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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物 物 理 研 究 所 科 学 研 究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本 办 法 经 科 生 发 科 字 2012 47 号 文 件 于 2012 年 10 月 16 日 印 发 科 学 研 究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平 台 ) 是 研 究 所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提 高 科 研 水 平 促 进 学 科 交 叉 和 融 合 加 强 高 层 次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按 照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以 及 教 育 部 联 合 下 发 的 十 一 五 国 家 科 技 基 础 条 件 平 台 建 设 实 施 意 见 的 要 求, 以 及 中 国 科 学 院 技 术 支 撑 系 统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所 级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实 施 细 则, 结 合 我 所 科 研 工 作 的 具 体 特 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1 条 平 台 的 任 务 和 建 设 目 标 1.1 平 台 的 性 质 为 从 组 织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上 保 证 研 究 所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设 施 高 效 安 全 运 行, 建 立 生 物 物 理 研 究 所 科 学 研 究 平 台 平 台 是 研 究 所 独 立 建 制 独 立 核 算 的 公 共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是 依 托 研 究 所 建 设 的 国 家 院 等 各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技 术 支 撑 系 统 1.2 平 台 的 任 务 平 台 统 一 管 理 研 究 所 公 用 科 研 设 施 和 科 研 装 备, 负 责 和 保 障 1

公 用 科 研 设 施 和 科 研 装 备 在 高 度 共 享 公 用 的 机 制 下 的 运 行 维 护 和 技 术 服 务 ; 开 展 有 共 性 需 求 的 实 验 方 法 学 和 实 验 技 术 创 新 研 究, 开 展 关 键 科 研 装 备 的 创 新 研 制 和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功 能 开 发 与 技 术 提 升 ; 参 与 完 成 研 究 所 公 用 科 研 设 施 和 仪 器 设 备 的 建 设 购 置 以 及 维 修 和 处 置 1.3 平 台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总 体 目 标 平 台 建 设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全 面 提 升 在 研 究 所 学 科 建 设 和 学 科 发 展 领 域 内 的 科 技 条 件 支 撑 能 力, 提 升 关 键 科 研 装 备 自 主 创 新 研 制 以 及 实 验 方 法 学 创 新 能 力, 打 造 成 为 跨 学 科 的 具 备 国 际 一 流 装 备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公 共 技 术 支 撑 体 系 第 2 条 平 台 组 织 机 构 和 岗 位 设 置 2.1 平 台 的 组 织 结 构 平 台 的 组 织 机 构 包 括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平 台 办 公 室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平 台 管 理 工 作 的 决 策 与 监 督 评 价 机 构, 由 主 管 所 长 研 究 所 各 研 究 单 元 以 及 平 台 的 代 表 组 成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平 台 建 设 方 案 以 及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的 制 订 修 订 以 及 监 督 与 评 价 ; 负 责 平 台 管 理 及 技 术 支 撑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和 实 施 方 案 的 制 订 修 订 及 落 实 情 况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 负 责 平 台 年 度 预 算 的 审 核 2

与 年 度 决 算 的 审 核, 负 责 平 台 各 项 收 费 标 准 的 审 定 ; 负 责 平 台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方 案 的 制 订 与 考 核 结 果 的 审 定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可 以 由 研 究 所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代 为 行 使 平 台 办 公 室 由 平 台 主 任 副 主 任 以 及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组 成 平 台 办 公 室 在 研 究 所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导 和 监 督 下 开 展 工 作, 是 平 台 日 常 工 作 的 管 理 协 调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是 根 据 研 究 所 学 科 建 设 与 学 科 发 展 实 际 需 求 设 置 的 平 台 运 行 机 构, 负 责 相 关 领 域 技 术 支 撑 和 实 验 方 法 学 实 验 技 术 的 创 新 研 究, 是 平 台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管 理 的 基 础 单 元 2.2 平 台 的 岗 位 设 置 2.2.1 平 台 主 任 平 台 主 任 是 平 台 专 职 管 理 岗 位, 根 据 院 和 研 究 所 中 层 干 部 选 拔 聘 用 规 定,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由 研 究 所 聘 用 委 员 会 遴 选, 所 长 聘 用 平 台 主 任 负 责 平 台 工 作 的 整 体 协 调, 负 责 平 台 建 设 规 划 的 实 施 与 平 台 的 运 行 管 理, 负 责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的 聘 用 和 考 核, 负 责 平 台 年 度 预 决 算 的 制 订 和 实 施 监 督, 平 台 主 任 兼 任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2.2.2 平 台 副 主 任 平 台 副 主 任 是 平 台 专 职 或 兼 职 管 理 岗 位, 根 据 院 和 研 究 所 中 层 干 部 选 拔 聘 用 规 定,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由 研 究 所 聘 用 委 员 会 遴 选, 3

