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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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汉 长 科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版 本 : 1 编 号 : CRPSC QC 00 2010 拟 制 : 赖 跃 强 2010 年 3 月 1 日 审 核 : 王 城 2010 年 3 月 16 日 批 准 : 童 克 强 2010 年 4 月 6 日 受 控 号 : 持 有 人 : 2010 4 13 2010 4 16

( CRPSC-QC-00 )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编 号 : 更 改 次 数 更 改 章 节 号 ( 页 码 ) 更 改 依 据 生 效 日 期 文 件 持 有 人 ( 签 名 日 期 ) 验 证 人 ( 签 名 日 期 ) 注 : 1. 由 本 文 件 持 有 人 依 据 有 关 更 改 通 知 进 行 更 改 并 签 名 ; 2. 由 本 文 件 持 有 人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更 改 后 的 验 证 签 名

CRPSC-QC-00-2010 作 业 文 件 编 写 导 则 版 本 :1/ 修 改 码 :0 1 为 规 范 作 业 文 件, 使 作 业 文 件 的 编 写 在 体 例 内 容 方 法 上 一 致, 确 保 作 业 文 件 符 合 公 司 质 量 活 动 的 实 际,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2 所 有 作 业 文 件 的 编 写 和 修 改 3 导 则 : 指 导 行 动 的 准 则 4 由 文 件 编 写 组 负 责 制 定 本 导 则,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5 5.1 5.1.1 作 业 文 件 编 号 CRPSC QC 2010 公 司 代 号 ( 英 文 缩 写 ) 文 件 类 别 号 文 件 顺 序 号 发 布 年 号 -1-

CRPSC-QC-00-2010 作 业 文 件 编 写 导 则 版 本 :1/ 修 改 码 :0 5.1.2 作 业 文 件 眉 应 标 明 文 件 编 号 文 件 名 版 本 / 修 改 码, 下 方 标 明 页 码 其 格 式 为 : 文 件 编 号 文 件 名 版 本 / 修 改 码 5.1.3 体 例 作 业 文 件 一 般 可 设 置 以 下 各 章 : 目 的 适 用 范 围 术 语 职 责 程 序 文 件 和 记 录 等 文 件 编 写 按 章 节 条 款 项 则 的 顺 序 编 排, 如 : 1 ( 章 ) 1.1 ( 节 ) 1.1.1 ( 条 ) (1) ( 款 ) 1) ( 项 ) 1 ( 则 ) 5.2 编 制 作 业 文 件 主 要 依 据 是 : (1)GB/T19000-2008 / ISO 9000:2005; (2)GB/T19001-2008 / ISO 9001:2008; (3) 质 量 手 册 ; (4) 有 关 程 序 文 件 ; (5) 相 关 作 业 文 件 ; (6)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和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 (7) 顾 客 和 供 方 指 定 的 特 殊 特 性 要 求 ; (8) 对 人 机 料 法 环 境 的 特 殊 要 求 -2-

CRPSC-QC-00-2010 作 业 文 件 编 写 导 则 版 本 :1/ 修 改 码 :0 5.3 作 业 文 件 可 分 为 管 理 性 活 动 作 业 文 件 ( 如 管 理 规 范 工 作 标 准 或 工 作 细 则 规 定 办 法 等 ) 和 技 术 性 作 业 文 件 ( 如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等 ) 作 业 文 件 的 内 容 包 括 所 描 述 和 规 定 的 作 业 活 动 和 作 业 文 件 的 目 的 适 用 范 围 职 责 作 业 程 序 ( 细 则 ) 何 时 何 地 由 谁 做 什 么 怎 么 做 ( 依 据 什 么 去 做 ) 留 下 什 么 记 录 如 何 证 实 所 做 工 作 符 合 要 求 等 作 业 文 件 描 述 的 关 键 内 容 是 对 开 展 某 项 活 动 应 如 何 去 做 作 出 规 定, 并 对 应 达 到 的 要 求 和 验 收 的 条 件 加 以 明 确 5.4 作 业 文 件 是 程 序 文 件 的 支 撑 和 展 开, 确 定 作 业 文 件 的 需 求 原 则 应 是 : (1) 对 公 司 质 量 活 动 中 关 键 重 要 的 质 量 特 性 和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操 作 工 序, 如 不 编 写 作 业 文 件 则 不 能 保 证 产 品 或 活 动 的 质 量 时, 应 编 写 能 指 导 操 作 的 作 业 文 件 如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 写 要 点 及 主 要 内 容 (2) 对 于 管 理 性 活 动, 当 没 有 详 细 工 作 程 序 就 会 影 响 产 品 或 活 动 质 量 时, 应 编 写 作 业 文 件, 如 监 理 人 员 培 训 与 资 格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和 监 理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3) 当 程 序 文 件 未 对 本 公 司 需 开 展 的 特 殊 活 动 未 作 规 定 或 规 定 不 详 细 时, 应 编 写 作 业 文 件, 如 监 理 人 员 考 核 和 聘 用 办 法 5.5 (1) 结 合 2008 版 ISO9001 标 准 要 求 和 公 司 情 况, 对 现 有 作 业 文 件 进 行 分 析, 确 定 哪 些 符 合 要 求 不 需 再 编 制 或 修 订 哪 些 需 局 部 加 以 修 订 哪 些 需 要 重 新 编 制 哪 些 需 要 合 并 或 撤 消 (2) 在 上 述 工 作 基 础 上 拟 出 换 版 作 业 文 件 目 录 清 单 -3-

