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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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iv) A A A A A 51% 22,348,200 27,935,250 B B B B B 49% 21,471,800 26,839,750 A A: A: A A A 5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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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人 若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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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12. 家 庭 年 平 均 收 支 儲 蓄 表 列 示 如 下 : 消 費 支 出 為 66 萬 元, 利 息 支 出 為 4 萬 元, 經 常 性 移 轉 支 出 為 16 萬 元, 所 得 收 入 總 計 為 109 萬 元, 則 可 支 配 所 得 為 多 少? (1) 43 萬 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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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 48, , , ,094 (558,982) (53,622) 346, , ,494 5, ,446 72,477 7,425 (1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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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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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发 行 人 相 关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声 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中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行 业 惯 例, 已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核 查, 履 行 了 勤 勉 尽 职 的 义 务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期 债 券 风 险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为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本 期 债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中 的 安 排 I

五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人 若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六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要 素 ( 一 ) 债 券 名 称 :2014 年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4 粤 科 债 ) ( 二 )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拾 亿 元 (RMB1,000,000,000.00) ( 三 ) 债 券 期 限 :10 年 期,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5 年 末 附 设 发 行 人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和 投 资 人 回 售 选 择 权 ( 四 )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固 定 利 率 形 式,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前 5 年 票 面 年 利 率 由 基 准 利 率 ( 基 准 利 率 为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5.00%, 基 准 利 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确 定 ; 基 本 利 差 上 限 为 2.50%, 即 簿 记 建 档 的 上 限 为 7.50%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II

( 五 ) 发 行 人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发 行 人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调 整 的 方 向 可 向 上 或 向 下 ( 六 ) 发 行 人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公 告 日 : 发 行 人 将 于 本 期 债 券 的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前 的 第 20 个 工 作 日 刊 登 关 于 是 否 调 整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调 整 幅 度 的 公 告 ( 七 ) 投 资 人 回 售 选 择 权 :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投 资 者 有 权 选 择 将 所 持 债 券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面 值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 或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人 有 权 选 择 将 回 售 的 债 券 进 行 转 售 或 予 以 注 销 ( 八 )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自 其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九 ) 发 行 期 限 :3 个 工 作 日, 自 发 行 首 日 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 ( 十 )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发 行 方 式 ( 十 一 ) 发 行 范 围 及 对 象 : 1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2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III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 十 二 ) 信 用 级 别 : 经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 + 级, 发 行 人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级 别 为 AA 级 ( 十 三 ) 债 券 担 保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 十 四 ) 流 动 性 支 持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当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发 生 资 金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分 行 限 于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信 贷 政 策 允 许 的 范 围 或 条 件 下, 依 据 上 级 行 的 管 理 要 求, 可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申 请, 按 照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分 行 的 内 部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评 审, 经 评 审 合 格 后, 对 发 行 人 提 供 不 低 于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还 金 额 的 流 动 性 支 持 信 贷 ( 十 五 ) 债 券 利 息 支 出 补 偿 账 户 :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和 省 科 技 厅 同 意 设 立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利 息 支 出 补 偿 账 户, 以 支 持 公 司 发 行 债 券, 维 护 债 券 投 资 者 利 益 IV

目 录 释 义... 1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6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7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13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17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19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20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及 选 择 权 约 定... 22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5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47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68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84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85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92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揭 示... 99 第 十 五 条 信 用 评 级... 106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意 见... 109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应 说 明 事 项... 111 第 十 八 条 备 查 文 件... 112 V

释 义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中 另 有 规 定,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公 司 / 粤 科 集 团 指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指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的 2014 年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4 粤 科 债 本 次 发 行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4 年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4 年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北 京 市 君 合 ( 广 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2014 年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承 销 商 及 簿 记 管 理 指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 海 通 证 券 / 债 权 代 理 人 监 管 人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电 力 支 行 1

债 券 持 有 人 指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联 合 资 信 指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承 销 团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副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队 余 额 包 销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照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承 销 义 务 销 售 本 期 债 券,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发 行 风 险, 即 在 发 行 期 限 结 束 后 将 售 后 剩 余 债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的 承 销 方 式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指 本 期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指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则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指 本 期 债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议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簿 记 建 档 指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基 本 利 差 上 限 后,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申 购 订 单, 簿 记 管 理 人 负 责 记 录 申 购 订 单, 最 终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发 行 规 模 及 发 行 利 率 的 过 程 计 息 年 度 指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一 个 起 息 日 起 至 下 一 个 起 息 日 的 前 一 个 自 然 日 止 2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指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用 于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每 个 计 息 年 度 利 息 的 款 项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指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的 全 部 债 券 面 值 总 和 T 日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和 / 或 兑 付 日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条 例 指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工 作 通 知 指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财 金 2004 1134 号 ) 简 化 发 行 核 准 程 序 通 知 指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推 进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发 展 简 化 发 行 核 准 程 序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发 改 财 金 2008 7 号 ) 指 导 意 见 指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加 强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服 务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发 改 财 金 [2013]1410 号 ) 公 司 章 程 指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工 作 日 指 北 京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3

湾 地 区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基 点 指 每 一 基 点 指 0.01%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省 科 技 厅 指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指 广 东 省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指 广 东 省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科 创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指 广 东 科 创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科 瑞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指 广 东 科 瑞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粤 科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指 广 东 粤 科 风 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京 华 陶 瓷 指 珠 海 粤 科 京 华 电 子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瓦 特 电 力 指 珠 海 瓦 特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粤 科 软 件 指 广 东 粤 科 软 件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珠 海 基 地 指 广 东 珠 海 高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示 范 基 地 有 限 公 司 新 会 农 业 指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粤 科 物 业 指 广 东 粤 科 物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格 林 美 指 深 圳 市 格 林 美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鸿 图 指 广 东 鸿 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京 电 子 指 惠 州 中 京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顺 络 电 子 指 深 圳 顺 络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精 艺 股 份 指 广 东 精 艺 金 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榕 泰 指 广 东 榕 泰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风 华 高 科 指 广 东 风 华 高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威 尔 科 技 指 广 东 威 尔 医 学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清 华 科 创 指 广 东 清 华 科 技 创 业 开 发 中 心 粤 科 母 基 金 指 广 东 省 粤 科 股 权 投 资 母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5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财 金 2014 441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2013 年 8 月 19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作 出 决 议 ( 董 决 字 [2013]18 号 ), 同 意 发 行 人 申 请 发 行 人 民 币 10 亿 元 的 公 司 债 券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广 东 省 科 技 厅 作 为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的 对 发 行 人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下 发 了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粤 科 风 险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的 批 复 ( 粤 科 函 规 划 字 [2013]1310 号 ), 同 意 发 行 人 向 国 家 发 改 委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10 亿 元 的 公 司 债 券 6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100 号 大 院 高 科 技 中 心 14 1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永 胜 联 系 人 : 张 琤 庞 穗 联 系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100 号 大 院 高 中 心 楼 14 15 楼 联 系 电 话 : 020-87687388 020-87689268 传 真 : 020-87680768 邮 政 编 码 : 510070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伍 敏 胡 天 一 肖 霞 段 从 峰 张 楠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甲 56 号 方 圆 大 厦 23 层 联 系 电 话 : 010-88027899 010-88027189 传 真 : 010-88027190 邮 政 编 码 : 100044 ( 二 ) 副 主 承 销 商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7

住 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陶 云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 号 2108 房 间 联 系 电 话 : 0531-68889292 传 真 : 0531-68889293 邮 政 编 码 : 250001 ( 三 ) 分 销 商 1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石 玙 璠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南 路 58 号 富 顿 中 心 A 座 202 室 联 系 电 话 : 010-58674955-8011 传 真 : 010-58674527 邮 政 编 码 : 100022 2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刘 颉 聂 聪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8 号 盈 泰 中 心 2 号 楼 9 层 8

联 系 电 话 : 010-59312915 010-59312831 传 真 : 010-59312892 邮 政 编 码 : 100032 三 托 管 人 : 1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世 蕴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张 志 杰 李 皓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联 系 电 话 : 010-88170733 010-88170735 传 真 : 010-66061875 邮 政 编 码 : 100032 2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总 经 理 :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高 斌 王 博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联 系 电 话 : 021-68870172 传 真 : 021-38874800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四 交 易 所 发 行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上 海 证 券 大 厦 9