所 长 聘 用 平 台 副 主 任 是 平 台 技 术 总 负 责 人, 负 责 平 台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的 制 订 与 平 台 技 术 安 全, 负 责 平 台 职 工 技 术 培 训, 协 助 平 台 主 任 负 责 平 台 工 作 的 整 体 协 调 和 运 行 管 理 2.2.3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是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日 常 管 理 的 业 务 行 政 负 责 人, 一 般 由 平 台 专 职 技 术 支 撑 岗 位 职 工 兼 任, 由 平 台 办 公 室 推 荐,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负 责 本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的 制 订 实 施 ; 负 责 本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的 制 订 与 实 施 ; 负 责 本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技 术 支 撑 岗 位 人 员 的 聘 用 推 荐 以 及 年 度 考 核, 是 本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的 技 术 安 全 负 责 人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可 以 具 体 负 责 某 一 技 术 领 域 的 实 验 技 术 以 及 相 关 科 研 装 备 的 运 行 维 护 2.2.4 平 台 首 席 技 术 专 家 平 台 首 席 技 术 专 家 为 研 究 所 专 职 技 术 支 撑 岗 位, 是 研 究 所 公 共 技 术 支 撑 某 一 技 术 领 域 的 技 术 带 头 人, 一 般 应 按 照 研 究 所 百 人 计 划 的 模 式, 通 过 研 究 所 人 才 引 进 小 组 评 审 确 定 任 用 资 格, 或 通 过 我 院 引 进 杰 出 技 术 人 才 评 审 确 定 任 用 资 格, 由 所 长 聘 用 平 台 首 席 技 术 专 家 负 责 平 台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技 术 标 准 的 建 立 以 及 实 验 流 程 的 确 定, 负 责 平 台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各 项 技 术 水 平 的 提 4

升 ; 协 助 平 台 主 任 副 主 任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的 规 划 建 设, 在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进 行 技 术 研 发 和 实 验 方 法 学 的 研 究 2.2.5 高 级 技 术 主 管 高 级 技 术 主 管 为 研 究 所 专 职 技 术 支 撑 岗 位 高 级 技 术 主 管 岗 位 由 平 台 办 公 室 在 平 台 编 制 内 根 据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实 际 技 术 工 作 需 要 提 出 计 划, 经 平 台 管 理 员 会 审 核 后 报 研 究 所 批 准 后 确 定 高 级 技 术 主 管 岗 位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 应 聘 人 应 拥 有 7 级 以 及 以 上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由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组 织 遴 选, 经 研 究 所 审 核 批 准 后 由 平 台 主 任 聘 用 高 级 技 术 主 管 是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所 属 的 各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负 责 相 关 科 研 设 施 和 科 研 装 备 的 运 行 管 理 和 实 验 技 术 的 深 度 开 发 ; 负 责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实 验 流 程 的 设 计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的 对 外 培 训 ; 参 加 有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需 求 的 任 务 攻 关 团 队 并 且 发 挥 其 技 术 特 长 2.2.6 技 术 主 管 平 台 技 术 主 管 是 研 究 所 专 职 技 术 支 撑 岗 位 ( 可 以 是 非 事 业 编 制 项 目 聘 用 ) 技 术 主 管 岗 位 由 平 台 办 公 室 在 平 台 编 制 内 根 据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实 际 技 术 工 作 需 要 提 出 计 划, 经 平 台 管 理 员 会 审 核 后 报 研 究 所 批 准 后 确 定 技 术 主 管 岗 位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 应 聘 人 应 拥 有 10 级 以 及 以 上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由 平 台 办 公 室 组 织 遴 选, 经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批 准 后 由 平 台 主 任 聘 用 技 术 主 管 负 责 某 类 或 某 台 仪 器 设 备 的 运 行 管 理 维 护 或 者 某 5

