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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福 利 部 補 助 縣 ( 市 ) 衛 生 局 103 年 度 整 合 型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及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格 式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 補 助 單 位 :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計 畫 主 持 人 : 劉 建 廷 計 畫 主 辦 科 : 健 康 照 護 科 計 畫 聯 絡 人 : 邱 麗 蓉 職 稱 : 局 長 科 長 : 郭 姿 瑩 職 稱 : 技 士 電 話 :03-9322634-1403 傳 真 :03-9312881 日 期 :104 年 1 月 6 日

目 錄 頁 碼 封 面 目 錄 壹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3 貳 指 標 自 我 考 評 表 24 参 遭 遇 問 題 與 困 難 32 肆 經 費 使 用 狀 況 32 伍 附 件 資 料 :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附 件 四 附 件 五 附 件 六 附 件 七 附 件 八 附 件 九 附 件 十 所 轄 精 神 病 人 動 態 及 各 項 資 源 調 查 精 神 醫 療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及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資 源 報 表 宜 蘭 縣 自 殺 防 治 行 動 方 案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督 導 考 核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概 況 宜 蘭 縣 精 神 病 患 緊 急 醫 療 處 置 作 業 標 準 書 宜 蘭 縣 精 神 列 管 個 案 訪 視 未 遇 失 蹤 失 聯 處 理 流 程 宜 蘭 縣 精 神 病 患 社 區 關 懷 照 顧 計 畫 轉 介 流 程 圖 宜 蘭 縣 衛 生 局 及 各 鄉 鎮 衛 生 所 精 神 衛 生 服 務 一 覽 表 103 年 1 月 至 12 月 報 載 轄 內 精 神 病 人 發 生 相 關 事 件 年 報 附 件 十 一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實 地 查 證 報 告 附 件 十 二 103 年 1-12 月 宜 蘭 縣 宣 導 活 動 大 事 記 附 件 十 三 103 年 宜 蘭 縣 宣 導 活 動 相 片 2