CRPSC-QC-00-2010 作 业 文 件 编 写 导 则 版 本 :1/ 修 改 码 :0 (3) 指 定 文 件 编 写 负 责 人, 制 定 作 业 文 件 编 制 计 划, 将 作 业 文 件 编 写 工 作 进 行 分 工 落 实 到 人,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职 责 (4) 文 件 编 写 负 责 人 协 调 检 查 作 业 文 件 的 接 口 ( 与 程 序 文 件 和 作 业 文 件 之 间 )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相 容 性 (5) 作 业 文 件 采 用 拟 制 审 核 批 准 三 级 制 审 批 程 序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负 责 审 核, 总 经 理 批 准 5.6 (1) 作 业 文 件 的 编 写 应 符 合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版 标 准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2) 作 业 文 件 编 写 应 能 支 撑 相 应 程 序 文 件, 且 与 程 序 文 件 规 定 相 一 致 (3) 作 业 文 件 的 编 写 应 从 公 司 质 量 活 动 的 实 际 出 发, 使 文 件 便 于 操 作 (4) 作 业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注 意 与 程 序 文 件 和 相 关 作 业 之 间 的 接 口 关 系 -4-

武 汉 长 科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版 本 : 1 编 号 : CRPSC QC 01 2010 拟 制 : 李 维 平 2010 年 3 月 1 日 审 核 : 赖 跃 强 2010 年 3 月 31 日 批 准 : 童 克 强 2010 年 4 月 6 日 受 控 号 : 持 有 人 : 2010 4 13 2010 4 16

( CRPSC-QC-01 )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编 号 : 更 改 次 数 更 改 章 节 号 ( 页 码 ) 更 改 依 据 生 效 日 期 文 件 持 有 人 ( 签 名 日 期 ) 验 证 人 ( 签 名 日 期 ) 注 : 1. 由 本 文 件 持 有 人 依 据 有 关 更 改 通 知 进 行 更 改 并 签 名 ; 2. 由 本 文 件 持 有 人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更 改 后 的 验 证 签 名

CRPSC-QC-01-2010 监 理 人 员 考 核 和 聘 用 办 法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1 为 加 强 对 监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规 范 监 理 人 员 执 业 行 为 和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确 保 监 理 服 务 合 同 的 履 行, 让 顾 客 满 意,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2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在 岗 的 人 员 3 3.1 负 责 聘 任 解 聘 各 监 理 机 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3.2 (1) 负 责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副 总 工 程 师 提 名,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2) 负 责 组 织 对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副 总 工 程 师 的 考 核 (3) 负 责 聘 任 考 核 解 聘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 含 副 职 ); (4) 与 聘 用 人 员 签 定 劳 动 合 同 3.2 协 助 总 经 理 实 施 对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 含 副 职 ) 各 监 理 机 构 总 -5-