类 公 共 技 术 的 工 作 ; 参 与 相 关 设 备 或 相 关 公 共 技 术 的 深 度 开 发, 参 与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科 学 实 验 流 程 的 设 计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的 对 外 培 训 2.2.7 运 行 维 护 岗 位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岗 位 是 平 台 专 职 技 术 支 撑 岗 位, 一 般 是 研 究 所 非 事 业 编 制 项 目 聘 用 的 专 业 技 术 支 撑 岗 位 人 员 ( 原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竞 聘 为 这 一 岗 位 的, 事 业 编 制 身 份 不 变 ) 运 行 维 护 岗 位 由 平 台 办 公 室 在 平 台 编 制 内 根 据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实 际 技 术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公 开 招 聘, 由 平 台 办 公 室 组 织 遴 选, 由 平 台 主 任 聘 用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岗 位 是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实 际 运 行 的 需 要 设 立 的 运 行 管 理 辅 助 岗 位, 负 责 某 类 或 某 台 仪 器 设 备 的 运 行 管 理 维 护 或 者 某 类 公 共 技 术 的 工 作 第 3 条 平 台 设 施 设 备 入 围 条 件 与 分 类 管 理 3.1 平 台 负 责 管 理 的 设 施 设 备 入 围 条 件 平 台 负 责 管 理 的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入 围 条 件 是 研 究 所 可 以 共 享 公 用 的 科 研 设 施 和 科 研 装 备, 包 括 科 学 研 究 平 台 建 设 过 程 中 购 置 研 制 的 全 部 设 施 设 备, 依 托 研 究 所 建 设 的 国 家 实 验 室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中 科 院 重 点 实 验 室 研 究 所 重 点 实 验 室 等 科 研 机 构 购 置 研 制 的 可 以 提 供 共 享 公 用 的 设 施 设 备 6

3.2 平 台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的 分 类 管 理 平 台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分 为 平 台 直 接 管 理 和 委 托 研 究 单 元 管 理 两 类 3.2.1 平 台 直 接 管 理 的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凡 属 于 研 究 所 学 科 建 设 与 发 展 需 要 的 具 有 广 泛 共 性 需 求 的 科 研 设 施 以 及 大 型 贵 重 的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根 据 技 术 特 征 纳 入 平 台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直 接 管 理 凡 日 常 运 行 需 要 方 法 学 技 术 支 持 的 专 用 设 施 设 备 均 设 置 专 门 的 仪 器 组, 实 行 有 专 人 管 理 的 运 行 方 式, 或 者 有 条 件 的 开 放 运 行 方 式 ; 其 他 通 用 设 施 设 备 实 行 完 全 的 开 放 运 行 方 式 可 以 开 放 使 用 的 设 备 应 该 在 制 定 严 格 的 操 作 规 程 并 开 展 严 格 培 训 的 情 况 下 开 放 使 用 3.2.2 委 托 研 究 单 元 管 理 的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凡 属 于 研 究 所 某 一 学 科 方 向 需 求, 或 者 实 验 条 件 限 制 于 特 定 情 况 的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平 台 将 委 托 研 究 所 相 应 研 究 单 元 ( 各 重 点 实 验 室 或 者 研 究 组 ) 进 行 管 理, 其 所 有 权 仍 属 于 平 台 接 受 委 托 的 研 究 单 元 需 要 就 管 理 的 平 台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与 平 台 签 署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需 要 坚 持 这 类 设 备 高 度 的 开 放 共 享 ;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向 研 究 所 申 请 专 职 技 术 支 撑 人 员 岗 位, 可 以 收 取 相 应 的 机 时 费 等 项 费 用 ; 有 义 务 保 障 所 负 责 的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的 维 护 维 修 和 稳 定 运 行, 保 证 技 术 服 务 的 质 量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收 费 和 专 职 技 术 支 撑 人 员 管 理 等 方 面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7

