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Distr. LIMITED EP UNEP/OzL.Pro/ExCom/44/69 29 October 200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执 行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多 边 基 金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四 次 会 议 2004 年 11 月 29 日 至 12 月 3 日, 布 拉 格 不 设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运 作 情 况 报 告 和 采 用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的 可 能 性 ( 根 据 第 41/92 和 第 43/3 (c) 号 决 定 采 取 的 行 动 ) 为 节 省 经 费 起 见, 本 文 件 印 数 有 限 请 各 代 表 携 带 文 件 到 会, 不 索 取 更 多 副 本
执 行 摘 要 1. 按 照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41/92 和 第 43/3 (c) 决 定 规 定 的 任 务,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2003 年 最 后 一 次 会 议 上 决 定 撤 销 两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之 后, 秘 书 处 评 估 了 委 员 会 2004 年 头 两 次 会 议 的 运 作 情 况 本 文 件 还 审 查 了 执 行 委 员 会 每 年 能 否 举 行 两 次 而 不 是 三 次 会 议 的 问 题, 同 时 还 探 讨 了 有 无 可 能 在 闭 会 期 间 采 用 一 种 程 序 来 处 理 某 些 项 目 / 活 动 2. 在 评 价 执 行 委 员 会 2004 年 头 两 次 会 议 的 运 作 情 况 时, 秘 书 处 审 查 了 完 成 会 议 议 程 的 效 率 参 与 决 策 情 况 避 免 重 复 以 及 适 应 新 制 度 的 需 要 本 文 件 还 评 估 了 两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是 否 具 有 代 表 性 3. 秘 书 处 的 审 查 得 出 结 论, 执 行 委 员 会 2004 年 第 四 十 二 和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是 近 年 来 举 行 的 类 似 会 议 的 一 般 工 作 量 会 议 议 程, 包 括 通 过 报 告 每 次 都 是 在 五 天 内 顺 利 完 成 的 每 次 会 议 开 始 时 的 战 略 性 讨 论 使 执 行 委 员 会 能 够 重 点 关 注 资 源 和 履 约 监 测 等 宏 观 管 理 问 题, 这 些 问 题 将 会 对 多 边 基 金 今 后 几 年 的 运 作 产 生 影 响 4. 全 体 会 议 上 的 讨 论 为 执 行 委 员 会 每 个 成 员 提 供 了 参 与 关 于 所 有 议 程 项 目 的 审 议 和 决 策 的 平 等 机 会 特 设 工 作 组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节 省 了 时 间, 使 得 人 们 能 够 对 全 体 会 议 之 外 的 问 题 进 行 充 分 辩 论 5. 撤 销 两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及 其 各 自 的 报 告 避 免 了 先 通 过 各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然 后 再 通 过 会 议 正 式 报 告 的 重 复 性 程 序, 使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更 加 秩 序 井 然, 会 议 的 效 率 和 质 量 得 到 提 高 6.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似 乎 对 新 制 度 持 有 相 同 的 意 见, 第 四 十 二 次 会 议 结 束 时 人 们 表 达 了 这 一 意 见, 这 种 意 见 也 在 报 告 中 得 到 反 映, 其 内 容 如 下 : 欢 迎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讨 论 所 有 项 目 的 新 程 序, 并 且 注 意 到 新 程 序 消 除 了 潜 在 的 工 作 重 复 但 是, 实 际 上 新 制 度 本 身 所 节 省 的 时 间 并 不 足 以 说 明 将 年 度 会 议 从 三 次 减 到 两 次 是 有 道 理 的 因 此, 要 使 会 议 次 数 真 的 减 少, 需 要 考 虑 其 他 办 法 7. 基 于 上 述 理 由, 秘 书 处 建 议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新 制 度 应 该 至 少 再 实 行 一 年 8. 为 了 评 价 将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次 数 从 每 年 三 次 减 到 两 次 的 可 行 性 以 及 适 应 这 种 变 化 可 行 的 替 代 程 序, 本 文 件 首 先 简 要 讨 论 了 每 年 举 行 三 次 会 议 的 现 行 模 式 的 由 来 和 理 由, 以 确 定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次 数 背 后 的 主 要 推 动 力 然 后 本 文 件 又 对 执 行 委 员 会 现 在 和 不 远 的 将 来 在 使 第 5 条 国 家 遵 守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淘 汰 计 划 的 范 围 内 完 成 的 任 务 的 总 工 作 量 和 复 杂 程 度 作 出 评 估 其 目 的 是 为 以 下 两 项 工 作 提 供 依 据, 即, 评 估 从 现 行 的 三 次 会 议 模 式 中 减 少 一 次 会 议 的 可 行 性 和 意 义, 以 及 审 议 接 受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可 能 需 要 哪 些 替 代 程 序 评 估 得 出 了 以 下 结 论 : (a) 执 行 委 员 会 运 作 时 间 短, 表 明 会 议 次 数 背 后 的 推 动 力 是 委 员 会 所 做 工 作 的 负 担 和 复 杂 程 度 另 外, 应 该 指 出 的 是, 一 年 举 行 三 次 会 议 的 要 求 通 过 第 IX/16 号 决 定 2
列 入 了 工 作 范 围, 要 改 变 这 种 模 式 需 要 缔 约 方 大 会 做 出 另 一 项 决 定 (b) 对 执 行 委 员 会 现 在 和 预 测 的 工 作 量 的 评 估 表 明, 基 金 仍 处 于 转 型 时 期, 从 着 眼 于 项 目 的 业 务 环 境 向 便 利 履 约 的 环 境 转 变, 因 为 并 非 完 成 转 型 所 必 要 的 所 有 政 策 和 程 序 都 已 到 位 重 要 的 是, 执 行 委 员 会 要 在 今 后 一 两 年 里 完 成 转 型, 并 就 政 策 和 程 序 达 成 一 致, 使 其 能 够 监 测 国 家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淘 汰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协 助 第 5 条 国 家 及 时 完 成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的 淘 汰 计 划 (c) 若 从 现 行 的 三 次 会 议 模 式 中 取 消 一 次 会 议, 重 要 的 是 要 确 保 取 消 的 会 议 目 前 所 安 排 的 活 动 能 够 得 到 重 新 安 排, 并 且 不 对 基 金 活 动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另 外 剩 下 两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不 应 该 由 于 取 消 会 议 后 重 新 分 配 的 活 动 而 任 务 过 重, 每 次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都 必 须 满 足 基 金 业 务 活 动 的 需 要 (d) 如 果 取 消 了 第 二 次 会 议, 重 新 安 排 目 前 列 在 该 会 议 议 程 上 的 大 多 数 活 动 并 且 不 造 成 过 多 的 干 扰 还 是 可 能 的 但 是, 执 行 机 构 需 要 更 加 努 力, 以 更 好 地 规 划 其 体 制 建 设 项 目 的 提 交 和 项 目 编 制 在 处 理 项 目 编 制 申 请 和 体 制 建 设 项 目 及 更 新 方 面, 因 取 消 一 次 会 议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拖 延 都 会 使 国 家 淘 汰 计 划 和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的 完 成 出 现 拖 延, 而 且 也 会 干 扰 向 国 家 臭 氧 机 构 付 款 (e) 采 用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势 必 将 重 新 安 排 年 度 业 务 周 期 第 二 年 业 务 计 划 的 审 批 工 作 应 该 在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进 行 而 不 是 像 现 在 这 样 在 第 一 次 会 议 (3 月 ) 上 进 行, 使 执 行 机 构 能 够 从 第 二 年 1 月 开 始 执 行 业 务 计 划 工 作 方 案 的 审 批 应 该 在 同 一 次 会 议 上 进 行, 因 为 大 多 数 工 作 方 案 都 是 制 定 业 务 计 划 的 项 目 编 制 其 他 变 化 涉 及 评 估 履 约 状 况 / 前 景, 此 项 工 作 将 挪 到 第 二 次 会 议, 以 便 为 业 务 规 划 奠 定 基 础 另 外, 由 于 没 有 得 到 财 务 数 据, 进 度 报 告 中 的 业 务 部 分 需 要 在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处 理, 同 时 将 进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部 分 提 交 第 二 次 会 议 以 便 同 与 财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项 目, 如 多 边 基 金 账 目 一 起 审 查 若 将 这 两 部 分 一 起 提 交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话, 该 次 会 议 就 需 要 最 早 在 6 月 初 举 行 (f) 将 目 前 每 年 三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分 配 到 两 次 会 议 中, 会 使 第 二 次 会 议 负 担 过 重, 因 为 这 次 会 议 可 能 必 须 完 成 半 数 以 上 的 项 目 审 批 工 作 和 新 的 业 务 计 划 审 批 工 作 (g) 两 次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可 能 是 : 在 考 虑 到 一 些 业 务 需 要 之 后,5 月 中 旬 举 行 第 一 次 会 议,11 月 初 举 行 第 二 次 会 议 (h) 考 虑 到 如 果 执 行 委 员 会 一 年 只 举 行 两 次 会 议, 会 议 间 隔 时 间 将 延 长, 但 又 需 要 及 时 对 履 约 方 面 的 供 资 申 请 做 出 反 应, 可 能 需 要 一 种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这 种 程 序 会 导 致 将 一 定 的 权 力 移 交 给 秘 书 处, 由 其 在 议 定 的 具 体 条 件 下 审 批 某 些 供 资 申 请 适 用 这 种 程 序 有 一 定 的 可 能 性, 包 括 重 新 采 用 和 扩 展 现 有 的 闭 会 期 间 处 理 双 边 申 请 的 程 序 这 些 可 能 性 经 过 了 评 估, 因 为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责 任 有 可 能 受 到 损 害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有 可 能 减 轻 以 及 有 能 力 处 理 履 约 方 面 的 紧 急 供 资 申 请 3
