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报 送 2014 年 法 规 实 施 情 况 的 函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科 教 文 卫 委 : 贵 委 关 于 报 送 2014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法 规 实 施 情 况 2015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的 通 知 收 悉, 经 认 真 研 究, 我 局 将 2014 年 法 规 实 施 相 关 情 况 报 送 如 下 : 一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成 人 教 育 管 理 条 例 ( 下 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情 况 ( 一 )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情 况 管 理 条 例 于 1994 年 11 月 2 日 深 圳 市 第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6 次 会 议 通 过,1995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2002 年 8 月 23 日 深 圳 市 第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会 议 对 条 例 进 行 了 修 正,2004 年 6 月 25 日 深 圳 市 第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再 次 修 正 该 条 例 自 颁 布 实 施 以 来, 在 加 强 成 人 教 育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提 高 成 人 教 育 办 学 效 益 促 进 成 人 教 育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等 方 面 起 了 很 大 作 用 如 依 据 管 理 条 例 及 相 关 的 法 规, 对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规 范 整 顿, 处 置 了 深 圳 世 华 商 贸 专 修 学 院 和 深 圳 振 西 科 技 商 贸 专 修 学 院 违 法 办 学 问 题, 分 别 依 法 处 以 自 行 终 止 办 学 及 吊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 清 理 整 顿 了 宝 安 龙 岗 两 区 成 人 文 化 技 术 学 校 下 设 教 学 点, 依 法 撤 销 了 教 学 点 190 多 个 ; 依 法 恢 复 了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备 案 工 作, 遏 制 虚 假 广 告 宣 传, 保 障 举 办 者 和 广 大 受 教 育 者 的 合 法 利 益, 引 导 培 训 机 构 诚 信 办 学 ( 二 )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立 法 和 实 际 执 行 的 问 题 管 理 条 例 在 颁 布 之 后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但 随 着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的 迅 速 发 展, 成 人 教 育 情 况 不 断 变 化, 管 理 条 例 有 些 条 款 已 不 能 适 应 我 市 成 人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如 对 于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的 退 出 机 制 未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等 由 于 法 规 及 制 度 建 设 相 对 滞 后, 容 易 给 一 些 不 法 机 构 钻 空 子, 给 社 会 稳 定 带 来 隐 患, 给 实 际 管 理 工 作 带 来 了 诸 多 不 便 ( 三 ) 上 位 法 出 台 对 管 理 条 例 的 影 响 2002 年 12 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下 称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出 台, 管 理 条 例 的 一 些 条 文 与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出 现 冲 突, 比 如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对 审 批 的 权 限, 对 举 办 者 的 要 求 都 有 了 新 的 规 定, 而 管 理 条 例 对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退 出 机 制 不 明 确 2003 年 9 月 以 后, 我 们 以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及 其 相 应 实 施 条 例 为 主 要 依 据, 结 合 管 理 条 例 对 成 人 教 育 进 行 管 理 但 是, 随 着 成 人 教 育 不 断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有 待 进 一 步 完 善 健 全, 如 关 于 青 少 年 培 训 分 教 点 设 置 管 理 办 学 风 险 防 范 等 方 面 无 明 确 规 定, 我 市 于 2006 年 10 月 出 台 的 市 政 府 规 章 深 圳 市 民 办 教 育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亦 未 能 很 好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 四 ) 完 善 本 市 立 法 的 建 议 为 做 到 依 法 管 理 规 范 和 处 罚, 2
