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就 保 險 業 內 的 界 別 而 言, 世 界 各 地 面 對 的 現 象 是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 例 如 醫 療 僱 員 補 償 汽 車 火 險 及 財 產 海 事 及 貨 物 保 險 等 方 面 ) 均 較 人 壽 保 險 業 務 更 難 吸 引 年 輕 人 才 入 行, 這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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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870/14-15(03)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升 保 險 業 及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人 才 培 訓 的 先 導 計 劃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簡 介 為 提 升 保 險 業 及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人 才 培 訓 而 建 議 推 行 的 先 導 計 劃 理 據 2. 二 零 一 四 年, 金 融 服 務 業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約 16.5%, 僱 員 人 數 達 238 000 人, 佔 全 港 總 勞 動 人 口 的 6.3% 根 據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最 新 編 製 的 2022 年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的 推 算,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期 間, 金 融 服 務 業 是 人 力 需 求 增 長 最 快 的 經 濟 行 業, 預 計 平 均 每 年 增 長 2.2%, 增 幅 遠 較 本 地 整 體 人 力 需 求 的 0.9% 年 均 增 長 率 為 高 人 手 和 人 才 不 足, 會 窒 礙 金 融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3.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指 派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研 究 金 融 服 務 業 各 範 疇 專 業 人 員 及 專 門 技 術 人 才 的 培 訓 事 宜 在 徵 詢 業 界 對 人 才 培 訓 事 宜 的 意 見 後, 我 們 察 悉, 業 界 普 遍 認 為 保 險 業 及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的 人 手 短 缺 情 況 最 為 嚴 重, 並 建 議 政 府 協 助 推 廣 行 業 和 提 升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尤 其 是 培 訓 更 多 中 台 和 後 勤 部 門 人 才 保 險 業 4. 保 險 業 關 注 到, 業 界 正 面 對 多 方 面 的 人 才 培 訓 和 發 展 問 題 整 體 而 言, 公 眾 對 保 險 業 缺 乏 認 識, 也 對 業 內 不 同 職 能 提 供 種 類 繁 多 的 就 業 機 會 及 發 展 前 景 所 知 不 多, 令 保 險 業 在 與 金 融 服 務 業 其 他 界 別 競 爭 人 才 時 處 於 劣 勢

5. 就 保 險 業 內 的 界 別 而 言, 世 界 各 地 面 對 的 現 象 是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 例 如 醫 療 僱 員 補 償 汽 車 火 險 及 財 產 海 事 及 貨 物 保 險 等 方 面 ) 均 較 人 壽 保 險 業 務 更 難 吸 引 年 輕 人 才 入 行, 這 是 由 於 前 者 的 業 務 範 圍 相 對 較 廣, 技 術 層 面 要 求 也 較 為 高, 需 要 更 長 時 間 才 能 掌 握 各 種 工 作 技 能 和 知 識 6. 職 能 方 面, 業 內 從 事 專 業 經 紀 ( 例 如 就 基 建 項 目 的 保 險 保 障 事 宜 向 公 司 客 戶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及 人 壽 保 險 方 面 的 承 保 1 理 賠 2 合 規 及 保 單 營 運 服 務 3 等 技 術 範 疇 的 人 員, 均 出 現 嚴 重 短 缺 的 情 況 這 些 都 是 專 業 又 專 門 的 工 作, 從 業 員 必 須 經 過 長 時 間 沉 淫 歷 練, 才 能 稱 職 勝 任, 當 中 不 少 技 能 更 必 須 從 實 際 工 作 中 學 習 7. 