CRPSC-QC-01-2010 监 理 人 员 考 核 和 聘 用 办 法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 副 )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考 核 3.3 (1) 负 责 审 核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监 理 机 构 上 报 的 年 岗 位 需 求 和 人 员 配 置 计 划 表 年 外 聘 人 员 录 用 意 向 表, 并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 (2) 负 责 督 促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监 理 机 构 按 公 司 要 求 与 聘 用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书, 并 妥 善 保 管 已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书 ; (3) 按 规 定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 (4) 为 聘 用 人 员 联 系 人 事 档 案 存 放 管 理 部 门 ; (5) 按 公 司 要 求 负 责 组 织 对 各 职 能 部 门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实 施 考 核, 收 集 汇 总 并 保 管 考 核 记 录 3.4 (1) 按 公 司 要 求 向 公 司 综 合 部 报 送 年 岗 位 需 求 和 人 员 配 置 计 划 表 年 外 聘 人 员 录 用 意 向 表 ; (2) 负 责 监 理 机 构 所 属 部 门 监 理 站 负 责 人 的 任 命 ; (3) 对 本 监 理 机 构 监 理 人 员 的 聘 任 解 聘 提 出 建 议 ; (4) 负 责 本 监 理 机 构 各 级 监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4 4.1 (1) 取 得 国 家 或 行 业 部 门 颁 发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与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 在 本 公 司 注 册 ); -6-

CRPSC-QC-01-2010 监 理 人 员 考 核 和 聘 用 办 法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2) 具 有 高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3) 有 五 年 以 上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实 践 经 验 或 管 理 岗 位 任 职 经 历 4.2 ( ) (1) 取 得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注 册 ; (2)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或 取 得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后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管 理 经 验 ; (3) 有 两 年 以 上 技 术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4.3 ( ) (1)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岗 位 证 书 ; (2) 取 得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 必 须 是 注 册 在 本 公 司 ); (3)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或 取 得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并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的 实 践 经 验 ;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4) 副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上 (1) (3) 项, 并 取 得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培 训 证 书 4.4 (1)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岗 位 证 书 ; (2)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或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科 8 年 以 上 本 科 5 年 以 上 研 究 生 3 年 以 上 学 历 ; (3)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组 织 能 力 4.5 (1) 取 得 监 理 员 资 格 证 或 行 业 协 会 核 发 的 监 理 员 培 训 证 书 -7-

CRPSC-QC-01-2010 监 理 人 员 考 核 和 聘 用 办 法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称 ; (2) 具 有 两 年 以 上 从 事 现 场 施 工 技 术 管 理 经 历 或 初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3)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的 中 专 及 以 上 的 学 历 4.6 特 殊 岗 位 人 员 主 要 指 担 任 部 门 或 监 理 机 构 管 理 职 务 的 人 员 这 类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 (1)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2) 具 有 一 定 工 作 经 验 或 相 关 执 业 证 书 5 5.1 (1) 每 年 度 的 12 月 初, 职 能 部 门 或 监 理 机 构 按 要 求 组 织 人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负 责 对 副 总 工 程 师 监 理 机 构 的 正 副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正 副 主 任 的 考 核 ;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职 能 部 门 或 监 理 机 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2) 在 岗 人 员 填 写 年 度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按 德 能 勤 绩 廉 五 方 面 内 容, 写 出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并 将 该 表 交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监 理 机 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3) 考 核 等 级 分 为 优 秀 称 职 基 本 称 职 及 不 称 职 四 类 职 能 部 门 或 监 理 机 构 可 采 取 民 主 评 议 等 方 式, 对 考 核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4) 职 能 部 门 或 监 理 机 构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聘 用 人 员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签 字 盖 章,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送 公 司 综 合 部 综 合 部 汇 总 后 报 总 经 理 办 公 -8-

