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5-1 中 国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框 架 图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医 疗 服 务 药 品 服 务 内 容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卫 生 监 督 卫 生 应 急 精 神 卫 生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采 供 血 健 康 教 育 专 业 防 治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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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系 统 中 发 挥 作 用 自 2009 年 以 来, 中 国 着 力 建 设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截 止 2013 年, 尽 管 在 筹 资 水 平 和 受 益 水 平 上 存 在 差 异, 三 大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项 目 已 经 覆 盖 全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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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五 章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本 章 概 要 中 国 已 经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卫 生 服 务 供 体 系, 能 够 提 供 从 传 染 病 控 制 急 救 医 疗 门 诊 和 住 院 服 务 和 其 他 医 疗 服 务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国 的 卫 生 发 展 规 划 和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省 市 县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的 卫 生 发 展 和 行 政 管 理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村 卫 生 室 等 机 构 为 城 乡 居 民 提 供 传 染 病 防 控 慢 性 病 防 治 健 康 教 育 食 品 安 全 监 测 和 监 督 劳 动 场 所 卫 生 监 测,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处 理 妇 女 儿 童 保 健 等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村 卫 生 室 负 责 为 辖 区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同 时 承 担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二 /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主 要 提 供 门 诊 和 住 院 医 疗 服 务 专 科 医 院 可 以 提 供 与 精 神 疾 病 和 口 腔 疾 病 等 相 关 的 医 疗 服 务 每 个 市 县 都 单 独 建 设 至 少 一 家 中 医 医 院, 大 部 分 综 合 性 医 疗 机 构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都 设 有 中 医 科, 主 要 提 供 以 草 药 针 灸 按 摩 等 传 统 疗 法 为 主 的 中 医 服 务 2003 年 SARS 暴 发 以 来, 中 国 政 府 增 加 了 对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人 员 能 力 加 强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提 供 等 方 面 的 财 政 支 持, 这 极 大 地 促 进 了 我 国 公 共 卫 生 卫 生 事 业 的 发 展 2009 年 新 一 轮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以 来, 中 国 政 府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5.1 公 共 卫 生 5.1.1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体 系 和 管 理 体 系 在 中 国,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国 家 建 立 了 以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乡 镇 卫 生 院 村 卫 生 室 等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为 基 础, 由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健 康 教 育 妇 幼 保 健 精 神 卫 生 应 急 救 治 采 供 血 卫 生 监 督 和 计 划 生 育 等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负 责 具 体 业 务 指 导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体 系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卫 生 计 生 委 ) 内 设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局 综 合 监 督 局 卫 生 应 急 办 公 室 基 层 卫 生 司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司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与 监 测 评 估 司 等 相 关 司 局 负 责 国 家 公 共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省 市 县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内 设 相 关 机 构 负 责 地 方 的 公 共 卫 生 管 理 86

图 5-1 中 国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框 架 图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医 疗 服 务 药 品 服 务 内 容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卫 生 监 督 卫 生 应 急 精 神 卫 生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采 供 血 健 康 教 育 专 业 防 治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医 院 为 基 础 的 医 疗 服 务 内 容 业 务 机 构 国 家 CDC 省 级 CDC 地 级 CDC 卫 生 部 卫 生 监 督 中 心 省 级 卫 生 监 督 所 地 级 卫 生 监 督 所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应 急 办 公 室 省 级 应 急 办 公 室 地 级 应 急 办 公 室 国 家 CDC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省 级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地 级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国 家 CDC 妇 幼 保 健 中 心 省 级 妇 幼 保 健 中 心 地 级 妇 幼 保 健 院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指 导 中 心 计 划 生 育 指 导 中 心 省 级 血 液 中 心 地 市 中 心 血 站 中 国 健 康 国 家 CDC 专 业 农 村 教 育 中 心 防 治 中 心 二 级 医 院 乡 镇 卫 中 医 院 生 院 省 级 健 康 教 育 所 省 级 专 业 防 治 机 构 城 市 地 级 健 康 教 育 所 地 级 专 业 防 治 机 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村 卫 生 室 三 级 医 院 中 医 院 业 务 机 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药 品 批 发 企 业 医 疗 机 构 药 房 县 级 CDC 县 级 卫 生 监 督 所 县 级 应 急 办 公 室 县 级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站 计 划 生 育 指 导 中 心 县 级 中 心 血 库 县 级 健 康 教 育 所 县 级 专 业 防 治 机 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所 承 担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 健 康 教 育 预 防 保 健 康 复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和 一 般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服 务 ) 中 央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委 承 担 行 政 管 理 职 责 中 央 地 方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承 担 行 政 管 理 职 责 87

5.1.2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提 供 中 国 自 2009 年 启 动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均 等 化 改 革, 向 全 体 居 民 免 费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建 立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健 康 教 育 预 防 接 种 0 6 岁 儿 童 健 康 管 理 孕 产 妇 健 康 管 理 老 年 人 健 康 管 理 高 血 压 和 II 型 糖 尿 病 患 者 健 康 管 理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管 理 传 染 病 及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报 告 和 处 理 卫 生 监 督 协 管 等 内 容 目 前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已 经 在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全 面 开 展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主 要 通 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乡 镇 卫 生 院 村 卫 生 室 等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免 费 为 全 体 居 民 提 供 5.1.3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预 防 与 控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传 染 病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法 定 传 染 病 分 为 甲 类 乙 类 和 丙 类, 共 39 种, 其 中 甲 类 2 种 ( 鼠 疫 霍 乱 ), 乙 类 26 种, 丙 类 11 种 中 国 坚 持 在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预 防 为 主 的 传 染 病 防 治 政 策 中 央 省 市 县 四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承 担 具 体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和 疫 情 报 告 工 作 公 立 和 私 立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承 担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和 临 床 治 疗 工 作 目 前 威 胁 中 国 居 民 健 康 的 传 染 病 主 要 有 结 核 病 艾 滋 病 和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2013 年, 全 国 共 报 告 法 定 传 染 病 发 病 642 万 例, 死 亡 16592 人, 前 五 位 的 死 亡 原 因 分 别 是 艾 滋 病 结 核 病 狂 犬 病 病 毒 性 肝 炎 和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报 告 发 病 率 为 473.9/10 万, 死 亡 率 为 1.2/10 万 ( 卫 生 部,2013c) 自 2007 年 中 国 实 施 了 扩 大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项 目 以 来,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种 类 由 原 来 6 种 扩 大 到 14 种, 预 防 15 种 传 染 病 中 国 已 经 消 灭 了 天 花, 实 现 了 无 脊 髓 灰 质 炎 目 标, 消 除 了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5.1.4 疫 情 监 测 和 卫 生 应 急 网 络 2003 年 非 典 疫 情 发 生 后, 中 国 建 立 了 全 球 规 模 最 大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和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网 络 直 报 系 统, 实 现 了 包 括 乡 镇 卫 生 院 在 内 的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直 接 向 国 家 报 告 传 染 病 疫 情 和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发 现 诊 断 后 的 平 均 报 告 时 间 由 直 报 前 的 5 天 缩 短 为 4 小 时 目 前,100% 的 县 级 以 上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98% 的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和 94%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现 了 法 定 传 染 病 实 时 网 络 直 报 ( 李 斌,2 013) 5.1.5 妇 幼 卫 生 监 测 与 干 预 中 国 已 经 建 立 了 省 市 县 三 级 妇 幼 卫 生 保 健 网 2012 年, 全 国 共 有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3044 家 ( 城 市 1058 家, 农 村 1986 家 ),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28.5 万 ( 卫 生 部,2013a) 在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化 建 设 方 面, 中 国 先 后 建 立 了 妇 幼 卫 生 年 报 信 息 系 统 妇 幼 卫 生 监 测 信 息 系 统 和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监 测 信 息 系 统 88

