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通 过 的 综 合 决 定 缔 约 方 大 会, 铭 记 控 制 危 险 废 物 越 境 转 移 及 其 处 置 巴 塞 尔 公 约 关 于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对 某 些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农 药 采 用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程 序 的 鹿 特 丹 公 约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各 自 的 法 律 自 主 权, 认 识 到 三 大 公 约 的 宽 泛 范 围, 欣 见 所 有 缔 约 方 正 承 诺 实 施 三 大 公 约 的 全 部 内 容, 回 顾 巴 塞 尔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IX/10 号 决 定 鹿 特 丹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RC-4/11 号 决 定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SC-4/34 号 决 定, 此 后 统 称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重 申 加 强 协 调 与 合 作 的 行 动 应 当 以 加 强 三 大 公 约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全 球 三 级 的 实 施 促 进 连 贯 一 致 的 政 策 指 导 和 加 强 向 缔 约 方 提 供 支 助 的 效 率 为 目 标, 以 减 轻 行 政 负 担, 使 各 级 的 资 源 最 大 程 度 地 得 到 切 实 有 效 的 利 用, 铭 记 三 大 公 约 承 认 的 各 项 原 则, 包 括 关 于 环 境 与 发 展 的 里 约 宣 言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例 如 原 则 7, 牢 记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其 他 现 有 和 新 近 制 定 的 化 学 品 和 废 物 管 理 领 域 的 文 书 和 框 架 协 调 与 合 作 的 可 能 性, 例 如 国 际 化 学 品 管 理 战 略 方 针 以 及 拟 议 中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汞 问 题 文 书, 考 虑 到 在 通 过 本 决 定 的 同 时, 巴 塞 尔 公 约 和 鹿 特 丹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也 正 在 通 过 与 本 决 定 实 质 相 同 的 决 定, 一 联 合 活 动 1.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巴 塞 尔 公 约 鹿 特 丹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1 约 秘 书 处 在 针 对 其 正 在 实 施 或 计 划 的 联 合 活 动 而 编 制 的 说 明 中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这 些 信 息 是 在 实 施 联 合 活 动 方 面 迈 出 的 重 要 的 第 一 步 ; 2. 鼓 励 各 缔 约 方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开 展 合 作 和 协 调 活 动 来 实 施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包 括 酌 情 加 强 涉 及 三 大 公 约 联 络 点 和 指 定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的 国 家 进 程 或 机 制 ; K1060839 210710 1 UNEP/FAO/CHW/RC/POPS/EXCOPS.1/2.
3. 敦 促 各 缔 约 方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在 力 所 能 及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和 三 大 公 约 2010-2011 年 工 作 方 案, 提 供 资 源 支 持 在 实 地 实 施 联 合 活 动, 并 支 持 三 大 秘 书 处 的 联 合 活 动 ; 4. 鼓 励 各 缔 约 方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推 动 充 分 协 调 地 利 用 巴 塞 尔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区 域 中 心, 以 加 强 提 供 实 施 三 大 公 约 所 需 的 区 域 援 助, 并 根 据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第 一 节 第 16 段, 审 议 选 择 区 域 联 络 中 心 的 进 一 步 目 标, 同 时 牢 记 其 他 相 关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和 国 际 化 学 品 管 理 战 略 方 针 目 前 正 在 开 展 的 工 作 ; 5. 邀 请 各 缔 约 方 巴 塞 尔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区 域 中 心 及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通 过 自 愿 汇 报 为 实 施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在 国 家 和 区 域 层 面 计 划 或 开 展 的 活 动 交 流 经 验, 尤 其 是 有 关 协 调 方 面 的 良 好 做 法 这 些 报 告 应 及 时 提 交 三 大 公 约 秘 书 处, 以 便 进 行 汇 编, 供 2011 年 各 缔 约 方 大 会 常 会 审 议 ; 6. 