总 经 理 : 联 系 地 址 : 黄 红 元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联 系 电 话 : 021-68808888 传 真 : 021-68804868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五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人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伍 敏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甲 56 号 方 圆 大 厦 23 层 联 系 电 话 : 010-88027899 010-88027189 传 真 : 010-88027190 邮 政 编 码 : 100044 六 监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电 力 支 行 住 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金 穗 路 6 号 1 2 4 号 商 铺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海 燕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李 政 军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金 穗 路 6 号 1 2 4 号 商 铺 联 系 电 话 : 020-83016634 传 真 : 020-83016662 邮 政 编 码 : 510627 10

七 审 计 机 构 :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 号 学 院 国 际 大 厦 1504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卫 星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牛 良 文 刘 崴 广 州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学 城 彩 频 路 11 号 G614-G616 联 系 电 话 : 020-32031958 传 真 : 020-32031958 邮 政 编 码 : 510620 八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2 号 院 2 号 楼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波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黄 滨 程 晨 史 延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2 号 中 国 人 保 财 险 大 厦 17 层 联 系 电 话 : 010-85679696 传 真 : 010-85679228 邮 政 编 码 : 100022 九 发 行 人 律 师 : 北 京 市 君 合 ( 广 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3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第 三 期 写 字 楼 E 座 13 层 01 单 元 负 责 人 : 张 平 11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张 平 陈 翊 张 瑞 广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东 路 13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E 座 13 楼 1301 室 联 系 电 话 : 020-2805 9088 传 真 : 020-2805 9099 邮 政 编 码 : 510623 12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4 年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4 粤 科 债 ) 三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拾 亿 元 (RMB1,000,000,000.00) 四 债 券 期 限 :10 年 期,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5 年 末 附 设 发 行 人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和 投 资 人 回 售 选 择 权 五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固 定 利 率 形 式,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前 5 年 票 面 年 利 率 由 基 准 利 率 ( 基 准 利 率 为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5.00%, 基 准 利 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确 定 ; 基 本 利 差 上 限 为 2.50%, 即 簿 记 建 档 的 上 限 为 7.50%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六 发 行 人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发 行 人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调 整 的 方 向 可 向 上 或 向 下 七 投 资 人 回 售 选 择 权 :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投 资 者 有 权 选 择 将 所 持 债 券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面 值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 或 选 择 继 13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人 有 权 选 择 将 回 售 的 债 券 进 行 转 售 或 予 以 注 销 八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九 认 购 托 管 : 本 期 债 券 为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一 级 托 管 账 户 登 记 托 管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十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发 行 十 一 发 行 范 围 及 对 象 : ( 一 )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 二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十 二 簿 记 建 档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建 档 日 为 2014 年 3 月 24 日 14

十 三 发 行 期 限 :3 个 工 作 日, 自 发 行 首 日 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 十 四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首 日 为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1 日, 即 2014 年 3 月 25 日 十 五 起 息 日 : 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3 月 25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十 六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自 其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十 七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的 3 月 25 日 为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付 息 日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八 转 售 日 / 注 销 日 : 发 行 人 可 于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转 售 或 注 销 回 售 的 债 券 十 九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24 年 的 3 月 2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若 在 某 一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行 权 年 度 末, 发 行 人 选 择 将 回 售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予 以 注 销, 则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即 为 注 销 部 分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二 十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二 十 一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齐 鲁 证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15

二 十 二 承 销 团 成 员 : 主 承 销 商 为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为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为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十 三 债 券 担 保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二 十 四 流 动 性 支 持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当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发 生 资 金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分 行 限 于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信 贷 政 策 允 许 的 范 围 或 条 件 下, 依 据 上 级 行 的 管 理 要 求, 可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申 请, 按 照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分 行 的 内 部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评 审, 经 评 审 合 格 后, 对 发 行 人 提 供 不 低 于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还 金 额 的 流 动 性 支 持 信 贷 二 十 五 债 券 利 息 支 出 补 偿 账 户 :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和 省 科 技 厅 同 意 设 立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利 息 支 出 补 偿 账 户, 以 支 持 公 司 发 行 债 券, 维 护 债 券 投 资 者 利 益 二 十 六 信 用 级 别 : 经 联 合 资 信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 + 级,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为 AA 级 二 十 七 流 动 性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尽 快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二 十 八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16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为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已 在 主 承 销 商 公 告 的 2014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规 定 二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部 分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须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欲 参 与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发 行 期 间 与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联 系, 机 构 投 资 者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三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的 部 分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托 管 记 载,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17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部 分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与 结 算 业 务 细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须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18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一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的 部 分,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部 分,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中 标 注 的 发 行 网 点 19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下 同 ) 被 视 为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二 投 资 者 同 意 海 通 证 券 作 为 债 权 代 理 人 代 表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本 期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制 订 本 期 债 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代 表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发 行 人 及 监 管 人 签 订 本 期 债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接 受 该 等 文 件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即 被 视 为 接 受 上 述 协 议 之 权 利 及 义 务 安 排 ; 三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四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 六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20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交 易 ( 如 已 上 市 交 易 ) 的 批 准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变 更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21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及 选 择 权 约 定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为 10 年 期,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5 年 末 附 设 发 行 人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和 投 资 人 回 售 选 择 权 本 息 兑 付 方 法 具 体 如 下 :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的 3 月 25 日 为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 上 市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本 期 债 券 兑 付 日 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如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且 发 行 人 选 择 将 回 售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予 以 注 销, 则 注 销 部 分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该 行 权 年 度 3 月 2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22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由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 上 市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三 发 行 人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和 投 资 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约 定 ( 一 ) 发 行 人 有 权 决 定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5 年 末 调 整 本 期 债 券 后 5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调 整 的 方 向 可 向 上 或 向 下 ( 二 ) 发 行 人 将 于 本 期 债 券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前 的 第 20 个 工 作 日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刊 登 关 于 是 否 调 整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调 整 幅 度 的 公 告 和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实 施 办 法 公 告 ( 三 ) 投 资 者 在 回 售 登 记 期 内 有 权 按 回 售 实 施 办 法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进 行 登 记, 将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按 面 值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或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 四 ) 投 资 者 选 择 将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的, 须 于 发 行 人 调 整 票 面 利 率 公 告 日 期 起 8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登 记 ; 若 投 资 者 未 做 登 记, 则 视 为 投 资 者 放 弃 回 售, 继 续 持 有 债 券 并 接 受 发 行 人 对 利 率 的 调 整 ( 五 ) 投 资 者 逾 期 未 办 理 回 售 登 记 手 续 或 办 理 回 售 登 记 手 续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即 视 为 投 资 者 放 弃 回 售, 同 意 继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并 接 受 发 行 人 对 利 率 的 调 整 投 资 者 办 理 回 售 登 记 手 续 完 成 后, 即 视 为 投 资 者 已 经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不 得 撤 销 ( 六 ) 投 资 者 回 售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金 额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23

( 七 ) 发 行 人 有 权 选 择 将 回 售 的 债 券 进 行 转 售 或 予 以 注 销 发 行 人 依 照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的 登 记 结 果 对 本 期 债 券 拟 注 销 部 分 进 行 兑 付, 并 公 告 兑 付 数 额 ( 八 ) 本 期 债 券 未 注 销 部 分 的 票 面 利 率, 以 发 行 人 关 于 是 否 调 整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调 整 幅 度 的 公 告 内 容 为 准 24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公 司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100 号 大 院 高 科 技 中 心 14 1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永 胜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壹 拾 肆 亿 元 企 业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成 立 日 期 :2000 年 9 月 21 日 互 联 网 网 址 :http://www.gvcgc.com/ 经 营 范 围 : 科 技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 风 险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 投 资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资 产 受 托 管 理 ; 代 理 其 他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等 机 构 或 个 人 的 创 业 投 资 业 务 ; 投 资 融 资 等 资 本 运 作 的 咨 询 服 务 ( 不 含 证 券 与 期 货 ); 风 险 投 资 人 才 培 训 粤 科 集 团 成 立 于 2000 年 9 月, 是 广 东 省 省 委 省 政 府 为 优 化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完 善 全 省 经 济 整 体 战 略 规 划 而 组 建 的 高 科 技 投 融 资 平 台, 是 广 东 省 首 家 专 业 投 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的 创 投 公 司, 也 是 中 国 最 早 创 立 的 省 级 创 投 公 司 之 一 粤 科 集 团 旗 下 拥 有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珠 海 基 地 等 十 九 家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全 资 或 控 股 风 险 投 资 和 实 业 公 司, 其 中 包 括 科 创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科 瑞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粤 科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三 家 专 业 化 的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并 成 立 了 10 支 基 金, 包 括 两 支 支 持 高 校 原 创 的 大 学 基 金 五 支 区 域 创 投 基 金 25

