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3. 8

Similar documents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Microsoft Word - 功医检测问&答

, 即 使 是 在 昏 暗 的 灯 光 下, 她 仍 然 可 以 那 么 耀 眼 我 没 有 地 方 去, 你 会 带 着 我 么 杜 晗 像 是 在 嘲 笑 一 般, 嘴 角 的 一 抹 冷 笑 有 着 不 适 合 这 个 年 龄 的 冷 酷 和 无 情, 看 着 江 华 的 眼 神 毫 无 温

目 錄 摘 要... 1 壹 研 究 動 機... 1 貳 研 究 目 的... 1 參 文 獻 探 討... 1 肆 研 究 設 備 及 材 料... 2 伍 研 究 過 程 及 方 法... 2 陸 研 究 結 果... 6 柒 討 論 捌 結 論 玖 參 考 資 料 及

地会字〔2014〕XXX号

51 石 景 山 路 石 景 山 十 万 坪 人 行 横 道 灯 西 向 东 八 角 街 道 段 石 景 山 路 52 石 景 山 路 八 角 路 口 由 西 向 东 八 角 路 口 53 八 角 路 八 角 路 口 东 东 西 双 向 八 角 路 口 东 54 方 庄 路 八 里 河 路 口 北



深圳市打通断头路三年行动计划

<4D F736F F D203120B8A3BDA8CAA1BDBBCDA8D4CBCAE4CFB5CDB3A1B0C6BDB0B2BDBBCDA8A1B1B4B4BDA8BBEEB6AFCAB5CAA9B7BDB0B82E646F63>

2.1 公 猪 的 引 入 公 猪 健 康 选 择 : 选 择 公 猪 时 必 须 考 虑 其 来 源, 引 进 外 来 公 猪 要 求 从 安 全 系 数 高 的 场 家 选 种 无 特 定 传 染 病, 至 少 半 年 年 确 定 为 无 疫 区, 经 过 抽 血 检 查 合 格 后

<4D F736F F D20CAAEC8FDCEE5BABDB5C0D6CEC0EDBDA8C9E8B9E6BBAEBBB7C6C02DBCF2B1BE>

Microsoft Word - Wang Jimin_CN.doc

标题

<4D F736F F D203039A6E6B0CAAD70B565ACE3C0C0BB50ABD8C4B32E646F63>

11 3 下 列 何 者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1)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第 6 條 因 機 關 提 前 使 用 目 的, 採 部 分 驗 收, 並 於 部 分 驗 收 後 將 相 關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部 分 發 還 (2) 機 關 無

学 科 / 门 类 专 业 代 码 专 业 名 称 招 生 学 院 经 济 法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中 欧 法 学 院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国 际 法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军 事 法

“秦火火”玩“火”自焚

衝出東方之珠,步向東方巨龍

改变自己,改变世界——20世纪中国外交线索刍议.doc


年报修改稿 PDF

nb.PDF

2002年半年度报告.PDF

2000年度中期报告_ _.doc

新潮实业招股意向书_1_.PDF

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与院校设置和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研究及工作思路

4.公共行政体制的创新.doc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D6D0B9FAC4DCD4B4BDA8C9E8BCAFCDC5D3D0CFDEB9ABCBBEC1AEBDE0B7E7CFD5B7C0BFD8B9DCC0EDCAB5CAA9B0ECB7A8A3A8CAD4D0D0A3A9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控 单 位, 商 贸 公 司 是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项 目 单 位 是 采 购 单 位 物 资 集 团 化 集 采 配 送 工 作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谈 判 合 同 签 订 与 执 行 咨 询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催 交 催 运 运 输 配 送 及 商

Microsoft Word _ _5_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职 业 教 育 的 学 生 其 意 义 更 为 重 要 对 于 企 业 无 才 无 德 等 于 废 品, 有 德 无 才 等 于 次 品, 有 才 无 德 等 于 危 险 品, 有 德 有 才 等 于 正 品 企 业 用 人 的 原 则 是 有 德 有 才 重 点 使 用, 有 德 无 才 培 养

,,


蘇櫻 慧雪蘇紅櫻 2

内科自诊自疗

勞動條件檢查執行重點(雲林)_ [相容模式]

醋 水 法 在 水 盆 內 放 入 約 七 分 滿 的 水 與 1/2 到 1 小 杯 的 醋 量, 將 髒 襪 子 浸 泡 一 晚, 隔 天 再 丟 入 洗 衣 機, 就 能 洗 得 相 當 乾 淨 醋 有 殺 菌 除 臭 和 漂 白 功 效, 使 用 過 的 醋 水, 還 可 清 理 地 板,

穨 PDF

Microsoft Word - 完全手冊-課程.doc

第一冊 第四章 分裂與再統一 班級 座號 姓吊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数 据 库!!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书 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4 办 公 室 工 作 实 务 ( 第 3 版 ) 第 1 单 元 单 位 组 织 的 有 效 运 作 离 不 开 办 公 室 工 作 情 景 案 例 左 景 被 宏 达 商 业 集 团 公 司 录 用 为 秘 书, 试 用 期 间, 只 能 在 办 公 室 打 杂, 有 时 工 作 稍 有 差 错

(35 )

nbqw.PDF

nbqw.PDF

Modern Ideas of Government Reform ...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才 能 舞 蹈 班 學 生 招 生 暨 鑑 定 重 要 程 序 日 程 表 項 目 重 要 日 期 重 要 工 作 事 項 辦 理 單 位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3 月 簡 章 暨 報 名 表 請 自 行 於 各 承 辦 網 站 下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代理教師甄選辦法草案

第九屆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良事蹟.PDF


学习资料

9 (m) (m)

<4D F736F F D20CEF7C4CFC6ACB8DFD0A C4EAC7EFBCBED5D0C9FAB8A8D0DED7A8D2B5BDCCD1A7BCC6BBAEBBE3D7DC>

文档1

( c ) 鉴 于 有 关 的 事 宜 往 往 会 涉 及 可 能 难 以 应 付 的 复 杂 技 术 问 题, 申 请 人 务 须 在 申 请 初 期 聘 请 一 名 认 可 人 士 (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注 册 的 建 筑 师 工 程 师 或 测 量 师 ) 提 供 服 务, 以 避

04055大成年封 綾25K.pdf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 YUNNAN BAIYAO GROUP CO.,LTD ( ) ( ) ( ) : ww


海螺水泥

Microsoft Word - 102年保証出團行程-嚴勇泉最新-0226.doc

Transcription:

DACHAN GREATWALL GROUP

9 3. 8

(A) 有 關 你 自 己 目 錄 個 人 資 料.A1 手 冊 說 明.A2 教 育 訓 練.A3 福 利.A4 公 司 資 訊 系 統.A5 (B) 對 公 司 的 認 識 公 司 延 革 與 介 紹.B1 組 織 編 制.B2 組 織 圖 / 單 位 簡 介.B3 台 南 辦 公 大 樓 簡 介.B4 大 成 人 的 禮 儀.B5 重 要 分 機 表.B6 (C) 你 應 知 道 的 一 些 規 定 及 權 益 出 勤.C1 請 假.C2 公 假 公 出.C3 公 傷 假.C4

刷 卡 須 知.C5 加 班 / 補 休.C6 薪 資.C7 國 內 外 出 差 費.C8 獎 懲..C9 考 績 C10 離 職 C11 公 司 逕 行 解 僱 C12 (D) 各 式 申 請 表 格 教 育 訓 練 申 請 單 D1 員 工 請 假 卡 員 工 差 假 單 D2 意 外 事 故 報 告 表 D3 離 職 移 交 清 冊 D6 投 保 級 距 暨 繳 費 額 D7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ˍ ˍ ˍ ˍ ˍ ˍ 出 生 日 :ˍ ˍ /ˍ ˍ /ˍ ˍ 電 話 :ˍ ˍ ˍ ˍ ˍ ˍ 住 址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到 職 日 :ˍ ˍ ˍ ˍ ˍ ˍ 部 門 :ˍ ˍ ˍ ˍ ˍ ˍ 職 稱 :ˍ ˍ ˍ ˍ ˍ ˍ 異 動 日 :ˍ ˍ ˍ ˍ ˍ ˍ 部 門 :ˍ ˍ ˍ ˍ ˍ ˍ 職 稱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ˍ PS: 請 自 行 將 個 人 資 料 填 妥 框 框 內 之 資 料 係 工 作 異 動 時 填 寫 用 A1

手 冊 說 明 我 們 希 望 這 本 手 冊 對 你 在 剛 進 入 這 家 公 司 時 能 讓 你 儘 速 進 入 狀 況, 並 於 本 公 司 服 務 期 間 能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所 有 相 關 資 訊 如 因 規 章 辦 法 有 所 修 訂, 本 手 冊 內 容 將 儘 速 修 正 請 自 行 查 詢 網 路 版, 並 更 正 之 希 望 在 碰 上 問 題 或 疑 問 時, 你 先 翻 開 這 本 手 冊, 找 一 找 相 關 篇 幅, 如 果 沒 有 給 你 滿 意 的 解 答 時 再 去 找 主 管 或 相 關 單 位, 以 節 省 大 家 的 時 間 祝 你 在 大 成 服 務 期 間 感 到 溫 馨 愉 快! A2

教 育 訓 練 一 訓 練 內 容 : 部 門 專 業 訓 練 一 般 管 理 課 程 ( 內 部 及 派 外 訓 練 ) 工 安 /ISO/HACCP 相 關 課 程 二 每 月 KM 將 派 外 課 程 表 及 各 部 門 訓 練 表 公 佈 於, 以 供 參 考 三 派 外 訓 練 申 請 : ( 一 ) 上 網 或 至 KM 印 下 填 妥 請 主 管 簽 名 後,KM 代 為 報 名 並 繳 費 ( 二 ) 上 完 課 後 12 天 內 要 繳 ( 須 主 管 簽 名 ) 及 收 據 四 差 假 / 差 旅 費 申 請 : ( 一 ) 上 課 前, 填 寫 差 假 單 ( 二 ) 上 課 後, 依 國 內 外 出 差 費 規 定, 填 寫 出 差 旅 費 報 銷 單 申 請 差 旅 費 五 服 務 切 結 : 若 訓 練 費 用 高 出 辦 法 之 規 定 額 度, 則 申 請 人 須 簽 署 自 願 服 務 切 結 書, 切 結 受 訓 後 之 服 務 年 限 ; 屆 時 若 因 個 人 因 素 無 法 履 行, 則 須 繳 還 訓 練 期 間 之 相 關 費 用 A3