至 於 提 升 保 險 從 業 員 專 業 水 平 方 面, 業 界 普 遍 歡 迎 政 府 增 撥 資 源, 以 提 供 更 優 質 的 保 險 業 培 訓 課 程 和 教 材 現 時, 涉 及 較 高 技 術 層 面 並 有 海 外 專 家 參 與 的 高 端 培 訓 課 程, 寥 寥 可 數 這 些 課 程 學 費 昂 貴, 學 員 往 往 都 是 獲 公 司 贊 助 的 人 士 再 者, 為 符 合 未 來 數 年 陸 續 實 施 的 新 規 管 要 求 ( 例 如 與 獨 立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 保 監 局 ) 的 成 立 有 關 的 要 求 ), 業 界 認 為 從 業 員 必 須 與 時 並 進, 了 解 各 項 新 規 管 的 詳 細 要 求 政 府 為 舉 辦 這 類 培 訓 課 程 的 機 構 提 供 資 助, 可 讓 更 多 現 職 保 險 從 業 員 能 負 擔 報 讀 這 些 課 程, 從 而 提 高 他 們 的 專 業 能 力 和 水 平, 也 有 助 他 們 多 加 了 解 規 管 要 求, 知 所 遵 循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8.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在 金 融 服 務 業 中,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是 發 展 迅 速 的 業 務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2013 年 基 金 管 理 活 動 調 查,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底, 香 港 的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達 160,070 億 元, 再 創 新 高, 按 年 增 長 27%; 基 金 管 理 業 的 僱 員 總 數 也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約 27 700 人 增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31 830 人, 上 升 15% 1 2 3 保 險 承 保 人 負 責 評 估 某 人 或 某 項 資 產 的 投 保 風 險, 並 以 有 關 資 料 釐 定 保 費 理 賠 程 序 包 括 支 付 索 償 偵 察 欺 詐 行 為 藉 代 位 追 討 賠 償 等 工 作 保 單 營 運 服 務 涉 及 處 理 現 行 保 單 的 相 關 事 宜, 如 更 改 保 單 補 發 遺 失 保 單 及 解 釋 保 單 保 障 範 圍 等 2

9. 亞 洲 經 濟 快 速 增 長, 創 富 動 力 強 勁, 加 上 內 地 金 融 市 場 持 續 開 放,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發 展 潛 力 深 厚 為 加 強 香 港 作 為 全 球 主 要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我 們 一 直 在 政 策 方 面 多 管 齊 下, 把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全 面 的 資 產 管 理 樞 紐 4 10.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並 無 忽 視 推 動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需 要, 以 配 合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的 增 長 然 而, 業 界 指 出, 現 時 學 生 和 畢 業 生 未 能 接 收 足 夠 資 訊, 讓 他 們 深 入 了 解 界 別 內 不 同 範 疇 的 各 類 專 責 職 位 和 就 業 前 景, 在 聘 請 人 員 加 入 一 些 較 技 術 性 的 部 門 ( 例 如, 風 險 管 理 合 規 操 作 ) 時, 更 是 困 難 重 重, 以 致 出 現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由 於 公 司 互 相 羅 致 人 才 情 況 嚴 重, 因 此 不 少 公 司 在 投 放 資 源 於 內 部 人 才 培 訓 或 培 育 應 屆 畢 業 生 方 面 意 欲 不 大 培 訓 資 源 不 足 之 餘, 具 經 驗 的 本 地 導 師 和 多 元 化 培 訓 課 程 同 樣 供 不 應 求 11.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香 港 的 人 才 庫 有 足 夠 和 能 力 合 適 的 人 才, 以 應 付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日 益 殷 切 的 需 求 因 此, 業 界 如 要 進 一 步 發 展, 加 強 人 才 培 訓 是 另 一 重 要 的 範 疇 建 議 12. 經 考 慮 業 界 的 意 見 後, 我 們 建 議 推 出 一 項 為 期 三 年 的 先 導 計 劃, 以 提 升 保 險 和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兩 個 界 別 的 人 才 培 訓, 並 建 議 撥 款 1 億 元, 推 行 多 項 加 強 人 才 推 廣 和 培 訓 的 措 施 有 關 先 導 計 劃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13 至 41 段 保 險 業 13. 保 險 業 方 面, 建 議 的 措 施 旨 在 培 訓 和 發 展 人 才, 以 改 善 保 險 業 個 別 範 疇 工 作 的 技 術 差 距 問 題, 特 別 是 一 般 保 險 專 業 經 紀, 以 及 人 壽 保 險 方 面 的 承 保 理 賠 合 規 和 保 單 營 運 服 務 等 範 疇 的 工 作 4 舉 例 來 說, 我 們 正 推 展 措 施, 引 入 以 公 司 形 式 成 立 的 開 放 式 基 金 的 新 結 構, 以 吸 引 更 多 基 金 來 港 註 冊, 從 而 提 升 香 港 的 基 金 發 展 能 力 此 外, 香 港 與 內 地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也 將 有 助 吸 引 基 金 來 港 註 冊 3

