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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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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花雪月 苍山洱海 双廊 三塔 南昭国 白族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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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壹 部 分 1( A ) 1. 十 七 世 紀 以 降, 中 國 有 大 批 閩 粵 居 民 移 往 台 灣 南 洋 北 美 和 澳 洲 等 地 ; 十 九 世 紀 前 後, 約 有 五 千 萬 歐 洲 人 離 鄉 移 往 南 北 美 洲 下 列 那 一 組 概 念 最 適 合 用 來 解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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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 在 進 行 水 溫 與 溶 解 量 的 實 驗 時, 每 一 匙 糖 都 要 刮 平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何? 1 避 免 一 次 溶 解 太 多 糖 2 可 以 增 加 溶 解 糖 的 次 數 3 控 制 加 入 的 每 一 匙 糖 都 一 樣 多 4 可 以 減 少 溶 解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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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Ag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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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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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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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第3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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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指引

文獻探討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9 号 韶 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韶 府 规 审 号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1 日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三 届 8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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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僑辦主任裘援平 右二 副主任譚天星 右一 本會理事長陳三井 左二 常務理事沈大川 左一 裘援平闡述中國夢 14 同時 針對海外華裔青少年舉辦夏令營 由兩岸磋商機制去談 但不該影響兩岸 及冬令營活動 針對教師 舉辦培訓班 各領域的交流活動 也包括海外僑胞的 等等 她強調 未來中國海外交流協會 交


内容 Outline 1 中国机动化进程及其影响 Motorization and its effects 2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及形势 Road traffic development and trends 3 中国客车特大事故特征及政策回顾 Fatal crash analysis an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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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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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标准

前 言 湖 北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是 经 国 家 教 育 部 批 准 由 湖 北 大 学 举 办 的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是 湖 北 省 首 批 应 用 技 术 转 型 发 展 试 点 院 校 之 一 学 院 非 常 注 重 规 模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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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22 No. 4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ug GPS,,, : km, 2. 51, , ; ; ; ; DOI: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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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C 嚴 選 推 薦 適 用 直 流 充 電 的 方 式, 使 用 電 動 車 專 用 的 充 電 站 所 設 置 的 大 功 率 直 流 電 充 電 機, 接 上 充 電 插 座 後 就 能 完 成 快 速 充 電, 平 均 僅 需 約 30 分 鐘 即 可 將 電 動 車 電 能 補 充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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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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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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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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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下)

Transcription:

>> 車 安 中 心 動 態 車 安 中 心 董 事 長 及 常 務 董 事 異 動 第 103-02 期 車 安 中 心 陳 前 董 事 長 建 宇 ( 交 通 部 常 務 次 長 ) 轉 任 交 通 部 政 務 次 長 職 務, 交 通 部 另 派 吳 常 務 次 長 盟 分 接 任 交 通 部 捐 助 人 代 表 董 事, 並 於 5 月 14 日 第 二 屆 第 九 次 董 監 事 會 議 順 利 完 成 董 事 長 改 選 作 業, 由 交 通 部 吳 常 務 次 長 盟 分 接 任 車 安 中 心 第 二 屆 董 事 長 另 原 交 通 部 航 政 司 陳 副 司 長 進 生 調 陞 航 政 司 司 長 職 務, 原 兼 任 中 心 董 事 職 務 改 由 交 通 部 陳 參 事 天 賜 接 任, 並 經 董 監 事 會 推 選 為 常 務 董 事 車 安 中 心 新 任 董 事 長 吳 盟 分 先 生 ( 交 通 部 常 務 次 長 )

車 安 中 心 新 任 常 務 董 事 陳 天 賜 先 生 ( 交 通 部 參 事 ) 監 察 院 監 察 委 員 至 日 本 考 察 大 客 車 安 全 管 理 監 察 院 監 察 調 查 處 為 辦 理 大 客 車 安 全 管 理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由 交 通 部 及 車 安 中 心 偕 同 監 察 委 員 及 調 查 官 等 一 行 赴 日 本 J-Bus 公 司 自 動 車 檢 查 法 人 及 日 野 羽 村 研 發 中 心 等 處 進 行 大 客 車 生 產 製 造 品 質 及 安 全 性 能 配 備 考 察, 希 望 藉 由 本 次 考 察 瞭 解 日 本 車 廠 對 於 大 客 車 製 造 生 產 之 品 質 管 理 及 車 輛 辦 理 檢 驗 之 制 度, 進 而 加 強 對 於 國 內 大 客 車 之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與 日 本 J-Bus 交 流 研 討 與 日 本 自 動 車 檢 查 法 人 交 流 研 討

與 日 本 日 野 羽 村 研 發 中 心 交 流 研 討 車 安 中 心 赴 大 陸 參 加 兩 岸 審 驗 機 構 合 作 執 行 作 業 細 節 工 作 討 論 會 議 為 依 去 (2013) 年 12 月 12 日 兩 岸 機 動 車 輛 審 驗 專 業 組 會 議 結 論 辦 理 兩 岸 檢 測 數 據 ( 結 果 ) 相 互 接 受 工 作 項 目, 研 議 兩 岸 審 驗 機 構 合 作 模 式 執 行 作 業 細 節, 車 安 中 心 已 積 極 展 開 相 關 作 業, 並 由 周 執 行 長 一 行 於 今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赴 大 陸 北 京 與 認 證 認 可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國 質 量 認 證 中 心 及 中 汽 認 證 中 心 討 論 該 工 作 項 目 之 辦 理 方 式, 並 於 6 月 5 日 假 大 陸 江 蘇 省 鎮 江 市 召 開 兩 岸 審 驗 機 構 合 作 執 行 作 業 細 節 工 作 討 論 會 議, 陸 方 由 認 證 認 可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國 質 量 認 證 中 心 襄 陽 達 安 汽 車 檢 測 中 心 長 春 汽 車 檢 測 中 心 上 海 機 動 車 檢 測 中 心 及 四 家 頭 燈 廠 商 與 會, 我 方 由 車 安 中 心 周 維 果 執 行 長 率 檢 測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車 輛 研 究 測 試 中 心 及 頭 燈 廠 商 大 億 交 通 工 業 製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行 與 會 參 加, 雙 方 就 執 行 作 業 細 節 之 前 置 作 業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達 成 初 步 共 識 及 推 動 方 向, 對 後 續 作 業 推 動 有 正 面 之 助 益 後 續 兩 岸 專 業 組 將 實 際 模 擬 由 提 出 申 請 至 取 得 頭 燈 審 查 報 告 ( 前 照 燈 認 證 證 書 ) 之 所 有 作 業, 以 確 實 掌 握 未 來 執 行 作 業 細 節 並 適 時 調 整 及 優 化, 期 確 保 所 擬 兩 岸 審 驗 機 構 合 作 模 式 執 行 作 業 細 節 可 確 實 達 到 對 企 業 申 請 認 證 便

捷 之 目 標 3/31 研 商 兩 岸 檢 測 數 據 ( 結 果 ) 相 互 接 受 工 作 項 目 辦 理 方 式 之 會 議 6/5 兩 岸 審 驗 機 構 合 作 執 行 作 業 細 節 工 作 討 論 會 議 之 會 議

>> 車 安 中 心 業 務 報 導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作 業 指 引 手 冊 第 六 版 公 告 車 安 中 心 完 成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作 業 指 引 手 冊 第 六 版 編 撰 作 業, 並 經 呈 報 交 通 部 後, 獲 交 通 部 4 月 2 日 函 復 在 案, 歡 迎 各 界 至 車 安 中 心 網 站 之 安 審 資 訊 / 安 審 作 業 指 引 下 載 電 子 檔 參 考 使 用, 如 有 需 要 亦 可 向 車 安 中 心 洽 購 紙 本 手 冊 甲 乙 類 大 客 車 審 驗 新 增 規 定 說 明 會 交 通 部 為 強 化 大 客 車 安 全 管 理, 於 103 年 1 月 3 日 公 告 實 施 申 請 甲 乙 類 大 客 車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或 底 盤 車 型 式 登 錄 審 驗 補 充 作 業 規 定,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及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對 國 內 車 輛 製 造 廠 / 進 口 商 底 盤 車 製 造 廠 / 進 口 商 及 車 身 打 造 廠 分 別 就 申 請 新 案 審 驗 及 延 伸 變 更 審 驗, 實 施 車 輛 耐 久 性 能 測 試 驗 證 車 身 結 構 強 度 檢 測 實 地 查 核 乙 級 焊 接 技 工 實 際 查 核 及 車 輛 主 要 零 件 來 源 查 核 等, 對 於 未 來 大 客 車 生 產 製 造 之 品 質 與 安 全 性 能 持 續 提 升 ; 本 項 審 驗 新 增 規 定 車 安 中 心 於 103 年 4 月 29 日 邀 集 國 內 大 客 車 車 輛 製 造 廠 / 進 口 商 底 盤 車 製 造 廠 / 進 口 商 車 身 打 造 廠 及 相 關 公 會 辦 理 說 明 會, 讓 相 關 車 輛 業 者 瞭 解 本 項 法 規 規 定 及 對 應 之 方 式 電 動 大 客 車 性 能 驗 證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會 交 通 部 於 103 年 1 月 2 日 公 告 電 動 大 客 車 性 能 驗 證 規 範 作 業 規 定, 並 委 託 車 安 中 心 為 辦 理 本 項 性 能 驗 證 之 專 業 機 構, 車 安 中 心 參 考 交 通 部 公 路 公 共 運 輸 補 助 電 動 大 客 車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特 訂 定 大 客 車 性 能 驗 證 符 合 性 作 業 之 辦 理 程 序, 並 於 103 年 4 月 29 日 邀 集 國 內 電 動 大 客 車 業 者 辦 理 性 能 驗 證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會, 透 過 說 明 會 方 式 讓 相 關 車 輛 業 者 瞭 解 相 關 法 規 及 申 請 程 序

第 4 屆 海 峽 兩 岸 質 量 論 壇 會 議 第 四 屆 海 峽 兩 岸 質 量 論 壇 為 第 六 屆 海 峽 論 壇 下 之 子 論 壇, 於 6 月 16 日 隆 重 在 廈 門 召 開 本 屆 論 壇 以 質 量 升 級 推 動 兩 岸 經 濟 共 贏 為 主 題, 由 國 家 質 檢 總 局 廈 門 市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主 辦, 邀 請 來 自 兩 岸 産 官 學 研 等 質 量 界 精 英, 車 安 中 心 等 亦 擔 任 合 作 單 位, 本 次 論 壇 圍 繞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旅 遊 業 醫 療 業 等 領 域, 就 質 量 品 牌 技 術 標 準 等 議 題 進 行 廣 泛 深 入 的 研 討 第 四 屆 海 峽 兩 岸 質 量 論 壇 由 陸 方 國 家 質 檢 總 局 副 局 長 陳 鋼 廈 門 市 副 市 長 李 棟 梁 以 及 台 方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莊 素 琴 副 局 長 分 別 為 論 壇 致 詞 國 台 辦 經 濟 局 局 長 徐 莽 國 家 質 檢 總 局 質 量 司 司 長 黃 國 梁 等 出 席 會 議, 車 安 中 心 由 周 執 行 長 率 團 進 行 交 流 訪 問 ; 另 計 有 中 華 品 牌 促 進 會 理 事 長 劉 平 均 中 華 品 質 學 會 前 理 事 長 王 晃 三 等 13 位 兩 岸 質 量 專 家, 分 由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針 對 主 旨 進 行 演 講, 計 有 300 餘 人 出 席 此 次 論 壇 圍 繞 著 本 屆 論 壇 主 題, 一 共 匯 集 兩 岸 共 計 80 餘 篇 論 文, 藉 由 本 次 論 壇 成 功 舉 辦, 對 於 未 來 海 峽 兩 岸 之 經 貿 發 展 深 化 交 流 推 動 合 作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且 開 啟 新 契 機 台 灣 康 寧 顯 示 玻 璃 公 司 來 訪 台 灣 康 寧 顯 示 玻 璃 公 司 黃 誠 勳 副 總 經 理 及 康 寧 ( 上 海 )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孫 亞 偉 技 術 總 監 於 103 年 4 月 18 日 至 車 安 中 心 拜 訪 本 次 來 訪 過 程 中, 康 寧 公 司 介 紹 該 公 司 安 全 玻 璃 的 材 質 特 性 及 不 同 用 途, 車 安 中 心 則 摘 要 說 明 我 國 汽 車 安 全 玻 璃 之 相 關 管 理 規 定, 雙 方 在 汽 車 用 安 全 玻 璃 之 材 質 用 途 及 適 用 法 規 等 事 宜 進 行 廣 泛 的 意 見 交 流 與 討 論 車 安 中 心 至 大 陸 廈 門 金 龍 聯 合 汽 車 工 業 公 司 參 訪 車 安 中 心 一 行 於 103 年 4 月 22 日 前 往 位 於 大 陸 福 建 省 的 廈 門 金 龍 聯 合 汽 車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廈 門 金 龍 公 司 ) 參 訪, 雙 方 對 大 客 車 相 關 車 輛 安 全 型 式 認 證 制 度 及 法 規 進 行 交 流 車 安 中 心 提 出 大 客 車 可 靠 度 ( 里 程 耐 久 ) 試 驗

