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 道 中 學 103-2 高 中 部 體 育 常 識 測 驗 題 庫 水 域 安 全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警 示 旗 幟 色 彩 形 式 : 上 紅 下 黃, 四 角 旗 代 表 意 義 : 救 生 員 守 望 範 圍, 得 於 水 域 開 放 時 間 內, 在 兩 支 紅 黃 旗 之 間 游 泳 懸 掛 原 則 : 泳 區 開 放 時, 懸 掛 於 泳 區 範 圍 兩 側 邊 界 各 一 支 色 彩 形 式 : 紅 色 三 角 旗 代 表 意 義 : 水 域 關 閉, 危 險! 請 勿 下 水 懸 掛 原 則 : 因 各 種 氣 象 因 素 突 發 狀 況 或 其 他 管 理 上 之 因 素 必 須 關 閉 泳 區 色 彩 形 式 : 黃 色 三 角 旗 代 表 意 義 : 當 心! 水 域 狀 況 不 佳, 游 泳 特 別 注 意 安 全 懸 掛 原 則 : 水 域 狀 況 並 非 平 靜, 不 善 泳 者 及 老 幼 婦 孺 須 特 別 小 心 色 彩 形 式 : 綠 色 三 角 旗 代 表 意 義 : 水 域 開 放, 適 宜 游 泳 懸 掛 原 則 : 水 域 狀 況 在 救 生 員 守 望 之 下, 適 宜 開 放 供 遊 客 游 泳 水 上 安 全 標 誌 游 泳 水 深 危 險 禁 止 游 泳 禁 止 浮 潛 1
水 肺 潛 水 小 心 強 勁 暗 流 激 流 禁 止 水 肺 潛 水 禁 止 潛 水 衝 浪 小 心 突 降 陡 坡 禁 止 衝 浪 禁 止 跳 水 滑 水 小 心 水 母 禁 止 滑 水 禁 止 射 魚 釣 魚 小 心 鯊 魚 禁 止 釣 魚 救 溺 五 步 防 溺 十 招 ㄧ 救 溺 五 步 : 叫 : 大 呼 救 叫 : 呼 叫 119 118 110 112 伸 : 利 用 延 伸 物 ( 竹 竿 樹 枝 等 ) 拋 : 拋 送 漂 浮 物 ( 球 繩 瓶 等 ) 划 : 利 用 大 型 浮 具 划 過 去 ( 船 救 生 圈 浮 木 救 生 浮 標 等 ) 二 防 溺 十 招 : 1. 戲 水 地 點 需 合 法, 要 有 救 生 設 備 與 人 員 2. 避 免 做 出 危 險 行 為, 不 要 跳 水 3. 湖 泊 溪 流 落 差 變 化 大, 戲 水 游 泳 格 外 小 心 4. 不 要 落 單, 隨 時 注 意 同 伴 狀 況 位 置 2
5. 下 水 前 先 暖 身, 不 可 穿 著 牛 仔 褲 下 水 6. 不 可 在 水 中 嬉 鬧 惡 作 劇 7. 身 體 疲 累 狀 況 不 佳, 不 要 戲 水 游 泳 8. 不 要 長 時 間 浸 泡 在 水 中, 小 心 失 溫 9. 注 意 氣 象 報 告, 現 場 氣 候 不 佳 不 要 戲 水 10. 加 強 游 泳 漂 浮 技 巧, 不 幸 落 水 保 持 冷 靜 放 鬆 水 中 自 救 一 水 中 自 救 基 本 原 則 : 1. 遇 到 溪 水 暴 漲 而 被 困 在 岩 石 或 沙 洲 上 時, 應 保 持 冷 靜 等 待 救 援 2. 保 持 體 力, 以 最 少 的 體 力 在 水 中 維 持 最 長 的 時 間, 利 用 身 上 或 身 旁 任 何 可 增 加 浮 力 的 物 體, 使 身 體 上 浮, 以 待 救 援 3. 緩 和 呼 吸 頻 率, 放 鬆 肌 肉, 並 減 慢 任 何 動 作 二 水 中 自 救 方 法 : 可 利 用 仰 漂 水 母 漂 踩 水 韻 律 呼 吸 ( 需 視 水 深 度 而 定 ) 或 水 中 浮 具 製 作 ( 不 慎 著 衣 入 水 時 使 用 ) 來 達 到 水 中 自 救 的 目 的 三 仰 漂 動 作 要 領 : 身 體 往 後 仰 讓 臉 部 的 口 鼻 部 分 浮 出 水 面, 其 餘 的 身 體 的 部 位 要 維 持 在 水 面 下, 以 取 得 最 大 浮 力 四 仰 漂 換 氣 要 領 : 1. 