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鸡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宝 鸡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财 务 管 理, 规 范 财 务 行 为, 维 护 投 资 者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会 计 法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公 司 所 属 单 位 第 三 条 公 司 所 属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本 制 度, 如 实 反 映 财 务 活 动 和 财 务 成 果, 维 护 投 资 者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和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应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并 接 受 财 政 税 务 机 关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五 条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应 如 实 反 映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积 极 参 与 公 司 的 经 营 预 测 和 经 营 决 策, 做 好 公 司 财 务 活 动 的 计 划 核 算 分 析 控 制 和 考 核 工 作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加 强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努 力 降 低 成 本 费 用, 确 保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安 全,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确 保 所 有 者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第 七 条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础 是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及 其 原 始 信 息 凡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产 量 质 量 工 时 设 备 利 用 存 货 的 消 耗 收 发 领 退 转 移 及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的 毁 损 等, 均 应 及 时 进 行 完 整 的 原 始 记 录 公 司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的 进 出 消 耗, 都 应 做 到 手 续 齐 备 计 量 准 确, 并 定 期 不 定 期 地 进 行 财 产 清 查 第 二 章 资 金 筹 集 的 管 理 第 八 条 资 金 筹 集 是 公 司 一 项 重 要 财 务 活 动, 也 是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的 前 提 条 件 在 筹 资 时 必 须 遵 循 合 法 性 原 则, 适 量 性 原 则, 时 效 性 原 则, 最 低 资 金 成 本 原 则, 资 金 结 构 合 理 原 则 第 九 条 筹 资 预 算 一 资 金 需 要 量 的 预 算 ( 一 ) 资 金 需 要 量 指 通 过 对 公 司 计 划 期 间 预 计 的 现 金 收 支 情 况 即 现 金 流 量 预 1
算 的 确 定 ( 二 ) 现 金 流 量 预 算 的 编 制 : 根 据 公 司 确 定 的 预 支 出, 现 金 多 余 或 不 足, 在 资 金 缺 口 情 况 下, 考 虑 到 在 充 分 利 用 商 业 信 用 内 部 负 债 解 决 资 金 缺 口 数 外, 确 定 所 需 的 银 行 贷 款 额 度 二 资 金 成 本 控 制 原 则, 资 金 成 本 是 筹 集 和 使 用 资 金 而 付 出 的 代 价, 包 括 资 金 占 用 费 和 资 金 筹 集 费 用, 其 控 制 原 则 是 在 确 保 股 东 权 益 最 大 化 的 前 提 下, 采 取 最 优 资 金 结 构 三 资 金 成 本 考 核 指 标 资 金 成 本 率 = 计 划 资 金 占 用 成 本 ( 计 划 筹 资 总 额 - 筹 资 成 本 ) 100% 第 十 条 公 司 在 筹 集 资 本 金 活 动 中, 投 资 者 缴 付 的 出 资 额 超 出 资 本 金 的 差 额 ( 包 括 股 票 溢 价 ), 接 受 捐 赠 的 财 产 等, 资 产 评 估 确 认 价 值 或 者 合 同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与 原 帐 面 净 值 的 差 额, 以 及 资 本 汇 率 折 算 差 额 等,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金 资 本 公 积 金 可 以 按 法 定 程 序, 转 增 资 本 金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筹 集 的 资 本 金, 在 公 司 经 营 期 间 内, 投 资 者 除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转 让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抽 回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公 司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对 投 入 资 本 金 的 管 理,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制 定 投 资 者 名 册, 据 实 登 记 认 缴 实 缴 股 本 的 数 额,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记 录 的 事 项 公 司 的 股 份 凭 证 为 出 资 证 明 公 司 需 要 增 加 股 本 时,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增 资 手 续 : 一 以 现 款 材 料 设 备 其 他 用 具 房 屋 建 筑 物 等 有 形 资 产 投 资 时, 以 公 司 实 际 收 到 或 接 收 资 产 的 时 间 作 为 入 帐 时 间, 以 具 有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的 机 构 评 估 认 定 的 价 值 ( 现 款 除 外 ) 或 协 议 价 作 为 实 收 资 本 的 入 帐 依 据 二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专 用 技 术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以 及 版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作 价 投 资 时, 以 企 业 收 到 有 关 具 有 法 律 效 用 的 证 书 文 件 和 完 整 资 料 的 日 期 作 为 入 帐 时 间, 按 评 估 认 定 的 价 值 作 为 实 收 资 本 的 入 帐 价 值 投 资 者 以 无 形 资 产 ( 土 地 使 用 权 除 外 ) 形 成 的 出 资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注 册 资 金 的 20%; 特 殊 情 况 须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30% 三 以 利 润 或 公 积 金 转 作 投 资 时, 各 方 对 公 司 的 投 资, 要 以 董 事 会 会 议 文 件 确 定 的 日 期 及 金 额, 作 为 实 收 资 本 入 帐 的 依 据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以 各 种 方 式 借 入 的 资 金 是 公 司 的 负 债 偿 还 期 在 一 年 内 的 借 款 为 短 期 负 债 ; 偿 还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借 款 为 长 期 负 债 2
公 司 经 有 关 机 构 批 准 方 可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是 公 司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还 本 付 息 的 有 价 证 券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借 入 短 期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在 财 务 费 用 中 列 支 公 司 购 置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或 者 购 入 无 形 资 产 发 生 的 长 期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外 币 折 合 差 额, 在 该 项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前 支 付 的, 计 入 该 项 资 产 原 价 ; 在 该 项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后 发 生 的, 在 财 务 费 用 中 列 支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不 得 将 以 自 身 名 义 举 措 的 借 款 作 为 实 收 资 本 ; 公 司 不 得 为 投 资 者 为 投 入 本 公 司 的 资 本 而 举 措 的 借 款 作 担 保 人 ; 公 司 不 得 负 担 投 资 者 投 入 本 公 司 资 本 的 借 款 利 息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对 参 资 企 业 各 种 经 营 性 借 款 进 行 的 信 用 担 保, 其 累 计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参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额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可 