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昌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西 昌 学 院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学 院 各 教 学 系 ( 部 ): 发 布 时 间 :13/9/2005 为 适 应 学 分 制 改 革 的 需 要, 维 护 我 院 正 常 的 教 学 工 作 和 秩 序, 完 善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西 昌 学 院 本 ( 专 ) 科 学 分 制 实 施 试 行 方 案 的 精 神, 特 制 定 西 昌 学 院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并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严 格 执 行 附 件 : 西 昌 学 院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第 1 页 共 8 页
附 件 : 西 昌 学 院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把 我 院 学 生 培 养 成 为 具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文 明 风 尚 ; 勤 奋 学 习, 锐 意 创 新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为 维 护 我 院 正 常 的 教 学 工 作 和 生 活 秩 序, 完 善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西 昌 学 院 本 ( 专 ) 科 学 分 制 实 施 试 行 方 案,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学 院 要 紧 紧 围 绕 培 养 合 格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的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依 法 治 校, 优 化 办 学 环 境, 保 证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第 三 条 学 院 实 行 有 利 于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的 学 分 制 教 育 机 制,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的 宗 旨 是 树 立 以 生 为 本 的 教 育 思 想 和 观 念, 积 极 促 进 学 生 自 主 成 才, 尊 重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进 一 步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主 动 性, 加 大 学 生 学 习 的 自 由 度 和 选 择 空 间, 构 建 有 利 于 因 材 施 教 和 优 秀 人 才 培 养 的 灵 活 机 制,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四 条 各 年 级 新 生 均 以 入 学 的 年 份 作 为 该 年 级 的 名 称, 如 2004 级 简 称 为 04 级 第 五 条 凡 经 我 院 录 取 的 新 生, 须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 录 取 通 知 书 与 身 份 证 姓 名 必 须 相 同 ) 和 有 关 证 件,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报 到 者,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向 教 学 系 ( 部 ) 请 假,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无 故 超 过 两 周 未 报 到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除 外 ) 第 六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学 院 按 招 生 规 定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准 予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者, 一 经 查 实,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七 条 新 生 在 体 检 复 查 中 发 现 患 有 传 染 性 疾 病 者, 经 医 院 诊 断 短 期 内 可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的, 可 由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批 准, 允 许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和 休 学 生 的 待 遇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下 学 年 开 学 前 凭 县 级 及 其 以 上 医 院 康 复 证 明, 向 所 在 系 ( 部 ) 申 请 入 学, 经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未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在 籍 学 生 每 学 期 必 须 按 学 院 规 定 时 间 准 时 到 所 在 系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必 须 缴 清 有 关 费 用 和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凭 缴 费 收 据 报 到 注 册, 方 可 取 得 继 续 学 习 资 格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未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而 逾 两 周 未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家 庭 经 济 确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必 须 具 备 乡 镇 ( 街 道 办 事 处 ) 或 民 政 部 门 的 相 关 证 明, 可 申 请 缓 交 学 费, 由 班 主 任 系 领 导 ( 专 人 ) 签 字 报 学 院 有 关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凡 因 学 籍 异 动 ( 休 学 试 读 ) 而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的 学 生 均 按 所 编 入 年 级 收 费 标 准 缴 费 第 九 条 学 生 注 册 后, 即 取 得 该 学 期 在 校 学 习 的 学 籍 证 明, 并 获 得 该 学 期 选 课 资 格, 其 所 修 读 ( 含 选 修 课 ) 的 各 门 课 程 和 各 类 学 习 环 节 取 得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方 才 有 效 第 二 章 成 绩 考 核 与 记 载 第 十 条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学 分 制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所 修 读 的 课 程 及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性 环 节 ( 如 实 习 实 验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及 论 文 等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考 第 2 页 共 8 页
