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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年春季号 总 9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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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 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104 年 9 月 24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校 址 :43301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7 段 200 號 網 址 :http://web.pu.edu.tw/~pu1470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 網 址 http://web.pu.edu.tw/~pu1470) 網 路 填 表 網 址 http://alcat.pu.edu.tw/_exam/ 報 名 資 料 繳 件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或 現 場 繳 件 ) 日 期 104/10/21( 三 ) 起 105/2/2( 二 ) 中 午 12:00~2/25( 四 ) 2/26( 五 ) 開 放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3/9( 三 ) 考 試 日 期 3/13( 日 ) 公 告 榜 單 網 址 http://web.pu.edu.tw/~pu1470 3/21( 一 ) 寄 發 成 績 單 3/23( 三 ) 正 備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3/22( 二 ) 中 午 12:00~3/30( 三 ) 中 午 12:00 複 查 截 止 日 3/28(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登 記 結 果 及 應 報 到 名 單 公 告 3/31( 四 ) 中 午 12:00 報 到 4/18( 一 ) 上 午 各 單 位 洽 詢 電 話 ( 本 校 總 機 :04-26328001) 洽 詢 事 項 分 機 或 專 線 承 辦 單 位 分 機 11170-11175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證 件 繳 驗 專 線 (04)26645014 招 生 組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寄 發 等 問 題 (04)26645041-3 學 分 抵 免 註 冊 等 問 題 11111-11123 綜 合 業 務 組 兵 役 相 關 問 題 16205 軍 訓 室

目 錄 一 修 業 年 限 1 二 報 考 資 格 1 三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3 四 術 科 考 試 及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7 五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學 系 特 色 8 六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及 辦 法 16 七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20 八 報 名 費 繳 款 狀 況 資 格 審 核 狀 況 及 成 績 查 詢 20 九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原 則 21 十 放 榜 22 十 一 複 查 成 績 22 十 二 正 備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22 十 三 報 到 分 發 23 十 四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24 十 五 申 訴 辦 法 27 十 六 其 他 事 項 27 十 七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28 附 表 (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網 址 http://web.pu.edu.tw/~pu1470)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報 名 表 範 例 參 加 運 動 代 表 隊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班 證 明 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鄰 近 之 校 外 住 宿 資 訊 交 通 方 式 校 區 簡 圖

靜 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一 修 業 年 限 :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至 多 可 延 長 二 年, 經 審 查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後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二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凡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詳 見 附 註 資 格 學 生, 且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具 備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中 之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2. 最 近 三 年 內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 或 聯 賽 )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或 聯 賽 ) 國 內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所 舉 辦 之 全 國 性 比 賽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3. 最 近 三 年 曾 參 加 縣 市 級 運 動 會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4. 曾 任 高 中 職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一 年 以 上, 且 曾 參 加 縣 市 級 以 上 運 動 競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參 賽 紀 錄 者 5. 最 近 三 年 具 備 高 中 啦 啦 舞 蹈 校 隊 或 舞 蹈 班 畢 業 資 格 曾 參 加 全 國 啦 啦 隊 錦 標 賽 ( 含 啦 啦 舞 ) 或 全 國 舞 蹈 比 賽 ( 含 民 族 舞 芭 蕾 舞 及 現 代 舞 ), 且 持 有 相 關 比 賽 成 績 及 證 明 者 (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6.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班 畢 業 生,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二 ) 男 性 無 兵 役 之 限 制, 錄 取 後 得 依 法 辦 理 緩 徵 或 儘 後 召 集 附 註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第 二 條 104.9.29 修 訂 版, 摘 錄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1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2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三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 ( 一 ) 報 名 日 期 : 1.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2 月 2 日 中 午 12:00 起 至 2 月 25 日 止 2.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2 月 26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二 ) 報 名 流 程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交 報 名 費 裝 寄 表 件 完 成 報 名 流 程 一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網 路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資 料,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後 印 出 報 名 表,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相 片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http://alcat.pu.edu.tw/_exam/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請 填 寫 105 年 8 月 底 前 確 實 可 聯 繫 之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及 通 訊 地 址, 填 妥 後 請 仔 細 校 對, 確 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如 因 資 料 登 錄 不 齊 全 或 有 誤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3

報 名 費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000 元 整, 考 生 繳 納 報 名 費 後, 除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報 名 外, 概 不 退 費 若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報 名 者,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500 元, 餘 額 退 還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凡 為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繳 費 截 止 105 年 2 月 26 日 下 午 3:30 前 二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說 明 繳 費 方 式 1. 考 生 須 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憑 報 名 表 上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至 全 省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持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2. 每 名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皆 不 相 同,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限 轉 一 名 考 生 費 用 3. 繳 費 後 請 注 意 轉 帳 或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並 自 行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備 查 4. 本 招 生 考 試 不 接 受 現 場 繳 費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者 免 手 續 費 1.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繳 費 用 ] 選 [ 繳 學 雜 費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 共 16 碼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2.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其 他 服 務 ] 選 [ 繳 費 用 ]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3.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跨 行 轉 帳 選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4

三 裝 寄 表 件 注 意 事 項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91 年 後 受 理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並 同 時 注 意 轉 帳 是 否 完 成 臨 櫃 繳 款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直 接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由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超 商 繳 費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超 商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OK) 繳 費 超 商 繳 費 入 帳 時 間 較 長, 請 考 生 耐 心 等 候 超 商 繳 費 入 帳 時 間 較 長,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寄 件 時 附 上 繳 費 影 本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請 一 併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妥 於 自 備 之 B4 規 格 信 封 袋, 並 將 報 名 表 及 應 繳 證 件 ( 依 下 表 考 生 應 繳 證 件 表 備 妥 資 料 ) 依 序 裝 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或 親 臨 本 校 招 生 組 送 交 報 名 表 件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如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而 遭 退 件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郵 寄 後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報 名 信 封 袋 內 需 繳 資 料 說 明 : 請 考 生 自 備 B4 規 格 信 封 袋, 並 依 序 將 下 列 資 料 裝 入 袋 內 (1) 報 名 表 : 資 料 需 仔 細 核 對, 黏 貼 近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ㄧ 張 (2) 考 生 應 繳 證 件 表 : 學 歷 證 件 身 分 證 件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加 蓋 104 學 年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肄 業 修 業 或 及 格 證 明 書 等 影 本 高 中 ( 職 )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應 屆 非 應 屆 力 報 考 者 ˇ ˇ ˇ 5