对 参 资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性 借 款 进 行 信 用 担 保, 但 必 须 由 董 事 会 会 议 作 出 决 议 纪 要, 并 出 具 委 托 书, 同 时 需 有 其 他 投 资 方 向 原 担 保 人 出 具 反 担 保 书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和 项 目 建 设 所 需 资 金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按 照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的 筹 资 预 算 及 年 月 度 资 金 收 支 计 划 筹 措 和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资 金 使 用 须 在 规 定 用 途 内,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控 制 使 用, 年 度 月 度 预 算 以 外 的 资 金 支 出, 公 司 财 务 部 不 得 支 出 第 二 十 条 货 币 资 金 的 管 理 按 照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第 三 章 流 动 资 产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可 以 在 一 年 或 者 超 过 一 年 的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内 变 现 或 耗 用 的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存 货 等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遵 守 国 家 的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结 算 制 度 外 汇 管 理 制 度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和 信 贷 纪 律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涉 及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等 货 币 资 金 的 收 支 业 务, 必 须 由 会 计 部 门 ( 人 员 ) 和 出 纳 部 门 ( 人 员 ) 分 管 执 行 会 计 部 门 ( 人 员 )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及 业 务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和 有 效 性, 并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才 可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交 出 纳 部 门 办 理 收 付 款 ; 出 纳 部 门 ( 人 员 ) 必 须 对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的 金 额 对 象 支 付 3
方 式 审 核 审 批 程 序 的 一 致 性 和 完 备 性 确 认 无 误 后 方 可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对 现 金 及 银 行 支 出 实 行 分 级 授 权 审 批 和 限 额 审 批 管 理 原 则 凡 超 越 审 批 权 限 ( 事 项 ) 或 超 额 审 批 ( 金 额 ) 的 行 为, 会 计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第 二 十 五 条 现 金 管 理 一 库 存 现 金 应 设 置 库 存 现 金 日 记 账, 所 发 生 的 现 金 收 支 业 务 必 须 由 出 纳 人 员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凭 证 办 理 收 付 款 业 务, 库 存 现 金 日 记 账 应 按 业 务 发 生 的 顺 序 逐 笔 登 记 每 日 终 了, 出 纳 人 员 应 根 据 当 日 库 存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记 载, 将 现 金 余 额 与 实 际 库 存 额 核 对,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账 款 相 符, 严 禁 白 条 抵 充 库 存 现 金 二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准 确 核 定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库 存 限 额 一 经 确 定, 各 单 位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限 额 控 制 库 存 现 金, 超 过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的 部 分 必 须 在 当 天 及 时 交 存 银 行, 以 保 证 现 金 的 安 全 三 除 规 定 可 用 现 金 支 付 的 项 目 外, 一 切 付 款 均 应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结 算 四 库 存 现 金 由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指 派 非 出 纳 人 员 不 定 期 核 查, 每 月 至 少 核 查 一 次, 并 填 写 核 查 纪 录 第 二 十 六 条 银 行 存 款 的 管 理 一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在 所 在 地 银 行 开 设 账 户, 进 行 存 款 取 款 以 及 各 种 收 支 转 账 业 务 的 结 算 二 为 加 速 资 金 周 转, 减 少 资 金 闲 置, 应 按 照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开 设 银 行 账 户,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任 意 扩 大 范 围 开 设 账 户, 更 不 得 将 单 位 的 资 金 以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存 储 三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要 定 期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进 行 核 对, 每 月 至 少 核 对 一 次, 并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如 账 面 结 余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余 额 之 间 有 差 额, 必 须 逐 笔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为 加 强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财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还 应 指 定 非 出 纳 人 员, 定 期 对 对 账 结 果 进 行 检 查 第 二 十 七 条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对 于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公 司 应 及 时 关 注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趋 势, 财 务 部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及 时 调 整 账 面 价 值, 以 真 实 反 映 其 价 值 变 动 第 二 十 八 条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它 应 收 款 预 付 账 款 等,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应 按 负 责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清 欠 制 度 并 及 时 清 理, 防 止 和 减 少 坏 账 损 失 4
第 二 十 九 条 应 收 票 据 管 理 公 司 应 设 置 应 收 票 据 备 查 簿, 逐 笔 登 记 每 一 商 业 汇 票 的 种 类 号 数 和 出 票 日 票 面 金 额 交 易 合 同 号 和 付 款 人 承 兑 人 背 书 人 的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到 期 日 背 书 转 让 日 贴 现 日 贴 现 率 和 贴 现 净 额 以 及 收 款 日 和 收 回 金 额 退 票 情 况 等 资 料, 商 业 汇 票 到 期 结 清 票 款 或 退 票 后, 在 备 查 簿 内 逐 笔 注 销 财 务 部 人 员 应 及 时 将 应 收 票 据 账 面 余 额 与 实 际 库 存 进 行 核 对, 发 现 不 符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及 时 调 帐, 即 将 到 期 的 商 业 汇 票 应 及 时 到 银 行 办 理 托 收 并 进 行 详 细 登 记, 已 背 书 出 去 的 商 业 汇 票 和 收 到 款 项 的 商 业 汇 票 应 及 时 处 理 帐 务, 做 到 应 收 票 据 帐 实 相 符 第 三 十 条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公 司 产 品 发 货 应 严 格 按 合 同 执 行, 对 于 大 额 赊 销 销 售, 财 务 部 审 核 时 应 要 求 业 务 员 提 供 销 货 合 同, 对 欠 款 发 货 ( 质 保 金 除 外 ) 要 填 制 同 一 的 欠 款 发 货 承 诺 单, 由 责 任 人 及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后 附 在 会 计 凭 证 上, 同 时 登 记 备 查 帐, 详 细 记 载 承 诺 的 每 一 笔 欠 款 及 还 款 情 况, 凡 到 承 诺 期 限 没 