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中 介 机 构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条 件 适 用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中 介 机 构 申 请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上 股 交 )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科 技 创 新 板 )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条 件 及 适 用 标 准, 根 据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中 介 机 构 业 务 资 格 管 理 规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指 业 务 资 格 为 科 技 创 新 板 的 推 荐 业 务 资 格 专 业 服 务 业 务 资 格 及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第 三 条 取 得 科 技 创 新 板 业 务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应 持 续 满 足 本 指 引 所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及 适 用 标 准 第 二 章 申 请 业 务 资 格 应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的 适 用 标 准 第 四 条 中 介 机 构 申 请 获 得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依 法 设 立 且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 ; ( 二 ) 具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满 足 正 常 经 营 所 需 的 必 要 设 施 ; ( 三 ) 具 有 开 展 业 务 所 需 的 专 业 团 队 ; ( 四 ) 具 有 服 务 科 技 创 新 型 企 业 的 能 力 及 经 历 ; 1 / 13
( 五 ) 最 近 二 十 四 个 月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 六 )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和 经 营 业 绩 ; ( 七 ) 具 有 健 全 的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 八 ) 具 有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九 ) 认 可 并 遵 照 执 行 上 股 交 业 务 规 则, 按 规 定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 ( 十 ) 上 股 交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五 条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一 ) 项 所 指 企 业 在 申 请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相 应 的 条 件 : ( 一 ) 申 请 推 荐 业 务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应 为 依 法 设 立 且 合 法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且 必 须 为 证 券 公 司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或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 ( 二 ) 申 请 专 业 服 务 业 务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应 为 依 法 设 立 且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 且 必 须 为 具 有 相 关 展 业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 三 ) 申 请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应 为 依 法 设 立 且 合 法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条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二 ) 项 所 指 经 营 场 所 应 为 中 介 机 构 自 有 房 产 或 租 赁 房 产, 原 则 上 应 为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经 营 场 所 为 中 介 机 构 租 赁 取 得 的, 申 请 文 件 报 送 日 距 租 赁 协 议 约 定 的 租 赁 到 期 日 不 少 于 二 个 月 第 七 条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四 ) 项 所 指 科 技 创 新 型 企 业 的 认 定 标 准 适 用 上 海 股 权 托 管 交 易 中 心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2 / 13
条 件 适 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八 条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四 ) 项 所 指 能 力 及 经 历, 主 要 指 申 请 业 务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应 具 有 服 务 符 合 本 指 引 第 八 条 要 求 的 科 技 创 新 型 企 业 的 经 验, 并 在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书 中 以 案 例 形 式 加 以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案 例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含 项 目 名 称 服 务 时 间 或 阶 段 参 与 服 务 的 主 要 人 员 服 务 过 程 服 务 效 果 等 第 九 条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五 ) 项 所 指 最 近 二 十 四 个 月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指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其 他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申 请 文 件 报 送 日 前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在 相 关 领 域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存 在 受 到 有 关 部 门 刑 事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也 不 存 在 被 上 股 交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以 上 级 别 违 规 处 分 等 情 况, 并 在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书 中 作 相 应 的 承 诺 第 十 条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六 ) 项 所 指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及 经 营 业 绩, 是 指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其 他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展 业 过 程 中 获 得 较 好 的 口 碑 和 社 会 评 价, 且 在 申 请 文 件 报 送 日 前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不 存 在 负 有 数 额 较 大 债 务 到 期 未 偿 还 欺 诈 或 其 他 失 信 行 为 ; 同 时 要 求 中 介 机 构 具 有 较 强 的 持 续 经 营 和 盈 利 的 能 力 第 十 一 条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七 ) 项 所 指 具 有 健 全 的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要 求 中 介 机 构 在 申 请 业 务 资 格 时 提 交 关 于 业 务 体 系 设 置 及 运 作 情 况 的 说 明, 并 以 附 件 形 式 提 交 相 关 制 度 流 程 3 / 13
