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械 工 程 学 院 绩 效 工 资 二 级 分 配 办 法 (2015 年 6 月 2 日 学 院 第 四 届 教 代 会 通 过 ) 一 方 案 设 计 基 本 思 路 实 施 原 则 和 导 向 本 分 配 办 法 在 2014 年 通 过 的 机 械 工 程 学 院 绩 效 工 资 二 级 分 配 办 法 基 础 上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指 导 性 意 见 和 机 械 工 程 学 院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在 实 施 原 则 和 导 向 上 以 贯 彻 落 实 学 校 的 人 才 强 校 战 略 和 机 械 工 程 学 院 十 二 五 规 划, 围 绕 人 才 培 养 这 一 根 本 任 务, 提 倡 奉 献, 激 励 进 取, 褒 奖 先 进, 充 分 发 挥 绩 效 工 资 的 激 励 导 向 作 用 分 配 中 遵 循 优 绩 优 筹 兼 顾 公 平 限 高 托 低 自 主 分 配 的 原 则 ; 除 了 坚 持 向 学 术 水 平 高 的 教 师 和 承 担 本 科 教 学 任 务 的 一 线 教 师 倾 斜 ; 向 爱 岗 敬 业 的 管 理 骨 干 倾 斜 ; 坚 持 新 进 青 年 教 师 基 本 收 入 保 障 制 度 ; 坚 持 领 导 干 部 绩 效 奖 励 限 高 等 举 措 外, 提 高 兼 职 工 作 的 岗 位 补 贴 以 此 不 断 深 化 机 械 工 程 学 院 的 二 级 管 理 和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二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发 放 和 津 贴 系 数 的 调 整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由 二 部 分 组 成, 即 : 工 作 量 津 贴 + 奖 励 性 津 贴,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日 常 每 月 发 放 比 例 为 90% 留 存 比 例 为 10% 满 足 年 终 考 核 基 本 条 件 的 教 工, 留 存 的 10%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放 在 年 度 考 核 后 与 年 终 奖 一 起 发 放 各 类 人 员 的 工 作 量 津 贴 系 数 见 ( 附 表 1) 各 类 人 员 由 于 作 年 限 变 化 引 起 的 岗 位 工 作 量 津 贴 系 数 调 整, 可 从 达 到 规 定 年 限 的 当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新 的 工 作 量 系 数 标 准 三 专 项 津 贴 学 校 向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等 级 ( 正 高 一 级 正 高 二 级 正 高 三 级, 副 高 五 级 副 高 六 级 ) 的 教 师 核 发 专 项 津 贴 至 个 人, 每 月 随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一 起 发 放, 学 院 不 作 二 次 调 整 四 奖 励 性 津 贴 奖 励 性 津 贴 主 要 依 据 上 年 度 的 考 核 结 果 工 作 业 绩 岗 位 表 现 职 务 等 级 及 师 德 师 风 等 情 况 在 平 时 按 月 发 放 奖 励 性 津 贴 分 二 类, 即 : 考 核 奖 业 绩 奖 考 核 奖 占 奖 励 性 津 贴 的 70%, 业 绩 奖 占 奖 励 性 津 贴 的 30% 上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的 各 类 人 员 按 附 表 1 所 示 的 工 作 量 津 贴 发 放 系 数 发 放 考 核 奖, 考 核 结 果 为 基 本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的 各 类 人 员 不 发 放 奖 励 性 津 贴 1 / 8
业 绩 奖 的 发 放 按 上 年 度 各 类 人 员 ( 实 验 室 编 制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辅 导 员 除 外 ) 的 业 绩 点 进 行 发 放 实 验 室 编 制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辅 导 员 的 业 绩 奖 按 学 校 的 核 算 额 度 参 照 附 表 1 所 示 的 工 作 量 津 贴 系 数 发 放 业 绩 奖 同 时 满 足 年 终 考 核 基 本 条 件 (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和 基 本 工 作 业 绩 点 要 求 ) 