有 收 回 的 欠 款 按 未 收 回 货 款 金 额 扣 发 责 任 人 奖 金, 欠 款 发 货 权 限 按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50 万 元 以 内 必 须 由 业 务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签 字,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由 主 管 业 务 的 副 总 经 理 签 字,10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 含 200 万 元 ) 必 须 由 总 经 理 签 字,200 万 元 以 上 的 欠 款 由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研 究 决 定 签 字 后 书 面 通 知 财 务 部, 凡 没 有 承 诺 书 放 行 的, 由 财 务 主 管 及 财 务 经 办 人 负 责 公 司 对 应 收 帐 款 要 从 严 控 制, 对 于 销 售 部 门 的 考 核 要 考 虑 货 款 回 收 率 指 标, 货 款 回 收 率 计 算 公 司 如 下 : 货 款 回 收 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外 商 客 户 应 收 帐 款 期 初 借 方 余 额 - 外 商 客 户 应 收 帐 款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国 内 客 户 应 收 帐 款 期 初 借 方 余 额 - 国 内 客 户 应 收 帐 款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1.17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公 司 应 定 期 对 应 收 帐 款 进 行 分 析, 对 清 收 有 一 定 难 度 的, 及 时 转 交 公 司 清 欠 部 门 进 行 清 收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确 认 坏 账 损 失 的 标 准 : 一 因 债 务 人 破 产, 依 照 法 律 清 偿 程 序 清 偿 后 仍 无 法 收 回 ; 二 因 债 务 人 死 亡, 既 无 遗 产 可 供 清 偿, 又 无 义 务 承 担 人,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 三 因 债 务 人 逾 期 ( 三 年 以 上 ) 未 能 履 行 偿 债 义 务, 经 法 定 程 序 审 核 批 准, 5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部 分 ; 该 等 应 收 款 项 (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它 应 收 款 ) 列 为 坏 账 损 失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于 决 算 日 按 应 收 款 项 余 额 进 行 账 龄 分 析 后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金,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单 项 金 额 非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与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未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一 起 按 不 同 帐 龄 所 适 用 的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公 司 坏 账 损 失 核 算 采 用 备 抵 法, 按 决 算 日 应 收 款 项 余 额 进 行 账 龄 分 析 后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为 : 计 提 比 例 账 龄 (%) 1 年 以 内 5 1-2 年 10 2-3 年 15 3-4 年 30 4-5 年 50 5 年 以 上 100 对 于 已 核 销 的 应 收 款 项, 公 司 应 建 立 辅 助 账 册, 详 细 登 记 其 货 款 拖 欠 事 宜, 等 同 正 常 的 应 收 款 项 管 理 反 映 第 三 十 三 条 备 用 金 管 理 财 务 部 对 备 用 借 款 要 严 加 管 理, 已 经 发 生 的 备 用 金 借 款 要 及 时 清 理, 原 则 上 采 取 老 借 款 未 还 新 借 款 不 借 第 三 十 四 条 预 付 帐 款 管 理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应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办 理, 财 务 部 及 各 业 务 部 门 对 于 已 预 付 出 去 的 款 项 要 及 时 跟 踪 其 货 物 或 劳 务 是 否 按 合 同 提 供, 合 同 执 行 完 毕 若 有 预 付 款 余 额, 各 业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及 时 向 供 应 商 出 具 请 求 退 款 的 书 面 函, 以 结 清 合 同 款 项,, 财 务 部 应 定 期 向 业 务 部 门 反 馈 预 付 帐 款 情 况 表, 防 止 发 生 坏 帐 工 程 预 付 款, 会 计 凭 证 后 要 附 工 程 进 度 表 第 三 十 五 条 存 货 管 理 6
一 公 司 的 存 货 分 为 原 材 料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库 存 商 品 四 类 其 中 原 材 料 的 实 物 责 任 在 物 资 供 应 部 产 成 品 的 实 物 责 任 在 生 产 保 障 部 成 品 库 在 产 品 的 实 物 责 任 在 各 生 产 车 间, 各 部 门 应 对 所 管 辖 的 存 货 严 加 管 理, 建 立 实 物 明 细 账 册, 进 行 实 物 收 发 存 明 细 管 理, 并 对 实 物 库 存 量 进 行 合 理 性 分 析, 当 存 货 库 存 资 金 占 用 出 现 异 常 应 及 时 向 上 级 领 导 反 映 公 司 的 原 材 料 在 产 品 日 常 按 计 划 成 本 核 算, 按 期 结 算 成 本 差 异 ; 产 成 品 存 货 的 成 本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算 二 低 值 易 耗 品 采 用 一 次 摊 销 法, 于 领 用 时 按 实 际 成 本 一 次 计 入 生 产 成 本 或 期 间 费 用 各 使 用 单 位 应 建 立 实 物 账, 搞 好 实 物 管 理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报 废 必 须 由 使 用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后 注 销 实 物 账 三 存 货 须 定 期 清 查 盘 点, 对 盘 盈 盘 亏 毁 损 报 废 以 及 长 期 积 压 的 存 货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处 理 四 公 司 于 决 算 日, 对 公 司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如 由 于 存 货 毁 损 全 部 或 部 分 陈 旧 过 时 或 销 售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等 原 因, 使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按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存 货 成 本 部 分,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可 变 现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存 货 的 预 计 变 现 收 入 减 去 必 要 的 加 工 或 者 整 理 费 用 确 定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入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科 目 会 计 期 末, 存 货 按 照 扣 除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净 额 反 映 第 四 章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同 时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的 有 形 资 产 :1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2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包 括 房 屋 建 筑 物 各 类 机 器 设 备 等 第 三 十 七 条 固 定 资 产 计 价,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 号 固 定 资 产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八 条 除 已 提 足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单 独 计 价 入 账 的 土 地 不 计 提 折 旧 外, 其 余 所 有 固 定 资 产 均 应 计 提 折 旧, 包 括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经 营 性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直 线 法 平 均 计 算, 并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的 原 值 估 计 经 济 使 用 年 限 和 预 计 残 值 确 定 其 折 旧 率 各 类 折 旧 率 如 下 : 7