103 年 度 整 合 型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及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 格 式 ) 壹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一 促 進 全 民 心 理 健 康 ( 一 ) 發 展 及 整 合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方 案 1 強 化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1) 持 續 針 對 兒 童 青 少 年 中 年 老 人 等, 依 年 齡 別, 發 展 在 地 多 元 化 之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或 方 案, 強 化 民 眾 生 活 調 適 情 緒 管 理 問 題 解 決 壓 力 調 適 訓 練 心 理 衛 生 與 疾 病 相 關 知 識 等 個 人 發 展 技 巧, 強 化 初 級 預 防 工 作 (2) 每 年 9 月 10 日 自 殺 防 治 日 或 10 月 10 日 心 理 健 康 日 辦 理 活 動 2 諮 詢 篩 檢 與 轉 介 服 務 : (1) 提 供 具 可 近 性 之 社 區 校 園 心 理 諮 商 駐 點 服 務 或 接 受 教 育 機 關 轉 介 提 供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103 年 1-12 月 針 對 兒 童 青 少 年 中 年 老 人 等 不 同 族 群, 共 辦 理 181 場 次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計 23,798 人 次 參 與 本 局 將 9 月 10 月 訂 為 心 理 健 康 月, 辦 理 3 場 幸 福 講 座, 製 作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海 報 及 宣 導 單 張 計 1,600 張, 分 送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公 民 營 團 體 宣 導 ; 並 於 本 局 所 及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社 會 處 等 網 絡 單 位 利 用 跑 馬 燈 宣 導 本 縣 於 溪 北 溪 南 地 區 設 置 2 處 社 區 心 理 諮 商 室, 並 就 近 於 各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設 置 心 理 諮 商 點 以 提 供 民 眾 可 近 性 之 諮 商 服 務, 另 考 量 民 眾 上 班 時 間, 亦 提 供 每 月 第 一 週 第 三 週 週 六 之 假 日 時 段 及 平 日 白 天 及 晚 上 於 本 局 行 政 大 樓 1 樓 社 區 心 理 諮 商 室 提 供 服 務, 服 務 對 象 為 自 殺 高 風 險 個 3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案 或 具 有 情 緒 困 擾 之 民 眾 為 推 廣 社 區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本 縣 1-12 月 共 接 受 轉 介 232 人, 提 供 367 人 次 之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2) 辦 理 老 人 憂 鬱 症 篩 檢 服 務 ( 轄 內 榮 家 養 護 機 構 或 獨 居 老 人 ), 提 供 老 人 自 殺 防 治 之 預 防 措 施,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提 供 老 人 憂 鬱 症 篩 檢 服 務 人 數,103 年 度 累 計 為 該 縣 老 年 人 口 數 之 30%, 並 建 立 相 關 轉 介 服 務 流 程 機 制 本 縣 所 轄 65 歲 以 上 老 人 計 有 61,137 人,103 年 累 計 老 人 憂 鬱 篩 檢 計 31,706 人 ( 男 性 :15,170 人 女 性 :16,536 人 ), 篩 檢 率 達 52% (3) 結 合 教 育 機 關, 針 對 所 轄 認 本 縣 認 輔 教 師 總 計 113 輔 教 師,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123 人, 參 與 相 關 訓 練 達 163 訓 練 活 動, 並 落 實 守 門 人 之 功 能 人 次, 達 144% 以 上 與 角 色, 訓 練 成 果 應 達 縣 市 認 輔 教 師 累 計 50% 以 上 ( 二 ) 強 化 特 殊 族 群 與 特 殊 場 域 之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開 發 整 合 性 服 務 方 案 並 評 估 辦 理 成 效,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方 案, 包 括 : 1 強 化 原 住 民 新 住 民 慢 性 病 身 心 障 礙 者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2 推 動 婦 女 ( 含 孕 產 期 )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宣 導 103 年 1-12 月 針 對 原 住 民 新 住 民 慢 性 病 身 心 障 礙 者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宣 導, 共 辦 理 134 場 次, 計 22,392 人 次 參 與 103 年 1-12 月 針 對 婦 女 ( 含 孕 產 期 )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宣 導, 共 辦 理 75 場 次, 計 9,470 人 次 參 與 3 推 動 校 園 心 理 健 康 行 動 103 年 1-12 月 針 對 校 園 心 理 健 康 行 動, 共 辦 理 94 場 次 宣 導, 計 14,607 人 次 參 與 4 強 化 職 場 心 理 衛 生 103 年 1-12 月 強 化 職 場 心 理 衛 生, 共 辦 理 33 場 次 宣 導, 計 1,896 人 次 參 與 ( 三 ) 強 化 自 殺 防 治 服 務 方 案 4 ˇ 進 度 超 前 符 合 進 度 ˇ 進 度 超 前 符 合 進 度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1 設 定 103 年 度 目 標 族 群 及 防 治 本 縣 已 修 定 103 年 自 殺 防 措 施 治 行 動 方 案 ( 附 件 三 ) 2 針 對 婦 女 及 兒 少 (18 歲 以 下 ) 等 對 象, 加 強 研 擬 自 殺 防 治 措 施 3 分 析 所 轄 下 列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成 效, 擇 1 項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或 改 善 措 施 (1)1. 木 炭 農 藥 安 眠 藥 新 聞 等 管 理 ;(2) 守 門 人 訓 練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3) 關 懷 訪 視 成 效 等 本 縣 結 合 校 園 及 媽 媽 教 室 辦 理 各 式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並 加 強 各 單 位 自 殺 通 報 網 絡 轉 介 及 聯 結 1 針 對 易 取 得 之 自 殺 工 具 加 強 管 理 與 查 察 : 本 縣 針 對 農 藥 自 殺 個 案 連 結 農 業 處 -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進 行 農 藥 來 源 回 溯 性 調 查 計 畫, 加 強 農 藥 管 理 與 輔 導 102 年 使 用 農 藥 自 殺 死 亡 人 數 為 18 位,103 年 統 計 為 15 位 下 降 17% 2 針 對 守 門 人 訓 練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及 宣 導 : (1) 於 103 年 5 月 27 日 6 月 5 日 12 日 18 日 針 對 醫 療 院 所 及 府 級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辦 理 4 場 次 珍 愛 生 命 守 護 天 使 教 育 訓 練, 計 467 人 參 加 (2) 於 103 年 9 月 14 日 10 月 19 日 11 月 16 日 針 對 社 區 民 眾 辦 理 3 場 次 微 笑 列 車 幸 福 講 座, 計 706 人 參 加 (3)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8 月 18 日 針 對 志 工 辦 理 珍 愛 生 命 守 護 社 區 教 育 5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訓 練, 計 230 人 參 加 (4) 於 10 月 26 日 11 月 16 日 辦 理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自 殺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160 人 參 加 (5) 於 103 年 9 月 27 日 辦 理 府 級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共 識 營, 本 府 各 局 處 網 絡 工 作 人 員 共 計 70 人 參 與 (6) 於 103 年 11 月 23 日 結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辦 理 103 年 國 際 失 智 症 暨 心 理 健 康 宣 導 月 活 動 - 宜 蘭 縣 幸 福 微 笑 GO-GO 憶 起 來 活 動, 共 計 350 人 參 與 (7) 各 項 活 動 調 查 滿 意 度 達 98% 3 針 對 關 懷 訪 視 成 效,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列 管 追 蹤 : 截 至 12 月 底 共 進 行 家 訪 1,762 人 次 電 訪 4,437 人 次 面 訪 426 人 次 共 計 訪 視 服 務 6,625 人 次 4 持 續 加 強 改 善 措 施 : (1) 於 本 縣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聘 請 專 業 心 理 師, 並 擴 大 12 鄉 鎮 市 社 區 心 理 諮 商 駐 點 服 務, 提 供 高 頻 率 高 品 質 的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2) 於 府 級 自 殺 防 治 會 議 持 續 推 廣 各 網 絡 單 位 加 強 守 門 人 訓 6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練 (3) 提 昇 一 線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品 質 及 訪 視 成 效, 並 辦 理 壓 力 調 適 相 關 課 程 4 更 新 103 年 在 地 自 殺 防 治 行 動 方 案, 並 落 實 執 行 已 更 新 本 縣 103 年 在 地 自 殺 防 治 行 動 方 案 ( 附 件 三 ) 5 持 續 依 據 本 部 頒 定 之 自 殺 風 險 個 案 危 機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轉 介 自 殺 風 險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縣 ( 市 ) 政 府 自 殺 高 風 險 個 案 轉 介 單, 落 實 自 殺 危 機 個 案 通 報 轉 介 醫 療 及 後 續 關 懷 服 務 等 處 理 流 程, 與 跨 機 關 ( 構 ) 網 絡 密 切 合 作 並 將 加 強 住 院 病 人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列 入 醫 院 督 導 考 核 項 目 6 提 供 自 殺 者 遺 族 後 續 關 懷 追 蹤 或 輔 導 諮 商 服 務 ( 四 ) 強 化 心 理 健 康 及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之 基 礎 建 設 1 以 各 區 域 公 衛 體 系 精 神 醫 療 及 基 層 醫 療 為 核 心 網 絡, 逐 漸 擴 大 連 結 社 會 安 全 網 社 會 福 利 網 社 區 關 懷 網.. 等 資 源, 建 立 相 關 聯 繫 名 冊 及 溝 通 管 道, 以 提 供 民 眾 全 人 之 服 務 2 每 年 度 至 少 辦 理 2 場 次 跨 局 處 ( 含 專 家 學 者 代 表 ) 會 議, 進 行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自 殺 防 治 政 策 及 重 大 措 施 之 規 劃 審 議 推 動 及 執 行 情 形 之 督 導 協 調 等 事 項 業 已 將 醫 院 自 殺 防 治 列 入 醫 院 督 導 考 核 中, 並 於 9 月 份 結 合 醫 政 督 導 考 核 進 行 精 神 衛 生 督 導 考 核, 另 於 1 月 29 日 及 5 月 15 日 召 開 跨 局 處 自 殺 防 治 會 議,4 月 24 日 召 開 醫 療 院 所 自 殺 通 報 聯 繫 會, 由 各 醫 院 進 行 院 內 自 殺 防 治 作 為 標 竿 已 提 供 自 殺 遺 族 後 續 關 懷 共 81 案, 關 懷 率 達 100 % 結 合 衛 政 社 政 教 育 勞 政 消 防 警 政 心 理 健 康 及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等, 成 立 心 理 衛 生 暨 自 殺 防 治 委 員 會, 且 各 網 絡 單 位 皆 由 科 長 級 擔 任 業 務 窗 口, 並 結 合 相 關 民 間 資 源, 共 同 推 動 本 縣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網 絡 本 縣 業 於 100 年 成 立 心 理 衛 生 暨 自 殺 防 治 委 員 會, 並 於 103 年 6 月 19 日 召 開 103 年 度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12 月 30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委 員 會 7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103 年 度 接 獲 衛 生 福 利 部 男 性 關 懷 專 線 轉 介 個 案 2 案 及 安 心 專 線 4 案, 已 提 供 心 理 關 懷 服 務 3 與 本 部 安 心 專 線 承 辦 機 構 共 同 合 作, 受 理 其 轉 介 個 案, 提 供 可 近 的 追 蹤 關 懷 訪 視 心 理 衛 生 資 源 及 精 神 醫 療 等 協 助 ( 五 ) 加 強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1 研 訂 年 度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緊 急 動 員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聯 絡 方 法 集 合 方 式 任 務 分 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並 辦 理 至 少 1 場 演 練 2 統 整 所 轄 公 部 門 及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並 建 置 人 才 資 料 庫 3 統 整 所 轄 心 理 衛 生 資 源,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建 置 於 衛 生 局 網 頁 ( 六 ) 規 劃 建 立 並 推 動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網 絡 1 結 合 所 轄 衛 生 社 政 教 育 及 勞 政 等 行 政 機 關 心 理 健 康 專 業 團 體 心 理 健 康 及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各 級 學 校 民 間 機 構 與 團 體 等, 共 同 規 劃 區 域 內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與 照 護 成 癮 防 治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及 照 顧 等 服 務 網 絡 並 提 供 服 務 已 於 103 年 3 月 24 日 假 三 星 大 隱 國 小 完 成 演 練, 並 完 成 修 訂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緊 急 動 員 計 畫 送 衛 生 福 利 部 查 核 已 於 103 年 3 月 10 日 假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辦 理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並 統 整 所 轄 公 部 門 及 社 會 資 源, 建 置 人 才 資 料 庫 已 統 整 所 轄 心 理 衛 生 資 源 置 於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結 合 衛 政 社 政 教 育 勞 政 消 防 警 政 心 理 健 康 及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等, 成 立 心 理 衛 生 暨 自 殺 防 治 委 員 會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諮 議 會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評 估 小 組 委 員 會 毒 品 防 制 委 員 會 等, 共 同 推 動 本 縣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網 絡 二 落 實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與 照 護 服 務 ( 一 ) 均 衡 精 神 照 護 資 源 1 依 據 醫 療 法 精 神 衛 生 法 等 相 於 103 年 4 月 24 日 精 神 關 法 令, 加 強 查 核 轄 區 精 神 照 護 醫 療 網 聯 繫 會, 查 核 各 醫 機 構 之 精 神 專 業 人 力 配 置 及 相 關 療 機 構 之 精 神 專 業 人 力 服 務 設 施 設 置 情 形 配 置 ( 附 件 一 二 ); 並 已 於 9 月 份 辦 理 精 神 衛 生 督 導 考 核 ( 附 件 四 ) 8 2 依 醫 院 設 立 或 擴 充 許 可 辦 法 103 年 9 月 12 日 16 日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18 日 23 日 及 25 日 辦 理 精 神 衛 生 督 導 考 核, 查 核 各 機 構 急 慢 性 精 神 病 床 之 使 用 效 率 規 定, 清 查 轄 區 精 神 病 床 開 放 情 形, 並 依 規 定 核 減 逾 期 未 開 放 使 用 之 病 床, 以 提 升 急 慢 性 病 床 之 使 用 效 率 3 配 合 發 展 精 神 疾 病 社 區 化 照 護 政 策, 積 極 檢 討 社 區 精 神 復 健 及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資 源 分 布 情 形, 合 理 分 配 社 區 精 神 照 護 資 源 4 配 合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提 報 精 神 醫 療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及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資 源 報 表 ( 二 ) 強 化 精 神 衛 生 體 系 及 服 務 網 絡 1 強 化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品 質 : (1) 衛 生 局 心 理 衛 生 行 政 人 員 及 個 案 關 懷 員 需 同 時 接 受 精 神 衛 生 法 精 神 病 人 社 區 關 懷 及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等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初 階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本 部 將 於 103 年 度 辦 理 3 梯 次, 進 階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由 各 區 精 神 醫 療 網 核 心 醫 院 ( 或 心 理 健 康 網 責 任 機 構 或 本 部 委 辦 機 構 ) 分 區 辦 理 (2) 規 劃 轄 區 內 心 理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 含 心 理 衛 生 行 政 人 員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個 案 關 懷 員 精 神 醫 療 人 員 ) 及 其 他 人 力 ( 如 : 專 任 管 理 人 員 個 案 管 理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志 工 ) 之 養 成 及 繼 續 教 育 宜 蘭 縣 日 間 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服 務 量 197 人 次 ( 每 萬 人 口 4.3 人 次 ), 住 宿 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服 務 量 147 床 ( 每 萬 人 口 3.2 床 ),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服 務 量 198 床 ( 每 萬 人 口 4.3 床 ), 資 源 尚 屬 充 足 有 關 精 神 醫 療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及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資 源 報 表 如 附 件 二 衛 生 局 心 理 衛 生 行 政 人 員 及 個 案 關 懷 員 分 3 梯 次 接 受 精 神 衛 生 法 精 神 病 人 社 區 關 懷 及 自 殺 通 報 關 懷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學 習 時 數 ( 如 附 件 五 ) 103 年 度 辦 理 精 神 個 案 社 區 照 護 訪 視 技 巧 珍 愛 生 命 守 護 天 使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等, 1-12 月 共 辦 理 111 場 次 教 育 訓 練, 計 7,755 人 次 參 與 9 2 辦 理 精 神 衛 生 法 之 各 項 法 定 業 務 : (1) 持 續 辦 理 精 神 衛 生 法 所 定 各 本 縣 依 醫 療 法 精 神 衛 生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項 業 務, 包 括 促 進 民 眾 心 理 健 康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協 助 護 送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就 醫 執 行 病 人 保 護 緊 急 處 置 精 神 疾 病 嚴 重 病 人 建 置 24 小 時 緊 急 精 神 醫 療 處 理 機 制 提 供 精 神 病 人 社 區 追 蹤 訪 視 照 顧 支 持 及 受 理 病 人 或 民 眾 申 訴 等 服 務 法 制 訂 宜 蘭 縣 精 神 病 人 緊 急 醫 療 處 置 作 業 標 準 書 ( 附 件 六 ), 並 定 期 修 訂, 建 置 24 小 時 緊 急 精 神 醫 療 處 理 機 制, 並 由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提 供 精 神 病 人 社 區 追 蹤 訪 視,1-12 月 總 訪 視 20,203 次, 平 均 訪 視 次 數 為 5.07 次 / 年 (2) 依 據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6 條 規 定, 訂 定 各 縣 市 心 理 健 康 及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方 案 規 劃 及 執 行 內 容 (3) 持 續 依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14 條 規 定, 邀 集 精 神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法 律 專 家 病 情 穩 定 之 病 人 家 屬 或 病 人 權 益 促 進 團 體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4) 依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17 條 規 定,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置 專 責 人 員 辦 理 精 神 衛 生 法 規 定 事 宜, 並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前 開 業 務 (5) 會 同 轄 區 警 察 消 防 機 關, 建 立 對 於 有 傷 害 他 人 或 有 自 傷 之 虞 之 病 人 或 疑 似 病 人 護 送 就 醫 之 機 制 及 流 程, 並 定 期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視 需 要 檢 討 修 正 3 建 立 病 人 分 級 照 護 制 度 : (1) 依 據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社 區 家 訪 要 點, 加 強 強 制 住 院 病 人 出 院 追 蹤 及 定 期 追 蹤 訪 視 社 區 個 案, 每 季 及 需 要 時 邀 請 專 家 督 導 召 開 轄 內 照 護 個 案 之 分 級 會 議, 以 落 實 個 案 之 分 級 照 護 依 年 度 訂 定 整 合 型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及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工 作 計 畫, 並 依 計 畫 內 容 執 行 依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14 條 規 定 成 立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諮 議 會, 並 於 103 年 10 月 24 日 辦 理 相 關 會 議 本 縣 置 專 責 人 員 3 人, 計 畫 預 算 之 15% 由 縣 府 編 列 之, 以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103 年 1-12 月 協 助 警 察 消 防 機 關 共 同 處 理 有 傷 害 他 人 或 有 自 傷 之 虞 之 病 人 或 疑 似 病 人, 計 24 人 次, 另 於 3 月 7 日 10 月 24 日 召 開 相 關 協 調 會 議 計 2 次 本 縣 依 據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社 區 家 訪 要 點, 加 強 強 制 住 院 病 人 出 院 追 蹤 及 定 期 追 蹤 訪 視 社 區 個 案, 於 103 年 1-12 月 已 辦 理 17 場 次 個 案 督 導 討 論 會, 並 已 針 對 轄 區 訪 視 未 10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遇 失 蹤 失 聯 個 案 訂 定 處 理 流 程 ( 附 件 七 ) 4 精 進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評 鑑 制 度 及 落 實 監 測 精 神 照 護 服 務 品 質 (1) 規 劃 及 訂 定 年 度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及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 督 導 考 核 計 畫, 針 對 轄 內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進 行 督 導 考 核, 並 應 將 本 部 所 定 查 證 報 告 內 容, 納 為 考 核 項 目 及 實 地 查 證 重 點, 查 證 報 告 則 併 期 末 報 告 送 本 部 (2) 協 助 轄 內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接 受 評 鑑 及 不 定 期 追 蹤 輔 導, 並 輔 導 複 評 及 不 合 格 機 構 提 升 照 護 品 質 ( 三 ) 強 化 精 神 病 人 緊 急 處 置 強 制 治 療 及 社 區 照 護 服 務 1 強 化 社 區 緊 急 精 神 醫 療 處 理 機 制 : (1) 建 置 轄 區 內 24 小 時 緊 急 精 神 醫 療 處 置 : 建 立 24 小 時 緊 急 精 神 醫 療 處 置 機 制 及 跨 縣 市 資 源 合 作 機 制, 協 助 處 理 病 人 護 送 已 於 7 月 29 日 8 月 6 12 日 辦 理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9 月 12 16 18 23 25 日 辦 理 精 神 醫 療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督 導 考 核 ( 附 件 四 ) 103 年 度 協 助 本 縣 6 家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 私 立 金 山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宜 蘭 縣 私 立 培 德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私 立 濟 安 康 復 之 家 海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附 設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附 設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 接 受 評 鑑 ; 並 協 助 5 家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 私 立 員 山 康 復 之 家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附 設 鑄 夢 別 苑 康 復 之 家 宜 蘭 縣 康 復 之 友 協 會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新 生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柏 拉 圖 康 復 之 家 ) 接 受 不 定 期 追 蹤 輔 導 本 縣 依 醫 療 法 精 神 衛 生 法 制 訂 宜 蘭 縣 精 神 病 人 緊 急 醫 療 處 置 作 業 標 準 書, 並 定 期 修 訂, 建 置 11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就 醫 及 緊 急 安 置 之 醫 療 事 務, 並 加 強 宣 導 轄 內 民 眾 知 悉 精 神 病 人 及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之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措 施 24 小 時 緊 急 精 神 醫 療 處 理 機 制, 並 將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納 入 後 送 機 構, 增 加 跨 縣 市 合 作 機 制 ; 相 關 作 業 標 準 書 置 於 本 局 網 站 供 民 眾 參 考 (2) 建 立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病 人 送 醫 處 理 機 制, 辦 理 強 化 精 神 病 人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方 案 或 以 其 他 服 務 措 施 取 代 本 項 方 案 (3) 持 續 辦 理 轄 內 警 察 消 防 衛 生 及 社 政 機 關 送 醫 協 調 會 議, 研 商 精 神 病 人 緊 急 送 醫 相 關 協 調 事 宜 (4) 持 續 推 動 衛 生 警 察 消 防 及 社 政 機 關 針 對 社 區 危 機 個 案 送 醫 處 置 或 協 調 後 續 安 置 之 教 育 訓 練 ( 或 演 習 ) (5) 加 強 辦 理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及 個 案 關 懷 員 有 關 評 估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有 無 需 緊 急 送 醫 技 能 及 社 區 追 蹤 照 護 之 相 關 知 能 2 持 續 辦 理 精 神 疾 病 強 制 住 院 本 縣 於 103 年 4 月 10 日 辦 理 社 區 精 神 個 案 緊 急 送 醫 演 習 活 動, 全 國 各 縣 市 代 表 及 本 縣 各 網 絡 單 位 計 有 142 人 參 與 ; 另 於 10 月 24 日 辦 理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諮 議 會, 於 網 絡 中 討 論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方 案 103 年 4 月 24 日 辦 理 精 神 醫 療 網 聯 繫 會 10 月 24 日 辦 理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諮 議 會, 研 商 精 神 病 人 緊 急 送 醫 相 關 協 調 事 宜 103 年 4 月 10 日 假 員 山 鄉 惠 好 社 區 及 福 興 廟 廣 場 辦 理 宜 蘭 縣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緊 急 就 醫 演 習, 參 與 人 次 計 115 人 次 103 年 度 96% 以 上 警 察 消 防 里 長 或 村 里 幹 事 及 社 政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於 103 年 3 月 14 28 日 辦 理 提 升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及 個 案 關 懷 員 有 關 評 估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有 無 需 緊 急 送 醫 技 能 及 社 區 追 蹤 照 護 之 相 關 知 能, 計 101 人 次 參 與 12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強 置 社 區 治 療 等 業 務 : (1) 持 續 依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32 條 及 第 46 條 所 授 權 訂 定 之 子 法 規, 辦 理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專 科 醫 師 及 辦 理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之 機 構 團 體 等 事 項 : 1 督 導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嚴 重 病 人 緊 急 安 置 強 制 住 院 及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業 務, 並 有 輔 導 考 核 機 制 2 指 定 專 科 醫 師 辦 理 嚴 重 病 人 之 強 制 鑑 定 及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診 斷 3 委 託 機 構 團 體 或 其 他 方 式 辦 理 病 人 及 嚴 重 病 人 之 緊 急 處 置 4 指 定 機 構 或 團 體 執 行 嚴 重 病 人 之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並 建 立 與 警 察 消 防 機 關 合 作 機 制 (2) 依 據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44 條 規 定 辦 理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強 制 住 院 業 務 及 該 業 務 之 檢 查, 以 及 協 助 病 人 司 法 救 濟 及 申 訴 陳 情 事 宜 之 考 核 本 縣 訂 有 強 制 住 院 及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考 核 機 制, 並 於 103 年 9 月 辦 理 督 導 考 核 本 縣 指 定 精 神 專 科 醫 師 計 有 11 位 本 縣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為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海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海 天 醫 院 協 助 嚴 重 病 人 之 緊 急 安 置 ; 另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協 助 24 小 時 精 神 病 人 之 緊 急 處 置 本 縣 指 定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之 機 構 為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海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海 天 醫 院 於 103 年 9 月 辦 理 強 制 住 院 及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考 核, 103 年 辦 理 陳 情 案 件 計 15 件 ( 四 ) 落 實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管 理 及 追 蹤 關 懷 1 建 立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關 懷 訪 視 流 本 縣 訂 有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13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程 及 個 案 就 醫 就 學 就 業 就 養 轉 介 作 業 程 序 : 指 定 單 一 通 