CRPSC-QC-01-2010 监 理 人 员 考 核 和 聘 用 办 法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会 批 准 后, 由 综 合 部 存 档 (5) 人 员 考 核 原 则 上 一 年 考 核 一 次 职 能 部 门 或 监 理 机 构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自 行 进 行 月 考 核 或 季 考 核 考 核 记 录 由 职 能 部 门 或 监 理 机 构 存 档 备 查 5.2 (1) 每 年 12 月 初,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监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下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任 务, 对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特 殊 人 才 的 需 求 进 行 预 测, 向 公 司 综 合 部 报 送 年 岗 位 需 求 和 人 员 配 置 计 划 表, 计 划 中 应 列 拟 聘 用 的 岗 位 专 业 人 数 期 限 等 新 成 立 的 监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监 理 合 同 或 投 标 书, 在 中 标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报 送 综 合 部 负 责 汇 总 职 能 部 门 或 监 理 机 构 的 需 求 计 划,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2) 对 新 招 聘 的 人 员, 公 司 将 按 照 推 荐 考 察 试 用 正 式 聘 用 的 程 序 进 行 招 聘 试 用 期 (1~3 个 月 ), 用 人 部 门 将 指 派 专 人 对 招 聘 人 员 进 行 考 察, 考 察 合 格 与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3)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和 称 职 的 人 员, 将 续 聘 本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者, 公 司 将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并 予 以 通 报 表 彰 年 度 考 核 为 基 本 称 职 者, 经 所 在 部 门 或 监 理 机 构 和 本 人 同 意, 可 给 予 一 年 留 职 察 看, 减 发 当 年 奖 金 绩 效 工 资 或 降 级 使 用 ; 若 次 年 考 核 仍 是 基 本 称 职, 将 待 岗 或 解 聘 年 度 考 核 不 称 职 者, 不 发 当 年 奖 金 或 绩 效 工 资, 应 予 解 聘 各 职 能 部 门 或 监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提 出 人 员 解 聘 的 建 议, 报 公 司 综 合 部, 由 综 合 部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执 行, 并 通 知 公 司 财 务 (4) 有 下 列 过 错 行 为 之 一 者, 公 司 有 权 解 聘 : 1) 严 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者 ; 2)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泄 露 公 司 机 密 影 响 内 部 团 结, 给 公 司 利 益 -9-

CRPSC-QC-01-2010 监 理 人 员 考 核 和 聘 用 办 法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者 ; 3)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无 故 旷 工 连 续 7 天 以 上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15 天 以 上 者 ; 4) 从 个 人 私 利 出 发, 在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经 教 育 不 予 改 正 者 ; 5) 从 个 人 私 利 出 发, 与 建 设 各 方 关 系 紧 张 且 不 服 从 总 监 协 调 者 ; 6) 因 卖 淫 嫖 娼 盗 窃 赌 博 打 架 斗 殴 等 行 为 严 重 影 响 社 会 秩 序,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7) 收 受 贿 赂 者 对 收 受 贿 赂 者, 除 予 以 辞 退 外, 公 司 还 有 权 向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情 况, 提 出 追 加 处 分 的 建 议 并 积 极 配 合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8) 其 它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6 CRPSC-QC-01-QR/01 CRPSC-QC-01-QR/02 CRPSC-QC-01-QR/03 年 岗 位 需 求 和 人 员 配 置 计 划 表 年 外 聘 人 员 录 用 意 向 表 年 度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10-

(CRPSC-QC-01-QR/01)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编 号 : 用 人 单 位 ( 盖 章 ): 拟 聘 用 各 岗 位 及 职 级 人 数 Ⅰ 类 Ⅱ 类 Ⅲ 类 专 业 聘 用 年 限 聘 用 起 止 时 间 副 总 监 以 上 分 站 长 一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二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三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一 级 监 理 员 二 级 监 理 员 辅 助 人 员 勤 杂 工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意 见 公 司 审 核 意 见 - 11 -

(CRPSC-QC-01-QR/02)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编 号 : 用 人 单 位 :( 盖 章 )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身 份 证 号 学 历 职 称 专 业 执 业 资 格 社 会 保 险 金 帐 户 拟 签 定 协 议 / 合 同 聘 用 职 级 或 岗 位 聘 用 年 限 起 止 时 间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名 : 说 明 : 附 所 有 证 件 复 印 件 - 12 -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编 号 : (CRPSC-QC-01-QR/03) - 13 -

一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行 政 职 务 及 工 作 职 责 从 事 专 业 非 营 利 岗 位 个 人 总 结 如 内 容 多, 可 另 附 页 - 14 -

二 承 担 工 作 项 目 情 况 序 号 工 作 项 目 名 称 本 人 在 工 作 项 目 中 的 职 责 备 注 - 15 -

三 论 文 论 著 及 成 果 报 告 情 况 序 号 论 文 论 著 或 报 告 名 称 发 表 或 出 版 情 况 本 人 排 名 四 获 奖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获 奖 类 型 及 等 级 本 人 排 名 - 16 -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考 核 意 见 ( 要 求 所 在 单 位 严 格 审 查 所 填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并 提 出 考 核 等 级 的 推 荐 意 见 ) 签 名 : 盖 章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签 名 :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栏 - 17 -