的 各 类 人 员 可 全 额 发 放 工 作 量 津 贴, 各 类 人 员 的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和 基 本 工 作 业 绩 点 要 求 见 下 附 表 2 五 年 终 奖 年 终 奖 由 二 部 分 构 成 : 第 一 部 分 为 考 核 奖 (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10% 留 存 部 分 ), 第 二 部 分 为 学 校 下 拨 的 考 核 奖 励 根 据 学 校 二 级 管 理 部 门 办 学 绩 效 目 标 考 核 办 法 规 定, 年 终 奖 分 配 中 用 于 人 才 培 养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45% 年 终 奖 的 分 配 办 法 主 要 依 据 本 年 度 的 考 核 结 果 工 作 业 绩 岗 位 表 现 职 务 等 级 及 师 德 师 风 等 情 况 在 年 终 考 核 后 一 次 性 发 放 本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的 各 类 人 员 按 附 表 1 所 示 的 工 作 量 津 贴 发 放 系 数 发 放 考 核 奖, 考 核 结 果 为 基 本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的 各 类 人 员 不 发 放 年 终 奖 业 绩 奖 的 发 放 按 本 年 度 各 类 人 员 ( 实 验 室 编 制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辅 导 员 除 外 ) 的 超 业 绩 点 ( 扣 除 基 本 业 绩 点 ) 和 超 学 时 进 行 发 放 辅 导 员 和 实 验 室 编 制 人 员 业 绩 奖 按 学 校 的 核 算 额 度 参 照 表 1 所 示 的 工 作 量 津 贴 系 数 按 比 例 发 放 实 验 室 编 制 人 员 在 完 成 学 院 规 定 的 所 有 实 验 课 程 后 给 予 超 工 作 量 业 绩 奖 励 管 理 人 员 的 业 绩 奖 以 学 校 下 达 给 学 院 绩 效 的 平 均 数 及 管 理 人 员 数 切 块, 按 工 作 要 求 考 核 后 参 照 附 表 1 所 示 的 工 作 量 津 贴 系 数 发 放 年 终 考 核 优 秀 人 员 的 额 度 按 比 例 下 放 给 学 院 二 级 单 位 ( 具 体 办 法 另 外 制 定 ) 对 于 当 年 考 核 为 优 秀 的 人 员 给 予 1000 元 奖 励 机 械 学 院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期 教 师 的 考 核 要 求 另 订 超 学 时 的 计 算 办 法 为 : 超 学 时 = 教 学 总 工 作 量 -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上 式 中, 超 学 时 最 大 值 取 400, 超 学 时 大 于 400 学 时 的 部 分 不 参 与 年 终 奖 的 分 配 在 年 终 奖 的 分 配 办 法 中, 超 学 时 与 业 绩 点 的 奖 励 比 例 ( 每 个 超 学 时 若 按 30 元 计 算, 每 个 业 绩 点 则 为 400 元 ), 实 际 发 放 额 以 学 校 核 拨 和 学 院 的 实 际 奖 励 金 额 核 算 2 / 8
六 其 他 1. 新 进 校 具 有 博 士 硕 士 学 历 学 位 并 且 受 聘 中 级 或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青 年 教 师 ( 专 任 教 师 ), 进 校 起 一 年 内 实 行 青 年 教 师 基 本 收 入 保 障 制, 即 进 校 一 年 内 工 作 量 津 贴 + 奖 励 性 津 贴 标 准 为 : 博 士 为 5000 元 / 月 硕 士 为 3500 元 / 月 青 年 教 师 进 校 起 一 年 内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不 作 为 考 核 的 主 要 依 据, 业 绩 点 在 年 终 奖 分 配 时 不 作 奖 励 新 进 青 年 教 师 应 积 极 实 现 角 色 转 变, 在 资 深 教 师 指 导 下, 以 助 教 工 作 为 主, 以 熟 悉 掌 握 教 学 科 研 规 律 及 相 关 工 作 为 主, 主 动 完 成 学 院 交 办 的 各 项 任 务 2. 对 入 选 教 师 岗 位 培 养 三 大 计 划 的 人 员, 在 培 期 间 不 考 核 其 教 学 工 作 量, 其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完 成 度 按 1 计 算 3. 