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春 医 学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二 〇 一 四 年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方 案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不 断 深 化 校 内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充 分 调 动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使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的 更 科 学 合 理, 促 进 学 校 更 好 更 快 地 建 设 和 发 展, 特 对 2011 年 制 定 的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方 案 进 行 调 整, 具 体 如 下 : 一 指 导 思 想 根 据 关 于 长 春 市 事 业 单 位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指 导 意 见 ( 长 人 社 2012 125 号 ) 文 件 精 神,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律,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职 工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增 强 办 学 的 生 机 与 活 力,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推 动 我 校 各 项 事 业 的 永 续 发 展 二 分 配 原 则 1. 以 岗 定 薪, 优 绩 优 酬 ; 2. 鼓 励 兼 职, 多 劳 多 得 ; 3. 津 贴 与 岗 位 对 应 ; 4. 津 贴 与 实 绩 对 应 ; 5. 定 量 津 贴 与 定 性 津 贴 并 存 ; 6. 向 教 学 一 线 倾 斜 三 工 资 构 成 : 基 本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 校 内 浮 动 津 贴 1.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 薪 级 工 资 ; 2. 绩 效 工 资 : 基 础 津 贴 课 时 津 贴 ( 职 级 津 贴 技 术 等 级 津 贴 ) 业 绩 津 贴 ; 3. 校 内 浮 动 津 贴 : 学 位 津 贴 双 师 津 贴 风 险 责 任 津 贴 四 适 用 范 围 及 时 间 1. 受 聘 上 岗 的 在 编 在 岗 教 职 员 工 ; 2. 本 方 案 执 行 时 间 为 2014 年 3 月 2017 年 1 月 1
五 发 放 形 式 1. 基 础 津 贴 职 级 津 贴 技 术 等 级 津 贴 和 校 内 浮 动 津 贴 按 月 发 放 ; 2. 课 时 津 贴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课 时 及 标 准, 平 均 到 每 月 预 发, 每 年 9 月 进 行 微 调, 年 终 结 算 ; 3. 业 绩 津 贴 按 年 度 发 放 六 各 类 津 贴 补 贴 的 内 涵 及 条 件 ( 一 ) 基 础 津 贴 : 是 指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职 工 的 岗 位 和 级 别 进 行 划 分 而 设 定 的 津 贴 旨 在 保 证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落 实 和 职 工 按 时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而 确 定 的, 适 用 于 各 岗 位 人 员 1.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或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违 规 操 作, 给 学 校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视 情 节 和 损 失 情 况 减 发 半 年 至 一 年 基 础 津 贴 ; 2. 专 职 教 师 未 完 成 全 年 最 低 课 时 的,120 课 时 及 以 上 的 半 年 不 发 放, 低 于 120 课 时 的 全 年 不 发 放 ; 3. 