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1 期 ( 總 第 15 期 ) 5. 對 一 國 兩 制 抱 否 定 態 度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論 和 政 策, 部 分 人 士 從 懷 疑 逐 步 發 展 到 公 然 否 定 一 國 兩 制, 主 要 是 對 涉 及 一 國 原 則 的 堅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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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 偉 建 一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面 臨 的 質 疑 和 挑 戰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論 和 方 針 政 策 從 提 出 之 日 起 就 伴 隨 着 爭 論, 也 沒 有 因 為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政 策 通 過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法 定 化 而 停 止 爭 論 隨 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成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的 實 施, 有 關 爭 議 不 僅 沒 有 平 息, 反 而 因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實 施 中 出 現 一 些 新 問 題 更 趨 激 烈 所 以, 需 要 我 們 認 真 面 對 這 種 爭 論,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論 進 行 深 入 的 分 析 和 闡 述, 給 出 有 說 服 力 的 論 述, 為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提 供 理 論 基 礎 ( 一 ) 對 待 一 國 兩 制 的 各 種 態 度 在 對 待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論 上, 可 以 說 態 度 各 異, 意 見 紛 爭 按 照 時 間 順 序 基 本 上 可 以 將 對 待 一 國 兩 制 的 態 度 構 劃 出 如 下 的 綫 性 圖 1. 對 一 國 兩 制 抱 懷 疑 態 度 當 一 國 兩 制 提 出 之 初, 首 先 遇 到 的 是 懷 疑, 懷 疑 論 者 主 要 有 兩 種 一 是 懷 疑 中 央 政 府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的 誠 意, 懷 疑 一 國 兩 制 政 策 和 制 度 是 權 宜 之 計, 懷 疑 兩 制 不 可 能 保 持 長 期 不 變 這 種 懷 疑 論 者 採 用 用 腳 表 態, 移 民 海 外, 找 退 路 找 保 險 僅 1997 年 前, 赴 加 拿 大 移 民 的 香 港 民 眾 就 有 20 萬 人 1 二 是 認 為 一 國 兩 制 不 可 行, 行 不 通, 直 接 宣 告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之 時 就 是 特 別 行 政 區 死 亡 之 日 美 國 財 富 雜 誌 曾 刊 登 封 面 文 章, 標 題 是 香 港 之 死, 該 文 宣 告,1997 年 6 月 30 日 午 夜 過 後, 香 港 一 切 都 會 改 變, 香 港 必 將 喪 失 它 作 為 國 際 商 業 和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變 成 一 潭 死 水, 香 港 未 來 的 赤 裸 裸 的 真 相 可 以 用 兩 個 字 概 括 : 完 蛋 2 2. 對 一 國 兩 制 既 抱 有 期 待 又 持 觀 望 態 度 隨 着 一 國 兩 制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和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的 實 施, 實 現 了 政 權 的 順 利 交 接 和 平 穩 過 渡, 社 會 穩 定, 經 濟 發 展, 改 變 了 一 部 分 持 懷 疑 論 者 的 態 度, 對 一 國 兩 制 產 生 信 心 並 抱 有 期 待 一 個 突 出 的 社 會 現 象 就 是 出 現 了 移 民 海 外 的 人 開 始 回 流 在 2007 年 7 月 9 日 香 港 回 歸 10 週 年 時, 美 國 財 富 雜 誌 發 表 了 一 篇 與 10 年 前 截 然 不 同 並 充 滿 挑 戰 性 的 文 章, 那 就 是 香 港 根 本 死 不 了 3 雖 然, 仍 有 一 部 分 人 對 一 國 兩 制 懷 有 焦 慮 心 態, 但 至 少 是 持 觀 望 態 度, 不 再 是 反 對 態 度 3. 對 一 國 兩 制 持 各 自 表 述 態 度 當 一 國 兩 制 實 施 過 程 中 出 現 新 情 況, 引 起 了 對 一 國 兩 制 下 一 國 與 兩 制 應 該 是 甚 麼 關 係, 以 及 兩 制 之 間 應 該 是 一 種 甚 麼 關 係 的 討 論, 出 現 了 各 自 表 述 的 現 象 一 種 認 為, 一 國 是 兩 制 基 礎, 應 該 解 決 國 家 認 同 和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管 治 隊 伍 另 一 種 卻 認 為, 兩 制 是 重 點, 質 疑 愛 國 者 的 要 求 和 標 準 一 種 認 為, 為 了 防 止 內 地 一 制 對 特 區 另 一 制 的 影 響, 應 該 構 築 防 火 牆, 以 防 止 被 同 化 另 一 種 認 為, 防 火 牆 妨 礙 了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作, 香 港 將 有 被 逐 漸 邊 緣 化 的 危 險, 提 出 了 特 區 應 該 與 內 地 合 作 的 主 張 4. 