以 口 做 吐 吸 氣 動 作 2. 換 氣 要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完 成 快 吸 快 吐 3. 每 次 換 氣 時 要 充 分 吐 氣 及 吸 氣 4. 每 次 換 氣 間 嘴 巴 緊 閉 勿 使 空 氣 漏 掉 五 水 母 漂 動 作 要 領 : 深 吸 氣 之 後, 臉 向 下 埋 在 水 中, 雙 足 與 雙 手 向 下 自 然 伸 直, 與 水 面 略 成 垂 直 當 換 氣 時, 雙 手 向 下 壓 水, 雙 足 前 後 夾 水, 再 抬 頭, 利 用 瞬 間 吸 氣 繼 續 成 漂 浮 狀 態, 如 此 在 水 中 便 可 以 持 續 很 長 的 時 間 練 習 水 母 漂 浮 時, 身 體 應 盡 量 放 鬆 使 身 體 表 面 積 與 水 之 接 觸 面 加 大, 以 增 加 浮 力, 同 時 應 將 雙 眼 張 開, 以 消 除 恐 懼 另 外, 頭 在 水 中 時, 應 自 然 緩 慢 吐 氣, 不 可 故 意 憋 氣, 以 節 省 體 力, 而 在 水 中 維 持 較 長 時 間 3
體 適 能 與 運 動 安 全 一 體 適 能 : 視 為 身 體 適 應 生 活 動 與 環 境 ( 例 如 ; 溫 度 氣 候 變 化 或 病 毒 等 因 素 ) 的 綜 合 能 力 體 適 能 較 好 的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有 較 佳 的 活 力 及 適 應 能 力, 而 不 會 輕 易 產 生 疲 勞 或 力 不 從 心 的 感 覺 二 健 康 體 適 能 要 素 包 含 : 肌 肉 適 能 ( 肌 力 與 肌 耐 力 ) 心 肺 耐 力 柔 軟 度 體 脂 肪 百 分 比 ( 身 體 組 成 ) 心 肺 適 能 ㄧ 心 肺 適 能 : 也 可 以 稱 為 心 肺 耐 力, 是 指 個 人 的 肺 臟 與 心 臟, 從 空 氣 中 攜 帶 氧 氣, 並 將 氧 氣 輸 送 到 組 織 細 胞 加 以 使 用 的 能 力 心 肺 適 能 較 佳, 可 以 使 我 們 運 動 持 續 較 久 且 不 至 於 很 快 疲 倦, 也 可 以 使 我 們 平 日 工 作 時 間 更 久, 更 有 效 率 二 增 進 心 肺 適 能 的 原 則 : 1. 運 動 方 式 : 有 氧 運 動 是 有 益 於 心 肺 適 能 的 提 升, 凡 是 有 節 奏 全 身 性 長 時 間 且 強 度 不 太 高 的 有 氧 運 動, 像 走 路 慢 跑 有 氧 舞 蹈 跳 繩 上 下 台 階 游 泳 騎 腳 踏 車 等 運 動 都 有 助 於 心 肺 適 能 的 提 升 2. 運 動 頻 率 : 每 週 至 少 要 從 事 三 到 五 天 有 氧 運 動 3. 運 動 強 度 : 運 動 時 的 強 度 以 最 大 心 跳 率 的 60-80% 為 較 佳, 以 運 動 時 有 點 喘 但 還 可 以 說 話 的 感 覺 為 運 動 強 度 的 依 據 4. 運 動 持 續 時 間 : 在 適 當 運 動 強 度 下, 每 次 運 動 20-50 分 鐘 即 可 以 改 善 心 肺 適 能 5. 漸 進 原 則 : 開 始 運 動 時, 應 依 自 己 的 健 康 和 體 能 狀 況 從 事 適 當 運 動, 而 後 逐 漸 增 加 運 動 時 間 和 強 度, 但 應 避 免 一 次 運 動 量 太 大, 或 運 動 負 荷 增 加 太 多 三 心 肺 適 能 評 估 方 式 :800 公 尺 ( 女 ) 或 1600 公 尺 ( 男 ) 跑 走 測 驗 三 分 鐘 登 階 測 驗 肌 肉 適 能 一 肌 肉 適 能 : 包 括 肌 力 與 肌 耐 力 1. 