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题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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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管 理 学 原 理 真 题 , 历 年 真 题 主 要 用 来 研 究 考 研 的 考 点, 重 点 和 出 题 思 路, 为 考 研 最 重 要

Transcription: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计 算 机 化 考 试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中 国 机 械 进 出 口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目 录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4 第 二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评 分 细 则 投 标 人 须 知... 6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资 料 表... 6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1 一 说 明... 11 二 招 标 文 件... 11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2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4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14 六 授 予 合 同... 16 第 三 章 附 件... 18 开 标 一 览 表... 19 评 分 索 引 表... 20 附 件 1. 投 标 函... 21 附 件 2. 分 项 报 价 表... 22 附 件 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函... 23 附 件 4. 偏 离 表... 24 附 件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25 附 件 5.1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26 附 件 5.2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27 附 件 5.3 重 大 诉 讼 声 明... 27 附 件 5.4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28 附 件 5.5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记 录... 28 附 件 5.6 审 计 报 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28 附 件 5.7 其 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28 附 件 6.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表... 29 2

附 件 7. 投 标 人 相 关 业 绩... 30 附 件 7-1 相 关 系 统 建 设 业 绩... 30 附 件 7-2 2013 年 以 来 承 接 全 国 性 专 业 类 资 格 考 试 主 观 题 网 上 评 卷 工 作 的... 30 单 日 最 大 规 模 情 况... 30 附 件 7-3 2013 年 至 今 承 办 全 国 性 专 业 类 资 格 考 试 次 数 情 况... 30 附 件 7-4 2013 至 今 同 一 日 期 同 一 时 点 同 时 开 考 的 最 大 总 机 位 数 情 况... 31 附 件 7-5 2013 年 至 今, 一 次 性 机 考 覆 盖 40 个 城 市 情 况... 31 附 件 8. 投 标 保 函 格 式... 32 附 件 9.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等... 33 第 四 章 合 同 格 式... 35 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 36 一 项 目 背 景... 36 ( 一 ) 考 试 基 本 情 况... 36 ( 二 )2016 年 度 考 试 安 排... 37 ( 三 )2016 年 度 具 体 考 试 时 间 及 预 计 报 名 人 数... 37 二 商 务 要 求... 37 ( 一 ) 投 标 方 式... 37 ( 二 ) 报 价 与 付 款 要 求... 37 ( 三 )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要 求... 38 三 服 务 内 容... 38 四 服 务 要 求... 39 ( 一 ) 系 统 服 务 要 求... 39 ( 二 ) 考 试 服 务 要 求... 45 ( 三 ) 相 关 资 料... 48 第 六 章 评 分 细 则... 50 3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中 国 机 械 进 出 口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即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受 采 购 人 的 委 托, 邀 请 供 应 商 ( 服 务 商 ) 就 如 下 项 目 中 所 需 服 务 提 交 密 封 投 标 1. 招 标 简 介 1.1 项 目 名 称 :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计 算 机 化 考 试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1.2 采 购 人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2 层 电 话 :010-66290949 联 系 人 : 郭 楠 1.3 招 标 性 质 : 公 开 招 标 1.4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1.5 评 分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1.6 简 要 服 务 要 求 : 2016 年 和 2017 年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及 注 册 国 际 投 资 分 析 师 考 试 和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从 业 员 资 格 考 试 计 算 机 化 考 试 服 务 2. 投 标 人 应 满 足 如 下 基 本 要 求,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2.1 投 标 人 应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并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2.2 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成 员 限 2 名, 且 均 应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3 供 应 商 应 在 下 述 第 3 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另 有 规 定 时 除 外 )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联 合 体 中 需 至 少 一 位 成 员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登 记 时 可 只 登 记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单 位 名 称 2.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共 同 参 加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 联 合 体 成 员 间 不 适 用 ) 2.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2.6 其 他 要 求 2.6.1 投 标 报 价 不 能 高 于 每 人 科 次 人 民 币 45 元 ( 即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6.2 以 联 合 体 名 义 参 加 投 标 的 必 须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4

3. 查 阅 和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期 间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上 午 9:00 至 11:30 下 午 13:30 至 16:00( 节 假 日 除 外, 北 京 时 间 ) 供 应 商 可 到 下 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查 阅 或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人 民 币 1000 元 整, 售 后 不 退 如 需 邮 寄, 须 另 付 特 快 专 递 邮 资 100 元 人 民 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对 邮 件 送 达 时 间 和 邮 寄 过 程 中 的 遗 失 负 责 4.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应 于 北 京 时 间 2016 年 1 月 5 日 上 午 9:30( 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以 前 由 投 标 人 派 代 表 递 交 到 下 述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址, 迟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5. 兹 定 于 北 京 时 间 2016 年 1 月 5 日 上 午 9:30( 即 开 标 时 间 ) 在 下 述 开 标 地 址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需 派 一 名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并 确 认 开 标 结 果 6. 递 交 /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及 开 标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四 川 大 厦 西 塔 楼 4 层 402 室 7. 查 阅 或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址 : 中 国 机 械 进 出 口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或 称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四 川 大 厦 西 楼 21 层 2102B 室 ( 邮 政 编 码 :100037)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联 系 人 : 杜 予 京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10-68991545 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杭, 胡 颖 杰 电 话 :010-68991230,68991212 传 真 :010-68329810 开 户 银 行 : 北 京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开 户 名 : 中 国 机 械 进 出 口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人 民 币 账 号 :0109 0520 5001 2010 9187 393 行 号 :3131 0000 1104 供 应 商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需 提 交 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文 件 : (1)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2)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8.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修 改 公 告 和 中 标 公 告 将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 gov.cn)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上 刊 登 5

第 二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评 分 细 则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资 料 表 ( 本 表 是 对 本 章 第 二 部 分 的 补 充 和 修 正 表 格 中 的 条 款 号 与 第 二 部 分 中 的 条 款 编 号 对 应 ) 投 标 人 须 内 容 知 条 款 号 1.1 采 购 人 ( 采 购 单 位 ): 即 招 标 人 委 托 方 甲 方 买 方 投 标 人 ( 投 标 单 位 ): 即 供 应 商 服 务 商 乙 方 卖 方 8.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和 其 他 需 补 充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负 偏 离 ( 即 : 不 符 点 ), 则 必 须 在 偏 离 表 中 详 细 列 出 若 中 标 人 以 未 在 偏 离 表 中 列 出 的 负 偏 离 为 由, 不 按 招 标 要 求 签 约,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该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另 行 采 购 9.1 报 价 要 求 ( 不 能 满 足 下 述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且 投 标 价 中 必 须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所 有 服 务 若 获 中 标, 该 报 价 将 作 为 固 定 合 同 单 价 (2) 投 标 报 价 必 须 以 统 一 的 每 人 科 次 人 民 币 元 形 式 进 行 报 价 不 允 许 选 择 性 报 价 或 多 个 报 价 (3) 本 次 招 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45 元 / 科 次, 高 于 该 限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4) 若 报 价 低 于 30 元 / 科 次, 须 提 供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否 则 该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指 :1 该 报 价 不 低 于 投 标 人 成 本 价 的 详 细 说 明 ;2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任 何 一 方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后 签 约 的 与 本 次 招 标 机 考 全 年 科 次 总 数 同 等 规 模 的 全 国 性 专 业 资 格 考 试 机 考 服 务 合 同 相 关 部 分 复 印 件, 合 同 中 每 科 次 单 价 须 不 高 于 此 次 投 标 价, 同 时 需 提 供 该 合 同 甲 方 (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该 合 同 项 下 机 考 服 务 已 顺 利 完 成 9.2 服 务 地 点 :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10.1 ( 一 ) 投 标 人 ( 包 括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 应 提 供 下 述 资 格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2. 经 审 计 的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或 投 标 人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在 开 标 前 三 个 月 内 出 具 的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若 资 信 证 明 中 注 明 复 印 无 效, 需 提 交 正 本 ) 6

投 标 人 须 知 条 款 号 内 容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3. 以 开 标 日 期 计 算, 近 六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单 据 的 复 印 件, 和 近 六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证 明 单 据 的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4.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正 本 5. 以 非 联 合 体 名 义 投 标 的, 需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有 效 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正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全 部 相 应 投 标 文 件 和 澄 清 答 复 文 件 除 外 ) 6. 以 联 合 体 名 义 参 加 投 标 的, 须 提 供 有 效 的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 或 称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正 本 1 份, 副 本 6 份 ; 其 中 需 明 确 对 投 标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事 项 10.2 对 转 让 转 包 的 要 求 : 不 允 许 将 中 标 项 目 和 采 购 合 同 转 让 转 包 给 他 人 对 分 包 的 要 求 : 除 非 采 购 人 允 许, 不 允 许 分 包 10.3 ( 一 ) 本 次 招 标 对 联 合 体 的 规 定 如 下, 不 能 符 合 如 下 要 求 的 联 合 体 将 被 拒 绝 : (1) 联 合 体 成 员 不 能 多 于 2 名, 双 方 应 当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 或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将 联 合 体 协 议 连 同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需 经 联 合 体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各 方 公 章 后 才 有 效 (2) 若 中 标,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就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项 对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不 适 用 情 况 除 外 ) (3) 对 于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特 定 条 件, 联 合 体 各 方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方 需 符 合 这 些 条 件 ( 不 适 用 情 况 除 外 ) (4)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后,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参 加 或 者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另 外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5) 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联 合 体 分 工 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 将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供 应 商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不 适 用 情 况 除 外 ) (6)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各 方 须 仅 就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或 承 诺 文 件, 明 确 如 下 事 项 : (6.1) 指 定 ( 授 权 ) 一 名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6.2) 指 定 一 名 成 员 作 为 牵 头 公 司, 系 统 建 设 维 护 服 务 只 能 由 牵 头 公 司 一 7

