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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提 列 共 同 負 擔 項 目 及 金 額 基 準 表 1.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1000000801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 點 ;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2.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新 北 市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1000002295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 點 ;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可 提 列 項 目 提 列 標 準 說 明 工 一 程 費 重 用 建 (A 費 ) 用 二 ( 一 ) 建 築 計 費 用 按 新 北 市 建 築 物 土 地 改 良 雜 項 工 作 物 等 工 程 造 價 標 準 表 及 台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建 築 師 酬 金 標 準 表 計 算 ( 二 ) 營 建 費 用 ( 含 公 益 施 樓 地 板 面 積 ) (1) 營 建 費 用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營 建 單 價 (2) 營 建 單 價 依 臺 北 縣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營 建 單 價 提 列 基 準 認 列, 並 視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3) 若 情 形 特 殊 由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以 臺 北 縣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營 建 單 價 提 列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送 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採 計 ( 三 ) 工 程 管 理 費 依 建 築 經 理 工 程 控 管 金 額 服 務 費 率 核 計 ( 四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依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收 費 辦 法 核 計 費 五 ) 其 1. 公 寓 大 廈 依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他 必 要 公 共 基 金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按 工 程 造 價 一 定 比 例 費 用 或 金 額 提 列 公 共 基 金, 其 標 準 依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條 規 定 計 算 2. 外 接 水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費 用 標 準 必 要 電 瓦 斯 管 時 應 檢 附 事 業 線 工 機 構 提 供 之 證 程 費 用 明 文 件 3. 建 照 執 照 依 本 府 工 務 局 建 築 執 照 規 費 標 準 提 相 列 關 規 費 4. 其 他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 一 ) 1. 地 上 物 拆 (1) 由 實 施 者 委 託 三 家 以 上 專 業 公 遷 補 償 費 估 價 者 查 估 後 評 定 之 1

貳 權 利 變 換 費 用 ( B ) 公 共 施 共 ( 道 及 路 溝 (2) 前 述 金 額 應 不 低 於 新 北 市 興 辦 公 共 工 程 用 地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救 濟 自 治 條 例 拆 遷 標 準 金 額 公 渠 兒 2. 工 程 開 闢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益 童 遊 樂 費 用 場 鄰 施 里 公 園 廣 3. 其 他 必 要 費 用 工 程 管 理 費 依 建 築 經 理 工 程 控 管 金 額 服 務 費 率 核 計 場 綠 地 停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依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收 費 辦 法 核 計 車 場 ) 其 他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 二 ) 室 內 裝 修 費 用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公 益 施 ( 三 ) 1. 公 益 施 認 養 經 費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認 養 及 2. 捐 贈 本 縣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捐 贈 費 用 工 程 費 用 (A) 合 計 : 一 調 查 費 ( 一 ) 都 市 更 新 規 劃 費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並 應 用 檢 具 契 約 影 本 佐 證, 且 不 得 高 於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更 新 規 劃 費 提 列 基 準 ( 二 ) 不 動 產 估 價 費 用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並 應 ( 含 檢 具 契 約 影 本 佐 證, 且 技 師 簽 證 費 ) 不 得 高 於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不 動 產 估 價 提 列 基 準 ( 三 ) 土 地 複 丈 費 依 地 政 單 位 規 定 ( 四 ) 鑽 探 費 用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二 更 新 前 土 地 及 建 物 測 量 費 用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並 應 檢 具 契 約 影 本 佐 證 三 合 法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土 地 改 (1) 由 實 施 者 委 託 三 良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家 以 上 專 業 估 價 者 查 估 後 評 定 之 (2) 前 述 金 額 得 比 照 2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更 新 規 劃 費 提 列 基 準 如 附 件 二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不 動 產 估 價 提 列 基 準 如 附 件 三

新 北 市 興 辦 公 共 工 程 用 地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救 濟 自 治 條 例 拆 遷 標 準 金 額, 若 高 於 此 標 準, 應 述 明 原 因 四 拆 遷 安 置 費 ( 一 ) 佔 有 他 人 土 地 之 舊 違 章 建 築 及 其 他 土 地 改 良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或 比 照 臺 北 縣 興 辦 公 共 工 程 用 地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救 濟 自 治 條 例 拆 遷 標 準 金 額 ( 二 ) 合 法 建 築 物 拆 遷 安 置 費 ( 建 物 租 金 補 貼 ) (1)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居 住 面 積 係 以 各 戶 原 居 住 產 權 面 積 為 依 據 (2) 前 述 金 額 得 比 照 臺 北 縣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拆 遷 安 置 費 提 列 基 準, 若 高 於 此 標 準, 應 述 明 原 因 五 地 籍 整 更 新 後 土 地 分 割 依 內 政 部 規 定 收 費 標 理 費 用 或 合 併 建 物 登 記 準 規 費 土 地 登 記 規 費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費 地 政 士 之 費 用 及 抵 押 權 定 塗 銷 登 記 等 費 用 六 其 他 必 要 業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務 費 權 利 變 換 費 用 (B) 合 計 : 參 貸 款 利 息 (C) (1)((A)+(B)) 年 息 百 分 率 更 新 期 間, 折 半 計 算 (2) 有 關 都 市 更 新 工 程 費 用 及 權 利 變 換 費 用 貸 款 利 率, 依 申 請 分 配 日 前 一 個 月 內 中 央 銀 行 公 布 之 五 大 銀 行 平 均 基 準 利 率 作 為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利 率 基 準, 另 加 碼 不 超 過 1.5% 為 上 限 (3) 實 施 者 應 提 供 財 務 計 畫 及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個 附 件 四 臺 北 縣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拆 遷 安 置 費 提 列 基 準 3