肌 力 : 指 肌 肉 對 抗 某 種 阻 力 時 所 發 出 力 量, 一 般 而 言 是 指 肌 肉 在 一 次 收 縮 時 所 能 產 生 的 最 大 力 量 2. 肌 耐 力 : 指 肌 肉 維 持 使 用 某 種 肌 力 時, 能 持 續 用 力 的 時 間 或 反 覆 次 數 二 肌 肉 適 能 評 估 方 式 : 仰 臥 起 坐 立 定 跳 遠 等 柔 軟 度 一 柔 軟 度 指 人 體 關 節 能 活 動 的 最 大 範 圍, 主 要 受 關 節 肌 肉 和 肌 腱 的 影 響 現 代 人 由 於 長 期 處 在 靜 態 的 工 作 與 生 活 模 式 下, 使 得 肢 體 活 動 範 圍 變 小 且 缺 乏 變 化, 若 再 加 上 經 常 久 坐 或 久 站, 很 容 易 使 身 體 的 柔 軟 度 變 差, 使 得 動 作 笨 拙 不 協 調, 且 容 易 導 致 姿 勢 不 良 關 節 老 化 扭 傷 或 肌 肉 拉 傷 等 傷 害 4
二 柔 軟 度 評 估 方 式 : 坐 姿 體 前 彎 俯 臥 弓 身 等 身 體 組 成 一 身 體 組 成 是 以 體 脂 肪 百 分 比 來 判 定, 它 與 遺 傳 生 活 作 息 以 及 飲 食 習 慣 息 息 相 關, 體 脂 肪 的 比 率 太 高 或 太 低 都 會 影 響 身 體 健 康 二 身 體 組 成 評 估 方 式 : 測 量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體 重 (kg) 除 以 身 高 (m) 的 平 方, 簡 稱 BMI 運 動 傷 害 運 動 傷 害 的 種 類 很 多, 以 下 介 紹 幾 種 常 見 的 運 動 傷 害 : 一 肌 肉 痙 攣 1. 成 因 : 俗 稱 抽 筋, 是 指 肌 肉 突 然 不 自 主 的 強 直 收 縮 的 現 象, 會 造 成 肌 肉 僵 硬 疼 痛 難 忍, 若 處 理 不 當 可 能 會 產 生 更 大 的 傷 害 造 成 抽 筋 的 原 因 很 多, 常 見 的 有 肌 肉 或 肌 腱 的 撕 裂 傷 鹽 分 流 失 過 多 溫 度 變 化 太 大 血 液 循 環 不 良 過 度 疲 勞 緊 張 等, 此 外 也 有 些 不 明 原 因 的 抽 筋 因 此, 充 分 的 熱 身 與 伸 展 運 動 避 免 過 度 疲 勞 適 時 補 充 電 解 質 注 意 溫 差 的 變 化 等, 都 可 以 減 少 肌 肉 抽 筋 的 機 會 2. 處 理 原 則 : 抽 筋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運 動, 坐 下 或 躺 下 休 息, 對 局 部 肌 肉 施 加 均 勻 的 按 摩, 緩 慢 而 持 續 的 拉 長 抽 筋 部 位 直 至 肌 肉 放 鬆 為 止 切 記 不 可 用 力 叩 打 肌 肉 或 用 力 過 度 地 拉 長 肌 肉, 以 免 增 加 傷 者 痛 苦 或 造 成 肌 肉 纖 維 斷 裂 等 二 次 傷 害 二 肌 肉 傷 害 1. 成 因 : 急 性 運 動 傷 害 分 為 兩 類 : 一 為 肌 肉 挫 傷, 是 指 肌 肉 受 到 外 來 暴 力 撞 擊 所 造 成 的 肌 纖 維 斷 裂 及 出 血, 二 為 肌 肉 拉 傷, 是 肌 肉 本 身 的 收 縮 不 當 所 造 成 的 肌 纖 維 受 傷 充 分 的 熱 身 與 伸 展 運 動, 力 求 動 作 的 正 確 性 以 及 加 強 肌 力 等 都 可 以 減 少 肌 肉 傷 害 的 發 生 2. 處 理 原 則 : 應 該 立 刻 停 止 運 動, 尋 找 適 當 的 位 置 休 息, 施 以 冰 敷 休 息, 利 用 彈 性 繃 帶 壓 迫 抬 高 傷 部, 在 肌 肉 尚 未 完 全 恢 復 前, 不 宜 參 加 過 度 激 烈 的 練 習 或 比 賽, 否 則 很 容 易 再 度 受 傷 三 扭 傷 1. 