中 国 积 极 推 动 住 院 分 娩, 保 障 母 婴 安 全 2012 年 全 国 住 院 分 娩 率 达 到 99.2% (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2014) 通 过 开 展 筛 查 工 作, 防 治 妇 女 常 见 病 2009-2012 年 共 完 成 2230 万 农 村 适 龄 妇 女 宫 颈 癌 检 查,310 万 农 村 妇 女 乳 腺 癌 检 查, 为 2895 万 孕 产 妇 提 供 了 艾 滋 病 咨 询 检 测 服 务 ( 李 斌 等, 2014) 生 殖 健 康 和 出 生 缺 陷 综 合 防 治 进 一 步 加 强 2009-2012 年 共 为 3627 万 名 农 村 育 龄 妇 女 免 费 增 补 叶 酸, 神 经 管 缺 陷 快 速 下 降 在 孕 产 期 保 健 服 务 中 加 强 产 前 筛 查 和 产 前 诊 断 服 务 2012 年 启 动 实 施 地 中 海 贫 血 防 控 试 点 项 目, 努 力 降 低 重 型 地 贫 儿 发 生 率 新 生 儿 疾 病 筛 查 网 络 不 断 健 全, 全 国 甲 状 腺 功 能 减 低 症, 苯 丙 酮 尿 症 等 遗 传 代 谢 性 疾 病 筛 查 率 达 78%, 听 力 障 碍 筛 查 率 达 50%( 李 斌 等, 2014) 5.1.6 慢 性 病 防 治 中 国 常 见 慢 性 病 主 要 有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糖 尿 病 恶 性 肿 瘤 慢 性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等 为 了 做 好 慢 性 病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遏 制 慢 性 病 快 速 上 升 的 势 头, 中 国 于 2012 年 制 定 了 国 家 慢 性 病 防 治 规 划 该 规 划 提 出, 中 国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覆 盖 全 国 的 慢 性 病 防 治 服 务 网 络, 健 全 综 合 防 治 工 作 机 制, 建 立 慢 性 病 监 测 与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并 且 提 出 了 2015 年 要 实 现 的 具 体 目 标, 包 括 慢 性 病 核 心 信 息 人 群 知 晓 率 达 50% 以 上 ;35 岁 以 上 成 人 血 压 和 血 糖 正 常 水 平 知 晓 率 分 别 达 到 70% 和 50%; 全 民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行 动 覆 盖 全 国 50% 的 县 ( 市 区 ); 国 家 级 慢 性 病 综 合 防 控 示 范 区 覆 盖 全 国 10% 以 上 县 ( 市 区 ); 成 年 人 吸 烟 率 降 低 到 25% 以 下 为 了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规 划 中 提 出 建 立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医 院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机 构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慢 性 病 防 治 中 的 分 工 负 责 和 分 级 管 理 机 制, 明 确 职 责 和 任 务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和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机 构 协 助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做 好 慢 性 病 及 相 关 疾 病 防 控 规 划 和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提 供 业 务 指 导 和 技 术 管 理 ; 医 院 开 展 慢 性 病 相 关 信 息 登 记 报 告, 提 供 慢 性 病 危 重 急 症 病 人 的 诊 疗 康 复 服 务,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慢 性 病 诊 疗 康 复 服 务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 建 立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之 间 的 双 向 转 诊 机 制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负 责 相 关 慢 性 病 防 控 措 施 的 执 行 与 落 实 健 康 教 育 机 构 负 责 研 究 慢 性 病 健 康 教 育 策 略 方 法, 传 播 慢 性 病 防 治 核 心 信 息, 并 指 导 其 他 机 构 开 展 慢 性 病 健 康 教 育 活 动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负 责 提 供 与 妇 女 儿 童 有 关 的 慢 性 病 预 防 咨 询 指 导 目 前, 中 国 防 治 慢 性 病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就 是 抓 好 慢 性 病 综 合 防 控 示 范 区 建 设, 中 国 从 2010 年 开 展 创 建 慢 性 病 综 合 防 控 示 范 区 工 作 在 示 范 区 内, 通 过 开 展 社 区 调 查 诊 断, 明 确 本 地 区 主 要 健 康 问 题 和 危 险 因 素, 应 用 适 宜 技 术, 发 展 适 合 当 地 的 慢 性 病 防 控 策 略 措 施 和 长 效 管 理 模 式 国 家 慢 性 病 防 治 工 作 规 划 中 提 出, 到 2015 年, 全 国 所 有 省 ( 区 市 ) 和 东 部 省 份 50% 以 上 地 级 市 均 建 有 国 家 级 慢 性 病 综 合 防 控 示 范 区 ( 卫 生 部 等,2012) 5.1.7 地 方 病 及 环 境 相 关 疾 病 的 预 防 与 控 制 中 国 地 方 病 流 行 情 况 比 较 严 重 全 国 都 不 同 程 度 上 存 在 地 方 病 危 害, 主 要 有 碘 缺 乏 病 水 源 性 高 碘 甲 状 腺 肿 地 方 性 氟 中 毒 地 方 性 砷 中 毒 大 骨 节 病 和 克 山 病 各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 和 地 方 病 防 治 专 业 机 构 负 责 地 方 病 监 测 健 康 教 育 89

防 控 措 施 制 定 及 效 果 评 估 等 工 作, 并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普 及 碘 盐 改 水 等 防 控 措 施 2012 年 中 国 制 定 了 全 国 地 方 病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未 来 几 年 中 国 将 加 强 地 方 病 病 情 监 测, 根 据 各 地 地 方 病 的 流 行 现 状, 实 施 有 针 对 性 的 防 控 措 施, 建 立 起 持 续 有 效 的 地 方 病 防 治 工 作 机 制, 基 本 消 除 重 点 地 方 病 的 危 害 中 国 实 行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负 责 全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职 业 病 的 诊 断 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工 作 由 经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的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一 旦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采 取 应 急 救 援 和 控 制 措 施,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医 疗 救 治 工 作 职 业 病 病 人 的 诊 疗 康 复 费 用 以 及 伤 残 和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职 业 病 病 人 的 社 会 保 障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的 国 家 工 伤 保 险 进 行 补 偿,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这 些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2007 年, 中 国 出 台 了 国 家 环 境 与 健 康 行 动 计 划 (2007 年 -2015 年 ), 这 是 中 国 环 境 与 健 康 领 域 的 第 一 个 纲 领 性 文 件 2011 年 中 国 政 府 制 定 的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十 二 五 环 境 与 健 康 工 作 规 划, 提 出 到 2015 年, 初 步 建 成 一 支 环 境 与 健 康 工 作 的 管 理 队 伍, 完 成 全 国 重 点 地 区 环 境 与 健 康 问 题 调 查, 初 步 建 立 环 境 与 健 康 监 测 网 络, 在 这 些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初 步 建 立 起 环 境 与 健 康 风 险 管 理 的 数 据 库 和 信 息 系 统 5.1.8 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监 测 中 国 初 步 建 立 了 以 健 康 教 育 专 业 机 构 为 主 导, 以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为 基 础, 包 括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学 校 企 业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等 重 点 场 所 在 内 的 健 康 教 育 体 系 健 康 教 育 专 业 机 构 包 括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健 康 教 育 所 和 健 康 教 育 站 中 国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负 责 全 国 健 康 教 育 与 卫 生 计 生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的 技 术 指 导, 开 展 相 关 理 论 研 究 与 实 践, 承 担 全 国 健 康 教 育 与 卫 生 计 生 新 闻 宣 传 大 型 活 动 的 组 织 实 施 及 信 息 管 理 媒 体 联 系 业 务 培 训 等 有 关 技 术 和 服 务 性 工 作 地 方 上 设 立 健 康 教 育 所 或 健 康 教 育 站, 负 责 地 方 的 健 康 教 育 具 体 业 务 工 作 2010 年, 全 国 健 康 教 育 专 业 机 构 达 到 2678 个, 覆 盖 了 80% 的 县 为 了 促 进 城 乡 居 民 健 康, 中 国 政 府 部 门 社 会 团 体 和 企 业 联 合 或 独 立 开 展 了 多 项 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涉 及 烟 草 控 制 妇 幼 健 康 儿 童 营 养 肝 炎 防 治 等 方 面 中 国 已 经 建 立 了 常 规 监 测 和 健 康 体 检 相 结 合 的 人 群 健 康 监 测 方 式 常 规 监 测 主 要 指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中 有 关 人 群 健 康 监 测 的 常 规 性 工 作 这 些 监 测 工 作 主 要 由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村 卫 生 室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业 务 管 理 下 开 展 具 体 的 健 康 监 测 工 作 近 年 来, 健 康 体 检 在 中 国 得 到 了 快 速 发 展, 健 康 体 检 主 要 由 依 附 于 医 院 的 体 检 机 构 提 供, 另 外 也 有 一 些 独 立 于 医 院 的 专 业 健 康 体 检 机 构 提 供 健 康 体 检 服 务 此 外, 中 国 也 开 展 了 一 些 专 项 健 康 监 测 项 目, 如 自 1959 年 开 展 的 全 国 营 养 监 测 项 目, 至 今 已 完 成 4 次 全 国 营 养 调 查, 最 近 一 次 调 查 在 2011 年 进 行 近 年 来, 中 国 居 民 死 因 监 测 肿 瘤 随 访 登 记 慢 性 病 与 营 养 监 测 相 继 开 展, 监 测 点 覆 盖 面 逐 年 扩 90