第 4 条 平 台 运 行 经 费 管 理 4.1 平 台 运 行 经 费 收 入 研 究 所 按 工 资 制 度 核 定 并 全 额 核 拨 的 平 台 全 部 事 业 编 制 职 工 的 年 度 薪 酬 ; 国 家 以 及 我 院 核 拨 的 科 研 设 施 科 研 装 备 运 行 补 贴 ; 平 台 年 度 内 向 所 内 外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获 得 的 机 时 费 技 术 服 务 费 技 术 咨 询 费, 提 供 各 项 培 训 收 取 的 费 用, 用 户 使 用 的 各 种 试 剂 耗 材 费 用, 代 研 究 所 向 用 户 收 取 的 各 项 科 研 设 施 和 科 研 资 源 占 用 费 ; 平 台 承 担 国 家 我 院 研 究 所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科 研 研 制 技 术 改 造 及 其 他 技 术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费 ; 平 台 承 担 科 研 设 施 科 研 装 备 更 新 改 造 的 专 项 经 费 ; 其 他 应 列 入 有 限 度 全 成 本 核 算 年 度 收 入 的 项 目 4.2 平 台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平 台 全 体 职 工 年 度 全 部 薪 酬 支 出 和 劳 务 费 技 术 咨 询 费 等 人 员 费 用 ; 年 度 计 划 内 的 科 研 设 施 科 研 装 备 的 运 行 维 护 费 用 ; 年 度 计 划 内 的 科 研 设 施 科 研 装 备 的 运 行 消 耗 费 用, 包 括 能 源 费 工 作 用 房 使 用 费 试 剂 耗 材 费 检 测 校 正 费 以 及 其 他 消 耗 性 支 出 费 用 ; 办 公 差 旅 会 议 等 日 常 办 公 费 用 ; 8

平 台 承 担 国 家 我 院 研 究 所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科 研 研 制 技 术 改 造 及 其 他 技 术 项 目 的 项 目 执 行 费 用 ; 平 台 各 项 办 公 费 用 以 及 职 工 培 训 用 户 培 训 项 目 的 支 出 ; 其 他 应 列 入 有 限 度 全 成 本 核 算 年 度 支 出 的 项 目 4.3 平 台 年 度 预 决 算 制 度 在 明 确 收 支 项 目 的 基 础 上, 平 台 实 行 年 度 预 决 算 制 度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根 据 前 一 年 度 决 算 数 据 本 年 度 各 项 支 出 制 订 本 年 度 预 算, 上 报 平 台 办 公 室 平 台 办 公 室 根 据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上 报 的 预 算, 汇 总 平 衡 后 形 成 本 年 度 平 台 预 算, 经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上 报 研 究 所, 待 批 复 后 分 解 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执 行 年 度 决 算 结 果 将 是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主 任 的 考 核 指 标 之 一, 平 台 整 体 年 度 决 算 结 果 将 是 平 台 主 任 平 台 副 主 任 考 核 指 标 之 一 4.4 平 台 年 度 预 决 算 管 理 平 台 运 行 不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其 经 费 管 理 的 目 标 是 年 度 收 支 平 衡 除 去 年 度 合 理 计 提 的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科 研 基 金 以 及 项 目 执 行 跨 年 度 结 存 经 费 等 留 存 平 台 之 外,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所 属 机 组 年 度 决 算 结 余 经 费 汇 总 后 上 交 研 究 所, 纳 入 研 究 所 公 共 事 业 费 统 筹 ; 研 究 所 保 证 平 台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中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适 当 比 例 的 启 动 经 费 ;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发 生 超 出 预 算 的 支 9

出 时, 需 要 就 超 出 预 算 支 出 的 原 因 向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研 究 所 预 算 管 理 小 组 提 交 文 字 报 告, 经 研 究 所 批 准 后 由 研 究 所 公 共 事 业 费 支 出, 支 出 计 入 该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当 年 年 度 实 际 支 出 年 度 预 决 算 结 果 作 为 平 台 对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以 及 研 究 所 对 平 台 各 整 体 年 度 效 益 考 核 指 标 之 一 4.5 平 台 运 行 补 贴 的 筹 集 和 使 用 平 台 有 义 务 积 极 组 织 申 请 国 家 各 部 委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科 院 大 型 仪 器 区 域 中 心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的 运 行 费 运 行 费 补 贴 等 项 目 的 经 费 支 持 平 台 争 取 到 运 行 经 费 运 行 经 费 补 贴 以 及 其 他 渠 道 争 取 到 的 有 关 运 行 经 费 全 部 纳 入 平 台 年 度 预 算, 由 平 台 办 公 室 统 一 掌 握, 按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合 理 安 排 和 使 用 4.6 平 台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的 筹 集 和 使 用 平 台 将 建 立 平 台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专 用 帐 号,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用 以 支 付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发 生 的 重 大 维 修 项 目, 专 款 专 用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设 施 设 备 需 要 维 修 时, 应 首 先 使 用 本 实 验 室 ( 中 心 ) 专 用 帐 号 内 结 余 的 款 项, 不 足 的 部 分 方 可 申 请 使 用 平 台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需 要 使 用 平 台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时, 应 由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就 设 施 设 备 故 障 原 因, 故 障 责 任 和 维 修 方 案 向 平 台 办 公 室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平 台 主 任 签 署 明 确 意 见 后 提 10