福 利 一 員 工 的 福 利 ( 一 ) 業 務 人 員 有 購 車 補 助 辦 法 及 通 訊 補 助 ( 二 ) 每 年 享 有 8,000 元 左 右 或 等 值 之 福 利 給 付 ( 三 ) 團 體 保 險 包 含 壽 險 意 外 保 險 及 住 院 醫 療 險 (6 萬 元 / 三 個 月 或 800 元 / 每 天 - 最 高 金 額 4.8 萬 ) ( 四 ) 請 上 KM 網 站 查 詢 大 成 特 約 商 店 或 關 係 企 業, 以 員 工 識 別 證 至 季 諾 漢 堡 王 等 店 消 費 可 享 優 惠 折 扣 二 福 委 員 會 必 選 福 利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金 額 / 人 備 註 一 活 動 中 心 設 有 桌 球 桌 撞 球 抬 小 型 圖 書 室 文 康 設 施 二 閱 覽 室 設 置 三 部 電 視, 並 提 供 數 份 報 紙 及 雜 誌 l50 平 均 值 三 文 康 設 施 修 繕 伙 食 補 助 每 月 每 人 200 元 伙 食 補 助 至 伙 食 團 2400/ 年 200 元 12 月 春 節 會 餐 除 夕 前 夕 舉 辦 尾 牙 聚 餐, 每 人 預 算 450 元 ( 含 菸 450 酒 ) 春 節 摸 彩 每 年 春 節 前 夕 舉 辦 摸 彩 等 餘 興 節 目 1000 A4-1

一 每 年 為 員 工 及 其 眷 屬 投 保 醫 療 保 險, 包 含 對 象 為 員 工 父 母 ( 養 父 母 )- 年 齡 不 限 配 偶 子 女 ( 養 子 女 )- 初 生 滿 15 天 以 上 而 未 滿 18 歲, 或 已 滿 18 歲 未 滿 23 歲 仍 在 學 之 未 婚 子 女 員 工 暨 眷 屬 醫 療 保 臉 二 眷 屬 員 工 住 院, 無 收 據 每 日 補 助 病 房 費 800 元, 但 最 高 以 60 日 為 限, 有 收 據 60000 元 以 內 則 全 額 補 肋 1500/ 年 125 元 12 月 三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由 此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必 須 住 院 治 療 二 次 以 上, 而 其 各 次 住 院 間 隔 未 超 過 90 日, 視 為 同 一 次 住 院 辦 理 ( 不 限 次 數 ) 四 若 夫 妻 二 人 同 為 公 司 員 工, 一 方 生 病 住 院, 雙 方 皆 可 申 請 理 賠, 即 一 方 以 收 據 申 請, 一 方 以 住 院 天 數 申 請 合 計 另 一 年 四 季 發 放 約 8000 元 左 右 等 值 商 品 5500/ 人 每 年 每 人 必 要 支 出

三 委 員 會 專 案 福 利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金 額 備 註 一 需 有 事 實 依 據 金 額 依 事 實 決 定 急 難 救 助 二 經 部 門 主 萱 簽 核, 主 任 委 員 同 意 三 依 比 例 由 薪 資 中 扣 除 四 在 公 司 中 無 借 貸 欠 款 情 形 五 每 五 萬 元 需 覓 一 名 保 證 人 購 屋 貸 款 與 特 約 銀 行 洽 低 利 率 購 屋 貸 款 退 休 金 幣 員 工 退 休 時, 發 給 福 利 會 金 幣 乙 枚 2250/ 枚 員 工 宿 舍 住 家 離 公 司 距 離 超 過 40 公 里 者 免 費 A4-2

,? HP () : () : 1., 2. :HELLO MGR.GREAT( MGR.,, HELLO MGR5.GREAT) ( 一 ) 內 容 主 要 如 下 :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手 冊 教 戰 手 冊 建 立 共 識 新 知 分 享 專 案 研 究 集 思 廣 益 個 人 電 子 信 箱 和 公 文 信 箱 1. 請 同 事 或 人 事 單 位 協 助 至 公 司 網 站 http://km.dachan.com 上, 資 訊 工 具 下 的 資 訊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填 寫 完 整 資 料, 經 由 系 統 程 序 交 予 簽 核 後 ; 於 一 天 內 即 可 啟 用 (: 個 人 人 事 編 號 ; 密 碼 : 預 設 值 為 人 事 編 號 /[ 網 域 登 入 ], 人 事 編 號 /[Notes 與 知 識 管 理 資 訊 網 ], 人 事 編 號 +369 系 統 並 請 注 意 大 小 寫 ) 兩 種 進 入 方 式 : 瀏 覽 器 與 Notes Client) 瀏 覽 器 : 請 至 http://km.dachan.com 網 頁 中, 集 團 系 統 下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ERP 系 統 開 啟 使 用 亦 可 任 何 地 方 可 上 之 電 腦 使 用 (B.)Notes Client \\Tnnfs1\ftproot\Lotus\NotesClient\W32Intel\Setup.exe A5-1

: :http://www.dachan.com/ ( 一 ) 內 容 主 要 如 下 : 新 進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動 物 營 養 影 音 課 程 動 物 營 養 研 發 資 料 庫 ( 二 ) 進 入 途 徑 http://km.dachan.com/ () : 1. K :,, 2. P : () : () A5-2

公 司 延 革 與 簡 介 中 國 的 傳 統 我 深 深 覺 得 謙 和 是 中 國 文 化 千 年 來 一 項 珍 貴 的 傳 統 謙 和 使 全 公 司 能 像 一 家 人 一 樣, 緊 密 的 融 合 在 一 起, 互 相 尊 重 扶 持 謙 和 使 我 能 低 身 傾 聽 客 戶 內 心 的 聲 音, 了 解 以 客 為 尊 必 須 化 成 具 體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優 勢 謙 和 也 使 我 們 能 勇 敢 面 對 公 司 卑 弱 的 一 面, 而 能 持 續 改 善 學 習, 謙 和 更 教 導 我 們 更 多 的 時 候 能 合 作 敬 讓, 創 造 多 贏, 勝 過 戰 術 上 的 廝 殺 競 爭 謙 和 更 便 我 們 學 習 思 源 感 恩, 珍 惜 環 境 與 資 源 珍 惜 周 圍 各 界 的 信 任 與 託 付 珍 惜 每 一 位 同 仁 大 家 彼 此 共 事 的 緣 份, 學 習 在 感 恩 之 中 更 多 付 出 創 業 維 艱 一 九 五 七 年 台 灣 的 物 資 仍 極 為 缺 乏, 我 秉 持 著 這 股 精 神 與 信 念 與 同 為 北 方 人 的 牟 清 善 先 生 在 台 南 開 辦 了 一 間 小 黃 豆 榨 油 廠 我 仍 記 得 在 炎 炎 的 蒸 氣 與 汗 水 中, 壓 出 一 片 片 黃 橙 芳 香 的 豆 餅 創 業 維 艱, 我 們 日 夜 加 工, 大 成 公 司 也 正 式 開 始 營 運 那 時 全 公 司 連 我 及 牟 先 生 在 內 也 不 過 十 二 位 員 工 我 常 常 騎 著 腳 踏 車 在 南 台 灣 的 鄉 下 銷 售 豆 餅, 雖 是 艱 辛, 但 最 感 謝 南 部 父 老 對 我 們 的 支 持, 使 我 們 站 穩 了 第 一 步 根 基 初 奠 一 九 六 年, 我 們 標 購 了 長 城 麵 粉 公 司 再 跨 足 另 一 項 民 生 必 需 的 麵 粉 業 ; 一 九 六 五

年, 大 成 公 司 首 先 推 出 完 全 配 合 飼 料 ; 一 九 七 一 年 我 們 推 出 第 一 項 消 費 產 品 - 大 成 沙 拉 油, 均 極 受 好 評 公 司 也 漸 漸 在 台 灣 民 生 大 宗 物 資 的 榨 油 麵 粉 飼 料 行 業 中 奠 定 了 基 礎, 逐 步 發 展, 這 也 是 大 成 集 團 的 母 公 司, 大 成 長 城 公 司 並 於 一 九 七 八 年 正 式 股 票 上 市, 也 漸 次 成 為 台 灣 主 要 的 食 品 農 畜 公 司 之 一 與 台 灣 同 步 成 長 公 司 創 立 於 一 九 五 七 年, 那 時 台 灣 的 人 平 均 所 得 僅 約 四 百 多 美 元, 一 九 九 八 年 台 灣 的 人 平 均 所 得 已 接 近 一 萬 五 仟 美 元, 台 灣 經 濟 的 成 功 發 展 也 為 我 們 公 司 提 供 了 快 速 成 長 的 沃 土 一 九 七 年 代 後 期, 台 灣 開 始 積 極 的 自 由 化 與 國 際 化,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關 係 由 冷 戰 到 解 凍, 到 進 一 步 直 接 的 投 資 與 經 貿 往 來 一 九 九 七 年 香 港 的 回 歸, 更 突 顯 了 香 港 台 灣 大 陸 這 個 B1-1 大 中 華 經 濟 圈 發 展 的 壯 闊 遠 景, 而 整 個 亞 太 地 區 更 將 是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最 快 速 的 區 域 我 們 大 成 關 係 企 業 也 漸 次 發 展 成 海 內 外 共 有 近 二 十 個 子 公 司 的 企 業 集 團, 一 九 九 八 年 度 總 營 業 金 額 也 將 接 近 十 億 美 金, 並 可 分 成 四 個 主 要 策 略 事 業 群 - 台 灣 的 基 本 農 畜 事 業 群 整 個 亞 太 地 區 的 亞 洲 營 養 事 業 群, 以 中 國 東 北 及 北 方 為 主 的 東 北 農 畜 事 業 群 及 以 整 個 大 中 華 為 主 的 烘 焙 及 餐 飲 事 業 群 目 前 在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越 南 及 中 國 大 陸 都 有 相 關 的 投 資 事 業, 而 我 們 也 深 深 以 台 灣 為 整 個 營 運 的 中 心, 加 強 協 調 各 子 公 司 財 務 管 理 研 發 培 訓 等 方 面 功 能 集 中 資 源

