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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 水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淡 水 區 公 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目 錄 目 錄 圖 目 錄 表 目 錄...I IV VI 第 1 章 計 畫 概 述... 1 1.1 計 畫 依 據... 1 1.2 計 畫 目 的... 1 1.3 位 階 與 定 位... 1 1.4 計 畫 架 構 與 內 容... 2 1.5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現 況... 5 第 2 章 環 境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8 2.1 自 然 環 境... 8 2.2 人 文 環 境... 11 2.3 歷 史 災 例... 19 2.4 各 類 型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22 第 3 章 各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分 工 及 職 責... 60 3.1 權 責 分 工... 61 3.2 建 立 完 整 防 救 災 體 系 與 機 制... 66 第 4 章 各 階 段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73 4.1 減 災 工 作... 73 4.2 整 備 工 作... 81 4.3 應 變 工 作... 89 4.4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100 I

第 5 章 防 救 災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106 5.1 風 災 與 水 災... 107 5.2 坡 地 災 害... 109 5.3 地 震 災 害... 113 5.4 海 嘯 災 害... 123 5.5 輻 射 災 害... 128 5.6 其 他 災 害... 131 5.6.1 火 災 與 爆 炸... 131 5.6.2 旱 災... 135 5.6.3 海 難 災 害... 138 5.6.4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139 5.6.5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141 5.6.6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144 5.6.7 寒 害... 145 第 6 章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148 6.1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與 處 置 情 形... 148 6.2 災 害 潛 勢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151 第 7 章 預 算 管 控 與 考 核... 156 7.1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籌 措... 156 7.2 管 考 機 制... 159 附 件 1 淡 水 區 防 救 災 資 源... 181 附 件 2 淡 水 泥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199 附 件 3 淡 水 區 坡 地 災 害 易 致 災 區 位 或 路 段... 206 II

附 件 4 淡 水 區 弱 勢 族 群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資 料 名 冊... 208 附 件 5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防 災 民 生 物 資 供 應 及 運 補 計 畫... 213 附 件 6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相 關 補 助... 222 附 件 7 淡 水 區 各 項 防 救 災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232 III

圖 目 錄 圖 1.1 各 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位 階 架 構 圖... 2 圖 1.2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架 構 圖... 7 圖 2.1 淡 水 區 地 理 位 置 圖... 8 圖 2.2 淡 水 區 坡 度 圖... 9 圖 2.3 淡 水 區 高 程 圖... 10 圖 2.4 淡 水 區 滬 尾 休 閒 農 業 區 導 覽 圖... 16 圖 2.5 淡 水 區 主 要 道 路 分 布 圖... 18 圖 2.6 95 暴 雨 期 間 所 引 發 的 土 石 流 災 害... 19 圖 2.7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中 正 東 路 淹 水 情 形... 20 圖 2.8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淡 水 區 崩 塌 地 區 位 置 圖... 20 圖 2.9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淡 水 區 崩 塌 情 形... 21 圖 2.10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24 圖 2.11 淡 水 區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分 布 圖... 26 圖 2.12 淡 水 區 全 區 淹 水 潛 勢 圖... 29 圖 2.13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1... 30 圖 2.14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2... 31 圖 2.15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3... 32 圖 2.16 震 央 位 置 圖... 34 圖 2.17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 35 圖 2.18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ELES) 模 擬 結 果 示 意 圖... 36 圖 2.19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房 屋 全 倒 與 半 倒 總 棟 數 )... 37 圖 2.20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日 間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39 IV

圖 2.21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夜 間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40 圖 2.22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通 勤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41 圖 2.23 淡 水 區 公 路 橋 梁 的 損 害 推 估... 43 圖 2.24 淡 水 區 土 壤 液 化 沉 陷 量 潛 勢 圖... 44 圖 2.25 淡 水 區 地 震 收 容 場 所 分 布 圖... 46 圖 2.26 T8 海 嘯 源 之 位 置 圖... 49 圖 2.27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52 圖 2.28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小 區 域 -1... 53 圖 2.29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小 區 域 -2... 54 圖 2.30 核 電 廠 緊 急 應 變 區 及 應 變 區 外 距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圖... 57 圖 2.31 核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半 徑 8-16 公 里 範 圍 行 政 區 圖... 58 圖 2.32 核 二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半 徑 8-16 公 里 範 圍 行 政 區 圖... 59 圖 3.1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62 圖 3.2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備 查 程 序 流 程 圖... 68 圖 4.1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90 圖 4.2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基 本 作 業 流 程 圖... 91 V

VI 表 目 錄 表 1.1 104 年 區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修 正 架 構... 4 表 2.1 淡 水 區 各 里 住 戶 與 人 口 數 統 計 表... 13 表 2.2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一 覽 表... 23 表 2.3 淹 水 潛 勢 圖 中 歷 史 災 點 位 置 分 布 表... 28 表 2.4 震 源 參 數... 33 表 2.5 淡 水 區 房 屋 半 倒 與 全 倒 推 估 數 值 ( 單 位 : 棟 )... 36 表 2.6 淡 水 區 受 損 橋 梁 列 表... 43 表 2.7 淡 水 區 土 壤 液 化 推 估 表... 43 表 2.8 淡 水 區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 單 位 : 人 )... 46 表 2.9 防 災 公 園 收 容 能 量 及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受 損 後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 單 位 : 人 )... 47 表 2.10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深 度 及 影 響 戶 數 一 覽 表... 50 表 2.11 淡 水 區 海 嘯 避 難 處 所 位 置 一 覽 表... 51 表 2.12 核 能 電 廠 整 備 規 劃 表... 55 表 2.13 核 能 一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內 各 村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56 表 2.14 核 能 二 廠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內 各 村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56 表 3.1 市 府 與 區 公 所 防 救 災 分 工 表... 60 表 3.2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組 任 務 表... 62 表 3.3 平 時 及 災 時 概 略 防 救 災 工 作... 71 表 3.4 防 災 體 系 內 各 機 關 任 務 分 工... 72 表 4.1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104 年 度 社 區 防 災 環 境 檢 核 自 評 表... 75 表 4.2 區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有 資 通 設 備 圖 表 及 通 訊 測 試 檢 核 表... 82 表 5.1 淡 水 區 所 面 臨 災 害 潛 勢 類 型 表...106

表 6.1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及 處 理 情 形 ( 一 )...148 表 6.2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一 )...152 表 6.3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二 )...153 表 6.4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三 )...154 表 6.5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表 ( 四 )...155 表 7.1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經 費 編 列 表...157 表 7.2 淡 水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自 評 表...160 表 7.3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辦 理 情 形 表 ( 風 災 與 水 災 )169 表 7.4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辦 理 情 形 表 ( 土 石 流 )...170 表 7.5 淡 水 區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辦 理 情 形 表 ( 地 震 )...173 表 7.6 新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103 年 度 執 行 績 效 管 考 分 工 表.180 VII

第 1 章 計 畫 概 述 1.1 計 畫 依 據 一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20 條 第 3 項 二 災 害 防 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三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四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五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六 新 北 市 各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備 查 程 序 1.2 計 畫 目 的 災 害 的 發 生, 往 往 造 成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莫 大 的 損 失, 因 此,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的 訂 定 目 的, 乃 期 望 藉 由 計 畫 落 實 規 劃 與 建 立 完 善 的 災 害 防 救 處 置 制 度, 使 各 單 位 之 間 能 夠 密 切 協 調 與 配 合, 俾 於 災 前 發 揮 事 情 預 防 之 功 能, 災 時 則 能 快 速 動 員 辦 理 各 項 搶 救 災 工 作, 災 後 進 行 各 項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爰 此, 為 健 全 淡 水 區 整 體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強 化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能 力 及 相 關 措 施, 有 效 落 實 於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之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各 階 段 工 作, 特 訂 定 淡 水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以 淡 水 區 災 害 特 性 及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下, 擬 定 適 用 於 本 地 的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冀 望 有 效 減 少 災 害 損 失, 保 障 區 域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1.3 位 階 與 定 位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18 條 第 11 款 第 2 目 第 19 條 第 11 款 第 2 目 第 20 條 第 7 款 第 1 目 及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應 分 別 辦 理 其 災 害 防 救 自 治 事 項 ;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行 政 院 訂 頒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及 公 共 事 業 就 其 掌 理 業 務 或 事 務 擬 訂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新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市 府 ) 依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及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擬 訂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依 據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區 公 所 應 擬 訂 各 該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據 此, 區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須 與 中 央 及 新 北 市 的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緊 密 整 合, 構 成 為 1

一 體 連 貫 的 防 救 災 計 畫 體 系 ( 詳 如 圖 1.1 所 示 ) 本 計 畫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20 條 及 參 考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中 央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及 本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訂 定, 性 質 屬 本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下 位 計 畫, 並 參 照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內 有 關 公 所 應 辦 理 事 項 進 行 編 定, 為 淡 水 區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推 動 之 總 計 畫 其 內 容 除 規 範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組 於 各 階 段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方 面 的 權 責 分 工 外, 並 針 對 淡 水 區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災 害, 依 循 災 害 防 救 之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等 四 階 段 擬 定, 各 編 組 應 根 據 本 計 畫 內 各 工 作 項 目, 依 重 要 性 及 優 先 順 序, 籌 編 所 需 經 費, 規 劃 推 動 落 實 各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中 央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直 轄 市 縣 ( 市 ) 層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鄉 ( 鎮 市 區 ) 層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圖 1.1 各 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位 階 架 構 圖 1.4 計 畫 架 構 與 內 容 本 計 畫 依 據 104 年 4 月 2 日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之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及 淡 水 區 各 項 災 害 類 型, 修 正 原 本 102 年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相 關 章 節 與 內 容, 其 章 節 架 構 比 較 如 表 1.1 所 示 本 新 訂 計 畫 (104 年 ) 架 構 與 各 章 節, 主 要 修 訂 重 點 為 參 照 全 災 害 (All-hazard) 管 理 之 概 念, 於 第 4 章 針 對 地 區 災 害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等 四 階 段 工 作 之 共 通 性 內 容 撰 寫 ; 另 依 各 區 之 個 別 性 防 救 災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內 容 於 第 5 章 分 述 說 明, 以 精 實 計 畫 ; 並 增 列 第 7 章 預 算 管 控 與 考 核 機 制, 掌 握 區 公 所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執 行 績 效 與 成 果 其 計 畫 架 構 與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一 計 畫 概 述 : 說 明 淡 水 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的 依 據 目 的 架 構 與 內 容 等 相 關 2

內 容 二 環 境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 內 容 係 依 淡 水 區 轄 區 內 的 環 境 背 景 地 理 環 境 社 會 人 文 環 境 等 進 行 說 明 ; 另 也 針 對 淡 水 區 進 行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包 括 過 去 曾 發 生 之 各 類 型 歷 史 災 害 資 料, 及 具 有 哪 些 災 害 潛 勢, 這 些 災 害 的 特 性 及 可 能 影 響 範 圍 與 可 能 的 損 害 等, 俾 利 於 掌 握 淡 水 區 面 臨 的 災 害 類 別, 以 利 於 推 動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內 各 項 工 作 時, 能 夠 參 考 應 用, 特 別 注 意 易 致 災 的 災 害 熱 點, 強 化 各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三 各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分 工 及 職 責 : 說 明 各 課 室 在 防 救 災 工 作 上 面 的 分 工 與 職 責, 並 規 範 淡 水 區 防 救 災 工 作 推 動 之 機 制, 於 平 時 即 召 開 防 救 災 工 作 會 報, 將 相 關 工 作 納 入 管 考,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市 府, 以 利 市 府 掌 握 各 公 所 推 動 防 救 災 工 作 的 執 行 情 形 四 各 階 段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 說 明 各 課 室 於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復 原 重 建 等 四 階 段 應 負 責 工 作 項 目, 以 及 未 來 應 加 強 的 地 方 五 防 救 災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律 定 災 害 類 別 及 依 淡 水 區 地 理 特 性, 本 計 畫 納 入 海 嘯 輻 射 災 害 2 種 災 害, 然 風 災 與 水 災 火 災 與 爆 炸 合 併, 礦 災 災 害 暫 且 不 列 入, 故 共 計 有 14 種 災 害 類 型 為 因 應 淡 水 區 所 面 臨 較 特 殊 類 型 的 災 害, 或 較 需 注 意 的 地 點, 其 所 應 推 動 之 防 救 災 工 作, 分 述 個 別 災 害 重 點 工 作 與 各 課 室 於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復 原 重 建 應 辦 工 作 事 項 六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 蒐 集 近 年 來 淡 水 區 易 致 災 潛 勢 災 害 地 點 與 類 型, 增 列 103 年 度 深 耕 計 畫 潛 勢 調 查 內 容 與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協 助 勘 查 災 點 提 具 建 議 之 處 置 情 形, 及 區 公 所 配 合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所 研 擬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七 預 算 管 控 與 考 核 : 為 賡 續 辦 理 與 執 行 區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所 列 之 各 項 重 點 工 作 說 明 災 害 防 救 經 費 之 來 源 與 運 用 情 形, 按 照 工 程 非 工 程 本 預 算 補 助 預 算 辦 理 期 程 其 他 等 與 預 算 籌 措 填 寫 ; 並 評 估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執 行 績 效, 依 據 所 建 立 之 評 核 標 準, 並 納 入 區 公 所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列 管 作 為 市 府 各 相 關 局 處 交 辦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等 進 行 填 寫 ; 針 對 市 府 實 地 評 核 區 公 所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執 行 績 效 與 成 果 ; 以 及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績 效 管 考 實 施 計 畫, 區 公 所 落 實 深 耕 計 畫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項 目 及 管 控 相 關 成 果 說 明 3

