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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序 言 PREFACE 遵 循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國 際 規 範 並 強 化 國 內 相 關 機 制, 其 目 的 除 為 遏 止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金 融 體 系 洗 錢, 以 掩 飾 隱 匿 其 不 法 所 得 外, 亦 在 健 全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及 秩 序 維 持 其 正 常 運 作, 並 協 助 其 與 國 際 金 融 接 軌, 使 我 國 不 致 被 排 除 於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之 外, 民 眾 也 可 安 全 及 便 利 地 使 用 金 融 管 道 從 事 資 金 移 轉 之 交 易 此 係 身 為 國 際 社 會 成 員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我 國 當 然 不 能 置 身 於 外 為 此, 除 積 極 參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及 會 務 活 動, 引 入 最 新 國 際 標 準 準 則 與 指 引 作 為 參 考,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莫 不 戮 力 於 改 善 尚 未 完 全 遵 循 國 際 標 準 之 缺 失, 以 提 升 我 國 聲 譽, 並 協 助 金 融 業 在 國 際 間 之 發 展 為 履 行 艾 格 蒙 聯 盟 (EG) 會 員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並 拓 展 實 質 外 交,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3 年 9 月 派 員 赴 越 南 河 內, 與 法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人 員 共 同 為 越 南 舉 辦 之 提 升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效 能 課 程 擔 任 講 師, 進 行 相 關 經 驗 交 流, 協 助 提 升 該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效 能 ; 另 於 103 年 12 月 派 員 赴 柬 埔 寨 金 邊, 與 泰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人 員 共 同 評 鑑 該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運 作 情 形, 成 功 輔 導 柬 埔 寨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於 104 年 成 為 艾 格 蒙 聯 盟 會 員 國 家 的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需 要 公 私 等 相 關 部 門 的 共 同 參 與 及 配 合, 始 能 發 揮 其 最 大 效 益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3 年 12 月 間 舉 辦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座 談 會, 邀 請 本 國 及 外 國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負 責 人 及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就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及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進 行 簡 報 及 意 見 交 流, 藉 此 凝 聚 共 識, 合 力 推 動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籌 備 工 作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ATF) 為 協 助 各 國 遵 循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各 項 國 際 標 準, 於 103 年 10 月 發 表 銀 行 業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及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指 引 (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 兩 篇 專 報,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特 翻 譯 成 中 文 收 錄 於 本 年 報, 俾 供 相 關 機 關 及 私 部 門 參 考, 並 與 實 務 運 作 充 分 結 合, 尚 請 不 吝 指 正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局 長 謹 識 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I

編 輯 說 明 Editorial Note 編 輯 說 明 一 編 輯 目 的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於 2012 年 2 月 修 正 之 40 項 建 議 中 第 33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維 護 有 關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系 統 之 效 能 與 效 率 的 綜 合 性 統 計 數 據, 包 括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受 理 及 分 送,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案 件 之 偵 查 起 訴 判 決, 財 產 之 凍 結 扣 押 沒 收 及 司 法 互 助 或 其 他 國 際 請 求 合 作 案 件 之 統 計 因 此, 本 年 報 係 彙 整 一 年 來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及 各 司 法 機 關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工 作 之 資 料 加 以 統 計 分 析 二 編 輯 內 容 ( 一 ) 本 年 報 分 下 列 五 個 部 分 : 1. 組 織 簡 介 2. 工 作 概 況 ( 含 統 計 圖 表 資 料 ) 3. 重 要 案 例 4.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及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指 引 (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 中 譯 ) 5. 洗 錢 防 制 處 重 要 紀 事 ( 二 ) 本 年 報 係 依 據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有 關 資 料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依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偵 結 起 訴 ( 含 緩 起 訴 及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 案 件, 加 以 統 計 彙 整 三 凡 例 ( 一 ) 本 年 報 所 用 各 項 單 位, 年 度 以 國 曆 為 準, 惟 國 外 資 料 以 西 元 紀 年 為 準 可 疑 交 易 與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 以 下 簡 稱 大 額 通 貨 交 II

易 ) 報 告, 以 及 海 關 攜 帶 現 金 入 出 境 之 通 報, 以 件 為 單 位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起 訴 與 各 級 法 院 審 判 之 洗 錢 案 件 以 案 為 單 位,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元 為 準 情 形 特 殊 者 分 別 於 各 該 表 ( 圖 ) 中 說 明 ( 二 ) 各 項 數 字 之 百 分 比, 採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計 算, 總 數 與 小 數 點 間 或 略 有 差 異 四 本 年 報 倉 促 付 梓, 錯 誤 及 未 盡 周 延 之 處, 敬 請 不 吝 賜 教, 俾 以 訂 正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III

目錄 CONTENTS 序言... I 編輯說明... II 第一部分 組織簡介... 1 第二部分 工作概況... 7 壹 策略研究... 8 一 改進部分法制面缺失... 8 二 艾格蒙聯盟秘書長來臺訪問... 9 三 參與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授權法規... 10 四 舉辦銀行業防制洗錢業務座談會... 11 貳 受理金融機構可疑交易之申報... 13 一 可疑交易報告申報情形... 13 二 本局洗錢防制處處理情形... 14 三 可疑交易地區分布... 14 四 可疑交易月份分布... 15 五 可疑交易對象年齡層分布... 16 六 可疑交易金額分布... 17 參 受理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之申報... 18 一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情形... 18 二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金額分布... 19 三 本局洗錢防制處受理查詢情形... 20 肆 受理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出境申報資料之 通報... 21 一 攜帶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與出境申報資料之 通報件數... 21 二 攜帶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與出境通報資料月 IV

份 分 布... 22 三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資 料 金 額 分 布... 22 伍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24 一 洗 錢 案 件 類 型... 24 二 洗 錢 案 件 金 額 分 布... 25 三 洗 錢 案 件 使 用 之 管 道 與 方 法... 26 四 洗 錢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之 統 計... 26 五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27 陸 訓 練 與 宣 導... 28 一 防 制 洗 錢 宣 導... 28 二 防 制 洗 錢 訓 練... 29 柒 國 際 合 作... 31 一 國 際 情 資 交 換... 31 二 與 外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瞭 解 備 忘 錄 ( 或 協 定 )... 31 三 輔 導 越 南 與 柬 埔 寨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加 入 艾 格 蒙 聯 盟... 32 四 國 際 合 作... 34 第 三 部 分 重 要 案 例... 35 壹 甲 公 司 陳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等 案... 36 貳 乙 公 司 廖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案... 39 參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涉 嫌 詐 欺 案... 41 肆 郭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案... 43 第 四 部 分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45 壹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 中 譯 )... 46 貳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指 引 (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 中 譯 )... 67 第 五 部 分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重 要 紀 事... 101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V

目 錄 CONTENTS 表 目 錄 圖 目 錄 表 01: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件 數 統 計 表... 13 表 02: 近 5 年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14 表 03:103 年 受 理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統 計 表... 14 表 04: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統 計 表... 14 表 05:103 年 各 月 份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統 計 表... 15 表 06: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統 計 表... 16 表 07: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17 表 08: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件 數 統 計 表... 18 表 09: 近 5 年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19 表 10: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統 計 表... 19 表 11: 近 5 年 受 理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查 詢 筆 數 統 計 表... 20 表 12: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21 表 13: 近 5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22 表 14:103 年 各 月 份 通 報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統 計 表... 22 表 15: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22 表 16: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類 型 罪 名 及 移 送 ( 偵 查 ) 機 關 統 計 表... 24 表 17: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統 計 表... 25 表 18: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管 道 統 計 表... 26 表 19: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方 法 統 計 表... 26 表 20: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統 計 表... 26 表 21: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表... 27 表 22:103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辦 理 防 制 洗 錢 訓 練 統 計 表... 30 表 23: 近 5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從 事 國 際 合 作 之 情 資 交 換 統 計 表... 31 圖 A: 洗 錢 防 制 處 組 織 圖... 5 圖 B: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業 流 程 圖... 5 圖 C: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圖... 15 圖 D: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分 析 圖... 16 圖 E: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17 圖 F: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分 析 圖... 20 圖 G: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23 圖 H:102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分 析 圖... 25 VI

第 一 部 分 組 織 簡 介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

組 織 簡 介 Introduction to the Organization 國 際 間 鑑 於 毒 品 犯 罪 所 獲 得 巨 額 利 潤 和 財 富, 使 得 犯 罪 集 團 能 夠 滲 透 腐 蝕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合 法 商 業 或 金 融 企 業, 以 及 社 會 各 階 層, 因 此 於 1988 年 維 也 納 會 議 時, 訂 定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及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 簡 稱 維 也 納 公 約 ) 即 要 求 締 約 國 立 法 處 罰 毒 品 犯 罪 的 洗 錢 行 為 七 大 工 業 國 體 認 到 毒 品 犯 罪 的 洗 錢 行 為 對 於 銀 行 體 系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威 脅, 故 於 1989 年 之 高 峰 會 議 中 決 議 設 置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下 稱 :FATF), 並 於 1990 年 制 訂 四 十 項 反 洗 錢 建 議, 於 1996 年 FATF 修 正 四 十 項 建 議, 更 要 求 將 處 罰 洗 錢 的 前 置 犯 罪 擴 大 至 毒 品 犯 罪 以 外 其 他 的 重 大 犯 罪 行 為 我 國 政 府 洞 察 洗 錢 犯 罪 之 危 害 性,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制 定 洗 錢 防 制 法 草 案, 於 民 國 ( 下 同 )85 年 10 月 23 日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並 奉 總 統 明 令 公 布, 自 86 年 4 月 23 日 施 行 歷 經 18 年 餘 的 實 務 運 作, 已 獲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高 度 肯 定, 惟 針 對 所 遭 遇 的 實 際 問 題, 先 後 於 92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及 98 年 修 正 相 關 條 文, 以 符 合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的 要 求 及 兼 顧 實 務 運 作 之 需 要 為 防 杜 重 大 犯 罪 者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等 管 道 遂 行 洗 錢, 並 於 交 易 之 際 發 現 前 置 犯 罪 與 洗 錢 犯 罪 行 為, 各 國 防 制 洗 錢 法 律 均 課 以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之 義 務,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8 條 亦 同 而 負 責 受 理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機 構, 即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FIU)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 下 稱 : 本 局 ) 於 86 年 4 月 23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成 立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相 關 業 務 另 於 96 年 11 月 30 日 立 法 院 通 過, 經 總 統 於 同 年 12 月 19 日 命 令 公 布 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組 織 法 第 2 條 第 7 款 明 定 本 局 掌 理 洗 錢 防 制 事 項, 第 3 條 明 定 本 局 設 洗 錢 防 制 處, 而 98 年 洗 錢 防 制 法 修 正 第 7 條 第 8 條 與 第 10 條, 明 定 本 局 為 該 法 受 理 申 報 通 報 之 機 構 洗 錢 防 制 處 現 有 人 員 24 人 組 織 分 工 及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A 與 B 103 年 業 務 經 費 為 172 萬 餘 元 依 97 年 10 月 17 日 修 正 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處 務 規 程 第 9 條, 洗 錢 防 制 處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1.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策 略 之 研 究 及 法 規 之 協 商 訂 定 2.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資 料 之 受 理 分 析 處 理 及 運 用 2