大, 并 不 断 规 范, 涵 盖 发 病 患 病 死 亡 和 危 险 因 素 等 信 息 的 慢 性 病 监 测 和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正 逐 步 形 成 5.2 医 疗 服 务 就 诊 路 径 在 中 国, 城 市 和 农 村 患 者 都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到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 图 5-2) 但 是 随 着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的 提 高, 医 疗 费 用 和 患 者 自 付 医 疗 费 用 的 比 例 也 相 应 的 增 加, 此 外,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多 设 在 居 民 区 内, 一 般 不 需 要 等 待 就 可 以 获 得 治 疗, 因 此, 农 村 和 城 市 居 民 在 自 我 判 断 病 情 较 轻 时 多 选 择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表 5-1 和 表 5-2 是 不 同 级 别 医 院 门 诊 和 住 院 医 疗 服 务 利 用 情 况 图 5-2 患 者 就 诊 路 径 图 诊 所 24.8% 6.7%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23.5% 43.3% 县 医 院 县 医 院 23.7% 患 者 地 市 医 院 15.4% 26.5% 地 市 医 院 省 医 院 11.2% 20.1% 省 医 院 门 诊 城 市 居 民 就 诊 路 径 住 院 村 卫 生 室 57.3% 36.6% 乡 镇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24.4% 50% 县 医 院 县 医 院 15.3% 患 者 地 市 医 院 1.3% 6.7% 地 市 医 院 省 医 院 0.7% 3.9% 省 医 院 门 诊 农 村 居 民 就 诊 路 径 住 院 ( 图 中 数 据 来 自 2008 年 中 国 第 四 次 卫 生 服 务 调 查 比 例 是 基 于 患 者 因 患 某 一 疾 病 第 一 次 就 诊 去 该 机 构 的 数 量 计 算 得 出 因 图 中 有 未 列 出 的 就 诊 机 构, 因 此 比 例 相 加 不 等 于 100%) 91

表 5-1 不 同 级 别 医 院 门 诊 人 次 数 ( 单 位 = 10 000 人 次 数 ) 年 份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三 级 医 院 62 127.8 68 939.3 76 046.3 89 807.8 108 670.6 二 级 医 院 83 020.7 88 840.1 93 120.4 99 198.5 105 476.7 一 级 医 院 15 565.6 14 995.2 14 573.6 15 336.5 16 766.5 未 分 级 医 院 17 452.9 19 419.3 20 223.0 21 541.0 23 247.9 数 据 来 源 : 卫 生 部,2013a 表 5-2 不 同 级 别 医 院 住 院 人 次 数 ( 单 位 = 10 000 人 次 数 ) Year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三 级 医 院 2326.8 2668.3 3096.8 3717.3 4726.4 二 级 医 院 4061.3 4636.0 5115.7 5567.4 6241.6 一 级 医 院 392.2 432.0 463.7 535.8 648.9 未 分 级 医 院 611.7 751.6 847.5 934.2 1110.6 数 据 来 源 : 卫 生 部,2013a 5.3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5.3.1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中 国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主 要 由 城 市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和 农 村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村 卫 生 室 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对 其 下 设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实 行 一 体 化 管 理, 其 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接 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业 务 管 理 村 卫 生 室 接 受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业 务 管 理 和 技 术 指 导, 在 部 分 已 实 现 乡 村 卫 生 服 务 一 体 化 的 地 区 由 乡 镇 卫 生 院 对 村 卫 生 室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乡 镇 卫 生 院 主 要 负 责 为 当 地 居 民 提 供 健 康 教 育 预 防 保 健 康 复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和 一 般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服 务 村 卫 生 室 为 农 村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施 日 常 监 督 与 管 理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妇 幼 保 健 院 ( 所 站 ) 专 科 防 治 院 ( 所 ) 等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负 责 对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所 承 担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业 务 评 价 与 指 导 5.3.2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人 员 规 模 2012 年, 中 国 有 8182 家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25380 家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39097 家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653419 家 村 卫 生 室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38.7 万 人, 农 村 乡 镇 卫 生 院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101.7 万 人, 村 卫 生 室 人 员 124.3 万 人 ( 卫 生 部,2013a) 92

5.3.3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利 用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改 革 方 向 中 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利 用 总 体 上 呈 现 增 长 趋 势,2012 年,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人 次 数 占 全 国 医 疗 服 务 总 人 次 数 的 60% 2012 年,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诊 疗 人 次 为 41.02 亿 人 次, 与 2011 年 相 比, 增 长 了 8.0%;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住 院 人 数 为 4209 万 人, 与 2011 年 相 比, 增 长 了 11.5% 2012 年 全 国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和 乡 镇 卫 生 院 门 诊 量 占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门 诊 量 的 比 重 是 22.7% 2012 年, 全 国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病 床 使 用 率 分 别 是 55.5% 和 62.1%( 卫 生 部,2013a) 目 前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在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方 面 仍 然 任 重 道 远,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不 足 素 质 不 高 工 作 不 稳 定 等 问 题 仍 是 制 约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一 步 改 善 服 务 和 提 高 水 平 的 瓶 颈 为 了 加 强 基 层 卫 生 人 员 的 能 力, 全 国 各 地 区 正 在 积 极 推 进 农 村 卫 生 人 员 在 职 在 岗 培 训, 实 施 农 村 卫 生 人 员 培 训 规 划 和 定 单 定 向 农 村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 在 城 市 实 施 社 区 卫 生 人 员 培 训 项 目, 大 力 开 展 社 区 卫 生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实 施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在 体 系 建 设 上, 完 善 以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为 基 础 的 城 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逐 步 建 立 社 区 首 诊 分 级 诊 疗 和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5.4 二 三 级 医 院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5.4.1 二 三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体 系 我 国 的 二 级 医 院 是 指 向 多 个 社 区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并 承 担 一 定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的 地 区 性 医 院, 包 括 一 般 市 县 医 院 及 直 辖 市 的 区 级 医 院, 以 及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工 矿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职 工 医 院 三 级 医 院 是 指 向 几 个 地 区 提 供 高 水 平 专 科 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和 执 行 高 等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的 区 域 性 以 上 的 医 院, 包 括 全 国 省 市 直 属 的 市 级 大 医 院, 以 及 医 学 院 的 附 属 医 院 2012 年, 全 国 有 三 级 医 院 1624 家, 二 级 医 院 6566 家 二 三 级 医 院 按 照 提 供 服 务 类 别 的 不 同 分 为 综 合 医 院 中 医 医 院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民 族 医 院 专 科 医 院 和 护 理 院 其 中, 综 合 性 医 院 在 各 类 医 院 中 占 有 较 大 的 比 例,2012 年 全 国 综 合 性 医 院 占 医 院 总 数 的 64.8% 综 合 医 院 一 般 设 有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儿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皮 肤 科 中 医 科 等 专 科, 还 设 有 检 验 影 像 等 医 技 部 门 中 医 院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和 民 族 医 院 主 要 提 供 与 中 医 和 民 族 医 有 关 的 医 疗 服 务 专 科 医 院 是 为 诊 治 各 类 专 科 疾 病 而 设 置 的 医 院, 如 妇 产 科 医 院 传 染 病 医 院 肿 瘤 医 院 口 腔 医 院 职 业 病 医 院 等 ( 卫 生 部,2013a) 5.4.2 医 院 的 经 济 类 型 在 中 国, 大 部 分 医 院 是 公 立 医 院,2012 年, 公 立 医 院 数 占 医 院 总 量 数 的 57.8%, 与 2011 年 相 比, 下 降 了 3.8%( 卫 生 部,2013a) 在 中 国 于 2009 年 启 动 的 新 一 轮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中, 政 府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办 医, 鼓 励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在 公 立 医 院 与 民 营 医 院 之 间 自 由 流 动 执 业 93

5.4.3 二 三 级 医 院 的 卫 生 服 务 利 用 2012 年, 二 三 级 医 院 提 供 的 诊 疗 人 次 分 别 为 10.55 亿 人 次 和 10.87 亿 人 次, 二 者 分 别 占 全 部 医 院 诊 疗 人 次 的 41.5% 和 42.8%, 二 三 级 医 院 的 入 院 人 数 分 别 是 6242 万 人 和 4726 万 人, 分 别 占 全 部 医 院 入 院 人 数 的 49% 和 37.1% 2012 年, 二 三 级 医 院 的 病 床 使 用 率 分 别 是 90.7% 和 104.5%, 平 均 住 院 日 分 别 是 9.1 天 和 11.4 天 ( 卫 生 部,2013a) 2005 年 以 来, 一 些 大 型 综 合 性 医 院 开 始 开 设 日 间 病 房 为 患 者 提 供 无 需 住 院 的 日 间 急 诊 手 术 和 日 间 观 察 病 床 服 务 目 前, 日 间 照 护 在 中 国 还 处 在 发 展 阶 段 5.4.4 二 三 级 医 疗 服 务 与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间 的 关 系 为 了 引 导 一 般 性 诊 疗 工 作 在 基 层 开 展, 促 进 医 疗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国 家 在 2006 年 出 台 了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要 求 居 民 首 选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寻 求 诊 疗 服 务, 必 要 的 时 候 由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将 患 者 转 到 二 三 级 医 院 就 诊, 待 患 者 病 情 稳 定 后 再 由 医 院 将 患 者 下 转 到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康 复 治 疗 等 后 续 治 疗 ( 国 务 院,2007) 2009 年 新 医 改 以 来, 国 家 开 始 探 索 建 立 二 三 级 医 院 与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医 院 在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带 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发 展 为 了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开 始 探 索 建 设 医 疗 联 合 体, 推 动 分 级 诊 疗 格 局 形 成 5.4.5 二 三 级 医 疗 服 务 存 在 问 题 及 变 化 趋 势 费 用 和 质 量 一 直 是 二 三 级 医 院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从 2010 年 起, 中 国 开 始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力 求 在 完 善 服 务 体 系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加 快 形 成 多 元 化 办 医 格 局 等 方 面 实 现 突 破 2012 年 起, 中 国 全 面 启 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探 索 公 立 医 院 补 偿 机 制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更 多 详 细 的 关 于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的 内 容 见 第 6 章 5.5 急 救 医 疗 服 务 5.5.1 急 救 医 疗 体 系 急 救 医 疗 是 指 对 危 及 生 命 的 突 发 急 症 创 伤 中 毒 等 的 抢 救 治 疗, 包 括 现 场 急 救 转 送 途 中 急 救 和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内 的 急 救 急 救 医 疗 服 务 包 括 院 前 急 救 医 院 急 诊 科 和 ICU 三 个 环 节 院 前 急 救 以 急 救 中 心 ( 站 ) 为 主 体, 与 医 院 组 成 院 前 急 救 网 络 医 院 在 接 收 病 人 之 后 提 供 院 内 急 救 服 务 院 前 急 救 网 络 完 成 急 救 工 作 的 指 挥 和 调 度, 开 展 现 场 抢 救 和 转 运 途 中 救 治 监 护, 并 将 患 者 转 运 至 医 疗 机 构 救 治 规 模 较 大 的 急 救 中 心 ( 站 ) 还 承 担 着 培 训 宣 传 教 育 科 研 等 任 务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全 国 院 前 急 救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划 和 指 导 全 国 院 前 急 救 体 系 建 设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院 前 急 救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划 和 实 施 院 前 急 救 体 系 建 设 急 救 中 心 ( 站 ) 由 急 救 中 心 急 救 分 中 心 和 急 救 站 三 类 机 构 组 成 目 前 中 国 大 中 城 市 的 院 前 急 救 模 式 主 要 有 3 种, 即 独 立 自 主 型 依 附 医 院 型 和 急 救 中 心 指 挥 94