4 表 1.1 104 年 區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修 正 架 構 102 年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104 年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第 1 章 計 畫 概 述 第 1 章 計 畫 概 述 1.1 依 據 1.1 計 畫 依 據 1.2 目 的 1.2 計 畫 目 的 1.3 架 構 與 內 容 1.3 位 階 與 定 位 1.4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現 況 1.4 計 畫 架 構 與 內 容 第 2 章 環 境 背 景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1.5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現 況 2.1 地 理 環 境 第 2 章 環 境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2.2 社 會 人 文 環 境 2.1 自 然 環 境 2.3 歷 史 災 害 2.2 人 文 環 境 2.4 災 害 潛 勢 2.3 歷 史 災 例 第 3 章 各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分 工 及 職 責 2.4 各 類 型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3.1 權 責 分 工 第 3 章 各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分 工 及 職 責 3.2 建 立 完 整 防 救 災 體 系 與 機 制 3.1 權 責 分 工 第 4 章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3.2 建 立 完 整 防 救 災 體 系 與 機 制 ( 含 原 有 4.1 防 救 災 組 織 的 建 構 ) 第 5 章 應 變 工 作 第 4 章 各 階 段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5.1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4.1 減 災 工 作 5.2 應 變 工 作 分 工 4.2 整 備 工 作 第 6 章 復 原 工 作 4.3 應 變 工 作 第 7 章 防 救 災 資 源 4.4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7.1 救 災 資 源 主 分 類 : 人 員 第 5 章 防 救 災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7.2 救 災 資 源 主 分 類 : 物 資 5.1 風 災 與 水 災 7.3 救 災 資 源 主 分 類 : 場 所 5.2 坡 地 災 害 7.4 救 災 資 源 主 分 類 : 載 具 5.3 地 震 災 害 7.5 救 災 資 源 主 分 類 : 裝 備 機 具 5.4 海 嘯 災 害 第 8 章 特 別 或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5.5 輻 射 災 害 8.1 地 震 災 害 5.6 其 他 災 害 ( 包 括 火 災 與 爆 炸 災 害 旱 災 災 害 海 難 災 害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寒 災 ) ( 配 合 深 耕 計 畫 加 入 教 育 訓 練 防 災 社 區 防 災 公 園 防 災 避 難 看 板 兵 棋 推 演 等 項 目 ) 8.2 颱 洪 災 害 第 6 章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8.3 火 災 6.1 災 害 潛 勢 調 查 與 處 置 情 形 第 9 章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對 策 6.2 災 害 潛 勢 短 中 長 期 改 善 對 策 附 件 一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第 7 章 預 算 管 控 與 考 核 附 件 二 醫 療 院 所 7.1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籌 措 附 件 三 社 區 防 救 災 團 隊 運 作 檢 核 自 評 7.2 管 考 機 制 表 附 件 四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應 有 之 圖 表 與 配 附 件 置 附 件 五 防 救 災 能 量 分 佈 圖 附 件 1 淡 水 區 防 救 災 資 源 ( 人 員 物

102 年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104 年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附 件 六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101 年 12 月 ) 附 件 七 淡 水 區 近 3 年 重 大 淹 水 地 區 調 查 表 附 件 八 防 救 災 資 源 統 計 資 料 附 件 九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防 災 整 備 工 作 檢 核 表 ( ) 級 資 場 所 載 具 裝 備 載 具 等 ) 附 件 2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附 件 3 淡 水 區 坡 地 災 害 易 致 災 區 位 或 路 段 附 件 4 淡 水 區 弱 勢 族 群 社 福 機 構 ( 如 安 養 中 心 )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資 料 名 冊 ) 附 件 5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防 災 民 生 物 資 供 應 及 運 補 計 畫 附 件 6 新 北 市 政 府 因 災 故 可 申 請 相 關 補 助 附 件 7 淡 水 區 各 項 防 救 災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1.5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現 況 在 淡 水 區 防 救 災 體 系 方 面, 根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10 及 11 條, 區 公 所 得 設 立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其 任 務 如 下 : 一 核 定 公 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二 核 定 重 要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及 對 策 三 推 動 疏 散 收 容 安 置 災 情 通 報 災 後 緊 急 搶 通 環 境 清 理 等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及 整 備 措 施 四 推 動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事 宜 五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事 項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置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1 人, 委 員 15 人 召 集 人 由 區 長 擔 任 ; 副 召 集 人 由 公 所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 委 員 由 區 長 就 區 公 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中 指 定 之 單 位 代 表 派 兼 或 聘 兼 而 為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各 項 事 務, 本 所 於 100 年 度 成 立 役 政 災 防 課, 用 以 統 籌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及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工 作, 惟 各 項 防 救 災 業 務 仍 依 權 責 歸 屬 由 各 權 管 單 位 負 責 辦 理, 各 單 位 則 於 平 時 針 對 其 權 責 範 圍 內 之 災 害, 推 動 減 災 與 整 備 工 作, 並 於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開 時, 向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報 告 防 救 災 業 務 與 工 作 推 動 狀 況 而 在 會 報 上 所 做 成 之 決 議, 各 單 位 則 應 列 為 工 作 重 點 並 納 入 管 考, 速 予 著 手 研 議 與 推 動, 並 於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開 時 報 告 辦 理 進 度 在 災 害 應 變 時, 由 役 政 災 防 課 負 責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與 撤 除, 其 並 擔 任 指 揮 官 幕 僚, 由 於 公 所 人 力 及 救 災 能 量 有 限, 部 分 災 害 並 非 公 所 能 夠 處 理 者, 則 需 要 其 他 5

單 位 協 助, 包 括 震 災 火 災 等, 而 消 防 分 隊 警 察 分 局 清 潔 隊 等 單 位 應 派 遣 人 員 進 駐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來 協 助 救 災, 其 他 單 位 如 自 來 水 公 司 電 力 公 司 瓦 斯 公 司 電 信 公 司 等, 公 所 應 於 平 時 建 立 起 連 絡 機 制, 確 認 在 災 害 時 能 夠 迅 速 聯 繫, 以 請 求 其 支 援, 下 圖 是 淡 水 區 防 救 災 體 系 架 構 圖 6

淡 水 區 公 所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 區 長 副 召 集 人 : 主 任 秘 書 委 員 : 各 課 室 主 管 成 立 派 員 進 駐 派 員 進 駐 或 協 助 向 召 集 人 報 告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役 政 災 防 課 派 員 進 駐 統 籌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消 防 分 隊 警 察 分 局 衛 生 所 非 隸 屬 公 所 之 防 救 災 機 關 單 位 爆 炸 震 災 重 大 火 災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核 子 事 故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官 : 區 長 副 指 揮 官 : 主 任 秘 書 分 局 組 長 進 駐 單 位 :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工 務 課 風 災 水 災 建 築 工 程 災 害 民 政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清 潔 隊 電 力 公 司 電 信 公 司 經 建 課 旱 災 寒 害 土 石 流 動 物 疫 災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秘 書 室 政 風 室 瓦 斯 公 司 自 來 水 公 司 圖 1.2 淡 水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架 構 圖 7

第 2 章 環 境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本 章 說 明 淡 水 區 的 環 境 背 景, 包 括 自 然 環 境 人 文 環 境 等 之 介 紹 此 外, 也 針 對 過 去 的 歷 史 災 害 進 行 說 明, 並 透 過 潛 勢 圖 資 來 呈 現 淡 水 區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災 害 潛 勢 而 透 過 歷 史 災 害 與 潛 勢 圖 資 等 相 關 資 料, 可 進 一 步 掌 握 淡 水 區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災 害 之 類 型 發 生 地 點 等, 有 利 於 各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的 規 劃 與 推 動 2.1 自 然 環 境 一 地 理 環 境 淡 水 區 位 於 台 灣 西 北 端, 淡 水 河 下 游 北 岸, 大 屯 山 群 西 側, 北 鄰 三 芝 區, 東 以 關 渡 埔 頂 和 台 北 市 相 接, 西 瀕 台 灣 海 峽, 南 隔 淡 水 河 與 八 里 區 及 609.6 公 尺 之 觀 音 山 相 望 東 西 長 11.138 公 里, 南 北 寬 14.633 公 里, 總 面 積 為 70.6565 平 方 公 里, 全 區 劃 分 為 42 個 里 圖 2.1 淡 水 區 地 理 位 置 圖 8

二 地 形 地 質 境 內 除 淡 水 河 口 狹 小 平 原 及 外 環 坡 地 形 成 市 區 外, 大 屯 山 山 陵 被 覆 淡 水 區 一 半, 形 成 山 城 河 港 圖 2.2 淡 水 區 坡 度 圖 9

三 水 文 圖 2.3 淡 水 區 高 程 圖 淡 水 區 位 於 淡 水 河 河 口 右 岸, 並 以 該 河 與 八 里 區 為 界 淡 水 河 流 域 發 源 於 中 央 山 脈 北 端 標 高 3,529 公 尺 的 品 田 山, 由 大 漢 溪 新 店 溪 與 基 隆 河 3 條 支 流 共 同 匯 集 而 成, 支 流 大 漢 溪 與 新 店 溪 於 江 子 翠 匯 流 後 下 游 稱 為 淡 水 河 主 流, 淡 水 河 主 流 於 關 渡 再 與 基 隆 河 匯 流, 最 後 由 淡 水 區 油 車 口 附 近 流 入 臺 灣 海 峽 主 流 長 度 為 159 公 里 ( 包 括 本 流 與 大 漢 溪 ), 流 域 面 積 達 2,726 平 方 公 里, 為 臺 灣 第 三 大 河 川 北 部 第 一 大 河 川 關 渡 獅 子 頭 附 近 河 寬 約 550 公 尺 過 了 關 渡 與 獅 子 頭 隘 口 後, 淡 水 河 河 床 豁 然 寬 廣, 於 淡 水 一 帶 寬 度 達 1,250 公 尺, 直 至 河 口 除 淡 水 河 外, 境 內 尚 有 大 屯 火 山 群 彙 散 河 川 流 貫 淡 水 區 北 部, 河 流 圍 繞 大 屯 火 山 群 呈 放 射 狀, 這 些 溪 流 切 割 紅 土 階 地 形 成 山 谷 供 給 水 源, 為 早 期 及 目 前 人 類 生 活 及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的 來 源 境 內 的 溪 流 屬 於 大 屯 山 群 周 圍 的 火 山 碎 屑 岩 低 緩 裙 狀 地 形, 表 面 受 到 放 射 狀 溪 流 切 割 後, 形 成 一 山 一 溪 嶺 谷 相 間 的 水 系 特 色 溪 流 都 是 東 西 走 向, 其 中 樹 梅 坑 溪 高 厝 溪 八 勢 溪 竿 蓁 林 溪 黃 高 溪 鼻 頭 10

溪 庄 子 內 溪 及 米 粉 寮 溪 等 溪 流 向 南 注 入 淡 水 河 ; 而 公 司 田 溪 圭 柔 山 溪 興 化 店 溪 後 洲 子 溪 灰 磘 溪 及 大 屯 溪 等 溪 流 向 西 直 接 注 入 臺 灣 海 峽, 溪 流 長 度 短 促, 無 法 作 為 航 行 之 用, 但 對 農 耕 灌 溉 極 為 有 利, 許 多 灌 溉 使 用 埤 圳 早 在 乾 隆 時 期 已 經 闢 建 四 氣 候 型 態 冬 季 (12 月 至 次 年 3 月 ) 時 由 於 寒 潮 籠 罩 下, 淡 水 區 盛 行 強 勁 東 北 季 風 當 東 北 季 風 吹 至 大 屯 山 系 時 淡 水 區 首 當 其 衝, 因 此 降 雨 日 數 及 雨 量 均 多, 且 較 台 北 盆 地 稍 寒 冬 季 全 台 最 低 溫 時 常 出 現 在 淡 水 區 7 至 9 月 的 夏 日 時, 白 天 盛 行 海 風, 格 外 涼 爽, 而 夏 天 特 有 的 午 後 雷 陣 雨 則 多 下 在 台 北 盆 地, 淡 水 區 較 少 受 到 影 響, 夏 季 又 為 颱 風 季, 由 於 淡 水 河 河 口 朝 西 北 向, 每 遇 西 北 向 的 颱 風 ( 俗 稱 西 北 颱 ), 海 水 倒 灌 而 入, 低 窪 地 區 易 造 成 水 災 淡 水 區 夏 季 高 溫 常 在 攝 氏 30 到 35 度 之 間, 嚴 寒 冬 季 多 出 現 在 1 月 至 3 月 之 間, 最 低 溫 可 達 攝 氏 5 度, 又 因 潮 溼 而 酷 寒 2.2 人 文 環 境 淡 水 區 過 去 曾 是 東 南 亞 海 路 的 中 途 站, 大 屯 山 又 是 極 好 的 航 途 指 標, 因 此 至 今 數 千 年 來 一 直 有 人 類 入 居 淡 水 區, 而 河 光 山 水 風 景 秀 麗, 自 古 為 台 灣 八 景 之 一, 淡 水 區 亦 曾 為 全 台 灣 最 大 的 貿 易 港, 且 不 但 在 貿 易 上 獨 佔 鰲 頭, 也 成 為 西 方 文 化 的 登 陸 台 灣 的 門 戶 昔 日 並 有 東 方 威 尼 斯 之 稱 17 世 紀 時 西 班 牙 人 及 荷 蘭 人 輪 流 佔 領 台 灣 北 部, 並 在 淡 水 區 修 築 城 樓 進 行 殖 民, 西 班 牙 人 更 以 此 做 為 據 點, 沿 淡 水 河 進 入 臺 北 盆 地, 降 服 沿 河 諸 番 社, 闢 淡 水 至 基 隆 之 陸 路 ( 約 今 陽 金 公 路 ), 或 航 由 基 隆 河 通 往 基 隆, 並 也 擴 及 勢 力 至 新 竹 一 帶 而 天 主 教 神 父 也 隨 行 到 此 宣 教, 建 教 堂 教 化 番 民, 且 以 此 做 為 與 中 日 的 貿 易 中 途 站, 後 來 荷 蘭 人 趁 西 班 牙 人 於 呂 宋 有 事, 攻 佔 基 隆 及 淡 水 區 一 帶, 並 重 新 築 城, 至 1644 年 底 完 工, 城 名 安 東 尼 堡 由 於 中 國 人 稱 荷 蘭 人 為 紅 毛 紅 夷, 此 城 因 而 被 民 間 稱 為 紅 毛 城 迄 今, 後 來 鄭 成 功 驅 趕 台 灣 南 部 的 荷 蘭 人 後, 方 才 結 束 西 班 牙 人 與 荷 蘭 人 的 殖 民 統 治 後 來 清 朝 由 於 防 務 上 的 需 要, 曾 數 次 修 葺 紅 毛 城, 但 也 曾 任 其 荒 廢 不 用, 直 至 英 法 聯 軍, 中 國 戰 敗 簽 訂 條 約 進 行 五 口 通 商, 英 國 人 大 事 修 整 紅 毛 城, 將 領 事 館 設 於 此 處, 之 後 經 過 日 據 時 代, 一 直 到 民 國 69 年, 紅 毛 城 方 由 我 國 收 歸 及 整 修 11