我 們 也 深 知 資 源 十 分 有 限, 必 須 把 有 限 的 資 源 集 中 在 集 團 競 爭 力 最 強 的 領 域 中, 但 我 們 會 專 注 在 熟 悉 的 領 域 裡, 並 居 於 領 導 地 位 同 時, 我 們 也 將 最 積 極 的 將 資 訊 科 技 及 生 物 科 技 融 入 日 常 營 運 及 管 理 當 中, 引 導 我 們 做 進 一 步 產 業 的 升 級 基 本 農 畜 群 經 過 四 十 年 來 的 努 力, 大 成 長 城 公 司 從 一 家 農 產 加 工 廠 擴 展 至 今, 已 擁 有 五 座 完 全 飼 料 廠 三 座 肉 雞 電 宰 廠 一 座 雞 肉 加 工 廠, 分 布 在 全 省 各 處 而 基 本 農 畜 事 業 群 在 這 幾 年 從 蛋 種 雞 飼 養 孵 化 契 約 飼 養 飼 料 營 養 配 方 及 飼 養 指 導 肉 雞 電 宰 銷 售 並 加 工, 已 完 成 肉 雞 垂 直 整 合 經 營 大 成 長 城 企 業 的 完 全 飼 料 產 銷 量 在 這 幾 年 屢 次 打 破 自 己 的 記 錄, 達 到 單 月 產 銷 六 萬 多 噸 的 成 績, 躍 上 全 台 灣 飼 料 界 第 一 位, 在 肉 品 事 業 方 面, 已 經 有 三 座 電 宰 廠 一 座 加 工 廠, 大 成 每 年 所 電 宰 的 白 肉 雞, 已 占 市 場 二 % 以 上, 另 外 油 脂 及 大 宗 物 資 方 面 也 有 相 當 耀 眼 的 成 績 另 外 為 提 高 集 團 上 游 大 宗 物 資 產 品 的 附 加 價 值 ( 麵 粉 油 脂 等 ), 集 團 亦 從 事 生 產 麵 粉 麵 條 以 及 行 銷 小 包 裝 油 品 罐 頭 點 心 雞 肉 調 理 食 品 等 事 業, 集 團 期 望 繼 續 強 化 大 成 品 牌, 並 結 合 集 團 的 競 爭 優 勢, 創 造 地 區 性 的 消 費 品 牌, 切 入 熟 悉 的 專 業 市 場 區 隔, 提 供 消 費 者 最 高 的 消 費 價 值 在 競 爭 日 趨 激 烈 的 台 灣 市 場 上, 基 本 農 畜 群 將 橫 向 發 展 各 種 飼 料 產 品 外, 更 是 縱 向 發 展 垂 直 整 合 之 一 條 龍 事 業, 進 一 部 強 化 目 前 已 領 先 的 市 場 地 位, 並 且 致 力 新 產 品 開 發 服 務 提 供 及 成 本 控 制, 成 為 最 有 競 爭 力 的 公 司 亞 洲 營 養 群

全 能 營 養 技 術 公 司 創 立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主 要 的 業 務 為 特 殊 飼 料 精 料 及 動 物 營 養 添 加 物 的 生 產 及 銷 售 目 前 已 經 成 為 台 灣 市 場 的 領 導 者 一 九 九 四 年 後 並 積 極 將 此 概 念 推 廣 到 整 個 亞 太 地 區,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與 美 國 ADM 公 司 共 同 出 資, 成 立 亞 洲 營 養 技 術 公 司, 除 台 灣 全 能 營 養 公 司 外, 更 建 立 了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越 南 及 北 京 的 基 地 亞 洲 營 養 群 期 望 連 結 基 本 科 學 生 物 科 技 及 市 場 之 需 求 而 成 為 最 專 業 最 有 創 新 能 力 的 高 科 技 動 物 營 養 公 司 亞 洲 營 養 群 像 一 座 橋 聯 繫 尖 端 技 術 與 客 戶, 也 像 橋 一 樣 綜 合 了 所 有 亞 太 主 要 的 市 場, 而 形 成 了 一 個 極 有 競 爭 力 的 區 域 跨 國 性 公 司 B1-2

東 北 農 畜 群 中 國 東 北, 白 山 黑 水, 土 地 肥 美, 盛 產 玉 米 大 豆 等 作 物, 佔 中 國 三 分 之 一 至 二 分 之 一, 素 有 亞 洲 穀 倉 之 稱, 最 適 合 發 展 農 畜 業 大 成 集 團 於 一 九 九 年 於 瀋 陽 成 立 遼 寧 大 成 農 牧 公 司, 從 事 飼 料 及 肉 雞 一 條 龍 事 業, 並 發 展 成 為 全 遼 寧 省 最 大 的 農 畜 公 司, 並 獲 中 央 頒 發 最 傑 出 農 畜 公 司 獎 一 九 九 五 年 集 團 並 與 日 本 丸 紅 公 司 合 資 成 立 大 成 ( 大 連 ) 食 品 公 司, 與 日 本 宮 產 公 司 成 立 大 成 宮 產 食 品 公 司 一 九 九 七 年, 為 發 展 中 國 東 北 及 整 個 北 亞 洲 之 農 畜 食 品 事 業, 大 成 集 團 進 一 步 與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資 公 司 及 美 國 大 陸 穀 物 公 司 合 資 成 立 大 成 東 北 亞 公 司, 並 成 為 集 團 在 東 北 各 營 運 據 點 之 控 股 公 司 1999 年, 接 收 天 津 康 地 萬 達 公 司, 擴 大 集 團 在 農 畜 事 業 的 版 圖 以 大 成 東 北 亞 公 司 為 主, 東 北 農 畜 事 業 群 將 發 展 成 為 北 亞 洲 最 大 的 農 畜 公 司, 市 場 亦 將 涵 蓋 中 國 及 日 本 韓 國 等 地 水 產 事 業 群 一 九 九 大 成 集 團 與 印 尼 金 輪 集 團 合 資 成 立 印 尼 金 大 成 公 司, 設 廠 於 印 尼 東 爪 哇 省 泗 水 地 區, 初 期 以 生 產 蝦 飼 料 為 主, 九 一 年 投 入 冷 凍 水 產 事 業 至 九 七 年, 打 開 歐 美 市 場, 取 得 美 國 與 歐 洲 的 認 證 E.E.C. Number 九 九 年 金 大 成 到 東 加 里 曼 丹 的 根 島 (Tarakan) 與 當 地 冷 凍 廠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並 負 責 整 頓 及 經 營 該 工 廠 目 前 金 大 成 的 主 要 產 品 有 海 蝦 仁, 草 蝦 仁 熟 蝦 加 工 品 虱 目 魚 芒 果 青 魚 乾 等 金 大 成 主 要 外 銷 國 家 有 英 國 比 利 時 德 國 意 大 利 日 本 以 及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等 地 公 元 2004 年 東 南 亞 國 協 將 形 成 一 巨 大 的 自 由 貿 易 區, 水 產 事 業 群 如 何 掌 握 此 一 大 商 機,

是 目 前 最 大 的 挑 戰 麵 粉 事 業 群 集 團 自 1961 年 接 收 長 城 麵 粉 廠 開 始, 集 團 踏 入 經 營 麵 粉 麵 條 事 業, 至 今 已 有 四 十 年 歷 史, 多 年 來 歷 經 變 動 在 台 灣 方 面 集 團 仍 擁 有 大 成 嘉 和 麵 粉 廠 ; 而 隨 著 世 界 貿 易 自 由 化 腳 步 的 逼 近, 麵 粉 上 下 游 的 覺 醒, 使 得 台 灣 麵 粉 業 承 受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競 爭 壓 力, 為 因 應 此 一 變 革, 集 團 遂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與 泰 成 麵 粉 廠 策 略 聯 盟 合 作 成 立 環 球 麵 粉 廠, 由 於 策 略 運 用 成 功, 合 作 後 第 一 季 即 開 始 獲 利, 已 經 成 為 台 灣 麵 粉 市 場 上 最 主 要 品 牌 之 一 另 一 方 面 集 團 於 一 九 九 年 接 收 中 國 大 陸 廣 東 蛇 口 麵 粉 廠, 成 立 大 成 食 品 ( 蛇 口 ) 公 司, 開 始 生 產 推 廣 各 種 烘 焙 專 用 高 級 麵 粉 一 九 九 六 年 八 月 大 成 食 品 ( 天 津 ) 公 司 正 式 營 運, 生 產 各 式 麵 粉, 另 設 有 大 成 烘 焙 坊, 除 了 現 場 烘 焙 並 銷 售 各 式 精 緻 麵 包 糕 點, 也 提 供 各 種 訓 練, 培 養 北 京 天 津 地 區 專 業 烘 焙 人 才, 所 生 產 的 麵 包 得 到 當 地 速 食 連 鎖 業 的 認 同 並 合 作 生 產, 目 前 亦 已 成 為 當 地 麵 粉 的 領 導 品 牌 B1-3 烘 焙 餐 飲 群 八 年 代 初 期, 西 方 速 食 進 入 台 灣 餐 飲 市 場, 改 變 了 台 灣 傳 統 的 用 餐 習 慣, 帶 動 了 餐 飲 業 蓬 勃 的 發 展 大 成 集 團 在 一 九 九 年 取 得 世 界 最 主 要 的 速 食 連 鎖 店 之 一 Burger King 漢 堡