3.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資 料 與 海 關 通 報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攜 帶 大 額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入 出 國 境 資 料 之 受 理 分 析 處 理 及 運 用 4. 國 內 其 他 機 關 洗 錢 案 件 之 協 查 及 有 關 洗 錢 防 制 業 務 之 協 調 聯 繫 5. 與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有 關 機 構 之 資 訊 交 換 跨 國 洗 錢 案 件 合 作 調 查 之 聯 繫 規 劃 及 執 行 6.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工 作 手 冊 之 編 修 與 資 料 之 建 檔 及 管 理 7. 其 他 有 關 洗 錢 防 制 事 項 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 七 大 工 業 國 於 1989 年 巴 黎 舉 行 之 高 峰 會 議, 體 認 到 洗 錢 行 為 對 於 銀 行 體 系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威 脅, 遂 決 議 設 置 FATF 而 FATF 負 有 了 解 洗 錢 技 術 與 趨 勢 的 責 任, 並 檢 查 各 國 對 於 洗 錢 行 為 是 否 業 已 採 取 國 際 標 準 及 制 定 措 施 加 以 防 制 為 建 立 一 般 性 適 用 之 防 制 洗 錢 基 本 架 構 並 致 力 於 防 止 犯 罪 行 為 人 利 用 金 融 體 系,FATF 乃 於 1990 年 制 定 四 十 項 建 議, 並 於 1996 年 及 2003 年 修 正, 以 掌 握 洗 錢 威 脅 的 發 展, 為 因 應 2001 年 美 國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於 2001 年 制 定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的 九 項 特 別 建 議,2012 年 2 月 FATF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打 擊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與 武 器 擴 散 之 國 際 標 準, 將 原 四 十 項 防 制 洗 錢 建 議 及 九 項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特 別 建 議 整 併 及 修 正, 另 加 入 反 資 助 大 規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模 毀 滅 性 武 器 擴 散 建 議 3

組 織 簡 介 Introduction to the Organization FATF 會 員 國 及 區 域 性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FATF-Style Regional Bodies, FSRBs) 會 員 間 均 利 用 自 我 評 鑑 (Self-assessment) 或 相 互 評 鑑 (Mutual Evaluation) 等 方 式, 以 確 保 上 開 建 議 得 以 有 效 遂 行 目 前 FATF 計 有 37 個 會 員 (35 個 司 法 管 轄 體 會 員 海 灣 合 作 組 織 及 歐 洲 議 會 等 2 個 組 織 性 會 員 ) 8 個 區 域 性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為 準 會 員 (Associate Member), 可 全 程 參 與 會 員 大 會 及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二 十 項 建 議 : 金 融 機 構 有 合 理 依 據 懷 疑 資 金 係 犯 罪 收 益 或 與 提 供 恐 怖 活 動 有 關 時, 應 儘 速 直 接 依 法 令 所 定 之 義 務 向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提 出 申 報 第 二 十 九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設 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作 為 全 國 性 統 一 受 理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及 其 他 有 關 洗 錢 相 關 犯 罪 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之 資 訊, 並 分 送 分 析 結 果 而 依 據 各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所 組 成 的 國 際 組 織 艾 格 蒙 聯 盟 (Egmont Group) 將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定 義 為 : 負 責 受 理 ( 或 經 同 意 可 提 出 請 求 ) 分 析 下 列 揭 露 之 金 融 資 訊, 並 送 交 權 責 機 關 之 全 國 性 中 央 單 位 : (i) 可 疑 的 犯 罪 財 產, 或 (ii) 國 家 法 令 所 定 之 防 制 洗 錢 資 訊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金 融 機 構 對 疑 似 犯 第 11 條 之 罪 之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同 法 第 7 條 與 第 10 條 並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達 一 定 金 額 ( 目 前 為 新 臺 幣 50 萬 元 )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 目 前 為 等 值 美 金 1 萬 元 ) 均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或 通 報, 故 我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係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4

圖 A: 洗 錢 防 制 處 組 織 圖 圖 B: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業 流 程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

第 二 部 分 工 作 概 況 103 洗 錢 防 制 壹 策 略 研 究 貳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可 疑 交 易 之 申 報 參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申 報 肆 受 理 旅 客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出 境 申 報 資 料 之 通 報 伍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陸 訓 練 與 宣 導 柒 國 際 合 作 工 作 年 報 7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壹 策 略 研 究 一 改 進 部 分 法 制 面 缺 失 我 國 於 96 年 接 受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下 稱 :APG) 相 互 評 鑑 後,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均 致 力 於 改 善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之 缺 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下 稱 : 金 管 會 ) 陸 續 於 102 年 12 月 至 103 年 1 月 間 頒 布 銀 行 業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保 險 業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為 具 有 拘 束 力 之 強 制 性 遵 循 規 範, 經 APG 審 查 小 組 認 為 我 國 就 金 融 機 構 在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 建 議 第 5 項 )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 建 議 第 10 項 ) 之 要 求 可 提 升 至 大 部 分 遵 循 (Large Compliance) 之 遵 循 等 級, 較 前 一 年 度 有 重 大 進 展, 因 此 將 我 國 提 升 至 一 般 後 續 追 蹤 層 級, 實 肯 定 我 國 在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努 力 之 成 果 APG(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 APG 於 1997 年 設 立, 其 目 的 在 於 協 助 其 會 員 國 接 受 與 履 行 FATF 所 制 訂 有 關 防 制 洗 錢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及 反 武 器 擴 散 融 資 之 國 際 標 準 我 國 曾 於 2001 及 2007 年 兩 度 接 受 APG 相 互 評 鑑, 評 鑑 報 告 經 APG 年 會 通 過, 對 我 國 之 防 制 洗 錢 機 制 給 予 高 度 肯 度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為 我 國 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獲 得 最 高 評 等, 顯 示 功 能 運 作 良 好 目 前 APG 計 有 41 個 會 員 國 觀 察 員 8 國 及 27 個 國 際 組 織 觀 察 員, 並 為 FATF 之 準 會 員, 我 國 係 APG 之 創 始 會 員 國, 名 稱 係 中 華 臺 北 (Chinese Taipei) 我 國 得 以 APG 會 員 之 身 分 參 與 FATF 之 會 務 活 動 8

二 艾格蒙聯盟秘書長來臺訪問 艾格蒙聯盟 Egmont Group 秘書長 Mr. Kevin Stephenson 於 103 年 11 月 17 日至 22 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邀請來臺訪問 並拜會 洗錢防制相關主管機關 訪臺期間 Mr. Kevin Stephenson 除對我國多年 來積極參與艾格蒙聯盟會務活動 協助該聯盟訓練工作組對會員提供相 關訓練及積極輔導柬埔寨 尼泊爾及越南等國金融情報中心加入艾格蒙 聯盟表達讚許及感謝外 並對如何深化我國參與艾格蒙聯盟之政策 進 行討論並交換意見 洗 103 錢 防 制 工 艾格蒙聯盟秘書長 Mr. Kevin Stephenson 與本局汪局長進行意見交換 作 年 報 9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艾 格 蒙 聯 盟 (Egmont Group) 1995 年 6 月 9 日, 各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在 比 利 時 布 魯 塞 爾 之 艾 格 蒙 宮 (Egmont-Arenberg Palace) 集 會 決 議 設 立 艾 格 蒙 聯 盟, 為 世 界 各 國 執 法 機 關 情 資 交 換 之 重 要 平 臺, 藉 以 共 同 協 商 合 作 方 式 防 制 洗 錢, 特 別 是 情 報 交 換 範 圍 訓 練 與 技 術 分 享 我 國 係 於 1998 年 6 月 第 六 屆 年 會 時 加 入, 現 行 名 稱 為 AMLD (Anti-Money Laundering Division, 即 洗 錢 防 制 處 ),Taiwan 該 組 織 迄 今 有 151 個 會 員 國, 會 員 間 透 過 安 全 網 路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定 期 參 加 該 組 織 所 舉 辦 之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並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且 推 動 與 各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洗 錢 防 制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情 資 交 換 合 作 協 定 或 備 忘 錄, 以 符 合 FATF 建 議 與 艾 格 蒙 聯 盟 成 立 之 宗 旨, 截 至 103 年 止 已 與 34 國 簽 署 合 作 協 定 或 備 忘 錄 三 參 與 制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及 相 關 授 權 法 規 為 健 全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之 營 運 與 發 展, 提 供 民 眾 安 全 便 利 之 資 金 移 轉 服 務, 金 管 會 經 行 政 院 指 示 擔 任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業 主 管 機 關 後 即 密 集 召 開 會 議, 邀 集 法 務 部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經 濟 部 中 央 銀 行 等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銀 行 公 會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業 者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機 構 及 銀 行 業 者 等 研 商 制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之 專 法 及 相 關 授 權 法 規 為 防 制 新 興 支 付 工 具 遭 不 法 分 子 誤 用 於 洗 錢 / 資 恐 目 的, 專 法 草 案 關 於 管 理 方 法 部 分 即 要 求 電 子 支 付 業 者 執 行 洗 錢 防 制 之 機 制, 包 括 制 定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留 存 交 易 憑 證 等 本 專 法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後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公 布, 並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於 104 年 5 月 3 日 施 行, 相 關 授 權 法 規 亦 於 同 日 施 行 為 使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順 利 運 作,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亦 著 手 進 行, 包 括 依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18 款 指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為 其 他 經 金 融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以 落 實 洗 錢 防 10

制 之 遵 循, 俾 發 展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金 流 支 付 行 為 及 提 供 安 全 且 便 利 之 支 付 環 境 四 舉 辦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座 談 會 我 國 將 於 107 年 下 半 年 接 受 APG 之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此 項 評 鑑 工 作 對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之 推 動 極 其 重 要, 對 國 家 整 體 金 融 發 展, 亦 具 有 關 鍵 性 的 作 用 評 鑑 工 作 係 依 據 FATF 於 101 年 所 頒 布 之 40 項 國 際 標 準 及 102 年 頒 布 之 評 鑑 方 法 論 執 行, 為 使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相 關 法 制 與 規 範 能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及 金 融 機 構 均 應 主 動 積 極 配 合 推 動 相 關 改 進 措 施 本 次 評 鑑 係 以 FATF 建 議 第 1 項 應 用 風 險 為 本 之 方 法 為 核 心, 要 求 各 國 應 評 估 國 家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並 依 風 險 高 低 要 求 相 關 公 私 部 門 妥 為 分 配 資 源, 採 取 相 對 應 之 抵 減 風 險 措 施, 評 鑑 團 亦 將 依 據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作 為 技 術 遵 循 及 效 能 評 鑑 之 依 據 國 家 防 制 洗 錢 之 機 制 除 相 關 法 制 外, 仍 需 金 融 機 構 配 合 執 行 ; 考 量 金 融 機 構 在 相 互 評 鑑 中 占 極 大 部 分, 亦 需 金 融 機 構 大 力 配 合 方 能 盡 功 因 此, 實 有 必 要 凝 聚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負 責 人 之 共 識, 合 力 推 動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籌 備 工 作, 俾 為 我 國 爭 取 最 佳 評 等, 對 我 國 經 貿 及 金 融 發 展 均 有 助 益, 且 有 助 於 實 質 外 交 之 開 展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3 年 12 月 間 舉 辦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座 談 會, 主 題 為 :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成 功 案 例 及 APG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概 況, 邀 請 本 國 及 外 國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負 責 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局 長 證 期 局 局 長 保 險 局 局 長 及 銀 行 公 會 一 般 業 務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等 與 會 針 對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成 功 案 例 及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概 況 進 行 簡 報, 隨 後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與 會 人 員 發 問 踴 躍 互 動 熱 烈, 咸 認 此 種 與 主 管 機 關 意 見 交 流 及 與 同 業 互 動 之 場 合 相 當 重 要, 私 部 門 表 達 亟 需 公 部 門 能 更 頻 繁 地 分 享 資 訊, 協 助 私 部 門 辨 識 風 險 及 瞭 解 最 新 國 際 趨 勢, 建 立 更 健 全 之 防 制 洗 錢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以 共 同 面 對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工 作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1