(I) 公 眾 教 育 計 劃 14. 由 於 公 眾 對 保 險 以 及 保 險 業 界 認 識 不 足,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由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起, 開 展 為 期 三 年 的 公 眾 教 育 計 劃, 加 深 公 眾 對 保 險 業 各 類 就 業 機 會 和 職 位 發 展 前 景 的 了 解, 從 而 明 白 保 險 實 為 須 以 專 業 技 能 和 知 識 處 理 不 同 工 作 ( 例 如 承 保 理 賠 及 專 業 經 紀 等 工 作 ) 的 重 要 風 險 管 理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保 險 業 前 景 理 想, 工 作 富 趣 味, 不 乏 晉 升 機 會 為 確 保 公 眾 教 育 計 劃 的 措 施 切 合 業 界 需 要, 我 們 會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三 個 自 律 規 管 機 構 ( 即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5 ( 保 聯 )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及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 的 代 表, 負 責 向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提 供 意 見 和 建 議 ( 關 於 推 行 機 構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34 段 ) 15. 建 議 的 公 眾 教 育 計 劃, 對 象 是 中 學 生 大 專 生 家 長 教 師 及 中 學 的 升 學 就 業 輔 導 主 任 我 們 會 與 各 目 標 組 別 舉 行 專 題 小 組 會 議, 了 解 他 們 對 保 險 業 的 觀 感, 及 對 業 內 就 業 機 會 的 認 識 因 應 各 組 別 的 需 要, 我 們 會 制 訂 不 同 的 溝 通 策 略 以 大 專 生 為 例, 我 們 會 把 重 點 放 在 保 險 業 各 類 就 業 機 會 發 展 前 景 和 不 同 技 術 職 位 所 需 的 技 能 我 們 也 會 與 三 個 自 律 規 管 機 構 合 辦 外 展 活 動, 物 色 傑 出 的 業 界 人 士 擔 任 講 者, 以 作 楷 模 至 於 中 學 生,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使 他 們 更 了 解 保 險 業 各 類 職 位 及 其 工 作 性 質 我 們 會 安 排 一 些 互 動 學 習 活 動 製 作 資 料 小 冊 子 動 畫 漫 畫 等 學 習 教 材, 以 及 設 立 網 上 學 習 平 台 16. 至 於 提 升 保 險 業 整 體 形 象 的 宣 傳 工 作, 我 們 打 算 借 助 傳 統 媒 體 接 觸 家 長 和 市 民, 並 透 過 社 交 媒 體 接 觸 學 生 可 能 使 用 的 宣 傳 方 式 包 括 報 章 社 論 式 廣 告 廣 告 印 刷 品, 以 及 於 討 論 區 或 社 交 網 站 上 載 短 片 或 網 誌 有 關 詳 情 會 因 應 與 業 界 的 進 一 步 商 討 及 考 慮 專 題 小 組 會 議 的 討 論 結 果 後 再 行 訂 定 此 外, 我 們 也 計 劃 設 立 專 題 網 站, 作 為 連 繫 保 險 業 僱 主 和 年 輕 人 的 互 動 平 台 ( 例 如 可 參 考 網 站 www.discoverrisk.co.uk) 5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由 保 聯 成 立 4

(II) 進 修 實 習 計 劃 培 訓 津 貼 17. 大 部 分 畢 業 生 都 不 熟 悉 保 險 從 業 員 的 工 作, 在 選 擇 職 業 時, 自 不 會 優 先 考 慮 投 身 保 險 業 此 外, 業 內 一 些 技 術 層 面 的 工 作 或 要 經 過 長 時 間 沉 淫 學 習, 才 能 淬 礪 有 成, 新 入 職 人 員 需 要 多 年 時 間, 才 能 掌 握 基 本 知 識 和 技 能, 累 積 經 驗, 勝 任 一 些 極 為 專 門 的 工 作 以 海 事 保 險 工 作 為 例, 從 業 員 不 但 要 具 備 海 事 和 保 險 這 兩 個 行 業 的 基 本 知 識, 還 要 了 解 貨 運 相 關 的 技 術 詞 彙 和 法 律 我 們 認 為, 提 供 有 系 統 的 進 修 實 習 計 劃 有 助 改 善 上 述 技 術 差 距 問 題, 學 員 既 能 從 課 堂 培 訓 中 汲 取 保 險 知 識, 繼 續 發 展 事 業, 也 能 在 進 修 過 程 中 累 積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和 賺 取 收 入 18. 