規 範 等 6 項 議 題 廈 門 金 龍 公 司 則 提 出 有 關 檢 測 基 準 大 客 車 車 輛 內 裝 材 料 難 燃 性 能 等 5 項 法 規 疑 義 進 行 研 討 在 透 過 雙 方 各 部 門 相 關 人 員 的 解 說 下, 各 項 議 題 均 獲 得 實 質 有 效 的 討 論 與 釋 疑 在 法 規 研 討 之 後, 廈 門 金 龍 公 司 人 員 另 安 排 參 觀 該 公 司 試 驗 中 心 之 先 進 電 控 研 發 設 備 車 體 與 底 盤 研 發 技 術 電 動 大 客 車 疲 勞 耐 久 實 驗 室 及 發 動 機 實 驗 室 等 透 過 本 次 實 地 的 參 訪, 雙 方 對 於 兩 岸 之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及 認 證 系 統 有 進 一 步 了 解, 亦 有 助 臺 灣 與 大 陸 雙 邊 往 後 在 大 客 車 技 術 與 認 證 等 方 面 各 項 的 交 流 雙 方 法 規 交 流 討 論 實 驗 室 參 觀

車 安 中 心 至 大 陸 北 汽 福 田 汽 車 公 司 參 訪 車 安 中 心 一 行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前 往 位 於 大 陸 北 京 的 北 汽 福 田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北 汽 福 田 汽 車 公 司 ) 參 訪, 實 地 瞭 解 貨 車 的 生 產 製 造 流 程 和 技 術 條 件, 俾 作 為 未 來 審 驗 作 業 之 參 考 參 訪 的 過 程 中, 除 參 觀 北 汽 福 田 汽 車 公 司 北 京 密 雲 多 功 能 汽 車 廠, 了 解 該 公 司 貨 車 的 生 產 製 造 流 程 外, 亦 參 觀 了 北 京 福 田 康 明 斯 發 動 機 有 限 公 司, 實 地 觀 摩 引 擎 製 造 流 程, 並 與 北 汽 福 田 汽 車 公 司 法 規 與 認 證 部 及 商 品 企 劃 部 等 人 員 會 面, 針 對 大 陸 目 前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概 況, 以 及 車 輛 安 全 認 證 等 事 宜 進 行 交 流 藉 由 本 次 的 參 訪 除 了 對 於 大 陸 貨 車 的 生 產 技 術 與 發 展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亦 可 作 為 未 來 國 內 貨 車 相 關 檢 測 和 審 驗 作 業 之 參 考 三 代 安 審 系 統 開 發 及 上 線 說 明 會 三 代 安 審 電 腦 作 業 系 統 歷 經 一 年 半 之 開 發 建 置, 將 於 今 (103) 年 7 月 新 車 多 量 子 系 統 驗 收 後 完 成, 中 心 除 持 續 進 行 系 統 之 客 戶 介 面 各 子 系 統 整 合 與 系 統 壓 力 測 試 外, 並 規 劃 於 今 年 7 月 10~11 日 辦 理 至 少 2 梯 次 審 查 及 申 請 者 登 錄 兩 子 系 統 說 明 會, 該 兩 子 系 統 將 於 7 月 中 旬 以 後 正 式 上 線 使 用, 另 規 劃 於 8 月 底 辦 理 至 少 4 梯 次 全 系 統 之 說 明 會, 全 系 統 將 於 9 月 中 旬 以 後 正 式 上 線 使 用 ; 三 代 安 審 系 統 上 線 後, 預 期 可 再 簡 化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之 流 程 與 縮 短 整 體 作 業 之 時 間

三 代 安 審 系 統 客 戶 登 入 畫 面

三 代 安 審 系 統 申 請 之 畫 面

>> 國 內 外 車 輛 安 全 管 理 訊 息 美 規 車 型 申 請 少 量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補 充 作 業 規 定 加 入 進 口 美 規 舊 車 審 驗 考 量 進 口 國 外 已 領 照 車 輛 之 申 請 者, 亦 有 進 口 美 規 車 型 至 國 內 使 用 之 需 求, 因 此 經 車 安 中 心 召 開 疑 義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後, 建 議 交 通 部 對 於 進 口 美 規 舊 車 亦 得 適 用 美 規 車 型 申 請 少 量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作 業 規 定, 經 交 通 部 於 今 年 5 月 20 日 核 定 前 述 補 充 作 業 規 定 後, 車 安 中 心 除 於 5 月 23 日 函 轉 相 關 公 ( 協 ) 會 週 知 會 員 及 輔 以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及 電 子 報 進 行 通 知 外, 另 於 6 月 4 日 假 台 北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YWCA) 召 開 說 明 會, 進 行 美 規 車 型 申 請 少 量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補 充 作 業 規 定 相 關 規 定 說 明, 相 關 業 者 參 加 人 數 超 過 150 位 強 化 品 質 一 致 性 核 驗 管 理 作 業 為 持 續 加 強 品 質 一 致 性 核 驗, 交 通 部 103 年 6 月 9 日 交 路 字 第 1030015462 號 函 規 定 除 現 行 依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管 理 辦 法 第 29 條 規 定 對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及 審 查 報 告 之 申 請 者 每 年 執 行 1 次 書 面 成 效 報 告 核 驗 外, 車 輛 申 請 者 自 104 年 起 車 輛 裝 置 申 請 者 自 105 年 起 每 3 年 應 執 行 1 次 現 場 核 驗, 並 視 核 驗 結 果 調 整 現 場 核 驗 次 數, 請 申 請 者 應 及 早 預 作 必 要 之 因 應 及 準 備 露 營 完 成 車 申 請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補 充 作 業 規 定 考 量 國 內 休 閒 旅 遊 使 用 露 營 車 之 需 求, 經 查 詢 聯 合 國 UN/ECE 日 本 及 美 國 等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均 無 國 內 限 制 僅 能 以 客 車 底 盤 製 ( 打 ) 造 露 營 車 之 規 定, 案 經 車 安 中 心 多 次 邀 集 露 營 車 相 關 公 ( 協 ) 會 討 論, 復 經 103 年 第 3 次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及 檢 驗 相 關 疑 義 會 議 研 商 獲 共 識 後, 車 安 中 心 將 露 營 車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補 充 作 業 規 定 報 交 通 部 核 示,6 月 16 日 獲 交 通 部 核 定 同 意 前 述 補 充 作 業 規 定, 車 安 中 心 亦 於 同 年 6 月 20 日 將 前 述 函 核 定 之 補 充 作 業 規 定 內 容 轉 相 關 公 ( 協 ) 會 週 知 所 屬 會 員 做 為 辦 理 之 依 據

>> 專 題 報 導 APEC 電 動 車 標 準 合 作 促 進 機 制 對 話 會 議 報 導 車 安 中 心 吳 湘 平 APEC 電 動 車 標 準 合 作 促 進 機 制 對 話 會 議 (APEC Regulatory Cooperation Advancement Mechanism (ARCAM) Dialogue on Electric Vehicles Standards) 係 配 合 APEC 2014 年 第 二 次 資 深 官 員 會 議 (SOM,Senior Officer Meeting) 及 貿 易 部 長 會 議 (MRT,Minister Responsible for Trade) 於 今 年 5 月 7 日 於 大 陸 山 東 省 青 島 市 香 格 里 拉 酒 店 舉 行, 此 次 會 議 為 近 年 來 之 第 三 次 會 議, 由 於 有 名 額 限 制,APEC 各 經 濟 體 僅 有 約 40 餘 位 代 表 與 會 我 國 則 由 交 通 部 路 政 司 趙 晉 緯 科 長 經 濟 部 標 檢 局 童 建 強 技 士 及 車 安 中 心 吳 湘 平 與 會 以 下 為 有 關 此 次 會 議 之 報 導 圖 一 APEC 電 動 車 標 準 合 作 促 進 機 制 對 話 會 議

圖 二 我 國 與 會 代 表, 右 起 經 濟 部 標 檢 局 童 建 強 技 士 交 通 部 路 政 司 趙 晉 緯 科 長 及 車 安 中 心 吳 湘 平 1. 會 議 背 景 : 為 達 成 2010 年 APEC 領 袖 會 議 在 維 持 經 濟 成 長 及 環 境 保 護 下 建 立 低 碳 的 社 會 之 承 諾, 電 動 車 與 智 慧 電 網 為 重 要 一 環, 在 2011 年 ARCAM Smart Grid Operability Standards Dialogue( 智 慧 電 網 互 通 性 標 準 對 話 會 議 ) 建 立 之 基 礎 上 就 APEC 區 域 內 之 電 動 車 與 智 慧 電 網 法 規 與 標 準 之 發 展 與 合 作 持 續 研 討 2. 會 議 目 的 : 促 進 APEC 區 域 內 電 動 車 相 關 法 規 合 作, 如 有 需 要 制 訂 電 動 車 及 其 零 部 件 相 關 法 規, 應 採 用 國 際 標 準, 避 免 制 訂 該 國 獨 特 法 規 以 避 免 貿 易 與 投 資 障 礙, 促 進 APEC 經 濟 體 參 與 電 動 車 之 國 際 法 規 調 和 活 動 ( 包 括 UN WP.29 之 1998 協 定 制 訂 GTR 全 球 技 術 法 規 ), 發 展 APEC 更 進 一 步 之 法 規 合 作 機 制, 促 進 APEC 經 濟 體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以 提 供 電 動 車 所 需 電 力, 以 達 成 APEC 綠 色 成 長 之 目 標 3. 會 議 由 美 國 商 務 部 處 長 Daniel Green 主 持, 議 程 包 括 Overview of APEC Economies: Where Are We on EV Standards?.Challenges of Convergence in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EVs In What Areas of EVs in Harmonization and Alignment Already a Success? Overview of Efforts in International For a to Harmonize Electric Vehicle Standards Next Steps: What Can APEC Do to

Align EVs Regulations and Promote Harmonization of EVs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等 五 大 主 題 4. 在 Overview of APEC Economies: Where Are We on EV Standards? 主 題 方 面, 美 國 代 表 Kenneth Feith 報 告 美 國 自 籌 經 費 研 究 計 畫 蒐 集 國 際 間 有 關 電 動 車 相 關 自 願 性 標 準 及 強 制 性 法 規 概 況, 及 APEC 各 會 員 體 如 何 採 行 電 動 車 標 準 及 推 廣 使 用 電 動 車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其 簡 報 雖 然 並 無 列 出 我 國 電 動 車 相 關 詳 細 資 料, 但 提 到 我 國 在 APEC 中 屬 電 動 車 市 場 發 展 成 熟 度 相 對 較 高 的 會 員 體 之 一 (Mr. Feith 依 據 APEC 各 經 濟 體 電 動 車 市 場 發 展 之 成 熟 度 分 為 青 少 年 少 年 與 嬰 兒 三 個 等 級, 我 國 與 加 拿 大 日 本 大 陸 韓 國 及 美 國 並 列 較 高 之 青 少 年 等 級 ) 5. 在 Challenges of Convergence in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EVs 方 面, 澳 洲 代 表 Jason Lazar 介 紹 澳 洲 電 動 車 運 行 情 形, 美 國 代 表 Matthew Crossley 介 紹 美 國 電 動 車 充 電 設 備 / 設 施 建 置 情 形, 馬 來 西 亞 代 表 Mohd Nazmi Mohd Nur 介 紹 馬 來 西 亞 電 動 車 發 展 進 度 情 形, 中 國 大 陸 代 表 艾 鳳 杰 介 紹 中 國 電 動 車 與 電 網 間 之 充 電 設 備 / 設 施 相 關 設 計 與 規 範 6. 在 In What Areas of EVs in Harmonization and Alignment Already a Success? 主 題 方 面, 美 國 代 表 Matthew Crossley 介 紹 走 向 電 氣 化 商 業 化 和 法 規 調 和 的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代 表 倪 峰 介 紹 中 國 大 陸 電 動 車 基 礎 設 施 標 準 現 況 及 發 展 情 形 7. 在 Overview of Efforts in International Fora to Harmonize Electric Vehicle Standards 方 面, 美 國 代 表 介 紹 全 球 技 術 法 規 GTR(Global Technical Regulation) 有 關 電 動 車 法 規 發 展 情 形, 中 國 大 陸 孟 祥 峰 代 表 介 紹 中 國 發 展 電 動 車 標 準 現 況 及 參 與 電 動 車 國 際 法 規 制 定 貢 獻 8. 在 Next Steps: What Can APEC Do to Align EVs Regulations and Promote Harmonization of EVs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方 面, 美 國 原 擬 討 論 提 報 CTI 貿 易 投 資 委 員 會 會 議 確 認 採 行 APEC 國 際 電 動 車 標 準 藍 圖 ( 草 案 )Draft APEC Roadmap for International Electric Vehicle Standards, 因 為 與 會 代 表 反 映 會 議 當 日 下 午 方 取 得 資 料, 討 論 議 題 尚 涉 及 APEC 各 會 員 體 內 跨 部 門 單 位 權 責, 需 要 時 間 深 入 討 論, 所 以 主 席 依 美 國 建 議 請 各 會 員 體 攜 回 研