如 上 段 所 言, 淡 水 區 早 自 17 世 紀 初 即 有 洋 人 殖 民 並 進 行 開 發, 是 北 台 灣 最 早 開 發 的 港 口, 由 於 位 處 台 北 盆 地 淡 水 河 系 出 口, 成 了 北 台 灣 的 大 門, 在 台 灣 四 百 年 的 歷 史 文 化 中 佔 有 特 殊 之 地 位, 到 今 日 仍 遺 留 豐 富 的 建 築 歷 史 文 物 和 寺 廟 洋 樓 古 蹟 等, 以 及 秀 麗 的 河 光 山 色, 是 民 眾 采 風 尋 古 和 休 閒 活 動 的 最 熱 門 的 地 點 之 一, 包 括 老 街 漁 人 碼 頭 紅 毛 城 達 觀 樓 禮 拜 堂 滬 尾 砲 臺 公 園 牛 津 學 堂 等 著 名 景 點, 由 此 可 知 淡 水 區 在 文 化 及 觀 光 產 業 的 發 展 上 具 有 一 定 之 潛 力 一 人 口 概 況 淡 水 區 轄 下 有 42 個 里, 計 有 6 萬 餘 戶,15 萬 8 千 多 人, 近 年 因 社 區 住 宅 在 淡 水 區 大 量 開 發, 吸 引 外 來 通 勤 人 口 進 駐, 成 為 人 口 漸 密 的 文 化 城 鎮, 以 下 是 淡 水 區 各 里 住 戶 及 人 數 統 計 ( 統 計 至 103 年 12 月 ) 12

里 別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表 2.1 淡 水 區 各 里 住 戶 與 人 口 數 統 計 表 鄰 數 戶 數 男 女 人 口 數 人 口 密 度 ( 人 / 平 方 公 里 ) 中 和 里 2.53 11 208 394 281 675 267 屯 山 里 2.22 13 357 652 553 1,205 542 賢 孝 里 3.53 14 642 902 769 1,671 473 興 仁 里 3.03 14 684 931 816 1,747 576 蕃 薯 里 3.93 10 470 632 515 1,147 292 義 山 里 3.46 19 1,179 1,574 1,431 3,005 869 忠 山 里 4.51 10 349 526 428 954 211 崁 頂 里 4.36 15 3,725 3,580 3,943 7,523 1,727 埤 島 里 2.60 13 691 883 784 1,667 641 新 興 里 0.16 8 3,017 3,402 3,806 7,208 44,069 水 碓 里 0.15 20 2,280 3,067 3,186 6,253 42,550 北 投 里 2.74 22 4,072 4,431 4,823 9,254 3,373 水 源 里 8.19 22 892 1,310 1,125 2,435 297 忠 寮 里 3.23 13 414 723 536 1,259 389 樹 興 里 4.64 12 589 728 652 1,380 298 坪 頂 里 2.00 10 633 725 726 1,451 724 福 德 里 0.81 20 3,312 3,178 3,461 6,639 8,156 竹 圍 里 0.44 15 2,929 2,888 3,427 6,315 14,420 民 生 里 1.44 32 3,335 3,324 3,895 7,219 5,028 八 勢 里 3.98 14 2,713 2,298 2,919 5,217 1,309 竿 蓁 里 2.70 26 5,080 4,552 5,364 9,916 3,673 鄧 公 里 0.36 17 2,603 2,941 3,345 6,286 17,319 中 興 里 0.43 18 1,718 2,096 2,249 4,345 10,068 長 庚 里 0.06 29 626 800 799 1,599 25,725 清 文 里 0.04 25 491 649 622 1,271 29,552 草 東 里 0.70 24 353 450 443 893 1,275 協 元 里 0.08 10 634 828 836 1,664 22,086 永 吉 里 0.03 22 389 492 510 1,002 33,595 民 安 里 0.13 24 305 420 441 861 6,872 新 生 里 0.53 13 701 604 482 1,086 2,054 文 化 里 0.29 14 826 936 1,066 2,002 6,862 油 車 里 1.81 20 2,303 2,837 2,988 5,825 3,225 沙 崙 里 2.08 8 1,511 1,852 1,925 3,777 1,815 新 義 里 0.14 14 1,547 2,231 2,299 4,530 32,818 新 春 里 0.28 11 2,941 3,610 3,937 7,547 26,657 新 民 里 0.14 12 1,959 2,394 2,569 4,963 36,400 正 德 里 0.13 14 1,953 2,147 2,556 4,703 37,533 北 新 里 0.30 20 1,346 1,394 1,581 2,975 9,922 13

民 權 里 0.28 17 1,968 2,000 2,312 4,312 15,482 幸 福 里 0.26 19 1,646 2,166 2,282 4,448 17,437 學 府 里 1.31 18 2,041 2,216 2,422 4,638 3,532 大 庄 里 0.63 12 2,821 2,851 3,235 6,086 9,681 總 計 70.66 694 68,253 76,614 82,339 158,953 2,250 資 料 來 源 : 新 北 市 民 政 局 民 國 103 年 12 月 人 口 資 料 二 產 業 淡 水 區 位 於 亞 熱 帶 氣 候 區, 冬 季 受 大 陸 冷 氣 團 影 響, 年 降 雨 量 頗 豐, 夏 季 燠 熱 而 多 陣 雨 海 拔 50 公 尺 以 下 可 作 一 般 農 地 利 用,50 公 尺 以 上 則 為 雜 林 地 長 久 以 來, 農 業 生 產 是 本 區 最 依 賴 的 產 業 活 動 淡 水 目 前 栽 種 的 各 類 蔬 菜, 以 地 瓜 葉 蕹 菜 白 莧 紅 莧 等 葉 菜, 供 應 季 節 較 長, 而 夏 季 產 量 最 大, 冬 季 菜 蔬 則 有 高 麗 菜 茼 蒿 大 白 菜 紅 鳳 菜 等 果 實 類 蔬 菜 以 冬 瓜 南 瓜 瓠 瓜 等 幾 種 培 養 很 好, 成 長 漂 亮, 此 外, 絲 瓜 苦 瓜 茄 子 菜 豆 敏 豆 等 類, 也 有 相 當 數 量, 根 莖 類 蔬 菜 則 以 地 瓜 白 蘿 葡 竽 頭 茭 白 筍 等 幾 種 最 為 常 見 近 年 來, 農 業 生 產 在 區 公 所 倡 導 下, 積 極 走 向 觀 光 與 精 緻 農 業 發 展 1979 年 (68), 本 區 於 楓 樹 湖 設 立 全 省 第 一 座 觀 光 果 園,1980 年 代 開 始, 漸 走 向 特 產 農 作 觀 賞 農 作 等 休 閒 農 業, 結 合 自 然 生 態 及 鄉 土 文 化, 致 力 推 展 樂 活 觀 光 農 業 本 區 位 在 臺 北 大 都 會 郊 區, 交 通 便 捷, 因 此 觀 光 農 業, 發 展 迅 速, 吸 引 大 量 人 潮, 成 果 十 分 顯 著 此 外, 隨 著 國 人 環 保 與 健 康 意 識 的 提 升, 有 機 農 產 品 的 食 用 人 口 越 來 越 多, 消 費 力 增 強, 有 機 無 毒 的 精 緻 農 業 是 現 代 農 業 生 產 的 新 趨 勢, 也 是 本 區 農 產 方 式 的 轉 型 方 向 之 一 臺 灣 農 業 發 展 因 成 本 提 高 及 WTO 的 衝 擊 下, 長 期 面 臨 巨 大 壓 力, 若 要 與 低 成 本 高 產 量 的 進 口 農 業 競 爭, 勢 必 改 變 以 往 的 生 產 方 式, 朝 向 無 毒 有 機 的 精 緻 農 業 發 展 區 公 所 經 建 課 積 極 規 畫 落 實 方 案, 迎 接 這 一 農 業 新 機 運 的 到 來 自 2010 年 9 月 起, 公 所 舉 辦 為 期 2 個 月 的 無 毒 農 業 講 座 課 程, 內 容 有 理 論 講 授 和 實 地 操 作 兩 部 份,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傳 授 無 毒 農 業 知 識, 並 在 淡 水 山 區 租 用 土 地 實 習 操 作, 其 目 的 在 透 過 有 機 無 毒 栽 培 法 的 學 習 與 實 踐, 來 建 立 環 境 倫 理 觀 念, 改 變 既 有 耕 作 方 式, 採 用 生 態 防 治 有 機 施 肥 等 新 方 法, 使 耕 作 者 受 種 地 獲 得 合 理 的 平 衡, 這 對 淡 水 農 業 與 土 地 的 永 續 發 展 助 益 深 遠 14

淡 水 區 自 榮 列 臺 灣 健 康 城 市 後, 區 內 各 項 措 施 莫 不 以 健 康 為 取 向, 因 此 如 何 吃 得 健 康 成 為 要 緊 的 課 題, 有 機 無 毒 的 栽 培 方 式 更 顯 重 要 因 此, 公 所 此 後 均 定 期 聘 請 無 毒 栽 培 專 家, 前 來 開 辦 相 關 講 座 培 訓 種 子 教 師, 至 淡 水 各 社 區 宣 導 無 毒 健 康 新 耕 法, 使 有 機 無 毒 農 業 的 概 念 與 技 術, 擴 展 至 全 區 的 農 地 上 施 作, 使 淡 水 的 自 然 資 源 ( 土 地 水 等 ) 得 以 循 環 利 用, 落 實 環 境 的 永 續 經 營 淡 水 位 在 河 海 交 界 之 處, 有 港 灣 水 岸, 崗 巒 蜿 蜒 起 伏, 景 色 秀 麗, 自 古 是 文 人 雅 士 所 歌 詠 的 勝 境, 也 是 歷 來 遊 客 喜 愛 訪 尋 的 幽 閒 小 鎮 1920 年 以 後, 淡 水 即 擁 有 海 水 浴 場 高 爾 夫 球 場 等 新 式 休 憩 場 所, 加 上 眾 多 自 然 名 勝 人 文 古 蹟, 淡 水 已 發 展 出 階 級 區 隔 臺 日 有 別 的 休 閒 觀 光 處 所 前 來 觀 光 的 人 口, 也 呈 現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由 於 觀 光 景 點 與 新 設 施 的 逐 年 推 出, 淡 水 觀 光 人 次 不 斷 爬 升,1997 年, 位 居 國 內 旅 遊 前 十 大 到 訪 據 點 的 第 7 名,2 年 後 已 居 全 國 第 4 名,2001 年, 跳 升 為 第 2 名,2003 年 更 躍 居 全 國 第 1, 往 後 長 期 獨 佔 鰲 頭 樂 活 觀 光 農 業 的 發 展, 為 本 區 村 落 產 業 展 露 新 機 運 鍳 於 舊 城 區 人 口 密 度 過 高, 為 平 衡 城 鄉 產 業 發 展, 核 心 計 劃 為 休 耕 農 田 遍 地 開 花, 其 目 標 在 於 活 化 在 地 產 業 資 源, 調 整 觀 光 結 構, 以 開 創 出 新 市 場 本 區 為 促 使 農 業 轉 型, 乃 結 合 自 然 景 色 農 業 生 態 農 作 特 產 農 村 景 觀 鄉 土 文 化 等 各 項 資 源, 提 供 民 眾 體 驗 休 閒 農 業 遊 憩 休 閒 場 所 及 套 裝 旅 遊 行 程 等 方 式, 積 極 開 拓 樂 活 觀 光 農 業, 進 而 組 成 滬 尾 休 閒 農 業 區 推 動 籌 備 委 員 會, 努 力 推 展 淡 水 河 沿 岸 以 外 地 區 的 觀 光 產 業 滬 尾 休 閒 農 業 區 則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2010 年 11 月 18 日 所 公 告, 是 全 臺 灣 選 定 的 四 個 休 閒 農 業 區 之 一 它 的 範 圍 包 括 淡 水 坪 頂 里 樹 興 里 忠 寮 里 和 水 源 里, 以 及 竿 蓁 里 部 份 地 區 等, 佔 地 598 公 頃 區 內 以 山 區 溪 谷 地 形 為 主, 為 中 低 海 拔 動 植 物 的 棲 息 之 所, 可 觀 察 原 始 森 林 野 生 動 植 物 魚 類 和 鳥 類 等, 如 大 冠 鷲 黃 嘴 鳥 梟 領 角 梟 藍 鵲 及 鉛 色 水 鶇 等 保 育 鳥 類 區 內 人 為 破 壞 少, 保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人 文 與 農 業 生 產 景 觀, 配 合 在 地 資 源 特 色, 規 劃 成 古 老 文 化 休 閒 區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區 湧 泉 及 有 機 農 業 體 驗 區 等 三 個 區 塊, 整 合 淡 水 傳 統 農 業 與 休 閒 產 業, 融 合 在 地 鄉 村 景 色 生 態 及 故 事 人 文 等 元 素, 帶 動 淡 水 休 閒 農 業 的 發 展, 以 下 圖 2.4 是 淡 水 區 滬 尾 休 閒 農 業 區 導 覽 圖 15