专 职 教 师 和 实 验 员 每 年 未 完 成 规 定 监 考 工 作 的 三 个 月 不 发 放, (1) 女 教 员 45 周 岁 以 下 男 教 员 50 周 岁 以 下 规 定 监 考 次 数 为 8 次 / 年 ; (2) 女 教 员 年 满 45 周 岁 男 教 员 年 满 50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6 次 / 年 ; 4.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全 年 不 发 放 基 础 津 贴,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发 放 半 年 基 础 津 贴,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发 放 九 个 月 基 础 津 贴 ( 二 ) 职 级 津 贴 : 是 指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对 应 管 理 岗 位 上 人 员 的 级 别 而 设 定 的 津 贴 旨 在 更 好 地 激 励 受 聘 岗 位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按 时 完 成 所 规 定 工 作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而 确 定 的, 适 用 于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实 验 员 及 专 职 辅 导 员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工 作, 工 作 中 出 现 差 错 给 学 校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视 情 节 减 发 或 停 发 职 级 津 贴 ( 三 ) 课 时 津 贴 ( 包 括 课 时 基 础 津 贴 和 课 时 费 两 部 分 ) : 2
是 指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完 成 每 一 课 时 而 设 定 的 津 贴 旨 在 有 效 保 证 学 校 的 教 学 任 务 完 成 而 确 定 的, 适 用 于 专 职 教 师 兼 职 教 师 在 业 余 时 间 上 课 可 比 照 课 时 津 贴 中 的 课 时 费 标 准 计 算 教 学 质 量 综 合 评 价 不 合 格 人 员, 其 课 时 费 按 照 下 一 级 别 标 准 计 算 ( 四 ) 技 术 等 级 津 贴 : 是 指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工 人 的 技 术 等 级 及 岗 位 而 设 定 的 津 贴 旨 在 更 好 地 激 励 受 聘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按 时 完 成 所 规 定 工 作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而 确 定 的, 适 用 于 在 工 勤 岗 位 的 人 员 工 作 中 出 现 差 错 给 学 校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视 情 节 减 发 或 停 发 技 术 等 级 津 贴 ( 五 ) 业 绩 津 贴 : 是 指 在 完 成 规 定 课 时 和 本 职 工 作 基 础 上, 为 学 校 的 发 展 建 设 起 到 促 进 作 用 或 在 社 会 上 给 学 校 带 来 良 好 声 誉, 出 色 完 成 与 本 岗 位 职 责 相 关 的 工 作 或 学 校 交 给 的 工 作 任 务 而 设 定 的 津 贴 旨 在 鼓 励 职 工 超 越 自 我 挖 掘 潜 能 创 新 工 作 而 确 定 的, 适 用 于 各 岗 位 人 员 ( 六 ) 值 班 补 贴 : 是 根 据 学 校 的 客 观 条 件 和 人 员 岗 位 情 况, 对 全 年 倒 班 岗 位 人 员 设 定 的 津 贴 旨 在 调 动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而 确 定 的, 适 用 于 全 年 倒 班 岗 位 等 人 员 ( 七 ) 职 务 津 贴 : 是 为 充 分 鼓 励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人 员 加 班 加 点,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思 考 研 究 工 作, 勇 于 承 担 责 任 践 职 工 作 而 确 定 的, 适 用 于 在 管 理 岗 位 上 工 作 的 人 员 当 月 不 在 岗 工 作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的 不 享 受 当 月 的 职 务 津 贴 ( 八 ) 学 位 津 贴 : 是 为 引 进 和 留 住 人 才 而 设 定 的 津 贴, 适 用 于 取 得 研 究 生 学 历 和 学 位 的 人 员 ( 九 ) 双 师 津 贴 : 3
