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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Transcription:

华 夏 大 中 华 信 用 精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华 夏 大 中 华 信 用 精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1130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积 极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当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等,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此 外,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 影 响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2

目 录 一 绪 言... 4 二 释 义... 4 三 风 险 揭 示... 7 四 基 金 的 投 资... 11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17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24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29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30 九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40 十 基 金 的 财 产... 42 十 一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43 十 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48 十 三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50 十 四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50 十 五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55 十 六 基 金 托 管 人... 56 十 七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58 十 八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59 十 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60 二 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60 二 十 一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61 二 十 二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63 二 十 三 备 查 文 件... 63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64 附 件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85 3

一 绪 言 华 夏 大 中 华 信 用 精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华 夏 大 中 华 信 用 精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二 释 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华 夏 大 中 华 信 用 精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 指 华 夏 大 中 华 信 用 精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华 夏 大 中 华 信 用 精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4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华 夏 大 中 华 信 用 精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华 夏 大 中 华 信 用 精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 投 资 人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1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0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1 销 售 机 构 : 指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2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5

23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4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5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7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8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29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0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1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2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3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4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5 业 务 规 则 : 指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销 售 机 构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6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7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39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0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6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1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2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3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4 美 元 : 指 美 国 法 定 货 币 及 法 定 货 币 单 位 45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0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媒 介 5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三 风 险 揭 示 ( 一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风 险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面 临 以 下 风 险, 其 中 部 分 或 全 部 风 险 因 素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和 / 或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的 能 力 造 成 影 响 1 全 球 投 资 的 特 殊 风 险 (1) 汇 率 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市 场 以 多 种 外 币 计 价 的 金 融 工 具 外 币 相 对 于 人 民 币 的 汇 率 变 化 可 能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风 险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采 用 人 民 币 和 美 元 销 售 美 元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按 照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7

除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计 算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由 于 存 在 汇 率 波 动, 可 能 导 致 以 美 元 计 算 的 收 益 率 和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的 收 益 率 有 所 差 异 此 外, 由 于 汇 率 取 自 汇 率 发 布 机 构, 如 果 汇 率 发 布 机 构 出 现 汇 率 发 布 时 间 延 迟 或 是 汇 率 数 据 错 误 等 情 况,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运 作 或 者 投 资 者 的 决 策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国 家 / 地 区 市 场 风 险 全 球 投 资 受 到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交 易 规 则 结 算 托 管 以 及 其 他 运 作 风 险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上 述 因 素 的 波 动 和 变 化 可 能 会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风 险 此 外, 全 球 投 资 的 成 本 全 球 市 场 的 波 动 性 也 可 能 高 于 境 内 市 场, 存 在 一 定 的 市 场 风 险 (3) 法 律 和 政 治 风 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适 用 不 同 法 律 法 规 的 原 因,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 行 为 在 部 分 国 家 / 地 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从 而 使 得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国 家 / 地 区 因 政 治 局 势 变 化 ( 如 罢 工 暴 动 战 争 等 ) 或 法 令 的 变 动, 可 能 导 致 市 场 的 较 大 波 动, 从 而 给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造 成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影 响 此 外,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国 家 / 地 区 可 能 会 不 时 采 取 某 些 管 制 措 施, 如 资 本 或 外 汇 管 制 对 公 司 或 行 业 的 国 有 化 没 收 资 产 以 及 征 收 高 额 税 收 等,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以 及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4) 会 计 制 度 风 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对 上 市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会 计 处 理 财 务 报 表 披 露 等 会 计 核 算 标 准 的 规 定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经 理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投 资 价 值 的 判 断 产 生 偏 差, 从 而 给 本 基 金 投 资 带 来 潜 在 风 险 (5) 税 务 风 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在 税 务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当 投 资 某 个 国 家 / 地 区 市 场 时, 该 国 家 / 地 区 可 能 会 要 求 基 金 就 利 息 资 本 利 得 等 收 益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构 缴 纳 税 金, 该 行 为 会 使 基 金 收 益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此 外,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的 税 收 规 定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实 施 具 有 追 溯 力 的 修 订,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向 该 国 家 / 地 区 缴 纳 在 基 金 销 售 估 值 或 者 出 售 投 资 当 日 并 未 预 计 的 额 外 税 项 2 投 资 工 具 的 相 关 风 险 (1) 债 券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 信 用 风 险 8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或 者 债 券 回 购 交 易 到 期 时 交 易 对 手 方 不 能 履 行 付 款 或 结 算 义 务 等,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2 利 率 风 险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和 价 格 的 变 动,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本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将 面 临 价 格 下 降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而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债 券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将 面 临 下 降 的 风 险 3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如 果 基 金 对 长 中 短 期 债 券 的 持 有 结 构 与 基 准 存 在 差 异, 长 中 短 期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格 发 生 变 化 时, 基 金 资 产 的 收 益 可 能 低 于 基 准 4 利 差 风 险 债 券 市 场 不 同 期 限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之 间 的 利 差 变 动 导 致 相 应 期 限 和 类 属 债 券 价 格 变 化 的 风 险 5 市 场 供 需 风 险 如 果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政 府 财 政 政 策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经 营 环 境 等 发 生 变 化, 债 券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可 用 资 金 数 量 和 债 券 市 场 可 供 投 资 的 债 券 数 量 可 能 发 生 相 应 的 变 化, 最 终 影 响 债 券 市 场 的 供 需 关 系,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收 益 的 变 化 6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投 资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率 有 可 能 低 于 通 货 膨 胀 率, 从 而 导 致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资 产 实 际 购 买 力 下 降 (2) 衍 生 品 由 于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 动 较 为 剧 烈, 在 市 场 面 临 突 发 事 件 时, 可 能 会 导 致 投 资 亏 损 高 于 初 始 投 资 金 额,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衍 生 品 的 交 易 可 能 不 够 活 跃, 在 市 场 变 化 时, 可 能 因 无 法 及 时 找 到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对 手 方 压 低 报 价,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额 外 损 失 此 外, 还 可 能 存 在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的 风 险 (3)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在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方 可 能 因 财 务 状 况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付 款 或 结 算 的 义 务, 从 而 对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4) 证 券 借 贷 作 为 证 券 借 出 方, 如 果 交 易 对 手 方 ( 即 证 券 借 入 方 ) 违 约, 则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到 期 无 法 获 9