等 文 件 第 十 二 条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八 ) 项 所 指 具 有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要 求 中 介 机 构 在 申 请 业 务 资 格 时 提 交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设 置 及 运 作 情 况 的 说 明, 并 以 附 件 形 式 提 交 相 关 制 度 流 程 等 文 件 第 十 三 条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九 ) 项 所 指 业 务 规 则, 是 指 上 股 交 为 规 范 科 技 创 新 板 相 关 业 务 而 制 定 的 规 则 指 引 指 南 通 知 等 第 十 四 条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九 ) 项 所 指 费 用 的 标 准 及 缴 纳 方 式 由 上 股 交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五 条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十 ) 项 所 指 其 他 条 件, 是 指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专 业 人 员 应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参 加 上 股 交 组 织 的 培 训, 并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 ( 二 ) 上 股 交 对 申 请 科 技 创 新 板 业 务 资 格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三 章 申 请 推 荐 业 务 资 格 应 具 备 特 定 条 件 的 适 用 标 准 第 十 六 条 中 介 机 构 申 请 获 得 推 荐 业 务 资 格, 除 应 具 备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必 须 为 证 券 公 司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或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并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且 合 法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二 ) 最 近 一 期 末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及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本 均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 4 / 13
( 三 ) 具 有 开 展 企 业 挂 牌 上 市 投 资 咨 询 或 资 信 调 查 等 尽 职 调 查 相 关 经 验 ; ( 四 ) 具 有 财 务 法 律 行 业 分 析 以 及 从 事 投 资 银 行 相 关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的 专 业 人 员 ; ( 五 ) 具 有 股 份 ( 或 股 票 ) 发 行 承 销 经 验 ; ( 六 ) 具 有 健 全 的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 ( 七 ) 上 股 交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其 中,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应 具 有 直 接 股 权 投 资 或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的 经 历,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八 )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受 同 一 控 制 人 控 制 下 的 其 他 关 联 企 业 以 其 自 有 资 金 通 过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上 海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的 金 额 合 计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且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个 月 ; ( 九 ) 管 理 的 基 金 规 模 不 低 于 3 亿 元, 且 以 其 自 有 资 金 或 其 管 理 的 基 金 进 行 的 股 权 投 资 金 额 不 低 于 1 亿 元 第 十 七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所 指 证 券 公 司 银 行 可 以 其 一 级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推 荐 业 务 资 格 第 十 八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所 指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编 制 的 金 融 机 构 编 码 规 范 中 所 涵 盖 的 机 构 类 型 第 十 九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所 指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的 经 营 范 围 至 少 应 包 含 投 资 咨 询 投 资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资 信 调 查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投 资 信 息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财 务 信 息 咨 询 理 财 咨 询 5 / 13
财 务 顾 问 等 其 中 一 项 第 二 十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所 指 净 资 本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式 见 本 指 引 附 件 证 券 公 司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推 荐 业 务 资 格 的, 经 上 股 交 同 意, 可 免 于 提 交 净 资 本 数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为 审 验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及 净 资 本 数 据, 中 介 机 构 应 提 交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且 财 务 报 告 应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财 务 报 告 最 近 一 期 期 末 距 申 请 文 件 报 送 日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 ( 二 ) 未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保 留 意 见 否 定 意 见 或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 三 )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至 少 应 包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及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 ( 四 ) 应 在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 按 本 指 引 附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净 资 本 等 数 据 ; ( 五 )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签 字 盖 章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三 ) 项 所 指 尽 职 调 查 相 关 经 验, 要 求 中 介 机 构 具 有 开 展 企 业 挂 牌 上 市 投 资 咨 询 或 资 信 调 查 等 尽 职 调 查 相 关 经 验 并 举 例 说 明, 案 例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含 项 目 名 称 服 务 时 间 或 阶 段 参 与 服 务 的 主 要 人 员 服 务 过 程 服 务 效 果 等 6 / 13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四 ) 项 所 指 专 业 人 员, 要 求 中 介 机 构 至 少 配 备 两 名 能 覆 盖 财 务 法 律 行 业 分 析 及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人 任 职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四 ) 项 所 指 财 务 专 业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为 通 过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中 级 及 以 上 资 格 考 试 或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四 ) 项 所 指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为 通 过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或 