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 投 标 资 料 表... 5 一 总 则... 8 二 招 标 文 件... 8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六 授 予 合 同 第 二 章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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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年 度 境 外 投 资 咨 询 顾 问 服 务 入 围 推 荐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 投 标 资 料 表... 5 一 总 则... 8 二 招 标 文 件... 8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六 授 予 合 同 第 二 章 服 务 要 求 第 三 章 合 同 前 附 表 第 四 章 合 同 格 式 第 五 章 附 件 附 件 1 投 标 函 格 式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附 件 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附 件 4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附 件 5 服 务 要 求 偏 离 表 附 件 6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附 件 7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附 件 8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格 式 ) 附 件 会 计 年 度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新 设 企 业 近 三 个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件 10 投 标 人 业 绩 附 件 11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附 件 12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附 件 13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如 适 用 )

3 投 标 邀 请 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代 理 ) 受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人 ) 的 委 托 对 下 述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现 邀 请 各 合 格 投 标 人 前 来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年 度 境 外 投 资 咨 询 顾 问 服 务 入 围 推 荐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人 名 称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招 标 人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汇 园 11 号 楼 丰 汇 时 代 大 厦 南 座 ( 丰 汇 时 代 大 厦 02 信 箱 )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 张 玮 招 标 人 联 系 方 式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A 座 8 层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 招 标 内 容 : 境 外 投 资 咨 询 顾 问 服 务 入 围, 本 项 目 2015 年 预 算 控 制 价 为 人 民 币 56 万 元 整,2016 年 2017 年 预 算 控 制 价 参 考 2015 年 服 务 要 求 : 境 外 投 资 咨 询 顾 问 服 务 入 围, 具 体 服 务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用 途 : 自 用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1 投 标 人 应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2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能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要 求 ; 3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4 4 承 诺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招 投 标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管 理 办 法 ;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8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每 天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6:00( 北 京 时 间, 节 假 日 除 外 )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请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格 式 自 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若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未 能 提 供 上 述 有 效 证 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向 其 出 售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地 点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A 座 8 层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200 元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只 有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才 有 资 格 参 与 投 标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7 日 上 午 09:30( 北 京 时 间 ), 逾 期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A 座 8 层 会 议 室 1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 综 合 评 分 法 项 目 联 系 人 : 赵 女 士 杨 女 士 联 系 方 式 : 传 真 : 备 注 : 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账 户 信 息 : 账 号 : 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京 城 大 厦 支 行 开 户 名 称 : 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 招 标 公 告 期 限 为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期 3

5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

6 投 标 资 料 表 本 表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资 料 表 为 准 序 号 内 容 一 说 明 招 标 人 名 称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招 标 人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汇 园 11 号 楼 丰 汇 时 代 大 厦 南 座 ( 丰 汇 时 代 大 厦 信 箱 )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 张 玮 招 标 人 联 系 方 式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A 座 8 层 2.2 邮 编 : 联 系 人 : 赵 女 士 杨 女 士 电 话 : 传 真 : 二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疑 问, 可 要 求 澄 清,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15 日 6.1 之 前 按 招 标 公 告 中 载 明 的 地 址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原 件 ) 通 知 到 招 标 代 理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8.1 投 标 语 言 : 中 文 ( 如 有 外 文 须 附 中 文 翻 译 ), 如 有 冲 突 以 中 文 为 准 11.1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必 须 涵 盖 招 标 人 的 全 部 需 求 和 完 成 项 目 的 所 有 费 用, 若 有 遗 漏, 将 视 为 投 标 人 免 费 提 供 此 次 招 标, 投 标 人 只 报 2015 年 的 费 用 ( 参 考 填 写 附 件 2 5

7 开 标 一 览 表 ),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评 审 2015 年 的 费 用, 同 时, 投 标 人 参 考 2015 年 预 算 控 制 价 报 年 的 费 用 供 招 标 人 参 考 ( 格 式 自 拟 ) 15.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1 万 元 整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电 汇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格 式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11) 单 位 名 称 : 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京 城 大 厦 支 行 15.2 账 号 :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形 式 的, 须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提 交 ;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电 汇 形 式 的,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汇 到 招 标 代 理 上 述 指 定 的 账 户,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同 时 须 在 投 标 时 递 交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以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16.1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日 起 90 天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电 子 版 : 光 盘 1 个 ( 要 求 采 用 光 盘 方 式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全 部 电 子 版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应 包 括 投 标 文 件 的 PDF 版 本 和 17.1 投 标 文 件 的 word/excel 版 本 ), 分 别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楚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或 电 子 版 本 字 样 若 正 本 副 本 和 电 子 版 本 中 不 符 的 内 容, 以 正 本 为 准 ( 所 有 文 件 递 交 后 一 律 不 予 退 还 )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开 标 一 览 表 ( 含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保 证 金 (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原 件 ) 投 标 函 附 录 : 退 还 投 18.1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信 息 ) 分 开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密 封 袋 / 盒 中, 且 在 密 封 袋 / 盒 上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然 后 再 将 上 述 所 有 密 封 袋 / 盒 封 装 在 一 个 外 层 密 封 袋 / 盒 中, 粘 贴 密 封 条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内 外 封 套 包 装 均 应 清 楚 地 标 明 :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A 座 8 层 会 议 室 1 2) 项 目 名 称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年 度 境 外 投 资 咨 询 顾 问 服 务 6

8 入 围 推 荐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7 日 上 午 09:30( 北 京 时 间 ) 标 明 在 开 标 时 间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19.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7 日 上 午 09:30( 北 京 时 间 ) 19.2 若 投 标 截 止 期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则 本 招 标 文 件 涉 及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和 开 标 时 间 均 变 更 为 新 的 截 止 期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2.1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7 日 上 午 09:30(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A 座 8 层 会 议 室 1 投 标 人 如 对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有 附 加 说 明 或 折 扣 声 明 的, 应 在 备 注 栏 中 22.3 填 写, 开 标 时 将 一 并 当 众 公 开 宣 读 开 标 时 未 当 众 公 开 宣 读 的 附 加 说 明 或 折 扣 声 明, 评 标 时 将 不 予 考 虑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1) 价 格 评 审 (20 分 ) (2) 商 务 评 审 (15 分 ) (3) 服 务 评 审 (65 分 ) 34 每 家 入 围 中 标 人 需 向 招 标 代 理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人 民 币 贰 万 元 整 7