投 标 人 须 知 条 款 号 内 容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家 承 担 (6.3) 明 确 各 方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若 中 标 ) 的 数 量, 该 保 证 金 对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二 )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的 内 容 由 各 方 自 行 确 定, 并 应 尽 量 详 实, 以 便 明 确 投 标 和 履 约 时 的 分 工 责 任 因 协 议 不 完 整 或 不 明 确, 对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性 符 合 性 造 成 的 风 险 由 联 合 体 自 行 承 担 ( 三 )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 (a) 被 指 定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的 签 字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b) 牵 头 公 司 出 具 的 文 件 对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加 盖 公 章 的 文 件, 可 只 加 盖 该 公 司 公 章 11.1 合 格 的 服 务 : 提 供 的 服 务 必 须 实 质 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否 则 投 标 可 被 拒 绝 12.1 投 标 有 效 期 : 不 少 于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投 标 可 被 拒 绝 12.2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16.95 万 元 ( 投 标 人 应 按 该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不 少 于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投 标 可 被 拒 绝 12.3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采 用 以 下 形 式 : 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为 受 益 人 的 电 汇 ( 必 须 在 开 标 前 汇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账 户 且 显 账 ; 如 开 标 时 未 被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开 户 银 行 确 认 到 账, 将 被 视 为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 或 银 行 担 保 函 ( 该 保 函 需 由 在 北 京 有 营 业 网 点 的 银 行 开 具 ) 或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但 不 接 受 以 现 金 形 式 作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款 等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账 户 转 出 任 何 不 按 招 标 要 求 开 出 的 银 行 保 函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都 将 被 视 为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该 投 标 书 可 被 拒 绝 投 标 保 证 金 ( 汇 款 单 据 和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或 保 函 ) 需 单 独 密 封, 并 在 递 交 投 标 书 截 止 时 间 前 单 独 递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银 行 账 户 : 见 第 一 章 8

投 标 人 须 知 条 款 号 内 容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13.1 需 提 供 的 份 数 : 正 本 1 份, 副 本 6 份, 并 提 供 电 子 文 档 1 份, 需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均 需 采 用 胶 装,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否 则 该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副 本 应 是 正 本 清 晰 的 复 印 件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采 用 双 面 打 印 或 印 刷 20.4 若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则 该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未 密 封 2.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3. 有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第 2 款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应 当 被 拒 绝 的 情 况 4. 不 符 合 本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9.1 款 第 9.2 款 及 关 于 付 款 的 规 定 5. 无 合 格 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全 部 相 应 投 标 文 件 和 澄 清 答 复 文 件 除 外 ) 6. 有 本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10.1 10.2 10.3 款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应 当 被 拒 绝 的 情 况 7.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8.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合 格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9. 无 偏 离 表 ; 10. 无 合 格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函 11. 投 标 文 件 中 被 要 求 签 字 的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字,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被 要 求 盖 章 的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1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统 一 固 定 格 式 ( 若 有 ) 进 行 应 答 13. 投 标 文 件 有 重 大 缺 漏 或 有 重 大 负 偏 离, 未 能 实 质 上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4.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不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接 受 的 其 他 先 决 条 件 或 其 他 情 况 15.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或 选 择 方 案 (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除 外 ) 16.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了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内 容 的 投 标 文 件 时, 则 其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都 将 被 拒 绝 (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除 外 ) 17. 投 标 人 在 本 次 招 标 期 间 被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禁 止 参 加 相 关 招 投 标 活 动 18.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9

投 标 人 须 知 条 款 号 内 容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3)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中 标 成 交 ; (4)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中 标 成 交 ; (5) 供 应 商 之 间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中 标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19. 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应 当 被 拒 绝 的 其 他 情 况 20. 有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投 标 应 当 被 拒 绝 的 其 他 情 况 21.2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步 骤 如 下 : 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组 成 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审 有 重 大 偏 离 缺 漏 或 未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不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比 3.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澄 清 答 复 证 明 文 件 及 相 关 正 本 进 行 核 实 若 投 标 人 不 能 按 时 答 复 并 提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文 件 ( 包 括 要 求 的 正 本 ),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认 为 该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或 相 关 应 答 不 合 格, 并 按 自 己 的 理 解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4.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通 过 上 述 初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澄 清 答 复 对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分 每 个 投 标 的 得 分 是 所 有 评 委 对 其 打 分 的 平 均 值 各 投 标 的 得 分 将 按 由 高 到 低 的 次 序 排 列 形 成 评 标 排 序 ( 当 投 标 得 分 相 同 时, 首 先 按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 若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仍 相 同,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技 术 / 服 务 优 势 排 序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评 标 标 准 和 评 标 排 序, 推 荐 不 超 过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形 成 评 标 报 告 5. 采 购 人 将 根 据 收 到 的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按 排 名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6. 具 体 评 分 项 详 见 评 分 细 则 25.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需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人 民 币 16.95 万 元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从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其 他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签 字 指 亲 笔 签 字, 或 加 盖 签 字 人 的 签 名 章 或 人 名 章 10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一 说 明 1. 概 述 1.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就 投 标 邀 请 中 规 定 的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章 中 所 叙 述 项 目 的 服 务 的 采 购 2.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2.1 国 内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三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 四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 五 ) 近 三 年 内, 参 加 相 关 采 购 活 动 和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条 件 2.2 投 标 人 必 须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未 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的 供 应 商 均 无 资 格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2.3 凡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中 相 关 规 定 而 不 能 成 为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或 在 招 标 期 间 被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禁 止 参 加 相 关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单 位 将 被 拒 绝 3. 投 标 费 用 3.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自 身 参 与 投 标 的 所 有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4.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4.1 对 于 要 求 提 供 的 服 务,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5.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5.1 供 应 商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的, 必 须 遵 守 政 府 采 购 的 相 关 法 规, 且 应 提 交 纸 质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文 件 正 本, 并 附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供 应 商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正 本 文 件 需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并 由 被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将 以 收 到 询 问 或 质 疑 正 本 的 时 间 为 接 收 时 间 11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6.1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将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投 标 具 有 约 束 力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的 购 买 人 招 标 文 件 的 购 买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或 修 改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7. 适 用 法 规 7.1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8.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8.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8.1 款 中 要 求 的 内 容 9. 投 标 报 价 9.1 报 价 要 求 见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9.1 款 9.2 服 务 地 点 见 投 标 资 料 表 9.2 款 中 规 定 9.3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若 中 标,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9.4 所 供 服 务 的 所 有 应 缴 税 费 应 包 括 在 投 标 价 中, 采 购 人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10.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10.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10.1 款 中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资 质 资 格 和 履 约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0.2 本 次 招 标 对 转 让 转 包 分 包 和 联 合 体 的 规 定 见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10.2 款 10.3 本 次 招 标 对 联 合 体 的 规 定 见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10.3 款 11. 证 明 服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1.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所 投 的 服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该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合 格 的 服 务 需 满 足 投 标 资 料 表 11.1 款 的 规 定 11.2 证 明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样 本 数 据 11.3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对 其 提 供 的 产 品 ( 包 括 硬 件 和 软 件 ) 和 服 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拥 有 合 法 的 销 售 权, 并 保 证 采 购 人 拥 有 合 法 的 使 用 权 若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其 他 规 定, 按 其 他 规 定 执 行 12

12. 投 标 有 效 期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12.1 投 标 有 效 期 应 不 少 于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第 12.1 款 中 规 定 的 期 限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接 受 投 标 有 效 期 延 长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而 只 会 要 求 其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本 须 知 内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没 收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2.2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应 不 少 于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第 12.2 款 中 规 定 的 天 数, 金 额 不 应 少 于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第 12.2 款 中 规 定 的 数 额 或 比 例 12.3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采 用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第 12.3 款 规 定 的 形 式 12.4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发 生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不 予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 (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期 间 撤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 (2)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30 日 内,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澄 清 答 复 函 或 承 诺 函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另 有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 (3) 中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4) 中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不 适 用 情 况 除 外 ) 12.5 凡 没 有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附 有 合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2.6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额 退 还 ( 不 含 利 息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署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并 在 扣 除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后, 将 剩 余 部 分 ( 若 有 ) 退 还 中 标 人 ( 不 含 利 息 ) 13.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13.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第 13.1 款 中 规 定 的 副 本,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文 档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 电 子 文 档 和 纸 质 文 件 不 符, 以 纸 质 文 件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编 制 目 录 和 页 码, 正 本 与 副 本 必 须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13.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一 份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正 本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对 于 需 要 签 字 盖 章 的 文 件 需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13.3 投 标 文 件 中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用 姓 或 首 字 母 在 旁 边 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才 有 效 13.4 投 标 语 言 须 为 中 文 如 必 须 使 用 外 文 时 应 附 中 文 译 文, 中 文 与 外 文 如 有 冲 突, 以 中 文 为 准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3

14.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4.1 投 标 人 应 将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都 密 封 包 装 所 有 密 封 包 装 的 封 面 上 均 应 清 楚 注 明 :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包 号 及 对 应 名 称 ( 若 有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和 地 址 及 在 (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密 封 包 装 封 面 上 需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14.2 若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标 记 和 密 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4.3 投 标 人 必 须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另 行 密 封 于 一 个 单 独 的 密 封 袋 内,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包 号 及 对 应 名 称 ( 若 有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和 地 址 及 在 (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密 封 包 装 封 面 上 需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14.4 投 标 保 证 金 需 另 行 单 独 密 封, 并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或 之 前 单 独 提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1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由 投 标 单 位 派 代 表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即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之 前 送 达 递 交 /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及 开 标 地 点 15.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各 相 关 方 受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时 间 16.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16.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退 回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17.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17.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递 交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通 知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可 被 视 为 无 效 该 通 知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否 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拒 绝 接 收 17.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18. 开 标 18.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需 派 1 名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仪 式 14