目 前, 粤 科 集 团 负 责 管 理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14 亿 风 险 投 资 资 金, 主 要 以 股 权 投 资 的 形 式 投 资 于 广 东 省 内 的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截 至 2012 年 末, 粤 科 集 团 累 计 投 资 和 管 理 项 目 100 余 个, 投 资 规 模 较 大,2013 年 上 半 年 在 投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将 近 10 亿 元, 直 接 培 植 了 8 家 在 国 内 公 开 上 市 的 公 司, 分 别 为 风 华 高 科 广 东 榕 泰 威 尔 科 技 广 东 鸿 图 顺 络 电 子 精 艺 股 份 格 林 美 中 京 电 子, 共 募 集 资 金 超 过 60 亿 元 此 外, 粤 科 集 团 还 推 动 了 一 批 参 股 投 资 企 业 通 过 并 购 整 体 上 市 等 方 式 进 入 国 内 外 资 本 市 场 在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粤 科 集 团 的 投 资 也 带 来 了 相 应 的 社 会 效 益,2010 年 下 半 年 到 2013 上 半 年, 粤 科 集 团 为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担 保 总 额 累 计 超 过 2 亿 元,2013 年 上 半 年 在 投 企 业 为 社 会 提 供 就 业 岗 位 超 过 2.5 万 历 经 十 余 年 的 专 业 化 创 业 投 资 运 作, 粤 科 集 团 在 业 界 树 立 了 粤 科 风 险 投 资 的 品 牌 2009 年 2010 年 和 2011 年, 公 司 分 别 获 中 国 技 术 创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科 技 投 资 收 益 奖 科 技 产 业 投 资 奖 和 科 技 投 资 业 务 创 新 奖 ;2010 年, 公 司 荣 获 广 东 省 政 府 颁 发 的 广 东 省 金 融 创 新 奖 三 等 奖 ;2011 年, 公 司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优 质 创 业 投 资 项 目 金 奖 ;2012 年 和 2013 年, 公 司 连 续 两 年 获 得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优 秀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突 出 成 就 奖 业 界 的 认 可 充 分 肯 定 了 粤 科 集 团 作 为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在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实 现 快 速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所 起 到 的 重 要 推 动 作 用, 以 及 其 为 广 东 省 的 创 新 产 业 与 经 济 发 展 作 出 的 突 出 贡 献 26

截 至 2012 年 末, 粤 科 集 团 资 产 总 计 346,972.4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66,776.63 万 元 2010 年 至 2012 年, 粤 科 集 团 分 别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6,240.98 万 元 16,343.43 万 元 和 13,285.25 万 元, 投 资 收 益 31,279.07 万 元 33,529.16 万 元 和 26,048.05 万 元, 净 利 润 22,752.45 万 元 19,195.91 万 元 和 14,818.57 万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利 润 21,893.07 万 元 18,104.58 万 元 和 13,728.48 万 元 二 历 史 沿 革 粤 科 集 团 是 经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0 年 8 月, 广 东 省 经 贸 委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根 据 广 东 省 省 属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重 组 总 体 方 案 ( 粤 办 发 [2000]9 号 ) 和 省 脱 钩 办 1 关 于 对 广 东 省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脱 钩 分 类 处 理 意 见 的 批 复 ( 粤 脱 钩 发 [2000]3 号 ) 的 精 神, 发 出 关 于 将 广 东 省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等 企 业 划 入 广 东 省 风 险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的 通 知 ( 粤 经 贸 监 督 [2000]632 号 ), 决 定 将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等 8 户 企 业 划 入 广 东 省 风 险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 粤 科 集 团 成 立 时 名 称 原 拟 定 为 广 东 省 风 险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 公 司 组 建 后, 要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清 产 核 资 随 后, 公 司 和 省 科 技 厅 签 订 了 广 东 省 省 属 移 交 国 有 企 业 交 接 协 议 书 2000 年 9 月, 广 东 省 经 贸 委 颁 发 了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粤 科 风 险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和 组 建 方 案 的 批 复 ( 粤 经 贸 监 督 [2000]722 号 ) 同 意 粤 科 集 团 的 组 建 方 案 同 时, 根 据 广 东 省 政 府 关 于 省 属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和 企 业 集 团 注 册 资 本 金 问 题 的 复 函 ( 粤 办 函 [2000]527 1 广 东 省 党 政 机 关 与 所 办 经 济 实 体 和 管 理 的 直 属 企 业 脱 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7

号 ) 的 批 复, 为 保 证 企 业 正 常 运 作, 在 清 产 核 资 报 告 完 成 前, 注 册 资 本 暂 定 按 5,000 万 元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待 清 产 核 资 报 告 完 成 后, 按 法 律 程 序 确 认 的 注 册 资 本 额 及 时 变 更 登 记 据 此, 粤 科 集 团 办 理 完 成 了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的 相 关 工 商 手 续, 公 司 正 式 成 立, 注 册 资 本 暂 定 为 5,000 万 元 2002 年 4 月, 根 据 粤 科 集 团 关 于 广 东 省 粤 科 风 险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进 行 资 产 重 组 理 顺 产 权 关 系 的 通 知 ( 粤 风 投 集 字 [2000]54 号 ), 经 广 州 宏 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宏 海 I(2001) 验 字 第 015 号 验 资 报 告 审 验, 截 至 2001 年 6 月 30 日 止, 粤 科 集 团 账 面 确 认 对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等 5 户 企 业 的 长 期 投 资 成 本 合 计 813,510,874.92 元, 与 此 相 关 确 认 实 收 资 本 ( 国 有 资 本 )800,000,000.00 元, 二 者 差 额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粤 科 集 团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8 亿 元 2012 年 12 月, 根 据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关 于 安 排 省 粤 科 集 团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基 金 的 通 知 ( 粤 财 工 2012 594 号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以 货 币 出 资 4 亿 元 人 民 币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增 资 以 上 出 资 业 经 国 富 浩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广 东 分 所 国 浩 粤 验 字 2013 807C80001 号 验 资 报 告 审 验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 止, 粤 科 集 团 变 更 后 的 累 积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200,000,000.00 元, 实 收 资 本 1,200,000,000.00 元 本 次 变 更 已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2013 年 6 月, 根 据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关 于 安 排 2013 年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资 金 的 通 知 ( 粤 财 工 2013 101 号 ), 由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以 货 币 出 资 2 亿 元 人 民 币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增 资 以 上 出 资 业 经 国 富 浩 华 会 28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广 东 分 所 国 浩 粤 验 字 2013 807C0004 号 验 资 报 告 审 验 : 截 至 2013 年 5 月 9 日 止, 粤 科 集 团 变 更 后 的 累 积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400,000,000.00 元, 实 收 资 本 1,400,000,000.00 元 本 次 变 更 已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2013 年 9 月, 广 东 省 粤 科 风 险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为 广 东 省 粤 科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变 更 已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三 发 行 人 股 东 情 况 粤 科 集 团 为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其 全 部 股 权 由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持 有 经 广 东 省 政 府 授 权, 省 科 技 厅 对 粤 科 集 团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四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 一 ) 公 司 治 理 粤 科 集 团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的 要 求,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整 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和 经 营 管 理 体 制, 为 公 司 更 好 地 保 持 经 营 独 立 性 和 决 策 科 学 性 提 供 了 有 效 支 持 1 出 资 者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集 团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省 科 技 厅 作 为 出 资 者 代 表,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批 准 集 团 公 司 章 程 及 其 修 订 ; (2) 按 相 关 程 序 考 核 董 事 会 和 经 营 班 子 成 员, 决 定 董 事 监 事 和 有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 (3) 审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国 有 资 产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确 定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指 标 及 资 产 经 营 责 任 ; (4) 批 准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方 案 和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方 案 ; 29

(5) 审 核 集 团 公 司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方 案, 并 报 省 政 府 审 批 ; (6) 建 立 集 团 公 司 负 责 人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与 集 团 公 司 董 事 会 签 订 经 营 业 绩 考 核 责 任 书, 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集 团 公 司 负 责 人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和 任 期 考 核 ; (7) 审 核 审 批 集 团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监 事 会 报 告 等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审 核 审 批 集 团 公 司 重 大 投 资 融 资 计 划 ; (8) 审 核 审 批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预 算 报 告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以 及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亏 损 弥 补 方 案 的 报 告 ; (9) 审 批 集 团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方 案, 按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资 产 处 置 方 案 ; (1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出 资 者 承 担 下 列 义 务 : (1) 以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2) 除 因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等 因 素 所 引 起 政 府 投 资 结 构 调 整 外, 不 抽 回 出 资 ; (3) 协 调 解 决 国 有 资 产 授 权 经 营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2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是 集 团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及 出 资 者 授 权 行 使 职 权, 决 定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董 事 会 由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董 事 会 成 员 由 出 资 者 委 派 或 更 换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一 名, 由 省 政 府 任 免 董 事 长 为 集 团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拟 定 和 修 订 集 团 公 司 章 程 ; 30