由 保 聯 主 辦 職 訓 局 協 辦 名 為 保 險 才 雋 計 劃 的 進 修 實 習 計 劃,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起 推 行 參 與 計 劃 的 學 員 須 每 周 到 職 訓 局 轄 下 院 校 上 課 一 天, 另 有 四 天 則 在 保 聯 的 成 員 保 險 公 司 工 作 該 計 劃 的 對 象 是 學 士 學 位 持 有 人 或 具 備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的 高 級 文 憑 持 有 人 參 與 計 劃 的 保 險 公 司 承 諾, 每 名 學 員 除 獲 得 在 職 培 訓 外, 年 薪 不 少 於 120,000 元, 並 可 獲 全 數 贊 助 報 讀 職 訓 局 課 程 的 學 費 6, 以 及 享 有 年 假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等 其 他 全 職 員 工 福 利 完 成 計 劃 的 學 員 會 獲 發 保 險 業 專 業 文 憑, 並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成 為 澳 大 利 亞 及 新 西 蘭 保 險 與 金 融 學 會 (ANZIIF) 及 英 國 特 許 保 險 學 院 (CII) 的 專 業 會 員, 繼 而 作 進 一 步 事 業 發 展 7 19. 我 們 建 議 : (a) 把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擴 大 至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範 疇 ; (b) 在 為 期 16 個 月 的 實 習 期 內, 除 獲 參 與 計 劃 的 僱 主 支 付 不 少 於 120 000 元 年 薪 外, 每 名 學 員 每 年 還 享 有 30 000 元 的 培 訓 津 貼 ( 即 每 名 學 員 在 16 個 月 的 實 習 期 內 將 一 共 獲 得 40 000 元 的 培 訓 津 貼 ), 藉 此 增 加 這 兩 項 計 劃 的 吸 引 力 ; 以 及 6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修 讀 該 計 劃 下 八 個 單 元 的 學 費 為 港 幣 28,800 元 7 完 成 課 程 的 學 員 可 向 ANZIIF 申 請 成 為 資 深 準 會 員 (Senior Associate) 及 向 CII 申 請 最 高 達 120 個 學 分 豁 免 5

(c) 把 計 劃 的 實 習 工 作 限 於 業 界 在 招 募 困 難 的 範 疇, 例 如 一 般 保 險 專 業 經 紀, 以 及 人 壽 保 險 方 面 的 承 保 理 賠 合 規 和 保 單 營 運 服 務 等 專 責 範 疇 計 劃 以 (a) 學 士 學 位 持 有 人 ; 或 (b) 擁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的 高 級 文 憑 持 有 人 為 對 象 ; 擁 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但 未 能 符 合 學 歷 要 求 的 申 請 人,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此 外, 計 劃 設 有 評 核 機 制, 以 評 估 學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和 出 席 率 是 否 達 標, 才 決 定 是 否 發 放 津 貼 20. 參 與 計 劃 的 僱 主 除 會 按 第 18 段 所 述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在 實 習 期 間 向 每 名 學 員 支 付 不 少 於 120,000 元 的 年 薪 全 數 贊 助 學 員 報 讀 職 訓 局 課 程 的 學 費, 以 及 提 供 年 假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等 其 他 全 職 員 工 福 利 外, 還 須 保 證 學 員 在 畢 業 後 如 獲 其 聘 用 為 全 職 僱 員, 須 給 予 不 少 於 150,000 元 的 年 薪 8 ; 這 筆 款 項 相 等 於 在 進 修 實 習 計 劃 下 僱 主 所 支 付 的 薪 酬 與 政 府 所 支 付 的 培 訓 津 貼 的 總 和 21. 為 了 讓 新 入 行 人 員 增 廣 見 聞 擴 闊 國 際 視 野 和 更 了 解 環 球 保 險 市 場, 我 們 建 議 每 年 提 供 最 多 10 個 名 額, 資 助 計 劃 中 最 優 秀 學 員 前 赴 海 外 保 險 機 構, 參 與 為 期 兩 星 期 的 精 修 課 程 學 員 可 透 過 課 程 認 識 國 際 保 險 市 場 與 海 外 保 險 從 業 員 互 相 交 流 等, 因 應 情 況, 課 程 內 容 在 推 行 時 可 能 會 稍 作 修 訂 (III) 實 習 計 劃 22. 短 期 實 習 計 劃 可 讓 大 學 生 更 了 解 業 界 如 何 運 作, 有 助 他 們 選 擇 和 決 定 未 來 職 業 路 向 我 們 建 議 推 行 資 助 計 劃, 由 政 府 及 保 險 公 司 和 保 險 經 紀 公 司 聯 手 提 供 具 吸 引 力 的 暑 期 實 習 我 們 建 議, 在 實 習 生 的 每 月 酬 金 中, 由 政 府 支 付 最 多 75% 或 其 中 的 7,000 元 ( 以 金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 為 期 不 超 過 兩 個 月, 參 與 計 劃 的 保 險 公 司 及 保 險 經 紀 公 司 則 支 付 其 餘 酬 金 和 指 導 及 訓 練 費 用 實 習 生 和 參 與 計 劃 的 保 險 公 司 和 保 險 經 紀 公 司 須 在 實 習 結 束 後 提 交 評 核 報 告 8 酬 金 包 括 基 本 薪 金 和 膳 食 津 貼 交 通 津 貼 等 其 他 津 貼 6

