代 表 共 同 签 署 3 本 表 原 件 审 核 情 况 栏 及 备 注 栏, 投 标 申 请 人 须 留 空, 由 招 标 人 审 核 后 填 写 4 本 表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要 求 中 核 对 原 件 指 投 标 申 请 人 需 在 投 标 报 名 时 提 交 原 件 供 核 查, 并 确 保 在 招 标 期 间 应 招 标 人 和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工 程 招 标 监 督 机 构 提 出 要 求 后 2 日 内 提 供 原 件 复 查 5 投 标 申 请 人 按 本 表 第 12 项 提 交 业 绩 资 料, 如 提 交 多 项 时, 可 按 照 原 格 式 扩 展 6 本 表 中 没 有 要 求 提 交 的 资 料, 不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依 据 第 15 页
附 件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中 国 能 源 建 设 集 团 广 东 省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人 名 称 ): 1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我 方 ( 申 请 人 )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用 于 你 方 ( 招 标 人 ) 审 查 我 方 参 加 广 州 供 电 局 生 产 设 备 状 态 监 测 及 评 价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基 础 环 境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的 投 标 资 格 2 我 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包 含 第 一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1.1 项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3 我 方 接 受 你 方 的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调 查, 以 审 核 我 方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并 通 过 我 方 的 客 户,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有 关 财 务 和 技 术 方 面 的 情 况 4 你 方 授 权 代 表 可 通 过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5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且 不 存 在 第 一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电 话 : 传 真 : 申 请 人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第 16 页
附 件 2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广 州 供 电 局 生 产 设 备 状 态 监 测 及 评 价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基 础 环 境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投 标 工 作,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 1 本 公 司 保 证 投 标 报 名 材 料 及 其 后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的 2 本 公 司 保 证 不 与 其 他 单 位 围 标 串 标, 不 出 让 投 标 资 格, 不 向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3 本 公 司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状 态 ; 没 有 处 于 被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处 罚 期 内 ;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的 状 态 ; 在 投 标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两 年 内 没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已 书 面 认 定 的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 在 人 民 检 察 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中, 本 公 司 没 有 在 投 标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前 两 年 内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犯 有 行 贿 罪 的 记 录 4 本 公 司 及 其 有 隶 属 关 系 的 机 构 没 有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前 期 工 作 招 标 文 件 编 写 监 理 工 作 ; 本 公 司 与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监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或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经 查 实, 本 公 司 愿 意 接 受 公 开 通 报,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后 果, 并 自 愿 停 止 参 加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三 个 月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企 业 :( 企 业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第 17 页
附 件 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申 请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第 18 页
附 件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广 州 供 电 局 生 产 设 备 状 态 监 测 及 评 价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基 础 环 境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投 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第 19 页
附 件 5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申 请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方 式 组 织 结 构 联 系 人 电 话 技 术 职 称 传 真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营 业 执 照 号 注 册 资 金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其 中 注 册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二 级 建 造 师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技 工 经 营 范 围 备 注 填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在 本 表 后 按 顺 序 附 上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资 料 复 印 件 : 1 营 业 执 照 2 资 质 证 书 3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4 税 务 登 记 证 5 经 审 计 的 近 三 年 财 务 报 表 并 附 审 计 报 告 第 20 页
