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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4) 申 请 人 与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有 效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四 材 料 要 求 1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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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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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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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2 ( 七 ) 申 请 材 料 4 ( 八 ) 办 理 时 限 5 (

第十六章〓附〓录

修 订 记 录 修 订 日 期 2015/1 2015/7 修 订 内 容 根 据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 试 行 ) 和 关 于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相 关 事 宜 的 函 ( 中 期 协 函 字 [2014]479

7 股 权 登 记 日 :2016 年 3 月 14 日 8 出 席 对 象 : (1) 截 止 2016 年 3 月 14 日 下 午 收 市 时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Transcription:

3707030101701 行 政 许 可 中 介 机 构 从 事 会 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审 批 服 务 指 南 寒 亭 区 财 政 局 发 布 2015-9-30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4 ( 二 ) 实 施 机 构 4 ( 三 ) 申 请 主 体 4 ( 四 ) 受 理 地 点 4 ( 五 ) 办 理 依 据 4 ( 六 ) 办 理 条 件 4 ( 七 ) 申 请 材 料 5 ( 八 ) 办 理 时 限 5 ( 九 ) 收 费 标 准 6 ( 十 ) 咨 询 服 务 6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6 1. 提 交 方 式 6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6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7 ( 二 ) 受 理 7 1. 材 料 补 正 7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7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8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8 ( 五 ) 流 程 图 8 三 法 律 救 济 8 2

( 一 ) 投 诉 8 ( 二 ) 行 政 复 议 9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9 ( 二 )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9 五 有 关 说 明 附 件 1 10 附 件 2 11 附 件 3 12 附 件 4 14 附 件 5 15 附 件 6 16 附 件 7 17 附 件 8 18 3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与 依 据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咨 询 服 务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中 介 机 构 从 事 会 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审 批 编 码 :3707030101701 ( 二 ) 实 施 机 构 : 寒 亭 区 财 政 局 会 计 科 ( 三 ) 申 请 主 体 : 在 寒 亭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会 计 代 理 记 账 的 单 位, 均 须 申 请 会 计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 四 ) 受 理 地 点 : 寒 亭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财 政 局 窗 口 ( 五 ) 办 理 依 据 : 1. 会 计 法 (1985 年 1 月 通 过,1999 年 10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六 条 ; 2.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1 月 财 政 部 令 第 27 号 ) 第 三 条 ; 3. 山 东 省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鲁 财 会 2005 23 号 ) 第 三 条 ( 六 )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设 立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审 批,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3 名 以 上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 2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具 有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 3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办 公 场 所 不 能 在 居 民 小 区 内, 也 不 能 4

和 居 住 场 所 在 一 起, 且 办 公 场 所 面 积 不 小 于 25 平 方 米 ); 4 具 备 会 计 电 算 化 核 算 的 必 备 条 件 ( 硬 件 设 备 和 财 务 软 件 ); 5 有 健 全 的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规 范 和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 七 )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设 立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审 批,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内 向 财 政 局 窗 口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执 业 资 格 的 书 面 申 请 ; 2 机 构 的 协 议 或 者 章 程 ; 3 从 业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会 计 电 算 化 证 书 ;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具 备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 4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在 机 构 专 职 从 业 的 书 面 承 诺 ( 承 诺 人 需 在 承 诺 书 上 按 手 印 ); 5 购 买 正 版 财 务 软 件 发 票 购 买 合 同 和 所 购 财 务 软 件 的 销 售 许 可 证 ( 财 政 部 门 颁 发, 由 软 件 销 售 商 提 供 )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6 办 公 地 址 及 办 公 用 房 产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证 明 ; 7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规 范 和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 8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机 构 名 称 的 有 关 材 料 ( 核 名 通 知 书 ) 注 : 请 准 备 以 上 资 料 复 印 件 ( 承 诺 书 原 件 ) 一 式 两 份, 装 订 成 册, 并 提 交 原 件 以 供 审 核 ( 八 ) 办 理 时 限 受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5