王 在 台 灣 的 代 理 權, 目 前 在 台 灣 北 部 地 區 已 有 近 三 十 家 門 市, 未 來 將 以 更 快 的 速 度 繼 續 成 長 另 外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初, 餐 飲 服 務 群 成 立 季 諾 義 大 利 百 匯 餐 廳, 利 用 義 式 百 匯 吧 的 概 念, 甫 推 出 即 受 到 消 費 大 眾 的 喜 愛, 並 且 在 台 北 市 造 成 轟 動, 目 前 全 省 有 四 家 門 市, 季 諾 系 統 更 在 九 六 年 延 伸 此 一 概 念, 推 出 休 閒 餐 廳 : 季 諾 意 廚 一 GINO CAFE 集 團 藉 著 台 灣 成 功 的 餐 飲 經 驗, 逐 步 向 海 外 推 展, 另 一 方 面 集 團 於 一 九 九 年 收 購 中 國 大 陸 蛇 口 麵 粉 廠, 成 立 大 成 食 品 ( 蛇 口 ) 公 司, 生 產 各 極 烘 焙 專 用 高 級 麵 粉 一 九 九 六 年 八 月 大 成 食 品 ( 天 津 ) 公 司 正 式 營 運, 生 產 各 式 麵 粉, 另 設 有 大 成 烘 焙 坊, 除 了 現 場 烘 焙 並 外 賣 各 式 精 緻 麵 包 糕 點, 也 提 供 各 種 訓 練, 培 養 北 京 天 津 地 區 烘 焙 專 業 人 才, 並 推 廣 各 種 專 用 麵 粉 一 九 九 五 年 在 上 海 成 立 的 寰 城 食 品 公 司, 其 中 包 含 季 諾 麵 包 坊 GlNO CAFE 新 西 蘭 冰 淇 淋 等 品 牌, 目 前 在 上 海 擁 有 虹 橋 浦 東 淮 海 徐 匯 等 多 家 門 市, 正 陸 續 增 加 中 一 九 九 六 年 成 立 大 成 永 和 食 品 公 司, 以 發 揚 中 式 傳 統 美 食 文 化 為 己 任, 提 供 健 康 衛 生 的 中 式 速 食 餐 飲, 目 前 在 北 京 天 津 共 有 六 家 門 市 集 團 希 望 藉 此 培 養 最 熱 忱 的 專 業 團 隊, 不 斷 培 養 出 餐 飲 專 業 的 經 理 人 才, 提 高 餐 飲 業 的 素 質 及 環 境 更 以 現 代 化 經 營 管 理 之 餐 飲 連 鎖 系 統, 針 對 亞 太 華 人 市 場 進 行 多 角 化 開 拓, 於 西 元 二 年 成 為 亞 太 市 場 前 五 大 的 餐 飲 服 務 公 司 數 碼 價 值 事 業 群 為 因 應 世 界 貿 易 自 由 化 (WTO) 時 代 的 來 臨, 加 上 產 業 資 訊 化 全 球 化 的 競 爭 壓 力, 大 成 與 中 國 糧 油 公 司 合 作 成 立 中 華 食 物 有 限 公 司 開 始 設 立 網 站 :www.foodchina.com, 利 用 網 路 提 供 產 業 界 一 個 資 訊 透 明 化 公 開 化 的 交 易 多 型 態, 讓 您 一 次 購 足, 省 卻 傳 統 多 層 次 的 交

易, 讓 商 業 交 易 更 有 效 率, 縮 短 流 程 節 省 成 本 大 集 團 藉 此 e 化 思 維, 讓 食 品 傳 統 產 業 能 脫 胎 換 骨, 邁 向 電 子 化 的 新 紀 元! www.foodchina.com 將 成 為 大 中 華 地 區 食 品 農 畜 業 之 交 易 平 台 2003 3 - Best Dairy Solution Provider B1-4

組 織 編 制 一 個 公 司 的 運 作 需 要 許 多 不 同 專 才 的 員 工, 所 以 設 有 許 多 部 門 單 位 組 織 圖 (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各 部 門 組 織 圖 ) 可 以 讓 我 們 清 楚 的 知 道 公 司 有 那 些 單 位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相 關 的 支 援, 以 及 他 們 與 我 們 的 關 聯 公 司 內 每 個 單 位 都 依 照 實 際 需 要 設 定 有 各 職 務 一 定 的 人 數, 我 們 稱 之 為 編 制, 人 資 處 會 依 編 制 員 額 儘 量 應 徵 補 滿 缺 額 目 前 公 司 的 組 織 編 制 分 為 協 調 中 心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食 品 研 發 中 心 肉 品 事 業 食 品 事 業 動 物 營 養 研 發 中 心 動 物 營 養 事 業 各 廠 區 分 佈 點 : 1. 台 南 總 公 司 ( 含 辦 公 大 樓 台 南 飼 料 廠 ) 2. 永 康 工 業 區 ( 加 工 廠 ) 3. 柳 營 廠 ( 肉 三 廠 ) 4. 官 田 廠 ( 牛 料 飼 料 廠 ) 5. 屏 東 廠 ( 飼 料 廠 ) 6. 彰 化 廠 ( 飼 料 廠 ) 7. 桃 園 廠 ( 肉 二 廠 ) 8. 雲 林 廠 ( 飼 料 廠 )

9. 汐 止 辦 公 大 樓 ( 協 調 中 心 消 費 食 品 部 家 城 公 司 ) B2

組 織 圖 / 單 位 簡 介 協 調 中 心 : 財 務 處 企 劃 處 資 訊 處 公 關 處 台 北 辦 事 處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 採 購 部 行 政 服 務 部 會 計 部 工 務 部 人 力 資 源 處 食 品 研 發 中 心 : 品 質 研 究 處 生 技 開 發 處 食 品 事 業 : 營 管 部 食 品 部 業 食 部 肉 品 加 工 廠 行 銷 企 劃 處 土 雞 部 肉 品 事 業 : 肉 品 生 產 部 ( 肉 二 三 廠 ) 肉 品 業 務 部 產 銷 協 調 處 徵 信 服 務 處 契 約 部 種 雞 部 動 物 營 養 研 發 中 心 : 研 發 一 二 處 品 管 處 獸 醫 保 健 處 飼 料 事 業 : 飼 料 生 產 : 屏 東 廠 彰 化 廠 雲 林 廠 台 南 廠 大 宗 物 資 部 ( 業 務 課 行 企 課 業 務 中 心 ) 採 購 部 ( 倉 儲 課 資 材 課 ) 飼 料 業 務 : 業 務 一 二 三 五 六 處 業 務 徵 信 處 行 銷 企 劃 處 B3

台 南 辦 公 大 樓 簡 介 台 南 辦 公 大 樓 共 分 地 下 一 樓 地 上 四 樓 電 梯 一 部 停 車 場 : 位 於 辦 公 大 樓 後 方, 屬 於 開 放 式 地 上 停 車 場, 不 收 費 交 通 方 式 : 鄰 近 中 山 高 速 公 司 永 康 交 流 道 & 永 康 火 車 站 汽 車 : 居 住 於 台 南 縣 市 或 高 雄 地 區 較 便 利 機 車 : 居 住 於 台 南 縣 市 較 便 利 火 車 : 居 住 於 火 車 站 沿 線 較 便 利 飛 機 : 離 台 南 機 場 約 25 分 鐘 車 程, 離 高 雄 小 港 機 場 約 50 分 鐘 車 程 洗 手 間 茶 水 間 : 位 於 每 層 樓 樓 梯 後 方 地 下 室 : 大 型 儲 藏 室 檔 案 室 文 具 庫 工 務 部 電 氣 室 會 議 室 一 間 一 樓 : 服 務 台 訪 客 區 行 政 服 務 部 人 資 處 採 購 部 大 宗 物 資 部 會 議 室 一 間 影 印 機 一 台 傳 真 機 三 台 二 樓 : 秘 書 室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副 總 辦 公 室 會 計 部 資 訊 處 會 議 室 二 間 影 印 機 二 台 傳 真 機 一 台 三 樓 : 全 能 公 司 飼 料 部 會 議 室 一 間 全 能 訪 客 區 影 印 機 二 台 傳 真 機 二 台 四 樓 : 大 型 會 議 區 研 發 部 會 議 室 一 間 傳 真 機 一 台 B4

大 成 人 的 禮 儀 一 電 話 禮 儀 : ( 一 ) 若 有 來 電, 務 必 於 三 響 聲 內 接 起 ( 二 ) 若 同 一 部 門 內 同 事 不 在, 則 亦 需 要 在 三 響 聲 內 幫 助 同 事 接 起 電 話 備 註 : 1. 若 在 同 一 部 門 內 要 代 接 他 人 的 電 話, 按 *7 即 可 2. 若 代 接 其 他 部 門 的 電 話, 按 *97 即 可 3. 若 對 方 電 話 中, 可 使 用 回 鈴 : 先 按 對 方 的 分 機 號 碼, 再 按 4 二 接 電 話 三 步 驟 : 部 門 問 候 姓 名 如 : 人 資 處, 您 好, 我 是 謝 雅 芳 三 留 電 話 五 步 驟 : 對 方 姓 名 電 話 內 容 自 己 姓 名 時 間 麗 美 : 禎 華 請 妳 於 星 期 三 時 開 立 在 職 證 明 給 她 TEL:(06)253-1919 雅 芳 17:20 四 服 裝 儀 容 : 男 生 : 白 襯 衫 深 色 西 裝 褲 皮 鞋 領 帶 識 別 證 女 生 : 裙 裝 識 別 證 B5