交 主 管 所 长 审 核,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使 用, 并 将 使 用 额 度 列 入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年 度 决 算 之 中 第 5 条 平 台 设 施 设 备 的 运 行 管 理 5.1 坚 持 在 中 国 科 学 院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管 理 系 统 下 的 开 放 共 享 凡 具 备 条 件 的 平 台 的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其 开 放 共 享 从 技 术 上 和 管 理 制 度 上 必 须 纳 入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管 理 系 统 和 智 能 卡 用 户 身 份 识 别 系 统 平 台 负 责 支 持 维 护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管 理 系 统 和 智 能 卡 用 户 身 份 识 别 系 统 在 研 究 所 范 围 内 的 正 常 使 用 平 台 负 责 支 持 维 护 中 国 科 学 院 蛋 白 质 科 学 研 究 平 台 网 站, 平 台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的 名 称 型 号 参 数 运 行 状 态 收 费 标 准 管 理 人 员 联 系 办 法 和 机 时 安 排 等 信 息 全 部 上 网 公 布, 网 站 设 有 用 户 反 馈 意 见 和 投 诉 专 用 端 口, 设 有 技 术 交 流 专 栏 5.2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平 台 以 及 接 受 委 托 管 理 平 台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的 研 究 单 元 有 责 任 制 订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运 行 的 操 作 规 程 并 监 督 使 用 者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使 用 设 施 设 备 对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的 使 用 人 和 使 用 单 位,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人 可 以 中 止 其 使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资 格, 凡 使 用 者 在 使 用 设 施 设 备 时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的, 按 照 生 物 物 理 研 究 所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11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平 台 以 及 接 受 委 托 管 理 平 台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的 研 究 单 元 有 义 务 根 据 需 要 对 设 施 设 备 操 作 者 和 使 用 者 进 行 培 训 或 者 组 织 其 参 加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培 训 并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平 台 的 安 全 运 行 遵 循 生 物 物 理 研 究 所 安 全 手 册 中 相 关 规 定 5.3 收 费 标 准 的 制 订 和 收 取 办 法 平 台 的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对 院 内 院 外 基 础 科 研 项 目 均 提 供 使 用 服 务 和 技 术 服 务, 并 收 取 以 实 际 运 行 成 本 核 定 的 使 用 费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根 据 本 部 门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综 合 计 算 出 各 设 施 设 备, 或 者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的 各 项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标 准 由 平 台 办 公 室 初 审 并 上 报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批 后 公 布 实 施, 同 时 报 送 北 京 生 命 科 学 大 型 仪 器 区 域 中 心 办 公 室 备 案 收 费 标 准 可 以 根 据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但 调 整 必 须 履 行 上 述 程 序 经 批 准 后 公 布 实 施, 调 整 后 的 收 费 标 准 不 能 作 为 已 发 生 机 时 的 计 算 依 据, 具 体 收 费 办 法 另 行 制 订 5.4 用 户 使 用 自 备 耗 材 和 自 行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平 台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时 需 要 用 户 自 备 消 耗 材 料 ( 包 括 试 剂 ) 的,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用 户 ; 用 户 自 愿 自 备 消 耗 材 料 的,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有 责 任 对 用 户 自 备 的 耗 材 进 行 型 号 质 量 检 定, 不 合 格 的 耗 材 禁 止 使 用 所 内 用 户 经 过 严 格 培 训, 可 以 自 行 使 用 平 台 设 施 设 备 的, 在 12