肆 稅 捐 (D) 伍 一 行 政 作 業 費 用 (E1) 管 理 費 二 信 託 費 用 用 (E2) ( 三 總 務 及 人 E 事 管 理 費 用 ) (E3) 四 銷 售 管 理 費 用 (E4) 五 風 險 管 理 費 用 (E5) 案 如 有 特 殊 狀 況 應 提 出 數 據 資 料 證 明 (4) 如 審 議 當 時, 中 央 銀 行 公 布 之 五 大 銀 行 平 均 基 準 利 率 較 提 列 之 利 率 差 異 超 過 30%, 得 依 審 議 當 時 年 息 百 分 率 計 之 (5) 更 新 期 間 : 係 指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後 至 產 權 登 記, 不 得 長 於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際 施 工 期 間 加 八 個 月 貸 款 利 息 (C) 合 計 : 印 花 稅 等 應 合 法 提 列 的 稅 捐 稅 捐 (D) 合 計 : 行 政 作 業 費 用 (E1)= 更 新 單 元 內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總 值 2.5% 依 實 際 狀 況 認 列, 並 應 檢 具 契 約 影 本 佐 證 總 務 及 人 事 管 理 費 用 (E3)=(A+B+C+D) 管 理 費 率 銷 售 管 理 費 (E4)=(A+B+C+D) 銷 售 費 率 風 險 管 理 費 (E5)=(A+B+C+D+ E1+E2+E3) 風 險 費 率 依 更 新 條 例 第 九 條 辦 理 之 更 新 事 業 為 限 本 項 費 用 包 含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管 理 費 率 以 5% 為 上 限 銷 售 費 率 以 6% 為 上 限 風 險 費 率 以 12% 為 上 限 管 理 費 用 (E) 合 計 : 4

附 件 一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營 建 單 價 提 列 基 準 一 本 營 建 單 價 提 列 基 準 於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提 經 臺 北 縣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八 次 委 員 會 議 研 議 通 過, 做 為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及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之 工 程 造 價 構 造 別 鋼 骨 造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建 材 等 級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1-5 層 0 0 0 0 0 0 59053 66894 84707 6-10 層 107554 117622 143470 89644 97970 119558 76091 86159 109103 11-15 層 116654 127593 155764 97195 106295 129723 85482 96905 122656 16-20 層 129626 141727 172899 108038 118106 144147 93904 106295 134660 21-25 層 142114 155377 189647 118396 129529 157991 102713 116267 147245 26-30 層 151408 165542 202039 126141 137952 168349 0 0 0 31-35 層 158959 173771 212107 132434 144825 176772 0 0 0 審 議 參 酌 二 建 築 物 工 程 造 價 標 準 單 價 表 ( 以 下 簡 稱 本 表, 單 位 : 元 / 坪 ) ( 一 ) 本 表 之 物 價 基 準 日 為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 二 ) 有 關 本 表 之 複 合 式 結 構 運 用 原 則, 請 參 閱 核 計 原 則 ( 四 ) 之 說 明 ( 三 ) 有 關 建 築 物 地 下 層 加 成 計 算 方 式, 請 參 閱 核 計 原 則 ( 五 ) 之 說 明 ( 四 ) 有 關 建 築 物 樓 層 高 度 加 成 計 算 方 式, 請 參 閱 核 計 原 則 ( 六 ) 之 說 明 ( 五 ) 有 關 本 表 之 物 價 指 數 處 理 措 施, 請 參 閱 核 計 原 則 ( 七 ) 之 說 明 ( 六 ) 本 標 準 單 價 表 之 建 材 等 級 : 1 第 一 級 : 為 一 般 等 級 2 第 二 級 : 為 中 高 級 等 級 3 第 三 級 : 為 高 級 等 級 三 建 築 物 工 程 造 價 提 列 項 目 核 計 原 則 ( 本 提 列 項 目 與 其 他 已 提 列 之 共 同 負 擔 項 目 不 得 重 複 ): ( 一 ) 可 包 含 項 目 : 1 建 築 工 程 : (1) 假 工 程 5

(2) 基 礎 工 程 (3) 結 構 體 工 程 (4) 外 部 裝 修 工 程 (5) 內 部 裝 修 工 程 (6) 門 窗 工 程 (7) 防 水 隔 熱 工 程 (8) 雜 項 工 程 (9) 景 觀 工 程 ( 庭 園 及 綠 化 工 程 ) (10) 工 程 ( 電 梯 廚 具 等 ) 2 機 電 工 程 : (1) 電 氣 工 程 (2) 弱 電 工 程 (3) 給 排 水 工 程 (4) 生 活 廢 水 工 程 (5) 消 防 工 程 (6) 通 風 工 程 3 施 工 稅 捐 利 潤 及 管 理 費 ( 二 ) 不 包 含 項 目 : 1 拆 除 工 程 2 建 築 計 費 鑑 界 費 鑽 探 費 建 築 相 關 規 費 3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基 金 4 公 共 施 開 闢 相 關 費 用 ( 含 土 地 成 本 地 上 物 拆 遷 工 程 費 用 及 公 益 施 認 養 費 ) ( 三 ) 特 殊 因 素, 得 專 案 研 析 說 明 另 行 計 者 : 1 特 殊 大 地 工 程 ( 含 地 質 改 良 ) 2 山 坡 地 開 發 工 程 3 特 殊 ( 包 括 機 械 停 車 空 調 ) 4 綠 建 築 施 5 環 境 監 測 費 環 保 安 衛 費 6