得 证 券 借 贷 收 入 甚 至 借 出 证 券 无 法 归 还 的 风 险,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发 生 损 失 3 基 金 投 资 的 一 般 风 险 (1) 积 极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经 理 对 基 金 的 主 动 性 操 作 导 致 的 风 险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限 于 知 识 技 术 经 验 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其 精 选 出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持 续 优 于 其 他 品 种 (2) 流 动 性 风 险 在 市 场 或 者 个 券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迅 速 低 成 本 地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特 殊 要 求,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要 求,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 有 可 能 存 在 现 金 不 足 的 风 险 或 现 金 过 多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下 降 风 险 此 外,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全 球 市 场,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日 及 交 易 时 间 与 境 内 市 场 会 有 不 同, 因 此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与 境 内 基 金 不 同, 在 境 外 市 场 休 市 暂 停 交 易 或 交 收 时, 基 金 还 可 能 发 生 延 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赎 回 等 风 险 (3)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原 因 可 能 引 致 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4) 政 策 变 更 风 险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政 策 修 改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因 素 的 变 化, 使 基 金 或 投 资 者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的 风 险, 例 如, 监 管 机 构 基 金 估 值 政 策 的 修 改 导 致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的 调 整 而 引 起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相 关 法 规 的 修 改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变 化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而 引 起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等 (5)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10

之 外 的 风 险,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二 ) 声 明 1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2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但 是, 本 基 金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也 没 有 经 代 销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代 销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四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力 争 本 金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发 掘 境 内 外 中 资 企 业 信 用 债 债 券 价 值 洼 地, 把 握 不 同 市 场 的 轮 动 上 涨 规 律, 追 求 持 续 稳 定 的 收 益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境 内 市 场 和 境 外 市 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境 内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含 同 业 存 单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次 级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企 业 债 和 公 司 债 (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等 境 外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可 转 让 存 单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银 行 票 据 商 业 票 据 回 购 协 议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政 府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住 房 按 揭 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发 行 的 证 券 等 ;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优 先 股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基 金 ; 与 固 定 收 益 股 权 信 用 商 品 指 数 基 金 等 标 的 物 挂 钩 的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远 期 合 约 互 换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境 外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期 权 期 货 等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相 关 的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此 外,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以 大 中 华 信 用 债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大 中 华 信 用 债 指 : 大 中 华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和 在 其 他 证 券 市 场 发 行 的 大 中 华 企 业 信 11