報 窗 口, 成 為 轄 區 精 神 病 人 個 案 管 理 及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窗 口 關 懷 訪 視 流 程 ( 附 件 八 ); 另 本 局 及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皆 有 精 神 衛 生 專 責 個 案 管 理 人 窗 口 ( 附 件 九 ), 協 助 掌 握 精 神 病 人 動 態 資 料 及 相 關 服 務 資 源 2 掌 握 精 神 病 人 動 態 資 料 ( 如 轄 區 中 主 要 照 顧 者 65 歲 以 上, 家 中 有 1 位 以 上 精 神 病 人 獨 居 無 病 識 感 不 規 則 就 醫 等 高 風 險 個 案 ), 視 其 需 要 提 供 及 轉 介 相 關 服 務 資 源 ; 另 個 案 資 料 如 有 變 動, 應 即 更 新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庫 資 料 3 加 強 辦 理 精 神 病 人 出 院 計 畫 : 落 實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38 條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規 定, 督 導 醫 療 機 構 通 報 出 院 病 人 及 出 院 準 備 計 畫 至 本 部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使 精 神 病 人 於 出 院 時 得 以 連 結 公 共 衛 生 體 系, 由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於 社 區 提 供 後 續 追 蹤 照 護 4 強 化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之 管 理 及 追 蹤 關 懷 : (1) 依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29 條 第 3 項 及 第 31 條 規 定, 分 別 受 理 醫 療 機 構 之 嚴 重 病 人 以 及 離 開 矯 正 機 構 保 安 處 分 處 所 等 機 構 或 場 所 病 人 之 通 報, 並 予 以 追 蹤 保 護 (2) 持 續 辦 理 並 檢 討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及 嚴 重 病 人 ( 含 強 制 住 院 出 院 ) 通 報 流 程, 並 應 訂 定 醫 療 機 構 通 報 嚴 重 病 人 及 強 制 住 院 出 院 之 考 核 機 制, 於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提 報 考 核 結 果 本 縣 每 季 定 期 清 查 精 神 病 人 動 態 資 料, 並 請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回 復 查 核 情 形, 並 隨 時 登 入 於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庫 資 料 103 年 1 至 12 月 件 數 共 計 925 件, 精 神 病 人 於 出 院 後 由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視 個 案 狀 況 於 社 區 提 供 後 續 追 蹤 照 護 103 年 新 增 嚴 重 病 人 通 報 有 42 人 次 ; 矯 正 機 構 保 安 處 分 處 所 等 機 構 或 場 所 病 人 之 通 報 計 78 人, 已 轉 介 衛 生 所 持 續 追 蹤 關 懷 於 103 年 強 制 住 院 人 數 計 5 人, 已 在 9 月 份 辦 理 精 神 衛 生 督 導 考 核, 考 核 結 果 如 附 件 四, 各 機 構 皆 符 合 標 準, 並 持 續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14 (3) 定 期 勾 稽 轄 區 領 有 社 政 機 關 本 縣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之 精 神 個 案 共 計 4,022 人, 其 中 收 案 關 懷 精 神 病 患 3,644 人, 達 91%, 針 對 領 有 手 冊 仍 未 收 案 之 名 冊, 定 期 評 估 及 討 論, 並 依 個 案 需 求 提 供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人 數 與 衛 生 局 關 懷 個 案 人 數, 針 對 比 對 結 果, 探 討 差 異 原 因 提 出 改 善 方 法 及 後 續 具 體 作 為 ; 並 針 對 新 領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精 障 者, 加 強 社 區 評 估 收 案 及 提 供 所 需 服 務 (4) 另 為 掌 握 社 區 未 規 律 就 醫 之 精 神 病 人 動 態, 且 未 納 入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關 懷 個 案, 請 依 本 部 提 供 之 資 料, 予 以 評 估 收 案 並 追 蹤 關 懷, 並 將 訪 視 結 果 登 錄 於 本 部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於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提 報 收 案 人 數 (5) 對 於 轄 區 病 情 不 穩 但 未 達 強 制 住 院 要 件 個 案, 建 立 後 續 追 蹤 機 制 (6) 針 對 轄 區 3 次 以 上 訪 視 未 遇 失 聯 失 蹤 個 案 訂 定 處 理 流 程, 並 定 期 討 論 修 正 (7) 針 對 社 區 中 精 神 特 殊 個 案,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自 行 或 委 託 相 關 專 業 機 構 團 體 評 估 病 人 之 照 顧 需 求, 視 需 要 轉 介 適 當 機 構 或 團 體 提 供 服 務 (8) 辦 理 個 案 管 理 會 議 及 相 關 人 員 訓 練 : 1 每 月 定 期 召 開 公 衛 護 士 精 神 疾 病 及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關 懷 員 及 專 家 督 導 之 個 案 管 理 相 關 會 議, 並 訂 出 每 月 固 定 開 會 時 間 及 會 議 討 論 重 點 項 目 2 針 對 媒 體 報 導 之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意 外 事 件, 需 提 報 速 103 年 4 月 衛 福 部 提 供 本 縣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仍 未 收 案 清 冊, 目 前 領 有 手 冊 總 數 計 4,022 人, 經 公 衛 護 士 訪 視 已 收 案 計 3,644 人, 收 案 比 率 佔 91 %, 針 對 未 收 案 對 象, 持 續 請 公 衛 護 士 評 估 收 案 本 縣 精 神 病 社 區 關 懷 照 顧 計 畫 委 託 海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海 天 醫 院 承 辦, 當 社 區 精 神 特 殊 個 案 有 照 顧 需 求, 可 轉 介 提 供 服 務 本 縣 訂 有 訪 視 未 遇 失 聯 失 蹤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每 季 將 失 聯 個 案 轉 請 警 察 局 社 會 處 協 尋 ( 附 件 七 ) 針 對 社 區 中 精 神 特 殊 個 案, 本 縣 定 期 辦 理 個 案 討 論 及 轉 銜 會 議, 並 視 個 案 需 求 轉 介 社 區 關 懷 照 顧 計 畫 承 辦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103 年 1 至 12 月 共 辦 理 17 場 次 相 關 會 議 103 年 度 本 縣 有 媒 體 報 導 之 精 神 病 人 或 疑 似 精 15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報 單, 並 於 2 星 期 內 辦 理 個 案 討 論 會 及 提 具 改 進 措 施 於 年 度 結 束 時 彙 整 表 列 統 計 媒 體 報 導 情 形, 併 同 期 末 報 告 提 報 本 部, 必 要 時 本 部 得 隨 時 請 各 縣 市 提 報 神 病 人 意 外 事 件 2 件 ( 附 件 十 ) 3 針 對 村 里 長 或 村 里 幹 事, 辦 理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辨 識 及 處 置 技 巧 訓 練 ( 五 ) 發 展 多 元 化 精 神 病 人 社 區 照 護 模 式 1 辦 理 精 神 疾 病 及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管 理 計 畫 : (1) 整 合 精 神 病 人 追 蹤 照 護 及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關 懷 訪 視, 參 考 102 年 度 核 定 計 畫 員 額 數, 各 縣 市 分 配 員 額, 提 報 103 年 度 計 畫 時, 需 依 地 方 資 源 與 現 況 問 題, 檢 附 詳 細 轄 區 人 力 規 劃 表, 並 應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委 託 相 關 機 構 辦 理 或 自 行 遴 用 人 員 事 宜, 並 備 文 提 供 本 部 前 開 人 員 名 冊 及 執 行 業 務 內 容,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人 員 如 有 變 動 請 來 函 通 知 本 部 若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前, 未 能 完 成 委 辦 作 業 或 自 行 遴 用 人 員 程 序, 轄 內 精 神 病 人 及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關 懷 業 務 仍 應 由 公 衛 護 士 提 供 服 務, 不 得 中 斷 又 若 本 計 畫 以 委 託 方 式, 應 採 最 有 利 標 辦 理 (2)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應 訂 定 個 案 關 懷 員 之 人 力 運 用 原 則 及 成 效 考 核 機 制 包 含 量 訪 視 服 務 間 隔 及 次 數 訪 視 工 作 時 數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勝 任 度 及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 教 育 時 數 應 達 30 小 時 以 上 ) 等 項 目 所 轄 村 里 長 或 村 里 幹 事 應 參 訓 人 數 : 234 人 所 轄 村 里 長 或 村 里 幹 事 實 際 參 訓 人 數 : 234 人 本 縣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前 委 託 海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海 天 醫 院 承 辦 精 神 病 社 區 關 懷 照 顧 計 畫, 計 有 3 人 ; 委 託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辦 理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關 懷 訪 視 計 畫, 計 有 4 人 ; 自 行 遴 用 人 員 5 人,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概 況 如 附 件 五 精 神 病 社 區 關 懷 照 顧 計 畫 委 辦 3 人 及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關 懷 訪 視 委 辦 4 人, 皆 依 招 標 內 容 於 期 中 評 值, 自 行 遴 用 人 員 依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勝 任 度 考 核 16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於 103 年 1-12 月 辦 理 17 場 次 會 議, 針 對 特 殊 個 案 列 管 關 懷 個 案 討 論, 並 提 供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3) 定 期 辦 理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關 懷 訪 視 之 個 案 管 理 會 議 及 相 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並 視 需 要 調 整 課 程 內 容, 加 強 專 業 知 能 2 整 合 跨 部 會 之 精 神 病 人 服 務 轉 銜 機 制 : 定 期 邀 請 社 政 勞 政 及 教 育 機 關 研 商 提 升 精 神 病 人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措 施 ( 就 養 就 業 及 就 學 等 ) 及 精 進 跨 部 門 連 結 及 轉 銜 機 制 ( 六 ) 促 進 精 神 病 人 權 益 保 障 充 權 及 保 護 1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規 劃 多 元 及 創 新 宣 導 行 銷 活 動, 以 提 升 宣 導 效 果 : 結 合 轄 區 內 現 有 衛 政 社 政 勞 政 服 務 平 台, 推 動 各 項 精 神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包 含 運 用 文 宣 媒 體 及 網 路 等 各 種 管 道 宣 導, 以 提 升 民 眾 利 用 率, 媒 體 露 出 報 導 每 年 度 至 少 有 1 則 2 連 結 民 間 精 神 衛 生 相 關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學 協 會 宗 教 或 慈 善 團 體, 共 同 推 動 心 理 健 康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精 神 病 人 反 歧 視 及 去 汙 名 化 之 相 關 工 作 等, 辦 理 精 神 病 人 去 污 名 活 動 至 少 1 場 次 ( 七 ) 加 強 查 核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1 落 實 查 核 轄 區 內 之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使 其 符 合 建 築 法 消 防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 另 針 對 上 述 機 構 辦 理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及 災 害 防 救 演 練 之 督 導 考 核, 並 對 於 考 核 結 果 不 合 格 之 機 構, 協 助 督 導 其 於 當 年 度 結 束 前 完 成 缺 失 改 善, 以 保 障 於 103 年 1-12 月 辦 理 6 場 次 個 案 轉 銜 討 論 會 於 103 年 1-12 月 宜 蘭 有 線 電 視 宣 導 計 3 次 電 台 節 目 宣 導 計 6 次 發 佈 新 聞 稿 宣 導 計 7 次 本 局 電 子 報 宣 導 計 8 次, 媒 體 露 出 報 導 共 計 42 次 103 年 結 合 慈 濟 功 德 會 張 老 師 生 命 線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等 團 體, 共 同 推 動 心 理 健 康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毒 品 防 制 精 神 病 人 反 歧 視 及 去 汙 名 化 之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活 動, 共 辦 理 179 場 23,321 人 次 參 與 103 年 度 7 月 17 日 辦 理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緊 急 應 變 教 育 訓 練 ;7 月 29 日 8 月 12 16 日 辦 理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及 評 核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和 災 害 防 救 演 練 情 形, 各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考 核 皆 符 合 資 17 ˇ 進 度 超 前 符 合 進 度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收 治 精 神 病 人 之 權 益 格 三 強 化 成 癮 防 治 服 務 ( 一 ) 精 進 藥 癮 戒 治 服 務 方 案 1 代 審 代 付 非 愛 滋 藥 癮 者 替 代 治 療 補 助 方 案 2 督 導 考 核 轄 區 指 定 藥 癮 戒 治 機 構 及 替 代 治 療 執 行 機 構 之 醫 療 業 務 人 力 配 置 及 資 格, 考 核 項 目 應 可 實 際 反 應 藥 癮 戒 治 業 務 推 動 情 形, 並 應 追 蹤 機 構 對 於 考 核 建 議 事 項 之 後 續 改 善 情 形 3 積 極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藥 癮 戒 治 及 替 代 治 療 服 務, 並 建 議 原 有 機 構 延 長 給 藥 時 間, 以 增 加 服 務 之 可 近 性 及 便 利 性 4 追 蹤 管 理 接 受 本 部 替 代 治 療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個 案 之 治 療 情 況, 並 於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時 繳 交 追 蹤 管 理 統 計 表 5 督 導 替 代 治 療 執 行 機 構, 確 實 將 個 案 治 療 資 料 上 傳 至 本 部 替 代 治 療 相 關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6 積 極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毒 品 戒 治 工 作, 透 過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成 癮 個 案 宗 教 心 靈 支 持 戒 癮 治 療 輔 導 等 社 會 復 健 服 務, 並 鼓 勵 其 與 內 政 部 勞 工 委 員 會 建 立 生 活 輔 導 與 職 業 輔 導 介 接 平 台, 俾 利 架 構 完 整 之 毒 品 戒 治 網 絡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累 計 收 案 人 數 241 人, 留 置 個 案 232 人, 留 置 率 達 96% 103 年 9 月 配 合 督 導 考 核 進 行 藥 癮 戒 治 機 構 及 替 代 治 療 執 行 機 構 之 輔 導 訪 查, 並 評 估 戒 治 業 務 推 動 情 形 1.103 年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藥 癮 戒 治 及 替 代 治 療 服 務 計 3 家, 並 排 定 早 中 晚 給 藥 時 間, 以 提 供 個 案 給 藥 便 利 性 2. 本 縣 另 於 頭 城 鎮 衛 生 所 及 冬 山 鄉 衛 生 所 設 置 衛 星 給 藥 點, 提 供 個 案 給 藥 服 務, 以 增 加 服 務 之 可 近 性 已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將 本 縣 替 代 治 療 計 畫 期 中 報 告, 並 於 12 月 25 日 將 期 末 報 告 函 送 衛 生 福 利 部 每 月 查 核 醫 療 機 構 替 代 治 療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查 核 替 代 治 療 執 行 機 構, 確 實 將 個 案 治 療 資 料 上 傳 至 系 統 本 縣 毒 防 中 心 與 宜 蘭 女 性 關 懷 協 會 - 渡 安 居 訂 有 合 作 契 約, 對 於 入 住 個 案 與 地 檢 署 更 生 保 護 會 另 訂 有 相 關 的 入 住 規 範, 並 定 時 針 對 入 住 的 個 案 召 開 討 論 會 18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 二 ) 加 強 藥 酒 癮 治 療 人 力 培 訓 1 積 極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派 訓 人 員 參 與 藥 酒 癮 治 療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並 視 需 要 自 行 或 結 合 鄰 近 縣 市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於 103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假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英 堃 講 堂 與 臺 北 市 立 醫 院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共 同 辦 理 103 年 度 臺 北 區 精 神 醫 療 網 藥 癮 替 代 治 療 專 業 人 員 研 討 會, 有 衛 生 局 所 各 縣 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醫 療 院 所 基 層 診 所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法 務 單 位 ( 含 檢 察 官 觀 護 人 ) 社 會 局 ( 含 家 暴 中 心 )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更 生 保 護 會 民 間 團 體 機 構 等 共 計 196 人 參 加, 本 縣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計 37 人 ( 三 ) 強 化 酒 癮 防 治 方 案 1 加 強 督 導 所 轄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酒 癮 戒 治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進 行 酒 癮 防 治 宣 導 發 掘 問 題 酒 癮 者 接 受 戒 酒 治 療 統 整 資 源 並 提 供 個 案 轉 介 與 照 會 服 務 等 2 代 審 代 付 酒 癮 戒 治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衛 生 局 應 督 導 下 列 事 項, 並 研 擬 輔 導 方 法 : (1) 服 務 紀 錄 是 否 詳 實 (2) 服 務 重 點 是 否 符 合 個 案 需 要 (3) 按 季 查 核 指 定 醫 院 處 遇 個 案 之 結 案 資 料 及 辦 理 經 費 核 撥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酒 癮 戒 治 處 遇 服 務 共 計 17 案 按 季 查 核 指 定 醫 院 處 遇 個 案 之 結 案 資 料 及 辦 理 經 費 核 撥, 並 配 合 督 導 考 核 實 地 訪 查, 督 導 戒 治 機 構 詳 實 服 務 紀 錄 3 每 季 提 報 酒 癮 戒 治 統 計 表 已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提 報 酒 癮 戒 治 期 中 成 果 報 告 並 於 12 月 16 日 提 報 酒 癮 戒 治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4 協 助 本 部 輔 導 所 轄 醫 療 機 構 參 與 發 展 酒 癮 戒 治 模 式 試 辦 計 畫 本 縣 未 有 機 構 參 與 發 展 酒 癮 戒 治 模 式 試 辦 計 畫 19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四 加 強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服 務 ( 一 ) 提 升 醫 事 人 員 責 任 通 報 敏 感 度 驗 傷 採 證 品 質 危 險 評 估 知 能 1 自 行 委 託 或 與 醫 療 機 構 專 業 團 體 共 同 辦 理, 針 對 轄 內 醫 事 人 員 辦 理 下 列 相 關 訓 練 : (1) 辦 理 醫 事 人 員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兒 虐 事 件 責 任 通 報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2)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驗 傷 採 證 作 業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應 包 含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委 員 會 發 行 之 性 侵 害 案 件 採 證 及 驗 傷 流 程 - 醫 療 篇 教 學 光 碟 1 小 時 ( 指 定 責 任 醫 院 醫 師 參 訓 涵 蓋 率 應 至 少 達 50%) (3)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危 險 評 估 作 業 教 育 訓 練 ( 含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使 用 指 引 ) 2 查 核 轄 內 醫 療 機 構 性 騷 擾 事 件 申 訴 管 道 之 設 立 及 公 告 協 調 處 理 機 制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之 辦 理 情 形, 並 於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提 報 查 核 結 果 3 加 強 醫 療 機 構 針 對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提 供 危 險 評 估 及 出 院 衛 教 本 年 1-12 月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計 126 場 次 已 於 8 月 4 日 辦 理 本 縣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醫 療 網 絡 成 員 專 業 訓 練, 並 使 用 性 侵 害 案 件 採 證 及 驗 傷 流 程 - 醫 療 篇 教 學 光 碟,103 年 1-12 月 指 定 責 任 醫 院 醫 師 參 訓 之 比 率 達 76.9% 以 上 已 於 7 月 10 日 辦 理 本 縣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教 育 醫 療 網 絡 成 員 專 業 訓 練, 內 含 家 暴 被 害 人 危 險 評 估 作 業 及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使 用 教 學 1 已 於 8 月 4 日 辦 理 本 縣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醫 療 網 絡 成 員 專 業 訓 練 2 已 將 相 關 事 項 納 入 宜 蘭 縣 103 年 度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責 任 醫 院 督 導 訪 查 考 核, 並 於 9 月 份 辦 理 已 將 相 關 事 項 納 入 宜 蘭 縣 103 年 度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責 任 醫 院 督 導 訪 查 考 核, 並 於 9 月 份 辦 理 103 年 1-12 月 完 成 被 害 人 危 險 評 估 之 比 率 20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達 96.4% 以 上 已 將 相 關 事 項 納 入 宜 蘭 縣 103 年 度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責 任 醫 院 督 導 訪 查 考 核, 並 於 9 月 份 辦 理 4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責 任 醫 院 業 務 督 導 訪 查 ( 含 有 無 依 醫 療 院 所 診 療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處 理 流 程 辦 理 有 無 提 供 被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追 蹤 回 診 機 制, 落 實 相 關 法 規 之 責 任 通 報 被 害 人 危 險 評 估 比 率 相 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等 ) ( 二 ) 加 強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之 身 心 治 療 評 估 及 轉 介 服 務 1 輔 導 所 轄 機 構 建 立 被 害 人 追 蹤 回 診 機 制, 瞭 解 被 害 人 身 心 復 原 狀 況 與 有 無 受 感 染 傳 染 性 疾 病 等 評 估 治 療, 並 進 一 步 提 供 診 治 及 心 理 復 健 治 療 2 加 強 辦 理 被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工 作 ( 三 ) 強 化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服 務 1 為 提 升 法 官 對 家 暴 處 遇 計 畫 內 涵 及 成 效 之 認 知, 定 期 召 集 家 暴 處 遇 計 畫 評 估 小 組 處 遇 治 療 人 員 與 法 官 辦 理 家 暴 處 遇 計 畫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2 督 導 委 託 執 行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機 構 或 人 員, 落 實 執 行 處 遇 計 畫, 並 按 季 提 報 本 部 3 確 實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辦 法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安 排 加 害 人 接 受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落 實 加 害 人 在 監 教 化 矯 治 與 社 區 監 督 處 遇 無 縫 接 軌 機 制 4 按 月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情 形 資 料 已 將 相 關 事 項 納 入 宜 蘭 縣 103 年 度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責 任 醫 院 督 導 訪 查 考 核, 並 於 9 月 份 辦 理 已 於 8 月 4 日 辦 理 本 縣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醫 療 網 絡 成 員 專 業 訓 練 已 分 別 於 7 月 25 日 12 月 2 日 假 本 局 召 開 宜 蘭 縣 第 1 2 次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網 絡 聯 繫 會 均 定 期 按 季 提 報 相 關 處 遇 執 行 情 形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本 年 1-12 月 接 收 本 縣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轉 案 應 安 排 加 害 人 接 受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計 76 位, 實 際 於 1 個 月 內 安 排 加 害 人 接 受 處 遇 計 76 位 均 定 期 按 月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21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情 形 資 料 ( 四 ) 充 實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人 力 及 提 升 處 遇 品 質 1 針 對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專 業 人 員, 督 促 其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及 專 業 督 導, 以 提 升 處 遇 品 質, 其 受 訓 情 形 並 於 期 末 報 告 呈 現 2 應 視 轄 區 執 行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需 要, 積 極 開 發 處 遇 資 源, 培 訓 處 遇 人 員, 並 建 置 人 才 資 料 庫 及 定 期 更 新 ( 五 ) 強 化 犯 罪 加 害 人 之 社 區 處 遇 網 絡 1 落 實 性 侵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22 條 及 第 22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加 害 人 接 受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後, 經 鑑 定 評 估 自 我 控 制 再 犯 預 防 無 成 效 之 加 害 人, 應 依 程 序 聲 請 強 制 治 療 2 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規 定, 應 安 排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接 受 社 區 處 遇, 至 於 未 依 規 定 執 行 或 完 成 社 區 處 遇 者, 則 應 確 實 依 規 定 通 報 縣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處 理 本 縣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人 員 計 4 人, 平 均 受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13.75 小 時, 平 均 受 督 導 時 數 為 8.75 小 時 ;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人 員 計 4 人, 平 均 受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11.75 小 時, 平 均 受 督 導 時 數 為 6 小 時 本 局 已 建 置 人 才 資 料 庫 並 定 期 更 新 之 本 年 1-12 月 本 縣 並 無 符 合 本 項 目 之 加 害 人 本 局 倘 遇 加 害 人 未 依 規 定 出 席 處 遇 課 程 時, 均 依 規 定 函 文 告 誡 加 害 人, 並 由 警 政 人 員 協 助 送 達, 同 時 亦 副 知 本 府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五 整 合 及 加 強 心 理 健 康 基 礎 建 設 ( 一 ) 提 升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編 制 及 於 103 年 爭 取 本 縣 公 益 預 算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彩 劵 回 饋 金 補 助 辦 理 慢 應 依 據 精 神 衛 生 法 明 定 應 辦 事 性 病 長 者 心 理 關 懷 計 項, 規 劃 設 置 心 理 健 康 業 務 推 動 畫, 提 升 預 算 金 額 之 專 責 單 位 及 應 辦 人 力 員 額, 逐 648,000 元 年 提 升 其 人 力 編 制 及 預 算 金 額, 以 進 行 轄 區 內 資 源 分 配 及 相 關 政 策 之 推 行, 並 持 續 推 廣 心 理 健 康 22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照 護 網 絡 之 建 立, 以 提 升 心 理 健 康 照 護 相 關 政 策 之 執 行 成 效 ( 二 ) 建 立 社 區 資 源 網 絡 聯 結 : 1 建 立 所 轄 心 理 健 康 及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網 絡, 並 定 期 更 新 及 公 布 相 關 資 源 於 網 站,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已 建 立 本 縣 心 理 健 康 及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網 絡, 並 公 布 相 關 資 源 於 本 局 網 站,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2 定 期 更 新 所 轄 精 神 醫 療 及 心 理 衛 生 專 業 服 務 人 力 與 精 神 照 護 資 源 資 料 庫 ( 三 ) 增 加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人 員 之 編 制 及 建 立 留 任 措 施 1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高 對 心 理 健 康 議 題 之 重 視 程 度, 增 編 充 足 的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員 額, 並 提 供 誘 因 ( 如 :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待 遇 調 升 增 加 福 利 等 ) 以 加 強 投 入 心 理 健 康 領 域 及 留 任 意 願 2 提 升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人 員 之 編 制 與 素 質, 強 化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人 員 跨 單 位 局 處 間 之 協 調 能 力, 及 提 供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及 輔 導 機 會, 維 持 並 提 升 專 業 人 員 之 能 力 配 合 實 際 現 況 隨 時 更 新 精 神 醫 療 及 心 理 衛 生 專 業 服 務 人 力 與 精 神 照 護 資 源 資 料 庫 持 續 提 高 縣 府 對 心 理 健 康 議 題 之 重 視 程 度, 增 編 充 足 的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員 額 提 供 各 式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及 輔 導, 持 續 提 升 專 業 人 員 之 能 力 23

