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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Transcription:

鸣 谢 本 研 究 得 到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北 京 局 局 长 康 妮 (Constance Thomas) 女 士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亚 太 地 区 级 高 级 性 别 专 家 娜 琳 (Nelien Haspels) 女 士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北 京 局 项 目 官 员 黄 群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并 得 到 全 国 妇 联 前 副 主 席 沈 淑 济 国 务 院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万 燕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金 陵 女 子 学 院 教 授 金 一 虹 第 二 炮 兵 幼 儿 园 园 长 王 建 云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副 研 究 员 和 建 花 加 拿 大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博 士 研 究 生 胡 新 颖 的 支 持 和 帮 助, 在 此 一 并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i

目 录 鸣 谢 i 导 论 1 第 一 章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就 业 发 展 趋 势 4 1.1 在 联 合 国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的 排 名 中 不 断 提 高 4 1.2 近 期 经 济 增 长 的 趋 势 5 1.2.1 经 济 发 展 保 持 了 平 稳 持 续 增 长 的 趋 势 5 1.2.2 城 乡 居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6 1.2.3 把 更 多 的 资 金 投 入 到 社 会 发 展 中 6 1.3 产 业 结 构 的 变 化 趋 势 8 1.4 民 营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9 1.5 分 部 门 的 就 业 趋 势 9 1.6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13 1.7 贫 困 状 况 14 1.8 社 会 保 障 状 况 14 1.9 工 作 模 式 的 变 化 和 非 正 规 就 业 16 1.10 人 口 和 劳 动 力 流 动 的 状 况 17 1.11 就 业 中 的 性 别 歧 视 18 1.12 人 口 婚 姻 状 况 和 家 庭 抚 养 比 19 1.13 受 教 育 水 平 和 童 工 20 1.13.1 义 务 教 育 21 1.13.2 高 中 教 育 21 1.13.3 高 等 教 育 22 1.13.4 学 前 教 育 22 1.13.5 童 工 状 况 22 第 二 章 人 口 和 家 庭 趋 势 与 工 作 - 家 庭 冲 突 24 2.1 家 庭 和 家 庭 责 任 的 趋 势 24 2.1.1 法 律 和 文 化 背 景 24 2.1.2 人 口 和 家 庭 的 趋 势 26 2.1.3 与 儿 童 和 老 年 人 照 顾 有 关 的 传 统 和 近 年 来 的 趋 势 31 2.1.4 家 庭 工 作 和 家 庭 任 务 37 2.1.5 交 通 问 题 和 上 下 班 路 途 时 间 41 2.2 本 小 节 结 论 41 第 三 章 工 作 条 件 和 工 作 - 家 庭 冲 突 43 3.1 劳 资 关 系 和 劳 动 法 框 架 43 3.1.1 集 体 合 同 和 工 会 的 作 用 43 3.1.2 相 关 法 律 和 集 体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44 3.2 收 入 45 I

3.2.1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45 3.2.2 实 际 收 入 水 平 45 3.2.3 收 入 的 性 别 差 距 47 3.2.4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与 发 展 趋 势 50 3.2.5 社 会 保 障 的 性 别 差 距 52 3.3 工 作 时 间 53 3.3.1 有 关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53 3.3.2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53 3.3.3 非 全 日 制 工 作 的 存 在 状 况 56 3.3.4 灵 活 的 时 间 安 排 状 况 与 例 子 58 3.4 休 假 的 权 利 及 实 施 59 3.4.1 法 律 中 有 关 休 假 的 规 定 59 3.4.2 休 假 的 实 施 情 况 60 3.4.3 假 期 对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工 人 和 工 作 场 所 的 影 响 61 3.5 家 庭 支 持 性 福 利 61 3.5.1 为 孕 妇 哺 乳 期 妇 女 提 供 的 工 作 条 件 61 3.5.2 职 工 家 属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62 3.6 管 理 人 员 对 家 庭 责 任 的 态 度 62 3.6.1 家 庭 责 任 对 就 业 的 影 响 就 业 中 的 性 别 歧 视 62 3.6.2 家 庭 责 任 对 就 业 的 影 响 管 理 人 员 的 态 度 64 第 四 章 为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工 人 提 供 的 支 持 设 施 65 4.1 照 顾 设 施 65 4.1.1 家 庭 照 顾 的 模 式 65 4.1.2 照 顾 设 施 68 4.2 政 府 政 策 与 措 施 72 第 五 章 现 状 评 估 76 5.1 工 作 - 家 庭 冲 突 的 多 方 面 影 响 76 5.1.1 贫 困 76 5.1.2 家 庭 及 其 被 抚 养 者 76 5.1.3 劳 动 力 参 与 模 式 和 人 力 资 源 的 利 用 77 5.1.4 工 作 场 所 77 5.1.5 劳 动 力 市 场 和 家 庭 中 的 性 别 平 等 78 5.2 对 以 往 政 策 的 评 估 79 5.2.1 政 策 成 就 79 5.2.2 政 策 不 足 80 第 六 章 政 策 建 议 83 参 考 文 献 86 附 录 : 工 作 和 家 庭 的 平 衡 : 中 国 状 况 分 析 及 政 策 研 讨 会 综 述 92 II

图 表 目 录 表 1.1 中 国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增 长 情 况 4 表 1.2 中 国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和 中 国 性 别 发 展 指 数 排 位 比 较 5 表 1.3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和 增 长 率 5 表 1.4 财 政 收 入 和 增 长 情 况 5 表 1.5 人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6 表 1.6 城 乡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及 恩 格 尔 系 数 6 表 1.7 国 家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及 占 GDP 比 重 6 表 1.8 卫 生 总 费 用 及 占 GDP 比 重 7 表 1.9 人 均 卫 生 总 费 用 7 表 1.10 2001-2005 年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支 出 情 况 7 表 1.11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投 资 总 额 及 占 GDP 比 重 8 表 1.12 1990-2006 年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数 和 失 业 率 10 表 1.13 第 一 二 三 产 业 从 业 人 员 及 构 成 10 表 1.14 分 性 别 的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行 业 构 成 12 表 1.15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的 劳 动 报 酬 13 表 1.16 1978-2006 年 农 村 居 民 贫 困 状 况 14 表 1.17 2002-2006 年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人 数 情 况 15 表 1.18 中 国 城 镇 非 正 规 就 业 规 模 17 表 1.19 1990 2000 和 2005 年 迁 移 人 口 的 迁 移 原 因 构 成 18 表 1.20 人 口 基 本 情 况 20 表 2.1 三 次 人 口 普 查 中 不 同 类 型 家 庭 的 构 成 27 表 2.2 日 人 均 参 与 SNA 生 产 活 动 时 间 和 参 与 率 38 表 2.3 无 酬 劳 动 日 人 均 活 动 时 间 和 参 与 率 39 表 3.1 1987-2002 年 分 行 业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45 表 3.2 居 民 消 费 水 平 及 指 数 46 表 3.3 历 年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基 本 情 况 50 表 3.4 单 位 提 供 医 疗 养 老 失 业 和 工 伤 保 险 的 情 况 52 表 3.5 城 镇 就 业 人 员 调 查 周 平 均 工 作 时 间 53 表 3.6 北 京 市 不 同 行 业 就 业 人 口 平 均 一 周 劳 动 天 数 55 表 3.7 分 就 业 形 态 享 受 保 险 与 福 利 的 性 别 差 异 58 表 3.8 性 别 构 成 比 例 大 的 前 十 种 职 业 63 表 4.1 2006 年 学 前 教 育 学 生 数 68 表 4.2 2006 年 幼 儿 园 园 数 班 数 69 表 4.3 中 国 1997-2006 年 幼 儿 园 数 73 表 4.4 中 国 2001-2004 年 幼 儿 园 数 ( 续 表 ) 73 图 1.1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构 成 9 图 1.2 2005 年 就 业 人 员 分 性 别 产 业 构 成 11 图 1.3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及 女 性 比 例 11 图 1.4 2005 年 城 镇 单 位 女 性 就 业 人 员 占 就 业 人 员 比 重 12 III

图 1.5 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情 况 16 图 1.6 粗 结 婚 率 和 粗 离 婚 率 19 图 1.7 2005 年 6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受 教 育 程 度 构 成 21 图 2.1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家 庭 户 规 模 26 图 2.2 1990 年 2000 年 和 2005 年 15-19 岁 人 口 早 婚 率 29 图 2.3 女 性 平 均 初 婚 初 育 年 龄 30 图 2.4 1990 年 来 总 和 生 育 率 的 变 化 30 图 3.1 2005 年 分 行 业 城 镇 就 业 人 口 平 均 收 入 性 别 比 较 48 图 3.2 2005 年 分 职 业 城 镇 就 业 人 口 平 均 收 入 性 别 比 较 49 图 3.3 2005 年 按 收 入 分 组 城 镇 就 业 人 口 性 别 构 成 49 图 3.4 2005 年 城 镇 分 性 别 正 在 工 作 人 口 周 工 作 时 间 构 成 54 IV

导 论 1 研 究 目 的 协 调 工 作 和 家 庭 的 矛 盾, 为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男 女 工 人 提 供 就 业 机 会 平 等 和 待 遇 平 等 的 社 会 环 境 和 条 件, 以 消 除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歧 视, 提 高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能 力 和 生 活 质 量, 是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981 年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男 女 工 人 机 会 和 待 遇 平 等 公 约 ( 第 156 号 ) 和 同 名 建 议 书 的 明 确 主 张, 也 是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各 成 员 国 政 府 的 责 任 本 研 究 旨 在 讨 论 中 国 社 会 转 型 和 经 济 转 轨 时 期, 在 协 调 工 作 和 家 庭 责 任 方 面, 相 关 政 策 的 变 化 及 实 施 情 况, 目 前 仍 存 在 的 矛 盾 及 主 要 原 因, 劳 动 者 的 需 求 和 愿 望, 并 据 此 探 讨 改 革 与 完 善 的 政 策 建 议 2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主 要 基 于 国 内 可 获 得 的 二 手 数 据, 包 括 政 府 的 国 家 统 计 数 据 人 口 普 查 数 据, 以 及 政 府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的 劳 动 统 计 教 育 统 计 卫 生 统 计 时 间 利 用 调 查 为 数 不 多 的 分 性 别 统 计 有 关 的 法 律 政 策 执 行 信 息, 以 及 有 关 专 家 和 研 究 者 的 小 样 本 调 查 和 分 析 资 料 此 外, 本 研 究 还 对 相 关 人 士 进 行 了 少 量 访 谈, 以 了 解 她 / 他 们 的 看 法 3 研 究 的 主 要 发 现 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就 业 发 展 方 面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中 国 的 经 济 保 持 了 平 稳 快 速 发 展, 中 国 的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HDI)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财 政 收 入 人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都 得 到 较 快 增 长, 为 促 进 就 业 发 展 社 会 事 业 消 除 贫 困 和 提 高 人 们 生 活 水 平 奠 定 了 物 质 基 础 在 人 口 和 家 庭 发 展 趋 势 方 面 : 随 着 社 会 转 型 和 经 济 转 轨, 中 国 的 家 庭 规 模 不 断 缩 小, 家 庭 模 式 呈 现 多 元 化, 家 庭 的 稳 定 性 降 低, 生 育 模 式 和 养 老 模 式 都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家 庭 的 抚 养 比 减 少 原 本, 这 些 因 素 都 可 能 使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工 人 减 轻 家 庭 照 顾 的 负 担 ; 但 是, 劳 动 力 的 流 动 人 口 的 老 龄 化 对 独 生 子 女 期 望 值 的 增 高 和 对 家 庭 幸 福 的 追 求 家 庭 照 顾 的 市 场 化 和 私 人 化, 以 及 传 统 大 家 庭 支 持 可 获 得 性 的 降 低 等, 又 加 重 了 家 庭 中 的 照 顾 者, 特 别 是 女 性 的 责 任 在 工 作 条 件 方 面 : 向 市 场 经 济 的 转 型, 降 低 了 企 业 对 劳 动 者 与 家 庭 照 顾 有 关 的 劳 动 条 件 的 保 障 : 第 一, 工 资 收 入 和 社 会 保 障 均 存 在 明 显 的 城 乡 地 区 行 职 业 和 性 别 差 异, 给 家 庭 特 别 是 低 收 入 家 庭 购 买 服 务 增 加 了 负 担 第 二, 工 作 中 的 1

