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付 条 款 与 条 件 S::CAN MESSTECHNIK 有 限 公 司 1. 条 款 与 条 件 的 效 力 1.1 S::CAN MESSTECHNIK( 地 址 :1200 Vienna, Brigittagasse 22-24, 以 下 简 称 S::CAN ) 仅 按 照 本 条 款 及 条 件 的 规 定 提 供 服 务 除 非 同 意 对 之 作 出 修 改, 本 条 款 及 条 件 对 所 有 的 服 务 均 有 效 即 便 与 S::CAN 没 有 具 体 的 矛 盾, 即 便 在 已 经 提 供 了 服 务 或 者 实 施 了 交 货 的 情 况 下, 与 本 条 款 及 条 件 不 同 或 者 相 反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也 不 得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本 条 款 及 条 件 的 修 改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才 能 有 效 1.2 本 条 款 及 条 件 适 用 于 与 S::CAN 开 展 的 任 何 业 务 客 户 以 其 第 一 份 订 单 承 认 我 司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具 有 排 他 的 效 力, 即 便 在 客 户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的 规 定 与 之 相 反 的 情 况 下 也 是 如 此, 除 非 双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另 行 达 成 合 同 并 且 予 以 确 认 2. 合 同 的 签 订 2.1 在 收 到 书 面 订 单 之 前,S::CAN 作 出 的 报 盘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S::CAN 对 外 公 布 的 价 格 表 及 目 录 中 提 供 的 信 息 并 不 是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报 盘 客 户 受 其 自 身 订 单 的 约 束, 时 效 为 两 周 订 单 必 须 经 过 S::CAN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经 过 S::CAN 确 认 之 后, 按 照 订 单 的 内 容 签 订 合 同 S::CAN 的 书 面 协 议 收 到 的 报 盘 信 息 建 议 通 知 以 及 评 论 必 须 经 过 S::CAN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确 认 才 能 生 效 电 子 格 式 的 确 认 书, 如 随 附 的 PDF 文 件 等, 与 书 面 确 认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除 非 存 在 与 之 相 反 的 书 面 确 认, 否 则 在 客 户 的 业 务 地 点 提 供 了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之 际 合 同 即 告 执 行 完 毕 并 且 应 当 相 应 地 收 取 款 项 2.2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明 确 协 议, 否 则 修 理 费 用 的 计 算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3. 就 各 种 约 定 达 成 的 一 致 3.1 就 期 限 以 及 各 种 约 定 达 成 的 一 致 必 须 以 书 面 或 者 电 邮 的 电 子 格 式 加 以 固 定 并 确 认 4. 价 格 发 票 以 及 付 款 条 件 4.1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约 定, 否 则 规 定 的 价 格 为 固 定 价 格 价 格 为 净 价 加 运 费 包 装 费 附 加 费 和 增 值 税 的 总 和 装 运 费 用 以 及 包 装 费 用 另 行 收 取 4.2 价 格 根 据 首 次 报 盘 时 的 费 用 计 算 如 果 协 议 的 价 格 中 包 括 的 税 金 或 者 其 它 费 用 在 签 订 合 同 之 后 发 生 了 变 化 或 者 出 现,S::CAN 保 留 适 当 对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的 权 利 例 如, 税 金 以 及 其 它 追 加 的 费 用 有 可 能 是 整 体 的 合 同 或 者 材 料 能 源 运 输 外 包 的 工 作 融 资 等 项 下 必 须 提 供 的 服 务 4.3 上 述 以 及 合 同 范 围 之 外 的 特 殊 服 务 另 行 收 费 4.4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否 则 我 司 的 发 票 金 额 应 当 在 发 票 日 期 过 后 的 三 十 (30) 天 内 全 额 支 付 款 项 必 须 在 到 期 应 付 日 为 S::CAN 所 收 到 付 款 的 费 用 以 及 国 内 及 国 际 汇 兑 费 用 均 由 买 方 承 担 4.5 如 果 属 于 客 户 首 次 订 货, 或 者 信 用 支 票 未 支 付,S::CAN 有 权 按 照 现 钱 现 货 或 者 预 付 的 条 款 交 付 货 物 如 果 客 户 分 期 付 款 或 者 客 户 的 信 用 限 度 已 经 超 过,S::CAN 同 样 也