重 要 分 機 表 本 公 司 台 南 總 公 司 電 話 號 碼 為 (06)253-1111, 當 您 需 要 撥 外 線 時, 請 撥 0 再 撥 外 線, 撥 內 線 則 直 接 撥 您 要 的 分 機 號 碼 即 可 其 他 重 要 分 機 如 下 : 總 機 9 員 工 餐 廳 6108 警 衛 室 6111 秘 書 室 6201 台 南 總 公 司 86 協 調 中 心 81 永 康 加 工 廠 87 桃 園 肉 二 廠 82 柳 營 肉 三 廠 85 彰 化 飼 料 廠 83 雲 林 飼 料 廠 84 屏 東 飼 料 廠 88 官 田 飼 料 廠 **161 種 雞 部 **162 除 了 上 列 重 要 分 機 外, 行 政 部 或 各 廠 不 定 期 會 製 作 一 張 該 廠 各 單 位 分 機 表 供 同 仁 使 用 B6

出 勤 一 每 週 工 時 42 小 時, 每 週 上 班 5 或 6 天, 依 各 廠 區 之 工 作 需 要 而 彈 性 調 整 二 上 下 班 加 班 值 班, 應 確 實 刷 卡 ; 行 政 單 位 等 間 接 人 員 上 下 班 不 須 刷 卡 三 未 到 下 班 時 間, 不 得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私 自 外 出 如 有 發 現, 依 管 理 規 章 議 處 四 因 卡 鐘 或 識 別 證 故 障 致 刷 卡 無 效, 須 取 得 主 管 證 明, 則 不 扣 假 五 忘 記 攜 帶 卡 證 者, 請 立 即 至 各 廠 區 之 守 衛 室 借 用 臨 時 卡 打 卡 ( 有 效 期 限 一 天 ) 六 請 假 之 核 准 權 責 規 定 依 照 請 假 卡 上 執 行 若 未 經 核 准 而 逕 行 休 假 者, 以 曠 職 論 ; 請 假 如 缺 假 卡 必 備 文 件 或 逾 限 者, 一 律 以 事 假 處 理 七 加 班 人 員 於 加 班 時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業 務 無 關 之 活 動 ( 如 閱 報 雜 誌 看 電 視 外 出 用 餐... 等 ) 八 非 公 司 舉 辦 之 社 團 開 會 或 活 動, 一 律 在 上 班 時 間 外 舉 行 九 加 班 補 休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工 作 性 質 如 何 報 加 班 補 休 選 擇 項 目 核 可 單 位 刷 卡 人 員 填 寫 加 班 週 報 表 可 選 擇 加 班 時 數 單 位 主 管 蓋 章 認 可 或 補 休 單 或 補 休 時 數 未 刷 卡 人 員 填 寫 補 休 單 可 申 報 補 休 單 位 主 管 蓋 章 認 可 週 日 國 定 假 日 出 勤 十 凡 於 年 度 中 途 到 職 者, 特 休 天 數 係 自 服 務 滿 一 年 實 足 年 數 後 按 比 例 核 給

十 一 停 薪 留 職 人 員 復 職 後, 特 休 假 核 給 天 數 按 實 年 資 ( 扣 除 停 薪 留 職 期 間 ) 及 當 C1-1 年 度 所 餘 月 數 比 例 計 給, 翌 年 起 再 依 其 實 際 年 資 核 給 十 二 現 場 職 工 (6-9 職 等 ) 因 工 作 需 要 未 能 休 完 特 休 假 者, 所 餘 未 休 特 休 日 數, 1/2 部 分 於 年 度 終 了 得 予 改 發 代 金 十 三 上 班 時 間 內 請 假 外 出 或 公 出, 須 刷 ( 打 ) 卡 十 四 遇 天 災 地 變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經 當 地 省 市 縣 政 府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宣 佈 當 日 公 務 人 員 停 止 上 班 者, 當 地 同 仁 依 各 廠 主 管 公 告 而 上 下 班 十 五 女 從 業 人 員 產 假 以 休 滿 為 原 則, 不 得 提 早 銷 假 上 班 十 六 請 假 人 必 須 將 經 辦 事 件 委 託 其 他 職 員 代 理, 並 於 請 假 單 內 註 明, 其 職 務 重 要 或 假 期 較 長 者, 應 報 告 主 管 派 員 代 理 十 七 任 何 差 假 單 ( 除 公 傷 假 產 假 申 請 書 外 ) 一 律 由 當 事 人 自 己 填 寫 且 需 層 呈 主 管 核 准 後, 始 得 生 效 十 八 公 司 員 工 不 得 互 相 代 刷 卡, 如 發 現 者 記 大 過 處 分 十 九 從 業 人 員 請 假 時, 應 於 事 前 親 自 以 書 面 提 出 (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先 以 口 頭 向 主 管 報 告, 並 於 三 日 內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 假 單 於 三 天 內 送 至 人 事 單 位 二 十 事 假 病 假 特 休 假 年 度 累 計 均 自 每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每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上 C1-2

請 假 從 業 人 員 之 假 別 如 下, 給 假 期 間 年 資 併 計, 請 假 辦 法 依 勞 基 法 之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假 別 給 假 日 數 請 假 原 因 証 件 薪 津 說 明 事 假 全 年 十 四 日 內 因 事 必 須 本 人 處 理 不 給 一 事 假 一 次 不 得 超 過 五 日 二 事 假 逾 十 四 日 概 不 准 一 住 院 病 假 不 得 連 續 超 過 一 年 係 包 含 起 時 年 度 內 之 未 住 院 病 假 時 間 或 迄 時 年 度 內 之 未 住 院 病 假 時 間 請 假 連 續 一 日 全 年 未 住 院 病 病 在 內 全 年 ( 不 含 ) 以 上 者 須 假 及 住 院 病 假 二 出 院 後 因 同 一 病 由 須 繼 續 療 養 應 請 未 住 院 病 假 三 十 日 內 因 普 通 傷 害 疾 病 或 生 附 繳 醫 師 診 斷 合 計 一 每 月 若 當 年 度 未 住 院 病 假 累 計 請 滿 三 十 日 且 仍 有 假 理 原 因 必 須 治 療 或 休 書 ( 含 ) 內 給 半 療 養 之 需 要 者, 得 檢 附 原 就 診 醫 院 公 立 醫 院 或 養 時 薪, 逾 一 個 月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所 開 立 須 繼 續 療 養 之 診 斷 書 簽 呈 單 不 得 連 續 超 過 一 年 醫 師 診 斷 書 部 份 不 給 薪 位 主 管 核 准 後 准 用 住 院 病 假 方 式 辦 理 三 未 住 院 病 假 或 住 院 病 假 逾 限 未 能 銷 假 者, 經 以 事 假 或 特 別 休 假 抵 充 後, 仍 未 癒 者 得 申 請 停 薪 留 職, 最 長 為 一 年 逾 期 未 癒 得 以 資 遺 婚 假 八 日 本 人 結 婚 結 婚 證 書 或 請 帖 照 給 婚 假 須 連 續 一 次 申 請, 並 於 二 個 月 內 休 畢,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休 畢, 須 特 案 提 報 送 呈 核 准 喪 八 日 父 母 養 父 母 繼 父 母 配 偶 喪 亡 一 本 人 如 為 養 子 女 者, 所 稱 兄 弟 姊 妹 係 指 養 兄 弟 姊 妹 假 祖 父 母, 子 女 配 偶 之 戶 口 名 簿 及 訃 文 照 給 父 母 養 父 母 或 繼 父 母 ( 或 死 亡 證 明 ), 以 六 日 二 喪 假 得 分 次 申 請, 請 假 期 限 自 親 屬 喪 亡 日 起 至 百 日 內 為 限 請 假 時 應 於 請 假 單 註 明 親 屬 喪 亡 日 期 喪 亡 証 明 親 屬 關 係 公 傷 假 公 假 產 假 三 日 配 偶 之 組 父 母 本 人 之 兄 弟 姊 妹 喪 亡 按 原 領 薪 資 額 治 療 終 止 時 如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符 合 勞 保 殘 廢 規 所 需 時 間 因 執 行 職 務 受 傷 需 治 職 業 傷 害 報 告 表 度 支 給 公 傷 墊 定 且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時 應 予 命 令 退 休 療 或 休 養 時 及 醫 師 診 斷 書 付 款 及 公 傷 補 償 費 兵 役 檢 查 教 育 召 集 路 程 ( 不 含 卅 公 里 以 內 ) 所 需 時 間 應 予 核 計 在 內, 因 其 他 所 需 時 間 軍 政 機 關 之 調 訓 證 人 繳 驗 有 關 証 件 照 給 特 殊 事 由 申 請 公 假 者, 應 呈 上 級 主 管 斟 酌 裁 決 及 鑑 定 人 之 出 庭 等, 但 以 有 義 務 者 為 限 五 十 六 天 本 人 分 娩 前 後 到 職 滿 半 年 者 二 十 八 天 妊 娠 三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醫 師 診 斷 書 照 給, 未 滿 半 產 假 須 連 續 一 次 申 請 年 者 給 半 薪 七 天 妊 娠 二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五 天 妊 娠 未 滿 二 個 月 流 產

大 成 陪 長 城 公 司 員 工 手 冊 二 天 配 偶 分 娩 前 後 醫 師 診 斷 書 照 給 以 配 偶 分 娩 日 起 算 前 後 五 日 內 得 請 假 二 日, 含 放 假 日 在 產 假 內 特 別 休 假 從 業 人 員 依 其 服 務 年 資 給 予 特 別 休 假 服 務 滿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給 予 七 天 滿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給 予 十 天 滿 五 年 以 上 未 滿 十 年 者 給 予 十 四 天 滿 十 年 以 上, 每 滿 一 年 加 給 一 天, 其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天 備 註 一. 請 假 之 最 小 申 請 單 位 : 事 假 病 假 以 半 小 時 計, 其 餘 以 四 小 時 ( 半 天 ) 計 特 休 假 以 二 小 時 計 遲 到 以 半 小 時 計 算 二. 公 假 公 傷 假 產 假 或 病 假 期 間 在 一 個 月 ( 含 ) 以 上, 如 逢 例 休 假 日 時, 該 例 休 假 日 應 併 計 於 請 假 時 間 內 C2 公 假 公 出 一 因 事 實 需 要, 而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得 申 請 公 假 : ( 一 ) 接 受 後 備 軍 人 點 閱 召 集,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編 組 教 育 或 軍 師 團 管 區 命 令 規 定 之 活 動 事 項 ( 二 ) 應 召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之 民 防 冬 防 消 防 義 警 之 調 訓 或 服 勤 者 ( 三 )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技 能 檢 定, 但 以 職 務 有 關 者 為 限 ( 四 ) 從 事 駕 駛 工 作 人 員 參 加 道 路 安 全 講 習, 但 因 個 人 因 素 違 規 者 除 外 ( 五 ) 應 政 府 機 關 之 徵 召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 六 ) 因 公 務 經 法 院 傳 喚 出 庭 應 訊 作 證 者 ( 七 ) 奉 公 司 工 會 指 派 參 加 對 外 之 各 項 活 動 二 因 事 實 需 要, 而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得 申 請 公 出 : ( 一 )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須 外 出 洽 公 者 ( 二 ) 奉 公 司 指 派 參 加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各 項 專 業 在 職 訓 練 講 習 者 ( 三 ) 經 公 司 核 准, 得 以 公 出 辦 理 公 司 內 部 活 動

