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出 国 ( 境 ) 人 员 有 计 划 地 合 理 流 动, 保 证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工 作 秩 序, 促 进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关 于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工 作 的 若 干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发 1986 107 号 ) 关 于 加 强 党 政 机 关 县 ( 处 )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1999 23 号 ) 关 于 加 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 公 通 字 2003 13 号 ) 关 于 加 强 党 员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通 知 ( 中 纪 发 2004 26 号 ) 国 家 民 委 关 于 加 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实 施 办 法 ( 民 人 事 字 2003 112 号 ) 国 家 民 委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民 外 函 2012 117 号 ) 国 家 民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因 公 出 国 ( 境 ) 证 件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民 办 发 2012 110 号 ) 及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因 私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通 知 ( 民 人 事 字 2005 85 号 ) 的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选 派 教 职 工 出 国 ( 境 ) 应 坚 持 有 利 于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 有 利 于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素 质 ; 有 利 于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学 校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在 保 证 所 在 单 位 的 工 作 不 受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结 合 人 才 培 养 规 划 和 学 术 梯 队 建 设, 有 计 划 地 选 拔 思 想 素 质 好 业 务 水 平 高 有 培 养 前 途 的 教 职 工 出 国 ( 境 ) 进 修 学 习 参 加 学 术 交 流,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往 - 2 -
第 四 条 学 校 重 点 支 持 博 ( 硕 ) 士 点 重 点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 专 业 ) 实 验 室 省 部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学 术 带 头 人 培 养 对 象 优 秀 人 才 和 其 他 在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工 作 岗 位 上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党 政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出 国 ( 境 ) 进 修 或 访 问 考 察 第 五 条 出 国 ( 境 ) 事 务 由 学 校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第 二 章 出 国 ( 境 ) 类 型 及 选 派 申 报 程 序 第 六 条 出 国 ( 境 ) 类 型 分 为 以 下 两 大 类 : ( 一 ) 因 公 出 国 ( 境 ), 包 括 : 国 家 公 派 单 位 公 派 ; ( 二 ) 因 私 出 国 ( 境 ), 包 括 : 自 费 留 学 探 亲 访 友 旅 游 陪 读 结 婚 继 承 财 产 应 聘 工 作 以 及 商 务 活 动 等 第 七 条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选 派 ( 一 )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是 指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国 家 间 互 换 奖 学 金 资 助 各 部 ( 委 ) 资 助 等 多 种 资 助 形 式 出 国 ( 境 ) 执 行 留 学 访 学 培 训 考 察 等 任 务 的 人 员 ( 二 )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选 派 和 管 理 实 行 个 人 申 请 专 家 评 审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录 取 的 办 法, 或 采 用 单 位 推 荐 组 织 考 察 的 办 法 ( 三 )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境 ) 的 人 员 除 应 符 合 当 年 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国 家 间 互 换 奖 学 金 各 部 ( 委 ) 资 助 选 拔 简 章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类 别 条 件 外, 还 应 符 合 校 内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教 务 处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四 ) 选 派 程 序 - 3 -
1.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选 拔, 要 根 据 上 级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及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申 请 人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 所 在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审 核 批 准 ; 所 在 单 位 书 面 上 报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会 同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教 务 处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研 究 并 加 注 意 见 后,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2. 未 经 所 在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同 意 并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第 八 条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选 派 ( 一 )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主 要 是 指 经 学 校 批 准, 根 据 校 际 交 流 协 议 派 出 的 人 员 ( 短 期 考 察 交 流 进 修 合 作 项 目 研 究 );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或 短 期 出 国 ( 境 ) 培 训 考 察 访 问 人 员 ; 学 校 自 筹 资 金 及 各 种 国 际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留 学 人 员 ( 二 ) 单 位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的 选 派 办 法 选 派 方 式 选 派 条 件 与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的 要 求 基 本 相 同 ( 三 ) 未 指 定 具 体 专 业 或 范 围 