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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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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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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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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适 合 当 律 师 吗? 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陈 锡 康 按 照 国 人 的 传 统, 勉 励 别 人 或 者 教 导 别 人, 大 抵 都 是 尊 者 长 者 或 成 功 者 的 专 利 作 为 一 个 还 算 是 青 年 律 师 的 基 层 法 律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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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期 庆振轩 张馨心 闲愁最苦 山之后 事乖人愿 一出山来不自由 痛感 先自一 愁 身愁不 了 那 堪 愁 上 更 添 愁 尽 管 小 草 旧 曾 呼 远 吴头楚 尾 一 棹 人 千 里 休 说 旧 愁 新 志 而今友人应和自己的心愿召唤 故人今又寄当 恨 长 亭 树 今 如 此 霜 天 晓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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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研究周刊 2014年 第二十六期

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護 理 標 準

平 安 也 不 是 用 金 钱 可 以 买 到 的 我 们 的 俗 语 说," 平 安 即 是 福 " 人 们 都 喜 爱 平 安, 寻 求 平 安, 但 有 几 个 人 真 得 着 了 平 安 呢? 有 几 个 人 家 庭 中 洽 洽 融 融, 没 有 争 吵, 没 有 口 角, 父 慈 子 孝,

Transcription:

国 别 贸 易 投 资 环 境 报 告 2009 信 息 网 络 中 心 2010-01-01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目 录 前 言... 3 第 一 部 分 重 点 关 注... 3 第 二 部 分 按 国 别 分 析... 7 2.1 巴 西... 7 2.2 阿 根 廷... 21 2.3 埃 及... 30 2.4 澳 大 利 亚... 37 2.5 俄 罗 斯... 47 2.6 菲 律 宾... 60 2.7 韩 国... 69 2.8 加 拿 大... 95 2.9 美 国... 109 2.10 墨 西 哥... 151 2.11 南 非... 159 2.12 欧 盟... 169 2.13 日 本... 207 2.14 土 耳 其... 220 2.15 印 度... 228 2.16 印 度 尼 西 亚... 247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前 言 2008 年 我 国 对 外 贸 易 平 稳 增 长 据 中 国 海 关 统 计,2008 年 我 国 进 出 口 总 额 达 25616.3 亿 美 元, 比 2007 年 增 长 17.8% 其 中, 出 口 14285.5 亿 美 元, 增 长 17.2%; 进 口 11330.9 亿 美 元, 增 长 18.5%; 贸 易 顺 差 2954.6 亿 美 元, 增 长 12.7% 贸 易 总 额 的 世 界 排 名 稳 居 第 3 位 据 中 国 商 务 部 统 计,2008 年 我 国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完 成 营 业 额 566.1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39.4%; 新 签 合 同 额 1045.6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34.8%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完 成 营 业 额 80.6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19.1%; 新 签 合 同 额 75.6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12.8% 对 外 设 计 咨 询 业 务 完 成 营 业 额 4.5 亿 美 元, 同 比 下 降 8.6%; 新 签 合 同 额 8.9 亿 美 元, 同 比 下 降 13.8% 2008 年 度 我 国 非 金 融 类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406.5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63.6% 2008 年 第 四 季 度 开 始, 受 美 国 次 贷 危 机 演 变 为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国 际 市 场 需 求 下 滑 的 直 接 影 响 和 短 期 因 素 作 用, 我 国 外 贸 增 速 逐 月 放 缓, 贸 易 顺 差 增 幅 明 显 下 降 同 时, 各 国 出 台 的 保 护 措 施 有 所 增 加, 一 些 国 家 的 政 府 和 行 业 组 织 针 对 我 国 出 口 产 品 和 企 业 日 益 频 繁 地 设 置 各 种 贸 易 和 投 资 壁 垒, 保 护 其 国 内 产 业 和 市 场 我 国 面 临 的 贸 易 摩 擦 形 势 更 为 严 峻 据 中 国 商 务 部 统 计,2008 年, 中 国 出 口 产 品 共 遭 受 来 自 21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93 起 贸 易 救 济 调 查, 涉 案 总 金 额 约 为 61.4 亿 美 元 其 中, 反 倾 销 案 件 70 起 反 补 贴 案 件 11 起 保 障 措 施 案 件 10 起 特 保 案 件 2 起 美 国 对 我 出 口 产 品 发 起 11 起 337 调 查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进 口 限 制 等 各 类 贸 易 壁 垒 措 施 对 我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产 生 的 影 响 进 一 步 加 深, 我 国 企 业 面 临 的 国 际 贸 易 和 投 资 环 境 不 容 乐 观 为 帮 助 我 国 企 业 相 关 机 构 和 组 织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的 贸 易 和 投 资 政 策 制 度 及 具 体 做 法, 客 观 认 识 和 掌 握 国 际 市 场 环 境, 更 加 积 极 地 参 与 国 际 竞 争, 提 示 我 出 口 企 业 防 范 国 外 贸 易 投 资 壁 垒 措 施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同 时, 依 据 WTO 有 关 规 则, 维 护 公 平 公 正 的 国 际 贸 易 及 投 资 环 境, 表 达 中 国 政 府 和 产 业 的 关 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依 据 对 外 贸 易 法 和 货 物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布 国 别 贸 易 投 资 环 境 报 告 2009 ( 以 下 简 称 报 告 ) 根 据 中 国 海 关 2008 年 度 贸 易 统 计 及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和 企 业 反 映 的 信 息, 报 告 着 重 介 绍 和 评 估 了 中 国 16 个 贸 易 伙 伴 的 贸 易 投 资 环 境, 具 体 国 别 ( 地 区 ) 是 : 阿 根 廷 埃 及 澳 大 利 亚 巴 西 俄 罗 斯 菲 律 宾 韩 国 加 拿 大 美 国 墨 西 哥 南 非 欧 盟 日 本 土 耳 其 印 度 印 度 尼 西 亚 报 告 对 16 个 贸 易 伙 伴 贸 易 和 投 资 环 境 的 描 述 和 评 估 包 括 : 双 边 经 济 贸 易 概 况 贸 易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概 述 贸 易 壁 垒 和 投 资 壁 垒 等 四 个 部 分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第 一 部 分 重 点 关 注 阿 根 廷 2008 年, 阿 根 廷 在 非 自 动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方 面 严 格 从 紧 甚 至 拖 延 发 放, 同 时 加 强 了 对 纺 织 品 服 装 玩 具 鞋 类 电 器 和 皮 革 制 品 等 敏 感 产 品 的 进 口 通 关 控 制 提 请 中 国 出 口 企 业 关 注 相 关 情 况, 避 免 造 成 损 失 埃 及 2008 年, 中 国 出 口 至 埃 及 的 产 品 均 需 进 行 装 船 前 检 验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的 装 运 前 检 验 证 书 是 进 口 商 必 须 向 埃 及 进 出 口 监 管 总 局 提 交 的 单 证 之 一, 也 是 埃 及 海 关 核 放 货 物 的 重 要 依 据, 提 醒 各 出 口 企 业 在 与 客 户 签 订 合 同 时 及 时 向 当 地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装 运 前 检 验, 如 实 申 报 出 口 产 品 情 况, 以 免 影 响 通 关 此 外, 埃 及 对 食 品 的 保 质 期 产 品 的 包 装 和 标 签 等 均 有 较 为 苛 刻 的 要 求, 提 醒 各 食 品 生 产 和 进 出 口 企 业, 注 意 相 关 要 求, 避 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澳 大 利 亚 2008 年 澳 大 利 亚 颁 布 了 一 系 列 与 工 业 产 品 及 动 植 物 检 验 检 疫 有 关 的 法 规, 可 能 对 中 国 出 口 产 生 影 响 如, 婴 儿 童 车 强 制 性 安 全 标 准 要 求 所 有 在 澳 大 利 亚 出 售 的 童 车 必 须 安 装 强 制 性 的 红 色 脚 刹 车 和 肩 带, 否 则 属 违 法 行 为 ; 拟 改 革 现 有 检 疫 制 度 的 改 革 计 划, 对 进 口 货 物 实 行 更 严 格 的 管 制, 制 定 新 的 生 物 安 全 法 令 ; 拟 分 别 于 30 个 月 和 24 个 月 内 完 成 对 中 国 苹 果 和 葡 萄 的 进 口 风 险 分 析 提 醒 相 关 企 业 及 时 关 注 进 展, 及 早 做 好 相 关 准 备 巴 西 巴 西 在 2008 年 发 布 了 涉 及 婴 儿 奶 瓶 三 相 感 应 电 机 低 压 电 气 产 品 玩 具 酒 精 饮 料 等 产 品 的 技 术 性 标 准 草 案 相 关 企 业 应 及 时 关 注 上 述 技 术 标 准, 充 分 了 解 细 节,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以 免 因 未 能 满 足 要 求 而 影 响 对 巴 西 出 口 2008 年, 巴 西 对 中 国 产 品 发 起 了 8 起 反 倾 销 调 查, 提 醒 相 关 出 口 企 业 关 注 案 件 进 展, 积 极 应 诉, 及 时 调 整 出 口 计 划 另 外, 巴 西 对 实 施 进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产 品 规 定 了 最 低 海 关 限 价, 在 进 口 通 关 环 节 也 比 较 严 格, 企 业 应 该 和 进 口 商 充 分 沟 通 相 关 信 息, 保 护 自 身 合 理 利 益 俄 罗 斯 俄 罗 斯 通 关 手 续 繁 琐 程 序 复 杂 时 间 长, 通 常 需 要 一 个 半 月 左 右, 临 时 性 急 需 的 产 品 往 往 因 为 通 关 延 误 而 耽 误 企 业 的 正 常 生 产 和 经 营, 容 易 造 成 相 关 企 业 的 损 失 请 相 关 企 业 注 意 俄 罗 斯 通 关 环 节 可 能 带 来 的 商 业 风 险 和 损 失 俄 罗 斯 对 进 口 汽 车 的 认 证 时 间 长, 一 般 超 过 9 个 月, 而 认 证 的 有 效 期 只 有 9 个 月, 提 醒 相 关 企 业 在 向 俄 罗 斯 出 口 时, 注 意 标 准 认 证 和 生 产 的 时 间 安 排 和 衔 接, 避 免 造 成 不 必 要 损 失 2009 年 俄 罗 斯 可 能 将 原 木 出 口 关 税 提 高 至 80%, 请 相 关 企 业 注 意 该 措 施 带 来 的 成 本 风 险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3 / 261

菲 律 宾 菲 律 宾 动 物 进 口 检 疫 证 明 的 有 效 期 为 出 具 后 60 天, 包 括 从 原 产 国 装 运 时 间, 不 得 延 长, 且 该 证 明 仅 能 使 用 一 次, 当 实 际 进 口 数 量 超 过 该 证 明 所 允 许 的 进 口 量 时, 进 口 商 必 须 另 外 申 请 动 物 检 疫 证 明, 并 且 会 对 进 口 商 处 以 罚 款 提 醒 有 关 企 业 注 意 上 述 要 求, 及 时 调 整 出 口 行 为 菲 律 宾 要 求 保 障 措 施 涉 案 企 业 在 收 到 问 卷 5 日 内, 收 集 整 理 近 六 年 的 生 产 出 口 数 据, 填 好 问 卷, 向 当 地 公 证 处 公 证, 并 送 外 事 办 检 查, 取 得 菲 驻 华 使 领 馆 的 认 证, 最 后 寄 至 菲 律 宾 贸 工 部 这 一 苛 刻 的 时 限 要 求 限 制 了 有 关 涉 案 企 业 提 交 完 整 答 卷,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利 益 韩 国 2008 年 韩 国 颁 布 了 一 系 列 技 术 法 规, 波 及 中 国 多 种 对 韩 出 口 优 势 产 品 这 些 法 规 包 括 进 口 物 品 安 全 对 策 电 器 安 全 标 准 修 订 提 案 e 数 码 门 锁 自 行 车 安 全 标 准 ( 技 术 法 规 ) 的 修 正 提 案 关 于 能 源 效 率 标 签 和 标 准 的 法 规 ; 转 基 因 食 品 标 签 标 准 修 订 提 案 及 对 中 国 产 大 米 采 取 的 特 殊 检 验 措 施 等 中 国 企 业 对 这 些 法 规 提 案 相 关 措 施 及 其 进 展 有 必 要 予 以 关 注, 充 分 了 解 细 节,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以 免 因 未 能 满 足 要 求 而 影 响 对 韩 出 口 此 外, 中 国 企 业 应 关 注 韩 国 农 水 产 物 流 通 公 社 在 农 产 品 招 标 和 进 口 方 面 的 不 公 平 做 法, 审 慎 处 理 投 标 和 出 口 等 各 环 节, 避 免 遭 受 损 失 提 醒 中 国 企 业 关 注 2008 年 韩 国 公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防 范 风 险 加 拿 大 2008 年 加 拿 大 颁 布 了 一 系 列 涉 及 能 源 消 耗 和 产 品 安 全 的 法 规 这 些 法 规 已 经 或 即 将 陆 续 实 施 主 要 包 括 : 全 面 禁 止 溴 化 阻 燃 剂 (PBDEs) 进 入 环 境 ; 公 布 冷 藏 酒 柜 能 耗 的 国 家 标 准 ; 禁 止 进 口 销 售 含 有 双 酚 A 的 聚 碳 酸 酯 树 脂 婴 儿 奶 瓶 等 上 述 新 规 定 对 中 国 相 关 生 产 商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技 术 要 求, 提 醒 中 国 相 关 生 产 商 关 注 法 规 的 更 新 和 变 化 动 态, 做 好 调 整, 使 产 品 符 合 加 拿 大 市 场 的 要 求 美 国 2008 年 美 国 在 进 口 环 节 出 台 了 若 干 规 定, 包 括 : 承 运 商 和 进 口 商 的 10+2 要 求 莱 西 法 案 新 增 的 植 物 和 植 物 产 品 进 口 申 报 制 度 将 监 管 延 伸 至 国 内 生 产 环 节 的 进 口 鲇 鱼 新 监 管 措 施, 拟 改 变 现 有 的 海 关 估 价 措 施 等 这 些 都 对 我 国 相 关 生 产 和 出 口 企 业 提 出 了 新 要 求, 可 能 会 增 加 出 口 成 本 和 风 险, 提 醒 有 关 各 方 提 前 应 对 2008 年 美 国 还 颁 布 了 多 项 新 的 法 案 或 修 正 案, 主 要 在 玩 具 含 铅 量 产 品 标 签 有 关 产 品 中 化 学 物 质 的 使 用 限 制 电 气 产 品 回 收 以 及 对 一 次 性 或 新 奇 香 烟 打 火 机 销 售 禁 止 等 方 面 做 了 调 整 其 中 最 为 重 要 的 法 规 是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该 法 主 要 对 儿 童 玩 具 产 品 中 的 含 铅 量 做 出 了 新 的 规 定, 并 且 规 范 了 玩 具 产 品 标 签 的 加 贴, 对 产 品 检 测 要 求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玩 具 产 品 广 告 等 方 面 也 都 做 出 了 规 定 提 醒 玩 具 出 口 企 业 密 切 关 注 相 关 配 套 规 定 的 颁 布 和 实 施 墨 西 哥 2008 年, 墨 西 哥 发 布 了 一 系 列 旨 在 提 高 电 气 产 品 能 效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涉 及 室 内 空 调 器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4 / 261