9 一 总 则 1. 资 金 来 源 1.1 财 政 资 金 2. 定 义 : 2.1 招 标 人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2.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代 理 ) 2.3 投 标 人 : 指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2.4 入 围 中 标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后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前 3 名 ( 含 第 3 名 )( 不 足 3 家 按 实 际 家 数 产 生 ) 3. 合 格 的 服 务 3.1 通 过 签 署 投 标 函, 投 标 人 应 确 认 其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合 法 性 和 响 应 性 若 在 此 方 面 提 供 错 误 事 实, 将 导 致 有 关 投 标 无 效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代 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章 节 投 标 邀 请 一 二 三 四 五 投 标 人 须 知 服 务 要 求 合 同 条 款 及 前 附 表 合 同 格 式 附 件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服 务 要 求 等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人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8

10 将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疑 问, 可 要 求 澄 清,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按 招 标 公 告 中 载 明 的 地 址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原 件 ) 通 知 到 招 标 代 理 招 标 代 理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采 用 适 当 方 式 予 以 澄 清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并 在 其 认 为 必 要 时, 将 不 标 明 查 询 来 源 的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每 一 投 标 人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之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代 理 或 招 标 人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7.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和 招 标 人 确 认 7.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总 体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并 保 证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8. 投 标 的 语 言 8.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代 理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投 标 人 可 以 提 交 用 其 他 语 言 打 印 的 资 料, 但 有 关 的 段 落 必 须 翻 译 成 中 文, 在 有 差 异 和 矛 盾 时 以 中 文 为 准 9.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9.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 第 一 类 : 投 标 基 本 文 件 (1)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7) (2) * 投 标 函 ( 格 式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1) 9

11 (3) * 开 标 一 览 表 ( 格 式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2) (4)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格 式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3) (5)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 格 式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6) 第 二 类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必 要 时 查 看 原 件, 格 式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8) (1) * 营 业 执 照 或 类 似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2) *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3)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 *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5)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缴 纳 2015 年 6 月 至 2015 年 8 月 期 间 任 一 月 税 收 和 社 保 的 凭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6) *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2015 年 6 月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期 间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如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附 件 11 的 要 求 提 供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则 可 以 不 提 供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7)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格 式 自 制, 加 盖 公 章 ) (8)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第 三 类 : 商 务 响 应 文 件 (1) *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4) (2) 2014 会 计 年 度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新 设 企 业 ( 新 设 企 业 指 2015 年 以 来 新 成 立 的 企 业 ) 近 三 个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格 式 见 附 件 9) (3) 自 2012 年 以 来 投 标 人 类 似 的 成 功 实 施 经 验 ( 格 式 及 要 求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10) (4)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如 适 用 ) 第 四 类 : 服 务 响 应 文 件 (1) * 服 务 要 求 偏 离 表 ( 格 式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5) (2) 服 务 方 案 (3) 团 队 配 备 (4) 服 务 承 诺 (5) 增 值 服 务 10

12 (6)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备 注 :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的 规 定 服 务 要 求 和 评 分 办 法 中 各 评 审 表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详 实 完 整 的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2. 上 述 文 件 中 带 * 的 条 款 为 投 标 人 必 须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条 款, 如 有 任 意 一 条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10.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10.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完 整 填 写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内 容 11. 投 标 报 价 11.1 所 有 投 标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必 须 涵 盖 招 标 人 的 全 部 需 求 和 完 成 项 目 的 所 有 费 用, 若 有 遗 漏, 将 视 为 投 标 人 免 费 提 供 此 次 招 标, 投 标 人 只 报 2015 年 的 费 用 ( 参 考 填 写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评 审 2015 年 的 费 用, 同 时, 投 标 人 参 考 2015 年 预 算 控 制 价 报 年 的 费 用 供 招 标 人 参 考 ( 格 式 自 拟 ) 11.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单 价 ( 如 适 用 ) 和 总 价,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11.3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各 分 项 投 标 单 价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11.4 本 次 招 标 投 标 人 有 且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选 择 性 报 价 ( 或 多 个 方 案 ) 的 投 标 将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2. 投 标 货 币 12.1 投 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3.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13.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3.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证 明 其 中 标 后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 1) 证 明 投 标 人 已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生 产 能 力 的 文 件 ; 2)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11

13 3)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其 它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4. 证 明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拟 供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该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 证 明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它 包 括 : 1) 对 服 务 响 应 文 件 的 详 细 说 明 ; 2)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服 务 要 求,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要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或 申 明 与 技 术 要 求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15. 投 标 保 证 金 15.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人 民 币 1 万 元 整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其 投 标 的 一 部 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招 标 代 理 或 招 标 人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招 标 代 理 在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时 可 根 据 规 定 的 条 件 予 以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15.2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采 取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 电 汇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格 式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11) 单 位 名 称 : 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京 城 大 厦 支 行 账 号 :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形 式 的, 须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提 交 ;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电 汇 形 式 的,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汇 到 招 标 代 理 上 述 指 定 的 账 户,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同 时 须 在 投 标 时 递 交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以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15.3 在 开 标 时, 任 何 未 附 可 接 受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应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拒 绝 15.4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入 围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5.5 入 围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5.6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2) 入 围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33 条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16. 投 标 有 效 期 16.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日 起 90 天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12

14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6.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招 标 代 理 可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或 电 传 的 形 式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代 理 的 这 种 要 求 但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要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第 15 条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没 收 和 退 还 的 规 定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7. 投 标 文 件 式 样 和 签 署 17.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数 目 的 副 本 和 电 子 版 本 ( 要 求 采 用 光 盘 方 式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全 部 电 子 版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应 包 括 投 标 文 件 的 PDF 版 本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word/excel 版 本 ),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或 电 子 版 本 若 正 本 与 副 本 电 子 版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7.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退 色 的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7.3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字 才 有 效 *17.4 投 标 文 件 应 独 立 胶 装 成 册 如 未 按 照 要 求 胶 装,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7.5 投 标 文 件 中 涉 及 公 章 的 地 方 均 指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投 标 专 用 章 将 不 被 认 可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8.1 开 标 一 览 表 除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列 明 外,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另 行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保 证 金 (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原 件 ) 投 标 函 附 录 :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信 息 密 封 在 同 一 密 封 袋 / 盒 中 提 交, 并 在 密 封 袋 / 盒 上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开 标 一 览 表 分 开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密 封 袋 / 盒 中, 且 在 密 封 袋 / 盒 上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然 后 再 将 上 述 所 有 密 封 袋 / 盒 封 装 在 一 个 外 层 密 封 袋 / 盒 中, 粘 贴 密 封 条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8.2 内 外 层 密 封 袋 / 盒 均 应 : 1) 清 楚 标 明 递 交 至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 13