的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公 开 选 拔 出 国 ( 境 ) 人 员 第 九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申 报 程 序 ( 一 ) 因 公 出 国 ( 境 ) 计 划 要 以 所 在 院 部 为 单 位 申 报, 一 般 应 在 上 一 年 11 月 份 提 出 计 划 并 注 明 经 费 落 实 情 况 后 报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 二 )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应 持 公 务 护 照 (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因 公 长 期 出 国 ( 境 ) 可 持 私 人 护 照 (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 4 -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归 口 审 办 各 类 出 国 ( 境 ) 人 员 均 须 前 往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领 取 并 填 写 西 北 民 族 大 学 教 职 工 出 国 ( 境 ) 审 批 表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备 案 表 ( 正 处 级 ( 含 ) 以 上 人 员 及 三 年 内 再 次 出 国 ( 境 ) 人 员 无 需 填 写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备 案 表 ) ( 三 ) 出 国 考 察 访 问 的 申 请 材 料 须 附 外 方 邀 请 函 活 动 行 程 及 邀 请 方 背 景 资 料, 邀 请 函 须 有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 传 真 ); 邀 请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邀 请 目 的 时 间 ; 被 邀 请 人 的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旅 费 及 在 外 期 间 的 费 用 负 担 情 况 等 除 学 校 组 团 集 体 出 访 外, 各 相 关 单 位 申 报 的 因 公 出 国 境 材 料 须 在 计 划 出 国 ( 境 ) 前 3 个 月 经 本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同 意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报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审 核,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提 出 意 见 后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获 准 后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按 规 定 报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出 国 ( 境 ) 任 务 批 件 公 务 护 照 (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及 签 证 或 签 注 ( 四 ) 出 国 ( 境 ) 学 术 交 流 及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须 提 前 3 个 月 将 附 有 境 外 邀 请 单 位 出 具 的 邀 请 函 活 动 日 程 邀 请 方 背 景 材 料 ; 赴 境 外 交 流 的 学 术 材 料 及 宣 读 的 论 文 ; 经 费 落 实 情 况 等 材 料, 经 所 在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同 意 后 报 科 技 处 ( 社 会 科 学 处 ) 科 技 处 ( 社 会 科 学 处 ) 就 出 国 ( 境 ) 学 术 交 流 及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的 必 要 性 和 预 期 成 效, 学 术 交 流 材 料 或 拟 宣 读 论 文 的 密 级, 科 研 项 目 应 承 担 的 费 用 等 方 面 签 署 意 见 并 征 求 相 关 专 家 和 宣 传 部 对 论 文 的 审 查 意 见 后 转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审 核 境 外 组 织 背 景 材 料 及 经 费 落 - 5 -
实 情 况,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获 准 后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按 规 定 报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出 国 ( 境 ) 任 务 批 件 公 务 护 照 (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及 签 证 或 签 注 ( 五 ) 由 国 家 部 ( 委 ) 甘 肃 省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发 来 的 参 团 商 函 或 组 团 征 求 意 见 函 均 须 先 报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后 报 校 领 导 审 批 ( 六 ) 涉 及 党 委 书 记 的 材 料 报 校 长 审 批, 涉 及 校 长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或 副 校 级 人 员 的 材 料 报 党 委 书 记 审 批, 党 委 书 记 不 在 校 时 可 委 托 校 长 审 批 第 十 条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后 报 送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教 务 处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等 相 关 单 位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学 校 审 批 同 意 后,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协 助 办 理 外 事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出 国 ( 境 ) 探 亲 陪 读 访 友 旅 游 ( 一 )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后 报 送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教 务 处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等 相 关 单 位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学 校 审 批 同 意 后,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协 助 办 理 外 事 手 续 ( 二 ) 在 职 人 员 出 国 ( 境 ) 探 亲 访 友 旅 游 原 则 上 只 能 利 用 法 定 假 期 ( 不 含 已 离 退 休 人 员 ) 第 十 二 条 其 他 出 国 ( 境 ) 事 宜 ( 结 婚 继 承 财 产 应 聘 工 作 以 及 商 务 )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6 -