国 家 统 一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通 过 全 国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证 书 或 取 得 上 股 交 认 可 的 其 他 法 律 类 资 格 证 书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四 ) 项 所 指 行 业 分 析 专 业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为 具 有 在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机 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从 事 投 资 行 业 研 究 等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 或 通 过 上 股 交 考 核 认 定,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至 少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中 证 券 市 场 基 本 法 律 法 规 金 融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三 个 科 目 考 试 ; ( 二 ) 至 少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中 证 券 市 场 基 本 法 律 法 规 金 融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业 务 三 个 科 目 考 试 ; ( 三 ) 至 少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中 证 券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证 券 投 资 分 析 二 个 科 目 考 试 ; ( 四 ) 通 过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CFA) 一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考 试 ; 7 / 13
( 五 ) 通 过 注 册 国 际 投 资 分 析 师 ( Certifie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t,CIIA) 资 格 考 试 ; ( 六 ) 通 过 上 股 交 认 可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格 考 试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指 引 第 二 十 三 条 所 指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人,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具 有 二 年 及 以 上 投 资 银 行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 ( 二 ) 参 与 并 完 成 二 个 及 以 上 科 技 创 新 板 推 荐 挂 牌 项 目 或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项 目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五 ) 项 所 指 股 份 ( 或 股 票 ) 发 行 承 销 经 验, 是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银 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应 符 合 下 列 相 应 的 条 件 : ( 一 ) 证 券 公 司 应 具 有 在 沪 深 交 易 所 或 上 股 交 认 可 的 其 他 资 本 市 场 开 展 上 市 发 行 或 推 荐 挂 牌 等 业 务 的 相 关 经 验 ; ( 二 ) 银 行 应 具 有 开 展 投 联 贷 等 业 务 的 相 关 经 验 ; ( 三 )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应 具 有 在 上 海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或 上 股 交 认 可 的 其 他 资 本 市 场 开 展 推 荐 挂 牌 或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等 业 务 的 相 关 经 验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六 ) 项 所 指 具 有 健 全 的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是 指 中 介 机 构 应 制 定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完 善 内 部 分 工 和 业 务 流 程 ; 同 时, 切 实 履 行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职 责, 了 解 投 资 者 的 身 份 财 务 状 况 证 券 投 资 经 验 等 相 关 信 息, 评 估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8 / 13
展 风 险 揭 示 投 资 者 知 识 普 及 投 资 者 服 务 等 工 作, 引 导 投 资 者 审 慎 参 与 挂 牌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等 业 务 第 三 十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八 ) 项 及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 三 ) 项 所 指 上 海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是 指 上 股 交 的 科 技 创 新 板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和 中 小 企 业 股 权 报 价 系 统 等 业 务 板 块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八 ) 项 所 指 通 过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的 投 资 对 象 为 上 股 交 认 可 的 在 本 指 引 第 三 十 条 所 规 定 业 务 板 块 挂 牌 的 公 司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八 ) 项 所 指 金 额 合 计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且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个 月 是 指 已 投 资 于 上 海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的 金 额 合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且 500 万 元 投 资 中 任 何 一 笔 投 资 的 持 有 期 限 加 承 诺 持 有 期 限 ( 如 有 )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个 月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九 ) 项 所 指 管 理 的 基 金 规 模 不 低 于 3 亿 元 是 指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具 有 管 理 单 只 规 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 亿 元 的 基 金 的 经 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九 ) 项 所 指 以 其 自 有 资 金 或 其 管 理 的 基 金 进 行 的 股 权 投 资 金 额 不 低 于 1 亿 元 是 指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在 申 请 推 荐 业 务 资 格 时, 仍 以 其 自 有 资 金 或 其 管 理 的 基 金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的 金 额 合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 亿 元 第 三 十 五 条 按 本 指 引 第 十 六 条 第 ( 九 ) 项 要 求 申 请 推 荐 业 务 资 格 的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应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第 四 章 申 请 专 业 服 务 业 务 资 格 应 具 备 9 / 13