是 为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通 过 国 家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执 业 药 师 和 执 业 护 士 证 书 ( 需 经 注 册 ) 的 人 员 而 设 定 的 津 贴, 适 用 于 经 学 校 认 定 的 专 兼 职 教 师 ( 十 ) 风 险 责 任 津 贴 : 是 为 提 高 上 岗 人 员 规 避 风 险 能 力, 强 化 其 岗 位 责 任 而 设 立 的 津 贴, 旨 在 调 动 每 位 员 工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能 精 益 求 精, 未 雨 绸 缪, 保 一 方 平 安, 适 用 于 全 校 在 岗 人 员 七 各 类 津 贴 标 准 ( 一 ) 基 础 津 贴 1. 管 理 和 工 勤 人 员 职 级 正 局 副 局 处 长 五 级 职 员 副 处 长 六 级 职 员 七 八 级 职 员 九 十 级 职 员 及 工 人 试 用 期 普 通 工 标 准 917 857 627 597 562 512 503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级 正 高 副 高 中 级 初 级 试 用 期 标 准 637 607 567 512 503 ( 二 ) 职 级 津 贴 职 级 正 局 副 局 处 长 五 级 职 员 副 处 长 六 级 职 员 七 级 职 员 八 级 职 员 九 级 职 员 十 级 职 员 标 准 2878 2698 2688 2288 1953 1708 1598 1528 职 级 正 高 副 高 中 级 初 级 技 术 员 试 用 期 标 准 3008 2278 1703 1598 1528 1157 ( 三 ) 课 时 津 贴 职 级 正 高 副 高 中 级 初 级 试 用 期 课 时 基 础 津 贴 1550 1111 828 781 632 课 时 费 1-500 课 时 50 40 30 28 18 500 课 时 以 上 24 18 4
( 四 ) 技 术 等 级 津 贴 技 术 等 级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普 通 工 学 徒 期 标 准 2003 1758 1598 1528 1473 1473 1157 ( 五 ) 业 绩 津 贴 项 目 标 准 学 术 成 果 获 奖 国 家 级 部 级 省 级 一 等 奖 :10 万 元 / 项 ; 二 等 奖 :8 万 元 / 项 ; 三 等 奖 :6 万 元 / 项 ; 优 秀 奖 :4 万 元 / 项 ; 一 等 奖 :5 万 元 / 项 ; 二 等 奖 :4 万 元 / 项 ; 三 等 奖 :3 万 元 / 项 ; 优 秀 奖 :2 万 元 / 项 ; 一 等 奖 :1 万 元 / 项 ; 二 等 奖 :0.8 万 元 / 项 ; 三 等 奖 :0.5 万 元 / 项 ; 优 秀 奖 :0.2 万 元 / 项 国 家 级 文 科 :3 万 元 / 项 理 科 :4 万 元 / 项 ; 研 究 课 题 结 项 部 级 文 科 :2 万 元 / 项 理 科 :3 万 元 / 项 ; 省 级 文 科 :0.8 万 元 / 项 理 科 :1 万 元 / 项 ; 校 级 文 科 :0.1 万 元 / 项 理 科 :0.2 万 元 / 项 论 文 检 索 核 心 其 他 按 第 一 作 者 影 响 因 子 1 万 ; 检 索 论 文 最 低 0.5 万 / 篇, 核 心 论 文 最 低 0.3 万 / 篇 ; ( 非 检 索 期 刊 影 响 因 子, 以 知 网 综 合 影 响 因 子 计 ) 著 作 教 材 教 材 获 奖 专 业 ( 群 ) 建 设 学 术 著 作 专 业 译 著 规 划 教 材 独 撰 :0.5 万 元 / 部 ; 合 著 :0.3 万 元 / 部 ;(20 万 字 以 上, 正 式 出 版 ); 独 立 完 成 :0.4 万 元 / 部 ; 合 作 完 成 :0.2 万 元 / 部 ;(20 万 字 以 上, 正 式 出 版 ); 主 编 :1 万 元 / 部 ; 副 主 编 :0.5 万 元 / 部 ; 编 者 :0.2 万 元 / 部 ; 其 他 教 材 主 编 :0.5 万 元 / 部 ; 副 主 编 :0.3 万 元 / 部 ; 编 者 :0.1 万 元 / 部 ; 校 内 教 辅 教 材 国 家 级 省 级 教 学 大 纲 : 基 础 数 200 元 /30 学 时, 每 增 加 20 学 时 增 加 60 元 ; 生 产 实 习 指 导 :200 元 / 部 :; 实 验 讲 义 :500 元 / 部 为 教 育 部 所 评 奖 项 一 等 奖 :1 万 元 / 项 ; 二 等 奖 :0.8 万 元 / 项 ; 三 等 奖 :0.7 万 元 / 项 ; 优 秀 奖 :0.5 万 元 / 项 ; 一 等 奖 :0.5 万 元 / 项 ; 二 等 奖 :0.3 万 元 / 项 ; 三 等 奖 :0.2 万 元 / 项 ; 优 秀 奖 :0.1 万 元 / 项 部 级 5 万 元 / 项 目 组 ; 省 级 3 万 元 / 项 目 组 ; 5