6 特 殊 外 牆 工 程 ( 如 帷 幕 牆 等 ) 7 鄰 房 鑑 定 與 鄰 房 保 固 費 8 古 蹟 保 存 及 歷 史 建 物 之 維 護 費 9 大 樹 保 護 及 遷 移 費 用 10 減 震 制 震 構 造 11 其 他 特 殊 及 工 法 或 行 政 單 位 要 求 ( 四 ) 建 築 物 使 用 用 途 : 辦 公 室 住 宅 店 舖 及 一 般 市 場 建 築 物 主 體 有 兩 種 以 上 構 造 時, 其 單 價 應 按 其 構 造 比 例 及 本 表 單 價 加 權 計 算 之 前 述 所 稱 建 築 物 主 體 係 指 地 面 層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結 構 建 築 物 之 用 途 分 屬 不 同 類 別 時, 其 單 價 應 按 其 各 類 使 用 比 例 及 本 表 單 價 加 權 計 算 之 同 一 建 築 基 地 之 建 築 物 分 屬 兩 種 以 上 不 同 樓 層 時, 其 單 價 應 按 各 部 分 所 佔 樓 地 板 面 積 比 例 及 個 別 單 價 平 均 計 算 之 ( 五 ) 建 築 物 地 上 地 下 層 計 算 方 式,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得 按 本 表 依 下 列 核 計 原 則 另 計 加 價 或 加 成 : 1 地 上 層 七 層 至 十 五 層 建 築 物 其 地 下 樓 層 超 過 二 層 2 地 上 十 六 層 以 上 建 築 物 其 地 下 樓 層 數 超 過 三 層 3 以 上 各 超 建 樓 層 之 實 際 面 積 按 核 列 地 面 層 以 上 認 列 單 價 依 下 述 算 式 加 計 造 價 : (1) 超 建 第 一 層 部 份, 該 層 加 計 造 價 百 分 之 三 十 (2) 超 建 第 二 層 部 分, 該 層 加 計 造 價 百 分 之 四 十 (3) 超 建 第 三 層 部 分, 該 層 加 計 造 價 百 分 之 五 十 (4) 超 建 第 四 層 ( 含 ) 以 上 部 分, 該 層 加 計 造 價 百 分 之 六 十 ( 六 ) 建 築 物 之 樓 層 高 度 以 標 準 高 度 為 四 公 尺 內 為 主,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得 按 標 準 單 價 依 下 列 核 計 原 則 另 計 加 價 或 加 成 : 1 樓 層 高 度 超 過 四 公 尺 ( 不 含 四 公 尺 ), 每 增 加 零 點 一 公 尺 該 層 加 計 造 價 百 分 之 ㄧ 進 行 計 算 2 後 續 樓 層 高 度 以 此 類 推 方 式 進 行 加 計 造 價 3 其 中 一 樓 計 如 供 住 宅 使 用 者 以 四 點 二 公 尺 為 基 準 高 度, 如 供 商 業 使 用 者 以 四 點 五 公 尺 為 基 準 高 度 7

( 七 ) 物 價 指 數 處 理 措 施 : 1 本 表 之 單 價 得 依 當 月 營 造 工 程 物 價 指 數 比 較 本 表 物 價 基 準 日 總 指 數, 其 指 數 增 減 率 之 絕 對 值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者, 就 漲 跌 幅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部 分 進 行 調 整, 指 數 增 減 率 之 絕 對 值 在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以 內 者 不 予 調 整, 物 價 調 整 基 準 日 需 與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之 估 價 基 準 日 一 致 2 所 稱 物 價 指 數 依 據 行 政 院 台 灣 地 區 營 造 工 程 物 價 指 數 總 指 數 辦 理 3 計 算 方 式 : (1) 指 數 增 減 率 =[(B/C)-1] 100% B= 調 整 日 當 月 總 指 數 C= 本 表 物 價 基 準 日 當 月 總 指 數 指 數 增 減 率 由 百 分 比 換 算 為 數 值 後,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四 位 ( 第 五 位 四 捨 五 入 ) (2) 每 期 調 整 價 格 均 以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調 整 金 額 : A ( 指 數 增 減 率 之 絕 對 值 -2.5%) 其 中 A= 本 表 物 價 基 準 日 之 價 格 (3) 指 數 增 減 率 為 正 值 者, 就 上 開 調 整 金 額 調 整 ; 指 數 增 減 率 為 負 值 者, 就 上 開 調 整 金 額 扣 減 ( 八 ) 本 表 所 列 單 位 面 積 造 價 均 包 含 施 工 者 之 稅 捐 利 潤 及 管 理 費 ; 樓 層 數 六 樓 以 上 者 含 法 定 電 梯 ( 九 ) 營 建 費 用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工 程 造 價 ( 十 ) 工 程 造 價 基 準 表 各 種 構 造 之 造 價, 已 反 應 樓 層 高 度 建 材 ( 含 結 構 材 料 ) 計 及 法 定 之 差 別 建 材 等 級 差 異 之 標 準 造 價 已 於 表 中 詳 列 1 為 一 般 合 格 等 級 建 材 2 為 中 高 級 品 等 級 建 材 3 為 高 級 品 等 級 建 材 ( 十 一 ) 樓 層 高 度, 建 材 等 特 殊 者 得 敘 明 理 由, 並 視 其 實 價 酌 予 調 整 四 實 施 者 應 編 制 營 造 工 程 造 價 估 算 表 ( 附 表 一 ) 建 材 等 級 採 第 三 級 時, 應 依 使 用 建 材 等 級 填 具 建 築 工 程 建 材 等 級 表 ( 附 表 二 ), 並 須 符 合 建 材 等 級 表 ( 附 表 三 ) 所 列 一 外 觀 牆 面 二 牆 面 ( 含 踢 踏 板 ) 三 8

