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以 来,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发 生 了 深 刻 变 化, 市 场 交 易 更 加 活 跃, 相 关 各 方 对 股 价 及 影 响 股 价 的 相 关 信 息 更 为 关 注, 市 场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也 有 新 的 表 现 形 式, 内 幕 交 易 案 件 增 多, 出 现 了 黄 光 裕 董 正 青 等 内 幕 交 易 大 案 要 案,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 短 线 交 易 窗 口 期 交 易 等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屡 禁 不 止, 严 重 扰 乱 了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影 响 了 市 场 公 信 力, 损 害 了 广 大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为 进 一 步 增 强 辖 区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对 证 券 交 易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其 后 果 的 认 识, 强 化 规 范 意 识, 防 范 无 知 犯 错, 有 效 遏 制 辖 区 证 券 市 场 股 票 交 易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净 化 市 场 环 境, 我 们 编 写 了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买 卖 股 票 行 为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规 范 ), 供 辖 区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及 有 关 人 员 和 有 关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参 阅 规 范 针 对 内 幕 交 易 短 线 交 易 窗 口 期 交 易 限 售 期 违 规 出 售 股 票 等 四 种 主 要 的 证 券 市 场 股 票 交 易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介 绍 了 各 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基 本 概 念 主 要 情 形 和 违 法 违 规 责 任, 摘 录 了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条 文, 并 搜 集 整 理 了 近 年 来 证 券 市 场 发 生 的 股 票 交 易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具 有 较 强 的 警 示 意 义 同 时, 规 范 力 求 图 文 并 茂 醒 目 生 动, 以 漫 画 的 形 式 揭 示 概 念 提 示 后 果, 以 增 强 规 范 的 可 读 性, 更 好 地 为 读 者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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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成 交 额 累 计 在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或 者 获 利 避 免 损 失 数 额 累 计 在 十 五 万 元 以 上, 或 者 多 次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在 内 幕 信 息 公 开 前,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该 证 券,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活 动,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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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十 三 条 禁 止 证 券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和 非 法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第 七 十 六 条 证 券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和 非 法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在 内 幕 信 息 公 开 前, 不 得 买 卖 该 公 司 的 证 券,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或 者 建 议 他 人 买 卖 该 证 券 持 有 或 者 通 过 协 议 其 他 安 排 与 他 人 共 同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份,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适 用 其 规 定 内 幕 交 易 行 为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行 为 人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证 券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或 者 非 法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在 涉 及 证 券 的 发 行 交 易 或 者 其 他 对 证 券 的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公 开 前, 买 卖 该 证 券,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或 者 建 议 他 人 买 卖 该 证 券 的, 责 令 依 法 处 理 非 法 持 有 的 证 券,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三 万 元 的,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六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单 位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的, 还 应 当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的, 从 重 处 罚 第 四 条 在 内 幕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前, 任 何 知 情 人 不 得 公 开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不 得 利 用 该 信 息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第 四 十 一 条 上 市 公 司 通 过 业 绩 说 明 会 分 析 师 会 议 路 演 接 受 投 资 者 调 研 等 形 式 就 公 司 的 经 营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及 其 他 事 件 与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进 行 沟 通 的, 不 得 提 供 内 幕 信 息 第 四 十 六 条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以 下 事 件 时, 应 当 主 动 告 知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并 配 合 上 市 公 司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一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其 持 有 股 份 或 者 控 制 公 司 的 情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 ( 二 ) 法 院 裁 决 禁 止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其 所 持 股 份, 任 一 股 东 所 持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被 质 押 冻 结 司 法 拍 卖 托 管 设 定 信 托 或 者 被 依 法 限 制 表 决 权 ; ( 三 ) 拟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重 大 资 产 或 者 业 务 重 组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应 当 披 露 的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前, 相 关 信 息 已 在 媒 体 上 传 播 或 者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出 现 交 易 异 常 情 况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上 市 公 司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并 配 合 上 市 公 司 及 时 准 确 地 公 告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得 滥 用 其 股 东 权 利 支 配 地 位, 不 得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向 其 提 供 内 幕 信 息 第 五 十 五 条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获 取 提 供 传 播 上 市 公 司 的 内 幕 信 息, 不 得 利 用 所 获 取 的 内 幕 信 息 买 卖 或 者 建 议 他 人 买 卖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不 得 在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使 用 内 幕 信 息 16 17
第 五 十 九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收 购 人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监 管 措 施 : ( 一 ) 责 令 改 正 ; ( 二 ) 监 管 谈 话 ; ( 三 ) 出 具 警 示 函 ; ( 四 )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不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等 情 况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并 公 布 ; ( 五 ) 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 ( 六 ) 依 法 可 以 采 取 的 其 他 监 管 措 施 第 六 十 四 条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依 法 配 合 上 市 公 司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或 者 非 法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内 幕 信 息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罚 款 第 六 十 六 条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泄 露 上 市 公 司 内 幕 信 息, 或 者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买 卖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按 照 证 券 法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处 罚 第 六 十 九 条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的 措 施 第 七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条 上 市 公 司 实 施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有 关 各 方 必 须 及 时 公 平 地 披 露 或 者 提 供 信 息, 保 证 所 披 露 或 者 提 