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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 发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和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3 21 号 ) 日 期 :2013.03.05 字 号 : 大 中 小 打 印 本 页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和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3 21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事 厅 ( 局 ) 环 保 局,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人 事 部 门, 中 央 管 理 的 企 业 : 根 据 人 事 部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的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发 [2002]106 号 ) 有 关 要 求, 现 将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和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1.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2.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申 请 表 二 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在 人 事 部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 的 领 导 下 进 行 两 部 门 成 立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办 公 室 ( 办 公 室 设 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 负 责 考 试 的 实 施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成 立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专 家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大 纲 和 考 试 命 题, 研 究 建 立 考 试 题 库 等 有 关 工 作 第 二 条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原 则 上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考 试 时 间 为 每 年 的 第 三 季 度 第 三 条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为 : 核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核 安 全 综 合 知 识 核 安 全 专 业 实 务 和 核 安 全 案 例 分 析 考 试 分 4 个 半 天 进 行, 各 科 目 的 考 试 时 间 均 为 3 小 时 第 四 条 凡 符 合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规 定 )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均 可 申 请 参 加 考 试 第 五 条 截 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 前, 在 核 安 全 相 关 岗 位 上 受 聘 担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3 年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免 试 核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核 安 全 综 合 知 识 2 个 科 目, 只 参 加 核 安 全 专 业 实 务 和 核 安 全 案 例 分 析 2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第 六 条 考 试 成 绩 实 行 两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的 滚 动 管 理 参 加 全 部 4 个 科 目 考 试 的 人 员 必 须 在 连 续 的 两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应 试 科 目 ; 免 试 部 分 科 目 的 人 员 必 须 在 一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应 试 科 目 第 七 条 参 加 考 试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按 规 定 携 带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确 定 的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报 名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报 名 条 件 审 查 合 格 后, 发 给 准 考 证 考 生 凭 准 考 证 及 有 关 证 明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考 试 第 八 条 由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根 据 情 况 确 定 考 点 设 置 的 区 域 和 数 量 经 确 定 的 考 点 原 则 上 设 在 直 辖 市 和 省 会 城 市 的 大 中 专 院 校 或 高 考 定 点 学 校 考 点 设 置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对 考 试 考 务 的 实 施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九 条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由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组 织 编 写 出 版 和 发 行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盗 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名 义 编 写 出 版 各 种 考 试 用 书 和 复 习 资 料 第 十 条 坚 持 考 试 与 培 训 分 开 的 原 则, 凡 参 与 考 试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与 考 试 有 关 的 培 训 工 作 和 参 加 考 试 应 考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坚 持 自 愿 原 则 第 十 一 条 为 保 证 培 训 工 作 健 康 有 序 进 行, 由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统 筹 规 划 培 训 工 作 承 担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培 训 工 作 的 机 构, 应 具 备 场 地 师 资 教 材 等 条 件, 并 报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及 有 关 项 目 的 收 费 标 准, 须 经 价 格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第 十 三 条 考 务 管 理 工 作 要 严 格 执 行 考 务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章 和 制 度, 切 实 做 好 试 卷 的 命 制 印 刷 发 送 和 保 管 过 程 中 的 保 密 工 作,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严 防 泄 密 第 十 四 条 加 强 对 考 试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认 真 执 行 考 试 回 避 制 度, 严 肃 考 试 工 作 纪 律 和 考 场 纪 律 对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反 考 试 有 关 规 定 者, 要 依 法 处 理, 并 追 究 当 事 人 和 有 关 领 导 的 责 任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办 法 一 申 报 条 件 本 办 法 下 发 之 日 前, 长 期 在 核 安 全 审 评 核 安 全 监 督 民 用 核 设 施 操 纵 与 运 行 核 质 量 保 证 辐 射 防 护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及 与 核 安 全 密 切 相 关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评 聘 为 工 程 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身 体 健 康,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 或 条 件 ( 二 ) 的 人 员 :

( 一 )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或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二 ) 年 龄 在 70 周 岁 ( 含 ) 以 下, 并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1 2 3 项 条 件 中 的 各 一 项 条 件 : 1 学 历 和 业 务 工 作 年 限 : ( 1)1989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理 工 类 博 士 学 位, 累 计 从 事 核 安 全 相 关 工 作 满 9 年 ; ( 2)198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理 工 类 硕 士 学 位, 累 计 从 事 核 安 全 相 关 工 作 满 12 年 ; ( 3)1983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理 工 类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累 计 从 事 核 安 全 相 关 工 作 满 15 年 ; ( 4)1981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理 工 类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累 计 从 事 核 安 全 相 关 工 作 满 20 年 ; ( 5)197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理 工 类 中 专 学 历, 累 计 从 事 核 安 全 相 关 工 作 满 25 年 2 技 术 业 绩 和 资 历 : ( 1) 担 任 项 目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满 3 年, 且 完 成 核 设 施 核 技 术 利 用 铀 矿 和 伴 生 放 射 性 矿 选 址 设 计 建 造 运 行 退 役 相 关 项 目 3 项 及 以 上 ( 2) 获 得 核 安 全 相 关 专 业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 科 技 成 果 ) 一 等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 前 5 名 ) ( 3) 获 得 2 项 及 以 上 核 安 全 相 关 专 业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 科 技 成 果 ) 二 等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 前 3 名 ) 3 论 文 与 专 著 : ( 1) 在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 CN) 的 报 纸 期 刊 上 或 在 有 国 际 统 一 书 号 ( ISSN) 的 国 外 报 纸 期 刊 上,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核 安 全 相 关 论 文 3 篇 及 以 上 ( 每 篇 不 少 于 2000 字 ) ( 2) 在 正 式 出 版 社 出 版 过 有 统 一 书 号 ( ISBN) 的 核 安 全 相 关 专 业 著 作, 本 人 独 立 撰 写 的 章 节 在 5 万 字 以 上 二 考 核 认 定 组 织 人 事 部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 共 同 成 立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名 单 见 附 件 1), 负 责 全 国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考 核 认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设 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