第 十 三 条 为 了 在 不 可 预 测 的 特 殊 事 件 中 协 助 境 外 使 领 馆 了 解 情 况, 保 障 出 国 ( 境 ) 教 职 工 的 安 全, 各 类 出 国 ( 境 ) 人 员 均 须 在 出 国 ( 境 ) 前 将 个 人 联 系 方 式 停 留 地 护 照 号 码 等 报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备 查 第 三 章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管 理 ( 一 )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在 国 ( 境 ) 外 的 停 留 期 限 : 1.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按 照 在 国 ( 境 ) 外 的 停 留 期 限 一 般 分 为 长 期 出 国 ( 境 ) 人 员 和 短 期 出 国 ( 境 ) 人 员, 长 期 出 国 ( 境 ) 人 员 在 国 ( 境 ) 外 的 停 留 期 限 为 三 个 月 ( 含 ) 以 上, 一 年 以 内 ; 短 期 出 国 ( 境 ) 人 员 在 国 ( 境 ) 外 的 停 留 期 限 为 三 个 月 以 下 在 国 ( 境 ) 外 攻 读 学 位 者, 按 照 国 家 学 校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及 协 议 执 行 2. 本 校 教 师 的 职 责 是 承 担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工 作, 因 工 作 需 要 一 年 内 需 多 次 出 国 ( 境 ) 开 会 讲 学 的 时 间 累 计 不 应 超 过 二 个 月, 一 般 应 利 用 假 期 3.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必 须 履 行 按 期 回 校 服 务 的 义 务, 具 体 服 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学 校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及 协 议 执 行 ( 二 )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在 国 ( 境 ) 外 须 努 力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 学 习 ) 任 务 ( 计 划 ) 长 期 出 国 ( 境 ) 人 员 须 每 三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其 所 在 单 位 及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汇 报 一 次 工 作 学 习 进 展 情 况, 其 所 在 单 位 收 到 汇 报 材 料 后 需 报 送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教 务 处, 作 为 年 度 考 核 的 依 据 ( 三 ) 学 校 按 协 议 保 证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工 作 学 习 时 - 7 -
间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无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终 止 或 延 长 国 ( 境 ) 外 的 期 限, 应 至 少 一 个 月 以 前 向 其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教 务 处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等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1. 对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延 长 在 国 ( 境 ) 外 停 留 期 限 的 申 请, 原 则 上 不 予 受 理 2. 对 在 国 外 取 得 成 绩 并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延 长 在 国 ( 境 ) 外 停 留 期 限 的 国 家 或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对 方 出 具 公 函,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后 报 送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教 务 处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等 相 关 部 门, 按 国 家 及 校 内 相 关 规 定 审 批, 经 学 校 审 批 同 意 后 上 报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获 得 批 准 后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协 助 办 理 外 事 手 续 3.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自 行 延 长 或 终 止, 视 为 违 约,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出 国 ( 境 ) 留 学 协 议 的 签 订 ( 一 )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须 按 规 定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定 的 申 请 机 构 签 订 协 议 ( 二 ) 单 位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须 按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教 务 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相 应 手 续 第 十 六 条 出 国 ( 境 ) 人 员 回 校 报 到 程 序 ( 一 ) 因 公 出 国 ( 境 ) 留 学 人 员 回 校 后 应 在 七 天 内 到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报 到, 同 时 提 交 在 国 ( 境 ) 外 工 作 进 修 的 相 关 材 料 及 书 面 总 结 报 告 证 书 ( 经 认 证 ) 复 印 件, 经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审 核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证 照 代 管 等 手 续 后, 将 相 关 材 料 转 人 事 处, 人 事 处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报 - 8 -
到 手 续 其 他 各 类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也 应 在 回 校 后 七 天 内 到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办 理 相 关 外 事 手 续 后 到 人 事 处 报 到 ( 二 ) 国 家 公 派 单 位 公 派 人 员 回 校 后, 若 有 需 报 销 的 国 ( 境 ) 外 费 用, 须 将 原 始 票 据 及 翻 译 件 送 交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审 核 确 认, 然 后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人 事 处 及 教 务 处 按 规 定 核 报 ( 三 ) 学 校 要 求 回 国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回 国 人 员 在 本 单 位 介 绍 国 ( 境 ) 外 的 学 术 动 态 管 理 经 验, 鼓 励 其 面 向 全 校 作 综 合 学 术 报 告 第 十 七 条 副 处 级 ( 含 ) 以 上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在 申 办 因 私 出 国 ( 境 ) 手 续 时, 应 报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相 关 部 门 及 校 党 委 批 准 后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出 国 ( 境 )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对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和 涉 及 管 理 人 财 物 机 要 档 案 岗 位 的 党 员 干 部, 要 由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相 关 部 门 和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审 查 第 十 九 条 对 法 律 规 定 不 准 出 境 和 涉 嫌 严 重 违 纪 违 法 党 员 干 部 及 国 家 利 益 不 允 许 出 国 ( 境 ) 的 人 员, 不 批 准 其 出 国 ( 境 ), 具 体 资 格 审 查 由 纪 检 委 保 卫 处 和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负 责 第 二 十 条 出 国 ( 境 ) 人 员 出 国 ( 境 ) 期 间,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和 国 家 对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相 关 规 定, 遵 守 所 在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法 律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出 国 ( 境 ) 人 员 及 其 经 济 担 保 人 之 间 因 违 - 9 -