三 依 本 法 申 請 之 公 假 公 出 天 數 時 數, 除 須 於 事 前 提 出 假 單 外, 並 須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四 依 本 法 申 請 公 假 公 出, 若 符 合 出 差 之 規 定, 得 以 出 差 辦 理 C3

公 傷 假 一 申 請 標 準 : 係 指 從 業 人 員 因 作 業 活 動 所 引 致 之 傷 害, 或 於 上 下 班 出 差 途 中, 當 事 人 未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或 國 家 法 令, 因 意 外 事 故 所 引 致 之 傷 害 為 限 二 申 請 程 序 : ( 一 ) 事 件 發 生 後 當 事 人 需 準 備 之 證 明 文 件 : 1. 填 寫 意 外 事 故 報 告 表, 繪 出 事 位 置 詳 圖 並 詳 述 受 傷 經 過 2. 檢 附 公 立 或 勞 保 指 定 醫 院 醫 師 開 立 之 診 斷 說 明 書 ( 診 斷 書 內 需 註 明 休 養 天 數 並 請 醫 師 簽 章 ) 3. 駕 車 發 生 公 傷 者 需 檢 附 駕 照 ( 正 反 ) 影 本, 及 交 通 警 察 裁 決 證 明 書 ( 或 目 擊 者 見 證 書 上 級 主 管 證 明 書 ) ( 二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或 直 屬 主 管 : 1. 查 核 當 事 人 應 送 交 文 件 是 否 齊 備 2. 查 明 公 傷 事 件 是 否 屬 實 3.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後, 依 公 傷 假 申 請 審 核 流 程 呈 送 人 資 處 辦 理 ( 三 ) 處 理 方 式 : 考 勤 截 止 日 前 末 核 准 之 公 傷 假, 先 以 事 假 處 理, 待 核 准 後 再 補 還 薪 資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如 本 人 無 法 親 自 處 理, 直 屬 主 管 可 代 填 公 傷 申 請 書, 但 需 經 本 人 簽 章 認 可 ( 二 ) 公 傷 假 核 准 天 數 以 診 斷 說 明 書 上 所 載 休 養 天 數 為 準 C4-1

( 三 ) 辦 理 續 假 時, 應 填 寫 請 假 卡 並 附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四 ) 因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發 生 事 故 而 致 傷 害, 不 得 視 為 職 業 傷 害 : 1. 因 私 人 行 為 或 未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駕 車 者 2. 受 吊 扣 期 間 或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駕 車 者 3. 經 交 叉 路 口 闖 紅 燈 者 4. 越 鐵 路 平 交 道 者 5. 酒 醉 駕 車 者 6. 行 駛 高 速 公 路 路 肩 者 7. 其 他 (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音 ) C4-2

刷 卡 須 知 一 上 下 班 務 必 按 時 刷 卡, 需 更 換 工 作 服 者 最 好 於 上 班 前 15 分 鐘 內 刷 卡, 刷 卡 後 即 進 入 廠 區 二 外 出 或 差 假 時 務 必 刷 卡 三 遲 到 5 分 鐘 以 上 半 小 時 以 內, 視 為 遲 到, 每 次 扣 特 休 假 半 小 時 特 休 假 以 二 小 時 為 單 位, 事 假 以 0.5 小 時 為 單 位 四 當 天 確 實 上 班, 但 忘 記 攜 帶 卡 証 者, 請 填 寫 未 刷 卡 證 明, 經 主 管 簽 核 確 認 後 送 人 資 處 核 對, 不 扣 假 五 卡 証 遺 失 者, 須 繳 工 本 費 100 元 及 照 片 一 張 ; 若 因 故 而 故 障, 則 持 原 卡 証 及 照 片 一 張 ( 免 費 ), 至 人 資 處 重 新 製 作 六 無 上 下 班 記 錄 亦 無 差 假 單 者 以 曠 職 論 七 各 單 位 每 月 廿 八 日 務 需 提 出 次 月 輪 班 人 員 表, 月 中 若 有 臨 時 變 更 時, 需 立 即 提 出 輪 班 表, 供 作 電 腦 計 算 薪 資 時 之 基 本 資 料 八 加 班 刷 卡 種 類 及 刷 卡 方 式 如 下 :( 每 天 刷 卡 點 數 是 偶 數, 非 奇 數 ) ( 一 ) 連 續 性 加 班 1. 本 曰 上 班 ( ) 本 日 下 班 ( ) 加 班 下 班 ( ) 2. 加 班 上 班 ( ) 本 日 上 班 ( ) 本 日 下 班 ( ) 3. 加 班 上 班 ( ) 本 日 上 班 ( ) 本 日 下 班 ( ) 加 班 下 班 ( ) ( 二 ) 間 斷 性 加 班 1. 本 日 上 班 ( ) 本 日 下 班 ( )-- 加 班 上 班 ( ) 加 班 下 班 ( )

2. 加 班 上 班 ( ) 加 班 下 班 ( )-- 本 日 上 班 ( ) 本 日 下 班 ( ) 3. 加 班 上 班 ( ) 加 班 下 班 ( )-- 本 日 上 班 ( ) 本 日 下 班 ( )-- 加 班 上 班 ( ) 加 班 下 班 ( ) 附 註 : 1.( ): 表 示 須 刷 卡 ( ): 表 示 不 須 刷 卡 2. 上 下 班 加 班 不 必 按 任 何 功 能 鍵 3.--: 表 示 間 斷 九 苦 出 勤 資 料 ( 加 班 請 假 ) 有 疑 問 時, 請 持 刷 卡 明 細 表 與 薪 資 單 或 相 關 資 料 至 人 事 承 辦 處 查 詢 C5

/ 一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時, 應 於 事 前 提 出 加 班 申 請, 經 部 門 主 管 核 准 後 始 得 加 班 二 加 班 單 上 應 註 明 加 班 內 容, 不 可 用 業 務 需 要.. 類 此 含 糊 不 清 之 理 由 三 加 班 需 滿 半 小 時 以 上 才 得 申 請, 之 後 每 滿 30 分 鐘 計 算 之, 未 滿 30 分 鐘 不 予 計 算 四 加 班 費 係 按 (( 本 薪 + 職 務 加 給 + 特 別 津 貼 + 伙 食 費 津 貼 )/240 加 班 費 時 數 ) 計 算 五 未 刷 卡 人 員 於 國 定 假 日 或 星 期 日 加 班 時, 可 申 請 補 休 ( 加 班 時 數 : 補 休 時 =1:1) 六 補 休 時 數 以 刷 卡 及 完 成 簽 核 程 序 之 補 休 記 錄 為 依 據 七 辦 法 : ( 一 ) 加 班 者 填 寫 補 休 單 並 註 明 擬 補 休 及 加 班 時 間 呈 主 管 核 可 後, 送 人 事 承 辦 或 各 部 門 承 辦 人 員 輸 入 電 腦 累 計 可 補 休 時 數 ( 二 ) 請 假 時, 填 寫 請 假 卡, 註 明 補 休 及 請 假 時 數 呈 主 管 核 可 後, 送 人 事 承 辦 或 各 部 門 承 辦 人 員 輸 入 電 腦 與 累 計 可 補 休 時 數 相 抵 ( 三 ) 每 月 結 算 後 剩 餘 之 補 休 時 數 可 轉 入 下 月 ( 四 ) 每 年 結 算 後 剩 餘 之 補 休 時 數,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不 另 以 加 班 費 或 現 金 發 放 之 C6

薪 資 一 薪 資 計 算 : ( 一 ) 本 薪 : 新 進 從 業 人 員 依 照 學 歷 經 驗 由 公 司 人 事 單 位 核 定, 職 員 依 月 薪 計, 職 工 依 日 薪 計 ( 二 ) 職 務 加 給 : 主 管 加 給 ( 三 ) 特 別 津 貼 : 現 場 工 作 津 貼 ( 四 ) 其 他 津 貼 : 業 務 人 員 汽 車 津 貼 電 話 津 貼 地 區 津 貼 ( 五 ) 伙 食 津 貼 :l,800 元, 免 扣 稅 ( 六 ) 夜 點 費 : 晚 上 十 一 時 以 後 至 凌 晨 七 時 上 班 者, 每 小 時 給 予 40 元 津 貼 ( 七 ) 普 加 費 免 稅 特 加 費 應 稅 特 加 費 : 1. 每 月 普 加 費 及 46 小 時 內 特 加 費, 免 扣 稅 2. 普 加 費 特 加 費 =(30 日 本 薪 + 職 務 加 給 + 特 別 津 貼 + 伙 食 津 貼 ) 240 加 班 時 數 加 班 費 率 3. 加 班 費 率 : (1) 週 一 - 週 六, 每 日 加 班 二 小 時 以 內 =1.333 (2) 週 一 - 週 五, 每 日 加 班 二 小 時 以 上 =l. 666 (3) 週 日 ( 八 小 時 內 )=1 ( 八 ) 全 勤 獎 金 : 所 有 從 業 人 員, 當 月 未 請 事 假 病 假, 發 予 全 勤 獎 金 1000 元 1. 事 假 扣 全 勤 規 定 : C7-1