對 一 國 兩 制 秉 持 合 作 態 度 由 於 香 港 出 現 了 經 濟 發 展 中 的 困 難, 要 求 中 央 給 予 支 持, 要 求 與 內 地 合 作 從 而, 產 生 了 三 項 舉 措, 中 央 政 府 推 動 了 兩 地 緊 密 經 貿 聯 繫 安 排, 內 地 居 民 個 人 遊, 粵 港 澳 區 域 合 作 其 中 一 個 實 例 最 能 說 明 認 同 合 作 態 度 的 就 是 特 區 要 求 在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列 入 特 區 的 發 展 內 容 出 現 了 特 區 與 內 地 經 濟 融 合 的 呼 聲 當 然, 也 出 現 了 認 為 被 規 劃 的 反 對 意 見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 FH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1 期 ( 總 第 15 期 ) 5. 對 一 國 兩 制 抱 否 定 態 度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論 和 政 策, 部 分 人 士 從 懷 疑 逐 步 發 展 到 公 然 否 定 一 國 兩 制, 主 要 是 對 涉 及 一 國 原 則 的 堅 持 反 對 和 對 抗 的 態 度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具 標 誌 性 的 事 件 有, 反 對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立 法, 鼓 吹 公 投 改 變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反 對 國 民 教 育, 直 至 提 出 並 推 動 香 港 自 治 運 動 還 有 意 見 否 定 兩 種 制 度 和 平 共 處, 互 相 尊 重, 主 張 改 變 內 地 制 度 無 論 是 兩 制 對 抗 一 國, 還 是 改 變 兩 制 中 的 一 制, 實 質 都 是 否 定 一 國 兩 制 回 顧 上 述 變 化 可 以 看 到 : 第 一,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認 同 度 是 波 浪 發 展 的, 有 懷 疑 有 期 待, 有 焦 慮 有 希 望, 有 合 作 有 對 抗, 有 肯 定 有 否 定, 既 不 是 直 綫 向 上, 也 不 是 直 綫 向 下 第 二, 各 種 心 態 在 不 同 時 期 也 是 交 雜 一 起, 但 在 不 同 時 期 某 種 心 態 可 能 佔 據 主 要 影 響 的 地 位 第 三, 部 分 人 士 從 懷 疑 一 國 兩 制 到 各 自 表 述 一 國 兩 制 直 至 發 展 到 挑 戰 否 定 一 國 兩 制 的 趨 勢 是 非 常 值 得 注 意 ( 二 ) 對 一 國 兩 制 挑 戰 的 觀 點 對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挑 戰 的 觀 點 主 要 來 自 兩 個 基 本 方 面 1. 一 國 一 制 論 這 種 觀 點 認 為, 一 國 兩 制 行 不 通 但 是, 否 定 的 理 由 卻 是 截 然 相 反, 南 轅 北 轍 一 是 堅 持 一 國 原 則 的 意 見 認 為, 如 果 兩 制 持 續 對 抗 一 國, 那 麼, 兩 者 不 可 能 長 期 和 平 共 處, 一 國 也 就 不 可 能 容 忍 兩 制 的 存 在 所 以, 一 國 兩 制 未 必 行 得 通 二 是 強 調 兩 制 意 見 的 認 為, 一 國 下 不 會 有 兩 制, 因 為 兩 制 的 價 值 觀 不 同, 不 是 內 地 的 一 制 改 變 特 區 的 另 一 制, 就 是 特 區 的 一 制 改 變 內 地 的 一 制 但 對 現 狀 有 兩 種 不 同 的 判 斷 一 種 意 見 認 為 兩 制 下 的 一 國 化 4 已 經 開 始 另 一 種 意 見 認 為, 香 港 失 控 是 中 國 巨 變 的 前 奏, 港 制 將 改 變 內 制 5 所 以, 一 國 兩 制 行 不 通 按 照 上 述 意 見, 一 國 總 歸 要 一 制, 兩 制 總 歸 要 兩 國 出 路 是 一 國 良 制 有 了 一 國 良 制 何 需 一 國 兩 制 首 先 是 解 決 制 度 之 爭, 其 次 再 談 國 家 統 一 是 這 一 觀 點 的 核 心 內 容 2. 一 國 一 邦 論 這 種 觀 點 主 張, 既 然 不 能 一 國 兩 制, 那 麼 就 搞 變 相 的 兩 國 兩 制 具 體 的 主 張 有 兩 個 : 一 是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高 度 自 治 的 制 度 安 排 還 不 夠, 應 該 搞 地 方 自 治 運 動, 提 出 了 自 治 運 動 的 綱 領, 並 確 定 龍 獅 香 港 旗 為 自 治 運 動 的 徽 號, 變 相 去 一 國 化 海 外 某 些 人 主 張, 擺 脫 中 央 控 制, 就 應 走 上 獨 立, 廢 除 基 本 法, 另 起 爐 灶 二 是 弱 化 直 至 虛 化 或 對 抗 抵 制 中 央 對 特 區 的 權 力 比 如 五 區 公 投 反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反 國 民 教 育, 矛 頭 直 指 中 央 對 特 區 的 管 治 權 力 凡 是 與 中 央 協 商 的 事 情, 就 連 香 港 民 主 黨 與 中 央 就 政 制 方 案 溝 通 也 被 認 為 破 壞 一 國 兩 制, 出 賣 高 度 自 治 這 種 意 見 名 義 上 沒 有 公 然 否 定 一 國, 實 質 上 通 過 特 區 制 度 的 獨 立 化 去 否 定 一 國 的 制 度 3. 超 越 一 國 兩 制 論 有 意 見 主 張, 香 港 應 該 跨 越 基 本 法, 跨 越 一 國 兩 制 ; 大 家 來 想 一 想, 將 來 的 香 港 會 怎 樣, 整 個 珠 江 三 角 洲 會 怎 樣 這 不 僅 是 講 經 濟 發 展 問 題, 更 重 要 的 是 政 治 社 會 改 革 的 問 題 關 於 2047 年 的 香 港, 現 在 的 八 十 後 應 該 思 考, 離 開 了 基 本 法 之 後, 香 港 會 怎 樣, 中 國 會 怎 樣 怎 樣 才 能 對 中 國 起 到 一 種 建 設 性 作 用 6 還 有 人 提 出, 應 該 從 一 國 兩 制 的 驛 站 奔 向 一 國 良 制 的 終 點 一 國 兩 制 的 終 極 理 想 就 是 一 國 良 制 7 從 這 種 意 見 中 可 以 看 到, 一 國 無 須 超 越, 需 要 超 越 的 是 現 行 的 兩 種 制 度, 那 麼, 超 越 後 的 制 度 是 甚 麼 呢? 