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002138 证 券 简 称 : 顺 络 电 子 公 告 编 号 :2016-059 深 圳 顺 络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修 订 稿 ) 的 修 订 说 明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深 圳 顺 络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 召 开 了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2016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修 订 稿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相 关 公 告 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 刊 登 于 证 券 时 报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www.cninfo.com.cn)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令 第 126 号 公 布 之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公 司 对 2016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修 订 稿 ) 进 行 了 修 订, 并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2016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修 订 稿 ) 及 其 摘 要 本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一 修 订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依 据 的 法 规 原 :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股 权 激 励 有 关 事 项 备 忘 录 1 号 股 权 激 励 有 关 事 项 备 忘 录 2 号 股 权 激 励 有 关 事 项 备 忘 录 3 号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现 修 订 为 :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上 述 修 订 内 容 所 涉 及 的 修 订 条 款 包 括 : 特 别 提 示 第 1 条, 释 义 的 股 权 激 励 办 法, 第 八 节 第 二 款 之 第 六 条 二 修 订 激 励 对 象 的 获 授 股 数
原 第 五 节 激 励 对 象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分 配 情 况 本 激 励 计 划 拟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共 计 1,502 万 股, 分 配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获 授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 万 股 ) 获 授 股 票 占 标 的 股 票 总 量 的 比 例 获 授 股 票 占 草 案 公 布 时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1 杨 亚 冰 绕 线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20 1.3316% 0.0270% 2 曾 向 东 叠 层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20 1.3316% 0.0270% 3 汪 季 峰 质 量 总 监 20 1.3316% 0.0270% 4 胡 国 城 行 政 总 监 20 1.3316% 0.0270% 5 戴 正 立 贵 阳 公 司 总 经 理 20 1.3316% 0.0270% 6 石 林 国 衢 州 公 司 总 经 理 20 1.3316% 0.0270% 7 公 司 ( 含 子 分 公 司 )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业 务 ( 技 术 ) 人 员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等 共 246 人 1,382 92.0104% 1.8652% 合 计 1,502 100% 2.0272% 1 激 励 对 象 的 实 际 获 授 数 量 由 其 实 际 购 买 数 量 确 定 任 何 一 名 激 励 对 象 通 过 全 部 有 效 的 激 励 计 划 获 授 的 公 司 股 票 未 超 过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 2 上 述 激 励 对 象 均 未 参 与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的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中 除 袁 聪 为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袁 金 钰 之 子 外, 没 有 其 他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配 偶 或 直 系 近 亲 属 3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袁 金 钰 之 子 袁 聪 为 公 司 之 美 国 全 资 子 公 司 市 场 开 拓 客 户 经 理, 属 于 公 司 的 骨 干 营 销 人 员, 本 次 拟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份 7 万 股, 占 标 的 股 票 总 量 的 0.4698%, 其 本 次 拟 获 授 的 权 益 与 其 所 任 职 务 相 匹 配 现 修 订 为 : 本 激 励 计 划 拟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共 计 1,500 万 股, 分 配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获 授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 万 股 ) 获 授 股 票 占 标 的 股 票 总 量 的 比 例 获 授 股 票 占 草 案 公 布 时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1 杨 亚 冰 绕 线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20 1.3333% 0.0270% 2 曾 向 东 叠 层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20 1.3333% 0.0270% 3 汪 季 峰 质 量 总 监 20 1.3333% 0.0270% 4 胡 国 城 行 政 总 监 20 1.3333% 0.0270% 5 戴 正 立 贵 阳 公 司 总 经 理 20 1.3333% 0.0270% 6 石 林 国 衢 州 公 司 总 经 理 20 1.3333% 0.0270% 7 公 司 ( 含 子 分 公 司 )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业 务 ( 技 术 ) 人 员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等 共 246 人 1,380 92.0001% 1.8625% 合 计 1,500 100% 2.0245% 1 激 励 对 象 的 实 际 获 授 数 量 由 其 实 际 购 买 数 量 确 定 任 何 一 名 激 励 对 象 通 过 全 部 有 效 的 激 励 计 划 获 授 的 公 司 股 票 未 超 过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 2 上 述 激 励 对 象 均 未 参 与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的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中 没 有 监 事 独 立 董 事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上 述 修 订 内 容 所 涉 及 的 修 订 条 款 包 括 : 特 别 说 明 第 3 4 11 条, 第 三 节 二 激 励 对 象 的 范 围, 第 四 节, 第 五 节 三 修 订 授 予 日 的 相 关 规 定 原 授 予 日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下 : 授 予 日 在 本 计 划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确 定 授 予 日 应 为 自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计 划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届 时 由 公 司 召 开 董 事 会 对 激 励 对 象 进 行 授 予, 并 完 成 登 记 公 告 等 相 关 程 序 本 计 划 实 施 期 内, 如 果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股 权 激 励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并 对 本 计 划 继 续 实 施 有 实 质 影 响 的,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股 权 激 励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本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授 予 日 必 须 为 交 易 日, 且 不 得 为 下 列 区 间 日 :