类 别 残 值 率 (%)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 年 ) 年 折 旧 (%) 生 产 用 房 屋 40 2.425 受 腐 蚀 生 产 用 房 屋 及 建 筑 25 3.880 物 8 12.125 自 控 设 备 10 9.700 电 子 设 备 12 8.083 通 用 测 试 仪 器 设 备 12 8.083 运 输 设 备 13 7.462 工 业 炉 窖 14 6.929 机 械 设 备 18 5.389 动 力 设 备 28 3.464 传 导 设 备 25 3.880 特 种 设 备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按 月 提 取, 当 月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当 月 不 提 折 旧, 从 次 月 起 计 提 折 旧 ; 当 月 减 少 的 固 定 资 产 当 月 照 提 折 旧, 从 次 月 起 停 提 折 旧 第 四 十 条 公 司 发 生 的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符 合 以 下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 不 符 合 上 述 确 认 条 件 的,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四 十 一 条 在 建 工 程 是 指 为 购 进 固 定 资 产 或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改 造, 在 竣 工 决 算 移 交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包 括 设 备 购 置 建 筑 安 装 设 计 调 试 工 程 管 理 等 费 用 已 交 付 使 用 但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工 程, 先 估 价 转 作 固 定 资 产 并 计 提 折 旧, 待 竣 工 决 算 移 交 后, 再 按 决 算 调 整 原 估 价, 但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不 再 进 行 调 整 第 四 十 二 条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地 点 及 预 定 用 途 并 交 付 使 用 时, 确 认 为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建 造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借 款 利 息 及 其 相 关 费 用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7 号 借 款 费 用 计 入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第 四 十 三 条 公 司 发 生 的 较 大 项 目 的 在 建 工 程, 应 按 项 目 明 细 设 置 子 项 目, 8
并 对 该 项 目 内 产 生 的 所 有 资 产 建 立 辅 助 台 帐, 详 细 登 记 该 项 目 的 费 用 发 生 情 况, 对 于 能 够 单 独 使 用 的 该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应 单 独 转 固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于 决 算 日, 对 在 建 工 程 逐 项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存 在 :1 在 建 工 程 长 期 停 建 并 且 预 计 在 未 来 3 年 内 不 重 新 开 工 的 ;2 所 建 项 目 无 论 在 性 能 上, 还 是 在 技 术 上 已 经 落 后, 并 且 给 企 业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很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3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 公 司 应 对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价 值 的 部 分 计 提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提 取 时 按 单 个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确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实 行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三 级 归 口 责 任 管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对 盘 盈 盘 亏 毁 损 或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处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公 司 于 决 算 日, 对 固 定 资 产 逐 项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技 术 陈 旧 损 坏 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则 对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部 分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提 取 时 按 单 个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的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可 收 回 金 额 应 当 根 据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入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科 目 会 计 期 末,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扣 除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净 额 反 映 第 五 章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的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出 借 给 他 人 或 为 管 理 目 的 而 持 有 的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非 货 币 性 长 期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公 司 的 无 形 资 产 应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一 投 资 者 作 为 资 本 金 或 合 作 条 件 投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评 估 确 认 或 合 同 协 议 及 其 它 约 定 的 金 额 计 价 二 公 司 购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计 价 三 公 司 自 行 开 发 且 依 法 申 请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开 发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实 际 净 支 出 计 价 四 接 受 捐 赠 或 从 境 处 引 进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所 附 单 据 或 参 照 同 类 无 形 资 产 市 9
价 计 价 五 除 企 业 合 并 外, 商 誉 不 得 作 价 入 帐 六 非 专 利 技 术 和 商 誉 的 计 价 应 当 根 据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后 确 认 第 四 十 八 条 无 形 资 产 从 开 始 使 用 之 日 起, 按 直 线 法 计 算 摊 销, 计 入 管 理 费 用 无 形 资 产 的 有 效 使 用 期 限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确 定 : 一 法 律 和 合 同 或 企 业 申 请 书 分 别 规 定 有 法 定 有 效 期 限 和 受 益 年 限 的, 按 照 法 定 有 效 期 限 与 合 同 或 者 企 业 申 请 书 规 定 的 受 益 年 限 孰 短 的 原 则 确 定 二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有 效 期 限, 企 业 合 同 或 者 企 业 申 请 书 中 规 定 有 受 益 年 限 的, 按 照 合 同 或 者 企 业 申 请 书 规 定 的 受 益 年 限 确 定 三 法 律 和 合 同 或 企 业 申 请 书 均 未 规 定 法 定 有 效 期 限 或 者 受 益 年 限 的, 按 照 不 少 于 10 年 的 期 限 确 定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司 拥 有 的 无 形 资 产, 可 依 法 进 行 转 让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除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入 其 他 销 售 收 入 第 五 十 条 无 形 资 产 按 形 成 或 取 得 时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若 购 买 无 形 资 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并 按 直 线 法 在 使 用 寿 命 年 限 内 摊 销,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计 入 累 计 摊 销 科 目,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在 会 计 期 末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第 五 十 一 条 定 期 对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当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情 况 时, 公 司 于 决 算 日, 应 当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 