促 进 成 人 教 育 培 训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有 必 要 根 据 有 关 上 位 法,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对 成 人 教 育 开 展 新 的 立 法 工 作, 起 草 深 圳 市 终 身 教 育 条 例 目 前, 我 局 已 开 展 相 关 立 法 调 研 工 作 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教 育 督 导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实 施 情 况 ( 一 ) 条 例 实 施 情 况 一 是 不 断 加 强 督 学 队 伍 建 设 市 区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室 根 据 条 例 关 于 督 学 的 聘 任 要 求, 认 真 选 聘 市 区 督 学 目 前 全 市 共 有 专 职 督 学 61 名, 聘 任 市 兼 职 督 学 576 名, 特 约 督 学 26 人, 已 形 成 一 支 数 量 充 足 业 务 精 良, 专 职 与 兼 职 行 政 型 与 专 家 型 相 结 合 的 督 学 队 伍 颁 布 深 圳 市 市 督 学 管 理 办 法, 加 强 对 督 学 履 职 考 勤 和 工 作 考 核, 根 据 工 作 实 绩 评 选 全 市 优 秀 兼 职 督 学 建 立 科 研 评 估 培 训 三 位 一 体 的 督 学 培 养 工 作 机 制, 市 区 两 级 教 育 督 导 部 门 大 力 组 织 各 类 督 学 全 员 培 训 分 类 培 训 专 题 培 训 组 织 骨 干 督 学 参 与 办 学 水 平 评 估 国 家 级 课 题 研 究, 促 进 督 学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二 是 积 极 开 展 各 项 督 政 督 学 工 作 市 区 教 育 督 导 室 坚 持 督 政 与 督 学 并 重 综 合 督 导 与 专 项 督 导 结 合 的 原 则, 开 展 了 大 量 的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2014 年, 我 市 6 个 行 政 区 和 4 个 新 区 全 部 以 优 秀 成 绩 通 过 全 国 义 务 教 育 发 展 基 本 均 衡 区 国 家 督 导 评 估 认 定 督 学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为 加 快 深 圳 基 础 教 育 优 质 化 进 程 作 出 了 积 极 贡 献 目 前 全 市 100% 的 普 通 高 中 建 成 广 东 省 一 级 学 校,74% 的 公 办 高 中 通 过 广 东 省 国 家 级 示 范 性 高 中 督 导 验 收 3
公 办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规 范 化 比 例 达 到 100%; 规 范 化 幼 儿 园 比 例 达 到 94%, 省 一 级 幼 儿 园 数 目 全 省 领 先 三 是 不 断 创 新 和 优 化 工 作 机 制 积 极 探 索 实 施 责 任 区 督 学 挂 牌 督 导 制 度 目 前, 全 市 已 建 立 中 小 学 校 全 面 覆 盖 督 学 分 片 挂 点 挂 牌 督 导 及 时 随 访 的 督 导 责 任 区 制 度, 加 强 了 对 学 校 ( 园 ) 的 常 态 化 督 导 2014 年 10 月, 我 市 成 功 举 办 全 国 中 小 学 责 任 督 学 挂 牌 督 导 工 作 现 场 会,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受 到 教 育 部 肯 定 颁 布 实 施 深 圳 市 学 习 型 社 区 督 导 评 估 方 案, 至 今 全 市 已 完 成 100 个 社 区 的 督 导 评 估, 在 创 建 迎 评 过 程 中 有 效 促 进 了 社 区 教 育 深 入 开 展, 推 动 了 全 民 学 习 环 境 和 学 习 型 城 市 的 建 设 和 完 善 ( 二 ) 条 例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立 法 问 题 和 实 际 执 行 问 题 我 市 条 例 时 间 跨 度 已 达 18 年, 相 关 内 容 有 必 要 根 据 上 位 法 的 新 要 求 和 我 市 教 育 督 导 发 展 实 际 进 行 修 订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督 导 相 关 法 规 和 文 件 要 求, 近 年 来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任 务 日 益 加 重, 教 育 督 导 要 对 每 一 所 学 校 ( 园 ) 全 面 覆 盖, 专 业 性 和 常 态 化 的 要 求 日 益 提 高, 而 市 区 两 级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人 员 经 费 等 保 障 力 度 还 不 够, 一 定 程 度 上 制 约 了 教 育 督 导 职 能 作 用 的 发 挥 教 育 督 导 职 能 扩 大 任 务 加 重, 今 后 还 要 承 担 督 政 督 学 质 量 监 测 三 大 职 能, 督 学 如 何 配 备 经 费 如 何 落 实 机 构 如 何 定 位 如 何 建 立 市 区 教 育 督 导 委 员 会 开 展 中 小 学 责 任 区 督 学 挂 牌 督 导 工 作 等 问 题, 亟 需 立 法 保 障 和 规 范 ( 三 ) 上 位 法 制 定 修 改 对 条 例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相 应 立 法 措 施 2012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教 育 督 导 条 例, 对 教 育 督 导 的 机 构 4
队 伍 职 责 任 务 等 作 出 了 新 的 明 确 规 定,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同 年 10 月 国 务 院 成 立 了 刘 延 东 副 总 理 为 主 任 多 部 委 负 责 同 志 为 成 员 的 国 务 院 教 育 督 导 委 员 会, 加 强 了 对 教 育 督 导 的 组 织 领 导 近 年 来, 国 务 院 教 育 督 导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颁 布 实 施 了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暂 行 办 法 中 小 学 责 任 区 督 学 挂 牌 督 导 办 法 教 育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专 项 督 导 暂 行 办 法 等 制 度 性 文 件 因 此, 特 区 条 例 相 关 内 容 有 必 要 根 据 上 位 法 