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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条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完 成 价 格 认 定 后 应 当 向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书 一 式 份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一 般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书 第 十 六 条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名 称 和 税 务 机 关 名 称 二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的 目 的 和 基 准 日 三 涉 税 财 物 的 基 本 情 况 四 涉 税 财 物 的 现 状 和 现 场 查 勘 说 明 五 价 格 认 定 的 原 则 依 据 和 方 法 六 价 格 认 定 过 程 及 认 定 结 果 七 价 格 认 定 限 定 条 件 八 对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提 出 异 议 的 处 理 方 法 复 核 裁 定 的 受 理 机 构 九 价 格 认 定 作 业 日 期 十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书 应 当 由 具 有 价 格 鉴 证 师 岗 位 资 格 的 人 员 审 核 并 加 盖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印 章 第 十 七 条 税 务 机 关 增 加 与 原 价 格 认 定 有 关 内 容 的 可 以 向 原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提 出 补 充 价 格 认 定

第 四 章 重 新 认 定 和 复 核 裁 定 第 十 八 条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人 对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日 内 向 原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提 出 重 新 认 定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结 论 书 中 载 明 的 复 核 裁 定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裁 定 对 重 新 认 定 结 论 仍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重 新 认 定 结 论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日 内 向 结 论 书 中 载 明 的 复 核 裁 定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裁 定 第 十 九 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重 新 认 定 复 核 裁 定 应 当 出 具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重 新 认 定 复 核 裁 定 协 助 书 并 载 明 重 新 认 定 复 核 裁 定 理 由 纳 税 人 提 出 重 新 认 定 复 核 裁 定 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说 明 重 新 认 定 复 核 裁 定 理 由 第 二 十 条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复 核 裁 定 机 构 收 到 重 新 认 定 复 核 裁 定 协 助 书 申 请 书 后 应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受 理 通 知 书 应 同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和 纳 税 人 送 达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向 提 出 方 送 达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符 合 裁 定 机 构 不 得 受 理 重 新 认 定 复 核 裁 定 一 税 务 机 关 已 作 出 纳 税 决 定 的 二 上 级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已 作 出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的

三 其 他 不 符 合 重 新 认 定 复 核 裁 定 受 理 条 件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受 理 重 新 认 定 复 核 裁 定 的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应 在 受 理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完 成 重 新 认 定 复 核 裁 定 并 向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人 送 达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重 新 认 定 复 核 裁 定 结 论 书 复 核 裁 定 结 论 书 同 时 送 原 作 出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的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第 五 章 价 格 认 定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应 当 根 据 价 格 认 定 目 的 以 及 涉 税 财 物 具 体 状 况 选 择 适 当 的 价 格 认 定 方 法 按 照 国 家 省 有 关 价 格 认 定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程 序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一 般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一 属 于 政 府 定 价 的 按 照 政 府 定 价 计 算 属 于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以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基 准 价 为 基 础 参 照 当 地 实 际 价 格 水 平 计 算 属 于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按 照 市 场 中 等 价 格 水 平 计 算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二 房 地 产 土 地 构 筑 物 等 不 动 产 价 格 认 定 应 当 根 据 其 基 准 日 时 的 具 体 状 态 结 合 市 场 行 情 采 用 公 开 市 场 价 值 标 准 确 定 其 基 准 日 时 的 市 场 价 值 三 机 械 设 备 机 动 车 船 舶 等 动 产 价 格 认 定 应 当 根 据 其 综 合 成 新 率 采 用 更 新 重 置 成 本 法 并 结 合 市 场 比 较 法 进 行 认 定

四 其 他 一 般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可 以 参 照 山 东 省 价 格 鉴 证 操 作 规 范 及 有 关 价 格 认 定 规 则 办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特 殊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一 对 已 灭 失 或 者 形 态 已 经 严 重 损 毁 的 涉 税 财 物 可 以 根 据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的 证 据 资 料 参 照 价 格 认 定 基 准 日 同 类 实 物 形 态 财 物 的 价 格 水 平 进 行 价 格 认 定 二 一 般 文 物 收 藏 品 艺 术 品 书 画 以 及 金 银 珠 宝 及 其 制 品 等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专 业 部 门 或 者 专 家 作 出 的 技 术 质 量 鉴 定 意 见 鉴 定 证 书 进 行 价 格 认 定 三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股 权 专 有 技 术 等 无 形 资 产 价 格 认 定 一 般 采 用 收 益 法 四 需 要 变 现 的 抵 税 物 在 确 定 其 合 理 价 值 基 础 上 还 应 考 虑 抵 税 物 的 批 量 价 外 合 理 费 用 承 担 快 速 变 现 等 因 素 对 价 格 的 影 响 五 需 要 扣 减 各 种 损 耗 引 起 贬 值 的 实 物 按 有 关 规 定 折 价 计 算 确 认 第 二 十 六 条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和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自 主 进 行 价 格 认 定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对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活 动 进 行 干 预 第 二 十 七 条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和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得 实 施 下 列 行 为 一 参 与 影 响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的 活 动 二 出 具 虚 假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书

三 以 个 人 名 义 接 受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业 务 四 泄 露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秘 密 五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八 条 办 理 价 格 认 定 事 项 的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和 价 格 认 定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自 行 回 避 纳 税 人 以 及 与 价 格 认 定 事 项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要 求 其 回 避 一 涉 及 本 人 利 害 关 系 的 二 涉 及 本 人 近 亲 属 利 害 关 系 的 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作 出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的 税 务 机 关 和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发 现 其 所 属 工 作 人 员 有 前 款 规 定 的 可 以 直 接 决 定 该 人 员 回 避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价 格 认 定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一 出 具 虚 假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的 二 违 反 规 定 造 成 价 格 认 定 结 论 严 重 失 实 的 三 泄 露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中 所 掌 握 的 工 作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纳 税 人 隐 私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四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的

第 三 十 条 税 务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造 成 计 税 价 格 失 实 并 导 致 国 家 税 款 流 失 的 由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价 格 认 定 按 山 东 省 涉 案 物 品 价 格 鉴 证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执 行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由 省 物 价 局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依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年 月 日

抄 送 省 委 各 部 门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济 南 军 区 省 军 区 各 民 主 党 派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月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