9. 根 据 关 于 改 变 其 会 议 次 数 的 可 能 性 的 文 件 中 的 结 论, 谨 提 议 执 行 委 员 会 考 虑 以 下 选 择 : (a) 维 持 现 状 优 点 : 熟 悉 十 多 年 的 业 务 安 排 ; 确 保 工 作 顺 利 和 井 然 有 序 ;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使 基 金 业 务 完 成 从 着 眼 于 项 目 向 便 利 履 约 的 转 型 缺 点 :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频 繁 出 差 情 况 没 有 缓 解, 而 且 难 以 与 国 际 环 境 会 议 统 一 安 排 ; 在 当 前 转 型 期 结 束 后, 需 要 提 前 计 划 执 行 委 员 会 不 同 阶 段 的 业 务 ; 需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 一 如 既 往, 不 需 要 采 取 其 他 行 动 (b)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采 用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 优 点 : 减 少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参 加 的 会 议 次 数 缺 点 : 没 有 从 现 行 模 式 向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转 变 的 时 间 ; 无 法 在 第 四 十 四 次 会 议, 即 2004 年 最 后 一 次 会 议 上 批 准 2005 年 业 务 计 划, 因 为 该 会 议 上 将 审 议 新 制 度 ; 如 果 业 务 计 划 在 2005 年 5 月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被 批 准, 则 其 延 迟 时 间 过 长 ;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频 繁 出 差 情 况 不 会 缓 解, 因 为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下 新 的 时 间 安 排 不 可 能 提 供 与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工 作 组 和 缔 约 方 大 会 举 行 连 续 会 议 的 机 会 ; 没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制 订 基 金 从 着 眼 于 项 目 向 着 眼 于 履 约 的 业 务 模 式 彻 底 转 变 的 新 制 度 需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第 四 十 四 次 会 议 上 做 出 改 变 决 定 会 议 次 数 的 决 定 执 行 委 员 会 还 需 要 请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修 订 工 作 范 围, 但 由 于 执 行 委 员 会 将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之 后 开 会, 所 以 这 是 不 可 能 的 4
(c) 2005 年 维 持 现 状,2006 年 采 用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鉴 于 第 二 次 会 议 有 可 能 负 担 过 重, 则 保 留 在 闭 会 期 间 设 立 一 个 特 设 工 作 组 的 选 择, 以 解 决 复 杂 的 政 策 问 题 并 探 讨 和 拟 订 闭 会 期 间 的 审 批 程 序 : 优 点 :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保 证 做 出 必 要 的 改 变, 以 完 成 从 着 眼 于 项 目 向 着 眼 于 履 约 的 业 务 模 式 的 转 变 ; 提 前 通 知 所 有 合 作 伙 伴 以 做 出 必 要 的 调 整 ; 有 时 间 审 查 适 用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如 果 认 为 可 行 的 话, 拟 订 适 用 这 种 程 序 的 工 作 细 节 缺 点 : 今 后 第 二 次 会 议 有 可 能 负 担 过 重 ;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频 繁 出 差 情 况 没 有 缓 解, 因 为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下 新 的 时 间 安 排 不 可 能 有 机 会 与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工 作 组 和 缔 约 方 大 会 举 行 连 续 会 议 ; 需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 改 变 会 议 次 数 并 请 2005 年 缔 约 方 大 会 批 准 工 作 范 围 修 正 案 ; 如 果 认 为 有 必 要 且 可 行 的 话, 拟 订 适 用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的 工 作 细 节 ; 要 求 将 2006 年 业 务 计 划 和 工 作 方 案 提 交 2005 年 最 后 一 次 会 议 5
一 导 言 1. 秘 书 处 向 2003 年 最 后 一 次 会 议 提 交 了 一 份 工 作 文 件, 其 中 分 析 了 执 行 委 员 会 工 作 安 排 的 两 种 替 代 方 式, 即 保 留 两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或 将 其 撤 销 根 据 该 文 件, 以 及 鉴 于 委 员 会 的 注 意 力 正 在 从 审 批 项 目 转 移 到 便 利 国 家 履 约 上,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 通 过 第 41/92 号 决 定 : (a) 从 2004 年 第 一 次 会 议 开 始, 撤 销 监 测 评 价 和 财 务 问 题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项 目 审 查 小 组 委 员 会, 并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审 查 所 有 项 目, 必 要 时 利 用 工 作 组 ; (b) 每 次 会 议 开 始 时 都 举 行 一 次 组 织 会 议, 审 查 业 务 计 划 资 源 供 应 情 况 和 履 约 状 况 ; (c) 在 组 织 会 议 结 束 之 后 审 查 各 项 目 ; (d) 在 一 年 里 试 验 性 地 采 用 新 制 度, 如 果 认 为 试 验 不 成 功, 保 留 重 建 两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可 能 性 ; (e) 审 查 新 制 度 节 省 的 时 间 是 否 足 以 允 许 将 会 议 次 数 减 至 每 年 两 次 ; 和 (f) 铭 记 上 文 (d) 项 和 (e) 项 中 的 目 标, 请 秘 书 处 向 2004 年 最 后 一 次 会 议 提 交 关 于 今 年 头 两 次 会 议 运 作 情 况 的 报 告 2. 执 行 委 员 会 今 年 举 行 了 两 次 没 有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第 一 次 在 3 月, 第 二 次 在 7 月 按 照 上 述 决 定 中 的 要 求, 本 文 件 第 二 节 审 查 了 实 行 新 制 度 取 得 的 成 果 3. 第 41/92 号 决 定 还 要 求 审 查 新 制 度 节 省 的 时 间 是 否 足 以 允 许 将 会 议 次 数 减 至 每 年 两 次 如 本 文 件 第 二 节 和 附 件 一 所 示, 取 消 两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本 身 并 没 有 减 少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不 足 以 成 为 减 少 会 议 次 数 的 理 由 要 从 三 次 年 会 中 取 消 一 次 而 又 不 影 响 多 边 基 金 的 有 效 运 作, 还 需 要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按 照 工 作 范 围 中 的 规 定, 举 行 会 议 一 直 是 执 行 委 员 会 履 行 其 管 理 基 金 职 责 的 主 要 手 段 多 年 来 这 些 责 任 已 转 化 为 同 基 金 业 务 有 关 的 各 项 具 体 任 务 和 活 动, 如 审 批 业 务 计 划 和 审 查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因 此, 这 种 活 动 的 数 量 将 影 响 执 行 委 员 会 为 了 履 行 职 责 必 须 举 行 会 议 的 次 数 另 一 方 面, 执 行 委 员 会 履 行 责 任 的 方 式 也 会 对 需 要 举 行 的 会 议 次 数 产 生 影 响 换 言 之, 如 果 也 可 以 采 用 会 议 之 外 的 替 代 方 法, 使 执 行 委 员 会 既 能 够 履 行 其 职 责 又 不 损 害 其 监 督 责 任, 则 可 能 有 助 于 减 少 会 议 次 数 在 这 方 面, 执 行 委 员 会 请 秘 书 处 在 其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上 拟 订 一 份 关 于 在 休 会 期 间 对 可 能 出 现 不 遵 守 情 事 国 家 已 列 入 某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且 秘 书 处 与 执 行 机 构 对 之 亦 不 存 在 歧 见 的 项 目 给 予 核 准 的 一 种 可 能 程 序 的 文 件, 以 提 交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四 次 会 议 ( 第 43/3 (c)(ii) 号 决 定 ) 4. 在 过 去 十 年 里,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业 务 一 直 以 多 边 基 金 的 活 动 为 中 心, 并 得 到 一 些 合 作 伙 伴, 包 括 双 边 机 构 执 行 机 构 和 秘 书 处 的 支 持 每 年 三 次 会 议 的 运 行 模 式 决 定 了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应 该 围 绕 着 基 金 的 年 度 业 务 周 期 因 此, 任 何 尝 试 改 变 三 次 会 议 模 式 的 做 法 都 必 须 三 思 而 后 行, 因 为 它 将 会 对 各 机 构 和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格 局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也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现 在 的 业 务 周 期 和 第 5 条 受 援 国 6