議, 於 今 年 8 月 份 CTI 會 議 前 將 再 發 電 子 郵 件 向 各 會 員 體 蒐 集 意 見, 期 能 有 共 識 提 報 CTI 會 議 ( 會 後 向 美 國 代 表 Ann Katsiak 確 認, 該 份 資 料 亦 會 同 時 發 送 予 CTI Automotive Dialogue 代 表 蒐 集 意 見, 並 請 各 會 員 體 於 期 限 內 回 復 ) 9. 上 述 美 國 所 提 出 之 APEC 國 際 電 動 車 標 準 藍 圖 ( 草 案 ) 係 為 一 份 與 電 動 車 及 其 零 組 件 相 關 之 國 際 標 準 清 單, 該 清 單 所 列 之 國 際 標 準 係 指 由 IEC IEEE ISO ISO/IEC SAE International UL 及 UN WP.29 等 標 準 組 織 所 制 訂 之 標 準, 分 為 能 量 儲 存 系 統 汽 車 零 部 件 汽 車 使 用 者 界 面 充 電 系 統 電 動 車 設 施 間 通 訊 電 動 車 設 施 建 置 及 教 育 訓 練 等 七 大 類 共 計 305 項 標 準, 詳 細 標 準 清 單 因 篇 幅 較 大, 請 參 見 以 下 APEC 會 議 資 料 檔 案 http://mddb.apec.org/documents/2014/cti/dia1/14_cti_dia1_013.pdf 10. 本 次 會 議 因 沒 有 實 際 開 放 各 會 員 體 表 達 意 見 或 討 論, 我 國 代 表 本 次 會 議 並 無 特 別 發 言 意 見 目 前 我 國 電 動 車 除 應 符 合 一 般 車 輛 之 法 規 外, 另 應 特 別 符 合 與 電 動 車 相 關 之 安 全 法 規 包 括 : 動 態 煞 車 (R13H) 轉 向 控 制 系 駕 駛 人 碰 撞 保 護 (R12) 側 方 碰 撞 乘 員 保 護 (R95) 前 方 碰 撞 乘 員 保 護 (R94) 電 磁 相 容 性 (R10) 電 動 汽 車 之 電 氣 安 全 (R100) 電 動 機 車 高 溫 擠 壓 電 擊 安 全 防 護 規 範 及 電 動 車 輛 低 速 警 示 音 系 統 (RE3) 等 8 項 法 規 上 述 電 動 車 安 全 法 規 基 本 上 參 照 UNECE 法 規 訂 定, 括 弧 中 為 UNECE 法 規 編 號 然 本 次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所 提 供 Draft APEC Roadmap for International EV Standards 之 清 單 中 與 上 述 法 規 項 目 有 關 者 僅 有 電 動 汽 車 之 電 氣 安 全 (R100) 一 項, 其 他 我 國 參 照 採 用 之 電 動 車 相 關 之 UNECE 法 規 均 未 在 這 份 Roadmap 清 單 中 11.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APEC Roadmap for International EV Standards 之 清 單 供 APEC 各 經 濟 體 參 考 採 用, 而 不 制 訂 獨 特 之 電 動 車 法 規 / 標 準 之 立 意 良 好, 對 APEC 區 域 內 電 動 車 之 發 展 與 貿 易 有 所 助 益 惟 此 份 Roadmap 清 單 中 所 列 之 UNECE 有 關 之 電 動 車 安 全 法 規 明 顯 不 足, 因 此 建 議 主 辦 單 位 能 將 UNECE 法 規 中 所 有 與 電 動 車 安 全 有 關 之 法 規 全 數 納 入 Roadmap 清 單, 以 臻 完 整 與 週 延 12. 我 國 電 動 車 安 全 法 規 基 本 上 參 照 UNECE 等 國 際 法 規 訂 定, 未 來 仍 將 觀 察 國 際 間 電 動 車 安 全 法 規 之 發 展, 持 續 導 入 與 調 和 我 國 之 電 動 車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在 推 動 國 內 電 動 車 發 展 同 時 亦 確 保 電 動 車 安 全 性 13. 此 倡 議 由 美 國 提 出, 由 於 促 進 APEC 區 域 內 電 動 車 相 關 法 規 合 作, 避 免 貿 易 與 投 資 障 礙, 為 達 成 2010 年 APEC 領 袖 會 議 在 維 持 經 濟 成 長 及 環 境 保 護 下 建 立 低 碳 的 社 會 之 承 諾 之 重 要 策 略 之 一, 立 意 良 好, 且 對 於 多 數 汽 車 產 業 較 小 之 國 家 而 言, 要 自 行 訂 定 與 電 動 車 相 關 之 技 術 法 規 與 標 準 相 當 困 難, 因 此 整 體 而 言 除 了 少 數 國 家 之 外, 預 期 多 數 國 家 應 會 樂 觀 其 成 14. 有 關 美 國 提 案 擬 採 行 電 動 車 國 際 法 規 藍 圖 International Electric vehicle Standard Roadmap, 其 中 係 有 APEC 各 經 濟 體 同 意 依 Roadmap 訂 定 標 準 及 法 規, 對 我 國 標 準 及 法 規 主 管 單 位 可 能 有 一 定 程 度 拘 束 力, 建 議 宜 持 續 注 意 並 適 時 表 達 我 國 意 見 15. 因 為 美 國 提 案 電 動 車 國 際 法 規 藍 圖 International Electric vehicle Standard Roadmap 涉 及 電 動 車 相 關 標 準 與 法 規, 對 應 國 內 權 責 單 位 包 括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能 源 局 工 業 局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交 通 部 等, 建 議 宜 由 CTI 窗 口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洽 請 各 單 位 確 認 並 彙 整 我 國 意 見 送 美 國 參 考, 並 於 今 年 8 月 CTI 會 議 時 注 意 美 國 提 案 及 發 言 內 容 16. 電 動 車 雖 剛 發 展 不 久, 但 由 於 APEC 各 國 電 動 車 產 業 發 展 狀 況 有 相 當 大 的 落 差, 且 各 國 政 府 與 廠 商 有 不 同 盤 算, 缺 乏 有 效 整 合 機 制, 各 國 所 採 用 之 電 動 車 相 關 規 格 標 準 與 法 規 已 有 相 當 大 之 差 異, 即 使 如 電 動 車 之 充 電 介 面 與 充 電 接 頭, 歐 洲 美 國 日 本 及 大 陸 等 地 之 規 格 就 各 不 相 同, 另 各 國 電 網 及 家 用 電 氣 插 座 等 規 格 亦 不 盡 相 同, 未 來 這 個 方 面 要 整 合 預 期 還 有 很 長 的 路 要 走 17. 目 前 UN WP.29 已 發 布 之 全 球 技 術 法 規 GTR 已 有 15 項, 其 中 與 車 輛 安 全 相 關 者 共 有 9 項, 分 別 是 GTR No.1- 門 鎖 與 鉸 鏈,GTR No. 3 機 車 煞 車, GTR No. 6 安 全 玻 璃,GTR No. 7 頭 枕,GTR No. 8 電 子 動 態 穩 定 性 控 制 系 統,GTR No. 9 行 人 保 護,GTR No. 12 機 車 控 制 器,GTR No. 13 - 氫 氣 及 燃 料 電 池 車 輛,GTR No. 14 立 柱 側 面 碰 撞 等, 由 於 GTR 法 規 是 包 括 歐 美 日 中 等 世 界 大 國 所 討 論 調 和 之 全 球 性 法 規, 引 進 這 些 法 規 既 不 會 對 國 際 性 車 輛 產 品 產 生 技 術 障 礙, 也 是 國 際 間 對 法 規 調 和 不 制 訂 獨 特 法 規 之 共 識, 未 來 亦 可 作 為 國 內 導 入 相 關 車 輛 法 規 之 重 要 依 據 與 參 考

18. 此 項 會 議 主 題 除 了 包 括 電 動 車 相 關 法 規 與 標 準 之 調 和 之 外, 各 項 演 講 與 分 享 的 資 料 中 亦 不 乏 相 關 國 家 對 於 電 動 車 發 展 政 策 與 發 展 成 果, 對 於 國 內 電 動 車 產 業 與 電 動 車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了 解 國 際 間 電 動 車 發 展 政 策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及 電 動 車 相 關 法 規 與 標 準 都 非 常 有 助 益, 一 方 面 可 以 作 為 國 內 電 動 車 產 業 發 展 之 參 考,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作 為 我 國 電 動 車 外 銷 其 他 國 家 的 重 要 情 報 與 評 估 資 訊, 建 議 未 來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智 慧 電 動 車 推 動 辦 公 室 以 及 國 內 業 者 等 能 夠 派 員 與 會 19. 本 次 會 議 結 束 後, 筆 者 與 美 國 參 與 GTR 法 規 制 訂 之 資 深 官 員 交 流, 筆 者 表 達 由 於 台 灣 目 前 無 法 參 與 UNECE 相 關 活 動, 而 1998 協 定 GTR 法 規 工 作 小 組 討 論 的 是 技 術 性 議 題, 如 有 需 要 台 灣 是 否 可 參 加 相 關 會 議, 該 官 員 表 示 GTR 法 規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參 加 者 除 了 會 員 國 代 表 外, 也 開 放 所 有 有 興 趣 了 解 之 各 界 人 員 參 加, 可 以 類 似 觀 察 員 方 式 與 會, 但 無 法 行 使 會 員 國 代 表 之 相 關 權 利, 如 果 我 國 有 興 趣 參 加 GTR 法 規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可 以 通 知 他, 他 將 協 助 通 知 我 方 與 會 因 此 未 來 我 國 相 關 單 位 如 有 興 趣 與 需 要 了 解 GTR 之 實 際 討 論 與 制 訂 情 形, 應 可 經 由 美 方 的 協 助 與 會 第 20 屆 APEC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Automotive Dialogue) 報 告 車 安 中 心 謝 昇 蓉 今 年 度 APEC 會 議 主 辦 國 為 中 國, 因 此 在 APEC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Automotive Dialogue;AD) 方 面 除 4 月 份 於 中 國 大 陸 北 京 結 合 2014 中 國 汽 車 論 壇 舉 辦 第 20 屆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外, 另 外 預 計 在 今 年 9 月 中 旬 於 中 國 大 陸 上 海 舉 辦 第 21 屆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並 計 畫 舉 行 第 二 次 的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專 題 研 討 會 本 次 會 議 除 主 辦 國 中 國 大 陸 之 外, 尚 有 印 尼 日 本 南 韓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俄 羅 斯 中 華 台 北 泰 國 美 國 及 越 南 等 經 濟 體 派 員 與 會, 出 席 人 員 皆 為 來 自 政 府 官 方 產 業 及 相 關 公 會 之 代 表, 此 外 印 度 車 輛 公 會 (SIAM) 亦 有 代 表 以 客 人 身 分 出 席 惟 此 次 會 議 中 澳 洲 首 次 缺 席, 也 於 會 前 通 知 大 會 將 退 出 參 與 APEC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主 要 因 素 為 澳 洲 國 內 汽 車 廠 預 計 2016 年 前 將 全 面 關 廠, 意 指 澳 洲 汽 車 產 業 即 將 不 復 存 在, 因 此 已 無 持 續 參 予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之 需 求 與 必 要 我 國 方 面 此 次 則 由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金 屬 機 電 組 沈 組 長 維 正 交 通 部 路 政 司 吳 沛 儒 專 員 車 輛 中 心 (ARTC) 洪 薪 茹 課 長 及 車 安 中 心 謝 昇

蓉 等 4 人 與 會 圖 一 各 經 濟 體 與 會 代 表 合 影 本 次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主 席 為 中 國 大 陸 工 信 部 裝 備 司 王 富 昌 司 長, 另 工 信 部 蘇 波 副 部 長 及 北 京 市 政 府 朱 炎 副 秘 書 長 亦 應 邀 蒞 臨 致 詞, 致 詞 過 程 中, 主 席 王 司 長 除 對 各 經 濟 體 和 印 度 汽 車 協 會 的 代 表 參 加 本 次 會 議 表 示 歡 迎 之 外, 亦 對 來 自 中 國 商 務 部 國 際 司 的 領 導 和 21 次 中 小 企 業 部 長 會 議 籌 委 會 代 表 的 與 會 表 示 歡 迎 王 司 長 說 明 第 19 屆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的 結 論 為 加 強 與 CTI 的 溝 通 聯 繫, 而 本 次 會 議 則 以 綠 色 驅 動 合 作 共 贏 作 為 主 題, 因 此 建 議 各 經 濟 體 可 對 推 動 綠 色 車 輛 產 品 技 術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及 汽 車 產 業 永 續 性 發 展 作 出 最 大 貢 獻 而 在 本 次 會 議 的 議 程 方 面, 主 要 著 重 在 各 工 作 小 組 的 進 度 說 明 和 各 國 車 輛 政 策 發 展 與 產 業 現 況 資 訊 分 享 相 關 議 題 包 括 : 車 輛 產 業 概 況 市 場 進 入 工 作 小 組 法 規 調 和 工 作 小 組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新 能 源 車 輛 之 發 展 先 進 科 技 發 展 亞 太 區 域 國 家 車 輛 產 業 之 機 會 與 挑 戰 汽 車 產 業 及 政 策 之 同 儕 檢 視 及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規 畫 等 其 中 本 次 會 議 與 交 通 部 及 車 安 中 心 關 連 度 較