18.2 开 标 时, 将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监 督 人 员 投 标 人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状 况 经 确 认 密 封 完 好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的 通 知 投 标 价 折 扣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价 价 格 折 扣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承 认 在 开 标 时 没 有 唱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时 将 不 予 考 虑 18.3 除 了 不 符 合 上 述 第 14 条 规 定 和 按 照 第 16 条 规 定 被 退 回 的 投 标 文 件 之 外, 开 标 时 将 不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1)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不 合 格 (2)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开 标 现 场 18.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打 印 开 标 记 录, 投 标 人 参 加 开 标 仪 式 的 代 表 应 在 该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开 标 结 果 若 无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打 印 的 开 标 记 录 为 准 18.5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19.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的 联 系 19.1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采 购 方 ( 包 括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评 委 ) 的 评 标 比 较 或 授 予 合 同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0. 评 标 程 序 20.1 评 标 将 遵 循 下 列 工 作 程 序 : ( 一 )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1 资 格 性 检 查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2 符 合 性 检 查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了 响 应 ( 二 )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做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三 ) 比 较 与 评 价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和 技 术 评 估 与 评 价 ( 四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名 单 20.2 投 标 文 件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不 一 致 或 有 算 术 错 误 时,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15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20.3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离 的 微 小 偏 离,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不 能 损 害 或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排 序 20.4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出 现 了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20.4 款 中 规 定 情 况 的 投 标 将 被 认 为 是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将 只 根 据 投 标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的 内 容 时 除 外 20.5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1. 评 标 方 法 21.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21.2 评 标 将 采 用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21.2 款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评 比 22. 评 标 报 告 22.1 评 标 报 告 将 及 时 报 送 采 购 人 审 查 采 购 人 将 对 评 标 报 告 及 中 标 人 进 行 确 认 23. 废 标 23.1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 一 )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 二 )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 三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 四 )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3.2 废 标 后, 采 购 人 应 当 将 废 标 理 由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六 授 予 合 同 24. 中 标 人 变 更 或 重 新 采 购 24.1 若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采 购 人 可 以 取 消 该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并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下 一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以 此 类 推 ), 也 可 以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1)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 (2) 中 标 人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从 而 不 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 (3) 中 标 人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或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按 招 标 要 求 签 约 ; 16

(4)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5)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要 求 按 期 递 交 合 格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若 要 求 ) (6) 中 标 人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或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按 合 同 要 求 履 约 25.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25.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签 约 的 依 据 之 一 25.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投 标 资 料 表 25.2 款 规 定 的 比 例 或 金 额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从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对 于 不 足 部 分, 中 标 人 需 在 收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通 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齐, 否 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取 消 该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25.3 投 标 人 须 随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函 ( 格 式 后 附 ) 若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该 承 诺 函 或 内 容 与 要 求 实 质 上 不 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6. 签 订 合 同 26.1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中 标 人 应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0 日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澄 清 答 复 函 及 承 诺 书,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同 时 采 购 人 可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下 一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以 此 类 推 ), 也 可 以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27. 履 约 保 证 金 27.1 按 合 同 要 求 ( 若 有 ) 28. 保 密 条 款 28.1 投 标 人 在 未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将 本 项 目 的 任 何 非 公 开 资 料 ( 包 括 书 面 和 磁 介 质 资 料, 下 同 ) 透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否 则,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因 此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采 购 人 保 留 追 究 投 标 人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力 28.2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将 给 予 保 密, 但 不 退 还 28.3 若 需 要, 中 标 人 应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17

第 三 章 附 件 18

开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报 价 为 : 每 人 科 次 人 民 币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 有 / 无 ): 开 标 声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注. 1. 此 表 的 一 份 正 本 应 单 独 密 封 并 提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以 便 在 开 标 时 使 用 2. 投 标 价 应 是 经 过 折 扣 和 优 惠 后 的 最 终 价 格 不 得 填 写 有 条 件 折 扣, 评 标 时 也 不 予 考 虑 同 时 也 不 得 在 此 填 写 除 价 格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优 惠 3. 开 标 声 明 是 指 针 对 开 标 一 览 表 需 声 明 的 内 容 若 没 有, 填 写 无 即 可 4. 投 标 保 证 金 只 填 写 有 或 无 即 可 5. 上 述 数 值 均 最 多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6. 若 数 值 间 计 算 不 正 确, 或 上 述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一 致, 则 该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9

评 分 索 引 表 ( 格 式 见 第 六 章 ) 20

附 件 1. 投 标 函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致 :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根 据 贵 方 为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的 招 标 文 件, 签 字 代 表 ( 姓 名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联 合 体 名 称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六 份 据 此 函,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 1. 我 方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投 标 义 务 及 合 同 执 行 义 务 ( 若 中 标 ) 2.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查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修 改 和 澄 清 ( 若 有 )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3. 本 投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 日 4. 随 投 标 文 件 以 保 函 汇 款 方 式 递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列 明 金 额,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 日 内 有 效 6. 若 我 方 出 现 了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第 二 部 分 第 12.4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时, 贵 方 有 权 没 收 我 方 递 交 的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7.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贵 方 要 求 的 与 我 方 投 标 有 关 的 数 据 或 资 料 8.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有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的 权 利 9.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请 寄 : 邮 政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电 话 : 手 机 : 传 真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 注 解 : 投 标 人 可 调 整 上 述 格 式 和 内 容, 但 对 主 要 内 容 的 缺 失 或 实 质 性 更 改 将 可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 21

附 件 2. 分 项 报 价 表 ( 投 标 人 自 行 编 写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报 价 为 : 每 人 科 次 人 民 币 元 ( 该 报 价 应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每 人 科 次 对 应 的 所 有 费 用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22

附 件 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函 ( 若 由 联 合 体 成 员 分 别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则 均 需 递 交 该 承 诺 函, 并 分 别 加 盖 公 章 ) 中 国 机 械 进 出 口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我 公 司 在 贵 公 司 组 织 的 (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 招 标 中 若 获 中 标, 我 公 司 保 证 在 收 到 贵 公 司 通 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25.2 款 的 规 定, 以 电 汇 形 式, 向 贵 公 司 即 中 国 机 械 进 出 口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如 我 公 司 未 按 上 述 承 诺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贵 公 司 有 权 取 消 我 公 司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我 单 位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我 公 司 承 担 我 公 司 声 明 放 弃 对 此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和 追 索 的 权 利 特 此 承 诺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23

附 件 4. 偏 离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号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内 容 偏 离 说 明 我 单 位 确 认, 所 有 针 对 招 标 要 求 的 负 偏 离 已 在 上 表 中 列 出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注 解 : 1 如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有 任 何 负 偏 离, 则 必 须 在 该 表 中 全 部 列 明 若 无 负 偏 离, 可 只 填 写 无 负 偏 离 2 若 中 标 人 以 未 在 偏 离 表 中 列 出 的 负 偏 离 为 由, 不 按 招 标 要 求 签 约,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该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或 另 行 采 购 3 投 标 人 可 调 整 修 改 上 述 表 格 24

附 件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25

附 件 5.1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 的 投 标 及 合 同 的 执 行,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人 ) 签 字 : 投 标 人 代 表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盖 公 章 ): 附 :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注 解 1. 投 标 人 可 调 整 下 述 内 容, 但 不 能 有 实 质 性 偏 离 注 解 2. 若 采 用 联 合 体 投 标, 请 以 联 合 体 协 议 替 代 上 述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并 附 投 标 人 代 表 ( 被 授 权 人 )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6

附 件 5.2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 具 体 内 容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填 写 ) 注 解. 若 采 用 联 合 体 投 标, 各 成 员 均 需 递 交 该 声 明, 并 加 盖 各 自 公 章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附 件 5.3 重 大 诉 讼 声 明 ( 投 标 人 可 调 整 下 述 表 格 ) 时 间 判 决 结 果 诉 讼 内 容 纠 纷 总 额 注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近 三 年 内 所 介 入 的 重 大 诉 讼 和 仲 裁 的 详 细 准 确 资 料 若 没 有 填 写 无 注 解. 若 采 用 联 合 体 投 标, 各 成 员 均 需 递 交 该 声 明, 并 加 盖 各 自 公 章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27

附 件 5.4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注 解. 若 采 用 联 合 体 投 标, 各 成 员 均 需 递 交 上 述 资 格 文 件 附 件 5.5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记 录 应 按 要 求 提 供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资 料 / 单 据 的 复 印 件 (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注 解. 若 采 用 联 合 体 投 标, 各 成 员 均 需 递 交 上 述 资 格 文 件 附 件 5.6 审 计 报 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经 审 计 的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 需 包 括 四 表 一 注, 即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及 其 附 注 ) 或 投 标 人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在 开 标 前 三 个 月 内 出 具 的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若 资 信 证 明 中 注 明 复 印 无 效, 需 提 交 正 本 ) 注 解. 若 采 用 联 合 体 投 标, 各 成 员 均 需 递 交 上 述 资 格 文 件 附 件 5.7 其 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牵 头 公 司 的 : (1)CMMI L3 级 认 证 复 印 件 (2)ISO9001 质 量 认 证 复 印 件 (3)ISO27001 安 全 认 证 复 印 件 (4)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5) 相 关 系 统 具 有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书 28

附 件 6.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表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编 写 )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表 内 容 由 投 标 人 自 定, 但 电 子 试 题 制 作 人 员 个 人 信 息 需 保 密, 不 能 出 现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否 则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29