邀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世 界 银 行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和 其 他 相 关 国 际 组 织 通 过 三 大 公 约 秘 书 处 及 时 就 下 列 事 项 向 三 大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汇 报 : 在 推 动 为 三 大 公 约 提 供 国 家 一 级 支 助 有 关 的 方 案 合 作 及 协 调 方 面 的 努 力, 以 及 为 实 施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而 开 展 或 计 划 的 活 动, 供 2011 年 三 大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常 会 审 议, 并 在 此 背 景 下, 欢 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第 五 次 充 资 过 程 中 采 用 的 协 同 增 效 办 法 ; 7. 邀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和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在 2011 年 缔 约 方 大 会 常 会 上 就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汇 报 : 为 支 持 在 共 同 关 切 的 领 域 内 实 施 三 大 公 约 而 开 展 的 方 案 合 作 以 及 将 此 类 合 作 纳 入 其 两 年 期 工 作 方 案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 8. 请 三 大 公 约 秘 书 处 继 续 努 力 开 展 联 合 活 动, 并 在 各 缔 约 方 大 会 于 2011 年 举 行 的 常 会 上 汇 报 这 方 面 的 进 展 ; 9. 还 请 各 秘 书 处 考 虑 到 本 决 定 关 于 审 查 安 排 的 规 定, 编 写 一 份 提 议, 供 2011 年 各 缔 约 方 大 会 常 会 审 议 ; 该 提 议 应 根 据 财 政 资 源 的 可 得 性, 并 酌 情 考 虑 到 与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的 相 关 方 案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国 际 化 学 品 管 理 战 略 方 针 可 持 续 发 展 委 员 会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绿 色 海 关 倡 议 及 化 学 品 和 废 物 领 域 的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的 联 合 实 施 情 况, 促 进 在 三 大 公 约 2012-2013 年 工 作 方 案 中 纳 入 跨 领 域 活 动 和 联 合 活 动 ; 10. 初 步 核 可 各 秘 书 处 关 于 联 合 工 作 计 划 的 说 明 中 所 介 绍 的 信 息 交 换 机 制 联 合 工 作 计 划 ; 2 11. 请 各 秘 书 处 就 化 学 品 和 废 物 领 域 的 其 他 信 息 交 换 机 制 及 类 似 机 制 特 别 是 战 略 方 针 的 信 息 交 换 机 制 编 制 一 份 报 告, 并 描 述 其 基 本 特 点 以 及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所 包 含 的 可 考 虑 纳 入 巴 塞 尔 公 约 鹿 特 丹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信 息 交 换 机 制 的 内 容, 以 避 免 重 复 工 作, 并 提 交 2011 年 缔 约 方 大 会 常 会 ; 12. 还 请 各 秘 书 处 编 制 一 份 经 修 订 的 工 作 计 划, 考 虑 到 上 述 报 告, 供 2011 年 缔 约 方 大 会 常 会 通 过 ; 13. 邀 请 缔 约 方 及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通 过 自 愿 方 式 为 开 发 信 息 交 换 机 制 提 供 捐 助 ; 2 UNEP/FAO/CHW/RC/POPS/EXCOPS.1/INF/2. 2
二 联 合 管 理 职 能 1. 欣 见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经 与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总 干 事 磋 商, 在 建 立 包 括 巴 塞 尔 公 约 鹿 特 丹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执 行 秘 书 在 内 的 非 正 式 联 合 管 理 小 组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 2. 注 意 到 有 关 建 立 联 合 协 调 或 设 立 巴 塞 尔 公 约 鹿 特 丹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秘 书 处 联 合 行 政 首 长 以 加 强 三 大 公 约 合 作 与 协 调 的 可 行 性 和 成 本 影 响 研 究 ; 3 3. 审 议 了 缔 约 方 大 会 就 建 立 联 合 协 调 或 者 设 立 巴 塞 尔 公 约 秘 书 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秘 书 处 和 鹿 特 丹 公 约 秘 书 处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部 分 联 合 首 长 一 职 发 表 的 观 点 之 后, 决 定 设 立 联 合 首 长 一 职, 并 经 审 查 后 决 定 这 一 职 位 是 否 应 当 存 续 ; 4.