用 债 其 中 : 大 中 华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是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香 港 台 湾 和 中 国 内 地 证 券 市 场 等 大 中 华 企 业 是 指 满 足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之 一 的 公 司 :1) 公 司 注 册 在 大 中 华 地 区 ( 中 国 内 地 香 港 台 湾 澳 门 );2) 公 司 中 最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营 业 额 盈 利 资 产 或 制 造 活 动 来 自 大 中 华 地 区 ;3) 控 股 公 司, 其 子 公 司 的 注 册 办 公 室 在 大 中 华 地 区, 且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亦 在 大 中 华 地 区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 中, 投 资 于 大 中 华 信 用 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境 内 市 场 及 境 外 市 场, 其 中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10%--90% 此 外, 如 法 律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上 限 规 定 ( 三 ) 投 资 策 略 1 国 家 / 地 区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全 球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判 断, 以 及 对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宏 观 经 济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金 融 市 场 环 境 的 分 析,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配 置 比 例 根 据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走 向 中 国 大 国 战 略 部 署 经 济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等 可 能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重 要 因 素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2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基 于 对 经 济 周 期 及 其 变 化 趋 势 等 特 征 的 研 究 和 判 断, 根 据 对 政 府 债 券 信 用 债 可 转 债 等 不 同 债 券 板 块 之 间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确 定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阶 段 下 的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并 根 据 经 济 周 期 阶 段 变 化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从 而 有 效 把 握 经 济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的 投 资 机 会,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3 信 用 债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通 过 买 入 并 持 有 信 用 风 险 可 承 担, 期 限 与 收 益 率 相 对 合 理 的 信 用 债 券 产 品, 获 取 票 息 收 益 此 外, 本 基 金 还 将 通 过 对 内 外 部 评 级 利 差 曲 线 研 究 和 经 济 周 期 的 判 断, 主 动 采 用 信 用 利 差 投 资 策 略, 获 取 利 差 收 益 4 可 转 债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基 本 面 良 好 有 着 较 好 盈 利 能 力 和 成 长 前 景 且 具 有 12

一 定 安 全 边 际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获 得 稳 定 收 益 同 时, 本 基 金 还 将 密 切 跟 踪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从 财 务 压 力 融 资 安 排 未 来 的 投 资 计 划 等 方 面 推 测, 并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等 方 式 确 认 上 市 公 司 对 转 股 价 的 修 正 和 转 股 意 愿 本 基 金 因 可 转 债 转 换 等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需 在 其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3 个 月 内 卖 出 5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严 谨 的 研 究, 综 合 考 虑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安 全 性 收 益 性 和 流 动 性 等 特 征, 并 与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进 行 对 比 后, 选 择 具 有 相 对 优 势 的 类 属 和 个 券 进 行 投 资 同 时,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整 体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更 为 谨 慎 的 投 资 策 略, 通 过 期 限 和 品 种 的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市 场 利 率 发 行 条 款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提 前 偿 还 率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 的 现 金 流 过 程, 辅 助 采 用 定 价 模 型,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7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期, 在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减 小 组 合 久 期,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8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充 分 考 虑 国 债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适 度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9 汇 率 避 险 策 略 紧 密 跟 踪 汇 率 动 向, 通 过 对 各 国 / 地 区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货 币 政 策 市 场 环 境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汇 率 走 势 的 因 素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并 结 合 相 关 外 汇 研 究 机 构 的 成 果, 判 研 主 要 汇 率 走 势, 并 适 度 进 行 外 汇 远 期 期 货 期 权 等 汇 率 衍 生 品 投 资, 以 降 低 外 汇 风 险 此 外,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将 适 度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回 购 交 易 等 投 资, 以 增 加 收 益 未 来, 随 着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 相 关 投 资 策 略,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中 公 告 ( 四 ) 投 资 限 制 13

1 本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 含 本 基 金 )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其 中, 此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础 证 券, 并 假 设 对 持 有 的 股 本 权 证 行 使 转 换 (3)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其 中 银 行 应 当 是 境 内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但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4)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5)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其 中,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6)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但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此 限 制 (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 含 本 基 金 )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8)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9)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 止 交 易 ; 任 一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 口 不 得 超 过 本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1) 本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正 回 购 交 易,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0% 该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本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集 合 计 划 总 资 产 (12) 为 应 付 赎 回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

10% 2 本 基 金 境 内 投 资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6)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3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购 买 不 动 产 (2)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3)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15