地 坪 八 停 車 九 電 器 及 十 通 風 工 程 及 空 調 為 各 該 級 建 材 必 要 項, 加 上 其 餘 六 項 ( 十 三 消 防 除 外 ) 應 達 三 項 以 上 為 該 級 建 材 9

附 表 一 : 營 造 工 程 費 用 估 算 表 工 程 項 目 壹 建 築 工 程 假 工 程 基 礎 工 程 結 構 體 工 程 外 部 裝 修 工 程 內 部 裝 修 工 程 門 窗 工 程 防 水 隔 熱 工 程 雜 項 工 程 景 觀 工 程 ( 含 庭 園 及 綠 化 工 程 ) 工 程 ( 電 梯 廚 具 ) 小 計 貳 機 電 工 程 電 氣 工 程 弱 電 工 程 給 排 水 工 程 生 活 廢 水 工 程 消 防 工 程 通 風 工 程 及 空 調 小 計 合 計 ( 壹 + 貳 ) 管 理 費 ( 含 保 險 利 潤 )10% 營 業 稅 (5%) 總 計 單 位 單 位 : 元 /M 2 單 單 項 價 成 本 平 均 造 價 成 本 百 分 比 複 價 ( 複 價 ) ( 元 / m 2 ) (%) 10

附 表 二 : 建 築 工 程 建 材 等 級 表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建 材 等 級 表 項 目 位 置 使 用 建 材 及 ( 請 註 明 使 用 材 料 之 種 類 ) 註 ( 請 註 明 廠 商 品 牌 規 格 ) 自 評 等 級 ( 一 二 三 級 ) 一 外 觀 牆 面 正 面 牆 背 面 牆 側 面 牆 內 部 隔 間 牆 一 樓 門 廳 二 牆 面 ( 含 踢 腳 板 ) 二 樓 以 上 梯 廳 公 共 樓 梯 間 一 樓 店 面 室 內 空 間 二 樓 以 上 室 內 空 間 浴 廁 陽 臺 地 下 室 三 地 坪 含 門 檻 一 樓 門 廳 一 樓 以 上 梯 廳 公 共 樓 梯 間 一 樓 店 面 室 內 空 間 11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建 材 等 級 表 項 目 位 置 使 用 建 材 及 ( 請 註 明 使 用 材 料 之 種 類 ) 註 ( 請 註 明 廠 商 品 牌 規 格 ) 自 評 等 級 ( 一 二 三 級 ) 二 樓 以 上 室 內 空 間 浴 廁 陽 臺 地 下 室 屋 頂 一 樓 門 廳 一 樓 以 上 梯 廳 公 共 樓 梯 間 四 平 頂 一 樓 店 面 室 內 空 間 二 樓 以 上 室 內 空 間 浴 廁 陽 臺 地 下 室 五 電 梯 12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建 材 等 級 表 項 目 位 置 使 用 建 材 及 ( 請 註 明 使 用 材 料 之 種 類 ) 註 ( 請 註 明 廠 商 品 牌 規 格 ) 自 評 等 級 ( 一 二 三 級 ) 六 浴 室 七 廚 具 八 停 車 九 電 氣 總 開 關 各 戶 配 抽 風 十 通 風 工 程 及 空 調 各 戶 配 地 下 室 程 十 一 景 觀 工 植 栽 與 綠 化 13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建 材 等 級 表 項 目 位 置 使 用 建 材 及 ( 請 註 明 使 用 材 料 之 種 類 ) 註 ( 請 註 明 廠 商 品 牌 規 格 ) 自 評 等 級 ( 一 二 三 級 ) 庭 園 與 造 景 十 二 門 禁 管 理 及 保 全 監 控 系 統 庭 園 四 周 入 口 門 廳 各 戶 大 門 各 戶 門 窗 瓦 斯 門 禁 監 視 與 報 警 十 三 消 防 14