資 格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報 考 項 目 之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證 明 影 本 ˇ ˇ ˇ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 正 本 ) 或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報 考 項 目 之 相 關 運 動 特 殊 表 現 影 本 ˇ ˇ ˇ 有 特 殊 表 現 者, 請 附 證 明 註 1: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加 蓋 104 學 年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提 供 相 關 在 學 証 明, 須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始 准 入 學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印 成 A4 規 格 註 2: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須 檢 附 報 考 項 目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秩 序 冊 或 參 賽 證 明 )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證 明 參 加 校 隊 或 體 育 班 請 填 寫 附 表 參 加 運 動 代 表 隊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班 證 明 表 並 經 學 校 加 蓋 證 明 章 註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或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特 殊 表 現 註 4: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請 繳 交 1.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一 份, 若 發 現 經 塗 改,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2.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 高 一 高 二 各 學 期 在 校 四 學 期 成 績 證 明 及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一 份, 須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有 其 他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得 獎 證 明 或 出 賽 紀 錄 表, 亦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1.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 凡 為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2. 姓 名 需 造 字 者 : 需 繳 交 身 分 證 影 本 6

四 術 科 考 試 及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 ( 一 )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 二 )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 運 動 項 目 籃 球 術 科 面 試 報 到 考 試 報 到 報 到 及 測 驗 場 地 報 到 場 地 時 間 時 間 時 間 體 育 館 籃 球 場 考 試 時 間 排 球 體 育 館 排 球 場 桌 球 競 技 啦 啦 隊 啦 啦 舞 蹈 體 育 館 桌 球 室 體 育 館 舞 蹈 教 室 上 午 8:30 上 午 9:00 考 試 當 日 公 告 於 術 科 報 到 處 中 午 12:50 下 午 13:00 保 齡 球 雅 環 保 齡 球 館 台 中 市 大 雅 區 雅 環 路 2 段 10 號, TEL:04-2567-5896 備 註 1: 考 試 地 點 如 有 變 動, 將 於 考 前 二 日 公 告 備 註 2: 考 試 當 天 如 遇 考 生 聯 賽, 經 提 出 證 明 後, 可 調 整 考 試 時 間, 惟 考 試 流 程 需 於 考 試 當 日 完 成 7

五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學 系 特 色 : 招 生 學 系 項 目 與 性 別 ( 各 項 目 之 名 額 性 別 學 系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得 相 互 流 用 ) 項 目 / 性 別 籃 球 排 球 桌 球 競 技 啦 啦 隊 啦 啦 舞 蹈 保 齡 球 小 計 學 系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2 1 2 1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1 1 1 1 1 1 3 3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1 1 1 1 2 2 台 灣 文 學 系 1 1 1 1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1 1 1 1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1 0 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 1 2 1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2 1 1 1 1 3 3 會 計 學 系 1 1 0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1 1 1 2 1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 1 1 2 1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 1 0 小 計 8 5 6 5 3 2 0 2 3 1 20 15 總 計 13 11 5 2 4 35 8