超 时 各 种 假 期 的 减 少 和 名 存 实 亡, 带 来 重 工 作 和 轻 家 庭 的 实 际 后 果 第 三, 非 正 规 就 业 导 致 就 业 者 各 方 面 劳 动 权 利 和 保 障 的 降 低, 既 影 响 了 家 庭 的 收 入 和 照 顾, 又 更 多 地 将 妇 女 固 定 在 家 庭 照 顾 的 角 色 中 在 家 庭 照 顾 的 政 策 与 设 施 方 面 : 中 国 的 幼 教 系 统 也 经 历 了 市 场 经 济 的 挑 战, 走 过 了 公 办 幼 儿 园 萎 缩 集 体 办 幼 儿 园 不 景 气 企 业 办 幼 儿 园 锐 减 民 办 幼 儿 园 良 莠 不 齐 发 展 的 历 史 阶 段 2003 年, 教 育 部 针 对 上 述 问 题 提 出 了 幼 儿 教 育 改 革 的 总 体 目 标, 使 学 前 三 年 儿 童 受 教 育 率 达 到 55%, 学 前 一 年 儿 童 受 教 育 率 达 到 80% 但 中 国 目 前 的 幼 儿 教 育 体 系 是 早 期 教 育 导 向 而 不 是 家 庭 照 顾 和 保 育 导 向, 儿 童 照 顾 特 别 是 0-3 岁 儿 童 的 照 顾, 很 少 得 到 政 策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支 持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中 国 发 展 了 机 构 养 老 和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模 式, 兴 办 了 老 年 服 务 机 构, 为 家 庭 成 员 减 轻 了 老 人 照 顾 的 负 担 但 同 目 前 1.4 亿 60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的 需 求 相 比, 差 距 甚 远 因 此, 家 庭 养 老 还 是 目 前 主 要 的 照 顾 方 式 4 结 论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中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取 得 了 令 人 瞩 目 的 巨 大 成 就 与 此 同 时, 中 国 政 府 始 终 不 移 地 坚 持 促 进 就 业 的 方 针 和 政 策, 大 力 促 进 国 民 就 业 ; 加 快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生 活 ; 建 立 三 方 机 制, 规 范 和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和 照 顾 设 施, 减 轻 劳 动 者 的 家 庭 责 任 负 担 为 实 现 有 家 庭 责 任 工 人 的 就 业 和 生 活 权 利 提 供 了 重 要 保 障 另 一 方 面, 研 究 也 显 示, 政 府 对 为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男 女 工 人 提 供 平 等 就 业 机 会 和 平 等 待 遇 问 题 的 认 识 不 足, 实 施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的 内 容 没 有 深 入 到 家 庭 照 顾 的 层 面, 在 解 决 工 作 - 家 庭 冲 突 中 没 有 承 担 起 应 有 的 责 任, 传 统 的 性 别 观 念 影 响 了 政 府 有 关 制 度 的 设 计 与 经 济 发 展 相 比, 中 国 的 社 会 发 展 特 别 是 相 关 公 共 服 务 的 发 展 还 存 在 明 显 不 足 5 政 策 建 议 第 一, 政 府 应 承 担 起 为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男 女 工 人 缓 解 工 作 - 家 庭 矛 盾 的 责 任, 早 日 加 入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56 号 公 约 第 二, 政 府 应 将 社 会 性 别 平 等 意 识 纳 入 经 济 和 社 会 政 策 设 计 和 执 行 的 主 流, 确 保 女 性 在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的 机 会 和 待 遇 方 面 的 权 利 平 等 第 三, 尽 快 将 保 育 事 业 养 老 事 业 和 家 庭 服 务 事 业 纳 入 到 政 府 的 公 共 服 务 范 畴, 大 力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家 庭 照 顾 服 务 第 四, 通 过 立 法 消 除 对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工 人 的 歧 视, 保 障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男 女 工 人 追 求 就 业 机 会 和 待 遇 平 等 的 基 本 权 利 劳 动 法 中 应 该 首 先 禁 止 招 聘 过 程 中 2

的 性 别 歧 视 和 以 怀 孕 和 生 育 为 由 拒 收 或 歧 视 女 性 ; 消 除 男 女 退 休 年 龄 的 性 别 差 异 第 五, 有 效 地 落 实 生 育 保 护 政 策 法 规,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生 育 权 利 第 六, 建 立 和 完 善 与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关 爱 家 庭 以 人 为 本 的 家 庭 政 策 第 七, 企 业 和 单 位 应 努 力 为 男 女 员 工 提 供 工 作 和 照 顾 家 庭 的 便 利 第 八, 在 全 社 会 树 立 关 爱 家 庭 善 待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男 女 工 人 社 会 性 别 平 等 男 女 共 同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和 家 庭 责 任 的 社 会 风 尚 第 九, 加 强 相 关 领 域 的 统 计 和 研 究 3

第 一 章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就 业 发 展 趋 势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中 国 的 经 济 保 持 平 稳 快 速 发 展, 经 济 实 力 大 幅 提 升,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民 主 法 治 建 设 人 权 事 业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建 设 取 得 进 步, 人 民 安 居 乐 业, 生 活 显 著 改 善 1.1 在 联 合 国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的 排 名 中 不 断 提 高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Human Development Indicator, HDI) 是 衡 量 社 会 进 步 的 重 要 指 标, 它 由 预 期 寿 命 受 教 育 水 平 和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GDP) 三 项 指 标 构 成, 强 调 了 全 社 会 成 员 共 同 参 与 发 展 并 共 同 分 享 发 展 成 果 近 十 年 来, 中 国 的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不 断 提 高, 在 联 合 国 的 排 序 从 1995 年 的 第 106 位, 提 高 到 2005 年 的 第 81 位 ( 见 表 1.1) 表 1.1 中 国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增 长 情 况 指 标 1995 年 1998 年 2000 年 2002 年 2004 年 2005 年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0.685 0.706 0.726 0.745 0.768 0.777 预 期 寿 命 指 数 0.736 0.750 0.760 0.760 0.780 0.792 教 育 指 数 0.757 0.790 0.800 0.830 0.840 0.837 GDP 指 数 0.456 0.570 0.610 0.640 0.680 0.703 中 国 人 类 发 展 指 106 99 96 94 81 81 数 排 世 界 位 次 资 料 来 源 : 联 合 国 人 类 发 展 报 告 但 另 一 方 面, 我 们 也 关 注 到, 中 国 的 性 别 发 展 指 数 (Gender Development Indicator, GDI ) 1 没 有 与 中 国 的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同 步 增 长 在 1995 年 联 合 国 的 人 类 发 展 报 告 中, 中 国 曾 经 被 当 作 性 别 平 等 水 平 超 过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的 范 例, 受 到 联 合 国 的 肯 定 2 但 近 10 多 年 来, 中 国 的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提 高 了 30 个 序 位, 性 别 发 展 指 数 和 妇 女 权 力 指 数 (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GEM) 的 提 高 相 对 缓 慢, 甚 至 下 降 ( 见 表 1.2) 1 所 谓 性 别 发 展 指 数 (GDI), 是 指 与 性 别 相 关 的 发 展 指 数, 测 量 与 人 文 发 展 指 数 相 同 的 基 本 能 力 与 成 就, 但 集 中 注 意 妇 女 与 男 人 在 成 就 方 面 的 不 平 等 状 况 基 本 能 力 的 性 别 差 异 越 大, 在 一 个 国 家 中 与 其 人 文 发 展 指 数 相 比 的 性 别 发 展 指 数 就 越 低 2 在 1995 年 联 合 国 人 类 发 展 报 告 中, 中 国 的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性 别 发 展 指 数 和 妇 女 权 力 指 数 的 排 序 分 别 是 第 111 71 和 23 位, 受 到 联 合 国 计 划 开 发 署 的 充 分 肯 定 : 男 女 平 等 不 完 全 取 决 于 社 会 收 入 水 平, 虽 然 中 国 的 人 均 实 际 收 入 仅 是 沙 特 阿 拉 伯 的 1/5, 但 它 的 GDI 排 名 高 于 沙 特 阿 拉 伯 10 个 序 位 见 1995 年 联 合 国 人 类 发 展 报 告 ( 中 文 版 ) 第 81 页 4

表 1.2 中 国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和 中 国 性 别 发 展 指 数 排 位 比 较 1992-1994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中 国 人 类 发 展 指 数 世 111 87 96 104 94 85 81 81 界 位 次 (HDI) 中 国 性 别 发 展 指 数 世 71 76 77 83 71 64 64 73 界 位 次 (GDI) 中 国 妇 女 权 力 指 数 世 23 缺 项 缺 项 缺 项 缺 项 缺 项 缺 项 57 界 位 次 (GEM) 资 料 来 源 : 联 合 国 人 类 发 展 报 告 1.2 近 期 经 济 增 长 的 趋 势 1.2.1 经 济 发 展 保 持 了 平 稳 持 续 增 长 的 趋 势 近 30 年 来,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保 持 了 平 稳 持 续 增 长 的 趋 势 2005 年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达 183085 亿 元, 跃 居 世 界 第 四 位, 比 2000 年 增 长 了 57.3%, 年 平 均 增 长 9.5%( 见 表 1.3) 表 1.3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和 增 长 率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亿 元 ) 99214.6 109655.2 120332.7 135822.8 159878.3 183084.8 比 上 年 实 际 增 长 (%) 8.4 8.3 9.1 10.0 10.1 10.2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2005 年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为 31649 亿 元, 比 2000 年 增 长 了 1.36 倍, 年 平 均 增 加 3651 亿 元 ( 见 表 1.4) 表 1.4 财 政 收 入 和 增 长 情 况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财 政 收 入 ( 亿 元 ) 13395.2 16386.0 18903.6 21715.3 26396.5 31649.3 比 上 年 增 长 (%) 17.0 22.3 15.4 14.9 21.6 19.9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在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的 同 时, 人 均 GDP 大 幅 度 增 长 2005 年, 人 均 GDP 达 到 14040 元, 比 2000 年 增 长 了 79%( 见 表 1.5) 在 人 均 GDP 整 体 增 长 的 同 时, 地 区 之 间 仍 存 在 较 大 差 距,2005 年 全 国 人 均 水 平 低 的 地 区 与 最 高 的 地 区 比, 相 差 10 倍 多 ( 国 家 统 计 局 社 会 和 科 技 统 计 司,2006) 5

表 1.5 人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人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元 ) 7858 8622 9398 10452 12336 14040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1.2.2 城 乡 居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全 国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得 到 进 一 步 改 善 2005 年 城 镇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突 破 万 元, 达 到 10493 元,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3255 元, 分 别 比 2000 年 增 长 67.09% 和 44.47% 城 镇 居 民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为 36.7%,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为 45.5%, 分 别 比 2000 年 下 降 了 2.7 个 百 分 点 和 3.6 个 百 分 点 ( 见 表 1.6), 中 国 的 经 济 增 长 给 人 民 群 众 带 来 实 际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但 也 应 看 到, 城 镇 居 民 收 入 远 远 高 于 农 村,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明 显 高 于 经 济 不 发 达 地 区 表 1.6 城 乡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及 恩 格 尔 系 数 年 份 城 镇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元 )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纯 收 入 ( 元 ) 城 镇 居 民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 2000 6280.0 2253.4 39.4 49.1 2001 6859.6 2366.4 38.2 47.7 2002 7702.8 2475.6 37.7 46.2 2003 8472.2 2622.2 37.1 45.6 2004 9421.6 2936.4 37.7 47.2 2005 10493.0 3254.9 36.7 45.5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1.2.3 把 更 多 的 资 金 投 入 到 社 会 发 展 中 随 着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国 家 财 力 大 幅 增 加, 中 国 政 府 开 始 把 更 多 的 资 金 投 入 到 社 会 事 业 的 发 展 和 建 设 中 教 育 经 费 得 到 较 快 增 长 2005 年, 全 国 教 育 经 费 8418.84 亿 元, 比 2000 年 增 长 了 118.73%, 年 平 均 增 加 913.95 亿 元 其 中, 国 家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为 5161.08 亿 元, 比 2000 年 增 长 101.40%, 年 平 均 增 加 519.7 亿 元 但 是, 从 国 家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占 GDP 的 比 重 看, 还 是 比 较 低 的,2005 年 仅 为 2.82%( 见 表 1.7) 表 1.7 国 家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及 占 GDP 比 重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国 家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 亿 元 ) 2562.6 3057.0 3491.4 3850.6 4465.9 5161.1 占 GDP 比 重 (%) 2.58 2.79 2.90 2.84 2.79 2.82 资 料 来 源 : 全 国 教 育 经 费 执 行 情 况 统 计 公 报, 转 引 自 中 国 统 计 摘 要 2007 6