三 道 路 交 通 圖 2.4 淡 水 區 滬 尾 休 閒 農 業 區 導 覽 圖 淡 水 區 聯 外 的 交 通 主 要 仍 以 陸 運 為 主, 早 年 的 航 運 目 前 已 經 式 微, 以 下 是 淡 水 區 的 交 通 狀 況 ( 一 ) 聯 外 道 路 1. 台 2 線 : 屬 於 台 灣 濱 海 公 路 系 統 之 一 環, 為 沿 北 海 岸 地 區 所 興 建 的 道 路, 西 起 關 渡 大 橋, 東 迄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總 長 166.6 公 里 其 中 淡 水 區 至 金 山 路 段 稱 為 淡 金 公 路, 台 2 線 繞 經 淡 水 區 外 圍, 與 多 條 重 要 道 路 相 接, 可 藉 由 此 路 線 快 速 出 入 淡 水 區 2. 台 2 乙 線 : 全 長 25.7 公 里, 為 台 2 線 舊 主 線 ( 台 北 市 民 權 重 慶 路 口 -- 淡 水 林 子 ) 自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台 1 甲 線 ( 民 權 西 路, 台 北 橋 路 口 ), 沿 重 慶 北 路 北 上, 經 國 道 一 號 台 北 交 流 道 至 士 林, 後 轉 百 齡 橋 承 德 路 經 北 投 關 渡 進 入 淡 水 區, 再 經 淡 水 漁 人 碼 頭 沙 崙 等 地, 終 點 為 林 子 台 2 線 淡 水 外 環 道 路 口, 路 線 名 為 北 淡 公 路, 為 台 北 市 士 林 北 投 區 與 新 北 市 淡 水 地 區 之 重 要 交 通 動 脈 台 2 乙 線 貫 穿 淡 水 區 最 繁 榮 的 市 區, 沿 線 商 家 林 立, 並 連 接 學 府 路 中 16

山 路 等 區 內 要 道 3. 縣 道 101 號 : 北 起 三 芝 區 台 2 線 外 環 道 東 端, 南 至 淡 水 區 淡 水 國 小 前, 全 長 17.173 公 里, 是 連 接 淡 水 區 與 三 芝 區 間 的 重 要 道 路 4. 縣 道 101 甲 線 : 在 縣 道 101 號 興 華 國 小 處 分 支 通 往 陽 明 山 小 油 坑 陽 金 公 路 ( 台 2 線 甲 線 ) 的 道 路, 又 稱 巴 拉 卡 公 路, 長 10.740 公 里, 可 經 由 此 路 前 往 金 山 地 區, 不 過 由 於 此 路 線 路 面 狹 窄 且 彎 道 坡 度 亦 大, 所 以 禁 止 甲 類 大 客 車 通 行, 一 般 駕 駛 人 亦 較 少 行 駛 此 一 路 段 5. 北 3 線 : 別 稱 小 坪 頂 路, 北 起 淡 水 區 水 源 里, 南 至 吳 仔 厝, 全 長 6.139 公 里, 雖 然 北 3 線 為 一 鄉 道, 但 可 連 接 淡 水 區 與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 二 ) 區 內 要 道 淡 水 區 區 內 要 道 受 到 住 宅 商 圈 分 佈 影 響, 靠 近 中 心 商 圈 部 分 略 呈 放 射 狀, 外 圍 則 由 於 地 形 影 響, 略 呈 平 行 1. 民 權 路 : 銜 接 北 投 區 大 度 路, 以 及 關 渡 大 橋, 至 竹 圍 國 小 止, 為 進 入 淡 水 區 的 要 道 2. 淡 金 路 : 屬 台 2 線 的 一 部 份, 穿 越 淡 水 區 的 重 要 道 路 之 一, 為 淡 水 區 的 外 環 道 路, 也 與 許 多 民 眾 常 出 入 的 道 路 相 連 接, 包 括 坪 頂 路 鄧 公 路 北 新 路 濱 海 路 商 工 路 等 3. 中 正 路 : 本 路 段 雖 然 狹 小 且 短, 但 中 正 路 兩 旁 為 淡 水 區 最 繁 華 熱 鬧 的 商 圈, 各 種 店 家 林 立, 往 來 的 遊 客 多 會 在 此 購 物 或 飲 食 4. 中 山 北 路 : 連 接 淡 水 區 市 區 中 山 路 一 帶 至 台 2 線 與 台 2 乙 線, 透 過 此 道 路 可 以 快 速 進 入 市 區 5. 北 新 路 : 屬 縣 道 101 號 一 部 份, 與 中 山 北 路 相 接, 同 樣 為 連 接 市 區 與 台 2 線 之 道 路 ( 三 ) 捷 運 捷 運 是 淡 水 區 民 眾 出 入 的 重 要 交 通 工 具 之 一, 透 過 捷 運 可 以 免 於 道 路 壅 塞 而 快 速 抵 達 台 北 市 或 其 他 地 區, 台 北 捷 運 淡 水 信 義 線 ( 簡 稱 淡 水 信 義 線 ) 17

是 台 灣 首 條 由 傳 統 鐵 路 改 建 而 成 的 捷 運 路 線 ( 前 身 為 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淡 水 線 ), 屬 於 高 運 量 系 統 ; 圓 山 站 以 南 ( 不 含 圓 山 站 ) 皆 為 地 下 路 線, 以 北 至 北 投 站 ( 含 北 投 站 ) 為 高 架 路 線 ; 北 投 站 至 紅 樹 林 站 為 平 面 路 線 ( 淡 水 站 為 高 架 車 站 ) 路 線 北 起 淡 水 站, 沿 關 渡 站 北 投 站 石 牌 站 士 林 站 圓 山 站 台 北 車 站, 經 東 門 大 安 到 終 點 象 山 站 捷 運 淡 水 信 義 線 在 淡 水 區 設 置 3 個 車 站, 分 別 是 位 於 竹 圍 地 區 的 捷 運 竹 圍 站, 位 於 紅 樹 林 地 區 的 捷 運 紅 樹 林 站, 以 及 淡 水 線 的 最 後 一 站 : 捷 運 淡 水 站, 利 用 此 3 個 捷 運 站, 淡 水 區 民 眾 可 以 節 省 不 少 時 間 圖 2.5 淡 水 區 主 要 道 路 分 布 圖 18

2.3 歷 史 災 例 本 節 主 要 針 對 淡 水 區 過 去 曾 發 生 之 各 類 型 重 大 歷 史 災 害, 而 導 致 傷 亡 之 情 事 進 行 說 明 這 些 災 害 的 致 災 原 因 及 所 造 成 之 受 災 或 受 損 害 範 圍 等, 以 利 於 後 續 在 推 動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內 各 項 工 作 時, 特 別 注 意 這 些 歷 史 災 害 或 易 致 災 之 地 區, 強 化 各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一 2001 年 95 暴 雨 2001 年 9 月 間 的 95 暴 雨 期 間, 由 於 時 雨 量 過 大, 累 積 雨 量 超 過 900 毫 米 造 成 樹 興 里 興 福 寮 地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編 號 新 北 DF009 及 新 北 DF010 爆 發 土 石 流 災 情, 有 三 處 災 情 較 為 嚴 重 地 區, 土 石 除 掩 埋 道 路, 十 餘 處 產 業 道 路 坍 方 外, 土 石 也 沖 入 民 宅, 造 成 5 位 民 眾 死 亡, 有 15 位 民 眾 自 土 堆 中 被 救 出, 送 醫 急 救 超 過 24 人, 民 宅 受 損 而 程 度 不 一, 警 方 一 度 疏 散 兩 三 百 人, 部 分 疏 散 民 眾 收 容 於 收 容 所 內 圖 2.6 95 暴 雨 期 間 所 引 發 的 土 石 流 災 害 二 2007 年 柯 羅 莎 颱 風 2007 年 柯 羅 莎 颱 風 侵 襲 本 島 時, 對 淡 水 區 民 生 里 福 德 里 造 成 不 小 之 災 害, 其 挾 帶 的 大 量 雨 水, 使 得 樹 梅 坑 溪 上 游 至 中 游 段, 溪 水 暴 漲 溪 岸 損 毀, 部 分 農 田 遭 石 頭 覆 蓋, 大 量 雨 水 使 得 河 水 暴 漲, 造 成 河 道 滿 佈 從 上 游 沖 刷 下 的 石 塊, 石 塊 滾 落 到 中 下 游 時, 造 成 排 水 溝 橋 梁 都 堵 塞, 河 水 無 處 可 流, 便 溢 出 堤 防 往 河 岸 兩 旁 流 竄, 造 成 不 少 住 家 淹 水, 主 要 的 淹 水 地 區 為 竹 圍 至 19

紅 樹 林 一 帶, 而 雨 水 沖 刷 山 坡 地, 更 造 成 民 權 路 215 巷 130 號 住 宅 後 方 土 石 流 入 民 宅 ; 自 強 路 305 307 309 巷 後 方 邊 坡 崩 塌 ; 民 權 路 92 巷 23 號 邊 坡 土 石 坍 方 ; 另 外, 在 市 區 中 也 有 中 正 東 路 北 新 路 老 街 等 地 淹 水 的 災 情 圖 2.7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中 正 東 路 淹 水 情 形 圖 2.8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淡 水 區 崩 塌 地 區 位 置 圖 20

圖 2.9 柯 羅 莎 颱 風 時 淡 水 區 崩 塌 情 形 三 2008 年 辛 樂 克 颱 風 2008 年 9 月 間 的 辛 樂 克 颱 風, 原 本 預 期 會 帶 來 大 量 的 雨 水, 然 因 其 路 線 改 變 且 強 度 減 弱, 故 未 釀 成 重 大 災 害, 但 其 雨 水 仍 然 造 成 捷 運 竹 圍 站 一 帶 小 規 模 淹 水 災 情 21

2.4 各 類 型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一 土 石 流 災 害 潛 勢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係 引 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調 查 之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成 果 在 災 害 應 變 期 間, 應 搭 配 農 委 會 水 保 局 研 訂 之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 當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地 區 之 預 測 雨 量 大 於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時, 由 農 委 會 水 保 局 發 布 該 地 區 為 土 石 流 黃 色 警 戒, 即 應 進 行 疏 散 避 難 勸 告 ; 當 實 際 降 雨 已 達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時, 由 農 委 會 水 保 局 發 布 該 地 區 為 土 石 流 紅 色 警 戒, 立 即 應 勸 告 或 強 制 其 撤 離, 並 作 適 當 之 安 置 淡 水 區 近 年 來 因 建 商 過 度 開 發, 原 有 規 劃 已 開 闢 之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及 路 側 溝 已 不 敷 使 用 ; 另 因 氣 候 變 遷, 颱 風 災 害 帶 來 大 量 豪 雨, 降 雨 暴 增, 對 原 已 不 敷 使 用 之 排 水 系 統 不 啻 雪 上 加 霜 ; 排 水 不 及 除 造 成 雨 水 地 表 逕 流 外, 其 逕 流 流 經 邊 坡 更 不 利 於 水 土 保 持, 在 淡 水 區 人 口 逐 漸 密 集 增 加 的 狀 況 下, 災 害 的 防 患 準 備 工 作 實 為 必 要 之 措 施 淡 水 區 境 內 除 淡 水 河 口 有 狹 小 的 平 原 外, 多 半 由 大 屯 形 成 的 丘 陵 所 被 覆, 由 於 多 坡 地 且 人 口 眾 多 不 少 民 宅 其 實 都 依 著 山 坡 而 建, 而 淡 水 區 目 前 有 4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有 不 少 民 宅 其 實 緊 鄰 著 潛 勢 溪 流, 一 旦 雨 量 過 大, 引 發 土 石 崩 塌 或 土 石 流, 極 易 發 生 災 情 在 災 害 之 後, 本 公 所 針 對 該 潛 勢 溪 流 進 行 整 治, 迄 今 未 再 發 生 過 災 情, 經 實 地 勘 查 後, 原 先 整 治 的 溪 流 內 目 前 乾 涸, 雜 草 叢 生, 另 有 為 數 不 少 民 宅 仍 緊 鄰 潛 勢 溪 流, 未 來 若 大 雨 引 發 上 游 發 生 崩 塌 或 土 石 流, 仍 可 能 對 鄰 近 住 戶 造 成 損 害 表 2.2 係 為 淡 水 區 轄 內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列 表, 其 中 包 含 各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里 別 及 保 全 住 戶 實 際 居 住 人 數 與 行 動 不 便 人 數 等 資 料, 另 有 關 區 內 各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及 影 響 範 圍 詳 如 附 件 2 所 示 22

表 2.2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一 覽 表 實 際 居 編 號 村 里 地 標 發 生 潛 勢 保 全 住 戶 住 人 數 行 動 不 便 人 數 雨 量 警 戒 值 新 北 DF008 八 勢 里 海 天 山 莊 高 5 戶 以 上 54 1 500mm 新 北 DF009 樹 興 里 真 聖 宮 中 5 戶 以 上 39 1 500mm 新 北 DF010 樹 興 里 觀 山 橋 低 5 戶 以 上 46 0 500mm 新 北 DF007 水 源 里 秀 明 宮 高 5 戶 以 上 15 2 500mm 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水 土 保 持 局,2015/03 23

二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災 害 潛 勢 圖 2.10 淡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圖 淡 水 區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分 布 圖 係 根 據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之 環 境 地 質 基 本 圖 之 成 果 所 繪 製, 在 民 國 90 年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即 負 責 辦 理 坡 地 環 境 地 質 調 查 與 地 質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等 工 作 環 境 地 質 基 本 圖 是 藉 由 各 種 地 質 地 形 地 貌 山 崩 24