供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第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所 知 悉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信 息 在 依 法 披 露 前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利 用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信 息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等 违 法 活 动 第 三 十 七 条 上 市 公 司 筹 划 实 施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公 平 地 向 所 有 投 资 者 披 露 可 能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相 关 信 息 ( 以 下 简 称 股 价 敏 感 信 息 ), 不 得 有 选 择 性 地 向 特 定 对 象 提 前 泄 露 第 三 十 八 条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参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筹 划 论 证 决 策 等 环 节 的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上 市 公 司 通 报 有 关 信 息, 并 配 合 上 市 公 司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进 行 披 露 上 市 公 司 获 悉 股 价 敏 感 信 息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停 牌 并 披 露 第 三 十 九 条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交 易 对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交 易 对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交 易 各 方 聘 请 的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参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筹 划 论 证 决 策 审 批 等 环 节 的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以 及 因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提 供 服 务 和 业 务 往 来 等 知 悉 或 者 可 能 知 悉 股 价 敏 感 信 息 的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在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股 价 敏 感 信 18 19
息 依 法 披 露 前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禁 止 利 用 该 信 息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第 四 十 条 上 市 公 司 筹 划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应 当 详 细 记 载 筹 划 过 程 中 每 一 具 体 环 节 的 进 展 情 况, 包 括 商 议 相 关 方 案 形 成 相 关 意 向 签 署 相 关 协 议 或 者 意 向 书 的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参 与 机 构 和 人 员 商 议 和 决 议 内 容 等, 制 作 书 面 的 交 易 进 程 备 忘 录 并 予 以 妥 当 保 存 参 与 每 一 具 体 环 节 的 所 有 人 员 应 当 即 时 在 备 忘 录 上 签 名 确 认 上 市 公 司 预 计 筹 划 中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难 以 保 密 或 者 已 经 泄 露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停 牌, 直 至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地 披 露 相 关 信 息 停 牌 期 间,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发 布 一 次 事 件 进 展 情 况 公 告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价 格 因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市 场 传 闻 发 生 异 常 波 动 时,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停 牌, 核 实 有 无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价 格 的 重 组 事 项 并 予 以 澄 清, 不 得 以 相 关 事 项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为 由 不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第 五 十 五 条 任 何 知 悉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信 息 的 人 员 在 相 关 信 息 依 法 公 开 前, 泄 露 该 信 息 买 卖 或 者 建 议 他 人 买 卖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利 用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散 布 虚 假 信 息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或 者 进 行 欺 诈 活 动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予 以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条 持 股 变 动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严 格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其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其 他 知 情 人 员, 在 有 关 持 股 变 动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之 前,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相 关 信 息 第 四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持 股 变 动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持 股 变 动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市 场 或 者 其 他 欺 诈 活 动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在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追 究 主 要 责 任 者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二 ) 知 悉 或 者 非 法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的 ; 20 21
二 将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证 券 期 货 六 不 准 利 用 企 业 上 市 或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定 向 增 发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员 或 者 非 法 获 取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内 幕 等 过 程 中 的 内 幕 信 息 为 本 人 或 特 定 关 系 人 谋 取 利 益 信 息 的 人 员, 在 涉 及 证 券 的 发 行,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或 者 其 他 本 人 或 者 特 定 关 系 人 利 用 企 业 上 市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对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尚 未 公 开 前, 买 入 重 组 定 向 增 发 等 过 程 中 的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证 券 期 货 等 交 易 或 者 卖 出 该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与 该 内 幕 信 息 有 关 的 期 货 交 易,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的 规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上 述 交 易 活 动, 定 处 理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本 人 或 者 特 定 关 系 人 利 用 企 业 上 市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重 组 定 向 增 发 等 过 程 中 的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以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外 的 营 利 性 活 动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金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四 款 : 证 券 交 易 所 期 货 交 易 所 证 券 向 他 人 提 供 企 业 上 市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定 向 增 发 公 司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商 业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等 过 程 中 的 内 幕 信 息, 本 人 或 者 特 定 关 系 人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他 等 金 融 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业 协 会 的 工 人 财 物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八 十 五 条 的 作 人 员, 利 用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内 幕 信 息 以 外 的 其 他 未 公 开 规 定 处 理 的 信 息, 违 反 规 定, 从 事 与 该 信 息 相 关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活 动,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交 易 活 动,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一 条 禁 止 利 用 职 权 和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不 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 五 ) 利 用 知 悉 或 者 掌 握 的 内 幕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 第 十 三 条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本 准 则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22 23