(2) 决 定 集 团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3) 决 定 集 团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重 大 投 资 方 案 ; (4) 决 定 控 股 子 公 司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转 让 或 产 权 收 购 等 重 大 事 案 ; (5) 审 议 批 准 集 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和 决 算 方 案 ; (6) 审 定 集 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7) 拟 订 集 团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及 债 券 发 行 方 案 ; (8) 拟 订 集 团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组 织 形 式 解 散 方 案 ; (9) 决 定 集 团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 (10) 按 有 关 程 序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集 团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总 会 计 师 总 经 济 师 和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和 奖 惩 事 项 ; (11) 审 议 批 准 总 经 理 工 作 报 告 和 提 出 的 方 案 ; (12) 审 定 集 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13)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和 权 限 处 置 集 团 公 司 各 项 资 产 ; (14) 依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独 资 控 股 公 司 章 程 ; (15) 依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独 资 控 股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方 案 ; (16) 审 定 独 资 控 股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解 散 方 案 ; (17) 依 法 审 定 全 资 控 股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18) 拟 订 全 资 控 股 公 司 资 产 重 组 方 案, 依 法 审 定 全 资 控 股 公 司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 31

(19) 决 定 设 立 董 事 会 下 属 专 业 委 员 会 ; (20) 省 政 府 及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召 集 主 持 董 事 会 会 议 ; (2) 检 查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执 行 ; (3) 签 署 集 团 公 司 法 律 文 件 和 其 他 重 要 文 件 ; (4) 行 使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权, 在 对 外 活 动 等 方 面 代 表 集 团 公 司 ; (5)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权 时, 由 董 事 长 指 定 的 董 事 代 其 行 使 职 权 3 监 事 会 集 团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监 事 会, 代 表 省 科 技 厅 对 集 团 公 司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财 务 活 动 以 及 集 团 公 司 的 董 事 经 营 班 子 成 员 的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及 其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监 事 会 成 员 对 省 科 技 厅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监 事 会 主 席 由 省 科 技 厅 委 派 ; 监 事 会 中 的 职 工 代 表 由 集 团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报 省 科 技 厅 批 准 监 事 会 按 照 其 议 事 规 则 召 开 和 办 理, 相 关 规 则 另 行 制 定 4 党 委 会 集 团 公 司 成 立 党 委 会, 党 委 会 是 集 团 公 司 的 政 治 核 心 党 委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规 定, 依 法 开 展 活 动 集 团 公 司 党 委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32

(1) 保 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在 集 团 公 司 的 贯 彻 执 行 ; (2) 坚 持 党 要 管 党, 从 严 治 党, 加 强 党 的 建 设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党 管 人 才 的 原 则 ; (3) 按 照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参 与 集 团 公 司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 (4) 支 持 董 事 会 经 营 班 子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5) 领 导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和 共 青 团 组 织 集 团 公 司 党 委 会 参 与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的 范 围, 一 般 是 提 请 董 事 会 审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5 经 营 班 子 集 团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并 可 设 总 会 计 师 总 经 济 师 和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位 上 述 人 员 均 为 集 团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程 序 产 生,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总 经 理 负 责 集 团 公 司 日 常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总 经 理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主 持 集 团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 (2) 拟 订 集 团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目 标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经 批 准 的 集 团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 (3) 拟 订 需 提 交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重 大 投 资 方 案 ; (4) 拟 订 需 提 交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有 关 集 团 公 司 的 重 大 改 革 案 ; (5) 拟 订 集 团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 33

(6) 拟 订 集 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7) 拟 订 集 团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决 算 利 润 分 配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8) 拟 订 集 团 公 司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9) 提 请 聘 任 或 解 聘 集 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 (10) 聘 任 或 解 聘 除 出 资 人 董 事 会 审 批 权 限 以 外 的 管 理 人 员 ; (11) 集 团 公 司 章 程 和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它 职 权 ( 二 ) 组 织 结 构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图 如 下 : 粤 科 集 团 组 织 结 构 图 五 主 要 控 股 和 参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34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底, 发 行 人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全 资 及 控 股 公 司 共 19 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序 注 册 资 本 持 股 比 例 级 次 被 投 资 单 位 名 称 号 ( 万 元 ) (%) 1 广 东 省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50,000.00 100.00 2 2 广 东 省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5,000.00 90.00 2 3 广 东 珠 海 高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示 范 基 地 有 限 公 司 6,525.00 100.00 2 4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050.00 95.24 2 5 广 东 科 创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00.00 100.00 2 6 广 东 粤 科 风 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00.00 100.00 2 7 广 东 科 瑞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00.00 100.00 2 8 广 东 粤 科 物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50.00 100.00 2 9 广 州 市 冠 通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00.00 100.00 2 10 广 东 盈 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700.00 100.00 3 11 广 东 科 力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600.00 98.04 3 12 广 东 粤 科 软 件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000.00 50.00 3 13 珠 海 粤 科 京 华 电 子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7,200.00 82.00 3 14 珠 海 瓦 特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2,500.00 100.00 3 15 广 州 市 粤 丰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000.00 63.34 3 16 肇 庆 市 金 瑞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00 65.00 3 17 江 门 市 科 创 润 华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00 70.00 3 18 广 东 泓 利 机 器 有 限 公 司 3,012.05 57.33 3 19 珠 海 粤 科 京 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000.00 100.00 4 六 发 行 人 主 要 控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 一 ) 广 东 省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0,000 万 元 人 民 币, 粤 科 集 团 持 股 比 例 为 100.00%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成 立 于 1992 年 11 月, 初 始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66,800 万 元 人 民 币, 由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持 有 其 100.00% 的 股 权 35

2000 年 8 月, 广 东 省 经 贸 委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发 出 关 于 将 广 东 省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等 企 业 划 入 广 东 省 风 险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的 通 知 ( 粤 经 贸 监 督 [2000]632 号 ), 将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划 入 粤 科 集 团 2001 年 6 月,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完 成 划 拨 及 减 资,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50,000 万 元 人 民 币, 粤 科 集 团 持 有 其 100,00% 的 股 权 经 营 范 围 : 创 业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为 创 业 企 业 提 供 创 业 管 理 服 务 业 务 ; 参 与 设 立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与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顾 问 机 构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管 理 风 险 投 资 资 金 10 亿 余 元, 重 点 投 资 于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生 物 医 药 光 机 电 一 体 化 新 材 料 等 领 域 中 的 中 小 创 新 性 企 业 截 至 2012 年, 公 司 已 投 资 82 家 企 业, 其 中,5 家 已 成 功 上 市, 包 括 广 东 鸿 图 广 东 榕 泰 中 京 电 子 风 华 高 科 威 尔 科 技 等 2013 年 上 半 年,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在 投 项 目 19 家, 累 计 投 资 额 达 40,340.41 万 元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为 支 持 广 东 省 高 等 技 术 及 产 业 的 发 展, 促 进 技 术 成 果 的 商 品 化 产 业 化, 促 进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迅 速 发 展 壮 大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同 时,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还 是 广 东 粤 科 软 件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泓 利 机 器 有 限 公 司 珠 海 瓦 特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和 珠 海 粤 科 京 华 电 子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等 生 产 型 企 业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资 产 总 计 101,380.98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21,433.98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79,947.00 万 元 2012 年 度,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405.20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3,327.19 万 元 36