怎 麼 超 越 呢? 並 沒 有 給 出 明 確 的 說 法, 留 下 了 思 考 的 想 像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是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的 基 石, 動 搖 了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政 策 必 然 動 搖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所 以, 對 這 樣 一 個 重 大 的 理 論 問 題 必 須 搞 清 楚, 深 入 和 準 確 理 解 一 國 兩 制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現 實 性 及 理 論 性 這 些 爭 論 涉 及 :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本 身 是 否 有 缺 陷? 還 是 對 一 國 兩 制 理 解 出 問 題? 或 是 一 國 兩 制 實 踐 出 問 題 了? 具 體 而 言, 需 要 回 答 三 個 基 本 問 題 第 一, 一 國 能 否 兩 制? 第 二, 兩 制 是 否 必 定 走 向 一 制? 第 三, 如 果 走 向 一 制, 怎 麼 一 制? 回 答 這 些 問 題, 應 該 從 一 國 兩 制 的 現 實 和 趨 勢 兩 個 基 本 方 面 分 析 認 清 當 下, 展 望 未 來 @ FI @

二 一 國 兩 制 的 現 實 從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論 和 實 際 看, 一 國 可 以 兩 制 ( 一 ) 一 國 兩 制 的 歷 史 和 現 實 條 件 一 國 為 何 實 行 兩 制? 是 需 要 特 定 的 歷 史 條 件 和 現 實 條 件, 並 不 是 在 任 何 情 況 和 條 件 都 可 以 一 國 兩 制 的 1. 歷 史 上 曾 經 是 領 土 主 權 統 一 的 國 家 曾 經 的 統 一 國 家 因 某 種 原 因 導 致 了 領 土 分 裂, 主 權 不 統 一, 從 而, 為 了 實 現 領 土 完 整, 主 權 統 一, 為 了 讓 被 外 國 佔 領 的 領 土 回 歸 一 國, 並 恢 復 對 該 領 土 行 使 主 權, 產 生 了 國 家 統 一 大 業 的 任 務 所 以, 歷 史 上 的 統 一 國 家 是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的 前 提 條 件, 也 是 先 決 條 件 歷 史 上 沒 有 領 土 主 權 的 一 國, 何 來 今 日 的 一 國 兩 制? 一 國 兩 制 中 的 一 國 是 國 家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後 的 一 國, 是 實 現 了 主 權 有 效 或 實 際 管 轄 的 一 國, 是 恢 復 一 國, 不 是 重 構 一 國 因 此, 鄧 小 平 說, 主 權 問 題 不 是 一 個 可 以 討 論 的 問 題 8 2. 不 同 地 區 存 在 不 同 制 度 由 於 被 分 裂 的 領 土 長 期 實 行 另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而 且, 居 民 希 望 保 留 原 有 的 制 度, 所 以, 社 會 的 客 觀 條 件 和 居 民 的 主 觀 願 望 兩 個 基 本 方 面 決 定 了 回 歸 一 國, 國 家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後, 應 該 實 行 兩 制 鄧 小 平 說, 根 據 香 港 和 台 灣 的 歷 史 和 實 際 情 況, 不 保 證 香 港 和 台 灣 繼 續 實 行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就 不 能 保 持 它 們 的 繁 榮 穩 定, 也 不 能 和 平 解 決 祖 國 統 一 問 題 9 這 些 方 針 政 策 應 該 不 僅 是 香 港 人 民 可 以 接 受 的, 而 且 在 香 港 的 其 他 投 資 者 首 先 是 英 國 也 能 接 受, 因 為 對 他 們 有 好 處 10 只 有 同 時 具 備 了 以 上 兩 個 條 件,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才 有 可 能 ( 二 ) 一 國 兩 制 超 越 制 度 之 爭 一 國 兩 制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實 現 國 家 的 統 一, 實 現 國 家 統 一 的 方 法 可 以 有 多 種 選 項, 多 種 手 段 歷 史 上 的 常 用 方 法 是 一 個 國 家 一 種 制 度 國 家 統 一 也 就 意 味 制 度 同 一 然 而, 一 國 兩 制 的 思 維 是, 如 果 保 留 不 同 的 社 會 制 度 更 利 於 國 家 的 統 一, 那 麼 就 應 該 超 越 制 度 不 同, 通 過 保 留 不 同 的 制 度 實 現 國 家 統 一 1. 一 國 兩 制 的 邏 輯 自 洽 性 一 國 是 兩 制 的 基 礎, 兩 制 是 一 國 的 條 件 (1) 一 國 兩 制 的 核 心 和 基 礎 是 一 國 一 國 兩 制 的 核 心 是 解 決 國 家 的 統 一 問 題, 不 是 解 決 制 度 的 統 一 問 題 如 果 不 搞 清 楚 這 個 核 心 問 題, 就 不 可 能 超 越 制 度 之 爭, 而 解 決 制 度 之 爭, 只 能 導 致 一 國 一 制, 不 會 有 一 國 兩 制 一 國 兩 制 是 和 而 不 同, 和 代 表 國 家 統 一, 不 同 表 現 為 兩 種 制 度 共 存 一 國 兩 制 也 是 求 同 存 異, 求 一 國 之 同, 存 兩 制 之 異 在 一 國 與 兩 制 的 關 係 中, 一 國 的 價 值 可 以 成 為 雙 方 的 共 識, 制 度 的 價 值 不 同 可 以 擱 置, 共 同 的 一 國 可 以 超 越 不 同 的 制 度 (2) 一 國 為 甚 麼 是 基 礎? 