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AC-61FS-007 咨 询 通 告 下 发 日 期 :2003 年 12 月 8 日 编 制 部 门 :FS 批 准 人 : 饶 绍 武 关 于 换 发 和 颁 发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各 管 理 局 航 空 公 司 飞 行 学 院 :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 根 据 新 颁 布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61R1) 换 发 和 颁 发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以 来, 各 地 区 执 照 换 发 和 颁 发 工 作 进 展 顺 利, 现 已 换 发 和 颁 发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近 2000 份 但 由 于 对 规 章 及 有 关 咨 询 通 告 的 理 解 不 一 致, 有 的 单 位 及 个 人 在 申 请 表 填 写, 执 照 办 理 等 方 面 还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为 统 一 标 准,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明 确 如 下 : 1.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申 请 表 和 民 用 航 空 器 飞 行 人 员 换 发 执 照 审 查 报 告 表 的 填 写 执 照 申 请 表 是 执 照 制 作 的 文 字 依 据, 申 请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地 区 管 理 局 执 照 审 查 人 员 应 严 格 审 查 1.1 如 果 为 申 请 换 发 执 照, 原 执 照 上 带 有 仪 表 等 级, 或 者 为 新 申 请 执 照, 初 次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申 请 人 应 分 别 在 民 用 航 空 器 飞 行 人 员 换 发 执 照 审 查 报 告 表 第 四 栏 仪 表 等 级 或 在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等 级 申 请 表 第 II 部 分 第 25 项 仪 表 等 级 的 方 框 中 打 勾 如 果 曾 经 在 数 种 带 有 型 别 等 级 的 机 型 担 任 过 机 长, 现 在 不 再 飞 了, 在 填 写 换 发 执 照 报 告 表 第 四 栏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时 应 全 部 列 出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型 别 等 级, 可 以 列 在 换 发 的 新 执 照 上 1.2 申 请 表 填 写 只 允 许 使 用 中 文 和 英 文 两 种 文 字 1.3 中 外 籍 申 请 人 都 应 如 实 填 写 申 请 表 所 有 适 用 的 栏 目, 包 括 选 1
择 项 目, 不 得 空 项 1.4 民 用 航 空 器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换 发 执 照 审 查 报 告 表 二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一 栏 的 填 写 1.4.1 按 照 所 飞 机 型 不 同 分 别 填 写 不 同 的 记 录 行 ; 1.4.2 学 员 阶 段 的 飞 行 时 间 分 为 带 飞 时 间 和 单 飞 时 间, 单 飞 时 间 记 入 机 长 时 间, 带 飞 时 间 和 单 飞 时 间 的 总 和 记 入 总 计 ; 1.4.3 担 任 教 员 飞 行 时 间 是 指 为 取 得 执 照 或 等 级 而 进 行 的 训 练 中 担 任 教 员 的 时 间, 包 括 对 监 视 下 机 长 的 监 视 飞 行 时 间, 其 它 时 间 不 属 此 列 在 某 次 飞 行 中 担 任 机 长 同 时 担 任 教 员 的, 时 间 记 入 担 任 机 长 飞 行 时 间, 也 记 入 担 任 教 员 飞 行 时 间 ; 1.4.4 一 次 飞 行 中 只 有 一 名 机 长, 对 于 具 有 机 长 或 教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在 某 次 实 际 飞 行 中 未 担 任 机 长, 在 填 写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时, 不 得 把 这 部 分 飞 行 时 间 记 为 担 任 机 长 飞 行 时 间 1.5 公 司 飞 行 技 术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由 申 请 人 档 案 资 料 所 在 单 位 飞 行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 审 核 人 应 为 直 接 对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的 人 员 ; 负 责 人 应 为 该 部 门 负 责 人 ; 签 字 或 盖 个 人 印 章 均 可 1.6 实 践 考 试 通 常 包 括 模 拟 机 和 飞 行 考 试, 对 于 这 类 考 试, 考 试 员 应 为 同 一 人, 如 果 安 排 了 多 名 考 试 员, 应 有 一 名 主 要 负 责 的 考 试 员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申 请 表 上 第 52 至 63 项 签 字 的 考 试 员 是 指 主 要 负 责 考 试 的 人 员, 该 考 试 员 的 姓 名 将 出 现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记 录 页 上 第 54 项 暂 不 填 写 2. 