型 不 同 模 式 下 急 救 中 心 ( 站 ) 承 担 的 功 能 不 同, 急 救 中 心 ( 站 ) 与 医 院 的 分 工 也 不 同 另 外, 除 了 急 诊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之 外, 中 国 目 前 在 矿 山 石 油 石 化 航 空 海 上 交 通 等 行 业 设 有 专 业 救 护 系 统, 该 系 统 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救 护 工 作 中, 担 当 着 重 要 的 救 援 救 护 作 用 中 国 灾 害 事 故 医 疗 救 援 体 系 正 在 不 断 地 发 展 和 完 善 5.5.2 急 救 医 疗 服 务 的 可 及 性 和 质 量 中 国 急 救 中 心 数 量 从 2007 年 的 202 家 增 加 到 2011 年 的 270 家 虽 然 西 部 地 区 急 救 中 心 数 量 最 少, 但 增 幅 最 大 急 救 中 心 的 诊 疗 人 次 数 也 从 2009 年 的 317.3 万 人 次 增 加 到 2012 年 的 464 万 人 次 随 着 近 些 年 中 国 急 救 事 业 的 发 展, 大 中 城 市 平 均 急 救 时 间 大 幅 缩 短, 急 诊 抢 救 成 功 率 达 到 95.77%, 而 急 诊 病 死 率 仅 0.07%( 卫 生 部,2013a) 无 负 担 能 力 的 病 人 的 急 救 医 疗 费 用 可 以 通 过 医 疗 救 助 基 金 政 府 补 助 等 渠 道 解 决, 不 会 因 为 费 用 问 题 而 被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院 前 急 救 医 疗 服 务 并 且 医 院 为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开 辟 了 绿 色 通 道, 先 救 治 后 收 费 20 世 纪 80 年 代 后 中 国 的 急 救 医 疗 服 务 进 入 了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特 别 是 2003 年 SARS 以 来, 各 地 急 救 中 心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急 救 网 络 和 相 关 标 准 得 到 完 善 但 是 医 疗 救 治 机 构 区 域 发 展 和 城 乡 发 展 不 平 衡, 中 西 部 有 待 加 强, 广 大 农 村 急 救 医 疗 工 作 比 较 薄 弱 目 前 中 国 缺 乏 一 部 针 对 急 救 医 疗, 尤 其 是 院 前 急 救 的 法 律 2009 年 新 医 改 将 急 救 医 疗 服 务 纳 入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建 设 体 系 中, 要 求 加 强 院 前 急 救 体 系 建 设, 重 点 提 高 农 村 地 区 急 救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政 府 要 求 十 二 五 期 间 (2011-2015) 完 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逐 步 建 立 农 村 医 疗 急 救 网 络, 加 强 急 救 队 伍 建 设, 加 大 院 前 急 救 卫 生 应 急 等 急 需 紧 缺 人 才 的 培 养 此 外, 中 国 大 众 急 救 培 训 率 较 低, 全 民 急 救 知 识 普 及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需 要 加 强 5.6 药 物 供 给 和 管 理 5.6.1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中 国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是 药 品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对 药 品 及 其 生 产 流 通 消 费 环 节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此 外,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协 同 监 管 中 药 材 等 任 务 5.6.2 药 品 生 产 中 国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按 性 质 可 分 为 国 营 企 业 和 民 营 企 业 两 大 类 截 至 2014 年 5 月, 中 国 共 有 7401 家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能 够 生 产 16 万 多 种 国 产 药 品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014), 同 时, 进 口 药 品 有 4 千 多 种 2012 年 全 国 化 学 药 品 原 料 药 制 造 化 学 药 品 制 剂 制 造 中 药 饮 片 加 工 制 造 中 成 药 生 产 和 生 物 药 品 制 造 合 计 工 业 总 产 值 为 1.54 万 亿 元 ( 中 国 医 药 统 计 网, 2013) 95

5.6.3 药 品 流 通 传 统 上, 中 国 的 药 品 流 通 主 要 是 从 生 产 企 业 先 经 过 批 发 企 业, 再 经 过 医 院 药 房 或 者 零 售 企 业 最 终 到 达 患 者 但 是 从 2009 年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实 施 以 后, 开 始 实 行 基 本 药 物 的 省 级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改 变 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原 有 的 药 品 流 通 方 式 截 止 2011 年 底, 全 国 持 有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44 万 家, 包 括 批 发 企 业 和 零 售 企 业, 其 中 批 发 企 业 1.6 万 家,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3107 家, 零 售 连 锁 门 店 15 万 家, 零 售 单 体 药 店 27 万 家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013)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总 数 2012 年 比 2007 年 增 加 了 22%, 其 中 零 售 连 锁 企 业 发 展 最 快, 批 发 企 业 数 量 变 化 不 大 在 中 国 几 乎 所 有 的 医 疗 机 构 都 拥 有 药 房, 负 责 药 品 的 销 售, 医 院 是 药 品 销 售 的 主 要 渠 道 5.6.4 保 证 药 品 可 及 性 的 措 施 中 国 在 解 决 药 品 可 及 性 问 题 的 过 程 中, 从 医 药 管 理 制 度 和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等 方 面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降 低 了 药 价 激 励 了 新 药 研 发, 改 善 了 药 品 可 及 性 近 几 年 中 国 保 障 药 品 可 及 性 最 大 的 措 施 是 建 立 了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截 止 到 2013 年, 全 国 所 有 省 份 已 经 实 现 了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在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全 覆 盖 为 了 解 决 市 场 供 应 不 足 或 供 应 不 稳 定 的 问 题, 对 于 用 量 小 且 临 床 必 需 的 基 本 药 物 品 种 实 行 定 点 生 产, 保 证 了 药 品 供 应 5.6.5 药 品 法 律 体 系 公 共 补 贴 和 消 费 从 上 世 纪 80 年 代 至 今, 经 过 30 余 年 的 法 制 建 设, 中 国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个 由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构 成 的 完 整 的 药 品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出 台 的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药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和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等 中 国 从 1995 年 开 始 陆 续 实 施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 M P)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 S P) 和 中 药 材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 A P) 认 证 制 度, 并 于 2 0 0 6 年 实 行 飞 行 检 查 制 度, 以 加 强 对 药 品 生 产 和 经 营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中 国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都 制 定 各 自 的 药 品 报 销 目 录 使 用 目 录 内 的 药 品 可 以 获 得 医 疗 保 险 的 补 偿 除 了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之 外, 中 国 还 实 施 了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和 重 大 传 染 病 救 治 政 策 : 对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中 的 14 类 疫 苗 免 费 提 供 ; 对 结 核 病 患 者 治 疗 所 需 要 的 基 本 药 物 实 行 免 费 ; 对 农 民 免 费 提 供 抗 血 吸 虫 基 本 预 防 药 物, 对 经 济 困 难 农 民 的 血 吸 虫 病 治 疗 费 用 予 以 减 免, 对 疟 疾 包 虫 病 救 治 进 行 补 助, 将 麻 风 病 纳 入 免 费 救 治 范 围, 向 农 村 艾 滋 病 病 人 和 城 镇 经 济 困 难 的 艾 滋 病 病 人 免 费 提 供 抗 艾 滋 病 病 毒 治 疗 药 品, 适 当 减 免 经 济 困 难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艾 滋 病 病 人 抗 机 会 性 感 染 治 疗 药 品 的 费 用 96