一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等 所 替 代, 使 其 为 企 业 创 造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二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市 价 在 当 期 大 幅 下 跌, 在 剩 余 摊 销 年 限 内 预 期 不 会 恢 复 ; 三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超 过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但 仍 然 具 有 部 分 使 用 价 值 ; 四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实 质 上 已 经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情 形 第 五 十 二 条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账 面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价, 对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提 取 时 按 单 个 无 形 资 产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无 形 资 产 项 目 按 照 减 去 累 计 摊 销 及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净 额 反 映 10
第 六 章 投 资 管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对 外 投 资 是 指 以 现 金 实 物 无 形 资 产 等 方 式 向 其 它 单 位 的 投 资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他 投 资 等 第 五 十 四 条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采 用 货 币 资 金 实 物 无 形 资 产 等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包 括 长 期 投 资 和 短 期 投 资 公 司 不 得 以 国 家 专 项 储 备 的 物 资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不 得 用 于 对 外 投 资 的 其 他 财 产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第 五 十 五 条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一 由 主 管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需 要 作 出 决 策 的 事 项 和 方 案 ; 二 组 成 专 家 组 对 需 决 策 事 项 进 行 技 术 性 分 析 和 可 行 性 论 证, 并 出 具 意 见 三 根 据 专 家 组 意 见 进 行 审 议, 属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事 项, 分 别 由 董 事 长 办 公 会 和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并 以 纪 要 或 文 件 的 形 式 发 布 决 策 结 果 ; 属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事 项, 由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下 设 的 投 资 小 组 提 出 方 案 并 报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在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分 析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议 案, 报 董 事 会 审 议,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面 意 见, 在 其 授 权 范 围 内 做 出 决 策 ; 需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事 项, 由 董 事 会 提 出 议 案, 报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第 五 十 六 条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是 指 能 够 随 时 变 现 并 且 持 有 时 间 不 准 备 超 过 1 年 ( 含 1 年 ) 的 投 资, 包 括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等 公 司 取 得 的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计 入 成 本, 将 发 生 的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按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利 息 或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计 入 应 收 利 息 或 应 收 股 利 科 目,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分 期 付 息 一 次 还 本 债 券 投 资 的 票 面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余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科 目 并 调 整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第 五 十 七 条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是 指 公 司 从 二 级 市 场 上 购 入 的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公 司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国 债 公 司 债 券 等 公 司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按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利 息 计 入 应 收 利 息, 在 持 有 期 间 应 当 11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司 的 委 托 贷 款 视 同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进 行 核 算 会 计 期 末,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算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第 五 十 八 条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视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影 响 程 度, 分 别 采 用 成 本 法 和 权 益 法 进 行 核 算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具 有 控 制 或 无 控 制 无 共 同 控 制 且 无 重 大 影 响 的, 以 成 本 法 核 算, 投 资 收 益 于 被 投 资 公 司 宣 派 股 利 时 确 认, 而 该 等 现 金 股 利 超 出 投 资 日 以 后 累 积 净 利 润 的 分 配 额, 冲 减 投 资 成 本 ;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以 权 益 法 核 算, 投 资 收 益 以 取 得 股 权 后 被 投 资 公 司 的 净 损 益 份 额 计 算 确 定, 被 投 资 公 司 除 净 损 益 以 外 的 其 它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成 本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经 营 状 况 恶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且 这 种 降 低 的 价 值 在 可 预 计 的 未 来 期 间 内 不 可 恢 复 时, 按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预 计 的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年 度 损 益 公 司 应 当 在 期 末 时 对 各 项 长 期 投 资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按 照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价, 对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长 期 投 资 项 目 按 照 减 去 其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净 额 反 映 第 七 章 负 债 管 理 第 五 十 九 条 应 付 票 据 管 理 一 公 司 财 务 部 应 设 置 应 付 票 据 备 查 簿, 对 每 一 笔 应 付 票 据, 要 详 细 登 记 其 种 类 号 码 签 发 日 期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额 票 面 利 率 合 同 交 易 号 收 款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以 及 付 款 日 期 和 金 额 等 资 料 应 付 票 据 到 期 结 清 时, 应 当 在 备 查 簿 内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逐 笔 注 销 已 开 出 的 应 付 票 据 要 及 时 进 行 帐 务 处 理, 期 末 将 应 付 票 据 账 面 余 额 与 承 兑 银 行 及 时 进 行 对 帐 询 证 二 财 务 部 应 及 时 关 注 应 付 票 据 到 期 情 况, 并 在 票 据 到 期 前 准 备 好 相 应 的 资 金, 防 止 到 期 票 据 无 力 支 付 第 六 十 条 银 行 借 款 的 管 理 公 司 应 根 据 资 金 运 营 情 况 合 理 筹 措 资 金, 包 括 向 银 行 办 理 借 款 事 宜, 财 务 部 12