武 汉 长 科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版 本 : 1 编 号 : CRPSC QC 02 2010 拟 制 : 臧 弘 2010 年 2 月 24 日 审 核 : 赖 跃 强 2010 年 3 月 31 日 批 准 : 童 克 强 2010 年 4 月 6 日 受 控 号 : 持 有 人 : 2010 4 13 2010 4 16

( CRPSC-QC-02 )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编 号 : 更 改 次 数 更 改 章 节 号 ( 页 码 ) 更 改 依 据 生 效 日 期 文 件 持 有 人 ( 签 名 日 期 ) 验 证 人 ( 签 名 日 期 ) 注 : 1. 由 本 文 件 持 有 人 依 据 有 关 更 改 通 知 进 行 更 改 并 签 名 ; 2. 由 本 文 件 持 有 人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更 改 后 的 验 证 签 名

CRPSC-QC-02-2010 监 理 人 员 培 训 与 资 格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版 本 :1/ 修 改 码 :0 1 为 加 强 对 监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培 养 具 备 多 学 科 专 业 知 识 的 监 理 人 才, 确 保 其 履 行 职 责 的 能 力,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2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监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与 资 格 注 册 管 理 3 监 理 人 员 : 包 括 本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注 册 于 本 公 司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其 他 各 类 注 册 工 程 师 监 理 员 等 4 4.1 (1) 负 责 审 批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表, 并 确 保 实 施 ; (2) 负 责 审 核 监 理 人 员 的 注 册 注 销 变 更 等 4.2 负 责 提 出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表 -19-

CRPSC-QC-02-2010 监 理 人 员 培 训 与 资 格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版 本 :1/ 修 改 码 :0 4.3 协 助 总 工 程 师 提 出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表, 组 织 实 施, 并 进 行 培 训 的 有 效 性 评 价 ; 负 责 监 理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4.4 价 负 责 本 监 理 机 构 监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并 对 其 组 织 的 培 训 进 行 有 效 性 评 5 5.1 5.1.1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每 年 12 月 底, 根 据 公 司 产 品 需 求 国 家 对 各 类 注 册 专 业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要 求, 质 量 技 术 部 协 助 总 工 程 师 提 出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表 5.1.2 培 训 内 容 (1) 质 量 管 理 知 识 培 训 ; (2) 岗 位 培 训 ( 包 括 监 理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基 本 知 识 法 律 法 规 及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技 术 安 全 知 识 等 ); (3) 执 业 资 格 培 训 ; (4) 继 续 教 育 ; (5) 技 术 交 流 ; (6) 新 职 工 岗 前 培 训 5.1.3 执 业 资 格 培 训 参 加 执 业 资 格 培 训 人 员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且 年 龄 不 超 过 59 岁 (1) 监 理 员 培 训 -20-

CRPSC-QC-02-2010 监 理 人 员 培 训 与 资 格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版 本 :1/ 修 改 码 :0 取 得 工 程 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具 有 工 程 类 相 关 专 业 的 学 习 和 工 作 经 历 ( 中 专 毕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大 专 毕 业 且 工 作 3 年 以 上 本 科 毕 业 且 工 作 1 年 以 上 ) (2) 监 理 工 程 师 培 训 1) 取 得 工 程 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者 具 有 工 程 类 相 关 专 业 学 习 和 工 作 经 历 ( 大 专 毕 业 且 工 作 8 年 以 上 本 科 毕 业 且 工 作 5 年 以 上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且 工 作 3 年 以 上 ) 2)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工 程 技 术 或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高 级 职 务 (3)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培 训 已 取 得 水 利 部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在 公 司 注 册, 从 事 监 理 业 务 的 技 术 骨 干 高 级 工 程 师 (4) 造 价 工 程 师 培 训 1) 工 程 或 经 济 类 专 业 毕 业 有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工 作 经 历 ( 中 专 毕 业 且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大 专 毕 业 且 工 作 8 年 以 上 本 科 毕 业 且 工 作 5 年 以 上 硕 士 毕 业 且 工 作 3 年 以 上 ) 2) 获 工 程 或 经 济 类 中 级 职 称, 并 累 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满 5 年 3) 取 得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 水 利 ) 资 格, 且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工 作 5 年 以 上 4)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本 科 ( 专 科 ) 毕 业 后,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工 作 满 4 年 (5 年 ) 5) 获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或 经 济 类 专 业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获 硕 士 学 位 后,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工 作 满 3 年 (5) 咨 询 工 程 师 1) 工 程 技 术 类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专 业 大 专 毕 业 后,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相 关 业 -21-