學 系 特 色 :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 1. 本 系 除 培 養 西 班 牙 語 言 及 文 學 人 才 外, 也 極 力 養 成 從 事 教 學 翻 譯 外 交 貿 易 文 化 等 工 作 之 西 文 專 才 2. 為 拓 展 學 生 國 際 觀, 本 系 每 年 亦 提 供 30 位 交 換 學 生 名 額 赴 西 班 牙 姐 妹 校 研 讀 3. 不 斷 提 高 師 資 設 備 及 教 學 水 準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給 予 職 涯 輔 導 並 提 供 職 場 實 習 機 會 與 外 交 部 文 化 部 觀 光 局 經 濟 部 及 公 司 行 號 等 需 要 西 語 人 才 之 機 構 密 切 聯 繫, 爭 取 就 業 機 會, 使 得 靜 宜 西 文 系 不 僅 成 為 國 家 的 人 才 庫, 亦 為 通 向 西 語 國 家 發 展 之 鑰 網 址 http://www.spanish.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2031~12034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 1. 本 系 重 視 學 以 致 用, 期 待 學 生 在 習 得 紮 實 流 暢 的 日 語 能 力 後, 能 成 為 知 日 並 具 備 傳 遞 台 日 兩 國 文 化 差 異 的 日 語 專 門 人 才 2.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1. 培 養 具 備 日 語 聽 說 讀 寫 譯 五 技 能 的 人 才 2. 培 養 具 備 日 本 語 言 文 學 專 業 知 識 並 能 學 以 致 用 的 人 才 3. 培 養 對 日 本 文 化 社 會 有 整 體 深 入 理 解 的 人 才 4. 培 養 具 備 異 文 化 溝 通 能 力 的 日 本 商 務 人 才 3. 課 程 方 面 : 一 二 年 級 多 為 強 化 基 礎 語 言 能 力 訓 練 的 必 修 課 程, 三 四 年 級 選 修 課 程, 分 成 ( 一 ) 語 文 教 育 ( 二 ) 國 貿 商 務 ( 三 ) 觀 光 導 覽 ( 四 ) 翻 譯 口 譯, 四 個 專 業 學 程, 學 生 可 依 興 趣 與 目 標 規 劃 選 課 選 修 課 程 觀 光 日 語 新 聞 日 文, 日 語 廣 播 日 劇 選 讀 動 漫 日 語 日 文 秘 書 實 務 日 本 文 化 體 驗 韓 語 台 灣 日 文 資 料 導 讀 等 為 本 系 特 色 選 修 課 程 另 外, 配 合 本 校 政 策, 開 設 完 整 的 日 語 雙 主 修 輔 系 重 點 學 程 課 程, 滿 足 全 校 同 學 的 修 課 需 求 4. 交 換 留 學 方 面 : 本 系 與 日 本 26 所 大 學 簽 訂 姊 妹 校 交 換 留 學 生 協 定, 每 年 約 有 20 名 以 上 同 學 得 以 交 換 留 學 生 名 義 赴 日 本 鹿 兒 島 純 心 女 子 大 學 關 西 大 學 關 西 外 語 大 學 東 京 白 百 合 女 子 大 學 日 本 大 學 愛 知 縣 立 大 學 國 際 基 督 教 大 學 神 田 外 語 大 學 櫻 美 林 大 學 學 習 院 女 子 大 學 茨 城 大 學 清 泉 女 子 大 學 北 海 道 文 教 大 學 新 潟 大 學 大 阪 學 院 大 學 關 西 國 際 大 學 同 志 社 大 學 山 口 大 學 仙 台 白 百 合 女 子 大 學 京 都 女 子 大 學 清 心 女 子 大 學 追 手 門 學 院 大 學 京 都 精 華 大 學 金 澤 星 陵 大 學 等 姊 妹 校 留 學, 體 驗 日 本 生 活 擴 展 國 際 視 野, 成 效 良 好 另 外, 每 年 暑 假 甄 選 約 30 名 學 生, 赴 日 本 東 京 白 百 合 女 子 大 學 及 京 都 精 華 大 學 兩 所 姊 妹 校 施 行 移 地 教 學, 學 習 日 語 及 文 化, 實 際 體 驗 日 本 生 活 擴 展 視 野, 成 效 良 好 5. 師 資 方 面 : 本 系 生 師 比 佳 教 師 皆 有 日 本 留 學 經 驗, 學 術 領 域 專 精 且 深 具 日 語 教 學 熱 忱 專 任 教 師 合 計 十 七 位 ( 其 中 12 位 本 國 籍,5 位 日 本 國 籍 ), 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合 聘 教 授 1 名, 與 35 位 以 上 的 兼 任 教 師 組 成 優 秀 的 教 學 團 隊, 教 學 成 效 已 獲 得 社 會 業 界 廣 大 肯 定 與 好 評 網 址 http://www.japanese.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2011~12013 9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 本 系 自 民 國 75 年 成 立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學 系, 又 為 因 應 社 會 變 遷 需 求, 於 98 年 更 名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至 今 培 育 了 三 千 多 位 社 會 工 作 及 教 育 和 輔 導 專 業 人 才 繼 而 本 系 在 民 國 85 年 成 立 碩 士 班 以 滿 足 社 會 福 利 與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領 域 的 進 修 需 求 ; 又 民 國 94 年 成 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以 培 育 學 生 實 務 研 究 創 新 之 能 力 歷 年 累 積 之 畢 業 系 友 在 各 個 實 務 領 域 皆 有 優 異 的 表 現, 使 得 本 系 在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學 術 及 實 務 工 作 界 嶄 露 鋒 芒 更 清 楚 地 說, 由 於 本 系 擁 有 一 流 的 師 資 陣 容 與 完 善 的 教 學 設 備 和 課 程 規 劃, 系 所 培 育 出 來 的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才, 是 公 部 門 及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喜 愛 的 人 才 目 前 畢 業 系 友, 許 多 人 在 各 類 社 會 機 構 兒 少 福 利 機 構 中 小 學 輔 導 室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和 政 府 部 門 等 擔 任 要 職, 亦 有 許 多 系 友 繼 續 在 本 系 及 國 內 外 大 學 研 修 碩 士 和 博 士 學 位 本 系 日 後 將 繼 續 秉 持 熱 忱 務 實 專 業 進 取 之 教 育 精 神, 提 供 學 生 優 質 的 生 活 環 境 及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以 期 培 育 更 多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才 及 輔 導 教 育 人 才 網 址 http://www.swcw.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7021~17024 台 灣 文 學 系 : 1. 本 系 創 立 於 2003 年 8 月 1 日, 是 被 賦 予 著 提 昇 臺 灣 文 化 引 領 社 會 思 想 潮 流 的 新 興 學 科 2. 台 灣 文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雙 學 位 制 度 : 本 系 於 2006 年 起 實 施 台 灣 文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雙 學 位 制 度, 將 大 傳 系 必 修 課 程 融 入 本 系 開 課 規 畫 凡 本 系 學 生 大 一 入 學 起 便 擁 有 修 習 雙 學 位 之 資 格, 依 本 系 規 劃 循 序 修 習, 便 能 於 四 年 內 修 完 學 分, 取 得 臺 文 大 傳 雙 學 士 學 位 3. 生 涯 規 劃. 履 歷 輔 導 : 本 系 特 別 重 視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規 劃, 積 極 爭 取 校 內 外 各 項 資 源 及 專 案 計 畫 補 助, 辦 理 業 界 參 訪 等 各 種 活 動 為 強 化 就 業 輔 導, 設 置 有 職 涯 導 師, 提 供 學 生 生 涯 諮 詢, 並 邀 請 人 力 資 源 的 業 界 師 資, 提 供 履 歷 諮 詢 模 擬 面 試 及 提 升 就 業 力 相 關 課 程 4. 前 進 產 業 / 文 化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制 度 : 本 系 於 2009 年 起, 首 創 文 學 系 學 生 於 大 三 選 修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與 全 國 近 二 十 個 機 構 結 盟, 如 : 公 私 立 文 化 文 學 博 物 館 基 金 會 出 版 社 雜 誌 社 文 教 組 織 劇 團 舞 團 廣 播 電 臺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培 養 學 生 及 早 認 識 體 驗 職 場 倫 理 禮 儀 及 發 揮 專 業 能 量,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5. 最 後 一 哩 路. 畢 業 作 品 :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畢 業 作 品 設 計, 透 過 作 品 製 作 及 畢 業 成 果 展, 將 四 年 習 得 能 力 進 行 整 合 呈 現, 成 為 大 學 時 期 推 動 就 業 升 學 的 最 後 一 哩 路 課 程 規 劃 本 系 課 程 採 多 元 化 規 劃, 以 符 合 學 生 就 業 創 業 升 學 等 不 同 管 道 及 需 求, 分 為 五 大 課 群 : 1. 臺 灣 文 學 專 業 研 究 課 群 : 為 本 系 學 生 厚 植 專 業 特 色 學 群, 本 系 畢 業 學 生 無 論 升 學 進 修 或 進 入 就 業 職 場, 均 將 以 此 專 業 學 識 為 其 特 具 能 力 2. 臺 灣 文 化 課 群 : 引 導 學 生 參 與 相 關 之 民 俗 活 動, 深 化 學 生 對 臺 灣 民 俗 文 化 的 參 與 感, 及 維 護 保 存 的 使 命 感, 進 而 賦 予 傳 統 文 化 新 生 命 3. 文 學 傳 播 課 群 : 除 了 瞭 解 新 聞 學 基 礎 理 論, 亦 融 合 編 輯 採 訪 報 導 等 相 關 實 務, 期 使 學 生 深 度 瞭 解 媒 體 的 發 展, 新 聞 事 件 的 處 理, 並 習 得 新 聞 採 訪 技 巧 與 寫 作 能 力 4. 文 化 創 意 實 務 課 群 : 與 現 實 潮 流 相 互 連 結, 達 成 學 以 致 用 之 功 效, 即 使 是 學 生 畢 業 後 所 從 事 的 產 業 並 非 以 文 學 或 文 創 為 主, 但 在 學 校 所 累 積 的 軟 實 力, 將 有 助 於 畢 業 生 在 職 場 上 的 表 現 5. 文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課 群 : 引 導 學 生 從 自 我 出 發, 關 注 人 際 / 他 我 的 重 要 性, 擴 展 對 社 會 / 非 我 的 長 期 關 注, 藉 由 閱 讀 文 學 文 本 並 書 寫 生 命 故 事, 培 養 本 系 學 生 良 好 的 學 習 態 度 與 10

