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 酬 福 利 管 理 制 度 工 程 技 术 类 岗 位 工 资 定 级 表 第 一 节 总 则 1. 目 的 按 照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政 策, 为 规 范 公 司 薪 酬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2. 宗 旨 本 制 度 旨 在 一 方 面 通 过 给 员 工 提 供 富 有 竞 争 力 的 报 酬, 吸 引 和 留 住 公 司 所 需 的 优 秀 人 才 ;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在 公 司 内 部 制 定 公 平 合 理 的 报 酬 给 付 体 系 来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并 尽 可 能 地 体 现 公 司 价 值 观 和 企 业 文 化 3. 效 力 本 制 度 是 公 司 薪 酬 管 理 领 域 的 最 高 纲 领 性 文 件, 为 公 司 薪 酬 管 理 提 供 全 面 的 准 则 和 重 要 的 依 据 公 司 所 有 与 薪 酬 相 关 的 制 度 活 动 和 行 为 都 必 须 遵 照 并 服 从 于 本 制 度 4. 适 用 范 围 本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正 式 员 工 及 试 用 期 员 工 5. 薪 酬 理 念 公 司 的 薪 酬 管 理 目 标 设 定 如 下 : 5.1 薪 酬 水 平 与 劳 动 力 市 场 接 轨, 并 具 有 一 定 竞 争 力 ; 5.2 吸 引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专 业 技 能 的 优 秀 人 才 ; 5.3 提 高 个 人 和 组 织 的 绩 效 ; 5.4 促 进 组 织 内 部 公 平 待 遇 ; 5.5 推 动 团 队 协 同 工 作 6. 薪 酬 体 系 管 理 原 则 6.1 战 略 原 则 : 公 司 的 战 略 体 现 在 薪 酬 体 系 设 计 中, 并 且 通 过 薪 酬 体 系 的 运 行 促 进 战 略 实 施 成 功 6.2 公 平 原 则 : 包 括 内 在 公 平 和 外 在 公 平 两 方 面 含 义 :
6.2.1 内 在 公 平 : 员 工 与 公 司 内 部 其 他 员 工 相 比, 觉 得 所 得 薪 酬 是 公 平 的 6.2.2 外 在 公 平 : 与 同 行 业 其 他 企 业 相 比, 公 司 提 供 的 薪 酬 是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6.3 竞 争 原 则 : 公 司 薪 酬 体 系 为 员 工 提 供 有 竞 争 力 的 薪 酬 水 平, 以 薪 酬 调 查 为 依 据, 设 定 略 高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薪 酬 标 准 6.4 差 别 原 则 : 以 工 作 技 能 工 作 责 任 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强 度 为 要 素 建 立 薪 酬 序 列, 按 职 位 年 功 学 历 职 称 确 定 基 本 工 资, 按 绩 效 考 核 确 定 绩 效 工 资 6.5 制 度 公 开 原 则 :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让 员 工 清 楚 明 确 地 了 解 公 司 的 薪 酬 政 策, 对 自 己 的 报 酬 心 中 有 数 6.6 保 密 原 则 : 员 工 基 本 工 资 的 密 级 为 机 密, 绩 效 工 资 的 密 级 为 绝 密 对 于 薪 酬 外 泄 的, 或 者 互 相 打 听 工 资 的, 一 经 核 实, 对 当 事 人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或 辞 退 处 理 7. 薪 酬 增 长 机 制 7.1 薪 酬 总 额 增 长 与 人 工 成 本 控 制 建 立 与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劳 动 生 产 率 与 劳 动 力 市 场 相 应 的 工 资 增 长 机 制 工 资 总 额 的 确 定 与 人 工 成 本 的 控 制 紧 密 相 联, 加 强 以 人 工 成 本 利 润 率 人 工 成 本 率 和 劳 动 分 配 率 为 主 要 监 控 指 标 的 投 入 产 出 效 益 分 析, 建 立 人 工 成 本 约 束 机 制, 有 效 控 制 人 工 成 本 增 长, 使 企 业 保 持 较 强 的 竞 争 力 7.2 员 工 个 体 增 长 机 制 员 工 个 人 工 资 增 长 幅 度 根 据 市 场 价 位 和 员 工 个 人 劳 动 贡 献 个 人 能 力 的 发 展 来 确 定,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与 发 展 急 需 的 高 级 紧 缺 人 才, 市 场 价 位 又 较 高 的, 增 薪 幅 度 要 大 ; 对 本 企 业 工 资 水 平 高 于 市 场 价 位 的 简 单 劳 动 的 岗 位, 增 薪 幅 度 要 小, 甚 至 不 增 资 对 贡 献 大 的 员 工, 增 薪 幅 度 要 大 ; 对 贡 献 小 的 员 工, 不 增 薪 或 减 薪