自 镇 流 紧 凑 型 荧 光 灯 商 用 制 冷 设 备 清 水 泵 和 电 动 泵 等 多 类 产 品, 规 定 了 最 低 能 效 要 求 测 试 方 法 和 标 签 要 求 等 墨 西 哥 的 标 签 要 求 非 常 复 杂, 对 纺 织 品 皮 革 制 品 酒 类 产 品 玻 璃 和 陶 瓷 产 品 等 消 费 品 的 标 签 要 求 给 中 国 出 口 商 带 来 了 负 担 2008 年, 墨 西 哥 结 束 了 对 中 国 15 类 进 口 商 品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复 审, 取 消 了 共 计 953 个 税 号 产 品 ( 涉 及 自 行 车 鞋 类 及 配 件 黄 青 铜 挂 锁 婴 儿 车 锁 具 一 次 性 气 体 打 火 机 服 装 等 纺 织 品 等 15 大 类 产 品 ) 的 反 倾 销 税 ; 同 时, 自 2008 年 10 月 15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11 日 期 间, 墨 西 哥 将 对 上 述 产 品 中 204 个 税 号 的 中 国 进 口 产 品 每 年 按 不 同 比 例 的 较 高 税 率 继 续 征 税, 提 醒 出 口 企 业 关 注 相 关 产 品 的 关 税 调 整 情 况 此 外, 墨 西 哥 对 酒 类 服 装 化 学 品 鞋 类 钢 铁 手 动 工 具 器 具 胶 合 板 苹 果 大 米 家 禽 等 产 品 指 定 了 进 口 参 考 价 格, 企 业 应 注 意 相 关 规 定, 并 及 时 与 墨 进 口 商 进 行 沟 通 南 非 2008 年, 南 非 颁 布 了 一 系 列 涉 及 技 术 标 准 和 产 品 安 全 的 法 规, 包 括 电 信 设 备 及 电 气 电 子 设 备 的 技 术 标 准, 关 于 食 品 中 菌 类 产 生 毒 素 限 量 法 规 的 第 R.512 号 修 正 案 在 南 非 销 售 的 菜 籽 油 苹 果 和 梨 的 等 级 包 装 和 标 志 的 法 规 草 案 等 提 醒 中 国 企 业 对 这 些 法 规 的 内 容 及 其 进 展 给 予 及 时 关 注, 改 进 生 产 技 术, 避 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此 外, 南 非 在 投 资 领 域 采 用 强 制 性 平 衡 计 分 卡 的 积 分 制 度 该 制 度 较 为 复 杂, 执 行 中 也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由 于 低 分 企 业 在 政 府 采 购 和 其 他 经 济 活 动 中 会 受 到 一 定 限 制, 因 此 提 醒 中 国 在 南 非 投 资 企 业 予 以 重 视, 积 极 应 对, 避 免 给 投 资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障 碍 欧 盟 2008 年 欧 盟 颁 布 了 若 干 技 术 法 规 及 草 案, 包 括 能 耗 产 品 环 保 设 计 指 令 实 施 细 则 打 火 机 CR 要 求 标 准 磁 性 玩 具 健 康 和 安 全 危 险 标 识 规 定 玩 具 安 全 指 令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食 品 信 息 的 法 规 饲 料 投 放 市 场 和 使 用 的 法 规 新 资 源 食 品 授 权 程 序 法 规 新 木 质 包 装 要 求 等, 提 醒 相 关 企 业 及 时 跟 踪 法 规 进 展, 改 进 技 术 REACH 法 规 预 注 册 阶 段 已 结 束, 其 对 中 欧 化 学 品 贸 易 的 影 响 将 逐 步 显 现, 建 议 中 国 企 业 在 签 订 贸 易 合 同 前 就 REACH 法 规 实 施 后 的 贸 易 操 作 细 则 与 进 口 商 进 行 协 商, 就 双 方 所 要 承 担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进 行 确 认, 商 讨 费 用 分 摊, 预 估 风 险 等, 尽 量 在 贸 易 合 同 中 体 现 以 上 商 业 细 节 的 安 排 日 本 2008 年 日 本 颁 布 了 多 项 技 术 法 规, 涉 及 工 业 用 品 家 庭 用 品 农 产 品 等 领 域 其 中, 修 订 食 品 用 玻 璃 陶 瓷 或 珐 琅 用 具 和 容 器 中 镉 和 铅 析 出 的 规 范 大 幅 提 高 了 陶 瓷 铅 镉 溶 出 限 量, 提 醒 相 关 企 业 应 尽 可 能 按 照 要 求, 使 用 无 铅 无 镉 或 低 铅 低 镉 的 颜 料 装 饰 陶 瓷 和 玻 璃, 确 保 产 品 出 口 不 受 影 响 此 外, 日 本 政 府 拟 于 2010 年 出 台 日 本 版 REACH 制 度, 对 两 万 多 种 化 学 品 规 定 报 告 义 务, 公 布 危 险 性 较 高 的 优 先 评 价 物 质,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将 实 行 从 供 货 商 到 生 产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提 醒 中 国 相 关 出 口 企 业 密 切 关 注 相 关 进 展, 提 前 做 好 应 对 准 备 土 耳 其 2008 年, 土 耳 其 对 进 口 的 人 造 花 文 件 夹 眼 镜 及 框 架 产 品 地 板 革 和 打 火 机 等 产 品 设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5 / 261

置 最 低 监 管 价, 并 修 改 了 部 分 产 品 的 进 口 监 管 条 件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土 耳 其 禁 止 销 售 能 效 等 级 未 达 到 家 用 电 器 能 效 标 志 法 规 规 定 的 A B C 三 级 的 空 调 ; 自 2009 年 开 始,C 级 空 调 也 不 准 入 市 中 国 是 对 土 耳 其 的 空 调 出 口 大 国, 在 此 提 醒 中 国 相 关 企 业 关 注 相 关 规 定 的 进 展 此 外, 土 耳 其 对 自 中 国 出 口 的 日 用 陶 瓷 设 有 配 额 限 制 ; 对 来 自 中 国 的 44 类 纺 织 品 进 口 继 续 实 施 数 量 限 制, 提 醒 中 国 相 关 出 口 企 业 注 意 应 对 印 度 印 度 整 体 关 税 水 平 较 高, 尤 其 是 农 产 品 和 包 括 摩 托 车 在 内 的 部 分 工 业 品, 且 关 税 政 策 变 动 频 繁, 缺 乏 透 明 度 2008 年 印 度 调 整 了 多 种 产 品 的 进 口 关 税 和 部 分 敏 感 产 品 的 出 口 关 税 2009 年 1 月 印 度 开 始 禁 止 进 口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玩 具, 禁 期 6 个 月 经 中 方 交 涉 后, 印 度 修 改 禁 令, 允 许 符 合 美 国 玩 具 安 全 标 准 (ASTM F963) 或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标 准 (ISO 8124 PART I 111 或 ISO 9873 PART I 111) 的 中 国 产 玩 具 进 口 2008 年 印 度 对 中 国 密 集 发 起 多 起 反 倾 销 和 保 障 措 施 调 查, 立 案 数 量 及 涉 案 金 额 都 超 过 往 年 在 投 资 方 面, 印 度 多 次 以 安 全 威 胁 为 由, 限 制 中 国 企 业 在 印 承 包 工 程 提 醒 相 关 企 业 予 以 关 注 并 积 极 应 对,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印 度 尼 西 亚 2008 年 印 尼 颁 布 了 一 系 列 技 术 标 准 和 产 品 安 全 法 规, 包 括 玩 具 国 家 标 准 摩 托 车 驾 驶 员 和 乘 客 用 头 盔 国 家 标 准 对 5 种 工 业 品 强 制 执 行 印 尼 国 家 标 准 农 业 部 有 关 进 出 口 植 物 源 性 新 鲜 食 品 食 品 安 全 控 制 的 指 令 草 案 等, 涉 及 多 种 中 国 对 印 尼 出 口 产 品 提 醒 中 国 相 关 企 业 对 这 些 法 规 及 其 进 展 予 以 关 注, 充 分 了 解 细 节,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以 免 因 未 能 满 足 要 求 而 影 响 对 印 尼 出 口 2008 年 底, 印 尼 限 制 包 括 成 衣 鞋 子 儿 童 玩 具 电 子 产 品 及 食 品 饮 料 在 内 的 5 种 消 费 品 进 口, 并 规 定 只 能 从 5 个 港 口 进 口, 此 外, 进 口 商 还 需 在 贸 易 部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进 口 相 关 产 品 须 在 装 船 前 进 行 核 对, 费 用 自 负 提 醒 相 关 中 国 生 产 及 出 口 企 业, 掌 握 相 关 信 息, 以 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6 / 261

第 二 部 分 按 国 别 分 析 2.1 巴 西 2.1.1 双 边 贸 易 投 资 概 况 据 中 国 海 关 统 计,2008 年, 中 国 和 巴 西 双 边 贸 易 总 额 为 485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63.2% 其 中, 中 国 对 巴 西 出 口 187.5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64.9%; 自 巴 西 进 口 297.5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62.2% 中 方 逆 差 110 亿 美 元 中 国 对 巴 西 出 口 的 主 要 产 品 为 通 讯 设 备 液 晶 显 示 器 焦 炭 和 数 码 相 机 等 ; 自 巴 西 进 口 的 主 要 产 品 为 铁 矿 砂 及 其 精 矿 大 豆 石 油 原 油 烧 碱 木 浆 或 硫 酸 盐 木 浆 皮 革 木 材 豆 油 等 据 中 国 商 务 部 统 计,2008 年, 中 国 公 司 在 巴 西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营 业 额 9.31 亿 美 元 ; 完 成 劳 务 合 作 合 同 金 额 155 万 美 元 据 中 国 商 务 部 统 计,2008 年, 经 中 国 商 务 部 批 准 或 备 案, 中 国 在 巴 西 完 成 非 金 融 类 直 接 投 资 金 额 2847 万 美 元 2008 年, 巴 西 对 华 投 资 项 目 20 个, 实 际 使 用 金 额 3879 万 美 元 2.1.2 贸 易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概 述 ( 一 ) 贸 易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发 展 1 关 税 制 度 (1) 关 税 管 理 制 度 巴 西 关 税 管 理 的 主 要 法 律 制 度 是 1994 年 12 月 23 日 第 1343 号 法 令 巴 西 联 邦 税 务 总 局 是 海 关 事 务 的 主 管 部 门, 隶 属 于 财 政 部, 负 责 制 定 和 执 行 海 关 政 策 征 收 关 税 以 及 实 施 海 关 监 管 制 度 等 作 为 南 锥 体 共 同 市 场 (MERCOSUR, 又 称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 成 员 国, 巴 西 与 其 他 成 员 国 一 起 实 行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CET) 南 锥 体 内 部, 除 了 糖 汽 车 及 其 零 部 件 之 外, 均 可 免 税 流 通 对 进 口 产 品 价 值 的 确 定 主 要 分 为 以 下 五 种 : 成 交 价 相 同 产 品 的 成 交 价 相 似 产 品 的 成 交 价 减 去 法 所 得 价 ( 用 零 售 价 减 去 关 税 和 佣 金 后 的 价 等 和 计 算 价 ), 用 生 产 成 本 利 润 和 其 他 费 用 计 算 得 出 的 价 在 巴 西, 关 税 主 要 以 CIF 价 为 基 础 计 征 当 海 关 对 出 口 商 申 报 的 货 物 价 值 提 出 质 疑 时, 出 口 商 可 在 8 天 内 提 出 新 的 报 价 进 口 商 可 以 在 30 天 之 内 对 出 口 商 的 新 报 价 做 出 反 应 为 保 护 本 国 工 业, 巴 西 政 府 在 进 口 关 税 征 收 时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两 种 措 施 : 设 置 最 低 限 价 或 参 考 价, 并 据 此 征 税, 如 进 口 价 低 于 最 低 限 价 或 参 考 价, 海 关 将 另 计 征 差 价 税 ; 对 低 报 价 或 有 倾 销 行 为 的 货 物 征 收 附 加 税 (2) 关 税 水 平 及 其 调 整 根 据 WTO 关 税 资 料,2007 年, 巴 西 的 简 单 平 均 最 惠 国 适 用 关 税 为 12.2%, 农 产 品 和 非 农 产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7 / 261