侵 蝕 與 堆 積 等 自 然 作 用 與 人 為 作 用 結 果 呈 現 之 表 徵, 經 由 遙 測 判 釋 與 野 外 調 查 測 繪 而 完 成, 由 於 地 質 作 用 是 持 續 不 斷 地 在 進 行, 環 境 地 質 資 料 也 會 因 時 空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改 變 ; 其 內 容 包 含 : 落 石 岩 體 滑 動 岩 屑 崩 滑 順 向 坡 由 於 淡 水 區 境 內 多 屬 坡 地, 轄 內 亦 有 不 少 民 眾 聚 居 於 坡 地 社 區, 如 淡 水 區 興 福 寮 糞 箕 湖 一 帶, 位 於 大 屯 山 系 面 天 山 之 西 南 側 山 麓, 興 福 寮 地 勢 平 均 坡 度 多 在 55% 以 上, 地 質 屬 五 指 山 層 的 安 山 岩 及 凝 灰 角 礫 岩, 坡 度 陡 峭 加 上 土 質 鬆 散 極 易 崩 塌 爰 此, 因 應 淡 水 區 災 害 特 性 本 節 所 繪 製 之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分 布 位 置 圖, 如 圖 2.11 所 示, 有 關 淡 水 區 易 致 災 區 位 或 路 段 詳 如 附 件 3 所 示, 其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之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與 易 致 災 區 位 或 路 段, 可 作 為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等 作 業 之 參 考 依 據 25

26 圖 2.11 淡 水 區 山 崩 與 順 向 坡 分 布 圖

三 淹 水 災 害 潛 勢 本 計 畫 淹 水 模 擬 劃 分 條 件 係 根 據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2010 年 淡 水 河 流 域 及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與 基 隆 市 淹 水 潛 勢 圖 更 新 計 畫 中, 臺 北 地 區 高 程 50m 以 下, 坡 度 平 緩 之 地 區 模 擬 24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達 450 毫 米, 假 設 條 件 :(1) 所 有 河 堤 皆 無 破 壞 損 毀 (2) 所 有 抽 水 站 皆 正 常 運 作 (3) 所 有 堤 防 閘 門 皆 關 閉 (4) 所 有 下 水 道 系 統 皆 正 常 運 作 之 情 況 下, 模 擬 所 可 能 造 成 之 影 響 範 圍 由 於 全 球 極 端 氣 候, 近 年 颱 風 來 襲 常 帶 來 豪 雨 或 超 大 豪 雨, 造 成 區 域 排 水 不 及 而 導 致 積 淹 水 之 情 形 針 對 淡 水 區 所 模 擬 繪 製 之 淹 水 潛 勢 圖 資, 其 中 包 括 淡 水 區 全 區 完 整 淹 水 潛 勢 圖, 以 及 劃 分 為 數 個 區 域 較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如 圖 2.12 至 2.15 所 示, 依 圖 顯 示 其 模 擬 之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以 八 勢 里 中 興 里 水 源 里 北 投 里 正 德 里 民 生 里 民 安 里 民 權 里 竹 圍 里 清 文 里 長 庚 里 油 車 里 義 山 里 福 德 里 沙 崙 里 竿 蓁 里 新 興 里 賢 孝 里 學 府 里 樹 興 里 及 興 仁 里 淹 水 較 為 嚴 重 之 區 域 27

表 2.3 淹 水 潛 勢 圖 中 歷 史 災 點 位 置 分 布 表 里 位 置 里 位 置 八 勢 里 淡 金 路 與 中 正 東 路 交 叉 口 紅 樹 林 捷 運 站 對 面 中 興 里 水 源 街 一 段 31 號 水 源 里 北 新 路 櫻 花 村 2.4.8 號 北 投 里 淡 金 路 二 段 393 號 淡 金 路 與 商 工 路 口 淡 金 路 與 新 市 一 路 路 口 北 新 路 一 段 15 號 北 新 路 一 段 163 號 正 德 里 北 新 路 69 巷 油 車 里 義 山 里 福 德 里 沙 崙 里 竿 蓁 里 高 爾 夫 球 場 至 蘇 府 王 爺 廟 中 正 路 一 段 8 巷 1 弄 11 號 淡 金 路 三 段 30 號 淡 金 路 三 段 170 號 淡 金 路 三 段 461 巷 22 號 民 權 路 215 巷 關 渡 橋 往 台 北 機 車 引 道 中 正 路 二 段 301 號 淡 海 路 280 巷 36 號 中 正 路 一 段 87 巷 中 正 路 二 段 55 號 ( 中 廣 ) 前 沙 崙 海 水 浴 場 中 正 東 路 一 段 135-137 號 台 北 雪 梨 社 區 民 生 里 淡 水 馬 偕 醫 院 新 興 里 新 民 街 120 巷 6 號 民 安 里 中 正 路 福 佑 宮 賢 孝 里 淡 金 路 四 段 596 號 新 埔 子 8 號 淡 金 路 四 段 542 號 民 權 里 民 權 路 179 號 學 府 里 鄧 公 路 278 巷 口 竹 圍 里 民 權 路 與 民 權 一 街 口 ( 地 下 道 ) 樹 興 里 樹 林 口 24 號 清 文 里 中 山 路 90 巷 興 仁 里 興 仁 里 頂 田 寮 20 號 長 庚 里 華 南 銀 行 路 口 至 寶 島 鐘 錶 行 前 28

圖 2.12 淡 水 區 全 區 淹 水 潛 勢 圖 29

30 圖 2.13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1

圖 2.14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2 31

32 圖 2.15 淡 水 區 小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圖 -3

四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公 布 之 活 動 斷 層 圖, 臺 北 都 會 區 範 圍 內 僅 有 一 條 活 動 斷 層 - 山 腳 斷 層 然 而, 本 計 畫 引 用 2013 年 消 防 署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大 臺 北 地 區 發 生 大 規 模 地 震 可 能 面 臨 之 問 題 及 整 備 作 為 評 估 報 告, 根 據 各 專 家 委 員 選 定 山 腳 斷 層 為 大 臺 北 地 區 可 能 發 生 最 嚴 重 狀 況 的 震 源 區, 及 運 用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研 發 之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ELES), 因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已 整 合 台 灣 地 區 本 土 化 資 料 和 分 析 模 式 與 參 數, 研 發 台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ELES, TELES 系 統 包 含 震 災 境 況 模 擬 所 需 的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亦 整 合 國 內 專 家 的 研 究 成 果, 改 進 本 土 化 分 析 模 式 資 料 分 類 與 參 數 值 TELES 的 評 估 項 目 包 含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工 程 結 構 物 的 損 害 地 震 引 致 的 二 次 災 害 社 會 經 濟 損 失 等 ( 葉 錦 勳, 2003) 故 本 計 畫 即 擬 以 TELES 進 行 模 擬 評 估 地 震 所 造 成 損 傷 情 形, 進 行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人 員 傷 亡 ( 日 間 時 段 夜 間 時 段 通 勤 時 段 ) 建 物 毀 損 等 災 損 推 估, 可 供 公 所 針 對 較 易 受 災 的 地 區 優 先 推 動 防 救 災 工 作, 作 為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之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避 難 路 線 物 資 運 送 路 線 耐 震 補 強 等 規 劃, 並 一 併 檢 視 淡 水 區 之 防 救 能 量 是 否 足 夠 ( 一 ) 災 害 規 模 設 定 利 用 TELES 進 行 地 震 境 況 模 擬 推 估, 選 定 以 山 腳 斷 層 作 為 主 要 的 情 境 設 定, 且 擬 定 合 理 範 圍 之 震 源 參 數, 包 括 震 央 位 置 地 震 規 模 震 源 深 度 斷 層 傾 角 斷 層 破 裂 長 度 及 寬 度 ( 表 2.4 圖 2.16 所 示 ), 予 以 假 定 大 臺 北 地 區 發 生 大 規 模 地 震 時, 可 能 發 生 的 狀 況 及 災 損, 並 透 過 TELES 模 擬 各 項 災 損 數 據 及 圖 資, 檢 視 現 有 規 劃 對 策 及 分 析 檢 討 現 有 防 救 災 能 量, 使 其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重 建 等 工 作 更 加 周 全 及 完 善 表 2.4 震 源 參 數 項 目 參 數 震 央 位 置 經 度 121.589 度 緯 度 25.139 度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 地 震 規 模 ( 芮 氏 規 模 ) 6.9 震 源 深 度 8 公 里 破 裂 長 度 / 寬 度 56 公 里 /20 公 里 斷 層 傾 角 50 度 33

( 二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PGA) 圖 2.16 震 央 位 置 圖 山 腳 斷 層 由 東 北 方 往 西 南 方 貫 穿 新 北 市, 依 據 前 述 模 擬 之 參 數 設 定, 考 慮 震 源 深 度 8 公 里 斷 層 破 裂 長 度 56 公 里 及 斷 層 傾 角 50 度 等 震 源 參 數 進 行 模 擬, 新 北 市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可 達 618 gal, 震 度 高 達 七 級, 在 圖 2.17 顯 示 在 想 定 狀 況 下 之 推 估 結 果, 淡 水 區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達 556 gal, 震 度 為 七 級 34

圖 2.17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 35

( 三 ) 建 物 倒 塌 在 模 擬 情 境 設 定 下, 綜 合 前 提 的 斷 層 錯 動 及 地 質 相 互 影 響 下, 導 致 土 質 鬆 動 建 築 物 造 成 損 害, 建 物 損 害 程 度 可 分 為 全 倒 及 半 倒, 半 倒 棟 數 對 應 於 建 築 物 嚴 重 損 害 下 之 棟 數 ; 全 倒 棟 數 為 對 應 於 建 築 物 完 全 損 害 下 之 棟 數 其 中, 再 將 建 物 依 樓 層 高 低 分 為 3 類, 分 別 為 低 樓 層 (1-3 樓 ) 中 樓 層 (4-7 樓 ) 及 高 樓 層 (8 樓 以 上 ) 依 據 前 述 模 擬 之 參 數 設 定,TELES 模 擬 推 估 ( 圖 2.18), 淡 水 區 房 屋 半 倒 總 棟 數 650 棟, 其 中 低 層 樓 1-3 樓 計 有 535 棟 中 層 樓 4-7 樓 88 棟 高 層 樓 8 樓 以 上 27 棟 ; 而 房 屋 全 倒 總 棟 數 125 棟, 其 中 低 層 樓 1-3 樓 計 有 107 棟 中 層 樓 4-7 樓 14 棟 高 層 樓 8 樓 以 上 4 棟 ( 如 表 2.5 圖 2.19 所 示 ) 其 中 以 民 權 里 竹 圍 里 民 生 里 學 府 里 及 鄧 公 里 等 里 房 屋 倒 塌 情 形 較 為 嚴 重 圖 2.18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ELES) 模 擬 結 果 示 意 圖 表 2.5 淡 水 區 房 屋 半 倒 與 全 倒 推 估 數 值 ( 單 位 : 棟 ) 建 物 倒 塌 低 層 樓 1-3 樓 中 層 樓 4-7 樓 高 層 樓 8 樓 以 上 總 棟 數 房 屋 半 倒 535 88 27 650 房 屋 全 倒 107 14 4 125 36

圖 2.19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房 屋 全 倒 與 半 倒 總 棟 數 ) 37

( 四 ) 傷 亡 人 數 依 據 TELES 模 擬 推 估, 人 員 傷 亡 可 分 為 日 間 傷 亡 夜 間 傷 亡 及 通 勤 時 段 傷 亡, 分 為 三 種 時 段 進 行 分 析 : 日 間 時 段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夜 間 時 段 - 晚 上 8 時 至 早 上 6 時 ; 通 勤 時 段 - 上 午 6 時 至 8 時 及 下 午 5 時 至 8 時, 而 傷 亡 程 度 概 分 為 四 級 : 第 一 級 ( 輕 傷 ): 僅 需 基 本 治 療, 不 需 住 院 第 二 級 ( 中 傷 ): 需 較 多 的 醫 療 手 續 且 需 住 院, 但 無 生 命 危 險 第 三 級 ( 重 傷 ): 若 無 適 當 且 迅 速 的 醫 療 將 有 立 即 的 生 命 危 險 第 四 級 ( 死 亡 ): 則 是 立 即 死 亡 在 日 間 時 段 可 能 因 人 口 活 動 之 特 性, 學 校 辦 公 大 樓 及 醫 療 院 所 等 地 區 之 人 口 密 集 度 較 高, 若 於 震 時 發 生 房 屋 倒 塌, 造 成 傷 亡 之 情 況 更 加 嚴 重, 但 考 慮 日 間 時 段 民 眾 多 數 於 戶 外 行 動 或 反 應 較 為 敏 捷, 能 盡 快 跑 到 室 外 避 難, 比 起 夜 間 時 段 之 傷 亡 大 幅 降 低 ( 如 圖 2.20 所 示 ); 淡 水 區 夜 間 時 段 人 員 傷 亡 ( 如 圖 2.21 所 示 ), 惟 可 能 因 學 生 上 班 族 皆 已 返 家, 且 若 震 災 發 生 於 半 夜, 民 眾 多 數 正 於 熟 睡 階 段, 意 識 較 為 模 糊, 無 法 及 時 躲 避, 因 房 屋 倒 塌 而 造 成 傷 亡 之 人 數 將 會 提 升 ; 通 勤 時 段 人 員 傷 亡 ( 如 圖 2.22 所 示 ), 考 慮 可 能 因 學 生 上 班 族 或 家 族 外 出 等 通 勤 途 中, 大 量 通 勤 人 口 進 行 移 動, 使 其 地 震 發 生 時, 因 交 通 事 故 產 生 的 人 員 傷 亡 將 更 為 嚴 重 有 關 人 員 傷 亡 評 估 模 式 係 以 考 慮 因 地 震 引 致 人 員 傷 亡 的 數 量 與 傷 亡 程 度 一 般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系 統 非 結 構 構 建 的 損 害 程 度 及 在 建 築 物 的 人 口 動 態 分 布 作 為 評 估 其 他 因 山 崩 震 後 火 災 有 毒 物 質 外 洩 或 水 壩 等 高 危 險 設 施 損 害 等 所 引 致 的 傷 亡, 因 資 料 不 足 且 無 妥 善 評 估 模 式, 尚 未 納 入 人 員 傷 亡 評 估 模 組 淡 水 區 在 各 時 段 人 員 傷 亡 推 估 部 分, 三 種 時 段 皆 有 造 成 人 員 傷 亡 情 形, 係 因 在 模 擬 推 估 中 無 法 掌 握 地 震 所 引 發 之 其 他 災 害, 或 其 他 致 災 因 素 及 資 料 數 據 皆 有 所 不 同, 故 淡 水 區 所 模 擬 之 傷 亡 係 為 防 災 之 參 考 用, 以 加 強 強 化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及 訂 定 對 策 之 考 量 38