(1)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前 30 日 内 ; (2) 公 司 重 大 交 易 或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过 程 中 至 该 事 项 公 告 后 2 个 交 易 日 ; (3) 公 司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股 价 的 重 大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至 公 告 后 2 个 交 易 日 上 述 重 大 交 易 重 大 事 项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股 价 的 重 大 事 件 为 公 司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应 当 披 露 的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现 修 订 为 : 授 予 日 在 本 计 划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确 定 授 予 日 应 为 自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计 划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且 必 须 为 交 易 日, 届 时 由 公 司 召 开 董 事 会 对 激 励 对 象 进 行 授 予, 并 完 成 登 记 公 告 等 相 关 程 序 本 计 划 实 施 期 内, 如 果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股 权 激 励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并 对 本 计 划 继 续 实 施 有 实 质 影 响 的,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股 权 激 励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本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上 述 修 订 内 容 所 涉 及 的 修 订 条 款 包 括 : 特 别 说 明 第 13 条, 第 六 节 二 授 予 日, 第 九 节 一 授 予 程 序 之 第 九 款 规 定 四 修 订 授 予 价 格 的 确 定 方 法 原 第 七 节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价 格 和 授 予 价 格 的 确 定 方 法 ( 一 ) 授 予 价 格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价 格 为 每 股 8.87 元, 即 满 足 授 予 条 件 后, 激 励 对 象 可 以 每 股 8.87 元 的 价 格 购 买 公 司 向 激 励 对 象 增 发 的 顺 络 电 子 限 制 性 股 票 ( 二 ) 授 予 价 格 的 确 定 方 法 授 予 价 格 是 依 据 激 励 计 划 首 次 公 告 前 20 个 交 易 日 顺 络 电 子 股 票 均 价 17.73 元 的 50% 确 定, 为 每 股 8.87 元 ( 三 ) 本 计 划 公 告 日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摘 要 公 告 日 为 2016 年 7 月 5 日
现 修 订 为 : ( 一 ) 授 予 价 格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价 格 为 每 股 9.13 元, 即 满 足 授 予 条 件 后, 激 励 对 象 可 以 每 股 9.13 元 的 价 格 购 买 公 司 向 激 励 对 象 增 发 的 顺 络 电 子 限 制 性 股 票 ( 二 ) 授 予 价 格 的 确 定 方 法 授 予 价 格 是 依 据 激 励 计 划 首 次 公 告 前 1 个 交 易 日 顺 络 电 子 股 票 均 价 18.25 元 的 50% 确 定, 为 每 股 9.13 元 授 予 价 格 取 下 述 两 个 价 格 中 的 较 高 者 : 1 本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前 1 个 交 易 日 顺 络 电 子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50%; 2 本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前 20 个 交 易 日 60 个 交 易 日 或 者 120 个 交 易 日 顺 络 电 子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之 一 的 50% ( 三 ) 本 计 划 公 告 日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摘 要 公 告 日, 即 本 次 激 励 计 划 授 予 价 格 的 确 定 基 准 日 为 2016 年 7 月 5 日,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修 订 稿 ) 及 摘 要 公 告 日 为 2016 年 8 月 16 日 上 述 修 订 内 容 所 涉 及 的 修 订 条 款 包 括 : 特 别 说 明 第 7 条, 第 七 节 五 修 订 激 励 对 象 获 授 权 益 条 件 解 锁 条 件 原 第 八 节 激 励 对 象 获 授 权 益 条 件 解 锁 条 件 ( 一 )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条 件 激 励 对 象 只 有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才 能 获 授 限 制 性 股 票 : 1 顺 络 电 子 未 发 生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三 年 内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员 ; (2) 最 近 三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具 有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形 3 根 据 深 圳 顺 络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激 励 对 象 上 一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合 格 ( 二 )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解 锁 条 件 在 解 锁 日, 激 励 对 象 按 本 计 划 的 规 定 对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进 行 解 锁 时,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顺 络 电 子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不 能 实 行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的 其 他 情 形 2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三 年 内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的 ; (2) 最 近 三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 (3) 具 有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的 ; (4) 公 司 有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被 授 予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由 于 受 贿 索 贿 贪 污 盗 窃 泄 露 公 司 经 营 和 技 术 秘 密 实 施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或 声 誉 和 对 公 司 形 象 有 重 大 负 面 影 响 的 行 为,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3 满 足 相 应 业 绩 考 核 条 件 ( 请 各 位 投 资 者 详 见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