工 作概況 Work Overview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業務負責人於座談會中與主管機關進行意見交換 12

貳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申 報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二 十 項 建 議 規 定 : 若 金 融 機 構 懷 疑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相 關 資 金 係 屬 犯 罪 活 動 收 益 或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有 關 時, 應 儘 速 依 法 律 規 定, 向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申 報 該 可 疑 交 易 並 要 求 以 法 律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疑 似 犯 洗 錢 罪 之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本 局 於 受 理 後 由 洗 錢 防 制 處 進 行 建 檔 過 濾 及 分 析, 分 送 予 本 局 辦 案 單 位 或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103 年 度 共 受 理 6,890 件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依 申 報 機 構 處 理 情 形 發 生 地 區 申 報 月 份 交 易 對 象 年 齡 及 申 報 之 交 易 金 額 進 行 統 計 及 分 析, 其 中, 本 國 銀 行 申 報 件 數 約 占 92.7%, 可 疑 交 易 有 42.9% 發 生 於 臺 北 市, 交 易 對 象 之 年 齡 層 有 51.8% 分 佈 於 31 歲 至 60 歲 間, 交 易 金 額 則 有 28.5% 為 50 萬 元 以 下 之 交 易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01 至 表 07 及 圖 C 至 圖 E) 一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申 報 情 形 表 01: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件 數 統 計 表 申 報 機 構 申 報 件 數 本 國 銀 行 6,389 外 國 銀 行 22 信 用 合 作 社 34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15 證 券 商 6 期 貨 商 0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0 保 險 公 司 41 辦 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355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4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21 信 用 卡 公 司 3 合 計 :6,890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3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表 02: 近 5 年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件 數 統 計 4,536 7,514 6,137 6,266 6,890 二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處 理 情 形 表 03:103 年 受 理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統 計 表 處 理 情 形 件 數 移 送 本 局 辦 案 單 位 643 函 移 送 警 政 及 其 他 行 政 機 關 254 結 案 存 參 5,934 分 析 中 55 國 際 合 作 3 其 他 1 合 計 :6,890 註 : 本 表 統 計 時 間 點 為 104 年 7 月 31 日 三 可 疑 交 易 地 區 分 布 表 04: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統 計 表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臺 北 市 2,959 雲 林 縣 47 新 北 市 1,045 嘉 義 市 91 基 隆 市 49 嘉 義 縣 17 宜 蘭 縣 40 臺 南 市 232 桃 園 市 575 高 雄 市 416 新 竹 市 218 屏 東 縣 35 新 竹 縣 119 花 蓮 縣 12 苗 栗 縣 70 臺 東 縣 6 臺 中 市 773 澎 湖 縣 0 彰 化 縣 144 金 門 縣 4 南 投 縣 38 連 江 縣 0 合 計 :6,890 14

圖 C: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四 可 疑 交 易 月 份 分 布 表 05:103 年 各 月 份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統 計 表 月 份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件 數 593 364 514 563 554 525 583 615 597 655 612 715 工 作 年 報 15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五 可 疑 交 易 對 象 年 齡 層 分 布 表 06: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統 計 表 年 齡 分 類 人 數 20 歲 以 下 ( 含 ) 51 21 歲 至 30 歲 555 31 歲 至 40 歲 1,155 41 歲 至 50 歲 1,330 51 歲 至 60 歲 1,083 61 歲 至 70 歲 604 71 歲 以 上 295 1 其 他 1,817 合 計 :6,890 圖 D: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分 析 圖 20 歲 以 下 ( 含 ) 1% 21 歲 至 30 歲 8% 31 歲 至 40 歲 17% 41 歲 至 50 歲 19% 51 歲 至 60 歲 16% 61 歲 至 70 歲 9% 71 歲 以 上 4% 其 他 26% 1 其 他 : 係 指 公 司 行 號 及 非 法 人 團 體 等 16

六 可 疑 交 易 金 額 分 布 表 07: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50 萬 元 以 下 ( 含 50 萬 元 ) 1,964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50 萬 元 ) 982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1,296 300 萬 元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734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934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490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201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289 合 計 :6,890 圖 E: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50 萬 元 以 下 ( 含 ) 28.5%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50 萬 元 ) 14.3%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19.8%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10.7%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13.5%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7.1%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2.9%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4.2% 作 年 報 17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參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申 報 依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7 條, 本 局 受 理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 即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 資 料, 而 依 金 融 機 構 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第 2 條 之 規 定, 所 謂 一 定 金 額 係 指 新 臺 幣 50 萬 元 ( 含 等 值 外 幣 ), 本 局 於 受 理 後 由 洗 錢 防 制 處 進 行 建 檔 另 依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業 要 點 ( 法 務 部 100 年 7 月 14 日 法 檢 第 1000804273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規 定,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亦 受 理 本 局 各 處 站 法 院 檢 察 署 及 警 察 機 關 等 查 詢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103 年 度 共 受 理 申 報 4,107,745 件, 依 申 報 機 構 申 報 金 額 等 進 行 統 計 及 分 析, 其 中, 本 國 銀 行 申 報 件 數 約 77.7%, 交 易 金 額 有 74.55% 為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間 之 交 易 ; 103 年 度 受 理 查 詢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件 數 為 124,251 件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8 至 表 11 及 圖 F) 一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情 形 表 08: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件 數 統 計 表 申 報 機 構 件 數 本 國 銀 行 3,192,726 外 國 銀 行 28,721 信 用 合 作 社 178,987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340,851 辦 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355,300 保 險 公 司 11,160 銀 樓 業 0 合 計 :4,107,745 18

表 09: 近 5 年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件 數 統 計 3,637,884 3,836,757 3,726,585 3,995,726 4,107,745 二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分 布 表 10: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含 50 萬 元 ) 3,062,303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893,343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97,117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39,661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8,689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2,198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4,434 合 計 :4,107,745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9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圖 F: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分 析 圖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含 50 萬 元 ) 74.55%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21.75%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2.36%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0.97%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0.21%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0.05%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0.11% 三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受 理 查 詢 情 形 表 11: 近 5 年 受 理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查 詢 筆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筆 數 統 計 68,776 82,085 120,816 126,515 124,251 20

肆 受 理 旅 客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出 境 申 報 資 料 之 通 報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三 十 二 項 建 議 規 定 : 各 國 應 該 有 相 關 措 施 可 以 偵 測 現 金 和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工 具 之 跨 國 運 送, 包 括 憑 藉 申 報 制 度 或 其 他 揭 露 制 度 ; 各 國 應 確 保 相 關 機 關 有 法 律 授 權, 可 以 對 被 疑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或 洗 錢 有 關 或 未 據 實 申 報 或 揭 露 之 現 金 或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工 具 加 以 攔 截 或 扣 留 ; 各 國 應 確 保 對 於 不 實 申 報 或 揭 露 之 當 事 人 予 以 有 效 適 當 與 具 勸 誡 性 之 制 裁 若 該 筆 現 金 或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工 具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洗 錢 或 相 關 前 置 犯 罪 有 關 時, 各 國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訂 定 相 關 法 律, 俾 對 該 等 現 金 和 金 融 工 具 加 以 沒 收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下 列 之 物, 應 向 海 關 申 報 ; 海 關 受 理 申 報 後,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通 報 : 一 總 值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外 幣 現 鈔 二 總 面 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有 價 證 券 依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申 報 及 通 報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所 謂 一 定 金 額 係 指 1 萬 美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103 年 度 海 關 受 理 申 報 後 再 向 本 局 通 報 共 18,781 件, 72.9% 為 100 萬 元 以 下 之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12 至 表 15 及 圖 G) 一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申 報 資 料 之 通 報 件 數 表 12: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出 入 境 件 數 入 境 16,459 出 境 2,322 合 計 18,781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21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表 13: 近 5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件 數 統 計 7,655 8,378 8,726 14,273 18,781 二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資 料 月 份 分 布 表 14:103 年 各 月 份 通 報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統 計 表 月 份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件 數 1,228 1,164 1,427 1,635 1,652 1,453 1,620 1,412 1,564 1,921 1,993 1,712 三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資 料 金 額 分 布 表 15: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100 萬 元 以 下 13,694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3,610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667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542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202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35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31 合 計 :18,781 22

圖 G: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100 萬 元 以 下 72.9%( 含 100 萬 元 )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19.2%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3.5%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2.9%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1.1%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0.2%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0.2%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23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伍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本 局 透 過 法 務 部 檢 察 書 類 檢 索 系 統, 針 對 全 國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援 引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等 洗 錢 罪 起 訴 ( 含 緩 起 訴 及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 案 件 之 前 置 犯 罪 類 型 罪 名 洗 錢 金 額 洗 錢 管 道 洗 錢 方 法 及 被 告 資 料 等, 列 入 統 計 並 加 以 分 析, 俾 瞭 解 103 年 度 我 國 有 關 洗 錢 犯 罪 之 概 況 及 趨 勢 103 年 度 洗 錢 罪 起 訴 案 件 共 19 件, 洗 錢 金 額 總 計 為 7 億 5,690 萬 1,128 元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16 至 表 21 及 圖 H) 一 洗 錢 案 件 類 型 表 16: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類 型 罪 名 及 移 送 ( 偵 查 ) 機 關 統 計 表 犯 罪 類 型 罪 名 調 查 局 檢 察 署 警 政 署 總 計 一 般 刑 案 收 受 贓 物 罪 1 0 0 1 一 般 刑 案 合 計 1 0 0 1 詐 欺 罪 0 0 7 7 經 濟 犯 罪 非 銀 行 收 受 存 款 2 0 0 2 特 別 背 信 2 0 1 3 不 履 行 交 割 0 1 0 1 經 濟 犯 罪 合 計 4 1 8 13 收 取 回 扣 1 0 0 1 貪 污 犯 罪 藉 勢 藉 端 勒 索 財 物 1 0 0 1 收 受 賄 賂 3 0 0 3 貪 污 犯 罪 合 計 5 0 0 5 總 計 10 1 8 19 24