卫 生 费 用 得 到 一 定 提 高 十 五 期 间 (2001-2005 年 ), 中 国 进 一 步 推 进 和 深 化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加 大 对 公 共 卫 生 事 业 的 投 入 2004 年, 全 国 卫 生 总 费 用 为 7590.3 亿 元, 比 2000 年 增 长 了 65.49%, 占 GDP 的 比 重 为 4.75%; 人 均 卫 生 经 费 为 583.9 元, 比 2000 年 增 加 61.34%; 城 市 和 农 村 人 均 卫 生 经 费 分 别 由 2000 年 的 812.9 元 和 214.9 元, 提 高 到 2004 年 的 1261.9 元 和 301.6 元 ( 见 表 1.8 和 表 1.9) 表 1.8 卫 生 总 费 用 及 占 GDP 比 重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卫 生 总 费 用 ( 亿 元 ) 4586.6 5025.9 5790.0 6584.1 7590.3 占 GDP 比 重 (%) 4.62 4.58 4.81 4.85 4.75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卫 生 统 计 年 鉴 表 1.9 人 均 卫 生 总 费 用 ( 单 位 : 元 )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城 市 812.9 841.2 987.1 1108.9 1261.9 农 村 214.9 244.8 259.3 274.7 301.6 合 计 361.9 393.8 450.7 509.5 583.9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卫 生 统 计 年 鉴 加 大 社 会 保 障 的 投 入 全 国 财 政 对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支 出 从 1998 年 的 596 亿 元 增 长 至 2005 年 的 3699 亿 元, 增 长 了 6.21 倍 ( 金 人 庆 :2006) 与 此 同 时, 社 会 救 济 和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各 项 费 用 不 仅 绝 对 额 在 大 幅 增 加, 占 财 政 支 出 的 比 例 也 在 提 高 ( 表 1.10) 支 出 金 额 ( 亿 元 ) 表 1.10 2001-2005 年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支 出 情 况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财 政 总 支 出 18103.61 21374.60 23686.08 27745.52 32893.51 社 会 保 障 总 支 出 1987.40 2636.22 2655.91 3116.06 3698.86 1. 抚 恤 和 社 会 福 利 救 济 费 266.68 372.97 498.82 563.45 716.39 2.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经 费 624.72 788.83 894.97 1028.11 1164.83 3. 社 会 保 障 补 助 支 出 1096.00 1474.42 1262.12 1524.50 1817.64 占 财 政 社 会 保 障 总 支 出 10.98 12.33 11.21 11.23 11.24 7

支 出 比 重 (%) 1. 抚 恤 和 社 会 福 利 救 济 费 2.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经 费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1.47 1.74 2.11 2.03 2.18 3.45 3.69 3.78 3.71 3.54 3. 社 会 保 障 补 助 支 出 6.05 6.90 5.33 5.49 5.53 财 政 总 支 出 19.45 18.07 10.81 17.14 18.55 社 会 保 障 总 支 出 30.96 32.65 0.75 17.33 18.70 1. 抚 恤 和 社 会 福 利 救 济 比 上 年 费 25.18 39.86 33.74 12.96 27.14 增 长 2.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 经 费 30.54 26.27 13.46 14.88 13.30 3. 社 会 保 障 补 助 支 出 32.69 34.53-14.40 20.79 19.23 其 中 : 补 充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36.19 47.59-83.25 99.52 19.53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财 政 年 鉴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投 资 不 断 提 高 十 五 期 间, 我 国 政 府 将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作 为 重 点 工 作 来 抓,2005 年,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投 资 总 额 达 2388 亿 元, 是 2000 年 的 2.35 倍, 投 资 总 额 占 GDP 比 重 为 1.3%, 比 2000 年 提 高 了 0.3 个 百 分 点 ( 见 表 1.11) 表 1.11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投 资 总 额 及 占 GDP 比 重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投 资 总 额 ( 亿 元 ) 1014.9 1106.7 1367.2 1627.7 1909.8 2388.0 占 GDP 比 重 (%) 1.02 1.01 1.14 1.20 1.19 1.30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环 境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经 济 的 持 续 增 长 和 财 政 收 入 的 大 幅 增 加, 为 支 持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男 女 工 人 平 衡 地 获 得 就 业 机 会 和 收 入 奠 定 了 物 质 基 础 但 我 们 明 显 看 到, 家 庭 照 顾 尚 未 作 为 社 会 服 务 的 内 容, 列 入 到 政 府 社 会 事 业 的 财 政 支 出 中 去 1.3 产 业 结 构 的 变 化 趋 势 中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不 断 推 进 着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在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构 成 方 面 : 第 一 产 业 所 占 比 重 由 2000 年 的 14.8% 降 低 到 2005 年 的 12.6%, 第 二 产 业 由 45.9% 上 升 到 47.5%, 第 三 产 业 由 39.3 上 升 到 39.9%( 见 图 1.1) 中 国 的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正 向 着 逐 步 形 成 农 业 为 基 础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为 先 导 基 础 产 业 和 制 造 业 为 支 撑 服 务 业 全 面 发 展 的 产 业 格 局 ( 国 务 院,2005) 的 方 向 前 进 8

图 1.1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构 成 ( 单 位 :%) 50 40 30 20 10 0 1990 年 1995 年 2000 年 2005 年 第 一 产 业 26.9 19.8 14.8 12.6 第 二 产 业 41.3 47.2 45.9 47.5 第 三 产 业 31.8 33 39.3 39.9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1.4 民 营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中 国 的 民 营 经 济 继 续 以 高 于 全 国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的 水 平 发 展 2006 年 年 底 登 记 注 册 的 全 国 私 营 企 业 达 494.7 万 户, 比 上 年 增 长 15%; 注 册 资 金 总 额 为 7.5 万 亿 元, 增 长 22%, 从 业 人 员 已 达 6395.5 万 人, 增 长 9.81%; 投 资 者 人 数 为 1224.9 万 人, 增 长 10.36%; 城 镇 中 全 部 民 营 经 济 固 定 投 资 总 额 达 到 4.83 万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37.7%, 占 城 镇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的 比 重 首 次 超 过 50%, 达 到 51.6%; 全 国 私 营 企 业 进 出 口 总 额 为 2436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46.5%; 私 营 企 业 税 收 总 额 为 3495.2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28.6%; 占 全 国 税 收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9.28 %, 比 上 年 提 高 了 0.48 个 百 分 点 ; 民 营 经 济 占 GDP 的 65% 左 右, 占 经 济 增 量 的 70% 至 80%, 成 为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和 拉 动 就 业 的 重 要 力 量 2007 年 中 国 的 宏 观 经 济 仍 将 保 持 快 速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趋 势, 这 将 为 民 营 经 济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宏 观 环 境 ( 黄 孟 复,2007) 1.5 分 部 门 的 就 业 趋 势 随 着 中 国 人 口 的 自 然 增 长 和 经 济 发 展 进 程 的 加 快, 就 业 人 数 也 在 不 断 上 升 2006 年 末, 全 国 就 业 人 口 为 76400 万 人, 比 2005 年 底 增 加 了 575 万 人 第 一 二 三 产 业 的 就 业 人 数 分 别 为 32561 万 19225 万 和 24614 万, 占 中 国 就 业 总 人 口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42.6% 25.2% 和 32.2% 2006 年 城 镇 就 业 人 员 28310 万 人, 比 上 年 末 净 增 加 979 万 人 ; 年 末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数 为 847 万 人,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为 4.1%, 继 续 呈 下 降 趋 势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统 计 局,2007) 根 据 中 国 劳 动 统 计 的 记 录, 从 1990 年 到 2006 年, 城 镇 就 业 人 员 增 加 了 66%, 绝 对 数 增 加 超 过 1 个 亿 ( 见 表 1.12) 9

表 1.12 1990-2006 年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数 和 失 业 率 年 份 城 镇 就 业 人 员 ( 万 人 ) 城 镇 失 业 人 数 ( 万 人 ) 登 记 失 业 率 (%) 1990 17041 383.2 2.5 1991 17465 352.2 2.3 1992 17861 363.9 2.3 1993 18262 420.1 2.6 1994 18653 476.4 2.8 1995 19040 519.6 2.9 1996 19922 552.8 3.0 1997 20781 576.8 3.1 1998 21616 571.0 3.1 1999 22412 575.0 3.1 2000 23151 595.0 3.1 2001 23940 681.0 3.6 2002 24780 770.0 4.0 2003 25639 800.0 4.3 2004 26476 827.0 4.2 2005 27331 839.0 4.2 2006 28310 847.0 4.1 资 料 来 源 : 中 国 统 计 摘 要 2007 在 劳 动 力 构 成 方 面 : 在 第 一 产 业 从 业 人 员 的 比 重 由 2001 年 的 50.0% 下 降 到 2005 年 的 44.8%, 第 二 产 业 从 业 人 员 比 重 由 22.3% 上 升 到 23.8%, 第 三 产 业 从 业 人 员 的 比 重 由 27.7% 上 升 到 31.4%, 在 第 一 产 业 从 业 的 人 员 不 断 向 第 二 三 产 业 流 动 ( 见 表 1.13) 在 农 村 劳 动 力 大 量 向 城 市 转 移 的 同 时, 农 村 妇 女 和 老 人 所 承 担 的 劳 动 开 始 增 加, 很 多 农 村 地 区 妇 女 和 老 人 已 成 为 当 地 农 业 生 产 的 主 力 表 1.13 第 一 二 三 产 业 从 业 人 员 及 构 成 ( 单 位 : 万 人 )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第 一 产 业 36513 36870 36546 35269 33970 第 二 产 业 16284 15780 16077 16920 18084 第 三 产 业 20228 21090 21809 23011 23771 合 计 73025 73740 74432 75200 75825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图 1.2 2005 年 就 业 人 员 分 性 别 产 业 构 成 ( 单 位 :%) 10

100% 80% 60% 40% 20% 22.4 18.7 58.9 20.6 15.0 64.4 23.9 21.8 54.3 第 三 产 业 第 二 产 业 第 一 产 业 0% 全 部 女 男 资 料 来 源 : 2005 年 全 国 1% 人 口 抽 样 调 查 资 料 转 引 自 国 家 统 计 局 社 会 和 科 技 统 计 司 : 中 国 社 会 中 的 女 人 和 男 人 事 实 和 数 据 (2007) 随 着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和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的 深 化, 十 五 期 间, 城 镇 单 位 对 新 增 劳 动 力 的 吸 纳 能 力 开 始 下 降 2005 年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比 2000 年 减 少 208.5 万 人 ; 同 期, 城 镇 私 营 个 体 就 业 人 员 大 幅 增 长, 到 2005 年 全 国 城 乡 私 营 个 体 就 业 人 员 已 过 亿 人, 为 10725 万 人, 比 2000 年 增 加 了 3248 万 人 ; 私 营 个 体 业 已 成 为 城 镇 安 置 劳 动 就 业 的 主 要 渠 道 ( 国 家 统 计 局 社 会 和 科 技 统 计 司,2006)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结 构 调 整 中,2005 年 女 性 就 业 人 员 比 2000 年 减 少 86.7 万 人, 所 占 比 重 也 略 有 下 降, 城 镇 单 位 女 性 就 业 人 员 占 就 业 人 员 的 比 重 为 37.9 %( 见 图 1.3) 图 1.3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及 女 性 比 例 ( 单 位 : 万 人 ) 万 人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女 性 4411.3 4225.7 4156.2 4156.1 4227.3 4324.6 总 计 11612.5 11165.8 10985.2 10969.7 11098.9 11404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劳 动 统 计 年 鉴 从 性 别 看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的 行 业 构 成 2005 年,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的 女 性, 11

在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19 个 分 类 中, 占 一 半 以 上 比 重 的 行 业 分 别 是 住 宿 餐 饮 业 和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福 利 业 ( 比 重 分 别 为 54.6% 和 59.1%)( 见 图 1.4) 图 1.4 2005 年 城 镇 单 位 女 性 就 业 人 员 占 就 业 人 员 比 重 ( 单 位 :%) % 70 60 50 40 30 20 10 0 37.1 22.2 43.5 30.4 14.5 33 33.9 31.4 40.8 40 农 业 采 矿 制 造 电 力 建 筑 房 地 产 租 赁 科 研 水 利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劳 动 统 计 年 鉴 27.8 44.5 37.5 59.1 54.6 47.9 48.1 40.9 服 务 交 通 信 息 批 发 住 宿 金 融 教 育 卫 生 文 化 27.2 37.9 公 共 管 理 合 计 此 外, 城 镇 单 位 女 性 就 业 比 率 超 过 男 性 的 行 业 有 : 农 林 牧 渔 业, 制 造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金 融 业, 居 民 服 务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教 育 等 男 性 就 业 比 率 超 过 女 性 的 行 业 有 : 采 矿 业, 电 力 燃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建 筑 业,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信 息 传 输 计 算 机 服 务 和 软 件 业, 房 地 产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服 务 和 地 质 勘 探 业,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组 织 ; 两 性 持 平 的 行 业 有 :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见 表 1.14)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的 行 业 构 成, 存 在 着 明 显 的 传 统 性 别 角 色 分 工 表 1.14 分 性 别 的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行 业 构 成 ( 单 位 :%) 行 业 男 性 女 性 行 业 男 性 女 性 农 林 牧 渔 业 21.6 28.6 房 地 产 业 0.9 0.7 采 矿 业 2.4 0.8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1 0.9 制 造 业 21.6 23.0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服 务 和 地 质 勘 查 业 0.7 0.5 电 力 燃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8 1.1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0.7 0.7 建 筑 业 7.8 1.5 居 民 服 务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3.4 3.7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8.6 2.3 教 育 3.4 5.5 信 息 传 输 计 算 机 服 务 和 软 件 业 0.9 0.8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福 利 业 1.6 3.1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1.5 15.9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0.9 0.9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3.1 4.7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组 织 6.6 3.8 12