高 的 議 題 分 別 是 法 規 調 和 工 作 小 組 新 能 源 車 輛 之 發 展 及 先 進 科 技 發 展 三 項 法 規 調 和 工 作 小 組 我 國 代 表 於 本 次 會 議 介 紹 調 和 UN ECE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之 現 況, 在 規 劃 導 入 的 70 項 法 規 中, 已 發 布 實 施 51 項 已 發 布 尚 未 實 施 1 項 及 另 有 18 項 在 之 前 討 論 時 暫 停 導 入, 惟 鑒 於 UN ECE 法 規 持 續 更 新 且 隨 著 車 輛 科 技 日 益 發 展, 經 過 重 新 檢 討 後 將 自 今 年 起 開 始 討 論 導 入 18 項 新 的 UN ECE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另 亦 說 明 我 國 亦 已 導 入 ISO FIX 低 速 輔 助 照 明 燈 及 電 動 車 警 示 音 法 規, 另 正 檢 討 開 放 式 大 客 車 及 載 運 擔 架 床 車 輛 法 規 美 國 持 續 強 調 FMVSS 及 EU 法 規 之 完 整 性 及 相 容 性, 並 舉 例 韓 國 及 紐 西 蘭 等 APEC 經 濟 體 之 作 法, 同 時 說 明 目 前 美 歐 TTIP 正 分 別 委 託 學 術 機 構 UMTRI( 密 西 根 大 學 ) 及 SAFER( 瑞 典 Chalmers 大 學 ) 進 行 歐 美 法 規 相 容 性 分 析 ( 到 2014 年 底 ), 故 建 議 APEC 經 濟 體 在 政 策 面 應 保 留 於 安 全 及 汙 染 法 規 同 時 接 受 歐 規 及 美 規 認 證 結 果 之 可 能 另 外 在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新 政 策 方 面 有 三 項 新 政 策, 分 別 為 自 2018 年 5 月 起 總 重 量 在 1 萬 磅 以 下 之 車 輛 均 須 配 備 倒 車 攝 影 機, 以 降 低 或 避 免 倒 車 時 發 生 之 意 外, 其 次 則 是 電 動 車 輛 低 速 警 示 音, 將 持 續 蒐 集 及 分 析 相 關 資 料 以 制 訂 合 適 之 法 規, 以 達 到 保 護 用 路 人 之 目 的, 最 後 一 項 則 是 有 關 規 範 新 出 廠 車 輛 須 配 備 事 故 資 料 紀 錄 器 (EDR), 雖 然 目 前 仍 持 續 研 議 相 關 法 令, 但 因 本 項 涉 及 車 主 個 人 隱 私 事 宜, 故 目 前 仍 有 相 當 的 爭 議 俄 羅 斯 介 紹 其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的 發 展 歷 程 及 現 況, 其 自 1987 年 起 開 始 導 入 UN ECE 法 規, 並 考 量 其 聯 邦 內 車 輛 產 業 的 技 術 水 準 道 路 安 全 環 境 汙 染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等 因 素 而 制 定 其 技 術 法 規, 且 自 1993 年 起 將 UN ECE 法 規 納 入 其 車 輛 符 合 性 評 估 系 統 (Russian vehicle compliance assessment system), 並 自 2009 年 起 導 入 實 施 112 項 UN ECE 法 規 惟 在 俄 羅 斯 聯 邦 及 其 關 稅 同 盟 國 方 面, 已 檢 討 制 定 其 關 稅 同 盟 內 之 Technical Regulation of Customs Union<Safety of Wheeled Vehicles>, 並 將 自 2015/1/1 起 適 用 於 俄 羅 斯 聯 邦 及 其 關 稅 同 盟 國 俄 羅 斯 代 表 另 於 本 次 會 議 介 紹 其 導 入 實 施 緊 急 通 訊 系 統 規 定 之 現 況, 其 將 分 階 段 自 2015 年 適 用 於 新 型 式 之 M 及 N 類 車 輛 2016 年 起 適 用 於 各 型 式 總 重 超 過 2.5 公 噸 之 M1 及 N1 類 車 輛 及 載 客 與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之 M2 M3 N2 及 N3 類 車 輛, 另 自 2017 年 起 則 適 用 於 所 有 車 輛 韓 國 在 本 次 會 議 中 介 紹 其 參 與 WP.29 的 現 況, 其 分 別 於 2000 年 及 2004 年 加 入 1958 及 1998 協 定, 目 前 並 已 分 別 導 入 33 項 UN ECE 法 規 及 6 項 GTR, 其 中 在 UN ECE 法 規 方 面, 其 調 和 導 入 項 目 包 含 燈 具 動 態 煞 車 安 全 帶 固 定 裝 置 燈 光 安 裝 雙 層 巴 士 規 格 速 率 計 側 方 碰 撞 乘 員 保 護 側 方 防 捲 入 保 護 及 AFS 等, 而 在 GTR 方 面 所 導 入 項 目 則 有 門 閂 鉸 鍊 機 車 煞 車 行 人 碰 撞 保 護 安 全 玻 璃 頭 枕 及 車 身 動 態 穩 定 系 統 (ESC) 日 本 說 明 其 所 推 動 之 IWVTA 現 況, 目 前 在 WP.29 內 已 成 立 不 同 的 次 工 作 小 組, 做 為 制 定 UN R0 法 規 及 修 訂 1958 協 定 之 討 論 平 台, 兩 者 並 皆 由 JASIC 擔 任 秘 書 單 位, 而 此 兩 項 法 規 草 案 皆 已 正 式 提 交 ; 並 在 今 年 3 月 所 召 開 之 第 162 次 WP.29 會 議 中, 對 於 IWVTA 之 原 則 概 念 已 取 得 WP.29 的 認 同, 而 在 修 訂 1958 協 定 方 面, 目 前 主 要 的 問 題 點 則 是 1958 協 定 之 投 票 規 定 而 在 UN R0 法 規 制 定 方 面, 目 前 規 劃 納 入 R0 之 法 規 項 目 共 有 53 項, 其 中 較 明 確 之 項 目 為 UNR3, 6, 7, 10, 11, 12, 14, 17, 19, 21, 23, 26, 28, 30, 37, 38, 39, 43, 45, 48, 54, 58, 77, 79, 85, 91, 94, 95, 98, 99, 100, 112, 117, 119, 121, 123, 125, 127 及 128, 另 外 尚 有 UN R4, 13H( 含 ESC 及 BAS), 16, 34, 44, 46, 51, 64, 101 及 116 等 九 項 法 規 及 輪 胎 安 裝 與 WLTP(Worldwide harmonized Light vehicles Test Procedures) 須 待 法 規 改 版 後 再 納 入 UN R0 中 而 上 述 法 規 項 目 中 大 部 分 的 安 全 法 規 均 已 導 入 國 內 實 施 或 已 納 入 未 來 規 劃 導 入 之 研 議 對 象 此 外 日 本 亦 摘 要 其 參 與 WP.29 的 現 況, 其 係 分 別 於 1998 年 及 1999 年 加 入 1958 及 1998 協 定, 目 前 並 已 分 別 導 入 50 項 UN ECE 法 規 及 7 項 GTR 新 能 源 車 輛 之 發 展 中 國 大 陸 更 新 電 動 車 電 網 和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在 都 會 區 環 境 運 行 的 整 合 研 究 合 作 倡 議 發 展 現 況, 並 簡 述 包 括 電 動 車 運 行 資 料 收 集 與 整 合 分 析 及 與 參 與 倡 議 之 經 濟 體 共 同 辦 理 研 討 會 等 下 階 段 工 作 內 容, 以 加 強 電 動 車 整 合 智 慧 電 網 及 公 共 運 輸 交 通 等 之 經 驗 分 享 另 提 出 政 策 手 段 對 新 能 源 車 輛 之 影 響 倡 議 之 說 明, 本 倡 議 主 要 目 的 為 透 過 各 國 新 能 車 輛 政 策 比 較 分 析, 作 為 未 來 制 定 政 策 之 參 考 目 前 馬 來 西 亞 與 中 華 台 北 表 達 參 與 此 倡 議 之 意 願, 計 畫 書 將 於 修 改 後 送 至 CTI 審 查 此 外, 中 國 大 路 更 進 一 步 報 告 北 京 新 能 源 車 輛 運 行 計 畫,2013 年 底 已 有 6,345 輛 電 動 車 在 城 市 中 行 駛, 使 用 模 式 包 含 計 程 車

物 流 車 輛 工 務 車 輛 及 租 用 車 輛 等, 整 體 運 行 里 程 數 約 4000 萬 公 里, 同 時 計 畫 要 求 需 收 集 與 分 析 使 用 者 之 開 車 習 慣 關 心 事 項 及 需 求 等 要 素 另 外 在 北 京 市 政 府 即 將 發 布 的 2014~2017 年 電 動 車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到 2017 年 提 升 電 動 車 數 量 至 17 萬 輛, 並 希 望 可 以 達 到 18~20 萬 輛 的 目 標 韓 國 報 告 綠 色 車 輛 技 術 發 展 現 況 及 電 氣 化 未 來 發 展, 認 為 電 動 車 市 場 在 未 來 將 呈 現 緩 慢 增 長 的 趨 勢, 且 在 各 類 型 電 動 車 當 中, 油 電 複 合 動 力 車 輛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HEV) 因 發 展 相 對 成 熟 使 得 成 本 較 低, 以 及 無 須 額 外 的 基 礎 設 施 支 援, 因 此 仍 位 居 領 先 地 位, 並 預 期 在 2015 年 可 佔 有 全 球 電 動 車 銷 售 量 的 71%; 而 在 純 電 動 車 之 發 展 方 面 預 期 仍 將 持 續 緩 慢 前 進 另 外 並 介 紹 現 代 - 起 亞 汽 車 在 綠 色 車 輛 之 發 展 狀 況, 目 前 並 已 經 分 別 有 複 合 動 力 車 輛 Sonata(2011 年 上 市 ) 純 電 動 車 Ray(2012 年 投 入 試 運 行 計 畫 ) 及 燃 料 電 池 車 輛 ix35(2012 年 起 以 少 量 方 式 量 產 ) 美 國 更 新 今 年 APEC 法 規 管 理 合 作 機 制 議 題 為 電 動 車 輛, 下 次 會 議 將 於 5 月 7 日 在 青 島 舉 行, 邀 請 各 經 濟 體 出 席 參 加 美 國 代 表 另 彙 整 報 告 有 關 APEC 國 際 電 動 車 標 準 藍 圖 ( 草 案 ) 之 發 展 現 況, 概 要 而 言 電 動 車 相 關 領 域 包 函 車 輛 本 身 ( 能 量 儲 存 裝 置 / 零 部 件 / 駕 駛 者 介 面 ) 設 施 ( 充 電 設 施 / 資 訊 交 換 設 施 / 設 施 之 建 置 ) 及 支 援 服 務 ( 教 育 及 訓 練 ), 而 此 三 者 的 交 集 亦 會 涉 及 製 造 廠 政 策 標 準 的 研 擬 及 法 規 的 制 定, 以 及 目 前 正 由 UNECE IEC IEEE ISO ISO/IEC SAE 及 UL 等 組 織 正 著 手 進 行 近 200 項 標 準 之 研 擬 日 本 更 新 政 府 新 世 代 車 輛 與 智 慧 運 輸 系 統 革 新 倡 議, 政 府 預 計 至 2020 年 時 有 20~50% 的 車 輛 為 新 能 源 車 輛, 以 及 到 2030 年 時 可 有 50~70% 的 新 能 源 車 輛, 而 其 中 複 合 動 力 車 輛 預 期 將 佔 新 能 源 車 輛 50% 以 上, 另 針 對 新 能 源 車 輛 之 補 助 方 面, 對 於 電 動 車 給 予 最 高 USD7,800 油 電 混 合 車 USD4,500 及 節 能 車 輛 USD2,000 的 補 助 而 在 充 電 設 施 方 面,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充 電 設 施 之 建 置, 並 延 長 辦 理 期 限 至 2015 年 2 月, 期 望 能 達 到 在 2020 年 完 成 200 萬 座 一 般 充 電 站 及 5,000 座 快 速 充 電 站 建 置 之 目 標 先 進 科 技 發 展 中 國 大 陸 報 告 電 氣 化 車 輛 (xev) 的 先 進 能 源 電 池 使 用 概 況, 包 含 使 用 在 電 動 車 上 的 鋰 電 池 以 及 使 用 在 油 電 混 合 車 中 的 鋰 電 池 與 鎳 氫 電 池 在 能 量 密