5. 本 文 件 第 三 节 首 先 简 要 讨 论 了 每 年 举 行 三 次 会 议 的 现 行 模 式 的 由 来 和 理 由, 以 确 定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次 数 背 后 的 主 要 推 动 力 然 后 本 文 件 又 对 执 行 委 员 会 现 在 和 不 远 的 将 来 在 使 第 5 条 国 家 遵 守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淘 汰 计 划 的 范 围 内 完 成 的 任 务 的 总 工 作 量 和 复 杂 程 度 作 出 评 估 其 目 的 是 为 以 下 两 项 工 作 提 供 依 据, 即, 评 估 从 现 行 的 三 次 会 议 模 式 中 减 少 一 次 会 议 的 可 行 性 和 意 义, 以 及 审 议 接 受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可 能 需 要 哪 些 替 代 程 序 该 节 最 后 提 出 了 一 些 选 择 并 讨 论 了 各 自 的 优 缺 点 二 对 不 设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运 作 情 况 的 审 查 和 是 否 应 该 保 留 目 前 这 种 不 设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结 构 的 审 议 二. 1 进 行 审 查 的 方 法 6. 为 了 评 价 是 否 应 该 保 留 不 设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结 构, 有 必 要 考 虑 该 结 构 在 上 两 次 会 议 是 否 有 效, 第 四 十 二 和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在 近 期 的 类 似 会 议 中 是 否 具 有 代 表 性 在 上 两 次 会 议 上 不 设 小 组 委 员 会 结 构 的 效 率 和 对 第 四 十 二 和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所 具 代 表 性 的 审 议 7. 为 了 使 审 查 具 有 某 种 结 构 性, 秘 书 处 建 议 在 评 估 委 员 会 工 作 安 排 的 两 种 替 代 方 法 时 采 用 提 交 给 第 四 十 一 次 会 议 的 文 件 中 使 用 的 同 一 标 准 (UNEP/OzL.Pro/ExCom/41/79) 使 用 同 一 标 准 的 原 因 是 这 种 标 准 对 于 审 查 仍 然 有 效, 并 在 结 果 评 估 中 具 有 前 后 一 致 性 为 了 便 于 参 考, 下 文 引 用 了 这 些 标 准 : 效 率 : 假 定 执 行 委 员 会 现 在 的 会 期 保 持 不 变, 可 以 使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资 源 实 现 最 优 化, 以 在 每 周 五 天 的 时 间 里 完 成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议 程 参 与 决 策 : 可 能 使 执 行 委 员 会 每 个 成 员 享 有 参 与 辩 论 和 决 策 的 同 等 机 会 避 免 重 复 : 工 作 流 程 简 化 和 合 理 化 重 点 放 在 关 键 的 高 级 别 问 题 上 需 要 调 整 : 尽 可 能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从 现 在 的 制 度 转 变 到 新 制 度 所 需 要 的 调 整 8. 为 了 评 价 2004 年 头 两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是 否 具 有 代 表 性, 有 关 第 四 十 二 和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的 统 计 资 料 分 别 与 2002 和 2003 年 的 头 一 次 会 议 ( 第 三 十 六 和 第 三 十 九 次 ) 和 第 二 次 会 议 ( 第 三 十 七 和 第 三 十 九 次 ) 一 起 提 交 ( 见 附 件 一 表 ) 9. 选 择 这 两 年 而 不 是 以 前 的 年 份 的 原 因 是,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决 定 设 立 各 国 仍 符 合 供 资 条 件 的 氯 氟 化 碳 剩 余 消 费 量 最 高 限 额 ( 第 35/57 号 决 定 ) 之 后, 从 审 批 独 立 项 目 向 行 业 / 国 家 淘 汰 计 划 的 转 变 在 2002 年 开 始 获 得 势 头 2004 年 这 种 转 变 仍 在 继 续 因 此, 为 了 审 查 2004 年 的 这 两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是 否 代 表 了 执 行 委 员 会 近 期 的 工 作 格 局,2002 年, 特 别 是 2003 年 的 数 据 比 往 年 的 数 据 提 供 了 更 有 效 的 参 考 点 10. 审 查 结 果 列 入 附 件 一 7
二.2 调 查 结 论 和 建 议 摘 要 11. 秘 书 处 的 审 查 得 出 结 论, 执 行 委 员 会 2004 年 第 四 十 二 和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是 近 期 类 似 会 议 的 一 般 水 平 两 次 会 议 的 议 程 ( 包 括 通 过 报 告 ) 每 次 都 在 五 天 内 顺 利 完 成 每 次 会 议 开 始 时 的 战 略 性 讨 论 使 得 执 行 委 员 会 能 够 集 中 在 资 源 和 履 约 监 测 这 些 宏 观 管 理 问 题 上, 这 些 问 题 将 对 基 金 今 后 几 年 的 运 作 产 生 影 响 12. 全 体 会 议 上 的 讨 论 为 执 行 委 员 会 每 个 成 员 提 供 了 参 与 所 有 议 程 项 目 的 辩 论 和 决 策 的 平 等 机 会 特 设 工 作 组 为 全 体 会 议 节 省 了 时 间, 使 得 人 们 能 够 就 全 体 会 议 之 外 的 问 题 进 行 充 分 辩 论 13. 撤 销 两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及 其 各 自 的 报 告 避 免 了 先 通 过 各 小 组 委 员 会 报 告 然 后 再 通 过 会 议 正 式 报 告 的 重 复 程 序, 使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能 够 更 加 井 然 有 序, 提 高 会 议 效 率 和 质 量 14.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似 乎 对 新 制 度 持 有 类 似 的 观 点, 他 们 在 第 四 十 二 次 会 议 结 束 时 表 达 了 这 一 观 点, 在 报 告 中 也 得 到 反 映, 内 容 如 下 : 欢 迎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讨 论 所 有 项 目 的 新 程 序, 并 且 注 意 到 新 程 序 消 除 了 工 作 上 可 能 的 重 复 但 是, 尽 管 撤 销 小 组 委 员 会 有 利 于 会 议 更 加 顺 利 和 及 时 地 举 行, 但 其 本 身 并 不 能 节 省 足 够 的 时 间 可 以 减 少 年 度 会 议 的 次 数 15. 基 于 上 述 分 析,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秘 书 处 建 议 新 制 度 至 少 应 该 再 持 续 一 年 三 对 改 为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的 评 价 和 采 用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的 可 能 性 16. 为 了 充 分 评 价 改 为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的 影 响, 最 好 是 审 议 一 下 实 行 目 前 这 种 三 次 会 议 模 式 的 原 因 三.1 现 在 的 每 年 举 行 三 次 会 议 模 式 的 发 展 和 理 由 17. 按 照 根 据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第 II/8 号 决 定 批 准 的 工 作 范 围, 除 其 他 之 外,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当 : 制 订 业 务 政 策 和 准 则 并 监 测 其 执 行 情 况 ; 制 订 三 年 期 计 划 和 预 算, 包 括 向 执 行 机 构 分 配 资 源 ; 批 准 项 目 和 国 家 方 案 ; 定 期 审 查 资 助 的 活 动 的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 审 查 和 评 价 产 生 的 支 出 ; 每 年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报 告 ; 及 每 年 至 少 举 行 两 次 会 议 18. 这 一 工 作 范 围 内 举 行 的 会 议 次 数 根 据 1997 年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一 项 决 定 进 行 了 修 正, 该 决 定 特 别 指 出 : 执 行 委 员 会 应 该 每 年 举 行 三 次 会 议, 同 时 保 留 灵 活 性 以 利 用 蒙 特 利 尔 议 8
定 书 其 他 会 议 提 供 的 机 会, 最 好 根 据 特 殊 情 形 举 行 补 充 会 议 每 年 举 行 三 次 会 议 是 执 行 委 员 会 自 成 立 以 来 的 惯 例,1997 年 的 修 正 反 映 了 多 边 基 金 职 能 在 发 生 变 化 以 及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管 理 责 任 日 益 重 大 19. 该 工 作 范 围 内 大 致 界 定 的 责 任 多 年 来 经 过 不 断 的 调 整, 已 经 发 展 成 为 执 行 委 员 会 管 理 多 边 基 金 业 务 的 具 体 活 动 在 采 用 年 度 业 务 周 期 之 后, 这 些 活 动 目 前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通 过 三 次 会 议 来 完 成 总 的 说 来, 考 虑 到 年 度 业 务 周 期, 三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方 案 如 下 : 第 一 次 会 议 : 审 批 基 金 和 执 行 机 构 的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 审 批 执 行 机 构 的 工 作 方 案 ; 审 批 前 一 年 业 务 计 划 的 未 供 资 项 目 ; 及 审 查 项 目 / 方 案 执 行 中 产 生 的 问 题 第 二 次 会 议 : 审 批 年 度 方 案 预 算 50% 以 下 的 新 项 目 和 新 方 案 的 供 资 ; 审 查 和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的 政 策 和 准 则 ; 审 查 供 资 项 目 和 活 动 的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 评 价 执 行 机 构 的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 审 查 高 级 监 测 和 评 价 干 事 关 于 具 体 项 目 的 评 价 报 告 ; 审 查 第 5 条 国 家 在 遵 守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初 期 和 中 期 管 制 措 施 方 面 的 状 况 / 前 景 第 三 次 会 议 : 审 批 年 度 方 案 预 算 余 额 以 下 的 新 项 目 和 方 案 的 供 资 ; 审 查 和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的 政 策 和 准 则 ; 审 批 三 年 期 示 范 连 续 淘 汰 计 划 ; 审 查 执 行 机 构 下 一 年 的 业 务 计 划 草 案 ; 审 查 高 级 监 测 和 评 价 干 事 关 于 具 体 项 目 的 评 价 报 告 ; 及 审 查 执 行 委 员 会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交 的 年 度 报 告 20. 