一 國 兩 制 中 的 一 國 與 兩 制 的 關 係, 誰 是 基 礎? 誰 是 目 的? 誰 是 條 件? 誰 是 方 法? 應 該 以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提 出 的 出 發 點 和 目 的 來 考 察 鄧 小 平 在 20 世 紀 80 年 代 提 出 和 平 統 一 的 國 家 任 務 為 了 完 成 國 家 和 平 統 一 的 任 務, 構 想 用 一 國 兩 制 的 方 針 政 策 來 解 決 所 以, 從 和 平 統 一 問 題 的 提 出 到 一 國 兩 制 解 決 和 平 統 一 問 題 之 間 的 關 係 分 析, 國 家 統 一 是 任 務, 是 目 的, 一 國 兩 制 是 完 成 任 務 的 條 件 和 方 法 一 國 兩 制 中 的 一 國 是 基 礎, 是 本 元 性 的 目 的, 兩 制 是 實 現 一 國 的 條 件 和 手 段 元 目 的 只 有 一 個, 實 現 目 的 的 手 段 可 以 是 多 種 多 樣 的 比 如, 可 以 一 國 一 制 的 方 法 實 現 國 家 統 一, 也 可 以 是 一 國 兩 制 的 方 法 實 現 國 家 的 統 一 不 管 甚 麼 方 法, 最 終 是 為 了 實 現 國 家 統 一 的 目 的 那 麼, 在 實 現 國 家 統 一 的 目 的 進 程 中, 哪 一 種 方 法 最 適 宜 呢?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論 認 為, 在 一 國 下 保 留 兩 種 制 度 對 實 現 國 家 統 一 最 有 利 一 方 面, 國 家 統 一 後 不 影 響 港 澳 地 區 的 穩 定 發 展, 另 一 方 面, 港 澳 的 穩 定 發 展 又 能 為 統 一 後 的 國 家 作 出 貢 獻, 兩 者 之 間 不 矛 盾, 而 且 是 互 惠 互 利, 共 同 發 展 有 意 見 認 為, 一 國 兩 制 的 靈 魂 在 於 兩 制, 而 不 是 一 國, 這 是 個 簡 單 不 過 的 邏 輯, 如 果 重 點 是 一 國, 為 何 不 是 實 行 一 國 一 制 呢? 如 果 重 點 是 一 國, 為 何 不 把 香 港 變 成 中 國 南 方 的 一 個 普 通 城 市? 11 這 種 認 識 並 不 符 合 邏 輯 第 一, 如 果 一 國 兩 制 的 最 終 目 的 是 為 了 維 護 兩 制, 兩 制 是 目 的 的 話, 那 麼 一 國 相 較 兩 制 這 個 目 的 又 是 甚 麼 呢? 是 手 段 嗎? 如 果 @ FJ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1 期 ( 總 第 15 期 ) 一 國 是 手 段, 那 麼, 一 國 對 兩 制 而 言 絕 對 是 多 餘 的, 根 本 沒 有 必 要 因 為 沒 有 一 國 已 經 有 兩 制 了, 為 甚 麼 還 要 一 國 呢? 一 國 不 就 是 可 有 可 無, 變 得 多 餘 了 嗎? 第 二, 如 果 兩 制 是 一 國 的 基 礎? 是 目 的? 那 麼, 一 國 以 哪 一 種 制 度 為 基 礎? 又 以 哪 一 個 制 度 為 目 的 呢? 要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惟 一 的 出 路 是 先 解 決 制 度 的 同 一 性 和 一 致 性, 否 則, 不 可 能 構 建 一 國 的 基 礎 結 果 就 是 一 國 一 制, 不 可 能 有 一 國 兩 制 所 以, 兩 制 是 一 國 的 基 礎 和 目 的 在 邏 輯 上 是 不 通 的 (3) 兩 制 是 必 要 的 條 件 雖 然 一 國 是 兩 制 的 目 的, 並 不 意 味 兩 制 可 有 可 無, 也 並 不 意 味 否 定 和 改 變 不 同 的 制 度 在 中 國 的 特 定 歷 史 和 現 實 的 情 況 下, 兩 制 是 實 現 一 國 的 條 件 道 理 很 簡 單, 實 行 兩 制 最 有 利 於 實 現 國 家 統 一, 港 澳 回 歸 的 事 實 說 明 了 這 一 點 在 實 現 國 家 統 一 後, 在 相 當 長 的 時 期 內 繼 續 實 行 兩 制, 也 有 利 於 統 一 後 的 國 家 發 展, 做 到 港 澳 好 國 家 好, 國 家 好 港 澳 好 的 雙 贏 局 面 所 以, 手 段 不 能 離 開 目 的, 否 則 成 為 無 的 放 矢 目 的 需 要 手 段, 否 則 永 遠 無 法 自 我 實 現 在 實 現 目 的 的 過 程 中 需 要 處 理 各 種 關 係, 從 而, 構 成 了 目 的 和 手 段 及 其 因 果 的 關 係 懂 得 這 個 道 理, 既 要 堅 持 一 國, 又 要 維 護 兩 制 2. 一 國 兩 制 的 利 益 兼 顧 性 一 國 兩 制 是 為 實 現 國 家 統 一 而 提 出 的 理 論, 不 是 為 國 家 內 部 的 制 度 統 一 提 出 的 理 論 所 以, 一 國 兩 制 可 以 允 許 不 同 的 社 會 制 度 共 存, 可 以 超 越 制 度 不 同, 超 越 制 度 之 爭 為 甚 麼 一 國 可 以 兩 制 呢? 最 根 本 的 原 因 是, 兩 制 有 利 於 國 家 統 一, 從 而 滿 足 國 家 的 利 益, 兩 制 也 有 利 於 保 持 特 區 的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穩 定, 滿 足 居 民 的 利 益 一 個 能 夠 既 滿 足 國 家 利 益, 也 滿 足 地 區 利 益, 既 符 合 整 個 中 華 民 族 的 利 益, 也 符 合 特 區 居 民 利 益 的 政 策, 當 然 兩 制 在 一 國 下 就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一 國 兩 制 不 僅 將 國 家 和 特 區 的 共 同 利 益 最 大 化, 而 且 能 夠 爭 取 到 利 益 的 雙 贏, 國 家 好 港 澳 好, 港 澳 好 國 家 好, 說 明 一 國 兩 制 的 合 理 性 如 果 強 行 推 行 一 國 一 制, 兩 制 中 必 有 一 制 要 被 消 滅, 一 制 的 利 益 勢 必 不 能 兼 顧, 相 反 受 到 損 害, 博 弈 的 結 果 不 是 雙 贏, 而 是 零 和 結 果 兩 種 方 案 比 較, 哪 個 有 優 勢, 哪 個 更 合 理 是 可 以 分 辨 出 來 的 理 論 上 說 得 通, 實 際 上 行 得 通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和 基 本 法 實 施 十 多 年 來 取 得 的 成 績 證 明 了 一 國 兩 制 的 優 勢 12 3. 