附 表 三 : 建 材 等 級 表 項 目 一 外 觀 牆 面 二 牆 面 ( 含 踢 腳 板 ) 位 置 正 面 牆 背 面 牆 側 面 牆 內 部 隔 間 牆 一 樓 門 廳 二 樓 以 上 梯 廳 公 共 樓 梯 間 使 用 建 材 及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四 面 正 立 面, 貼 馬 賽 克 小 口 磚 方 塊 磚 丁 掛 磚 等 國 產 磁 磚, 另 噴 磁 磚 漆 輕 隔 間 或 1/2B 磚 牆, 牆 面 粉 刷 水 泥 漆 乳 膠 漆 水 泥 漆 乳 膠 漆 四 面 正 立 面, 三 段 式 區 分, 基 座 部 分 使 用 天 然 石 材 搭 配 高 級 飾 材, 牆 身 部 分 使 用 整 體 造 型 丁 掛 小 口 磚 或 山 形 磚 搭 配 抿 石 子 鐵 件 石 頭 漆 線 板 收 邊, 冠 頂 部 分 使 用 列 柱 玻 璃 纖 維 強 化 水 泥 GRC 線 板 屋 瓦 輕 隔 間 或 1/2B 磚 牆, 牆 面 粉 刷 水 泥 漆 乳 膠 漆 牆 面 貼 拋 光 石 英 磚 或 石 材 水 泥 漆 乳 膠 漆 水 泥 漆 乳 膠 漆 四 面 正 立 面, 三 段 式 區 分, 建 材 部 分 使 用 天 然 石 材 玻 璃 鋼 材 石 材, 磁 磚 部 分 採 用 防 霉 抗 菌 磁 磚, 或 藝 術 造 型 或 雕 刻 品 輕 隔 間 或 1/2B 磚 牆, 牆 面 粉 刷 水 泥 漆 乳 膠 漆 牆 面 貼 進 口 拋 光 石 英 磚 或 進 口 石 材 雕 塑 造 型 牆 面 貼 進 口 拋 光 石 英 磚 或 進 口 石 材 牆 面 貼 進 口 拋 光 石 英 磚 或 進 口 石 材 註 15

項 目 三 地 坪 含 門 檻 位 置 使 用 建 材 及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一 樓 店 牆 面 貼 進 口 拋 面 室 內 水 泥 漆 乳 膠 漆 光 石 英 磚 或 進 空 間 口 石 材 二 樓 以 上 室 內 水 泥 漆 乳 膠 漆 空 間 浴 廁 亮 面 磁 磚 加 亮 面 磁 磚 加 腰 國 產 磁 磚 腰 帶 帶 進 口 磁 磚 整 體 造 型 丁 整 體 照 型 天 然 陽 臺 掛 小 口 磚 或 石 材 玻 璃 鋼 材 防 水 水 泥 山 形 磚 搭 配 石 材, 磁 磚 部 分 漆 抿 石 子, 加 防 採 用 防 霉 抗 菌 水 水 泥 漆 磁 磚 地 下 室 防 水 水 泥 漆 拋 光 石 英 進 口 花 崗 石 或 一 樓 門 磚 天 然 石 國 產 磁 磚 拼 花 處 理 大 理 廳 材 人 造 鋼 石 石 材 石 拋 光 石 英 一 樓 以 磚 天 然 石 進 口 花 崗 石 或 國 產 磁 磚 上 梯 廳 材 人 造 鋼 大 理 石 石 材 石 公 共 樓 國 產 磁 磚 拋 光 石 英 磚 梯 間 一 樓 店 面 室 內 國 產 磁 磚 拋 光 石 英 磚 空 間 二 樓 以 拋 光 石 英 上 室 內 國 產 磁 磚 磚 複 合 式 木 空 間 質 地 板 浴 廁 國 產 磁 磚 防 滑 地 磚 進 口 花 崗 石 或 大 理 石 石 材 進 口 花 崗 石 或 大 理 石 石 材 拋 光 石 英 磚 或 實 木 地 板 防 滑 地 磚 或 進 口 石 材 陽 臺 小 口 磚 馬 賽 克 防 滑 石 英 磚 地 下 室 整 體 粉 光 AC 舖 面 或 PU 16 註 第 三 級 應 與 天 花 牆 面 整 體 配 置 達 飯 店 型 門 廳

項 目 位 置 使 用 建 材 及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註 1. 整 體 防 水 1. 整 體 防 水 粉 屋 頂 1. 整 體 防 水 粉 光, 加 鋪 防 水 隔 熱 PU 2. 一 層 隔 熱 一 層 防 水 粉 光, 加 舖 PU 或 其 他 防 水 隔 熱 層 [ 如 自 黏 性 防 水 膜 ( 防 水 ) 泡 沫 混 凝 土 ( 隔 熱 )] 貼 石 材 2. 兩 層 隔 熱 兩 層 防 水 材 光, 加 舖 PU 或 其 他 防 水 隔 熱 層 [ 如 自 黏 性 防 水 膜 ( 防 水 ) 泡 沫 混 凝 土 ( 隔 熱 )] 貼 石 材 2. 超 越 兩 層 隔 熱 及 兩 層 防 水, 或 更 多 層 質 次 產 品 整 體 造 型 加 藝 術 造 型 雕 塑 一 樓 門 水 泥 漆 水 泥 漆 乳 膠 配 合 多 項 建 廳 乳 膠 漆 漆 ( 含 灯 材 壁 灯 吊 具 ) 灯 整 體 造 型 加 整 體 造 型 加 水 一 樓 以 水 泥 漆 水 泥 漆 乳 膠 泥 漆 乳 膠 漆 上 梯 廳 乳 膠 漆 漆 ( 含 灯 ( 含 吊 灯 壁 具 ) 灯 ) 四 平 頂 公 共 樓 整 體 造 型 加 水 水 泥 漆 乳 膠 漆 梯 間 泥 漆 乳 膠 漆 一 樓 店 水 泥 漆 水 泥 漆 乳 膠 整 體 造 型 加 水 面 室 內 乳 膠 漆 漆 加 線 板 泥 漆 乳 膠 漆 空 間 二 樓 以 水 泥 漆 上 室 內 乳 膠 漆 空 間 水 泥 漆 乳 膠 漆 加 線 板 浴 廁 防 水 水 泥 企 口 防 潮 塑 膠 浪 板 或 防 水 水 泥 漆 乳 膠 漆 乳 膠 漆 漆 陽 臺 晴 雨 漆 地 下 室 防 水 水 泥 漆 17