圖 2.20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日 間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39

40 圖 2.21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夜 間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圖 2.22 淡 水 區 地 震 模 擬 潛 勢 圖 ( 通 勤 時 段 里 傷 亡 人 數 ) 41

( 五 ) 避 難 收 容 人 數 建 物 損 壞 倒 塌 之 估 算 可 用 於 推 估 臨 時 避 難 人 口 之 收 容 需 求 該 區 域 可 能 因 住 家 發 生 建 物 損 害 倒 塌 基 礎 設 施 停 擺 震 後 火 災 或 二 次 災 害 等 因 素, 導 致 無 法 於 原 有 之 住 宅 居 住 活 動 或 維 持 生 活 機 能 之 運 作, 而 需 進 行 搬 遷, 推 估 出 之 需 搬 遷 人 數, 推 估 全 市 需 搬 遷 人 數 有 332,987 人, 全 市 共 有 87,949 人 進 行 避 難 收 容, 而 淡 水 區 需 搬 遷 人 數 則 有 6,964 人, 臨 時 避 難 收 容 人 數 1,811 人, 有 關 淡 水 區 避 難 收 容 場 所 可 參 考 附 件 1 所 示 ( 六 ) 橋 梁 TELES 目 前 採 用 易 損 性 曲 線 的 概 念 進 行 公 路 橋 梁 的 損 害 推 估, 易 損 性 曲 線 指 在 不 同 最 大 地 表 運 動 下, 橋 梁 產 生 不 同 損 害 狀 況 的 機 率 值, 而 損 壞 程 度 概 分 為 無 輕 微 損 壞 中 度 損 壞 嚴 重 損 壞 完 全 損 壞 等 五 級, 損 壞 程 度 說 明 如 下 : 1. 無 : 無 損 壞 2. 輕 微 損 壞 : 橋 台 處 產 生 細 微 之 裂 縫 並 發 生 輕 微 之 混 凝 土 剝 落 現 象, 橋 台 剪 力 鋼 棒 及 橋 面 版 產 生 細 微 之 裂 縫, 橋 柱 有 輕 微 混 凝 土 剝 落 現 象 3. 中 度 損 壞 : 橋 柱 出 現 中 度 之 剪 力 裂 縫 及 混 凝 土 剝 落, 橋 柱 結 構 似 仍 安 全 ; 橋 台 發 生 中 度 之 位 移 ( 小 於 5cm); 剪 力 鋼 棒 出 現 嚴 重 之 裂 縫 及 混 凝 土 剝 落 現 象 ; 橋 台 連 結 鋼 筋 破 壞, 失 去 錨 錠 作 用 ; 剛 性 支 承 破 壞 或 發 生 中 度 沈 陷 現 象 4. 嚴 重 損 壞 : 橋 柱 因 剪 力 破 壞 造 成 強 度 嚴 重 下 降, 橋 柱 結 構 屬 不 安 全 狀 態, 但 尚 未 崩 塌 ; 在 交 接 處 產 生 明 顯 之 殘 餘 移 動 量 或 發 生 明 顯 之 沈 陷 ; 橋 台 產 生 垂 直 之 位 移 ; 剛 性 支 承 破 壞 或 發 生 中 度 沈 陷 5. 完 全 損 壞 : 橋 柱 傾 倒 崩 塌, 連 接 處 失 去 支 承 能 力, 並 可 能 造 成 橋 面 版 之 崩 塌 ; 基 礎 之 破 壞 造 成 下 部 結 構 嚴 重 傾 斜 依 據 模 擬 評 估 結 果 新 北 市 內 橋 梁 共 有 145 處 受 損, 而 淡 水 區 境 內 有 3 座 橋 梁 受 到 損 壞 ( 如 圖 2.23), 其 損 壞 情 形 詳 如 表 2.6 所 示 由 於 部 分 橋 梁 為 主 要 交 通 要 道, 可 聯 絡 至 其 他 行 政 區 域, 若 橋 梁 受 損 會 導 致 交 通 阻 斷, 亦 會 影 響 用 路 人 之 安 全 性, 甚 至 造 成 救 災 或 支 援 行 動 上 的 困 難 42

表 2.6 淡 水 區 受 損 橋 梁 列 表 行 政 區 受 損 程 度 受 損 橋 梁 淡 水 區 輕 微 損 壞 中 度 損 壞 竹 圍 橋 金 龍 橋 大 屯 橋 圖 2.23 淡 水 區 公 路 橋 梁 的 損 害 推 估 ( 七 ) 土 壤 液 化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蒐 集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等 單 位 於 工 程 地 質 鑽 探 研 究 成 果 資 料, 分 析 各 地 土 壤 液 化 的 敏 感 度, 建 立 土 壤 液 化 敏 感 類 別 圖, 藉 此 由 TELES 分 析 結 果 可 得 知 淡 水 區 土 壤 液 化 機 率 為 9%, 屬 液 化 敏 感 類 別 中 之 地 區 ( 如 圖 2.24 及 表 2.7 所 示 ) 表 2.7 淡 水 區 土 壤 液 化 推 估 表 鄉 鎮 區 液 化 敏 感 類 別 液 化 機 率 (%) 土 壤 液 化 沉 陷 量 (cm) 淡 水 區 中 9 44 43

44 圖 2.24 淡 水 區 土 壤 液 化 沉 陷 量 潛 勢 圖

( 八 ) 收 容 能 量 評 估 1.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定 義 (1)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2 週 -1 個 月 內 為 原 則, 以 學 校 活 動 中 心 等 場 所 為 主, 可 做 為 中 危 險 區 及 低 危 險 區 之 第 一 收 容 處 所, 或 是 集 合 點 物 資 運 送 集 散 點, 亦 可 做 為 高 危 險 區 或 是 中 低 危 險 區 之 弱 勢 民 眾 事 先 收 容 地 點 超 過 此 期 間 表 示 返 家 有 困 難, 則 轉 中 期 安 置 (2) 中 期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 以 6 個 月 為 原 則, 應 規 劃 組 合 屋 或 轄 區 內 之 營 區 為 收 容 安 置 地 點, 收 容 條 件 為 房 屋 毀 損 至 不 堪 居 住, 或 道 路 中 斷 無 法 返 家, 或 危 險 區 域 不 適 居 住 者 (3) 長 期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 須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或 確 定 無 法 返 家 者, 應 規 劃 永 久 屋 之 設 置 地 點 2.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能 量 ( 折 損 率 0%) 藉 由 前 項 避 難 人 數 之 推 估, 檢 視 本 市 現 有 收 容 能 量 是 否 符 合 收 容 之 需 求, 目 前 本 市 規 劃 18 區 19 處 防 災 公 園, 故 優 先 以 防 災 公 園 為 收 容 原 則,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次 之 而 尚 未 規 劃 防 災 公 園 之 行 政 區 域, 則 依 據 市 府 社 會 局 提 供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可 支 援 收 容 的 災 害 類 型, 選 擇 各 行 政 區 適 用 於 震 災 的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作 為 檢 討 之 項 目, 目 前 各 行 政 區 之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皆 為 短 期 臨 時 避 難 使 用 根 據 過 去 國 內 外 震 災 水 災 或 風 災 之 經 驗, 被 迫 遷 離 住 所 的 災 民 多 數 會 尋 求 親 友 協 助 收 容, 但 部 分 災 民 仍 需 尋 求 由 政 府 民 間 救 難 組 織 所 提 供 之 短 期 公 共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或 選 擇 暫 住 旅 館 或 承 租 公 寓 在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ELES) 所 進 行 災 損 推 估 之 臨 時 避 難 收 容 人 數 需 求, 係 為 在 震 災 發 生 後 之 臨 時 避 難 生 活, 以 提 供 大 面 積 之 開 放 空 間 作 為 安 全 停 留 之 處 所, 待 災 害 穩 定 後, 再 進 行 必 要 之 避 難 生 活, 所 維 持 之 時 間 約 為 震 災 發 生 後 1 日 至 1 個 月 簡 言 之,TELES 推 估 之 人 數 已 排 除 依 親 之 人 數 下 列 所 探 討 的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能 量 乃 針 對 震 後 尋 求 公 共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之 災 民, 依 此 進 行 收 容 人 數 分 析 與 評 估 防 災 公 園 收 容 能 量 計 算 為 因 已 規 劃 之 防 災 公 園 所 扣 除 硬 體 設 施 及 樹 木 植 栽 等 面 積 比 例 皆 不 同, 取 其 平 均 值 呈 現 40% 進 行 計 算, 作 為 公 園 實 際 可 容 納 之 面 45

積, 公 園 空 地 應 提 供 之 避 難 安 全 面 積 為 每 人 4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以 每 人 4 平 方 公 尺 計 算, 進 而 推 估 各 避 難 收 容 能 量 其 中, 防 災 公 園 及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以 半 徑 2 公 里 為 服 務 半 徑 ( 如 圖 2.25 所 示 ), 經 過 公 園 實 際 可 容 納 空 間 之 計 算 後, 並 針 對 淡 水 區 進 行 容 納 人 數 能 量 評 估, 評 估 能 量 結 果 顯 示, 淡 水 區 以 防 災 公 園 優 先 收 容 之 容 納 空 間 已 足 夠 收 容 民 眾, 詳 如 表 2.8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圖 2.25 淡 水 區 地 震 收 容 場 所 分 布 圖 行 政 區 表 2.8 淡 水 區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 單 位 : 人 ) 臨 時 避 難 收 容 人 數 防 災 公 園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收 容 能 量 是 否 足 夠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收 容 能 量 是 否 足 夠 淡 水 區 1,811 2,175 是 4,052 是 3.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能 量 評 估 ( 折 損 率 70%) 依 據 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依 所 假 設 情 況 下 保 守 估 計 新 北 市 的 短 期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折 損 率 定 為 70% 藉 由 前 項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之 分 析 結 果, 淡 水 區 收 容 能 量 皆 符 合 需 求, 為 檢 視 收 容 能 量 不 足 之 困 境, 假 定 導 致 全 區 有 70% 之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受 損, 無 法 收 容 災 民, 僅 剩 於 30% 之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能 進 行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之 評 估, 若 不 足 之 能 量 建 議 以 鄰 近 行 政 區 域 為 優 先 收 容, 其 次 以 國 軍 營 區 及 異 地 收 容 為 考 量 淡 水 區 為 已 建 置 防 災 公 園 之 行 政 區 : 依 據 表 2.9 中 所 載 收 容 能 量 及 避 難 收 容 46

處 所 受 損 之 推 估 結 果, 防 災 公 園 收 容 能 量 已 足 夠 ; 若 以 受 損 70% 之 條 件 進 行 能 量 評 估, 淡 水 區 亦 能 收 容 滿 足 需 求 表 2.9 防 災 公 園 收 容 能 量 及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受 損 後 容 納 人 數 統 計 ( 單 位 : 人 ) 扣 除 受 損 之 70% 避 臨 時 避 難 防 災 公 園 防 災 公 園 收 容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行 政 區 難 收 容 處 所 後 可 容 收 容 人 數 收 容 人 數 能 量 是 否 足 夠 收 容 能 量 是 否 足 夠 納 人 數 統 計 淡 水 區 1,811 2,175 是 1,216 是 47

五 海 嘯 災 害 潛 勢 依 循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海 嘯 資 訊 發 布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0 年 4 月 16 日 ), 公 布 臺 澎 金 馬 沿 海 地 區 海 嘯 危 險 性 分 級 表 指 出 新 北 市 過 去 資 料 中 顯 示 有 海 嘯 災 害, 其 分 級 為 最 危 險 等 級 I 淡 水 區 位 處 臺 灣 西 北 角 海 岸 臨 海, 並 位 於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上, 因 此 須 特 別 注 意 可 能 遭 受 因 地 震 所 引 起 的 海 嘯 侵 襲 ( 一 ) 境 況 模 擬 之 應 用 因 新 北 市 具 有 極 高 的 海 嘯 潛 勢, 依 據 市 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模 擬, 參 考 採 用 行 政 院 災 防 應 用 科 技 方 案 - 臺 灣 潛 在 高 於 預 期 之 海 嘯 模 擬 與 研 究 報 告 ( 吳 祚 任,2011) 與 專 家 之 建 議, 選 定 亞 普 海 溝 為 震 源 產 生 之 海 嘯 為 情 境, 利 用 水 理 模 式 計 算 海 嘯 之 侵 襲 範 圍 與 溢 淹 深 度 吳 祚 任 (2011) 之 研 究 指 出, 造 成 臺 灣 本 島 的 18 個 海 溝 型 海 嘯 情 境, 其 中 T1( 花 蓮 外 海 ) 及 T2( 馬 尼 拉 海 溝 1) T3( 馬 尼 拉 海 溝 ) T8( 亞 普 海 溝 ) 之 海 嘯 對 臺 灣 沿 海 影 響 最 大 以 新 北 市 而 言,T8( 亞 普 海 溝 ) 情 境 所 造 成 之 波 高, 整 體 而 言 最 高, 新 北 市 北 海 岸 之 波 高 約 為 1.78m~2.6m 為 保 守 估 計, 經 專 家 會 議 決 定 將 最 大 波 高 提 高 至 3.5 m, 選 定 亞 普 海 溝 為 本 市 之 海 嘯 情 境 帛 琉 東 側 的 亞 普 (Yap) 海 溝 ( 如 圖 2.26 所 示 ) 距 離 臺 灣 約 2,000 公 里, 係 位 於 馬 里 亞 納 海 溝 西 側, 該 情 境 海 嘯 震 源 參 數 設 定 如 下 : 1. 地 震 矩 規 模 (Mw): 8.72 2. 地 震 破 裂 長 度 (L): 626.89 km 3. 破 裂 寬 度 (W):50 km 4. 破 裂 深 度 (H): 假 設 其 為 35 km 以 內, 並 考 慮 最 糟 情 境, 其 破 裂 至 地 表 5. 破 裂 面 積 (A): 31,344.51 km 2 6. 滑 移 量 (D):10.15 m 7. 地 震 矩 (Mo): 1.35E+22 Nm 48