成 因 : 指 關 節 韌 帶 的 扭 傷 單 純 的 韌 帶 扭 傷, 依 韌 帶 纖 維 受 傷 的 嚴 重 程 度 可 區 分 為 三 個 等 級 受 傷 的 局 部 會 出 現 腫 脹 及 瘀 血 現 象, 最 嚴 重 為 韌 帶 完 全 斷 裂 運 動 前, 充 分 的 活 動 關 節 鞋 子 與 場 地 的 選 擇 使 用 貼 紮 保 護 等, 皆 是 預 防 扭 傷 之 法 2. 處 理 原 則 : 扭 傷 時, 可 利 用 冰 敷 壓 迫 抬 高 等 處 置, 減 少 出 血, 達 到 止 腫 止 痛 之 效 四 脫 臼 1. 成 因 : 脫 臼 是 因 為 外 力 的 影 響, 造 成 骨 骼 脫 離 關 節 的 位 置 運 動 前 充 分 的 活 動 關 節 齊 全 的 護 具 加 強 場 地 安 全 的 防 護 施 等, 都 是 有 效 預 防 脫 臼 的 方 法 2. 處 理 原 則 : 任 何 部 位 發 生 脫 臼 時, 均 不 得 自 行 處 理 而 應 盡 快 送 醫, 尤 其 是 頸 椎 脫 臼,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搬 運 過 程 的 安 全, 以 免 產 生 更 嚴 重 的 後 果 五 骨 折 1. 成 因 : 外 界 施 加 的 壓 力 超 過 了 骨 頭 所 能 忍 承 受 的 限 度 時, 就 會 發 生 骨 頭 斷 裂 的 現 象 運 動 時 對 於 有 衝 擊 性 或 技 巧 性 高 的 動 作 必 須 特 別 小 心, 如 籃 球 美 式 足 球 競 技 體 操 等 運 動, 必 須 適 時 地 加 以 防 護, 而 專 注 力 及 適 當 的 休 息 亦 是 預 防 之 道 2. 處 理 原 則 : 骨 折 是 運 動 傷 害 中 較 嚴 重 的 傷 害, 應 盡 快 送 醫, 搬 運 過 程 中 須 特 別 注 意 骨 折 5
部 位 的 固 定, 以 免 患 者 因 過 度 疼 痛 而 產 生 休 克 脊 椎 骨 折 患 者 切 勿 隨 意 搬 動, 以 免 傷 害 擴 大 六 輕 微 的 急 性 運 動 傷 害 處 理 應 以 P.R.I.C.E 的 原 則 來 進 行 P( 保 護 ): 預 先 防 範 運 動 傷 害 的 發 生 R( 休 息 ): 急 性 受 傷 後 應 完 全 休 息 I( 冰 敷 ): 對 患 部 施 以 冰 療, 以 避 免 腫 脹 減 少 疼 痛 放 鬆 肌 肉 消 炎 C( 壓 迫 ): 對 患 部 施 以 壓 迫, 避 免 患 部 的 腫 脹 E( 抬 高 ): 將 患 部 抬 到 比 心 臟 高 的 位 置, 避 免 因 重 力 形 成 的 腫 脹 以 上 任 何 運 動 傷 害 之 發 生, 建 議 應 由 醫 生 做 專 業 的 診 斷 治 療 並 適 度 的 休 息, 以 免 造 成 更 嚴 重 的 傷 害 七 在 濕 熱 的 環 境 下 從 事 長 時 間 運 動, 應 穿 著 淺 色 系 的 衣 服, 且 隨 時 補 充 水 分 八 運 動 結 束 後, 應 以 慢 跑 或 步 行 來 降 低 運 動 強 度, 讓 心 跳 與 呼 吸 慢 慢 恢 復 到 接 近 休 息 時 的 水 準, 以 避 免 因 突 然 停 止 而 引 起 昏 厥 九 運 動 應 符 合 漸 進 原 則, 不 可 驟 增 運 動 量 或 過 度 疲 勞, 且 要 規 劃 合 適 的 體 適 能 運 動,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的 運 動 項 目, 不 可 以 勉 強 十 運 動 是 一 個 開 放 性 的 身 體 活 動, 因 此 運 動 場 上 的 倫 理 是 必 須 遵 守 的, 運 動 倫 理 包 