貳 指 標 自 我 考 評 表 指 標 欲 達 成 量 化 目 標 期 末 達 成 量 化 目 標 說 明 一 指 定 指 標 1 辦 理 促 進 老 人 心 理 健 康 相 關 活 動 2 至 103 年 累 計 老 人 憂 鬱 篩 檢 率 達 30% 應 達 場 次 如 下 : 1 15 場 次 :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2 10 場 次 :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3 5 場 次 :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嘉 義 市 4 1 場 次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103 年 老 人 憂 鬱 症 篩 檢 率 1 期 末 目 標 場 次 : 10 場 2 已 辦 理 89 場, 計 11, 843 人 次 參 與 1 102 年 底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數 :61,137 2 103 年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篩 檢 數 :8,125 人 次 3 老 人 憂 鬱 症 篩 檢 率 = 13 % 4 103 年 累 計 老 人 憂 鬱 篩 檢 24

3 認 輔 教 師 參 加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123 訓 練 累 計 達 50% 4 有 關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納 入 所 轄 醫 院 年 度 督 導 考 核 事 項 5 於 103 年 4 月 30 日 前 完 成 訂 定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緊 急 動 員 計 畫, 並 依 計 畫 內 容, 自 行 ( 或 配 合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 辦 理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演 練 至 少 1 場 6 轄 內 警 察 消 防 里 長 或 村 里 幹 事 社 政 相 關 人 員, 每 一 類 至 少 35% 參 與 社 區 危 機 個 案 送 醫 處 置 或 協 調 後 續 安 置 之 教 育 訓 練 ( 或 演 習 ) 納 入 所 轄 醫 院 年 度 督 導 考 核 於 103 年 4 月 30 日 前 完 成 訂 定 率 (51.6)= 99 年 至 102 年 累 計 老 人 憂 鬱 篩 檢 率 (38.6%) +103 年 老 人 憂 鬱 症 篩 檢 率 (13%) 1 應 參 訓 認 輔 教 師 人 數 :113 2 實 際 參 加 訓 練 人 數 : 113 3 參 與 率 : 100%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已 納 入 醫 院 年 度 督 導 考 核 事 項, 並 於 103 年 9 月 份 辦 理 完 成 已 於 103 年 3 月 24 日 假 三 星 大 隱 國 小 完 成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緊 急 動 員 計 畫 演 練 並 完 成 修 訂 計 畫 1 所 轄 警 察 人 員 應 參 訓 人 35 % 以 上 警 數 :1,134 人, 察 消 防 里 實 際 參 訓 人 長 或 村 里 幹 事 數 :1,099 人 及 社 政 相 關 人 (97%) 員 參 與 社 區 危 2 所 轄 消 防 人 機 個 案 送 醫 員 應 參 訓 人 處 置 或 協 調 後 數 :200 人 續 安 置 之 教 育 實 際 參 訓 人 訓 練 ( 或 演 習 ) 數 :175 人 (87.5%) 25