师 资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校 级 1 万 元 / 项 目 组 国 家 级 3 万 1 万 省 级 优 秀 团 队 2 万 名 师 0.5 万 校 级 1 万 0.2 万 ( 含 新 秀 ) 国 家 级 3 万 元 / 项 目 组 ; 省 级 2 万 元 / 项 目 组 ; 校 级 1 万 元 / 项 目 组 国 家 级 3 万 元 / 项 目 组 ; 省 级 重 点 :2 万 元 / 项 目 组 ; 合 格 :1 万 元 / 项 目 组 ; 校 级 0.5 万 元 / 项 目 组 ( 注 : 集 体 项 目 的 业 绩 津 贴 按 承 担 任 务 的 多 少 发 给 个 人, 其 中 负 责 人 占 51% ) ( 六 ) 风 险 责 任 津 贴 职 级 校 级 处 级 正 副 高 级 五 六 级 职 员 科 级 中 级 技 师 七 八 级 职 员 其 他 人 员 标 准 500+X 400+X 350+X 300+X ( 注 :X= 第 十 三 个 月 工 资 /12 ) ( 七 ) 学 位 津 贴 双 师 津 贴 博 士 研 究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双 师 人 员 备 注 标 准 500 200 300 学 位 津 贴 双 师 津 贴 不 兼 得 八 绩 效 工 资 和 校 内 浮 动 津 贴 分 配 的 有 关 规 定 ( 一 ) 课 时 规 定 及 要 求 : 1. 专 职 教 师 全 年 规 定 课 时 为 350, 最 低 课 时 为 240; 2. 正 高 级 博 士 教 研 室 主 任 专 业 带 头 人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负 责 人 省 级 精 品 课 负 责 人 全 年 规 定 课 时 为 300; 3.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聘 任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兼 职 教 师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每 年 课 时 不 得 少 于 80, 不 超 过 120; 6
4. 成 人 教 育 的 课 时 不 计 入 校 内 课 时 之 内, 可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 级 ) 的 业 绩, 不 得 用 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的 必 备 条 件 ; 5. 超 过 规 定 监 考 次 数 的, 考 试 课 监 考 90 分 钟 50 元, 考 查 课 50 分 钟 30 元 ; 6. 学 校 督 导 组 成 员 按 行 政 人 员 管 理, 执 行 行 政 人 员 职 级 津 贴 ; 7. 新 开 课 拓 展 课 和 双 跨 教 师 承 担 跨 学 科 的 专 业 课 工 作 量 计 算 按 照 学 时 数 乘 以 系 数 1.3, 超 门 数 工 作 量 计 算 按 照 学 时 数 乘 以 系 数 1.2; 8.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专 职 教 师 坐 班 三 年, 来 校 后 半 年 内 执 行 行 政 人 员 职 级 津 贴, 新 调 入 人 员 坐 班 半 年, 坐 班 期 间 执 行 行 政 人 员 职 级 津 贴 ; 9.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时 间 上 课 享 受 60% 课 时 费, 业 余 时 间 上 课 课 时 费 与 同 级 别 专 职 教 师 相 同 ; 10. 专 兼 职 教 师 及 实 验 员 第 五 六 单 元, 周 六 日 上 课 补 贴 分 别 为 : 10 元 / 次, 20 元 / 次 ( 二 ) 补 贴 规 定 及 要 求 : 1. 专 职 辅 导 员 每 人 应 承 担 200 名 或 4 个 班 的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每 月 补 贴 260 元, 按 12 个 月 计 算 预 发, 年 终 进 行 调 整, 专 职 辅 导 员 没 有 达 到 规 定 班 级 数 和 学 生 数 的, 按 实 际 代 班 人 数 发 放 职 级 津 贴 ; 2. 