按 照 定 义, 创 立 多 边 基 金 是 为 了 使 第 5 条 国 家 能 够 遵 守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的 管 制 计 划 而 设 立 的, 因 此 多 边 基 金 必 须 确 保 在 管 制 指 标 开 始 之 前 向 各 国 支 付 资 金, 因 为 核 准 项 目 要 想 完 成 并 且 淘 汰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一 般 需 要 两 年 以 上 的 时 间 因 此, 随 着 方 案 接 近 和 随 后 进 入 履 约 期, 有 效 的 资 金 支 付 压 力 不 断 增 大 付 款 数 额 从 1991 年 每 年 为 70 项 活 动 供 资 800 万 美 元, 增 至 1997 年 为 500 多 项 活 动 资 助 1.6 亿 美 元 在 增 长 的 同 时, 根 据 指 导 供 资 决 定 的 增 支 费 用 提 示 性 清 单, 项 目 是 否 有 资 格 接 受 供 资 的 问 题 经 常 会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中 引 起 持 久 而 激 烈 的 政 策 讨 论, 决 策 的 复 杂 性 使 得 成 员 们 经 常 面 对 面 地 互 动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1997 年, 除 其 他 情 况 之 外, 基 于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认 识, 执 行 委 员 会 建 议 修 正 每 年 举 行 三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范 围 二.2 对 近 期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量 负 担 和 复 杂 程 度 的 审 查 21. 如 果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次 数 背 后 的 主 要 推 动 力 是 其 工 作 量 负 担 和 复 杂 程 度 的 话, 对 现 在 和 预 计 的 工 作 量 负 担 和 复 杂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能 否 将 每 年 举 行 三 次 会 议 减 至 每 年 举 行 两 次, 这 是 合 乎 逻 辑 的 因 此, 下 表 列 示 了 按 活 动 分 列 的 工 作 量 概 况 22. 为 了 评 价 负 担 程 度, 可 能 的 话 进 行 了 数 字 量 化, 如 体 制 建 设 项 目 的 数 目 对 于 那 些 无 法 用 数 字 量 化 的 活 动, 分 为 高 或 低 两 级, 并 且 在 评 论 栏 中 附 上 简 短 说 明 为 了 评 价 复 杂 程 度, 适 用 的 标 准 与 既 定 政 策 和 准 则 是 否 到 位 有 关 如 果 已 有 明 确 的 政 策 和 准 则, 例 如 个 别 项 目 接 受 供 资 的 资 格, 复 杂 程 度 分 为 低 级, 如 果 准 则 估 仍 在 拟 订 之 中, 复 杂 程 度 则 分 为 高 级 9
项 目 负 担 复 杂 程 度 评 论 政 策 制 定 和 规 划 项 目 接 受 供 资 资 格 准 则 低 低 基 本 上 确 定 : 适 用 准 则 时 会 出 现 问 题 资 源 管 理 和 分 配 高 高 需 要 加 速 执 行 核 准 的 多 年 协 定 与 需 要 按 照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时 间 表 履 约 两 者 之 间 的 平 衡 标 准 援 助 低 消 费 量 国 家 高 高 在 2007 年 之 前 对 低 消 费 量 国 家 的 80 多 个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的 补 充 项 目 执 行 项 目 水 平 监 测 低 低 已 确 定 多 年 协 定 监 测 高 高 正 在 制 订 标 准 履 约 监 测 高 高 需 要 新 指 标 和 新 制 度 项 目 审 批 ( 以 年 度 为 基 础 ) 国 家 方 案 增 订 4-5 低 已 确 定 体 制 建 设 和 更 新 70 低 已 确 定 执 行 中 的 多 年 协 定 55 高 正 在 制 订 监 测 标 准 新 的 多 年 协 定 30 高 多 年 协 定 没 有 统 一 的 成 本 效 益 阈 值, 尽 管 有 许 多 先 例 低 消 费 量 国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家 86 高 将 制 订 标 准 的 补 充 工 作 方 案 和 修 正 50 低 项 目 编 制 已 确 定 结 论 23. 关 于 执 行 委 员 会 今 后 的 工 作 量 的 评 价 得 出 以 下 结 论 : (a) 在 今 后 几 年 里, 每 年 仍 有 大 量 的 活 动 要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审 批 根 据 执 行 机 构 和 秘 书 处 的 预 测, 每 年 约 有 210 项 不 同 的 活 动 需 要 批 准 (b) 上 述 数 量 不 包 括 低 消 费 量 国 家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的 强 化 共 有 约 86 个 低 消 费 量 国 家 执 行 中 的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应 该 在 2005 年 按 照 第 31/48 号 决 定 接 受 审 查, 以 确 定 2007-2010 年 最 后 淘 汰 阶 段 的 强 化 程 度 鉴 于 这 些 标 准 还 不 存 在,2005 年 预 计 进 行 的 审 查 最 好 能 解 决 每 项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所 需 要 的 追 加 供 资 的 标 准 和 形 式 问 题 所 有 86 个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的 供 资 工 作 应 该 在 2006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使 最 新 供 资 活 动 的 实 施 工 作 能 够 在 2007 年 开 始, 并 对 2009 年 以 前 的 最 后 淘 汰 产 生 影 响 (c) 在 政 策 方 面, 执 行 委 员 会 面 临 着 巨 大 的 挑 战 关 于 执 行 委 员 会 今 后 工 作 的 负 担 和 复 杂 程 度 的 评 价 表 明, 多 边 基 金 仍 处 于 从 着 眼 于 项 目 的 运 作 方 式 向 履 约 驱 动 的 方 式 转 变 的 过 程 中 这 是 因 为 尽 管 个 别 基 于 项 目 的 业 务 已 经 有 了 既 定 的 准 则 和 程 序, 但 履 约 期 的 类 似 结 构 和 程 序 仍 在 制 订 之 中, 如 执 行 委 员 会 就 资 源 规 划 问 题 采 取 的 最 新 战 略 方 向, 以 解 决 履 约 需 要 与 加 速 执 行 已 核 准 的 协 定 需 要 之 间 的 平 衡 问 题 10
(d) 同 时, 迫 切 需 要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履 约 监 测 和 解 决 问 题 制 度 要 便 于 了 解 低 消 费 量 国 家 的 各 种 情 况 和 这 些 国 家 在 努 力 遵 守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时 间 表 时 可 能 面 临 的 障 碍, 这 项 工 作 就 尤 为 迫 切 根 据 第 43/38 号 决 定, 修 订 的 进 度 报 告 评 价 标 准 和 多 年 协 定 的 核 查 审 计 将 提 交 第 四 十 四 次 会 议, 其 目 的 就 是 要 增 强 当 前 基 于 项 目 的 监 测 制 度, 并 可 能 对 执 行 委 员 会 和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三.3 将 现 在 的 三 次 会 议 模 式 下 的 第 二 次 会 议 活 动 重 新 分 配 到 第 一 次 和 第 三 次 会 议 的 可 能 性 24. 将 会 议 次 数 从 三 次 减 到 两 次, 可 以 通 过 取 消 三 次 会 议 中 的 任 何 一 次 来 实 现 本 文 件 挑 选 在 7 月 举 行 的 第 二 次 会 议 作 为 可 能 重 新 安 排 时 间 的 实 例 取 消 第 二 次 会 议 要 求 将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活 动 重 新 分 配 到 第 一 次 和 第 三 次 会 议, 并 重 新 安 排 第 一 次 和 第 三 次 会 议 的 时 间, 目 前 这 两 次 会 议 分 别 在 3 月 /4 月 和 11 月 /12 月 举 行 首 先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是, 目 前 列 入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的 活 动 能 否 在 当 年 提 前 或 推 后 重 新 安 排 同 时 又 不 对 基 金 运 作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第 二 个 问 题 是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活 动 重 新 分 配 是 否 不 会 使 第 一 次 和 第 三 次 会 议 议 程 负 担 过 重 第 三 个 问 题 是 如 何 确 保 两 次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能 够 满 足 年 度 业 务 周 期 的 需 要 问 题 1: 重 新 安 排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上 的 活 动 的 可 能 性 25. 附 件 二 对 重 新 安 排 今 年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的 灵 活 性 进 行 逐 项 目 的 评 价, 必 要 时 作 出 简 短 说 明 26. 附 件 二 中 的 分 析 表 明, 目 前 列 入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上 的 活 动 大 多 可 以 重 新 安 排, 不 会 对 执 行 中 的 方 案 和 项 目 产 生 大 的 干 扰 但 是, 体 制 建 设 项 目 和 更 新 及 工 作 方 案 修 正 时 间 性 很 强, 因 为 延 迟 审 批 这 些 项 目 会 导 致 打 乱 向 臭 氧 机 构 付 款 的 工 作, 并 且 延 迟 审 批 工 作 方 案 修 正 也 会 导 致 延 迟 项 目 编 制 资 金 的 审 批, 以 后 还 会 导 致 国 家 淘 汰 计 划 和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的 完 成 和 提 交 延 迟 尽 管 要 避 免 延 迟 执 行 机 构 需 要 努 力 重 新 安 排 供 资 申 请, 但 这 个 问 题 不 应 算 作 大 问 题 问 题 2: 第 一 次 和 第 三 次 会 议 议 程 负 担 过 重 的 可 能 性 27. 将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重 新 分 配 到 第 一 次 和 第 三 次 会 议, 并 非 是 简 单 地 增 加 工 作, 因 为 其 中 的 某 些 项 目 目 前 都 是 由 项 目 周 期 的 活 动 顺 序 决 定 列 在 年 中 会 议 议 程 上 的 例 如, 上 一 年 业 务 计 划 只 能 在 收 到 和 评 估 核 准 项 目 和 方 案 的 执 行 进 度 报 告 之 后 才 能 进 行 评 价 为 了 确 保 合 理 化 工 作 有 利 于 整 个 业 务 周 期, 重 新 安 排 过 程 也 需 要 审 查 目 前 列 入 第 一 次 和 第 三 次 会 议 议 程 的 相 关 项 目, 审 查 它 们 对 通 常 在 第 二 次 会 议 讨 论 的 问 题 的 影 响 28. 年 度 业 务 周 期 目 前 从 第 一 次 会 议 审 批 基 金 和 执 行 机 构 的 业 务 计 划 开 始 在 同 一 次 会 议 审 批 主 要 涉 及 项 目 编 制 供 资 的 工 作 方 案 之 后, 执 行 机 构 即 可 开 始 执 行 业 务 计 划 在 着 眼 于 项 目 的 业 务 环 境 下, 第 一 次 会 议 通 常 没 有 太 多 的 项 目 要 提 交, 因 为 业 务 计 划 在 该 次 会 议 上 才 审 批 提 交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项 目 只 有 上 一 年 业 务 计 划 结 转 下 来 的 项 目 但 是,2004 年 情 况 有 所 变 化, 使 得 在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审 批 业 务 计 划 的 做 法 不 可 行, 其 原 因 如 下 : 11