二 洗 錢 案 件 金 額 分 布 表 17: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10 萬 元 以 下 ( 含 10 萬 元 ) 2 1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10 萬 元 ) 1 1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6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3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3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3000 萬 元 ) 2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2 合 計 :19 圖 H: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分 析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10 萬 元 以 下 ( 含 10 萬 元 ) 10.5% 1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10 萬 元 ) 5.0% 1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31.5%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16.0%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16.0%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3000 萬 元 ) 10.5%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10.5% 作 年 報 25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三 洗 錢 案 件 使 用 之 管 道 與 方 法 表 18: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管 道 統 計 表 金 融 機 構 類 型 件 數 銀 行 16 其 他 非 金 融 機 構 3 合 計 :19 表 19: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方 法 統 計 表 洗 錢 方 法 件 數 人 頭 帳 戶 15 寄 藏 友 人 1 銀 行 保 管 箱 1 購 買 不 動 產 2 合 計 :19 四 洗 錢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之 統 計 表 20: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統 計 表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臺 北 市 5 新 北 市 1 臺 中 市 3 雲 林 縣 1 桃 園 市 3 基 隆 市 2 臺 東 縣 1 屏 東 縣 1 其 他 2 合 計 :19 26

五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表 21: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表 罪 名 犯 罪 類 別 性 別 人 數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11 條 第 2 項 為 自 己 洗 錢 為 他 人 洗 錢 男 20 女 5 小 計 25 男 11 女 4 小 計 15 合 計 40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27

工 作概況 Work Overview 陸 訓練與宣導 一 防制洗錢宣導 本局各外勤處站平日對外須宣導保防 廉政及洗錢防制工作 係以 公益性活動場合為主 對象為機關團體 學校 民間團體等單位 以輕 鬆活潑等方式 介紹洗錢防制工作的範疇 讓民眾了解洗錢之危害性及 目前我國洗錢防制工作之重要性 本局臺北市調查處同仁於 103 年北投水稻節 辦理洗錢防制工作宣導 28

103 洗 本局高雄市調查處同仁於 2014 高雄內門宋江陣嘉年華會 辦理洗錢 防制工作宣導 錢 防 二 防制洗錢訓練 制 根據新修訂 FATF 第三十四項建議 權責機關 監理者及自律團體 應建立相關指引並提供回饋 以協助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專業人員遵 工 循全國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分子措施 特別是發掘及申報可疑交 易 為協助金融機構人員充分了解防制洗錢所需資訊 提升金融機構 作 人員申報可疑交易報告品質及加強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了解可疑交易之表 年 徵 並遵守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本局洗錢防制處應金融機構之要求 派員前往各金融機構宣導防制洗錢工作 依金融機構申報資料及專業經 報 驗與金融機構人員溝通討論 分享實際案例 闡明可疑交易之模式係屬 何種類型交易 如地下通匯 炒作股票 內線交易 企業掏空 詐欺及 29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網 路 賭 博 等 類 型 交 易, 此 種 分 享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人 員 在 經 驗 累 積 及 申 報 品 質 上 產 生 極 佳 的 效 果, 有 助 於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水 準 表 22:103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辦 理 防 制 洗 錢 訓 練 統 計 表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小 計 場 次 人 次 銀 行 本 國 銀 行 46 6,724 外 國 銀 行 8 593 大 陸 銀 行 2 60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0 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4 560 證 券 業 13 3,427 期 貨 業 0 0 辦 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6 363 保 險 業 24 1,748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0 0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2 85 合 計 105 13,560 30

柒 國 際 合 作 一 國 際 情 資 交 換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四 十 項 建 議, 各 國 應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能 夠 快 速 有 建 設 性 且 有 效 的 提 供 有 關 洗 錢 前 置 犯 罪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最 大 範 圍 之 國 際 合 作, 並 應 主 動 或 經 請 求 進 行 國 際 合 作, 且 應 有 法 律 基 礎 提 供 此 種 合 作 若 有 關 機 關 需 要 雙 邊 或 多 邊 協 議 或 安 排, 如 合 作 備 忘 錄, 應 適 時 與 最 大 範 圍 的 國 外 對 等 單 位 進 行 協 商 與 簽 署 ; 且 權 責 機 關 應 有 明 確 管 道 與 機 制, 以 有 效 傳 送 並 執 行 資 訊 或 其 他 類 型 協 助 之 請 求 有 關 機 關 應 有 明 確 與 有 效 率 的 處 理 程 序, 優 先 且 及 時 地 執 行 請 求, 並 保 護 所 接 收 之 資 訊 表 23: 近 5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從 事 國 際 合 作 之 情 資 交 換 統 計 表 事 項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外 國 請 求 我 國 協 查 我 國 請 求 外 國 協 查 主 動 提 供 情 資 問 卷 及 其 他 事 項 小 計 案 20 76 37 41 32 件 61 171 96 113 89 案 12 5 15 16 14 件 50 14 55 61 58 案 12 7 22 22 41 件 34 48 48 51 80 案 5 2 0 0 0 件 186 155 78 100 85 案 49 90 74 79 87 件 331 388 277 325 312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二 與 外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瞭 解 備 忘 錄 ( 或 協 定 ) 洗 錢 犯 罪 常 為 跨 國 性 的 犯 罪, 為 有 效 打 擊 跨 國 洗 錢 犯 罪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及 資 助 大 規 模 毀 滅 性 武 器 擴 散 等, 有 賴 各 國 政 府 凝 聚 共 識 並 攜 手 合 作,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扮 演 我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角 色, 在 國 際 合 作 防 制 洗 錢 方 面 不 遺 餘 力 103 年 間, 我 國 與 馬 拉 威 共 和 國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加 拿 大 作 年 報 31

工 作概況 Work Overview 布吉納法索 千里達及托巴哥 聖馬丁及尼加拉瓜共和國等 7 國簽訂 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情報交換瞭解備忘錄 或協定 奠定日 後雙方情報交換之基礎 汪局長忠一先生與尼加拉瓜共和國金融分析局局長丹尼斯 孟布列紐 Denis Membreno Rivas 先生簽署關於防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與大 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合作協定 三 輔導越南與柬埔寨金融情報中心加入艾格蒙聯盟 我國為艾格蒙聯盟聯絡發展工作組成員 輔導其他國家建置功能完 整的金融情報中心成為艾格蒙聯盟會員為該工作組的工作重點 我國已 於 98 年協助蒙古金融情報中心成為正式會員 為履行工作組義務 並強 化國際組織之實質參與 103 年 9 月間 本局洗錢防制處與法國金融情報 中心共同派員赴越南河內 為該國舉辦之金融情報中心核心功能及國際 合作訓練課程擔任授課講師 以提升該國金融情報中心效能 為輔導柬 埔寨金融情報中心通過入會審查 本局洗錢防制處於 103 年 12 月間偕同 泰國反洗錢辦公室赴柬埔寨金邊進行入會資格現地考察 該國金融情報 32

中心之入會申請已於艾格蒙聯盟 104 年年會時認可 成為繼蒙古後 第 2 個接受我國輔導成功入會之金融情報中心 中 法 越等國金融情報中心人員於訓練課程結束後合影 洗 103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與柬埔寨執法機關會談瞭解該國洗錢防制機制現況 33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四 國 際 合 作 美 國 國 土 安 全 部 洛 杉 磯 辦 公 室 於 100 年 11 月 間 調 查 拉 丁 美 洲 販 毒 集 團 時, 發 現 臺 籍 人 士 呂 在 美 國 境 內 以 進 出 口 及 販 賣 成 衣 為 掩 護, 收 取 毒 販 販 毒 所 得 協 助 洗 錢, 部 分 款 項 存 入 美 國 境 內 之 帳 戶, 另 約 有 2,700 餘 萬 美 元 匯 入 在 我 國 銀 行 帳 戶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2 年 間 接 受 美 國 國 土 安 全 部 及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之 請 求, 協 助 清 查 本 案 在 臺 資 金 流 向, 嗣 後 即 陸 續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美 國 司 法 部 在 103 年 9 月 初 於 案 件 成 熟 後, 依 臺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向 法 務 部 提 出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成 功 凍 結 販 毒 集 團 在 臺 洗 錢 帳 戶, 並 扣 押 帳 戶 內 不 法 所 得 達 1,500 餘 萬 美 元 34

第 三 部 分 重 要 案 例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壹 甲 公 司 陳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等 案 貳 乙 公 司 廖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案 參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涉 嫌 詐 欺 案 肆 郭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案 作 年 報 35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36 壹 甲 公 司 陳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等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本 局 於 100 年 1 月 間 受 理 A 銀 行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 該 行 客 戶 S 公 司 帳 戶 平 時 少 有 交 易, 卻 突 於 99 年 12 月 27 日 匯 入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99 年 12 月 28 日 匯 出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 後, 隨 即 有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 匯 入,99 年 12 月 29 日 匯 出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 後, 又 匯 入 1 筆 5,000 萬 元 款 項, 並 於 99 年 12 月 30 日 全 數 匯 出 A 銀 行 認 為 S 公 司 帳 戶 於 4 日 內 有 多 筆 大 額 資 金 進 出, 且 存 款 餘 額 並 無 增 加, 交 易 顯 有 異 常 ( 二 ) 涉 案 人 甲 公 司 負 責 人 陳 等 人 ( 三 ) 涉 案 情 形 陳 係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甲 公 司 實 際 負 責 人, 謝 係 戊 公 司 負 責 人, 郭 係 戊 公 司 財 務 協 理 戊 公 司 原 為 甲 公 司 之 曾 孫 公 司,97 年 間, 戊 公 司 之 母 公 司 出 售 大 部 分 戊 公 司 股 權 予 陳 在 香 港 成 立 之 投 資 公 司, 使 戊 公 司 形 式 上 脫 離 甲 公 司, 但 仍 受 陳 實 質 掌 控 99 年 間, 戊 公 司 因 連 年 經 營 不 善, 致 債 務 負 擔 沈 重, 雖 有 向 銀 行 申 請 貸 款 額 度, 但 銀 行 為 保 全 債 權, 要 求 戊 公 司 於 完 成 4 億 5,000 萬 元 增 資 並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後, 始 能 動 支 貸 款 陳 等 人 見 戊 公 司 之 財 務 困 境, 將 影 響 甲 公 司 及 集 團 之 財 務 運 作, 竟 意 圖 為 戊 公 司 不 法 所 有 及 免 除 陳 及 謝 連 帶 保 證 債 務 之 不 法 利 益, 以 虛 偽 增 資 方 式 達 成 動 支 貸 款 條 件, 致 聯 貸 銀 行 陷 於 錯 誤 而 連 續 撥 款 計 25 億 5,200 萬 元 嗣 後, 陳 以 虛 偽 交 易 等 手 法 以 戊 公 司 自 有 資 產 填 補 或 虛 偽 填 補 該 等 缺 口, 渠 等 所 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及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渠 等 不 法 情 事 臚 列 如 下 : 99 年 12 月 間, 陳 等 人 為 完 成 聯 貸 行 授 信 條 件, 由 郭 向 民 間 金 主 借 款 5,000 萬 元, 向 甲 公 司 集 團 調 度 5,000 萬 元 資 金,