(4)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5) 除 应 付 赎 回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借 入 现 金 (6)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7)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8) 直 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 品 (9) 承 销 证 券 (10)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11)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12)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13)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14)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50%*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50%* 摩 根 大 通 亚 洲 信 用 债 指 数 中 国 子 指 数 (J.P. Morgan Asia Credit Index China)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该 指 数 旨 在 综 合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指 数 涵 盖 了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境 内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摩 根 大 通 亚 洲 信 用 债 指 数 中 国 子 指 数 由 摩 根 大 通 集 团 编 制, 包 括 摩 根 大 通 亚 洲 信 用 债 券 指 数 系 列 中 中 国 主 体 发 行 的 美 元 信 用 债 券, 成 份 券 的 选 取 充 分 考 虑 可 投 资 性 和 流 动 性,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未 来, 如 基 金 变 更 投 资 范 围, 或 市 场 有 其 他 更 适 合 本 基 金 的 基 准 时, 或 原 指 数 供 应 商 变 更 或 停 止 原 指 数 的 编 制 及 发 布,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不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属 于 较 低 风 险 较 低 收 益 的 品 种 同 时, 本 基 金 为 全 球 证 券 投 资 的 基 金, 除 了 需 要 承 担 与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类 似 的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之 外, 本 基 金 还 面 临 汇 率 风 险 国 别 风 险 等 海 外 市 场 投 资 所 面 临 的 特 别 投 资 风 险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天 竺 空 港 工 业 区 A 区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 设 立 日 期 :1998 年 4 月 9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明 辉 联 系 人 : 张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18-6666 传 真 :010-63136700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3800 万 元,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持 股 单 位 持 股 占 总 股 本 比 例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2.2% 山 东 省 农 村 经 济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 岛 海 鹏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0% 南 方 工 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8% 合 计 100%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杨 明 辉 先 生 :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曾 任 中 信 证 券 公 司 董 事 襄 理 副 总 经 理, 中 信 控 股 公 司 董 事 常 务 副 总 裁, 中 17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执 行 董 事 总 裁, 兼 任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证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等 杨 一 夫 先 生 : 董 事, 硕 士 现 任 鲍 尔 太 平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负 责 总 部 加 拿 大 鲍 尔 公 司 在 中 国 的 投 资 活 动, 兼 任 三 川 能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曾 任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 世 界 银 行 组 织 成 员 ) 驻 中 国 的 首 席 代 表 等 胡 祖 六 先 生 : 董 事, 博 士, 教 授 现 任 春 华 资 本 集 团 主 席 曾 任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高 级 经 济 学 家, 达 沃 斯 世 界 经 济 论 坛 首 席 经 济 学 家, 高 盛 集 团 大 中 华 区 主 席 合 伙 人 董 事 总 经 理 徐 刚 先 生 : 董 事, 博 士 现 任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前 海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蓝 海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厦 门 两 岸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葛 小 波 先 生 : 董 事, 硕 士 中 信 证 券 党 委 委 员 董 事 总 经 理 葛 先 生 于 2007 年 荣 获 全 国 金 融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汤 晓 东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任 职 于 摩 根 大 通 荷 兰 银 行 苏 格 兰 皇 家 银 行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朱 武 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教 授 现 任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兼 任 北 京 建 设 ( 香 港 上 市 )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中 海 油 海 洋 工 程 东 兴 证 券 中 兴 通 讯 等 五 家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贾 建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高 级 经 济 师 现 已 退 休 兼 任 东 莞 银 行 独 立 董 事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工 艺 品 进 出 口 公 司 美 国 纽 约 中 国 物 产 有 限 公 司 ( 外 派 工 作 ), 曾 担 任 中 国 银 行 信 托 咨 询 公 司 副 处 长 处 长, 中 国 银 行 卢 森 堡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银 行 意 大 利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中 银 集 团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中 国 银 行 重 组 上 市 办 公 室 董 事 会 秘 书 办 公 室 上 市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谢 德 仁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教 授 现 任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兼 任 中 华 联 合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博 彦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公 司 ) 朗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第 八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财 务 成 本 分 会 第 八 届 理 事 会 副 会 长 张 霄 岭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博 士 现 兼 任 上 海 高 级 金 融 学 院 客 座 教 授 清 华 大 学 五 道 口 金 融 学 院 特 聘 教 授 曾 任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美 国 联 邦 储 备 委 员 会 ( 华 盛 顿 总 部 ) 经 济 学 家 摩 根 士 丹 利 ( 纽 约 总 部 ) 信 用 衍 生 品 交 易 模 型 风 险 主 管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行 监 管 三 18