保 留 上 述 权 利 如 果 客 户 拒 绝 预 付 款 项,S::CAN 有 权 在 不 歧 视 本 合 同 其 它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将 货 物 另 行 销 售, 并 且 收 取 采 购 价 格 与 紧 急 销 售 给 客 户 价 格 之 间 的 差 价 4.6 如 果 买 方 延 期 付 款,S::CAN 在 不 歧 视 合 同 其 它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有 权 推 迟 履 行 其 合 同 义 务, 并 且 推 迟 交 货 期 限, 自 本 次 或 者 其 它 业 务 中 收 回 所 有 应 付 的 款 项 只 要 S::CAN 未 收 到 应 付 的 款 项, 迟 期 付 款 的 利 息 将 自 到 期 应 付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在 此 情 况 下, S::CAN 有 权 将 托 收 的 费 用 转 移 给 客 户 在 迟 期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有 义 务 支 付 催 付 函 项 下 的 费 用 另 外, 客 户 必 须 赔 偿 因 迟 期 付 款 而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害, 尤 其 是 在 应 付 帐 款 利 率 方 面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5. 交 货 交 货 期 限 以 及 交 货 日 期 风 险 的 转 移 5.1 交 货 期 起 始 于 S::CAN 确 认 订 单, 而 且 只 有 在 澄 清 了 所 有 的 订 单 细 节 以 及 买 方 按 时 履 行 了 其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有 效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否 则 所 有 交 货 期 限 均 为 最 长 的 交 货 期 限, 而 且 应 当 注 明 S::CAN 有 权 交 货 的 期 限 5.2 除 非 S::CAN 本 身 应 当 对 错 误 或 者 迟 期 交 货 负 责, 否 则 S::CAN 的 交 货 义 务 与 货 物 正 确 及 按 时 的 交 货 无 关 5.3 在 发 生 不 可 预 见 事 件 的 情 况 下,S::CAN 有 权 因 此 而 推 迟 交 货 在 迟 期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S::CAN 也 有 权 推 迟 交 货 不 可 预 见 的 事 件 包 括 金 融 贸 易 及 其 它 政 治 措 施 罢 工 和 怠 工 以 及 并 非 由 S::CAN 引 起 的 运 行 故 障 交 通 设 施 的 障 碍 因 海 关 而 造 成 的 延 迟 以 及 所 有 其 它 妨 碍 履 行 合 同 和 交 货 的 而 且 并 非 因 S::CAN 所 造 成 的 原 因 如 果 这 些 情 况 出 现 在 S::CAN 或 者 供 应 商 的 地 点, 则 应 当 免 除 责 任 如 果 一 方 履 行 合 同 的 行 为 由 于 此 类 事 件 而 成 为 不 可 能, 该 一 方 应 当 有 权 中 止 合 同 5.4 S::CAN 有 权 分 批 或 者 提 前 交 货, 并 且 为 分 批 交 货 和 提 前 交 货 收 取 款 项 5.5 在 直 达 货 运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货 物 在 习 惯 运 输 时 间 内 离 开 了 发 运 地 点, 以 便 能 够 按 照 约 定 的 时 间 抵 达 最 终 客 户, 应 当 视 为 已 经 按 照 交 货 期 执 行 了 合 同 5.6 即 便 在 支 付 了 运 费 的 情 况 下, 所 有 交 货 地 点 均 为 发 运 地 点 5.7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否 则 S::CAN 将 按 照 货 交 承 运 人 (FCA) 的 条 款 自 S::CAN 的 总 部 实 施 交 货 在 客 户 自 行 负 责 装 货 的 情 况 下, 货 物 的 风 险 在 装 运 至 运 输 工 具 之 际 转 移 货 运 代 理 人 运 输 货 物 可 以 作 为 完 成 包 装 及 装 货 的 充 分 证 据 5.8 如 果 买 方 延 迟 接 货,S::CAN 将 有 权 储 存 货 物 在 此 情 况 下, 买 方 必 须 为 储 存 货 物 每 天 支 付 10 欧 元 的 费 用 S::CAN 有 权 在 提 供 了 合 理 的 宽 限 期 之 后 决 定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撤 销 合 同 并 且 将 货 物 销 往 其 它 客 户 在 此 情 况 下, 按 照 规 定 每 天 应 当 支 付 发 票 金 额 的 0.5% 作 为 违 约 罚 款 罚 款 的 最 大 金 额 为 发 票 金 额 的 25% 另 外 还 可 以 为 超 过 该 金 额 的 损 害, 例 如 运 费 成 本 等 提 出 索 赔 6. 所 有 权 的 保 留 及 抵 押 6.1 S::CAN 保 留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直 至 全 额 支 付 了 采 购 货 款, 以 及 包 括 未 付 金 额 在 内 的 其 它 索 赔 款 项, 即 便 买 方 已 经 偿 还 了 此 前 的 债 款 6.2 客 户 必 须 对 未 支 付 货 款 的 货 物 进 行 保 护, 防 止 常 见 的 风 险 发 生, 将 货 物 另 行 存 放 或 者 清 晰 地 加 以 标 注 因 货 损 而 引 起 的 保 险 索 赔 应 当 按 照 未 付 款 货 物 的 价 值 金 额 转 让 给 S::CAN