附 件 7. 投 标 人 相 关 业 绩 ( 投 标 人 可 调 整 下 述 表 格 的 格 式 ) 附 件 7-1 相 关 系 统 建 设 业 绩 (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自 行 列 表, 并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 注 解 : 需 按 招 标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附 件 7-2 2013 年 以 来 承 接 全 国 性 专 业 类 资 格 考 试 主 观 题 网 上 评 卷 工 作 的 单 日 最 大 规 模 情 况 考 试 名 称 考 试 日 期 和 时 间 单 日 规 模 考 试 主 办 方 主 办 方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注 解 : 需 按 招 标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合 计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附 件 7-3 2013 年 至 今 承 办 全 国 性 专 业 类 资 格 考 试 ( 机 考 ) 次 数 情 况 30

考 试 名 称 考 试 日 期 和 时 间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机 考 科 次 数 考 试 主 办 方 主 办 方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注 解 : 需 按 招 标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合 计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附 件 7-4 2013 至 今 同 一 日 期 同 一 时 点 同 时 开 考 的 最 大 总 机 位 数 情 况 考 试 名 称 考 试 日 期 和 时 间 机 位 数 考 试 主 办 方 主 办 方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注 解 : 需 按 招 标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合 计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附 件 7-5 2013 年 至 今, 一 次 性 机 考 覆 盖 40 个 城 市 情 况 考 试 名 称 考 试 日 期 和 时 间 覆 盖 城 市 考 试 主 办 方 主 办 方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注 解 : 需 按 招 标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31

附 件 8. 投 标 保 函 格 式 ( 只 在 以 担 保 函 形 式 作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适 用 )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开 具 日 期 : 本 保 函 作 为 ( 投 标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对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招 标 编 号 ) 的 投 标 邀 请 提 供 ( 服 务 名 称 ) 的 投 标 保 函 ( 出 具 保 函 银 行 名 称 )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具 结 保 证 本 行 其 继 承 人 和 受 让 人, 一 旦 收 到 贵 方 提 出 的 就 下 述 任 何 一 种 事 实 的 书 面 通 知, 立 即 无 追 索 地 向 贵 方 支 付 金 额 为 ( 金 额 数 和 币 种 ) 保 证 金 : 1. 在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后 到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前,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 2.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30 日 内, 投 标 人 未 能 与 买 方 签 订 合 同 ; 3.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30 日 内, 投 标 人 未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不 适 用 情 况 除 外 ); 4.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本 保 函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 保 函 有 效 期 日 数 ) 日 历 日 内 有 效, 并 在 贵 方 和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延 长 的 有 效 期 只 需 通 知 本 行 即 可 贵 方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本 保 函 出 具 保 函 银 行 名 称 : 签 字 人 姓 名 和 职 务 : 签 字 人 签 名 : 公 章 : ( 注 解 :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银 行 或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的 保 函 格 式 调 整 上 述 内 容, 但 不 能 有 实 质 性 偏 离 ) 32

附 件 9.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等 不 属 于 小 微 企 业 的 无 需 填 写 递 交 ( 一 )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属 于 ( 根 据 上 述 标 准 填 写 企 业 类 型 ) 的 ( 请 填 写 :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根 据 上 述 标 准, 我 公 司 属 于 ( 请 填 写 :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的 理 由 为 : 本 公 司 为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 填 写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公 章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 若 产 品 出 自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则 该 产 品 制 造 企 业 必 须 出 具 上 述 声 明 函, 且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对 应 货 物 / 服 务 的 报 价, 否 则 在 评 审 时 将 不 考 虑 对 该 小 微 企 业 的 相 关 优 惠 ) ( 二 )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提 供 该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清 晰 的 复 印 件 (2)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文 件 内 容 自 定, 并 需 加 盖 证 明 单 位 的 公 章 其 中 内 容 应 能 充 分 反 映 出 :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中 的 哪 些 规 定, 该 企 业 属 于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无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则 在 评 审 时 不 考 虑 对 该 小 微 企 业 的 相 关 优 惠 ) 33

( 三 ) 监 狱 企 业 声 明 函 不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无 需 填 写 递 交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4]68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监 狱 企 业 根 据 上 述 标 准, 我 公 司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理 由 为 : 本 公 司 为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 填 写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公 章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 若 产 品 出 自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监 狱 企 业, 则 该 产 品 制 造 企 业 必 须 出 具 上 述 声 明 函, 且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对 应 货 物 / 服 务 的 报 价, 否 则 在 评 审 时 将 不 考 虑 对 该 监 狱 企 业 的 相 关 优 惠 ) 34

第 四 章 合 同 格 式 ( 采 购 人 将 与 中 标 人 在 签 约 前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确 定 合 同 内 容 ) 一 定 义 二 服 务 内 容 三 服 务 期 限 和 地 点 四 双 方 责 任 和 义 务 五 验 收 标 准 和 方 式 六 服 务 费 和 支 付 方 式 七 保 密 规 定 八 知 识 产 权 和 源 代 码 九 项 目 联 系 人 十 违 约 责 任 十 一 不 可 抗 力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35

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 一 项 目 背 景 ( 一 ) 考 试 基 本 情 况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证 协 ) 是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和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的 证 券 业 自 律 性 组 织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是 依 据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考 试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 科 目 由 一 般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专 项 业 务 类 资 格 考 试 管 理 类 资 格 考 试 组 成 中 证 协 也 承 担 着 注 册 国 际 投 资 分 析 师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CIIA 考 试 ) 和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从 业 员 资 格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香 港 考 试 ) 一 般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目 前 设 定 2 门, 分 别 为 证 券 市 场 基 本 法 律 法 规 和 金 融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专 项 业 务 类 资 格 考 试 目 前 设 定 3 门, 分 别 为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业 务 和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业 务 管 理 资 质 测 试 考 试 目 前 设 定 3 门, 分 别 为 证 券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质 测 试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质 测 试 和 证 券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胜 任 能 力 测 试 CIIA 考 试 共 分 2 卷, 分 别 为 卷 一 考 试 卷 二 考 试 香 港 考 试 包 括 : 卷 一 ( 基 本 证 券 及 期 货 规 例 ) 卷 二 ( 证 券 规 例 ) 36

卷 六 ( 资 产 管 理 规 例 ) 卷 十 六 ( 保 荐 人 ( 代 表 ))4 个 科 目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包 括 2016 年 和 2017 年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及 注 册 国 际 投 资 分 析 师 考 试 和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从 业 员 资 格 考 试 计 算 机 化 考 试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服 务 项 目 ) ( 二 )2016 年 度 考 试 安 排 一 般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全 年 暂 定 为 11 次, 从 3 月 开 始 至 11 月 专 项 业 务 类 资 格 考 试 全 年 暂 定 为 8 次, 从 4 月 开 始 至 11 月 CIIA 考 试 共 计 2 次,3 月 12 日 一 次,9 月 17 日 一 次 香 港 考 试 共 计 3 次,4 月 7 月 10 月 各 一 次 ( 三 )2016 年 度 具 体 考 试 时 间 及 预 计 报 名 人 数 另 行 通 知 二 商 务 要 求 ( 一 ) 投 标 方 式 本 次 投 标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投 标 仅 允 许 2 家 机 构 联 合 机 构 之 间 应 当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 即 :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将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连 同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系 统 服 务 只 能 由 一 家 联 合 体 成 员 承 担 ( 即 投 标 项 目 联 合 体 牵 头 公 司 ), 并 应 在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说 明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应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自 的 服 务 项 目 ( 二 ) 报 价 与 付 款 要 求 1 服 务 商 报 价 应 包 含 : 题 库 系 统 报 名 系 统 考 试 系 统 考 场 租 用 考 点 和 考 场 布 置 配 备 监 考 和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评 阅 卷 系 统 云 部 署 等 相 关 考 试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 科 次 的 形 式 体 现 除 报 价 之 外, 中 证 协 不 再 支 付 其 它 任 何 费 用 37

2 在 合 同 服 务 期 内, 中 证 协 如 需 服 务 商 提 供 相 同 形 式 的 其 它 机 考 服 务, 服 务 商 的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本 次 报 价 3 中 证 协 在 确 认 服 务 商 完 成 全 部 合 同 规 定 的 服 务 后, 根 据 确 定 的 合 同 单 价 及 实 际 报 名 科 次 数 支 付 合 同 款 ( 三 )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要 求 1. 如 果 因 断 电 断 网 系 统 故 障 网 络 拥 堵 黑 客 攻 击 火 灾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等 原 因, 造 成 部 分 考 场 考 点 或 考 区 需 要 延 期 考 试 或 重 新 补 考 的, 中 证 协 就 服 务 商 对 于 该 部 分 考 场 考 点 或 考 区 此 前 已 经 组 织 安 排 的 考 试 服 务 工 作 不 支 付 任 何 考 试 服 务 费 用, 服 务 商 应 当 无 条 件 继 续 提 供 考 试 服 务 直 至 成 功 完 成 延 期 考 试 或 补 考 的 安 排 因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述 第 2 款 中 约 定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费 用 ) 由 服 务 商 承 担 2. 由 于 服 务 商 原 因 导 致 考 生 延 考 补 考 等 后 果 的, 均 由 服 务 商 全 部 承 担, 服 务 商 应 当 无 条 件 根 据 中 证 协 的 要 求 组 织 补 考, 服 务 商 所 应 当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的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根 据 中 证 协 的 要 求 向 考 生 支 付 由 此 发 生 的 报 名 费 和 其 他 补 偿 以 及 中 证 协 另 行 安 排 考 试 所 发 生 的 专 家 和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报 酬 食 宿 费 交 通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和 其 他 损 失 3. 如 果 因 服 务 商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或 任 何 不 良 后 果 的, 除 中 证 协 不 支 付 考 试 服 务 费 外, 服 务 商 按 合 同 总 价 格 的 20%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中 证 协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三 服 务 内 容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包 括 系 统 服 务 和 考 试 服 务 两 部 分 其 中 : 系 统 服 务 包 括 : 根 据 中 证 协 要 求 提 供 题 库 系 统 报 名 系 统 考 场 系 统 评 阅 卷 系 统 考 场 监 控 系 统 的 建 设 支 持 与 维 护 38