根 据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药 事 管 理 法 规, 处 方 分 为 麻 醉 药 品 处 方 精 神 药 品 处 方 普 通 处 方 急 诊 处 方 和 儿 科 处 方 等 处 方 格 式 由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定, 每 张 处 方 限 于 一 名 患 者 的 用 药, 每 张 处 方 不 得 超 过 5 种 药 品 医 院 门 诊 病 人 次 均 药 费 用 从 2008 年 的 71 元 增 加 到 2012 年 的 96.9 元, 药 费 占 门 诊 医 药 费 的 比 例 从 51.3% 降 到 50.3% 医 院 住 院 病 人 人 均 药 费 用 从 2008 年 的 2276.3 元 增 加 到 2012 年 的 2867.4 元, 药 费 占 住 院 医 药 费 的 比 例 从 43.5% 降 到 41.1%( 卫 生 部,2013a) 5.6.6 患 者 安 全 和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1989 年, 中 国 建 立 了 国 家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中 心 并 于 2004 年 开 始 实 施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网 络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根 据 规 定,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和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向 国 家 食 品 和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报 告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事 件 在 2009 年, 全 国 共 报 告 638996 起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事 件, 到 2013 年 报 告 事 件 数 量 增 加 到 1317000 起 其 中 65 岁 以 上 患 者 组 的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报 告 率 略 有 增 长, 提 示 需 要 加 强 对 老 年 人 用 药 安 全 的 监 管 5.6.7 存 在 的 困 难 及 改 革 中 国 在 药 品 领 域 仍 然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第 一, 由 于 中 国 医 药 企 业 集 中 度 不 高, 药 品 配 送 环 节 障 碍 多, 流 通 中 普 遍 存 在 各 种 回 扣 和 虚 高 定 价, 加 之 中 国 实 行 了 多 年 的 以 药 品 收 入 来 补 偿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偏 低 财 政 补 助 不 足 部 分 的 政 策 等 多 种 复 杂 原 因 导 致 了 药 品 价 格 虚 高 药 品 费 用 占 医 疗 费 比 例 过 高 现 象 第 二, 中 国 制 售 假 劣 药 现 象 依 然 存 在, 药 品 安 全 风 险 仍 然 较 大 尤 其 在 中 国 农 村 地 区, 由 于 群 众 对 假 劣 药 的 鉴 别 能 力 差 等 原 因 使 农 村 成 为 了 假 劣 药 的 重 灾 区, 严 重 威 胁 用 药 安 全 第 三, 医 疗 机 构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药 品 不 合 理 使 用 现 象, 其 中 抗 菌 药 物 不 合 理 应 用 问 题 尤 为 严 重 2013 年 国 务 院 进 行 了 机 构 改 革,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水 平, 对 有 关 机 构 和 职 责 进 行 整 合, 组 建 了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对 食 品 药 品 实 行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中 国 成 立 了 国 家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中 心, 建 立 了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报 告 和 监 测 管 理 制 度 将 抗 菌 药 进 行 了 分 级 管 理, 以 规 范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行 为 减 少 抗 生 素 滥 用 原 卫 生 部 2011 年 开 展 为 期 三 年 的 抗 菌 药 物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2012 年 颁 布 了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经 过 专 项 整 治, 抗 菌 药 物 各 项 指 标 均 有 明 显 好 转 2012 年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家 药 品 安 全 十 二 五 规 划 对 于 如 何 提 高 药 品 安 全 合 理 使 用 做 了 规 划 和 部 署 5.7 康 复 医 疗 在 中 国, 康 复 医 疗 机 构 综 合 医 院 的 康 复 医 学 科 和 部 分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均 提 供 康 复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的 康 复 医 疗 服 务 与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并 未 完 全 分 开 中 国 的 康 97

复 医 疗 机 构 有 公 立 和 私 立 两 种 类 型, 包 括 综 合 型 康 复 医 院 专 科 型 康 复 医 院 疗 养 院 护 理 院 等 截 至 2012 年 底, 中 国 共 有 康 复 医 院 322 家, 占 专 科 医 院 总 数 的 7%, 约 1/4 的 综 合 医 院 设 有 康 复 医 学 科 ( 卫 生 部,2013a)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康 复 医 疗 工 作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成 绩, 康 复 医 疗 资 源 逐 步 增 加, 服 务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康 复 医 疗 事 业 正 在 迅 速 发 展 成 为 中 国 医 药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但 是 随 着 老 龄 化 进 展, 不 断 增 加 的 康 复 需 求 使 康 复 医 疗 服 务 的 提 供 面 临 许 多 挑 战 目 前 中 国 康 复 医 疗 资 源 不 仅 总 量 不 足, 而 且 分 布 不 均, 不 同 地 域 不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服 务 提 供 能 力 存 在 差 距, 专 业 人 员 缺 乏, 服 务 质 量 有 待 提 高, 服 务 内 容 还 有 待 拓 展 近 年 来, 中 国 出 台 了 多 项 政 策 支 持 康 复 医 疗 发 展, 包 括 将 部 分 康 复 项 目 纳 入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内 容 大 力 开 展 社 区 康 复, 提 出 注 重 预 防 治 疗 康 复 三 者 的 结 合 的 方 针 政 策, 启 动 了 建 立 完 善 康 复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试 点 工 作 等 5.8 长 期 照 护 中 国 存 在 三 种 长 期 照 护 形 式 : 居 家 长 期 照 护 机 构 长 期 照 护 和 社 区 长 期 照 护 受 中 国 传 统 家 庭 养 老 思 想 等 的 影 响, 提 供 低 水 平 照 料 服 务 的 居 家 长 期 照 护 是 主 要 形 式 老 年 病 医 院 精 神 病 院 医 院 康 复 科 社 区 康 复 中 心 残 疾 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养 老 院 护 理 院 和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等 机 构 提 供 长 期 照 护 服 务, 服 务 的 可 及 性 和 服 务 能 力 有 待 提 高 社 区 长 期 照 护 服 务 尚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社 会 化 水 平 较 低, 发 展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居 家 和 社 区 长 期 照 护 是 中 国 长 期 照 护 的 发 展 方 向 中 国 长 期 照 护 服 务 体 系 的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由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民 政 部 门 承 担, 卫 生 计 生 委 主 要 承 担 医 疗 卫 生 相 关 工 作, 民 政 部 门 承 担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此 外 还 有 全 国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等 部 门 和 组 织 参 与 对 于 长 期 照 护 服 务 的 申 请 者, 确 定 是 否 可 以 获 得 长 期 照 护 服 务 时 并 不 考 虑 其 对 非 正 式 照 顾 的 可 获 得 性, 但 是 对 于 无 法 获 得 非 正 式 照 顾 的 老 年 人 或 残 疾 人, 民 政 部 门 会 给 予 一 定 的 补 助 和 优 惠 不 同 照 护 模 式 下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和 社 会 服 务 的 结 合 程 度 不 同 居 家 照 护 模 式 下, 家 庭 成 员 主 要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和 生 活 照 顾, 有 时 能 够 提 供 如 按 摩 等 形 式 的 基 础 性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而 在 需 要 正 规 的 医 疗 服 务 时 需 要 到 医 疗 机 构 长 期 照 护 机 构 既 能 够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又 能 够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但 是 不 同 类 型 的 长 期 照 护 机 构 提 供 这 两 种 服 务 的 比 例 有 所 差 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每 年 发 布 的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含 有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社 区 服 务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残 疾 人 事 业 基 本 情 况 等 信 息 民 政 部 负 责 发 布 社 会 服 务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等, 提 供 为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服 务 的 相 关 信 息 98