第 二 节 薪 资 结 构 1. 本 公 司 员 工 薪 资 体 系 采 用 岗 位 价 值 绩 效 贡 献 个 人 表 现 与 实 际 收 入 直 接 挂 钩 的 结 构 工 资 制, 由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业 务 提 成 年 终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和 福 利 共 六 大 部 分 组 成 2. 公 司 员 工 月 薪 由 三 部 分 构 成 :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员 工 福 利, 即 : 月 薪 =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 员 工 福 利 3. 员 工 在 公 司 全 年 的 收 入, 即 为 年 薪, 年 薪 = 月 薪 + 季 度 绩 效 工 资 + 业 务 提 成 + 年 终 利 润 分 享 + 特 别 奖 励 第 三 节 基 本 工 资 1. 基 本 工 资 是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因 所 处 职 务 层 次 不 同 而 确 定 的 工 资 收 入, 是 员 工 薪 酬 的 基 本 组 成 部 分 2. 为 规 范 集 团 内 部 薪 酬 体 系, 根 据 公 司 当 前 的 组 织 架 构 和 职 务 所 处 层 次 将 所 有 人 员 划 分 为 17 个 职 级, 处 在 同 一 职 级 的 所 有 岗 位, 其 基 本 工 资 均 相 同, 各 职 级 对 应 职 务 具 体 见 职 位 行 政 等 级 分 类 表 第 五 节 绩 效 工 资 1. 绩 效 工 资 是 公 司 为 激 发 员 工 的 潜 力 和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鼓 励 员 工 努 力 工 作 以 完 成 既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目 标 而 设 立 公 司 对 员 工 以 月 度 为 单 位 进 行 周 期 性 考 核,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原 则 是 月 度 考 核 季 度 汇 总 季 度 兑 现, 如 下 表 所 示, 具 体 请 参 见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2.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等 级 的 评 定, 依 据 所 在 单 位 的 不 同 性 质 和 考 核 周 期 内 经 营 业 绩 完 成 情 况, 确 定 相 应 的 绩 效 考 核 等 级 强 制 分 布 比 例, 具 体 办 法 参 见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季 度 考 核 成 绩 季 度 绩 效 工 资 优 秀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1
良 好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0.8 合 格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0.5 待 改 进 0 第 六 节 业 务 提 成 1. 参 考 各 公 司 现 行 的 提 成 办 法 ( 包 括 拥 金 以 及 项 目 提 成 ), 并 进 行 规 范 化 处 理 ; 同 时 必 须 报 行 政 人 事 部 审 批 备 案 第 七 节 年 终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1. 奖 金 的 来 源 : 1.1. 公 司 作 为 决 策 机 构 与 资 源 支 持 机 构, 根 据 公 司 所 有 成 员 完 成 的 经 营 指 标 情 况, 按 完 成 利 润 的 相 关 比 例 提 取 部 分 利 润, 具 体 参 见 公 司 当 年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案 2. 