向 银 行 借 款 应 提 前 向 公 司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贷 款 到 期 前 应 提 前 做 好 还 款 准 备 工 作, 以 防 贷 款 预 期 第 八 章 费 用 和 成 本 的 管 理 第 六 十 一 条 公 司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的 各 项 耗 费, 应 计 入 企 业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实 际 消 耗 的 各 种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备 品 备 件 外 购 半 成 品 燃 料 动 力 包 装 物 等,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摊 销,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租 赁 费 和 修 理 费,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等, 列 入 成 本 费 用 的 职 工 工 资, 按 工 资 总 额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组 织 生 产 经 营 所 发 生 的 管 理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等 第 六 十 二 条 下 列 各 项 不 得 列 入 企 业 的 成 本 费 用 : 一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建 造 支 出 ; 二 无 形 资 产 的 购 入 支 出 ; 三 归 还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借 款 的 本 金 和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前 发 生 的 借 款 利 息 和 汇 兑 损 益 ; 四 在 职 职 工 福 利 费 中 列 支 的 福 利 费 ; 五 对 股 东 发 放 的 股 利 ; 六 与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六 十 三 条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发 生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按 税 法 规 定 的 比 例 限 额 控 制, 在 管 理 费 用 中 据 实 列 支 第 六 十 四 条 公 司 对 可 控 费 用 支 出 的 报 销 标 准 和 审 批 程 序 为 : 一 公 司 发 生 的 礼 品 费 用 单 笔 或 单 次 金 额 在 1000 元 以 内 ( 含 1000 元 ), 由 部 门 经 理 审 核 后, 报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单 笔 或 单 次 金 额 在 1000 元 以 上, 由 部 门 经 理 审 核 后, 经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复 审,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二 公 司 各 单 位 发 生 的 办 公 费 ( 包 括 文 具 文 印 用 品 电 脑 耗 材 办 公 桌 椅 复 印 纸 报 刊 费 材 料 费 等 ), 单 笔 或 单 次 金 额 在 1000 元 以 内 ( 含 1000 元 ), 由 部 门 经 理 审 核 后, 报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单 笔 或 单 次 金 额 在 1000 元 以 上, 由 部 门 经 理 审 核 后, 经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复 审,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三 公 司 各 单 位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用 应 使 用 用 餐 审 批 表, 并 在 表 上 注 明 宴 请 的 对 象 和 人 数 以 及 用 餐 估 计 费 用 在 厂 区 宴 请 金 额 在 500 元 以 内 的 需 经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厂 区 宴 请 超 过 500 元 小 于 1000 元 的 以 及 厂 区 以 外 1000 元 以 内 的 宴 请 需 13
经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所 有 1000 元 以 上 的 宴 请 需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签 字 四 公 司 各 部 门 发 生 的 咨 询 费, 技 术 服 务 费 等 中 介 费 用, 由 部 门 经 理 审 核 后,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五 公 司 各 部 门 发 生 的 移 动 通 信 费, 中 层 正 职 月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300 元, 中 层 副 职 月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200 元 ;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业 务 主 管 和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的 话 费 报 销, 由 部 门 领 导 提 出 申 请,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进 行 报 销, 但 月 标 准 不 超 过 150 元 六 除 上 述 可 控 费 用 以 外 的 其 它 可 控 费 用 支 出, 均 须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七 为 鼓 励 公 司 销 售 部 外 贸 部 工 作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中 单 笔 或 单 次 金 额 在 1000 元 以 内 的 支 出, 由 部 门 经 理 直 接 审 批, 超 过 1000 元 以 上 的 支 出, 由 总 经 理 审 批 ; 部 门 经 理 副 经 理 发 生 的 移 动 通 信 费, 月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600 元 八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开 支, 经 公 司 有 关 领 导 签 字 后 由 财 务 部 如 实 予 以 支 出 第 六 十 五 条 公 司 所 属 单 位 按 照 公 司 费 用 成 本 总 目 标 建 立 健 全 目 标 责 任 制 度, 确 保 费 用 成 本 指 标 不 超 过 公 司 下 达 指 标 第 九 章 销 售 收 入 的 管 理 第 六 十 六 条 销 售 收 入 是 指 公 司 销 售 产 品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和 其 他 销 售 收 入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包 括 销 售 产 成 品 自 制 半 成 品 提 供 工 业 性 劳 务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其 他 销 售 收 入 包 括 材 料 销 售 固 定 资 产 出 租 包 装 物 出 租 外 购 商 品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提 供 非 工 业 性 劳 务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第 六 十 七 条 公 司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和 入 帐 时 间 的 原 则 为 : 一 产 品 已 经 发 出, 已 开 具 商 业 发 票, 并 已 收 到 货 款 二 产 品 已 经 发 出, 并 已 收 到 买 方 签 署 承 兑 的 商 业 汇 票, 或 买 方 开 户 银 行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三 采 用 付 款 交 单 和 承 兑 交 单 结 算 时, 应 以 银 行 收 款 入 帐 确 认 销 售 实 现 四 采 用 交 款 提 货 的, 如 货 款 已 收 到, 发 票 和 提 货 单 已 交 买 方, 不 论 产 品 是 否 发 出 均 确 认 为 销 售 实 现 五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代 销 售 的 产 品, 以 代 销 商 品 已 经 出 售, 并 收 到 代 售 单 位 报 14