(IV) 專 業 培 訓 資 助 計 劃 23. 業 界 指 出, 有 需 要 提 供 更 高 水 平 的 培 訓, 內 容 涵 蓋 保 險 業 專 業 範 疇 ( 例 如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海 事 保 險, 以 及 轉 承 法 律 責 任 第 三 者 責 任 等 法 律 概 念 ), 以 至 本 地 和 國 際 在 規 管 事 宜 方 面 的 最 新 發 展 等 專 題 ( 例 如 成 立 保 監 局 和 為 打 撃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而 制 訂 的 合 規 要 求 ) 籌 辦 這 類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時, 往 往 須 邀 請 海 外 專 家 授 課 或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擬 備 教 材 然 而, 受 財 政 所 限, 現 時 自 律 規 管 機 構 未 能 籌 辦 這 類 優 質 而 深 入 的 培 訓 課 程 24. 根 據 建 議, 我 們 會 資 助 自 律 規 管 機 構 開 辦 針 對 上 述 保 險 專 責 範 疇 或 專 題 的 優 質 培 訓 課 程 我 們 建 議 成 立 由 保 險 從 業 員 和 其 他 相 關 持 分 者 組 成 的 評 審 委 員 會 ( 評 委 會 ), 負 責 審 議 三 個 自 律 規 管 機 構 提 交 的 建 議 9 評 委 會 將 按 照 課 程 內 容 的 適 切 程 度 成 效 費 用 是 否 合 理, 以 及 合 辦 課 程 的 培 訓 機 構 ( 如 有 ) 過 往 的 表 現 和 經 驗 講 者 質 素 對 象 預 計 出 席 率 等 其 他 因 素, 制 訂 詳 細 的 審 批 準 則 這 項 建 議 旨 在 為 希 望 增 進 專 業 知 識 的 從 業 員 提 供 高 水 平 而 費 用 又 可 負 擔 得 來 的 課 程 我 們 建 議, 自 律 規 管 機 構 只 向 參 加 者 收 取 登 記 費, 籌 辦 課 程 所 需 的 其 餘 費 用 則 按 實 際 支 出 向 政 府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機 構 須 在 課 程 完 結 後 向 評 委 會 提 交 課 後 報 告, 載 述 出 席 率 參 加 者 評 核 等 資 料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25. 我 們 建 議 推 行 以 下 措 施 ( 第 26-33 段 ), 以 吸 引 更 多 新 血, 增 加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的 人 才 ( 尤 其 是 從 事 較 為 技 術 性 的 工 作 ), 並 提 升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促 進 行 業 的 發 展 (I)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26. 我 們 建 議 舉 辦 不 同 的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 例 如, 從 業 員 的 演 講 就 業 研 討 會 職 業 展 覽 等 ), 以 接 觸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院 校 的 學 生 透 過 這 類 活 動, 學 生 不 但 可 以 認 識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的 職 業, 還 可 認 識 業 內 前 台 中 台 和 後 勤 部 門 各 類 職 位 的 工 作, 加 深 他 們 對 界 別 的 了 解, 吸 引 他 們 在 畢 業 後 投 身 9 自 律 規 管 機 構 可 以 和 培 訓 機 構 合 辦 課 程 7

這 個 行 業 我 們 會 與 業 界 組 織 和 各 間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合 作, 一 同 推 展 這 些 活 動, 並 會 趁 機 宣 傳 下 文 所 述 的 其 他 人 才 培 訓 計 劃 (II) 大 學 生 實 習 計 劃 27. 年 輕 一 代 可 透 過 實 習 計 劃 及 早 認 識 業 內 多 元 化 的 就 業 機 會 我 們 建 議 邀 請 本 地 金 融 機 構 參 與 計 劃, 由 這 些 機 構 在 暑 假 期 間 提 供 與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有 關 的 實 習 機 會, 供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本 地 非 應 屆 學 士 畢 業 生 申 請 10 我 們 建 議 每 名 實 習 生 的 實 習 期 為 四 星 期, 每 家 金 融 機 構 在 暑 假 的 八 星 期 內 分 兩 輪 接 受 實 習 生 在 機 構 實 習 參 與 計 劃 的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提 供 有 意 義 的 實 習 機 會 11, 讓 實 習 生 體 驗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的 工 作 28. 