括 : 服 從 裁 判 公 平 競 賽 遵 守 規 則 尊 重 教 練 及 隊 友 尊 敬 對 手 等 十 一 運 動 偏 差 行 為 是 很 難 令 大 眾 所 接 受 的 因 此 遵 守 一 切 規 範 積 極 努 力 奮 鬥 的 人, 絕 對 可 以 獲 得 更 多 的 肯 定 十 二 運 動 技 巧 的 學 習, 應 接 受 學 有 專 長 者 的 指 導, 並 熟 悉 與 了 解 練 習 的 方 法 和 步 驟, 再 從 事 練 習,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傷 害 發 生 十 三 以 緩 慢 而 持 續 伸 展 的 活 動 方 式, 將 肌 肉 逐 漸 伸 展 至 較 大 的 活 動 範 圍, 並 停 留 約 10 秒 鐘 屬 於 靜 態 伸 展 法 籃 球 一 2010 年 籃 球 規 則 變 動 如 下 : 1. 籃 球 場 上 的 禁 區 由 梯 型 改 變 為 長 方 形 2. 三 分 線 距 離 由 6.25 公 尺 延 長 到 6.75 公 尺 (NBA 三 分 線 長 度 為 7.25 公 尺 ) 3. 禁 區 內 1.25 公 尺 的 半 圓 稱 為 合 理 衝 撞 免 責 區 在 這 個 區 域 內 發 生 身 體 接 觸, 只 有 阻 擋 犯 規, 沒 有 帶 球 撞 人 但 是 防 守 球 員 的 雙 腳 必 須 在 衝 撞 區 內, 否 則 進 攻 球 員 仍 有 身 體 接 觸 責 任 4. 當 比 賽 中 斷 時, 如 果 24 秒 計 時 上 的 時 間 多 於 14 秒 ( 含 14 秒 ), 則 計 時 器 的 時 間 不 做 調 整 如 果 少 於 13 秒 ( 含 13 秒 59), 則 24 秒 計 時 器 剩 餘 的 時 間 將 調 整 到 14 秒 這 個 條 文 就 是 : 當 24 秒 進 攻 限 制 時 間, 發 生 在 13 秒 59 以 內 的 犯 規 ( 例 如 剩 下 7 秒 2 秒 ), 登 記 犯 規 後, 進 攻 球 隊 的 進 攻 時 間 為 14 秒, 不 再 有 24 秒 ; 但 是 犯 規 發 生 在 剩 下 15 秒 或 是 21 秒 等, 登 記 犯 規 後, 就 剩 下 15 秒 或 是 21 秒, 不 能 回 歸 到 24 秒 5. 球 員 從 後 場 推 進 運 球, 必 須 雙 腳 以 及 籃 球 都 通 過 中 場 線, 才 算 進 入 前 場 ( 因 此 8 秒 進 入 前 場 的 規 則, 要 以 這 項 規 定 為 主, 不 是 單 腳 觸 碰 前 場 就 算 進 入 前 場, 而 是 運 球 的 球 員 與 籃 球 都 進 入 前 場 才 算 ) 6
二 簡 易 規 則 : 1. 籃 球 場 地 面 積 為 28 公 尺 x15 公 尺 的 長 方 形 場 地 2. 國 際 籃 球 規 則 中 規 定 一 場 比 賽 共 4 節, 每 節 10 分 鐘 3. 比 賽 中, 一 隊 最 多 可 派 5 名 球 員 上 場, 若 場 上 球 員 少 於 2 人, 應 判 定 失 敗 4. 第 一 節 以 跳 球 方 式 開 始 比 賽, 其 餘 各 節 或 是 爭 球, 採 球 權 輪 替 方 式 發 球 5. 當 正 規 賽 時 間 終 了 兩 隊 平 手 時, 若 須 分 出 勝 負, 則 應 進 行 每 次 5 分 鐘 的 延 長 賽, 直 至 分 出 勝 負 6. 比 賽 最 多 延 誤 15 分 鐘, 若 一 方 超 過 15 分 鐘 還 無 法 出 賽, 則 裁 判 應 宣 判 該 隊 失 敗, 應 記 錄 為 20:0 7. 暫 停 次 數 : 上 半 場 ( 第 一 二 節 ) 共 有 兩 次, 下 半 場 ( 第 三 四 節 ) 共 有 3 次 ( 上 半 場 的 暫 停 次 數 不 可 以 延 到 下 半 場 使 用 ) 8. 