7 103 年 轄 區 內 追 蹤 照 護 之 精 神 病 人 緊 急 送 醫 案 件 較 前 一 年 度 下 降 5% 8 轄 區 精 神 病 人 及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之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措 施 與 陳 情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置 於 衛 生 局 所 網 站 或 印 製 成 宣 導 單 張, 提 供 病 人 病 人 家 屬 或 社 區 民 眾 需 要 時 參 考 運 用 9 每 季 及 需 要 時 邀 請 專 家 督 導 召 開 轄 內 照 護 個 案 之 分 級 會 議, 以 落 實 個 案 之 照 護 級 數 俾 利 追 蹤 訪 視, 並 將 相 關 訪 視 結 果 登 錄 於 本 部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10 由 衛 生 局 主 持, 召 集 公 衛 護 士 與 個 案 關 懷 員, 及 邀 請 轄 區 內 追 蹤 照 護 之 精 神 病 人 緊 急 送 醫 案 件 較 前 一 年 度 下 降 5%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措 施 與 陳 情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置 於 衛 生 局 所 網 站 1 1 年 至 少 辦 理 12 場 個 案 26 3 所 轄 里 長 或 村 里 幹 事 應 參 訓 人 數 :234 人, 實 際 參 訓 人 數 :234 人 (100%) 4 所 轄 社 政 人 員 應 參 訓 人 數 :38 人 實 際 參 訓 人 數 :30 人 (79%) 1 102 年 度 緊 急 送 醫 案 件 數 : 72 件 2 103 年 度 1-12 月 實 際 案 件 數 : 24 件 3 下 降 率 :66% 已 置 於 衛 生 局 所 網 站 103 年 於 1 月 17 日 2 場 2 月 25 日 2 場 4 月 17 日 2 場 5 月 26 日 2 場 6 月 25 日 2 場 7 月 17 日 1 場 9 月 4 日 2 場 10 月 24 日 1 場 11 月 28 日 2 場 12 月 11 日 2 場, 共 辦 理 17 場 次 相 關 會 議 1 103 年 1-12 月 辦 理 17 場 次

專 業 督 導 參 與,1 年 至 少 辦 理 12 場 個 案 管 理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重 點 應 含 括 :1. 轄 區 內 3 次 以 上 訪 視 未 遇 個 案 之 處 理 2. 家 中 主 要 照 顧 者 65 歲 以 上,2 位 以 上 精 神 病 人 之 處 置 3. 屆 期 及 逾 期 未 訪 個 案 之 處 置 另 應 建 立 前 開 3 類 個 案 訪 視 紀 錄 稽 核 機 制, 於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呈 現 管 理 相 關 會 議 2 建 立 前 開 3 類 個 案 訪 視 紀 錄 稽 核 機 制 11 針 對 促 進 全 民 心 理 健 康 每 季 辦 理 1 場 落 實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與 照 護 次 服 務 議 題, 每 季 整 合 衛 生 社 政 勞 政 與 教 育 機 關 之 服 務 系 統 召 開 相 關 執 行 小 組 聯 繫 會 報, 一 年 辦 理 4 次 整 合 會 議 12 運 用 文 宣 媒 體 及 網 路 等 各 種 管 道, 宣 導 所 轄 各 項 精 神 及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措 施, 以 提 升 民 眾 利 用 率, 媒 體 露 出 報 導, 每 年 度 至 少 各 有 1 則 27 相 關 會 議 2 已 建 立 訪 視 未 遇 處 理 流 程, 每 季 彙 整 清 冊 後 函 請 警 政 及 社 政 共 同 協 助 ; 另 針 對 家 中 主 要 照 顧 者 65 歲 以 上 及 2 位 以 上 精 神 病 人, 每 半 年 清 查 實 際 狀 況, 視 狀 況 提 高 訪 視 頻 率 或 轉 介 由 精 神 病 社 區 關 懷 照 顧 計 畫 訪 員 服 務 ; 屆 期 及 逾 期 未 訪 個 案 則 每 月 清 查 系 統 紀 錄 103 年 於 1 月 17 日 4 月 17 日 6 月 25 日 9 月 4 日 10 月 24 日 11 月 28 日 辦 理 6 場 次 相 關 會 議 1 次 / 年 已 於 本 (103) 年 1 月 14 日 2 月 26 日 4 月 18 日 5 月 1 28 日 6 月 5 26 日 9 月 10 日 11 月 13 日 20 日 23 日 12 月 9 日 假 本 縣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正 聲 廣 播 電 台 宜

13 103 年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精 神 疾 病 及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管 理 計 畫 相 關 委 辦 作 業 或 自 行 遴 用 人 員 程 序 並 訂 定 個 案 關 懷 員 之 人 力 運 用 原 則 教 育 訓 練 辦 理 項 目 及 成 效 考 核 指 標 ( 包 含 每 位 個 案 關 懷 員 參 加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達 30 小 時 ) 14 轄 內 醫 療 機 構 上 傳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之 出 院 準 備 計 畫 ( 含 強 制 住 院 出 院 ) 總 件 數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5% 及 提 報 強 制 住 院 業 務 考 核 成 績 15 檢 討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及 嚴 重 病 人 ( 含 強 制 住 院 出 院 ) 通 報 流 程, 並 應 訂 定 醫 療 機 構 通 報 嚴 重 病 人 及 強 制 住 院 出 院 病 人 之 考 核 機 制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委 辦 作 業 或 自 行 遴 用 人 員 程 序 並 訂 定 個 案 關 懷 員 成 效 考 核 指 標 出 院 準 備 計 畫 ( 含 強 制 住 院 出 院 ) 總 件 數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5% 通 報 流 程 及 考 核 機 制 28 蘭 縣 聯 禾 有 線 電 視 台 及 本 府 網 站 電 子 報 宣 導 心 理 衛 生, 媒 體 露 出 報 導 共 計 42 次 1 月 1 日 前 已 完 成 委 辦 作 業 或 自 行 遴 用 人 員 程 序 103 年 度 訪 視 員 平 均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為 87 小 時 1 102 年 度 出 院 準 備 計 畫 件 數 :975 件 2 103 年 度 1-12 月 實 際 件 數 :925 件 3 因 102 年 已 將 出 院 準 備 計 畫 納 入 醫 院 督 導 考 核 項 目, 且 需 達 100% 出 院 通 報,103 年 總 件 數 雖 未 增 加 5%, 但 出 院 準 備 計 畫 通 報 已 達 100% 103 年 4 月 10 日 辦 理 宜 蘭 縣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緊 急 就 醫 演 習 4 月 24 日 召 開 精 神 醫 療 網 第 聯 繫 會, 共 同 檢 討