(a) 再 也 不 会 将 业 务 计 划 结 转 到 下 一 年 ; (b) 许 多 执 行 中 的 多 年 协 定 已 在 每 年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提 交 了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分 期 供 资 申 请 这 就 背 离 了 不 允 许 在 议 定 业 务 计 划 的 同 一 次 会 议 上 重 新 审 批 的 做 法 ; (c) 在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下 有 可 能 将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推 迟 到 3 月 /4 月 以 后, 以 在 规 划 中 列 入 一 些 其 他 参 数 这 将 导 致 执 行 机 构 的 业 务 计 划 在 相 当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里 处 于 不 确 定 状 态 29. 尽 管 多 年 协 定 涵 盖 的 业 务 计 划 的 份 额 在 不 断 增 加, 但 仍 有 一 大 部 分 业 务 要 通 过 执 行 委 员 会 审 批 业 务 计 划 来 确 定 将 业 务 规 划 移 到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下 的 第 二 次 会 议, 可 以 避 免 两 种 不 便 : 业 务 计 划 将 先 审 批, 然 后 支 出 在 新 的 一 年 中 产 生 ; 执 行 机 构 可 以 从 每 年 1 月 1 日 起 开 展 新 的 一 年 业 务 工 作 方 案 的 审 批 应 该 在 同 一 次 会 议 上 进 行 30. 如 果 业 务 规 划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通 过 资 源 规 划 促 进 第 5 条 国 家 履 行 其 义 务, 则 目 前 列 入 第 二 次 (7 月 ) 会 议 议 程 的 履 约 状 况 / 前 景 的 评 价 应 该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审 查, 作 为 该 年 第 二 次 ( 最 后 ) 会 议 上 资 源 分 配 和 业 务 规 划 的 重 要 参 考 31.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上 其 他 与 业 务 周 期 有 关 的 项 目 有 进 度 报 告 和 上 一 年 业 务 计 划 评 价 只 要 业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结 果 提 交 给 执 行 机 构 与 第 一 次 会 议 举 行 时 间 之 间 拥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第 一 次 会 议 议 程 上 列 入 进 度 报 告 审 查 工 作 就 是 有 利 的 好 处 在 于 审 查 可 以 使 用 执 行 机 构 提 供 的 最 新 数 据 但 是, 执 行 中 活 动 的 财 务 数 据 通 常 在 该 年 晚 些 时 候 才 能 提 供 给 执 行 机 构 因 此, 提 交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进 度 报 告 不 会 列 入 关 于 财 务 数 据 的 评 价 进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部 分 和 上 一 年 的 业 务 计 划 评 价 以 及 多 边 基 金 的 稽 核 帐 目 和 其 他 财 务 项 目 都 必 须 在 当 年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审 查 因 此, 在 同 一 次 会 议 上 审 议 所 有 与 财 务 有 关 的 项 目 是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的 一 种 合 理 方 式 同 时, 一 旦 项 目 完 成, 可 以 请 各 机 构 退 回 未 动 用 的 资 金 余 额, 而 不 必 等 待 执 行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32. 为 了 评 价 重 新 分 配 目 前 列 在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上 的 活 动 会 不 会 使 第 一 次 和 第 三 次 会 议 议 程 负 担 过 重, 如 三.2 节 所 示, 预 测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今 后 的 工 作 量 分 配 给 了 两 次 会 议, 附 件 三 中 的 说 明 性 议 程 也 做 了 介 绍 但 是, 对 于 制 订 政 策 带 来 的 工 作 量 还 是 无 法 估 算 的, 因 为 这 是 在 将 具 体 问 题 提 请 执 行 委 员 会 注 意 时 才 会 涉 及 到 此 外, 如 果 早 先 讨 论 的 重 大 政 策 问 题 需 要 更 多 的 时 间, 则 可 同 过 去 一 样, 设 立 专 业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两 次 会 议 之 间 举 行 会 议 33. 附 件 三 中 列 示 的 两 次 会 议 的 说 明 性 议 程 表 明, 估 计 有 120 和 140 项 活 动 必 须 分 别 在 第 一 次 和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审 批, 这 不 包 括 那 些 不 能 量 化 或 预 测 的 项 目, 如 政 策 制 订 工 作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有 点 负 担 过 重 第 二 次 会 议 可 能 必 须 处 理 当 年 一 半 以 上 的 项 目 的 审 批 工 作, 错 过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任 何 呈 件 都 必 须 提 交 第 二 次 会 议 此 外, 第 二 次 会 议 必 须 涉 及 : 基 金 协 助 第 5 条 国 家 完 成 其 履 约 义 务 的 年 度 状 况 审 查 ; 关 于 新 一 年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挑 战 的 辩 论 ; 以 及 审 议 下 一 年 的 资 源 规 划 然 后, 会 议 必 须 审 查 和 批 准 新 一 年 的 业 务 计 划 和 三 年 期 连 续 淘 汰 计 划 讨 论 可 能 会 耗 费 时 间, 鉴 于 所 涉 问 题 十 分 重 要, 讨 论 应 该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12
问 题 3: 重 新 安 排 两 次 会 议 以 满 足 基 金 的 业 务 需 要 的 可 能 性 34. 在 安 排 两 次 会 议 时, 如 果 要 就 这 种 模 式 达 成 一 致, 则 应 该 考 虑 到 一 些 因 素 : (a) 任 何 两 次 会 议 之 间 的 间 隔 时 间 应 该 尽 可 能 固 定 这 将 使 执 行 机 构 规 划 其 年 度 活 动 时 具 有 更 好 的 预 测 能 力, 并 有 助 于 呈 件 分 配 更 加 平 衡 ; (b)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应 该 使 2 月 底 与 会 议 举 行 日 期 之 间 至 少 有 两 个 月 的 时 间, 在 2 月 底 执 行 机 构 收 到 上 一 年 其 业 务 计 划 执 行 部 分 的 执 行 数 据 这 将 使 秘 书 处 能 够 审 查 和 评 论 进 度 报 告 的 这 一 部 分 ; (c)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时 间 应 该 尽 量 接 近 年 底 但 要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之 前 举 行 这 将 使 执 行 机 构 有 时 间 完 成 其 业 务 计 划, 使 执 行 委 员 会 有 时 间 在 提 交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报 告 中 列 入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结 果 35. 考 虑 到 这 些 业 务 问 题, 每 年 举 行 这 两 次 会 议 的 适 当 时 间 可 能 是 5 月 中 旬 和 11 月 初 其 他 相 关 的 最 后 期 限 是 : 执 行 机 构 提 交 进 度 报 告 日 期 : 向 秘 书 处 提 交 文 件 日 期 ( 第 一 次 会 议 ): 向 秘 书 处 提 交 文 件 日 期 ( 第 二 次 会 议 ): 3 月 1 日 3 月 中 旬 9 月 初 三.4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程 度 36. 减 轻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负 担 的 一 种 方 法 是 将 更 多 的 权 力 授 予 秘 书 处, 以 在 会 议 之 间 继 续 处 理 没 有 争 议 的 项 目 事 实 上,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请 秘 书 处 探 讨 有 无 以 下 这 种 可 能, 即 在 项 目 列 入 某 年 的 业 务 计 划 而 且 秘 书 处 与 执 行 机 构 之 间 并 无 歧 义 时, 能 否 对 可 能 不 履 约 的 国 家 采 用 一 种 闭 会 期 间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37. 多 边 基 金 准 则 中 就 有 闭 会 期 间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该 程 序 是 由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其 1991 年 第 五 次 会 议 上 在 双 边 和 区 域 合 作 主 题 下 通 过 的 (UNEP/OzL.Pro/ExCom/5/16, 附 件 四 ) 该 程 序 规 定, 在 某 些 具 体 情 况 下, 为 了 避 免 启 动 双 边 援 助 项 目 方 面 的 拖 延, 基 金 秘 书 处 在 即 将 举 行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举 行 之 前 可 以 与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协 商, 并 向 委 员 会 传 达 协 商 结 果 以 使 他 们 了 解 情 况 如 果 任 何 成 员 在 收 到 文 件 四 周 之 内 通 过 电 传 传 真 或 信 件 表 示 反 对 拟 议 的 活 动, 该 提 案 将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审 议 如 果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无 人 反 对 该 文 件, 秘 书 处 就 可 以 向 尚 未 根 据 第 5 条 第 1 款 采 取 行 动 的 国 家 提 出 建 议, 无 论 该 提 案 是 否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并 是 否 因 此 而 符 合 资 助 条 件 38.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在 通 过 之 后,1993 年 该 程 序 扩 展 至 包 括 执 行 机 构 提 交 的 项 目, 但 是 随 后 在 1995 年 对 执 行 机 构 暂 停 适 用 该 程 序 总 之, 该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非 常 有 限, 因 为, 第 一, 现 在 该 程 序 限 制 于 双 边 合 作 ; 第 二, 供 资 资 格 问 题 经 常 使 秘 书 处 与 双 边 机 构 达 成 协 定 13