考 试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 考 点 的 协 议 设 立 与 布 置, 考 试 机 租 用 考 场 的 编 排 与 管 理, 监 考 和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的 聘 用 与 培 训, 考 场 的 监 控, 考 试 数 据 的 发 放 回 收 移 交 与 销 毁,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试 卷 评 阅 系 统 与 人 员 的 安 全 保 密, 考 试 成 绩 复 核 的 技 术 支 持, 考 试 结 果 的 统 计 与 分 析 等 四 服 务 要 求 ( 一 ) 系 统 服 务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由 考 试 所 需 的 系 统 软 件 和 专 业 应 用 软 件 安 全 保 密 和 存 储 备 份 系 统 与 设 备 网 络 远 程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等 软 硬 件 设 施 构 成 的 稳 定 的 考 试 系 统 为 中 证 协 建 设 的 系 统 至 少 应 包 含 4 个 部 分 : 题 库 系 统 报 名 系 统 考 试 系 统 评 阅 卷 系 统 服 务 商 应 具 有 丰 富 的 系 统 开 发 及 部 署 经 验, 特 别 是 短 期 ( 四 个 月 内 ) 内 完 成 开 发 及 部 署 的 经 验, 且 未 发 生 过 重 大 安 全 问 题 ; 具 备 完 善 的 系 统 日 志 ; 并 能 够 提 供 系 统 源 代 码 系 统 要 求 使 用 C++ 或 Java 语 言 ; 并 在 Linux/Oracle 平 台 上 进 行 编 译 测 试 部 署 服 务 商 在 成 熟 系 统 的 框 架 基 础 上, 增 加 个 性 化 组 件, 提 供 符 合 中 证 协 考 试 需 要 的 系 统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相 应 数 量 的 系 统 开 发 人 员 和 项 目 支 持 人 员, 在 4 个 月 内 完 成 系 统 部 署 和 考 试 实 施 考 试 安 全 实 施 后 签 署 验 收 文 件 1 题 库 系 统 建 设 题 库 系 统 用 于 电 子 化 试 题 的 收 集 制 作 存 储 管 理 及 多 种 规 则 的 抽 题 组 卷, 支 持 多 级 用 户 权 限 分 配 1) 在 线 征 题 39

40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实 现 开 放 式 征 题 及 审 核 功 能, 命 题 审 题 人 员 可 根 据 指 定 任 务 命 题 审 题 系 统 能 够 对 试 题 重 复 率 互 斥 性 等 自 动 检 测 排 查 用 户 权 限 至 少 可 分 为 命 题 初 审 复 审 等 三 类 命 题 审 题 人 员 能 够 查 看 后 台 所 发 布 的 信 息, 查 看 本 人 所 命 制 审 核 试 题 的 内 容 及 状 态, 管 理 个 人 账 号 实 现 对 不 同 状 态 的 试 题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并 进 行 查 看 修 改 统 计 检 索 等 功 能 实 现 对 命 题 人 员 审 题 人 员 命 题 信 息 审 题 信 息 科 目 知 识 点 等, 进 行 统 计 查 看 及 导 出 等 功 能 后 台 管 理 员 能 对 命 题 审 题 人 员 的 权 限 与 任 务 进 行 分 配 管 理 具 备 征 题 审 题 的 酬 劳 核 算 功 能 复 审 通 过 的 试 题 导 出 应 设 置 加 密 措 施 2) 试 题 制 作 提 供 便 于 操 作 的 试 题 制 作 工 具 支 持 多 种 格 式 试 题 的 导 入 导 出, 包 括 Word 格 式 Excel 格 式 等 支 持 单 一 题 目 整 张 试 卷 的 多 方 式 导 入 导 出 支 持 题 库 整 体 导 入 支 持 科 目 之 间 的 试 题 互 换 试 题 的 属 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题 型 分 值 知 识 点 解 析 出 处 命 题 人 难 度 系 数 互 斥 条 件 曝 光 率 等 可 根 据 不 同 属 性 对 试 题 进 行 分 类 浏 览 查 询 与 统 计 支 持 灵 活 设 置 试 题 属 性, 包 括 调 整 新 增 删 除 相 应 属 性 等 题 型 分 为 主 观 题 和 客 观 题 主 观 题 包 括 简 答 题 问 答 题 计 算 题 等, 试 题 分 为 题 干 公 式 等 ; 客 观 题 包 括 单 选 题 多 选 题 判 断 题, 试 题 分 题 干 和 选 项 两 部 分 两 种 题 型 均 支 持 文 本 和 图 片 混 排 3) 抽 题 组 卷 题 库 系 统 应 提 供 灵 活 的 组 卷 规 则, 支 持 手 动 和 自 动 组 卷 方 式, 支 持 抽 取 不 同 要 求 的 试 卷 支 持 以 手 动 修 改 试 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调 整 知 识 点 难 度 题 型 分 值 乱 序 换 题 等 支 持 试 卷 对 比 分 析, 生 成

41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试 卷 要 点 目 录, 系 统 可 以 指 定 抽 取 若 干 试 卷 组 成 试 卷 包, 并 支 持 导 出 的 试 卷 包 用 于 考 场 系 统 支 持 多 个 科 目 命 题 组 卷 4) 统 计 分 析 题 库 系 统 应 支 持 试 题 难 度 分 析 区 分 度 分 析 选 择 项 分 析 信 度 分 析 效 度 分 析 及 答 题 时 长 统 计 重 做 次 数 统 计 曝 光 次 数 统 计 专 家 预 期 和 实 际 参 数 对 比 数 据 统 计, 并 支 持 各 类 参 数 回 填 具 备 跟 踪 和 动 态 维 护 功 能, 按 照 相 关 参 数 进 行 检 索 和 检 查, 提 出 试 题 淘 汰 修 改 意 见 和 提 示 5) 题 库 安 全 支 持 密 码 U 盾 指 纹 等 方 式 的 组 合 使 用 支 持 多 级 审 核 多 用 户 组 的 权 限 配 置 以 卷 库 形 式 下 载 试 卷, 不 包 含 题 库 内 容 系 统 应 记 录 用 户 完 备 的 使 用 操 作 日 志 题 库 系 统 安 全 性 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标 准 2 报 名 系 统 建 设 报 名 系 统 应 包 含 网 报 子 系 统 和 考 务 管 理 子 系 统 报 名 管 理 子 系 统 应 包 括 在 线 报 名 及 支 付 等 功 能, 拥 有 报 名 所 需 的 系 统 软 件 第 三 方 支 付 接 口 其 它 考 试 服 务 供 应 商 考 场 系 统 接 口 其 它 中 证 协 系 统 接 口 以 及 云 平 台 部 署 方 案 报 名 数 据 实 现 异 地 备 份 系 统 须 具 备 严 密 的 安 全 保 护 权 限 设 置 方 案 网 报 子 系 统 中 的 网 报 页 面 应 具 备 人 性 化 简 洁 美 观 的 特 点, 方 便 报 名 人 直 观 的 查 看 可 报 名 考 试 项 目 及 对 应 信 息 (1) 网 上 报 名 子 系 统 网 上 报 名 子 系 统 通 过 互 联 网 实 现 个 人 考 生 报 名 和 集 体 用 户 报 名 在 线 报 名 具 有 考 生 注 册 考 生 登 录 在 线 报 考 在 线 缴 费 考 试 信 息 查 询 准 考 证 打 印 信 息 维 护 等 功 能 支 持 个 人 及 集 体 报 名, 支 持 报

考 人 自 由 选 择 考 点, 并 提 供 实 时 个 人 状 态 查 询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a. 考 生 注 册 : 支 持 考 生 在 线 注 册 网 报 子 系 统 应 提 供 手 机 或 邮 箱 验 证, 验 证 后 方 注 册 成 功 b. 考 生 登 录 : 考 生 注 册 成 功 后 通 过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进 入 网 报 子 系 统, 系 统 支 持 自 动 化 的 账 户 密 码 找 回 功 能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注 册 时 填 写 的 手 机 号 码 / 邮 箱 申 请 短 信 / 链 接 验 证 取 回 登 陆 账 号 同 时 重 置 密 码 c. 在 线 报 考 : 考 生 选 择 考 试 科 目 该 模 块 支 持 考 试 科 目 限 制 条 件 设 置 及 调 整 科 目 等 功 能 例 如, 同 一 场 次 不 能 重 复 报 考 ; 同 一 考 生 不 能 异 地 报 考 ; 考 生 可 首 先 选 择 考 区 考 点, 系 统 提 供 剩 余 机 位 数 以 供 选 择 等 d. 资 格 审 核 : 系 统 应 对 考 生 的 报 考 资 格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如 年 龄 学 历 资 格 等 硬 性 条 件 系 统 应 提 供 接 口 链 接 中 证 协 相 关 数 据 库, 对 考 生 的 报 名 信 息 进 行 有 效 性 检 验, 对 于 未 报 考 基 础 科 目 而 直 接 报 考 专 业 科 目 或 因 违 纪 被 禁 考 的 考 生, 系 统 应 给 与 提 示, 并 终 止 其 报 名 对 于 报 考 已 通 过 科 目 的 考 生, 系 统 应 给 予 提 示 e. 考 生 信 息 查 询 : 考 生 可 查 看 自 己 的 报 考 信 息 个 人 信 息 等, 并 提 供 准 考 证 查 询 打 印 功 能 其 中 成 绩 证 书 等 数 据 使 用 静 态 图 像 存 储 f. 信 息 维 护 : 提 供 考 生 密 码 修 改 个 人 信 息 修 改 等 功 能 g. 在 线 支 付 : 系 统 应 支 持 多 种 支 付 方 式, 并 具 备 相 关 接 口 支 付 组 件 应 提 供 退 款 功 能, 方 便 考 生 支 付 考 试 费 用 支 持 发 票 信 息 自 动 生 成 功 能 ( 提 供 导 入 导 出 功 能 ), 支 持 系 统 按 不 同 时 点 单 一 或 批 量 等 方 式 的 对 账 功 能 (2) 考 务 管 理 子 系 统 该 系 统 主 要 实 现 包 括 考 试 项 目 设 置 考 场 维 护 与 编 排 试 卷 导 入 与 发 布 考 试 实 施 状 态 查 询 检 索 统 计 等 功 能 42