並 洽 得 S 公 司 與 P 公 司 之 同 意 後 由 郭 於 99 年 12 月 27 日 匯 款 1 億 元 至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S 公 司 即 以 該 筆 存 款 作 為 擔 保 向 B 銀 行 借 款 1 億 元,B 銀 行 核 撥 後, 由 郭 先 轉 匯 至 S 公 司 在 A 銀 行 帳 戶 後 隨 即 匯 至 戊 公 司 在 其 他 銀 行 之 帳 戶 99 年 12 月 28 日, 郭 將 前 日 貸 得 之 1 億 元 款 項 匯 至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並 提 供 作 為 S 公 司 借 款 之 擔 保, 使 S 公 司 得 以 再 向 B 銀 行 借 款 1 億 元, 郭 以 該 等 手 法 使 S 公 司 向 B 銀 行 借 得 2 億 5,000 萬 元 P 公 司 向 B 銀 行 借 得 2 億 元, 並 以 前 述 手 法 使 該 等 借 款 均 留 存 於 戊 公 司 帳 戶 中, 充 作 S 公 司 與 P 公 司 認 購 戊 公 司 股 權 之 增 資 款 戊 公 司 完 成 虛 偽 增 資 4 億 5,000 萬 元 後, 貸 款 行 即 陷 於 錯 誤 而 同 意 簽 署 契 約, 使 戊 公 司 取 得 18 億 元 之 貸 款 額 度 戊 公 司 陸 續 於 100 年 4 月 至 102 年 1 月 間 申 請 動 用, 貸 款 行 共 核 撥 約 25 億 5,200 萬 元 予 戊 公 司 S 公 司 及 P 公 司 無 力 償 付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卻 向 B 銀 行 借 款 各 2 億 5,000 萬 元 及 2 億 元, 戊 公 司 代 為 支 付 借 款 手 續 費 450 萬 元 及 利 息 337 萬 5,000 元 予 B 銀 行, 足 生 損 害 於 戊 公 司 100 年 4 月 間, 戊 公 司 簽 證 會 計 師 於 查 核 戊 公 司 99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告 時, 發 現 前 述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之 4 億 5,000 萬 元 為 受 限 制 之 資 產, 要 求 戊 公 司 解 除 郭 以 戊 公 司 股 票 及 支 票 作 為 擔 保 向 民 間 金 主 黃 借 款 5,000 萬 元, 黃 於 100 年 4 月 27 日 以 S 公 司 名 義 匯 入 S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償 還 S 公 司 5,000 萬 元 借 款, 同 時 解 除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5,000 萬 元 質 押 款 項, 郭 即 將 該 筆 5,000 萬 元 匯 予 黃, 再 由 黃 以 S 公 司 名 義 匯 至 B 銀 行 帳 戶 償 還 借 款, 同 時 解 除 戊 公 司 B 銀 行 帳 戶 之 5,000 萬 元 質 押 款 項, 如 此 以 5,000 萬 元 循 環 轉 帳 9 次, 即 解 除 戊 公 司 4 億 5,000 萬 元 質 押 款 項 為 記 載 前 述 交 易, 郭 在 戊 公 司 會 計 科 目 帳 上 虛 偽 記 載 預 付 長 期 投 資 款 - 黃, 佯 稱 戊 公 司 將 4 億 5,000 萬 元 存 款 委 託 黃 投 資 為 完 成 前 述 解 除 質 押 之 流 程, 郭 自 戊 公 司 帳 戶 中 提 現 420 萬 元 交 付 予 黃 等 人 作 為 報 酬, 此 等 不 必 要 之 支 出, 即 致 生 損 害 予 戊 公 司 100 年 間, 為 填 補 前 述 不 實 增 資 之 資 金 缺 口, 甲 公 司 集 團 陳 等 高 層 商 議, 安 排 虛 偽 交 易 自 戊 公 司 取 得 資 金 後, 由 配 合 虛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37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偽 交 易 者, 以 黃 名 義 匯 回 戊 公 司, 並 由 郭 於 戊 公 司 會 計 科 目 帳 上 虛 偽 記 載 暫 收 款 - 黃 或 回 收 黃 投 資 款, 佯 稱 戊 公 司 回 收 黃 投 資 款 2 億 6,000 萬 元 為 此, 戊 公 司 需 支 付 超 過 2 億 元 款 項 予 配 合 之 廠 商, 使 原 本 即 有 資 金 困 難 之 戊 公 司 遭 受 更 大 之 損 害 101 年 間, 所 剩 的 1 億 4,000 萬 元 之 缺 口, 由 甲 公 司 集 團 籌 集 2 億 元 資 產, 提 供 予 同 意 配 合 之 W 公 司 作 為 擔 保, 向 C 銀 行 借 款 1 億 9,000 萬 元, 匯 予 S 公 司 及 P 公 司, 作 為 W 公 司 購 買 S 公 司 及 P 公 司 持 有 之 戊 公 司 股 票 股 款, 該 等 股 款 再 轉 至 戊 公 司 帳 戶 並 轉 作 1 億 9,000 萬 元 之 定 期 存 單 定 期 存 單 於 2 個 月 後 到 期 時 即 辦 理 解 約 並 匯 回 W 公 司 在 C 銀 行 帳 戶, 償 還 W 公 司 在 C 銀 行 之 1 億 9,000 萬 元 借 款, 同 時 解 除 甲 公 司 提 供 擔 保 資 產 之 質 押 戊 公 司 為 此 需 支 付 W 公 司 負 責 人 380 萬 元 酬 勞, 並 為 W 公 司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117 萬 餘 元 予 C 銀 行 陳 等 人 所 為 不 僅 違 背 甲 公 司 資 金 貸 予 他 人 之 相 關 規 定, 未 在 甲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中 詳 實 記 載 前 述 交 易, 亦 使 戊 公 司 支 付 不 必 要 之 利 息, 致 生 損 害 予 戊 公 司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久 未 往 來 之 帳 戶 突 然 有 大 額 現 金 出 入 ( 如 存 入 大 額 票 據 要 求 通 融 抵 用 ), 且 又 迅 速 移 轉 三 起 訴 情 形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4 月 間, 以 違 反 銀 行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罪 對 陳 等 人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S 公 司 在 A 銀 行 之 帳 戶 開 立 於 99 年 初, 開 戶 後 幾 無 交 易 往 來, 卻 突 於 99 年 12 月 間 有 多 筆 大 額 資 金 移 轉, 且 帳 戶 餘 額 並 未 增 加, 顯 示 S 公 司 帳 戶 僅 作 為 資 金 中 轉 之 用 申 報 銀 行 對 於 前 述 異 常 交 易 產 生 警 覺 而 向 本 局 申 報, 因 而 得 以 發 掘 本 案 並 予 以 偵 破, 該 申 報 銀 行 對 於 異 常 交 易 監 控 機 制 值 得 借 鏡 分 析 人 員 於 分 析 資 金 流 向 期 間, 本 案 不 法 犯 行 亦 同 時 進 行, 且 牽 涉 層 面 極 廣, 分 析 人 員 不 侷 限 於 本 案 資 金 流 向, 同 時 蒐 集 相 關 證 據, 方 能 一 窺 本 案 全 貌, 瞭 解 全 案 涉 嫌 事 實 38

貳 乙 公 司 廖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本 局 於 102 年 4 月 間 受 理 D 銀 行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 客 戶 廖 在 該 銀 行 設 有 證 券 股 款 交 割 帳 戶, 該 帳 戶 之 交 易 向 來 均 為 股 款 交 割, 近 日 卻 頻 繁 結 售 外 幣 領 現 結 購 外 幣 匯 往 國 外 開 立 支 票 或 以 自 動 提 款 機 提 領 大 額 現 金, 相 較 於 歷 史 交 易 模 式 顯 有 異 常, 疑 似 洗 錢 ( 二 ) 涉 案 人 廖 等 人 ( 三 ) 涉 案 情 形 廖 係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乙 公 司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並 於 95 年 8 月 至 100 年 12 月 間 擔 任 該 公 司 表 面 黏 著 技 術 (Surface Mount Technology) 發 展 委 員 會 ( 下 稱 :SMT 委 員 會 ) 總 幹 事, 負 責 乙 公 司 集 團 共 通 之 SMT 所 需 設 備 耗 材 及 備 品 等 資 源 調 度 採 購 維 修 及 價 格 維 護 等 業 務, 對 於 採 購 之 供 應 商 設 備 品 牌 數 量 等 具 有 決 定 選 用 之 實 質 影 響 力 廖 與 鄧 陳 及 游 等 SMT 委 員 會 其 他 成 員, 明 知 渠 等 係 受 乙 公 司 委 任 或 僱 用 處 理 事 務, 應 本 於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依 循 公 司 相 關 流 程 辦 理 採 購 業 務, 為 公 司 爭 取 最 大 利 益, 卻 基 於 不 法 所 得 之 意 圖, 於 98 年 7 月 至 100 年 12 月 間 透 過 郝 向 臺 灣 及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遊 說, 如 依 實 際 交 易 金 額 或 實 際 採 購 設 備 數 量 之 一 定 比 例 給 付 佣 金 ( 或 稱 公 關 費 服 務 費 ), 即 可 保 證 取 得 採 購 資 格 保 證 減 少 砍 價 幅 度 保 證 避 免 被 抽 單 等 福 利 同 意 支 付 佣 金 之 廠 商, 依 郝 指 示 將 佣 金 以 現 金 方 式 直 接 交 付 予 郝 或 匯 款 至 郝 設 立 之 境 外 人 頭 公 司 之 海 外 帳 戶 或 臺 灣 之 OBU 帳 戶 後, 由 郝 依 協 議 之 比 例 分 配 予 廖 鄧 陳 及 游 等 人 廖 等 人 即 發 揮 其 影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39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響 力, 協 助 有 支 付 佣 金 之 廠 商 取 得 訂 單 較 有 利 之 採 購 價 格 及 較 快 速 取 得 貨 款 等 總 計 廖 等 人 收 取 之 佣 金 達 新 臺 幣 1 億 6,000 餘 萬 元, 渠 等 所 為 使 乙 公 司 遭 廠 商 認 為 其 容 任 員 工 收 取 不 當 利 益 破 壞 公 平 誠 實 交 易 原 則 之 商 譽 損 失 喪 失 與 供 應 商 經 由 正 當 議 價 程 序 取 得 之 採 購 利 益, 並 因 而 承 受 該 等 供 應 商 為 求 維 持 利 潤 而 將 廖 等 人 所 收 取 之 佣 金 回 扣 成 本 包 含 於 報 價 金 額 中 或 減 少 議 價 空 間 之 損 害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其 他 明 顯 不 正 常 之 交 易 行 為 ( 如 大 量 出 售 金 融 債 券 卻 要 求 支 付 現 金 之 交 易 或 頻 繁 利 用 旅 行 支 票 或 外 幣 支 票 之 大 額 交 易 而 無 正 當 原 因 或 大 額 開 發 信 用 狀 交 易 而 數 量 與 價 格 無 法 提 供 合 理 資 訊 之 交 易 或 以 巨 額 ( 數 千 萬 ) 金 融 同 業 支 票 開 戶 但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者 ) 三 起 訴 判 決 情 形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5 月 間, 以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罪 對 廖 等 人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申 報 銀 行 落 實 客 戶 審 查 制 度 (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 瞭 解 客 戶 之 交 易 模 式, 對 於 客 戶 突 然 改 變 交 易 習 慣 產 生 警 覺, 即 時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因 而 得 以 深 入 查 得 廖 等 人 收 受 佣 金 案, 申 報 銀 行 對 於 異 常 交 易 之 監 控 值 得 借 鏡 此 外,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透 由 艾 格 蒙 聯 盟 情 資 交 換 平 臺 自 國 外 對 等 機 關 得 知 案 關 人 員 海 外 異 常 金 融 活 動, 隨 即 將 相 關 資 訊 分 送 予 承 辦 檢 察 官 進 行 深 入 追 查 40