方 面 出 现 拖 延, 因 而 也 使 适 用 该 程 序 出 现 拖 延 39. 但 是, 秘 书 处 解 释 说, 执 行 委 员 会 目 前 采 用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的 目 的 与 现 有 的 程 序 不 同 持 这 种 观 点 的 主 要 理 由 是, 这 一 要 求 是 在 将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次 数 从 每 年 三 次 减 至 两 次 的 背 景 下 提 出 的 尽 管 该 程 序 扩 展 到 处 理 其 他 项 目, 但 这 种 分 析 是 从 一 种 假 设 中 产 生 的 : 该 程 序 的 目 的 是 在 两 次 会 议 前 景 规 划 产 生 的 会 议 间 隔 时 间 比 三 次 会 议 模 式 下 的 间 隔 时 间 更 长 的 情 况 下 在 间 隔 时 间 里 处 理 有 时 间 性 的 供 资 申 请 只 要 满 足 了 相 关 决 定 中 阐 述 的 以 下 条 件, 这 种 程 序 就 应 该 能 保 证 在 资 金 审 批 和 付 款 方 面 做 出 快 速 反 应 : (a) 活 动 / 项 目 列 入 核 准 业 务 计 划 中 ; 和 (b) 显 然 符 合 准 则 的 要 求, 秘 书 处 与 执 行 机 构 达 成 了 一 致 40. 审 批 权 实 际 上 通 过 执 行 委 员 会 授 予 秘 书 处, 秘 书 处 将 会 把 审 批 情 况 通 知 执 行 委 员 会 不 然, 则 如 同 双 边 申 请 那 样 在 无 异 议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41. 假 定 这 种 解 释 是 正 确 的, 这 一 程 序 必 定 与 现 有 的 程 序 有 所 不 同, 在 现 有 的 程 序 中, 执 行 委 员 会 保 留 了 审 批 权 新 程 序 将 一 定 的 权 力 单 独 授 予 秘 书 处, 这 就 具 有 一 定 的 局 限 性, 并 将 在 需 要 援 助 具 有 时 间 性 的 情 形 下 做 出 快 速 反 应 但 是, 必 须 确 保 的 是, 任 何 新 程 序 都 不 要 导 致 对 执 行 委 员 会 责 任 的 可 能 损 害 确 保 避 免 这 种 情 况 发 生 的 方 式 是 只 对 政 策 和 准 则 完 善 的 领 域 适 用 该 程 序 42. 三.2 节 中 的 预 测 工 作 量 分 析 包 括 关 于 活 动 负 担 和 复 杂 程 度 的 评 价 评 价 复 杂 程 度 采 用 的 标 准 是 现 有 的 政 策 和 准 则 是 否 到 位 有 几 个 领 域 因 为 已 经 确 定 了 准 则, 其 复 杂 程 度 确 定 为 低 结 果, 这 些 领 域 可 能 成 为 适 用 这 一 新 程 序 的 备 选 领 域 这 些 领 域 是 : 国 家 方 案 和 增 订 ; 体 制 建 设 项 目 ; 和 项 目 编 制 申 请 43. 但 是, 如 果 新 程 序 的 目 的 是 处 理 有 时 间 性 的 供 资 申 请 同 时 不 必 等 待 执 行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 以 后 可 能 会 间 隔 六 个 月 ), 上 述 各 类 活 动 就 不 会 成 为 目 标 活 动 另 外 如 三.2 节 所 示, 为 了 避 免 因 两 次 而 不 是 三 次 会 议 造 成 审 批 拖 延 问 题, 执 行 机 构 需 要 进 一 步 努 力 以 按 照 新 的 会 议 时 间 表 重 新 安 排 提 交 工 作 44. 根 据 2003 和 2004 的 数 据, 每 年 大 约 有 70 个 体 制 建 设 项 目 和 约 50 个 项 目 编 制 必 须 审 批 数 量 之 大 说 明 了 秘 书 处 的 项 目 审 查 工 作 量, 但 没 有 说 明 执 行 委 员 会 审 批 这 些 项 目 必 须 花 费 的 时 间 量, 因 为 可 实 行 的 现 行 准 则 通 常 导 致 秘 书 处 与 执 行 机 构 就 建 议 中 产 生 的 这 些 项 目 达 成 协 定 以 便 一 揽 子 批 准, 因 此, 从 缓 解 会 议 的 时 间 压 力 角 度 来 讲, 对 这 几 类 项 目 适 用 新 程 序 不 可 能 节 省 太 多 的 时 间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新 程 序 适 用 于 会 对 国 家 遵 守 具 体 的 淘 汰 计 划 的 能 力 产 生 影 响 的 供 资 申 请, 如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或 多 年 协 定, 这 可 能 使 执 行 委 员 会 责 任 遭 受 损 害 的 危 险 性 增 大 这 是 因 为 从 三.2 节 中 的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这 种 项 目 没 有 充 足 的 现 行 14
政 策 和 准 则 供 秘 书 处 和 机 构 来 执 行, 尽 管 非 低 消 费 量 国 家 多 年 协 定 方 面 有 很 多 先 例, 但 它 们 能 为 类 似 的 供 资 申 请 提 供 审 查 和 建 议 参 考 45.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有 一 定 的 可 能 性 : 可 能 性 赞 成 反 对 执 行 委 员 会 责 任 遭 受 损 害 的 危 险 为 零 适 用 于 所 有 供 资 申 请, 不 论 准 则 是 否 到 位 1. 在 无 异 议 基 础 上 继 续 采 用 现 行 的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并 将 其 扩 展 至 非 双 边 活 动 无 新 程 序 2. 仅 对 政 策 和 准 则 完 善 的 活 动 适 用 完 全 授 权 的 新 程 序 3. 为 适 用 新 程 序 制 订 供 资 最 高 限 额 4. 对 没 有 既 定 政 策 和 准 则 且 履 约 成 问 题 的 领 域 适 用 现 有 的 无 异 议 程 序 ; 和 对 准 则 完 善 的 领 域 适 用 新 程 序 三.5 结 论 摘 要 会 议 工 作 量 得 到 一 定 的 减 轻 高 限 额 可 能 包 括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和 多 年 协 定, 并 处 理 履 约 方 面 的 紧 急 申 请 低 限 额 将 涉 及 体 制 建 设 和 项 目 编 制, 并 导 致 会 议 工 作 量 得 到 一 定 的 减 轻 为 履 约 方 面 的 紧 急 申 请 找 到 解 决 办 法 同 时 执 行 委 员 会 责 任 无 损 害 风 险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得 到 一 定 的 减 轻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在 会 议 之 间 的 工 作 量 增 加 由 于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分 发 文 件 和 等 待 规 定 的 反 应 期 结 束 致 使 处 理 时 间 过 长 执 行 委 员 会 责 任 遭 受 损 害 的 风 险 不 高 履 约 方 面 的 紧 急 申 请 无 法 处 理 如 果 限 额 定 得 高,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责 任 遭 受 损 害 的 风 险 较 高 低 限 额 不 会 涵 盖 所 有 与 履 约 有 关 的 申 请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在 会 议 之 间 的 工 作 量 增 加 损 害 执 行 委 员 会 责 任 的 风 险 较 低 46. 本 文 件 分 析 了 能 否 将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会 议 次 数 从 三 次 减 至 两 次, 分 析 了 采 用 一 种 在 会 议 间 隔 时 间 里 执 行 委 员 会 将 一 定 的 权 力 授 予 基 金 秘 书 处 的 程 序 的 可 能 性 和 选 择 主 要 结 论 如 下 : (a) 执 行 委 员 会 运 作 时 间 短, 表 明 会 议 次 数 背 后 的 推 动 力 是 委 员 会 所 做 工 作 的 负 担 和 复 杂 程 度 另 外, 应 该 指 出 的 是, 一 年 举 行 三 次 会 议 的 要 求 通 过 第 IX/16 号 决 定 列 入 了 工 作 范 围, 要 改 变 这 种 模 式 需 要 缔 约 方 大 会 做 出 另 一 项 决 定 (b) 对 执 行 委 员 会 现 在 和 预 测 的 工 作 量 的 评 估 表 明, 基 金 仍 处 于 转 型 时 期, 从 着 眼 于 项 目 的 业 务 环 境 向 便 利 履 约 的 环 境 转 变, 因 为 并 非 完 成 转 型 所 必 要 的 所 有 政 策 和 程 序 都 已 到 位 重 要 的 是, 执 行 委 员 会 要 在 今 后 一 两 年 里 完 成 转 型, 并 就 政 策 和 程 序 达 成 一 致, 使 其 能 够 监 测 国 家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淘 汰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协 助 第 5 条 国 家 及 时 完 成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的 淘 汰 计 划 (c) 若 从 现 行 的 三 次 会 议 模 式 中 取 消 一 次 会 议, 重 要 的 是 要 确 保 取 消 的 会 议 目 前 所 安 15