15 2) 注 明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指 明 的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和 在 ( 开 标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并 填 入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18.3 内 层 密 封 袋 / 盒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以 便 将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能 原 封 退 回 18.4 如 外 层 密 封 袋 / 盒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18.2 条 要 求 进 行 标 记 和 密 封, 招 标 代 理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9.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9.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不 迟 于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9.2 招 标 代 理 可 以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20.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0.1 按 照 第 19 条 规 定, 招 标 代 理 应 拒 绝 或 原 封 退 回 在 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2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1.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这 种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21.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书 或 撤 回 通 知 书 应 按 第 18 条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 并 应 在 内 层 密 封 袋 / 盒 上 加 注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21.3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21.4 根 据 规 定,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招 标 代 理 在 投 标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2. 开 标 22.1 招 标 代 理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仪 式, 招 标 人 及 所 有 投 标 人 应 派 代 表 参 加, 并 签 署 到 会 记 录 22.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查 验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工 作 人 员 拆 封 唱 标 22.3 开 标 时, 招 标 代 理 将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书 面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的 通 知 是 14

16 否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及 招 标 代 理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它 内 容, 只 有 在 开 标 时 唱 出 的 价 格 优 惠 评 标 时 才 能 考 虑 22.4 招 标 代 理 将 作 开 标 记 录, 并 将 在 开 标 后 要 求 各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23. 评 标 23.1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招 标 代 理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相 关 规 定 和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的 特 点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自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由 5 人 ( 含 )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专 家 随 机 产 生 且 不 得 少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总 人 数 的 2/ 评 标 原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18 号 令 ) 要 求,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通 过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没 有 纳 入 招 标 文 件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能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23.3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从 公 开 开 标 到 签 订 合 同, 凡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审 和 比 较 投 标 有 关 的 资 料 以 及 定 标 意 见 相 关 的 事 项, 均 不 得 非 法 向 投 标 人 及 与 评 审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透 露 招 标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证 评 标 工 作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影 响 评 标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23.4 评 标 标 准 此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详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14 评 标 标 准 及 评 分 细 则 )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综 合 打 分 结 果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服 务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后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前 3 名 ( 含 第 3 名 ) 为 本 次 招 标 的 入 围 中 标 人 ( 不 足 3 家 按 实 际 家 数 产 生 ) 2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4.1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混 之 处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书 面 通 知 的 澄 清 内 容 和 时 间 要 求 对 问 题 按 时 澄 清 澄 清 文 件 有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15

17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4.2 澄 清 文 件 将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一 部 分 24.3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价 格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25.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等 25.2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25.3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不 能 损 害 或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相 对 排 序 25.4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负 偏 离 的 投 标 对 关 键 条 文 的 负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例 如 对 标 记 * 条 款 内 容 的 负 偏 离 将 被 认 为 是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而 不 寻 求 任 何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中 存 在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的 内 容 时 除 外 25.5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在 评 审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加 注 星 号 * 条 款 要 求 的, 或 提 供 材 料 不 真 实 的 ; 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字 的 ; 4)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密 封 的 ; 5)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6)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本 项 目 预 算 控 制 价 的 ; 16

18 7)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与 事 实 不 符 或 虚 假 投 标 的 ; 8)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投 标 无 效 的 其 它 条 款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2)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项 目 预 算, 招 标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3)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6. 中 标 条 件 (1)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2)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 (3) 有 执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27. 与 招 标 代 理 和 招 标 人 接 触 27.1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24 条 的 规 定 外,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主 动 就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事 项 与 招 标 代 理 和 招 标 人 联 系 27.2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招 标 代 理 和 招 标 人 的 评 标 比 较 或 授 予 合 同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六 授 予 合 同 28.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28.1 除 第 26 条 规 定 外, 招 标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通 过 最 终 审 查 的 并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29. 资 格 后 审 29.1 如 有 必 要, 在 授 予 合 同 前, 招 标 代 理 将 对 通 过 初 审 服 务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29.2 审 查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代 理 认 为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资 料, 对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生 产 能 力 和 组 织 机 构 等 进 行 审 查 29.3 如 果 审 查 通 过, 应 把 合 同 授 予 该 投 标 人 ; 如 果 审 查 没 有 通 过, 应 拒 绝 其 投 标, 并 可 以 对 下 一 个 综 合 得 分 较 高 的 投 标 人 能 否 履 行 合 同 作 类 似 的 审 查 17

19 30. 招 标 人 授 标 时 更 改 采 购 货 物 数 量 的 权 利 30.1 招 标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在 投 标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幅 度 内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数 量 予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但 是 单 价 及 其 它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不 得 改 变 31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31.1 招 标 人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以 及 宣 布 招 标 程 序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并 无 须 向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也 无 须 将 这 样 做 的 理 由 通 知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32. 入 围 中 标 通 知 书 32.1 评 标 结 束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评 标 结 果 后, 招 标 代 理 将 在 规 定 的 发 布 信 息 媒 体 上 公 示 评 标 结 果 中 标 公 告 期 限 为 从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一 个 工 作 日 32.2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入 围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代 理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入 围 中 标 人 发 出 入 围 中 标 通 知 书 32.3 入 围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是 合 同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32.4 招 标 代 理 将 向 其 他 投 标 人 发 出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并 按 第 15 条 的 规 定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33. 签 订 合 同 33.1 入 围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30 日 内, 入 围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入 围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按 开 标 后 撤 销 投 标 处 理,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入 围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给 入 围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3.2 招 标 人 与 入 围 中 标 人 正 式 签 订 合 同 前, 可 就 有 关 服 务 要 求 等 细 节 再 次 磋 商, 双 方 协 商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后, 签 订 正 式 合 同 33.3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入 围 中 标 通 知 书 等 均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主 要 部 分 34.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入 围 中 标 人 须 向 招 标 代 理 按 如 下 标 准 和 规 定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1) 每 家 入 围 中 标 人 需 向 招 标 代 理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人 民 币 贰 万 元 整 (2) 在 投 标 时 投 标 人 应 向 招 标 代 理 送 交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并 在 领 取 入 围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一 次 向 招 标 代 理 人 缴 清 18

20 35.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35.1 定 义 (a) 腐 败 行 为 是 指 提 供 给 予 接 受 或 索 取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东 西 来 影 响 招 标 代 理 和 / 或 招 标 人 在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 (b) 欺 诈 行 为 是 指 为 了 影 响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而 谎 报 事 实, 损 害 招 标 代 理 和 / 或 招 标 人 的 利 益, 包 括 投 标 人 之 间 串 通 投 标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前 和 之 后 ), 人 为 地 使 投 标 丧 失 竞 争 性, 剥 夺 招 标 人 从 自 由 公 开 竞 争 所 能 获 得 的 权 益 35.2 如 果 招 标 代 理 和 招 标 人 认 为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的 竞 争 中 有 腐 败 或 欺 诈 行 为,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9