随 着 中 国 逐 渐 进 入 老 龄 化 社 会, 各 种 形 式 的 长 期 护 理 也 得 到 长 足 发 展, 各 类 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服 务 机 构 数 量 和 服 务 能 力 不 断 增 加, 扩 大 了 长 期 照 护 对 象 范 围, 出 现 了 一 些 长 期 照 护 的 民 间 组 织 截 至 2011 年 末, 全 国 各 类 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服 务 机 构 4 万 多 个 截 至 2012 年 底, 各 地 已 建 成 以 养 老 服 务 为 重 点 的 综 合 性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1.2 万 个 ( 国 家 统 计 局,2014) 但 是 由 于 中 国 老 年 人 口 数 量 庞 大, 失 能 人 口 数 增 长 迅 速, 总 体 来 看 长 期 护 理 服 务 的 供 给 与 需 求 是 不 平 衡 的 近 年 来 中 国 颁 布 了 多 项 法 规 和 规 范 对 机 构 的 长 期 照 护 服 务 进 行 了 规 范, 如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等 建 立 以 居 家 为 基 础 社 区 为 依 托 机 构 为 支 撑 的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成 为 国 家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战 略 的 重 要 内 容,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养 老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努 力 缓 解 养 老 服 务 供 需 矛 盾 5.9 非 正 式 照 顾 中 国 的 非 正 式 照 顾 服 务 并 未 形 成 体 系, 服 务 提 供 者 主 要 是 家 庭 成 员, 其 他 照 护 者 介 入 有 限, 主 要 包 括 邻 居 朋 友 慈 善 机 构 和 志 愿 者 等 目 前 中 国 尚 没 有 为 非 正 式 照 护 者 发 放 补 贴 津 贴 减 免 个 税 等 经 济 支 持 的 专 门 政 策, 但 有 一 些 非 经 济 支 持 的 政 策 由 于 中 国 的 家 庭 及 道 德 观 念 影 响, 家 庭 非 正 式 照 护 的 可 及 性 较 高, 但 是 志 愿 服 务 体 系 尚 待 发 展, 服 务 能 力 有 限 志 愿 服 务 人 员 多 为 大 学 生,2009 年 社 区 服 务 志 愿 者 人 数 达 到 近 600 万 人 ( 国 家 统 计 局, 2010), 参 与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超 过 5000 多 万 人 次, 服 务 小 时 数 达 1500 万 小 时 目 前 中 国 尚 没 有 为 非 正 式 照 护 者 发 放 补 贴 津 贴 减 免 个 税 等 经 济 支 持 的 专 门 政 策, 但 有 一 些 非 经 济 支 持 的 政 策, 如 法 律 法 规 保 障 提 供 非 正 式 照 护 的 家 庭 成 员 志 愿 者 等 的 相 关 权 利 中 国 目 前 老 龄 化 问 题 突 出, 家 庭 劳 动 人 口 抚 养 比 正 逐 渐 增 大, 而 且 慢 性 病 患 者 逐 年 增 加 失 能 老 年 人 口 数 量 庞 大, 家 庭 妇 女 参 加 工 作 的 比 例 增 加 等 等 问 题, 使 中 国 非 正 式 照 护 面 临 挑 战 中 国 一 些 地 区 已 经 开 始 试 点 对 家 庭 照 护 者 进 行 培 训, 积 极 地 发 展 志 愿 服 务 体 系, 以 及 加 强 对 特 殊 人 群 的 非 正 式 照 护 5.10 临 终 关 怀 / 姑 息 治 疗 从 1988 年 中 国 开 展 临 终 关 怀 服 务 以 来, 许 多 生 命 末 期 关 怀 科 室 在 一 些 大 城 市 建 立, 绝 大 多 数 是 在 综 合 性 医 院 肿 瘤 专 科 医 院 护 理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等 医 疗 机 构 内 设 置 的 临 终 关 怀 病 区 和 病 房 姑 息 ( 舒 缓 ) 治 疗 科 等, 由 专 业 医 护 人 员 为 病 人 提 供 综 合 的 对 症 治 疗 生 活 照 护 和 心 理 关 怀 等 服 务 除 机 构 型 临 终 关 怀 外, 还 有 部 分 慈 善 机 构 致 力 于 以 居 家 服 务 为 主 的 临 终 关 怀 服 务 在 临 终 关 怀 科 室, 通 常 由 医 师 护 士 和 药 剂 人 员 等 组 成 相 对 固 定 的 临 终 关 怀 团 队, 中 医 治 疗 和 心 理 辅 导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由 其 他 科 室 医 师 进 行 协 助 中 国 临 终 关 怀 机 构 绝 大 多 数 设 在 大 城 市 和 个 别 中 等 城 市, 小 城 市 乡 镇 和 农 村 的 临 终 关 怀 机 构 几 乎 是 空 白 在 中 国, 目 前 尚 无 临 终 关 怀 方 面 的 全 国 性 专 门 法 律 或 政 策 文 件 99

5.11 精 神 卫 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精 神 卫 生 法 于 2013 年 5 月 1 日 正 式 实 施 根 据 该 法, 中 国 的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实 行 政 府 领 导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家 庭 和 单 位 尽 力 尽 责 全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的 综 合 管 理 机 制 在 中 国, 由 精 神 病 专 科 医 院 综 合 医 院 精 神 科 / 心 理 科 康 复 机 构 精 神 卫 生 门 诊 等 机 构 共 同 提 供 精 神 疾 病 的 预 防 诊 断 治 疗 康 复 和 心 理 疏 导 等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对 于 重 症 精 神 病 患 者, 以 住 院 治 疗 为 主, 而 对 于 轻 症 和 恢 复 期 患 者, 则 主 要 采 取 门 诊 治 疗 和 社 区 康 复 的 服 务 方 式 中 国 已 将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管 理 纳 入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由 各 地 乡 镇 卫 生 院 村 卫 生 室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等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向 辖 区 内 诊 断 明 确 在 家 居 住 的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免 费 提 供 信 息 管 理 随 访 评 估 分 类 干 预 和 健 康 体 检 等 服 务 目 前 在 中 国, 精 神 疾 病 诊 疗 费 用 由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和 患 者 自 付 费 用 共 同 支 付 原 卫 生 部 2010 年 全 国 卫 生 资 源 与 医 疗 服 务 调 查 结 果, 截 至 2010 年 底, 全 国 共 有 1650 家 精 神 卫 生 机 构, 其 中 精 神 病 专 科 医 院 874 家, 综 合 医 院 精 神 科 / 心 理 科 604 个, 康 复 机 构 77 家, 精 神 卫 生 门 诊 95 个 1650 家 机 构 中, 政 府 主 办 的 有 1146 家, 占 70% 全 国 医 院 精 神 科 开 放 床 位 总 数 22.8 万 张, 其 中 20.15 万 张 是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数, 占 医 院 开 放 总 床 位 数 5% 左 右 精 神 病 专 科 医 院 床 位 数 19.7 万 张 ( 卫 生 部,2011) 中 国 目 前 仍 然 存 在 精 神 卫 生 机 构 资 源 ( 包 括 床 位 和 医 务 人 员 ) 数 量 不 足 分 布 不 合 理 各 地 发 展 不 平 衡 等 问 题, 影 响 了 服 务 的 可 及 性 和 公 平 性 原 卫 生 部 2010 年 全 国 卫 生 资 源 与 医 疗 服 务 调 查 结 果 表 明, 全 国 精 神 科 床 位 为 1.71 张 / 万 人, 低 于 4.36 张 / 万 人 的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 卫 生 部,2013a) 2012 年, 全 国 精 神 专 科 医 院 平 均 住 院 日 为 48.8 天, 远 高 于 10 天 的 全 国 医 院 平 均 水 平 ( 卫 生 部,2013a) 精 神 科 床 位 资 源 严 重 不 足, 患 者 住 院 时 间 长, 床 位 周 转 率 低 截 至 2011 年 底, 全 国 精 神 科 医 师 24903 人, 平 均 每 10 万 人 口 医 师 数 为 1.82 人, 低 于 2.03 人 /10 万 人 口 的 中 高 等 收 入 国 家 水 平 ( 卫 生 部,2013a) 2004 年, 中 国 政 府 开 展 了 全 国 精 神 疾 病 可 持 续 性 管 理 和 干 预 项 目 (686 项 目 ), 该 项 目 建 立 了 医 院 - 社 区 一 体 的 服 务 模 式, 为 重 症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免 费 提 供 登 记 随 访 治 疗 急 症 治 疗 服 务 到 2010 年 底, 该 项 目 已 经 覆 盖 了 全 国 31 个 省,160 个 城 市 和 3.3 亿 人 口 登 记 注 册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280 万 人, 为 94000 例 患 者 提 供 免 费 药 物 治 疗, 治 疗 了 12400 例 同 时, 该 项 目 还 培 训 了 10000 名 精 神 病 专 科 医 生 和 3400 名 社 区 医 生 另 外, 为 在 全 社 会 普 及 精 神 卫 生 知 识 从 而 消 除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偏 见, 中 国 政 府 在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体 系 发 展 纲 要 (2008 年 -2015 年 ) 中 确 定 的 工 作 目 标 之 一 就 是 通 过 各 种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提 高 普 通 人 群 心 理 健 康 知 识 和 精 神 疾 病 预 防 知 识 知 晓 率 按 照 中 国 精 神 卫 生 法 的 规 定,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监 护 人 应 当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维 100