签 署 安 全 协 议 后 可 以 自 行 使 用 平 台 开 放 使 用 的 设 施 设 备 凡 用 户 自 备 耗 材 以 及 自 行 使 用 平 台 设 施 设 备 的, 实 际 收 取 的 各 项 收 费 可 以 作 相 应 调 整 5.5 平 台 各 项 收 费 的 管 理 平 台 职 工 ( 包 括 接 受 委 托 管 理 平 台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的 研 究 单 元 的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 应 及 时 请 用 户 对 相 应 的 各 项 收 费 进 行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平 台 职 工 承 担 的 仪 器 设 备 研 制 功 能 开 发 以 及 其 他 科 研 项 目 需 要 使 用 自 己 管 理 的 平 台 设 施 设 备 的, 也 应 统 计 使 用 机 时 并 按 照 标 准 缴 纳 各 项 费 用 平 台 每 半 年 对 各 项 收 费 进 行 汇 总 复 核, 汇 总 后 的 复 核 表 在 全 体 研 究 单 元 范 围 内 公 示 (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内 接 受 用 户 质 疑 并 再 次 复 核 ),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汇 总 表 提 交 研 究 所 财 务 部 门 扣 缴 平 台 各 项 收 费 原 则 上 不 能 减 免, 不 能 延 期 缴 纳 对 不 能 及 时 全 额 交 纳 各 项 收 费 的 用 户, 平 台 可 以 暂 停 对 其 提 供 设 施 设 备 的 使 用 服 务 用 户 认 为 确 有 理 由 要 求 减 免 各 项 收 费 或 暂 缓 缴 纳 的, 应 在 收 到 收 费 通 知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平 台 办 公 室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平 台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提 交 主 管 所 长 审 批 会 在 研 究 签 署 明 确 意 见, 报 主 管 所 长 最 终 决 定, 没 有 被 批 准 减 免 或 缓 缴 的, 仍 需 要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5.6 平 台 设 施 设 备 的 更 新 根 据 研 究 所 科 研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和 平 台 运 行 情 况, 平 台 办 公 室 13

有 义 务 就 平 台 现 有 的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向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维 修 更 新 以 及 退 出 平 台 管 理 的 请 示 以 及 添 置 新 设 施 设 备 的 建 议, 以 保 证 平 台 运 行 的 稳 定 有 效 对 于 平 台 提 出 的 公 用 设 施 设 备 更 新 设 备 添 置 的 请 示, 研 究 所 应 在 制 订 仪 器 设 备 年 度 购 置 计 划 中 优 先 安 排 凡 平 台 自 筹 款 项 完 成 设 施 设 备 更 新 购 置 的, 应 作 为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参 考 因 素 5.7 平 台 技 术 服 务 的 认 可 平 台 的 用 户 在 获 得 平 台 技 术 服 务 后, 应 该 在 研 究 成 果 中 如 实 地 加 以 表 述 凡 使 用 平 台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实 验 或 获 取 实 验 数 据 的, 应 在 研 究 成 果 中 明 示 ; 凡 依 靠 平 台 工 作 人 员 或 依 托 平 台 设 施 设 备 获 得 关 键 技 术 支 持 的, 应 在 研 究 成 果 中 明 示 并 予 以 致 谢 第 6 条 平 台 技 术 培 训 与 技 术 交 流 6.1 年 度 常 规 技 术 培 训 平 台 有 义 务 面 向 所 内 外 用 户 提 供 与 平 台 负 责 运 行 管 理 的 科 研 设 施 设 备 有 关 的 以 及 平 台 负 责 开 展 的 有 共 性 需 求 的 实 验 技 术 为 内 容 的 常 规 技 术 培 训 常 规 技 术 培 训 每 年 度 集 中 进 行, 一 般 安 排 在 新 职 工 集 中 入 所 以 及 研 究 生 集 中 入 所 的 9 月 至 11 月 内 进 行 常 规 技 术 培 训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费 用 由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14