21 第 二 章 服 务 要 求 20

22 一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根 据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要 求, 我 会 拟 聘 请 境 外 咨 询 公 司 作 为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境 外 管 理 人 选 聘 和 评 估 项 目 的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以 专 项 咨 询 顾 问 的 方 式,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咨 询 服 务 本 项 目 入 围 服 务 期 为 三 年 现 发 布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诚 邀 具 备 资 格 条 件 的 境 外 咨 询 顾 问 公 司 参 与 投 标 二 项 目 实 施 范 围 根 据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人 选 聘 和 评 估 项 目 规 划, 本 次 招 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各 项 主 要 工 作 : 1) 提 供 初 选 管 理 人 名 单 并 说 明 ; 2) 对 初 选 管 理 人 进 行 访 谈 并 提 供 建 议 ; 3) 参 加 管 理 人 面 试 ; 4) 提 交 入 选 管 理 人 选 聘 报 告 ; 5) 对 管 理 人 进 行 补 充 调 查 ; 6) 提 供 合 同 谈 判 建 议 ; 7) 管 理 人 评 估 时 提 供 同 业 比 较 数 据 三 合 格 投 标 人 3.1 咨 询 公 司 所 在 金 融 咨 询 服 务 等 相 关 业 务 领 域 具 有 一 流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突 出 的 服 务 业 绩, 在 业 界 享 有 良 好 声 誉 ; 3.2 无 违 法 违 规 及 其 他 不 良 记 录 ; 3.3 具 有 良 好 的 客 户 评 价 和 市 场 评 价 ; 3.4 承 诺 不 办 理 与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事 务 ; 3.5 收 费 合 理 四 负 责 本 项 目 服 务 工 作 的 团 队 成 员 要 求 4.1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并 符 合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有 关 从 业 资 格 要 求 ; 4.2 熟 悉 金 融 证 券 和 投 资 等 咨 询 业 务,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 21

23 4.3 具 有 较 强 的 协 调 沟 通 能 力 ; 4.4 以 上 各 要 求 仅 为 投 标 人 的 最 低 基 本 要 求 22

24 第 三 章 合 同 前 附 表 23

25 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本 表 是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果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为 准 序 号 内 容 甲 方 名 称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1 甲 方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汇 园 11 号 楼 丰 汇 时 代 大 厦 南 座 ( 丰 汇 时 代 大 厦 02 信 箱 ) 2 乙 方 名 称 : 乙 方 地 址 : 3 项 目 现 场 : 用 户 指 定 地 点 A 乙 方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声 明 能 力 4 B 服 务 期 : 用 户 指 定 时 间 C 服 务 地 点 : 用 户 指 定 地 点 24

26 合 同 条 款 ( 注 : 此 合 同 条 款 仅 供 参 考, 最 终 合 同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签 订 ) 1 服 务 内 容 范 围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对 项 目 进 行 咨 询 乙 方 将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之 条 款 及 顾 问 服 务 行 业 为 类 似 服 务 设 定 之 业 界 标 准 向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并 交 付 项 目 成 果 1.1 项 目 内 容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选 聘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乙 方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详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乙 方 将 在 本 项 目 中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具 体 包 括 : 乙 方 对 甲 方 设 计 的 RFP 调 查 问 卷 提 出 书 面 修 改 意 见 并 协 助 甲 方 完 善 调 查 问 卷 乙 方 基 于 有 意 愿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初 步 信 息 及 乙 方 对 该 等 投 资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撰 写 中 文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邀 标 说 明 书 乙 方 准 备 邀 标 文 件 乙 方 派 至 少 一 名 代 表 ( 姓 名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 参 加 甲 方 的 管 理 人 选 聘 会 议 乙 方 在 审 阅 投 资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RFP 后, 与 理 事 会 讨 论 对 管 理 人 的 初 步 意 见, 并 在 对 管 理 人 的 选 聘 面 试 后, 撰 写 投 资 管 理 人 选 聘 报 告, 提 出 甄 选 意 见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本 项 目 的 工 作 成 果 内 容 和 结 构 将 参 考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二 本 项 目 的 工 作 成 果 将 按 第 1.2 条 规 定 的 时 间 由 乙 方 提 交 给 甲 方 的 项 目 组 长 或 甲 方 指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1.2 项 目 进 程 时 间 表 整 个 项 目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乙 方 应 当 及 时 主 动 地 与 甲 方 进 行 日 常 沟 通, 并 按 计 划 依 次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工 作 阶 段 活 动 描 述 第 一 阶 段 第 二 阶 段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制 定 RFP 问 卷 撰 写 投 资 管 理 人 邀 标 报 告 并 准 备 邀 标 文 件 1 在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项 目 启 动 的 一 星 期 内, 乙 方 对 甲 方 设 计 的 RFP 问 卷 提 供 书 面 修 改 意 见 2 在 [ ] 月 [ ] 日 前,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一 份 投 资 管 理 人 邀 标 说 明 书 3 在 [ ] 月 [ ] 日 前,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邀 标 文 件 初 稿 ; 并 在 [ ] 月 [ ] 日 前,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邀 标 文 件 终 稿 25

27 工 作 阶 段 活 动 描 述 第 三 阶 段 审 阅 管 理 人 申 请 材 料 并 撰 写 投 资 管 理 人 选 聘 报 告 4 在 收 到 甲 方 和 投 资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之 后,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审 阅 申 请 材 料 如 投 资 管 理 人 有 错 漏 信 息, 乙 方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并 由 甲 方 敦 促 投 资 管 理 人 及 时 提 供 补 漏 信 息 5 在 [ ] 月 [ ] 日 至 [ ] 月 [ ] 日 之 间, 乙 方 参 与 甲 方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选 聘 会 议 若 该 选 聘 会 议 提 前 或 延 后, 甲 方 可 以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乙 方,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中 所 列 乙 方 三 名 代 表 应 按 甲 方 通 知 的 时 间 按 时 参 与 投 资 管 理 人 选 聘 会 议 6 应 甲 方 要 求 积 极 参 与 讨 论 参 选 投 资 管 理 人 的 情 况 7 乙 方 在 [ ] 月 [ ] 日 之 前 提 供 一 份 完 整 的 中 文 投 资 管 理 人 选 聘 报 告 如 投 资 管 理 人 选 聘 会 议 按 照 前 述 规 定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被 提 前 或 延 后, 则 提 交 投 资 管 理 人 选 聘 报 告 的 时 间 也 应 相 应 地 提 前 或 延 后 本 项 目 随 第 三 阶 段 投 资 管 理 人 选 聘 报 告 的 提 交 ( 不 论 选 聘 结 果 如 何 或 甲 方 是 否 可 基 于 管 理 人 选 聘 报 告 中 的 意 见 成 功 选 聘 管 理 人 ) 而 正 式 完 成 甲 方 计 划 于 [ ] 月 [ ] 日 发 布 RFP 问 卷, 并 设 定 [ ] 月 [ ] 日 为 RFP 回 复 截 止 日 如 果 这 两 个 日 期 有 所 延 期, 上 述 各 阶 段 中 的 截 止 日 期 应 由 乙 方 与 甲 方 协 商 并 取 得 甲 方 同 意 后 相 应 顺 延 2 履 行 期 限 地 点 和 方 式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日 起, 乙 方 将 按 照 双 方 于 本 合 同 达 成 的 项 目 服 务 细 节 和 时 间 表 在 [ ] 和 [ ]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咨 询 服 务 若 服 务 项 目 需 要 乙 方 在 甲 方 现 场 了 解 情 况 访 谈 讨 论 方 案 培 训 和 汇 报, 乙 方 项 目 组 将 在 甲 方 所 在 地 工 作 对 于 其 他 项 目 工 作, 包 括 项 目 组 内 部 讨 论 报 告 的 准 备 等 工 作, 乙 方 项 目 组 将 在 乙 方 办 公 室 完 成 3 项 目 成 果 验 收 标 准 和 方 法 3.1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于 项 目 过 程 中 第 一 第 二 阶 段 提 交 的 工 作 成 果 后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第 三 阶 段 提 交 的 工 作 成 果 后 的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下 统 称 为 验 收 期 ) 内,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形 式 对 工 作 成 果 进 行 验 收 和 确 认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下 提 交 的 所 有 工 作 成 果 经 验 收 合 格 并 被 甲 方 正 式 接 受 后, 甲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该 项 目 成 果 的 费 用 若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验 收 期 26