部 副 主 任 等 刘 义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现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兼 任 华 夏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司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信 息 电 脑 部 信 息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党 办 主 任 养 老 金 业 务 总 监 等 阳 琨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投 资 总 监, 硕 士 现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曾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部 门 经 理,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李 一 梅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兼 任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证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曾 任 基 金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营 销 总 监 市 场 总 监 等 周 璇 女 士 : 督 察 长, 硕 士 现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曾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北 京 金 融 街 建 设 开 发 公 司 李 红 源 先 生 : 监 事 长, 硕 士,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现 任 南 方 工 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曾 任 中 国 北 方 光 学 电 子 总 公 司 信 息 部 职 员,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教 育 局 职 员 主 任 科 员 规 划 处 副 处 长 计 划 处 处 长, 中 国 兵 器 装 备 集 团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副 主 任 经 济 运 营 部 副 主 任 资 本 运 营 部 巡 视 员 兼 副 主 任 吕 翔 先 生 : 监 事, 学 士 现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曾 任 国 家 劳 动 部 综 合 计 划 与 工 资 司 副 主 任 科 员,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张 伟 先 生 : 监 事, 硕 士, 高 级 工 程 师 现 任 山 东 高 速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山 东 渤 海 轮 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曾 任 山 东 省 济 青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财 务 科 职 员, 济 青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经 营 财 务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山 东 基 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山 东 高 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党 委 委 员 总 会 计 师 汪 贵 华 女 士 : 监 事, 博 士 现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曾 任 财 政 部 科 研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中 关 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等 李 彬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 现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部 总 监 曾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中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高 级 副 总 裁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监 察 部 总 监 等 宁 晨 新 先 生 : 监 事, 博 士, 高 级 编 辑 现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 兼 ) 曾 任 中 国 证 券 报 社 记 者 编 辑 办 公 室 主 任 副 总 编 辑,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讲 师 19

2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刘 鲁 旦 先 生, 美 国 波 士 顿 学 院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CFA 曾 任 德 意 志 银 行 美 国 公 司 全 球 市 场 部 新 兴 市 场 研 究 员 美 国 SAC 资 本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分 析 师 美 国 摩 根 士 丹 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投 资 经 理 副 总 裁 等 2009 年 5 月 加 入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曾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经 理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现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固 定 收 益 总 监, 华 夏 海 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 12 月 7 日 起 任 职 ) 华 夏 永 福 养 老 理 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7 月 16 日 起 任 职 ) 年 金 投 资 经 理 3 本 公 司 固 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 刘 鲁 旦 先 生,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固 定 收 益 总 监, 基 金 经 理 年 金 投 资 经 理 成 员 : 汤 晓 东 先 生,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韩 会 永 先 生,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曲 波 先 生,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金 管 理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4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3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6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8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9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及 限 20

制 等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不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购 买 不 动 产 (2)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3)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4)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5) 除 应 付 赎 回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借 入 现 金 (6)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7)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8) 承 销 证 券 (9)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10)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11)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12)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5)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5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利 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被 代 理 人 被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21

当 利 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全 面 性 原 则 有 效 性 原 则 独 立 性 原 则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防 火 墙 原 则 和 成 本 收 益 原 则 建 立 了 一 套 比 较 完 整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由 一 系 列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及 相 应 的 业 务 处 理 控 制 程 序 组 成, 具 体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沟 通 内 部 监 控 等 要 素 公 司 已 经 通 过 了 ISAE3402( 鉴 证 业 务 国 际 准 则 第 3402 号 ) 认 证,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设 计 合 理 性 及 运 行 有 效 性 的 报 告 1 控 制 环 境 良 好 的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科 学 的 公 司 治 理 有 效 的 监 督 管 理 合 理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有 力 的 控 制 文 化 (1) 公 司 引 入 了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目 前 有 独 立 董 事 3 名 董 事 会 下 设 审 计 委 员 会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公 司 管 理 层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2) 公 司 各 部 门 之 间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既 互 相 合 作, 又 互 相 核 对 和 制 衡, 形 成 了 合 理 的 组 织 结 构 (3) 公 司 坚 持 稳 健 经 营 和 规 范 运 作, 重 视 员 工 的 合 规 守 法 意 识 和 职 业 道 德 的 培 养, 并 进 行 持 续 教 育 2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各 层 面 和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确 定 各 自 的 目 标 后, 对 影 响 目 标 实 现 的 风 险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对 于 不 可 控 风 险, 风 险 评 估 的 目 的 是 决 定 是 否 承 担 该 风 险 或 减 少 相 关 业 务 ; 对 于 可 控 风 险, 风 险 评 估 的 目 的 是 分 析 如 何 通 过 制 度 安 排 来 控 制 风 险 程 度 风 险 评 估 还 包 括 各 业 务 部 门 对 日 常 工 作 中 新 出 现 的 风 险 进 行 再 评 估 并 完 善 相 应 的 制 度, 以 及 新 业 务 设 计 过 程 中 评 估 相 关 风 险 并 制 定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3 控 制 活 动 公 司 对 投 资 会 计 技 术 系 统 和 人 力 资 源 等 主 要 业 务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控 制 制 度 在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上, 做 到 了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的 科 学 合 理 和 标 准 化, 并 要 求 完 整 的 记 录 保 存 和 严 格 的 检 查 复 核 ; 在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上, 内 部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职 责 明 确, 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 设 置, 相 互 检 查 相 互 制 约 22