正 向 人 格, 進 而 關 懷 他 人 及 社 會, 具 體 落 實 本 校 之 利 他 精 神 本 系 學 生 可 依 自 己 學 習 興 趣 複 選 上 列 學 群, 發 展 個 人 學 習 特 色 網 址 http://putaiwan.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7031~17033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大 傳 系 教 育 目 標 旨 在 培 養 具 宏 觀 社 會 文 化 視 野 之 影 視 內 容 創 制 與 媒 體 文 化 分 析 人 才 課 程 設 計 以 媒 體 文 化 為 基 礎, 發 展 出 影 像 藝 術 與 影 視 傳 播 二 大 主 軸 學 習 環 境 新 穎 完 善, 建 置 專 業 空 間 / 設 備 以 培 養 學 生 多 元 化 實 務 技 能 專 業 教 室 包 括 電 視 攝 影 棚 數 位 剪 輯 室 錄 音 室 電 子 報 實 驗 室 暗 房 以 及 靜 物 攝 影 棚 等 畢 業 後 可 至 傳 播 相 關 領 域 發 展, 如 :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新 聞 等 媒 體 機 構, 或 在 不 同 領 域 中 擔 任 傳 播 專 業 職 務, 如 : 攝 影 剪 輯 記 者 行 銷 企 劃 人 員 等 網 址 http://www.masscom.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7081~17082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 我 國 化 粧 品 科 學 教 育 始 於 本 校 理 學 院 自 民 國 78 年, 本 校 成 立 全 國 第 一 座 校 內 化 粧 品 實 習 示 範 工 廠, 肩 負 起 教 育 與 協 助 產 業 研 發 之 重 任 同 年 招 收 2 年 制 化 粧 品 科 技 教 育 班, 培 育 我 國 化 粧 品 產 業 基 礎 人 才 民 國 81 年, 於 理 學 院 應 用 化 學 系 成 立 化 粧 品 科 技 組 碩 士 班, 協 同 之 後 成 立 之 應 用 化 學 系 博 士 班, 積 極 開 始 培 育 高 階 化 粧 品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本 系 於 91 年 正 式 於 大 學 部 成 立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96 學 年 度 成 立 碩 士 班,101 學 年 度 成 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1 學 年 度 也 在 應 用 化 學 研 究 所 設 置 化 粧 品 科 技 組 博 士 班, 是 國 內 唯 一 從 學 士 碩 士 碩 士 在 職 到 博 士 班 都 具 備, 可 以 完 整 培 育 化 粧 品 高 階 專 業 人 才 之 系 所 本 系 以 培 育 具 化 粧 品 科 學 知 識 之 技 術 開 發 與 產 業 應 用 專 業 人 才 為 創 系 宗 旨, 並 以 培 養 化 粧 品 研 究 發 展 化 粧 品 生 產 與 檢 驗 分 析 與 化 粧 品 應 用 與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為 教 育 目 標 藉 由 完 善 之 課 程 設 計 與 優 良 教 學 環 境, 輔 以 實 習 課 程 與 產 學 合 作 之 機 會, 提 供 學 生 最 佳 學 習, 以 此 培 育 符 合 產 業 需 要 之 化 粧 品 科 技 人 才 本 系 每 一 至 兩 年 定 期 舉 辦 國 際 化 粧 品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多 位 外 國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研 討 會 並 至 本 系 所 參 訪 且 每 一 至 兩 年 也 會 由 系 主 任 與 數 名 教 師 帶 領 系 上 研 究 生 與 大 學 部 專 題 生 到 國 際 化 粧 品 組 織 IFSCC 與 ASCS 舉 辦 之 國 際 研 討 會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與 國 際 化 粧 品 發 展 接 軌 靜 宜 大 學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多 年 來 所 培 育 之 畢 業 生 已 深 耕 於 全 國 化 粧 品 相 關 產 業 本 系 的 教 育 方 針 將 永 遠 提 供 最 完 整 且 重 要 的 專 業 學 習 內 容 並 保 持 與 國 際 化 粧 品 科 技 聯 盟 直 接 接 軌, 以 創 造 本 系 最 優 良 的 學 習 環 境 與 國 際 視 野 歡 迎 有 志 於 化 粧 品 科 技 者 加 入 我 們 的 行 列 網 址 http://www.cosm.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5041~15043 1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本 系 依 企 業 管 理 專 業 領 域 分 門 規 劃 設 計 不 同 專 業 課 程 的 訓 練, 加 上 統 整 課 程 及 企 業 實 習 的 安 排, 讓 企 業 管 理 領 域 的 學 習, 有 了 廣 度, 更 不 失 深 度 : 一 課 程 設 計 與 學 習 成 效 本 系 依 企 業 管 理 專 業 領 域 規 劃 行 銷 組 織 與 人 力 資 源 營 運 與 決 策 財 務 與 金 融 等 四 項 專 業 學 程 1. 行 銷 學 程 : 瞭 解 行 銷 基 本 知 識 與 消 費 市 場 分 析 等 運 用 技 巧, 並 輔 導 學 生 參 加 競 賽, 例 如 : 輔 導 同 學 獲 得 兩 岸 三 地 大 學 生 品 牌 策 劃 大 賽 臺 灣 賽 區 競 賽 佳 作 廣 告 金 句 創 作 比 賽 人 氣 獎 等 獎 項 2. 組 織 與 人 力 資 源 學 程 : 瞭 解 企 業 組 織 運 作 與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為 目 標, 並 輔 導 學 生 激 發 創 意 思 考 實 作 能 力, 例 如 : 輔 導 同 學 獲 得 三 風 麵 館 盃 台 灣 心 奇 蹟 香 蕉 新 見 麵 創 意 命 名 徵 文 競 賽 冠 軍 3. 營 運 與 決 策 學 程 : 學 習 營 運 管 理 相 關 知 識 及 決 策 工 具 與 方 法 的 運 用, 並 開 設 證 照 輔 導 相 關 課 程, 例 如 :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ERP- 軟 體 應 用 師 _ 生 管 模 組 ERP- 軟 體 應 用 師 _ 配 銷 模 組 等 證 照 4. 財 務 與 金 融 學 程 : 以 介 紹 財 務 管 理 基 本 知 識 與 金 融 市 場 商 品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為 目 的, 並 聘 請 業 師 開 設 證 照 輔 導 相 關 課 程, 例 如 : 輔 導 學 生 取 得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ERP- 軟 體 應 用 師 _ 財 務 模 組 等 證 照 二 師 資 陣 容 本 系 師 資 質 量 為 管 理 學 院 最 優 質, 計 有 教 授 5 位 ( 含 特 聘 教 授 1 位 ) 副 教 授 9 位 助 理 教 授 4 位 講 師 1 位 ; 近 幾 年 於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通 過 件 數 每 年 4 至 5 件 ; 平 均 每 位 教 師 每 年 發 表 期 刊 論 文 或 會 議 論 文 篇 數 近 3 篇 三 企 業 實 習 輔 導 為 促 進 學 生 具 備 多 元 學 習 的 機 會, 本 系 推 動 短 期 實 習 (3 學 分 或 6 學 分 ) 及 長 期 實 習 (9 學 分 ), 短 實 習 於 暑 假 或 學 期 中 運 用 課 餘 時 間 完 成, 長 實 習 則 於 大 四 畢 業 前 完 成 一 整 學 期 之 實 習, 以 促 進 畢 業 與 就 業 接 軌 企 業 實 習 地 區 涵 蓋 台 灣 及 中 國 大 陸, 實 習 企 業 包 括 : 中 國 浙 江 省 企 業 統 一 企 業 永 信 藥 品 國 稅 局 中 國 石 油 古 典 玫 瑰 園 華 碩 企 業 全 家, 及 企 管 顧 問 公 司 醫 療 院 所 科 技 業 電 子 業 壽 險 業 等 產 業 四 411 出 國 遊 留 學 本 系 鼓 勵 並 輔 導 學 生 在 大 學 四 年 內, 至 少 遊 學 一 次 留 學 一 次, 可 申 請 學 校 近 600 所, 遍 及 北 中 南 美 洲 中 國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日 本 亞 洲 地 區 歐 洲 及 大 洋 洲 近 幾 年, 本 系 學 生 申 請 出 國 交 換 研 修 區 域, 遍 佈 美 國 荷 蘭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菲 律 賓 等 地 五 五 年 一 貫 與 升 學 狀 況 本 系 設 置 五 年 一 貫 甄 選 方 案, 輔 導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於 五 年 內 完 成 取 得 學 碩 士 學 位, 大 三 下 學 期 提 出 申 請, 錄 取 後 即 於 大 四 上 學 期 開 始 修 讀 碩 士 班 課 程, 並 於 第 五 年 完 成 碩 士 論 文 除 了 續 修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亦 不 乏 考 取 其 他 國 私 立 大 學 碩 士 班, 就 讀 產 銷 人 發 財 相 關 科 系, 遍 及 企 業 管 理 各 專 業 領 域, 展 現 本 系 課 程 設 計 四 大 專 業 學 程 的 紮 實 奠 定 與 培 育 成 效 六 畢 業 生 就 業 狀 況 本 系 系 友 任 職 情 形 : 如 長 榮 海 運 陽 明 海 運 友 達 電 子 奇 美 電 子 億 光 電 子 榮 剛 材 料 矽 品 精 密 工 業 新 光 金 控 元 大 投 信 錸 德 集 團 等 上 市 公 司, 還 有 大 學 教 授 中 華 郵 政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第 一 銀 行 Kingstone( 外 商 ) 記 者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富 喬 工 業 等 不 同 企 業 ; 產 業 別 涵 蓋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文 教 業 金 融 業 電 子 業 大 眾 傳 播 業 旅 遊 休 閒 等, 以 及 教 育 界 ; 擔 任 職 務 如 : 行 銷 企 劃 人 員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師 國 貿 人 員 生 產 管 理 師 資 管 人 員 財 務 分 析 師 金 融 專 員 行 政 人 員 及 中 小 學 與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等 職 務 12