參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涉 嫌 詐 欺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102 年 5 月 7 日 之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碾 米 廠 負 責 人 李 因 經 營 失 利, 積 欠 銀 行 及 地 下 錢 莊 上 億 元 債 務, 為 填 補 資 金 缺 口 而 盜 賣 受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委 託 保 管 之 公 糧,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偵 訊 後 認 為 有 逃 亡 串 證 之 虞 而 向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該 院 於 102 年 5 月 7 日 裁 定 收 押 禁 見 E 信 用 卡 公 司 於 102 年 5 月 間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 信 用 卡 持 有 人 林 係 李 配 偶, 林 於 102 年 5 月 3 日 在 高 雄 的 F 鐘 錶 公 司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多 筆 交 易, 並 於 消 費 時 通 知 發 卡 銀 行 提 高 授 信 額 度, 當 日 刷 卡 金 額 高 達 1,069 萬 元 E 信 用 卡 公 司 認 為 林 之 交 易 行 為 相 當 可 疑, 疑 似 洗 錢 ( 二 ) 涉 案 人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 三 ) 涉 案 情 形 林 係 李 配 偶, 亦 係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明 知 丙 公 司 於 102 年 4 5 月 間 已 陷 於 資 金 週 轉 不 靈, 渠 個 人 亦 已 無 支 付 能 力, 竟 於 102 年 5 月 3 日 14 時 至 17 時, 連 續 於 E 信 用 卡 公 司 之 特 約 商 店 F 鐘 錶 公 司, 持 多 張 信 用 卡 刷 卡 消 費 計 57 次, 其 中 19 次 刷 卡 成 功, 消 費 金 額 共 計 1,069 萬 元, 並 在 信 用 卡 消 費 簽 帳 單 上 簽 名 交 回 該 特 約 商 店 人 員, 致 該 特 約 商 店 人 員 及 多 家 發 卡 銀 行 人 員 均 陷 於 錯 誤, 而 分 別 交 付 名 錶 7 支 及 支 付 信 用 卡 款 項, 致 生 損 害 於 發 卡 銀 行 之 利 益 嗣 林 購 得 前 揭 名 錶 後, 旋 於 刷 卡 後 2 日 即 102 年 5 月 5 日 搭 機 出 境, 迄 今 未 返 國 亦 均 未 繳 款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其 他 明 顯 不 正 常 之 交 易 行 為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1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三 起 訴 判 決 情 形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1 月 間, 以 刑 法 詐 欺 罪 對 林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李 盜 賣 公 糧 案 為 社 會 矚 目 案 件,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後, 各 金 融 機 構 於 發 現 有 相 關 帳 戶 或 人 員 有 異 常 交 易 行 為 時, 即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協 助 即 時 查 扣 本 案 之 不 法 所 得 E 信 用 卡 公 司 申 報 之 涉 嫌 人 配 偶 林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更 協 助 發 現 李 配 偶 林 於 案 發 前 大 量 刷 卡 後 逃 逸 之 情 事 42

肆 郭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103 年 9 月 4 日, 媒 體 報 導 郭 回 收 餿 水 油 製 成 劣 質 油 銷 售 予 丁 公 司 後 轉 賣 予 食 品 業 者,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原 諭 令 10 萬 元 交 保, 郭 稱 其 無 力 交 保, 該 署 以 涉 嫌 詐 欺 及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向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該 院 裁 定 以 5 萬 元 交 保 G 銀 行 申 報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表 示, 郭 於 103 年 9 月 3 日 ( 即 交 保 隔 日 ) 上 午 自 其 本 人 帳 戶 提 領 現 金 86 萬 元 ( 帳 戶 原 餘 額 86 萬 7,074 元 ), 疑 似 洗 錢 ( 二 ) 涉 案 人 郭 等 人 ( 三 ) 涉 案 情 形 郭 等 人 明 知 供 人 體 食 用 油 脂 之 原 料 應 購 買 來 源 正 常 且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之 油 脂, 竟 基 於 不 法 所 有 之 犯 意, 自 103 年 2 月 起 購 買 不 可 供 人 體 食 用 之 動 物 飼 料 用 豬 油 牛 油 魚 油 ( 餿 水 油 ) 雞 油 ( 餿 水 油 ) 化 製 油 廢 食 用 油 ( 回 鍋 油 ), 以 不 詳 之 比 例 混 攙 成 劣 質 油 品 販 售 予 丁 公 司 丁 公 司 負 責 人 葉 明 知 郭 之 油 品 來 源 不 明 且 未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仍 基 於 牟 取 暴 利 之 意 圖, 向 其 購 買 後 加 工, 假 冒 為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並 可 供 人 體 食 用 之 油 品 販 售 予 廠 商 及 消 費 者, 侵 害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並 損 害 社 會 大 眾 之 健 康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電 視 報 章 雜 誌 或 網 際 網 路 等 媒 體 報 導 之 特 殊 重 大 案 件, 該 涉 案 人 在 銀 行 從 事 之 存 款 提 款 或 匯 款 等 交 易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3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三 起 訴 判 決 情 形 本 局 於 分 析 郭 相 關 資 訊 後, 隨 即 分 送 予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該 署 據 以 提 出 抗 告,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合 議 庭 認 為, 郭 對 油 品 流 向 交 代 不 清, 檢 方 提 供 證 據 顯 示 本 案 還 有 共 犯, 郭 領 罄 帳 戶 存 款 可 能 有 串 供 逃 亡 之 虞, 且 渠 另 涉 槍 砲 案 件 待 查, 裁 定 羈 押 禁 見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9 月 間, 以 違 反 刑 法 製 造 販 賣 陳 列 妨 害 衛 生 物 品 罪 詐 欺 及 食 品 安 全 生 管 理 法 等 罪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金 融 機 構 隨 時 注 意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遇 重 大 案 件 之 涉 案 人 在 銀 行 從 事 之 存 款 提 款 或 匯 款 之 交 易 情 形 時, 均 即 時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該 等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除 有 助 於 偵 查 機 關 釐 清 案 情, 發 現 涉 案 人 隱 匿 資 產 或 逃 亡 之 意 圖 外, 亦 協 助 即 時 查 扣 本 案 之 不 法 所 得 44

第 四 部 分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5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壹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1 2 3 譯 按 : 本 譯 文 業 經 FATF 秘 書 處 授 權 刊 載 於 本 年 報, 但 限 於 篇 幅, 本 譯 文 並 未 包 含 附 件 部 分 原 文 請 參 閱 http://www.fatf-gafi.org, 最 後 查 閱 日 期 為 104 年 2 月 1 日 Copyright FATF/OECD. All rights reserved. 第 一 章 簡 介 一 背 景 及 內 容 1.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Risk-Based Approach,RBA) 係 有 效 執 行 2012 年 FATF 大 會 通 過 修 正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及 武 器 擴 散 國 際 標 準 之 重 心,FATF 為 使 2007 年 金 融 業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更 符 合 FATF 新 標 準 4 並 反 應 公 私 部 門 在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經 驗, 故 重 新 檢 視 該 指 引 1 The FATF Report Guidance for a Risk Based Approach: The Banking Sector" has been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und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Division, Investigation Bureau, Ministry of Justice with the authorisation of the FATF Secretariat. The official English version of the report is available on www.fatf-gafi.org. 2 本 文 係 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劉 專 門 委 員 燕 玲 及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共 同 翻 譯 3 建 議 閱 讀 本 指 引 文 件 時 與 下 列 文 件 一 併 閱 讀 : FATF 40 項 建 議, 特 別 是 建 議 第 1 項 及 第 26 項, 及 其 註 釋 及 詞 彙 表 其 他 相 關 FATF 文 件, 如 國 家 洗 錢 及 資 恐 風 險 評 估 之 指 引 擔 任 重 要 政 治 職 務 人 士 之 指 引 或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及 金 融 普 及 性 之 指 引 4 FATF 標 準 包 括 FATF 建 議 註 釋 及 詞 彙 表 之 解 釋 46