度 方 面 的 演 進 ; 並 說 明 依 中 國 新 能 源 車 輛 工 業 化 計 畫, 預 期 對 於 電 池 模 組 方 面, 其 能 量 密 度 可 自 當 前 的 100Wh/Kg(3~4 人 民 幣 /Wh), 在 2015 年 提 升 到 150Wh/Kg(2 人 民 幣 /Wh) 及 到 2020 年 提 升 到 300Wh/Kg(1.5 人 民 幣 /Wh) 圖 二 電 動 車 用 之 鋰 電 池 發 展 進 度 日 本 針 對 先 進 電 池 技 術 和 燃 料 電 池 技 術 進 行 報 告, 由 於 原 料 的 技 術 推 進, 以 及 市 場 對 電 池 效 能 成 本 可 靠 度 及 耐 久 度 等 需 求, 使 鋰 電 池 快 速 的 提 升 能 量 密 度, 推 測 未 來 鋰 電 池 的 發 展 主 要 還 是 仰 賴 電 池 原 料 的 發 展 對 於 電 池 設 計 的 發 展 方 向, 首 先 就 可 攜 式 鋰 電 池 以 不 同 觀 點 切 入, 未 來 電 池 設 計 將 朝 向 大 量 的 串 連 與 並 聯 連 接 組 件 發 展 將 考 量 多 方 面 的 構 成 要 件 如 電 池 容 量 及 質 量 等 大 功 率 與 能 量 比 例, 以 及 特 定 的 車 輛 狀 況 等 ; 另 外, 就 消 費 者 估 價 基 準 來 看, 主 要 重 視 行 駛 里 程 和 成 本, 為 符 合 消 費 者 需 求, 重 點 應 放 在 對 車 載 車 輛 相 關 要 件 電 化 學 和 電 極 學 技 術 的 深 入 研 究, 達 成 提 升 能 量 密 度 和 能 量 成 本 的 目 標, 以 換 取 車 輛 的 可 靠 性 和 耐 久 性 燃 料 電 池 的 導 入 共 分 為 四 大 階 段, 技 術 示 範 階 段 技 術 及 市 場 示 範 階 段 商 業 化 早 期 階 段 及 全 面 商 業 化 階 段, 現 階 段 燃 料 電 池 系 統 處 於 第 二 階 段, 已 接 近 燃 料 電 池 車 輛 的 導 入 期 ( 第 三 階 段 ), 為 使 其 發 展 更 加 平 穩 迅 速, 降 低 氫 氣 成 本 與 普 及 氫 氣 充 電 站 為 主 要 推 動 要 素, 由 於 技 術 迅 速 的 推 移, 氫 氣 成 本 預 估 逐 漸 降 低 達 到 每 公 里 0.45 美 金, 將 更 具 競 爭 力, 另 外, 歐 美 日 及 韓 已 積 極 在 各 地 設 置 氫 氣 充

氣 站, 各 國 目 標 都 是 預 計 於 2015 年 可 完 成 100 座 氫 氣 充 氣 站 的 設 置 美 國 產 業 代 表 (GM) 分 別 報 告 汽 車 朝 向 電 氣 化 商 業 化 發 展 趨 勢 及 輛 輕 量 化 的 技 術 創 新 與 挑 戰, 在 汽 車 電 氣 化 商 業 化 方 面, 其 介 紹 全 球 及 中 國 大 陸 之 電 動 車 策 略, 對 於 通 往 電 動 車 之 路, 汽 車 行 業 的 工 作 即 為 提 供 多 種 電 動 車 車 型 以 供 消 費 者 選 擇 開 發 和 應 用 最 新 的 技 術 以 使 電 動 車 更 加 節 能 與 安 全 協 助 電 動 車 用 戶 的 實 際 使 用 探 索 商 業 模 式 創 新 和 未 來 城 市 交 通 的 解 決 方 案 對 於 基 礎 建 設 相 關 業 者 則 應 建 設 和 完 善 便 利 的 公 共 及 私 人 充 電 設 備, 以 及 發 展 智 慧 電 網 政 府 則 應 給 予 購 買 電 動 車 及 充 電 設 施 多 種 補 貼 或 稅 收 優 惠, 並 制 定 與 全 球 標 準 一 致 的 基 礎 建 設 和 車 輛 標 準 而 在 車 輛 輕 量 化 的 技 術 創 新 與 挑 戰 方 面, 其 說 明 汽 車 輕 量 化 方 案 和 使 用 輕 質 材 料 之 創 新 與 挑 戰, 在 目 前 的 實 際 運 用 方 面, 例 如 鋁 合 金 引 擎 支 架 ( 相 較 鋼 材 可 減 輕 11 公 斤 ) 鎂 合 金 引 擎 支 架 ( 相 較 鋁 合 金 可 在 減 輕 6 公 斤 ) 鎂 合 金 行 李 箱 蓋 板 ( 相 近 鋁 合 金 可 減 輕 1.2 公 斤 ) 及 鋁 合 金 車 身 鈑 件 ( 相 較 鋼 材 最 多 可 減 輕 40%) 等, 藉 由 減 輕 車 輛 重 量 進 而 達 到 節 省 油 耗 之 效 果 以 鎂 合 金 而 言, 目 前 在 一 輛 車 上 約 使 用 1~10 公 斤, 可 見 還 有 成 長 的 空 間, 但 同 樣 的 亦 存 有 材 料 強 度 塑 性 耐 腐 蝕 性 等 技 術 問 題, 以 及 價 格 波 動 原 料 生 產 及 供 應 與 法 規 政 策 等 商 業 環 境 的 障 礙 須 克 服 對 於 達 成 車 輛 輕 量 化, 先 進 材 料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但 仍 須 克 服 諸 多 技 術 的 挑 戰, 並 且 輕 量 化 是 一 項 系 統 工 程, 亦 需 要 注 意 成 本 和 性 能 的 平 衡 會 議 行 動 與 決 議 摘 要 (1) 汽 車 對 話 會 員 經 濟 體 贊 同 將 亞 太 區 汽 車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聲 明 書 提 交 至 CTI (2) 主 辦 經 濟 體 向 APEC 秘 書 處 提 出 協 助 需 求, 期 盼 可 以 邀 請 APEC 其 他 會 議 ( 如 能 源 工 作 小 組 關 務 程 序 次 級 委 員 會 ) 代 表 出 席 參 加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以 加 強 汽 車 對 話 與 其 他 會 議 之 互 動 (3)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會 員 體 同 意 在 會 期 間 藉 由 網 路 進 行 交 流 以 利 下 次 會 議 的 工 作 進 行 與 文 件 產 出 (4) 本 次 共 二 份 概 念 文 件 將 提 交 至 2014 年 第 二 次 會 期, 以 求 獲 得 委 員 會 之 評

價 (5) 對 於 第 20 屆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所 安 排 的 高 規 格 會 議 規 劃 與 人 員 的 熱 心 接 待, 各 與 會 代 表 們 均 表 示 感 激 另 結 合 重 要 產 業 活 動 ( 如 車 展 或 研 討 會 ) 而 舉 辦 的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不 僅 可 提 升 汽 車 對 話 會 議 對 於 產 業 發 展 的 價 值, 與 會 代 表 亦 認 為 有 利 於 會 議 的 舉 辦 中 國 大 陸 車 輛 及 零 組 件 强 制 性 産 品 認 證 制 度 介 紹 車 安 中 心 郭 志 偉 中 國 大 陸 由 於 經 濟 起 飛, 大 量 建 築 開 發 民 生 物 資 運 送 及 大 眾 交 通 運 輸 等 各 項 需 求 的 擴 張, 進 而 帶 動 汽 車 工 業 蓬 勃 發 展, 使 得 汽 車 生 產 及 銷 售 規 模 快 速 擴 大, 並 已 成 為 國 際 上 之 主 要 市 場 之 一 近 年 來, 台 灣 隨 著 兩 岸 經 濟 貿 易 往 來, 交 流 日 益 頻 繁, 車 輛 相 關 零 組 件 產 品 因 中 國 大 陸 需 求 遽 增, 因 而 帶 動 台 灣 相 關 產 品 之 出 口, 然 而 要 將 相 關 產 品 銷 往 中 國 大 陸, 則 必 須 獲 得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證 書 及 施 加 認 證 標 誌 後, 始 能 出 口 至 對 岸 本 文 將 就 中 國 大 陸 車 輛 及 零 組 件 强 制 性 産 品 認 證 制 度 進 行 介 紹 ( 一 ) 認 證 制 度 及 標 準 項 目 介 紹 中 國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又 名 中 國 強 制 認 證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 文 縮 寫 為 CCC, 簡 稱 CCC 認 證 或 3C 認 證 ), 係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認 證 認 可 條 例 進 出 口 商 品 檢 驗 法 實 施 條 例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管 理 規 定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標 誌 管 理 辦 法 產 品 品 質 法 進 出 口 商 品 檢 驗 法 等 法 律 法 規 所 建 立, 並 由 國 家 品 質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 中 文 簡 稱 質 檢 總 局, 英 文 簡 稱 AQSIQ ) 及 國 家 認 證 認 可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中 文 簡 稱 認 監 委, 英 文 簡 稱 CNCA ) 根 據 2001 年 12 月 3 日 公 布 的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管 理 規 定 ( 國 家 品 質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令 第 5 號 ) 制 定 並 發 佈 第 一 批 實 施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的 產 品 目 錄 ( 以 下 簡 稱 目 錄 ), 目 錄 共 有 19 類 132 種 產 品, 主 要 包 括 了 電 線 電 纜 低 壓 電 器 機 動 車 輛 及 安 全 附 件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安 全 玻 璃 消 防 產 品 等 另 質 檢 總 局 及 認 監 委 於 2001 年 12 月 7 日, 發 布 了 3C

認 證 的 四 個 統 一 ( 統 一 目 錄 ; 統 一 標 準 技 術 法 規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 統 一 標 誌 ; 統 一 收 費 標 準 ) 的 規 範 性 文 件, 對 列 入 目 錄 之 產 品,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並 自 2003 年 5 月 1 日 起, 凡 列 入 强 制 性 産 品 認 證 目 錄 內 的 産 品, 如 未 獲 得 指 定 認 證 機 構 的 認 證 證 書, 以 及 未 依 規 定 施 加 認 證 標 誌, 一 律 不 得 出 廠 銷 售 進 口 及 使 用 目 前 認 監 委 已 公 布 之 強 制 性 產 品 目 錄 共 計 有 22 類 157 種 產 品 有 關 車 輛 及 零 組 件 之 3C 認 證 目 錄 與 實 施 規 則 對 照 表 與 認 證 標 準 如 下 : 註 1. 3C 認 證 目 錄 與 實 施 規 則 對 照 表 大 類 號 大 類 名 稱 小 類 號 小 類 名 稱 實 施 規 則 名 稱 實 施 規 則 編 號 發 布 日 期 11 機 動 車 輛 及 安 全 附 件 ( 共 17 種 ) 1 機 動 車 輛 類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CNCA-02C-023:2008 汽 車 : 在 公 路 及 城 市 道 規 則 ( 汽 車 產 品 ) 路 上 行 駛 的 M N O 類 車 輛 機 動 車 輛 類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CNCA-02C-023:2004/A1 規 則 ( 消 防 車 產 品 ) 2008 年 1 月 1 日 2004 年 5 月 1 日 摩 托 車 : 發 動 機 排 氣 量 超 過 50cc 或 最 高 設 計 機 動 車 輛 類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CNCA-02C-024:2008 車 速 超 過 50Km/h 的 摩 規 則 ( 摩 托 車 產 品 ) 托 車 2 2008 年 3 月 10 日 3 摩 托 車 發 動 機 機 動 車 輛 類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CNCA-02C-025:2008 規 則 ( 摩 托 車 發 動 機 產 品 ) 2008 年 3 月 10 日 4 汽 車 安 全 帶 5 機 動 車 喇 叭 機 動 車 輛 類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CNCA-02C-026:2005 規 則 ( 汽 車 安 全 帶 產 品 )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機 動 車 用 喇 叭 產 品 )CNCA-02C-055:2005 2005 年 8 月 1 日 2005 年 10 月 10 日 6 機 動 車 回 復 反 射 器 7 汽 車 制 動 軟 管 8 汽 車 外 部 照 明 及 光 信 號 裝 置 產 品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機 動 車 回 復 反 射 器 產 CNCA-02C-056:2005 品 )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機 動 車 制 動 軟 管 總 成 CNCA-02C-057:2005 產 品 )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汽 車 外 部 照 明 及 光 信 CNCA-02C-058:2005 號 裝 置 產 品 ) 2005 年 10 月 10 日 2005 年 10 月 10 日 2005 年 10 月 10 日