一 國 與 兩 制 的 包 容 性 (1) 一 國 的 含 義 一 國 的 含 義 主 要 應 該 包 含 四 個 基 本 要 素 : 第 一 是 領 土 完 整 ; 第 二 是 主 權 統 一 ; 第 三 是 一 個 共 同 的 國 家 憲 法 ; 第 四 是 一 個 中 央 政 府, 領 導 地 方 並 行 使 中 央 治 理 國 家 事 務 的 權 力 以 上 四 點 是 任 何 一 個 被 認 為 正 常 的 國 家 都 應 有 的 要 素 否 則, 領 土 分 裂, 主 權 分 裂, 憲 法 分 裂, 政 府 分 裂 還 能 是 一 個 國 家 嗎? 如 果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國 家 不 是 統 一 的, 是 分 裂 的, 那 麼, 一 國 有 甚 麼 意 義? 或 者 還 能 稱 為 一 國 嗎? 一 國 兩 制 中 的 一 國, 具 體 而 言, 就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否 定 一 國 就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這 在 邏 輯 上 是 十 分 荒 唐 的 既 違 反 事 實 的 邏 輯, 也 違 反 形 式 邏 輯 首 先, 從 形 式 邏 輯 分 析 舉 形 式 邏 輯 三 段 論 一 例, 大 前 提 : 法 律 應 該 保 護 國 家 安 全 小 前 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是 一 個 國 家 結 論 : 法 律 應 保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安 全 然 而, 反 對 意 見 的 邏 輯 是, 法 律 保 護 的 是 國 家 的 安 全, 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等 於 國 家, 因 為 國 家 是 抽 象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是 具 體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等 於 國 家, 所 以, 法 律 可 以 不 保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安 全 這 種 推 論 錯 在 何 處? 就 是 用 抽 象 的 國 家 去 否 定 具 體 的 國 家 其 實, 大 前 提 中 的 抽 象 的 國 家 是 由 各 個 具 體 的 活 生 生 的 國 家 構 成 的, 是 包 括 了 所 有 的 具 體 的 國 家, 包 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只 要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屬 於 國 家 的 範 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安 全 就 應 該 受 法 律 保 護 質 疑 一 國 兩 制 的 論 調, 用 抽 象 的 國 家 代 替 否 定 具 體 的 國 家 只 接 受 抽 象 意 義 的 一 國, 不 接 受 具 體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如 果 這 種 邏 輯 能 夠 成 立, 那 麼, 一 國 兩 制 中 的 一 國 就 變 成 了 抽 象 的 國 家 如 果 是 抽 象 的 國 家, 必 然 可 以 任 人 隨 意 解 釋 和 構 建 一 國 作 為 一 國 兩 制 的 基 礎 本 身 就 成 了 問 題, 並 被 動 搖 了 但 是, 一 國 兩 制 中 的 一 國 不 是 抽 象 的, 是 具 體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代 表 中 國,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在 行 使 中 國 的 主 權,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恢 復 對 港 澳 行 使 主 權 抽 象 的 中 國 並 不 能 行 使 主 權 事 實 也 是 如 此, 世 界 上 的 國 家 與 中 國 打 交 道 的 不 是 抽 象 的 中 國, 而 是 實 實 在 在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在 聯 合 國 代 表 中 國 @ FK @

的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這 是 國 際 社 會 公 認 的 事 實, 不 可 以 抹 殺 的, 也 抹 殺 不 了 其 次, 從 事 實 邏 輯 分 析 關 於 香 港 和 澳 門 問 題 的 聯 合 聲 明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與 英 國 葡 萄 牙 簽 署 聯 合 聲 明 明 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和 澳 門 行 使 主 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後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從 談 判 港 澳 問 題 到 恢 復 對 港 澳 行 使 主 權 再 到 設 立 港 澳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整 個 過 程, 均 是 看 得 見 摸 得 着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作 為 主 體 行 使 中 國 的 主 權 誰 能 否 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存 在 和 作 用? 