a. 考 试 项 目 设 置 : 支 持 按 不 同 的 考 试 项 目 属 性 建 立 考 试 项 目, 支 持 一 天 多 场 次 编 排 和 单 场 混 排 b. 考 场 编 排 : 系 统 根 据 报 考 情 况 及 考 场 情 况 进 行 智 能 编 排, 并 生 成 各 项 考 试 数 据, 支 持 因 特 殊 情 况 更 改 考 试 时 间, 提 供 数 据 导 出 及 批 量 导 入 功 能 c. 试 卷 发 布 : 系 统 支 持 试 卷 密 钥 答 案 的 发 送 和 接 收 功 能, 并 对 在 线 传 输 的 数 据 进 行 有 效 的 加 密 处 理, 保 证 数 据 安 全 d. 考 试 实 施 : 考 试 实 施 功 能 是 指 考 场 现 场 管 理 和 执 行 现 场 考 试 所 需 的 功 能 考 场 现 场 管 理 包 括 考 场 拍 照 验 证 考 场 检 查 身 份 识 别 考 场 管 理 等 功 能 执 行 现 场 考 试 包 括 : 下 载 考 生 数 据 生 成 试 卷 在 线 控 制 考 试 交 卷 客 观 题 自 动 评 分 等 功 能, 要 求 考 生 数 据 与 试 卷 数 据 可 单 独 下 载, 没 有 前 后 制 约 关 系 主 观 题 系 统 要 求 系 统 实 现 word 试 卷 ( 包 括 文 字 公 式 及 表 格 等 ) 的 导 入 功 能 ; 答 卷 可 单 独 导 出 为 文 本 文 档 e. 状 态 监 控 : 系 统 能 够 提 供 各 考 点 实 施 监 测 情 况, 包 括 考 前 电 路 网 络 封 场 考 生 数 据 下 载 试 卷 下 载 上 传 考 试 开 始 考 试 进 行 考 试 结 束 数 据 上 传 完 毕 等 状 态, 并 可 根 据 异 常 状 态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及 地 区 等 提 供 条 件 检 索 f. 报 名 统 计 : 系 统 提 供 实 时 的 报 名 统 计 功 能, 可 以 统 计 报 名 总 数, 也 可 以 按 照 科 目 考 区 分 类 统 计, 还 可 导 出 打 印 统 计 数 据 g. 发 票 管 理 : 能 够 按 照 不 同 参 数 批 量 或 个 性 化 导 出 excel 格 式 的 邮 寄 信 息, 包 括 考 试 项 目 科 目 姓 名 邮 政 编 码 金 额 等 信 息 ; 发 票 邮 寄 后 可 以 将 增 加 了 发 票 编 号 邮 寄 时 间 的 excel 格 式 表 格 导 入 系 统 用 于 查 询 3 考 试 系 统 建 设 43

44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拥 有 考 试 所 需 的 系 统 软 件 和 专 业 应 用 软 件 安 全 保 密 和 存 储 备 份 系 统 与 设 备 考 试 服 务 器 考 试 机 网 络 远 程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等 软 硬 件 设 施 构 成 的 稳 定 的 考 试 系 统 (1) 考 试 系 统 要 求 a. 完 成 试 题 电 子 化 转 换 发 放 和 回 收 实 现 试 题 随 机 排 序 及 试 题 答 案 选 项 乱 序, 支 持 主 观 题 与 客 观 题 等 题 型 支 持 混 考 b. 加 密 保 存 考 试 数 据, 考 试 期 间 实 时 保 存 考 试 数 据 考 试 结 束 后 将 考 试 数 据 传 送 至 指 定 的 数 据 中 心, 并 按 要 求 销 毁 考 试 机 数 据 考 试 系 统 应 阻 止 任 何 非 法 访 问 和 侵 入 c. 提 供 人 性 化 易 于 操 作 的 考 试 界 面, 保 证 考 生 开 展 考 试 d. 考 试 计 时 系 统 准 确, 保 证 考 生 只 在 规 定 时 间 访 问 规 定 试 卷, 考 试 机 与 管 理 机 及 服 务 器 设 定 时 间 要 求 有 校 准 及 偏 差 提 示 功 能 e. 考 试 网 络 系 统 具 有 较 高 的 并 发 承 压 能 力, 配 备 网 络 双 链 路 f. 考 试 系 统 具 有 较 高 的 可 靠 性 安 全 性 和 可 用 性 4 评 阅 系 统 建 设 拥 有 试 卷 评 阅 所 需 的 系 统 软 件 存 储 备 份 系 统, 要 求 系 统 提 供 安 全 保 密 措 施, 能 够 评 阅 主 观 题 和 客 观 题, 提 供 原 始 数 据 评 阅 数 据 等 安 全 存 储 及 有 效 核 对 ; 操 作 日 志 要 求 全 面 详 细 条 目 清 晰 保 证 考 试 成 绩 数 据 安 全 不 可 更 改 a. 评 阅 系 统 能 够 提 供 主 观 题 和 客 观 题 评 卷, 并 就 成 绩 进 行 审 核 系 统 应 提 供 人 脸 自 动 识 别 功 能, 可 对 考 生 例 次 考 场 照 片 进 行 自 动 核 对 主 观 题 评 阅 要 求 具 备 主 观 题 评 阅 的 离 线 阅 卷 功 能 多 次 阅 卷 功 能 并 发 阅 卷 功 能 阅 卷 老 师 权 限 分 配 功 能 导 入 标 准 答 案 等 功 能 要 求 具 备 逐 一 批 量 选 择 性 导 出 试 卷 功 能 要 求 使 用 计 算 机 评 阅, 并 拥 有 自 主 产 权 的 图 像 存 储 及 处 理 系 统, 能 提 供 文 本 格 式 阅 卷 的 安 全

45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措 施 安 全 存 储 及 检 索 方 案 要 求 能 够 使 用 远 程 主 观 题 阅 卷 b. 分 数 公 布 系 统 提 供 在 线 出 分 及 线 下 出 分 两 种 功 能, 系 统 提 供 考 试 答 案 的 保 密 方 案 c. 考 试 数 据 分 析 考 试 数 据 可 以 根 据 测 量 学 方 法 进 行 统 合 评 估 分 析, 并 给 出 试 题 试 卷 具 体 参 数 以 及 改 进 建 议 例 如, 根 据 考 生 作 答 情 况, 结 合 考 时 考 试 题 数 等 数 据, 通 过 试 题 测 评 计 算, 给 出 试 卷 结 构 合 理 化 方 案 d. 考 试 数 据 回 填 系 统 可 对 考 试 结 果 进 行 自 动 回 填 e. 数 据 接 口 系 统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提 供 多 种 接 口 满 足 相 关 系 统 之 间 的 数 据 对 接 ( 二 ) 考 试 服 务 要 求 (1) 试 题 电 子 化 转 换 要 求 a. 模 板 : 提 供 全 部 科 目 所 有 题 型 的 电 子 试 题 模 板 包 括 主 观 题 及 客 观 题, 要 求 界 面 友 好, 保 证 考 生 在 答 题 时 间 答 题 质 量 上 与 纸 质 考 试 方 式 没 有 明 显 差 异 b. 人 员 : 提 供 不 少 于 5 名 业 务 熟 练 的 试 题 电 子 化 转 换 人 员 c. 方 案 : 提 交 制 题 方 案 试 题 模 板 试 卷 包 制 作 方 案 提 交 试 题 电 子 化 转 换 方 案 d. 地 点 : 在 指 定 的 保 密 场 所 实 施 试 题 电 子 化 转 换 (2) 考 点 设 立 与 布 置 a. 考 区 数 量 : 不 少 于 36 个 考 区,40 城 市 b. 考 试 机 数 量 能 够 满 足 至 少 15 万 人 同 时 使 用 (3) 考 点 和 考 场 条 件 a. 考 点 位 于 交 通 便 利 的 城 区 或 近 郊 区 b. 考 点 使 用 自 有 机 房 或 大 专 院 校 机 房, 不 得 使 用 网 吧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等 经 营 性 场 所 的 机 房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c. 考 试 主 机 硬 件 应 达 到 主 频 1GHz 以 上 ( 含 ) 的 CPU 1G 以 上 ( 含 ) 内 存 显 示 屏 15 英 寸 以 上 ( 含 ) 1024*768 以 上 ( 含 ) 分 辨 率 的 液 晶 或 纯 平 CRT 显 示 器 键 盘 和 鼠 标 可 正 常 使 用 每 个 考 场 配 备 5% 的 备 用 考 试 机 (4) 提 供 考 生 进 场 拍 照 设 备, 取 像 设 备 应 不 少 于 200 万 像 素 (5) 考 场 编 排 与 管 理 要 求 a. 考 场 编 排 信 息 交 接 : 可 根 据 协 会 提 供 的 报 名 信 息, 在 考 前 20 天 完 成 考 场 编 排, 也 可 在 7 日 内, 根 据 协 会 提 供 的 最 终 编 排 信 息, 对 考 点 进 行 布 置 考 场 发 生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承 接 考 试 的, 要 在 获 悉 后 1 个 工 作 日 内 告 知 协 会 b. 考 场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和 培 训 每 个 考 点 配 备 1 名 考 点 负 责 人, 每 个 考 场 至 少 配 备 2 名 监 考 人 员, 每 个 考 点 至 少 配 备 1 名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对 监 考 和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和 考 核, 使 其 能 够 胜 任 考 场 管 理 工 作 c. 考 场 监 控 在 每 个 考 场 配 备 监 控 摄 像 头, 监 控 场 内 所 有 考 生 的 考 试 情 况 监 控 录 像 按 统 一 规 则 命 名, 保 存 期 在 3 个 月 以 上 提 供 远 程 监 控 技 术 支 持 (6) 试 卷 发 放 与 回 收 要 求 a. 在 考 前 不 超 过 2 小 时 将 试 卷 数 据 包 从 系 统 中 心 发 送 各 考 点 和 考 场,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加 密 技 术 确 保 试 卷 数 据 包 不 被 提 前 打 开 或 被 破 解, 能 够 实 现 试 卷 包 分 割 下 发 b. 提 供 足 够 的 网 络 带 宽 保 证 考 点 按 时 下 载 试 卷 数 据 包 数 据 中 心 46