年 薪 制 人 员 的 月 工 资 标 准 经 人 事 处 核 准 后 学 院 造 册 发 放, 年 度 差 由 人 事 处 统 一 结 算 至 学 院 标 准 如 下 : 年 薪 标 准 ( 万 元 ) 月 发 放 ( 含 国 家 工 资 基 础 性 津 贴 ) ( 万 元 ) 30 按 所 聘 岗 位 同 级 人 员 标 准 40 2.5 50 3 60 3.5 注 : 以 柔 性 方 式 引 进 的 年 薪 制 人 员, 薪 资 实 际 执 行 标 准 与 在 校 时 间 完 成 约 定 任 务 的 比 例 挂 钩 实 际 年 薪 少 于 30 万 的, 按 工 作 协 议 书 约 定 执 行 4.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及 双 肩 挑 人 员 应 以 完 成 党 政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为 主, 参 与 人 才 培 养 教 学 和 科 研 任 务 的, 按 学 院 同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教 师 的 年 度 业 绩 标 准 及 评 价 细 则 进 行 考 核, 完 成 1/3( 副 职 完 成 1/2) 以 上 的 业 绩 部 分 参 与 业 绩 奖 励 分 配, 业 绩 奖 励 最 高 不 超 过 学 院 同 级 人 员 人 均 业 绩 奖 励 水 平 的 3 倍 另 外, 学 院 正 职 领 导 干 部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在 学 院 领 取 各 类 津 补 贴 5. 学 院 承 担 的 研 究 生 复 试 答 辩 等 纳 入 专 项 奖 励 工 资 管 理, 相 关 额 度 经 人 事 处 核 准 后, 在 核 拨 的 专 项 经 费 中 发 放 ; 6. 担 任 学 生 班 主 任 兼 任 基 层 党 支 部 书 记 系 主 任 学 院 工 会 主 席 专 业 带 头 人 等 工 作 职 务 的 津 贴, 按 学 校 发 布 的 指 导 标 准, 从 学 院 的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额 度 中 发 放, 标 准 如 下 :( 职 务 津 贴 的 发 放 就 高 不 就 低, 不 重 复 发 放 ) (1) 工 会 主 席 400 元 / 月 ; 3 / 8
(2) 系 主 任 学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实 验 室 主 任 学 科 带 头 人 专 业 带 头 人 300 元 / 月 ; (3) 党 支 部 书 记 教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系 副 主 任 工 会 副 主 席 实 验 室 副 主 任 200 元 / 月 (4) 班 主 任 100 元 / 月 7. 学 院 获 得 的 学 校 年 度 考 核 专 项 奖 励,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有 部 分 自 主 奖 励 权, 额 度 为 学 校 奖 励 的 50% 8. 图 学 力 学 相 关 课 程 执 行 特 别 的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系 数 k 图 学 课 程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系 数 为 k=1.29, 力 学 相 关 课 程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系 数 为 k=1.28 教 学 工 作 量 M= 实 际 教 学 时 数 *k 图 学 力 学 相 关 课 程 的 本 科 超 学 时 教 学 工 作 量 可 折 算 成 业 绩 点, 折 算 方 法 为 :15 超 学 时 =1 业 绩 点, 折 算 的 超 学 时 不 得 享 受 超 学 时 奖 励 9.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能 流 动 和 转 让 ; 科 研 业 绩 点 必 须 是 在 立 项 书 上 有 名 字 者 方 可 分 配 划 转 如 果 项 目 成 员 有 更 改, 则 更 改 至 少 一 年 以 上 方 可 计 入 业 绩 点 划 转 10. 由 于 学 院 工 作 需 要, 教 师 从 事 有 利 于 学 院 发 展 的 相 关 活 动 或 取 得 的 成 绩 ( 附 表 1 附 表 6 中 未 涉 及 ), 经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提 议, 学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批 准, 可 给 予 相 应 的 绩 点 奖 励 11. 为 防 止 分 配 的 过 度 不 平 衡, 年 终 奖 中 的 个 人 业 绩 奖 不 得 超 过 教 授 职 称 人 均 的 3 倍 或 全 院 人 均 的 10 倍 12. 多 次 无 故 缺 席 学 院 集 体 活 动 学 习 会 议,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执 行 学 院 部 门 分 配 的 工 作, 由 学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是 否 发 放 和 如 何 发 放 绩 效 工 资 13. 