品 的 简 单 平 均 最 惠 国 适 用 关 税 分 别 为 10.3% 12.5% 根 据 南 锥 体 共 同 市 场 委 员 会 第 CMC38/05 号 决 议, 南 锥 体 成 员 国 每 年 可 豁 免 100 个 税 号 (8 位 ) 项 下 的 产 品 不 受 南 锥 体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的 约 束, 并 每 六 个 月 调 整 一 次 税 号, 至 多 可 调 整 例 外 税 号 的 20%, 该 决 议 有 效 期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2 月, 巴 西 将 来 自 南 锥 体 外 的 小 麦 进 口 税 降 至 零 ( 进 口 配 额 200 万 吨 ), 在 实 施 7 个 月 的 免 税 措 施 后,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决 定 对 来 自 南 锥 体 以 外 国 家 的 小 麦 恢 复 征 收 10% 的 进 口 税 巴 西 还 决 定 将 来 自 南 锥 体 以 外 的 化 肥 料 生 产 原 料 磷 酸 和 硫 酸 的 进 口 关 税 由 4% 降 至 0, 把 来 自 南 锥 体 以 外 动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磷 酸 二 钙 的 进 口 关 税 由 10% 降 至 0, 有 效 期 至 2009 年 2 月 2008 年, 巴 西 将 部 分 通 讯 信 息 产 品 和 资 本 货 的 税 前 进 口 从 价 税 率 调 整 为 2%, 有 效 期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 主 要 进 口 管 理 制 度 2003 年 12 月 1 日, 巴 西 公 布 部 级 法 令 合 编, 将 有 关 进 出 口 管 理 的 部 颁 法 令 进 行 了 汇 总 之 后, 巴 西 对 其 进 行 了 数 次 修 订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是 巴 西 对 外 贸 易 政 策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是 对 外 贸 易 政 策 的 执 行 部 门 巴 西 外 贸 网 是 巴 西 统 一 管 理 对 外 贸 易 的 网 络 系 统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外 贸 局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中 央 银 行 等 外 贸 管 理 部 门 通 过 该 网 站 对 进 口 业 务 实 施 从 审 批 进 口 许 可 到 缴 纳 关 税 的 一 体 化 分 步 管 理 所 有 进 出 口 操 作 都 必 须 通 过 该 网 站 进 行 巴 西 外 贸 网 除 了 链 接 外 贸 管 理 部 门 外, 还 链 接 进 口 商 报 关 行 运 输 商 仓 储 商 及 金 融 机 构 巴 西 海 关 对 进 口 报 关 货 物 实 行 抽 检 的 方 式, 即 按 照 绿 色 黄 色 红 色 三 种 不 同 颜 色 分 类 处 理 绿 色 即 报 关 货 物 可 全 部 免 检, 并 自 动 通 关 ; 黄 色 即 仅 检 查 报 关 文 件, 核 实 后, 货 物 自 动 通 关 ; 红 色 即 报 关 文 件 和 货 物 均 需 经 过 检 查 后 方 能 通 关 根 据 规 定, 海 关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提 出 验 货 结 果, 验 货 时 当 事 人 应 在 场, 货 物 若 需 样 检, 所 发 生 费 用 由 当 事 人 承 担 (1) 进 口 许 可 证 巴 西 进 口 大 部 分 商 品 都 必 须 办 理 进 口 许 可 证, 分 为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和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两 种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审 批 过 程 比 较 简 单 且 自 动 批 准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产 品 主 要 包 括 需 要 经 过 卫 生 检 疫 特 殊 质 量 测 试 的 产 品, 对 民 族 工 业 有 冲 击 的 产 品 及 高 科 技 产 品, 以 及 军 用 物 资 等 国 家 重 点 控 制 的 产 品, 具 体 涉 及 大 蒜 蘑 菇 绝 大 部 分 化 工 产 品 绝 大 部 分 医 药 原 料 和 成 品 动 植 物 产 品 轮 胎 纺 织 品 玻 璃 制 品 家 用 陶 瓷 器 皿 锁 具 电 扇 电 子 计 算 器 磁 铁 摩 托 车 自 行 车 玩 具 铅 笔 等 申 请 非 自 动 许 可 证 的 审 批 过 程 比 较 复 杂, 需 要 出 示 各 种 文 件 和 证 明, 并 要 经 相 关 机 构 会 签, 通 常 在 货 物 装 船 前 或 视 情 况 在 报 关 前 进 行 2009 年 1 月, 巴 西 政 府 宣 布 将 对 包 括 纺 织 品, 面 粉 工 业 用 谷 物 矿 质 燃 料 铁 矿 运 输 用 材 料 汽 车 玩 具 光 学 仪 器 及 手 术 器 材 玩 具 鞋 子 成 衣 和 照 相 机 在 内 的 24 种 进 口 产 品 实 行 许 可 证 制 度 一 旦 被 认 定 为 可 以 进 口, 涉 及 该 产 品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将 在 10 日 内 发 放 相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8 / 261

关 措 施 对 部 分 中 国 出 口 巴 西 的 产 品 造 成 很 大 影 响 巴 西 总 统 将 该 规 定 衡 量 为 显 著 过 失, 这 一 措 施 有 违 巴 西 在 反 对 保 护 主 义 问 题 上 一 向 秉 承 的 立 场 发 展 部, 工 业 及 对 外 贸 易 部 和 财 政 部 在 2009 年 1 月 底 联 合 宣 布 撤 销 对 24 个 不 同 领 域 产 品 必 须 预 先 领 取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2008 年 1 月 26 日 之 前 已 经 确 定 必 需 领 取 进 口 证 的 产 品 如 医 疗 设 备 和 药 物 等 的 规 定 则 继 续 执 行 (2) 配 额 纺 织 品 :2008 年, 中 国 纺 织 服 装 产 品 出 口 巴 西 仍 根 据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于 2007 年 1 月 17 日 起 实 施 的 巴 西 联 邦 共 和 国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关 于 加 强 贸 易 投 资 领 域 谅 解 备 忘 录 中 有 关 数 量 限 制 的 规 定 执 行 沙 丁 鱼 :2008 年 5 月 5 日, 巴 西 工 贸 部 外 贸 秘 书 处 公 布 了 第 6 号 法 令, 规 定 对 南 锥 体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号 为 0303.71.00 的 沙 丁 鱼 征 税 2%, 2007 年 5 月 21 日 2008 年 5 月 20 日 间 全 球 配 额 为 6 万 吨,2008 年 4 月 16 日 2009 年 4 月 15 日 间 全 球 配 额 为 8 万 吨 阴 性 电 极 棒 :2007 年 12 月 4 日, 巴 西 工 贸 部 外 贸 秘 书 处 公 布 了 第 39 号 法 令, 规 定 对 南 锥 体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号 为 8545.90.90 的 用 于 生 产 初 级 铝 的 阴 性 电 极 棒 征 税 2%, 全 球 配 额 为 8186 吨, 有 效 期 为 2007 年 11 月 30 日 2008 年 11 月 29 日 氯 氰 苄 产 品 : 自 2008 年 3 月 8 日 起, 巴 西 对 南 锥 体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号 为 2926.90.91 的 氯 氰 苄 产 品 征 税 2%, 配 额 仍 为 4 万 吨, 有 效 期 12 个 月 棕 榈 仁 油 :2008 年 9 月 11 日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公 布 了 第 55 号 决 议, 后 分 别 经 2008 年 9 月 1 日 巴 西 工 贸 部 外 贸 秘 书 处 公 布 的 第 18 号 法 令 和 2008 年 9 月 30 日 公 布 的 第 22 号 法 令 修 改 规 定 对 南 锥 体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号 为 1512.21.10 的 棕 榈 油 征 税 2%, 配 额 为 7.25 万 吨, 有 效 期 为 2008 年 8 月 1 日 2009 年 8 月 1 日 三 磷 酸 盐 :2008 年 8 月 13 日, 巴 西 开 始 把 三 磷 酸 盐 ( 南 锥 体 税 号 2835.31.90) 进 口 关 税 从 10% 临 时 下 调 至 2% 该 措 施 实 施 期 限 为 12 个 月, 全 球 进 口 配 额 9.4 万 吨 碳 合 金 钢 管 :2008 年 6 月 12 日,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通 过 第 34 号 决 议, 决 定 将 税 则 号 为 7305.12.00 的 碳 合 金 钢 管 进 口 关 税 从 原 来 的 14% 降 至 2%, 全 球 配 额 为 38794 吨, 上 述 决 议 的 有 效 期 为 3 个 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3 主 要 出 口 管 理 制 度 (1) 出 口 许 可 巴 西 对 部 分 出 口 产 品 实 行 预 先 许 可 制 度 2008 年, 巴 西 规 定 仍 需 申 请 出 口 许 可 的 产 品 包 括 部 分 活 动 物 活 植 物 ; 部 分 矿 物 燃 料 矿 物 油 及 其 蒸 馏 产 品 ; 部 分 化 工 业 及 其 相 关 工 业 的 产 品 ; 部 分 有 机 化 学 品 ; 部 分 药 品 ; 木 及 木 制 品 ; 核 反 应 堆 锅 炉 机 器 机 械 器 具 机 器 零 件 ; 部 分 车 辆 机 器 零 部 件 ; 部 分 航 空 器 航 天 器 及 其 零 件 ; 武 器 弹 药 及 其 零 附 件 (2) 出 口 促 进 为 鼓 励 出 口, 巴 西 财 政 部 宣 布, 自 2008 年 3 月 17 日 起, 取 消 出 口 结 汇 限 制, 出 口 企 业 必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9 / 261

须 将 出 口 外 汇 留 在 国 内 的 比 例 由 目 前 的 70% 降 至 0, 取 消 0.38% 的 出 口 金 融 操 作 税 (IOF); 另 外, 对 进 入 收 益 固 定 的 基 金 和 国 债 领 域 的 外 资 征 收 1.5% 的 金 融 操 作 税 2008 年 5 月 13 日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公 布 第 29 号 决 议, 确 定 了 微 型 小 型 和 微 小 企 业 在 经 营 中 利 用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方 针 以 及 可 得 到 出 口 保 障 基 金 和 联 邦 保 障 基 金 的 支 持 有 关 企 业 需 满 足 的 条 件 如 下 : 微 型 和 小 型 和 微 小 企 业 需 同 时 满 足 年 净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6000 万 雷 亚 尔, 年 出 口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美 元 的 条 件 联 邦 保 障 基 金 将 在 企 业 装 船 前 和 装 船 后 间 或 者 装 船 后 阶 段 提 供 在 企 业 装 船 前 和 装 船 后 间 的 融 资 应 由 同 一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2008 年 5 月 16 日, 巴 西 工 贸 部 外 贸 秘 书 处 公 布 了 第 8 号 法 令, 将 可 在 SISCOMEX 系 统 登 记 注 册 出 口 简 化 登 记 的 出 口 业 务 规 定 改 为 可 立 即 装 船 出 口 且 结 汇 在 5 万 雷 亚 尔 ( 或 相 同 金 额 的 其 他 货 币 ) 以 下 2008 年 9 月 3 日,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发 布 了 2008 2010 年 巴 西 出 口 战 略 计 划, 该 计 划 旨 在 实 现 巴 西 政 府 2008 年 5 月 发 布 的 新 产 业 政 策 (PDP) 中 的 两 项 目 标, 即 扩 大 巴 西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占 比 以 及 使 更 多 小 型 企 业 进 入 市 场 并 成 为 国 家 出 口 的 基 础 巴 西 出 口 战 略 计 划 制 定 了 五 大 宏 观 目 标 : 增 强 巴 西 出 口 竞 争 力 ; 增 加 出 口 产 品 附 加 值 ; 增 强 出 口 基 础 ; 扩 大 市 场 准 入 和 加 强 服 务 业 出 口 新 产 业 政 策 中 有 促 进 巴 西 小 型 和 微 小 出 口 企 业 发 展 的 内 容, 该 内 容 共 分 三 个 层 次, 即 根 本 措 施 产 业 系 统 结 构 项 目 和 战 略 重 点 其 中, 战 略 重 点 旨 在 增 加 出 口 企 业 数 量 丰 富 出 口 种 类 以 及 使 出 口 目 的 地 国 多 元 化, 以 促 进 巴 西 产 业 的 长 期 发 展 该 项 目 面 临 的 挑 战 包 括 增 加 出 口 产 品 科 技 含 量 和 进 一 步 丰 富 高 科 技 含 量 的 产 品 出 口 项 目 执 行 单 位 为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具 体 将 通 过 出 口 融 资 计 划 对 基 准 利 率 的 调 整, 在 巴 西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银 行 允 许 巴 西 出 口 使 用 欧 元 结 算 定 期 发 布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扩 大 出 口 退 税 产 品 实 施 范 围 将 物 流 服 务 出 口 向 境 外 汇 出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降 为 0 推 动 中 小 企 业 出 口 和 简 化 外 贸 操 作 程 序 等 措 施 实 行 4 贸 易 救 济 制 度 巴 西 贸 易 救 济 制 度 主 要 由 下 列 法 律 法 规 构 成 :1994 年 12 月 15 日 第 30 号 法 令,1994 年 12 月 30 日 第 1355 号 法 令,1995 年 3 月 30 日 第 9019 号 法 令 (2003 年 12 月 修 订 ) 1995 年 第 1602 号 法 令 等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贸 易 保 护 局 负 责 审 查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和 保 障 措 施 的 立 案 或 复 审 申 请, 就 是 否 发 起 该 调 查 或 进 行 复 审 提 出 意 见 ; 贸 易 保 护 局 还 负 责 确 定 倾 销 幅 度 或 补 贴 数 额 以 及 是 否 存 在 实 质 损 害 或 损 害 威 胁 等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订 贸 易 救 济 调 查 的 相 关 程 序 规 定 5 相 关 机 构 调 整 情 况 2008 年 8 月 20 日,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部 长 和 巴 西 央 行 行 长 签 署 了 第 170 号 法 令, 批 准 成 立 负 责 服 务 贸 易 整 体 系 统 建 立 和 发 展 的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将 隶 属 于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巴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10 / 261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服 务 贸 易 秘 书 处 财 政 部 税 务 局 以 及 巴 西 央 行 国 际 事 务 和 经 济 政 策 管 理 处 负 责 履 行 有 关 职 责, 主 席 由 工 贸 部 服 务 贸 易 秘 书 处 指 派 ( 二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发 展 巴 西 管 理 外 国 投 资 的 主 要 法 律 是 外 国 资 本 法, 其 实 施 细 则 是 1965 年 第 55762 号 法 令 巴 西 禁 止 或 限 制 外 国 资 本 进 入 的 领 域 包 括 : 核 能 开 发 医 疗 卫 生 养 老 基 金 海 洋 捕 捞 邮 政 报 纸 电 视 无 线 电 通 信 网 络 国 内 特 许 航 空 服 务 以 及 航 天 工 业 等 在 原 有 的 基 础 上, 巴 西 政 府 通 过 修 宪, 逐 步 放 松 了 国 家 对 石 油 天 然 气 和 矿 产 开 采 等 领 域 的 垄 断, 并 对 电 信 电 力 业 实 行 私 营 化 ( 根 据 规 定, 外 资 通 过 参 与 巴 企 业 私 有 化 进 入 巴 西 市 场, 至 少 6 年 之 后 才 能 撤 资 ) 另 外, 巴 西 已 允 许 外 国 企 业 参 与 新 闻 媒 体 海 关 保 税 仓 库 近 海 航 运 高 速 公 路 等 领 域 的 融 资 和 服 务 2007 年 1 月 15 日, 巴 西 副 总 统 签 署 法 令, 批 准 巴 西 开 放 再 保 险 市 场 这 项 新 法 令 规 定 巴 西 再 保 险 市 场 的 经 营 者 可 以 是 总 部 设 在 巴 西 的 本 地 经 营 者, 也 可 以 是 总 部 设 在 巴 西 之 外 的 经 营 者, 从 而 结 束 了 巴 西 国 家 再 保 险 公 司 在 该 行 业 的 垄 断 地 位 但 为 了 保 证 巴 西 本 国 企 业 的 利 益, 该 法 令 同 时 规 定, 在 法 令 生 效 后 3 年 内, 巴 西 60% 的 再 保 险 市 场 份 额 将 由 巴 西 国 家 再 保 险 公 司 和 其 他 本 地 经 营 者 占 有, 之 后 这 个 份 额 将 有 所 降 低 2008 年, 巴 西 政 府 拟 修 改 有 关 外 国 投 资 者 购 买 土 地 的 现 行 法 律 巴 西 严 格 限 制 外 国 投 资 者 购 买 土 地 的 方 案 可 能 有 两 种, 一 是 将 1998 年 颁 布 的 现 行 法 律 作 废, 重 新 宣 布 1971 年 的 法 律 生 效, 该 法 律 允 许 外 国 人 在 巴 西 购 买 土 地, 但 规 定 外 国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在 同 一 市 内 购 买 土 地 不 得 超 过 总 面 积 的 25%; 二 是 修 改 宪 法 内 容, 增 加 5709/71 号 法 令 条 款, 规 定 外 资 企 业 在 巴 西 购 买 土 地 将 与 外 国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实 行 同 等 限 制 根 据 巴 西 法 律, 企 业 雇 佣 外 国 人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本 企 业 员 工 总 数 的 33%, 只 有 当 国 内 没 有 充 足 的 专 业 人 才 可 供 使 用 时, 才 允 许 雇 佣 更 高 比 例 的 外 国 劳 动 者 为 鼓 励 开 发 巴 西 北 部 和 东 北 部 地 区, 巴 西 联 邦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对 外 国 投 资 免 征 10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从 第 11 年 起 的 5 年 内 减 征 50%; 免 征 或 减 征 进 口 税 及 工 业 制 成 品 税 ; 免 征 或 减 征 商 品 流 通 服 务 税 等 地 方 税 ( 三 ) 与 贸 易 投 资 相 关 的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发 展 1. 外 汇 制 度 巴 西 对 外 汇 实 行 较 严 格 的 管 制, 外 国 企 业 或 个 人 ( 有 外 交 特 权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除 外 ) 在 巴 西 银 行 不 能 开 立 外 汇 账 户, 外 汇 进 入 巴 西 首 先 要 折 算 成 当 地 货 币 后 方 能 提 取 所 有 外 国 投 资 必 须 在 巴 西 中 央 银 行 注 册,200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进 入 巴 西 的 外 国 投 资, 如 尚 未 在 中 央 银 行 注 册 的, 允 许 补 办 注 册 手 续, 以 获 得 今 后 向 境 外 汇 出 利 润 和 股 息 的 资 格 注 册 后, 由 巴 西 央 行 颁 发 外 国 投 资 证 明, 注 明 投 资 的 外 国 货 币 金 额 及 相 应 的 巴 币 金 额 外 资 在 投 资 利 润 汇 出 撤 资 或 用 利 润 再 投 资 时 需 出 示 该 证 明 2. 签 证 制 度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11 / 261