16 依 據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轄 區 訪 視 個 案 年 平 均 訪 視 率 需 達 4.15 次 以 上 ( 訪 視 次 數 / 轄 區 關 懷 個 案 數 ); 平 均 訪 視 率 未 達 4.15 次 者, 至 少 應 較 上 年 度 該 轄 區 平 均 訪 視 率 增 加 達 10% 以 上, 訪 視 方 式 以 個 案 本 人 面 訪 比 率 需 佔 35% 17 辦 理 精 神 病 人 去 污 名 活 動 至 少 1 場 次 18 轄 區 內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辦 理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及 災 害 防 救 演 練 督 導 考 核 合 格 之 家 數 比 率 應 達 100% 19 接 受 替 代 治 療 ( 含 美 沙 冬 及 丁 基 原 非 因 ) 個 案 數 較 102 年 度 底 增 加 5% 以 上 1 4.15 次 / 年 ( 未 達 4.15 次 者, 至 少 應 較 102 年 度 平 均 訪 視 率 增 加 達 10% 以 上 ) 2 訪 視 方 式 以 個 案 本 人 面 訪 比 率 需 佔 35% 1 場 次 / 年 合 格 之 家 數 比 率 達 100% 個 案 數 較 102 年 度 底 增 加 5 %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及 嚴 重 病 人 通 報 流 程, 並 已 訂 定 醫 療 機 構 通 報 嚴 重 病 人 及 強 制 住 院 出 院 病 人 之 考 核 機 制 1 103 年 1-12 月 收 案 數 3,983 人,1-12 月 總 訪 視 20,203 次, 平 均 訪 視 次 數 為 5.07 次 / 年 2 1-12 月 總 訪 視 20,203 次, 個 案 本 人 面 訪 8,520 次, 面 訪 比 率 佔 42% 共 辦 理 75 場, 8,600 人 次 參 與 各 機 構 已 訂 定 查 核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及 完 成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演 練, 於 103 年 8 月 辦 理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本 縣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9 家 及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2 家 皆 合 格, 合 格 之 家 數 比 率 達 100% 1 102 年 度 個 案 留 置 數 :197 人 29

20 轄 區 藥 癮 治 療 專 業 人 力 較 102 年 度 增 加 5% 以 上 21 接 受 酒 癮 戒 治 個 案 數 較 102 年 度 增 加 10% 以 上 22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執 行 率 應 達 100% 23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社 區 處 遇 執 行 率 應 達 100% 人 力 較 102 年 度 增 加 5% 以 上 個 案 數 較 102 年 度 增 加 10% 執 行 率 達 100% 執 行 率 達 100% 2 103 年 度 期 末 目 標 人 數 : 207 人 3 103 年 度 期 末 實 際 留 置 人 數 :232 人 4 期 末 增 加 率 :17.7 % 1 102 年 度 藥 癮 治 療 專 業 人 力 :30 人 2 103 年 度 期 末 目 標 人 數 : 32 人 3 103 年 度 期 末 實 際 人 數 :37 人 4 年 度 增 加 率 : 23 % 1 102 年 度 個 案 數 :10 人 2 103 年 度 期 末 目 標 人 數 :11 人 3 103 年 度 期 末 人 數 :17 人 4 期 末 增 加 率 :70 % 103 年 迄 今 應 處 遇 人 數 :42 人, 實 際 執 行 處 遇 人 數 42 人, 執 行 率 :100% 103 年 迄 今 應 處 遇 人 數 :139 人, 實 際 執 行 處 遇 人 數 139 人, 執 行 率 :100% 30

24 期 滿 出 監 高 再 犯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2 週 內 接 受 社 區 處 遇 比 率 應 達 100% 處 遇 比 率 達 100% 103 年 迄 今 本 縣 尚 無 此 類 加 害 人 25 醫 療 機 構 通 報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中, 完 成 被 害 人 危 險 評 估 之 比 率 達 80% 以 上 完 成 被 害 人 危 險 評 估 之 比 率 達 80% 以 上 103 年 迄 今 應 完 成 評 估 人 數 :420 人 實 際 完 成 評 估 人 數 :405 人 完 成 比 率 :96.4 % 31

參 遭 遇 問 題 與 困 難 : 一 自 評 是 否 符 合 進 度 : 二 遭 遇 之 問 題 與 困 難 :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需 持 續 因 應 社 會 變 遷, 針 對 憂 鬱 精 神 官 能 症 家 暴 性 侵 藥 酒 癮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網 路 成 癮 提 升 縣 民 幸 福 感 等, 調 整 服 務 方 向 及 內 容, 然 整 合 型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人 力, 不 足 以 聘 任 專 業 心 理 師 及 社 工 師 提 供 服 務, 建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評 估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明 訂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及 服 務 內 容, 並 將 專 業 心 理 師 及 社 工 師 納 入 必 要 人 力, 以 提 昇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肆 經 費 使 用 狀 況 : 一 103 度 中 央 核 定 經 費 : 6,270,000 元 ; 地 方 配 合 款 : 1,106,000 元 經 費 來 源 科 目 金 額 ( 元 ) 中 央 經 常 門 / 業 務 費 6,220,000 人 事 50,000 合 計 6,270,000 地 方 經 常 門 / 業 務 費 1,106,000 資 本 門 0 人 事 0 合 計 1,106,000 二 103 年 1 至 12 月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累 計 執 行 數 :6,270,000 元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合 計 171,772 1,323,548 183,362 248,247 188,546 199,469 2,314,944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計 1,607,968 190,764 215,831 187,228 283,132 1,470,133 3,955,056 32

三 103 年 1 至 12 月 地 方 配 合 款 經 費 累 計 執 行 數 :1,106,000 元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合 計 297,840 2,160 10,106 8,067 3,786 35,860 357,819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計 17,502 58,288 21,600 144,895 112,886 393,010 748,181 四 經 費 使 用 分 配 金 額 ( 元 ) 經 費 來 源 業 務 性 質 金 額 ( 元 ) 中 央 促 進 全 民 心 理 健 康 3,212,500 落 實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與 照 護 服 務 2,812,500 強 化 成 癮 防 治 服 務 22,500 加 強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服 務 222,500 合 計 6,270,000 地 方 促 進 全 民 心 理 健 康 470,000 落 實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與 照 護 服 務 470,000 強 化 成 癮 防 治 服 務 83,000 加 強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服 務 83,000 合 計 1,106,000 五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率 ( 累 計 執 行 金 額 / 核 定 金 額 )*100 : 100 % 地 方 配 合 款 執 行 率 ( 累 計 執 行 金 額 / 核 定 金 額 )*100 : 100 % 33

伍 附 件 資 料 : 附 件 一 附 件 一 所 轄 精 神 病 人 動 態 及 各 項 資 源 調 查 ----------------------------------------------------------- 一 目 前 轄 區 追 蹤 照 護 個 案 狀 況 :(103 年 12 月 31 日 ) 1. 追 蹤 照 護 總 人 數 ( 合 計 3,984 人 ):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照 護 人 數 :3,984 人 ; 列 冊 照 護 人 數 ( 不 在 精 照 系 統 個 案 ): 18 人 2. 分 級 狀 況 : 1 級 : 339 人 ;2 級 : 404 人 ;3 級 : 731 人 ;4 級 : 2455 人 ;5 級 : 55 人 3.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人 數 : 3644 人 4. 嚴 重 病 人 數 : 39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0.97 %; 公 設 保 護 人 : 16 人 二 追 蹤 照 護 精 神 個 案 現 況 1. 醫 療 機 構 ( 小 計 358 人 ) : 急 性 住 院 45 人 ; 慢 性 住 院 : 233 人 ; 日 間 留 院 80 人 2.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 小 計 145 人 ) : 日 間 型 機 構 75 人 ; 住 宿 型 機 構 70 人 3.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 小 計 96 人 ): 護 理 之 家 88 人 ; 養 護 機 構 8 人 4. 在 家 中 個 案 ( 小 計 3120 人 ;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76 %): 社 區 關 懷 照 顧 126 人 ; 公 衛 護 士 訪 視 個 案 4803 人 (1) 生 活 面 臨 多 重 問 題 且 無 法 自 行 解 決 102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2.6 %; 處 置 原 則 : 視 個 案 需 求 種 類 轉 介 (2) 家 庭 /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薄 弱 157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3.9 %; 處 置 原 則 : 加 強 公 衛 護 士 訪 視 頻 率 及 連 結 相 關 網 絡 資 源 (3) 病 情 不 穩 定 且 自 行 就 醫 及 服 從 醫 囑 有 顯 著 困 難 者 110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2.7 %; 處 置 原 則 : 視 個 案 需 求 轉 介 關 懷 訪 視 員 (4) 獨 居 之 精 神 病 個 案 163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4.1 %; 處 置 原 則 : 加 強 公 衛 護 士 訪 視 頻 率 及 連 結 周 邊 資 源 (5) 主 要 照 顧 者 為 65 歲 以 上 369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9.2 %; 處 置 原 則 : 加 強 公 衛 護 士 訪 視 頻 率 34

(6) 曾 經 強 制 住 院 後 出 院 之 個 案 9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0.2 %; 處 置 原 則 : 加 強 追 蹤 訪 視 (7) 家 中 有 二 位 以 上 精 神 病 個 案 533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13.3 %; 處 置 原 則 : 加 強 追 蹤 訪 視 (8) 拒 訪 26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0.7 %; 處 置 原 則 : 視 個 案 狀 況 被 動 關 懷 (9) 其 他 問 題 : 54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1.4 %; 處 置 原 則 : 多 元 性 照 護 方 式 三 訪 視 未 遇 狀 況 (1)3 次 以 上 訪 視 未 遇 49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1.2 %; 處 置 原 則 : 不 同 時 間 持 續 訪 視 (2) 失 蹤 失 聯 45 人, 占 總 照 護 人 數 1.1 %; 處 置 原 則 : 視 狀 況 轉 介 警 察 或 社 政 單 位 協 尋 二 需 求 及 供 給 面 調 查 1. 整 合 型 計 畫 人 力 調 查 行 政 工 作 精 神 病 社 區 關 懷 訪 視 員 103 年 補 助 經 費 人 力 ( 單 位 :11 名 ) 自 殺 通 報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追 個 案 關 懷 蹤 照 護 及 自 殺 通 訪 視 員 報 個 案 關 懷 訪 視 整 合 人 力 家 暴 性 侵 害 防 治 專 任 人 力 家 暴 性 侵 合 辦 合 計 小 計 1 3 4 2 0 0 1 1 11 行 政 工 作 精 神 病 社 區 關 懷 訪 視 員 103 年 地 方 自 籌 款 配 合 之 人 力 ( 單 位 :3 名 ) 自 殺 通 報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追 個 案 關 懷 蹤 照 護 及 自 殺 通 訪 視 員 報 個 案 關 懷 訪 視 整 合 人 力 家 暴 性 侵 害 防 治 專 任 人 力 家 暴 性 侵 合 辦 合 計 小 計 2 0 0 0 1 1 3 2. 轄 區 公 衛 護 士 : 89 人 3. 提 供 精 神 病 患 社 區 關 懷 照 顧 計 畫 : 1 機 構 數 ; 機 構 名 稱 : 海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海 天 醫 院 35

社 區 關 懷 訪 視 員 3 人 ; 平 均 每 月 服 務 個 案 人 數 : 20 人 數 4. 提 供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關 懷 訪 視 計 畫 : 1 機 構 數 ; 機 構 名 稱 :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關 懷 訪 視 員 4 人 ; 平 均 每 月 服 務 個 案 人 數 : 40 人 四 個 案 陳 情 或 諮 詢 電 話 統 計 :( 如 下 頁 ) 36

是 否 設 置 諮 詢 專 線 是 專 線 電 話 號 碼 縣 市 諮 詢 服 務 內 容 1. 醫 療 資 源 諮 詢 2. 心 理 諮 商 3. 協 助 就 醫 輔 導 4. 個 案 轉 介 03-9351087 5. 精 障 家 屬 求 03-9351146 助 03-9367885 6. 民 眾 陳 情 03-9322634*1403 7. 社 區 關 懷 訪 視 8.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精 神 相 關 醫 療 資 源 諮 詢 及 個 案 轉 介 窗 口 103 年 1-12 月 諮 詢 或 陳 情 服 務 量 專 線 服 務 量 其 他 處 理 方 式 精 神 病 人 陳 情 或 諮 詢 案 情 個 案 分 類 諮 詢 或 陳 情 案 件 分 析 備 註 精 神 病 人 家 屬 一 般 民 眾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 警 其 他 察 局 社 機 構 會 處 ) 協 助 就 醫 尋 求 安 置 資 源 或 相 關 社 會 資 源 醫 療 諮 詢 心 理 藥 物 諮 詢 諮 詢 804 37 248 128 58 103 14 65 117 85 72 10 52 其 他 37

附 件 二 附 件 二 精 神 醫 療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及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資 源 報 表 附 件 二 之 一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現 況 表 機 構 名 稱 門 診 急 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底 單 位 : 家 人 床 開 辦 項 目 精 神 醫 療 設 施 全 日 住 院 強 制 住 院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居 家 治 療 日 間 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家 數 可 收 治 服 務 對 象 數 住 宿 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家 數 可 收 治 服 務 對 象 數 家 數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全 日 住 院 病 床 許 可 病 床 數 開 放 登 記 病 床 數 合 計 7 5 4 4 3 7 5 201 4 147 2 198 198 726 160 566 726 160 566-180 - 165 宜 蘭 普 門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普 門 醫 院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 1 1 190 20 170 190 20 170 1 1 1 1 1 1 297 60 237 297 60 237 許 可 床 位 數 1 1 1 1 1 140 40 100 140 40 100 22 1 1 1 48 開 放 床 位 數 合 計 急 性 慢 性 合 計 急 性 慢 性 公 務 養 護 床 養 護 床 社 會 局 合 約 床 小 康 計 畫 床 日 間 留 院 38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海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海 天 醫 院 私 立 員 山 康 復 之 家 私 立 濟 安 康 復 之 家 柏 拉 圖 康 復 之 家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附 設 鑄 夢 別 苑 康 復 之 家 私 立 金 山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宜 蘭 縣 康 復 之 友 協 會 1 1 1 50 1 1 1 45 1 1 1 1 1 99 40 59 99 40 59 1 36 1 30 1 49 1 32 1 45 1 37 39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宜 蘭 縣 私 立 培 德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新 生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海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海 天 醫 院 附 設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附 設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1 49 1 40 1 30 1 148 148 130 1 50 50 50 40