的 新 要 求 和 我 市 教 育 督 导 发 展 实 际 进 行 修 订 为 促 进 教 育 督 导 长 远 发 展, 我 局 会 同 市 人 大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特 区 教 育 督 导 条 例 修 订 调 研 2013 年 2014 年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蒋 宇 扬 副 主 任 市 政 府 吴 以 环 副 市 长 分 别 带 队 对 条 例 修 订 进 行 调 研 并 作 出 指 示 目 前 我 局 正 组 织 形 成 修 订 稿 ( 四 ) 条 例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办 法 或 实 施 细 则 的 情 况 为 更 好 地 实 施 条 例, 我 局 颁 布 了 深 圳 市 市 督 学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建 立 和 实 施 督 导 责 任 区 制 度 的 意 见 关 于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责 任 督 学 挂 牌 督 导 制 度 的 实 施 方 案 等 具 体 办 法 和 制 度 ( 五 ) 完 善 本 市 有 关 立 法 的 建 议 建 议 依 据 国 务 院 教 育 督 导 条 例 关 于 教 育 督 导 职 能 任 务 的 新 要 求, 结 合 深 圳 教 育 发 展 的 新 形 势 和 新 需 求, 参 照 各 省 市 同 类 法 规 的 新 内 容, 修 订 完 善 特 区 条 例 建 议 可 在 健 全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建 制 明 确 教 育 督 导 职 责 范 围 强 化 教 育 督 导 效 力 创 新 督 学 队 伍 建 设 机 制 等 方 面 作 出 重 点 修 订, 以 使 条 例 与 上 位 法 的 新 要 求 相 匹 配, 为 教 育 督 导 职 能 作 用 的 发 挥 提 供 更 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据 和 法 律 保 障,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5
育 督 导 工 作 的 权 威 性 和 实 效 性 目 前, 市 教 育 局 已 开 展 修 订 条 例 的 立 法 调 研, 并 起 草 修 订 草 案 三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若 干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实 施 情 况 ) ( 一 ) 规 定 实 施 情 况 一 是 做 好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我 局 严 格 落 实 规 定 关 于 教 师 资 格 的 各 项 要 求, 要 求 各 级 各 类 教 师 具 备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在 开 展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评 优 评 先 教 师 招 考 选 调 等, 均 将 教 师 资 格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要 求 每 年 开 展 春 秋 两 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测 试, 并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发 放 教 师 资 格 证, 2014 年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1000 余 件 二 是 做 好 教 师 培 训 培 养 工 作 2014 年, 我 局 成 立 了 师 资 管 理 处, 负 责 统 筹 规 划 指 导 全 市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教 师 培 训 培 养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建 设 市 区 两 级 教 师 培 训 基 地, 形 成 了 市 级 培 训 基 地 主 要 负 责 中 学 教 师 培 训 区 级 培 训 基 地 主 要 负 责 小 学 学 校 开 展 校 本 培 训 的 市 区 校 三 级 分 工 协 作 的 培 训 体 系 2014 年 我 局 联 合 市 财 委 出 台 了 深 圳 市 民 办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按 民 办 学 校 专 任 教 师 每 人 每 年 由 市 区 两 级 财 政 分 别 负 担 650 元 的 标 准 安 排 培 训 经 费, 由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用 于 其 组 织 实 施 的 培 训 该 办 法 有 效 保 障 了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和 公 办 学 校 具 等 标 准 的 培 训 经 费 保 障 三 是 做 好 教 师 对 外 交 流 表 彰 等 工 作 我 局 从 2003 年 起 实 施 中 小 学 教 师 海 外 培 训 计 划,2012 年 又 制 定 了 深 圳 市 中 小 6
学 教 师 海 外 培 训 提 升 计 划, 以 专 业 高 效 为 目 标, 每 年 选 派 多 批 优 秀 的 校 长 骨 干 教 师 赴 美 国 英 国 进 行 海 外 培 训 海 培 计 划 实 施 以 来, 至 今 共 派 出 40 批 共 1194 名 教 师 参 加 海 培 结 合 教 师 节 庆 祝 活 动, 开 展 市 级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推 选, 发 文 予 以 表 彰, 并 由 市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对 获 表 彰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发 给 奖 金 2014 年 全 市 共 评 选 市 级 教 育 工 作 先 进 个 人 486 人, 教 育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47 个 四 是 落 实 教 师 的 考 核 晋 升 增 资 津 贴 体 检 等 福 利 待 遇 我 局 