办 理 时 限 : 法 定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九 ) 收 费 标 准 : 本 审 批 事 项 不 收 费 ( 十 ) 咨 询 服 务 寒 亭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财 政 局 窗 口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寒 亭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财 政 局 窗 口 电 话 咨 询 号 码 :0536 7281706 电 子 邮 箱 :czjck163@163.com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1. 提 交 方 式 1 窗 口 提 交 寒 亭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财 政 局 窗 口, 地 址 : 寒 亭 区 通 亭 街 3379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 7281706 2 信 函 传 真 提 交 寒 亭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财 政 局 窗 口, 地 址 : 寒 亭 区 通 亭 街 3379 号, 邮 政 编 码 :261100, 联 系 电 话 :0536 7281706 3 网 络 提 交 网 址 :http://www.htspzx.cn/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人 员 在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申 请 人 可 现 场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人 员 在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方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3 申 请 人 通 过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的, 在 其 通 过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6

录 入 信 息 并 提 交 后, 即 可 获 取 编 号 网 址 :http://www.htspzx.cn/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经 审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填 写 无 误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材 料 出 具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凭 证 凭 证 内 容 包 括 : 申 请 人 信 息 受 理 编 号 接 收 方 式 接 收 材 料 目 录 经 办 人, 联 系 方 式 接 收 日 期 申 请 人 领 取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凭 证 由 申 请 人 即 时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传 真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邮 寄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申 请 人 ( 二 ) 受 理 1. 材 料 补 正 1 属 于 窗 口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并 予 以 协 助 不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出 具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做 未 申 请 处 理 的 规 定 2 属 于 信 函 传 真 或 网 上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做 未 申 请 处 理 的 规 定,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邮 寄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申 请 人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1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登 录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随 即 打 印 7

2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制 作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决 定 书 内 容 要 包 括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法 律 救 济 途 径 等 凭 证 的 获 取 方 式 同 补 正 材 料 的 方 式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查 询 电 话 号 码 :0536 7281706 网 络 查 询 网 址 : 网 址 :http://www.htspzx.cn/ 查 询 步 骤 : 1. 点 击 进 入 寒 亭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 网 址 :http://www.htspzx.cn/ 2. 在 首 页 找 到 办 件 情 况 栏, 输 入 办 件 编 号 后 点 击 查 询 即 可 查 询 到 申 报 事 项 的 办 理 进 程 ( 四 ) 获 取 审 批 证 书 1. 获 取 方 式 : 窗 口 领 取 或 由 窗 口 人 员 邮 寄 送 达 2. 证 书 类 型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设 立 资 格 认 定 书 ( 五 )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1. 投 诉 受 理 : 区 财 政 局 窗 口 首 席 代 表 负 责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区 财 政 局 窗 口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2. 投 诉 时 限 : 对 一 般 投 诉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重 要 投 诉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8

3. 投 诉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4. 投 诉 渠 道 财 政 局 窗 口 电 话 :0536 7281706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办 公 室 :0536 7281861 电 子 邮 箱 :czjck163@163.com 信 箱 : 寒 亭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财 政 局 窗 口 邮 编 :261100 ( 二 ) 行 政 复 议 1. 潍 坊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科, 地 址 : 潍 坊 市 高 新 区 东 风 东 街 6396 号 阳 光 大 厦 21 楼 东 区, 邮 政 编 码 :261061, 联 系 电 话 :0536-8096615 2. 寒 亭 区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地 址 : 寒 亭 区 富 亭 街 2969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7251675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件 2 见 附 件 3 见 附 件 4 见 附 件 5 见 附 件 6 ( 二 )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见 附 件 7 见 附 件 8 五 有 关 说 明 年 检 要 求 无 年 检 事 项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9

附 件 1: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流 程 图 符 合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会 计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章 程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2 负 责 人 及 从 业 人 员 简 历 ; B 财 政 局 会 计 科 在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30 日 内 对 申 请 设 立 会 计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资 格 确 认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确 定 会 计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从 业 范 围 不 合 格 说 明 原 因, 退 回 申 请 人 3 负 责 人 及 从 业 人 员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及 专 业 技 合 格 术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 发 放 证 书 4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应 出 具 不 在 职 证 明 或 待 岗 证 失 业 证 退 休 证 等 原 件 复 印 件 ; 5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6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证 明 10

附 件 2: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设 立 申 请 报 告 财 政 局 : 根 据 财 政 部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和 潍 坊 市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现 提 出 设 立 ( 增 加 经 营 项 目 ) 申 请, 并 将 相 关 材 料 一 并 呈 上, 请 予 审 核 批 准 申 请 人 ( 全 部 出 资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 年 月 日 11