( 二 ) 广 东 省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粤 科 集 团 出 资 20,000 万 元,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出 资 2,500 万 元 ( 该 公 司 为 粤 科 集 团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 粤 科 集 团 实 际 持 股 比 例 为 90.00%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成 立 于 1998 年 1 月, 初 始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0 万 元 人 民 币,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持 有 其 50.00% 的 股 权,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持 有 其 25.00% 的 股 权, 广 东 华 侨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持 有 其 25.00% 的 股 份 2000 年 8 月, 广 东 省 经 贸 委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发 出 关 于 将 广 东 省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等 企 业 划 入 广 东 省 风 险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的 通 知 ( 粤 经 贸 监 督 [2000]632 号 ), 将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划 入 粤 科 集 团, 粤 科 集 团 持 有 其 80.00% 的 股 权,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持 有 其 10.00% 的 股 权,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持 有 其 10.00% 的 股 权 经 营 范 围 : 风 险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 收 购 处 置 经 营 资 产 ; 为 创 新 型 中 小 企 业 开 展 各 种 咨 询 服 务 ( 不 含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投 资 项 目 经 营 管 理 ; 资 产 受 托 管 理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是 经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是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为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增 创 广 东 新 优 势 培 育 新 的 经 济 增 长 点, 根 据 国 际 发 展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的 成 功 经 验 而 组 建 的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管 理 风 险 资 本 超 10 亿 元 公 司 积 极 采 取 多 形 式 多 渠 道 的 科 技 风 险 资 金 投 入, 扶 持 创 新 中 小 企 业 快 速 成 长, 推 动 参 股 投 资 企 业 运 作 上 市 截 至 2012 年, 公 司 已 投 资 与 管 理 26 家 企 业, 其 中 37

4 家 公 司 已 成 功 上 市, 包 括 广 东 鸿 图 顺 络 电 子 格 林 美 精 艺 股 份 2013 年 上 半 年,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在 投 项 目 12 家, 累 计 投 资 额 达 25,856.97 万 元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资 产 总 计 139,484.97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24,756.57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14,728.41 万 元 2012 年 度,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261.65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14,325.37 万 元 ( 三 ) 广 东 科 创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科 创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粤 科 集 团 持 股 比 例 为 100.00% 科 创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成 立 于 2006 年 4 月, 初 始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由 粤 科 集 团 出 资 300 万 元,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出 资 200 万 元 ( 该 公 司 为 粤 科 集 团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 粤 科 集 团 实 际 持 股 比 例 为 100.00% 经 营 范 围 :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项 目 投 资 的 策 划 和 咨 询 科 创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拥 有 一 支 成 熟 配 套 的 风 险 投 资 管 理 团 队, 负 责 管 理 粤 科 集 团 委 托 的 5 亿 元 风 险 资 本, 同 时 负 责 管 理 广 东 粤 科 钜 华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投 资 项 目 公 司 秉 承 培 植 创 新 企 业 促 进 项 目 成 长 加 强 投 资 运 作 提 升 经 济 效 益 的 管 理 理 念, 参 与 管 理 的 参 股 投 资 项 目 超 过 20 个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科 创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资 产 总 计 855.59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537.1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18.46 万 元 2012 年 度, 38

科 创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900.07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225.73 万 元 ( 四 ) 广 东 粤 科 风 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粤 科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粤 科 集 团 实 际 持 股 比 例 为 100.00% 粤 科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成 立 于 2009 年 4 月, 初 始 设 立 时 名 称 为 广 东 科 盈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由 粤 科 集 团 出 资 300 万 元,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出 资 200 万 元 ( 该 公 司 为 粤 科 集 团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 粤 科 集 团 实 际 持 股 比 例 为 100.00% 2012 年 12 月 24 日, 公 司 更 名 为 广 东 粤 科 风 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 不 含 证 券 与 期 货 ), 资 产 受 托 管 理 粤 科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拥 有 一 支 绩 效 卓 越 的 风 险 投 资 管 理 团 队, 负 责 管 理 粤 科 集 团 委 托 的 5 亿 元 风 险 资 本, 同 时 负 责 管 理 佛 山 市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投 资 项 目 粤 科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秉 着 培 植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企 业 成 长 加 强 增 值 服 务 提 升 投 资 水 平 的 管 理 理 念, 管 理 着 众 多 领 域 的 参 股 投 资 项 目, 截 至 2012 年, 公 司 累 计 管 理 的 参 股 投 资 项 目 数 达 23 家, 一 批 参 股 投 资 企 业 已 公 开 上 市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粤 科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资 产 总 计 643.91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380.57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63.34 万 元 2012 年 度, 广 东 粤 科 风 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802.40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237.36 万 元 39

( 五 ) 广 东 科 瑞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科 瑞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粤 科 集 团 实 际 持 股 比 例 100.00% 科 瑞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成 立 于 2009 年 3 月, 由 粤 科 集 团 出 资 300 万 元,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出 资 200 万 元 ( 该 公 司 为 粤 科 集 团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 粤 科 集 团 实 际 持 股 比 例 为 100.00% 经 营 范 围 :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 不 含 证 券 和 期 货 ); 资 产 受 托 管 理 科 瑞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拥 有 一 支 经 验 丰 富 的 风 险 投 资 管 理 团 队, 负 责 管 理 粤 科 集 团 委 托 的 5 亿 元 风 险 资 本, 同 时 负 责 管 理 肇 庆 市 金 粤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投 资 项 目 以 培 植 创 新 项 目 优 化 资 源 整 合 促 进 企 业 成 长, 提 升 运 作 绩 效 作 为 公 司 管 理 理 念, 科 瑞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参 股 投 资 项 目 发 展 良 好, 一 批 参 股 投 资 企 业 效 益 显 著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科 瑞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资 产 总 计 712.03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386.55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25.48 万 元 2012 年 度, 科 瑞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708.4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184.81 万 元 ( 六 ) 广 东 珠 海 高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示 范 基 地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珠 海 基 地 注 册 资 本 6,525 万 元 人 民 币, 粤 科 集 团 出 资 5,750 万 元,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出 资 775 万 元 ( 该 公 司 属 于 粤 科 集 团 直 接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 粤 科 集 团 实 际 持 股 比 例 为 100.00% 40

珠 海 基 地 成 立 于 1996 年 9 月, 初 始 设 立 时 注 册 资 金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由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出 资 700 万 元 珠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出 资 200 万 元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唐 家 镇 政 府 出 资 100 万 元 2000 年 8 月, 广 东 省 经 贸 委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发 出 关 于 将 广 东 省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等 企 业 划 入 广 东 省 风 险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的 通 知 ( 粤 经 贸 监 督 [2000]632 号 ), 将 珠 海 基 地 划 入 粤 科 集 团 2002 年 珠 海 基 地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6,525 万 元, 粤 科 集 团 持 有 其 88.12% 的 股 权 经 营 范 围 : 高 新 技 术 的 科 学 研 究 开 发 ; 高 科 技 产 品 示 范 展 览, 科 学 技 术 交 流 及 服 务, 自 有 物 业 租 赁 及 管 理 ; 项 目 投 资 珠 海 基 地 拥 有 创 业 孵 化 器 与 产 业 化 配 套 用 房 61,000 平 方 米, 为 园 区 企 业 提 供 良 好 的 孵 化 培 育 条 件 和 全 方 位 全 过 程 的 高 效 服 务, 至 今 已 累 计 孵 化 高 科 技 项 目 70 多 个, 并 陆 续 被 有 关 部 门 授 予 广 东 省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技 术 创 新 基 地 广 东 省 中 小 企 业 培 训 示 范 机 构 珠 海 高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的 资 格 珠 海 基 地 以 孵 化 器 加 投 融 资 为 发 展 方 向, 积 极 支 持 和 推 动 高 科 技 成 果 的 产 业 化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珠 海 基 地 资 产 总 计 8,692.87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422.10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8,270.77 万 元 2012 年 度, 珠 海 基 地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1,100.59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309.87 万 元 ( 七 )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新 会 农 业 注 册 资 本 1,050 万 元 人 民 币, 粤 科 集 团 出 资 1,000 万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95.24% 41