执 照 制 作 的 一 般 说 明 2.1 执 照 所 用 文 字 执 照 上 只 能 出 现 中 文 和 英 文 两 种 文 字, 其 中 中 文 应 使 用 国 家 标 准 简 化 汉 字 (GBK 字 集 ), 中 国 内 地 居 民 姓 名 英 文 部 分 应 使 用 普 通 话 汉 语 拼 音 2.2 外 籍 人 员 执 照 姓 名 录 入 问 题 如 果 外 籍 人 员 所 持 护 照 上 有 中 文 姓 名, 在 姓 名 一 栏 填 入 简 体 中 文 姓 名, 没 有 的 则 不 填 ; 在 Name 一 栏 填 入 护 照 上 给 出 的 英 文 姓 名 2.3 考 试 员 或 监 察 员 应 认 真 填 写 执 照 记 录 页 如 因 不 慎 填 写 错 误, 不 得 自 行 涂 改, 应 到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加 盖 此 行 作 废 This Line is Void 的 专 用 章 ( 此 章 由 总 局 统 一 制 作 后 下 发 ) 后, 在 下 一 行 正 确 填 写 2.4 执 照 记 录 页 考 试 员 一 栏 不 得 出 现 外 国 人 的 姓 名, 对 于 使 用 外 籍 考 试 员 的, 处 理 办 法 见 3.5 2.5 从 2003 年 6 月 1 日 按 照 CCAR-61R1 颁 发 的 新 执 照, 包 括 临 时 2
执 照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认 可 证 书 等, 都 必 须 按 照 通 用 航 空 运 行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一 卷 中 的 规 定, 将 局 方 审 查 填 写 完 整 的 申 请 表 原 件 以 及 执 照 复 印 件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报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存 档 备 案 地 区 管 理 局 也 应 保 存 相 应 档 案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档 案 保 存 以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为 主, 地 区 管 理 局 为 辅 驾 驶 员 技 术 档 案 应 长 期 保 存 2.6 数 据 维 护 由 于 所 有 人 员 的 基 本 数 据 使 用 的 是 公 用 的 数 据 项, 如 姓 名 ( 中 文 和 全 拼 汉 语 拼 音 ) 18 位 身 份 证 号 码 出 生 日 期 地 址 等, 因 此, 地 区 管 理 局 一 旦 完 成 临 时 执 照 制 作 后 在 等 待 执 照 制 作 中 心 制 作 正 式 执 照 的 期 间, 一 般 不 应 再 对 数 据 内 容 进 行 更 改, 避 免 造 成 混 乱 如 确 需 更 改, 应 与 执 照 制 作 中 心 联 系, 征 得 同 意 后 再 进 行 更 改 3. 执 照 记 录 页 的 填 写 说 明 3.1 执 照 上 XII 等 级 Ratings 给 出 持 照 人 所 持 有 的 执 照 种 类 和 航 空 器 等 级 等, 是 执 照 持 有 人 行 使 相 应 权 利 的 基 本 依 据 ; 执 照 记 录 页 用 于 记 录 定 期 检 查 熟 练 检 查 副 驾 驶 资 格 获 得 等 对 行 使 执 照 相 应 权 利 的 有 效 性 影 响 较 大 的 检 查 或 考 试, 没 有 包 括 其 他 的 训 练 和 考 试 记 录 其 他 的 训 练 和 考 试 记 录 应 记 录 在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和 飞 行 记 录 薄 中 3.2 对 于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获 得 执 照 或 增 加 等 级 的, 需 要 在 执 照 记 录 页 上 签 注 该 实 践 考 试 日 期 和 所 用 机 型 等 信 息, 根 据 CCAR-61 R1 部 有 关 定 期 检 查 和 熟 练 检 查 的 规 定, 此 类 实 践 考 试 可 以 替 代 定 期 检 查 或 熟 练 检 查, 因 此 在 执 照 记 录 页 上, 不 参 加 商 业 运 行 的 按 照 定 期 检 查 (FR) 参 加 商 业 运 行 的 按 照 熟 练 检 查 (PC-PIC PC-CP)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3.3 对 于 换 发 执 照 的, 应 将 仍 然 有 效 的 定 期 检 查 熟 练 检 查 或 副 驾 驶 资 格 获 得 的 日 期 填 入 执 照 记 录 页 如 果 CCAR-61R1 部 要 求 的 定 期 检 查 或 熟 练 检 查 等 已 过 期 而 申 请 人 仍 然 要 继 续 飞 行 的, 则 应 按 照 CCAR-61R1 部 要 求 进 行 补 充 训 练, 通 过 局 方 组 织 的 实 践 考 试, 由 考 试 员 在 执 照 记 录 页 上, 不 参 加 商 业 运 行 的 按 照 定 期 检 查 (FR) 参 加 商 业 运 行 的 按 照 熟 练 检 查 (PC-PIC PC-CP)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后, 执 照 持 有 人 方 可 行 使 其 执 照 相 应 的 权 利 如 果 记 录 页 上 没 有 现 行 有 效 的 签 注 的 执 照 持 有 人 不 能 参 加 相 应 的 飞 行 3.4 代 码 CP 的 填 写 执 照 上 签 注 了 CP 代 码, 表 示 通 过 了 该 机 型 的 副 驾 驶 资 格 检 查 Co-Pilot Qualification 因 此, 如 果 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要 求 配 备 一 名 以 上 驾 驶 员 的 航 空 器 上 或 者 在 要 求 配 备 一 名 以 上 驾 驶 员 的 运 行 中 担 任 副 驾 驶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有 副 驾 驶 资 格 的 CP 签 注 3.5 对 于 航 空 公 司 送 到 国 外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由 外 籍 人 员 完 成 定 期 检 3