附 件 二 之 二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現 況 表 ( 續 1)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底 醫 事 人 力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 含 醫 院 診 所 ) 單 位 : 人 合 計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臨 床 心 理 師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機 構 名 稱 專 任 兼 任 小 計 專 任 專 科 非 專 科 小 計 兼 任 專 科 非 專 科 專 任 兼 任 專 任 兼 任 專 任 兼 任 專 任 兼 任 合 計 179 7 22 21 1 5 4 1 105-14 - 19 1 19 1 宜 蘭 普 門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普 門 醫 院 27 0 2 2 0 0 0 0 18 0 3 0 2 0 2 0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52 2 4 3 1 2 2 0 33 0 4 0 5 0 6 0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29 1 2 2 0 1 0 1 19 0 2 0 2 0 4 0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1 2 2 2 0 2 2 0 5 0 1 0 2 0 1 0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11 0 3 3 0 0 0 0 3 0 1 0 2 0 2 0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16 1 5 5 0 0 0 0 5 0 1 0 3 0 2 1 海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海 天 醫 院 32 1 3 3 0 0 0 0 22 0 2 0 3 1 2 0 41

附 件 二 之 二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現 況 表 ( 續 2)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底 單 位 : 人 醫 事 人 力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 含 日 間 型 及 住 宿 型 機 構 )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機 構 名 稱 專 任 合 計 兼 任 小 計 專 任 專 科 非 專 科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臨 床 心 理 師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小 計 兼 任 專 科 非 專 科 專 任 兼 任 專 任 兼 任 專 任 兼 任 專 任 兼 任 專 任 管 理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其 他 合 計 83 35 - - - 8 7 1 17 7 2 7-3 3 10 32 23 6 私 立 員 山 康 復 之 家 4 4 0 0 0 1 1 0 0 1 0 1 0 0 0 1 4 0 0 私 立 濟 安 康 復 之 家 3 3 0 0 0 0 0 0 0 1 0 1 0 0 0 1 3 0 0 柏 拉 圖 康 復 之 家 8 1 0 0 0 0 0 0 0 1 1 0 0 0 1 0 6 0 0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附 設 鑄 夢 別 苑 康 復 之 家 4 7 0 0 0 2 2 0 0 2 0 2 0 0 0 1 4 0 0 私 立 金 山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3 4 0 0 0 0 0 0 0 2 0 0 0 0 0 2 3 0 宜 蘭 縣 康 復 之 友 協 4 1 0 0 0 0 0 0 1 0 0 0 0 0 0 1 3 0 0 42

會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宜 蘭 縣 私 立 培 德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5 1 0 0 0 0 0 0 1 0 0 0 0 0 0 1 4 0 0 3 5 0 0 0 2 2 0 0 0 0 1 0 1 1 1 2 0 0 新 生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5 1 0 0 0 0 0 0 1 0 0 1 0 0 1 0 3 0 0 海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海 天 醫 院 附 設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附 設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31 4 0 0 0 2 1 1 9 0 1 0 0 1 0 1 0 15 6 13 4 0 0 0 1 1 0 5 0 0 1 0 1 0 1 0 8 0 43

附 件 二 之 三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轄 醫 院 精 神 科 日 間 留 院 實 際 收 案 概 況 表 次 醫 療 區 域 鄉 鎮 市 區 醫 院 名 稱 精 神 科 日 間 留 院 登 記 服 務 量 ( 人 )(A) 103 年 11 月 底 實 際 收 案 量 ( 人 )(B) 實 際 收 案 率 (%) (B/Ax100) 羅 東 羅 東 鎮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50 35 70% 羅 東 羅 東 鎮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45 36 80% 羅 東 蘇 澳 鎮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22 22 100% 宜 蘭 宜 蘭 市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48 34 71% 合 計 165 127 80% 44

附 件 二 之 四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轄 日 間 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實 際 收 案 概 況 表 次 醫 療 區 域 鄉 鎮 市 區 機 構 名 稱 宜 蘭 羅 東 羅 東 宜 蘭 員 山 鄉 羅 東 鎮 羅 東 鎮 宜 蘭 市 私 立 金 山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宜 蘭 縣 私 立 培 德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宜 蘭 縣 康 復 之 友 協 會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登 記 服 務 量 ( 人 )(A) 103 年 11 月 底 實 際 收 案 量 ( 人 )(B) 實 際 收 案 率 (%) (B/Ax100) 45 37 82% 49 49 100% 37 27 73% 30 24 80% 宜 蘭 宜 蘭 市 新 生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40 24 60% 合 計 201 161 79% 45

附 件 二 之 五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轄 住 宿 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實 際 收 案 概 況 表 次 醫 療 區 域 鄉 鎮 市 區 機 構 名 稱 登 記 服 務 量 ( 床 )(A) 103 年 12 月 底 實 際 收 案 量 ( 人 )(B) 實 際 收 案 率 (%) (B/Ax100) 宜 蘭 員 山 鄉 私 立 員 山 康 復 之 家 36 31 86% 羅 東 羅 東 鎮 私 立 濟 安 康 復 之 家 30 29 96% 宜 蘭 宜 蘭 市 柏 拉 圖 康 復 之 家 49 43 88% 宜 蘭 員 山 鄉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附 設 鑄 夢 別 苑 康 復 之 家 32 28 88% 合 計 147 131 89.1% 46

附 件 二 之 六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轄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實 際 收 案 概 況 表 次 醫 療 區 域 鄉 鎮 市 區 機 構 名 稱 宜 蘭 羅 東 壯 圍 鄉 蘇 澳 鎮 海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附 設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附 設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許 可 床 數 ( 床 )(A) 開 放 床 數 ( 床 )(B) 103 年 12 月 底 實 際 收 案 量 ( 人 )(C) 實 際 收 案 率 (%) (C/Bx100) 148 148 136 92% 50 50 48 96% 合 計 198 198 184 94% 47

附 件 三 宜 蘭 縣 自 殺 防 治 行 動 方 案 壹 前 言 宜 蘭 縣 以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為 自 殺 防 治 之 主 軸, 結 合 各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推 動 縣 民 之 心 理 健 康, 並 致 力 於 自 殺 未 遂 通 報 個 案 關 懷 訪 視, 訂 有 自 殺 防 治 通 報 流 程 及 自 殺 防 治 通 報 系 統, 將 宜 蘭 縣 心 理 衛 生 資 源 刊 登 於 本 局 網 頁 宣 傳, 提 供 有 需 要 之 民 眾 及 轉 介 單 位 使 用 101 年 開 始 成 立 府 級 心 理 衛 生 暨 自 殺 防 治 委 員 會, 每 半 年 定 期 召 開 府 級 心 理 衛 生 暨 自 殺 防 治 委 員 會, 連 結 各 單 位 及 社 區 資 源 網 絡, 由 縣 長 林 聰 賢 帶 領 本 府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教 育 處 社 會 處 勞 工 處 農 業 處 民 政 處 及 學 者 專 家 等, 積 極 合 作 共 同 推 動 心 理 衛 生 暨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102 年 推 動 珍 愛 生 命 公 益 大 使 辦 理 珍 愛 生 命 守 護 天 使 教 育 訓 練 推 動 農 藥 訪 查 方 案, 並 結 合 宜 蘭 縣 長 青 友 善 計 畫 關 懷 長 者 心 理 健 康 103 年 結 合 本 縣 健 康 好 young 活 動, 檢 測 30 至 39 歲 個 案, 針 對 篩 檢 異 常 者 立 即 提 供 心 理 諮 商 關 懷 服 務 ; 另 針 對 醫 療 院 所 慢 性 病 長 者 進 行 心 情 篩 檢, 篩 檢 自 殺 高 危 險 群 者 提 供 持 續 性 心 理 諮 商, 並 轉 介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服 務 為 早 期 發 現 自 殺 高 風 險 個 案, 本 局 將 醫 療 院 所 自 殺 防 治 作 為, 列 為 每 年 精 神 衛 生 督 考 之 重 點 項 目, 並 加 強 落 實 自 殺 未 遂 個 案 及 精 神 列 管 個 案 之 追 蹤 照 護, 每 月 聘 請 專 家 對 於 通 報 之 特 殊 個 案 及 重 複 自 殺 個 案 進 行 個 案 討 論, 期 能 共 同 創 造 幸 福 宜 蘭 心 城 市 的 理 想 境 界 貳 現 況 分 析 : 宜 蘭 縣 地 處 台 灣 的 東 北 部, 面 積 為 2143.62 平 方 公 里 縣 境 東 西 最 寬 63 公 里, 南 北 最 長 74 公 里, 略 呈 三 角 形 北 西 南 三 面 為 雪 山 山 脈 和 中 央 山 脈, 只 有 東 面 向 太 平 洋, 兩 山 之 間, 蘭 陽 溪 穿 流 而 出, 沖 積 成 蘭 陽 平 原 自 西 往 東, 地 形 由 高 而 低, 層 層 下 降, 分 別 是 山 地 河 谷 區 山 麓 沖 積 平 原 區 低 濕 帶 沼 澤 區 沙 丘 帶 及 海 岸 帶 宜 蘭 縣 分 為 12 個 鄉 鎮 市 的 行 政 轄 區, 以 蘭 陽 大 橋 區 分 為 溪 南 溪 北 兩 區 ; 溪 北 為 宜 蘭 次 區 域 ( 宜 蘭 市 壯 圍 鄉 礁 溪 鄉 頭 城 鎮 員 山 鄉 大 同 鄉 ) 及 溪 南 為 羅 東 次 區 域 ( 羅 東 鎮 冬 山 鄉 蘇 澳 鎮 五 結 鄉 三 星 鄉 南 澳 鄉 ) 過 去 因 地 形 封 閉, 對 外 交 通 不 便, 自 95 年 雪 山 隧 道 通 行 後, 大 大 增 進 宜 蘭 縣 與 外 界 交 通 的 便 捷 性 與 可 近 性 宜 蘭 縣 總 人 口 數 為 458,616 人, 人 口 最 密 集 的 市 鎮 為 羅 東 鎮, 為 宜 蘭 縣 商 業 中 心 ; 而 宜 蘭 市 為 各 鄉 鎮 市 人 口 最 多 的 市 鎮, 為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在 地 及 宜 蘭 縣 的 行 政 中 心 兩 都 市 分 處 蘭 陽 溪 兩 側 溪 北 ( 宜 蘭 ) 溪 南 ( 羅 東 )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計 有 醫 院 7 家 ( 溪 南 3 家 溪 北 4 家 ),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160 床 慢 性 精 神 病 床 566 床 日 間 病 床 165 床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9 家 ( 康 復 之 家 4 家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5 家 )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2 家 自 殺 為 全 球 性 之 問 題, 全 世 界 平 均 每 年 有 一 百 萬 人 死 於 自 殺, 平 均 每 40 秒 就 有 人 自 殺 身 亡, 每 4 秒 就 有 一 人 自 殺 企 圖 未 遂 在 102 年 全 國 自 殺 死 亡 人 數 共 有 3,565 人,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為 每 十 萬 人 口 12.0 人, 宜 蘭 縣 自 殺 死 亡 計 83 人,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每 十 萬 人 口 13.9 人, 雖 較 101 年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每 十 萬 人 口 減 少 9.2 人, 但 仍 高 於 全 國 許 多, 因 此 推 動 宜 蘭 縣 自 殺 防 治 為 刻 不 容 緩 之 重 點 業 務 ( 表 一 ) 48