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巴 塞 尔 公 约 鹿 特 丹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主 席 团 磋 商, 立 即 着 手 招 聘 巴 塞 尔 公 约 秘 书 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秘 书 处 和 鹿 特 丹 公 约 秘 书 处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部 分 联 合 首 长, 任 期 两 年, 同 时 注 意 到 联 合 首 长 一 职 的 存 续 须 根 据 本 决 定 本 节 第 8 段 进 行 审 查 ; 5. 邀 请 有 能 力 的 缔 约 方 和 其 他 各 方 在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提 供 额 外 资 源, 以 支 持 设 立 联 合 首 长 一 职, 直 到 对 该 职 位 未 来 走 向 作 出 决 定 或 2013 年 底, 二 者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6.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总 干 事 磋 商, 为 修 改 巴 塞 尔 公 约 秘 书 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秘 书 处 和 鹿 特 丹 公 约 秘 书 处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部 分 的 组 织 结 构 编 制 一 份 提 案, 包 括 联 合 首 长 一 职 的 可 能 存 续 问 题, 该 提 案 不 应 对 三 大 公 约 已 经 通 过 的 业 务 预 算 产 生 任 何 成 本 影 响 ; 7. 邀 请 缔 约 方 审 议 上 段 中 提 及 的 有 关 修 改 秘 书 处 组 织 结 构 的 提 案, 供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尽 快 通 过, 但 不 得 晚 于 2013 年, 同 时 考 虑 到 联 合 首 长 在 下 列 领 域 的 有 效 性 : (b) 体 目 标 ; (a) 确 保 对 三 大 公 约 法 律 自 主 权 的 充 分 尊 重 ; 有 助 于 促 进 三 大 公 约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这 一 总 (c) 提 供 实 施 所 有 三 大 公 约 的 同 等 承 诺, 包 括 倡 导 从 各 种 来 源 大 幅 度 提 高 调 集 资 金 数 额, 开 展 国 家 一 级 的 实 施 ; (d) 在 三 大 秘 书 处 合 作 与 协 调 方 面 展 现 更 高 的 效 率 和 有 效 性 ; (e) 减 少 行 政 负 担, 使 资 源 最 大 程 度 地 得 到 切 实 有 效 的 利 用 ; 8. 决 定 在 审 议 本 决 定 第 六 节 中 提 及 的 审 查 安 排 的 背 景 下, 审 查 联 合 首 长 一 职 ; 3 UNEP/FAO/CHW/RC/POPS/EXCOPS.1/3. 3
三 联 合 服 务 1. 欢 迎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总 干 事 磋 商 并 通 过 三 大 公 约 执 行 秘 书 在 临 时 设 立 和 实 施 联 合 服 务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 2. 注 意 到 秘 书 处 就 联 合 服 务 编 写 的 说 明, 包 括 吸 取 的 经 验 教 训 ; 4 3. 邀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总 干 事 磋 商, 在 为 巴 塞 尔 公 约 鹿 特 丹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充 当 秘 书 处 职 能 时, 通 过 三 大 公 约 执 行 秘 书, 考 虑 到 过 渡 时 期 积 累 的 经 验, 设 立 以 下 联 合 服 务 : (a) 联 合 财 务 和 行 政 支 助 服 务 ; (b) 联 合 法 律 服 务 ; (c) 联 合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d) 联 合 信 息 服 务 ; (e) 联 合 资 源 调 动 服 务 ; 4. 批 准 有 关 根 据 现 有 员 额 来 统 一 安 排 三 大 公 约 联 合 服 务 的 人 员 配 置 和 集 资 渠 道 的 建 议, 包 括 秘 书 处 就 建 立 联 合 服 务 的 成 本 和 组 织 影 响 编 写 的 说 明 的 附 件 二 表 1 中 确 定 的 为 2010 2011 年 共 享 员 额 提 供 资 金 ; 5 5.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总 干 事 和 巴 塞 尔 公 约 秘 书 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秘 书 处 和 鹿 特 丹 公 约 秘 书 处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部 分 联 合 首 长 磋 商, 编 写 一 项 关 于 修 改 三 大 秘 书 处 2012 2013 年 期 间 组 织 结 构 的 提 案, 供 2011 年 各 缔 约 方 大 会 常 会 审 议 这 一 提 不 应 对 已 通 过 的 三 大 公 约 2010 2011 年 业 务 预 算 产 生 任 何 成 本 影 响, 还 须 符 合 本 决 定 第 二 节 第 6 段 中 提 及 的 将 要 提 出 的 有 关 巴 塞 尔 公 约 秘 书 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秘 书 处 和 鹿 特 丹 公 约 秘 书 处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部 分 联 合 首 长 是 否 存 续 的 提 案, 同 时 须 能 够 节 省 支 助 服 务 的 成 本 并 调 动 资 源 协 助 实 施 三 大 公 约 ; 6. 邀 请 有 能 力 这 样 做 的 缔 约 方 和 其 他 各 方 提 供 80,000 美 元 的 自 愿 捐 款, 用 来 整 合 巴 塞 尔 公 约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和 鹿 特 丹 公 约 秘 书 处 的 信 息 技 术 平 台 ; 7.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总 干 事 磋 商, 并 通 过 三 大 公 约 执 行 秘 书, 继 续 努 力 推 进 联 合 服 务 的 实 施 工 作, 并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2011 年 常 会 上 报 告 进 度 ; 4 UNEP/FAO/CHW/RC/POPS/EXCOPS.1/4. 5 UNEP/FAO/CHW/RC/POPS/EXCOPS.1/INF/3. 4