年 终 奖 的 内 部 分 配 原 则 : 不 同 员 工 区 别 对 待, 以 员 工 行 政 级 别 年 终 考 核 成 绩 与 员 工 当 年 度 实 际 在 册 工 作 月 数 为 主 要 参 考 3. 年 终 奖 具 体 分 配 计 算 公 式 : 某 员 工 的 年 终 奖 收 入 = 说 明 : 该 员 工 的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平 均 分 数 * 该 员 工 的 行 政 级 别 系 数 * 该 员 工 当 年 度 实 际 在 册 工 作 月 数 所 在 分 配 单 位 : 每 位 员 工 的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平 均 分 数 * 员 工 的 行 政 级 别 系 数 * 员 工 当 年 度 实 际 在 册 工 作 月 数 X 年 终 奖 分 配 总 额 3.1 员 工 的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平 均 分 数 : 为 该 员 工 四 个 季 度 的 考 核 分 数 的 平 均 分 ; 3.2 员 工 的 行 政 级 别 系 数 是 指 职 位 行 政 等 级 分 类 表 中 的 等 级 数 字 ; 3.3 实 际 在 册 月 数 为 员 工 当 年 实 际 工 作 的 月 数 之 和, 当 月 15 号 ( 含 ) 以 后 入 职 计 0.5 月 ;15 号 以 前 入 职 的 计 为 1 个 月 第 八 节 福 利 1. 福 利 是 指 公 司 为 吸 引 员 工 到 企 业 来 工 作 或 根 据 需 要 而 设 计 的 作 为 改 善 员 工 工 作 生 活 学 习 环 境 或 作 为 员 工 基 本 收 入 补 充 的 一 系 列 措 施 或 实 物 的 总
和 各 职 等 层 次 员 工 因 工 作 岗 位 与 责 任 不 同, 具 体 享 受 的 项 目 与 标 准 会 有 所 不 同 2. 以 下 具 体 项 目 和 标 准 仅 供 参 考, 公 司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酌 情 增 减 2.1. 年 功 津 贴 : 2.1.1. 是 为 了 鼓 励 员 工 忠 诚 于 企 业, 体 现 员 工 的 工 作 经 验 和 服 务 年 限 对 企 业 的 贡 献, 并 希 望 员 工 能 与 公 司 长 期 地 共 同 发 展 而 设 立 根 据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除 短 期 劳 务 工 外 的 员 工 在 公 司 服 务 满 一 年 ( 以 员 工 入 职 的 自 然 月 累 计 数 满 一 年 为 准, 不 满 一 年 不 计 ), 其 公 司 工 龄 就 算 一 年 ; 2.1.2. 年 功 补 贴 按 员 工 本 人 在 公 司 的 连 续 工 龄, 分 段 累 计 计 算, 按 月 发 放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以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5 年 以 内,30 元 / 年 ; 6-10 年,50 元 / 年 ; 11 年 及 以 上,80 元 / 年 2.1.3. 离 职 员 工 在 离 职 当 月 不 享 受 年 功 津 贴 2.2. 学 历 津 贴 与 职 称 津 贴 不 兼 得, 采 用 孰 高 的 原 则 确 定 : 2.2.1. 学 历 津 贴 : 设 立 学 历 津 贴 的 目 的 是 尊 重 知 识 吸 引 人 才, 增 强 公 司 人 才 储 备 和 发 展 的 后 劲, 学 历 津 贴 只 适 用 于 国 家 承 认 的 毕 业 证 书 为 准 ( 限 全 日 制 教 育 以 及 自 考 本 科 以 上 )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以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2.2.2.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100 元 / 月, 硕 士 研 究 生 双 学 士 毕 业 150 元 / 月,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200 元 / 月 ; 2.2.3. 职 称 津 贴 : 根 据 员 工 的 技 术 职 称 确 定, 职 称 应 以 国 家 认 证 的 为 准,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以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2.2.4. 中 级 职 称 100 元 / 月, 高 级 职 称 150 元 / 月, 正 高 级 职 称 200 元 / 月 ; 2.2.5. 离 职 员 工 在 离 职 当 月 不 享 受 职 称 津 贴 2.2.6. 通 讯 费 用 : 详 见 第 12 章 通 讯 管 理 规 定 及 财 务 部 发 布 的 费 用 报 销 实 施 细 则 2.2.7. 调 驻 津 贴 : 员 工 因 公 司 工 作 需 要 奉 命 调 驻 外 地 ( 东 莞 市 外 ) 或 较 长 时 间 (1 个 月 以 上 ) 驻 分 公 司 筹 备 改 造 招 商 拓 展 借