查 或 熟 练 检 查 的 驾 驶 员, 其 外 籍 考 试 员 资 格 由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主 管 该 航 空 公 司 训 练 的 监 察 员 审 查 批 准, 因 此 在 执 照 记 录 页 上 考 试 员 一 栏 应 填 入 该 监 察 员 的 姓 名, 备 注 栏 填 写 由 外 籍 考 试 员 实 施 对 于 这 种 情 况, 各 管 理 局 还 应 上 报 主 管 该 航 空 公 司 训 练 的 监 察 员 姓 名 3.6 依 照 CCAR-61 第 61.93(b) 款 规 定, 对 于 持 有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中 国 的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如 果 满 足 了 61.91(b) 款 要 求, 局 方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但 执 照 记 录 页 留 空, 根 据 CCAR-61 部 第 61.57(a) 款 的 规 定,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行 使 权 利 前 必 须 通 过 定 期 检 查 3.7 依 照 CCAR-61 部 第 61.91 条 规 定, 对 于 具 有 军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申 请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需 要 申 请 人 提 供 具 有 航 空 经 历 记 录 的 军 方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局 方 根 据 申 请 材 料 颁 发 相 应 的 执 照 和 等 级, 但 执 照 记 录 页 留 空, 此 时 申 请 人 不 允 许 参 加 飞 行 运 行, 但 是 可 以 进 行 飞 行 训 练 申 请 人 在 参 与 运 行 前 必 须 通 过 定 期 检 查 或 熟 练 检 查, 或 者 根 据 规 章 实 施 的 可 以 替 代 定 期 检 查 或 熟 练 检 查 的 实 践 考 试, 并 在 其 执 照 记 录 页 上 作 相 应 的 记 录 4. 几 种 执 照 的 适 用 范 围 说 明 4.1 依 据 CCAR-61R1 第 61.19 条 规 定, 临 时 执 照 是 指 局 方 组 织 的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都 合 格, 执 照 变 更 姓 名 住 址 单 位, 执 照 遗 失 损 坏, 在 等 待 局 方 颁 发 更 改 或 补 发 执 照 时, 颁 发 的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120 天 的 临 时 性 执 照, 除 经 总 局 飞 标 司 批 准 之 外, 不 得 颁 发 上 述 情 况 以 外 的 临 时 执 照 临 时 执 照 和 正 式 执 照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在 行 使 权 利 的 性 质 上 与 正 式 执 照 无 异 临 时 执 照 一 般 只 签 发 一 次 因 此,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得 为 同 一 驾 驶 员 多 次 连 续 签 发 临 时 执 照, 也 不 得 允 许 驾 驶 员 持 临 时 执 照 长 期 飞 行 依 据 通 用 航 空 运 行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一 卷 第 41 页 21.c(13)B 款 说 明, 如 果 因 局 方 原 因 在 120 天 内 申 请 人 没 有 拿 到 正 式 执 照, 则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地 区 管 理 局 提 出 签 发 第 二 份 临 时 执 照 的 书 面 申 请 同 时 要 求 在 临 时 执 照 第 XIII 备 注 Remarks 栏 中 说 明 为 再 次 签 发, 并 要 求 填 写 上 被 取 代 的 首 次 颁 发 执 照 的 颁 发 日 期 4.2 对 于 外 国 公 民 来 华 接 受 培 训 并 申 请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如 果 不 准 备 在 中 国 境 内 进 行 飞 行, 则 可 以 不 办 理 临 时 执 照 地 区 管 理 局 审 查 签 署 意 见 并 备 案 后, 上 报 民 航 总 局 办 理 正 式 执 照 4.3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是 指 在 CCAR-61 部 训 练 单 位 或 CCAR-141 部 训 练 学 校 接 受 飞 行 训 练 单 飞 前 必 须 取 得 的 执 照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以 及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都 不 能 在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飞 行 和 商 用 飞 行 中 担 任 驾 驶 员 进 入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参 加 CCAR-121 部 的 运 行 至 少 持 有 商 用 驾 驶 员 4