本 修 正 之 指 引 係 聚 焦 於 銀 行 業 5, 證 券 業 之 指 引 將 另 行 發 表 FATF 將 重 新 檢 視 其 他 依 FATF 於 2003 年 所 頒 建 議 撰 寫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6 2.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係 由 FATF 的 一 部 分 會 員 共 同 撰 寫, 由 英 國 及 7 墨 西 哥 共 同 主 持 該 項 計 畫, 部 分 私 部 門 亦 一 同 參 與 及 對 本 指 引 提 供 建 議 3. FATF 係 於 2014 年 10 月 會 員 大 會 中 認 可 這 份 更 新 的 銀 行 業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二 本 指 引 之 目 的 4. 本 指 引 係 為 達 成 以 下 目 的 : (1) 簡 述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相 關 原 則 ; (2) 提 供 基 本 準 則 與 現 行 實 務 範 例, 俾 協 助 各 國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業 規 劃 與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領 域 ; (3) 經 由 聚 焦 於 風 險 與 風 險 抵 減 措 施, 協 助 有 效 執 行 與 監 理 國 內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 及 (4) 促 進 形 成 關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意 識 之 共 識 三 本 指 引 之 主 要 讀 者 重 要 性 及 內 容 5. 本 文 件 係 針 對 政 府 及 主 管 機 關 ( 包 括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 提 出 之 指 引, 亦 適 用 於 銀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6. 本 指 引 包 含 三 個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 第 二 章 ) 簡 述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要 素, 需 與 第 二 部 分 ( 第 三 章 ) 及 第 三 部 分 ( 第 四 章 ) 一 同 閱 讀, 第 二 部 分 ( 第 5 銀 行 活 動 係 指 在 FATF 詞 彙 表 裡 的 金 融 機 構 裡 從 事 的 活 動 及 交 易, 特 別 是 第 一 ( 接 受 一 般 民 眾 存 款 及 其 他 附 償 還 式 資 金 ) 第 二 ( 借 貸 ) 及 第 五 ( 發 行 並 管 理 支 付 工 具 諸 如 信 用 卡 現 金 卡 支 票 旅 行 支 票 匯 票 及 銀 行 本 票 電 子 貨 幣 等 ) 本 指 引 係 提 供 予 提 供 該 等 服 務 之 機 構 參 考 6 FATF 自 2007 年 6 月 至 2009 年 10 月 陸 續 針 對 不 同 的 產 業 發 表 一 系 列 的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包 括 金 融 業 不 動 產 仲 介 業 會 計 師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供 應 商 貴 金 屬 及 珠 寶 經 銷 商 賭 場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金 錢 服 務 業 及 保 險 業 7 本 計 畫 係 由 FATF 會 員 ( 阿 根 廷 澳 洲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巴 西 中 國 法 國 德 國 香 港 印 度 義 大 利 日 本 墨 西 哥 西 班 牙 瑞 士 荷 蘭 英 國 ) 準 會 員 (APG 之 孟 加 拉 及 泰 國 MONEYVAL 之 波 蘭 ) 及 觀 察 員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OSCE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 Internationa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Supervisors GIFC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及 World Bank) 之 代 表 共 同 撰 寫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7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三 章 ) 及 第 三 部 分 ( 第 四 章 ) 針 對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及 銀 行 分 別 說 明 有 效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特 別 指 引 7. 本 指 引 認 為, 有 效 的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需 奠 基 於 及 反 映 國 家 法 律 與 監 管 措 施 銀 行 業 之 性 質 多 樣 性 及 成 熟 度 及 其 風 險 側 寫 本 指 引 說 明 了 國 家 在 設 計 及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時 應 考 量 之 處, 但 並 不 是 要 凌 駕 國 家 主 權 機 關 之 權 限 當 考 量 本 指 引 所 示 之 一 般 原 則 時, 國 家 主 權 機 關 可 同 時 將 國 家 脈 絡 監 理 方 法 及 法 律 架 構 納 入 考 量 8. 本 指 引 並 無 拘 束 力, 僅 提 供 各 國 政 府 及 私 部 門 之 經 驗, 以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及 金 融 機 構 有 效 執 行 相 關 國 際 標 準 第 二 章 FATF 架 構 下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一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意 義 9.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係 指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機 構 8 應 辨 識 評 估 與 瞭 解 其 洗 錢 與 資 恐 之 曝 險, 並 採 取 與 風 險 相 當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以 有 效 抵 減 風 險 10. 於 評 估 洗 錢 與 資 恐 風 險 時,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分 析 與 嘗 試 瞭 解 其 所 辨 識 之 風 險 對 其 造 成 之 影 響 ; 因 此, 風 險 評 估 為 風 險 導 向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之 基 礎 惟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非 零 缺 失 之 方 法, 仍 有 可 能 在 金 融 機 構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措 施 以 辨 識 與 抵 減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風 險 時, 仍 然 發 生 不 當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於 洗 錢 / 資 恐 之 目 的 11. 經 辨 識 為 低 風 險 之 情 形,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未 豁 免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抵 減 責 任 二 新 方 法 的 合 理 性 12. FATF 於 2012 年 修 正 其 40 項 建 議, 提 供 各 國 政 府 更 有 力 的 工 具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以 鞏 固 全 球 性 安 全 措 施 及 保 全 金 融 體 系 的 整 體 性, 以 對 抗 金 融 犯 罪 13. 其 中 重 大 修 正 之 一 為 強 化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運 8 包 括 法 人 及 自 然 人, 參 見 FATF 詞 彙 表 中 對 金 融 機 構 之 定 義 48

用, 特 別 是 防 制 措 施 及 監 理 FATF 於 2003 年 之 建 議 規 定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得 適 用 於 部 分 領 域, 但 2012 年 之 建 議 則 將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視 為 各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架 構 之 必 要 基 礎, 此 為 適 用 於 所 有 FATF 相 關 建 議 之 上 位 概 念 要 件 14. 按 FATF 40 項 建 議,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允 許 各 國 於 FATF 規 範 之 架 構 內, 採 取 更 具 彈 性 之 措 施, 以 更 有 效 聚 焦 其 資 源 及 採 取 與 風 險 本 質 相 稱 之 防 制 措 施, 俾 以 更 有 效 之 方 式 專 注 其 心 力 15. 因 此,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非 選 項 而 已, 而 是 有 效 執 行 FATF 標 準 之 必 要 前 提 9 三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運 用 16. FATF 建 議 第 1 項 明 定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規 定 適 用 於 以 下 相 關 事 項 : (1) 各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適 用 之 對 象 與 事 項 : 除 了 已 納 入 FATF 建 議 規 範 之 業 別 與 活 動, 各 國 應 延 伸 適 用 其 機 制 於 其 他 機 構 業 別 或 活 動, 如 其 呈 現 高 度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各 國 亦 得 考 量 豁 免 特 定 機 構 業 別 或 活 動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義 務, 如 其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例 如 : 該 等 業 別 或 活 動 經 評 估 後 為 洗 錢 / 資 恐 低 風 險 者 ; (2) 如 何 監 理 受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規 範 者 之 遵 循 程 度 :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人 員 應 考 量 銀 行 本 身 之 風 險 評 估 與 抵 減, 並 認 可 依 據 國 家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所 允 許 之 裁 量 空 間, 而 建 議 第 26 項 之 註 釋 進 一 步 要 求 監 理 人 員 本 身 應 運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監 理 ; 及 (3) 受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規 範 者 應 如 何 遵 循 : 當 機 構 所 附 隨 之 洗 錢 與 資 恐 風 險 較 高 時,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應 採 取 更 強 化 之 措 施 以 抵 減 該 高 風 險 亦 即 所 採 行 控 管 措 施 之 範 圍 程 度 頻 率 或 強 度 將 更 強 化 相 對 地, 如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低 時, 標 準 的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可 予 以 調 降, 即 所 有 必 要 之 措 施 仍 須 適 用, 但 其 9 風 險 為 本 之 防 制 及 抵 減 措 施 的 效 能, 將 於 國 家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相 互 評 鑑 中 被 評 鑑 效 能 評 鑑 係 對 國 家 展 現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系 統 效 能 之 預 期 成 果, 評 估 其 達 成 程 度, 並 就 國 家 法 規 及 組 織 架 構 之 運 作 是 否 產 生 預 期 成 果 進 行 分 析 評 鑑 員 於 判 定 該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制 度 之 缺 失 及 其 重 要 性 時, 需 要 考 量 風 險 及 基 於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所 容 許 的 彈 性 作 為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9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控 管 措 施 之 程 度 頻 率 或 強 度 將 可 減 輕 四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面 臨 之 挑 戰 17.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可 能 面 臨 以 下 挑 戰 : ( 一 )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責 任 配 置 18. 有 效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機 制 需 奠 基 於 及 反 映 各 國 之 法 律 與 監 管 措 施 金 融 業 之 性 質 多 樣 性 與 成 熟 度 及 其 風 險 側 寫 銀 行 本 身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辨 識 與 評 估, 應 考 量 依 據 FATF 建 議 第 1 項 所 做 之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並 應 考 量 國 家 之 法 律 與 監 管 架 構, 包 括 : 任 何 規 定 之 重 大 風 險 領 域 及 任 何 法 令 規 定 之 抵 減 措 施 當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高 時, 銀 行 應 採 行 更 強 化 之 審 慎 審 查 措 施, 即 使 國 家 法 令 或 未 明 定 該 等 較 高 風 險 該 如 何 抵 減 ( 如 : 改 變 強 化 持 續 監 視 之 程 度 ) 19. 銀 行 得 被 賦 予 在 決 定 因 應 其 他 風 險 之 最 有 效 方 式 上 之 彈 性, 包 括 於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或 銀 行 本 身 風 險 評 估 所 辨 識 之 風 險 銀 行 抵 減 此 等 風 險 之 策 略, 應 將 國 家 法 令 與 監 管 架 構 納 入 考 量 於 決 定 關 於 銀 行 得 決 定 如 何 抵 減 風 險 之 程 度 時, 各 國 應 考 量 其 銀 行 業 有 效 辨 識 與 管 理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能 力, 以 及 其 監 理 人 員 之 專 業 與 資 源 ( 應 足 以 適 當 監 理 銀 行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管 理, 並 對 銀 行 之 缺 失 採 取 相 應 措 施 ) 各 國 亦 得 考 量 主 管 機 關 所 提 供 關 於 銀 行 業 遵 循 程 度 及 該 業 別 因 應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方 法 等 證 據 就 新 興 金 融 服 務 業 或 法 令 與 監 理 架 構 仍 在 發 展 中 之 國 家 而 言, 該 國 得 決 定 銀 行 未 具 備 有 效 辨 識 與 管 理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能 力, 並 得 限 縮 依 據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所 允 許 之 彈 性 於 此 情 形, 以 法 令 明 定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規 定 之 執 行 方 式 或 許 較 為 妥 適, 直 到 該 業 別 之 理 解 與 經 驗 較 為 強 化 為 止 20. 在 金 融 機 構 能 力 與 遵 循 程 度 良 好 之 情 形, 亦 不 應 豁 免 對 該 金 融 機 構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僅 得 允 許 主 管 機 關 更 專 注 其 監 理 資 源 於 較 高 風 險 之 機 構 而 已 ( 二 ) 辨 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21. 取 得 正 確 及 時 與 客 觀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資 訊, 為 有 效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必 要 前 提 要 件 建 議 第 1 項 註 釋 第 3 段 要 求 各 國 應 具 備 相 關 機 制, 俾 依 據 風 險 評 估 之 結 果, 提 供 適 當 資 訊 予 所 有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金 融 機 50