本 系 教 師 不 論 在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各 方 面 表 現 優 異, 與 學 生 互 動 相 處 融 洽 良 好, 課 程 設 計 以 均 衡 性 特 色 性 前 瞻 性 為 發 展 方 向 培 養 全 方 位 的 企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是 本 系 的 訴 求, 歡 迎 您 的 加 入! FB 企 管 粉 絲 頁 https://www.facebook.com/puba1988?ref=ts&fref=ts 網 址 http://www.ba.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3031~13032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 1. 培 養 國 際 商 貿 國 際 行 銷 國 際 財 務 國 際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等 國 際 企 業 專 業 人 才 為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多 樣, 使 學 生 置 身 於 更 豐 富 且 多 元 的 專 業 教 育, 具 備 良 好 的 專 業 知 識 基 礎, 並 訓 練 獨 立 思 考 分 析 及 判 斷 能 力, 成 為 國 際 企 業 之 人 才 2. 注 重 外 語 的 學 習 和 應 用,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3. 在 學 期 間 可 申 請 參 加 國 內 外 企 業 實 習 4. 全 國 唯 一 加 入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ISEP) 之 會 員 學 校, 提 供 免 付 國 外 學 費 與 膳 宿 費 ( 僅 需 支 付 靜 宜 學 費 膳 宿 費 和 活 動 費 ) 之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與 出 國 研 修 方 案 學 生 可 於 在 學 期 間, 申 請 參 加 國 內 外 企 業 實 習 或 申 請 以 交 換 學 生 身 份 領 取 獎 學 金 至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5. 注 重 學 生 人 格 發 展 ; 從 新 生 入 學 開 始 直 到 修 業 完 成, 乃 至 畢 業 校 友 均 有 輔 導 或 協 助 機 制, 包 括 課 業 學 習 輔 導 生 活 輔 導 職 涯 輔 導 升 學 輔 導 等 措 施 6. 畢 業 後 可 選 擇 國 內 外 升 學, 或 參 加 公 職 證 照 等 考 試 ; 主 要 就 業 職 場 包 括 : 跨 國 企 業 金 控 公 家 機 關 各 中 小 企 業 等 相 關 產 業 網 址 http://www.ib.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3010~13012 會 計 學 系 : 壹 學 系 特 色 : 本 系 學 士 班 係 以 培 育 會 計 為 本 的 專 業 人 才 為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規 劃 以 會 計 專 業 為 主 軸, 注 重 會 計 與 資 訊 結 合 會 計 與 法 律 整 合 會 計 與 金 融 配 合 及 會 計 與 管 理 融 合, 主 要 特 色 在 於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專 業 與 多 元 並 備, 同 時 開 設 會 計 師 實 務 稅 法 國 際 會 計 及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等 就 業 學 程, 除 採 行 系 內 與 業 界 雙 講 師 授 課 外, 亦 安 排 企 業 參 訪 及 企 業 實 習, 以 落 實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應 用 之 教 學 成 效, 提 升 學 生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貳 學 生 出 路 : 一 升 學 : 對 希 望 繼 續 深 造 的 同 學, 培 育 其 做 學 問 的 能 力, 建 立 深 厚 的 學 術 基 礎, 使 其 能 順 利 進 入 國 內 外 理 想 的 研 究 所 繼 續 深 造 本 系 並 有 專 任 師 資 協 助 指 導 學 生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此 外, 並 將 各 項 考 試 科 目 與 最 新 考 情 資 訊 掛 入 本 系 網 站, 提 供 同 學 參 閱 選 考 二 就 業 :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就 業 市 場 甚 廣, 其 主 要 畢 業 出 路 如 下 : 1 政 府 機 關 之 會 審 稅 務 人 員 2 執 業 會 計 師 3 專 業 代 理 記 帳 士 4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專 業 查 帳 稅 務 管 理 諮 詢 專 員 5 公 司 企 業 之 高 級 會 計 稽 核 專 員 財 務 經 理 人 6 銀 行 機 構 之 金 融 專 員 7 投 資 理 財 機 構 之 財 務 分 析 師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考 試 : 本 系 針 對 在 校 生 與 應 屆 畢 業 生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舉 行 各 項 專 業 座 談 與 輔 導, 由 本 系 十 位 具 會 計 師 證 照 金 融 理 財 證 照 的 老 師 專 責 輔 導 各 項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網 址 http://www.acc.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3022~13024 13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 本 系 擁 有 多 元 化 師 資 與 課 程, 為 全 國 少 數 能 涵 蓋 旅 遊 產 業 經 營 休 閒 遊 憩 規 劃 餐 旅 館 管 理 等 三 大 領 域 的 科 系 重 視 學 生 的 資 訊 處 理 與 分 析 能 力, 每 學 期 開 設 觀 光 資 訊 相 關 課 程 擁 有 學 生 實 習 旅 行 社 及 專 業 廚 房, 並 提 供 學 生 校 內 外 上 課 及 實 習 機 會 開 設 觀 光 事 業 實 習 課 程 3 學 分, 學 生 利 用 暑 假 或 平 時 假 日 至 業 界 實 習 大 四 上 開 設 進 階 觀 光 事 業 實 習 課 程 9 學 分, 學 生 至 業 界 實 習 半 年, 培 養 學 生 畢 業 即 就 業 之 實 力 重 視 學 生 的 外 語 能 力 及 國 際 視 野, 提 供 海 外 研 習 及 交 流 機 會 另 有 觀 光 專 題 研 討 課 程, 延 請 產 官 學 界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專 題 講 座 主 要 培 育 餐 旅 館 業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旅 行 業 及 會 展 業 從 業 人 員 相 關 專 業 學 科 教 師 觀 光 相 關 領 域 學 術 研 究 人 員 及 社 區 規 劃 師 證 照 有 外 語 及 華 語 領 隊 外 語 及 華 語 導 遊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烘 焙 技 術 士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士 及 調 酒 技 術 士 等 網 址 http://tourism.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3051~13053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1 靜 宜 財 金 三 大 亮 點 : (1) 規 劃 財 金 三 大 學 程, 推 動 課 程 分 流, 引 導 同 學 有 系 統 修 課 ; (2) 引 進 業 界 專 任 師 資 與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完 整 的 企 業 實 習 ( 大 四 長 實 習 及 暑 假 短 實 習 ), 落 實 學 用 合 一, 畢 業 即 就 業 ; (3) 積 極 安 排 開 設 財 金 專 業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提 升 同 學 就 業 競 爭 力 完 整 紮 實 的 財 務 金 融 專 業 訓 練,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生 涯 規 劃 另 外, 本 系 除 擁 有 全 校 最 多 的 國 際 ( 含 陸 生 ) 學 生, 亦 積 極 爭 取 鼓 勵 同 學 參 與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出 國 交 換, 擴 展 國 際 視 野 在 財 金 系 可 學 到 幫 別 人 及 自 己 理 財 的 功 夫, 希 望 對 理 財 投 資 企 業 實 習 出 國 當 交 換 生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加 入 靜 宜 財 金, 讓 靜 宜 財 金 成 就 你 ( 妳 ) 的 理 想! 2 網 址 :http://www.fin.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3061~13065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本 系 以 培 育 具 有 健 全 品 格 專 業 學 養 為 方 向, 培 育 具 有 研 發 管 理 及 統 合 能 力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 並 安 排 了 服 務 學 習 專 案 實 作 課 程 與 資 訊 志 工 活 動, 以 陶 養 學 生 具 備 美 好 的 服 務 合 群 品 格 ( 一 ) 教 學 特 色 : 強 化 學 生 資 訊 軟 體 基 礎 設 計 能 力 特 別 設 計 程 式 階 梯 翻 轉 教 學, 讓 學 生 打 好 基 礎 提 升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每 年 舉 辦 畢 業 專 題 成 果 展, 依 競 賽 成 績 排 名 予 以 獎 勵 ; 並 邀 請 學 業 界 相 關 人 士 參 與, 讓 學 生 有 個 發 揮 舞 台 鼓 勵 學 生 努 力 向 學,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參 加 校 外 競 賽 透 過 李 家 同 書 卷 獎 靜 宜 大 學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及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參 與 專 業 競 賽 獎 補 助 辦 法 鼓 勵 學 生 擴 展 學 生 視 野, 提 升 社 會 競 爭 力 14