调 等 执 行 勤 务 时 公 司 按 日 计 发 一 定 标 准 的 伙 食 住 宿 交 通 津 贴 2.2.8. 食 宿 津 贴 : 为 让 员 工 能 安 心 工 作, 便 于 日 常 管 理, 公 司 为 所 有 提 供 宿 舍 和 公 共 饭 堂 服 务, 以 使 员 工 基 本 生 活 有 所 保 障 2.2.9. 水 电 煤 气 补 贴 : 详 见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章 2.2.10. 有 薪 假 期 : 本 公 司 员 工 享 有 下 列 有 薪 假 期 : - 国 家 法 定 假 : 春 节 五 一 劳 动 节 国 庆 元 旦 清 明 中 秋 端 午 等 法 定 假 日 - 公 休 假 : 凡 公 司 员 工 均 享 有 周 六 半 天 周 日 公 休 假 - 工 伤 假 : 员 工 因 工 负 伤 根 据 受 伤 情 节 性 质 责 任 归 属 受 伤 程 度 等 情 况, 由 指 定 医 院 出 具 有 效 证 明, 报 相 关 权 限 人 审 批 后 可 享 受 核 定 之 工 伤 假 - 婚 假 : 员 工 享 受 婚 假, 婚 假 凭 有 效 证 件 发 贺 金 500 元 休 假 规 定 参 见 假 期 管 理 规 定 - 产 假 : 女 员 工 有 薪 产 假 期 间 只 享 受 基 本 工 资, 不 享 受 浮 动 奖 金 和 各 项 福 利 津 贴 ; 公 司 另 发 贺 金 200 元 产 假 休 假 参 见 假 期 管 理 规 定 - 丧 假 : 员 工 享 受 丧 假 凭 有 效 证 件, 发 抚 恤 金 200 元 休 假 参 见 假 期 管 理 规 定 - 年 休 假 : 员 工 享 受 带 薪 年 假, 具 体 休 假 参 见 假 期 管 理 规 定 - 事 假 : 全 额 无 薪, 当 月 休 事 假 超 过 15 天 者 ( 出 勤 14 天 ), 不 享 受 当 月 的 绩 效 工 资 - 病 假 : 员 工 请 病 假, 享 受 病 假 工 资, 病 假 工 资 按 照 企 业 所 在 地 区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 旷 工 : 员 工 旷 工 一 日 者, 处 以 双 倍 当 日 工 资 罚 款, 从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除 - 调 休 假 : 员 工 休 调 休 假 期 间 享 有 全 额 基 本 工 资 一 次 性 连 续 休 调 休 假 半 个 月 以 上 者, 不 享 受 交 通 通 讯 补 贴 驻 外 地 等 工 作 补 贴 - 生 日 贺 金 : 公 司 为 过 生 日 员 工 发 放 生 日 贺 金, 标 准 为 100 元 / 人
- 劳 动 保 护 : 公 司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各 岗 位 的 性 质 不 同, 配 置 相 应 的 公 司 统 一 制 服 和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3. 文 康 福 利 : 公 司 在 传 统 节 假 日 公 司 重 要 庆 典 日 员 工 生 日 及 平 时 不 太 忙 的 时 节, 公 司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的 组 织 丰 富 多 彩 的 文 化 体 育 联 谊 活 动, 在 传 统 的 节 日 发 放 不 同 程 度 的 礼 品 或 礼 金, 使 员 工 能 在 工 作 之 余 能 感 受 公 司 的 气 氛 和 家 的 温 暖 4. 教 育 培 训 : 公 司 鼓 励 和 提 倡 员 工 在 做 好 自 身 本 职 工 作 的 同 时, 积 极 参 加 学 历 教 育 或 技 能 培 训, 公 司 也 将 尽 可 能 的 根 据 员 工 自 身 的 实 际 需 要, 开 发 和 和 提 供 更 多 的 脱 产 半 脱 产 培 训 项 目 和 机 会, 也 强 烈 要 求 员 工 积 极 参 加 公 司 组 织 的 各 种 内 训 外 训 课 程, 以 有 助 于 员 工 能 力 和 素 质 的 全 面 提 高, 从 而 让 员 工 和 公 司 一 同 进 步 和 成 长 5. 