(1) 當 月 請 事 假 未 超 過 八 小 時 ( 含 ) 者, 扣 全 勤 獎 金 500 元 (2) 當 月 請 事 假 超 過 八 小 時 者 不 發 給 全 勤 獎 金 2. 病 假 扣 全 勤 規 定 : (1) 當 月 請 病 假 未 超 過 十 六 小 時 ( 含 ) 者, 扣 全 勤 獎 金 500 元 (2) 當 月 請 病 假 超 過 十 六 小 時 者 不 發 給 全 勤 獎 金 ( 九 ) 功 績 獎 金 : 司 機 隨 車 等 單 位 以 抽 成 計 算 獎 金 ( 十 ) 生 產 獎 金 : 現 場 單 位 達 成 預 定 績 效 目 標, 發 放 獎 金 ( 十 一 ) 業 務 員 獎 金 : 業 務 單 位 達 成 預 定 績 目 標, 發 放 獎 金 ( 十 二 ) 特 休 假 獎 金 : 職 工 因 工 作 需 要 未 能 休 特 休 假 者, 所 餘 1/2 未 休 特 休 日 數, 改 發 代 金 ( 十 三 ) 年 終 獎 金 : 每 年 年 底 公 司 核 算 盈 餘 後, 發 放 之 ( 十 四 ) 勞 保 費 : 投 保 額 0.065 20% ( 十 五 ) 伙 食 費 : 依 當 月 實 際 用 餐 費 用 扣 款, 每 餐 21 元 ( 十 六 ) 福 利 費 : 依 福 利 法 規 定, 當 月 本 薪 0.005 ( 十 七 ) 工 會 費 : 依 大 成 長 城 公 司 產 業 工 會 規 定, 每 月 工 會 費 50 元, 但 任 職 第 一 個 月 扣 150 元 ( 十 八 ) 事 假 扣 款 :(30 日 本 薪 + 職 務 加 給 + 特 別 津 貼 + 其 他 津 貼 ) 240 事 假 時 數 ( 十 九 ) 病 假 扣 款 :(30 日 本 薪 + 職 務 加 給 + 特 別 津 貼 + 其 他 津 貼 ) 240 2 病 假 時 數 ( 二 十 ) 所 得 稅 : 依 所 得 稅 法 理 定, 公 司 代 扣 所 得 稅 所 得 稅 2,000 元 以 下 者, 公 司 得 不 代 扣 之 ( 廿 一 ) 曠 職 扣 款 :(30 日 本 薪 + 職 務 加 給 + 特 別 津 貼 + 其 他 津 貼 ) 240 曠 職 時 數 ( 廿 二 ) 福 利 會 貸 款 : 申 請 福 委 會 購 屋 貸 款, 每 月 扣 款 額 ( 廿 三 ) 健 保 費 : 投 保 額 0.0455 0.3 ( 本 人 十 眷 口 數 )

二 薪 資 發 放 : ( 一 ) 發 放 時 間 : 所 有 從 業 人 員 之 薪 資 於 每 月 五 日 發 放, 薪 資 金 額 由 郵 局 匯 入 個 人 帳 號 ( 二 ) 郵 局 帳 號 : 新 進 人 員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以 後 若 改 變, 須 再 填 寫 新 郵 局 帳 號, 向 人 事 單 位 申 請 異 動 C7-2

雜 費 副 總 ( 含 ) 以 上 主 管 每 日 新 台 幣 一 千 元 ( 不 分 國 家 別 不 分 職 等 ) 經 理 級 以 下 主 管 類 別 交 通 工 具 膳 費 雜 費 宿 費 (/ 宿 ) 油 費 補 助 內 勤 人 員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 適 用 較 長 程 早 餐 五 十 元 午 晚 餐 一 等 以 上 : 實 報 實 銷 距 離, 請 選 擇 具 : 公 開 訂 定 各 一 百 五 十 元 雜 費 院 轄 市 : 二 千 元 價 目 表 時 程 表 及 提 供 憑 證 一 百 元, 全 日 共 四 百 其 他 縣 市 : 一 千 五 百 一 職 等 ( 含 ) 以 上 主 管 及 支 領 車 輛 補 助 者 : 每 公 里 4 元 二 職 等 以 下 人 員 : 每 公 里 6.5 元 之 運 輸 公 司 為 考 量 五 十 元 ( 不 分 縣 市 元 計 程 車 : 適 用 市 區 內 短 程 距 別 不 分 職 等 ) 外 勤 人 員 離, 需 於 差 旅 費 報 銷 表 上 註 每 日 新 台 幣 二 百 元 院 轄 市 : 一 千 六 百 元 依 照 實 際 出 差 工 作 之 油 單 實 報 明 合 理 距 離 之 起 訖 點 ( 依 照 實 際 出 差 工 作 日 數 核 發 ) 其 他 縣 市 : 一 千 元 實 銷 ( 並 依 車 輛 補 助 辦 法 之 排 氣 量 多 寡 之 規 定 核 付 之 ) 備 註 火 車 飛 機 大 眾 交 通 工 出 差 時 數 未 滿 四 小 須 提 供 憑 證 始 得 報 出 差 里 程 一 百 二 十 公 里 以 內 者 具 : 須 提 供 憑 證 始 得 報 銷 時 不 得 申 報 雜 費, 四 銷, 上 限 不 得 超 過 右 或 出 差 至 相 當 距 離 之 各 離 廠 出 差 若 往 返 台 南 / 嘉 義 至 小 時 以 上 未 滿 八 小 列 標 準 間, 得 自 備 車 輛 前 往 台 北 以 上 距 離 者, 一 天 以 內 時, 雜 費 得 申 報 五 十 若 住 宿 於 親 朋 家, 於 出 差 里 程 超 出 一 百 二 十 公 里 以 時 程 盡 量 搭 乘 飛 機 元, 超 過 八 小 時 得 申 右 列 標 準 五 折 內, 得 報 一 百 元 膳 費 請 依 憑 購 物 等 相 關 憑 證 報 上 者, 為 考 量 員 工 體 力 負 荷 及 行 車 安 全, 請 盡 量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實 際 用 膳 時 間 與 需 求 申 報 之 支 宿 費 具

C8 獎 懲 依 本 公 司 工 作 規 則 規 定 : 第 三 十 九 條 : 本 公 司 員 工 之 獎 勵 區 分 為 下 列 六 種 :

一 嘉 獎 二 記 功 三 大 功 四 晉 職 五 晉 薪 C9-1 六 獎 金 第 四 十 條 :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得 予 嘉 獎 : 一 溢 領 公 款 而 自 動 退 還 者 二 拾 物 不 昧 送 請 招 領 者 三 排 解 同 事 糾 紛 或 鬥 毆 者 四 嚴 守 工 作 崗 位, 確 為 他 人 表 率 者 五 在 適 當 時 機 為 公 司 增 加 商 譽, 其 優 良 表 現 獲 得 公 司 讚 譽 六 隨 時 注 意 節 約 能 源 與 物 質, 具 有 成 效 之 事 證 者 七 司 法 案 件 中 能 為 公 司 做 有 利 之 見 證 者 八 在 非 工 作 時 間 內, 自 告 奮 勇 去 完 成 任 務 者 九 對 同 仁 困 病 自 動 襄 助, 或 拯 救 他 人 之 危 難 而 有 義 勇 之 表 現 者 十 工 作 認 真 服 務 熱 誠 態 度 良 好 頗 獲 同 仁 及 外 人 之 讚 譽 而 有 事 證 者

十 一 能 及 時 糾 正 不 正 當 之 支 出 而 使 公 司 免 受 損 失 者 十 二 檢 舉 他 人 工 作 中 睡 覺 廠 內 賭 博 禁 止 吸 煙 代 替 刷 卡 等 違 規 事 件 者 第 四 十 一 條 :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得 予 記 小 功 : 一 對 主 管 業 務 有 重 大 推 進 或 突 破 性 革 新 具 成 效 者 二 執 行 臨 時 緊 急 性 任 務 能 依 限 圓 滿 完 成 者 三 破 獲 竊 盜 或 奮 勇 捕 獲 宵 小 者 四 勇 於 負 責 機 智 警 覺 自 動 處 理 緊 急 情 況 而 具 成 效 者 五 維 護 公 司 或 同 仁 之 利 益 及 安 全 而 具 事 證 者 六 對 交 辦 重 要 事 項, 能 在 不 足 條 件 下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者 七 品 性 優 良 技 巧 卓 越 服 務 忠 勤 堪 為 楷 模 有 事 證 者 八 檢 舉 違 規 貪 污 舞 弊 及 破 壞 公 益 事 件 而 確 保 公 司 利 益 者 九 杜 絕 浮 弊, 節 省 工 料, 一 年 為 公 司 節 約 30 萬 元 以 上 具 事 證 者 十 從 事 新 建 或 修 護 工 程, 能 依 限 完 成, 未 超 出 預 算 且 品 質 優 良 者 十 一 領 導 統 御 有 方, 使 主 管 單 位 之 業 務 及 工 作 績 效 確 具 優 良 事 蹟 而 具 事 證 者 十 二 對 公 司 財 務 調 度 或 控 制 預 算 具 相 當 功 效 者 十 三 不 受 賄 賂, 守 正 不 阿, 清 風 亮 節 者 十 四 對 市 場 之 開 拓, 提 供 有 價 值 之 建 議 經 採 納 實 施 而 獲 得 相 當 成 效 者 十 五 對 員 工 之 福 利 企 劃 之 改 進, 使 員 工 獲 得 相 當 之 實 惠 及 效 益 者