(1) 投 资 控 制 制 度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负 责 资 产 配 置 和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等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负 责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资 产 配 置 基 础 上 进 行 组 合 构 建, 基 金 经 理 领 导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在 基 金 合 同 和 投 资 决 策 权 限 范 围 内 进 行 日 常 投 资 运 作 ; 交 易 管 理 部 负 责 所 有 交 易 的 集 中 执 行 1 投 资 决 策 与 执 行 相 分 离 投 资 管 理 决 策 职 能 和 交 易 执 行 职 能 严 格 隔 离,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确 保 各 投 资 组 合 享 有 公 平 的 交 易 执 行 机 会 2 投 资 授 权 控 制 建 立 明 确 的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防 止 越 权 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投 资 原 则 并 审 定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范 围 内, 负 责 确 定 与 实 施 投 资 策 略 建 立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并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对 于 超 过 投 资 权 限 的 操 作 需 要 经 过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 交 易 管 理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或 基 金 经 理 授 权 的 小 组 成 员 的 指 令 负 责 交 易 执 行 3 警 示 性 控 制 按 照 法 规 或 公 司 规 定 设 置 各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的 预 警 线, 交 易 系 统 在 投 资 比 例 达 到 接 近 限 制 比 例 前 的 某 一 数 值 时 自 动 预 警 4 禁 止 性 控 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基 金 禁 止 投 资 受 限 制 的 证 券 并 禁 止 从 事 受 限 制 的 行 为 交 易 系 统 通 过 预 先 的 设 定, 对 上 述 禁 止 进 行 自 动 提 示 和 限 制 5 多 重 监 控 和 反 馈 交 易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一 线 监 控 ; 风 险 管 理 部 进 行 事 中 的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进 行 事 后 的 监 控 在 监 控 中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将 及 时 反 馈 并 督 促 调 整 (2)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1 建 立 了 基 金 会 计 的 工 作 制 度 及 相 应 的 操 作 和 控 制 规 程, 确 保 会 计 业 务 有 章 可 循 2 按 照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建 立 了 基 金 会 计 业 务 的 复 核 制 度 以 及 与 托 管 人 相 关 业 务 的 相 互 核 查 监 督 制 度 3 为 了 防 范 基 金 会 计 在 资 金 头 寸 管 理 上 出 现 透 支 风 险, 制 定 了 资 金 头 寸 管 理 制 度 4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3)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制 度 为 保 证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公 司 对 硬 件 设 备 的 安 全 运 行 数 据 传 输 与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软 硬 件 的 维 护 数 据 的 备 份 信 息 技 术 人 员 操 作 管 理 危 机 处 理 等 方 面 都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4)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 的 招 聘 解 聘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考 核 制 度 薪 酬 制 度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23

确 保 人 力 资 源 的 有 效 管 理 (5) 监 察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了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公 司 的 法 律 事 务 和 监 察 工 作 监 察 制 度 包 括 违 规 行 为 的 调 查 程 序 和 处 理 制 度, 以 及 对 员 工 行 为 的 监 察 (6) 反 洗 钱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了 反 洗 钱 工 作 小 组 作 为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专 门 机 构,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反 洗 钱 和 反 恐 融 资 合 规 管 理 工 作 ; 各 相 关 部 门 设 立 了 反 洗 钱 岗 位, 配 备 反 洗 钱 负 责 人 员 除 建 立 健 全 反 洗 钱 组 织 体 系 外, 公 司 还 制 定 了 反 洗 钱 工 作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相 关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确 保 依 法 切 实 履 行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义 务 4 信 息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 具 有 不 同 的 权 限 5 内 部 监 控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稽 核 部 门,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监 督 公 司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有 效 运 行 6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2)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1130 号 文 注 册 24