大 四 學 生 必 修 資 管 生 涯 講 座 課 程, 安 排 學 業 界 人 士 到 校 演 講 加 強 學 生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能 力, 規 劃 整 合 性 學 習 領 課 程 厚 植 資 訊 系 統 與 理 論 之 基 礎, 強 化 資 訊 科 技 能 力, 以 從 事 資 訊 管 理 與 應 用 落 實 課 程 分 流, 強 調 學 用 合 一 專 業 學 程 規 劃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並 與 企 業 需 求 接 軌 大 四 安 排 業 界 實 習 以 達 學 用 合 一 ( 二 )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可 申 請 暑 期 企 業 實 習, 或 大 四 全 學 期 企 業 實 習, 落 實 學 生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教 育 宗 旨, 讓 學 生 透 過 參 與 業 界 之 運 作 以 及 在 業 界 實 習 之 過 程, 並 培 養 團 隊 合 作 自 主 學 習 精 神, 並 建 立 人 際 關 係, 累 積 就 業 基 本 知 識 與 技 能 ; 與 中 華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會 合 作 辦 理 專 案 認 證, 在 校 即 可 考 取 ERP 專 業 證 照 ( 三 ) 在 NeGoGo 校 際 公 益 揪 團 創 意 行 銷 競 賽 EC-IC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電 子 商 務 創 意 競 賽 中, 學 生 屢 獲 佳 績, 拿 下 冠 軍 特 優 優 等 多 項 獎 項 ; 在 ACM-ICPC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程 式 競 賽 全 國 大 專 ITSA 盃 程 式 設 計 桂 冠 挑 戰 大 賽 中 也 有 優 異 的 表 現 在 校 期 間 方 過 專 業 能 力 培 養 專 業 證 照 輔 導 企 業 實 習 生 涯 規 劃 輔 導. 等 各 項 管 導 道, 讓 學 生 發 現 尋 找 自 我 學 習 專 業 技 能 並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成 為 符 合 產 業 界 需 求, 縱 橫 管 理 與 系 統 雙 領 域 的 資 訊 管 理 人 才 網 址 http://www.csim.pu.edu.tw/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8011~18012 15