巴 西 商 务 签 证 均 为 多 次 出 入 境,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入 境 有 效 除 在 巴 西 联 邦 警 察 局 办 理 签 证 延 期 者 外, 停 留 期 最 多 不 超 过 90 天 持 商 务 签 证 者 每 年 在 巴 西 累 计 逗 留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180 天 持 商 务 签 证 者 不 得 在 巴 西 从 事 有 酬 活 动 如 赴 巴 西 从 事 有 酬 活 动, 应 办 理 工 作 签 证 赴 巴 西 从 事 技 术 支 持 或 咨 询 活 动 的, 不 能 申 请 商 务 签 证, 应 办 理 工 作 签 证 3.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作 为 世 界 上 最 早 建 立 专 利 制 度 的 国 家 之 一, 巴 西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体 系 相 对 比 较 健 全 目 前, 负 责 审 查 和 批 准 专 利 申 请, 登 记 注 册 商 标 和 审 批 引 进 技 术 等 事 务 的 是 巴 西 国 家 工 业 产 权 局 巴 西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法 律 主 要 包 括 工 业 产 权 法 典 (1971 年 ) 版 权 法 (1973 年 )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法 (1987 年 ) 生 物 安 全 法 (1995 年 ) 种 子 法 (1997 年 ) 等 法 律 法 规, 保 护 和 激 励 知 识 创 新, 促 进 本 国 经 济 增 长 巴 西 不 断 修 改 和 完 善 专 利 制 度, 为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提 供 更 有 效 的 法 律 保 障 1996 年 巴 西 引 进 新 的 工 业 产 权 制 度, 同 时 修 改 了 工 业 产 权 法 典 并 于 1997 年 5 月 15 日 生 效 2004 年, 巴 西 成 立 了 一 个 由 政 府 企 业 和 社 会 团 体 共 同 组 成 的 机 构 打 击 盗 版 和 制 止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全 国 委 员 会 4. 认 证 制 度 巴 西 国 家 计 量 标 准 化 与 工 业 质 量 协 会 (INMETRO) 负 责 标 准 制 定 法 定 计 量 合 格 评 定 认 证 认 可 等 工 作 在 巴 西, 认 证 一 般 情 况 下 是 自 愿 的, 但 与 人 类 健 康 安 全 及 环 境 相 关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必 须 通 过 强 制 认 证 5. 税 收 制 度 巴 西 的 税 收 体 系 复 杂, 按 行 政 区 域 划 为 联 邦 税 州 税 市 税 三 级, 政 府 对 税 收 采 取 分 级 征 收 分 级 管 理 联 邦 税 包 括 所 得 税 工 业 产 品 税 进 口 税 出 口 税 农 村 土 地 税 等 ; 州 税 包 括 商 品 流 通 服 务 税 车 辆 税 遗 产 及 馈 赠 税 等 ; 市 税 包 括 社 会 服 务 税 城 市 房 地 产 税 不 动 产 转 让 税 等 此 外, 企 业 还 要 负 担 各 种 社 会 性 开 支, 如 社 会 安 全 费 等 根 据 巴 西 的 鼓 励 港 口 投 资 计 划, 巴 西 政 府 对 港 口 机 械 设 备 免 征 工 业 产 品 税 社 会 一 体 化 税 社 会 保 障 税 等 对 于 本 国 没 有 生 产 的 港 口 机 械 设 备, 可 免 征 进 口 税 该 鼓 励 措 施 有 效 期 至 2010 年 12 月 6.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巴 西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体 制 实 行 联 邦 州 市 分 级 管 理 联 邦 计 划 预 算 与 管 理 部 负 责 联 邦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政 策 起 草 制 定 及 监 督 管 理 在 计 划 预 算 与 管 理 部 下 增 设 专 门 机 构 物 流 和 信 息 技 术 局, 专 门 负 责 起 草 制 定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政 策 和 推 广 电 子 政 务, 该 局 设 有 政 府 采 购 处 规 范 与 标 准 处 信 息 发 布 与 管 理 处 电 子 政 务 处 巴 西 联 邦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的 现 行 基 本 法 律, 主 要 包 括 1993 年 颁 布 的 第 8666 号 法 律 招 标 采 购 法 和 2002 年 颁 布 的 第 10520 号 电 子 采 购 法 第 8666 号 招 标 采 购 法, 是 巴 西 政 府 采 购 的 基 本 法 律, 对 在 联 邦 政 府 州 联 邦 区 和 自 治 市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共 工 程 服 务 ( 包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12 / 261

括 广 告 ) 采 购 转 让 和 租 赁 事 项 的 投 标 并 与 行 政 机 关 签 订 协 议 事 项 予 以 规 范, 对 政 府 采 购 的 基 本 原 则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及 法 律 责 任 等 内 容 做 出 了 详 细 规 定 2002 年 7 月 17 日 颁 布 的 第 10520 号 法 律 电 子 采 购 法, 对 货 物 和 普 通 服 务 可 采 取 交 易 室 投 标 模 式 即 利 用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采 购 做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2000 年 公 布 的 3555 号 法 令 是 对 第 8666 号 法 律 的 补 充, 规 定 了 联 邦 政 府 采 购 的 一 些 临 时 措 施 2005 年 公 布 的 第 5450 号 法 令 是 对 联 邦 第 10520 号 法 律 通 过 电 子 采 购 的 补 充 规 定 2006 年 第 123 号 法 律 属 于 联 邦 补 充 法, 对 微 型 小 型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的 区 别 对 待 措 施 进 行 了 规 定 7. 自 由 区 巴 西 最 大 的 港 口 有 桑 托 斯 里 约 热 内 卢 巴 拉 那 瓜 累 西 腓 和 维 多 利 亚 巴 西 在 上 述 口 岸 设 立 了 各 种 形 式 的 自 由 区, 如 自 由 港 自 由 贸 易 区 保 税 仓 库 和 转 口 区 等 比 较 知 名 的 是 马 瑙 斯 自 由 区, 凡 进 入 该 区 的 货 物, 其 商 业 发 票 的 提 货 单 上 必 须 注 明 马 瑙 斯 自 由 区 (Free Zone of Manaus) 字 样, 但 不 允 许 通 过 该 区 向 巴 西 其 他 地 区 运 送 进 口 货 物 在 该 区 有 两 道 边 关, 一 道 是 从 国 外 进 入 特 区, 另 一 道 是 从 特 区 进 入 国 内 一 方 面 允 许 外 国 商 品 从 国 外 进 入 特 区, 不 受 海 关 管 制 ; 另 一 方 面, 商 品 从 特 区 进 入 国 内 市 场 需 要 办 理 进 口 手 续, 货 物 需 经 海 关 检 查, 并 交 纳 进 口 关 税 ( 四 )2008 年 颁 布 的 技 术 性 贸 易 措 施 1. 婴 儿 奶 瓶 2008 年 2 月 15 日, 巴 西 国 家 计 量 标 准 化 和 工 业 质 量 学 会 (Inmetro) 通 报 了 关 于 婴 儿 奶 瓶 强 制 性 技 术 要 求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的 部 颁 法 案, 规 定 了 婴 儿 奶 瓶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该 法 案 已 实 施 2. 三 相 感 应 电 机 2008 年 9 月 8 日, 巴 西 计 量 标 准 化 和 工 业 质 量 学 会 通 报 了 关 于 三 相 感 应 电 机 的 部 颁 法 案 草 案, 规 定 了 三 相 感 应 电 机 的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3. 低 压 电 气 产 品 2008 年 9 月 8 日, 巴 西 计 量 标 准 化 和 工 业 质 量 学 会 通 报 了 关 于 低 压 电 气 产 品 安 全 的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技 术 法 规, 规 定 了 低 压 电 气 产 品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4. 玩 具 2008 年 11 月 14 日, 巴 西 计 量 标 准 化 和 工 业 质 量 学 会 通 报 了 关 于 玩 具 安 全 的 认 证 程 序 的 法 案 草 案, 规 定 了 玩 具 认 证 的 程 序 2.1.3 贸 易 壁 垒 ( 一 ) 关 税 及 关 税 管 理 措 施 巴 西 大 部 分 大 宗 农 产 品 及 乳 制 品 食 糖 酒 醋 饮 料 等 农 产 品 加 工 品 的 进 口 关 税 仍 比 较 高, 其 中 部 分 产 品 的 关 税 水 平 超 过 35% 在 巴 西 政 府 的 推 动 下, 南 锥 体 将 自 2007 年 9 月 28 日 起 实 行 的 鞋 类 和 成 衣 的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13 / 261

(TEC) 由 20% 上 调 至 35%, 纺 织 品 关 税 由 18% 上 调 至 26% 中 国 是 巴 西 上 述 产 品 的 重 要 来 源 地, 该 做 法 旨 在 限 制 中 国 纺 织 品 鞋 类 产 品 进 入 巴 西 市 场 乃 至 南 锥 体 市 场, 对 中 国 相 关 产 品 对 南 锥 体 成 员 出 口 产 生 了 较 大 影 响 ( 二 ) 进 口 限 制 巴 西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范 围 广, 审 批 程 序 比 较 繁 杂, 涉 及 的 部 门 或 机 构 多, 增 加 了 出 口 商 的 负 担 尽 管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网 站 公 布 了 需 要 申 领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产 品 类 别, 但 尚 缺 乏 有 关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要 求 和 拒 绝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的 具 体 信 息 此 外, 进 口 商 常 被 以 非 正 式 和 非 官 方 的 方 式 告 知,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还 需 满 足 最 低 进 口 价 格 要 求 该 最 低 进 口 价 格 系 由 巴 西 政 府 在 经 国 内 产 业 请 求 后, 与 国 内 产 业 协 商 确 定, 并 由 海 关 在 边 境 实 施 满 足 最 低 进 口 价 格 是 获 得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前 提 条 件 和 计 算 进 口 商 品 海 关 价 格 的 基 础 最 低 进 口 价 格 措 施 完 全 缺 乏 透 明 度, 不 仅 没 有 实 行 该 措 施 的 法 律 基 础, 巴 西 也 没 有 公 布 任 何 有 关 最 低 价 格 的 具 体 数 额 的 信 息 巴 西 上 述 做 法 主 要 涉 及 以 下 税 号 的 产 品 :8518.21( 单 喇 叭 音 箱 ) 8518.22( 多 喇 叭 音 箱 ) 8518.29( 其 他 ) 9003.11( 塑 料 制 眼 镜 架 ) 9003.19( 其 他 材 料 制 眼 镜 架 ) 9004.10 ( 太 阳 镜 ) 9004.90( 变 色 镜 ) 9603.29( 其 他, 画 笔 毛 笔 及 化 妆 用 的 类 似 笔 ) 中 方 对 巴 西 上 述 措 施 与 WTO 相 关 规 则 的 一 致 性 表 示 关 注, 具 体 包 括 : 1. 进 口 许 可 程 序 协 定 第 1.3 条 和 第 3.2 条 2007 年 10 月 8 日, 巴 西 在 其 向 WTO 进 口 许 可 委 员 会 的 通 报 中 提 到 巴 西 对 进 口 产 品 实 行 非 自 动 许 可 程 序 是 为 了 达 到 重 要 目 标, 如 保 护 人 类 动 植 物 的 健 康 和 环 境 等 然 而, 从 受 影 响 的 具 体 产 品 来 看, 对 中 国 产 品 的 控 制 与 达 到 上 述 重 要 目 标 无 密 切 联 系 因 此, 巴 西 的 实 际 做 法 与 其 向 WTO 进 口 许 可 程 序 委 员 会 通 报 的 范 围 和 目 的 不 符 巴 西 对 中 国 产 品 实 行 非 自 动 许 可 证 程 序 的 目 的 纯 粹 带 有 保 护 性, 其 目 的 是 统 计 监 测 外 贸 政 策 关 注 的 部 分 产 品 的 贸 易 流 量 并 跟 进 相 关 征 税 操 作 巴 西 的 做 法 是 对 非 自 动 许 可 程 序 的 不 合 理 应 用, 阻 碍 了 中 国 产 品 顺 利 进 入 巴 西 市 场 巴 西 可 以 出 于 环 境 和 健 康 的 目 的 限 制 某 些 商 品 的 贸 易, 但 这 些 理 由 不 应 成 为 贸 易 歧 视 和 贸 易 保 护 的 借 口 另 外, 巴 西 通 过 强 制 实 施 最 低 进 口 价 格 的 方 式 发 放 非 自 动 许 可 证, 且 未 公 布 最 低 进 口 价 格 的 具 体 数 值 以 及 实 施 最 低 进 口 限 价 的 原 因 中 方 认 为, 巴 西 上 述 做 法 与 进 口 许 可 程 序 协 定 前 言 中 " 非 自 动 许 可 程 序 的 行 政 负 担 不 应 超 过 为 管 理 该 措 施 所 绝 对 必 要 的 限 度 " 的 原 则 及 进 口 许 可 证 协 定 第 1.3 条 和 第 3.2 条 项 下 " 防 止 许 可 程 序 可 能 引 起 贸 易 扭 曲 " 和 " 除 实 行 限 制 所 造 成 的 贸 易 限 制 或 贸 易 扭 曲 作 用 之 外, 非 自 动 许 可 不 得 对 进 口 产 品 产 生 此 类 作 用 " 的 规 定 的 一 致 性 值 得 商 榷 2. 进 口 许 可 程 序 协 定 的 第 3.3 条 巴 西 海 关 处 理 非 自 动 许 可 申 请 的 时 间 过 长 且 缺 乏 透 明 度 在 不 批 准 许 可 证 时 不 提 供 任 何 原 因 和 具 体 信 息 巴 西 以 达 到 海 关 最 低 标 准 价 格 作 为 批 准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前 提, 这 一 做 法 缺 乏 国 内 法 律 依 据, 且 海 关 最 低 价 格 也 没 有 公 开, 与 进 口 许 可 证 协 定 第 3.3 条 " 各 成 员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14 / 261