我 們 建 議, 在 實 習 生 的 每 月 酬 金 中, 由 政 府 支 付 最 多 75% 或 其 中 的 7,000 元 ( 以 金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 為 期 一 個 月, 金 融 機 構 則 負 責 支 付 其 餘 酬 金 和 指 導 及 訓 練 費 用 實 習 生 和 參 與 計 劃 的 金 融 機 構 須 在 實 習 結 束 後 提 交 評 核 報 告 (III) 專 業 培 訓 資 助 計 劃 29. 我 們 建 議 推 行 專 業 培 訓 資 助 計 劃, 目 標 如 下 : (a) 提 升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現 職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和 水 平, 協 助 他 們 在 職 業 生 涯 上 不 斷 提 升 求 進 ; 以 及 (b) 協 助 金 融 服 務 業 其 他 從 業 員 ( 尤 其 是 在 中 小 型 機 構 工 作 的 人 員 ) 學 習 所 需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使 他 們 能 投 身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30. 我 們 建 議, 金 融 服 務 業 現 職 從 業 員 12 都 有 資 格 參 加 計 劃 申 請 人 只 要 圓 滿 修 畢 計 劃 選 定 課 程 的 一 個 單 元, 便 可 獲 發 10 11 12 我 們 建 議, 甄 選 學 生 參 加 實 習 計 劃 的 準 則, 由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自 行 決 定 我 們 建 議, 參 與 計 劃 的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在 實 習 期 開 始 前 提 供 資 料 摘 要, 概 述 實 習 經 驗 的 目 標 和 實 習 生 的 職 務 / 工 作 體 驗 根 據 目 前 的 構 思,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金 融 機 構 全 職 僱 員 ( 例 如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的 持 牌 或 註 冊 機 構 僱 員 ), 但 不 一 定 要 從 事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工 作 8

還 80% 學 費 13 每 人 在 該 三 年 期 內 可 申 請 發 還 一 個 或 以 上 單 元 的 學 費, 上 限 為 每 人 7,000 元 31. 我 們 建 議, 最 初 先 把 兩 家 非 牟 利 培 訓 機 構 ( 即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和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 所 開 辦 的 五 個 選 定 課 程 的 單 元 納 入 計 劃 內 這 些 選 定 課 程 會 涵 蓋 多 種 投 資 / 金 融 產 品 及 服 務, 以 及 專 業 道 德 風 險 管 理 及 合 規 事 宜, 參 加 者 可 從 中 加 深 了 解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前 台 中 台 和 後 勤 部 門 不 同 職 位 的 工 作 14 32. 我 們 會 視 乎 從 業 員 對 計 劃 的 反 應, 考 慮 是 否 在 先 導 計 劃 推 行 的 第 二 或 三 年 涵 蓋 更 多 相 關 課 程 我 們 亦 會 考 慮 推 出 其 他 專 業 培 訓 的 資 助 計 劃, 例 如, 以 可 負 擔 的 成 本 舉 辦 有 具 資 格 講 者 參 與 的 高 質 素 培 訓 計 劃, 讓 從 業 員 增 加 專 業 知 識 33. 申 請 會 按 先 到 先 得 原 則 考 慮, 直 至 撥 款 全 數 批 出 為 止 計 劃 的 推 行 監 控 及 檢 討 機 制 保 險 業 34. 按 照 計 劃, 為 保 險 業 而 設 的 措 施 會 由 職 訓 局 推 行 職 訓 局 會 提 供 支 援, 例 如 到 學 校 舉 辦 外 展 活 動 協 調 業 界 的 意 見 並 執 行 各 項 宣 傳 活 動 等 就 進 修 實 習 計 劃 而 言, 職 訓 局 除 了 開 辦 課 程 外, 還 會 宣 傳 該 計 劃 和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例 如 查 核 學 員 出 席 率 僱 主 是 否 符 合 訂 明 條 件 等 此 外, 職 訓 局 須 與 僱 員 及 學 員 保 持 溝 通, 確 保 他 們 遵 守 訂 明 條 件 專 業 培 訓 資 助 計 劃 方 面, 職 訓 局 會 為 評 委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職 訓 局 將 與 政 府 簽 訂 服 務 合 約, 清 楚 列 明 各 項 合 約 責 任 職 訓 局 須 制 訂 適 當 的 控 制 及 監 管 措 施, 例 如 向 政 府 定 期 提 交 報 告 和 記 錄, 交 代 計 劃 進 