6.3 如 果 客 户 并 未 迟 期 付 款, 并 且 将 针 对 第 三 方 的 索 赔 转 让 给 了 S::CAN, 客 户 有 权 在 正 常 业 务 过 程 中 对 未 付 款 的 货 物 进 行 处 理 将 其 与 其 它 货 物 结 合 或 者 出 售 货 物 如 果 客 户 将 未 付 款 的 货 物 与 其 它 货 物 结 合, 从 而 使 得 S::CAN 成 为 新 物 品 的 所 有 人, 在 迟 期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有 义 务 将 新 物 品 交 还 S::CAN 在 结 合 后 的 物 品 为 买 方 的 主 要 产 品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有 义 务 按 照 未 付 款 货 物 的 发 票 金 额 与 S::CAN 共 同 拥 有 新 物 品 如 果 客 户 出 售 新 物 品, 客 户 必 须 转 让 针 对 第 三 方 的 索 赔 权 利 客 户 在 与 S::CAN 共 同 拥 有 的 情 况 下 持 有 货 物 7. 撤 销 合 同 的 具 体 理 由 7.1 如 果 客 户 就 其 信 用 状 况 作 出 的 说 明 不 正 确 或 者 不 完 整, 拒 绝 付 款 或 者 提 出 了 破 产 申 请,S::CAN 将 有 权 撤 销 合 同, 除 非 客 户 立 即 预 付 款 项 7.2 如 果 主 订 单 项 下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交 付 ( 自 确 认 订 单 之 日 起 的 八 (8) 周 内 ),S::CAN 将 有 权 撤 销 合 同 7.3 在 S::CAN 或 者 客 户 撤 销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货 物 只 能 在 经 过 S::CAN 同 意 之 后 才 能 够 退 还 在 退 还 货 物 的 情 况 下, 风 险 只 有 在 S::CAN 接 受 了 货 物 之 后 才 能 够 转 移 至 S::CAN 在 退 还 已 经 交 运 的 货 物 的 情 况 下,S::CAN 有 权 为 签 订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提 出 赔 偿 的 主 张, 如 运 输 和 包 装 费 用 等 8. 缺 陷 通 知 以 及 质 量 保 证 8.1 就 质 量 保 证 项 下 的 缺 陷 及 损 失,S::CAN 担 保 如 下 : 8.2 接 货 之 后 必 须 立 即 对 货 物 进 行 检 验 如 果 发 现 存 在 缺 陷, 必 须 在 接 货 后 的 十 四 (14) 天 内 提 出 书 面 通 知, 告 知 缺 陷 的 类 型 和 尺 寸 在 商 定 的 期 限 内 即 便 认 真 检 验 也 无 法 发 现 的 缺 陷 必 须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S::CAN, 或 者 立 即 停 止 对 货 物 的 处 理 如 果 未 能 提 供 缺 陷 通 知 或 者 通 知 不 及 时, 货 物 应 当 被 视 为 已 经 被 接 受 8.3 在 发 现 缺 陷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或 者 第 三 方 无 权 对 缺 陷 进 行 补 救 必 须 向 S::CAN 提 供 充 足 的 时 间 对 缺 陷 进 行 补 救 如 果 属 于 可 以 补 救 的 缺 陷, 只 能 通 过 在 充 分 的 时 间 内 免 费 进 行 补 救 来 实 施 质 量 保 证 S::CAN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通 过 更 换 缺 陷 货 物 来 作 出 补 救 在 更 换 货 物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不 得 提 出 降 价 的 要 求 8.4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否 则 S::CAN 实 施 其 质 量 保 证 责 任 的 地 点 应 当 公 司 在 维 也 纳 的 总 部 8.5 在 货 物 是 由 第 三 方 生 产 厂 商 交 运 的 情 况 下, 只 要 该 生 产 厂 商 接 到 了 相 关 的 通 知, 该 生 产 厂 商 的 质 量 保 证 也 对 客 户 有 效 8.6 在 缺 陷 无 法 补 救 修 理 未 能 成 功 或 者 延 迟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有 权 依 照 缺 陷 的 类 型 在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享 受 降 价 8.7 如 果 客 户 无 法 向 S::CAN 证 明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客 户 未 能 按 照 S::CAN 的 要 求 提 供 存 在 缺 陷 的 货 物, 或 者 其 样 品, 客 户 将 失 去 所 有 的 质 量 保 证 项 下 的 索 赔 权 利 8.8 对 于 原 始 交 货 及 履 约 有 效 的 质 量 保 证 项 下 的 索 赔 权 利 同 样 适 用 于 修 理 和 更 换 8.9 受 让 人 必 须 在 接 货 之 际 证 明 存 在 缺 陷 8.10 移 动 货 物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限 为 二 十 四 (24) 个 月 ; 非 移 动 货 物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限 为 三 (3) 年