六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及 辦 法 : ( 一 -1) 籃 球 ( 男 ) 項 目 測 驗 內 容 及 方 式 評 量 要 點 評 分 比 例 五 對 五 實 戰 1. 依 各 位 置 報 名 順 序 ( 應 試 時 公 佈 ), 以 一 名 中 鋒 (5 號 球 員 ), 二 名 前 鋒 (3 4 號 球 員 ),2 名 後 衛 (1 2 號 球 員 ) 為 一 隊 進 行 分 組 對 抗 2. 防 守 以 區 域 及 盯 人 方 式 進 行 3. 比 賽 時 間 12 分 鐘 4. 人 數 不 足 時, 以 本 校 球 員 遞 補 1. 以 受 測 者 攻 守 表 現 為 評 量 2. 進 攻 表 現 包 含 基 本 動 作 助 攻 命 中 率 掩 護 觀 念 及 整 體 表 現 3. 防 守 表 現 包 含 抄 截 籃 板 阻 攻 補 位 觀 念 等 整 體 表 現 4. 浪 投 無 必 要 犯 規 及 失 誤 為 評 量 扣 分 重 點 5. 潛 力 評 估 : 心 理 狀 態 基 本 動 作 應 用 100% ( 一 -2) 籃 球 ( 女 ) 項 目 測 驗 內 容 及 方 式 評 量 要 點 五 點 運 球 上 籃 五 對 五 實 戰 考 生 單 腳 站 於 三 分 線 外 號 圈 內, 聞 哨 音 後 運 球 上 籃, 無 論 是 否 中 籃 需 繼 續 往 號 圈 位 置 運 球, 單 腳 踏 入 圈 內 即 刻 折 返 上 籃, 並 依 序 往 做 出 折 返 上 籃 動 作, 之 後 並 循 前 面 模 式 繼 續 折 返 上 籃 直 至 一 分 鐘 截 止, 計 進 球 數 1. 依 各 位 置 報 名 順 序 ( 應 試 時 公 佈 ), 以 一 名 中 鋒 (5 號 球 員 ), 二 名 前 鋒 (3 4 號 球 員 ),2 名 後 衛 (1 2 號 球 員 ) 為 一 隊 進 行 分 組 對 抗 2. 防 守 以 區 域 及 盯 人 方 式 進 行 3. 比 賽 時 間 10 分 鐘 4. 人 數 不 足 時, 以 本 校 球 員 遞 補 評 分 標 準 : 依 女 子 五 點 運 球 上 籃 成 績 給 分 量 表 給 分 1. 以 受 測 者 攻 守 表 現 為 評 量 2. 進 攻 表 現 包 含 基 本 動 作 助 攻 命 中 率 掩 護 觀 念 及 整 體 表 現 3. 防 守 表 現 包 含 抄 截 籃 板 阻 攻 補 位 觀 念 等 整 體 表 現 4. 浪 投 無 必 要 犯 規 及 失 誤 為 評 量 扣 分 重 點 5. 潛 力 評 估 : 心 理 狀 態 基 本 動 作 應 用 評 分 比 例 20% 80% 16