未 经 学 院 同 意 为 其 他 学 院 本 科 生 授 课 的 工 作 量, 不 作 为 考 核 工 作 量 核 算, 但 计 入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的 学 分 14. 由 于 特 殊 情 况 不 满 足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或 基 本 工 作 业 绩 点 要 求 的 各 类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由 学 院 年 度 考 核 委 员 会 讨 论 确 定 其 考 核 等 级 (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 15. 副 导 师 工 作 : 研 究 生 导 师 可 以 聘 请 具 有 副 导 师 资 格 的 教 师 共 同 指 导 研 究 生, 副 导 师 的 聘 请 必 须 在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学 第 1 学 期 确 定 并 备 案, 并 同 时 确 定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分 配 比 例, 否 则 副 导 师 的 工 作 量 不 予 承 认 以 副 导 师 名 义 指 导 的 每 届 研 究 生 数 量 不 超 过 2 名 16. 本 分 配 办 法 经 学 院 教 代 会 讨 论 表 决 通 过 后 执 行 未 尽 事 项 由 学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或 原 则 性 事 项 由 学 院 教 代 会 审 议 决 定 4 / 8
附 表 1: 各 类 人 员 工 作 量 津 贴 系 数 一 览 表 岗 位 类 型 系 数 任 职 年 限 3 年 以 下 4-6 年 7-9 年 10-12 年 13-15 年 16 年 以 上 正 高 四 级 岗 位 处 级 正 职 4 4.12 4.24 4.36 4.48 4.6 副 高 七 级 岗 位 处 级 副 职 高 级 技 师 3 3.09 3.18 3.27 3.36 3.45 六 级 职 员 ( 科 级 正 职 岗 位 ) 2.5 2.57 2.64 2.71 2.78 2.85 科 级 正 职 专 技 负 责 人 六 级 职 员 ( 科 级 副 职 及 以 下 岗 位 ) 2.2 2.27 2.34 2.41 2.48 2.55 博 士 ( 见 习 期 ) 中 级 技 师 2.0 2.06 2.12 2.18 2.24 2.3 七 级 职 员 ( 科 级 副 职 岗 位 ) 1.8 1.85 1.9 1.95 2 2.05 科 级 副 职 七 级 职 员 ( 八 级 职 员 及 以 下 岗 位 ) 1.6 1.65 1.7 1.75 1.8 1.85 八 级 职 员 1.4 1.44 1.48 1.52 1.56 1.6 硕 士 及 本 科 见 习 期 初 级 科 员 高 级 工 1.2 1.24 1.28 1.32 1.36 1.4 初 初 级 办 事 员 中 初 级 工 普 通 工 1.1 1.13 1.16 1.19 1.22 1.25 附 表 2: 各 类 人 员 基 本 工 作 量 和 业 绩 点 要 求 任 务 岗 位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及 以 下 管 理 / 教 辅 / 辅 导 员 教 学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100 150 150 工 作 量 330 主 讲 本 科 生 课 程 ( 门 次 ) 主 讲 本 科 生 课 程 ( 学 分 ) 1 2 2 6 6 6 1. 实 行 坐 班 制 ; 2. 完 成 学 院 承 担 的 相 关 任 务 基 本 工 作 业 绩 点 18 11 8 附 表 3: 5 / 8
本 科 教 学 成 果 本 科 教 学 成 果 业 绩 点 对 照 表 业 绩 点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材 奖 -- 100 50 省 ( 市 )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 100+50 ( ) 50+20 ( ) 20+5 ( ) 省 ( 市 ) 部 级 优 秀 教 材 奖 -- 50 30 10 指 导 学 生 获 国 家 级 竞 赛 奖 -- 15 10 5 指 导 学 生 获 省 ( 市 ) 部 级 竞 赛 奖 -- 10 6 3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 5 3 2 校 级 其 他 教 学 奖 -- 3 2 1 国 家 级 / 市 级 /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教 