除 非 採 取 駝 鳥 政 策, 貽 笑 大 方 所 以, 一 國 的 內 涵 講 的 是 領 土 主 權 統 一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一 國 並 不 要 求 社 會 制 度 的 同 一, 它 完 全 可 以 包 容 兩 制 (2) 兩 制 的 含 義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作 為 一 個 正 常 的 國 家, 當 然 有 國 家 制 度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一 國 不 僅 有 主 權, 也 有 國 家 制 度 一 個 國 家 主 權 只 能 有 一 個 國 家 制 度 比 如,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是 國 家 的 政 治 制 度, 中 央 和 地 方 關 係 的 單 一 制 是 國 家 結 構 制 度 作 為 國 家 制 度, 不 僅 是 內 地, 也 是 特 區 的 國 家 制 度 所 以,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兩 制 並 不 排 除 國 家 制 度 的 存 在 這 一 點 尤 其 要 強 調 那 麼,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兩 制 是 指 甚 麼 意 義 上 的 制 度 呢? 應 該 理 解 為 社 會 層 面 和 地 域 層 面 意 義 上 的 制 度 具 體 而 言, 兩 制 是 指 內 地 與 特 區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制 度, 特 指 地 域 層 面 上 的 社 會 制 度 的 不 同, 不 是 國 家 層 面 上 的 國 家 制 度 的 不 同 如 果 將 兩 者 混 淆, 那 麼 在 邏 輯 上 就 會 出 現 混 亂 比 如,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是 國 家 的 政 治 制 度, 雖 然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實 行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但 也 不 能 否 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因 為 它 是 國 家 層 面 的 制 度 如 果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僅 僅 是 內 地 的 社 會 制 度, 不 是 國 家 的 制 度, 那 麼, 特 別 行 政 區 就 可 以 不 接 受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最 後 的 結 果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中 的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是 國 家 的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也 可 以 不 承 認 不 接 受, 最 終 可 以 導 致 否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向 特 區 授 權 一 國 兩 制 在 邏 輯 上 就 不 通 了 所 以, 應 該 將 國 家 制 度 與 社 會 制 度 區 別, 一 個 國 家 只 有 一 個 國 家 制 度, 但 可 以 有 兩 種 不 同 的 社 會 制 度 不 能 以 社 會 制 度 不 同 而 反 對 國 家 制 度 同 樣, 接 受 國 家 制 度 也 不 等 於 放 棄 不 同 的 社 會 制 度, 改 變 不 同 的 社 會 制 度 因 此, 兩 制 的 內 涵 並 不 排 除 一 國 的 原 則, 排 除 國 家 制 度 的 存 在 (3) 一 國 兩 制 的 可 行 性 一 國 如 何 兩 制?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論 提 供 了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的 方 法 概 括 而 言 就 是 : 和 平 共 處, 互 相 尊 重, 互 利 合 作, 共 同 發 展 和 平 共 處, 互 相 尊 重, 就 是 兩 種 不 同 制 度 之 間, 應 該 包 容 彼 此 的 不 同 互 利 合 作, 共 同 發 展, 就 是 兩 種 不 同 制 度 之 間, 不 僅 共 處, 而 且 要 合 作, 達 到 互 惠 互 利, 共 同 發 展 具 體 而 言 : 第 一, 和 平 共 處 是 處 理 兩 制 的 前 提 不 能 因 制 度 不 同 為 由 而 改 變 對 方, 吃 掉 對 方 如 此 這 樣, 又 回 到 了 制 度 之 爭, 變 成 你 死 我 活 的 博 弈, 兩 制 共 處 就 沒 有 可 能 第 二, 互 相 尊 重 是 處 理 兩 制 的 應 有 態 度 遇 到 兩 制 之 間 的 問 題, 要 理 解 對 方, 不 採 用 對 立 對 抗 的 方 式, 通 過 說 理 協 商, 解 決 分 歧 第 三, 互 利 合 作 是 一 國 兩 制 的 紐 帶 只 有 互 利 合 作, 兩 制 才 能 聯 繫 更 加 緊 密, 才 能 體 現 一 國 的 好 處 如 果 兩 制 之 間 互 相 隔 絕, 老 死 不 相 往 來, 互 相 猜 忌, 互 不 信 任, 不 是 越 走 越 近, 而 是 漸 行 漸 遠, 最 終 危 及 一 國 的 基 礎 第 四, 共 同 發 展 是 處 理 兩 制 應 該 堅 持 的 目 的 通 過 合 作, 達 至 雙 贏 發 展, 真 正 體 現 出 一 國 兩 制 的 優 越 性, 實 現 一 國 兩 制 的 目 標, 既 使 國 家 統 一, 又 讓 國 家 強 盛, 特 區 繁 榮 穩 定 發 展 在 一 國 兩 制 實 施 中, 一 國 有 沒 有 改 變 了 特 區 的 另 一 制 呢? 