书 刊 订 阅 : 公 司 各 部 门 在 每 年 12 月 中 旬 以 部 门 为 单 位, 由 负 责 人 根 据 需 要 提 出 有 关 专 业 报 刊 杂 志 的 需 求 申 请, 报 行 政 人 事 部 主 管 总 监 审 批 同 意 后 由 行 政 人 事 部 统 一 订 阅 和 管 理 6. 图 书 借 阅 : 凡 公 司 人 员 可 在 公 司 图 书 阅 览 室 凭 工 作 卡 免 费 借 阅 图 书 杂 志 第 九 节 社 会 保 险 1. 按 照 广 东 省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将 根 据 需 要 和 当 前 的 实 际 情 况, 为 员 工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具 体 缴 付 比 例 金 额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与 办 理 程 序 参 照 国 家 与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节 试 用 期 工 资 的 确 定 1. 新 入 职 人 员 试 用 期 间 薪 资 为 试 用 期 工 资, 一 般 为 转 正 后 工 资 的 80% 2. 外 部 招 聘 的 试 用 期 人 员 采 取 议 定 薪 资 制, 但 薪 资 等 级 必 须 与 本 制 度 之 薪 资 结 构 一 致 3. 试 用 期 满 时, 由 所 在 部 门 和 行 政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该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工 作 表 现, 工 作 能 力 做 出 评 估, 并 提 出 薪 资 调 整 建 议, 根 据 核 决 权 限 呈 请 核 准, 调 整 后 的 工 资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该 职 级 的 薪 资 标 准 表 之 上 限
第 十 一 节 转 正 定 级 职 务 变 动 和 定 期 调 薪 的 管 理 1. 为 激 励 新 进 公 司 的 试 用 期 员 工 和 内 部 晋 升 的 见 习 员 工, 保 持 人 员 的 基 本 稳 定 反 映 公 司 的 景 气 和 与 社 会 整 体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相 适 应 的 角 度 出 发, 凡 因 员 工 转 正 职 务 发 生 变 更 ( 升 职 降 职 平 调 ) 及 绩 效 考 核 达 优 良 或 以 上 的, 公 司 将 根 据 其 实 际 表 现 整 体 薪 酬 水 平 和 内 外 部 环 境 变 化 进 行 薪 资 调 整 2. 转 正 薪 资 福 利 的 定 级 管 理 : 员 工 试 用 期 经 考 核 评 估 合 格 后 给 予 转 正 的, 可 根 据 其 综 合 表 现 和 考 核 结 果 定 级 其 岗 位 工 资, 其 它 的 如 福 利 津 贴 保 险 等 按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3. 职 务 变 动 薪 资 福 利 的 调 整 管 理 : 员 工 因 升 降 职 平 级 调 动 而 发 生 岗 位 或 职 务 变 动 的, 其 薪 资 福 利 待 遇 同 时 可 作 相 应 调 整 4. 凡 转 正 晋 升 涉 及 员 工 薪 酬 等 人 事 异 动 情 况, 薪 资 调 整 的 生 效 日 期 规 定 如 下 : 每 月 的 15 号 为 分 界 点, 人 事 异 动 关 系 生 效 日 期 在 14 号 ( 含 ) 之 前 的, 当 月 1 日 就 为 薪 资 调 整 生 效 日 期, 人 事 异 动 关 系 生 效 日 期 在 15 号 ( 含 ) 之 后 的, 次 月 1 日 为 薪 资 调 整 生 效 日 期 ; 凡 是 降 职 降 薪 等 涉 及 员 工 薪 酬 人 事 异 动 情 况, 人 事 异 动 生 效 日 期 即 为 薪 资 调 整 生 效 日 期 5. 调 薪 管 理 : 主 要 包 括 普 遍 性 调 薪 绩 效 考 核 调 薪 临 时 调 薪 三 种 类 型 6. 公 司 内 部 薪 资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的 原 则 7. 调 薪 管 理 权 责 划 分 : 职 位 行 政 等 级 分 类 表 10 级 以 上 ( 含 ) 人 员 调 薪 可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交 申 请 主 管 总 监 审 核 行 政 人 事 部 复 核 集 副 总 裁 ( 或 总 裁 ) 审 批 后 施 行 ;1-9 级 人 员 调 薪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交 申 请 主 管 总 监 审 核 行 政 人 事 部 复 核 后 施 行 ; 7.1. 