学 团 队 实 验 示 范 中 心 100 /50 / 10 国 家 级 / 市 级 / 校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300 / 100 / 20 市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3 国 家 级 十 二 五 规 划 教 材 / 出 版 高 校 教 材 ( 每 10 万 字 ) 国 家 级 / 市 级 实 验 学 科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重 点 实 验 室 验 收 申 报 教 学 成 果 精 品 课 程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名 师 实 验 示 范 中 心 教 学 团 队 等 专 建 设 项 等 2/1 100 / 50 市 级 2/ 校 级 1 获 得 市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项 目 并 验 收 通 过 1 校 级 优 秀 学 士 学 位 论 文 1 学 年 内 学 生 评 教 成 绩 达 90 分 或 督 导 评 教 成 绩 达 到 90 分 / 门 次 校 定 B/C 类 期 刊 教 学 论 文 4/2 评 为 校 同 学 心 目 中 的 好 老 师 5 承 办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 市 级 / 校 级 ) 30/10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 高 级 职 称 未 给 本 科 生 授 课 / 班 平 均 成 绩 欠 合 理 / 教 学 评 教 差 2-2 / -6/-2/-4/-4 附 表 4: 研 究 生 培 养 成 果 业 绩 点 对 照 表 研 究 生 培 养 成 果 业 绩 点 市 级 优 秀 博 士 /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40 / 24 校 级 优 秀 博 士 /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5 / 3 研 究 生 科 技 获 奖 国 家 级 奖 励 1 2 3 等 奖 15 10 5 省 ( 市 ) 部 级 1 2 3 等 奖 10 6 3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在 学 校 抽 查 中 出 现 一 个 D 评 价 -2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在 全 国 及 市 抽 查 中 出 现 一 个 D 评 价 -6 6 / 8
附 表 5: 科 研 成 果 业 绩 点 对 照 表 科 研 成 果 业 绩 点 SCIENCE NATURE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125( ) SCI-I 区 期 刊 论 文 30 SCI-II 区 期 刊 论 文 20 SCI(E)\SSCIE\A&HCI 收 录 的 期 刊 论 文 12 SCI(E) 收 录 7.5( ) EI 收 录 期 刊 论 文 2.5( ) 校 定 A 类 期 刊 论 文 8 发 表 于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期 刊 论 文 2.5( ) 专 著 ( 每 10 万 字 ) 8 专 著 ( 每 本 ) 10( ) 编 著 译 著 ( 每 10 万 字 ) 4 获 得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10+2.5( )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1000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 技 术 发 明 / 科 技 进 步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500/300 150+50( ) 省 ( 市 ) 部 级 自 然 科 学 / 技 术 发 明 / 科 技 进 步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100+20( ) /20+5( ) 校 级 ( 局 级 ) 科 学 技 术 奖 ( 特 等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10/5/3/2 争 取 到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2.5( )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有 效 申 报 3 国 家 级 重 大 重 点 专 项 有 效 申 报 5 科 技 奖 项 有 效 申 报 ( 国 家 / 省 部 级 ) 