金 融 业 1.2 1.5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劳 动 统 计 年 鉴 1.6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中 国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和 收 入,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增 长 而 不 断 提 高 2005 年,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劳 动 报 酬 为 20627.1 亿 元,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为 19789.9 亿 元,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平 均 劳 动 报 酬 为 18200 元,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为 18364 元, 分 别 比 2004 年 增 长 17.1% 17.1% 14.3% 和 14.6%( 见 表 1.15) 表 1.15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的 劳 动 报 酬 指 标 2004 2005 2005 年 比 上 年 增 长 %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劳 动 报 酬 ( 亿 元 ) 17615.0 20627.1 17.1 国 有 单 位 11038.2 12291.7 11.4 集 体 单 位 876.2 906.4 3.4 其 他 单 位 5700.6 7429.0 30.3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 亿 元 ) 16900.2 19789.9 17.1 国 有 单 位 10777.2 12009.2 11.4 集 体 单 位 838.4 867.8 3.5 其 他 单 位 5284.6 6912.8 30.8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平 均 劳 动 报 酬 ( 元 ) 15920 18200 14.3 国 有 单 位 16445 18978 15.4 集 体 单 位 9723 11176 14.9 其 他 单 位 16519 18362 11.2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 元 ) 16024 18364 14.6 国 有 单 位 16729 19313 15.4 集 体 单 位 9814 11283 15.0 其 他 单 位 16259 18244 12.2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劳 动 统 计 年 鉴 分 性 别 看, 城 镇 单 位 职 工 的 平 均 收 入 差 别 较 小, 女 性 平 均 收 入 不 足 男 性 的 70-90%, 而 在 某 些 服 务 业, 特 别 是 在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人 员 中, 平 均 收 入 性 别 差 距 较 大, 女 性 平 均 收 入 相 当 于 男 性 的 70% 左 右 ( 国 家 统 计 局 社 会 和 科 技 统 计 司, 2007) 女 性 平 均 收 入 低 于 男 性 也 与 行 业 和 职 业 的 性 别 隔 离 有 关 总 体 而 言, 女 性 在 低 收 入 群 体 中 比 例 较 高, 在 中 高 收 入 者 中 比 例 较 低 对 非 正 规 就 业 者 的 收 入, 目 前 尚 无 分 性 别 的 数 据 统 计 1.7 贫 困 状 况 13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中 国 坚 持 走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自 力 更 生 全 面 发 展 的 扶 贫 道 路, 农 村 贫 困 人 口 数 量 不 断 减 少 中 国 扶 贫 开 发 报 告 显 示, 截 至 2006 年 底, 中 国 农 村 没 有 解 决 温 饱 的 贫 困 人 口 已 从 1978 年 的 2.5 亿 下 降 到 2148 万, 贫 困 发 生 率 从 30.7% 下 降 到 2.3%( 见 表 1.16) 低 收 入 人 口 从 2000 年 的 6213 万 减 少 到 2006 年 的 3550 万, 低 收 入 人 口 占 农 村 人 口 的 比 例 从 6.7% 下 降 到 3.7 % 2006 年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重 点 县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达 到 1928 元 (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2007) 有 关 资 料 显 示, 中 国 是 目 前 全 球 唯 一 提 前 实 现 联 合 国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中 贫 困 人 口 减 半 目 标 的 国 家 表 1.16 1978-2006 年 农 村 居 民 贫 困 状 况 年 份 贫 困 标 准 ( 元 / 人 ) 贫 困 人 口 ( 万 人 ) 贫 困 发 生 率 (%) 年 份 贫 困 标 准 ( 元 / 人 ) 贫 困 人 口 ( 万 人 ) 贫 困 发 生 率 (%) 1978 100 25000 30.7 1995 530 6540 7.1 1984 200 12800 15.1 1997 640 4962 5.4 1985 206 12500 14.8 1998 635 4210 4.6 1986 213 13100 15.5 1999 625 3412 3.7 1987 227 12200 14.3 2000 625 3209 3.5 1988 236 9600 11.1 2001 630 2927 3.2 1989 259 10200 11.6 2002 627 2820 3.0 1990 300 8500 9.4 2003 637 2900 3.1 1991 304 9400 10.4 2004 668 2610 2.8 1992 317 8000 8.8 2005 683 2365 2.5 1994 440 7000 7.7 2006 693 2148 2.3 注 : 贫 困 发 生 率 也 称 贫 困 人 口 比 重, 指 低 于 贫 困 线 的 人 口 数 占 总 人 口 数 的 比 重 资 料 来 源 : 中 国 统 计 摘 要 2007 与 此 同 时, 中 国 的 扶 贫 开 发 仍 然 面 临 着 (1) 贫 困 人 口 规 模 庞 大, 贫 困 程 度 依 然 很 深, 中 国 农 村 尚 未 解 决 温 饱 问 题 的 绝 对 贫 困 人 口 仍 有 2148 万, 已 解 决 温 饱 但 发 展 水 平 仍 然 很 低 的 低 收 入 人 口 有 3550 万, 两 项 合 计 5698 万, 占 农 村 总 人 口 比 重 的 6%, 西 部 地 区 甚 至 高 达 13.7%;(2) 贫 困 区 域 发 展 依 然 滞 后 ;(3) 致 贫 因 素 日 益 增 多 ; 等 不 容 回 避 的 挑 战 中 国 消 除 贫 困 的 任 务 仍 相 当 艰 巨, 还 需 要 进 行 长 期 艰 苦 的 努 力 ( 范 小 建,2007) 此 外, 贫 困 人 口 不 仅 指 农 村 贫 困 人 口, 也 包 括 城 市 贫 困 人 口 在 目 前 中 国 的 贫 困 人 口 中, 还 没 有 确 切 的 分 性 别 的 统 计 数 据 1.8 社 会 保 障 状 况 伴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中 国 逐 步 建 立 起 与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由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分 级 负 责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基 本 框 架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福 利 优 抚 安 置 社 会 救 助 和 住 房 保 障 等 社 会 14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核 心 部 分,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覆 盖 面 不 断 扩 大 2006 年,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城 镇 职 工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的 人 数 分 别 达 到 18766 万 人 11187 万 人 15732 万 人 10268 万 人 和 6459 万 人, 同 上 年 相 比, 绝 对 额 分 别 增 长 1279 万 人 539 万 人 1949 万 人 1790 万 人 1051 万 人,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7.31% 5.06 % 14.14% 21.11% 19.43%(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2007) 除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外, 各 项 保 险 参 保 人 数 都 有 所 增 长 ( 表 1.17) 表 1.17 2002-2006 年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人 数 情 况 ( 单 位 : 万 人 ) 年 份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城 镇 养 老 保 险 14736 15506 16353 17487 18766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5462 5428 5378 5442 5374 失 业 保 险 10182 10373 10584 10648 11187 医 疗 保 险 9400 10902 12404 13783 15732 工 伤 保 险 4406 4575 6845 8478 10268 生 育 保 险 3488 3655 4384 5408 6459 资 料 来 源 : 2002-2006 年 度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建 立 完 善 城 镇 和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在 城 镇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方 面, 受 益 人 数 大 幅 增 长 ( 图 1.5), 基 本 实 现 了 应 保 尽 保 的 目 标 截 至 2006 年 底, 中 国 共 有 1029.7 万 户 2240.1 万 城 市 居 民 得 到 了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全 年 各 级 财 政 共 支 出 低 保 资 金 224.2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16.8% 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月 人 均 保 障 水 平 83.6 元, 比 上 年 提 高 15.6%;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月 人 均 标 准 169.6 元, 比 上 年 提 高 8.7%( 民 政 部,2007) 图 1.5 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情 况 15

人 数 年 增 长 率 2500 2000 190.8 2064.7 2246.8 2205 2234.2 2240.1 250 200 1500 1000 109.4 44.4 51.4 1170.7 76.4 150 100 50 500 0 402.6 3.5 265.9 1.8-1.9 1.3 0.3 184.1 87.9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0-50 人 数 年 增 长 率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民 政 事 业 发 展 统 计 报 告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全 面 推 开 截 至 2006 年 底, 中 国 有 23 个 省 份 建 立 了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2133 个 县 ( 市 ) 开 展 了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工 作, 有 1593.1 万 人 777.2 万 户 得 到 了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分 别 比 上 年 增 长 了 93.1% 和 91.4 %( 民 政 部,2007) 但 是, 中 国 的 基 本 社 会 保 障 仍 面 临 (1) 覆 盖 面 小, 保 障 水 平 低, 难 以 适 应 城 乡 居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需 要 ;(2) 基 本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体 制 尚 未 理 顺 ;(3)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统 筹 层 次 低, 抗 风 险 能 力 弱, 基 金 调 剂 功 能 弱 等 问 题 ( 张 磊,2007) 1.9 工 作 模 式 的 变 化 和 非 正 规 就 业 中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和 经 济 高 速 增 长, 带 来 就 业 格 局 和 工 作 模 式 的 变 化 自 20 世 纪 80 年 代 初 起, 中 国 的 就 业 模 式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灵 活 就 业 的 方 式 开 始 出 现 并 保 持 了 增 长 的 势 头, 而 中 国 产 业 结 构 的 变 化 和 知 识 经 济 的 崛 起 为 多 种 灵 活 就 业 提 供 了 发 展 空 间 灵 活 就 业 是 指 在 劳 动 时 间 收 入 报 酬 工 作 场 地 保 险 福 利 劳 动 关 系 等 方 面, 不 同 于 传 统 主 流 的 就 业 方 式 灵 活 就 业 的 种 类 和 涵 盖 的 领 域 十 分 广 泛, 既 包 括 律 师 作 家 自 由 撰 稿 人 翻 译 工 作 者 中 介 服 务 工 作 者 等 高 层 次 的 自 由 职 业 者, 也 包 括 非 全 时 工 季 节 工 劳 务 承 包 工 劳 务 派 遣 工 家 庭 小 时 工 等 一 般 劳 动 者 灵 活 就 业 也 存 在 就 业 形 式 灵 活 多 样 就 业 质 量 普 遍 不 高 就 业 要 求 普 遍 偏 低 就 业 者 组 织 程 度 低 缺 乏 社 会 保 护 等 特 点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构 成 我 国 非 正 规 就 业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因 为 统 计 数 据 缺 乏, 无 法 准 确 地 度 量 中 国 非 正 规 就 业 的 实 际 规 模, 但 从 统 计 16

口 径 上 看, 它 除 了 包 括 个 体 私 营 从 业 人 员 外, 还 应 包 括 城 镇 总 就 业 人 数 减 去 正 规 就 业 职 工 ( 含 传 统 正 规 部 门 与 新 兴 正 规 部 门 ) 其 他 单 位 以 及 个 体 从 业 人 员 之 后 的 剩 余 就 业 人 员, 它 主 要 由 进 城 农 民 工 部 分 下 岗 职 工 再 就 业 职 工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组 成 有 学 者 采 用 了 差 值 法 和 汇 总 法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此 估 算, 结 果 如 下 ( 见 表 1.18)( 姚 宇,2007) 有 关 非 正 规 就 业 者 中 的 女 性 比 例, 有 研 究 者 认 为 女 性 居 多, 但 尚 未 看 到 全 国 性 统 计 数 据 表 1.18 中 国 城 镇 非 正 规 就 业 规 模 ( 单 位 : 万 人 ) 年 份 非 正 规 就 业 者 1997 5391.792 1998 7403.626 1999 8398.226 2000 9504.255 2001 11167.89 2002 12028.28 2003 12805.40 2004 13601.18 资 料 来 源 : 姚 宇, 论 中 国 非 正 规 就 业 者 的 社 会 保 护 政 策 1.10 人 口 和 劳 动 力 流 动 的 状 况 在 人 口 流 动 中, 两 性 比 例 趋 于 平 衡 根 据 2005 年 全 国 1% 人 口 抽 样 调 查 结 果 推 算,2005 年 底, 全 国 现 住 地 与 户 口 登 记 地 发 生 跨 乡 镇 街 道 变 化 而 且 时 间 超 过 半 年 的 人 为 14735 万 人, 占 全 国 总 人 口 的 11.28%, 即 全 国 有 近 1.5 亿 的 迁 移 流 动 人 口 其 中,15-59 岁 的 劳 动 年 龄 人 口 是 流 动 人 口 的 主 体, 接 近 1.2 亿, 之 中,16-40 岁 的 青 壮 年 人 口 接 近 9000 万 人 ; 迁 移 流 动 人 口 中 的 男 性 占 51%, 女 性 49%, 流 动 人 口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趋 于 平 衡 ( 崔 红 艳,2006) 在 劳 动 力 流 动 中, 女 性 比 例 仍 低 于 男 性 尽 管 流 动 人 口 中 两 性 的 差 异 趋 于 平 衡, 但 从 男 女 两 性 迁 移 原 因 看, 还 有 一 定 的 差 异 1990 年, 女 性 迁 移 的 第 一 位 原 因 是 婚 姻 迁 入, 而 男 性 迁 移 的 第 一 位 原 因 则 是 务 工 经 商 ; 到 2000 年, 男 女 两 性 迁 移 的 第 一 位 原 因 都 是 务 工 经 商, 女 性 因 务 工 经 商 迁 移 的 比 例 有 了 较 高 增 长, 女 性 打 工 者 的 人 数 增 加 但 在 学 习 培 训 工 作 调 动 分 配 录 用 等 参 与 经 济 活 动 因 素 上, 女 性 的 比 例 仍 低 于 男 性 ; 而 在 婚 姻 迁 入 随 迁 家 属 投 亲 靠 友 等 从 属 性 因 素 上, 女 性 的 比 例 高 于 男 性 ( 见 表 1.19) 因 此, 在 中 国 劳 动 力 流 动 中, 虽 然 女 性 比 例 有 所 上 升, 但 仍 低 于 男 性 劳 动 力 的 流 动 给 工 作 和 家 庭 照 顾 带 来 新 的 变 化 和 矛 盾 表 1.19 1990 2000 和 2005 年 迁 移 人 口 的 迁 移 原 因 构 成 ( 单 位 :%) 17