三 考 核 认 定 程 序 ( 一 )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经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所 在 单 位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环 保 部 门 推 荐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和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由 本 部 门 本 企 业 统 一 向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推 荐 ( 二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环 保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的 环 保 部 门 核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的 申 报 人 员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并 经 同 级 人 事 部 门 复 核 后, 提 出 推 荐 名 单 送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军 队 系 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申 报 推 荐 审 核 工 作, 由 总 政 干 部 部 按 照 上 述 条 件 和 程 序 进 行, 并 提 出 推 荐 名 单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三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军 队 和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推 荐 人 员 的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提 出 拟 认 定 人 员 的 名 单,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 四 ) 领 导 小 组 召 开 会 议, 对 经 初 审 合 格 人 员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对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合 格 的 人 员,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人 事 部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批 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四 申 报 条 件 意 见 函 1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的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推 荐 2 填 写 好 的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申 报 表 一 式 两 份 ( 见 附 件 2) 3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证 书 复 印 件 其 他 人 员 应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学 历 或 学 位 证 书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书 获 奖 证 书 项 目 协 议 及 相 应 项 目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任 命 文 件 核 安 全 相 关 论 文 或 出 版 专 著 内 容 说 明 和 首 页 的 复 印 件 4 由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的 职 业 道 德 证 明 和 获 奖 单 位 出 具 的 获 奖 项 目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证 明 五 申 报 时 间 及 要 求 ( 一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环 保 部 门 和 人 事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人 事 部 门, 应 于 2003 年 11 月 30 日 前 将 审 核 合 格 人 员 材 料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二 ) 国 家 对 认 定 人 员 数 额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及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应 优 先 推 荐 具 备 申 报 条 件 且 在 第 一 线 从 事 核 安 全 及 相 关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施 考 试 后 不 再 进

行 认 定 工 作 ( 三 )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在 审 核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时, 须 审 核 各 类 证 书 的 原 件 ; 向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送 的 各 类 证 书 复 印 件 应 由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四 ) 已 通 过 特 许 或 考 核 认 定 的 方 式 取 得 其 他 专 业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在 公 务 员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申 报 ( 五 )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要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坚 持 标 准, 严 格 要 求, 认 真 按 程 序 做 好 申 报 审 核 和 复 核 等 各 环 节 工 作 凡 不 认 真 把 关 或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经 发 现, 停 止 该 地 区 或 部 门 的 申 报 权 和 取 消 个 人 的 申 报 资 格 附 件 1: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 : 王 玉 庆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副 局 长 ) 副 组 长 : 刘 宝 英 ( 人 事 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司 司 长 ) 李 建 新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行 政 体 制 与 人 事 司 司 长 ) 李 干 杰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核 安 全 与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司 司 长 ) 成 员 : 范 勇 ( 人 事 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司 副 司 长 ) 张 联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行 政 体 制 与 人 事 司 副 司 长 ) 陈 金 元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核 安 全 与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司 副 司 长 ) 赵 仁 恺 ( 中 核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工 程 院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 潘 自 强 ( 中 核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阮 可 强 ( 中 国 原 子 能 科 学 研 究 院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赵 亚 民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科 技 顾 问 委 员 会 高 级 工 程 师 ) 赵 成 昆 ( 江 苏 核 电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

张 育 曼 ( 清 华 大 学 教 授 ) 薛 大 知 ( 清 华 大 学 核 能 技 术 设 计 研 究 院 教 授 ) 濮 继 龙 ( 广 东 核 电 集 团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 马 一 ( 核 工 业 第 二 研 究 设 计 院 高 级 工 程 师 ) 张 永 兴 ( 中 国 原 子 能 科 学 研 究 院 研 究 员 ) 陈 式 ( 中 国 辐 射 防 护 研 究 院 研 究 员 ) 李 开 宝 ( 中 国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研 究 员 ) 郁 祖 盛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核 安 全 中 心 高 级 工 程 师 ) 许 连 义 ( 机 械 工 业 部 联 合 会 高 级 工 程 师 ) 吴 宗 梅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中 心 高 级 工 程 师 ) 马 晓 林 ( 海 军 核 安 全 局 高 级 工 程 师 ) 办 公 室 主 任 : 陈 金 元 ( 兼 ) 副 主 任 : 胡 文 忠 ( 人 事 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司 处 长 ) 朱 焕 滇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行 政 体 制 与 人 事 司 处 长 ) 叶 民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核 安 全 与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司 处 长 ) 联 系 电 话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核 安 全 与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司 62257807 62257804( 传 真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行 政 体 制 与 人 事 司 66155076 66159815( 传 真 ) 人 事 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司 84214781 84211552( 传 真 ) 附 件 2: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申 请 表 下 载 ( 建 议 使 用 FlashGet 等 下 载 工 具 下 载 )

主 题 词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通 知 抄 送 : 党 中 央 各 部 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国 务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解 放 军 各 总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