CRPSC-QC-02-2010 监 理 人 员 培 训 与 资 格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版 本 :1/ 修 改 码 :0 务 满 8 年 ; 2) 工 程 技 术 类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后,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相 关 业 务 满 6 年 ; 3) 获 工 程 技 术 类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专 业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后,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相 关 业 务 满 4 年 ; 4) 获 工 程 技 术 类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后,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相 关 业 务 满 3 年 ; 5) 非 工 程 技 术 类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专 业 上 述 学 历 或 学 位 人 员, 其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相 关 业 务 年 限 相 应 增 加 2 年 (6)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1) 安 全 工 程 工 程 经 济 类 专 业 毕 业, 有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 中 专 毕 业 且 工 作 满 7 年, 专 科 毕 业 且 工 作 满 5 年, 本 科 毕 业 且 工 作 满 3 年, 硕 士 毕 业 且 工 作 1 年 ); 2) 其 他 专 业 毕 业 的 中 大 专 本 科 人 员, 工 作 经 历 相 应 增 加 2 年 ; 3) 其 他 专 业 的 硕 士,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业 务 满 2 年 5.1.4 继 续 教 育 各 类 注 册 工 程 师 ( 如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造 价 师 注 册 咨 询 工 程 师 等 ) 在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5.1.5 培 训 方 式 采 取 内 部 培 训 和 送 外 培 训 相 结 合, 脱 产 和 自 学 相 结 合 5.1.6 培 训 效 果 的 评 价 培 训 后, 质 量 技 术 部 协 助 总 工 程 师 对 培 训 人 员 是 否 培 训 合 格,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是 否 得 到 提 高, 是 否 满 足 需 求 等 进 行 评 价, 并 填 写 培 训 记 录 及 评 价 表 5.1.7 培 训 记 录 -22-

CRPSC-QC-02-2010 监 理 人 员 培 训 与 资 格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版 本 :1/ 修 改 码 :0 质 量 技 术 部 保 留 各 项 培 训 过 程 及 结 果 记 录 5.2 (1) 质 量 技 术 部 负 责 为 由 公 司 统 一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且 通 过 的 人 员, 办 理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2) 质 量 技 术 部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人 员 注 册 手 续, 并 报 总 经 理 审 查, 合 格 后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注 册 审 批 通 过 后, 由 质 量 技 术 部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3) 申 请 在 公 司 注 册 的 人 员,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取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安 全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咨 询 工 程 师 等 执 业 资 格 证 ; 2) 已 ( 拟 ) 被 公 司 聘 为 上 岗 人 员, 年 龄 满 足 相 关 规 定 ; 3) 在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中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过 失 或 重 大 质 量 责 任 事 故 ; 4) 身 体 健 康 (4) 在 公 司 注 册 的 各 类 注 册 工 程 师, 只 能 在 公 司 承 接 的 监 理 项 目 中 工 作, 不 得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监 理 业 务 (5) 在 岗 监 理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公 司 的 年 度 考 核 (6) 在 公 司 注 册 的 工 程 师 如 因 工 作 变 化 要 办 理 注 册 变 更 时, 必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质 量 技 术 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6 CRPSC-QC-02-QR/1 CRPSC-QC-02-QR/2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表 培 训 记 录 及 评 价 表 -23-

(CRPSC-QC-02-QR/1) 单 位 ( 盖 章 ):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编 号 : 序 号 培 训 班 名 称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人 数 ( 人 ) 培 训 时 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培 训 天 数 脱 产 培 训 方 式 半 脱 产 不 脱 产 外 培 组 织 形 式 内 培 自 学 备 注 - 24 -

编 制 : 审 核 : 日 期 : 年 月 日 - 25 -

(CRPSC-QC-02-QR/2) 版 本 :1 / 修 改 码 :0 编 号 : 培 训 名 称 培 训 目 标 脱 产 半 脱 产 不 脱 产 培 训 方 式 培 训 时 间 培 训 单 位 证 书 名 称 发 证 部 门 及 发 证 时 间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效 果 评 价 培 训 人 员 序 号 姓 名 单 位 备 注 注 : 培 训 人 员 较 多 时, 主 办 方 也 可 直 接 附 上 培 训 名 单 签 到 表 填 表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