( 二 ) 基 金 类 型 和 存 续 期 间 1 基 金 的 类 别 :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 三 ) 基 金 的 份 额 类 别 及 销 售 币 种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的, 称 为 A 类 ; 不 收 取 前 后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而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C 类 在 相 应 份 额 类 别 内,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计 价 币 种 的 不 同, 分 为 人 民 币 销 售 和 美 元 销 售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目 前 暂 不 开 通 美 元 销 售, 将 来 若 开 通 C 类 份 额 的 美 元 销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另 行 公 告 各 份 额 类 别 及 销 售 币 种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和 简 称 美 元 销 售 可 以 使 用 现 钞 账 户 或 现 汇 账 户 进 行, 为 了 以 示 区 别 将 采 用 不 同 的 代 码 和 简 称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对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或 者 增 加 新 的 销 售 币 种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销 售 币 种 设 置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币 种 的 销 售 等,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调 整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四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价 格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采 用 人 民 币 和 美 元 发 售,C 类 份 额 采 用 人 民 币 发 售 人 民 币 发 售 价 格 为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1.00 元 ;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为 1.00 元 除 以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由 于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会 受 美 元 汇 率 影 响, 投 资 者 需 自 行 承 担 募 集 期 内 的 美 元 汇 率 波 动 风 险 ( 五 ) 募 集 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售 具 体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名 单 见 本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的 发 售 方 式,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六 ) 募 集 期 限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基 金 自 2016 年 7 月 25 日 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 进 行 发 售 如 果 在 此 期 间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25

说 明 书 第 七 条 第 ( 一 )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直 到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 七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八 ) 募 集 规 模 本 基 金 可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核 准 的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额 度 对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进 行 限 制, 具 体 规 模 限 制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的 资 产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额 度 控 制 基 金 申 购 规 模 并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 九 ) 募 集 场 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当 地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自 2016 年 7 月 25 日 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 进 行 发 售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认 购 程 序 : 投 资 者 在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提 出 开 立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和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 申 请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立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开 立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免 予 申 请 3 认 购 原 则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按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认 购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美 元 认 购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200.00 美 元 (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申 请 受 理 完 成 后, 投 资 者 不 得 撤 销 以 美 元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使 用 美 元 现 汇 账 户 或 美 元 现 钞 账 户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由 于 美 元 资 金 的 划 款 时 间 较 长, 投 资 者 选 择 美 元 认 购 时, 其 认 购 申 请 的 提 交 日 和 认 购 申 请 受 理 日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4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认 购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的 确 认, 而 仅 26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应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投 资 者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其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和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对 确 认 结 果 的 通 知 义 务, 投 资 者 本 人 应 主 动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美 元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需 注 意, 本 基 金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为 1.00 元 除 以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并 以 此 计 算 投 资 者 最 终 以 美 元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于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会 受 美 元 汇 率 影 响, 投 资 者 需 自 行 承 担 募 集 期 内 的 美 元 汇 率 波 动 风 险 5 认 购 款 项 的 退 还 :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确 认 为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无 效 申 请 部 分 对 应 的 认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约 定, 请 投 资 者 参 阅 本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1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认 购 费,A 类 份 额 各 币 种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1) 人 民 币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含 认 购 费 ) 前 端 认 购 费 率 50 万 元 以 下 0.80% 5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 万 元 )-200 万 元 以 下 0.60% 20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0 万 元 )-500 万 元 以 下 0.40%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0 万 元 ) 每 笔 1,000.00 元 (2) 美 元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美 元, 含 认 购 费 ) 前 端 认 购 费 率 10 万 元 以 下 0.80% 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元 )-40 万 元 以 下 0.60% 40 万 元 以 上 ( 含 40 万 元 )-100 万 元 以 下 0.40% 10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0 万 元 ) 每 笔 200.00 美 元 2 投 资 者 使 用 人 民 币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认 购 费 为 0 3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认 购 费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结 算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4 投 资 者 重 复 认 购 时, 需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分 别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 十 二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27