应 公 布 充 分 的 信 息 " 要 求 不 符 3. 进 口 许 可 证 程 序 协 定 第 5.1 条 和 第 8.2 条 (b) 项 巴 西 对 中 国 产 品 实 施 的 非 自 动 许 可 程 序 超 出 了 非 自 动 许 可 证 的 管 理 范 围, 但 未 向 进 口 许 可 证 委 员 会 通 报, 例 如, 巴 西 没 有 向 进 口 许 可 证 委 员 会 通 报 其 以 最 低 进 口 限 价 作 为 批 准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前 提 中 方 认 为, 巴 方 未 充 分 履 行 其 在 进 口 许 可 证 程 序 协 定 第 5 条 第 1 款 和 第 8 条 第 2 款 (b) 项 下 的 义 务 4. 海 关 估 价 协 定 第 1 至 7 条 海 关 估 价 协 定 第 1-6 条 提 供 了 产 品 海 关 估 价 的 原 则, 但 其 中 没 有 任 何 条 款 提 及 实 行 最 低 进 口 价 格 作 为 产 品 估 价 的 可 选 方 法 特 别 是 第 7 条 明 确 禁 止 在 最 低 海 关 限 价 任 意 或 虚 构 的 价 格 基 础 上 进 行 海 关 估 价 巴 西 在 海 关 估 价 时 设 定 最 低 限 价, 并 将 最 低 限 价 与 批 准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挂 钩, 与 海 关 估 价 协 定 的 估 价 原 则 不 符 ( 三 ) 通 关 环 节 壁 垒 无 内 容 ( 四 ) 对 进 口 产 品 征 收 歧 视 性 的 国 内 税 费 无 内 容 ( 五 )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巴 西 对 玩 具 进 口 实 施 非 常 严 格 的 检 测 要 求, 并 且 对 国 内 外 产 品 实 施 不 同 的 认 证 程 序 巴 西 要 求 进 口 玩 具 必 须 在 巴 西 选 定 的 五 家 国 内 实 验 室 进 行 强 制 性 抽 样 检 测 而 不 认 可 其 他 实 验 室 的 测 试 报 告 此 外, 巴 西 允 许 国 内 玩 具 生 产 商 用 销 售 前 批 准 来 替 代 强 制 性 抽 样 检 测, 但 却 不 给 予 进 口 产 品 的 生 产 商 以 同 样 待 遇, 而 且 对 进 口 玩 具 的 测 试 会 导 致 产 品 在 海 关 延 误 多 达 70 天 的 时 间 中 方 认 为 巴 西 应 该 取 消 对 国 内 外 产 品 的 区 分 对 待, 并 且 认 可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的 实 验 室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 六 )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2008 年 5 月 7 日, 巴 西 农 畜 食 品 供 应 部 动 植 物 卫 生 秘 书 处 向 WTO 通 报 了 关 于 酒 精 饮 料 特 征 和 质 量 标 准 的 技 术 法 规 草 案 该 标 准 中 存 在 着 众 多 与 国 际 标 准 及 通 行 做 法 不 相 一 致 的 地 方 首 先, 该 标 准 草 案 根 据 化 学 成 分 对 酒 精 饮 料 进 行 分 类, 而 大 多 数 国 家 采 用 的 分 类 依 据 是 原 料 和 生 产 工 艺 ; 第 二, 该 标 准 将 最 小 酒 精 浓 度 设 定 为 35%, 低 于 37% 的 国 际 标 准, 将 最 大 酒 精 浓 度 设 定 为 54%, 与 相 关 的 国 际 标 准 并 不 一 致 ; 第 三, 该 法 规 还 对 酒 精 饮 料 中 所 允 许 使 用 的 香 精 品 种 做 出 了 过 多 的 限 制 ; 第 四, 该 法 规 草 案 对 每 升 酒 精 饮 料 中 的 糖 分 含 量 进 行 了 限 制, 中 方 认 为 无 论 从 品 质 上 来 说, 还 是 从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方 面 来 说, 该 项 限 制 的 必 要 性 有 待 确 定 中 方 希 望, 巴 西 该 技 术 法 规 应 根 据 相 关 的 国 际 标 准 和 贸 易 惯 例 作 出 修 正, 避 免 对 国 际 贸 易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阻 碍 ( 七 )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自 1989 年 12 月 第 一 次 对 中 国 产 品 发 起 反 倾 销 调 查 以 来, 截 至 2008 年 底, 巴 西 共 对 中 国 产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15 / 261

品 发 起 了 41 起 反 倾 销 调 查 案 件, 涉 及 机 电 五 金 化 工 轻 工 纺 织 食 品 等 产 品 1. 反 倾 销 2008 年, 巴 西 对 中 国 新 发 起 8 起 反 倾 销 调 查 案 件, 涉 及 机 动 小 客 车 用 橡 胶 轮 胎 聚 丙 烯 高 分 子 薄 膜 人 造 纤 维 短 纤 纺 制 单 纱 线 产 品 电 炉 用 碳 棒 ( 直 径 小 于 450mm 的 任 何 长 度 ) 汽 车 轮 胎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圆 珠 笔 鞋 靴 等 产 品 ; 对 中 国 6 种 产 品 做 出 了 反 倾 销 裁 决 ( 包 括 复 审 裁 决 ), 对 圆 珠 笔 聚 氯 乙 烯 草 甘 膦 ( 日 落 复 审 ) 等 3 种 产 品 采 取 了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措 施 另 外, 合 成 化 纤 毯 和 太 阳 镜 等 2 种 产 品 反 倾 销 调 查 结 案 且 不 采 取 任 何 反 倾 销 措 施 ; 对 产 自 中 国 的 粘 胶 纤 维 实 施 征 收 0.18 美 元 的 临 时 反 倾 销 措 施, 为 期 6 个 月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2008 年 新 发 起 反 倾 销 案 件 的 情 况 1 机 动 小 客 车 用 橡 胶 轮 胎 2008 年 6 月 5 日,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贸 易 保 护 局 发 布 通 知, 根 据 2008 年 1 月 9 日 巴 西 国 家 轮 胎 工 业 协 会 (ANIP) 的 申 诉, 该 局 决 定 于 6 月 5 日 起, 对 进 口 自 中 国 的 机 动 小 客 车 用 橡 胶 轮 胎 进 行 反 倾 销 立 案 调 查, 涉 案 产 品 的 南 锥 体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号 为 40111000 2 汽 车 轮 胎 2008 年 5 月 16 日,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调 查 机 构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轮 辋 直 径 为 20 英 寸 22 英 寸 和 22.5 英 寸 轮 胎, 启 动 为 期 180 天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并 将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决 定 是 否 对 中 国 轮 胎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3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2008 年 6 月 23 日,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贸 易 保 护 局 发 布 通 知, 应 巴 西 业 界 的 申 请, 该 局 决 定 于 2008 年 6 月 18 日 起, 对 进 口 自 中 国 的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进 行 反 倾 销 立 案 调 查 涉 案 产 品 的 南 锥 体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号 为 90183111 和 90183119 此 次 立 案, 巴 西 方 面 针 对 的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包 括 1ml 3ml 5ml 10ml 20ml 等 容 量 巴 西 调 查 机 关 初 步 认 定, 中 国 涉 案 产 品 的 销 售 价 格 低 于 正 常 价 值 14.9 美 元 / 千 克, 倾 销 幅 度 为 683.9% 4 圆 珠 笔 2008 年 10 月 28 日, 巴 西 外 贸 部 (SECEX) 对 进 口 自 中 国 的 圆 珠 笔 进 行 反 倾 销 立 案 调 查, 涉 案 产 品 海 关 编 码 为 96081000, 采 用 法 国 作 为 替 代 国 计 算 正 常 价 值, 巴 西 外 贸 局 认 定 中 国 涉 案 产 品 的 绝 对 倾 销 幅 度 为 22.74 美 元 / 千 克 涉 案 产 品 的 相 对 倾 销 幅 度 为 783.5% 5 电 炉 用 碳 棒 产 品 2008 年 7 月 22 日, 巴 西 决 定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直 径 小 于 450mm 的 任 何 长 度 的 电 炉 用 碳 棒 产 品 进 行 反 倾 销 立 案 调 查 涉 案 产 品 南 锥 体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号 为 85451100 和 38011000 6 人 造 纤 维 短 纤 纺 制 单 纱 线 产 品 2008 年 8 月 13 日,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发 布 通 知, 决 定 对 原 产 于 奥 地 利 印 度 印 度 尼 西 亚 中 国 和 泰 国 的 人 造 纤 维 短 纤 纺 织 单 纱 线 产 品 进 行 反 倾 销 调 查 涉 案 产 品 南 锥 体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号 为 55101100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16 / 261

7 聚 丙 烯 高 分 子 薄 膜 2008 年 8 月 26 日,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发 布 通 知, 决 定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阿 根 廷 智 利 厄 瓜 多 尔 秘 鲁 和 美 国 的 聚 丙 烯 高 分 子 薄 膜 (polypropylene polymer film) 进 行 反 倾 销 立 案 调 查 8 鞋 靴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公 布 了 进 口 自 中 国 的 鞋 靴 反 倾 销 案 的 相 关 情 况 在 该 案 中, 巴 西 选 择 意 大 利 为 替 代 国, 采 用 意 大 利 国 内 市 场 的 产 品 价 格, 以 此 为 基 础 计 算 中 国 产 品 正 常 价 值 为 31.96 美 元 / 双, 而 采 用 的 中 国 出 口 到 巴 西 的 鞋 靴 价 格 数 据 为 FOB5.97 美 元 / 双 由 此 计 算 的 绝 对 倾 销 幅 度 为 25.99 美 元 / 双, 相 对 倾 销 幅 度 为 435.7% (2)2006 2007 年 发 起 的 反 倾 销 案 件 在 2008 年 的 进 展 1 裁 定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情 况 2008 年 9 月, 巴 西 决 定 对 进 口 自 中 国 的 聚 氯 乙 烯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最 高 税 率 达 21.6% 其 中, 对 上 海 氯 碱 化 工 等 4 家 聚 氯 乙 烯 生 产 商 征 收 10.5% 的 反 倾 销 税, 对 中 国 其 他 聚 氯 乙 烯 生 产 商 征 收 21.6% 反 倾 销 税 2007 年 9 月 24 日, 巴 西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聚 氯 乙 烯 进 行 反 倾 销 立 案 调 查, 涉 案 产 品 海 关 编 码 为 39041010 2008 年 12 月,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决 定 对 自 中 国 进 口 的 公 共 汽 车 和 卡 车 轮 胎 征 收 每 公 斤 1.33 美 元 的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2 征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的 情 况 2008 年 10 月 9 日,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在 其 官 方 公 报 上 发 布 决 议, 即 日 起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和 奥 地 利 的 粘 胶 纤 维 ( 南 锥 体 税 号 为 55041000) 实 施 为 期 6 个 月 的 临 时 反 倾 销 措 施, 分 别 征 收 0.18 美 元 / 公 斤 0.39 美 元 / 公 斤 和 0.33 美 元 / 公 斤 的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3 终 止 反 倾 销 调 查 或 不 征 税 的 情 况 A. 太 阳 镜 2008 年 3 月 10 日,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颁 布 第 14 号 通 告,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太 阳 镜 ( 南 锥 体 共 同 关 税 税 号 90041000) 反 倾 销 调 查 结 案, 不 采 取 任 何 反 倾 销 措 施 2006 年 9 月 15 日, 巴 西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太 阳 镜 进 行 反 倾 销 立 案 调 查 B. 合 成 化 纤 毯 2008 年 7 月 3 日,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发 布 第 44 号 公 告, 决 定 对 原 产 中 国 的 合 成 化 纤 毯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无 措 施 结 案 2007 年 6 月 29 日, 巴 西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合 成 化 纤 毯 进 行 反 倾 销 调 查 涉 案 产 品 南 锥 体 共 同 关 税 税 号 为 63014000 (3) 反 倾 销 复 审 情 况 2008 年 7 月 3 日, 巴 西 发 布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草 甘 膦 做 出 反 倾 销 日 落 复 审 终 裁 结 果, 决 定 将 进 口 自 中 国 的 草 甘 膦 的 反 倾 销 适 用 税 率 由 11.7% 下 调 至 2.9%, 有 效 期 至 2009 年 2 月 12 日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副 部 长 韦 伯 巴 拉 尔 表 示, 这 次 下 调 是 由 于 巴 方 更 正 了 计 算 标 准, 在 确 定 中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17 / 261