圖 2.26 T8 海 嘯 源 之 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 吳 祚 任 (2011), 行 政 院 災 防 應 用 科 技 方 案 - 臺 灣 潛 在 高 於 預 期 之 海 嘯 模 擬 與 研 究 行 政 院 災 防 應 用 科 技 方 案 - 臺 灣 潛 在 高 於 預 期 之 海 嘯 模 擬 與 研 究 ( 吳 祚 任,2011) 指 出 主 要 潛 在 引 發 侵 臺 海 嘯 之 海 嘯 源, 包 括 菲 律 賓 海 板 塊 周 圍 18 個 海 溝 (Nankai,Kyushu,Ryukyu,Manila,PhilippineMain,Yap( 亞 普 ),Mariana,Izu-Bonin) 及 臺 灣 周 圍 4 個 斷 層 帶 其 中, 對 新 北 市 影 響 較 大 者 為 亞 普 海 溝 與 山 腳 斷 層 為 保 守 估 計, 除 上 述 亞 普 海 溝 造 成 之 海 嘯 溢 淹 範 圍 外, 並 將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提 供 之 海 嘯 溢 淹 範 圍 圖 資 ( 其 為 吳 祚 任 教 授 科 技 部 應 用 科 技 方 案 模 擬 結 果 ), 以 聯 集 方 式 產 出 最 大 影 響 範 圍 淡 水 區 受 海 嘯 侵 襲 的 可 能 淹 水 高 度 以 及 受 到 波 及 沿 海 各 里 範 圍 如 圖 2.27 至 圖 2.29 所 示, 溢 淹 深 度 最 高 為 2~3 公 尺, 且 淡 水 區 因 觀 光 人 口 眾 多, 沿 岸 漁 港 吸 引 遊 客 及 釣 客 前 往 活 動, 若 海 嘯 發 生, 易 導 致 遊 客 及 釣 客 受 災 人 員 傷 亡 及 損 害 影 響 情 形 嚴 重 依 據 模 擬 結 果, 海 嘯 到 達 臺 灣 的 時 間 約 為 數 分 鐘 至 數 小 時 不 等, 疏 散 避 難 措 施 應 搭 配 預 警 系 統 並 行 實 施 因 實 際 海 嘯 源 位 置 及 地 震 規 模 可 能 與 模 擬 條 件 不 同, 應 變 操 作 應 根 據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之 海 嘯 警 報 及 潮 位 監 測 資 料, 進 行 情 資 研 49

判 疏 散 避 難 等 應 變 作 業 另, 若 發 生 地 震, 亞 普 海 溝 (Yap) 距 離 臺 灣 約 2,000 公 里, 屬 遠 距 離 之 情 形, 海 嘯 平 均 波 速 為 500 ~1,000 公 里 / 小 時 (kph), 據 此 推 算 海 嘯 侵 襲 至 臺 灣 平 均 約 為 3 小 時 後, 而 民 眾 步 行 至 避 難 處 所 平 均 需 約 20~79 分 鐘 若 為 近 海 之 地 震 時, 民 眾 恐 無 法 及 時 至 避 難 處 所 進 行 避 難, 則 採 以 垂 直 避 難 之 方 式 在 海 嘯 潛 勢 中 所 模 擬 的 資 料 為 波 高 15 米, 未 來 若 地 震 規 模 較 模 擬 地 震 為 大, 則 很 可 能 引 發 更 嚴 重 的 損 失 與 傷 亡, 因 此 淡 水 區 有 必 要 針 對 海 嘯 災 害 採 取 一 定 的 防 救 災 工 作, 然 而 由 於 公 所 的 資 源 有 限, 對 於 海 嘯 如 此 具 有 破 壞 性 的 災 害, 採 取 工 程 的 方 式 來 防 範 其 衝 擊 的 效 果 可 能 有 限, 因 此 在 防 救 災 工 作 上 主 要 仍 以 早 期 預 警 及 疏 散 撤 離 沿 海 地 區 居 民 為 主 ( 一 ) 避 難 人 數 依 據 情 境 模 擬 結 果 顯 示, 淡 水 區 受 影 響 的 村 里 為 沙 崙 里 (3 戶 ), 總 影 響 戶 數 3 戶, 詳 如 表 2.10 所 示 村 里 表 2.10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深 度 及 影 響 戶 數 一 覽 表 溢 淹 深 度 溢 淹 深 度 溢 淹 深 度 溢 淹 深 度 溢 淹 深 度 0.3-0.5 公 尺 0.5-1 公 尺 1-2 公 尺 2-3 公 尺 >3 公 尺 影 響 戶 數 影 響 戶 數 影 響 戶 數 影 響 戶 數 影 響 戶 數 總 影 響 戶 數 沙 崙 里 2 1 0 0 0 3 總 計 2 1 0 0 0 3 針 對 海 嘯 避 難 ( 逃 生 ) 與 收 容 的 時 序 上 應 有 所 區 隔, 若 為 近 岸 之 海 嘯, 如 30 分 鐘 內 到 達, 建 議 民 眾 於 第 一 時 間 之 避 難 原 則 應 為 就 近 就 高 處 避 難 亦 即, 於 第 一 時 間 避 難 逃 生 應 選 擇 鄰 近 高 地 或 較 具 抗 海 嘯 衝 擊 之 構 造 物 如 鋼 筋 混 凝 土 (RC) 或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結 構 (SRC) 的 高 樓 後 續 依 其 必 要 性, 再 前 往 避 難 處 所 進 行 收 容 安 置 若 為 遠 地 海 嘯, 則 以 遠 處 高 地 避 難 為 原 則 ; 淡 水 區 海 嘯 避 難 處 所 位 置 詳 如 表 2.11 淡 水 區 海 嘯 避 難 處 所 位 置 一 覽 表, 另 有 關 海 嘯 防 災 指 引 可 參 照 附 件 7 所 示 50

表 2.11 淡 水 區 海 嘯 避 難 處 所 位 置 一 覽 表 避 難 處 所 預 計 收 容 名 稱 人 數 地 址 服 務 範 圍 民 生 活 動 中 心 73 民 生 里 民 生 路 27 號 竹 圍 地 區 ( 竹 圍 里 福 德 里 民 權 里 民 生 里 ) 中 興 活 動 中 心 57 水 源 街 一 段 29 號 淡 水 區 內 淡 水 國 小 729 淡 水 區 中 山 路 160 號 協 元 里 竹 圍 國 小 700 中 正 東 路 二 段 145 號 八 勢 里 坪 頂 國 小 197 坪 頂 路 757 號 坪 頂 里 樹 興 里 忠 山 國 小 120 椿 子 林 16-8 號 忠 山 里 忠 寮 里 水 源 國 小 457 北 新 路 二 段 15 號 水 源 里 忠 寮 里 屯 山 國 小 249 淡 金 路 五 段 111 號 屯 山 里 淡 水 商 工 1,395 商 工 路 307 號 埤 島 里 天 生 國 小 327 淡 海 路 72 巷 26 號 沙 崙 里 油 車 里 大 庄 里 新 興 國 小 463 淡 水 區 新 興 街 123 號 新 興 里 新 春 里 新 民 里 中 泰 國 小 174 北 勢 子 5 號 中 和 里 竹 圍 國 小 自 強 分 校 208 福 德 里 自 強 路 33 號 淡 水 地 區 ( 福 德 里 ) 竹 圍 高 中 1,327 竹 林 路 35 號 竹 圍 地 區 八 勢 里 正 德 國 中 1,600 北 新 路 109 號 正 德 里 淡 水 國 中 1,628 真 理 街 10 號 淡 水 區 文 化 里 51

52 圖 2.27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圖 2.28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小 區 域 -1 53

54 圖 2.29 淡 水 區 海 嘯 溢 淹 潛 勢 圖 小 區 域 -2

六 輻 射 災 害 潛 勢 依 據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7 月 公 布 之 核 能 一 二 三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民 眾 防 護 措 施 分 析 及 規 劃 檢 討 修 正 報 告 中 指 出, 於 2011 年 10 月 27 日 核 定 公 告 核 能 一 二 三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從 現 有 5 公 里 擴 大 為 8 公 里 ; 然 而,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範 圍 之 擴 大, 代 表 平 時 整 備 所 需 執 行 的 事 項 亦 相 對 的 增 加, 而 對 於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外, 距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 如 圖 2.30 所 示 ), 則 視 需 要 結 合 地 方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將 民 眾 防 護 措 施 規 劃 納 入 地 方 政 府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中 由 於 核 災 導 致 輻 射 外 洩 不 會 瞬 間 發 生, 一 般 有 足 夠 時 間 進 行 民 眾 防 護 措 施, 原 能 會 對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外 平 時 整 備 進 行 完 善 整 備 規 劃, 例 如 : 已 建 立 國 家 碘 片 儲 存 庫, 規 劃 臨 時 及 較 長 期 收 容 所 增 購 防 護 裝 備 擴 大 輻 射 偵 測 範 圍 及 溝 通 宣 傳 等, 其 防 護 規 劃 區 域 整 備 規 劃 詳 如 表 2.12 所 示 表 2.12 核 能 電 廠 整 備 規 劃 表 整 備 規 劃 區 別 預 警 系 統 碘 片 演 習 輻 射 偵 測 預 防 疏 散 區 (3 公 里 範 圍 內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8 公 里 範 圍 內 ) 防 護 準 備 區 (8~16 公 里 ) 1. 建 置 核 災 專 用 預 警 警 報 系 統 2. 民 政 村 里 廣 播 系 統 1. 建 置 核 災 專 用 預 警 警 報 系 統 2. 民 政 村 里 廣 播 系 統 結 合 民 防 警 報 系 統 每 位 民 眾 預 先 發 放 2 日 份 每 位 民 眾 預 先 發 放 2 日 份 國 家 碘 片 儲 存 庫 集 中 庫 存 方 式 保 管, 視 需 要 分 發 辦 理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應 變 演 練 辦 理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應 變 演 練 辦 理 觀 摩 及 必 要 演 練 預 先 規 劃 偵 測 站 及 路 線 預 先 規 劃 偵 測 站 及 路 線 預 先 完 成 輻 射 偵 測 佈 點 規 劃 及 路 線 圖 集 結 疏 散 收 容 規 劃 執 行 防 護 相 關 作 業 ( 含 接 待 學 校 規 劃 ) 執 行 防 護 相 關 作 業 ( 含 接 待 學 校 規 劃 ) 以 掩 蔽 為 優 先 結 合 天 然 災 害 之 收 容 規 劃 作 整 備 依 據 核 能 一 二 三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內 民 眾 防 護 措 施 分 析 及 規 劃 檢 討 修 正 報 告 審 查 評 估 報 告 (102 年 7 月 ), 淡 水 區 有 12 個 里 別 位 於 新 北 市 核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以 及 水 源 里 位 於 新 北 市 核 二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半 徑 8-16 公 里 範 圍 行 政 區 內 ( 如 圖 2.31 及 圖 2.32 所 示 ), 其 中 核 能 一 廠 及 核 能 二 廠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內 各 村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如 表 2.13 表 2.14 所 示 55

表 2.13 核 能 一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內 各 村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里 人 口 數 里 人 口 數 里 人 口 數 中 和 里 670 屯 山 里 1,202 賢 孝 里 1,704 興 仁 里 1,772 蕃 薯 里 1,091 義 山 里 3,032 忠 山 里 977 埤 島 里 1,497 北 投 里 7,541 水 源 里 2,447 忠 寮 里 1,287 樹 興 里 1,281 表 2.14 核 能 二 廠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內 各 村 里 戶 政 人 口 數 調 查 里 人 口 數 水 源 里 2,447 爰 此, 因 應 淡 水 區 災 害 特 性 本 節 所 繪 製 之 核 電 廠 緊 急 應 變 區 及 應 變 區 外 距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作 為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等 作 業 之 參 考 依 據 56

圖 2.30 核 電 廠 緊 急 應 變 區 及 應 變 區 外 距 電 廠 半 徑 8 至 16 公 里 範 圍 圖 57

58 圖 2.31 核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半 徑 8-16 公 里 範 圍 行 政 區 圖

圖 2.32 核 二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半 徑 8-16 公 里 範 圍 行 政 區 圖 59