附 件 6 近 年 承 建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近 年 承 建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规 模 ( 面 积 合 同 额 ) 开 工 时 间 竣 工 时 间 是 否 有 中 标 通 知 书 ( 页 码 ) 是 否 有 合 同 文 件 ( 页 码 ) 是 否 有 验 收 证 明 文 件 ( 页 码 ) 业 主 及 咨 询 电 话 备 注 填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近 年 承 建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说 明 : 1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承 建 类 似 项 目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或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或 业 主 确 认 的 完 工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按 上 表 顺 序 提 供 ) 2 合 同 文 本 应 含 有 : 项 目 名 称 甲 乙 方 单 位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时 间, 甲 乙 方 单 位 签 约 人 及 单 位 公 章 等 内 容 3 如 以 上 资 料 不 能 证 明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规 模 的 技 术 指 标 的, 须 另 提 供 可 证 明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指 标 的 其 他 有 效 资 料 第 21 页
附 件 7 拟 委 派 项 目 经 理 的 资 格 及 业 绩 1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执 业 证 格 执 业 资 格 证 号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在 本 表 后 按 顺 序 附 上 项 目 经 理 执 业 资 格 证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证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学 历 证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承 担 过 的 项 目 业 绩 须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2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近 年 承 建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规 模 开 竣 工 时 间 业 主 业 主 咨 询 电 话 备 注 项 目 经 理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近 年 承 建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说 明 : 1 合 格 的 类 似 项 目 方 可 作 为 施 工 业 绩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已 完 工 程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或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或 业 主 确 认 的 完 工 证 明 及 在 该 项 目 中 的 任 职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按 上 表 项 目 顺 序 提 供 ) 2 合 同 文 本 应 至 少 含 有 : 项 目 名 称 甲 乙 方 单 位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时 间, 甲 乙 方 单 位 签 约 人 及 单 位 公 章 等 内 容 3 如 以 上 资 料 不 能 证 明 业 绩 规 模 的 技 术 指 标 的, 须 另 提 供 可 证 明 业 绩 指 标 的 其 他 有 效 资 料 第 22 页
附 件 8 拟 派 技 术 负 责 人 情 况 表 1 拟 派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在 本 表 后 按 顺 序 附 上 职 称 证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参 加 过 的 项 目 业 绩 须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2 拟 派 技 术 负 责 人 近 年 承 建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规 模 开 竣 工 时 间 业 主 业 主 咨 询 电 话 备 注 项 目 经 理 ( 签 字 ): 申 请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近 年 承 建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说 明 : 1 合 格 的 类 似 项 目 方 可 作 为 施 工 业 绩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承 建 工 程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或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或 业 主 确 认 的 完 工 证 明 及 在 该 项 目 中 的 任 职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按 上 表 项 目 顺 序 提 供 ) 2 合 同 文 本 应 至 少 含 有 : 项 目 名 称 甲 乙 方 单 位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时 间, 甲 乙 方 单 位 签 约 人 及 单 位 公 章 等 内 容 3 如 以 上 资 料 不 能 证 明 业 绩 规 模 的 技 术 指 标 的, 须 另 提 供 可 证 明 业 绩 指 标 的 其 他 有 效 资 料 第 23 页
附 件 9 专 职 安 全 员 考 核 证 附 件 10 企 业 荣 誉 证 书 附 件 11 工 法 或 专 利 证 明 附 件 12 企 业 信 用 证 明 附 件 13 企 业 资 信 等 级 证 明 第 24 页
附 件 14 综 合 评 价 资 料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职 务 ( 岗 位 )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级 证 书 名 称 证 号 别 专 业 备 注 说 明 : 须 提 供 身 份 证 资 格 证 职 称 证 及 岗 位 证 复 印 件 2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具 表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 能 力 用 于 施 工 部 位 备 注 3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综 合 实 力 证 明 资 料 第 25 页
附 件 1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附 件 16 申 请 人 自 行 补 充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26 页
第 四 章 附 件 序 号 项 目 子 项 资 格 预 审 择 优 评 分 表 投 标 人 满 足 或 超 过 业 绩 要 求 项 目 (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页 码 投 标 人 自 评 分 招 标 人 审 核 1 企 业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20 分 ) 2011 年 1 月 至 今 承 建 过 质 量 合 格 的 南 网 系 统 内 类 似 工 程 ( 合 同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300 万 元 的, 每 项 得 5 分 ; 合 同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200 万 元 的, 每 项 得 3 分 ), 南 网 系 统 外 类 似 工 程 ( 合 同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300 万 元 的, 每 项 得 2 分 ; 合 同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200 万 元 的, 每 项 得 1 分 ); 2 3 4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情 况 (5 分 ) 资 信 证 明 (25 分 ) 综 合 评 价 (50 分 ) 2011 年 1 月 至 今 承 建 过 质 量 合 格 的 南 网 系 统 内 类 似 工 程 ( 合 同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300 万 元 的, 每 项 得 2 分 ; 合 同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200 万 元 的, 每 项 得 1 分 ), 南 网 系 统 外 类 似 工 程 ( 合 同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300 万 元 的, 每 项 得 1 分 ; 合 同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200 万 元 的, 每 项 得 0.5 分 ) 近 三 年 财 务 年 终 报 表 显 示 的 净 利 润 200 万 元 及 以 上 得 4 分,200 万 元 以 下 得 2 分, 亏 损 为 0 分 近 三 年 财 务 年 终 报 表 显 示 的 净 资 产 1000 万 元 及 其 以 上 得 4 分,1000 万 元 以 下 得 2 分 重 合 同 守 信 誉 证 明 有 则 得 3 分 无 则 得 0 分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金 为 1000-2000 万 元 得 1 分,2000 万 元 -3000 万 元 得 2 分,3000 万 元 及 以 上 得 3 分 银 行 资 信 等 级 :A 级 得 1 分 AA 级 得 2 分 AAA 级 得 3 分 无 则 得 0 分 第 三 方 开 具 的 资 信 等 级 : AAA 级 得 2 分,AA 级 得 1 分,A 级 及 以 下 得 0 分 环 境 管 理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每 项 得 1 分, 最 高 3 分 具 有 南 方 电 网 承 包 商 诚 信 备 案 资 质 单 位 得 5 分 管 理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 优 得 11 14 分 ; 良 得 7 10 分 ; 中 得 4 6 分 ; 差 得 0 3 分 ) 机 械 设 备 配 置 情 况 ( 优 得 10 12 分 ; 良 得 7 9 分 ; 中 得 4 6 分 ; 差 得 0 3 分 )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综 合 实 力 ( 优 得 11 13 分 ; 良 得 7 10 分 ; 中 得 4 6 分 ; 差 得 0 3 分 ) 技 术 人 员 评 分 ( 优 得 9 11 分 ; 良 得 5 8 分 ; 中 得 3 4 分 ; 差 得 0 2 分 ) 合 计 第 27 页
说 明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申 请 人 填 写 页 码 自 评 分 栏 内 填 写 ; 2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其 送 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不 得 有 任 何 虚 假 和 隐 瞒,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并 报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 3 第 一 项 企 业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应 列 明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规 模 合 同 金 额 日 期, 提 交 竣 工 报 告 ; 4 第 二 项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应 列 明 项 目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5 第 三 项 资 信 证 明 中 财 务 报 表 应 提 供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重 合 同 守 信 誉 证 明 应 由 工 商 行 政 机 关 开 具 6 以 上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资 料 时 须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无 原 件 核 对 的 复 印 件 不 计 分 7 第 四 项 综 合 评 价 中 各 项 指 标 评 价 标 准 ( 按 照 优 良 中 差 分 数 等 级 打 分, 并 以 0.5 分 为 基 数 ) (1) 管 理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 优 各 类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及 资 格 完 全 满 足 工 程 实 施 的 要 求, 并 且 能 够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方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对 安 全 质 量 进 度 的 控 制 调 整 工 作 的 需 要 ; 良 各 类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及 资 格 较 能 满 足 工 程 实 施 的 要 求, 并 且 较 能 满 足 招 标 方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对 安 全 质 量 进 度 的 控 制 调 整 工 作 的 需 要 ; 中 各 类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及 资 格 基 本 满 足 工 程 实 施 的 要 求, 并 且 基 本 满 足 招 标 方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对 安 全 质 量 进 度 的 控 制 调 整 工 作 的 需 要 ; 差 各 类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及 资 格 不 能 满 足 工 程 实 施 的 要 求, 并 且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方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对 安 全 质 量 进 度 的 控 制 调 整 工 作 的 需 要 (2) 机 械 设 备 配 置 情 况 : 优 数 量 型 号 合 理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良 数 量 型 号 较 合 理 较 好 的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中 数 量 型 号 基 本 合 理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差 个 别 设 备 数 量 不 够 或 型 号 不 合 理 但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3)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综 合 实 力 : 优 企 业 资 信 好, 恪 守 合 同, 管 理 科 学, 工 程 实 施 实 力 强, 施 工 经 验 十 分 丰 富, 创 优 能 力 强, 协 调 配 合 能 力 强, 近 三 年 施 工 过 程 中 无 任 何 事 故 ; 本 地 综 合 服 务 服 务 能 力 强 良 企 业 资 信 较 好, 能 够 恪 守 合 同, 管 理 较 科 学, 工 程 实 施 实 力 较 强, 施 工 经 验 丰 富, 协 调 配 合 能 力 较 强, 近 三 年 施 工 过 程 中 无 任 何 事 故 ; 本 地 综 合 服 务 服 务 能 力 较 强 中 企 业 资 信 一 般, 能 够 响 应 合 同, 施 工 实 力 一 般, 具 备 一 定 施 工 经 验, 协 调 配 合 能 力 一 般 ; 差 企 业 资 信 差, 施 工 经 验 欠 缺, 协 调 配 合 能 力 不 强 (4) 技 术 人 员 配 置 : 优 企 业 资 信 好, 恪 守 合 同, 管 理 科 学, 工 程 实 施 实 力 强, 施 工 经 验 十 分 丰 富, 创 优 能 力 强, 协 调 配 合 能 力 强, 近 三 年 施 工 过 程 中 无 任 何 事 故 ; 良 企 业 资 信 较 好, 能 够 恪 守 合 同, 管 理 较 科 学, 工 程 实 施 实 力 较 强, 施 工 经 验 丰 富, 协 调 配 合 能 力 较 强, 近 三 年 施 工 过 程 中 无 任 何 事 故 ; 中 企 业 资 信 一 般, 能 够 响 应 合 同, 施 工 实 力 一 般, 具 备 一 定 施 工 经 验, 协 调 配 合 能 力 一 般 ; 差 企 业 资 信 差, 施 工 经 验 欠 缺, 协 调 配 合 能 力 不 强 第 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