第 三 十 五 条 [ 内 幕 交 易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案 (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第 一 款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员 单 位 或 者 非 法 获 取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单 位, 在 涉 及 证 券 的 发 行,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或 者 其 他 对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尚 未 公 开 前,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该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与 该 内 幕 信 息 有 关 的 期 货 交 易,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上 述 交 易 活 动, 涉 嫌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立 案 追 诉 : ( 一 ) 证 券 交 易 成 交 额 累 计 在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 二 ) 期 货 交 易 占 用 保 证 金 数 额 累 计 在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 三 ) 获 利 或 者 避 免 损 失 数 额 累 计 在 十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 ( 四 ) 多 次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的 ; ( 五 ) 其 他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24 25
在 买 入 公 司 股 票 后 六 个 月 内 卖 出, 或 者 在 卖 出 公 司 股 票 后 六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属 短 线 交 易 证 券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 将 其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的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六 个 月 内 卖 出, 或 者 在 卖 出 后 六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该 公 司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收 回 其 所 得 收 益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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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十 七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 将 其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的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六 个 月 内 卖 出, 或 者 在 卖 出 后 六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该 公 司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收 回 其 所 得 收 益 但 是, 证 券 公 司 因 包 销 购 入 售 后 剩 余 股 票 而 持 有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份 的, 卖 出 该 股 票 不 受 六 个 月 时 间 限 制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的,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董 事 会 在 三 十 日 内 执 行 公 司 董 事 会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执 行 的,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的,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条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 违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0 31
第 十 二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证 券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违 反 该 规 定 将 其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6 个 月 内 卖 出, 或 者 在 卖 出 后 6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的, 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该 上 市 公 司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收 回 其 所 得 收 益 并 及 时 披 露 相 关 情 况 上 述 买 入 后 6 个 月 内 卖 出 是 指 最 后 一 笔 买 入 时 点 起 算 6 个 月 内 卖 出 的 ; 卖 出 后 6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是 指 最 后 一 笔 卖 出 时 点 起 算 6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的 32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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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作 出 其 他 限 制 性 规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公 司 债 券 及 其 他 证 券, 法 律 对 其 转 让 期 限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在 限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得 买 卖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在 限 制 转 让 期 限 内 买 卖 证 券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买 卖 证 券 等 值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40 41
第 五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通 过 集 中 竞 价 大 宗 交 易 协 议 转 让 等 方 式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因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继 承 遗 赠 依 法 分 割 财 产 等 导 致 股 份 变 动 的 除 外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股 份 不 超 过 1000 股 的, 可 一 次 全 部 转 让, 不 受 前 款 转 让 比 例 的 限 制 第 六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上 年 末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份 为 基 数, 计 算 其 中 可 转 让 股 份 的 数 量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上 述 可 转 让 股 份 数 量 范 围 内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还 应 遵 守 本 规 则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第 七 条 因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或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或 因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二 级 市 场 购 买 可 转 债 转 股 行 权 协 议 受 让 等 各 种 年 内 新 增 股 份, 新 增 无 限 售 条 件 股 份 当 年 可 转 让 25%, 新 增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股 份 计 入 次 年 可 转 让 股 份 的 计 算 基 数 因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导 致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增 加 的, 可 同 比 例 增 加 当 年 可 转 让 数 量 第 八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当 年 可 转 让 但 未 转 让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应 当 计 入 当 年 末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总 数, 该 总 数 作 为 次 年 可 转 让 股 份 的 计 算 基 数 第 十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下 列 时 点 或 期 间 内 委 托 上 市 公 司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申 报 其 个 人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证 券 账 户 离 任 职 时 间 等 ): ( 一 ) 新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初 始 登 记 时 ; ( 二 ) 新 任 董 事 监 事 在 股 东 大 会 ( 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通 过 其 任 职 事 项 新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董 事 会 通 过 其 任 职 事 项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 三 )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其 已 申 报 的 个 人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后 的 2 个 交 易 日 内 ; ( 四 )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离 任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 五 )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时 间 第 十 一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发 生 变 动 的, 应 当 自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2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上 市 公 司 报 告 并 由 上 市 公 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进 行 公 告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 ( 一 ) 上 年 末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 ( 二 ) 上 年 末 至 本 次 变 动 前 每 次 股 份 变 动 的 日 期 数 量 价 格 ; ( 三 ) 本 次 变 动 前 持 股 数 量 ; ( 四 ) 本 次 股 份 变 动 的 日 期 数 量 价 格 ; ( 五 ) 变 动 后 的 持 股 数 量 ; ( 六 )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披 露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六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违 反 本 规 则,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照 证 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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