兼 职 辅 导 员 只 能 兼 任 一 个 班 (30 60 人 ) 的 学 生 工 作, 确 属 工 作 需 要,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班, 首 轮 担 任 兼 职 辅 导 员 补 贴 为 200 元 / 月 / 班, 重 复 担 任 兼 职 辅 导 员 的 补 贴 上 浮 100%, 按 月 发 放 ; 3. 实 习 班 辅 导 员 补 贴 减 半 4. 社 区 医 院 寒 暑 假 加 班 人 员 每 天 按 本 人 绩 效 工 资 日 平 均 值 补 贴, 值 班 每 天 补 助 30 元 ; 5. 全 年 倒 班 人 员 补 贴 为 150 元 / 月, 按 实 际 值 班 天 数 计 算 ; 6 班 车 和 公 务 用 车 驾 驶 员 补 贴 为 150 元 / 月, 全 年 按 照 10 个 月 发 放 ( 三 ) 校 内 浮 动 津 贴 适 用 于 校 内 在 岗 工 作 的 每 位 教 职 工, 按 日 浮 动, 不 在 岗 满 五 7
个 工 作 日 的 当 月 不 享 有 ( 四 ) 其 它 规 定 及 要 求 : 1. 中 层 副 职 主 持 工 作 的 执 行 中 层 正 职 职 务 津 贴 标 准, 负 责 人 主 持 工 作 的 执 行 中 层 副 职 职 务 津 贴 ; 2. 助 理 职 务 津 贴 在 本 级 职 务 津 贴 基 础 上 上 浮 30%; 3. 享 受 职 务 津 贴 人 员 在 任 满 一 个 聘 期 ( 三 年 ), 经 考 核 合 格, 其 标 准 职 务 津 贴 上 浮 20%, 二 线 后 不 再 享 受 上 浮 部 分 ; 4. 业 绩 津 贴 由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科 教 处 以 年 度 核 算 发 放 ; 5. 外 出 学 习 ( 包 括 出 国 ) 进 修 的 专 职 教 师 按 照 与 学 校 签 订 的 协 议 执 行 ; 6. 工 勤 人 员 不 在 后 勤 一 线 工 作 的, 绩 效 工 资 下 调 10%; 7. 聘 用 人 员 按 与 学 校 签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本 方 案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8. 享 受 双 师 津 贴 人 员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完 成 相 关 实 践 工 作, 三 年 内 未 完 成 6 个 月 实 践 工 作 的 下 一 个 聘 期 不 再 享 受 九 绩 效 工 资 和 校 内 浮 动 津 贴 的 再 分 配 : 各 系 ( 部 ) 及 后 勤 等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方 案 制 定 的 标 准, 在 学 校 总 量 控 制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十 本 方 案 未 尽 事 宜 依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及 原 则 执 行, 无 法 执 行 的 事 项 由 人 事 工 作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十 一 本 方 案 经 教 代 会 通 过 后 实 施,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人 事 处 二 〇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8
附 : 病 事 假 等 绩 效 工 资 计 算 方 法 : ( 日 绩 效 工 资 为 月 绩 效 工 资 除 以 当 月 学 校 实 际 工 作 的 天 数 ) 1 病 假 享 受 日 绩 效 工 资 的 1/2, 请 病 假 天 数 满 10 天 的 不 享 有 当 月 绩 效 工 资 ; 2 住 院 期 间 享 受 日 绩 效 工 资 的 2/3; 3 事 假 按 天 数 不 享 有 日 绩 效 工 资, 请 事 假 天 数 满 5 天 的 不 享 有 当 月 绩 效 工 资 ; 4 病 事 假 期 间 有 节 假 日 的, 请 假 天 数 连 续 计 算 ; 5 旷 职 1 天 停 发 当 月 绩 效 工 资, 满 3 天 停 发 三 个 月 绩 效 工 资 ; 6 迟 到 早 退 每 一 次 发 放 日 绩 效 工 资 的 4/5; 7 请 假 期 间 有 下 述 情 节 的, 可 加 倍 扣 除 相 应 绩 效 工 资 : (1) 影 响 学 生 正 常 上 课 的 ; (2) 没 有 按 要 求 参 加 学 校 重 要 会 议 的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