從 基 本 法 第 11 條 規 定 的 社 會 經 濟 制 度, 居 民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制 度, 行 政 立 法 和 司 法 制 度 這 三 項 分 析, 沒 有 人 指 責 前 兩 項 被 改 變, 包 括 外 國 的 評 論 13 在 第 三 項 特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方 面 有 意 見 認 為 改 變 了 對 此, 應 該 給 出 說 明 特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是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不 僅 保 留 了 原 有 制 度 中 的 行 之 有 效 的 部 分, 也 根 據 一 國 兩 制 的 需 要 進 行 了 改 革 比 如, 原 有 的 總 督 是 英 國 葡 萄 牙 直 接 委 派, 沒 有 絲 毫 的 選 舉 成 份 基 本 法 卻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經 過 一 個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或 根 據 循 序 漸 進 發 展 的 要 求 普 選 產 生, 中 央 政 府 任 命 既 有 選 舉 又 有 任 命 的 制 度 是 一 國 兩 制 的 體 現, 根 據 高 度 自 治 給 予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利, 根 據 中 央 政 府 領 導 特 區 行 使 中 央 政 府 對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命 權 力, 這 是 一 種 新 制 度, 是 原 有 制 度 中 沒 有 的 至 於 選 舉 制 度 如 何 發 展? 不 僅 與 特 區 選 舉 權 有 關, 也 與 中 央 任 命 權 有 關 所 以, 中 央 對 特 區 選 舉 制 度 發 展 的 決 定 權 不 是 干 預 特 區 的 自 治 權, 也 不 是 改 變 特 區 的 制 @ FL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3 年 第 1 期 ( 總 第 15 期 ) 度, 恰 恰 相 反, 是 一 國 兩 制 下 處 理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時 中 央 應 有 的 權 力 如 果 把 選 舉 完 全 視 作 特 區 的 事 務, 與 中 央 無 關, 甚 至 要 求 取 消 中 央 的 任 命 制, 才 是 改 變 一 國 兩 制 新 制 度 的 安 排 三 一 國 兩 制 的 未 來 從 現 實 中 我 們 看 到 了 一 國 兩 制 產 生 的 矛 盾, 但 是 否 就 意 味 一 國 兩 制 沒 有 前 途 了 呢? 因 而 就 否 定 一 國 兩 制, 或 對 一 國 兩 制 失 去 信 心 呢? 其 實, 兩 制 有 矛 盾 是 不 可 避 免, 關 鍵 是 兩 制 之 間 的 矛 盾 如 何 處 理? 如 果 採 取 對 抗 的 方 式, 當 然 只 能 激 化 矛 盾, 成 為 你 死 我 活 的 博 弈, 將 兩 制 變 成 一 制 如 果 採 取 協 商 的 方 式, 就 可 以 緩 和 矛 盾, 調 和 矛 盾, 直 至 解 決 矛 盾, 兩 制 可 以 繼 續 和 平 共 處 比 如, 一 國 一 制 下 的 中 央 與 地 方 關 係 也 存 在 利 益 矛 盾 和 權 力 衝 突, 但 是, 我 們 不 會 因 為 有 矛 盾 和 衝 突 就 取 消 地 方 行 政 設 置 吧 當 然, 沒 有 地 方 就 不 會 有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矛 盾 和 衝 突 然 而, 新 的 問 題 來 了, 中 央 能 直 接 管 理 好 全 部 的 國 家 和 地 方 事 務 嗎? 顯 然 沒 有 這 種 可 能 性 所 以, 世 界 上 的 絕 大 多 數 國 家 均 設 立 地 方 政 府, 想 辦 法 處 理 好 中 央 與 地 方 關 係 就 行 了 同 樣 道 理, 雖 然 一 國 兩 制 實 施 中 出 現 矛 盾, 因 為 有 矛 盾 不 搞 一 國 兩 制, 還 有 甚 麼 樣 的 政 策 和 制 度 能 比 之 更 好? 假 設 搞 一 國 一 制 取 代 一 國 兩 制, 矛 盾 必 將 集 中 在 制 度 鬥 爭 上, 對 國 家 特 區 中 華 民 族 特 區 居 民 的 利 益 有 害 無 利 兩 制 相 鬥, 兩 敗 俱 傷, 敗 者 更 慘 如 果 搞 甚 麼 自 治 運 動 對 抗 一 國, 用 所 謂 的 自 治 權 去 對 抗 中 央 的 主 權 同 樣 沒 有 出 路, 不 自 量 力 將 走 進 死 胡 同 所 以, 應 該 放 下 不 切 實 際 的 幻 想, 辦 好 當 下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事 才 是 應 該 要 做 的 事 1. 一 國 兩 制 五 十 年 不 變 五 十 年 不 變 的 條 件 是 兩 制 都 不 變 如 果 總 想 改 變 內 地 的 制 度, 那 麼 就 不 可 能 有 兩 制 鄧 小 平 說, 要 保 持 香 港 五 十 年 繁 榮 和 穩 定, 五 十 年 以 後 也 繁 榮 穩 定, 就 要 保 持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14 如 果 試 圖 改 變 內 地 的 一 制, 只 能 有 兩 個 結 果, 要 麼 被 內 地 制 度 改 造 成 相 同 的 一 制, 要 麼 內 地 與 特 區 制 度 沒 有 分 別, 特 區 制 度 變 成 內 地 制 度 的 一 部 分 總 之, 不 論 主 觀 上 怎 麼 想, 客 觀 上 特 區 的 另 一 制 都 將 不 復 存 在, 這 叫 做 事 與 願 違 2. 一 國 兩 制 五 十 年 後 也 可 以 不 變 如 果 一 國 兩 制 實 踐 成 功, 那 麼 就 沒 有 必 要 將 兩 制 變 成 一 制, 一 百 年 也 可 以 不 變 鄧 小 平 說, 實 際 上 五 十 年 不 變 是 一 個 形 象 的 說 法, 五 十 年 後 也 不 會 變, 前 五 十 年 是 不 能 變, 五 十 年 之 後 是 不 需 要 變 15 所 以, 兩 制 變 與 不 變 的 關 鍵 是 取 決 於 一 國 兩 制 能 否 成 功 這 一 條 件 兩 制 長 期 存 在 或 兩 制 是 否 走 向 一 制 是 有 條 件 的, 不 是 必 然 的 條 件 就 是 取 決 於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一 國 與 兩 制 關 係 的 處 理 成 敗 兩 制 能 夠 做 到 互 惠 互 利, 互 相 合 作, 共 同 發 展, 有 甚 麼 理 由 變 成 一 制 呢? 