新 会 农 业 成 立 于 1995 年 12 月, 初 始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150 万 元 人 民 币, 由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出 资 90 万 元, 新 会 市 粤 州 新 技 术 开 发 公 司 出 资 60 万 元 2000 年 8 月, 广 东 省 经 贸 委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发 出 关 于 将 广 东 省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等 企 业 划 入 广 东 省 风 险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的 通 知 ( 粤 经 贸 监 督 [2000]632 号 ), 将 新 会 农 业 划 入 粤 科 集 团 2001 年 9 月, 新 会 农 业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050 万 元 人 民 币, 粤 科 集 团 持 有 其 95.24% 的 股 权, 新 会 市 粤 州 新 技 术 开 发 公 司 持 有 其 4.76% 的 股 权 经 营 范 围 : 培 植 销 售 : 蛹 虫 草 子 实 体 ; 生 产 加 工 销 售 : 无 公 害 优 质 果 菜 农 产 品 花 卉 苗 木 农 机 具 农 用 工 业 品 ; 批 发 零 售 : 主 要 农 作 物 常 规 种 子 非 主 要 农 作 物 常 规 种 子 及 杂 交 种 子 ( 凭 有 效 的 农 作 物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证 经 营 ); 绿 化 工 程 科 技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 旅 游 景 点 及 停 车 场 服 务 ; 中 餐 类 制 售 ( 不 含 凉 菜 不 含 裱 花 蛋 糕, 不 含 生 食 海 产 品 )( 凭 有 效 的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经 营 ); 零 售 : 预 包 装 食 品 兼 散 装 食 品 ( 凭 有 效 的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经 营 ) 新 会 农 业 成 立 十 年 来, 各 块 业 务 齐 头 并 进,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基 地 被 列 入 国 家 重 大 科 技 产 业 工 程 项 目 工 厂 化 高 效 农 业 示 范 工 程 全 国 科 普 教 育 基 地 全 国 农 业 旅 游 示 范 点 广 东 省 科 普 教 育 基 地 广 东 省 生 态 示 范 园 广 东 十 大 农 业 现 代 化 示 范 区 之 一 江 门 市 重 点 农 业 龙 头 企 业 广 东 省 先 进 集 体 等, 中 央 省 市 领 导 及 港 澳 人 士 对 基 地 的 建 设 给 予 了 很 高 的 评 价 42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新 会 农 业 资 产 总 计 2,443.20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1,050.4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392.78 万 元 2012 年 度, 新 会 农 业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303.41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40.44 万 元 ( 八 ) 广 东 粤 科 物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粤 科 物 业 注 册 资 本 50 万 元 人 民 币, 粤 科 集 团 出 资 40 万 元,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出 资 10 万 元 ( 该 公 司 属 于 粤 科 集 团 直 接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 粤 科 集 团 实 际 持 股 比 例 为 100.00% 粤 科 物 业 成 立 于 2004 年 7 月, 初 始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50 万 元 人 民 币, 由 粤 科 集 团 出 资 40 万 元, 持 有 其 80.00% 的 股 份 2009 年, 卢 奋 将 其 所 持 有 粤 科 物 业 20.00% 的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粤 科 集 团 下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粤 科 集 团 合 计 持 有 粤 科 物 业 100.00% 的 股 权 经 营 范 围 : 物 业 租 赁, 物 业 代 理, 投 资 项 目 策 划, 物 业 投 资 咨 询 粤 科 物 业 主 要 负 责 粤 科 集 团 旗 下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和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的 物 业 管 理 业 务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粤 科 物 业 资 产 总 计 73.52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0.3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73.19 万 元 2012 年 度, 粤 科 物 业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35.00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2.85 万 元 ( 九 ) 广 州 市 冠 通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冠 通 创 业 注 册 资 本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粤 科 集 团 出 资 150 万 元,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出 资 150 万 元 ( 该 公 司 属 43

于 粤 科 集 团 直 接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 粤 科 集 团 实 际 持 股 比 例 为 100.00% 冠 通 创 业 成 立 于 2002 年 6 月, 初 始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为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由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出 资 人 民 币 150 万 元, 持 有 股 份 比 例 50.00%, 英 国 Hotung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出 资 人 民 币 150 万 元, 持 有 股 份 比 例 为 50.00% 2006 年 6 月, 粤 科 集 团 收 购 外 方 Hotung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全 部 股 权 此 次 股 权 变 更 后, 粤 科 集 团 和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其 50.00% 的 股 权 截 至 目 前, 冠 通 创 业 尚 未 实 际 开 展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 受 委 托 提 供 创 业 投 资 咨 询 和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冠 通 创 业 资 产 总 计 109.15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103.49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5.66 万 元 2012 年 度, 冠 通 创 业 实 现 净 利 润 -25.08 万 元 七 发 行 人 领 导 成 员 情 况 ( 一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及 任 职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在 本 公 司 任 职 情 况 1 徐 永 胜 男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2 何 荣 男 党 委 副 书 记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3 陈 桂 谷 男 党 委 副 书 记 董 事 兼 工 会 主 席 纪 委 书 记 4 黎 全 辉 男 党 委 委 员 董 事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5 黎 柏 其 男 党 委 委 员 董 事 兼 副 总 经 理 高 级 工 程 师 6 彭 星 国 男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经 理 7 李 彪 男 监 事 会 主 席 8 韩 亚 欣 女 监 事 44

9 梁 茹 女 监 事 10 符 海 剑 男 职 工 监 事 风 险 控 制 部 法 律 室 主 任 11 庞 穗 女 职 工 监 事 财 务 部 会 计 经 理 ( 二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徐 永 胜, 男, 硕 士 现 任 粤 科 集 团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兼 任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董 事 长 曾 任 暨 南 大 学 经 济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副 教 授, 澳 门 中 旅 集 团 经 济 调 研 部 主 任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助 理 经 理 业 务 部 经 理, 广 东 中 旅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党 委 委 员, 广 东 省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何 荣, 男, 硕 士 现 任 粤 科 集 团 董 事 总 经 理 党 委 委 员, 兼 任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曾 任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经 理, 广 东 省 科 委 农 村 科 技 处 处 长, 广 东 省 科 委 农 村 综 合 计 划 处 处 长 陈 桂 谷, 男, 大 普 学 历 现 任 粤 科 集 团 党 委 副 书 记 董 事 兼 工 会 主 席 纪 委 书 记 曾 任 广 东 省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科 长 正 处 检 察 员 黎 全 辉, 男,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粤 科 集 团 董 事 党 委 委 员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曾 任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财 务 部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广 东 省 科 委 条 件 财 务 处 主 任 科 员 黎 柏 其, 男, 硕 士 现 任 粤 科 集 团 董 事 副 经 理 党 委 委 员, 兼 任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总 经 理 和 科 创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曾 任 广 东 省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广 东 省 电 子 工 业 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深 圳 粤 宝 电 子 工 业 总 公 司 总 经 理 党 委 书 记 45

彭 星 国, 男, 硕 士 现 任 粤 科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科 技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曾 任 广 东 科 盈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广 东 省 科 委 国 际 合 作 处 处 长, 广 东 省 科 委 综 合 计 划 处 高 新 技 术 处 主 任 科 员 李 彪, 男,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粤 科 集 团 监 事 会 主 席, 兼 任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科 研 条 件 与 财 务 处 处 长 曾 任 广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条 件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广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人 事 处 处 长 广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科 技 成 果 与 技 术 市 场 处 处 长 广 东 省 科 技 厅 科 研 条 件 与 财 务 处 调 研 员 韩 亚 欣, 女, 博 士 现 任 粤 科 集 团 监 事, 兼 任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发 展 规 划 处 (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办 公 室 ) 副 调 研 员 曾 任 广 州 军 区 空 军 电 磁 频 谱 管 理 中 心 工 程 师 广 州 军 区 空 军 司 令 部 办 公 室 正 团 职 军 事 工 作 研 究 员 广 州 军 区 空 军 司 令 部 通 信 处 副 处 长 梁 茹, 女, 硕 士 现 任 粤 科 集 团 监 事, 兼 任 省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 省 高 技 术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 副 主 任 曾 任 深 圳 市 蛇 口 企 业 集 团 技 术 员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山 荔 源 股 份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省 高 技 术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业 务 处 负 责 人 省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创 业 服 务 部 部 长 符 海 剑, 男,EMBA 现 任 粤 科 集 团 职 工 监 事 风 险 控 制 部 法 律 室 主 任 曾 任 广 东 红 棉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广 东 中 旅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室 副 主 任, 广 东 省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庞 穗, 女, 硕 士 现 任 粤 科 集 团 职 工 监 事 财 务 部 会 计 经 理, 兼 任 珠 海 基 地 公 司 董 事 46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发 行 人 属 于 创 业 投 资 (VC) 行 业, 主 要 向 具 有 高 成 长 潜 力 的 未 上 市 创 业 企 业 特 别 是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进 行 权 益 性 投 资, 为 之 提 供 创 业 管 理 服 务, 待 所 投 资 企 业 发 育 成 熟 或 相 对 成 熟 后 通 过 权 益 转 让 获 得 资 本 增 值 收 益 为 促 进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规 范 其 投 资 运 作, 鼓 励 其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2005 年 9 月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由 国 家 发 改 委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等 十 部 委 联 合 发 布 了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对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与 备 案 进 行 了 规 范, 并 提 出 可 以 通 过 设 立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运 用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积 极 推 进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体 系 建 设 等 扶 持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2007 年 2 月, 财 政 部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促 进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提 出 通 过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等 税 收 政 策 激 励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根 据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家 对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管 理 部 门 分 国 务 院 管 理 部 门 和 省 级 ( 含 副 省 级 城 市 ) 管 理 部 门 两 级 国 务 院 管 理 部 门 为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省 级 ( 含 副 省 级 城 市 ) 管 理 部 门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报 国 务 院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后 履 行 相 应 的 备 案 管 理 职 责, 并 在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备 案 管 理 业 务 上 接 受 国 务 院 管 理 部 门 的 指 导 ( 一 ) 创 业 投 资 (VC) 行 业 概 况 创 业 投 资 向 具 有 高 增 长 潜 力 的 未 上 市 公 司 的 风 险 企 业 进 行 股 权 47