28 届 满 且 经 乙 方 书 面 催 告 后 仍 没 有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对 验 收 结 果 做 出 任 何 答 复, 则 视 为 甲 方 已 接 受 并 确 认 所 递 交 的 报 告 若 甲 方 在 验 收 期 内 向 乙 方 提 出 有 依 据 的 合 理 书 面 异 议,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有 依 据 的 合 理 要 求 本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附 件 二 对 提 交 的 项 目 成 果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并 在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期 限 内 将 修 改 后 的 工 作 成 果 再 次 提 交 甲 方 验 收 确 认, 此 时 验 收 期 将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乙 方 不 得 因 此 向 甲 方 另 行 收 取 服 务 费 用 工 作 成 果 全 部 通 过 验 收 后, 双 方 应 签 署 咨 询 成 果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3.2 为 了 确 保 项 目 最 终 成 果 能 按 项 目 进 度 与 质 量 要 求 提 交, 甲 乙 双 方 应 在 项 目 各 阶 段 工 作 开 始 前 对 每 阶 段 工 作 进 行 有 效 沟 通 对 项 目 成 果 的 要 求 期 望 与 验 收 标 准 应 在 项 目 各 阶 段 工 作 开 始 前 经 双 方 确 认 4 服 务 费 用 及 其 支 付 方 式 4.1 服 务 费 用 : 本 项 目 服 务 费 用 总 金 额 为 本 合 同 所 报 价 格 包 括 咨 询 服 务 费 用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项 目 可 能 所 需 的 乙 方 顾 问 至 甲 方 所 在 地 和 选 聘 会 议 所 在 地 的 交 通 住 宿 用 餐 等 差 旅 费 用 以 及 其 它 乙 方 的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所 有 支 出 和 费 用 如 双 方 认 为 必 要, 工 作 地 点 涉 及 甲 方 所 在 地 和 选 聘 会 议 所 在 地 以 外 的 城 市, 则 乙 方 顾 问 实 际 支 出 的 交 通 住 宿 用 餐 等 差 旅 费 用 ( 差 旅 费 标 准 按 咨 询 服 务 行 业 通 行 标 准 ) 由 甲 方 支 付, 但 乙 方 应 当 提 供 该 等 差 旅 费 用 的 收 据 或 发 票 甲 方 应 在 收 到 乙 方 根 据 第 4.2 条 发 出 的 服 务 收 费 账 单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账 单 进 行 核 实 确 认 若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服 务 收 费 帐 单 提 出 异 议, 则 乙 方 应 相 应 解 释 并 调 整 其 账 单 甲 方 确 认 账 单 后,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开 具 与 甲 方 确 认 后 的 账 单 同 等 金 额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发 票 甲 方 应 在 收 到 发 票 后 的 三 十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如 在 项 目 过 程 中, 甲 方 需 要 乙 方 提 供 非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咨 询 服 务 或 非 本 合 同 所 涵 盖 的 服 务 内 容 时, 乙 方 经 与 甲 方 协 商 后 可 按 照 当 时 被 指 派 顾 问 的 每 小 时 收 费 率 (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 进 行 收 费 或 就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方 式 与 服 务 价 格 与 甲 方 另 行 商 议,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以 对 本 合 同 服 务 范 围 以 外 的 项 目 细 节 和 收 费 达 成 共 识 并 受 制 于 本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例 如 甲 方 领 导 层 更 换 项 目 需 求 变 化 决 策 变 更 等, 导 致 需 要 对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项 目 服 务 细 节 作 出 更 改 而 引 起 乙 方 咨 询 服 务 内 容 的 增 加, 甲 乙 双 方 将 根 据 所 增 加 的 实 际 咨 询 服 务 内 容, 另 行 协 商 增 加 部 分 的 收 费 标 准 并 签 署 本 合 同 的 补 充 合 同 4.2 支 付 方 式 : 本 项 目 服 务 费 用 应 当 一 次 性 支 付 当 本 合 同 所 述 项 目 所 有 服 务 内 容 ( 包 括 第 1.2 条 规 定 的 各 阶 段 项 目 细 节 以 及 第 条 规 定 的 经 更 改 或 增 加 的 服 务 内 容 ( 如 有 )) 履 行 完 毕, 而 各 阶 段 之 工 作 成 果 也 已 经 按 本 合 同 第 3.1 条 之 规 定 被 确 认 或 被 视 为 确 认 后, 甲 方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4.1 条 的 规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27