如 果 一 制 的 優 勢 不 如 兩 制, 那 麼 一 制 不 可 能 取 代 兩 制, 兩 制 也 不 會 走 向 一 制 與 其 抱 有 擔 心 兩 制 變 成 一 制 的 悲 觀 主 義, 或 期 待 兩 制 變 成 良 制 的 理 想 主 義, 還 不 如 堅 持 現 實 主 義, 把 一 國 兩 制 搞 好 更 有 實 際 意 義 3. 變 與 不 變 關 鍵 在 於 怎 麼 變? 如 何 變? 鄧 小 平 說, 問 題 是 變 好 還 是 變 壞 不 要 拒 絕 變, 拒 絕 變 化 就 不 能 進 步 16 變 化 不 可 避 免, 關 鍵 是 變 得 更 好 從 這 個 意 義 上 說, 制 度 之 間 可 以 取 長 補 短, 在 不 斷 交 流 合 作 和 融 合 過 程 中 可 能 產 生 一 種 新 的 制 度, 這 種 可 能 性 不 排 除, 潛 藏 着 超 越 一 國 兩 制 的 可 能 性 但 條 件 是 : 第 一, 融 合 的 優 勢 要 比 兩 制 的 優 勢 更 大, 既 能 逐 步 消 除 兩 制 之 間 的 矛 盾, 又 能 實 現 國 家 和 特 區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才 具 備 創 造 了 一 種 向 好 的 方 向 轉 變 的 條 件 相 信 這 種 條 件 需 要 經 過 一 個 相 當 長 時 間 才 能 形 成 第 二, 融 合 的 過 程 應 該 是 自 然 的 不 是 強 制 的 如 果 是 強 行 改 變 兩 制, 實 質 是 通 過 外 在 力 破 壞 一 國 兩 制, 不 可 能 是 一 國 兩 制 的 延 續, 相 反, 是 中 斷 一 國 兩 制 為 條 件 的 制 度 轉 變 只 有 通 過 制 度 之 間 的 自 然 融 合 的 過 程, 通 過 一 國 兩 制 的 內 生 力, 推 動 制 度 的 變 化, 那 才 是 一 國 兩 制 的 延 續 和 發 展 既 然 是 一 個 自 發 的 過 程, 所 以, 就 不 必 作 為 一 個 目 標 來 做, 當 然 也 就 不 需 要 時 間 的 限 定 如 果 將 其 作 為 目 標, 有 人 會 擔 心 結 果, 有 人 會 急 於 求 成, 都 將 打 亂 和 中 斷 自 然 和 自 發 的 進 程 不 僅 不 能 超 越 制 度 之 爭, 反 而 加 劇 制 度 之 爭 我 們 的 態 度 應 當 是, 努 力 做 好 一 國 兩 制 的 事 業, 坦 然 面 對 超 越 一 國 兩 制 的 變 化 @ GC @

註 釋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薛 寶 生 : 香 港, 一 國 兩 制 的 偉 大 標 籤, 載 於 觀 點 中 國,2012 年 7 月 1 日, 同 上 註 同 註 1 2 周 八 駿 : 淡 化 一 國 是 錯 誤 評 述, 載 於 大 公 報,2012 年 7 月 17 日 同 上 註 引 自 史 英 強 : 香 港 應 跨 越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載 於 香 港 傳 真, 見 rfi 華 語 網 :http://www.chinese.rfi.fr/%e4%b8%a D%E5%9B%BD/20120317,2012 年 3 月 17 日 邱 立 本 : 從 一 國 兩 制 到 一 國 良 制, 見 個 人 博 客 網 址 :http://www.sgwritings.com/17625/viewspace_19740.html,2008 年 11 月 29 日 鄧 小 平 : 我 們 對 香 港 問 題 的 基 本 立 場, 載 於 鄧 小 平 論 一 國 兩 制,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香 港 有 限 公 司,2004 年 6 月, 第 1 頁 鄧 小 平 : 我 們 非 常 關 注 香 港 的 過 渡 時 期, 載 於 鄧 小 平 論 一 國 兩 制,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香 港 有 限 公 司,2004 年 6 月, 第 15 頁 同 註 8, 第 15 頁 吳 志 森 : 一 國 兩 制 漸 褪 色, 載 於 明 報 網 站 :http://www.mingpaotor.com/htm/news/20120628/hk-gfp1_er.htm, 2012 年 6 月 28 日 新 華 社 : 香 港 回 歸 以 來 連 續 在 全 球 最 自 由 經 濟 體 評 選 中 排 名 第 一,2007 年 6 月 29 日 ; 新 華 社 : 澳 門 回 歸 十 週 年 : 數 字 說 話, 見 證 澳 門 十 年 發 展 變 化,2009 年 12 月 13 日 美 國 傳 統 基 金 會 及 亞 洲 華 爾 街 日 報 2007 年 1 月 16 日 公 佈, 連 續 第 13 年 評 選 香 港 為 全 球 最 自 由 的 經 濟 體 系,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香 港 以 89.3 分 名 列 第 一, 較 位 列 第 二 的 新 加 坡 高 出 3.6 分 在 10 項 個 別 範 疇 中, 香 港 在 其 中 4 個 範 疇 均 列 首 位, 包 括 貿 易 自 由 投 資 自 由 金 融 自 由 及 產 權 保 障 鄧 小 平 : 會 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委 員 時 的 講 話, 載 於 鄧 小 平 論 一 國 兩 制,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香 港 有 限 公 司,2004 年, 第 54 頁 鄧 小 平 : 要 吸 收 國 際 的 經 驗, 載 於 鄧 小 平 論 一 國 兩 制,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香 港 有 限 公 司,2004 年, 第 64 頁 鄧 小 平 :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載 於 鄧 小 平 論 一 國 兩 制, 香 港 : 三 聯 書 店 香 港 有 限 公 司,2004 年, 第 18 頁 @ G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