9 汽 車 後 視 鏡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CNCA-02C-059:2005 施 規 則 ( 汽 車 後 視 鏡 產 品 ) 2005 年 10 月 10 日 10 內 飾 材 料 11 門 鎖 及 門 鉸 鏈 12 汽 車 油 箱 13 座 椅 及 頭 枕 14 摩 托 車 後 視 鏡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CNCA-02C-060:2005 施 規 則 ( 汽 車 內 飾 件 產 品 )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汽 車 門 鎖 及 車 門 保 持 CNCA-02C-061:2005 件 產 品 )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CNCA-02C-062:2005 施 規 則 ( 汽 車 燃 油 箱 產 品 )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汽 車 座 椅 及 座 椅 頭 枕 CNCA-02C-063:2005 產 品 )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摩 托 車 後 視 鏡 產 品 )CNCA-02C-064:2005 2005 年 10 月 10 日 2005 年 10 月 10 日 2005 年 10 月 10 日 2005 年 10 月 10 日 2005 年 10 月 10 日 15 摩 托 車 照 明 及 信 號 裝 置 16 汽 車 行 駛 記 錄 儀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摩 托 車 外 部 照 明 及 光 CNCA-02C-065:2005 信 號 裝 置 產 品 )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汽 車 行 駛 記 錄 儀 產 品 )CNCA-02C-066:2005 2005 年 10 月 10 日 2005 年 10 月 10 日 17 車 身 反 光 標 識 機 動 車 輛 產 品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車 身 反 光 標 識 產 品 )CNCA-02C-067:2005 2005 年 10 月 10 日 1 轎 車 輪 胎 ( 轎 車 子 午 線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類 強 制 性 認 證 CNCA-03C-027:2013 輪 胎 轎 車 斜 交 輪 胎 ) 實 施 規 則 ( 輪 胎 產 品 ) 2013 年 7 月 17 日 載 重 汽 車 輪 胎 ( 微 型 載 12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 共 3 種 ) 2 重 汽 車 輪 胎 輕 型 載 重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類 強 制 性 認 證 CNCA-03C-027:2013 汽 車 輪 胎 中 型 / 重 型 實 施 規 則 ( 輪 胎 產 品 ) 載 重 汽 車 輪 胎 ) 2013 年 7 月 17 日 摩 托 車 輪 胎 : 摩 托 車 輪 3 胎 ( 代 號 表 示 系 列 公 機 動 車 輛 輪 胎 類 強 制 性 認 證 CNCA-03C-027:2013 制 系 列 輕 便 型 系 列 實 施 規 則 ( 輪 胎 產 品 ) 小 輪 徑 系 列 ) 2013 年 7 月 17 日 13 安 全 玻 璃 ( 共 3 種 ) 1 汽 車 安 全 玻 璃 (A 類 夾 層 玻 璃 B 類 夾 層 玻 安 全 玻 璃 類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CNCA-04C-028:2006 璃 區 域 鋼 化 玻 璃 鋼 規 則 ( 安 全 玻 璃 產 品 ) 化 玻 璃 ) 2006 年 7 月 12 日 2 建 築 安 全 玻 璃 ( 夾 層 玻 璃 鋼 化 玻 璃 ) 安 全 玻 璃 類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CNCA-04C-028:2006 規 則 ( 安 全 玻 璃 產 品 ) 2006 年 7 月 12 日

3 鐵 道 車 輛 用 安 全 玻 璃 ( 夾 層 玻 璃 鋼 化 玻 璃 安 全 中 空 玻 璃 ) 安 全 玻 璃 類 強 制 性 認 證 實 施 CNCA-04C-028:2006 規 則 ( 安 全 玻 璃 產 品 ) 2006 年 7 月 12 日 註 : 本 對 照 表 來 源 為 認 監 委 網 站 (2009 年 5 月 4 日 公 告 版 本 ) 2. 認 證 標 準 標 準 號 GB 11340-2005 標 準 名 稱 裝 用 點 燃 式 發 動 機 重 型 汽 車 曲 軸 箱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GB 11550-2009 汽 車 座 椅 頭 枕 強 度 要 求 和 試 驗 方 法 GB 11551-2003 乘 用 車 正 面 碰 撞 的 乘 員 保 護 GB 11552-1999 轎 車 內 部 凸 出 物 GB 11554-2008 機 動 車 和 掛 車 用 後 霧 燈 配 光 性 能 GB 11555-1994 汽 車 風 窗 玻 璃 除 霧 系 統 的 性 能 要 求 及 試 驗 方 法 GB 11556-1994 汽 車 風 窗 玻 璃 除 霜 系 統 的 性 能 要 求 及 試 驗 方 法 GB 11557-1998 防 止 汽 車 轉 向 機 構 對 駕 駛 員 傷 害 的 規 定 GB 11562-1994 汽 車 駕 駛 員 前 方 視 野 要 求 及 測 量 方 法 GB 11564-2008 機 動 車 回 復 反 射 器 GB 11566-1995 轎 車 外 部 凸 出 物 GB 11567.1-2001 汽 車 和 掛 車 側 面 防 護 要 求 GB 11567.2-2001 汽 車 和 掛 車 後 下 部 防 護 要 求 GB 11568-1999 汽 車 罩 ( 蓋 ) 鎖 系 統 GB 12268-2005 危 險 貨 物 品 名 表 GB 12602-1990 起 重 機 機 械 超 載 保 護 裝 置 安 全 技 術 規 範 GB 12676-1999 汽 車 制 動 系 統 結 構 性 能 和 試 驗 方 法 GB 13057-2003 客 車 座 椅 及 其 車 輛 固 定 件 的 強 度 GB 13094-2007 客 車 結 構 安 全 要 求 GB 13392-2005 道 路 運 輸 危 險 貨 物 車 輛 標 誌 GB 14023-2006 車 輛 船 和 由 內 燃 機 驅 動 的 裝 置 無 線 電 騷 擾 特 性 限 值 和 測 量 方 法 GB 14167-2006 汽 車 用 安 全 帶 安 裝 固 定 點

GB 14762-2008 重 型 車 用 汽 油 發 動 機 與 汽 車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 中 國 III IV 階 段 ) GB 14763-2005 裝 用 點 燃 式 發 動 機 重 型 汽 車 燃 油 蒸 發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 收 集 法 ) GB 1495-2002 汽 車 加 速 行 駛 車 外 雜 訊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GB 15052-1994 起 重 機 械 危 險 部 位 與 標 識 GB 15082-2008 汽 車 用 車 速 表 GB 15083-2006 汽 車 座 椅 座 椅 固 定 裝 置 及 頭 枕 強 度 要 求 和 試 驗 方 法 GB 15084-2006 機 動 車 輛 後 視 鏡 的 性 能 和 安 裝 要 求 GB 15085-1994 汽 車 風 窗 玻 璃 刮 水 器 洗 滌 器 的 性 能 要 求 及 試 驗 方 GB 15086-2006 汽 車 門 鎖 及 車 門 保 持 件 的 性 能 要 求 和 試 驗 方 法 GB 15235-2007 汽 車 倒 車 燈 配 光 性 能 GB 15740-2006 汽 車 防 盜 裝 置 GB 15741-1995 汽 車 和 掛 車 號 牌 板 ( 架 ) 及 其 位 置 GB 15742-2001 機 動 車 用 喇 叭 的 性 能 要 求 及 試 驗 方 法 GB 1589-2004 道 路 車 輛 外 廓 尺 寸 軸 荷 及 質 量 限 值 GB 16735-2004 道 路 車 輛 車 輛 識 別 代 號 (VIN) GB 16897-1997 制 動 軟 管 GB 17354-1998 汽 車 前 後 端 防 護 裝 置 GB 17509-2008 汽 車 及 掛 車 轉 向 信 號 燈 配 光 性 能 GB 17675-1999 汽 車 轉 向 系 基 本 要 求 GB 17691-2005 車 用 壓 燃 式 氣 體 燃 料 點 燃 式 發 動 機 與 汽 車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 中 國 Ⅲ Ⅳ Ⅴ 階 段 ) GB 18099-2000 汽 車 及 掛 車 側 標 誌 燈 配 光 性 能 GB 18285-2005 點 燃 式 發 動 機 汽 車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 雙 怠 速 法 及 簡 易 工 況 法 ) GB 18296-2001 汽 車 燃 油 箱 安 全 性 能 要 求 和 試 驗 方 法 GB 18352.3-2005 輕 型 汽 車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 中 國 Ⅲ Ⅳ 階 段 )

GB 18408-2001 汽 車 及 掛 車 後 牌 照 板 照 明 裝 置 配 光 性 能 GB 18409-2001 汽 車 駛 車 燈 配 光 性 能 GB 18986-2003 輕 型 客 車 結 構 安 全 要 求 GB 20062-2006 流 動 式 起 重 機 作 業 雜 訊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GB 20071-2006 乘 用 車 側 面 碰 撞 乘 員 保 護 GB 20072-2006 乘 用 車 後 碰 撞 燃 油 系 統 安 全 要 求 GB 20182-2006 商 用 車 駕 駛 室 外 部 凸 出 物 GB 20300-2006 道 路 運 輸 爆 炸 品 和 劇 毒 化 學 品 車 輛 安 全 技 術 條 件 GB 20997-2007 輕 型 商 用 車 燃 料 消 耗 量 限 值 GB 21260-2007 汽 車 用 前 照 燈 清 洗 器 GB 21668-2008 危 險 貨 物 運 輸 車 輛 結 構 要 求 GB 21670-2008 乘 用 車 制 動 系 統 技 術 要 求 及 試 驗 方 法 GB 22757-2008 輕 型 汽 車 燃 料 消 耗 量 標 識 GB 3847-2005 車 用 壓 燃 式 發 動 機 和 壓 燃 式 發 動 機 汽 車 排 氣 煙 度 排 放 限 值 及 測 試 方 法 GB 4094-1999 汽 車 操 縱 件 指 示 器 及 信 號 裝 置 的 標 誌 GB 4599-2007 汽 車 用 燈 絲 燈 泡 前 照 燈 GB 4660-2007 汽 車 用 燈 絲 燈 泡 前 霧 燈 GB 4785-2007 汽 車 及 掛 車 外 部 照 明 和 信 號 裝 置 的 安 裝 規 定 GB 5920-2008 汽 車 及 掛 車 前 位 燈 後 位 燈 示 廓 燈 和 制 動 燈 配 光 性 GB 7063-1994 汽 車 護 輪 板 GB 7258-2004 機 動 車 運 行 安 全 技 術 條 件 GB 8410-2006 汽 車 內 飾 材 料 的 燃 燒 特 性 GB/T 13594-2003 機 動 車 和 掛 車 防 抱 制 動 性 能 和 試 驗 方 法 GB/T 14365-1993 聲 學 機 動 車 輛 定 置 雜 訊 測 量 方 法 GB/T 16887-1997 臥 鋪 客 車 技 術 條 件 GB/T 17676-1999 天 然 氣 汽 車 和 液 化 石 油 氣 汽 車 標 誌 GB/T 17692-1999 汽 車 用 發 動 機 淨 功 率 測 試 方 法 GB/T 18384.1-2001 電 動 汽 車 安 全 要 求 第 1 部 分 : 車 載 儲 能 裝 置 GB/T 18384.2-2001 電 動 汽 車 安 全 要 求 第 2 部 分 : 功 能 安 全 和 故 障 GB/T 18384.3-2001 電 動 汽 車 安 全 要 求 第 3 部 分 : 人 員 觸 電 防 護

GB/T 18387-2008 電 動 車 輛 的 電 磁 場 輻 射 強 度 的 限 值 和 測 量 方 法 寬 頻 GB/T 19233-2008 輕 型 汽 車 燃 料 消 耗 量 試 驗 方 法 GB/T 19515-2004 道 路 車 輛 可 再 利 用 性 和 可 回 收 利 用 性 計 算 方 法 GB/T 19751-2005 混 合 動 力 電 動 汽 車 安 全 要 求 GB/T 19753-2005 輕 型 混 合 動 力 電 動 汽 車 能 量 消 耗 量 試 驗 方 法 GB/T 19755-2005 輕 型 混 合 動 力 電 動 汽 車 污 染 物 排 放 測 量 方 法 GB/T 19950-2005 雙 層 客 車 結 構 安 全 要 求 GB 26134-2010 乘 用 車 頂 部 抗 壓 強 度 GB/T 14172-2009 汽 車 靜 傾 翻 穩 定 性 台 架 試 驗 方 法 GB24315-2009 校 車 標 識 GB 24406-2009 專 用 小 學 生 校 車 座 椅 及 其 車 輛 固 定 件 的 強 度 GB 24407-2009 專 用 小 學 生 校 車 安 全 技 術 條 件 GB 25990-2010 車 輛 尾 部 標 誌 板 GB 25991-2010 汽 車 用 LED 前 照 燈 GB/T 24552-2009 電 動 汽 車 風 窗 玻 璃 除 霜 除 霧 系 統 的 性 能 要 求 及 試 驗 GB/T 24549-2009 燃 料 電 池 電 動 汽 車 安 全 要 求 GB/T 4094.2-2005 電 動 汽 車 操 縱 件 指 示 器 及 信 號 裝 置 的 標 誌 GB 26511-2011 商 用 車 前 下 部 防 護 要 求 GB 26512-2011 商 用 車 駕 駛 室 乘 員 保 護 GB/T 18487.1-2001 電 動 車 輛 傳 導 充 電 系 統 一 般 要 求 GB/T19056-2003 汽 車 行 駛 記 錄 儀 GB/Z 18333.2-2001 電 動 道 路 車 輛 用 鋅 空 氣 蓄 電 池 GB21259-2007 汽 車 用 氣 體 放 電 光 源 前 照 燈 GB23254-2009 貨 車 及 掛 車 車 身 反 光 標 識 GB23255-2009 汽 車 晝 間 行 駛 燈 配 光 性 能 JB 8716-1998 汽 車 起 重 機 和 輪 胎 起 重 機 安 全 規 程 JG 5099-1998 高 空 作 業 機 械 安 全 規 則 JT 230-1995 汽 車 導 靜 電 橡 膠 拖 地 帶 QC/T 742-2006 電 動 汽 車 用 鉛 酸 蓄 電 池 QC/T 743-2006 電 動 汽 車 用 鋰 離 子 蓄 電 池 QC/T 744-2006 電 動 汽 車 用 金 屬 氫 化 物 鎳 蓄 電 池