29 4.2.2 若 双 方 决 定 采 用 转 账 方 式 付 款, 则 甲 方 应 将 服 务 费 用 付 至 乙 方 如 下 银 行 账 户 : 乙 方 : 开 户 行 : 账 户 名 称 : 账 号 : 乙 方 如 需 改 变 上 述 账 户, 应 提 前 十 (1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5 知 识 产 权 5.1 甲 方 对 根 据 本 合 同 提 供 给 乙 方 的 所 有 数 据 和 资 料 保 有 知 识 产 权 乙 方 对 为 提 供 本 协 议 项 下 服 务 而 使 用 或 开 发 的 数 据 资 料 工 具 软 件 技 艺 技 术 诀 窍 方 法 或 其 它 信 息 享 有 一 切 的 知 识 产 权 权 益 乙 方 保 证 其 在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及 提 供 的 工 作 成 果 中 均 不 存 在 任 何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情 形 5.2 除 在 本 合 同 条 款 中 另 有 明 确 约 定 外, 在 获 得 甲 方 全 额 付 款 后, 乙 方 应 将 对 按 本 合 同 交 付 的 任 何 报 告 意 见 建 议 等 最 终 工 作 成 果 向 甲 方 授 予 独 占 性 排 他 性 的 永 久 的 使 用 许 可, 但 仅 限 于 甲 方 业 务 经 营 而 使 用 复 制 和 分 发,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甲 方 的 监 管 机 关 或 部 门 报 告 之 用 甲 方 确 认 相 关 许 可 费 已 经 被 包 括 在 本 项 目 服 务 费 用 之 内, 乙 方 无 需 为 该 许 可 另 行 向 甲 方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甲 方 可 持 有 最 终 工 作 成 果 的 副 本 或 拷 贝, 但 是 乙 方 拥 有 最 终 工 作 成 果 的 一 切 知 识 产 权 6 权 利 义 务 6.1 甲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甲 方 保 证 其 依 据 乙 方 合 理 要 求 提 供 给 乙 方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是 准 确 真 实 的 ; 若 甲 方 其 雇 员 及 代 理 人 未 能 按 乙 方 合 理 要 求 给 予 配 合, 又 或 因 甲 方 其 雇 员 及 代 理 人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不 准 确 不 真 实 或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迟 延 提 供 该 等 资 料, 而 导 致 的 服 务 范 围 或 内 容 的 变 更, 乙 方 不 承 担 一 切 由 此 变 更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责 任 甲 方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顾 问 并 在 整 个 项 目 过 程 中 提 供 合 理 所 需 的 工 作 便 利 甲 方 负 责 审 定 验 收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咨 询 工 作 成 果, 并 根 据 验 收 程 序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有 关 其 验 收 结 果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28

30 6.2 乙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受 制 于 第 10 条 规 定, 乙 方 对 于 符 合 第 10 条 规 定 的 保 密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或 对 外 用 于 与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目 的 在 选 聘 投 资 管 理 人 的 过 程 中, 乙 方 不 得 在 没 有 获 得 甲 方 书 面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以 甲 方 名 义 向 候 选 投 资 管 理 人 透 露 索 取 任 何 与 选 聘 工 作 有 关 的 信 息 乙 方 保 证 其 派 遣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的 人 员 均 为 合 格 的 有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和 实 践 经 验 的 人 员 非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该 等 人 员 乙 方 确 定 将 按 照 本 服 务 合 同 条 款 及 顾 问 服 务 行 业 为 类 似 服 务 设 定 之 业 界 标 准 尽 职 履 行 服 务, 并 不 得 侵 犯 甲 方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乙 方 同 意 提 供 给 甲 方 该 项 目 各 阶 段 工 作 成 果 完 整 的 书 面 文 件 和 PDF 形 式 电 子 文 档 7 违 约 责 任 7.1 任 何 一 方 未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任 何 一 项 条 款 均 被 视 为 违 约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因 自 己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给 守 约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7.2 除 非 可 归 咎 于 甲 方 过 错, 否 则 若 乙 方 无 法 在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甲 方 提 交 本 合 同 项 目 各 阶 段 的 最 后 工 作 成 果, 或 者 在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修 改 其 工 作 成 果, 每 逾 期 一 天,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合 同 总 金 额 0.1% 的 滞 纳 费 逾 期 超 过 十 五 天,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且 无 需 支 付 任 何 服 务 费 用, 并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所 遭 致 的 一 切 损 失 如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则 乙 方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在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工 作 7.3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或 侵 害 第 三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所 有 相 关 责 任,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第 三 方 及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8. 不 可 抗 力 8.1 本 合 同 所 指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致 使 一 方 在 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过 程 中 遇 到 障 碍 或 延 误, 不 能 按 规 定 的 条 款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其 义 务 的, 遇 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一 方, 不 应 被 视 为 违 反 本 合 同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时, 受 阻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并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的 十 五 (15) 天 内 提 供 有 关 该 事 件 的 书 面 说 明, 书 面 说 明 中 应 包 括 对 延 迟 履 行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原 因 说 明 8.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终 止 或 被 排 除 后, 受 阻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并 应 尽 快 通 知 另 一 方 受 阻 方 可 要 求 延 长 履 行 义 务 的 时 间, 延 长 期 应 相 当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实 际 造 成 延 误 的 时 间 29

31 8.3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持 续 达 三 十 (30) 日 或 以 上 时, 双 方 应 根 据 该 事 件 对 本 合 同 履 行 的 影 响 程 度 协 商 并 对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时 间 表 做 出 修 改 如 在 一 方 发 出 协 商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10) 日 内 双 方 无 法 就 此 达 成 一 致,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而 无 需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9 法 律 责 任 如 果 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服 务 且 该 违 约 行 为 不 可 归 咎 于 甲 方 过 错, 甲 方 可 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有 关 其 服 务 上 的 任 何 不 足 当 收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如 乙 方 认 为 甲 方 提 出 的 书 面 异 议 有 合 理 依 据, 乙 方 应 随 即 根 据 甲 方 有 依 据 的 合 理 要 求 及 本 合 同 弥 补 该 等 不 足, 或 重 新 履 行 服 务 而 不 另 行 收 费 或 退 回 对 有 关 服 务 已 支 付 的 相 关 部 份 费 用 但 如 弥 补 不 足 或 重 新 履 行 服 务 或 退 还 适 当 之 款 项 仍 不 足 以 补 偿 因 不 适 当 履 行 服 务 不 履 行 服 务, 或 者 违 反 本 合 同 条 款 或 附 件 约 定 所 引 致 之 甲 方 损 失,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赔 偿 该 等 损 失 10 保 密 责 任 10.1 乙 方 应 对 本 合 同 的 存 在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就 本 合 同 进 行 的 所 有 谈 判 与 讨 论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研 究 成 果 纪 要 等 信 息, 以 及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信 息 ( 以 下 统 称 保 密 信 息 ) 承 担 保 密 责 任, 只 能 由 乙 方 及 其 指 定 人 员 为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而 使 用 乙 方 将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对 任 何 专 有 或 保 密 信 息 加 以 保 密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对 于 甲 方 提 供 的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及 其 知 悉 保 密 信 息 的 人 员 均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或 披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或 披 露 的 保 密 信 息, 仅 可 由 乙 方 为 执 行 本 合 同 需 要 披 露 给 指 定 的 雇 员, 并 且 仅 在 为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该 等 披 露, 且 乙 方 应 对 其 雇 员 的 行 为 负 责 10.2 本 条 规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对 以 下 信 息 不 适 用 : 在 甲 方 披 露 时, 已 经 是 公 众 所 知 的 信 息 甲 方 在 披 露 时 已 经 由 乙 方 掌 握 的 信 息, 而 且 信 息 并 非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自 甲 方 ; 或 第 三 方 已 向 乙 方 披 露 的 信 息, 而 该 第 三 方 并 不 负 有 对 甲 方 的 保 密 义 务, 并 且 有 权 做 出 披 露 如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或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乙 方 方 披 露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乙 方 应 在 相 关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立 即 向 甲 方 告 知 其 被 要 求 依 照 本 节 条 款 披 露 信 息, 并 尽 其 合 理 努 力 限 制 将 要 披 露 的 信 息 的 范 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采 取 甲 方 合 理 要 求 的 一 切 行 动 以 限 制 披 露 范 围 ) 乙 方 在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方 ( 应 在 相 关 法 律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拟 披 露 的 内 容 后, 可 以 作 出 披 露 10.3 在 甲 方 要 求 时 或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乙 方 将 退 回 任 何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保 密 资 料 30