特 定 条 件 的 适 用 标 准 第 三 十 六 条 中 介 机 构 申 请 获 得 专 业 服 务 业 务 资 格, 除 应 具 备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应 为 依 法 成 立 并 具 有 相 关 展 业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且 至 少 拥 有 一 名 具 有 服 务 上 市 公 司 或 上 股 交 认 可 的 其 他 资 本 市 场 挂 牌 公 司 项 目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第 五 章 申 请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应 具 备 特 定 条 件 的 适 用 标 准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介 机 构 申 请 获 得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除 应 具 备 本 指 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且 合 法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二 ) 最 近 一 期 末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及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本 均 不 低 于 200 万 元 ; ( 三 ) 具 有 开 展 投 资 咨 询 经 纪 业 务 等 相 关 经 验 ; ( 四 ) 具 有 通 过 国 家 行 业 分 析 投 资 咨 询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并 具 有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 ( 五 ) 具 有 健 全 的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 ( 六 ) 上 股 交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指 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一 ) 项 所 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以 为 证 券 公 司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或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前 述 金 融 机 构 的 具 体 认 定 参 考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编 制 的 金 融 机 构 编 10 / 13
码 规 范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指 引 第 三 十 八 条 所 指 证 券 公 司 银 行 可 以 其 一 级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第 四 十 条 本 指 引 第 三 十 八 条 所 指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申 请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经 营 范 围 至 少 应 包 含 投 资 咨 询 投 资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资 信 调 查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投 资 信 息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财 务 信 息 咨 询 理 财 咨 询 财 务 顾 问 等 其 中 一 项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指 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二 ) 项 所 指 净 资 本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式 见 本 指 引 附 件 证 券 公 司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的, 经 上 股 交 同 意, 可 免 于 提 交 净 资 本 数 据 第 四 十 二 条 为 审 验 本 指 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及 净 资 本 数 据, 中 介 机 构 应 提 交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且 财 务 报 告 应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财 务 报 告 最 近 一 期 期 末 距 申 请 文 件 报 送 日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 ( 二 ) 未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保 留 意 见 否 定 意 见 或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 三 )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至 少 应 包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及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 ( 四 ) 应 在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 按 本 指 引 附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净 资 本 等 数 据 ; 11 / 13
( 五 )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签 字 盖 章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指 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三 ) 项 所 指 具 有 开 展 投 资 咨 询 经 纪 业 务 等 相 关 经 验, 要 求 中 介 机 构 应 具 有 开 展 投 资 咨 询 经 纪 业 务 相 关 经 验 并 举 例 说 明, 案 例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含 项 目 名 称 服 务 时 间 或 阶 段 参 与 服 务 的 主 要 人 员 服 务 过 程 服 务 效 果 等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指 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四 ) 项 所 指 专 业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为 具 有 在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机 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从 事 投 资 行 业 研 究 等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 或 通 过 上 股 交 考 核 认 定,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至 少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中 证 券 市 场 基 本 法 律 法 规 金 融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三 个 科 目 考 试 ; ( 二 ) 至 少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中 证 券 市 场 基 本 法 律 法 规 金 融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业 务 三 个 科 目 考 试 ; ( 三 ) 至 少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中 证 券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证 券 投 资 分 析 二 个 科 目 考 试 ; ( 四 ) 通 过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CFA) 一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考 试 ; ( 五 ) 通 过 注 册 国 际 投 资 分 析 师 ( Certifie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t,CIIA) 资 格 考 试 ; ( 六 ) 通 过 上 股 交 认 可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格 考 试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指 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五 ) 项 所 指 具 有 健 全 的 投 12 / 13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同 本 指 引 第 二 十 九 条 之 规 定 第 六 章 其 他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指 引 由 上 股 交 负 责 解 释 修 订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指 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13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