第 四 十 二 條 :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得 予 記 大 功 : 一 才 能 卓 越 品 德 端 正 績 效 優 良 確 為 公 司 開 拓 巨 大 利 益 而 具 事 證 者 C9-2 二 對 生 產 技 術 或 企 業 管 理 有 創 新 發 明, 確 具 重 大 貢 獻 使 節 省 成 本 有 巨 大 成 效 者 三 對 公 司 政 策, 制 度 營 運 方 針 及 市 場 開 拓 具 卓 越 研 究, 其 建 議 經 採 納 實 施, 而 確 具 成 效 事 證 者 四 適 當 消 弭 意 外 事 件 或 災 害, 因 而 避 免 發 生 重 大 事 故 者 五 在 惡 劣 環 境 下, 冒 生 命 危 險 盡 力 盡 職, 保 全 公 司 或 同 仁 之 利 益 者 六 對 於 舞 弊 或 危 害 本 公 司 權 益 事 件 能 事 先 防 範 於 未 然, 免 受 重 大 損 失 而 有 事 證 者 七 機 器 故 障 緊 急 應 變 搶 修 得 宜 排 除 困 難 而 將 損 失 減 至 最 低 程 度, 並 對 生 產 無 影 響 者 八 樽 節 原 物 料 減 少 耗 損 善 用 廢 料, 一 年 節 省 達 新 台 幣 50 萬 元 以 上, 而 有 具 體 數 字 可 佐 證 者 九 辦 理 臨 時 重 大 事 項 排 除 艱 難, 能 如 期 圓 滿 達 成 而 成 績 特 優, 具 事 證 者 第 四 十 三 條 : 本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之 懲 罰 區 分 為 下 列 四 種 :

一 警 告 二 申 誡 三 記 過 四 記 大 過 第 四 十 四 條 : 警 告 - 由 主 管 或 人 事 單 位 以 口 頭 糾 正, 列 入 平 時 考 核, 但 不 計 入 考 績 內 扣 分 第 四 十 五 條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經 查 證 確 實 者, 得 予 申 誡 : 一 在 工 作 時 間 談 天 嬉 笑 或 躲 臥 休 息 怠 忽 工 作 者 二 因 過 失 致 發 生 工 作 錯 誤 情 節 輕 微 者 三 妨 害 現 場 工 作 秩 序 者 四 初 次 不 遵 從 主 管 人 員 合 理 指 揮 者 五 浪 費 公 物, 情 節 輕 微 者 六 檢 查 或 監 督 人 員 未 認 真 執 行 職 務 者 七 在 廠 區 內 未 佩 帶 服 務 證 者 C9-2 八 出 入 廠 區 不 遵 規 定 或 攜 帶 物 品 出 入 廠 區 而 拒 絕 警 衛 或 管 制 人 員 查 詢 者 九 未 經 許 可 攜 帶 不 必 要 物 品 進 入 工 作 場 所 者 十 破 壞 環 境 衛 生 者

第 四 十 六 條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經 查 證 確 實 或 具 體 事 證 者, 得 予 記 過 : 一 對 上 級 指 示 或 有 期 限 之 命 令, 未 申 報 正 當 理 由 而 未 如 期 完 成 或 處 理 不 當 者 二 因 疏 忽 致 機 器 設 備 或 物 品 材 料 遭 受 損 害 或 傷 及 他 人 者 三 在 工 作 場 所 喧 嘩 嬉 戲 吵 鬧 妨 害 他 人 工 作 者 四 未 經 許 可 擅 帶 外 人 入 廠 參 觀 者 五 攜 帶 槍 械 彈 藥 刀 械 入 廠 者 六 在 工 作 場 所 鬥 毆, 不 服 制 止 七 投 機 取 巧 隱 瞞 矇 蔽 謀 取 非 份 利 益 者 八 對 同 仁 惡 意 攻 訐 或 誣 告 偽 證 而 製 造 事 端 者 九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擅 離 工 作 崗 位 者 十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睡 覺 怠 忽 工 作 者 第 四 十 七 條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經 查 證 確 實 或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得 予 記 大 過 : 一 擅 離 職 守, 致 生 變 故 使 公 司 蒙 受 重 大 損 害 者 二 因 過 失 致 洩 漏 生 產 或 事 物 上 機 密 者 三 攜 帶 槍 械 彈 藥 刀 械 入 廠 不 聽 制 止 者 四 遺 失 經 管 之 重 要 文 件 機 件 物 件 或 工 具 者 五 撕 毀 公 文 或 公 共 文 件 者 六 擅 自 變 更 工 作 方 法 致 使 公 司 蒙 重 大 損 失 者 C9-3

七 拒 絕 聽 從 主 管 人 員 合 理 指 揮 監 督, 經 勸 導 仍 不 聽 從 者 八 違 犯 安 全 規 定 措 施 致 公 司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者 九 工 作 時 間 在 工 作 場 所 製 造 私 人 物 件 者 十 造 謠 生 事 散 播 謠 言 致 公 司 蒙 重 大 不 利 者 十 一 一 個 月 內 無 故 曠 職, 累 計 達 二 天 者 C9-4

考 績 依 本 公 司 工 作 規 則 規 定 : 第 四 十 八 條 : 本 公 司 員 工 考 核 分 為 : 一 平 時 考 核 二 專 案 考 核 三 平 時 勤 惰 四 年 度 考 核 等 四 種 第 四 十 九 條 : 由 各 級 主 管 就 其 屬 員 平 日 之 工 作 績 效 品 德 能 力 學 識 等 作 縝 密 之 考 查, 將 具 體 事 實 詳 細 記 載, 以 做 為 該 年 度 年 度 考 核 之 依 據 第 五 十 條 : 員 工 因 執 行 某 一 任 務 或 在 某 一 工 作 中 有 特 殊 之 功 過 得 隨 時 由 其 主 管 根 據 事 實 簽 呈 總 經 理 核 定 至 年 度 終 了 併 入 年 度 考 核 中 加 減 計 算 第 五 十 一 條 : 本 公 司 以 每 年 十 二 月 為 年 度 考 核 月, 年 度 考 核 期 間 係 以 每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第 五 十 二 條 : 本 公 司 考 績 等 級 分 為 四 等 :

一 優 等 二 甲 等 三 乙 等 四 丙 等 第 五 十 三 條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該 年 度 內 不 辦 理 考 核 : 一 進 廠 未 滿 半 年 者 二 一 次 記 大 過 兩 次 留 職 察 看 者 三 考 核 年 度 內 累 計 請 事 假 滿 兩 個 月 或 病 假 滿 三 個 月 者 四 留 職 停 薪 全 年 累 計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C10

離 職 一 從 業 人 員 有 觸 犯 法 律 之 嫌 疑, 其 情 節 重 大 或 被 羈 押 者, 本 公 司 得 令 其 停 職, 停 職 期 間 不 計 年 資 二 停 職 之 從 業 人 員 於 偵 查 完 了, 被 釋 或 判 決 無 罪 時 一 個 月 內 得 申 請 復 職, 否 則 本 公 司 得 予 免 職 三 從 業 人 員 自 請 辭 職, 職 員 應 於 一 個 月 前, 職 工 應 於 半 個 月 前 預 告 本 公 司 ; 離 職 程 序 如 下 :(1) 填 寫 離 職 面 談 紀 錄 離 職 申 請 書 移 交 清 冊 (2) 離 職 申 請 呈 相 關 主 管 核 准 (3) 填 寫 移 交 清 冊, 經 主 管 核 對 無 誤 後, 存 人 事 部 門 ; 未 經 預 告 手 續 或 未 完 成 離 職 程 序 暫 緩 發 放 當 月 薪 資, 若 致 使 本 公 司 因 該 業 務 工 作 進 行 受 阻 而 導 致 損 失 者, 依 法 訴 請 司 法 機 關 執 行 C11

公 司 逕 行 解 僱 從 業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得 不 經 預 告 逕 行 終 止 僱 用 關 係 : 一 於 訂 立 勞 動 契 約 時 為 虛 偽 意 思 表 示, 使 僱 主 誤 信 而 有 受 損 害 之 虞 者 二 對 於 雇 主 雇 主 家 屬 雇 主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共 同 工 作 之 勞 工, 實 施 暴 行 或 有 重 大 侮 辱 之 行 為 者 三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宣 告 確 定, 而 未 諭 知 緩 刑 或 未 准 易 科 罰 金 者 四 故 意 損 耗 機 器 工 具 原 料 產 品 或 其 他 雇 主 所 有 物 品, 或 故 意 洩 漏 雇 主 技 術 上, 營 業 上 之 秘 密, 致 雇 主 受 有 損 害 者 五 無 正 當 理 由 繼 續 礦 工 三 日 或 一 個 月 內 曠 工 達 六 日 者 六 營 私 舞 弊 挪 用 或 虧 欠 公 款 收 受 賄 賂 或 佣 金 者 七 有 竊 盜 賭 博 吸 毒 妨 害 風 化 等 行 為 緻 查 屬 實 者 八 品 行 頑 劣 行 為 不 良 怠 忽 職 守 有 具 體 事 實, 其 情 節 嚴 重 者 九 思 想 不 良 造 謠 生 事 挑 撥 勞 資 雙 方 感 情 者, 煽 動 違 規 怠 工 罷 職 或 聚 眾 向 公 司 非 法 要 求 恐 嚇 勒 索 者 十 攜 帶 武 器 或 運 禁 品 進 入 公 司 者 十 一 在 禁 煙 地 區 抽 煙 或 引 火 者 十 二 利 用 公 司 名 義 在 外 招 搖 撞 騙, 致 公 司 名 譽 受 重 大 損 害 者 十 三 記 大 過 三 次 未 經 功 過 相 抵 者 十 四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者 十 五 依 據 勞 動 契 約 調 派 工 作, 無 故 拒 絕 接 受 者

十 六 共 其 他 重 大 過 失 或 不 當 行 為 導 致 嚴 重 後 果,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者 C12 KM ISO

KM D1 NO. 1 2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20 7 8 2 3 4 1/2 ( ) 5 ~ ~ 6 ~ /

D2

D3

KM D4

: = *0.0455*0.3*(1+ 4) = *0.0455*0.6*(1+ 0.78) = *0.065*0.2 ( 1%) = *0.065*0.7 ( 1%) = *0.0025*100% = *0.00025*100% D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