籃 球 比 賽 時, 防 守 者 搶 奪 籃 板 球, 應 注 意 : (1) 搶 奪 籃 板 球 前 必 須 先 注 意 進 攻 者 的 動 向 (2) 選 擇 比 進 攻 者 接 近 籃 框 的 位 置 (3) 用 身 體 將 進 攻 者 擋 住 9. 籃 球 防 守 於 防 守 時, 眼 睛 應 同 時 注 意 人 與 球 10. 籃 球 比 賽 防 守 者 先 行 占 到 合 法 防 守 位 置, 進 攻 方 以 推 或 撞 到 防 守 者, 應 判 進 攻 犯 規 11. 籃 球 比 賽 中 防 守 者 在 移 動 時 以 不 法 身 體 接 觸 阻 擋 進 攻 方 前 進 稱 之 為 阻 擋 犯 規 12. 比 賽 時, 球 衣 必 須 塞 入 球 褲 內 並 不 得 佩 戴 會 傷 害 他 人 的 物 品 13. 籃 球 上 籃 動 作, 是 指 將 球 收 起 後, 再 走 兩 步 上 籃 14. 籃 球 比 賽 中, 一 位 球 員 意 外 的 將 球 投 入 對 方 的 籃 筐, 得 分 算, 分 數 登 錄 在 對 隊 隊 長 名 下 三 計 分 方 式 : 1. 罰 球 : 進 一 球 則 得 一 分 2. 三 分 線 內 進 一 球 則 得 兩 分 3. 三 分 線 外 進 一 球 則 得 三 分 四 犯 規 與 違 例 : 1. 犯 規 : (1) 有 身 體 接 觸 而 侵 犯 他 人 ( 阻 擋 推 人 拉 人 打 手 等 ) 或 違 反 運 動 道 德 行 為 (2) 個 人 犯 規 : 比 賽 中, 球 員 犯 規 達 到 第 五 次, 則 應 退 出 該 場 比 賽 (3) 團 隊 犯 規 : 每 一 節 同 一 隊 上 場 球 員 的 犯 規 累 計 次 數, 合 計 五 次 則 進 入 加 罰 ( 一 節 結 束, 則 重 新 計 算 團 隊 犯 規 ) 2. 違 例 : (1) 籃 下 3 秒 : 當 進 攻 方 連 續 於 禁 區 內 停 留 超 過 3 秒 ( 只 要 一 隻 腳 在 禁 區, 裁 判 就 會 開 始 讀 秒 ) (2)5 秒 限 制 : a. 罰 球 員 須 5 秒 鐘 之 內 完 成 一 次 投 籃 b. 發 球 員 須 在 5 秒 內 將 球 發 出 c. 被 緊 迫 防 守 的 球 員, 須 在 5 秒 內 作 運 球 傳 球 或 投 籃 7
(3)8 秒 過 半 場 : 請 見 籃 球 規 則 ㄧ 之 第 說 明 (4) 進 攻 24 秒 : 進 攻 方 要 在 24 秒 之 內 出 手 投 籃, 若 未 投 進 也 未 觸 碰 到 籃 筐, 則 視 為 違 例 其 他, 如 球 出 界 走 步 兩 次 運 球 回 場 罰 球 提 早 進 場 腳 踢 球, 皆 屬 於 違 例, 罰 則 為 喪 失 控 球 權, 對 方 發 球 排 球 一 排 球 場 是 一 座 18 公 尺 x9 公 尺 的 長 方 形 場 地 二 比 賽 時, 每 隊 可 派 6 名 球 員 上 場 三 當 第 一 裁 判 鳴 笛 指 示 發 球 後, 發 球 員 須 在 8 秒 內 發 球 四 發 球 時, 將 球 擊 出 後, 球 觸 及 球 網 上 緣 進 入 對 方 場 地, 為 有 效 球, 可 繼 續 比 賽 五 球 隊 贏 得 一 球 則 得 一 分, 採 得 球 得 分 ( 落 地 得 分 ) 制 六 勝 一 局 : 第 一 局 至 第 四 局, 先 得 25 分 並 至 少 領 先 對 方 2 分 的 球 隊 七 第 五 局 為 決 勝 局, 先 獲 得 15 分 且 至 少 領 先 對 方 兩 分 者 為 勝 隊 八 比 賽 中 獲 發 球 權 之 一 方 應 以 順 時 鐘 輪 轉 一 位 九 比 賽 開 始, 每 一 隊 都 有 3 次 機 會 將 球 回 擊 到 對 方 的 場 地 十 連 擊 : 單 人 連 續 擊 球 兩 次 以 上, 則 應 