項 目 位 置 使 用 建 材 及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註 1. 電 梯 應 考 量 車 廂 容 納 人 數 停 數 配 置 電 梯 臺 數 以 及 品 牌 而 定, 發 生 停 電 時 緊 急 發 電 機 電 源 應 能 適 時 啟 動 電 梯 五 電 梯 2. 第 一 級 電 梯 應 包 含 一 般 電 梯 安 全 施 如 緊 急 求 救 警 鈴, 對 講 機, 含 防 夾 門 擋 3. 第 二 級 以 及 第 三 級 電 梯 除 一 般 電 梯 安 全 施 外, 建 材 中 應 含 有 閉 路 電 視 監 控 系 統 控 制 箱 門 開 關 時 間 照 明 燈 及 通 風 扇, 無 人 乘 坐 時 自 動 關 閉 控 制 入 各 建 案 應 視 實 際 狀 況 詳 實 編 列, 視 其 實 價 酌 予 調 整 口 處 採 雙 側 安 全 門 檔, 門 廳 電 梯 採 大 型 門 框 及 鏡 面 不 銹 鋼 蝕 花 門 扇, 其 餘 樓 層 可 採 不 銹 鋼 大 型 門 框, 門 板 採 用 不 鏽 鋼, 或 採 整 體 造 型 計 1. 面 盆 ( 崁 入 式 檯 面 六 浴 室 1. 人 造 石 檯 面 崁 入 式 面 盆 2. 馬 桶 3. 塑 鋼 陶 瓷 浴 缸 式 ) 馬 桶 ( 單 體 壁 掛 式 ) 衛 生 2. 天 然 石 材 或 人 造 石 檯 面 3.SMC 琺 瑯 按 摩 浴 缸 4.SPA 淋 浴 淋 浴 拉 門 1. 置 玄 關 化 妝 室 (Powder Room) 2.Home Spa 淋 浴 間 (Body Shower) 3. 定 溫 冷 熱 單 槍 龍 頭 4. 全 天 然 石 材 砌 作 浴 缸 5. 電 腦 馬 桶 6. 大 型 化 按 摩 浴 缸 1. 等 級 之 需 分 需 視 戶 數 以 及 每 層 樓 配 置 之 數 量 而 定 2. 第 二 級 以 及 第 三 級 多 以 進 口 為 主 3. 第 三 級 衛 浴 多 為 使 用 者 自 行 選 配, 並 增 加 計 師 於 收 納 空 間 之 巧 思 5. 乾 濕 分 離 式 計 18

項 目 位 置 使 用 建 材 及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註 整 體 式 廚 具, 含 : 除 第 二 級 1. 等 級 之 需 分 需 視 1. 杜 邦 人 造 外, 另 增 雙 排 式 戶 數 以 及 每 層 樓 整 體 式 廚 石 流 理 檯 大 尺 度 廚 具, 並 配 置 之 數 量 而 七 廚 具 具 ( 人 造 石 檯 面 雙 口 洗 滌 槽 瓦 斯 爐 臺 抽 油 煙 面 2. 三 口 式 瓦 斯 爐 3. 崁 入 式 烘 碗 機 4. 冷 熱 單 槍 含 : 1. 融 入 電 冰 箱 整 體 計 2. 廚 具 中 含 鐵 胃 廚 餘 處 理 機 定 2. 第 二 級 以 及 第 三 級 多 以 進 口 為 主 3. 第 三 級 廚 具 多 為 使 用 者 自 行 機 ) 龍 頭 3. 廚 具 尺 寸 較 選 配, 並 增 加 中 5. 附 加 烤 大, 種 類 較 島 式 以 及 開 放 式 箱 洗 碗 多 廚 房 計 機 停 車 分 為 平 面 車 位 立 體 車 位 地 下 立 體 車 位 等, 需 視 建 案 本 身 地 下 空 間 之 計 為 八 停 車 主, 其 等 級 之 區 分 需 考 量 機 械 保 養 費 用 以 及 保 全 系 統 之 等 級, 第 一 級 建 案 多 為 一 般 保 全 以 及 緊 急 求 救 功 能, 第 二 級 建 案 多 為 中 央 安 全 保 全 系 統 以 及 CCTV 之 監 視 系 統, 第 三 級 建 案 除 中 央 安 全 保 全 系 統 外, 另 加 家 庭 自 動 化 網 路 監 視 監 控 系 統, 並 包 含 停 車 以 及 安 全 配 置 系 統 之 費 用 應 於 各 級 建 案 中 詳 實 編 列, 視 其 實 價 酌 予 調 整 停 車 場 自 動 化 CCTV 監 視 系 統 以 及 安 全 警 報 自 動 化 系 統 九 電 氣 總 開 關 標 準 規 格, 三 至 五 迴 路 標 準 規 格 五 迴 路 以 上, 多 迴 路 系 統 無 熔 絲 開 關 及 漏 電 斷 電 開 關 各 重 電 機 具 及 迴 路 皆 為 獨 立, 多 迴 路 系 統 無 熔 絲 開 關 及 漏 電 斷 電 開 關 19