业 技 术 中 心 ) 在 年 度 预 算 中 列 支, 原 则 上 不 向 学 员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6.2 专 项 技 术 培 训 平 台 将 根 据 科 研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求, 或 者 根 据 平 台 新 购 置 的 高 技 术 科 研 装 备 涉 及 到 的 实 验 技 术 和 使 用 方 法, 面 向 所 内 外 用 户, 开 展 专 项 技 术 培 训 专 项 技 术 培 训 将 邀 请 相 关 领 域 的 高 水 平 技 术 专 家 讲 授 相 关 技 术, 注 重 现 场 实 习,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专 项 技 术 培 训 将 根 据 占 用 机 时 耗 材 支 出 等 直 接 和 间 接 费 用 计 算 收 取 培 训 费 用 培 训 收 取 的 费 用 和 实 际 支 出 将 纳 入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的 年 度 预 决 算 6.3 鼓 励 技 术 交 流 平 台 鼓 励 平 台 职 工 参 加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内 举 办 的 技 术 培 训 和 技 术 交 流, 鼓 励 平 台 职 工 争 取 国 家 及 中 国 科 学 院 部 署 的 并 支 持 的 国 际 技 术 培 训 及 进 修 机 会, 以 提 升 平 台 的 技 术 支 撑 能 力 平 台 职 工 参 加 各 项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需 要 就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时 间 和 所 需 费 用 向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报 名 参 加, 所 需 费 用 由 从 职 工 所 在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运 行 费 支 出 并 纳 入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的 年 度 决 算 6.4 接 受 进 修 和 技 术 培 训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和 自 身 能 力, 接 受 外 单 位 人 员 的 进 修 培 训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15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接 受 外 单 位 人 员 培 训 的, 需 要 就 工 作 安 排 直 接 间 接 费 用 支 出 和 收 取 的 培 训 费 用 以 及 涉 及 到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安 全 事 项 向 平 台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平 台 办 公 室 审 核 并 签 署 明 确 意 见 后, 经 主 管 所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接 受 进 修 对 外 培 训 的 实 际 支 出 和 相 应 收 入 列 入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的 年 度 预 决 算 第 7 条 平 台 机 构 及 平 台 职 工 的 考 核 与 奖 励 7.1 平 台 机 构 的 年 度 考 核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的 年 度 考 核 由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组 织 进 行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客 观 因 素 ( 年 度 预 决 算 执 行 情 况 年 度 技 术 服 务 和 运 行 工 作 量 增 减 情 况 以 及 技 术 创 新 成 绩 等 ) 和 主 观 因 素 ( 用 户 调 查 与 用 户 反 馈 等 ) 对 平 台 各 机 构 分 别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平 台 整 体 考 核 成 绩 将 在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由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评 价 成 绩 将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与 不 合 格 3 个 档 次 平 台 总 体 评 价 成 绩 将 是 平 台 主 任 平 台 副 主 任 年 度 考 核 的 重 要 因 素,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的 评 价 成 绩 将 是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年 度 评 价 的 重 要 因 素 7.2 平 台 职 工 的 考 核 16

7.2.1 平 台 主 任 副 主 任 以 及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的 年 度 考 核 根 据 研 究 所 的 相 关 安 排 和 要 求, 由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考 核 细 则 并 组 织 进 行, 考 核 因 素 应 原 则 上 兼 顾 被 考 核 人 负 责 工 作 范 围 的 年 度 评 价 结 果 和 其 他 主 客 观 评 价 指 标 平 台 主 任 副 主 任 以 及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的 年 度 考 核 成 绩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4 档 7.2.2 平 台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技 术 岗 位 职 工 的 年 度 考 核 根 据 研 究 所 的 相 关 安 排 和 要 求, 由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结 合 本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考 核 细 则, 考 核 因 素 原 则 上 应 兼 顾 技 术 服 务 与 技 术 创 新 两 个 方 面, 兼 顾 工 作 量 机 组 年 度 预 决 算 执 行 情 况 等 客 观 指 标 与 用 户 反 馈 用 户 评 价 等 主 观 指 标, 考 核 结 果 由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 专 业 技 术 中 心 ) 主 任 向 平 台 主 任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平 台 办 公 室 会 商 平 衡 后 提 交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确 定 平 台 技 术 岗 位 职 工 的 年 度 考 核 成 绩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4 档 7.3 平 台 职 工 的 奖 励 平 台 职 工 ( 包 括 平 台 主 任 副 主 任 各 专 业 技 术 实 验 室 主 任 平 台 技 术 岗 位 职 工 ) 的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经 平 台 管 理 委 员 审 核 后 上 报 研 究 所 确 认 经 确 认 后, 平 台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的 职 工 将 根 据 研 究 所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平 台 年 度 决 算 后 的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奖 励 奖 励 具 体 办 法 奖 金 来 源 和 奖 励 额 度 将 另 行 制 订 实 施 细 则 17

第 8 条 附 则 8.1 本 办 法 由 科 学 技 术 处 印 发, 平 台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8.2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生 物 物 理 研 究 所 科 学 研 究 平 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科 生 发 科 字 [2006]105 号 ) 同 时 废 止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