护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禁 止 对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禁 止 遗 弃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监 护 人 应 当 妥 善 看 护 未 住 院 治 疗 的 患 者, 按 照 医 嘱 督 促 其 按 时 服 药 接 受 随 访 或 者 治 疗 另 外, 综 合 医 院 精 神 科 设 置 不 完 备 康 复 机 构 在 多 数 地 区 还 处 于 空 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不 足 质 量 不 高, 以 及 严 重 的 社 会 歧 视 等 问 题, 都 对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的 治 疗 和 康 复 有 着 不 利 影 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精 神 卫 生 法 在 加 强 精 神 卫 生 机 构 建 设 和 合 理 分 布 综 合 医 院 精 神 科 门 诊 设 置 精 神 卫 生 工 作 社 区 化 建 设 精 神 卫 生 学 科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以 及 保 障 精 神 病 患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等 方 面 均 做 出 了 规 定, 指 明 了 中 国 精 神 卫 生 服 务 未 来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方 向 5.12 口 腔 保 健 在 中 国, 口 腔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由 综 合 医 院 口 腔 科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私 人 口 腔 诊 所 以 及 口 腔 疾 病 防 治 所 ( 站 中 心 ) 等 提 供 截 至 2011 年 底, 全 国 设 有 口 腔 科 的 综 合 医 院 约 1.8 万 家,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约 317 家 ( 其 中 政 府 办 136 家, 社 会 办 61 家, 个 人 办 120 家 ), 私 人 口 腔 诊 所 近 5 万 家, 口 腔 病 防 治 所 ( 站 中 心 )112 家 ( 其 中 政 府 办 88 家, 社 会 办 14 家, 个 人 办 10 家 )( 卫 生 部,2013a) 截 至 2010 年 底, 口 腔 医 院 总 计 从 业 人 员 26589 人, 占 医 院 总 从 业 人 数 的 0.63%; 中 国 每 15000 人 口 仅 有 1 个 口 腔 医 生 另 外,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分 布 不 合 理, 以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为 例, 截 至 2011 年 底,317 所 口 腔 医 院 中, 有 253 所 分 布 在 城 市, 仅 有 64 所 分 布 在 农 村 地 区 ( 卫 生 部,2013a) 中 国 口 腔 疾 病 的 患 病 率 非 常 高, 几 乎 每 个 人 都 不 同 程 度 地 拥 有 口 腔 疾 病 问 题 与 高 患 病 率 形 成 鲜 明 对 比 的 是, 目 前 国 内 口 腔 疾 病 患 者 的 就 诊 率 非 常 低 2005 年 第 三 次 全 国 口 腔 健 康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资 料 数 据 显 示, 龋 齿 患 病 率 达 到 66% 的 5 岁 组 儿 童, 其 中 只 有 3% 进 行 了 治 疗 ; 而 患 龋 率 高 达 98.4% 的 65 岁 至 74 岁 老 年 人 的 治 疗 率 也 只 有 9% 至 22% 影 响 中 国 居 民 牙 齿 保 健 就 诊 率 的 因 素 主 要 有 口 腔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不 健 全, 基 层 口 腔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不 足, 公 众 口 腔 卫 生 意 识 薄 弱, 口 腔 疾 病 医 疗 保 险 保 障 水 平 低 等 在 中 国, 公 立 医 院 提 供 的 所 有 口 腔 保 健 服 务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价 格 标 准 都 是 由 国 家 和 省 级 价 格 部 门 制 定, 民 营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参 照 执 行 各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评 价 公 立 和 私 立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牙 齿 保 健 服 务 的 质 量 中 国 卫 生 计 生 委 先 后 下 发 了 一 系 列 关 于 口 腔 卫 生 保 健 规 划 和 目 标 的 政 策 文 件, 制 定 了 中 国 口 腔 疾 病 控 制 和 防 治 策 略 规 划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在 1983 年 1995 年 及 2005 年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口 腔 健 康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基 本 摸 清 了 口 腔 疾 病 在 中 国 人 群 中 的 流 行 情 况, 还 在 全 国 慢 性 病 监 测 点 中 选 出 部 分 地 市 开 展 了 口 腔 健 康 监 测 试 点 工 作 中 央 财 政 从 2008 年 起 设 立 了 中 西 部 地 区 儿 童 口 腔 疾 病 综 合 干 预 项 目, 支 持 在 项 目 地 区 建 立 儿 童 口 腔 卫 生 工 作 机 制, 开 展 儿 童 口 腔 健 康 教 育 基 层 口 101

腔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培 训, 对 适 龄 儿 童 免 费 开 展 口 腔 健 康 检 查 窝 沟 封 闭 和 局 部 用 氟 等 5.13 中 医 和 其 他 民 族 医 学 在 中 国 大 部 分 综 合 性 医 疗 机 构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都 设 有 中 医 科, 提 供 以 草 药 针 灸 按 摩 等 传 统 疗 法 为 主 的 中 医 服 务 这 些 服 务 都 不 同 程 度 地 被 纳 入 到 了 城 镇 职 工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的 补 偿 范 围 内 截 至 2012 年, 中 国 共 有 中 医 院 2889 所, 占 全 国 医 院 总 数 的 12.5%( 国 家 统 计 局,2013)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大 量 的 私 人 传 统 医 疗 诊 所 和 个 体 行 医 者 提 供 中 医 服 务 截 至 2011 年, 中 国 共 有 中 医 科 执 业 医 师 29.3 万 人, 占 全 国 执 业 医 师 总 数 的 11.9%( 卫 生 部,2013a) 2011 年, 全 国 医 院 中 医 科 门 急 诊 人 次 数 为 42260 万 次, 占 全 部 科 室 门 急 诊 人 次 数 的 19.1%; 同 年 全 国 中 医 科 出 院 人 数 为 1410 万 人, 占 全 部 科 室 出 院 人 数 的 1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医 药 条 例 规 定, 开 办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的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和 当 地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并 按 照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中 医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卫 生 管 理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通 过 资 格 考 试, 并 经 注 册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后, 方 可 从 事 中 医 服 务 活 动 在 城 市, 形 成 了 以 中 医 院 民 族 医 院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中 医 专 科 医 院 综 合 医 院 中 医 科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及 中 医 门 诊 部 和 中 医 诊 所 为 主 的 城 市 中 医 药 服 务 网 络 在 农 村, 形 成 了 由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中 医 科 和 村 卫 生 室 为 主 的 农 村 中 医 药 服 务 网 络 目 前,75.6%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51.6%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66.5%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57.5% 的 村 卫 生 室 能 够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2012) 根 据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中 国 将 以 城 乡 基 层 为 重 点, 加 强 中 医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 积 极 发 展 中 医 预 防 保 健 服 务 ; 加 强 中 医 药 卫 生 应 急 和 重 大 疾 病 防 治 网 络 建 设 ; 推 进 中 医 药 科 技 继 承 与 创 新 ; 加 强 中 医 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提 升 中 药 产 业 发 展 水 平 ; 加 快 民 族 医 药 事 业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发 展 ; 繁 荣 发 展 中 医 药 文 化 ; 加 强 中 医 药 法 制 和 标 准 化 信 息 化 建 设 ; 积 极 开 展 中 医 药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 促 进 中 医 药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等 等 (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2012) 中 国, 除 传 统 的 中 医 外, 还 存 在 大 量 的 其 他 少 数 民 族 的 传 统 医 疗 方 法, 被 称 为 民 族 医 学, 民 族 医 学 存 在 与 传 统 中 医 部 分 相 似 的 医 学 疗 法, 如 草 药 拔 罐 针 灸 等, 此 外, 两 者 都 有 其 特 有 的 医 疗 方 法 中 国 的 民 族 医 学 有 藏 医 蒙 医 苗 医 等 数 十 种 类 别 截 至 2011 年, 中 国 共 有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277 所 民 族 医 院 200 所 ( 卫 生 部,2013a) 民 族 医 疗 服 务 除 在 民 族 医 院 内 提 供 服 务 外, 更 多 地 在 寺 院 ( 如 在 佛 教 寺 院 中 设 立 的 教 育 和 行 医 的 机 构 叫 曼 巴 扎 仓 ) 诊 所, 或 以 个 体 行 医 的 形 式 开 展 医 疗 服 102