核 成 绩 及 学 分 均 计 入 成 绩 册, 并 载 入 本 人 学 籍 档 案 第 十 一 条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 教 学 计 划 中 应 予 确 定 ) 考 查 课 程 的 成 绩 由 下 面 几 方 面 构 成 :(1) 学 生 平 时 作 业 ( 含 未 独 立 设 课 的 实 验 实 习 调 查 等 约 30%) (2) 课 程 讨 论 质 疑 答 问 ( 约 20%) (3) 平 时 测 验 半 期 考 试 ( 约 50%) 等 组 成 考 试 课 程 的 成 绩 可 根 据 课 程 性 质 由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 不 低 于 70%) 和 平 时 成 绩 ( 最 多 不 超 过 30%) 组 成 组 成 比 例 应 在 学 期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计 分 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记 分 考 试 课 程 一 律 按 百 分 制 记 分, 考 查 课 程 和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可 按 百 分 制 记 分, 也 可 按 五 级 记 分 制 记 分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评 优 选 课 申 请 辅 修 应 参 考 学 分 绩 点 学 分 绩 点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是 : 学 分 绩 点 ={ΣΚ(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成 绩 系 数 )}/Σ 课 程 学 分 其 中 K 为 课 程 难 度 修 正 系 数, 主 要 基 础 课 ( 如 外 语 计 算 机 数 学 等 ) 和 学 科 主 干 课 为 1.2, 必 修 课 为 1.1, 选 修 课 为 1.0 课 程 成 绩 系 数 规 定 如 下 表 ; 等 级 别 第 3 页 共 8 页 成 绩 范 围 百 分 制 记 课 程 成 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分 以 下 五 级 制 对 应 的 百 分 制 优 (95) 良 (85) 中 (75) 及 格 (65) 不 及 格 成 绩 系 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学 分 绩 点 每 学 期 计 算 一 次, 作 为 学 生 评 优 选 课 申 请 辅 修 等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都 要 实 行 考 勤 制 度, 不 能 参 加 者, 应 事 先 经 过 批 准 对 旷 课 的 学 生, 根 据 旷 课 时 数 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处 分 ( 按 西 昌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学 生 某 门 课 程 的 缺 课 累 计 数 超 过 该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或 经 任 课 教 师 随 机 抽 查 旷 课 三 次 以 上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考 核, 该 课 程 成 绩 记 零 分 并 注 明 无 故 缺 课 字 样 第 十 五 条 凡 有 作 业 实 验 的 课 程, 缺 交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累 计 达 全 学 期 总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考 核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并 注 明 缺 交 作 业 字 样 第 十 六 条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的 学 生, 应 在 考 试 前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向 系 办 公 室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生 效 ( 凡 因 急 病 无 法 提 交 缓 考 申 请 者, 应 在 考 试 后 的 三 日 内 凭 手 续 报 系 办 公 室 办 理 缓 考 ) 缓 考 课 程 的 考 试 由 教 学 系 与 任 课 教 师 协 商 安 排 缓 考 成 绩 按 正 常 成 绩 记 分 第 十 七 条 考 试 时, 学 生 应 严 格 遵 守 西 昌 学 院 考 试 工 作 条 例 的 规 定, 凡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核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 凡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核 者 或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并 注 明 作 弊 字 样 对 舞 弊 的 学 生 按 西 昌 学 院 考 试 工 作 条 例 西 昌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以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入 学 教 育 国 防 教 育 劳 动 社 会 实 践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等 的 考 核 主 要 依 据 学 生 的 态 度 纪 律 ( 考 勤 ) 和 效 果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九 条 公 共 体 育 必 修 课, 其 成 绩 依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学 生 因 身 体 原 因, 经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不 能 正 常 上 体 育 课 者, 由 公 体 课 教 研 室 安 排 保 健 活 动, 学 生 认 真 参 加 后, 可 视 为 及 格 第 二 十 条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一 经 评 定, 不 得 更 改 已 评 阅 的 试 卷 不 得 分 发 给 学 生, 由 各 系 保 存 ( 全 院 性 选 修 课 试 卷 由 教 务 处 保 存 ) 学 生 如 对 分 数 有 异 议, 应 向 所 在 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系 上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由 教 师 所 在 系 教 学 干 事 代 为 查 阅 第 三 章 课 程 选 修 免 修 免 听 补 考 重 修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专 业 学 生 修 读 的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 含 专 业 必 修 和 公 共 必 修 ), 选 修 ( 含 专 业 选 修 和 任 意 选 修 ) 两 类 各 类 课 程 和 教 学 环 节 均 规 定 一 定 的 学 分 ( 见 西 昌 学 院 学 分 制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 学 院 