来 的 出 售 清 单 和 货 款 后 确 认 为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六 发 生 的 销 售 退 回 折 让 或 折 扣, 冲 减 销 售 收 入 第 六 十 八 条 加 强 销 售 合 同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反 映 销 售 合 同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的 时 间 组 织 产 品 的 发 运,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结 算 条 款, 及 时 结 算 货 款, 监 督 检 查 销 售 收 入 的 回 款, 保 证 合 同 履 行 第 六 十 九 条 正 确 核 算 和 监 督 销 售 收 入 的 实 现 标 准 和 入 帐 时 间 ; 各 期 销 售 收 入 销 售 成 本 和 销 售 税 额 的 计 算 口 径 必 须 保 持 一 致 第 七 十 条 认 真 组 织 销 售 核 算, 建 立 严 格 的 开 票 发 货 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切 实 做 好 计 量 收 发 工 作, 详 细 核 对 品 种 项 目, 防 止 差 错, 及 时 记 帐, 为 预 测 销 售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第 十 章 利 润 和 利 润 分 配 的 管 理 第 七 十 一 条 利 润 是 指 企 业 在 一 定 会 计 期 间 的 经 营 成 果, 包 括 营 业 利 润 利 润 总 额 和 净 利 润 第 七 十 二 条 利 润 分 配 程 序 一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二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10% 三 经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提 取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金 ; 四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分 配 普 通 股 股 利 第 七 十 三 条 企 业 税 后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前, 不 得 分 配 股 利 第 七 十 四 条 当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已 达 注 册 资 本 的 50% 时 可 不 再 提 取 第 七 十 五 条 用 盈 余 公 积 金 弥 补 亏 损 及 用 资 本 公 积 金 和 盈 余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均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第 七 十 六 条 公 司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第 十 一 章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第 七 十 七 条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是 指 企 业 对 外 提 供 的 反 映 企 业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某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经 营 成 果 现 金 流 量 等 会 计 信 息 的 文 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分 为 年 度 和 中 期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一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是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编 制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年 度 财 务 会 15
计 报 告 包 括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以 及 公 司 要 求 需 要 对 外 或 对 内 提 供 的 会 计 报 表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二 中 期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是 按 短 于 一 个 完 整 的 会 计 年 度 ( 按 月 或 按 季 ) 提 供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会 计 报 告 包 括 需 要 填 报 的 会 计 报 表 以 及 财 务 情 况 分 析 第 七 十 八 条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构 成 一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是 指 企 业 对 外 提 供 的 反 映 企 业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某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经 营 成 果 现 金 流 量 等 会 计 信 息 的 文 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包 括 会 计 报 表 及 其 附 注 和 其 他 应 当 在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相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 一 )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 1 资 产 负 债 表 : 是 指 反 映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的 会 计 报 表 2 利 润 表 : 是 指 反 映 一 定 会 计 期 间 的 经 营 成 果 的 会 计 报 表 3 现 金 流 量 表 : 是 指 反 映 一 定 会 计 期 间 的 现 金 和 现 金 等 价 物 流 入 和 流 出 的 会 计 报 表 4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 变 动 表 : 是 指 反 映 本 年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 各 项 目 变 动 的 会 计 报 表 ( 二 )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是 指 对 在 会 计 报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所 作 的 进 一 步 说 明, 以 及 对 未 能 在 这 些 报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的 说 明 等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的 说 明 ; 2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 3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 4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的 说 明 ; 5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以 及 差 错 更 正 的 说 明 ; 6 重 要 报 表 项 目 的 说 明 ; 7 或 有 事 项 的 说 明 ; 8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说 明 ; 9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的 说 明 10 准 则 中 要 求 在 会 计 报 告 附 注 中 披 露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应 按 准 则 规 定 披 露 ( 三 )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16
所 属 企 业 上 报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时, 须 通 过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说 明 生 产 经 营 的 基 本 情 况 利 润 实 现 和 分 配 情 况 资 金 增 减 和 周 转 情 况 以 及 对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七 十 九 条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是 指 反 映 母 公 司 和 其 全 部 子 公 司 形 成 的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的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组 成 部 分 : 一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 二 合 并 利 润 表 ; 三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 四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 变 动 表 ; 五 附 注 第 八 十 条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范 围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应 当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予 以 确 定 控 制, 是 指 一 个 企 业 能 够 决 定 另 一 个 企 业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并 能 据 以 从 另 一 个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获 取 利 益 的 权 力 一 母 公 司 直 接 或 通 过 子 公 司 间 接 拥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半 数 以 上 的 表 决 权,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但 是, 有 证 据 表 明 母 公 司 不 能 控 制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除 外 二 母 公 司 拥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半 数 或 以 下 的 表 决 权,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但 是, 有 证 据 表 明 母 公 司 不 能 控 制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除 