排 的 活 动 能 够 得 到 重 新 安 排, 并 且 不 对 基 金 活 动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另 外 剩 下 两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不 应 该 由 于 取 消 会 议 后 重 新 分 配 的 活 动 而 任 务 过 重, 每 次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都 必 须 满 足 基 金 业 务 活 动 的 需 要 (d) 如 果 取 消 了 第 二 次 会 议, 重 新 安 排 目 前 列 在 该 会 议 议 程 上 的 大 多 数 活 动 并 且 不 造 成 过 多 的 干 扰 还 是 可 能 的 但 是, 执 行 机 构 需 要 更 加 努 力, 以 更 好 地 规 划 其 体 制 建 设 项 目 的 提 交 和 项 目 编 制 在 处 理 项 目 编 制 申 请 和 体 制 建 设 项 目 及 更 新 方 面, 因 取 消 一 次 会 议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拖 延 都 会 使 国 家 淘 汰 计 划 和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的 完 成 出 现 拖 延, 而 且 也 会 干 扰 向 国 家 臭 氧 机 构 付 款 (e) 采 用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势 必 将 重 新 安 排 年 度 业 务 周 期 第 二 年 业 务 计 划 的 审 批 工 作 应 该 在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进 行 而 不 是 像 现 在 这 样 在 第 一 次 会 议 (3 月 ) 上 进 行, 使 执 行 机 构 能 够 从 第 二 年 1 月 开 始 执 行 业 务 计 划 工 作 方 案 的 审 批 应 该 在 同 一 次 会 议 上 进 行, 因 为 大 多 数 工 作 方 案 都 是 制 定 业 务 计 划 的 项 目 编 制 其 他 变 化 涉 及 评 估 履 约 状 况 / 前 景, 此 项 工 作 将 挪 到 第 二 次 会 议, 以 便 为 业 务 规 划 奠 定 基 础 另 外, 由 于 没 有 得 到 财 务 数 据, 进 度 报 告 中 的 业 务 部 分 需 要 在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处 理, 同 时 将 进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部 分 提 交 第 二 次 会 议 以 便 同 与 财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项 目, 如 多 边 基 金 账 目 一 起 审 查 若 将 这 两 部 分 一 起 提 交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话, 该 次 会 议 就 需 要 最 早 在 6 月 初 举 行 (f) 将 目 前 每 年 三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分 配 到 两 次 会 议 中, 会 使 第 二 次 会 议 负 担 过 重, 因 为 这 次 会 议 可 能 必 须 完 成 半 数 以 上 的 项 目 审 批 工 作 和 新 的 业 务 计 划 审 批 工 作 (g) 两 次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可 能 是 : 在 考 虑 到 一 些 业 务 需 要 之 后,5 月 中 旬 举 行 第 一 次 会 议,11 月 初 举 行 第 二 次 会 议 (h) 考 虑 到 如 果 执 行 委 员 会 一 年 只 举 行 两 次 会 议, 会 议 间 隔 时 间 将 延 长, 但 又 需 要 及 时 对 履 约 方 面 的 供 资 申 请 做 出 反 应, 可 能 需 要 一 种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这 种 程 序 会 导 致 将 一 定 的 权 力 移 交 给 秘 书 处, 由 其 在 议 定 的 具 体 条 件 下 审 批 某 些 供 资 申 请 适 用 这 种 程 序 有 一 定 的 可 能 性, 包 括 重 新 采 用 和 扩 展 现 有 的 闭 会 期 间 处 理 双 边 申 请 的 程 序 这 些 可 能 性 经 过 了 评 估, 因 为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责 任 有 可 能 受 到 损 害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有 可 能 减 轻 以 及 有 能 力 处 理 履 约 方 面 的 紧 急 供 资 申 请 三.6 选 择 47. 根 据 关 于 改 变 其 会 议 次 数 的 可 能 性 的 文 件 中 的 结 论, 谨 提 议 执 行 委 员 会 考 虑 以 下 选 择 : (a) 维 持 现 状 优 点 : 熟 悉 十 多 年 的 业 务 安 排 ; 确 保 工 作 顺 利 和 井 然 有 序 ; 16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使 基 金 业 务 完 成 从 着 眼 于 项 目 向 便 利 履 约 的 转 型 缺 点 :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频 繁 出 差 情 况 没 有 缓 解, 而 且 难 以 与 国 际 环 境 会 议 统 一 安 排 ; 在 当 前 转 型 期 结 束 后, 需 要 提 前 计 划 执 行 委 员 会 不 同 阶 段 的 业 务 ; 需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 一 如 既 往, 不 需 要 采 取 其 他 行 动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采 用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 优 点 : 减 少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参 加 的 会 议 次 数 缺 点 : 没 有 从 现 行 模 式 向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转 变 的 时 间 ; 无 法 在 第 四 十 四 次 会 议, 即 2004 年 最 后 一 次 会 议 上 批 准 2005 年 业 务 计 划, 因 为 该 会 议 上 将 审 议 新 制 度 ; 如 果 业 务 计 划 在 2005 年 5 月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被 批 准, 则 其 延 迟 时 间 过 长 ;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频 繁 出 差 情 况 不 会 缓 解, 因 为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下 新 的 时 间 安 排 不 可 能 提 供 与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工 作 组 和 缔 约 方 大 会 举 行 连 续 会 议 的 机 会 ; 没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制 订 基 金 从 着 眼 于 项 目 向 着 眼 于 履 约 的 业 务 模 式 彻 底 转 变 的 新 制 度 需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第 四 十 四 次 会 议 上 做 出 改 变 决 定 会 议 次 数 的 决 定 执 行 委 员 会 还 需 要 请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修 订 工 作 范 围, 但 由 于 执 行 委 员 会 将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之 后 开 会, 所 以 这 是 不 可 能 的 (b) 2005 年 维 持 现 状,2006 年 采 用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鉴 于 第 二 次 会 议 有 可 能 负 担 过 重, 则 保 留 在 闭 会 期 间 设 立 一 个 特 设 工 作 组 的 选 择, 以 解 决 复 杂 的 政 策 问 题 并 探 讨 和 拟 订 闭 会 期 间 的 审 批 程 序 : 优 点 :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保 证 做 出 必 要 的 改 变, 以 完 成 从 着 眼 于 项 目 向 着 眼 于 履 约 的 业 17
务 模 式 的 转 变 ; 提 前 通 知 所 有 合 作 伙 伴 以 做 出 必 要 的 调 整 ; 有 时 间 审 查 适 用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如 果 认 为 可 行 的 话, 拟 订 适 用 这 种 程 序 的 工 作 细 节 缺 点 : 今 后 第 二 次 会 议 有 可 能 负 担 过 重 ;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频 繁 出 差 情 况 没 有 缓 解, 因 为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下 新 的 时 间 安 排 不 可 能 有 机 会 与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工 作 组 和 缔 约 方 大 会 举 行 连 续 会 议 ; 需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 改 变 会 议 次 数 并 请 2005 年 缔 约 方 大 会 批 准 工 作 范 围 修 正 案 ; 如 果 认 为 有 必 要 且 可 行 的 话, 拟 订 适 用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程 序 的 工 作 细 节 ; 要 求 将 2006 年 业 务 计 划 和 工 作 方 案 提 交 2005 年 最 后 一 次 会 议 48. 谨 提 议 执 行 委 员 会 根 据 上 述 结 论 和 选 择, 就 减 少 会 议 次 数 的 可 行 性 和 闭 会 期 间 审 批 的 可 能 性 做 出 决 定 18
Annex I 附 件 一 不 设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运 作 情 况 审 查 与 第 四 十 二 次 和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有 关 的 统 计 资 料 议 程 项 目 数 目 提 交 会 议 的 文 件 数 目 * 提 交 会 议 的 项 目 和 活 动 数 目 提 交 会 议 的 政 策 文 件 数 目 核 准 的 项 目 资 金 数 额 ( 包 括 支 助 费 用 ) ( 美 元 ) 第 一 次 会 议 第 四 十 二 次 会 议 (2004) 17 54 79 5 79,553,469 第 三 十 九 次 会 议 (2003) 16 45 123 5 52,146,141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2002) 14 41 263 4 53,756,116 第 二 次 会 议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2004) 23 57 73 10 31,268,226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2003) 16 54 49 9 25,266,370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2002) 15 75 128 10 43,743,173 * 不 包 括 资 料 文 件 和 会 议 文 件 1. 在 议 程 项 目 数 目 包 括 政 策 文 件 在 内 的 文 件 数 目 及 通 常 在 可 以 接 受 的 百 分 比 之 内 的 差 异 方 面,2004 年 第 四 十 二 次 和 第 四 十 三 会 议 与 2002 和 2003 年 头 两 次 会 议 不 相 上 下 提 交 的 项 目 和 活 动 数 目 以 及 核 准 数 额 方 面 略 微 复 杂 一 些 2002 年 的 数 目 较 大,2003 和 2004 年 大 幅 度 减 少 证 明 了 从 个 别 的 独 立 项 目 向 国 家 / 行 业 淘 汰 计 划 的 转 变 但 是,2004 年 的 数 目 已 经 打 破 了 下 降 趋 势, 并 且 无 论 是 项 目 数 目 还 是 核 准 数 额 都 超 过 了 2003 年 2. 总 之, 经 评 估, 第 四 十 二 次 和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与 近 年 来 执 行 委 员 会 类 似 会 议 的 工 作 量 相 当 第 四 十 二 次 和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结 果 的 审 查 (a) 效 率 : 为 了 判 断 新 制 度 的 效 率, 审 查 使 用 了 如 下 指 标 : 完 成 议 程 所 使 用 的 天 数, 包 括 通 过 报 告 和 讨 论 战 略 性 问 题 的 时 间 分 配 评 价 :2004 年 的 两 次 会 议 议 程 都 是 在 不 办 公 的 星 期 四 之 前 完 成 的, 并 在 星 期 五 下 午 通 过 了 报 告 但 是, 这 本 身 并 没 有 节 省 足 以 使 三 次 会 议 减 至 两 次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组 织 会 议 的 任 务 是 审 查 业 务 计 划 资 源 供 应 情 况 和 每 次 会 议 审 批 项 目 之 前 的 履 约 状 况, 使 执 行 委 员 会 能 够 每 次 将 大 约 半 天 的 时 间 用 来 比 以 往 更 加 深 入 地 辩 论 战 略 问 题, 如 资 源 分 配 和 各 国 履 约 的 障 碍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这 些 领 域 的 决 定, 特 别 是 第 42/3 号 第 42/4 号 第 43/3 号 和 第 43/4 号 决 定 将 对 基 金 方 向 和 执 行 委 员 会 今 后 1