10/7 市 教 委 及 以 上 重 点 实 验 室 和 研 究 中 心 等 建 设 项 目 有 效 申 报 5 重 点 学 科 ( 高 峰 高 原 支 撑 )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5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进 入 实 质 性 检 查 阶 段 ( 学 院 认 定 ) 3 国 内 外 大 型 学 术 会 议 特 邀 报 告 ( 科 技 处 认 定 ) 5 科 研 经 费 总 业 绩 点 : j: 年 度 内 承 担 工 科 类 纯 研 究 经 费 ( 万 元 ) 数 总 额 ( 以 纳 入 科 技 处 管 理 实 到 校 纯 研 究 经 费 为 准, 不 含 工 程 费 和 代 购 设 备 费 ), 跨 学 院 合 作 项 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科 研 经 费 进 入 学 校 时 划 分 到 相 关 项 目 参 加 人 管 理 人 文 社 科 类 经 费 按 学 校 政 策 执 行 h: 科 研 项 目 系 数, 国 家 级 纵 向 项 目 2, 省 市 级 纵 向 项 目 取 1.5, 横 向 项 目 取 1 以 个 人 名 义 参 与 其 他 单 位 纵 向 项 目 ( 有 合 同 单 位 证 明 及 上 级 部 门 下 达 的 计 划 文 件, 且 经 费 到 达 学 校 ) 取 1.2 凡 属 在 校 内 获 得 的 项 目 经 费 资 源 一 律 不 计 算 业 绩 点 j*h 7 / 8
附 表 6: 学 生 工 作 成 果 业 绩 点 对 照 表 学 生 工 作 成 果 业 绩 点 专 业 教 师 介 绍 双 困 学 生 成 功 就 业 一 名 3 优 秀 班 导 师 1 发 表 党 建 思 政 研 究 论 文 ( 一 般 / 核 心 权 威 ) 1/4 辅 导 员 所 带 班 集 体 荣 获 先 进 集 体 或 组 织 ( 国 家 级 / 市 级 / 校 级 ) 12/8/1 荣 获 党 建 案 例 优 秀 ( 市 级 及 以 上 ; 校 级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8;3/2/1 荣 获 学 生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 国 家 级 / 市 级 / 校 级 ) 12/8/4 荣 获 学 生 工 作 先 进 个 人 ( 国 家 级 / 市 级 / 校 级 ) 8/5/3 入 选 校 精 神 文 明 十 佳 好 事 校 园 文 化 创 建 优 秀 项 目 等 4 附 表 1- 附 表 6 说 明 : (1) 上 述 所 列 项 目 的 业 绩 点 以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认 定 为 准, 对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学 生 工 作 有 显 著 贡 献 等 未 涉 及 的 奖 项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部 科 技 处 学 生 处 等 部 门 认 定, 或 由 学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2) 各 类 成 果 中 个 人 的 排 序 问 题 说 明 :( 1) 论 文 仅 计 算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2) 其 他 成 果 只 计 算 至 3 名, 第 2 名 ( 第 1 名 非 本 单 位 人 员 ) 乘 以 系 数 0.8, 第 3 名 ( 第 1 2 名 非 本 单 位 人 员 ) 乘 以 系 数 0.6; (3) 带 ( ) 的 绩 点 奖 励 对 应 有 学 校 给 个 人 的 相 关 奖 励, 学 院 不 重 复 奖 励, 即 若 有 学 校 对 应 于 个 人 的 奖 励 项 目, 学 院 不 再 作 重 复 奖 励 ; (4) 带 ( ) 的 绩 点 仅 作 为 年 终 现 金 奖 励 性 绩 点, 不 计 入 业 绩 工 作 量 ; (5) 获 得 的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绩 点 中 已 包 含 该 发 明 专 利 进 入 实 质 性 检 查 阶 段 所 获 得 的 3 个 绩 点, 不 作 重 复 奖 励 ; (6) 成 功 介 绍 学 生 就 业 由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认 定, 统 计 时 间 以 所 推 荐 学 生 与 企 业 在 当 年 8 月 31 日 前 签 订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四 联 单 为 准 研 究 生 导 师 自 带 学 生 就 业 不 在 认 定 之 列 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