外 : ( 一 ) 通 过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其 他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协 议, 拥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半 数 以 上 的 表 决 权 ; ( 二 )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或 协 议, 有 权 决 定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 ( 三 ) 有 权 任 免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机 构 的 多 数 成 员 ; ( 四 )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机 构 占 多 数 表 决 权 ; 三 在 确 定 能 否 控 制 被 投 资 单 位 时, 应 当 考 虑 企 业 和 其 他 企 业 持 有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当 期 可 转 换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当 期 可 执 行 的 认 股 权 证 等 潜 在 表 决 权 因 素 四 在 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时, 下 列 子 公 司 可 以 不 包 括 在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之 内 : 17
( 一 ) 按 照 破 产 程 序, 已 宣 告 被 清 理 整 顿 的 子 公 司 ; ( 二 ) 宣 告 破 产 的 子 公 司 ; ( 三 ) 非 持 续 经 营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负 数 的 子 公 司 ; ( 四 ) 母 公 司 不 再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 ( 五 ) 共 同 控 制 主 体 ; ( 六 ) 其 他 非 持 续 经 营 的 或 母 公 司 不 能 控 制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关 停 并 转 的 子 公 司 第 八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装 订 成 册,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总 会 计 师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盖 章, 加 盖 公 章 后 方 可 对 外 报 出 第 十 二 章 财 务 评 价 指 标 及 财 务 分 析 第 八 十 二 条 为 全 面 反 映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状 况, 公 司 总 结 和 评 价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成 果 的 财 务 指 标 包 括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营 运 能 力 指 标 和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具 体 包 括 : 销 售 增 长 率, 利 润 增 长 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已 获 利 息 倍 数,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成 本 费 用 利 润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应 收 帐 款 周 转 率, 每 股 收 益, 每 股 净 资 产 等 第 八 十 三 条 财 务 分 析 财 务 分 析 按 照 分 析 时 间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定 期 分 析 和 不 定 期 分 析 ; 按 照 分 析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全 面 分 析 与 局 部 分 析, 专 题 分 析 与 典 型 分 析 第 八 十 四 条 公 司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综 合 财 务 分 析, 且 根 据 经 营 状 况 随 时 进 行 专 题 分 析 第 十 三 章 财 务 检 查 第 八 十 五 条 财 务 检 查 指 以 查 错 防 弊, 改 善 管 理 为 目 的, 按 照 国 家 财 政 法 规, 对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财 务 成 果 会 计 记 录 及 报 告 资 产 状 况 等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有 效 性 和 真 实 性 所 进 行 的 检 查 第 八 十 六 条 审 计 部 门 是 财 务 检 查 的 具 体 组 织 者 和 实 施 者, 对 公 司 所 属 单 位 每 年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 专 题 检 查 可 不 定 期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盘 点 定 期 进 行 第 八 十 七 条 被 查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检 查 组 和 检 查 人 应 按 公 正 性 原 则 进 行 检 查, 提 供 书 面 专 题 报 告, 并 对 检 查 结 果 负 责 18
第 十 四 章 公 司 清 算 第 八 十 八 条 公 司 宣 布 终 止 时, 应 当 成 立 清 算 机 构 清 算 机 构 在 清 算 期 间, 负 责 制 定 清 算 方 案, 清 理 公 司 财 产,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 处 理 公 司 债 权 债 务 ;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已 认 缴 而 未 缴 纳 的 出 资 ; 清 结 纳 税 事 宜 以 及 处 置 公 司 的 剩 余 财 产 第 八 十 九 条 清 算 公 司 的 财 产 包 括 宣 布 清 算 时 公 司 的 全 部 财 产 以 及 清 算 期 间 取 得 的 资 产 已 经 作 为 担 保 物 的 财 产 相 当 于 担 保 债 务 的 部 分, 不 属 于 清 算 财 产, 担 保 物 的 价 款 超 过 所 担 保 的 债 务 数 额 的 部 分, 属 于 清 算 财 产 清 算 期 间, 未 经 清 算 机 构 的 同 意, 不 得 处 置 公 司 财 产 第 九 十 条 清 算 财 产 的 作 价 一 般 以 帐 面 净 值 为 依 据, 也 可 以 重 估 价 值 或 者 变 现 收 入 等 为 依 据 第 九 十 一 条 公 司 清 算 中 发 生 的 财 产 盘 盈 或 者 盘 亏, 财 产 变 价 净 收 入, 因 债 权 人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归 还 的 债 务,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债 权, 以 及 清 算 期 间 的 经 营 收 益 或 损 失 等, 计 入 清 算 收 益 或 者 清 算 损 失 第 九 十 二 条 公 司 在 宣 布 终 止 前 6 个 月 至 终 止 之 日 的 期 间 内, 下 列 行 为 无 效, 清 算 机 构 有 权 追 回 其 财 产, 作 为 清 算 财 产 入 帐 : 一 隐 匿 私 分 或 者 无 偿 转 让 财 产 ; 二 非 正 常 压 价 处 理 财 产 ; 三 对 原 来 没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务 提 供 财 产 担 保 ; 四 对 未 到 期 的 债 务 提 前 清 偿 ; 五 放 弃 自 己 的 债 权 第 九 十 三 条 清 算 费 用 包 括 法 定 清 算 机 构 成 员 的 工 资 差 旅 费 办 公 费 公 告 费 诉 讼 费 及 清 算 过 程 中 所 必 须 的 其 他 支 出 清 算 费 用 从 现 有 财 产 中 优 先 支 付 第 九 十 四 条 公 司 财 产 拨 付 清 算 费 用 后,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债 务 : 一 应 付 未 付 的 职 工 工 资 劳 动 保 险 费 等 ; 二 应 缴 未 缴 国 家 的 税 金 ; 三 尚 未 偿 付 的 债 务 不 足 清 偿 同 一 顺 序 债 务 的, 按 照 比 例 清 偿 第 九 十 五 条 公 司 清 算 终 了, 清 算 收 益 大 于 清 算 损 失 清 算 费 用 的 部 分 依 法 缴 19
纳 所 得 税 清 算 完 毕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除 法 律 及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按 照 投 资 各 方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第 九 十 六 条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机 构 应 当 提 出 清 算 报 告 并 造 具 清 算 期 内 收 支 报 表, 连 同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查 帐 报 告, 一 并 报 送 主 管 财 政 机 关 第 十 五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没 有 涉 及 的 其 他 财 务 规 定 问 题, 参 照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及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等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九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之 日 起 执 行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