普 遍 性 调 薪 : 如 市 场 物 价 水 平 外 部 经 济 环 境 变 化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状 况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公 司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将 对 所 有 员 工 的 薪 资 进 行 调 整, 具 体 调 整 系 数 调 整 的 方 法 和 时 间 等 另 行 文 通 知 确 定 7.2. 绩 效 考 核 调 薪 : 每 年 考 核 成 绩 符 合 调 薪 标 准 的, 给 予 调 薪, 具 体 办 法, 参 照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但 下 列 人 员 将 不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提 薪 考 虑 范 围 : 试 用 期 员 工 ; 因 工 伤 和 有 薪 假 期 之 外 原 因 在 考 核 周 期 内 缺 勤 达 30 天 以 上 ; 考 核 期 内 有 不 诚 实 行 为 记 录 或 重 大 违 纪 行 为 的 ; 停 薪 留 职 人 员 和 已 递
交 离 职 申 请 书 的 人 员 ; 综 合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或 一 般 的 7.3. 临 时 调 薪 的 管 理 : 7.4. 上 调 :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 确 定 临 时 提 薪 的 金 额, 标 准 亦 应 与 薪 资 基 本 结 构 等 级 表 一 致 7.4.1. 在 本 职 岗 位 上 为 公 司 做 出 特 别 重 大 贡 献 的 ; 由 于 取 得 新 学 历 或 职 称, 其 原 来 薪 资 结 构 不 足 以 与 该 学 历 及 任 职 资 格 的 薪 资 相 适 应 的 ; 在 经 营 管 理 顾 客 服 务 评 比 竞 赛 技 术 革 新 等 方 面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或 堪 为 楷 模 的 ; 根 据 劳 动 协 约 规 定, 长 期 休 假 者 复 职 后 与 其 同 等 者 相 比 其 工 资 被 认 为 存 在 特 别 明 显 差 别 时 ; 任 职 于 特 殊 岗 位 或 职 务 的 员 工 经 行 政 人 事 部 门 考 核 评 定 认 为 有 加 薪 必 要 时 7.5. 降 级 :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 经 总 裁 审 批 后 将 给 予 降 级 处 理 : 7.5.1. 在 职 期 间 有 失 职 渎 职 或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的 ; 绩 效 考 核 未 达 标 的 ; 市 场 内 外 部 环 境 急 剧 恶 化 导 致 公 司 经 营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的 ; 认 为 的 非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和 利 润 严 重 下 滑 的 时 ; 违 反 薪 资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较 大 负 面 影 响 的 第 十 二 节 薪 资 的 计 算 发 薪 办 法 和 复 核 1. 起 止 日 期 : 公 司 的 薪 资 一 般 按 月 发 放, 薪 资 计 算 从 每 月 1 日 至 当 月 月 底 为 止, 公 司 实 行 折 合 月 薪 制 ; 2. 薪 资 构 成 与 计 算 : 2.1 实 发 工 资 = 应 发 工 资 + 经 济 性 福 利 津 贴 - 扣 除 项 目 ; 2.2 应 发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 业 务 提 成 + 年 终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2.3 发 放 日 期 : 非 特 殊 情 况 公 司 每 月 15 日 发 放 上 月 薪 资, 如 发 薪 日 恰 逢 节 假 日, 则 顺 延 到 休 假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发 放 2.4. 加 班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 月 计 薪 天 数 实 际 加 班 天 数 倍 数 2.5. 缺 勤 扣 款 额 =(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 当 月 工 作 日 天 数 实 际 缺 勤 天 数, 其 中 : 当 月 工 作 日 天 数 是 指 当 月 自 然 天 数 减 公 休 日 后 的 天 数