度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和 已 採 取 的 補 救 措 施 在 職 業 訓 練 局 條 例 ( 第 1130 章 ) 下, 職 訓 局 須 根 據 條 例 委 13 14 我 們 建 議, 申 請 人 申 請 發 還 學 費 時, 必 須 提 供 培 訓 機 構 發 出 的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已 修 畢 課 程, 並 達 到 培 訓 機 構 滿 意 的 程 度 選 定 課 程 會 包 括 優 化 專 業 能 力 架 構 課 程 有 關 資 產 管 理 風 險 管 理 合 規 結 算 及 交 收 等 的 基 礎 課 程 零 售 財 富 管 理 人 員 財 務 規 劃 及 財 富 管 理 課 程, 以 及 私 人 財 富 管 理 人 員 信 貸 財 資 營 運 及 財 富 管 理 深 造 文 憑 有 關 細 節 仍 須 待 與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和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再 作 商 討 後 定 案 9

任 一 名 核 數 師 審 核 其 財 務 紀 錄, 而 審 計 署 署 長 亦 可 審 核 其 所 有 財 務 紀 錄 參 加 者 須 在 活 動 後 填 寫 評 核 表 格, 職 訓 局 也 須 在 先 導 計 劃 完 結 後 檢 討 計 劃 的 整 體 成 效, 提 交 報 告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35. 我 們 建 議 委 託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就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提 供 服 務 該 學 會 是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在 證 監 會 和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港 交 所 ) 的 支 持 下, 由 證 券 及 投 資 業 界 領 袖 擔 保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也 是 業 內 現 時 的 主 要 培 訓 機 構, 其 主 要 目 標 是 促 進 和 發 展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的 操 守 誠 信 品 格 和 高 水 平 的 專 業 才 能 學 會 屬 非 牟 利 機 構 15, 以 會 員 費 課 程 和 考 試 費 的 收 入 及 證 監 會 的 資 金 來 應 付 各 項 開 支 36. 學 會 了 解 從 業 員 的 培 訓 需 要, 一 直 與 業 內 及 其 他 培 訓 機 構 和 大 專 院 校 密 切 聯 繫 事 實 上, 學 會 董 事 局 成 員 包 括 知 名 金 融 機 構 的 高 層 人 員 大 專 院 校 學 者, 以 及 證 監 會 和 港 交 所 的 代 表, 使 學 會 得 以 與 大 專 院 校 和 業 界 合 作 無 間, 確 保 所 推 行 的 措 施 切 合 業 界 需 要 37. 我 們 建 議 與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簽 訂 協 議 16, 要 求 學 會 與 業 界 組 織 及 其 他 培 訓 機 構 一 同 籌 劃 及 推 行 有 關 措 施 我 們 也 會 要 求 學 會 提 交 年 度 工 作 計 劃 和 預 算, 然 後 才 會 分 階 段 向 其 發 放 撥 款 學 會 須 定 期 提 交 報 告, 交 代 工 作 進 度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和 已 採 取 的 補 救 措 施, 以 及 提 交 經 審 計 的 周 年 帳 目 等 在 先 導 計 劃 快 將 完 結 時, 學 會 須 檢 討 計 劃 的 整 體 成 效, 提 交 報 告 38. 我 們 會 成 立 由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領 導 的 督 導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業 界 組 織 學 術 界 人 士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及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的 代 表, 負 責 監 察 先 導 計 劃 的 運 作 和 進 展 檢 討 推 行 情 況, 以 及 提 出 建 議 15 16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訂 明, 學 會 的 收 入 和 物 業 只 會 用 於 達 致 該 會 的 目 標, 不 得 轉 移 至 學 會 會 員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訂 明, 學 會 有 權 與 政 府 訂 立 任 何 可 有 助 達 到 學 會 宗 旨 的 安 排 10