迁 移 原 因 1990 年 2000 年 2005 年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务 工 经 商 17.29 31.43 25.30 36.69 22.77 32.20 婚 姻 迁 入 28.29 2.27 20.44 2.80 16.73 4.70 学 习 培 训 10.00 13.86 10.56 12.87 4.20 4.78 工 作 调 动 7.20 15.68 2.64 6.08 2.27 5.35 随 迁 家 属 14.03 7.50 14.83 10.67 19.71 15.02 投 亲 靠 友 12.54 7.67 5.28 4.76 9.90 8.82 分 配 录 用 3.91 7.73 2.46 3.81 0.75 1.27 拆 迁 搬 家 - - 13.28 15.88 13.75 15.87 退 休 退 职 0.53 2.40 - - - - 其 他 6.21 11.45 5.21 6.42 9.92 12.00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资 料 来 源 : 中 国 1990 年 人 口 普 查 资 料 中 国 2000 年 人 口 普 查 资 料 和 2005 年 全 国 1 % 人 口 抽 样 调 查 资 料 转 引 自 国 家 统 计 局 社 会 和 科 技 统 计 司 : 中 国 社 会 中 的 女 人 和 男 人 事 实 和 数 据 (2007) 1.11 就 业 中 的 性 别 歧 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以 下 简 称 宪 法 ) 明 确 地 规 定 了 妇 女 享 有 同 男 子 平 等 的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和 家 庭 生 活 各 方 面 的 权 利, 包 括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权 利, 意 味 着 国 家 有 义 务 为 公 民 提 供 劳 动 就 业 和 培 训 机 会,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安 全, 为 失 业 人 员 提 供 救 济, 等 3 新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简 称 妇 女 法 ) 规 定, 国 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逐 步 完 善 保 障 妇 女 权 益 的 各 项 制 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从 计 划 经 济 向 市 场 经 济 的 转 换, 妇 女 的 就 业 方 式 和 保 障 机 制 也 发 生 了 深 刻 的 变 化 一 方 面, 中 国 妇 女 的 就 业 保 持 了 较 高 水 平, 更 多 地 获 得 了 经 济 独 立 的 机 会 2004 年 底, 全 国 城 乡 女 性 就 业 人 数 为 3.37 亿 人, 占 全 部 从 业 人 员 的 44.8%( 劳 动 参 与 率 的 国 际 平 均 水 平 为 35%); 全 国 城 镇 单 位 女 性 就 业 人 员 为 4427 万 人, 占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总 数 的 38.1%(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2005) 另 一 方 面, 市 场 经 济 也 带 来 包 括 性 别 分 化 在 内 的 社 会 分 化, 劳 动 力 市 场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也 逐 渐 凸 显 出 来, 如, 女 性 就 业 难, 包 括 女 大 学 生, 特 别 是 40 50 岁 的 下 岗 女 工, 企 业 结 构 调 整 中 首 先 让 女 工 下 岗 ; 职 业 和 行 业 的 性 别 隔 离 逐 渐 明 显, 女 性 职 业 结 构 下 沉, 非 正 规 就 业 增 多 ; 女 性 就 业 者 的 收 入 与 男 性 收 入 的 差 异 扩 大, 社 会 保 障 的 水 平 低 于 男 性 ; 女 性 的 退 休 年 龄 早 于 男 性, 影 响 到 女 性 的 职 业 晋 升 和 培 训, 退 休 后 的 经 济 利 益 普 遍 受 损 ; 流 动 女 工 的 就 业 条 3 宪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就 是 国 家 义 务 的 规 定 : 国 家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创 造 劳 动 就 业 条 件, 加 强 劳 动 保 护,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并 在 发 展 生 产 的 基 础 上, 提 高 劳 动 报 酬 和 福 利 待 遇 国 家 对 就 业 前 的 公 民 进 行 必 要 的 劳 动 就 业 训 练 18

件 和 劳 动 保 护 状 况 堪 忧 ; 职 场 性 骚 扰 存 在, 加 大 了 职 业 女 性 就 业 压 力 与 职 业 风 险, 等 ( 薛 宁 兰,2006; 王 新 宇,2007; 蒋 永 萍,2001; 刘 伯 红,2007) 女 性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上 遭 受 歧 视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是 承 担 了 生 育 和 家 务 的 重 担 1.12 人 口 婚 姻 状 况 和 家 庭 抚 养 比 2006 年 末, 中 国 人 口 总 数 达 131448 万 人 其 中, 居 住 在 城 镇 的 人 口 57706 万 人, 占 总 人 口 的 43.9%, 居 住 在 乡 村 的 人 口 73742 万 人, 占 总 人 口 的 56.1%; 男 性 67728 万 人, 占 总 人 口 的 51.5%, 女 性 63720 万 人, 占 总 人 口 的 48.5%( 国 家 统 计 局 :2007) 2005 年 全 国 共 有 家 庭 户 39519 万 户, 家 庭 户 人 口 为 123694 万 人, 平 均 每 个 家 庭 户 的 人 口 为 3.13 人, 与 2000 年 第 五 次 人 口 普 查 相 比, 平 均 每 个 家 庭 户 的 人 口 减 少 了 0.31 人 城 镇 平 均 每 个 家 庭 户 的 人 口 为 2.97 人, 农 村 为 3.27 人 (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和 就 业 统 计 司 :2006) 随 着 社 会 的 变 革 生 活 节 奏 的 加 快 和 人 们 婚 姻 观 念 的 改 变,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的 稳 定 性 近 年 来 发 生 着 变 化, 结 婚 率 相 对 平 稳, 离 婚 率 缓 慢 上 升,2005 年 粗 离 婚 率 为 1.37 4, 比 2000 年 提 高 了 0.41 个 千 分 点 ( 见 图 1.6) 图 1.6 粗 结 婚 率 和 粗 离 婚 率 ( 单 位 : ) 8 7 6 5 4 3 2 1 0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粗 结 婚 率 6.7 6.3 6.1 6.3 6.7 6.3 粗 离 婚 率 0.96 0.98 0.9 1.05 1.28 1.37 1.6 1.4 1.2 1 0.8 0.6 0.4 0.2 0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民 政 统 计 年 鉴 随 着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实 施, 家 庭 中 子 女 的 减 少 老 龄 人 口 以 及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的 增 长 和 家 庭 户 规 模 的 缩 小, 中 国 的 家 庭 抚 养 比 也 发 生 着 变 化 2006 年, 中 国 家 庭 的 总 抚 养 比 为 38.31%, 其 中 少 儿 抚 养 比 为 27.39%, 比 1982 年 下 降 了 将 近 一 半 ; 老 年 抚 养 比 为 10.93%, 比 1978 年 上 升 了 近 3 个 百 分 点 ( 见 表 1.20) 表 1.20 人 口 基 本 情 况 4 粗 离 婚 率 : 指 当 年 离 婚 对 数 占 年 平 均 人 口 的 比 率, 一 般 用 千 分 率 表 示 19

指 标 单 位 1982 年 1990 年 2000 年 2005 年 2006 年 总 人 口 ( 年 末 ) 万 人 101654 114333 126743 130756 131448 按 性 别 分 男 性 人 口 万 人 52352 58904 65437 67375 67728 女 性 人 口 万 人 49302 55429 61306 63381 63720 按 城 乡 分 城 镇 人 口 万 人 21480 30195 45906 56212 57706 乡 村 人 口 万 人 80174 84138 80837 74544 73742 按 农 业 非 农 业 分 农 业 人 口 万 人 83320 90446 94244 89628 89162 非 农 业 人 口 万 人 18334 23887 32499 41128 42286 人 口 比 重 按 性 别 分 男 性 人 口 % 51.5 51.5 51.6 51.5 51.5 女 性 人 口 % 48.5 48.5 48.4 48.5 48.5 按 城 乡 分 城 镇 人 口 % 21.2 26.4 36.2 43.0 43.9 乡 村 人 口 % 78.9 73.6 63.8 57.0 56.1 出 生 率 22.28 21.06 14.03 12.40 12.09 死 亡 率 6.60 6.67 6.45 6.51 6.81 自 然 增 长 率 15.68 14.39 7.58 5.89 5.28 各 年 龄 段 人 口 比 重 0-14 岁 人 口 % 33.6 27.7 22.9 20.3 19.8 15-64 岁 人 口 % 61.5 66.7 70.1 72.0 72.3 65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 4.9 5.6 7.0 7.7 7.9 总 抚 养 比 % 62.60 49.93 42.66 38.88 38.31 少 儿 抚 养 比 % 54.63 41.53 32.67 28.19 27.39 老 年 抚 养 比 % 7.97 8.40 9.99 10.69 10.93 婴 儿 死 亡 率 37.61 32.89 28.38 24.28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岁 67.77 68.55 71.40 72.95 注 : 表 中 带 的 数 字 为 1981 年 资 料 来 源 : 中 国 统 计 摘 要 2007 1.13 受 教 育 水 平 和 童 工 十 五 期 间, 中 国 人 口 受 教 育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2005 年 全 国 6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中,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的 人 口 达 6764 万 人, 高 中 文 化 程 度 人 口 为 15083 万 人, 初 中 文 化 程 度 人 口 为 46735 万 人, 分 别 比 2000 年 增 长 48% 6.9% 和 8.7 %; 而 小 学 文 化 程 度 人 口 为 40706 万 人, 比 2000 年 降 低 了 9.9% 2004 年,6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平 均 受 教 育 年 限 已 超 过 8 年, 与 1995 年 比, 提 高 了 1.3 学 年 其 20

中, 男 性 为 8.5 学 年, 女 性 为 7.5 学 年, 女 性 低 于 男 性 1 学 年, 表 明 女 性 在 受 教 育 方 面 与 男 性 还 存 在 一 定 差 距 ( 见 图 1.7) 图 1.7 2005 年 6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受 教 育 程 度 构 成 (%) 45 40 35 30 25 20 男 性 女 性 合 计 15 10 5 0 未 上 过 学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大 专 及 以 上 男 性 5.64 32.37 41.59 14.06 6.34 女 性 15.14 34.21 35.07 10.81 4.78 合 计 10.37 33.28 38.35 12.44 5.56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目 前, 中 国 正 面 临 着 由 人 口 大 国 向 人 力 资 源 大 国 的 转 变, 高 等 教 育 毛 入 学 率 已 达 21%, 大 专 及 以 上 人 口 已 接 近 7000 万 人 教 育 部 十 一 五 发 展 规 划 提 出 明 确 目 标, 到 2010 年, 全 面 普 及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高 中 阶 段 毛 入 学 率 接 近 80%, 高 等 教 育 毛 入 学 率 达 到 25% 左 右 ( 国 家 统 计 局 社 会 和 科 技 统 计 司,2006) 1.13.1 义 务 教 育 中 国 普 及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到 2005 年 底, 全 国 义 务 教 育 覆 盖 面 超 过 95%, 比 2000 年 提 高 了 近 10 个 百 分 点 2005 年, 全 国 小 学 学 龄 儿 童 净 入 学 率 为 99% 左 右, 其 中 男 童 和 女 童 分 别 为 99.16% 和 99.14%, 与 2000 年 相 比, 男 女 童 入 学 率 的 差 距 进 一 步 缩 小 ; 初 中 阶 段 毛 入 学 率 由 2000 年 的 88.6% 提 高 到 2005 年 的 95.0 %, 已 提 前 实 现 中 国 儿 童 发 展 纲 要 (2001-2010) 提 出 的 目 标 1.13.2 高 中 教 育 2005 年, 我 国 高 中 阶 段 毛 入 学 率 为 52.7%, 比 2000 年 提 高 了 近 10 个 百 分 点 (2000 年 为 42.8%), 普 通 高 中 的 在 校 生 为 2409 万 人, 比 2000 年 增 加 了 1208 21