47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互 联 网 络 带 宽 应 不 低 于 150M, 各 考 点 互 联 网 络 带 宽 应 不 少 于 2M, 并 配 备 有 不 少 于 128K 的 备 用 互 联 网 络 c.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1 小 时 内, 将 考 试 数 据 进 行 校 验 回 收 传 送 到 中 证 协 指 定 的 数 据 中 心 在 确 保 数 据 完 整 回 收 无 误 后, 将 考 试 数 据 销 毁 (7) 风 险 应 急 处 理 要 求 a. 充 分 预 见 考 试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考 务 组 织 和 技 术 方 面 的 突 发 事 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b.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沟 通 渠 道,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和 协 会 的 要 求 及 时 报 告 并 有 效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8) 时 间 要 求 a. 考 点 安 排 : 在 收 到 考 点 使 用 需 求 后 5 个 工 作 日, 提 交 考 点 使 用 信 息 b. 试 题 电 子 化 转 换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试 题 电 子 化 转 换 c. 考 务 组 织 : 需 要 编 排 考 场 的, 在 考 前 20 天, 提 交 考 生 的 考 场 编 排 结 果 在 考 前 7 天, 完 成 考 点 技 术 测 试 ( 含 压 力 测 试 ) 在 考 前 1 天, 完 成 考 试 监 控 等 系 统 搭 建 及 相 关 测 试, 并 在 考 试 开 始 前 12 小 时 完 成 封 场 (9) 其 他 要 求 a. 保 密 要 求 : 对 考 试 服 务 过 程 中 接 触 的 所 有 考 试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该 保 密 义 务 不 因 合 同 的 更 改 解 除 和 终 止 而 终 止 b. 知 识 产 权 要 求 保 证 提 供 给 中 证 协 的 所 有 资 料 和 项 目 成 果 均 符 合 所 有 可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保 证 提 供 给 中 证 协 的 所 有 资 料 项 目 成 果 考 试 系 统 均 为 服 务

48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商 所 创 作 或 已 事 先 取 得 相 应 授 权 保 证 中 证 协 使 用 上 述 资 料 项 目 成 果 和 考 试 系 统 的 行 为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如 果 发 生 第 三 人 主 张 中 证 协 因 使 用 上 述 资 料 项 目 成 果 和 考 试 系 统 构 成 侵 权 的, 服 务 商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此 给 中 证 协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服 务 商 全 额 赔 偿 ( 三 ) 相 关 资 料 投 标 人 需 针 对 此 次 考 试 项 目 制 定 详 细 的 服 务 方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技 术 和 团 队 支 持 方 案 4 个 月 内 完 成 相 关 系 统 建 设 服 务 及 部 署 的 整 体 方 案 题 库 系 统 实 现 方 案 报 名 子 系 统 实 现 方 案 主 观 题 评 阅 实 现 方 案 云 部 署 实 现 方 案 考 试 系 统 技 术 运 行 方 案 试 题 电 子 化 转 换 方 案 考 点 和 考 场 管 理 方 案 网 上 评 卷 图 像 安 全 存 储 及 检 索 方 案 系 统 和 人 员 安 全 保 密 方 案 风 险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考 试 数 据 回 收 与 阅 卷 服 务 方 案 机 位 缺 口 解 决 方 案 成 绩 数 据 分 析 方 案 考 试 考 务 监 控 平 台 建 设 及 实 现 方 案 ( 四 )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2 层 电 话 / 传 真 :010-66290949 联 系 人 : 郭 楠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779 五 时 间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服 务 期 限 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其 它 要 求 ( 一 ) 相 关 资 质 通 过 CMMI L3 级 认 证 通 过 ISO9001 质 量 认 证 通 过 ISO27001 安 全 认 证 具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质 ( 二 ) 著 作 权 证 书 相 关 系 统 具 有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书 49

第 六 章 评 分 细 则 一 总 分 及 评 分 项 评 分 项 分 值 1. 报 价 得 分 10 2. 投 标 人 盈 利 状 况 和 资 质 6 3. 系 统 建 设 能 力 58 4. 考 试 服 务 能 力 26 总 分 100 50

二 评 分 细 则 1. 报 价 得 分 (10 分 ) 评 分 项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有 效 投 标 的 投 标 总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合 格 投 标 的 价 格 分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总 价 ) 10 分 根 据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对 合 格 的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1. 报 价 得 分 注 : 本 次 招 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45 元 / 科 次, 高 于 该 限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注 : 若 报 价 低 于 30 元 / 科 次, 须 提 供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否 则 该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指 :1 该 报 价 不 低 于 投 标 人 成 本 价 的 详 细 说 明 ;2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任 何 一 方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后 签 约 的 与 本 次 招 标 机 考 全 年 科 次 总 数 同 等 规 模 的 全 国 性 专 业 资 格 考 试 机 考 服 务 合 同 相 关 部 分 复 印 件, 合 同 中 每 科 次 单 价 须 不 高 于 此 次 投 标 价, 同 时 需 提 供 该 合 同 甲 方 (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该 合 同 项 下 机 考 服 务 已 顺 利 完 成 10 2. 投 标 人 盈 利 状 况 和 资 质 (6 分 ) 评 分 项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2013 2014 年 盈 利 状 况 提 供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中 相 关 报 表 (1) 两 年 盈 利,2 分 ;(2) 只 一 年 盈 利,1 分 2.1 经 营 状 况 注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投 标 中 的 任 一 成 员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即 可 得 2 分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两 年 盈 利 情 况 的 数 据, 并 在 报 表 中 做 出 标 记, 以 便 评 审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牵 头 公 司 每 具 有 如 下 一 项 资 质 得 1 分 : (1) 通 过 CMMI L3 级 认 证 ; (2) 通 过 ISO9001 质 量 认 证 ; 2.2 相 关 资 质 (3) 通 过 ISO27001 安 全 认 证 ; 4 (4) 具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提 供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联 合 体 牵 头 公 司 应 为 系 统 服 务 商 小 计 6 51

3. 系 统 建 设 能 力 (58 分 )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本 评 分 项 只 针 对 牵 头 公 司 评 分 ) 评 分 项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3.1.1 4 个 月 内 系 统 部 署 实 施 的 整 体 方 案 根 据 方 案 合 理 完 善 程 度 评 分 : 5 较 好 :5-4 分, 一 般 :3-2 分, 较 差 :1-0 分 3.1.2 产 品 成 熟 性 : 根 据 2013 年 以 来 在 4 个 月 内 部 署 全 国 性 专 业 类 资 格 考 试 专 用 考 试 系 统 上 线 成 熟 经 验 评 分 需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 总 注 1 总 注 2) (1) 具 有 3 家 在 4 个 月 内 成 功 部 署 的 经 验 :5 分 (2) 具 有 2 家 在 4 个 月 内 成 功 部 署 的 经 验 :3 分 (3) 具 有 1 家 在 4 个 月 内 成 功 部 署 的 经 验 :1 分 (4) 无 :0 分 5 注 : 部 署 : 即 部 署 在 考 试 组 织 方 主 机 上 并 成 功 组 织 考 试 的 系 统 注 : 产 品 成 熟 性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在 4 个 月 内 部 署 完 成 包 括 考 试 报 名 类 子 系 统 题 库 类 子 系 统 网 上 评 卷 类 子 系 统 在 内 的 系 统 部 署 经 验 3.1 系 统 建 的 证 明 文 件 该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即 可 ) 应 包 括 : 合 作 项 目 系 统 设 维 护 能 力 名 称 部 署 时 间 等, 并 加 盖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公 章 3.1.3 开 发 语 言 开 发 应 使 用 C++ 或 Java 语 言 报 名 类 子 系 统 阅 卷 类 子 系 统 题 库 类 子 系 统 均 使 用 C++ 或 Java: 3 分 ; 否 则 :0 分 3 注 :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即 可 ) 要 求 : 部 署 成 功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的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文 件 应 包 括 : 合 作 项 目 系 统 名 称 编 译 语 言 部 署 时 间 等, 并 加 盖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公 章 3.1.4 系 统 运 行 环 境 稳 定 性 : 在 Linux Oracle 系 统 环 境 下 运 行 测 试 部 署 在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主 机 上, 并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2 (1) 有 2 家 成 功 案 例 :2 分 52