Annex I 若 干 年 的 工 作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b) 参 与 决 策 : 撤 销 小 组 委 员 会 为 每 个 成 员 提 供 了 参 加 议 程 上 所 有 项 目 的 辩 论 和 决 策 的 机 会 为 了 评 价 新 模 式 是 否 提 供 了 足 够 的 时 间 以 便 利 人 们 充 分 参 与 辩 论, 审 查 研 究 了 以 下 指 标 : 每 个 议 程 项 目 下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让 发 言 者 名 单 上 所 有 的 人 都 有 机 会 发 言, 以 及 是 否 存 在 匆 匆 过 场 的 情 况 评 价 : 在 分 析 两 次 会 议 程 序 时, 秘 书 处 得 出 结 论, 每 个 项 目 下 似 乎 都 分 配 了 充 足 的 时 间, 希 望 发 言 的 人 都 能 够 发 言 在 几 次 情 况 下, 当 难 以 达 成 协 商 一 致 时, 工 作 联 络 组 提 供 了 继 续 参 与 并 达 到 共 识 的 手 段 这 些 工 作 组 还 避 免 可 能 过 早 就 结 束 辩 论 的 情 况 (c) 避 免 重 复 : 一 个 指 标 就 是 消 除 了 重 复 性 程 序 和 与 此 相 关 的 低 效 评 价 : 撤 销 小 组 委 员 会 则 也 就 消 除 了 三 次 通 过 小 组 委 员 会 报 告 的 做 法 : 第 一 次 各 小 组 委 员 会 各 自 通 过 第 二 次 在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第 三 次 通 过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中 止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大 大 减 轻 了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小 组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实 质 性 讨 论 之 后 的 一 周 中 通 过 两 次 报 告 的 压 力 只 有 在 新 制 度 下 才 有 能 力 着 重 于 一 份 报 告, 这 放 慢 了 速 度 并 有 助 于 提 高 质 量 (d) 所 需 调 整 : 新 制 度 下 的 运 作 是 否 顺 利 的 一 个 指 标 是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程 序 需 要 调 整 的 程 度 如 何 评 价 : 在 撤 销 两 个 小 组 委 员 会 之 后 迄 今 还 没 有 显 示 出 委 员 会 程 序 需 要 做 出 任 何 修 改 秘 书 处 对 第 四 十 二 次 和 第 四 十 三 次 会 议 程 序 采 用 的 一 个 新 做 法 就 是 对 整 个 会 议 议 程 的 一 种 说 明 2
Annex II 附 件 二 重 新 安 排 现 在 的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的 灵 活 性 评 估 规 划 和 政 策 制 订 项 目 重 新 安 排 的 灵 活 性 说 明 执 行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和 三 年 期 业 务 计 划 的 年 中 增 订, 包 括 支 出 增 订 关 于 执 行 委 员 会 当 时 遇 到 的 问 题 的 政 策 文 件, 如 多 年 协 定 的 标 准 准 则 方 案 执 行 和 履 约 监 测 是 是 高 级 监 测 和 评 价 干 事 提 交 的 评 价 报 是 告 截 至 上 一 年 年 底 的 进 度 报 告 是 只 要 早 于 业 务 计 划 评 价 评 价 上 一 年 业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是 项 目 执 行 方 面 的 延 误 和 取 消 是 撤 消 和 完 成 项 目 退 回 的 基 金 余 额 是 第 5 条 国 家 遵 守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初 期 和 中 期 管 制 措 施 的 状 况 / 前 景 是 应 该 早 于 业 务 计 划 的 审 批 项 目 审 批 国 家 方 案 和 增 订 是 体 制 建 设 项 目 和 更 新? 可 能 打 乱 基 金 向 臭 氧 机 构 付 款 的 工 作, 除 非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规 划 较 为 合 理 工 作 方 案 修 正 ( 项 目 编 制 )? 可 能 延 迟 多 年 协 定 和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的 完 成, 除 非 两 次 会 议 模 式 规 划 较 为 合 理 多 年 协 定 的 每 年 付 款 是 只 要 在 年 内 审 批 新 的 国 家 / 行 业 计 划 是 低 消 费 量 国 家 的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和 增 订 是 1
Annex III 附 件 三 说 明 性 议 程 说 明 性 议 程 ( 年 度 第 一 次 会 议 ) 编 号 项 目 项 目 数 目 ( 适 用 时 ) 说 明 ( 必 要 时 ) 1. 会 议 开 幕 2. 组 织 事 项 : (a) 通 过 议 程 (b) 工 作 安 排 3. 秘 书 处 的 活 动 4. 捐 款 和 付 款 情 况 5. 资 源 状 况 和 规 划 : (a) 关 于 已 撤 消 和 完 成 项 目 退 回 余 额 的 报 告 (b) 本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增 订 6. 方 案 执 行 (a) 中 小 型 企 业 办 公 室 的 评 价 报 告 # 不 能 预 测 (b)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的 进 度 报 告 ( 业 务 部 分 ) 由 于 没 有 财 务 数 据, 报 告 限 于 业 务 活 动 (i) 综 合 进 度 报 告 (ii) 双 边 进 度 报 告 (iii) 开 发 计 划 署 (iv) 环 境 规 划 署 (v) 工 发 组 织 (vi) 世 界 银 行 (c) 项 目 执 行 方 面 的 延 误 (d) 有 具 体 报 告 要 求 的 核 准 项 目 的 执 行 报 告 7. 项 目 提 案 (a) 项 目 审 查 期 间 确 定 的 问 题 概 况 (b) 双 边 合 作 18 根 据 2003-2004 年 数 据, 假 定 50% 提 交 给 第 一 次 会 议 (c) 工 作 方 案 修 正 28 根 据 2003-2004 年 数 据, 假 定 50% 提 交 第 一 次 会 议 (i) 开 发 计 划 署 (ii) 环 境 规 划 署 (iii) 工 发 组 织 (iv) 世 界 银 行 (d) 投 资 项 目 根 据 2003-04 年 数 据, 假 定 1
Annex III 编 号 项 目 项 目 数 目 ( 适 用 时 ) 说 明 ( 必 要 时 ) - 执 行 中 的 多 年 协 定 21 50% 提 交 给 第 一 次 会 议 - 新 的 多 年 协 定 15 - 低 消 费 量 国 家 的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43 8. 国 家 方 案 和 增 订 2 根 据 2003-2004 年 数 据, 假 定 50% 提 交 第 一 次 会 议 9. 生 产 行 业 次 级 小 组 的 报 告 10. 政 策 问 题 ( 文 件 )? 不 能 预 测 11. 其 他 事 项 12. 通 过 报 告 13. 会 议 闭 幕 说 明 性 议 程 ( 年 度 第 二 次 会 议 ) 编 号 项 目 项 目 数 目 ( 适 用 时 ) 说 明 ( 必 要 时 ) 1. 会 议 开 幕 2. 组 织 事 项 : (a) 通 过 议 程 (b) 工 作 安 排 3. 秘 书 处 的 活 动 4. 捐 款 和 付 款 状 况 5. 资 源 状 况 和 本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的 规 划 : 旨 在 提 供 年 内 第 一 次 会 议 之 后 本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增 订 (a) 关 于 已 撤 消 和 完 成 项 目 退 回 余 额 的 报 告 (b) 本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增 订 6. 方 案 执 行 (a)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综 合 报 告 s (b) 中 小 型 企 业 办 公 室 的 评 价 报 告 不 可 能 预 测 数 字 (c) 第 二 年 工 作 方 案 监 测 和 评 价 草 案 (d) 有 具 体 报 告 要 求 的 核 准 项 目 的 执 行 报 告 (e) 上 一 年 业 务 计 划 的 评 价 (f) 关 于 撤 消 项 目 情 况 的 报 告 (g) 关 于 执 行 延 迟 的 报 告 7. 财 务 事 项 : (a) 多 边 基 金 上 一 年 的 帐 目 (b) 帐 目 调 节 (c)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的 进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部 分 2
Annex III 编 号 项 目 项 目 数 目 ( 适 用 时 ) 说 明 ( 必 要 时 ) (d) 秘 书 处 的 概 算 8. 项 目 提 案 (a) 项 目 审 查 期 间 确 定 的 问 题 概 况 (b) 双 边 合 作 19 根 据 2003 年 提 案 总 数,50% 分 配 给 第 二 次 会 议 (c) 工 作 方 案 的 修 正 本 年 度 28 包 括 体 制 建 设 项 目 编 制 (d) 投 资 项 目 - 执 行 中 的 多 年 协 定 34 - 新 的 多 年 协 定 15 - 低 消 费 量 国 家 的 制 冷 剂 管 理 计 划 43 根 据 执 行 中 的 多 年 协 定 的 计 划 和 业 务 计 划 预 测, 假 定 50% 提 交 给 第 二 次 会 议 9. 国 家 方 案 和 修 订 稿 2 根 据 2003 年 的 数 目 10. 生 产 行 业 次 级 小 组 的 报 告 11. 政 策 问 题? 不 能 预 测 12. 下 一 年 的 业 务 规 划 (a) 履 约 状 况 / 前 景 (b) 三 年 期 淘 汰 计 划 ( 连 续 一 年 ) (c) 新 一 年 的 主 要 挑 战 (d) 新 一 年 的 多 边 基 金 业 务 计 划 (e) 执 行 机 构 的 业 务 计 划 (i) 双 边 机 构 (ii) 开 发 计 划 署 (iii) 环 境 规 划 署 (iv) 工 发 组 织 (v) 世 界 银 行 (f) 新 一 年 的 工 作 方 案 13. 执 行 委 员 会 提 交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报 告 14. 其 他 事 项 15. 通 过 报 告 16. 会 议 闭 幕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