万 人, 增 加 了 一 倍 多, 但 未 达 到 中 国 儿 童 发 展 纲 要 (2001-2010) 确 定 的 80 % 的 目 标 ( 国 家 统 计 局 社 会 和 科 技 统 计 司,2006) 1.13.3 高 等 教 育 十 五 期 间,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在 校 学 生 数 增 加 幅 度 较 大 2005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为 1561.8 万 人, 是 2000 年 的 2.8 倍 其 中, 女 大 学 生 为 735.3 万 人, 占 全 部 在 校 的 比 重 由 2000 年 的 41.0% 提 高 到 2005 年 的 47.1%, 上 升 了 6.1 个 百 分 点 ( 国 家 统 计 局 社 会 和 科 技 统 计 司,2006) 1.13.4 学 前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进 一 步 发 展, 普 及 程 度 逐 年 提 高 2005 年, 全 国 学 前 教 育 毛 入 学 率 为 41.4%, 比 2001 年 提 高 了 5.5 个 百 分 点 目 前, 从 幼 儿 园 的 数 量 上 来 看, 大 中 城 市 已 基 本 满 足 适 龄 儿 童 的 入 园 需 求, 农 村 小 学 招 生 中 接 受 过 学 前 教 育 的 比 例 逐 年 提 高 ( 国 家 统 计 局 社 会 和 科 技 统 计 司,2006) 中 国 的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是 列 入 学 前 教 育 体 系 之 中 的, 并 未 纳 入 义 务 教 育 体 系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转 型,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发 展 出 现 倒 退, 公 办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萎 缩, 集 体 办 幼 儿 园 不 景 气, 企 业 办 幼 儿 园 锐 减, 民 办 幼 儿 园 良 莠 不 齐, 致 使 现 有 的 幼 儿 园 出 现 乱 收 费 高 收 费 和 服 务 质 量 令 人 堪 忧 等 问 题 1.13.5 童 工 状 况 中 国 政 府 批 准 了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973 年 准 予 就 业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 第 138 号 ) 和 1999 年 禁 止 和 立 即 行 动 消 除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公 约 ( 第 182 号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以 下 简 称 劳 动 法 )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和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等 法 律 法 规 中 明 确 规 定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劳 动 法 规 定 :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规 定 明 确 规 定, 禁 止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个 体 工 商 户 招 用 童 工,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不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介 绍 就 业,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得 允 许 未 满 16 周 岁 的 子 女 或 者 被 监 护 人 做 童 工 规 定 对 使 用 童 工 或 介 绍 童 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处 以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触 犯 刑 律 的, 追 究 责 任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但 是, 随 着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和 社 会 的 激 烈 变 迁, 童 工 现 象 已 经 成 为 中 国 社 会 中 客 观 存 在 的 不 可 忽 视 的 一 个 问 题 在 官 方 公 布 的 相 关 数 据 中, 没 有 童 工 确 切 的 数 字 不 多 的 研 究 涉 及 到 中 国 童 工 的 存 在 状 况 特 征 成 因, 及 其 治 理 的 相 关 原 则 及 对 策 研 究 发 现, 童 工 的 生 存 条 件 和 发 展 环 境 十 分 恶 劣, 其 基 本 的 生 存 权 发 展 权 被 保 护 权 得 不 到 保 障 研 究 者 通 过 对 我 国 儿 童 流 动 人 口 数 儿 童 辍 学 失 学 率 希 望 工 程 救 助 儿 童 数 等 的 综 合 分 析, 推 定 我 国 城 市 童 工 大 约 在 200-300 22

万 人 左 右 ( 陆 士 桢,2007) 在 中 国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存 在 大 量 的 对 童 工 的 需 求 之 外, 也 存 在 大 量 的 潜 在 的 童 工 供 给 而 造 成 这 种 潜 在 童 工 供 给 的 原 因 除 了 贫 穷 之 外, 主 要 是 来 自 不 合 理 的 教 育 制 度 ( 中 国 劳 工 通 讯,2006), 其 中, 家 庭 照 顾 也 与 童 工 的 发 生 率 存 在 相 关 关 系 近 年 来, 中 央 和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在 消 除 童 工 方 面 采 取 了 签 署 国 际 公 约 完 善 国 家 立 法 设 立 劳 动 监 察 等 一 系 列 措 施, 但 是 没 有 取 得 显 著 成 效, 以 至 中 国 的 童 工 问 题, 无 论 是 非 法 雇 用 还 是 潜 在 的 童 工 供 给 都 在 继 续 恶 化 中 政 府 尽 快 调 整 决 策 思 路, 采 取 多 元 手 段 消 除 童 工 现 象, 已 成 为 当 务 之 急 第 二 章 人 口 和 家 庭 趋 势 与 工 作 - 家 庭 冲 突 23

随 着 社 会 转 型 和 经 济 转 轨, 中 国 的 人 口 和 家 庭 结 构 发 生 了 变 化, 家 庭 责 任 加 重, 工 作 - 家 庭 之 间 的 冲 突 日 益 明 显 本 章 将 简 述 人 口 和 家 庭 的 变 化 趋 势, 重 点 分 析 这 种 趋 势 和 工 作 - 家 庭 冲 突 之 间 的 关 系 2.1 家 庭 和 家 庭 责 任 的 趋 势 2.1.1 法 律 和 文 化 背 景 (1) 国 家 法 律 和 政 策 中 关 于 家 庭 责 任 的 规 定 中 国 的 民 法 中 虽 然 没 有 对 家 庭 的 明 确 定 义, 但 有 对 家 庭 关 系 权 利 义 务 ( 包 括 家 庭 责 任 ) 的 规 定,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男 女 共 同 承 担 家 庭 责 任 目 前, 中 国 已 基 本 形 成 以 宪 法 为 基 础 的 一 系 列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男 女 双 方 在 家 庭 中 地 位 平 等, 都 有 承 担 家 庭 责 任 的 义 务 宪 法 (2004) 第 四 十 九 条 明 确 规 定, 父 母 有 抚 养 教 育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义 务, 成 年 子 女 有 赡 养 扶 助 父 母 的 义 务 家 庭 中 男 女 都 有 平 等 就 业 的 权 利, 不 能 因 家 庭 责 任 把 妇 女 排 斥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之 外 以 宪 法 为 基 础 的 一 系 列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就 业 权 利 5 同 时, 中 国 政 府 还 制 定 专 门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保 障 妇 女 在 经 期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特 殊 需 求, 并 明 确 规 定 保 证 女 职 工 在 生 理 的 特 殊 期 不 被 解 雇 或 降 低 工 资, 尤 其 是 因 生 育 责 任 而 被 排 斥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之 外 6 承 认 家 庭 成 员 承 担 家 务 劳 动 的 贡 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2001) ( 以 下 简 称 婚 姻 法 ) 和 妇 女 法 (2005) 明 确 规 定 了 家 庭 关 系, 以 及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原 则 上 承 认 家 庭 成 员 参 与 经 济 劳 动 的 合 理 性 和 对 家 务 劳 动 的 贡 献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照 料 老 人, 协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付 出 较 多 义 务 的, 离 婚 时 可 以 向 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另 一 方 应 当 予 以 补 偿 可 以 说, 中 国 在 对 承 担 家 庭 责 任 者 的 法 律 规 范 方 面 坚 持 了 男 女 平 等 和 承 认 家 庭 照 顾 者 贡 献 的 原 则, 但 缺 乏 有 针 对 性 的 家 庭 支 持 政 策 和 措 施 (2) 与 家 庭 角 色 有 关 的 规 范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中 国 社 会 发 生 了 巨 大 变 化, 家 庭 也 出 现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变 化, 5 劳 动 法 (1995) 第 十 三 条 明 确 规 定,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就 业 权 利 在 录 用 职 工 时, 除 国 家 规 定 的 不 适 合 妇 女 的 工 种 或 者 岗 位 外, 不 得 以 性 别 为 由 拒 绝 录 用 妇 女 或 者 提 高 对 妇 女 的 录 用 标 准 6 妇 女 法 第 四 章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因 结 婚 怀 孕 产 假 哺 乳 等 情 形, 降 低 女 职 工 的 工 资, 辞 退 女 职 工,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 聘 用 ) 合 同 或 者 服 务 协 议 24

即 由 农 业 社 会 的 血 亲 主 体 父 子 轴 心 男 性 专 权 的 传 统 家 庭, 向 工 业 社 会 的 婚 姻 主 体 夫 妻 轴 心 两 性 平 等 的 现 代 家 庭 转 化 ( 丁 文,2001) 同 时, 中 国 始 终 存 在 城 乡 二 元 机 制 这 些 因 素 使 家 庭 成 员 的 社 会 和 家 庭 角 色 分 工, 在 性 别 城 乡 代 际 阶 层 等 方 面 呈 现 复 杂 的 多 元 表 现 第 一, 中 国 家 庭 的 社 会 性 别 角 色 分 工 正 在 由 传 统 型 向 平 等 型 转 变 传 统 的 社 会 性 别 角 色 分 工 是 男 主 外 女 主 内, 即 男 性 在 家 庭 中 扮 演 赚 钱 养 家 者 的 角 色, 而 女 性 扮 演 照 顾 者 的 角 色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传 统 的 家 庭 性 别 角 色 分 工 正 逐 渐 转 向 平 等 的 性 别 角 色 规 范 第 二, 家 庭 中 的 男 女 成 员 共 同 参 加 社 会 生 产 活 动, 改 变 了 传 统 的 社 会 性 别 分 工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政 府 以 男 女 平 等 作 为 妇 女 就 业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促 进 城 镇 妇 女 平 等 地 参 加 社 会 生 产 活 动, 使 城 镇 妇 女 就 业 高 于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从 一 定 意 义 上 讲, 政 府 通 过 政 策 干 预, 改 变 了 社 会 性 别 分 工, 也 改 变 了 女 性 的 社 会 身 份 和 人 们 对 女 性 的 角 色 期 待, 重 构 了 中 国 特 别 是 城 市 的 社 会 性 别 关 系 ( 蒋 永 萍, 2001) 第 三, 家 庭 中 的 男 女 共 同 分 担 家 务 劳 动, 但 以 女 性 为 主 的 格 局 未 根 本 改 变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在 女 性 走 向 社 会 生 产 活 动 的 同 时, 男 性 也 开 始 分 担 家 务 劳 动, 特 别 是 城 市 但 是, 男 女 两 性 的 生 理 差 异 和 传 统 的 社 会 性 别 观 念 还 是 将 妇 女 更 多 定 位 在 家 庭 角 色 中 : 对 母 亲 的 角 色 期 待, 使 女 性 付 出 更 多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生 育 健 康 的 后 代 ; 对 妻 子 照 料 者 的 角 色 期 待, 使 她 要 更 多 照 料 好 家 庭 中 的 孩 子 老 人 和 丈 夫 ; 对 女 性 家 庭 主 妇 的 角 色 期 待, 使 她 在 实 现 社 会 角 色 的 同 时, 还 要 为 全 体 家 庭 成 员 提 供 体 面 生 活 的 条 件 与 环 境, 致 使 妇 女 实 际 背 负 着 工 作 和 家 庭 的 双 重 负 担 参 与 社 会 发 展 第 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对 现 实 中 国 的 社 会 性 别 角 色 分 工 提 出 新 的 挑 战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中 国 城 镇 职 业 妇 女 背 负 的 双 重 角 色 负 担, 大 多 被 政 府 通 过 单 位 实 施 的 公 共 福 利 政 策 和 公 共 服 务 消 解 了, 同 时 也 能 获 得 大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的 支 持 经 济 体 制 转 轨 后, 这 些 公 共 服 务 被 转 入 市 场 和 家 庭 当 市 场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家 庭 照 顾 的 需 要 时, 家 庭 照 顾 的 责 任 又 重 重 地 落 在 了 家 庭 中 的 女 性 身 上 ; 当 女 性 背 负 双 重 负 担 参 与 劳 动 力 市 场 竞 争 的 时 候, 就 凸 现 了 劳 动 力 市 场 对 女 性 的 歧 视 ; 当 公 共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劳 动 者 日 益 提 高 的 家 庭 照 顾 服 务 和 劳 动 力 市 场 排 斥 女 性 时, 传 统 男 外 女 内 的 角 色 分 工 又 卷 土 重 来, 并 成 为 大 多 数 家 庭 成 员 的 理 性 选 择 7 中 国 现 阶 段 的 社 会 性 别 分 工 面 临 市 场 经 济 新 的 严 峻 挑 战 2.1.2 人 口 和 家 庭 的 趋 势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中 国 的 人 口 和 家 庭 发 展 出 现 了 老 龄 化 流 动 人 口 大 增 初 婚 初 育 年 龄 推 迟 总 和 生 育 率 下 降 家 庭 户 规 模 逐 渐 缩 小 等 特 征 7 改 革 开 放 后 几 次 关 于 妇 女 回 家 和 妇 女 阶 段 就 业 的 讨 论, 就 是 这 种 状 况 的 真 实 写 照 25