反 协 议 而 发 生 纠 纷,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通 过 法 律 或 按 协 议 适 用 仲 裁 第 四 章 出 国 ( 境 ) 逾 期 人 员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逾 期 人 员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逾 期 不 归 者,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及 时 将 相 关 信 息 通 报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教 务 处 及 其 个 人 所 在 单 位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及 校 内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因 私 出 国 ( 境 ) 逾 期 人 员 因 私 出 国 ( 境 ) 人 员 逾 期 不 归 者,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及 时 将 相 关 信 息 通 报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教 务 处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及 校 内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第 五 章 出 国 ( 境 ) 经 费 的 管 理 使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学 校 批 准 的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出 访 费 用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统 一 管 理 并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批 准 使 用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在 完 成 出 国 ( 境 ) 任 务 回 校 后 须 及 时 到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报 到, 在 按 规 定 提 交 个 人 出 国 ( 境 ) 总 结 后, 再 提 交 相 关 财 务 票 据, 经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根 据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审 核 后, 前 往 财 务 处 报 销 有 关 费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出 国 ( 境 ) 人 员 学 费 等 费 用 资 助 ( 一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选 拔 的 出 国 ( 境 ) 留 学 人 员, 由 国 家 - 10 -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供 在 国 外 学 习 期 间 的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学 校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资 助 部 分 学 费 出 国 ( 境 ) 前 参 加 必 要 的 外 语 培 训 所 需 旅 费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时 的 往 返 国 内 旅 费, 不 足 部 分 自 理 ( 二 ) 其 他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国 家 及 学 校 的 有 关 文 件 决 定 具 体 资 助 方 式 及 额 度 ( 三 )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参 加 国 ( 境 ) 外 校 际 间 合 作 项 目 的 出 国 ( 境 ) 人 员 所 需 费 用, 根 据 具 体 的 合 作 项 目 协 议 内 容 执 行 ; 执 行 其 个 人 科 研 合 作 研 究 项 目 的 出 国 ( 境 ) 人 员, 相 关 费 用 从 其 个 人 项 目 经 费 中 支 出 或 由 邀 请 方 资 助 ;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进 行 学 术 访 问 培 训 的 出 国 ( 境 ) 人 员 所 需 费 用, 根 据 与 其 个 人 所 开 展 的 科 研 合 作 研 究 项 目 的 相 关 密 切 性 决 定 具 体 资 助 方 式 及 额 度 ; 执 行 校 际 合 作 访 问 任 务 的 出 国 ( 境 ) 人 员, 其 工 作 费 用 由 学 校 资 助 ; 其 他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国 家 及 学 校 的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决 定 具 体 资 助 方 式 及 额 度 第 六 章 出 国 ( 境 ) 证 照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出 国 ( 境 ) 人 员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后 报 送 人 事 处 组 织 部 教 务 处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等 相 关 单 位, 经 学 校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同 意 后, 前 往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办 理 出 国 ( 境 ) 证 照 的 申 领 借 用 等 手 续 第 二 十 六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须 在 出 国 ( 境 ) 任 务 结 束 后 七 日 内 将 公 务 护 照 (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送 交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统 一 保 管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访 学 人 员 按 规 定 持 因 私 护 照 - 11 -
第 二 十 八 条 副 处 级 ( 含 ) 以 上 人 员 所 持 因 私 护 照 (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须 在 组 织 部 登 记 备 案, 并 在 因 私 出 国 ( 境 ) 活 动 结 束 返 校 后 七 日 内 将 因 私 护 照 (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送 交 组 织 部 统 一 保 管 第 二 十 九 条 现 职 副 校 级 以 上 干 部 因 私 护 照 (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由 组 织 部 收 缴 后 交 国 家 民 委 人 事 司 集 中 保 管 第 三 十 条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收 缴 公 务 护 照 (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后 要 开 具 因 公 出 国 ( 境 ) 证 照 保 管 登 记 回 执 单 教 职 工 须 妥 善 保 管 回 执 单, 再 次 使 用 公 务 护 照 (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时 须 交 回 回 执 单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全 校 教 职 员 工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经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实 施 以 前 制 定 的 相 关 出 国 ( 境 )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处 ( 港 澳 台 事 务 办 公 室 ) 负 责 解 释 西 北 民 族 大 学 办 公 室 2013 年 7 月 2 日 印 发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