本 基 金 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十 三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当 投 资 者 选 择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人 民 币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人 民 币 前 端 认 购 费 率 ) 人 民 币 前 端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1.00 元 认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人 民 币 前 端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人 民 币 前 端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1.00 元 (2) 美 元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美 元 前 端 认 购 费 率 ) 美 元 前 端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认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美 元 前 端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美 元 前 端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1.00 元 /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2 当 投 资 者 选 择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1.00 元 3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 元 人 民 币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假 设 这 1000 元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0.46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28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1+0.8%)=992.06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92.06=7.94 元 认 购 份 额 =(992.06+0.46)/1.00=992.52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人 民 币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992.52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例 二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0.00 美 元 ( 美 元 现 汇 或 美 元 现 钞, 下 同 )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假 设 这 1,000,000.00 美 元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4.80 美 元,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6.3002,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美 元 发 售 价 格 =1.00/6.3002=0.1587 美 元 认 购 费 用 =200 美 元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0.00-200=999,800.00 元 认 购 份 额 =(999,800.00+54.80)/0.1587=6,300,282.29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0.00 美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6,300,282.29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例 三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人 民 币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这 1,000.00 元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0.46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数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数 =(1,000.00+0.46)/1.00=1,000.46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1,000.46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十 四 )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与 费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美 元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29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及 境 外 主 要 投 资 场 所 的 共 同 交 易 日,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3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境 外 重 要 投 资 市 场 休 市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业 务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币 种, 赎 回 币 种 与 其 对 应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币 种 相 同 2 未 知 价 原 则, 人 民 币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美 元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3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4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5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6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业 务, 人 民 币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美 元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200.00 美 元 ( 含 申 购 费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业 务,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美 元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200.00 美 元 ( 含 申 购 费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请 遵 循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31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00 份 的,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请 遵 循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及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申 购 是 否 生 效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赎 回 是 否 生 效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10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若 遇 特 殊 情 况, 如 基 金 投 资 主 要 市 场 暂 停 交 易 交 易 清 算 规 则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等,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时 间 可 相 应 调 整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2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3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A 类 份 额 各 币 种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32

(1) 人 民 币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50 万 元 以 下 0.80% 5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 万 元 )-200 万 元 以 下 0.60% 20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0 万 元 )-500 万 元 以 下 0.40%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0 万 元 ) 每 笔 1,000.00 元 (2) 美 元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美 元 申 购 费 率 应 参 照 人 民 币 申 购 费 率 制 定 美 元 申 购 将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费,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 美 元, 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10 万 元 以 下 0.80% 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元 )-40 万 元 以 下 0.60% 40 万 元 以 上 ( 含 40 万 元 )-100 万 元 以 下 0.40% 10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0 万 元 ) 每 笔 200.00 美 元 如 未 来 调 整 费 率 水 平,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2 投 资 者 申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3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申 购 费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结 算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4 本 基 金 A 类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时 份 额 持 有 不 满 30 天 的, 收 取 0.1% 的 赎 回 费, 持 有 满 30 天 以 上 ( 含 30 天 ) 的, 赎 回 费 为 0 其 中, 所 收 取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销 售 手 续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5 投 资 者 重 复 申 购 时, 需 按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分 别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移 动 客 户 端 交 易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33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当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人 民 币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人 民 币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 人 民 币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人 民 币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人 民 币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美 元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美 元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 美 元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申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美 元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美 元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2) 当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T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例 一 : 假 定 T 日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30 元, 若 三 笔 人 民 币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 1,000 元 50 万 元 和 200 万 元, 则 申 购 负 担 的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34

申 购 1 申 购 2 申 购 3 申 购 金 额 ( 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 用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b) 0.8% 0.6% 0.4% 净 申 购 金 额 (c=a/(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 端 申 购 费 (d=a-c) 7.94 2,982.11 7,968.13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e) 1.230 1.230 1.230 申 购 份 额 (=c/e)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 人 民 币 申 购 金 额 为 500 万 元, 则 申 购 负 担 的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4 申 购 金 额 ( 元,a) 5,000,000.00 前 端 申 购 费 (b) 1,000.00 净 申 购 金 额 (c=a-b) 4,999,000.00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d) 1.230 申 购 份 额 (e=c/d) 4,064,227.64 例 二 : 假 定 T 日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金 额 为 10 万 元, 则 申 购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100,000.00/1.200=83,333.33 份 例 三 : 假 定 T 日 A 类 份 额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为 0.1671 美 元, 投 资 者 以 美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5,000.00 美 元, 则 申 购 获 得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5,000.00/(1+0.8%)=4,960.32 美 元 美 元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5,000.00-4,960.32=39.68 美 元 申 购 份 额 =4,960.32/0.1671=29,684.74 份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当 投 资 者 赎 回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人 民 币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2 美 元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