8.11 对 于 与 协 议 质 量 不 相 关 的 差 异 不 相 关 的 缺 陷 以 及 自 然 磨 损 和 无 法 复 制 的 软 件 缺 陷 不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8.12 如 果 客 户 没 有 完 全 履 行 其 在 合 同 项 下 承 担 的 义 务, 质 量 保 证 无 效 8.13 如 果 买 方 或 者 未 经 S::CAN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在 未 经 S::CAN 以 书 面 形 式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交 付 的 货 物 进 行 了 更 改 或 者 修 理, 尤 其 是 打 开 了 外 壳 的 情 况 下, 质 量 担 保 即 行 中 止 9. 担 保 9.1 除 非 规 定 了 更 长 的 担 保 期 限, 否 则 S::CAN 担 保 的 交 付 货 物 的 技 术 功 能 以 及 仪 器 的 质 量 保 证 性 能 的 担 保 期 为 交 货 后 的 十 二 (12) 个 月 9.2 在 发 生 担 保 索 赔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必 须 证 明 客 户 已 经 遵 守 了 生 产 厂 商 规 定 的 使 用 条 件 而 且 适 当 地 运 行 了 设 备 9.3 对 于 参 数 的 特 性 或 者 参 数 准 确 性 的 一 贯 性 不 提 供 担 保 9.4 对 于 因 为 不 当 安 装 装 配 不 当 未 能 遵 守 使 用 条 件 零 件 的 负 荷 超 过 了 S::CAN 规 定 的 性 能 随 意 使 用 以 及 使 用 了 不 当 的 材 料 而 产 生 的 缺 陷 不 提 供 担 保 对 于 自 然 磨 损 的 更 换 零 件 也 不 提 供 担 保 客 户 有 义 务 在 使 用 货 物 之 际 谨 记 生 产 厂 商 的 说 明 及 操 作 指 示 客 户 有 义 务 自 S::CAN 处 获 取 操 作 指 示 对 于 已 经 售 出 的 使 用 过 的 货 物 不 提 供 担 保 10. 退 还 货 物 10.1 由 S::CAN 交 付 给 客 户 的 退 还 货 物, 无 论 是 因 为 信 用 修 理 或 者 质 量 保 证 索 赔 而 退 还, 均 必 须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装 运 报 关 并 且 清 关 否 则,S::CAN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10.2 运 输 过 程 当 中 的 损 失 风 险 由 客 户 承 担 11. 损 害 以 及 产 品 责 任 11.1 如 果 由 于 轻 微 的 疏 忽 而 造 成 损 失, 客 户 不 得 提 出 损 害 索 赔 本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人 身 伤 害 11.2 除 非 对 损 害 拥 有 权 利 的 个 人 或 者 一 方 能 够 证 明 缺 陷 的 原 因 是 属 于 S::CAN 保 证 的 范 围 之 内 并 且 是 由 于 重 大 疏 忽 所 造 成, 否 则 合 同 一 方 或 者 第 三 方 均 不 得 针 对 S::CAN 提 出 损 害 索 赔 12. 不 适 用 消 费 者 保 护 法 12.1 本 协 议 不 适 用 1979 年 的 消 费 者 保 护 法 及 其 任 何 版 本 13. 其 它 13.1 所 有 合 同 义 务 的 履 行 地 点 均 为 位 于 1200 Vienna, Brigittagasse 22-24 的 总 部 13.2 本 协 议 适 用 奥 地 利 法 律 联 合 国 采 购 权 利 不 适 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专 业 名 词 使 用 德 语 13.3 对 于 因 本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争 议, 管 辖 公 司 总 部 的 法 院 就 主 题 事 宜 拥 有 排 他 的 司 法 裁 判 权
13.4 如 果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及 条 件 失 效, 合 同 的 其 它 条 款 及 条 件 将 依 然 有 效 无 效 的 条 款 将 由 有 效 的 条 款 加 以 替 代 13.5 所 有 协 议 之 后 的 修 改 补 充 抵 押 品 协 议 等 均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现 并 且 带 有 双 方 的 原 始 签 字 才 能 够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