39. 我 們 會 參 考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按 照 實 際 經 驗 和 各 方 意 見, 定 期 檢 討 撥 款 用 途 和 修 訂 執 行 細 節 在 計 劃 推 行 期 間, 我 們 會 在 先 導 計 劃 整 體 涵 蓋 範 圍 內, 因 應 需 要 優 化 建 議 的 措 施 撥 款 分 配 及 預 計 成 效 40. 政 府 已 預 留 合 共 1 億 元, 推 行 建 議 的 先 導 計 劃 按 照 初 步 計 劃, 我 們 預 計 把 撥 款 用 於 下 列 措 施, 並 在 推 行 期 間 酌 情 修 訂 : 保 險 業 (a) (b) (c) (d) 措 施 與 保 險 業 聯 手 推 行 宣 傳 和 外 展 活 動 ( 上 文 第 14-16 段 ) 向 進 修 實 習 計 劃 學 員 提 供 培 訓 津 貼 和 提 供 海 外 精 修 課 程 資 助 ( 上 文 第 17-21 段 ) 17 向 大 學 生 提 供 實 習 資 助 ( 上 文 第 22 段 ) 資 助 三 個 自 律 規 管 機 構 為 從 業 員 開 辦 深 入 的 培 訓 課 程 ( 上 文 第 23-24 段 ) 三 年 內 受 惠 人 數 預 計 撥 款 ( 百 萬 元 ) 不 適 用 25.0 120 18 7.2 150 2.1 現 階 段 無 12 法 估 計 19 小 計 46.3 17 18 19 由 於 進 修 實 習 計 劃 需 時 16 個 月 才 能 完 成, 我 們 會 一 直 提 供 學 員 培 訓 津 貼, 直 至 第 三 年 的 參 加 學 員 完 成 計 劃 為 止 ; 換 言 之, 這 項 津 貼 的 發 放 期 會 超 逾 先 導 計 劃 的 三 年 推 行 期 整 體 目 標 是 在 三 年 內 培 訓 共 120 名 學 員 為 提 供 彈 性, 我 們 建 議, 每 年 收 生 人 數 應 視 乎 申 請 人 數 和 名 額 而 定 培 訓 課 程 費 用 因 課 程 規 模 講 者 資 歷 和 授 課 方 式 而 異, 差 別 可 以 很 大 舉 例 來 說, 供 50 人 參 加 的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專 題 工 作 坊 所 需 費 用 約 為 100,000 元, 但 就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或 海 事 保 險 法 相 關 的 專 業 培 訓 工 具 和 網 上 課 程 所 需 費 用 雖 然 超 過 800,000 元, 卻 可 使 眾 多 的 從 業 員 受 惠 因 此, 業 界 表 示, 現 階 段 難 以 預 計 課 程 數 目 / 受 惠 人 數 評 委 會 會 按 照 一 套 詳 細 的 審 批 準 則 評 審 自 律 規 管 機 構 所 提 交 的 建 議 ( 請 參 閱 第 24 段 ) 11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措 施 三 年 內 受 惠 人 數 預 計 撥 款 ( 百 萬 元 ) (e)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 上 文 第 26 段 ) 不 適 用 5.0 (f) 大 學 生 實 習 計 劃 ( 上 文 第 27-28 段 ) 450 3.2 20 (g) 行 政 費 用 專 業 培 訓 資 助 計 劃 ( 上 文 第 29-33 段 ) 22 5 000 21 35.0 21 小 計 43.2 小 計 10.5 總 計 100 41. 我 們 建 議 彈 性 分 配 保 險 業 與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兩 個 界 別 各 項 措 施 的 撥 款, 以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諮 詢 持 份 者 42. 自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公 布 有 關 提 升 金 融 服 務 業 人 才 培 訓 的 措 施 後, 我 們 曾 與 保 險 業 和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業 舉 行 小 組 討 論, 並 已 就 先 導 計 劃 的 細 節 諮 詢 業 界 和 有 關 持 份 者, 以 確 保 所 擬 訂 的 先 導 計 劃 切 合 業 界 需 要 並 達 到 其 目 標 未 來 路 向 43. 如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推 行 建 議 的 三 年 期 先 導 計 劃, 我 們 期 望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初 起 陸 續 推 行 各 項 措 施 20 21 22 假 設 政 府 在 該 三 年 期 內 向 合 共 450 名 學 生 每 人 每 月 最 多 發 放 7,000 元 的 酬 金 我 們 預 計 約 有 2 400 名 現 職 從 業 員 參 加 該 五 個 選 定 課 程 的 單 元, 涉 及 的 費 用 為 1,680 萬 元 ( 假 設 每 名 從 業 員 會 獲 發 還 課 程 費 用 的 80%, 以 每 人 最 多 7,000 元 為 限 ) 我 們 也 建 議 為 在 先 導 計 劃 期 內 較 後 階 段 加 入 新 增 的 有 關 課 程 和 其 他 專 業 培 訓 資 助 計 劃 預 留 1,820 萬 元 我 們 期 望 另 外 有 2600 名 現 職 從 業 員 可 受 惠 ( 這 只 是 粗 略 估 算, 視 乎 實 際 納 入 計 劃 的 課 程 / 計 劃 / 措 施 而 定 ) 包 括 向 推 行 計 劃 的 參 與 機 構 伙 伴 支 付 行 政 費 用 和 合 約 員 工 費 用 12

財 經 事 務 科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