严 格 落 实 规 定 关 于 教 师 福 利 待 遇 方 面 的 各 项 要 求, 按 照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规 定, 每 年 6-7 月 开 展 教 师 每 学 年 度 的 考 核 工 作, 考 核 结 果 分 成 优 秀 称 职 和 基 本 称 职 和 不 称 职 四 类,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教 师 受 聘 晋 升 奖 惩 的 依 据 并 存 入 教 师 个 人 档 案 每 年 3 月 开 展 年 度 工 资 晋 升, 按 照 工 资 结 构 和 级 别 严 格 落 实 增 资 工 作, 班 主 任 每 月 发 放 特 殊 津 贴 500 元, 特 级 教 师 每 月 发 放 特 殊 津 贴 300 元, 教 师 工 资 增 加 岗 位 工 资 的 10% 每 学 年 学 校 不 定 期 组 织 1 次 全 体 教 师 体 检, 女 教 师 单 独 增 加 1 次 妇 女 体 检, 市 ( 区 ) 两 级 财 政 划 拨 专 项 经 费 予 以 落 实 ( 二 ) 规 定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实 际 执 行 问 题 根 据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市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主 要 培 训 全 市 中 学 教 师, 区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主 要 培 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多 年 来, 我 市 市 级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承 担 了 各 区 初 中 阶 段 教 师 大 部 分 的 培 训 任 务 随 着 全 市 初 中 阶 段 教 育 不 断 快 速 增 长, 教 师 队 伍 不 断 扩 大, 市 级 培 训 机 构 难 以 适 应 需 要 根 据 义 务 教 育 法, 我 市 初 中 小 学 阶 段 7
教 育 的 办 学 和 管 理 责 任 主 要 在 区 各 区 通 过 多 年 发 展, 教 师 培 训 体 系 逐 步 完 善, 具 备 承 担 整 个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资 源 和 能 力, 应 将 初 中 阶 段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区 域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实 施 ( 三 ) 上 位 法 制 定 修 改 对 规 定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相 应 立 法 措 施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对 为 特 区 教 育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主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对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应 当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规 范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工 作 的 注 意 事 项 ( 粤 人 社 函 2015 381 号 ) 则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全 国 评 比 表 彰 活 动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批 准 公 布 的 我 省 77 项 保 留 目 录 执 行, 未 列 入 目 录 的 一 律 停 止, 我 市 优 秀 教 师 评 比 表 彰 未 列 入 保 留 目 录, 不 能 以 政 府 部 门 名 义 开 展 优 秀 教 师 表 彰 奖 励 根 据 特 区 教 育 事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需 要, 建 议 保 留 二 十 八 条, 切 实 实 施 教 师 法 相 关 规 定 ( 四 ) 完 善 规 定 的 建 议 1. 根 据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和 我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教 育 发 展 特 点, 建 议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市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主 要 培 训 高 中 教 师, 区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主 要 培 训 初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或 在 原 文 本 基 础 上, 增 加 市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授 权 有 条 件 的 区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承 担 初 中 教 师 的 培 训 任 务 8
2. 建 议 对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对 为 特 区 教 育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予 以 表 彰 和 鼓 励 的 内 容 进 行 适 当 修 订, 在 保 留 原 有 表 述 的 基 础 上, 对 政 府 表 彰 优 秀 教 师 作 进 一 步 的 具 体 规 定, 以 落 实 教 师 法 规 定, 依 法 保 障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深 圳 市 教 育 局 2015 年 3 月 26 日 ( 联 系 人 : 王 蓓 蓓, 王 萍 ; 联 系 电 话 :82101273,8210563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