执 照, 且 带 有 多 发 等 级 和 仪 表 等 级 军 转 民 以 及 未 持 有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其 他 人 员 在 进 入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公 司 前 进 行 的 补 充 训 练 时, 必 须 申 请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如 果 不 满 足 申 请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条 件, 可 申 请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不 得 无 执 照 进 行 飞 行 训 练 补 充 训 练 必 须 在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有 训 练 资 格 的 单 位 ( 如 飞 行 学 院 ) 进 行, 考 试 由 所 属 管 理 局 组 织 实 施 4.4 雇 用 持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人 员 从 事 商 业 飞 行 的, 如 果 雇 用 期 限 少 于 120 天 的, 可 以 依 据 通 用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十 二 章 依 据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认 可 证 书 合 格 审 定 外 籍 认 可 证 书 办 理 外 籍 认 可 证 书, 除 总 局 执 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外, 不 允 许 长 期 认 可 使 用 如 果 雇 用 期 限 超 过 120 天, 或 者 长 期 雇 用, 持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人 员 须 取 得 中 国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依 据 持 有 的 ICAO 成 员 国 颁 发 的 有 效 执 照, 填 写 执 照 和 等 级 申 请 表, 向 局 方 申 请 中 国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局 方 按 照 通 用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十 一 章 依 据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中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合 格 审 定 组 织 相 应 执 照 考 试, 如 果 合 格, 可 向 其 颁 发 中 国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4.5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原 执 照 上 没 有 单 发 陆 地 级 别 等 级 的, 如 果 能 够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证 明 其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单 发 陆 地 飞 行 经 历, 并 经 审 查 属 实 的, 可 以 在 换 发 的 新 执 照 上 增 加 单 发 陆 地 级 别 等 级, 但 在 记 录 页 不 做 任 何 签 注, 持 照 人 在 参 加 单 发 陆 地 飞 行 运 行 之 前, 必 须 按 照 CCAR-61 通 过 相 应 的 检 查, 并 在 其 执 照 记 录 页 上 作 相 应 的 记 录 5.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5.1 对 于 持 有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的 公 民,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应 为 居 民 身 份 证 ; 对 于 没 有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未 成 年 人, 凭 本 人 户 口 簿 5.2 军 人 身 份 证 包 括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和 文 职 干 部 证 等 证 件, 非 现 役 军 人 必 须 使 用 居 民 身 份 证 5.3 港 澳 地 区 居 民 来 华 学 习 飞 行, 应 提 供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包 括 : - 港 澳 政 府 所 发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 或 - 港 澳 同 胞 通 行 证 5.4 台 湾 同 胞 来 大 陆 学 习 飞 行, 应 提 供 台 胞 回 乡 证 5.5 外 国 公 民 来 华 飞 行, 应 提 供 现 行 有 效 的 护 照 6. 关 于 商 用 驾 驶 员 在 左 座 上 积 累 机 长 经 历 时 间 问 题 6.1 在 航 空 公 司 担 任 副 驾 驶 的 不 满 足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机 长 经 历 时 间 要 求 的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时, 可 以 在 其 总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达 到 要 求, 并 满 足 下 述 四 个 条 件, 得 到 局 方 5
监 察 员 或 委 任 代 表 在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许 可 后, 持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在 飞 机 左 座 上 作 为 副 驾 驶 在 飞 行 检 查 员 或 飞 行 教 员 的 监 视 下 履 行 机 长 职 责 满 足 CCAR-61 部 第 61.189(a)(4) 的 要 求 后, 可 以 申 领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1) 完 成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培 训 ; 2) 通 过 局 方 组 织 的 航 线 运 输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 3) 完 成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所 需 飞 行 技 能 训 练 ; 4) 通 过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型 别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6.2 对 于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按 CCAR-61 部 第 61.189(b) 或 (c) 款 要 求 需 要 签 注 限 制 的, 应 当 在 其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加 注 相 应 限 制, 待 其 飞 行 经 历 满 足 要 求 并 提 出 申 请, 由 局 方 审 查 后 可 取 消 相 应 限 制 7. 