(1) 人 口 老 龄 化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发 布 的 中 国 老 龄 事 业 的 发 展 白 皮 书 显 示,2005 年 底, 中 国 60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近 1.44 亿, 占 总 人 口 的 11%,65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首 次 超 过 1 亿 人, 占 总 人 口 的 7.7% 其 中,80 岁 以 上 的 高 龄 老 年 人 口 为 1300 多 万 当 前, 中 国 老 年 人 口 正 以 年 均 约 3% 的 速 度 增 长 按 照 国 际 通 行 标 准, 中 国 人 口 年 龄 结 构 已 开 始 进 入 老 龄 化 阶 段 8 (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2006)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医 疗 卫 生 条 件 的 改 善, 提 高 了 人 口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2005 年 全 国 1% 人 口 抽 样 调 查 显 示, 中 国 人 口 的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为 72.95 岁, 其 中 女 性 为 75.25 岁, 比 男 性 高 4.42 岁 与 1990 年 第 四 次 人 口 普 查 数 据 相 比, 提 高 了 4.45 岁, 女 性 提 高 幅 度 高 于 男 性 ( 国 家 统 计 局 社 会 和 科 技 统 计 司,2007) 但 是,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的 提 高, 并 不 简 单 等 同 于 老 年 人 健 康 寿 命 的 增 长 和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的 提 高 人 口 老 龄 化 和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的 提 高, 导 致 老 年 抚 养 比 逐 年 上 升, 由 1982 年 的 7.97% 上 升 到 2006 年 的 10.93%, 上 升 了 近 3 个 百 分 点 (( 国 家 统 计 局,2007)), 即 家 庭 中 需 要 照 顾 的 老 人 多 了, 需 要 照 顾 的 时 间 长 了, 需 要 照 顾 的 难 度 大 了 (2) 家 庭 规 模 小 型 化 家 庭 模 式 多 样 化 家 庭 规 模 小 型 化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来, 中 国 平 均 家 庭 成 员 数 量 逐 渐 减 少, 从 1982 年 的 4.41 人 下 降 到 2005 年 的 3.13 人, 平 均 每 个 家 庭 户 的 人 口 减 少 了 1.28 人 ( 如 图 2.1) 图 2.1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家 庭 户 规 模 ( 单 位 : 人 / 户 ) 5 4.5 4 3.5 3 1953 1964 1982 1990 2000 2005 家 庭 户 规 模 4.33 4.43 4.41 3.96 3.44 3.13 资 料 来 源 : 2006 年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家 庭 规 模 的 缩 小, 一 方 面 减 轻 了 家 庭 养 育 子 女 或 赡 养 老 人 的 负 担, 另 一 方 面 也 减 少 了 传 统 大 家 庭 在 照 顾 上 的 支 持 8 按 照 国 际 通 行 定 义,60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超 过 10% 或 65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超 过 7%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被 称 为 老 龄 化 社 会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26

家 庭 模 式 多 元 化 家 庭 模 式 呈 现 多 元 化 趋 向, 以 核 心 家 庭 为 主 体, 直 系 家 庭 复 合 家 庭 单 身 家 庭 等 并 存 其 中, 丁 克 家 庭 ( 由 无 子 女 的 夫 妇 构 成 ) 单 亲 家 庭 ( 由 父 或 母 一 方 和 未 婚 子 女 构 成 ) 空 巢 家 庭 ( 由 不 与 子 女 同 居 的 老 年 成 员 构 成 ) 和 单 身 家 庭 ( 未 婚 或 离 异 寡 居 成 年 人 ) 等 家 庭 户 在 增 长 家 庭 模 式 多 元 化 还 表 现 在 同 居 不 愿 结 婚 以 及 不 要 孩 子 的 家 庭 增 多 表 2.1 三 次 人 口 普 查 中 不 同 类 型 家 庭 的 构 成 ( 单 位 :%) 核 心 家 庭 直 系 家 庭 复 合 家 庭 三 单 代 父 母 二 四 隔 二 身 合 普 查 及 其 一 对 父 母 一 方 扩 代 三 代 代 代 代 小 家 计 年 份 小 计 小 计 以 他 夫 妇 子 女 和 子 大 直 直 系 直 直 复 计 庭 上 女 系 系 系 合 复 合 1982 4.78 52.89 14.31 71.98 16.63 0.52 0.66 17.81 0.11 0.88 0.99 7.97 1.02 100 1990 5.49 57.81 9.50 73.80 16.65 0.59 0.66 17.90 0.09 1.06 1.15 6.32 0.81 100 2000 12.93 47.25 6.35 1.62 68.15 2.37 16.63 0.64 2.09 21.73 0.13 0.44 0.57 8.57 0.98 100 资 料 来 源 :1982 年 数 据 来 自 1982 年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资 料 汇 总 数 据,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1985 年 版, 第 476-477 页 1990 年 数 据 来 自 曾 毅 李 伟 中 国 家 庭 结 构 的 现 状 区 域 差 异 及 变 动 趋 势, 中 国 人 口 科 学 1992 年 第 1 期 2000 年 数 据 来 自 王 跃 生 当 代 中 国 家 庭 结 构 变 动 分 析,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2006 年 第 1 期 由 于 本 表 数 据 由 普 查 数 据 和 普 查 抽 样 数 据 两 种 组 成, 对 家 庭 结 构 的 分 类 不 同, 计 算 方 法 不 同,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一 定 误 差, 但 具 有 一 定 的 可 比 性 从 表 2.1 看, 核 心 家 庭 一 直 是 家 庭 结 构 中 占 比 重 较 大 的 类 型,1982 年 占 71.98 %,1990 年 占 73.8%,2000 年 占 68.15% 20 世 纪 90 年 代 以 后, 一 对 夫 妇 的 核 心 家 庭 所 占 比 重 有 所 增 加, 从 1990 年 的 5.49% 上 升 到 2000 年 的 12.93%, 上 升 了 7.44 个 百 分 点 隔 代 直 系 家 庭 在 家 庭 总 量 中 所 占 比 例 不 大, 但 其 增 长 率 最 高, 从 1990 年 的 0.66% 增 长 到 了 2000 年 的 2.09%, 增 长 了 3 倍 ( 曾 毅 李 伟,1992; 王 跃 生, 2006) 隔 代 直 系 家 庭 中 所 占 比 重 较 高 的 地 区 主 要 是 大 量 农 民 工 外 出 务 工 的 地 区, 留 守 儿 童 和 留 守 老 人 是 隔 代 直 系 家 庭 的 重 要 成 员 (3) 城 乡 流 动 的 趋 势 及 对 家 庭 的 影 响 9 城 乡 流 动 的 趋 势 改 革 开 放 前, 中 国 从 乡 村 到 城 市 的 人 口 流 动 主 要 以 招 工 招 兵 招 生 等 计 划 方 式 实 现, 流 动 机 会 十 分 有 限 改 革 开 放 后, 大 规 模 的 人 口 流 动 开 始 出 现, 流 动 9 本 部 分 的 城 乡 流 动 主 要 指 从 乡 村 到 城 市 的 人 口 流 动 27

的 范 围 也 越 来 越 广 初 期 以 乡 镇 企 业 吸 纳 农 村 劳 动 力 的 离 土 不 离 乡 的 转 移 就 业 模 式 为 主 ;90 年 代 后 出 现 了 大 规 模 的 跨 地 区 流 动, 外 出 务 工 人 数 持 续 增 长 国 家 统 计 局 历 年 抽 样 调 查 结 果 显 示,1980 年 全 国 农 村 外 出 劳 动 力 为 2000 万 人,1990 年 突 破 5000 万 人, 到 2006 年 已 达 1.3 亿 人, 占 农 村 劳 动 力 总 量 的 26%( 盛 来 运, 2007), 其 中 举 家 外 出 务 工 的 劳 动 力 占 全 部 务 工 者 的 20%( 国 家 统 计 局 农 村 社 会 经 济 调 查 司,2007) 从 性 别 来 看, 男 性 仍 占 多 数 2004 年 国 家 统 计 局 农 调 总 队 调 查 显 示, 男 女 比 例 为 2:1( 盛 来 运,2007) 城 乡 流 动 对 家 庭 的 影 响 城 乡 流 动 对 家 庭 既 有 积 极 影 响, 又 有 消 极 影 响 积 极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在 : 提 高 家 庭 经 济 收 入, 改 善 物 质 生 活 水 平 ; 家 庭 成 员 增 长 见 识, 可 能 提 高 其 机 会 成 本 ; 同 时, 流 动 对 家 庭 成 员 改 变 传 统 观 念 也 会 产 生 一 定 作 用 但 是, 流 动 对 家 庭 照 顾 和 发 展 也 会 产 生 消 极 影 响 对 儿 童 的 影 响 劳 动 者 外 出 务 工 后, 其 子 女 要 么 留 在 原 地, 跟 祖 辈 或 其 他 亲 属 一 起 生 活, 成 为 留 守 儿 童 ; 要 么 跟 随 父 母 到 工 作 地 一 起 生 活, 成 为 流 动 儿 童 对 于 留 守 儿 童 来 说, 因 为 其 父 母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不 能 经 常 教 化 和 引 导 孩 子,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对 他 们 的 成 长 不 利 一 方 面 因 缺 乏 亲 情 关 怀 而 导 致 心 理 健 康 堪 忧, 或 相 对 孤 僻, 或 过 于 调 皮 ; 另 一 方 面 是 因 祖 辈 或 亲 戚 监 护 照 料 和 教 育 缺 陷 而 对 其 成 长 不 利, 如 过 于 溺 爱 等 对 于 流 动 儿 童 来 说, 教 育 也 是 一 个 问 题 虽 然 法 律 和 政 策 规 定 了 流 动 儿 童 的 受 教 育 权, 但 由 于 户 籍 制 度 的 限 制 和 经 济 条 件 的 制 约, 流 动 儿 童 很 难 享 受 到 和 本 地 城 市 儿 童 同 等 质 量 的 义 务 教 育, 要 么 没 有 入 学 资 格, 要 么 需 缴 纳 不 菲 的 赞 助 费, 这 对 于 流 动 劳 动 者 来 说 是 一 个 沉 重 的 负 担 即 使 有 私 立 的 打 工 子 弟 学 校, 但 其 教 学 设 施 教 育 质 量 甚 至 学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仍 缺 乏 充 分 保 障 ( 李 成 贵,2007) 对 留 守 老 人 的 影 响 流 动 者 外 出 打 工 后, 老 人 一 般 留 在 原 地 流 动 对 农 村 留 守 老 人 的 主 要 影 响 有 三 : 一 是 老 人 不 得 已 从 事 大 量 劳 动, 包 括 农 业 生 产 日 常 家 务 和 照 顾 孙 辈 ; 二 是 随 着 家 庭 结 构 的 变 化 现 代 教 育 的 普 及 和 子 女 一 辈 经 济 收 入 的 提 高, 老 年 人 的 家 长 地 位 正 在 消 失 ; 三 是 空 巢 老 人 增 多, 精 神 慰 藉 突 出 子 女 外 出 务 工, 家 庭 结 构 趋 于 小 型 化, 空 巢 或 独 居 老 人 增 多 同 时, 老 年 人 日 常 交 流 的 对 象 减 少, 加 之 一 些 老 人 身 体 不 便, 只 能 呆 在 家 中 独 守 寂 寞 ( 余 显 亚,2005) 对 夫 妻 关 系 和 家 庭 稳 定 性 的 影 响 家 庭 中 的 丈 夫 外 出 打 工 后, 妻 子 留 守 在 家 或 随 同 外 出, 流 动 对 两 种 状 态 家 庭 的 影 响 尚 有 不 同 丈 夫 外 出 后, 留 守 妇 女 独 自 承 担 了 本 该 与 丈 夫 共 同 承 担 的 家 庭 责 任 和 义 务, 包 括 家 务 劳 动 子 女 教 育 赡 养 老 人 社 会 交 往 和 从 事 农 业 劳 动 等 同 时, 由 于 28

夫 妻 长 期 两 地 分 居, 夫 妻 感 情 受 到 影 响 ( 余 显 亚,2005), 家 庭 的 不 稳 定 性 增 加 随 丈 夫 流 动 到 城 市 的 女 性, 她 们 既 要 应 付 劳 动 强 度 大 劳 动 时 间 长 就 业 保 障 低 的 有 酬 工 作, 增 加 家 庭 的 经 济 收 入 ; 同 时 还 要 承 担 主 要 的 家 务 劳 动, 照 料 孩 子, 还 要 给 留 守 在 家 的 老 人 提 供 经 济 支 持, 一 旦 家 里 有 人 生 病, 负 担 则 更 重 (4) 初 婚 初 育 年 龄 推 迟, 总 和 生 育 率 下 降, 自 愿 不 育 者 出 现 随 着 社 会 的 变 革, 经 济 的 发 展, 人 口 的 流 动, 人 们 婚 姻 观 念 的 改 变, 初 婚 初 10 育 的 平 均 年 龄 普 遍 推 迟, 早 婚 率 大 幅 度 下 降 2005 年 全 国 1% 人 口 抽 样 调 查 显 示, 在 15-19 岁 年 龄 段 的 人 口 中, 早 婚 率 为 0.8%, 比 1990 年 下 降 了 75% 其 中, 女 性 下 降 了 71.3%; 男 性 下 降 了 83.4%( 见 图 2.2) 图 2.2 1990 年 2000 年 和 2005 年 15-19 岁 人 口 早 婚 率 ( 单 位 :%) 5 4.63 4 3 2 1 0 1.78 1.22 1.33 0.27 0.29 1990 年 2000 年 2005 年 女 男 资 料 来 源 : 1990 年 人 口 普 查 资 料 2000 年 人 口 普 查 资 料 和 2005 年 全 国 1% 人 口 抽 样 调 查, 转 引 自 中 国 社 会 中 的 女 人 和 男 人 事 实 和 数 据 (2007) 20 世 纪 90 年 代 以 来, 中 国 女 性 平 均 初 婚 年 龄 稳 步 上 升 1991-1999 年 间, 全 国 女 性 平 均 初 婚 年 龄 由 22.23 岁 增 长 到 了 23.62 岁, 增 长 了 1.4 岁 ( 国 家 统 计 局, 2001) 随 之, 女 性 的 平 均 初 育 年 龄 也 出 现 推 迟 现 象 由 1991 年 的 23.2 岁 推 迟 到 1999 年 的 24.1 岁, 推 迟 了 近 1 岁 ( 见 图 2.3)( 郭 维 明,2003) 图 2.3 女 性 平 均 初 婚 初 育 年 龄 ( 单 位 : 岁 ) 10 早 婚 率 : 指 15-19 岁 人 口 中 有 配 偶 的 人 口 占 同 龄 人 口 的 比 重 29