国 草 甘 膦 倾 销 幅 度 时, 巴 方 参 考 了 阿 根 廷 的 市 场 参 数, 而 此 前 未 考 虑 进 口 自 阿 根 廷 的 产 品 价 格 已 包 含 了 运 输 和 保 险 费 用 2008 年 12 月 18 日, 巴 西 发 展 工 业 外 贸 部 贸 易 保 护 局 发 布 通 知, 决 定 对 来 自 中 国 印 度 的 自 行 车 新 橡 胶 充 气 轮 胎 ( 不 包 括 含 凯 夫 拉 纤 维 (kevlar) 或 高 碳 钢 (hiten) 的 轮 胎 ) 征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进 行 复 审 复 审 拟 参 考 中 国 台 北 的 第 三 方 市 场 价 格, 有 关 产 品 南 锥 体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税 号 为 4011.50.00 2008 年 12 月 29 日, 巴 西 公 布 了 对 产 自 中 国 的 未 锻 轧 金 属 镁 ( 南 锥 体 税 号 为 8104.11.00 和 8104.19.00) 进 行 反 倾 销 复 审 的 情 况 在 复 审 中, 巴 西 以 俄 罗 斯 向 日 本 出 口 同 类 产 品 的 价 格 作 为 基 础 确 定 中 国 向 巴 西 出 口 产 品 的 正 常 价 值 为 FOB3.4 美 元 / 千 克, 而 在 调 查 期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内, 中 国 出 口 到 巴 西 的 未 锻 轧 金 属 镁 的 价 格 为 FOB4.49 美 元 / 千 克 由 此 确 定 的 绝 对 倾 销 幅 度 为 -1.09 美 元 / 千 克, 相 对 倾 销 幅 度 为 -24.3%, 中 国 相 关 产 品 不 存 在 倾 销 行 为 巴 西 原 来 对 产 自 中 国 的 未 锻 轧 金 属 镁 征 收 的 1.18 美 元 / 千 克 的 反 倾 销 税 将 于 2009 年 10 月 10 日 到 期, 而 根 据 巴 西 1995 年 1602 号 法 令 规 定 复 审 的 期 限 可 长 至 12 个 月, 利 益 相 关 方 可 在 反 倾 销 税 到 期 前 的 90 天 内 提 交 复 审 申 请, 因 此 2009 年 可 能 还 有 利 益 相 关 方 提 起 复 审 申 请 (4) 巴 西 对 华 贸 易 救 济 调 查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在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问 题 上, 根 据 中 巴 两 国 签 署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巴 西 联 邦 共 和 国 关 于 贸 易 投 资 领 域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巴 政 府 在 备 忘 录 中 正 式 承 认 中 国 的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但 巴 西 仍 然 根 据 其 1995 年 第 1602 号 法 令 的 规 定, 把 中 国 作 为 非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以 第 三 方 出 口 产 品 价 格 为 基 础 确 定 中 国 产 品 的 正 常 价 值 巴 西 没 有 及 时 修 改 国 内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也 没 有 纠 正 其 对 中 国 发 起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中 的 错 误 做 法, 这 严 重 损 害 了 中 方 的 正 当 利 益 巴 西 在 对 中 国 进 行 反 倾 销 调 查 以 及 反 倾 销 复 审 中, 以 第 三 方 价 格 为 基 础 确 定 中 国 出 口 产 品 正 常 价 值 的 具 体 案 件 如 下 : 草 甘 膦 ( 选 择 阿 根 廷 ) 自 行 车 新 橡 胶 充 气 轮 胎 ( 选 择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 未 锻 轧 金 属 镁 ( 以 俄 罗 斯 向 日 本 出 口 同 类 产 品 的 价 格 为 基 础 ) 鞋 靴 ( 意 大 利 ) 挂 锁 ( 选 择 墨 西 哥 ) 大 蒜 ( 选 择 阿 根 廷 ) SDS 钻 头 ( 选 择 德 国 ) 自 行 车 新 轮 胎 ( 选 择 阿 根 廷 ) 手 动 升 降 滑 轮 ( 选 择 日 本 ) 台 式 电 风 扇 ( 选 择 哥 伦 比 亚 ) 圣 诞 树 及 圣 诞 树 用 装 饰 球 ( 选 择 阿 根 廷 ) 太 阳 镜 ( 以 法 国 向 芬 兰 出 口 太 阳 镜 的 价 格 为 基 础 ) 含 或 不 含 镜 片 的 镜 架 ( 以 意 大 利 向 南 非 出 口 同 类 产 品 的 价 格 为 基 础 ) PVC S 树 脂 ( 选 择 印 度 ) 巴 西 发 起 反 倾 销 或 申 请 复 审 的 申 请 方, 在 提 交 的 申 请 中 会 选 择 对 自 己 有 利 的 第 三 方 价 格 数 据 和 调 查 期, 被 诉 企 业 缺 乏 充 足 的 时 间 提 出 异 议, 绝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巴 西 反 倾 销 调 查 机 关 采 纳 申 诉 方 的 意 见 纵 观 巴 西 近 两 年 进 行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和 复 审, 既 选 发 展 中 国 家, 也 选 发 达 国 家 法 国 德 国 日 本 等 发 达 国 家 的 劳 动 力 和 生 产 资 料 等 成 本 都 明 显 高 于 中 国, 以 这 些 国 家 的 价 格 数 据 为 基 础 确 定 的 中 国 产 品 正 常 价 值 严 重 偏 离 实 际 情 况, 以 此 判 断 中 国 出 口 产 品 存 在 倾 销 是 不 负 责 任 的, 这 在 2008 年 巴 西 发 起 的 圆 珠 笔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反 倾 销 案 中 表 现 尤 为 明 显 巴 西 在 对 进 口 自 中 国 的 圆 珠 笔 反 倾 销 调 查 中, 采 用 法 国 作 为 替 代 国 计 算 正 常 价 值, 巴 西 外 贸 局 认 定 中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18 / 261

国 涉 案 产 品 的 相 对 倾 销 幅 度 为 783.5%; 在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反 倾 销 调 查 中, 巴 西 以 墨 西 哥 向 法 国 出 口 的 价 格 作 为 基 础 确 定 中 国 产 品 的 正 常 价 值, 由 相 关 数 据 算 得 中 国 涉 案 产 品 的 绝 对 倾 销 幅 度 为 14.9 美 元 / 千 克, 相 对 倾 销 幅 度 为 683.9% 另 外, 在 确 定 正 常 价 值 的 过 程 中, 数 据 采 集 往 往 很 草 率 随 意 在 2008 年 的 鞋 靴 案 中, 根 据 申 诉 方 提 交 的 资 料, 以 四 家 意 大 利 公 司 鞋 靴 产 品 的 发 票 为 依 据 确 定 的 正 常 价 值 为 31.96 美 元 / 双, 这 种 数 据 采 集 方 式 具 有 很 大 的 偶 然 性, 由 此 确 定 的 所 谓 正 常 价 值 很 难 体 现 实 际 情 况, 而 且 意 大 利 生 产 的 鞋 靴 产 品 因 为 品 牌 和 传 统 优 势, 生 产 的 产 品 具 有 高 附 加 值, 其 市 场 价 格 并 不 适 合 作 为 中 国 出 口 鞋 靴 产 品 的 参 照 价 格, 由 于 上 述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导 致 最 后 确 定 的 中 国 鞋 靴 产 品 的 绝 对 倾 销 幅 度 为 25.99 美 元 / 双, 相 对 倾 销 幅 度 为 435.7% 在 对 中 国 SDS 钻 头 发 起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中, 巴 西 仅 以 一 德 国 公 司 的 产 品 价 目 表 为 基 础, 就 得 出 中 国 产 SDS 钻 头 的 正 常 价 值 为 10.57 美 元 / 件, 没 有 做 任 何 实 际 分 析 和 比 较, 缺 乏 科 学 性 和 准 确 性 2. 保 障 措 施 2008 年 9 月 5 日,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发 布 通 知, 对 进 口 可 刻 录 光 盘 (optical recordable disc)(cd/dvd) 进 行 保 障 措 施 调 查 本 案 的 调 查 期 为 2003 年 7 月 -2007 年 6 月 据 巴 西 外 贸 委 员 会 统 计, 调 查 期 内, 巴 西 进 口 涉 案 产 品 增 幅 达 637.5% 3. 特 别 保 障 措 施 巴 西 针 对 中 国 纺 织 品 的 特 别 限 制 措 施 有 效 期 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涉 及 的 产 品 有 丝 绸 化 纤 合 成 纤 维 布 丝 绒 汗 衫 套 头 衫 和 羊 毛 衫 大 衣 和 夹 克 衫 刺 绣 根 据 中 国 政 府 与 巴 西 政 府 签 署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和 巴 西 联 邦 共 和 国 发 展 工 业 和 外 贸 部 关 于 在 贸 易 和 投 资 领 域 加 强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有 关 条 款, 从 2006 年 4 月 3 日 起, 巴 西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丝 绸 灯 芯 绒 聚 酯 纤 维 毛 衫 和 套 头 衫 针 织 衬 衫 和 T 恤 衫 外 衣 大 衣 和 夹 克 衫 化 纤 布 刺 绣 产 品 单 方 实 行 进 口 管 理 中 方 对 这 些 产 品 不 实 行 出 口 管 理, 有 效 期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由 于 该 备 忘 录 已 于 2008 年 年 底 到 期 为 此, 巴 西 纺 织 和 成 衣 业 联 合 会 正 谋 求 在 政 府 的 帮 助 下, 延 长 或 修 改 这 一 协 议, 争 取 将 更 多 中 国 产 品 纳 入 该 协 议 框 架 巴 方 业 界 认 为 即 便 无 法 同 中 方 签 署 类 似 协 议, 巴 方 也 会 根 据 中 国 2001 年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引 用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的 特 别 保 护 条 款, 对 进 口 自 中 国 的 纺 织 品 加 以 限 制 针 对 中 国 一 般 商 品 的 特 保 法 令 有 效 期 到 2013 年 12 月 11 日 根 据 巴 西 特 保 法 令, 企 业 或 行 业 提 出 特 保 请 求 后, 政 府 应 受 理 并 在 30 天 内 与 中 方 磋 商, 以 达 成 减 轻 或 避 免 行 业 损 害 的 协 议 如 磋 商 未 果, 巴 方 将 实 施 调 查 ( 八 ) 政 府 采 购 第 8666 号 法 律 招 标 采 购 法 规 定 太 过 严 格, 执 行 法 律 中 存 在 弊 端, 实 践 中 难 于 执 行 巴 西 第 8666 号 法 令 对 除 涉 及 信 息 和 通 讯 产 品 之 外 的 大 多 数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进 行 了 规 范, 规 定 必 须 对 所 有 投 标 者 提 供 无 歧 视 待 遇 但 是, 该 法 令 的 执 行 法 规 却 允 许 考 虑 非 价 格 因 素, 向 某 些 国 内 产 品 提 供 优 惠 待 遇, 并 且 对 可 以 享 受 政 府 资 助 的 产 品 有 当 地 含 量 的 要 求 巴 西 第 1070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19 / 261

号 (1997 年 ) 法 令 规 定 了 信 息 技 术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政 府 采 购, 该 法 令 要 求 联 邦 机 构 和 半 官 方 机 构 根 据 一 项 复 杂 而 不 透 明 的 价 格 技 术 要 求 为 国 产 计 算 机 产 品 提 供 优 惠 待 遇 此 外, 巴 西 政 府 非 盈 利 性 医 院 等 部 门 在 采 购 过 程 往 往 倾 向 于 购 买 本 国 产 品 巴 西 对 外 资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的 限 制 使 得 外 资 服 务 提 供 商 无 法 进 入 其 能 源 和 建 筑 行 业 ( 九 ) 出 口 限 制 无 内 容 ( 十 ) 补 贴 巴 西 政 府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税 收 和 财 政 鼓 励 措 施, 鼓 励 企 业 出 口 和 使 用 国 产 原 材 料 为 支 持 巴 西 公 司 的 扩 张 经 营, 实 现 现 代 化 经 营 战 略, 巴 西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银 行 对 企 业 购 买 或 租 用 新 机 械 设 备 提 供 优 惠 融 资 服 务, 以 鼓 励 企 业 购 买 国 产 设 备 和 机 械 巴 西 对 农 业 实 施 补 贴 的 主 要 方 式 是 对 家 庭 式 农 业 生 产 提 供 生 产 贷 款 和 延 长 还 贷 期 限 等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 十 一 ) 服 务 贸 易 壁 垒 无 内 容 ( 十 二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不 力 无 内 容 ( 十 三 ) 不 合 理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措 施 无 内 容 ( 十 四 ) 其 他 壁 垒 无 内 容 2.1.4 投 资 壁 垒 ( 一 ) 投 资 准 入 壁 垒 在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领 域, 外 资 不 得 超 过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20% 企 业 必 须 以 股 份 公 司 的 形 式 存 在 并 且 其 只 能 发 行 记 名 股 票 在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领 域, 只 有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协 定 七 个 成 员 国 和 拉 丁 美 洲 一 体 化 协 定 成 员 国 的 公 民 持 有 过 半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的 公 司 才 能 经 营 未 在 巴 西 设 立 公 司 代 表 处 或 其 他 商 业 存 在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不 能 直 接 投 资 巴 国 内 公 共 航 空 领 域 外 资 在 民 航 企 业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20% 只 有 巴 西 公 民 和 在 巴 西 设 有 办 公 场 所 并 营 业 的 公 司 才 能 拥 有 悬 挂 巴 西 国 旗 的 船 舶 ( 二 ) 投 资 经 营 壁 垒 1. 巴 西 整 体 投 资 环 境 评 价 巴 西 工 业 发 展 研 究 所 (IEDI) 对 47 个 国 家 的 投 资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后 认 为, 巴 西 的 投 资 成 本 比 中 国 高 30%, 比 韩 国 高 118%, 仅 低 于 泰 国 和 爱 尔 兰, 位 居 第 三 位 高 税 赋 和 高 利 率 是 巴 西 投 资 成 本 居 高 不 下 的 主 要 因 素 巴 西 的 加 速 经 济 增 长 计 划 (PAC) 放 宽 了 某 些 领 域 的 经 营 许 可, 有 利 于 投 资 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和 长 期 规 划, 但 对 巴 西 进 行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缺 乏 可 靠 的 法 律 保 证 巴 西 的 电 信 能 源 和 交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20 / 261