( 二 ) 管 理 機 構 及 標 誌 中 國 大 陸 的 產 品 認 證 工 作 由 質 檢 總 局 領 導, 制 訂 3C 認 證 的 規 章 及 制 度, 並 由 認 監 委 主 管 認 監 委 是 由 國 務 院 授 權 負 責 全 國 3C 認 證 工 作 的 機 構, 在 3C 認 證 制 度 建 立 和 實 施 中 的 職 能 主 要 是 : 擬 定 調 整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目 錄 並 與 質 檢 總 局 共 同 對 外 發 佈 ; 制 定 及 發 佈 目 錄 內 產 品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簡 稱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 制 定 並 發 佈 認 證 標 誌, 規 定 認 證 證 書 的 樣 式 及 格 式 ; 指 定 承 擔 認 證 任 務 的 認 證 機 構 檢 測 機 構 和 檢 查 機 構 ; 指 導 地 方 質 檢 機 構 對 3C 認 證 違 法 行 為 的 查 處 等 3C 認 證 工 作 由 認 監 委 指 定 的 認 證 機 構 負 責 認 證 的 具 體 實 施, 並 對 認 證 結 果 負 責 ; 地 方 質 檢 部 門 對 列 入 強 制 性 認 證 產 品 目 錄 內 的 產 品 實 施 監 督 ; 生 產 者 銷 售 者 和 進 口 商 以 及 經 營 服 務 場 所 的 使 用 者 對 生 產 銷 售 進 口 使 用 的 產 品 負 責 ; 認 監 委 指 定 的 標 誌 發 放 管 理 機 構 負 責 發 放 強 制 性 認 證 標 誌 3C 標 誌 是 一 種 專 有 的 認 證 標 誌, 目 錄 內 的 產 品 獲 得 認 證 證 書 後,3C 標 誌 係 為 准 許 其 出 廠 銷 售 進 口 及 使 用 的 一 種 證 明 標 識,3C 標 誌 的 圖 案 係 由 基 本 圖 案 ( 如 圖 一 所 示 ) 與 認 證 種 類 標 註 組 成, 其 認 證 種 類 標 註 有 : S 為 安 全 類 認 證 標 誌 F 為 消 防 類 認 證 標 誌 EMC 為 電 磁 相 容 類 認 證 標 誌 S&E 為 安 全 及 電 磁 相 容 類 認 證 標 誌 ( 如 圖 二 所 示 ) 車 輛 及 零 組 件 主 要 施 加 之 認 證 種 類 標 註 為 S 安 全 類 認 證 標 誌 圖 一 3C 標 誌 基 本 圖 案

圖 二 3C 標 誌 之 認 證 種 類 標 註 ( 三 ) 3C 認 證 基 本 程 序 產 品 認 證 大 致 可 分 為 六 個 階 段, 其 實 施 的 基 本 程 序 內 容 為 : 1 認 證 申 請 及 受 理 : 由 申 請 人 向 指 定 的 認 證 機 構 提 出 正 式 的 書 面 申 請 及 提 送 技 術 文 件 與 認 證 樣 品, 並 就 有 關 事 宜 與 認 證 機 構 簽 署 有 關 協 議 ( 與 申 請 書 合 併 亦 可 ) 認 證 申 請 人 可 以 是 産 品 的 生 産 者 進 口 商 和 銷 售 者 當 申 請 人 不 是 産 品 的 生 産 者 時, 申 請 人 應 就 認 證 實 施 事 宜 與 産 品 的 生 産 者 簽 署 有 關 文 件, 對 文 件 審 查 樣 品 檢 測 工 廠 審 查 標 誌 使 用 以 及 獲 證 後 的 監 督 等 事 宜 做 出 安 排 具 體 申 請 流 程 請 參 見 圖 三 (3C 認 證 申 請 流 程 圖 ) 所 示 2 型 式 試 驗 :

型 式 試 驗 是 由 指 定 的 檢 測 機 構 根 據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及 認 證 機 構 之 要 求 執 行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時 ( 如 : 産 品 較 大 運 輸 困 難 等 ), 認 證 機 構 亦 可 依 照 所 提 要 求 安 排 利 用 工 廠 之 資 源 進 行 型 式 試 驗 原 則 上 係 為 一 個 單 元 一 份 試 驗 報 告, 但 對 於 同 一 申 請 人 不 同 生 産 廠 地 的 相 同 産 品, 僅 做 一 次 試 驗 即 可 3 工 廠 審 查 工 廠 審 查 由 認 證 機 構 或 指 定 檢 查 機 構 根 據 認 證 實 施 規 則 之 要 求 進 行 工 廠 審 查 包 括 兩 部 分, 一 是 産 品 的 一 致 性 審 查, 包 括 對 産 品 結 構 規 格 型 號 重 要 材 料 或 零 部 件 等 的 核 查, 二 是 對 工 廠 的 品 質 保 證 能 力 的 審 查 原 則 上, 工 廠 審 查 將 在 産 品 試 驗 完 成 後 進 行 但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時, 亦 可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要 求, 提 前 進 行 4 抽 樣 檢 測 執 行 抽 樣 檢 測 為 下 列 兩 種 情 況, 一 是 針 對 不 適 合 型 式 試 驗 的 産 品, 二 是 工 廠 審 查 時 對 産 品 的 一 致 性 有 質 疑 時 抽 樣 一 般 安 排 在 工 廠 審 查 時 進 行, 亦 可 根 據 申 請 人 要 求, 事 先 派 人 抽 樣, 檢 測 合 格 後 再 做 工 廠 審 查 5 認 證 結 果 評 價 及 批 准 : 認 證 機 構 應 根 據 檢 測 和 工 廠 審 查 結 果 進 行 評 價, 並 做 出 認 證 決 定 及 通 知 申 請 人 原 則 上, 認 證 機 構 自 受 理 認 證 申 請 之 日 起, 至 做 出 認 證 決 定 的 時 間 不 超 過 90 日 6 獲 證 後 的 管 理 及 監 督 : 爲 確 保 認 證 證 書 的 持 續 有 效 性, 對 於 已 獲 得 認 證 的 産 品, 根 據 其 産 品 特 點 安 排 獲 證 後 的 監 督, 其 包 括 兩 部 分, 係 為 産 品 一 致 性 審 查 和 工 廠 品 質 保 證 能 力 的 審 查

圖 三 3C 認 證 申 請 流 程 圖 ( 圖 片 來 源 : 中 國 品 質 認 證 中 心 網 站 )

( 四 ) 兩 岸 審 驗 ( 認 證 ) 制 度 流 程 比 較 以 陸 方 認 證 流 程 為 主, 進 行 兩 岸 間 之 審 驗 ( 認 證 ) 制 度 流 程 差 異 分 析, 其 有 關 差 異 對 照 比 較 說 明 如 下 : 大 陸 台 灣 差 異 比 較 審 驗 ( 認 證 ) 申 請 階 段, 對 於 申 請 者 資 格 責 任 義 務 等 事 項 進 行 確 認 審 驗 ( 認 V V 雙 方 均 有 對 申 請 者 資 格 審 查, 惟 陸 方 在 程 序 上 採 先 證 ) 申 請 收 取 認 證 費 用 及 指 定 檢 測 機 構 等 作 法 與 我 方 略 有 不 同, 惟 此 屬 程 序 問 題, 應 可 不 視 為 差 異 型 式 試 驗 階 段, 指 將 該 產 品 送 測 以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檢 型 式 試 驗 V V 測 標 準 雙 方 法 規 均 朝 以 聯 合 國 UN/ECE 為 調 和 方 向, 惟 部 分 檢 測 項 目 內 容 可 能 略 有 差 異 工 廠 品 質 保 證 能 力 檢 查 階 段, 指 對 於 初 次 辦 理 申 請 者 對 於 其 生 產 場 所 進 行 品 質 技 術 能 力 確 保 初 始 工 廠 V V 此 部 分 陸 方 作 法 係 以 ISO 為 架 構, 並 由 產 品 設 計 階 審 查 段 至 成 品 儀 器 設 備, 以 及 後 續 市 場 回 饋 訊 息 等 為 進 行 一 系 列 查 核 項 目, 查 核 內 容 較 我 方 要 求 略 多 認 證 結 果 認 證 結 果 評 定 及 認 證 證 書 批 准 階 段, 指 該 產 品 經 符 V V 合 所 需 適 用 條 件 後, 進 行 結 果 總 合 判 定 評 價 取 得 證 書 後 之 監 管 階 段, 指 為 維 持 證 書 有 效 性 所 為 之 檢 查 獲 證 後 V V 此 部 分 陸 方 作 法 係 以 ISO 為 架 構, 並 由 產 品 設 計 階 監 督 段 至 成 品 儀 器 設 備, 以 及 後 續 市 場 回 饋 訊 息 等 為 進 行 一 系 列 查 核 項 目, 查 核 內 容 較 我 方 要 求 略 多 兩 岸 管 理 機 構 相 似, 如 下 : 管 理 機 構 V V 主 管 機 關 : 法 律 法 規 政 策 制 訂 審 驗 ( 認 證 ) 機 構 : 審 驗 ( 認 證 ) 及 檢 測 機 構 監 管 檢 測 機 構 : 檢 測 綜 上 表 所 述, 兩 岸 審 驗 ( 認 證 ) 制 度 架 構 相 近, 僅 細 部 程 序 作 法 有 部 分 差