现 修 订 为 : ( 一 )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授 予 条 件 激 励 对 象 只 有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才 能 获 授 限 制 性 股 票 : 1 顺 络 电 子 未 发 生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3) 上 市 后 最 近 36 个 月 内 出 现 过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公 开 承 诺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的 情 形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实 行 股 权 激 励 的 ; (5)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12 个 月 内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 (2) 最 近 12 个 月 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 (3) 最 近 12 个 月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 (4) 具 有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的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参 与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的 ; (6)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3 根 据 深 圳 顺 络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激 励 对 象 上 一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合 格 ( 二 )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解 锁 条 件
在 解 锁 日, 激 励 对 象 按 本 计 划 的 规 定 对 获 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进 行 解 锁 时,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顺 络 电 子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3) 上 市 后 最 近 36 个 月 内 出 现 过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公 开 承 诺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的 情 形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实 行 股 权 激 励 的 ; (5)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最 近 12 个 月 内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 (2) 最 近 12 个 月 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 (3) 最 近 12 个 月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 (4) 具 有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的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参 与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的 ; (6)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7) 公 司 有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被 授 予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由 于 受 贿 索 贿 贪 污 盗 窃 泄 露 公 司 经 营 和 技 术 秘 密 实 施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或 声 誉 和 对 公 司 形 象 有 重 大 负 面 影 响 的 行 为,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3 满 足 相 应 业 绩 考 核 条 件 ( 业 绩 考 核 条 件 并 未 作 出 修 订, 请 各 位 投 资 者 详 见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修 订 稿 )
六 补 充 关 于 公 司 实 行 激 励 计 划 的 相 关 程 序 第 九 节 实 行 激 励 计 划 的 授 予 程 序 解 锁 程 序 ( 一 ) 授 予 程 序 1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2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独 立 董 事 就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是 否 有 利 于 公 司 的 持 续 发 展, 是 否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 监 事 会 核 查 激 励 对 象 是 否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3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董 事 会 决 议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及 摘 要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律 师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4 公 司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独 立 董 事 就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向 所 有 股 东 征 集 委 托 投 票 权 5 公 司 在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前,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或 其 他 途 径, 在 公 司 内 部 公 示 激 励 对 象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公 示 期 10 天 6 监 事 会 对 股 权 激 励 名 单 进 行 审 核, 充 分 听 取 公 示 意 见 公 司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前 5 日 披 露 监 事 会 对 激 励 名 单 审 核 及 公 示 情 况 的 说 明 7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监 事 会 就 激 励 对 象 名 单 核 实 情 况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作 说 明,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投 票 网 络 投 票 以 及 委 托 独 立 董 事 投 票 8 本 计 划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且 符 合 本 计 划 规 定 的 授 予 条 件 的, 公 司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9 授 予 日 为 自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计 划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公 司 按 相 关 规 定 召 开 董 事 会 对 激 励 对 象 进 行 授 予, 并 完 成 登 记 公 告 等 相 关 程 序 七 修 订 股 权 激 励 公 允 价 值 及 费 用 计 提 相 关 情 况 原 十 一 节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费 用 计 提 及 对 各 期 经 营 业 绩 的