投 资, 并 通 过 提 供 管 理 服 务 参 与 所 投 资 企 业 的 创 业 及 成 长 过 程, 以 期 在 所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后 通 过 公 开 上 市 股 权 转 让 等 形 式 实 现 高 资 本 增 值 收 益 的 资 本 运 营 方 式 创 业 投 资 扶 持 了 一 大 批 创 业 企 业 中 小 企 业 快 速 成 长, 极 大 地 促 进 了 自 主 创 新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的 发 展, 展 现 了 创 业 投 资 对 创 新 经 济 发 展 的 强 大 推 动 作 用 同 时, 创 业 投 资 通 过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发 展, 间 接 为 社 会 提 供 了 大 量 的 就 业 机 会, 维 护 了 社 会 的 稳 定 与 经 济 发 展 创 业 投 资 的 对 象 大 多 是 处 于 初 创 时 期 或 快 速 成 长 时 的 高 科 技 企 业 这 些 企 业 具 有 巨 大 的 增 长 潜 力, 但 同 时 在 技 术 和 市 场 等 各 方 面 也 都 存 在 着 失 败 风 险 创 业 投 资 着 眼 于 企 业 未 来 的 收 益 和 高 速 度 的 增 长 潜 力, 它 不 仅 关 注 利 润, 而 且 要 求 这 种 高 速 度 成 长 的 利 润 预 期 能 够 使 其 投 资 的 项 目 不 断 得 到 升 值 和 引 起 外 界 的 关 注 从 投 资 阶 段 看, 针 对 一 般 企 业 发 展 的 四 个 阶 段 : 初 创 期 扩 张 期 成 熟 期 和 衰 退 期, 不 同 的 投 资 机 构 根 据 自 身 的 特 点 关 注 于 不 同 阶 段 企 业 的 投 资, 但 为 了 获 取 最 大 的 投 资 收 益, 大 多 数 创 投 机 构 选 择 在 初 创 期 和 扩 张 期 进 行 投 资 从 退 出 方 式 看, 又 分 为 IPO 兼 并 收 购 股 份 回 购 二 手 创 投 接 盘 和 清 算 近 年 来, 受 益 于 国 家 经 济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建 设 的 逐 步 完 善 行 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的 出 台 及 扶 持, 国 内 创 业 投 资 得 以 迅 猛 发 展, 投 融 资 活 动 极 其 活 跃, 参 与 创 业 投 资 的 基 金 和 募 资 投 资 金 额 屡 创 新 高, 尤 其 在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席 卷 全 球 后, 中 国 的 创 业 投 资 市 场 仍 然 保 持 了 极 高 的 活 跃 度 和 吸 引 力, 集 聚 了 众 多 境 内 外 资 本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各 种 基 金 各 类 人 才 参 与 到 创 业 投 资 领 域 48

广 东 一 直 是 风 险 投 资 发 展 最 为 迅 速 和 最 为 活 跃 的 地 区 之 一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改 革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8-2020 年 ) 是 首 次 将 创 业 投 资 写 进 具 有 重 要 战 略 意 义 的 文 件 ; 广 东 省 省 属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及 结 构 调 整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中 指 出 要 加 强 创 业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和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基 金 建 设 ;2011 年 6 月, 广 东 省 政 府 已 决 定 五 年 内 拨 出 20 亿 元 专 款, 按 国 务 院 规 定 设 立 广 东 省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 省 政 府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2011 63 号 ) ( 二 ) 创 业 投 资 (VC) 行 业 现 状 1 投 资 总 量 2001-2011 年 期 间, 尽 管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09 年 市 场 出 现 短 暂 下 滑, 整 体 上 中 国 创 业 投 资 市 场 投 资 呈 现 高 速 增 长 态 势 2011 年 中 国 创 业 投 资 市 场 强 势 增 长, 共 发 生 投 资 案 例 1,505 起, 涉 及 投 资 金 额 共 计 130.03 亿 美 元 经 历 了 2011 年 创 投 市 场 投 资 的 爆 发 式 增 长 以 及 受 宏 观 经 济 下 行 影 响,2012 年 VC 市 场 已 进 入 结 构 性 调 整 阶 段, 全 年 共 发 生 投 资 案 例 数 1,071 起, 其 中 披 露 金 额 的 959 起 投 资 涉 及 投 资 金 额 共 计 73.20 亿 美 元, 投 资 案 例 数 和 金 额 分 别 比 2011 年 减 少 28.8% 和 43.7% 2001-2012 年 中 国 创 业 投 资 市 场 年 度 投 资 总 量 比 较 49

数 据 来 源 : 清 科 2012 年 中 国 创 业 投 资 年 度 统 计 报 告 2 投 资 行 业 分 布 从 投 资 行 业 分 布 来 看,2012 年 中 国 创 投 市 场 所 发 生 的 1,071 起 投 资 共 分 布 于 23 个 一 级 行 业 中 其 中, 互 联 网 生 物 技 术 / 医 疗 健 康 电 信 及 增 值 业 务 行 业 获 得 最 多 投 资, 投 资 案 例 数 分 别 为 162 124 和 103 起 ; 投 资 金 额 亦 位 于 前 三 甲, 分 别 为 15.79 7.26 5.44 亿 美 元 此 外, 机 械 制 造 行 业 投 资 案 例 数 也 在 百 起 以 上 平 均 投 资 金 额 上, 房 地 产 行 业 位 列 榜 首, 为 6,432.50 万 美 元 ; 其 次 是 金 融 行 业, 为 2,086.59 万 美 元 ; 居 第 三 位 的 是 能 源 及 矿 产 行 业, 为 1,527.65 万 美 元 2012 年 中 国 创 业 投 资 市 场 行 业 投 资 统 计 行 业 ( 一 级 ) 案 例 数 案 例 数 ( 披 露 投 资 额 平 均 投 资 额 ( 总 ) 金 额 ) (US$M) (US$M) 互 联 网 162 137 1,578.91 11.52 生 物 技 术 / 医 疗 健 康 124 119 726.45 6.1 电 信 及 增 值 业 务 103 84 544.49 6.48 50

机 械 制 造 101 91 521.61 5.73 清 洁 技 术 86 76 343.59 4.52 IT 80 70 380.67 5.44 电 子 及 光 电 设 备 74 71 305.08 4.3 化 工 原 料 及 加 工 48 46 341.26 7.42 娱 乐 传 媒 36 36 297.5 8.26 农 / 林 / 牧 / 渔 36 30 227.13 7.57 建 筑 / 工 程 32 28 161.21 5.76 汽 车 31 27 219.05 8.11 能 源 及 矿 产 25 24 366.64 15.28 连 锁 及 零 售 21 21 248.31 11.82 食 品 & 饮 料 20 17 157.99 9.29 纺 织 及 服 装 14 11 78.52 7.14 金 融 12 11 229.53 20.87 半 导 体 9 9 24.31 2.7 教 育 与 培 训 8 8 52.66 6.58 物 流 7 7 31.97 4.57 广 播 电 视 及 数 字 电 视 5 4 42.71 10.68 房 地 产 4 2 128.65 64.33 其 他 19 18 238.35 13.24 未 披 露 14 12 72.97 6.08 合 计 1,071 959 7,319.56 7.63 数 据 来 源 : 清 科 2012 年 中 国 创 业 投 资 年 度 统 计 报 告 3 投 资 主 体 分 布 受 益 于 人 民 币 基 金 募 集 日 渐 火 热 以 及 创 投 环 境 的 不 断 优 化, 金 融 危 机 后 本 土 创 投 的 投 资 活 跃 度 逐 渐 上 升, 发 展 势 头 迅 猛 反 观 外 资 创 投, 因 政 策 限 制 且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较 多, 投 资 步 伐 有 所 放 缓 2012 年, 本 土 创 投 依 然 占 据 市 场 主 导, 共 投 资 709 起, 投 资 金 额 37.84 亿 美 元, 占 比 分 别 为 66.2% 和 51.7%, 较 去 年 占 比 进 一 步 提 高, 成 为 创 投 市 场 中 坚 力 量 2012 年 中 国 创 投 市 场 不 同 投 资 主 体 的 投 资 总 量 51