24.5 24 23.5 23 22.5 22 1 2 3 4 5 6 7 8 9 初 婚 年 龄 22.23 22.53 22.67 22.73 22.93 23.2 23.39 23.57 23.62 初 育 年 龄 23.2 23.5 23.7 23.5 23.7 23.8 24.1 24 24.1 初 婚 年 龄 初 育 年 龄 资 料 来 源 : 2001 年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和 2001 年 全 国 计 划 生 育 / 生 殖 健 康 调 查 数 据 汇 总 11 随 着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实 施, 中 国 妇 女 的 总 和 生 育 率 逐 渐 下 降 人 口 普 查 资 料 显 示, 全 国 总 和 生 育 率 从 1990 年 的 2.17 个 降 至 1995 年 的 1.86 个, 乃 至 2005 年 的 1.74 个, 呈 低 生 育 趋 势 ( 见 图 2.4) 其 中 城 镇 总 和 生 育 率 由 1970 年 的 3.3 个 孩 子 降 至 2005 年 的 1.3 个 孩 子, 农 村 由 6.4 个 孩 子 降 至 2 个 孩 子 ( 国 家 统 计 局 社 会 和 科 技 统 计 司,2007) 图 2.4 1990 年 来 总 和 生 育 率 的 变 化 ( 单 位 : 个 ) 2.5 总 和 生 育 率 2.25 2.17 2 1.75 1.86 1.77 1.74 1.5 1990 1995 2000 2005 资 料 来 源 :1990 年 的 数 据 是 根 据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数 据 进 行 了 调 整, 1995-2000 年 的 数 据 来 自 国 家 人 口 发 展 战 略 的 研 究 成 果,2005 年 的 数 据 来 自 2006 年 全 国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调 查, 转 引 自 国 家 人 口 11 总 和 生 育 率 : 表 示 平 均 每 一 育 龄 妇 女 (15-49 岁 ) 一 生 可 能 生 育 的 孩 子 的 个 数, 是 根 据 调 查 的 育 龄 妇 女 实 际 生 育 孩 子 的 个 数 加 工 计 算 的 一 般 根 据 研 究 任 务 的 不 同, 可 以 采 取 不 同 的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生 育 率, 如 一 般 生 育 率, 年 龄 别 生 育 率, 标 准 化 生 育 率 等 30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发 展 规 划 司 中 国 人 口 与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编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常 用 数 据 手 册 (2006) 在 城 镇, 已 婚 家 庭 出 现 自 愿 不 育 的 现 象 虽 然 没 有 全 国 的 统 计 数 据, 但 零 点 调 查 公 司 2002 年 2 月 的 调 查 显 示, 中 国 大 中 城 市 已 出 现 60 万 个 自 愿 不 育 的 丁 克 家 庭, 而 且 近 七 成 被 访 者 认 为 将 会 更 多 ( 徐 斌,2005) 同 年, 上 海 市 妇 联 的 一 项 全 市 家 庭 状 况 调 查 显 示, 已 婚 但 没 有 孩 子 的 丁 克 家 庭 已 占 到 上 海 家 庭 总 数 的 12.4%( 肖 爱 树,2004) 影 响 晚 婚 晚 育 或 选 择 不 生 育 的 原 因 很 多, 迫 于 工 作 的 压 力 是 其 中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育 龄 妇 女 常 常 处 于 生 育 与 工 作 的 冲 突 中 对 已 婚 未 育 妇 女 的 调 查 显 示, 当 生 育 和 工 作 只 能 选 择 一 个 时,57.2% 的 人 宁 肯 暂 时 放 弃 生 育 ( 陈 道 霖 姚 建,2007) 初 婚 初 育 年 龄 提 高, 总 和 生 育 率 下 降, 甚 至 自 愿 不 育 者 出 现, 导 致 家 庭 中 少 儿 抚 养 比 下 降, 由 1982 年 的 54.63% 下 降 到 2006 年 的 27.39%, 下 降 了 近 一 半 ( 国 家 统 计 局,2007) 2.1.3 与 儿 童 和 老 年 人 照 顾 有 关 的 传 统 和 近 年 来 的 趋 势 (1) 儿 童 照 顾 传 统 的 儿 童 照 顾 与 喂 养 模 式 1949 年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男 女 平 等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主 流 意 识 形 态 和 法 律 规 范 中 国 政 府 在 大 规 模 地 动 员 和 组 织 妇 女 走 出 家 庭, 走 向 工 农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参 加 有 酬 劳 动 的 同 时, 在 城 市 通 过 单 位 ( 或 企 业 ) 在 农 村 通 过 人 民 公 社 ( 或 生 产 队 ), 大 力 发 展 托 幼 事 业 公 共 服 务 和 福 利 事 业, 以 减 轻 劳 动 者 的 家 庭 负 担, 实 现 家 务 劳 动 社 会 化 12 在 城 市,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特 别 是 党 政 机 关 军 队 和 大 型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大 力 兴 办 各 种 福 利 和 社 会 服 务 这 些 公 共 服 务 保 持 了 较 高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低 廉 的 福 利 性 收 费 尽 管 当 时 人 们 的 子 女 较 多, 家 庭 抚 养 比 较 高, 物 资 供 应 相 对 匮 乏, 但 这 些 政 策 和 服 务, 大 大 缓 解 了 工 作 与 家 庭 照 顾 之 间 的 矛 盾 如 建 国 之 初 的 幼 儿 园 明 确 有 教 育 幼 儿 和 便 利 妇 女 参 加 社 会 建 设 的 双 重 任 务 1952 年 3 月 18 日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颁 发 试 行 的 幼 儿 园 暂 行 规 程 ( 草 案 ) 明 文 规 定 : 幼 儿 园 的 任 务 是 : 根 据 新 民 主 主 义 教 育 方 针 教 育 幼 儿, 使 他 们 的 身 心 在 入 小 学 前 获 得 健 全 的 发 育 ; 同 时 减 轻 母 亲 对 幼 儿 的 负 担, 以 便 母 亲 有 时 间 参 加 政 治 生 活 生 产 劳 动 文 化 教 育 活 动 等 ( 史 慧 中,1999) 12 家 务 劳 动 社 会 化 是 列 宁 主 义 论 妇 女 解 放 运 动 的 核 心 概 念 该 理 论 最 早 起 源 于 法 国 哲 学 家 圣 西 门 的 空 想 社 会 主 义, 意 即 通 过 社 会 有 组 织 的 家 务 劳 动, 把 妇 女 从 每 家 每 户 的 琐 碎 的 家 务 劳 动 中 解 放 出 来 31

在 这 种 体 制 和 政 策 指 引 下, 政 府 和 单 位 为 儿 童 照 顾 提 供 了 便 利 的 条 件 和 相 应 的 设 施 政 策 规 定 妇 女 产 后 有 56 天 产 假, 而 哺 乳 室 和 托 儿 所 可 以 接 纳 56 天 以 上 的 小 孩 入 托, 解 决 了 妇 女 产 假 结 束 后 工 作 与 婴 儿 照 顾 之 间 的 矛 盾 同 时 政 策 规 定 了 母 亲 哺 乳 时 间, 单 位 还 设 有 哺 乳 室 ;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有 日 托 及 全 托 等 多 种 形 式, 其 服 务 时 间 往 往 超 过 妇 女 的 工 作 时 间, 并 取 消 寒 暑 假 制 度 托 儿 的 费 用 低 廉, 幼 儿 生 病 由 看 护 人 员 护 理, 母 亲 不 必 请 假 而 影 响 工 作 ( 金 一 虹,2005)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有 交 通 车, 孕 产 妇 均 可 免 费 乘 坐 ; 公 共 汽 车 上 有 孕 产 妇 专 座, 母 亲 可 以 抱 着 孩 子 上 下 班 13 特 别 是 在 大 跃 进 时 期, 有 的 单 位 托 儿 所 开 展 对 孩 子 实 行 四 包 活 动 ( 包 理 发 包 洗 澡 包 洗 衣 服 包 做 衣 服 ), 对 妈 妈 实 行 六 包 ( 包 开 会 包 学 习 包 生 小 孩 住 院 包 有 病 疗 养 包 吃 饭 包 夜 班 睡 眠 ), 保 证 妈 妈 无 牵 无 挂 轻 装 上 阵 ( 天 津 国 棉 三 厂,1960) 这 也 是 计 划 经 济 时 期 缓 解 工 作 与 家 庭 之 间 的 矛 盾 的 一 种 举 措 对 于 没 有 托 幼 机 构 依 靠 的 家 庭, 儿 童 照 顾 可 以 有 以 下 选 择 : 一 是 由 妻 子 和 家 庭 中 的 女 性 成 员, 主 要 是 婆 婆 和 母 亲 照 顾, 往 往 是 第 一 选 择, 这 种 帮 助 是 无 条 件 的 二 是 由 妻 子 和 保 姆 照 顾 但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只 有 个 别 经 济 优 裕 的 人 会 请 保 姆 或 其 他 亲 戚 帮 助 照 顾 子 女 此 外, 在 没 有 亲 属 帮 助 托 幼 机 构 下 班 或 放 假 后, 有 些 女 职 工 把 孩 子 带 到 办 公 室 ; 有 时 也 会 请 邻 居 来 帮 忙, 但 这 种 照 顾 通 常 不 是 以 货 币 形 式 付 酬 的 ( 金 一 虹,2005)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母 乳 喂 养 是 主 要 方 式 中 国 本 身 就 有 母 乳 喂 养 的 传 统, 自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还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法 规 和 条 例, 都 为 母 乳 喂 养 创 造 了 便 利 的 条 件 而 且,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前, 由 于 人 们 生 活 水 平 普 遍 偏 低, 母 乳 代 用 品 缺 乏, 除 母 乳 外 的 其 他 选 择 非 常 有 限 在 农 村, 特 别 是 大 跃 进 时 期, 人 民 公 社 兴 办 的 公 共 食 堂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敬 老 院 最 具 家 务 劳 动 社 会 化 的 代 表 性 但 是, 紧 接 着 发 生 的 三 年 自 然 灾 害, 改 变 了 家 务 劳 动 社 会 化 的 状 况, 除 个 别 的 托 儿 所 敬 老 院 保 留 下 来 外, 育 儿 养 老 和 日 常 家 务 又 回 归 到 每 个 农 户 家 庭 农 村 的 儿 童 照 顾 模 式 主 要 是 家 庭 照 顾 由 于 大 家 庭 普 遍 存 在, 不 同 家 庭 成 员 在 儿 童 照 顾 中 发 挥 的 作 用 不 同 ( 朱 爱 岚,2004) 首 先, 家 庭 中 的 女 性 是 儿 童 照 顾 的 主 要 承 担 者 除 母 亲 外, 还 包 括 奶 奶 姥 姥 及 其 他 二 代 三 代 祖 辈, 其 中, 奶 奶 是 首 选 照 顾 者 14 其 次, 大 孩 带 小 孩 由 于 早 婚 早 育, 祖 辈 年 纪 尚 轻, 还 要 为 挣 工 分 而 劳 动 ; 或 因 多 育, 有 的 奶 奶 无 法 脱 身, 出 现 家 中 年 长 的 孩 子 ( 尤 其 是 女 孩 ) 照 看 比 自 己 年 纪 小 的 弟 妹 的 现 象 第 三, 男 性 偶 尔 参 与 照 顾 除 了 家 庭 照 顾 之 外, 季 节 性 的 农 忙 托 儿 所 也 很 常 见, 实 际 上 就 是 找 一 些 年 纪 大 的 妇 13 14 根 据 访 谈 资 料 由 于 从 夫 居 的 婚 姻 模 式 和 传 宗 接 代 的 观 念 影 响, 主 要 以 儿 童 父 系 的 长 辈 为 主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