评 分 项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2) 有 1 家 成 功 案 例 :1 分 注 :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 部 署 成 功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的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即 可 ) 该 证 明 文 件 应 包 括 : 合 作 项 目 系 统 名 称 测 试 及 部 署 环 境 部 署 时 间 等, 并 加 盖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公 章 3.1.5 产 品 安 全 性 2013 年 至 今 未 发 生 安 全 问 题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 注 ) (1) 未 发 生 安 全 问 题, 且 有 2 个 项 目 成 功 案 例 :2 分 (2) 未 发 生 安 全 问 题, 且 有 1 个 项 目 成 功 案 例 :1 分 注 :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1 提 供 未 发 生 安 全 问 题 的 书 面 证 明 ;2 部 署 2 成 功 考 试 项 目 的 组 织 机 构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即 可 ) 证 明 文 件 应 包 括 : 合 作 项 目 系 统 名 称 使 用 时 间 未 产 生 安 全 问 题 证 明 等, 并 加 盖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公 章 3.1.6 技 术 支 持 和 团 队 支 持 方 案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满 足 程 度 评 分 ( 含 开 发 服 务 支 持 人 数 ) 3 较 好 :3 分, 一 般 :2-1 分, 较 差 :0 分 3.1.7 风 险 分 析 及 规 避 措 施 根 据 方 案 合 理 程 度 评 分 : 2 较 好 :2 分, 一 般 :1 分, 较 差 :0 分 3.1.8 工 作 日 志 支 持 各 类 系 统 操 作 工 作 日 志, 提 供 日 志 审 计 功 能, 并 提 供 日 志 样 本 较 好 :2 分, 一 般 :1 分, 较 差 :0 分 2 注 : 日 志 可 读 性 要 求 : 清 晰 留 痕 3.2.1 具 备 相 关 著 作 权 证 书 每 具 有 如 下 一 个 系 统 的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书 (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 得 1 分 : 3.2 专 用 考 试 (1) 报 名 类 子 系 统 ; 系 统 知 识 产 (2) 题 库 管 理 类 子 系 统 ; 权 (3) 无 纸 化 考 试 类 子 系 统 ; (4) 网 上 评 卷 类 子 系 统 4 3.2.2 提 供 系 统 源 代 码 4 53

评 分 项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提 供 报 名 类 子 系 统 阅 卷 类 子 系 统 题 库 类 子 系 统 和 考 场 类 子 系 统 源 代 码 的,4 分 ; 提 供 其 中 任 意 3 个 系 统 源 代 码,2 分 ; 提 供 其 中 任 意 2 个 系 统 源 代 码,1 分 ; 否 则 0 分 支 持 多 项 题 库 类 子 系 统 功 能, 并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符 合 下 述 所 有 要 求 得 13 分, 有 一 项 不 能 达 到 要 求 减 2 分, 最 低 0 分 : (1) 支 持 试 题 试 卷 的 多 种 格 式 的 导 入 导 出 (2) 支 持 试 题 试 卷 的 word 文 档 导 入 word 文 档 导 出 (3) 支 持 多 个 科 目 命 题, 支 持 随 机 固 定 抽 取 试 卷 3.3 题 库 类 子 (4) 支 持 试 题 分 数 难 度 互 斥 等 参 考 内 容 系 统 (5) 支 持 科 目 之 间 的 试 题 互 换 13 (6) 支 持 客 观 题 主 观 题 操 作 题 图 片 题 音 频 题 视 频 题 和 flash 题 (7) 支 持 密 码 U 盾 指 纹 等 登 陆 方 式 的 组 合 使 用 (8) 支 持 开 放 式 征 题 及 网 上 审 核 (9) 组 卷 后, 支 持 试 卷 在 系 统 内 以 文 本 格 式 修 改 3.4.1 2013 年 以 来 承 接 全 国 性 专 业 类 资 格 考 试 主 观 题 网 上 评 卷 工 作 的 单 日 最 大 规 模 (1) 人 数 5 万 人,3 分 3.4 主 观 题 机 (2)2 万 人 人 数 <5 万 人,2 分 考 及 阅 卷 (3) 人 数 <2 万 人,1 分 系 统 (4) 其 它,0 分 3 注 : 需 提 供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3.4.2 基 础 功 能 具 备 如 下 所 有 基 础 功 能 得 6 分 ( 需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 若 有 一 项 不 能 达 到 要 求 减 3 分, 最 低 0 分 ) 6 (1) 实 现 导 入 成 品 word 试 卷 功 能, 并 包 含 公 式 表 格 54

评 分 项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2) 实 现 无 纸 化 考 试 和 电 子 化 评 阅, 并 具 备 安 全 措 施 ( 注 : 防 阅 卷 人 修 改 考 生 试 卷 等 ) (3) 考 试 答 卷 可 单 独 导 出 为 文 本 文 档 ( 非 图 片 文 档 ) (4) 远 程 主 观 题 阅 卷 (5) 网 上 评 卷 图 像 安 全 存 储 及 检 索 方 案 : 拥 有 自 主 产 权 的 图 像 存 储 及 处 理 系 统 注 : 针 对 上 述 功 能, 应 提 供 2013 至 今 已 部 署 的 全 国 性 专 业 类 资 格 考 试 系 统 的 使 用 机 构 的 证 明 文 件 已 部 署 的 报 名 管 理 类 子 系 统 和 无 纸 化 考 试 管 理 类 子 系 统 均 通 过 第 3.5 软 件 安 全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测 试 须 提 供 测 评 报 告 复 印 件 测 试 提 供 测 评 报 告, 并 无 高 危 漏 洞 :1 分, 否 则 0 分 1 3.6 云 部 署 报 名 类 子 系 统 具 有 在 云 平 台 部 署 运 行 的 成 功 案 例, 并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资 料 :3 分 ; 其 它 情 况 :0 分 注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云 部 署 的 案 例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即 可 3 小 计 58 4. 考 试 服 务 能 力 (26 分 )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本 评 分 项 将 针 对 整 个 联 合 体 的 考 试 服 务 能 力 评 分 ) 评 分 项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4.1.1 机 位 缺 口 解 决 方 案 根 据 方 案 合 理 完 善 程 度 评 分 : 较 好 :2 分, 一 般 :1 分, 较 差 :0 分 4.1.2 风 险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根 据 方 案 合 理 完 善 程 度 评 分 : 4.1 服 务 支 持 较 好 :2 分, 一 般 :1 分, 较 差 :0 分 方 案 4.1.3 考 点 和 考 场 管 理 ( 含 培 训 维 护 等 ) 方 案 根 据 方 案 合 理 完 善 程 度 评 分 : 较 好 :2 分, 一 般 :1 分, 较 差 :0 分 4.1.4 系 统 和 人 员 安 全 保 密 方 案 根 据 方 案 合 理 完 善 程 度 评 分 : 较 好 :2 分, 一 般 :1 分, 较 差 :0 分 55 2 2 2 2

评 分 项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4.2 业 绩 4.2.1 全 国 性 专 业 类 资 格 考 试 机 考 业 绩 根 据 2013 年 至 今 承 办 全 国 性 专 业 类 资 格 考 试 机 考 次 数 评 分 : 5 次 :3 分 ; 4 次 :2.5 分 ; 3 次 :2 分 ; 2 次 :1 分 ; 其 它 :0 分 注 : 需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相 关 部 分 ) 4.2.2 2013 至 今 同 一 日 期 同 一 时 点 同 时 开 考 的 最 大 总 机 位 数 (1) 总 机 位 数 15 万,3 分 (2)10 万 总 机 位 数 <15 万,2 分 (3) 总 机 位 数 <10 万,1 分 注 : 需 附 考 试 服 务 的 使 用 机 构 的 证 明 文 件 4.2.3 2013 年 至 今, 一 次 性 机 考 覆 盖 40 个 城 市 业 绩 有 满 足 此 条 件 的 业 绩,3 分 ; 无,0 分 需 提 供 相 关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复 印 件 或 对 应 的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函 复 印 件 注 : 本 评 分 项 指 的 40 个 城 市 是 : 北 京 天 津 石 家 庄 太 原 呼 和 浩 特 沈 阳 长 春 哈 尔 滨 上 海 南 京 杭 州 合 肥 福 州 南 昌 济 南 郑 州 武 汉 长 沙 广 州 南 宁 海 口 重 庆 成 都 贵 阳 昆 明 西 安 兰 州 西 宁 银 川 乌 鲁 木 齐 大 连 青 岛 宁 波 厦 门 深 圳 苏 州 温 州 泉 州 赣 州 拉 萨 ( 注 : 一 次 性 机 考 指 : 同 一 日 期 同 一 时 点 同 时 开 考 的 机 考 服 务 ) 4.3.1 试 卷 电 子 化 发 送 方 案 根 据 试 卷 发 送 方 案 试 题 电 子 化 转 化 方 案 的 完 善 程 度 评 分 : 较 好 :2 分, 一 般 :1 分, 较 差 :0 分 注 : 试 卷 发 送 方 案 : 在 试 卷 发 布 过 程 中, 试 卷 按 照 保 密 方 式 保 密 格 式 发 放 的 方 案 注 : 试 题 在 组 卷 后 发 布 前, 转 为 机 考 系 统 可 识 别 的 格 式 4.3 试 卷 发 送 4.3.2 考 试 数 据 回 收 相 关 方 案 和 回 收 包 括 : 考 试 数 据 安 全 完 整 回 收 及 判 分 方 案 和 数 据 回 填 方 案 较 好 :2 分, 一 般 :1 分, 较 差 :0 分 4.3.3 具 备 统 计 分 析 能 力 有,3 分 无,0 分 注 : 应 支 持 试 题 难 度 分 析 区 分 度 分 析 选 择 项 分 析 信 度 分 析 效 度 分 析 及 答 题 时 长 统 计 重 做 次 数 统 计 曝 光 次 数 统 计 并 支 持 参 数 回 填 考 试 考 务 监 控 平 台 类 系 统 4.4 考 务 监 控 可 以 提 供,2 分 ; 否 则,0 分 类 系 统 注 : 实 现 从 考 前 准 备 到 考 后 数 据 上 传 的 各 环 节 实 时 监 控 能 力 小 计 26 3 3 3 2 2 3 2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