以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数 作 为 衡 量 其 学 业 完 成 情 况 的 基 本 依 据 必 修 课 是 指 按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学 生 按 课 程 序 列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和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 限 选 课 是 指 学 生 从 若 干 课 程 组 或 若 干 门 课 程 中 选 定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课 程 组 或 课 程 ; 任 选 课 是 指 学 生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及 本 人 志 趣 能 力 和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需 要, 从 全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和 系 设 专 业 选 修 课 中 选 修 的 课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依 据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按 规 定 的 选 课 方 法 选 课 学 生 通 过 选 课, 可 获 得 课 程 的 修 读 资 格 即 学 习 和 考 核 资 格 学 生 每 学 期 修 读 的 学 分 数 原 则 上 应 达 到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类 学 分 数, 因 体 质 或 基 础 原 因 难 以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的, 可 按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选 课 每 学 期 的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为 15 学 分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的 学 习 条 件 学 习 能 力, 自 主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学 生 在 学 有 余 力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跨 系 跨 专 业 进 行 选 课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业 优 良 自 学 能 力 强 ( 累 计 课 程 考 试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3.0) 的 学 生, 可 向 任 课 教 师 书 面 提 出 免 听 课 申 请, 经 所 在 系 同 意, 可 通 过 自 学 方 式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或 免 听 课 程 内 容, 但 必 须 按 时 完 成 作 业 参 加 实 验 实 习 平 时 测 验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和 期 末 考 试 第 二 十 四 条 参 加 国 家 自 修 大 学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的 课 程 可 申 请 免 修, 但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经 学 校 同 意 的 在 其 他 院 校 ( 双 方 互 认 学 分 的 院 校 ) 修 读 的 课 程, 由 学 生 申 请, 附 有 关 成 绩 证 明, 经 系 和 教 务 处 认 定 后, 可 免 修 本 校 的 该 门 课 程, 记 相 应 学 分 ; 通 过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或 以 上 考 试 的 本 科 非 英 语 专 业 者 通 过 大 学 英 语 三 级 或 以 上 考 试 的 专 科 非 英 语 专 业 者, 可 申 请 免 修 大 学 英 语 ; 通 过 四 川 省 高 校 计 算 机 二 级 或 以 上 考 试 的 本 科 非 计 算 机 专 业 者 通 过 四 川 省 高 校 计 算 机 一 级 或 以 上 考 试 的 专 科 非 计 算 机 专 业 者 可 申 请 免 修 计 算 机 基 础 第 二 十 五 条 优 秀 学 生 ( 累 计 课 程 考 试 的 平 均 绩 点 3.5) 或 学 有 所 长 的 学 生, 若 已 通 过 自 学 等 途 径 确 已 掌 握 某 门 课 程, 可 申 请 免 修, 其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1 学 生 在 期 末 前 向 所 在 系 提 出 下 一 学 期 的 免 修 课 程 的 申 请, 填 写 免 修 课 程 申 请 表, 提 出 免 修 课 程 及 理 由, 交 验 自 学 笔 记 作 业 等 有 关 材 料, 经 学 生 所 在 系 和 开 课 系 审 核 同 意 后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免 修 考 试 手 续 2 免 修 考 试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第 二 周 内 进 行 免 修 考 试 合 格 后 准 予 免 修, 但 免 修 有 实 验 环 节 的 课 程, 学 生 必 须 完 成 实 验 内 容 要 求 3 免 修 课 程 的 最 终 成 绩 为 免 修 考 试 成 绩 与 实 验 成 绩 的 综 合 成 绩, 给 予 学 分 并 注 明 免 修 字 样 第 二 十 六 条 下 列 课 程 或 环 节,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免 听 或 免 修 :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和 思 想 品 德 课 ( 已 取 得 自 修 大 学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除 外 ) 体 育 课 军 训 军 事 理 论 劳 动 课 及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等 第 二 十 七 条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其 它 原 因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学 生 所 在 系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免 费 组 织 一 次 补 考 补 考 合 格 后, 记 入 成 绩 册, 注 明 补 考 字 样,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经 考 核 或 其 它 原 因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必 修 课 必 须 重 修 选 修 课 不 及 格 者 不 重 修, 但 可 另 选 修 其 它 课 程 凡 重 修 的 课 程, 均 须 按 规 定 交 纳 重 修 费 重 修 课 程 与 其 他 教 学 环 节 时 间 冲 突 时, 学 生 可 向 任 课 教 师 书 面 申 请 免 听 课, 经 同 意 可 部 分 听 课 或 自 学, 但 须 按 时 完 成 该 课 程 的 作 业 测 验 和 实 验 方 可 参 加 考 核 重 修 的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并 注 明 重 修 重 修 考 核 成 绩 不 合 格, 允 许 再 次 申 请 重 修 第 4 页 共 8 页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对 某 些 课 程 考 核 已 