32 11 争 议 的 解 决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合 适 之 内 部 办 法 试 图 解 决 任 何 由 本 合 同 或 由 乙 方 所 提 供 之 服 务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纠 纷 或 索 偿, 包 括 将 纠 纷 或 索 偿 提 交 至 各 方 高 级 管 理 层 解 决 若 双 方 未 能 达 成 共 同 满 意 之 解 决 方 案, 则 任 何 一 方 可 将 任 何 此 等 纠 纷 或 索 偿 提 交 至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该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并 对 双 方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将 以 中 文 语 言 进 行, 并 由 三 名 仲 裁 员 组 成 的 仲 裁 庭 进 行 仲 裁 双 方 将 各 委 任 一 名 仲 裁 员, 第 三 名 仲 裁 员 由 双 方 共 同 指 派 或 共 同 委 托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指 派 或 在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指 派 仲 裁 裁 决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12 信 息 保 护 12.1 甲 方 理 解 并 承 认, 乙 方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开 展 咨 询 业 务, 在 向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乙 方 可 在 其 全 球 范 围 的 业 务 地 点 传 递 和 交 流 从 甲 方 处 收 到 的 信 息 乙 方 应 确 保 该 等 传 递 和 交 流 完 全 符 合 中 国 或 当 地 法 律 同 时, 乙 方 保 证 该 等 传 递 和 交 流 完 全 符 合 本 合 同 第 10 条 的 约 定 12.2 无 论 乙 方 是 在 任 何 地 方 收 到 或 持 有 甲 方 的 信 息, 乙 方 将 采 取 技 术 上 和 组 织 上 的 合 理 措 施 以 保 护 甲 方 信 息 免 于 遭 受 意 外 或 非 法 毁 损 或 意 外 损 失 或 未 经 授 权 的 更 改 披 露 或 接 触 乙 方 应 确 保 将 甲 方 信 息 仅 用 于 向 甲 方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咨 询 服 务 或 甲 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的 其 他 合 理 目 的 13 第 三 方 13.1 本 协 议 仅 对 甲 乙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执 行 力, 对 甲 乙 双 方 以 外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则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执 行 力 13.2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工 作 成 果 仅 供 甲 方 使 用 并 且 仅 为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特 定 目 的 而 使 用 对 于 任 何 第 三 方 因 倚 赖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的 工 作 成 果 而 发 生 的 任 何 后 果, 乙 方 不 予 承 担 责 任 14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解 除 14.1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或 甲 乙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并 签 署 变 更 文 件,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14.2 甲 方 可 随 时 以 通 知 乙 方 的 形 式 终 止 本 合 同 如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终 止 合 同, 甲 方 须 就 至 终 止 日 乙 方 所 完 成 的 全 部 被 确 认 了 的 服 务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14.3 乙 方 可 以 提 前 三 十 天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要 求 终 止 本 合 同 如 非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乙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乙 方 须 退 回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并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31

33 14.4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本 合 同 之 第 5,9,10,11,13 和 15 条 应 继 续 有 效 15 管 辖 法 律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解 释 效 力 与 履 行 将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管 辖 双 方 在 此 确 认, 按 照 双 方 要 求, 本 合 同 所 有 通 知 及 所 需 文 件 及 其 它 有 关 文 件 均 以 中 文 撰 写 16 可 分 割 性 如 本 合 同 中 任 何 条 款 被 正 式 宣 布 无 效, 其 余 条 款 将 仍 保 留 其 完 全 效 力 32

34 第 四 章 合 同 格 式 ( 正 式 合 同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签 订 ) 33

35 合 同 格 式 合 同 名 称 : 合 同 编 号 : 甲 方 : ( 招 标 人 ) 乙 方 : ( 中 标 人 )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按 下 述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本 合 同 书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1 合 同 文 件 本 合 同 所 附 下 列 文 件 是 构 成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⑴ 合 同 基 本 条 款 ⑵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服 务 承 诺 等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⑶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⑷ 中 标 通 知 书 ⑸ 甲 乙 双 方 商 定 并 经 共 同 确 认 的 补 充 合 同 修 改 文 件 及 其 他 附 件 2 合 同 范 围 和 条 件 本 合 同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应 与 上 述 合 同 文 件 的 规 定 相 一 致 3 服 务 内 容 和 专 业 要 求 本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乙 方 应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内 容 4 单 价 合 同 金 额 根 据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中 标 内 容, 中 标 的 价 格 标 准 为 人 民 币, 本 合 同 期 限 为 年 5 付 款 条 件 6 服 务 期 甲 方 指 定 时 间 7 评 估 办 法 本 合 同 项 目 服 务 质 量 的 评 估 办 法 在 签 订 具 体 合 同 时 有 明 确 规 定 8 税 费 8.1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税 务, 一 律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税 法 34

36 8.2 根 据 国 家 税 法 对 甲 方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甲 方 负 担 8.3 根 据 国 家 税 法 对 乙 方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9 争 议 解 决 途 径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如 协 商 不 成, 按 合 同 事 先 约 定 的 条 款, 向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的, 对 双 方 均 有 咨 询 约 束 力 10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经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甲 方 名 称 及 公 章 : 乙 方 名 称 及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地 址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帐 号 :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 35