数 据 来 源 : 清 科 2012 年 中 国 创 业 投 资 年 度 统 计 报 告 4 投 资 地 域 分 布 创 业 投 资 一 直 以 来 存 在 明 显 的 区 域 集 中 特 性, 目 前 我 国 创 业 投 资 主 要 集 中 在 北 京 长 江 三 角 洲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三 个 区 域 2012 年 发 生 的 1,071 起 投 资 案 例 分 布 在 全 国 31 个 省 市 地 区, 与 2011 年 相 同 的 是, 北 京 上 海 江 苏 三 地 依 然 位 居 前 三 位, 投 资 案 例 数 分 别 为 237 145 和 125 起 投 资 金 额 方 面, 北 京 高 居 榜 首, 投 资 总 额 15.95 亿 美 元 ; 其 次 是 浙 江, 投 资 金 额 10.95 亿 美 元 ; 上 海 位 居 第 三 位, 投 资 金 额 7.52 亿 美 元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北 京 上 海 江 苏 及 深 圳 等 地 纷 纷 出 台 发 展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业 有 关 扶 持 优 惠 政 策, 投 融 资 政 策 环 境 不 断 优 化 从 平 均 投 资 额 来 看, 中 西 部 地 区 虽 然 获 投 案 例 数 较 少, 但 在 单 笔 投 资 额 上 占 有 优 势, 甘 肃 以 2,543.72 万 美 元 位 居 首 位 ; 其 次 是 海 南, 平 均 投 资 金 额 2,516.39 万 美 元 ; 河 南 地 区 平 均 投 资 金 额 位 居 第 三 位, 为 1,985.39 万 美 元 2012 年, 以 四 川 重 庆 陕 西 为 代 表 的 西 部 地 区 也 获 得 较 多 投 资, 52

三 地 获 投 案 例 数 分 别 为 19 17 和 16 起, 投 资 金 额 分 别 为 8,275.92 万 美 元 8,654.26 万 美 元 和 8,510.06 万 美 元 近 年 来 VC 机 构 的 投 资 热 点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倾 斜, 造 成 这 种 现 象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国 家 关 于 促 进 中 西 部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政 策 频 出, 且 经 济 发 达 热 点 地 区 的 股 权 投 资 过 热 导 致 项 目 估 值 上 升, 众 多 投 资 机 构 逐 渐 向 中 西 部 二 三 线 城 市 进 行 项 目 深 挖 目 前 四 川 重 庆 湖 南 湖 北 等 地 也 成 为 VC 投 资 的 价 值 洼 地 2012 年 中 国 创 业 投 资 市 场 投 资 地 域 分 布 地 域 案 例 数 案 例 数 投 资 金 额 平 均 投 资 额 ( 总 ) ( 披 露 金 额 ) (US$M) (US$M) 北 京 237 199 1,595.34 8.02 上 海 145 125 752.49 6.02 江 苏 125 117 575.06 4.92 深 圳 90 84 547.54 6.52 浙 江 80 73 1,095.21 15 广 东 ( 除 深 圳 ) 67 62 685.78 11.06 湖 北 53 51 237.14 4.65 山 东 33 31 215.85 6.96 安 徽 25 24 204.97 8.54 湖 南 20 18 82.5 4.58 四 川 19 17 82.76 4.87 重 庆 17 13 86.54 6.66 陕 西 16 14 85.1 6.08 福 建 13 13 76.22 5.86 新 疆 12 10 61.05 6.1 江 西 11 10 34.93 3.49 黑 龙 江 9 9 32.71 3.63 吉 林 9 9 26.72 2.97 河 南 8 8 158.83 19.85 天 津 8 7 23.52 3.36 贵 州 7 4 33.09 8.27 河 北 6 6 87.97 14.66 辽 宁 5 5 24.99 5 海 南 4 4 100.66 25.16 内 蒙 古 4 4 35.63 8.91 青 海 3 3 25.95 8.65 山 西 3 2 9.49 4.75 云 南 3 3 23.01 7.67 53

甘 肃 2 2 50.87 25.44 广 西 1 1 4.34 4.34 其 他 7 6 41.54 6.92 未 披 露 29 25 221.76 8.87 合 计 1,071 959 7,319.56 7.63 数 据 来 源 : 清 科 2012 年 中 国 创 业 投 资 年 度 统 计 报 告 5 投 资 阶 段 分 布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大 多 数 在 企 业 的 初 创 期 和 扩 张 期 进 行 投 资, 成 熟 期 的 投 资 往 往 是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对 同 一 个 企 业 的 后 续 投 资, 而 对 于 处 于 衰 退 期 的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一 般 是 不 会 投 资 的 2012 年, 扩 张 期 依 然 是 创 投 机 构 投 资 分 布 最 多 的 阶 段, 共 有 427 家 扩 张 期 企 业 获 得 投 资, 获 投 金 额 24.31 亿 美 元, 占 比 分 别 为 39.9% 和 33.2% 尽 管 扩 张 期 企 业 仍 占 据 主 导 地 位, 但 相 对 于 2011 年 55.2% 和 53.9% 的 占 比, 以 及 2010 年 65.1% 和 60.3% 的 占 比 而 言, 扩 张 期 的 投 资 比 重 正 逐 年 下 降 反 之 是 初 创 期 投 资 的 崛 起 2012 年 共 有 317 起 投 资 投 向 初 创 期 企 业, 占 比 29.6%, 超 过 成 熟 期 投 资 案 例 数 ; 投 资 金 额 14.87 亿 美 元, 占 比 20.3%, 分 别 较 上 一 年 23.5% 和 17.7% 的 占 比 有 较 大 增 长 进 入 2012 年, 中 国 VC 市 场 不 断 遇 冷, 行 业 整 体 呈 现 持 续 降 温 态 势,VC 步 入 调 整 期 在 市 场 整 体 投 资 不 佳 的 情 况 下, 能 够 较 快 为 机 构 带 来 回 报 的 中 后 期 投 资 竞 争 也 愈 加 激 烈, 回 报 日 益 收 缩, 迫 使 机 构 将 眼 光 不 断 前 移, 更 多 的 关 注 早 期 投 资 2012 年 中 国 创 投 市 场 投 资 阶 段 分 布 54

数 据 来 源 : 清 科 2012 年 中 国 创 业 投 资 年 度 统 计 报 告 6 退 出 方 式 分 布 创 业 投 资 的 最 终 目 的 在 于 获 利 退 出, 而 IPO 是 创 业 投 资 退 出 方 式 的 首 选 2012 年,IPO 依 然 是 最 主 要 的 退 出 方 式, 共 有 144 笔 IPO 退 出, 占 比 58.5%, 但 是 以 IPO 方 式 退 出 的 比 例 出 现 了 进 一 步 下 滑 ; 其 次 是 股 权 转 让 退 出, 全 年 共 44 笔, 占 比 17.9%; 此 外, 全 年 发 生 31 笔 并 购 退 出,18 笔 管 理 层 收 购 退 出, 占 比 分 别 为 12.6% 和 7.3% 2012 年 创 投 退 出 方 式 的 数 量 分 布 55

( 三 ) 创 业 投 资 (VC) 行 业 前 景 当 前, 中 国 创 业 投 资 行 业 仍 处 在 发 展 的 黄 金 时 期, 环 境 因 素 政 策 因 素 市 场 因 素 投 融 资 供 求 因 素 等 等, 都 为 行 业 发 展 提 供 了 有 利 的 条 件 国 家 对 创 业 投 资 的 管 理 扶 持 与 发 展 政 策 日 益 完 善 经 过 修 订 的 证 券 法 公 司 法 合 伙 企 业 法 等 为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的 设 立 管 理 运 作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2010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新 36 条 扩 大 了 民 间 投 资 的 领 域 和 范 围,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的 意 见 明 确 鼓 励 各 类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企 业 的 兼 并 重 组 中 央 政 府 提 出 七 大 新 兴 产 业 将 带 来 众 多 投 资 机 会, 有 利 于 创 新 中 小 企 业 的 融 资 需 求 国 内 外 企 业 兼 并 和 重 组 的 浪 潮 带 来 了 市 场 机 会,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流 向 本 行 业, 这 无 疑 为 创 业 投 资 提 供 了 持 续 的 动 力 与 发 展 的 空 间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鼓 励 创 业 投 资 行 业 继 续 发 展, 为 社 会 创 造 更 大 的 效 益 和 做 出 更 重 要 的 贡 献 国 家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 培 育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设 立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和 产 业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