合 格, 对 自 己 的 成 绩 不 满 意, 自 愿 重 新 修 读 者, 在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亦 可 重 修, 其 成 绩 按 最 高 成 绩 登 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课 程 重 修 的 手 续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办 理 办 理 方 式 如 下 : 向 学 生 所 在 系 申 请 登 记 重 修 课 程, 交 纳 重 修 费 用 后, 领 取 重 修 听 课 卡 学 生 持 重 修 听 课 卡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凡 未 办 理 重 修 手 续 的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重 修 课 程 考 核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最 后 一 学 年 中 修 读 的 课 程 ( 不 含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 考 核 不 及 格, 除 按 本 章 规 定 参 加 重 修 外, 可 由 教 务 处 在 最 后 一 学 期 安 排 一 次 重 修 考 试 学 生 仍 需 交 纳 重 修 费 第 四 章 转 专 业 转 学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家 统 一 招 生 考 试 录 取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在 录 取 的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本 科 一 二 年 级 ( 专 科 一 年 级 )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允 许 转 专 业 ( 新 生 入 学 转 专 业 不 在 此 列 ); 1 学 生 确 有 专 长, 转 专 业 后 更 能 发 挥 特 长 者 2 有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它 适 当 专 业 学 习 者 ; 3 因 其 他 原 因 提 出 转 专 业 的 经 学 院 研 究 同 意 可 转 专 业 学 习 者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转 专 业,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1 学 生 按 上 述 情 况 申 请 转 专 业, 须 本 人 申 请, 经 转 出 系 同 意, 转 入 系 研 究 同 意, 报 学 院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2 本 系 内 转 专 业 ( 条 件 同 上 ), 由 学 生 所 在 系 审 批, 报 学 院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转 入 新 专 业, 须 修 满 该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学 分 方 可 毕 业 转 专 业 前 修 读 及 格 且 在 内 容 与 程 度 上 相 当 或 高 于 转 入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的 相 同 课 程, 其 学 分 予 以 承 认, 否 则 必 须 重 修 可 予 承 认 的 原 专 业 课 程 的 学 分 超 过 转 入 专 业 相 同 年 级 应 获 学 分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时, 可 将 学 生 编 入 相 同 年 级, 否 则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第 三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受 理 转 专 业 : 1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或 本 科 三 年 级 ( 专 科 二 年 级 ) 及 以 上 者 ; 2 专 科 转 入 本 科 者 ; 3 高 考 录 取 文 化 分 较 低 专 业 转 入 文 化 分 较 高 专 业 者 ; 4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办 理 转 学 的 程 序 : 1 学 生 本 人 向 所 在 系 提 出 转 学 申 请,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 2 学 生 在 省 内 转 学, 经 转 出 转 入 学 院 同 意, 报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3 学 生 跨 省 转 学, 经 转 出 转 入 学 院 同 意, 报 两 地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厅 批 准 第 三 十 七 条 转 专 业 转 学 后, 须 修 满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方 可 毕 业 转 专 业 转 学 前 已 修 读 的 必 修 课 程 所 获 得 学 分, 如 果 不 低 于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有 关 课 程 要 求 的, 其 学 分 和 成 绩 有 效, 否 则 应 重 修 ; 凡 不 符 合 转 入 专 业 要 求 的 课 程 及 学 分 是 否 可 以 认 定 为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确 定 第 五 章 休 学 复 学 与 保 留 学 籍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1. 因 伤 病 经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达 一 学 期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第 5 页 共 8 页
2. 因 请 假 缺 课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的 ; 3. 因 特 殊 原 因 或 创 业 须 暂 时 中 断 学 业 的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休 学 时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 1 因 病 休 学 需 凭 医 院 出 具 的 病 休 单, 填 写 休 学 登 记 表, 经 所 在 系 审 查 同 意 后, 送 教 务 处 审 批 2 因 其 它 原 因 申 请 休 学 者, 应 提 出 申 请 报 告, 再 按 审 查 审 批 的 程 序 进 行 第 四 十 条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一 期, 若 遇 特 殊 情 况,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批 准, 可 继 续 休 学 一 年, 但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第 四 十 一 条 休 学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学 院 只 保 留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的 待 遇 休 学 的 学 生 不 得 住 在 学 校, 学 校 不 承 担 休 学 学 生 在 保 留 学 籍 期 内 发 生 的 任 何 事 故 责 任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保 留 其 学 籍 