务, 往 往 以 口 传 身 授 甚 至 祖 传 等 较 为 保 守 的 方 式 来 进 行 教 学, 保 留 了 更 多 自 成 体 系 的 独 特 传 统 医 疗 方 法 和 技 能, 但 其 应 用 的 广 泛 程 度 与 中 医 不 可 同 日 而 语 通 常, 对 民 族 医 师 的 管 理 方 式 参 照 对 中 医 医 师 的 模 式 进 行 5.14 为 特 殊 人 群 提 供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5.14.1 农 村 流 动 人 口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2013 年 中 国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报 告 2013 显 示,2012 年 中 国 流 动 人 口 数 量 达 2.36 亿 人, 平 均 年 龄 约 为 28 岁, 男 女 比 例 趋 于 均 等 绝 大 多 数 流 动 人 口 文 化 层 次 较 低, 男 工 多 在 建 筑 业 务 工, 女 工 则 多 在 服 务 业 工 作 近 年 来, 夫 妻 携 带 子 女 的 家 庭 化 候 鸟 式 迁 移 的 数 量 越 来 越 多 大 规 模 的 人 口 流 动 迁 移 是 中 国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进 程 中 最 显 著 的 人 口 现 象, 人 口 流 动 主 要 是 由 农 村 流 向 城 市, 由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流 向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由 中 西 部 地 区 流 向 东 部 沿 海 地 区 卫 生 部 在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2013 年 版 ) 中, 明 确 规 定 要 将 农 民 工 及 其 子 女 等 特 殊 人 群 纳 入 管 理, 免 费 为 流 动 人 口 提 供 健 康 教 育 预 防 接 种 儿 童 保 健 孕 产 妇 保 健 等 服 务 2012 年, 全 国 流 动 人 口 中 跨 省 流 动 人 口 占 到 了 67%, 但 由 于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实 施 属 地 化 管 理, 各 省 之 间 还 没 有 实 现 医 疗 保 险 信 息 的 互 联 互 通, 导 致 很 多 流 动 人 口 虽 有 医 保, 但 在 异 地 就 医 之 后 难 以 实 现 即 时 足 额 报 销, 绝 大 部 分 跨 省 就 医 的 患 者 只 能 回 参 保 地 报 销 按 照 十 二 五 医 改 规 划, 到 2015 年 中 国 将 全 面 实 现 省 内 异 地 就 医 即 时 报 销, 初 步 实 现 跨 省 就 医 即 时 报 销 5.14.2 残 疾 人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2010 年 末 中 国 残 疾 人 总 人 数 8502 万 人, 其 中 重 度 残 疾 2518 万 人 ; 中 度 和 轻 度 残 疾 人 5984 万 人 (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20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和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均 对 残 疾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障 和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发 展 做 出 了 规 定 近 年 来, 中 国 政 府 对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救 助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以 基 本 养 老 基 本 医 疗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社 会 保 险 覆 盖 面 逐 步 扩 大, 特 别 扶 助 和 专 项 补 贴 等 福 利 制 度 得 到 有 益 探 索 和 实 践, 在 全 面 推 进 残 疾 人 人 人 享 有 康 复 服 务 的 工 作 中, 通 过 一 批 重 点 工 程 的 实 施, 使 1037.9 万 残 疾 人 得 到 了 不 同 程 度 的 康 复 (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2012) 但 是, 中 国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和 服 务 政 策 措 施 还 不 够 完 善, 稳 定 的 制 度 性 保 障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推 进 ; 残 疾 人 在 基 本 生 活 医 疗 康 复 教 育 就 业 社 会 参 与 等 方 面 存 在 许 多 困 难 (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2 01 2) 5.14.3 艾 滋 病 人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当 前 中 国 艾 滋 病 疫 情 呈 低 流 行 态 势, 部 分 地 区 疫 情 严 重,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和 艾 滋 病 患 者 数 量 持 续 增 加, 但 新 发 感 染 人 数 保 持 在 较 低 水 平 中 国 对 艾 滋 病 人 实 103

行 四 免 一 关 怀 政 策, 包 括 免 费 自 愿 咨 询 检 测 免 费 抗 艾 滋 病 病 情 治 疗 免 费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免 费 上 学 和 开 展 生 活 救 助 等 艾 滋 病 患 者 的 治 疗 在 定 点 医 院 进 行 中 国 还 建 立 了 艾 滋 病 监 测 检 测 网 络, 实 行 艾 滋 病 自 愿 咨 询 和 自 愿 检 测 制 度 5.14.4 吸 毒 人 员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国 家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帮 助 吸 毒 人 员 戒 除 毒 瘾, 教 育 和 挽 救 吸 毒 人 员, 吸 毒 成 瘾 人 员 应 当 进 行 戒 毒 治 疗 吸 毒 人 员 可 以 自 行 到 具 有 戒 毒 治 疗 资 质 的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戒 毒 治 疗 中 国 现 有 药 物 戒 毒 所 ( 中 心 )13 所 ( 政 府 办 9 所, 社 会 办 4 所 ), 其 中 12 所 分 布 在 城 市, 仅 有 1 所 在 农 村 ( 卫 生 部,2013a) 5.15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为 控 制 人 口 过 快 增 长, 中 国 于 1982 年 将 计 划 生 育 确 定 为 基 本 国 策 经 过 40 多 年 的 努 力, 中 国 已 经 有 效 控 制 了 人 口 快 速 增 长, 总 和 生 育 率 从 1971 年 的 5.43 下 降 到 2012 年 的 1.6, 自 然 增 长 率 从 23.33 下 降 至 5 控 制 人 口 快 速 增 长 促 进 了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促 进 了 国 民 整 体 素 质 的 提 高, 缓 解 了 人 口 对 资 源 环 境 的 压 力, 为 减 缓 全 球 人 口 增 长 速 度, 消 除 贫 困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中 国 的 计 划 生 育 使 世 界 70 亿 人 口 日 推 迟 5 年 到 来 ( 李 斌,2013)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领 导 全 国 的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管 理 全 国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各 省 市 县 的 计 划 生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流 动 人 口 的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由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和 现 居 住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负 责 管 理, 以 现 居 住 地 为 主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网 络 由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和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组 成 省 市 县 乡 分 别 设 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指 导 中 心 计 划 生 育 指 导 中 心 ( 站 所 )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所 ( 站 ) 等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中 国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体 系 主 要 承 担 宣 传 教 育 技 术 服 务 优 生 指 导 药 具 发 放 信 息 咨 询 随 访 服 务 生 殖 健 康 和 人 员 培 训 等 八 项 任 务 出 生 缺 陷 是 影 响 中 国 人 口 素 质 的 重 要 因 素 提 高 人 口 出 生 质 量 的 干 预 措 施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得 到 落 实 根 据 中 国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人 口 形 势 的 变 化, 逐 步 调 整 完 善 生 育 政 策, 将 启 动 实 施 一 方 是 独 生 子 女 的 夫 妇 可 生 育 两 个 孩 子 的 政 策, 现 各 地 正 在 逐 步 推 行 5.16 临 床 血 液 供 应 与 管 理 5.16.1 临 床 血 液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体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 ( 以 下 简 称 献 血 法 ) 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 正 式 实 施, 确 立 了 无 偿 献 血 制 度 围 绕 献 血 法 的 实 施, 卫 生 计 生 委 先 后 下 发 了 血 站 管 理 办 法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用 血 管 理 办 法 血 站 基 本 标 准 血 站 设 置 规 划 指 导 原 则 血 站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血 站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全 面 推 进 血 站 核 酸 检 测 工 作 104

实 施 方 案 (2013-2015 年 )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对 规 范 血 液 管 理, 保 障 血 液 安 全 和 血 液 供 应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5.16.2 血 站 服 务 体 系 血 站 是 指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采 集 提 供 临 床 用 血 的 公 益 性 卫 生 机 构, 包 括 血 液 中 心 中 心 血 站 和 中 心 血 库 国 家 在 十 五 期 间 投 入 22.5 亿 元 加 强 中 西 部 血 站 建 设, 在 此 基 础 上 逐 步 建 立 了 横 向 到 边 纵 向 到 底 覆 盖 城 乡 的 采 供 血 服 务 体 系 目 前, 我 国 共 有 血 站 411 个, 其 中 设 在 省 会 城 市 的 血 液 中 心 32 个, 设 在 地 级 市 的 中 心 血 站 321 个, 设 在 县 级 的 中 心 血 库 58 个, 设 有 分 站 41 个, 固 定 采 血 点 1005 个 5.16.3 临 床 血 液 供 应 献 血 法 实 施 后, 我 国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实 现 了 从 有 偿 卖 血 向 无 偿 献 血 的 跨 越 式 发 展, 血 液 供 应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血 液 安 全 得 到 较 好 保 障 19 9 8 年, 全 国 无 偿 献 血 人 次 仅 为 5 万,2013 年, 已 达 1278 万 与 2012 年 相 比,2013 年 全 国 无 偿 献 血 人 次 增 长 1.75%, 人 口 献 血 率 由 9.3 提 升 至 9.4, 临 床 用 血 100% 来 自 无 偿 献 血 5.16.4 临 床 血 液 质 量 保 障 2004-2013 年,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转 移 支 付 地 方 项 目, 共 安 排 项 目 经 费 3.3 亿 元, 支 持 血 站 加 强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保 障 血 液 质 量 安 全 2010 年 以 来, 在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全 面 推 进 血 站 血 液 筛 查 核 酸 检 测, 进 一 步 降 低 经 输 血 传 播 疾 病 风 险 5.16.5 临 床 合 理 用 血 2012 年, 原 卫 生 部 印 发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用 血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各 地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用 血 的 制 度 建 设 人 员 培 训 临 床 用 血 评 价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各 地 和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将 临 床 合 理 用 血 工 作 作 为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保 障 医 疗 安 全 的 重 要 措 施, 大 力 推 进 这 项 工 作 很 多 医 院 在 住 院 量 和 手 术 量 大 幅 度 增 长 的 情 况 下, 临 床 用 血 量 有 所 下 降 5.16.6 存 在 的 困 难 及 改 革 我 国 在 保 障 临 床 血 液 供 应 方 面 存 在 以 下 主 要 困 难 : 第 一, 无 偿 献 血 工 作 与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不 相 协 调 近 年 来,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医 改 持 续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总 量 快 速 增 长 2013 年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总 诊 疗 量 为 73.1 亿 人 次, 比 上 一 年 增 长 6.1%, 总 入 院 人 数 1.92 亿 人, 比 上 一 年 增 长 了 7.6%; 而 同 期 采 血 量 仅 增 长 1.3% 无 偿 献 血 工 作 与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不 相 适 应 第 二, 部 分 血 站 的 基 础 设 施 有 待 完 善 设 备 亟 需 更 新,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有 待 加 强 在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不 断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需 要 不 断 加 强 血 站 服 务 体 系 和 能 力 建 设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