四 同 步 预 算 周 期 1. 注 意 到 巴 塞 尔 公 约 和 鹿 特 丹 公 约 的 预 算 周 期 已 与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的 预 算 周 期 实 现 同 步 ; 2. 请 巴 塞 尔 公 约 鹿 特 丹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的 执 行 秘 书 继 续 使 三 大 公 约 预 算 周 期 保 持 同 步 ; 五 联 合 审 计 1. 欣 见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承 诺 与 缔 约 方 大 会 分 享 涉 及 三 大 公 约 信 托 基 金 的 审 计 报 告, 为 各 缔 约 方 大 会 就 这 些 报 告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提 供 便 利 ; 2. 欣 见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请 联 合 国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厅 在 2010 年 审 计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充 当 秘 书 处 职 能 的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的 战 略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行 政 安 排 治 理 问 责 和 监 督 ; 3. 请 执 行 主 任 就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厅 分 别 对 巴 塞 尔 公 约 鹿 特 丹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开 展 的 审 计 分 别 向 各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供 其 2011 年 常 会 审 议 ; 六 审 查 安 排 1. 决 定 在 2013 年 缔 约 方 大 会 上, 将 根 据 本 决 定 附 件 中 列 出 的 时 间 表, 审 查 依 据 协 同 增 效 决 定 通 过 的 安 排, 尤 其 是 有 关 联 合 活 动 联 合 管 理 职 能 和 联 合 服 务 方 面 的 安 排,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有 助 于 实 现 下 列 目 标 : (a) 加 强 三 大 公 约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全 球 层 面 的 实 施 ; (b) 促 进 连 贯 一 致 的 政 策 指 导 ; (c) 减 轻 行 政 负 担 ; (d) 使 各 级 的 资 源 最 大 程 度 地 得 到 切 实 有 效 的 利 用 ; (e) 考 虑 到 全 球 关 切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与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的 具 体 需 求 ; (f)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 5
2. 请 三 大 秘 书 处 编 写 详 细 的 职 权 范 围, 以 便 三 大 秘 书 处 能 够 为 上 文 提 及 的 审 查 之 目 的 编 写 一 份 报 告, 供 巴 塞 尔 公 约 鹿 特 丹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于 2011 年 审 议 ; 3. 还 请 各 秘 书 处 联 合 编 写 上 段 中 提 及 的 报 告, 并 在 其 中 包 括 有 关 审 查 的 建 议, 建 议 应 当 反 映 通 过 问 卷 调 查 从 各 缔 约 方 收 集 的 信 息 本 次 问 卷 调 查 由 各 秘 书 处 以 缔 约 方 大 会 通 过 的 职 权 范 围 和 自 身 的 意 见 为 基 础 编 制 而 成 ; 4. 邀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总 干 事 磋 商, 为 审 查 编 写 详 细 的 职 权 范 围, 包 括 本 决 定 中 所 呼 吁 的 审 查 绩 效 指 标 和 时 间 表, 供 各 缔 约 方 大 会 2011 年 常 会 审 议 ; 5. 还 邀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与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总 干 事 通 过 各 自 的 评 价 科 联 合 开 展 工 作, 以 缔 约 方 的 意 见 为 基 础, 同 时 考 虑 到 三 大 秘 书 处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的 意 见, 编 写 一 份 本 说 明 所 呼 吁 的 审 查 报 告, 包 括 建 议 第 SC.Ex-1/1 号 决 定 附 件 活 动 为 两 份 报 告 制 定 职 权 范 围 草 案 通 过 两 份 报 告 的 职 权 范 围 在 巴 塞 尔 公 约 鹿 特 丹 公 约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网 站 上 公 布 这 两 份 报 告 三 个 缔 约 方 大 会 通 过 决 定 时 间 2011 年 缔 约 方 大 会 首 次 会 议 召 开 前 90 天 定 稿 2011 年 各 缔 约 方 大 会 召 开 前 2013 年 缔 约 方 大 会 首 次 会 议 召 开 前 90 天 2013 年 各 缔 约 方 大 会 召 开 前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