判 犯 規, 對 方 得 分 加 發 球 權 十 一 四 次 擊 球 : 球 在 擊 球 回 對 場 區 前 觸 球 四 次, 則 應 判 犯 規, 對 方 得 分 加 發 球 權 十 二 交 換 場 地 : 每 局 結 束 後 球 隊 需 交 換 場 地 在 決 勝 局 中, 某 隊 取 得 8 分 時, 應 交 換 場 地 後 繼 續 比 賽 十 三 可 以 用 身 體 任 何 部 位 擊 球 或 觸 球, 包 括 頭 及 腳, 但 不 得 有 短 暫 停 留 時 間, 否 則 應 判 持 球 犯 規 十 四 發 球 時, 須 由 球 員 以 單 手 一 次 將 球 擊 出, 不 可 用 其 他 部 位 擊 球 十 五 比 賽 時, 攔 網 是 防 守 方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且 只 有 前 排 球 員 可 攔 網, 但 不 算 一 次 擊 球 ( 攔 網 後 可 連 續 再 次 觸 球, 繼 續 比 賽, 不 視 為 犯 規 十 六 比 賽 中, 場 上 球 衣 明 顯 與 其 他 隊 友 不 同 者 為 自 由 球 員 十 七 自 由 球 員 只 能 擔 任 後 排 球 員, 但 不 得 發 球 十 八 扣 球 是 排 球 技 術 中 攻 擊 手 必 須 具 備 的 攻 擊 技 巧 十 九 排 球 快 攻 扣 球 之 特 點 為 速 度 快 突 發 性 強 且 牽 制 力 大 二 十 排 球 發 球 時, 球 碰 觸 到 標 誌 竿 而 繼 續 進 入 對 區, 則 應 判 發 球 失 誤 二 十 一 排 球 低 手 傳 球 的 接 球 位 置 在 腕 關 節 至 肘 部 5~10 公 分 處, 且 應 自 然 放 鬆 身 直 二 十 二 排 球 高 手 傳 接 球 的 手 部 動 作, 兩 臂 上 舉, 兩 肘 彎 曲 呈 八 字 型, 雙 手 手 指 分 開, 拇 指 與 其 他 手 指 呈 三 角 形 的 形 狀, 擊 球 位 置 在 額 頭 上 方 游 泳 一 接 力 項 目 : 1. 團 體 混 合 式 接 力, 選 手 應 以 下 列 四 種 泳 姿 順 序 進 行 : 仰 式 蛙 式 蝶 式 自 由 式 2. 個 人 混 合 式 接 力, 選 手 應 以 下 列 四 種 泳 姿 順 序 進 行 : 蝶 式 仰 式 蛙 式 自 由 式 二 蛙 式 比 賽 全 程 身 體 需 維 持 俯 姿, 不 允 許 身 體 翻 轉 或 背 部 朝 下 三 蛙 式 兩 臂 滑 水 動 作 應 同 時, 同 一 水 平 面 上, 不 可 有 輪 轉 與 交 替 動 作 出 現 8
四 蛙 式 與 蝶 式 轉 身 或 抵 達 終 點 時, 兩 手 應 同 時 在 水 面 上 或 下 同 時 觸 碰 池 端 五 蝶 式 仰 式 及 自 由 式 比 賽 中, 選 手 在 出 發 以 及 轉 身 時, 允 許 在 水 中 作 15 公 尺 的 潛 泳, 在 到 達 15 公 尺 時 頭 部 必 須 露 出 水 面 六 仰 式 和 混 合 式 第 一 棒 須 從 水 中 出 發 七 仰 式 出 發 起 至 轉 身 ( 轉 身 除 外 ), 應 保 持 背 部 朝 下 的 仰 姿 游 完 全 程 八 游 泳 選 手 於 比 賽 時 越 過 水 道 而 影 響 其 他 正 在 參 賽 者, 應 取 消 資 格 田 徑 一 田 徑 分 為 田 賽 徑 賽 混 合 項 目 競 賽 競 走 路 跑 和 越 野 賽 跑, 如 下 表 : 田 ㄊ ㄧ 徑 徑 賽 - 短 距 離 跑 :100M 200M 400M - 中 長 距 離 跑 :800M 1500M 3000M 10000M 以 上 - 接 力 跑 :400M 接 力 1600M 接 力 田 賽 - 擲 部 : 標 槍 鐵 餅 鉛 球 鏈 球 - 跳 部 : 跳 高 撐 竿 跳 跳 遠 三 級 跳 