異 ( 五 ) 結 語 兩 岸 在 簽 署 ECFA 後, 在 各 領 域 積 極 展 開 互 動 及 交 流, 在 車 輛 及 零 組 件 認 證 領 域, 兩 岸 於 2011 年 4 月 26 日 假 大 陸 山 東 濟 南 召 開 之 2011 年 度 兩 岸 驗 證 認 證 合 作 工 作 組 會 議 共 識 設 立 兩 岸 機 動 車 輛 審 驗 專 業 組, 由 兩 岸 主 管 機 關 審 驗 ( 認 證 ) 機 構 檢 測 機 構 及 車 輛 相 關 公 會 代 表 共 同 參 與, 我 方 由 車 安 中 心 擔 任 我 方 專 業 組 之 秘 書 單 位, 雙 方 歷 來 已 透 過 兩 岸 間 之 審 驗 ( 認 證 ) 制 度 流 程 及 標 準 比 對, 並 完 成 兩 岸 車 輛 頭 燈 對 比 測 試, 持 續 推 動 兩 岸 車 輛 及 零 組 件 審 驗 領 域 之 技 術 交 流, 我 方 車 輛 公 會 更 殷 切 期 盼 兩 岸 專 業 組 能 緊 密 合 作, 使 我 方 廠 商 辦 理 大 陸 3C 認 證 能 更 為 便 捷 目 前 兩 岸 專 業 組 已 開 展 下 一 階 段 交 流 事 項 兩 岸 檢 測 數 據 ( 結 果 ) 相 互 接 受 研 討, 以 兩 岸 審 驗 認 證 機 構 合 作 模 式 發 展, 並 以 可 確 實 達 到 對 企 業 申 請 便 捷 為 目 標 進 行 規 劃, 相 信 透 過 兩 岸 審 慎 務 實 之 技 術 交 流 研 討 規 劃, 對 後 續 兩 岸 機 動 車 輛 及 零 組 件 審 驗 領 域 合 作 將 有 正 面 之 助 益 資 料 來 源 : 1. 兩 岸 機 動 車 輛 審 驗 專 業 組 兩 岸 機 動 車 輛 及 零 部 件 審 驗 認 證 比 對 報 告 2. 國 家 認 證 認 可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網 站 (www.cnca.gov.cn) 3. 中 國 質 量 認 證 中 心 網 站 (www.cqc.com.cn) 4. 百 度 百 科 站 3C 認 證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介 紹 車 安 中 心 黃 志 全 一 前 言 近 年 由 於 全 球 暖 化 加 速, 環 保 議 題 當 道, 能 源 價 格 屢 創 新 高 的 壓 力, 再 加 上 全 球 人 口 由 鄉 村 向 都 市 移 動 的 潮 流, 使 快 速 移 入 的 新 市 民 早 已 超 過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的 負 荷, 且 因 應 民 眾 尋 找 輕 鬆 休 閒 踏 青 旅 遊 環 保 節 能 的 交 通 代 步 工 具 需 求 刻 不 容 緩, 因 此, 無 汙 染 的 代 步 工 具 電 動 自 行 車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順 勢 脫 穎 而 出, 從 人 口 與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也 是 造 就 電 動 自 行 車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市 場 蓬 勃 發 展 因 素 之 一, 人 口 結 構 由 於 出 生 率 日 降, 醫 療 保 健 發 展 成 熟, 逐 步 邁 向 高 齡 化 社 會, 對 於 省 力 又 便 利 的 電 動 自 行 車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需 求 也 日 益 增 加 歸 納 民 眾 選 擇 電 動 自 行 車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的 理 由, 其 中 包 括 售 價 與 使 用 成 本 相 對 低 廉 解 決 都 會 地 區 停 車 和 交 通 堵 塞 問 題 樂 活 不 開 車 的 生 活 方 式, 及 不 需 使 用 燃 料, 沒 有 空 氣 及 噪 音 汙 染 問 題 等 本 文 將 針 對 以 電 力 為 主 的 電 動 自 行 車 及 以 人 力 為 主 電 力 為 輔 的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進 行 介 紹, 讓 民 眾 瞭 解 什 麼 是 安 全 的 電 動 自 行 車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二 車 輛 介 紹 1.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 指 經 型 式 審 驗 合 格, 以 人 力 為 主, 電 力 為 輔, 最 大 行 駛 速 率 在 每 小 時 二 十 五 公 里 以 下, 且 車 重 在 四 十 公 斤 以 下 之 二 輪 車 輛 圖 一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2. 電 動 自 行 車 : 指 經 型 式 審 驗 合 格, 以 電 力 為 主, 最 大 行 駛 速 率 在 每 小 時 二 十 五 公 里 以 下, 且 車 重 ( 不 含 電 池 ) 在 四 十 公 斤 以 下 之 二 輪 車 輛 圖 二 電 動 自 行 車 簡 單 來 說, 電 動 自 行 車 與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主 要 的 區 別, 其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裝 設 有 供 人 力 踩 踏 的 腳 踏 板, 平 時 以 人 力 踩 踏 前 進 為 主, 但 亦 可 轉 換 由 電 能 提 供 動 力, 讓 使 用 者 在 騎 乘 過 程 中 能 夠 節 省 力 氣, 而 電 動 自 行 車 無 腳 踏 板 功 能, 平 時 即 由 電 能 提 供 動 力 為 使 民 眾 可 以 使 用 安 全 的 車 輛, 交 通 部 針 對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均 已 有 法 令 規 範, 須 經 過 檢 測 及 審 驗 合 格 後 才 能 合 法 上 路 另 外 為 了 避 免 空 氣 污 染 及 環 保 問 題,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對 於 在 104 年 11 月 30 日 前 新 購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補 助 新 台 幣 3000 元, 以 推 廣 使 用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或 電 動 自 行 車 當 作 代 步 工 具, 讓 空 氣 污 染 及 環 保 問 題 能 夠 減 緩, 為 環 保 多 盡 一 份 心 力 三 審 驗 及 檢 測 機 構 交 通 部 原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自 行 車 暨 健 康 科 技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之 型 式 安 全 檢 測 及 審 驗 業 務, 有 鑑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之 車 輛 型 式 安 全 審 驗 制 度 多 採 審 檢 分 立 作 法, 交 通 部 於 100 年 11 月 9 日 公 告 自 100 年 12 月 1 日 起,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車 輛 安 全 審 驗 中 心 為 辦 理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之 審 驗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自 行 車 暨 健 康 科 技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維 持 為 辦 理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之 檢 測 機 構 四 四 大 核 心 裝 置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主 要 四 大 核 心 裝 置 包 括 馬 達 ( 電 動 機 ) 控 制 器 電 池 與 充 電 器, 若 要 使 電 動 ( 輔 助 ) 自 行 車 能 夠 發 揮 最 佳 的 性 能, 四 大 核 心 裝 置 的 品 質 優 劣 是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圖 片 來 源 :http://www.popularmechanics.com/cars/news/auto-blog/smart-ebike-like-a-turbo-for-your-legs ( 一 ) 馬 達 ( 電 動 機 ) 舊 型 馬 達 多 裝 置 於 自 行 車 五 通 處, 目 前 已 有 部 份 馬 達 設 計 與 前 後 軸 結 合, 造 型 體 積 亦 比 舊 型 馬 達 小 了 許 多 為 求 安 全 考 量,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安 全 檢 測 基 準 對 於 電 動 機 功 率, 有 以 下 的 規 定 : 1.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電 動 機 最 大 輸 出 功 率 小 於 四 00 瓦 2. 電 動 自 行 車 電 動 機 最 大 輸 出 功 率 小 於 一 000 瓦 ( 二 ) 控 制 器 負 責 控 制 電 池 與 馬 達 之 間 的 聯 繫, 並 支 配 不 同 速 度 及 路 況 下 的 馬 達 出 力 煞 車 訊 號 輸 入 線 或 超 速 訊 號 輸 入 線 異 常 時, 也 是 透 過 控 制 器 內 的 偵 測 裝 置 來 偵 測 現 行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安 全 檢 測 基 準 對 此 亦 有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輸 出 速 度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最 大 輔 助 速 率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負 載 八 0 公 斤 之 最 大 行 駛 速 率 在 二 十 五 公 里 / 小 時 以 下 2. 動 力 輸 出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之 電 動 機 應 於 踏 板 停 止 踩 踏 三 秒 內 停 止 動 力 輸 出, 倒 踩 踏 板 電 動 機 應 無 驅 動 3. 超 速 斷 電 行 駛 速 率 超 過 二 十 五 公 里 / 小 時,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之 電 動 機 電 源 應 能 於 三 秒 內 自 動 暫 停 供 電 4. 煞 車 斷 電 煞 車 動 作 產 生 後,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之 電 動 機 電 源 須 於 三 秒 內 自 動 斷 電 5. 故 障 斷 電 控 制 系 統 之 煞 車 訊 號 輸 入 線 短 路 或 斷 路, 三 秒 內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之 電 動 機 電 源 應 能 自 動 斷 電 ; 控 制 系 統 之 超 速 訊 號 輸 入 線 短 路 或 斷 路, 三 秒 內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之 電 動 機 電 源 應 能 自 動 斷 電 ( 三 ) 電 池 目 前 市 場 上 的 電 池 共 分 為 : 鉛 酸 電 池 鎳 氫 電 池 鋰 電 池 其 中 鉛 酸 電 池 因 生 產 技 術 成 熟, 相 對 上 市 場 價 格 也 較 其 他 電 池 便 宜, 故 市 佔 率 較 高, 但 在 單 位 體 積 蓄 電 量 則 表 現 不 佳, 導 致 續 航 力 略 嫌 不 足 而 鋰 電 池 擁 有 較 其 他 電 池 佳 之 蓄 電 量 其 重 量 也 較 鉛 酸 電 池 輕, 雖 價 格 較 高, 但 鋰 電 池 已 漸 漸 成 為 主 流 ( 四 ) 充 電 器 由 於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之 重 量 較 一 般 自 行 車 高 ( 最 高 可 達 40 公 斤 ), 因 此 均 將 電 池 設 計 為 可 拆 卸 式, 若 想 充 電 時, 可 僅 需 拆 下 電 池 進 行 充 電, 待 充 電 完 成 後 即 可 裝 上 車 輛 使 用

五 行 駛 路 權 及 相 關 規 定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規 定,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與 電 動 自 行 車 皆 與 自 行 車 同 屬 慢 車, 因 此 不 用 課 徵 貨 物 稅 燃 料 稅, 亦 不 用 考 駕 照 不 用 辦 理 登 檢 領 照, 所 以 也 不 用 繳 牌 照 稅 ;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與 電 動 自 行 車 享 有 的 路 權 與 自 行 車 相 同 例 如 : 1. 騎 乘 時 須 遵 守 兩 段 式 左 ( 右 ) 轉 之 規 定 2. 須 遵 守 標 誌 與 標 線 行 駛 3. 應 行 駛 慢 車 道 且 靠 右 行 駛 4. 不 得 行 駛 在 行 人 穿 越 道 ( 斑 馬 線 ) 5. 不 得 附 載 坐 人 6. 合 格 標 章 應 黏 貼 於 車 頭 支 架 或 車 體 明 顯 處 禁 10 遵 20 遵 24 禁 止 自 行 車 進 入 機 慢 車 兩 段 左 轉 自 行 車 及 機 車 專 用 禁 11 遵 22-1 遵 28.2 禁 止 電 動 自 行 車 進 入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專 用 自 行 車 專 用 圖 三 自 行 車 相 關 交 通 標 誌 圖 片 來 源 :http://168.motc.gov.tw/tc/marklist.aspx 另 外, 裝 載 貨 物 標 準 亦 比 照 慢 車 規 範 :

長 度 : 不 得 伸 出 前 岔, 並 不 得 伸 出 車 後 1m 寬 度 : 不 得 超 過 車 把 高 度 : 不 得 超 過 駕 駛 人 肩 部 重 量 : 不 得 超 過 20kg 圖 四 裝 載 貨 物 限 制 圖 片 來 源 : http://168.motc.gov.tw/tc/teachingcontent.aspx?id=12&chk=2c2040d0-8be1-4acd-beda-c59eb269489e&param =pn%3d1%26cid%3d53%26cchk%3df08ffac3-8910-48fd-ace1-d3a8a6b0c3c5 六 結 語 國 際 油 價 一 再 攀 升, 加 上 溫 室 效 應 造 成 氣 候 異 常, 環 保 意 識 日 漸 高 漲, 綠 色 能 源 已 成 最 受 關 注 的 議 題 由 電 動 ( 輔 助 ) 自 行 車 引 發 的 綠 色 交 通 革 命 將 快 速 擴 展 到 全 球, 各 國 政 府 也 已 開 始 增 設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及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電 動 ( 輔 助 ) 自 行 車 以 低 噪 音 低 耗 能 低 污 染 方 便 快 捷 的 優 勢, 而 成 為 國 際 大 力 推 廣 的 綠 色 交 通 工 具 隨 著 社 會 的 發 展 和 人 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以 及 環 保 意 識 的 崛 起, 在 加 上 電 動 ( 輔 助 ) 自 行 車 操 作 簡 單 騎 乘 舒 適 省 力 速 度 適 中 安 全 可 靠, 是 短 程 代 步 理 想 的 交 通 工 具, 但 現 行 尚 有 一 些 仍 須 克 服 之 問 題, 例 如 : 1. 續 航 力 不 足 :

電 動 ( 輔 助 ) 自 行 車 若 考 量 往 返 路 程, 平 均 使 用 距 離 僅 半 徑 30 公 里, 惟 因 續 航 力 不 足, 若 須 至 較 遠 之 地 方, 則 僅 能 改 使 用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2. 充 電 站 不 普 及 且 充 電 時 數 過 長 : 許 多 城 市 尚 未 規 劃 充 電 站, 往 往 因 找 不 到 充 電 站, 而 限 制 了 電 動 ( 輔 助 ) 自 行 車 之 使 用 範 圍, 另 因 充 電 時 數 過 長, 若 臨 時 急 用, 僅 能 改 使 用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而 就 現 行 技 術 方 面 來 說, 台 灣 在 傳 統 自 行 車 產 業 的 奠 基 之 下, 使 電 動 ( 輔 助 ) 自 行 車 的 相 關 技 術 日 益 精 純, 再 加 上 電 動 ( 輔 助 ) 自 行 車 核 心 裝 置 ( 馬 達 控 制 器 電 池 充 電 器 ) 量 產 及 精 進 技 術 也 十 分 發 達, 因 此 幾 乎 不 需 仰 賴 國 外 零 組 件 進 口 故 國 內 多 家 業 者 紛 紛 投 入 研 發 與 生 產 電 動 ( 輔 助 ) 自 行 車, 並 陸 續 推 出 自 創 品 牌, 亦 同 時 外 銷 至 世 界 各 國 而 另 一 方 面, 待 電 池 產 業 技 術 更 加 成 熟 ( 提 升 續 航 力 縮 短 充 電 時 間 降 低 電 池 重 量 ) 馬 達 趨 於 小 型 化 增 強 功 率 政 府 規 劃 配 套 措 拖 等 解 決 方 案, 將 能 克 服 上 述 問 題, 勢 必 將 電 動 ( 輔 助 ) 自 行 車 推 向 另 一 個 高 峰, 讓 生 活 更 加 便 利 圖 片 來 源 : http://www.churtourismus.ch/en/accommodation-offers/offers/summer-packages/active-packages/culinary-cycling -to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