影 响 ( 二 ) 费 用 计 提 及 对 各 期 经 营 业 绩 的 影 响 公 司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1,502 万 股, 假 设 授 予 日 顺 络 电 子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价 格 为 18.31 元 / 股, 按 照 相 关 估 值 工 具 确 定 授 予 日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公 允 价 值 总 额 为 5,095.88 万 元, 该 等 公 允 价 值 总 额 作 为 顺 络 电 子 本 次 激 励 计 划 的 总 成 本 将 在 激 励 计 划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按 照 解 锁 比 例 分 期 确 认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具 体 金 额 应 以 实 际 授 予 日 计 算 的 股 份 公 允 价 值 为 准 假 设 在 2016 年 7 月 完 成 股 票 授 予, 预 计 2016 年 -2019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成 本 摊 销 见 下 表 :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需 摊 销 的 总 2016 年 8-12 月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1-7 月 股 票 ( 股 ) 成 本 15,020,000 5,095.88 1,684.06 2,758.46 599.53 53.83 公 司 以 目 前 信 息 初 步 估 计, 在 不 考 虑 激 励 计 划 对 公 司 业 绩 的 刺 激 作 用 情 况 下, 限 制 性 股 票 费 用 的 摊 销 对 有 效 期 内 各 年 净 利 润 有 所 影 响, 若 考 虑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对 公 司 发 展 产 生 的 正 向 作 用, 由 此 激 发 管 理 团 队 的 积 极 性,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降 低 成 本, 激 励 计 划 带 来 的 公 司 业 绩 提 升 将 远 高 于 因 其 带 来 的 费 用 增 加 现 修 订 为 : ( 二 ) 费 用 计 提 及 对 各 期 经 营 业 绩 的 影 响 公 司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1,500 万 股, 假 设 授 予 日 顺 络 电 子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价 格 为 18.31 元 / 股,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估 值 工 具 确 定 授 予 日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公 允 价 值 总 额 为 4,699.11 万 元, 其 估 值 模 型 参 数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取 值, 具 有 合 理 性 该 等 公 允 价 值 总 额 作 为 顺 络 电 子 本 次 激 励 计 划 的 总 成 本 将 在 激 励 计 划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按 照 解 锁 比 例 分 期 确 认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具 体 金 额 应 以 实 际 授 予 日 计 算 的 股 份 公 允 价 值 为 准 下 表 : 假 设 在 2016 年 8 月 完 成 股 票 授 予, 预 计 2016 年 -2019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成 本 摊 销 见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需 摊 销 的 总 2016 年 9-12 月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1-8 月 股 票 ( 股 ) 成 本 15,000,000 4,699.11 1,269.64 2,822.60 580.10 26.77 公 司 以 目 前 信 息 初 步 估 计, 在 不 考 虑 激 励 计 划 对 公 司 业 绩 的 刺 激 作 用 情 况 下, 限 制 性 股 票 费 用 的 摊 销 对 有 效 期 内 各 年 净 利 润 有 所 影 响, 若 考 虑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对 公 司 发 展 产 生 的 正 向 作 用, 由 此 激 发 管 理 团 队 的 积 极 性,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降 低 成 本, 激 励 计 划 带 来 的 公 司 业 绩 提 升 将 远 高 于 因 其 带 来 的 费 用 增 加 八 修 订 计 划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原 第 十 二 节 激 励 计 划 的 变 更 终 止 ( 三 )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的 终 止 公 司 发 生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应 当 终 止 实 施 本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根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已 获 授 但 尚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终 止 解 锁 并 由 公 司 回 购 注 销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3 最 近 36 个 月 内 出 现 过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公 开 承 诺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的 情 形 ; 4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实 行 股 权 激 励 的 ; 5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激 励 对 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已 获 授 但 尚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终 止 解 锁 并 由 公 司 回 购 注 销 : 1 最 近 一 年 内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宣 布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的 ; 2 最 近 一 年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 3 具 有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的
现 修 订 为 : ( 三 )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的 终 止 公 司 发 生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应 当 终 止 实 施 本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根 据 本 激 励 计 划 已 获 授 但 尚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终 止 解 锁 并 由 公 司 回 购 注 销 : 1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3 上 市 后 最 近 36 个 月 内 出 现 过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公 开 承 诺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的 情 形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实 行 股 权 激 励 的 ; 5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激 励 对 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已 获 授 但 尚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终 止 解 锁 并 由 公 司 回 购 注 销 : 1 最 近 12 个 月 内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 2 最 近 12 个 月 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 3 最 近 12 个 月 内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 4 具 有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形 的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参 与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的 ; 6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九 补 充 监 事 会 的 职 能 原 第 十 五 节 激 励 计 划 的 管 理 机 构 3 公 司 监 事 会 是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审 核 激 励 对 象 的 名 单, 并
对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实 施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监 督 现 修 订 为 : 3 公 司 监 事 会 是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审 核 激 励 对 象 的 名 单, 对 本 激 励 计 划 的 实 施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监 督, 并 对 激 励 计 划 是 否 有 利 于 公 司 的 持 续 发 展, 是 否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发 表 意 见 特 此 公 告 深 圳 顺 络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