通 市 场 尚 无 明 确 的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2. 关 于 巴 西 税 收 巴 西 是 全 球 赋 税 最 重 的 国 家 之 一, 巴 西 的 税 收 体 系 复 杂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2009 年 营 商 环 境 报 告, 巴 西 在 纳 税 方 面 的 排 名 下 降 了 7 位, 巴 西 企 业 每 年 完 成 纳 税 程 序 耗 费 时 间 最 多, 平 均 耗 费 2600 小 时 (108.3 天 ), 而 拉 美 地 区 平 均 耗 时 393.5 小 时, 经 合 组 织 国 家 平 均 耗 时 210.5 天 巴 西 企 业 净 利 润 的 69.4% 被 用 于 纳 税 进 口 商 品 完 税 后 的 成 本 通 常 是 CIF 价 的 1.8 2 倍 税 收 负 担 沉 重, 税 法 繁 多 且 内 容 繁 杂, 有 时 还 出 现 互 相 矛 盾 的 情 况, 对 外 国 投 资 经 营 者 构 成 较 大 的 障 碍, 提 请 关 注 巴 西 市 场 的 企 业 在 考 虑 投 资 成 本 前 充 分 了 解 巴 西 的 税 负 情 况 2.2 阿 根 廷 2.2.1 双 边 贸 易 投 资 概 况 据 中 国 海 关 统 计,2008 年, 中 国 和 阿 根 廷 双 边 贸 易 总 额 为 144.0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45.4% 其 中, 中 国 对 阿 根 廷 出 口 50.4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41.3%; 自 阿 根 廷 进 口 93.6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47.7% 中 国 逆 差 43.2 亿 美 元 中 国 对 阿 根 廷 出 口 的 主 要 产 品 是 摩 托 车 及 装 有 辅 助 发 动 机 的 脚 踏 车 自 动 数 据 处 理 设 备 及 其 部 件 视 频 信 号 录 制 或 重 放 设 备 有 机 或 无 机 化 合 物 空 气 泵 或 真 空 泵 等 ; 自 阿 根 廷 进 口 的 主 要 产 品 是 大 豆 豆 油 动 植 物 油 脂 矿 物 燃 料 矿 物 油 及 其 产 品 皮 革 制 品 等 据 中 国 商 务 部 统 计,2008 年, 中 国 公 司 在 阿 根 廷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营 业 额 1.08 亿 美 元 ; 完 成 劳 务 合 作 合 同 金 额 62 万 美 元 据 中 国 商 务 部 统 计,2008 年, 经 中 国 商 务 部 批 准 或 备 案, 中 国 在 阿 根 廷 的 非 金 融 类 投 资 额 为 3181 万 美 元 2008 年, 阿 根 廷 对 华 投 资 项 目 6 个, 实 际 使 用 金 额 1266 万 美 元 2.2.2 贸 易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概 述 ( 一 ) 贸 易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发 展 1 关 税 制 度 (1) 关 税 管 理 制 度 阿 根 廷 对 贸 易 伙 伴 至 少 给 予 最 惠 国 待 遇 作 为 南 锥 体 共 同 市 场 (MERCOSUR, 又 称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 的 成 员 国, 阿 根 廷 与 其 他 成 员 国 一 起 实 行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CET) 阿 根 廷 联 邦 税 收 管 理 局 下 设 的 海 关 总 署 负 责 执 行 海 关 措 施 联 邦 规 划 公 共 投 资 和 服 务 部 在 关 税 结 构 的 改 进 方 面 也 起 到 一 定 的 作 用 根 据 南 锥 体 共 同 市 场 委 员 会 第 CMC38/05 号 决 议,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南 锥 体 成 员 国 每 年 可 豁 免 100 个 税 号 (8 位 ) 项 下 的 产 品 不 受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的 约 束, 并 每 六 个 月 调 整 一 次 税 号, 至 多 可 调 整 例 外 税 号 的 20% 2009 年 1 月 1 日 前, 阿 根 廷 对 产 自 非 南 锥 体 成 员 国 的 资 本 货 物 实 行 零 税 率 根 据 第 CMC39/05 号 决 议, 自 2009 年 1 月 1 起, 阿 根 廷 将 对 信 息 和 通 讯 相 关 产 品 实 施 修 订 后 的 共 同 对 外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21 / 261

关 税 根 据 阿 根 廷 2008 年 实 行 的 小 麦 额 外 计 划 和 玉 米 额 外 计 划, 如 果 小 麦 年 产 量 超 额 1000 万 吨, 大 型 和 中 等 规 模 农 场 主 只 需 缴 纳 10% 和 8% 的 小 麦 出 口 关 税, 而 小 规 模 农 场 主 可 享 受 零 关 税 的 优 惠 阿 根 廷 在 进 口 货 物 的 CIF 价 格 上 计 征 关 税 阿 根 廷 不 征 收 季 节 性 临 时 性 和 可 变 性 进 口 关 税 (2) 关 税 水 平 及 其 调 整 2008 年, 阿 根 廷 开 展 将 其 关 税 减 让 表 向 协 调 制 度 (HS)1996 转 换 的 工 作 2008 年 4 月 8 日, 阿 根 廷 向 WTO 提 出 关 于 暂 不 适 用 GATT1994 第 2 条 的 豁 免 延 期 申 请, 根 据 WTO 总 理 事 会 2008 年 7 月 31 日 做 出 的 决 定, 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 之 前, 阿 根 廷 暂 不 适 用 GATT1994 第 2 条 规 定, 以 使 其 能 够 实 施 所 建 议 的 关 于 协 调 制 度 税 则 的 修 改, 总 理 事 会 同 时 还 决 定 阿 根 廷 应 在 必 要 时 立 即 与 利 益 相 关 方 开 展 GATT1994 第 28 条 第 1 3 款 的 谈 判 和 磋 商, 并 不 迟 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 前 完 成 所 有 磋 商 和 谈 判, 且 在 上 述 根 据 GATT1994 第 28 条 第 3 款 所 采 取 的 谈 判 和 磋 商 结 果 生 效 之 前, 其 他 成 员 可 以 在 其 认 为 阿 根 廷 未 给 予 足 够 补 偿 水 平 的 范 围 内, 暂 停 其 与 阿 根 廷 的 最 初 谈 判 减 让 2007 年, 阿 根 廷 简 单 平 均 关 税 税 率 约 为 10.4%, 农 产 品 约 为 9.9%, 非 农 产 品 约 为 10.5% 阿 根 廷 对 大 部 分 产 品 征 收 的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税 率 在 0 22% 之 间, 对 4.4% 税 号 的 产 品 征 收 35% 的 税 率, 主 要 是 地 毯 机 织 物 编 织 或 钩 编 织 物 服 装 纺 织 品 鞋 类 产 品 和 部 分 汽 车 2008 年, 阿 根 廷 将 小 麦 和 玉 米 出 口 关 税 调 低 5 个 百 分 点, 分 别 降 至 23% 和 20% 此 外, 阿 根 廷 还 将 面 粉 的 出 口 关 税 由 原 来 的 10% 上 调 至 18% 2 主 要 进 口 管 理 制 度 生 产 部 是 阿 根 廷 负 责 管 理 对 外 贸 易 的 机 构, 其 下 属 的 工 贸 和 中 小 企 业 国 务 秘 书 处 负 责 制 定 外 贸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监 督 执 行 阿 根 廷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分 为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和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两 种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监 管 机 构 是 工 贸 和 中 小 企 业 国 务 秘 书 处 根 据 2008 年 8 月 11 日 向 WTO 许 可 证 委 员 会 的 通 报, 阿 根 廷 现 行 自 动 许 可 证 包 括 产 品 成 分 申 报 许 可 证 (DJCP) 和 预 先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LAPI) 受 产 品 成 分 申 报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产 品 主 要 是 纺 织 和 服 装 产 品 进 口 商 须 向 工 贸 和 中 小 企 业 国 务 秘 书 处 下 属 的 贸 易 政 策 和 管 理 副 国 务 秘 书 处 进 口 处 提 交 申 请 书, 该 程 序 由 人 工 操 作 受 预 先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产 品 包 括 鞋 靴 部 件 卷 纸 纺 织 品 ( 包 括 棉 花 和 合 成 纱 线 ) 农 业 机 械 零 件 和 备 用 件 电 话 零 部 件 纸 板 盒 部 分 木 制 家 具 干 蛋 黄 和 罐 装 桃 子 等 产 品 该 许 可 证 申 报 程 序 由 计 算 机 管 理 申 领 上 述 两 种 许 可 证 需 要 2 10 个 工 作 日 阿 根 廷 第 24425 号 法 令 规 定 了 非 自 动 许 可 证 制 度 的 相 关 内 容 受 阿 根 廷 非 自 动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产 品 包 括 鞋 鞋 部 件 纸 自 行 车 家 庭 用 品 玩 具 轮 胎 和 内 胎 摩 托 车 纺 织 品 和 杂 项 制 品 等 为 申 请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进 口 商 需 向 贸 易 政 策 和 管 理 副 国 务 秘 书 处 下 属 的 进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22 / 261

口 处 提 交 申 请 书 申 请 此 类 许 可 证 需 要 10 30 个 工 作 日 2008 年, 阿 根 廷 政 府 修 订 若 干 进 口 成 衣 产 品 家 居 用 品 及 鞋 靴 的 现 行 非 自 动 许 可 证 机 制, 扩 大 涵 盖 产 品 范 围, 有 关 修 订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 起 生 效 此 外, 阿 根 廷 政 府 又 宣 布 就 若 干 纱 线 织 物 机 械 及 工 具 设 立 非 自 动 许 可 证 机 制, 自 2008 年 11 月 30 日 起 生 效 2009 年 1 月 21 日, 阿 根 廷 铝 制 品 及 加 工 金 属 协 会 要 求 阿 政 府 对 来 自 中 国 和 其 他 亚 洲 国 家 的 进 口 铝 制 品 进 行 限 制 阿 根 廷 生 产 部 已 决 定 和 上 述 组 织 联 合 成 立 工 作 小 组, 密 切 跟 踪 铝 制 品 进 口 数 量 及 其 对 阿 根 廷 相 关 产 业 的 影 响, 其 中 来 自 中 国 的 进 口 铝 制 品 将 是 调 查 重 点 2009 年 1 月 21 日, 阿 根 廷 生 产 部 发 布 公 告, 阿 将 对 进 口 汽 车 轮 胎 采 取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制 度, 涉 及 的 轮 胎 产 品 包 括 汽 车 公 交 车 卡 车 和 农 用 机 械 使 用 的 轮 胎 阿 根 廷 相 关 限 制 措 施 将 使 中 国 对 阿 出 口 轮 胎 将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提 醒 中 国 企 业 注 意 相 关 政 策, 避 免 遭 受 损 失 阿 根 廷 禁 止 进 口 的 产 品 包 括 金 属 回 收 用 二 手 蓄 电 池 污 泥 堆 肥 二 手 摩 托 车 和 机 动 脚 踏 两 用 车 二 手 汽 车 和 汽 车 配 件 杀 虫 剂 ( 在 其 原 产 地 禁 用 ) 二 手 或 翻 新 的 轮 胎 ( 南 锥 体 税 号 4012.10.00 和 4012.20.00) 不 合 格 的 塑 胶 材 料 和 二 手 工 业 制 成 品 酒 类 产 品 ( 装 在 容 量 超 过 5 升 的 容 器 里 ) 医 用 材 料 ( 废 弃 的 不 能 使 用 的 或 过 期 的 ) 麻 醉 剂 等 阿 根 廷 第 1004/01 号 决 议 规 定 联 邦 税 收 管 理 局 有 使 用 参 考 价 值 作 为 海 关 估 价 基 础 的 权 力 第 1907/05 号 决 议 将 参 考 价 值 的 提 法 换 为 标 准 价 值, 该 法 令 规 定 海 关 总 署 确 定 标 准 价 值, 当 进 口 货 物 的 申 报 价 格 低 于 标 准 价 值, 进 口 商 需 要 缴 纳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为 标 准 价 值 和 申 报 价 格 的 差 额 3 主 要 出 口 管 理 制 度 阿 根 廷 规 范 出 口 程 序 的 主 要 法 律 是 第 1981 年 第 22415 号 海 关 法 典 1982 年 第 1001 号 法 令 以 及 联 邦 税 收 管 理 局 2005 年 第 1921 号 决 议 等 阿 根 廷 第 23101 号 法 令 建 立 了 出 口 促 进 制 度,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进 入 国 际 市 场, 减 少 高 附 加 值 出 口 产 品 的 成 本 2008 年 7 月 11 日, 阿 根 廷 经 济 生 产 部 发 布 部 令 137/2008 对 约 50 种 渔 产 品 实 行 出 口 退 税, 退 税 率 为 1% 10% 其 中, 冷 冻 鱼 片 等 出 口 退 税 率 高 达 5% 10%, 以 鼓 励 高 附 加 值 渔 产 品 出 口 2008 年, 阿 根 廷 实 行 小 麦 额 外 计 划 和 玉 米 额 外 计 划 根 据 计 划, 对 于 超 过 规 定 产 量 的 小 规 模 农 业 生 产 者, 可 在 收 入 税 或 个 体 经 营 税 上 享 受 5 个 百 分 点 的 税 收 折 扣 ; 而 超 过 规 定 产 量 的 中 等 和 大 型 规 模 农 业 生 产 者 则 分 别 享 受 2% 和 1% 的 税 收 优 惠 如 果 小 麦 和 玉 米 的 年 产 量 超 过 1300 万 吨 和 1500 万 吨 的 平 均 年 产 水 平, 将 根 据 超 过 数 量 的 多 少 减 少 出 口 关 税 4 贸 易 救 济 制 度 阿 根 廷 有 关 贸 易 救 济 的 法 律 主 要 以 第 281/97 号 决 议 和 第 622/95 号 法 令 为 基 础,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主 要 有 阿 根 廷 第 1994 年 第 24425 号 法 令 ( 纳 入 乌 拉 圭 回 合 协 议 ),1994 年 第 2121 号 法 令 ( 包 含 执 行 细 则 ),1998 年 第 1326 号 法 令 ( 纳 入 WTO 反 倾 销 协 定 ),2006 年 第 1219 号 法 令 ( 适 用 于 自 非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及 转 型 经 济 国 家 的 进 口 ),1999 年 第 826/99 号 决 议 阿 根 廷 2006 年 第 1219 号 法 令 规 定 了 在 反 倾 销 调 查 中 如 何 确 定 来 自 非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及 转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23 / 261