到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四 十 三 条 在 校 学 生 ( 不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联 系 和 自 费 出 国 就 读 手 续, 可 办 理 保 留 学 籍, 保 留 学 籍 期 限 为 一 年, 且 只 允 许 保 留 学 籍 一 次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持 有 县 级 及 其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书, 证 明 已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2 保 留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期 满 前 一 月 内 向 所 在 系 递 交 复 学 申 请, 因 特 殊 原 因 或 创 业 暂 时 中 断 学 业 者, 须 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3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4 休 学 期 满 不 按 时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取 消 学 籍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期 间, 不 得 报 考 其 他 学 院 违 者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或 学 籍 第 六 章 试 读 与 退 学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因 学 习 困 难 等 原 因, 自 动 提 出 试 读 的, 可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一 周 内 申 请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经 系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院 实 行 学 业 警 示 试 读 退 学 制 度 每 学 年 结 束 一 周 内, 各 教 学 系 ( 部 ) 应 设 专 人 对 学 生 的 学 习 状 况 进 行 清 理,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和 学 生 家 长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 1 学 业 警 示 标 准 : 第 一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34( 专 科 30) 分, 第 二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70( 专 科 60) 分, 第 三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104( 专 科 80) 分, 第 四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140( 专 科 100) 分, 第 五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170 分 2 试 读 标 准 : 第 一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26( 专 科 24) 分, 第 二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56( 专 科 45) 分, 第 三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86 分 ( 专 科 60), 第 四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116( 专 科 80) 分, 第 五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146 分 3 退 学 标 准 : 第 一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20( 专 科 20) 分, 第 二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45 ( 专 科 35) 分, 第 三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70 ( 专 科 50) 分, 第 四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累 计 低 于 95( 专 科 60) 分, 第 五 学 年 结 束 本 科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第 6 页 共 8 页
分 累 计 低 于 120 分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在 一 学 期 中 所 修 读 课 程 经 考 核 未 达 到 13 学 分 ; 或 在 一 年 中, 经 考 核 取 得 的 学 分 不 足 所 修 课 程 的 二 分 之 一 ; 或 连 续 二 次 受 到 学 业 警 示, 要 求 实 行 试 读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生 试 读 需 交 试 读 费 用 试 读 期 为 一 年, 试 读 期 内 学 生 暂 无 学 籍 且 每 学 期 所 选 课 程 不 能 少 于 17 学 分, 所 选 课 程 全 部 合 格 者, 可 恢 复 学 籍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能 试 读 一 次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具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1 学 生 在 一 学 期 中, 经 考 核 学 分 未 达 到 10 学 分 ; 2 学 生 在 试 读 期 间 所 取 得 的 学 分 不 足 所 选 课 程 学 分 的 三 分 之 二 者 ; 3 试 读 2 次 者 4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 含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 超 过 学 分 制 年 限 的 高 限 者 ; 5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未 按 时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 6 经 医 院 确 认 患 有 精 神 病 癫 痫 严 重 传 染 性 疾 病 者, 意 外 伤 残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者 ; 7 本 人 要 求 退 学, 经 劝 说 无 效 者 ;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章 上 述 各 条 规 定 对 学 生 不 属 纪 律 处 分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生 退 学, 由 所 在 系 部 提 出 意 见,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部 审 核,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西 昌 学 院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生 退 学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退 学 和 因 各 种 原 因 离 校 的 学 生, 户 籍 关 系 返 生 源 所 在 地 ; 2 经 