構 與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當 資 訊 無 法 提 供 時 ( 如 :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風 險 之 資 料 並 不 適 當, 或 主 管 機 關 因 資 訊 敏 感 性 致 無 法 分 享 資 訊, 或 取 得 資 訊 之 管 道 受 限 於 資 訊 審 查 或 資 料 保 護 規 定 ), 銀 行 將 無 法 正 確 辨 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致 無 法 適 當 評 估 與 抵 減 風 險 ( 三 ) 評 估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22. 評 估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係 指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必 須 決 定 已 辨 識 之 洗 錢 / 資 恐 威 脅 將 造 成 何 種 影 響 應 對 於 已 取 得 之 資 訊 進 行 分 析, 以 瞭 解 風 險 發 生 之 可 能 性, 以 及 如 風 險 發 生 時, 對 個 別 銀 行 銀 行 業 及 可 能 對 整 體 國 家 經 濟 系 統 性 金 融 機 構 將 造 成 之 影 響 依 據 風 險 評 估 之 結 果,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通 常 可 分 類 為 低 中 與 高, 以 及 各 類 別 間 之 可 能 組 合 ( 如 : 中 - 高 ; 低 - 中 等 ) 此 分 類 係 為 協 助 對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瞭 解, 並 協 助 區 分 風 險 之 優 先 順 序 因 此, 對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評 估 不 僅 是 量 化 與 質 化 資 訊 之 蒐 集 而 已, 而 係 有 效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抵 減 之 基 礎, 並 應 隨 時 更 新 以 維 持 其 關 聯 性 23. 評 估 與 瞭 解 風 險 係 指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應 有 符 合 適 格 性 具 專 業 性 與 值 得 信 賴 之 人 員 其 人 員 亦 應 具 備 執 行 此 任 務 之 專 業 技 術, 並 足 以 因 應 銀 行 營 運 上 之 複 雜 度 ( 四 ) 抵 減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24. FATF 之 建 議 要 求 銀 行 各 國 與 主 管 機 關 於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時, 針 對 已 辨 識 出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決 定 最 適 當 與 有 效 之 抵 減 方 式 亦 即 於 較 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情 形, 應 採 取 較 強 化 之 措 施 以 管 理 與 抵 減 風 險 ; 於 低 風 險 之 情 形, 則 得 採 取 豁 免 或 簡 化 措 施 (1) 各 國 欲 豁 免 特 定 機 構 業 別 或 活 動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義 務, 應 評 估 此 等 金 融 機 構 活 動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並 能 夠 證 明 其 為 低 風 險 且 符 合 建 議 第 1 項 註 釋 第 6 段 所 述 任 一 豁 免 情 況 之 特 定 要 件 風 險 評 估 之 複 雜 程 度 將 取 決 於 機 構 業 別 或 交 易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型 態, 以 及 有 利 於 豁 免 條 件 之 交 易 地 域 (2) 各 國 與 銀 行 欲 適 用 簡 化 措 施, 應 對 該 類 別 客 戶 或 產 品 之 相 關 風 險 進 行 評 估, 且 應 證 明 其 涉 及 較 低 度 之 風 險, 並 應 定 義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之 程 度 與 強 度 特 定 FATF 建 議 對 於 此 一 般 性 原 則 如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1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52 何 適 用 於 特 定 要 件 有 更 詳 細 之 規 範 ( 五 ) 形 塑 對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共 識 25.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有 效 性 取 決 於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對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內 容 適 用 之 方 式 及 如 何 處 理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等 事 項 之 共 識 除 了 明 定 裁 量 程 度 之 法 令 規 定 外, 銀 行 需 處 理 其 已 辨 識 之 風 險, 此 時, 主 管 機 關 與 監 理 機 關 就 特 定 議 題 提 供 銀 行 指 引 具 相 當 重 要 性, 此 將 有 利 於 銀 行 瞭 解 主 管 機 關 與 監 理 機 關 之 期 待, 並 以 風 險 導 向 之 方 式 履 行 其 法 定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義 務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間 持 續 有 效 之 溝 通, 為 順 利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必 要 前 提 26. 主 管 機 關 應 認 知 在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之 制 度 下, 並 非 所 有 銀 行 將 採 取 相 同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措 施, 且 單 一 不 具 重 要 性 之 具 體 風 險 事 件 不 必 然 使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之 完 整 性 無 效 相 反 的, 銀 行 應 瞭 解 彈 性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未 豁 免 其 實 施 有 效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控 管 措 施 27. 各 國 與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考 量 對 所 有 納 入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規 範 之 組 織 予 以 有 效 監 理 之 需 求, 俾 有 助 於 所 有 銀 行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及 避 免 較 高 風 險 之 活 動 遁 入 未 有 充 分 或 適 當 監 理 之 機 構 ( 六 ) 金 融 包 容 性 (financial inclsion) 28. 金 融 排 除 (financial exclusion) 並 不 自 動 等 同 於 低 或 較 低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反 而 為 全 面 性 評 估 之 一 項 因 素 金 融 排 除 對 個 人 與 企 業 均 將 造 成 影 響, 且 有 相 當 多 成 因 就 個 人 而 言, 其 原 因 包 括 較 差 之 信 用 狀 況 或 客 戶 前 科 紀 錄, 因 此 金 融 機 構 不 應 僅 因 客 戶 為 金 融 排 除 對 象, 而 對 該 客 戶 適 用 簡 化 審 查 措 施 或 豁 免 措 施 29.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將 有 助 於 金 融 包 容 性, 特 別 是 對 於 使 用 受 管 理 金 融 體 系 有 困 難 之 低 收 入 個 人 而 言 當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時, 各 國 得 基 於 經 證 明 之 低 風 險, 對 特 定 案 件 豁 免 FATF 相 關 建 議 10 之 適 用 上, 或 允 許 金 10 如 適 用 於 所 有 情 形 之 一 般 原 則, 客 戶 審 查 制 度 包 括 禁 止 金 融 機 構 保 有 匿 名 帳 戶 或 使 用 虛 構 化 名 之 帳 戶 但 建 議 第 1 項 註 釋 第 2 段 及 第 6 段 指 出 : 各 國 亦 得 在 嚴 格 限 制 條 件, 且 經 證 實 屬 洗 錢 / 資 恐 低 風 險 情 形 下, 對 特 定 類 別 金 融 機 構 活 動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得 不 必 適 用 某 些 建 議 之 要 求 ", 及 各 國 得 決 定 不 執 行 對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要 求 採 取 特 定 措 施 之 部 分 建 議 :(a) 經 證 實 屬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低 風 險, 且 有 嚴 格 限 制 及 證 明 為 合 法 情 形, 並 有 關 特 殊 類 型 金 融 機 構 活 動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人 員 已 有 部 分 國 家 在 其 金 融 包 容 性 政 策 中 採 取 該 等 豁 免 措 施

融 機 構 於 低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案 件 上, 採 取 較 彈 性 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在 此 情 況 下, 金 融 包 容 性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透 明 度 與 資 金 流 向 之 可 追 蹤 性 第 三 章 監 理 機 關 之 指 引 30.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旨 在 發 展 與 已 辨 別 風 險 相 稱 之 防 制 或 抵 減 措 施 就 監 理 而 言,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除 適 用 於 監 理 機 關 分 配 資 源 之 方 式 外, 亦 適 用 於 監 理 機 關 執 行 有 助 於 銀 行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監 理 模 式 一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監 理 31. 建 議 第 26 項 要 求 各 國 對 銀 行 實 施 適 當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法 規 與 監 理 建 議 第 26 項 之 註 釋 並 要 求 各 國 監 理 機 關 依 據 其 對 該 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瞭 解, 以 及 實 地 檢 查 與 場 外 監 控 所 取 得 與 銀 行 風 險 側 寫 相 關 之 所 有 資 訊, 配 置 監 理 資 源 於 較 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領 域 表 1: 其 他 參 考 資 料 歐 洲 監 理 機 關 之 報 告 歐 洲 監 理 機 關 ( 包 括 保 險 及 退 休 金 銀 行 業 與 證 券 業 之 監 理 單 位 ) 於 2013 年 10 月 發 布 關 於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之 反 洗 錢 與 反 資 恐 監 理 之 初 步 報 告 (Preliminary report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 financing of terrorism risk-based supervision) 本 報 告 係 以 FATF 國 際 標 準 為 基 礎, 說 明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之 內 涵, 並 列 舉 一 系 列 自 評 問 卷 供 監 理 人 員 自 評 與 檢 視 其 監 理 方 法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準 則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 於 2014 年 1 月 發 布 相 關 準 則 (Guidelines), 以 利 銀 行 將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納 入 其 整 體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該 等 準 則 旨 在 協 助 執 行 FATF 於 2012 年 頒 布 之 防 制 洗 錢 打 擊 資 恐 及 大 規 模 武 器 散 之 國 際 標 準 並 非 使 其 對 FATF 標 準 作 另 外 的 解 釋, 不 論 是 強 化 或 減 弱 之 解 釋 FATF 發 表 的 指 引 提 供 監 理 機 關 及 銀 行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一 般 性 架 構, 監 理 機 關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更 詳 細 指 引, 可 參 閱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文 件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3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32. 監 理 機 關 應 瞭 解 整 體 銀 行 業 對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曝 險 及 個 別 銀 行 或 銀 行 集 團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監 理 機 關 可 引 用 不 同 的 資 源 以 辨 識 及 評 估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33. 就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評 估 與 辨 識 而 言, 可 利 用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國 內 與 國 際 之 態 樣 報 告 與 監 理 專 業 及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之 回 饋 資 訊 等 資 源 34. 就 個 別 銀 行 之 風 險 評 估 與 辨 識 而 言, 監 理 機 關 應 衡 酌 固 有 風 險 (inherent riks) 之 程 度, 包 括 銀 行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性 質 與 複 雜 度 銀 行 規 模 商 業 模 式 公 司 治 理 財 務 與 會 計 資 訊 營 運 管 道 客 戶 類 型 營 運 所 在 地 等 監 理 機 關 亦 應 檢 視 銀 行 現 行 控 管 程 序, 包 括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之 品 質 內 部 監 理 功 能 之 運 作 狀 況 等 35. 部 分 資 訊 可 經 由 審 慎 監 理 程 序 取 得, 其 他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之 資 訊, 則 包 括 管 理 階 層 適 格 性 遵 循 功 能 等 資 訊 上 開 資 訊 之 取 得 涉 及 審 慎 監 理 機 關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機 關 間 之 資 訊 分 享 與 合 作, 特 別 是 上 開 監 理 功 能 分 屬 不 同 機 關 時 36. 此 外, 其 他 與 銀 行 相 關 之 監 理 機 關, 如 :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執 法 機 關 等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亦 有 助 於 決 定 銀 行 得 有 效 管 理 其 洗 錢 / 資 恐 曝 險 之 程 度 37. 監 理 機 關 應 定 期 於 個 別 銀 行 情 況 改 變 時 或 相 關 新 威 脅 產 生 時, 檢 視 其 對 銀 行 業 與 個 別 銀 行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側 寫 ( 二 ) 抵 減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38. FATF 之 建 議 要 求 監 理 機 關 將 監 理 資 源 專 注 於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高 之 領 域 即 監 理 機 關 應 依 據 整 體 銀 行 業 與 個 別 銀 行 之 洗 錢 / 資 恐 曝 險 程 度, 決 定 其 定 期 評 估 之 頻 率 與 強 度 ; 亦 即 對 所 有 銀 行 實 施 詳 細 的 監 理 方 式 並 不 可 行, 監 理 機 關 應 將 洗 錢 / 資 恐 較 高 風 險 之 處 列 為 優 先, 不 論 是 就 個 別 銀 行 而 言, 或 銀 行 在 特 定 業 別 的 營 運 而 言 39. 監 理 機 關 調 整 其 監 理 方 式 之 案 例 : (1) 調 整 核 准 事 項 之 審 查 密 度 : 對 於 為 避 免 罪 犯 及 其 關 係 人 成 為 銀 行 具 控 制 權 之 大 股 東 適 格 性 審 查, 監 理 機 關 可 調 整 其 審 查 所 需 資 訊 程 度 如 : 該 業 別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低, 即 某 商 業 活 動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機 會 較 低, 監 理 機 關 可 僅 依 文 件 進 行 形 式 審 查 ; 如 風 險 較 高 時, 則 可 進 一 步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