关 于 CCAR-61R1 与 CCAR-62 部 关 系 问 题 CCAR-61R1 部 规 定 了 取 得 各 类 执 照 的 最 低 训 练 要 求, 其 中 包 括 训 练 小 时 数 CCAR-62 部 第 44 条 规 定 了 进 行 训 练 的 养 成 学 员 训 练 小 时 数 相 应 进 行 了 缩 减, 这 是 因 为 实 施 这 种 养 成 训 练 的 机 构 实 际 上 是 CCAR-141 部 飞 行 训 练 学 校, 局 方 需 要 对 其 理 论 教 学 设 施 和 设 备 飞 行 训 练 设 施 设 备 ( 包 括 所 用 机 场 航 空 器 飞 行 模 拟 机 及 其 它 训 练 设 备 ) 教 员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训 练 大 纲 和 教 材 完 成 训 练 大 纲 能 力 等 进 行 全 面 的 审 定 批 准, 从 机 构 制 度 和 人 员 等 多 方 面 进 行 控 制, 保 证 飞 行 人 员 训 练 质 量 例 如,CCAR-61 部 规 定, 申 请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必 须 满 足 100 小 时 机 长 经 历, 而 根 据 CCAR-62 和 今 后 的 CCAR-141 的 相 应 规 定, 可 以 缩 减 至 70 小 时 8. 关 于 教 员 执 照 从 2003 年 6 月 开 始,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的 地 面 理 论 培 训 和 考 试 工 作 在 民 航 飞 行 学 院 分 期 分 批 进 行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的 实 践 考 试 将 在 2004 年 逐 步 实 施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颁 发 换 发 以 及 培 训 工 作 等 详 见 咨 询 通 告 AC-61FS-006 关 于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颁 发 换 发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9. 关 于 取 消 CCAR-62 部 第 25 条 要 求 的 执 照 签 注 的 说 明 CCAR-62 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人 员 训 练 管 理 规 定 第 25 条 规 定,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于 1960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出 生 的 从 事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的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未 取 得 飞 行 人 员 英 语 合 格 证 ( 英 语 模 拟 6
陆 空 通 话 考 试 合 格 飞 行 专 业 英 语 考 试 合 格 ) 的, 应 在 执 照 上 签 注 未 满 足 英 语 考 试 要 求, 不 得 参 加 转 大 型 ( 含 ) 以 上 机 型 训 练, 不 得 执 行 国 际 地 区 和 特 殊 管 理 的 国 内 航 线 飞 行 任 务 字 样 ; 对 于 1955 年 1 月 1 日 ( 含 ) 至 1959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出 生 的 从 事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的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未 取 得 飞 行 人 员 英 语 合 格 证 ( 英 语 模 拟 陆 空 通 话 考 试 合 格 ) 的, 应 在 执 照 上 签 注 未 满 足 英 语 考 试 要 求, 不 得 在 国 际 地 区 和 特 殊 管 理 的 国 内 航 线 飞 行 任 务 中 担 任 机 长 字 样 但 是, 随 着 民 航 的 发 展, 除 从 事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的 飞 行 人 员 不 断 增 加 外, 从 事 通 用 航 空 及 其 他 领 域 内 的 飞 行 人 员 也 越 来 越 多, 在 执 照 上 区 分 运 行 种 类, 对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人 员, 在 其 执 照 上 签 注 限 制 的 做 法 已 不 易 于 操 作 并 容 易 引 起 混 淆 因 此, 经 请 示 局 领 导 同 意 后, 决 定 将 CCAR-62 部 第 25 条 规 定 纳 入 正 在 修 订 的 CCAR-121 部 中, 明 确 为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的 运 行 管 理 要 求, 而 在 新 颁 发 执 照 上 将 不 再 签 注 CCAR-62 部 第 25 条 规 定 的 限 制 在 CCAR-121 部 修 订 版 颁 发 前, 各 管 理 局 航 空 公 司 在 运 行 管 理 中 要 严 格 执 行 CCAR-62 部 第 25 条 规 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