第 3 章 各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分 工 及 職 責 本 章 主 要 律 定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組 單 位 於 防 救 災 工 作 之 分 工 與 職 責, 以 及 可 能 與 哪 些 單 位 需 要 合 作 與 協 調, 若 在 權 責 分 工 內 雖 有 該 項 工 作, 但 主 要 並 非 由 其 負 責 者, 則 該 單 位 仍 需 協 助 其 他 單 位 進 行 該 項 工 作 另 外, 由 於 市 府 及 區 公 所 於 防 救 災 工 作 上 亦 有 分 工, 有 部 分 需 要 釐 清, 表 3.1 即 針 對 市 府 及 公 所 防 救 災 工 作 分 工 上 需 釐 清 處 列 表 說 明 表 3.1 市 府 與 區 公 所 防 救 災 分 工 表 工 作 事 項 市 府 區 公 所 防 災 社 區 1. 提 撥 經 費 2. 提 供 專 業 人 力 支 援 1. 協 助 遴 選 社 區 2. 實 際 進 行 推 動 3.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防 災 演 習 1. 辦 理 市 層 級 大 規 模 演 習 或 兵 棋 推 演 1. 配 合 市 府 參 與 演 習 2. 辦 理 區 公 所 層 級 演 習 或 兵 棋 推 演 潛 勢 圖 資 1. 繪 製 潛 勢 圖 資 2. 修 正 潛 勢 圖 資 3. 發 放 潛 勢 圖 資 給 公 所 勘 查 受 災 地 區, 協 助 潛 勢 圖 資 修 正 潛 勢 地 區 改 善 抽 水 站 與 抽 水 機 管 理 維 護 開 口 合 約 違 反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查 察 下 水 道 及 側 溝 清 淤 1. 針 對 區 公 所 所 提 潛 勢 改 善 計 畫 進 行 評 估 2. 編 列 經 費 協 助 區 公 所 進 行 改 善 措 施 1. 抽 水 站 管 理 維 護 2. 大 型 抽 水 機 組 管 理 維 護 1. 簽 訂 市 府 層 級 所 需 開 口 合 約 2. 動 員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搶 修 搶 險 等 工 作 進 行 違 反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行 政 裁 罰 後 續 複 查 1. 辦 理 雨 水 下 水 道 人 孔 巡 查 及 維 護 下 水 道 檢 查 結 構 修 補 及 清 疏 纜 線 暫 掛 管 理 2. 辦 理 側 溝 清 淤 彙 整 土 石 流 保 全 戶 相 關 資 料 土 石 流 保 全 戶 災 情 查 通 報 1. 派 遣 消 防 警 察 等 人 員 查 報 災 情 2. 彙 整 災 情 資 訊 1. 針 對 潛 勢 地 區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2. 申 請 市 府 經 費 進 行 改 善 措 施 小 型 抽 水 機 組 ( 非 市 轄 80 座 抽 水 站 ) 之 管 理 維 護 1. 簽 訂 公 所 層 級 所 需 開 口 合 約 2. 動 員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搶 修 搶 險 等 工 作 協 助 違 反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行 政 裁 罰 後 續 複 查 辦 理 側 溝 養 護 及 巡 檢 清 淤 管 理 土 石 流 保 全 戶 與 保 全 對 象 的 清 查, 以 及 相 關 資 料 更 新 1. 派 遣 公 所 人 員 里 長 里 幹 事 進 行 災 情 查 通 報 2. 災 情 查 報 教 育 訓 練 收 容 安 置 1. 提 供 資 源 協 助 區 公 所 收 容 災 民 2. 中 長 期 收 容 安 置 1. 規 劃 與 選 擇 避 難 處 所 收 容 場 所 2. 辦 理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及 相 關 措 施 60

工 作 事 項 市 府 區 公 所 土 石 流 警 報 發 布 與 疏 散 撤 離 1. 通 知 公 所 土 石 流 警 戒 發 布 2. 派 遣 支 援 人 員 及 車 輛 協 助 疏 散 撤 離 1. 通 知 保 全 戶 土 石 流 警 戒 訊 息 2. 派 遣 人 員 及 車 輛 進 行 保 全 戶 疏 散 撤 離 災 害 救 助 1. 審 核 申 請 救 助 資 料 2. 提 撥 經 費 1. 彙 整 申 請 資 料 移 送 給 市 府 2. 發 放 救 助 3.1 權 責 分 工 防 救 災 工 作 的 每 一 階 段 均 需 要 各 單 位 分 工 合 作, 本 節 略 述 本 公 所 在 開 設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時 各 編 組 單 位 及 任 務, 俾 使 各 單 位 了 解 職 責 所 在, 以 及 可 能 需 要 與 其 他 單 位 合 作 的 部 分 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組 單 位 及 任 務 ( 一 ) 本 中 心 係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所 成 立 之 任 務 編 組, 設 指 揮 官 一 人, 副 指 揮 官 一 人 下 設 作 業 組 民 政 組 工 務 組 社 會 組 經 建 組 環 保 組 秘 書 組 消 防 組 警 政 組 衛 生 組 自 來 水 組 電 力 組 電 信 組 瓦 斯 組 國 軍 組 等 15 組 ( 詳 如 圖 3.1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圖 ) ( 二 ) 指 揮 官 由 區 長 兼 任, 副 指 揮 官 由 本 公 所 主 任 秘 書 或 警 分 局 組 長 兼 任 ( 三 ) 各 編 組 組 長 由 編 組 單 位 指 派 課 長 或 組 長 層 級 以 上 主 管 ( 官 ) 兼 任 各 編 組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由 組 長 指 派 熟 悉 業 務 之 人 員 進 駐 作 業, 除 執 行 該 組 與 災 害 有 關 事 項 外, 並 與 其 他 各 編 組 保 持 聯 繫, 採 取 必 要 應 變 措 施 ( 四 ) 各 編 組 任 務 如 表 3.2:( 依 據 新 北 市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編 製 ) 61

62 圖 3.1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表 3.2 淡 水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編 組 任 務 表 編 組 名 稱 編 組 單 位 ( 人 員 ) 任 務 指 揮 官 區 長 兼 任 綜 理 本 區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副 指 揮 官 主 任 秘 書 兼 任 淡 水 分 局 組 長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襄 助 指 揮 官 處 理 本 區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作 業 組 役 政 災 防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役 政 災 防 課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1. 淡 水 區 公 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設 置 作 業 及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災 害 蒐 集 及 通 報 等 事 宜 2.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會 議 之 召 開 及 決 議 之 執 行 事 項 與 通 報 各 有 關 單 位 成 立 處 理 重 大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事 項 3. 公 所 內 部 課 室 與 市 府 應 變 中 心 等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聯 繫 之 事 項, 災 情 傳 遞 彙 整 統 計 事 項 及 災 情 指 示 等 聯 絡 事 項 4. 必 要 時 協 調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民 間 團 體 及 其 他 區 公 所 支 援 救 災 事 項 指 揮 官 ( 區 長 ) 電 力 組 (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臺 北 北 區 營 業 處 ) 電 信 組 ( 中 華 電 信 台 北 營 運 處 ) 自 來 水 組 ( 自 來 水 公 司 淡 水 營 運 所 ) 瓦 斯 組 ( 欣 芝 瓦 斯 公 司 ) 其 他 協 助 應 變 單 位 作 業 組 ( 役 政 災 防 課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 民 政 組 ( 民 政 課 ) 秘 書 組 ( 秘 書 室 ) 經 建 組 ( 經 建 課 ) 工 務 組 ( 工 務 課 ) 社 會 組 ( 社 會 人 文 課 ) 公 所 進 駐 單 位 環 保 組 ( 環 保 局 淡 水 區 清 潔 隊 ) 警 政 組 ( 淡 水 警 察 分 局 ) 消 防 組 ( 淡 水 消 防 分 隊 ) 國 軍 組 ( 新 北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 衛 生 組 ( 淡 水 衛 生 所 ) 其 他 進 駐 單 位 襄 助 協 助 應 變 協 助 應 變 指 揮 副 指 揮 官 ( 主 任 秘 書 淡 水 分 局 組 長 )

民 政 組 秘 書 組 經 建 組 工 務 組 民 政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民 政 課 5. 配 合 市 應 變 中 心 劃 定 之 危 險 潛 勢 區 域 範 圍, 提 供 資 料 予 相 關 分 組 執 行 疏 散 撤 離 及 收 容 等 事 宜 之 參 考 6.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與 撤 除 等 相 關 通 報 作 業 7. 辦 理 疏 散 撤 離 人 數 統 計 及 輪 值 人 員 EMIS 教 育 訓 練 8.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督 導 里 長 對 於 具 有 危 險 潛 勢 區 域, 執 行 勸 導 撤 離 ; 協 同 警 消 民 政 及 國 軍 等 單 位 執 行 疏 散,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措 施 事 宜, 並 協 助 執 行 災 害 警 訊 廣 播 作 業 事 項 2. 處 理 民 眾 通 報 電 話, 並 適 時 反 應 報 告 民 情 事 項 3. 其 他 外 駐 單 位 人 員 之 接 待 事 項 4. 協 助 辦 理 疏 散 撤 離 人 數 統 計 及 輪 值 人 員 EMIS 教 育 訓 練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辦 公 處 所 之 佈 置 電 訊 之 裝 備 維 護 及 照 明 設 備 之 維 持 等 事 項 2.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飲 食 給 養 及 寢 具 供 應 秘 書 室 主 任 兼 組 長 事 項 組 員 : 秘 書 室 3. 救 災 器 材 儲 備 供 應 事 項 經 建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經 建 課 工 務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4. 相 關 災 害 新 聞 資 訊 發 布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公 民 營 事 業 有 關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等 防 災 措 施 及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統 計 彙 整 聯 繫 等 事 項 2. 辦 理 農 漁 林 牧 業 災 情 查 報 設 施 防 護 搶 修 與 善 後 處 理 工 作 等 事 宜 3. 配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依 據 降 雨 量 變 化, 劃 定 土 石 流 危 險 區 域 土 石 崩 塌 地 區, 並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疏 散 撤 離 避 難 措 施 4. 協 調 本 區 綠 化 班 進 駐 區 應 變 中 心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災 情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辦 理 道 路 橋 梁 水 壩 堤 防 河 川 等 設 施 之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統 計 事 宜 2. 必 要 時 聯 繫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進 行 搶 救 搶 修 63

社 會 組 環 保 組 警 政 組 消 防 組 組 員 : 工 務 課 社 會 人 文 課 課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社 會 人 文 課 清 潔 隊 隊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清 潔 隊 警 察 局 淡 水 分 局 派 員 兼 組 長 組 員 : 警 察 分 局 第 三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淡 水 分 隊 分 隊 長 兼 組 長 組 員 : 消 防 分 隊 等 事 宜 3. 配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執 行 河 川 觀 察 及 積 淹 水 之 災 情 查 報 傳 遞 事 項 4. 配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執 行 目 視 橋 梁 水 位 高 度 作 業 之 提 供 與 通 報 事 項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災 民 收 容 之 規 劃 及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所 之 指 定 分 配 佈 置 事 項 2.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所 受 災 民 眾 之 登 記 接 待 及 管 理 事 項 3.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所 受 災 民 眾 統 計 查 報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故 之 處 理 事 項 4. 受 災 民 眾 之 救 濟 物 資 救 濟 金 發 放 等 事 宜 5. 各 界 捐 贈 物 資 之 接 受 與 轉 發 事 項 6.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災 區 環 境 清 潔 與 消 毒 等 之 整 理 事 項 2. 區 側 溝 堵 塞 及 道 路 廢 棄 物 清 除 事 項 3. 災 區 飲 用 水 水 質 抽 驗 事 項 4. 災 區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事 項 5.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掌 理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等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2. 負 責 災 區 屍 體 處 理 現 場 警 戒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管 制 秩 序 維 持 相 關 事 項 3. 對 於 具 有 危 險 潛 勢 區 域, 執 行 強 制 撤 離 ; 或 依 指 揮 官 劃 定 區 域 範 圍, 執 行 限 制 或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措 施 及 公 告 事 宜 4. 負 責 轄 內 山 地 警 戒 管 制 區 之 劃 定 與 公 告 區 域 及 其 周 邊 人 車 管 制 強 制 疏 散 5. 車 船 航 空 器 等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現 場 協 助 搶 救 處 理 之 相 關 事 宜 6. 負 責 災 區 與 交 通 狀 況 之 查 報 船 筏 疏 散 至 安 全 地 帶 應 變 戒 備 協 調 支 援 等 相 關 事 宜 7.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重 大 爆 裂 物 爆 炸 事 故 現 場 搶 救 處 理 之 相 關 事 項 2. 機 動 配 合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與 救 生 任 務 3. 災 害 現 場 消 防 搶 救 人 命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事 宜 64

4.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衛 生 組 電 信 組 電 力 組 瓦 斯 組 自 來 水 組 國 軍 組 淡 水 區 衛 生 所 派 員 兼 組 長 組 員 : 衛 生 所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營 運 處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臺 北 北 區 營 業 處 欣 芝 瓦 斯 公 司 自 來 水 公 司 淡 水 營 運 所 新 北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關 渡 指 揮 部 1. 掌 理 傳 染 病 疫 災 應 變 事 宜 ; 災 區 救 護 站 之 規 劃 設 立 運 作 與 藥 品 衛 材 調 度 事 項 2. 醫 療 機 構 之 指 揮 調 配 及 提 供 災 區 緊 急 醫 療 與 後 續 醫 療 照 顧 事 項 3. 災 區 民 眾 心 理 創 傷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4. 災 區 防 疫 之 監 測 通 報 調 查 及 相 關 處 理 工 作 5. 督 導 各 醫 院 衛 生 所 及 衛 生 機 構 發 生 災 害 應 變 處 理 6.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負 責 電 信 緊 急 搶 修 及 災 後 迅 速 恢 復 通 訊 等 事 宜 2. 災 區 架 設 緊 急 通 訊 設 備 器 材 設 施 事 宜 3.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負 責 電 力 供 應 災 害 緊 急 搶 修 截 斷 電 源 與 災 後 迅 速 恢 復 供 電 之 復 原 等 事 宜 2.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負 責 瓦 斯 管 線 路 緊 急 搶 修 截 斷 瓦 斯 漏 氣 偵 測 處 理 及 災 後 恢 復 供 氣 等 復 原 工 作 2.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自 來 水 輸 配 水 管 線 緊 急 搶 修 與 復 原 等 事 宜 2. 緊 急 調 配 供 水 事 項 3. 有 關 本 區 自 來 水 搶 修 之 動 員 調 配 聯 繫 事 項 4. 有 關 災 區 缺 水 之 供 應 自 來 水 所 受 災 害 損 失 及 善 後 處 理 事 項 5. 自 來 水 處 理 及 水 質 之 抽 驗 事 項 6. 其 他 應 變 處 理 及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1. 必 要 時 提 供 營 區 作 為 災 民 收 容 處 所 2. 協 助 強 堵 堤 防 搶 修 交 通 災 民 急 救 及 災 區 重 建 復 原 工 作 等 事 宜 3. 協 調 動 員 國 軍 支 援 各 項 災 害 之 搶 救 危 險 區 域 災 民 疏 散 及 災 區 復 原 等 事 宜 4. 其 他 有 關 業 務 權 責 事 項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