型 经 济 国 家 出 口 产 品 的 正 常 价 值 价 格 可 比 性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根 据 该 规 定, 上 述 国 家 出 口 产 品 的 正 常 价 值 要 以 恰 当 的 市 场 经 济 第 三 国 的 国 内 销 售 价 格 或 该 第 三 国 对 其 他 国 家 ( 包 括 阿 根 廷 ) 出 口 同 类 商 品 的 价 格 为 基 础 确 定 5 相 关 机 构 调 整 情 况 2008 年 11 月 25 日, 阿 根 廷 总 统 宣 布 对 内 阁 组 成 进 行 调 整, 新 成 立 生 产 部 生 产 部 由 原 阿 根 廷 经 济 和 生 产 部 中 的 工 业 农 业 和 旅 游 国 务 秘 书 处 以 及 国 家 投 资 促 进 局 合 并 组 成, 其 职 责 是 落 实 阿 政 府 与 生 产 对 外 贸 易 工 业 农 业 畜 牧 渔 业 和 旅 游 业 有 关 的 政 策, 具 体 包 括 阐 释 对 外 经 济 政 策 发 布 关 税 调 整 情 况 和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制 定 价 格 指 数 和 反 倾 销 等 救 济 措 施 的 机 制 等 原 经 济 和 生 产 部 变 为 经 济 和 公 共 财 政 部,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提 高 经 济 资 源 在 不 同 经 济 部 门 分 配 的 效 率 并 对 相 关 活 动 进 行 规 范, 促 进 宏 观 经 济 长 期 和 稳 定 增 长, 负 责 执 行 促 进 不 同 生 产 部 门 持 续 和 谐 增 长 的 计 划, 并 对 市 场 竞 争 规 则 进 行 体 制 设 计 等 ( 二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发 展 阿 根 廷 规 范 外 商 投 资 的 主 要 法 律 是 1993 年 颁 布 的 第 21382 号 外 商 投 资 法 及 其 条 例 经 济 生 产 部 负 责 制 定 外 商 投 资 管 理 措 施, 其 下 设 的 工 贸 和 中 小 企 业 国 务 秘 书 处 负 责 外 商 投 资 法 的 实 施, 投 资 促 进 署 负 责 对 外 提 供 和 发 布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信 息 阿 根 廷 通 过 第 25924 号 外 资 促 进 法 (2004 年 9 月 6 日 颁 布 ) 实 行 的 地 平 线 投 资 促 进 计 划 对 投 资 提 供 融 资 优 惠, 减 少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推 动 研 发 和 地 区 发 展 阿 根 廷 鼓 励 外 资 投 资 的 行 业 有 汽 车 及 汽 车 零 件 业 矿 产 业 林 业 软 件 业 生 态 石 油 业 出 版 业 1. 主 要 投 资 促 进 政 策 阿 根 廷 经 济 生 产 部 第 25924 号 法 令 建 立 了 鼓 励 资 本 货 物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优 惠 体 系, 包 括 用 于 投 资 计 划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基 建 工 程 享 受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资 本 货 物 自 采 购 之 日 起 计 算, 三 年 后 折 旧 完 毕, 基 建 项 目 的 折 旧 期 比 通 常 折 旧 期 缩 短 50%; 投 资 项 下 资 本 货 物 采 购 享 受 增 值 税 退 税 增 值 税 可 在 采 购 三 个 月 后 以 现 金 形 式 返 还 为 了 加 强 对 现 有 资 源 的 了 解 并 鼓 励 加 大 未 来 矿 业 投 资, 阿 根 廷 专 门 颁 布 了 第 24196 号 矿 业 投 资 法, 对 矿 业 勘 探 领 域 投 资 提 供 优 惠 政 策, 主 要 包 括 对 新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30 年 的 税 收 政 策 稳 定 期, 并 保 证 现 有 项 目 可 以 延 期, 对 资 本 货 物 进 口 免 税, 规 定 省 级 矿 山 开 采 税 上 限 等 在 森 林 投 资 方 面, 阿 根 廷 颁 布 的 1999 年 第 25080 号 林 业 投 资 法 (LICF) 补 充 和 完 善 了 阿 政 府 1992 年 颁 布 的 林 业 种 植 优 惠 政 策, 规 定 了 从 种 植 到 加 工 及 出 口 各 环 节 在 内 的 优 惠 措 施, 并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长 达 33 年 的 税 收 优 惠 稳 定 期 2. 限 制 和 禁 止 投 资 领 域 阿 根 廷 限 制 外 商 投 资 渔 业 通 讯 媒 体 ( 包 括 无 线 广 播 和 因 特 网 接 入 等 ) 以 及 武 器 和 军 火 行 业 第 25750 号 法 令 规 定, 外 商 持 有 通 讯 媒 体 企 业 股 份 比 例 的 上 限 为 30%, 且 最 多 持 有 30% 的 投 票 权 股 份 另 外, 出 于 国 家 安 全 考 虑, 外 商 在 安 全 区 域 ( 如 边 境 ) 投 资 要 受 一 定 的 限 制,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24 / 261

如 外 商 在 上 述 区 域 购 买 不 动 产, 须 向 国 家 安 全 区 域 委 员 会 申 请 ( 三 ) 与 贸 易 投 资 相 关 的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发 展 1. 外 汇 制 度 2008 年, 由 于 通 货 膨 胀 和 资 金 外 流 的 现 象 初 步 得 到 控 制, 阿 根 廷 政 府 计 划 加 快 货 币 贬 值 速 度, 通 过 汇 率 政 策 的 调 整 对 国 内 市 场 和 企 业 进 行 保 护 阿 根 廷 对 出 口 产 品 的 外 汇 收 入 仍 然 采 取 强 制 性 结 算 阿 根 廷 工 贸 和 中 小 企 业 国 务 秘 书 处 规 定, 根 据 出 口 产 品 的 不 同, 应 在 自 完 成 装 船 日 起 60 至 360 日 内 进 行 结 算 2. 自 由 贸 易 区 阿 根 廷 的 自 由 贸 易 区 主 要 有 火 地 岛 自 由 贸 易 区 和 拉 普 拉 塔 自 由 区 凡 进 口 至 火 地 岛 自 由 贸 易 区 并 用 于 当 地 消 费 的 商 品 享 受 关 税 优 惠 由 阿 根 廷 方 面 提 出 要 求 进 口 到 南 极 洲 地 区 及 一 些 小 群 岛 ( 包 括 南 桑 威 奇 群 岛 和 南 设 得 兰 群 岛 ) 的 商 品 亦 实 行 优 惠 关 税 从 第 三 国 运 往 阿 根 廷 邻 国 并 经 阿 根 廷 领 土 过 境 的 商 品 免 征 关 税 外 国 货 物 进 出 拉 普 拉 塔 自 由 区 不 需 交 纳 进 出 口 关 税 和 统 计 税 ; 货 物 可 在 区 内 拆 卸 整 理 分 类 及 重 新 包 装, 以 便 运 输 储 存 ; 在 自 由 区 可 进 行 商 业 服 务 业 工 业 活 动 ; 货 物 可 在 海 关 指 定 仓 库 存 放 5 年, 在 这 一 期 间, 可 以 销 售, 转 让 或 运 往 第 三 国 ; 可 制 造 在 阿 根 廷 其 他 地 区 不 生 产 的 资 本 货, 产 品 可 进 入 阿 根 廷 其 他 地 区 等 ( 四 )2008 年 颁 布 的 技 术 性 贸 易 措 施 2008 年, 阿 根 廷 向 WTO 通 报 将 对 国 内 市 场 销 售 的 低 压 电 缆 及 传 导 器 使 用 气 体 燃 料 的 家 用 电 器 液 体 燃 料 泵 实 施 统 一 的 南 共 市 技 术 标 准 以 及 计 量 要 求 2008 年 6 月 18 日, 阿 根 廷 国 家 内 贸 管 理 局 通 报 了 关 于 低 压 电 缆 和 导 体 的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技 术 法 规 的 决 议 草 案 该 文 件 规 定 了 额 定 电 压 不 超 过 450/750V 的 交 流 刚 性 或 软 性 聚 氯 乙 烯 绝 缘 电 缆 和 导 体 必 须 通 过 认 证 符 合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标 准, 并 加 贴 合 格 标 志 认 证 必 须 由 销 售 所 在 国 认 可 的 认 证 机 构 进 行 阿 根 廷 国 家 内 贸 管 理 局 于 2008 年 6 月 18 日 通 报 了 决 议 草 案 关 于 燃 气 家 用 器 具 最 低 安 全 和 能 效 要 求 的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技 术 法 规 该 文 件 涉 及 家 用 燃 气 器 具 的 最 低 安 全 和 能 效 要 求, 主 要 规 定 了 家 用 燃 气 器 具 的 材 料 设 计 和 建 造 标 签 以 及 运 行 条 件 要 求 ; 要 求 器 具 及 其 包 装 上 的 说 明 和 警 示 应 使 用 销 售 所 在 国 的 文 字 ; 要 求 提 供 装 配 工 技 术 信 息 手 册 使 用 和 维 护 说 明 根 据 阿 国 家 药 品 食 品 和 医 疗 技 术 管 理 局 发 布 的 决 议 2659/2008, 阿 根 廷 禁 止 在 家 用 卫 生 和 消 毒 用 品 中 使 用 毒 死 蜱 和 敌 敌 畏 活 性 物 质 此 外, 阿 根 廷 还 将 蜂 胶 制 作 辣 椒 粉 用 辣 椒 香 料 啤 酒 以 及 修 改 纤 维 成 分 的 食 品 决 议 草 案 正 式 纳 入 国 家 立 法 阿 根 廷 国 家 食 品 委 员 会 于 2008 年 10 月 1 日 发 布 了 修 正 阿 根 廷 食 品 法 典 第 Ⅻ 章 第 985 条 和 第 988 条 有 关 矿 泉 水 规 定 的 决 议 草 案 在 第 985 条 中 引 入 了 锑 镍 可 融 解 臭 氧 溴 酸 盐 和 三 溴 甲 烷 等 成 分 的 浓 度 限 值, 并 更 新 了 砷 镉 铅 和 酶 的 最 大 限 量 第 988 条 做 出 如 下 修 正 : (m) 氟 化 物 浓 度 超 过 1.5 毫 克 / 升 的 矿 泉 水 必 须 在 显 著 位 置 以 清 晰 可 见 的 方 式 标 注 警 示 语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25 / 261

不 适 合 婴 儿 或 7 岁 以 下 儿 童 饮 用 2.2.3 贸 易 壁 垒 ( 一 ) 关 税 及 关 税 管 理 措 施 在 阿 根 廷 和 巴 西 政 府 的 推 动 下, 南 锥 体 自 2007 年 9 月 28 日 起 将 鞋 类 和 成 衣 的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TEC) 由 20% 上 调 至 35%, 纺 织 品 关 税 由 18% 上 调 至 26% 中 国 是 阿 根 廷 上 述 产 品 的 重 要 来 源 地, 该 做 法 旨 在 限 制 中 国 纺 织 品 鞋 类 产 品 进 入 阿 根 廷 市 场 乃 至 南 锥 体 市 场, 对 中 国 相 关 产 品 对 南 锥 体 成 员 出 口 产 生 了 较 大 影 响 ( 二 ) 进 口 限 制 阿 根 廷 对 鞋 纸 张 自 行 车 家 具 用 品 玩 具 轮 胎 摩 托 车 毛 衫 纺 织 产 品 鞋 部 件 以 及 其 他 工 业 品 等 11 类 产 品 实 行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据 企 业 反 映, 目 前 问 题 主 要 集 中 在 许 可 审 批 时 间 过 长 随 意 性 大 等 方 面, 阿 管 理 部 门 甚 至 口 头 向 企 业 下 达 数 量 限 制 以 摩 托 车 进 口 许 可 为 例, 中 国 在 阿 一 家 摩 托 车 生 产 组 装 企 业 于 2008 年 3 月 向 阿 工 贸 及 中 小 企 业 国 务 秘 书 处 递 交 了 摩 托 车 进 口 许 可 申 请, 在 中 国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阿 方 主 管 部 门 用 了 近 6 个 月 的 时 间 才 签 出 了 部 分 许 可 证, 远 远 超 出 其 在 WTO 中 承 诺 的 10-30 个 工 作 日 的 进 口 许 可 处 理 时 间, 对 企 业 的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极 大 影 响 阿 根 廷 的 进 口 限 制 措 施 还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1. 上 述 措 施 涉 及 部 分 阿 根 廷 国 内 不 生 产 的 产 品, 阿 根 廷 对 该 部 分 产 品 采 取 非 自 动 许 可 证 措 施 不 但 影 响 了 本 国 国 内 产 业 的 发 展, 也 限 制 了 中 国 相 关 产 品 的 出 口 进 口 许 可 程 序 协 定 第 3.2 条 规 定," 非 自 动 许 可 不 得 对 进 口 产 品 产 生 贸 易 限 制 作 用 或 贸 易 扭 曲 作 用 " 而 阿 方 措 施 显 然 具 有 贸 易 限 制 作 用, 中 方 对 此 表 示 关 注 2. 阿 根 廷 许 可 证 的 措 施 缺 乏 透 明 度 和 可 预 测 性, 对 中 国 相 关 产 品 的 出 口 贸 易 带 来 了 不 确 定 因 素 例 如, 阿 根 廷 在 有 关 鞋 类 产 品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2007 年 第 61 号 决 议 中, 没 有 列 明 任 何 关 于 许 可 证 发 放 条 件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另 外, 阿 文 件 中 表 示 该 措 施 是 进 行 " 临 时 性 监 控 ", 但 却 并 未 明 确 该 措 施 的 终 止 时 间 ( 三 ) 通 关 环 节 壁 垒 2008 年 10 月 13 日, 阿 根 廷 政 府 决 定 进 一 步 加 强 进 口 管 制, 阿 根 廷 海 关 总 局 局 长 西 尔 温 娜 蒂 拉 芭 西 签 署 公 告, 宣 布 阿 方 将 加 强 对 进 口 产 品 的 稽 查 和 控 制, 打 击 进 口 欺 诈 行 为 蒂 拉 芭 西 称, 针 对 纺 织 品 服 装 玩 具 鞋 类 电 器 和 皮 革 制 品 等 低 价 报 关, 假 冒 伪 劣 现 象 最 为 严 重 的 产 品, 阿 海 关 将 重 点 加 强 对 这 些 " 敏 感 产 品 " 的 稽 查 和 控 制 根 据 阿 海 关 的 新 措 施, 海 关 将 在 其 企 业 帮 助 下 对 进 口 产 品 设 定 " 标 准 价 格 ", 如 发 现 申 报 单 上 的 产 品 价 格 远 低 于 " 标 准 价 格 ", 将 对 该 产 品 进 行 全 面 核 查, 包 括 开 柜 抽 查 样 品 此 外, 海 关 稽 查 部 门 将 对 低 价 报 关 产 品 的 来 源 地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锁 定 其 中 的 " 重 点 国 家 " 从 " 重 点 国 家 " 进 口 的 " 敏 感 产 品 " 将 是 海 关 稽 查 的 " 重 中 之 重 " 该 法 令 对 中 国 对 阿 出 口 产 生 了 消 极 影 响 因 此, 提 请 中 国 出 口 企 业 关 注 相 关 情 况 并 了 解 程 序, 避 免 造 成 损 失 ( 本 报 告 内 容 来 源 于 中 国 商 务 部, 仅 供 参 考 ) 26 /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