37 第 五 章 附 件 36

38 附 件 1 投 标 函 格 式 致 : 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贵 方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 编 号 ), 正 式 授 权 的 下 述 签 字 人 ( 姓 名 和 职 务 )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电 子 版 1 份 1 投 标 保 证 金 2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3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4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5 服 务 响 应 文 件 6 投 标 人 须 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全 部 文 件 据 此 函, 签 字 人 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投 标 总 价 详 见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单 价 详 见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2) 我 们 承 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完 成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3) 我 们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书 ( 如 果 有 的 话 ), 参 考 资 料 及 有 关 文 件, 我 们 知 道 必 须 放 弃 提 出 含 糊 不 清 或 误 解 的 问 题 的 权 利 (4) 本 投 标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天 (5) 如 果 在 开 标 后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我 们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被 贵 方 没 收 (6) 同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证 据 或 资 料 (7)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正 式 通 讯 地 址 为 : 电 话 电 报 传 真 和 电 传 : 邮 政 编 码 :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地 址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7

39 投 标 函 附 录 :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包 号 ( 如 有 ) ( 各 包 ) 递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公 司 名 称 开 户 行 名 称 开 户 行 账 号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38

40 附 件 2 开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总 价 ( 报 价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服 务 期 备 注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1 此 表 中, 投 标 总 价 应 和 附 件 3 中 的 合 计 相 一 致 2 此 表 除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列 明 外, 还 须 单 独 制 作 一 份,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单 独 提 交, 以 供 唱 标 使 用 39

41 附 件 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报 价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 号 合 计 ( 投 标 总 价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注 : 1. 如 果 不 提 供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将 视 为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2. 上 述 各 项 的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应 另 页 描 述 40

42 附 件 4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 偏 离 说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41

43 附 件 5 服 务 要 求 偏 离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内 容 偏 差 说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注 :1. 投 标 人 应 对 本 项 目 服 务 要 求 各 条 款 逐 项 详 细 应 答, 应 明 确 回 答 正 偏 离 无 偏 离 或 负 偏 离 对 正 偏 离 和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投 标 人 应 作 具 体 说 明 和 详 细 阐 述 2. 任 何 通 过 拷 贝 招 标 文 件 服 务 要 求 或 简 单 标 注 全 部 满 足 无 任 何 偏 离 完 全 响 应 等 的 投 标 将 可 能 被 否 决 3. 如 果 表 格 叙 述 不 下, 可 另 附 页 说 明, 但 要 便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查 阅 42

44 附 件 6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致 : 我 们 在 贵 公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中 若 中 标 ( 招 标 编 号 :), 我 们 保 证 在 接 到 贵 公 司 通 知 后, 以 支 票 汇 票 电 汇 现 金 或 贵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一 次 性 向 贵 公 司 支 付 全 额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我 方 如 违 约, 愿 凭 贵 方 开 出 的 违 约 通 知, 按 上 述 金 额 的 200% 在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招 标 人 付 给 乙 方 的 中 标 货 款 中 扣 缴 特 此 承 诺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打 印 的 授 权 代 表 : 授 权 代 表 职 务 : 日 期 : 传 真 号 : 电 话 号 : 43

45 附 件 7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的 公 司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项 目 的 投 标 及 合 同 的 执 行,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代 理 人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单 位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44

46 附 件 8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格 式 ) 附 件 8-1 营 业 执 照 或 类 似 证 明 文 件 (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类 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5

47 附 件 8-2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6

48 附 件 8-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7

49 附 件 8-4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1 名 称 及 概 况 : (1) 公 司 名 称 : (2) 地 址 及 邮 编 : (3) 成 立 和 注 册 日 期 : (4) 主 管 部 门 : (5) 企 业 性 质 : (6) 法 定 代 表 人 : (7) 职 员 人 数 : 2 有 关 开 户 银 行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3 其 他 情 况 :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职 务 : 投 标 人 盖 章 或 法 人 签 字 : 电 话 号 : 传 真 号 : 48

50 附 件 8-5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缴 纳 2015 年 6 月 至 2015 年 8 月 期 间 任 一 月 税 收 和 社 保 的 凭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49

51 附 件 8-6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2015 年 6 月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期 间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如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附 件 11 的 要 求 提 供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则 可 以 不 提 供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50

52 附 件 会 计 年 度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新 设 企 业 近 三 个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说 明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提 供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2014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新 设 企 业 ( 新 设 企 业 指 2015 年 以 来 新 成 立 的 企 业 ) 近 三 个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51

53 附 件 10 投 标 人 业 绩 投 标 人 需 按 下 表 格 式 填 写 有 关 信 息 并 出 具 合 同 文 件 复 印 件, 招 标 人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随 时 提 供 合 同 原 件 作 为 证 明 有 效 业 绩 指 : 投 标 人 自 2012 年 以 来 承 担 的 类 似 项 目 序 号 合 同 名 称 合 同 金 额 用 户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备 注 : 有 效 业 绩 须 提 供 合 同 首 页 标 的 金 额 所 在 页 主 要 内 容 页 及 签 字 盖 章 页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视 为 此 项 业 绩 无 效 招 标 人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随 时 提 供 合 同 原 件 作 为 证 明 52

54 附 件 11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编 号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鉴 于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拟 参 加 编 号 为 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投 标, 根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时 应 向 你 方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投 标 人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投 标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投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8 中 标 后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9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即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 自 本 保 函 生 效 之 日 起 个 月 止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投 标 人 发 生 我 方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事 实 材 料 2 我 方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我 方 应 按 照 你 方 的 要 求 代 投 标 人 向 你 方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五 免 责 条 款 1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投 标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义 53

55 务 时,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2 因 你 方 原 因 致 使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投 标 人 发 生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约 定 情 形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4 你 方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任 何 澄 清 或 修 改,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我 方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经 我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六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诉 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法 院 七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54

56 附 件 12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一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光 耀 东 方 写 字 楼 9 层 联 系 人 : 边 志 伟 手 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电 子 邮 箱 :bianzw@guaranty.com.cn 二 首 创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一 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四 号 楼 三 层 联 系 人 : 杨 阳 陈 浩 然 手 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三 中 关 村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乙 12 号 天 作 国 际 大 厦 A 座 28 层 联 系 人 : 李 玉 春 手 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55

57 附 件 13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如 适 用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56

58 57

目 录 第 五 章 谈 判 邀 请 函 () 第 六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资 料 表 () 第 七 章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 第 八 章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及 技 术 规 格 () 附 件 () 2

目 录 第 五 章 谈 判 邀 请 函 () 第 六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资 料 表 () 第 七 章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 第 八 章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及 技 术 规 格 () 附 件 () 2 政 府 采 购 一 来 源 文 件 ( 第 二 册 ) 招 标 编 :0686-1541B11A201Z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市 新 生 儿 先 天 性 遗 传 代 谢 性 疾 病 筛 查 项 目 包 : 第 二 包 包 编 :0686-1541B11A201Z/02 包 名 称 : 助 血 片 收 集 物 流 递 送 采 购 代 理 : 北 京 国 际 贸 易 公 司 2015 年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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