诊 断 患 有 精 神 病 等 符 合 退 学 体 检 标 准 之 疾 病 ( 包 括 意 外 致 残 ) 者, 由 家 长 或 抚 养 人 负 责 领 回 ; 3 退 学 学 生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并 根 据 学 习 年 限 ( 至 少 学 满 一 年 并 经 考 核 取 得 成 绩 )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未 经 学 院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的 学 生 不 发 肄 业 证 书 和 退 学 证 明 ; 4 退 学 学 生 应 在 正 式 通 知 下 达 后 十 日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各 系 负 责 督 促 学 生 离 校 其 申 诉 权 利 仍 受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保 障 第 七 章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第 五 十 四 条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我 院 本 科 学 制 为 四 年, 专 科 学 制 为 三 年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实 行 弹 性 修 业 年 限, 本 科 学 生 弹 性 修 业 年 限 为 3 6 年 专 科 学 生 弹 性 修 业 年 限 为 2 5 年 因 学 生 自 身 原 因 允 许 学 生 在 3-6 年 ( 专 科 学 生 在 2-5 年 ) 内 完 成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教 学 要 求 最 长 修 业 年 限 含 休 学 等 中 断 学 业 的 时 间 第 五 十 六 条 因 需 要 学 习 两 个 专 业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的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可 延 长 在 籍 学 习 时 间 第 八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生 提 前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由 本 人 申 请, 系 同 意, 教 务 处 审 批, 允 许 提 前 毕 业, 提 前 毕 业 的 手 续 按 省 教 育 厅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7 页 共 8 页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1.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所 修 的 必 修 课 程 有 一 门 以 上 ( 含 一 门 ) 虽 经 重 修 仍 不 及 格, 则 不 能 毕 业, 只 能 结 业. 2. 因 课 程 ( 未 经 重 修 ) 或 毕 业 论 文 不 及 格 者, 先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离 校 结 业 三 个 月 后 至 一 年 内, 经 重 修 重 新 答 辩 合 格 者,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附 一 年 操 行 证 明, 经 系 领 导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证 书 中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一 年 内 重 修 不 及 格 答 辩 不 合 格 过 期 不 重 修 不 答 辩 者 或 一 年 内 未 申 领 者, 不 再 受 理 3. 不 及 格 课 程 一 般 应 申 请 以 旁 听 方 式 重 修,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申 请 以 自 修 方 式 重 修, 重 修 之 前 须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4. 凡 按 规 定 回 校 重 修 课 程 的 结 业 生, 其 食 宿 等 费 用 自 理 第 六 十 条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而 未 能 达 到 结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六 十 一 条 凡 在 规 定 的 学 制 时 间 内 无 法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 学 分 )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但 不 能 超 过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要 求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的 学 生,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系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第 六 十 二 条 延 长 毕 业 时 间 的 学 生 在 实 际 毕 业 时 领 取 毕 业 证 书 凡 要 求 提 前 毕 业 或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的 学 生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所 在 系 ( 部 ) 及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第 六 十 三 条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毕 业 时 已 经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或 申 请 提 前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并 经 学 校 批 准, 凡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六 十 四 条 结 业 学 生 凡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和 教 学 环 节, 可 在 结 业 后 三 个 月 至 学 习 期 限 内 申 请 返 校 参 加 重 修 考 试, 以 后 不 再 安 排 重 修 和 换 发 毕 业 证 第 六 十 五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的, 不 能 补 发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六 十 六 条 2007 年 以 前 毕 业 的 联 办 本 科 学 生 学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按 照 联 办 学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管 理 办 法 办 理,2007 年 及 其 以 后 毕 业 的 本 科 学 生 的 学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按 照 西 昌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适 用 于 2004 级 及 以 后 年 级 学 生 2003 级 以 前 的 学 生 仍 按 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并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