遠 混 合 項 目 : 男 子 十 項 女 子 七 項 競 走 路 跑 越 野 賽 跑 二 田 賽 是 以 高 度 和 距 離 長 短 來 計 算 成 績 徑 賽 是 以 時 間 速 度 快 慢 來 計 算 成 績 三 接 力 賽 跑 之 接 力 區 有 20 公 尺, 是 否 在 接 力 區 交 接 棒 是 以 接 力 棒 的 位 置 來 判 定, 而 非 身 體 或 四 肢 四 馬 拉 松 距 離 為 42.195 公 里 五 短 距 離 跑 項 目 中, 選 手 從 起 點 至 終 點 的 全 程, 不 得 跨 越 出 其 指 定 的 道 次 六 短 距 離 跑 : 1. 各 項 目 均 需 使 用 起 跑 架, 並 採 蹲 踞 式 起 跑 2. 起 跑 口 令 為 各 就 位 預 備 鳴 槍 3. 選 手 已 就 位 時, 其 雙 手 或 雙 腳 不 得 觸 及 起 跑 線 或 線 前 地 面 七 中 長 距 離 跑 : 1. 各 項 目 採 用 站 立 式 起 跑, 手 不 得 觸 地 2. 起 跑 口 令 為 預 備 鳴 槍 八 終 點 名 次 判 定 是 以 選 手 的 軀 幹 之 垂 直 面 的 先 後 判 定 為 基 準 九 田 徑 賽 跑 於 彎 道 快 跑 時, 會 產 生 離 心 力 十 跳 高 比 賽 時, 只 能 以 單 腳 方 式 起 跳 足 球 一 比 賽 時 間 分 為 上 下 半 場 各 45 分 鐘, 中 間 休 息 15 分 鐘 二 正 規 比 賽 終 了 兩 隊 平 手, 若 是 需 訂 出 勝 負 的 比 賽, 則 進 入 30 分 鐘 的 延 長 賽 ( 上 下 半 場 各 15 分 鐘 ) 三 比 賽 中, 兩 隊 上 場 球 員 不 可 多 於 11 人, 少 於 7 人, 其 中 1 人 是 守 門 員 9
四 比 賽 中, 場 上 任 何 球 員 都 可 以 和 守 門 員 交 換 位 置 五 加 時 賽 後 若 還 是 平 手, 則 進 行 踢 12 碼 球, 每 隊 輪 流 踢 5 球, 以 進 球 數 多 者 為 勝 若 再 平 手, 則 兩 隊 進 行 一 對 一 PK, 直 到 一 方 較 對 方 先 多 進 一 球 六 直 接 自 由 球 罰 球 員 可 直 接 射 門 得 分 七 間 接 自 由 球 必 須 經 主 罰 球 員 以 外 的 其 他 球 員 觸 及 之 後 才 能 射 門 得 分 八 擲 界 外 球 : 1. 擲 球 員 必 須 面 向 球 場, 雙 手 持 球 置 於 頭 的 後 方, 兩 手 平 均 用 力, 從 頭 後 經 頭 頂 用 完 整 連 貫 的 動 作 將 球 擲 入 場 內 2. 擲 球 時, 任 何 一 腳 不 得 全 部 離 地, 雙 腳 可 以 站 在 邊 線 上 或 踏 在 邊 線 外, 但 不 得 全 部 踏 入 場 內 九 世 界 盃 足 球 賽 與 奧 運 會 都 是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十 練 習 停 球 的 時 候, 要 注 意 緩 衝 力 道 和 停 球 角 度 十 一 足 球 頂 球 最 適 當 的 位 置 是 在 正 前 額 十 二 古 代 的 蹴 鞠 即 是 現 代 的 足 球 奧 運 一 第 一 屆 現 代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於 1896 年 在 希 臘 雅 典 舉 辦 奧 運 五 環 的 寓 意 是 象 徵 五 大 洲 的 團 結, 並 強 調 所 有 參 賽 運 動 員 應 以 公 正 坦 承 的 運 動 二 員 精 神 在 比 賽 場 上 相 見 三 2016 年 夏 季 奧 運 將 在 巴 西 里 約 熱 內 盧 舉 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