表 一 100-102 年 自 殺 死 亡 人 數 與 標 準 化 自 殺 死 亡 率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人 數 標 準 化 人 數 標 準 化 人 數 標 準 化 全 國 3,507 12.3 3,766 13.1 3,565 12.0 宜 蘭 縣 79 13.9 106 18.6 83 13.9 宜 蘭 縣 近 年 0-14 歲 的 年 齡 層 人 口 逐 年 下 降, 而 65 歲 以 上 人 口 顯 著 增 加,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占 總 人 口 數 13.3%, 老 化 人 口 全 國 排 序 為 第 7 名, 另 依 近 4 年 各 年 齡 層 自 殺 粗 死 亡 率 分 析,65 歲 以 上 族 群 自 殺 死 亡 顯 著 增 加, 在 102 年 65 歲 以 上 自 殺 粗 死 亡 率 達 每 十 萬 人 口 41.9 人 ( 表 二 ), 顯 示 宜 蘭 縣 自 殺 死 亡 與 人 口 老 化 有 不 可 分 的 關 連, 因 此 現 階 段 宜 蘭 縣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之 選 擇 性 以 老 人 自 殺 防 治 為 首 表 二 宜 蘭 縣 100-102 年 各 年 齡 層 自 殺 粗 死 亡 率 ( 每 十 萬 人 口 比 ) 0-14 歲 15-24 歲 25-44 歲 45-64 歲 65 歲 以 上 100 年 0 6 16.3 28.6 28.1 101 年 0 10.4 23.1 28.2 47.5 102 年 0 7.5 17.5 21.3 41.9 在 102 年 宜 蘭 縣 自 殺 粗 死 亡 率 每 十 萬 人 口 為 18.1 人, 各 鄉 鎮 自 殺 死 亡 率 比 較, 以 頭 城 鎮 大 同 鄉 居 高 ( 表 三 ), 頭 城 鎮 以 25-64 歲 年 齡 層 高 處 跳 下 自 殺 居 多, 大 同 鄉 以 25-44 歲 年 齡 層 上 吊 居 多 ( 表 四 表 五 ) 表 三 宜 蘭 縣 100-102 年 各 鄉 鎮 市 自 殺 死 亡 人 數 比 較 ( 每 十 萬 人 口 比 )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度 自 殺 死 亡 自 殺 死 亡 自 殺 死 亡 鄉 鎮 人 數 死 亡 率 ( 十 萬 ) 人 數 死 亡 率 ( 十 萬 ) 人 數 死 亡 率 ( 十 萬 ) 宜 蘭 市 13 13.6 28 30.2 13 13.5 羅 東 鎮 15 20.6 12 16.6 12 16.6 蘇 澳 鎮 8 18.9 9 21.5 6 14.5 頭 城 鎮 6 19.6 8 26.4 10 33.3 礁 溪 鄉 8 22.3 9 25 4 11.1 壯 圍 鄉 6 24.3 2 8.1 4 16.3 員 山 鄉 4 12.4 6 18.7 5 15.5 冬 山 鄉 8 15.1 15 28.1 10 18.6 五 結 鄉 8 20.6 6 15.4 6 15.3 三 星 鄉 3 14.1 8 37.8 4 18.9 大 同 鄉 0 0 2 33.8 2 33.3 南 澳 鄉 0 0 1 17 1 16.9 不 詳 - - - - 6 - 總 計 79 17.2 106 28 83 18.1 備 註 :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資 料 不 同, 有 6 名 為 不 詳 49

自 殺 方 式 表 四 宜 蘭 縣 102 年 各 鄉 鎮 市 自 殺 死 亡 方 式 人 次 統 計 鄉 鎮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50 蘇 澳 鎮 上 吊 5 4 2 2 0 0 1 4 2 1 1 1 23 農 用 殺 蟲 劑 及 除 草 劑 1 1 1 2 0 1 2 2 2 2 0 0 14 燒 炭 2 1 1 2 2 0 2 3 1 0 0 0 14 高 處 跳 下 5 2 0 4 0 0 0 0 1 0 0 0 12 其 它 方 式 0 3 1 0 0 1 1 0 0 0 1 0 7 溺 水 跳 水 淹 死 0 0 1 0 1 2 0 1 0 1 0 0 6 火 車 汽 車 輾 撞 0 1 0 0 1 0 0 0 0 0 0 0 2 切 穿 工 具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家 用 瓦 斯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安 眠 藥 鎮 靜 劑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其 他 藥 物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汽 車 廢 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 計 13 12 6 10 4 4 6 10 6 4 2 1 78 年 齡 層 表 五 頭 城 鎮 礁 溪 鄉 壯 圍 鄉 員 山 鄉 冬 山 鄉 五 結 鄉 三 星 鄉 宜 蘭 縣 102 年 各 鄉 鎮 市 自 殺 死 亡 年 齡 層 人 數 統 計 鄉 鎮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蘇 澳 鎮 頭 城 鎮 礁 溪 鄉 0-1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5-24 2 0 0 1 0 0 0 0 1 0 0 0 4 壯 圍 鄉 員 山 鄉 冬 山 鄉 五 結 鄉 三 星 鄉 大 同 鄉 大 同 鄉 南 澳 鄉 南 澳 鄉 合 計 合 計 25-44 4 2 2 3 1 0 0 4 2 1 2 0 21 45-64 3 3 2 4 2 3 4 3 3 0 0 0 27 65 以 上 4 7 2 2 1 1 1 3 0 3 0 1 25 合 計 13 12 6 10 4 4 5 10 6 4 2 1 77 宜 蘭 縣 在 102 年 自 殺 死 亡 方 式 前 三 名 為 上 吊 農 藥 及 燒 炭 為 居 多 ( 表 六 ), 在 木 炭 部 分, 本 縣 分 送 幸 福 守 袋 - 疼 愛 自 己 不 用 炭 提 袋, 提 供 商 家 販 裝 木 炭 宣 導, 推 動 商 家 擔 任 珍 愛 生 命 公 益 大 使, 並 針 對 木 炭 商 家 進 行 自 殺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表 六 100-102 年 度 自 殺 死 亡 方 式 統 計 表 年 度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方 式 上 吊 24 30 23 農 藥 及 除 草 劑 16 23 14 燒 炭 22 19 14 高 處 跳 下 3 8 12

溺 水 6 7 6 以 其 他 方 式 3 4 7 汽 車 廢 氣 1 3 0 安 眠 藥 鎮 靜 劑 1 3 0 火 車 汽 車 輾 撞 0 3 2 切 穿 工 具 1 2 0 其 他 藥 物 0 1 0 瓦 斯 2 1 0 割 腕 0 0 0 102 年 針 對 以 農 藥 自 殺 之 60 位 通 報 個 案 或 家 屬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蓄 意 自 殺 而 購 買 農 藥 有 15 人, 再 進 一 步 分 析 發 現 86.6%(13 人 ), 家 中 並 無 人 從 事 農 務, 顯 示 農 藥 登 記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故 本 縣 衛 生 局 在 農 藥 及 除 草 劑 部 分, 與 農 業 處 合 作, 加 強 農 藥 管 制 措 施 及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在 102 年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資 料 分 析 指 出, 宜 蘭 縣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合 併 有 精 障 手 冊 者 之 比 率 為 16.1%( 表 七 ), 故 加 強 落 實 精 神 列 管 個 案 之 分 級 照 護 關 懷 亦 為 自 殺 防 治 重 點 項 目 表 七 102 年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合 併 精 神 列 管 統 計 表 通 報 總 計 精 神 列 管 百 分 比 領 有 精 障 手 冊 百 分 比 896 156 17.4% 144 16.1% 51

參 策 略 目 標 :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策 略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基 準 年 度 目 標 值 ( 一 ) 總 目 標 營 造 自 殺 防 治 支 持 性 環 境 1. 運 用 文 宣 媒 體 及 網 路 等 各 種 管 道, 宣 導 所 轄 各 項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措 施, 以 提 升 民 眾 利 用 率, 媒 體 露 出 報 導 擔 任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公 民 營 單 位 數 每 年 度 至 少 有 5 則 70 家 公 民 營 單 位 擔 任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5 則 ( 二 ) 全 面 性 2. 推 動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連 結 每 半 年 召 開 心 理 衛 生 暨 自 殺 防 治 委 員 會 暨 相 關 會 議 2 場 次 3.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日 大 型 活 動 每 年 至 少 1 場 次 以 上 1 場 次 4. 辦 理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活 動 每 年 至 少 24 場 次 以 上 24 場 次 1. 成 立 珍 愛 生 命 守 護 天 使 每 季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及 個 案 討 論 會 4 場 次 ( 三 ) 選 擇 性 2. 辦 理 老 人 憂 鬱 症 篩 檢 累 計 宜 蘭 縣 老 年 人 口 數 之 篩 檢 率 30% 3. 村 里 長 或 村 里 幹 事, 完 成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123 訓 練 活 動 參 與 比 率 95% 以 上 ( 四 ) 指 標 性 1. 修 定 宜 蘭 縣 自 殺 防 治 網 絡 轉 介 自 殺 風 險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不 定 期 檢 視 視 需 要 修 訂 52

策 略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基 準 年 度 目 標 值 2. 將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納 入 醫 院 督 導 考 核 事 項 每 年 辦 理 醫 院 自 殺 防 治 督 導 考 核 1 場 次 3. 召 集 公 衛 護 士 與 個 案 關 懷 員 辦 理 個 案 管 理 相 關 會 議 53 每 年 辦 理 場 次 12 場 次 肆 策 略 與 措 施 一 組 織 架 構 及 基 礎 建 設 : ( 一 ) 宜 蘭 縣 以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為 自 殺 防 治 之 主 軸, 結 合 各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推 動 縣 民 之 心 理 健 康, 本 中 心 置 於 衛 生 局 健 康 照 護 科, 現 有 科 長 1 人 技 士 1 人 約 聘 人 員 1 人 計 畫 人 員 4 人 臨 時 人 員 2 人 ; 另 有 委 外 單 位 4 名 自 殺 關 懷 訪 視 員 3 名 社 區 關 懷 訪 視 員 ; 並 積 極 增 取 縣 府 聘 任 專 業 心 理 師 或 社 工 師 提 供 專 業 諮 商 服 務 ( 二 ) 考 量 自 殺 個 案 伴 隨 身 體 心 理 社 會 經 濟 層 面 問 題, 於 103 年 委 託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承 辦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關 懷 訪 視 計 畫, 由 醫 院 聘 僱 4 名 自 殺 關 懷 訪 視 員, 以 提 供 更 完 整 專 業 性 的 關 懷 訪 視 服 務 ( 三 ) 另 考 量 精 神 疾 病 常 伴 隨 自 殺 家 暴 等 多 層 面 問 題, 於 103 年 委 託 海 天 醫 院 承 辦 精 神 疾 病 社 區 關 懷 照 顧 計 畫, 由 醫 院 聘 僱 3 名 社 區 關 懷 訪 視 員, 提 供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更 完 整 的 關 懷 訪 視 服 務 ( 四 ) 101 年 成 立 宜 蘭 縣 心 理 衛 生 暨 自 殺 防 治 委 員 會, 每 半 年 定 期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並 由 各 單 位 依 單 位 權 責 工 作 項 目, 訂 定 年 度 工 作 內 容 及 目 標, 並 適 需 要 修 訂 宜 蘭 縣 心 理 衛 生 暨 自 殺 防 治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以 達 成 網 絡 之 間 資 源 整 合 與 橫 向 連 結 ( 五 ) 經 費 概 況 :103 年 度 結 合 整 合 型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及 特 殊 族 群 處 遇 工 作 計 畫 衛 生 福 利 部 補 助 經 費 計 :6,270,000 元 整, 本 府 自 籌 款 為 1,106,407 元, 合 計 總 金 額 :7,376,470 元 ; 另 爭 取 衛 生 福 利 部 補 助 委 託 辦 理 推 動 心 理 健 康 網 試 辦 計 畫 經 費 計 :500,000 元 整 ; 又 爭 取 縣 府 公 益 彩 卷 補 助 辦 理 慢 性 病 長 者 心 理 健 康 關 懷 計 畫 經 費 計 : 648,000 元 整 二 全 面 性 防 治 策 略 及 措 施 : ( 一 ) 整 合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針 對 各 類 族 群, 發 展 多 元 化 之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強 化 民 眾 生 活 調 適 情 緒 管 理 問 題 解 決 壓 力 調 適 訓 練 心 理 衛 生 與 疾 病 相 關 知 識 等 個 人 發 展 技 巧, 強 化 衛 生 所 初 級 預 防 工 作,103 年 辦 理 相 關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教 育 宣 導 24 場 次 及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月 活 動 1 場 次 ( 二 ) 連 結 民 間 自 殺 防 治 或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學 協 會 宗 教 或 慈 善 團 體, 如 生 命 線 張 老 師 慈 濟 功 德 會 廟 宇 等 單 位, 共 同 推 動 微 笑 天 使 ( 三 ) 結 合 電 子 媒 體 廣 播 電 台 平 面 媒 體 等 傳 播 途 徑, 加 強 宣 導 所 轄 各 項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措 施, 以 提 升 民 眾 利 用 率, 媒 體 露 出 報 導, 每 年 度 至 少 有 5 則 ( 四 ) 全 面 盤 點 全 縣 心 理 健 康 資 源 網 絡, 提 供 具 可 近 性 之 心 理 諮 商 駐 點 服 務, 並 與 教 育 機 關 相 互 轉 介, 建 立 完 整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網 絡, 共 同 辦 理 校 園 專 任 輔 導 人 員 自 殺 防 治 訓 練, 強 化 校 園 二 級 預 防 作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