項 目 位 置 使 用 建 材 及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註 各 房 二 燈 四 開 關 二 插 座 以 各 房 二 燈 四 上, 進 口 大 型 微 各 戶 配 各 房 一 燈 一 開 關 一 插 座 開 關 二 插 座 以 上, 進 口 大 型 面 板 附 夜 調 面 板 附 夜 光, 或 全 戶 系 統 遙 控 開 關,( 熱 光 水 分 瓦 斯 及 電 熱 雙 系 統 供 應 ) 抽 風 無 窗 浴 室 各 浴 室 廚 房 儲 藏 室 皆 為 無 聲 抽 風 系 統 各 浴 室 廚 房 儲 藏 室 皆 為 無 聲 抽 風 系 統, 配 合 暖 房 乾 燥 系 統 1. 分 離 式 冷 氣 預 留 穿 十 通 風 工 程 及 空 調 各 戶 配 留 置 冷 氣 窗 孔 以 分 離 式 冷 氣 安 裝 為 主, 取 消 冷 氣 窗, 預 留 穿 樑 套 管 ( 以 專 區 規 畫 主 機 位 置 ) 樑 套 管 ( 包 含 管 線 佈 及 安 裝 ) 2. 中 央 系 統 空 調 主 機 ( 含 管 線 系 統 ) 3. 熱 交 換 系 統 此 部 分 主 要 為 空 調 裝 置 之 計, 非 以 空 調 主 題 為 主, 空 調 之 費 用 應 另 行 詳 實 編 列, 視 其 實 價 酌 予 調 整 地 下 室 簡 易 抽 風 各 層 進 風 管 道, 各 層 抽 風 各 層 進 風 管 道, 各 層 空 氣 品 質 自 動 偵 測 感 應 抽 風 20

項 目 位 置 使 用 建 材 及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註 法 規 規 定 地 被 為 臺 北 項 目, 一 草 或 韓 國 十 一 景 觀 工 程 植 栽 與 綠 化 庭 園 與 造 景 般 草 皮, 一 般 灌 木, 一 二 棵 喬 木 無 草, 灌 木 為 多 種 四 季 花 木, 喬 木 足 以 造 成 遮 涼 林 蔭 部 份 造 景 及 庭 園 小 道, 含 自 動 灑 水 系 統 地 面 及 屋 頂 同 第 二 級, 數 量 更 多 更 仔 細 整 體 造 景 及 庭 園 小 橋 流 水, 含 自 動 灑 水 系 統 及 投 射 燈 光, 屋 頂 花 園 亦 同 庭 園 四 周 無 圍 牆 與 庭 園 四 周 自 動 監 視 系 統 同 第 二 級 十 二 門 禁 管 理 及 保 全 監 控 系 統 入 口 門 廳 各 戶 大 門 電 視 對 講 機, 進 門 刷 卡 管 理 金 屬 雕 花 門, 雙 道 門 鎖 電 視 對 講 機, 進 門 指 紋 辨 視 密 碼 輸 入 及 刷 卡 管 理, 並 定 時 性 人 員 管 理 防 爆 耐 燃 多 層 金 屬 門, 多 道 全 排 門 鎖, 強 開 警 報 系 統 同 第 二 級, 並 二 十 四 小 時 人 員 管 理 防 爆 耐 燃 多 層 金 屬 門, 多 道 全 排 門 鎖, 強 開 警 報 系 統 連 結 大 樓 管 理 系 統 瓦 斯 偵 測 及 各 各 戶 門 窗 瓦 斯 無 門 窗 磁 簧 開 關 連 線 本 戶 警 報 系 統 及 大 樓 警 報 系 統 21

項 目 位 置 使 用 建 材 及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註 整 棟 式 二 十 四 整 棟 式 二 十 小 時 錄 影 系 四 小 時 錄 影 統, 人 員 查 證 確 系 統, 自 動 報 定 全 棟 警 示 廣 警 系 統 連 結 播 系 統, 自 動 報 門 禁 個 人 保 全 或 警 系 統 連 結 保 監 視 與 無 警 察 局, 地 下 全 或 警 察 局, 地 報 警 室 及 電 梯 監 下 室 及 電 梯 監 視 系 統 連 線 視 系 統 連 線 至 至 管 理 員 室 管 理 員 室, 全 棟 及 各 戶 監 視 大 樓 各 監 視 點 器 全 天 候 電 視 螢 幕 顯 示 消 防 需 視 建 案 本 身 計 為 主, 包 含 的 項 目 有 消 防 栓 ( 含 室 內 與 室 外 之 ) 感 知 十 三 消 防 器 ( 含 差 動 式 定 溫 室 偵 煙 式 ) 火 警 受 信 總 機 消 防 泵 避 難 指 標 ( 含 避 難 方 向 指 示 燈 緊 急 照 明 燈 出 口 指 示 燈 ) 緩 降 機 消 防 灑 水 ( 含 泡 沫 泵 泡 沫 頭 一 齊 開 放 閥 比 例 混 合 器 原 液 槽 等 ) 緊 急 發 電 消 防 及 配 置 之 費 用 應 於 各 級 建 案 中 詳 實 編 列, 視 其 實 價 酌 予 調 整 機 及 消 防 安 裝 等 22