附 件 3: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设 立 申 请 表 机 构 名 称 组 织 形 式 成 立 时 间 机 构 负 责 人 姓 名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负 责 人 姓 名 机 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机 构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编 号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数 量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兼 职 从 业 人 员 数 量 联 系 人 传 真 号 码 办 公 场 所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专 职 序 号 姓 名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会 计 岗 位 人 事 档 案 存 放 单 位 备 注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12

财 政 部 门 : 我 承 诺 在 ( 机 构 或 公 司 ) 从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承 诺 事 专 职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并 保 证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等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一 般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签 名 :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负 责 人 签 名 : 财 政 部 门 : 我 机 构 自 愿 申 请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并 保 证 表 中 所 填 信 息 及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 盖 公 章 ): 申 请 时 间 : 年 月 日 13

附 件 4: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负 责 人 情 况 表 申 请 提 交 日 期 : 申 请 编 号 :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身 份 证 号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号 码 取 得 方 式 发 证 机 关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情 况 发 证 机 关 证 书 号 码 发 证 时 间 目 前 人 事 档 案 存 放 单 位 个 人 声 明 : 本 人 保 证 在 该 单 位 专 职 从 业, 并 保 证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及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均 真 实 准 确 个 人 签 名 并 盖 章 :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4

附 件 5: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情 况 表 申 请 提 交 日 期 : 申 请 编 号 :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身 份 证 号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情 况 发 证 机 关 证 书 号 码 发 证 时 间 目 前 人 事 档 案 存 放 单 位 个 人 声 明 : 本 人 保 证 在 该 单 位 专 职 从 业, 并 保 证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及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均 真 实 准 确 个 人 签 名 并 盖 章 :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5

附 件 6 授 权 委 托 书 寒 亭 区 财 政 局 : 依 照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兹 授 权 委 托 ( 受 托 人 姓 名 ) 作 为 我 机 构 ( 单 位 ) 办 理 代 理 记 账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申 请 ( 补 证 申 请 变 更 注 册 申 报 备 案 申 请 注 销 申 请 年 检 申 报 ) 的 委 托 代 表 ( 代 理 人 ) 授 权 期 限 为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受 托 代 表 ( 代 理 ) 人 基 本 情 况 : 性 别 通 信 地 址 年 龄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手 机 委 托 人 ( 法 人 ): ( 亲 笔 签 名 ) 受 托 代 表 ( 代 理 ) 人 签 名 : ( 亲 笔 签 名 ) 年 月 日 注 : 受 托 代 表 ( 代 理 人 ) 是 指 受 机 构 ( 单 位 ) 或 者 投 资 人 委 托 到 财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代 理 记 账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申 请 核 准 的 自 然 人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核 准 时, 受 托 代 表 ( 代 理 ) 人 应 是 单 位 股 东 ( 投 资 单 位 ) 的 职 工 或 自 然 人 股 东 ( 自 然 人 投 资 人 合 伙 人 ) 之 一 办 理 名 称 地 址 等 项 变 更 备 案 时, 代 表 ( 代 理 人 ) 应 是 本 机 构 ( 企 业 ) 的 职 工 16

附 件 7 告 知 书 一 为 降 低 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的 风 险,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二 申 请 人 申 请 会 计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才 可 获 得 批 准 : ( 一 )3 名 以 上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 ( 二 )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具 有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 ( 三 )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 四 ) 有 健 全 的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规 范 和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寒 亭 区 财 政 局 年 月 日 17

附 件 8 承 诺 书 寒 亭 区 财 政 局 : 本 人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 承 诺 如 下, 并 对 下 述 承 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在 专 职 从 业 ; 遵 守 国 家 财 政 纪 律,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不 做 假 账 ; 遵 守 潍 坊 市 代 理 记 账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规 范 ; 自 觉 接 受 贵 局 的 监 督 管 理 2 保 证 将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调 转 到 3 在 申 请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中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附 件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一 致,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4 保 证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 机 构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等 ) 发 生 变 更 后 30 日 内 向 贵 局 备 案 5 自 取 得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之 日 期, 保 证 拥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并 能 在 较 长 时 间 ( 指 1 年 以 上, 含 1 年 ) 内 合 法 使 用 该 场 所 申 请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