3. 支 付 方 式 : 公 司 薪 资 福 利 均 按 月 统 一 以 货 币 形 式 用 银 行 转 帐 的 方 式 发 放 4. 工 资 复 核 : 员 工 对 本 人 薪 资 产 生 疑 义 时 有 权 向 直 接 上 司 和 行 政 人 事 部 门 进 行 查 核 5. 离 职 时 薪 资 福 利 的 核 算 : 员 工 履 行 正 常 手 续 离 职 结 算 薪 资 时, 薪 资 福 利 均 按 照 月 工 资 总 额 折 合 成 天 数 付 给, 扣 除 待 付 应 缴 款 项 后 发 给 6. 公 司 将 直 接 从 员 工 当 月 薪 资 中 扣 除 下 列 费 用 与 金 额 : 6.1 个 人 所 得 税 社 会 保 险 中 个 人 所 承 担 部 分 宿 舍 电 费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未 达 标 的 处 罚 和 违 反 公 司 奖 惩 制 度 的 行 政 处 罚 失 职 渎 职 的 经 济 赔 偿 到 期 借 款 损 坏 和 遗 失 公 司 财 物 的 赔 偿 金 其 他 代 扣 待 缴 款 项 第 十 三 节 薪 资 福 利 保 密 管 理 1. 公 司 员 工 的 薪 资 实 行 保 密 制 度, 所 有 员 工 个 人 的 工 资 奖 金 和 福 利 津 贴 等 均 属 于 公 司 机 密, 公 司 的 薪 资 总 额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各 部 门 整 体 工 资 结 构 的 密 级 为 秘 密 2. 所 有 员 工 的 工 资 条 均 由 员 工 本 人 在 发 薪 日 起 一 周 内 到 财 务 部 领 取, 员 工 应 对 自 己 的 工 资 保 密 和 他 人 的 薪 资 进 行 保 密, 不 得 透 露 本 人 薪 资 或 探 询 评 论 他 人 薪 资 ; 对 于 薪 酬 机 密 外 泄 或 因 相 互 打 听 工 资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的, 一 经 查 实, 对 当 事 人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或 降 薪 辞 退 处 理 3. 部 门 经 理 以 上 人 员 可 根 据 需 要 查 询 管 理 幅 度 内 的 所 有 人 员 的 薪 资, 但 不 得 查 询 非 本 系 统 人 员 的 薪 资 第 十 四 节 薪 资 福 利 预 算 管 理 和 总 额 控 制 1. 行 政 人 事 部 在 每 年 1 月 20 日 前 对 上 一 年 度 公 司 薪 酬 福 利 系 统 的 具 体 实 施 与 发 放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分 析, 根 据 公 司 上 一 年 度 经 营 状 况 和 本 年 经 营 发 展 规 划, 完 成 本 年 度 薪 酬 预 算 报 告 的 编 制 工 作, 报 副 总 裁 审 批 后 产 生 薪 酬 总 额 2. 公 司 进 行 整 体 薪 酬 福 利 调 整 时, 由 财 务 部 提 交 公 司 整 体 和 各 部 门 之 薪 酬 支 出 总 额 人 数 占 比 人 均 工 资 排 行 绩 效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福 利 津 贴 社 会 保 险 所 占 比 重 等 有 关 数 据, 供 相 关 负 责 人 参 考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在 新 进 人 员 量 薪 转 正 评 级 提 薪 考 核 等 薪 酬 福 利 调 整 时 要 根 据 公 司 整 体 平 衡 与 地 区
部 门 的 差 别, 合 理 控 制 薪 酬 福 利 的 支 出 与 增 长, 财 务 部 对 公 司 整 体 薪 酬 的 支 出 进 行 控 制, 行 政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和 实 施 第 十 五 节 附 则 1.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行 政 人 事 部 负 责 制 订 修 改 并 解 释 原 有 关 于 薪 资 福 利 方 面 的 制 度 规 定 与 本 制 度 有 抵 触 的, 一 律 以 本 制 度 为 准 2.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集 团 公 司 本 级 的 有 关 规 定 3. 本 制 度 经 副 总 裁 批 准 后 发 布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