附 件 二 發 起 擬 定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更 新 規 劃 費 提 列 基 準 項 目 更 新 規 劃 費 認 列 標 說 明 準 ( 萬 元 ) 更 新 可 行 性 評 估 * P1=30 A: 更 新 單 元 面 積 (m2)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 P2=50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P3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100+AX+NY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執 行 計 畫 執 行 與 成 果 報 核 * P4=150 含 公 共 施 用 地 N: 權 利 人 人 數 ( 人 ) 含 土 地 合 法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及 違 章 建 築 戶 權 利 人 X: 面 積 ( 詳 下 表 以 累 計 方 式 計 算 ) Y: 人 數 ( 詳 下 表 以 累 計 方 式 計 算 ) 一 標 註 * 部 分 可 調 整 彈 性 依 個 案 複 雜 程 度, 可 酌 予 調 整 上 下 20% 二 本 費 用 不 涉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與 容 積 移 轉 相 關 作 業 三 本 費 用 非 屬 於 類 似 921 災 後 重 建 之 更 新 案, 且 大 多 為 住 宅 區 之 重 建 區 段 四 本 費 用 不 含 下 列 各 項 : ( 一 ) 政 府 規 費 ( 二 ) 三 家 鑑 價 機 構 估 價 費 用 ( 三 ) 建 築 計 簽 證 都 市 計 審 議 程 序 及 相 關 圖 說 ( 建 築 師 業 務 ) 說 明 ( 四 ) 權 利 關 係 人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取 得 ( 五 ) 土 地 及 建 物 測 量 簽 證 ( 測 量 技 師 業 務 ) ( 六 ) 鑑 界 和 建 築 線 指 定 ( 七 ) 土 地 登 記 ( 地 政 士 業 務 ) ( 八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九 ) 其 他 更 新 作 業 所 需 之 必 要 技 師 簽 證 費 ( 十 ) 規 劃 費 用 包 含 舉 辦 公 聽 會 說 明 會 費 用 與 營 業 稅 五 變 更 規 劃 費 另 計 面 積 / 人 數 單 位 費 用 認 列 標 準 更 新 單 元 面 積 (m2) X( 萬 元 /m2) 權 利 人 人 數 ( 人 ) Y( 萬 元 / 人 ) 1 A 3000 0.1 N 20 6 2 3000<A 6000 0.08 20<N 100 4 3 6000<A 100000 0.06 100<N 200 2.5 4 100000<A 0.04 200<N 1.5 附 件 三 23

新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不 動 產 估 價 提 列 基 準 都 市 更 新 不 動 產 估 價 費 認 列 包 括 估 價 服 務 費 用 及 簽 證 費 用 : ( 一 ) 一 家 估 價 師 事 務 所 估 價 服 務 費 用 = 二 十 五 萬 元 + 更 新 前 主 建 物 筆 數 或 土 地 筆 數 零 點 二 五 萬 元 ( 二 ) 簽 證 費 用 : 評 估 每 單 位 不 動 產 價 值 應 加 計 專 業 簽 證 費 用 零 點 二 五 萬 元 附 新 件 北 四 市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拆 遷 安 置 費 提 列 基 準 一 拆 遷 安 置 費 =Σ 住 宅 拆 遷 安 置 費 i+σ 營 業 拆 遷 安 置 費 i+ 其 他 安 置 費 i=1 i=1 24

( 一 ) 住 宅 拆 遷 安 置 費 =Σ 居 住 面 積 i 住 宅 租 金 水 準 更 新 期 間 ( 二 ) 營 業 拆 遷 安 置 費 =Σ i=1 營 業 面 積 i 營 業 租 金 水 準 更 新 期 間 ( 三 ) 其 他 安 置 費 = 由 實 施 i=1 者 依 需 要 或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編 列 必 要 之 費 用 說 明 : 1 居 住 面 積 : 係 以 各 戶 原 居 住 產 權 面 積 為 依 據 2 住 宅 及 營 業 租 金 水 準 : 由 實 施 者 委 託 鑑 價 機 構 依 當 地 實 際 租 金 額 度 查 估 3 更 新 期 間 : 係 指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後 至 產 權 登 記, 不 得 長 於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際 施 工 期 間 加 入 八 個 月 4 營 業 面 積 : 以 房 屋 稅 單 所 載 營 業 面 積 為 準 或 由 實 施 者 依 原 現 況 實 際 面 積 委 託 測 量 技 師 測 量 查 估 5 上 述 面 積 認 定 以 地 政 機 關 登 記 之 產 權 面 積 為 限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