女 子 五 點 運 球 上 籃 測 驗 圖 女 子 五 點 運 球 上 籃 成 績 給 分 量 表 得 分 進 球 數 20 11 18 10 16 9 14 8 12 7 10 6 8 5 6 4 4 3 2 2 1 1 ( 二 ) 排 球 ( 含 男 女 ) 項 目 測 驗 內 容 及 方 式 評 量 要 點 扣 球 綜 合 測 驗 防 守 能 力 測 驗 1. 於 甲 位 置, 將 對 面 場 地 試 務 人 員 拋 過 來 的 球 傳 給 舉 球 員 ( 服 務 人 員 擔 任 ), 然 後 助 跑 至 乙 位 置 打 快 攻 的 球 2. 移 至 丙 位 置, 做 一 次 攔 網 動 作 3. 退 至 丁 位 置, 將 試 務 人 員 拋 過 來 之 球 傳 給 舉 球 員, 隨 之 助 跑 至 乙 位 置 打 時 間 差 的 球 4. 退 至 丁 位, 將 試 務 人 員 拋 過 來 之 球 傳 給 舉 球 員, 移 至 場 外, 隨 之 助 跑 到 丙 (4 號 位 置 ) 位 置 打 長 扣 球 5. 退 至 甲 位 置, 將 試 務 人 員 拋 過 來 之 球 傳 給 舉 球 員, 隨 之 助 跑 到 戊 位 置 打 C 快 攻 注 意 事 項 : 1. 以 上 為 一 個 循 環 的 連 續 動 作 2. 兩 名 考 生 一 組, 輪 流 各 做 兩 次 ( 每 次 兩 循 環, 共 8 球 ) 3. 場 地 : 詳 見 扣 球 綜 合 測 驗 圖 1. 試 務 人 員 於 2 號 位 置 扣 球 2. 受 試 者 於 A 位 置 (6 號 位 置 ) 準 備 接 扣 球 3. 移 至 B 位 置 防 守 接 扣 球 4. 移 至 A(6 號 位 置 ) 防 守 接 扣 球 5. 移 至 C 位 置 防 守 接 扣 球 6. 共 做 三 次 反 覆 1. 接 球 傳 球 的 準 確 性 2. 前 進 後 退 之 步 法 3. 攔 網 技 巧 與 步 法 4. 扣 球 成 功 率 扣 球 的 力 道 位 置 角 度 與 動 作 之 協 調 性 5. 舉 球 員 扣 球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列 入 舉 球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併 計 1. 接 扣 球 之 準 確 性 穩 定 性 2. 步 伐 移 動 之 敏 捷 性 評 分 比 例 40% 20% 17

舉 球 能 力 測 驗 實 戰 與 綜 合 能 力 1. 舉 A 快 攻 2. 舉 B 快 攻 3. 舉 長 扣 球 4. 舉 修 正 球 ( 舉 球 員 加 測 項 目 與 扣 球 綜 合 測 驗 共 同 計 分 ) 依 舉 球 員 之 穩 定 性 準 確 性 及 球 質 評 分 40% 1. 以 4 人 為 一 隊 2. 一 名 舉 球 員 三 名 攻 擊 手 3. 人 員 不 足 由 本 校 代 表 隊 補 足 4. 特 殊 能 力 表 現 40% 1. 扣 球 綜 合 測 驗 圖 : 7 丙 乙 戊 2 8 3 4 5 1 9 6 丁 甲 2. 防 守 能 力 測 驗 圖 : C 3 2 B 4 A 1 18

( 三 ) 桌 球 ( 含 男 女 ) 項 目 測 驗 內 容 及 方 式 評 量 要 點 評 分 比 例 桌 球 一 排 名 比 賽 : 1. 依 報 名 人 數 排 定 比 賽 賽 程 2. 比 賽 方 式 : 視 人 數 多 寡, 採 三 局 二 勝 制 或 五 局 三 勝 制 3.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審 定 之 最 新 桌 球 規 則 二 比 賽 表 現 : 比 賽 中 技 戰 術 的 運 用 和 未 來 進 步 潛 能 成 績 由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依 其 名 次 順 序 和 比 賽 表 現 評 定 分 數, 惟 名 次 低 者 總 分 不 得 高 於 名 次 高 者 1. 排 名 比 賽 60% 2. 比 賽 表 現 40% ( 四 ) 競 技 啦 啦 隊 啦 啦 舞 蹈 ( 女 ) 項 目 測 驗 內 容 及 方 式 評 量 要 點 舞 蹈 技 術 自 選 動 作 1. 大 踢 動 作 ( 前 旁 後 ) 2. 雙 足 旋 轉 3. 單 足 旋 轉 4. 鞭 轉 5. 分 腿 大 跳 6. 跨 跳 一 分 三 十 秒 的 自 選 舞 蹈, 動 作 內 容 必 須 包 含 至 少 一 次 大 踢 單 足 旋 轉 雙 足 旋 轉 分 腿 跳 躍 跨 跳 音 樂 ( 請 務 必 以 音 樂 CD 格 式 錄 製 ) 彩 球 服 裝 請 自 行 準 備 1. 動 作 技 巧 熟 練 度 2. 動 作 技 巧 準 確 度 3. 連 續 動 作 之 順 暢 度 評 分 比 例 50% 1. 表 演 能 力 ( 表 情 張 力 力 度 ) 2. 舞 蹈 技 巧 掌 握 能 力 3. 編 舞 能 力 50% ( 五 ) 保 齡 球 ( 含 男 女 ) 項 目 測 驗 內 容 及 方 式 評 量 要 點 評 分 比 例 保 齡 球 六 局 制 交 換 道 1. 本 項 測 驗 採 六 局 制 交 換 道, 依 國 際 保 齡 球 競 賽 規 則 2. 本 項 測 驗 球 具 得 自 備, 並 於 測 驗 前 接 受 檢 查 1. 六 局 制 測 驗 平 均 分 數, 小 數 以 下 不 計 2. 男 生 130 分 女 生 120 分 以 下 以 0 分 計 3. 測 驗 平 均 成 績 在 兩 個 得 分 之 間 者, 取 其 平 均 值 給 分 備 註 : 參 加 保 齡 球 項 目 測 驗 者, 須 自 行 負 擔 球 場 費 用 1. 六 局 成 績 佔 60% 2. 個 人 發 展 性 及 基 本 動 作 佔 40% 19

七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六 局 制 測 驗 給 分 量 表 男 生 得 分 女 生 200 100 190 195 95 185 190 90 180 185 85 175 180 80 170 175 75 165 170 70 160 165 65 155 160 60 150 155 55 145 150 50 140 145 45 135 140 40 130 135 35 125 130 30 120 ( 一 ) 本 校 於 105 年 3 月 9 日 起 開 放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不 另 行 寄 發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列 印 網 址 :http://alcat.pu.edu.tw/_exam/,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即 可 登 入 系 統 列 印 ( 二 ) 考 生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含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寄 送 資 料 ) 待 資 格 審 核 通 過 後, 方 可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 三 ) 准 考 證 請 保 存, 考 試 當 日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前 30 分 鐘 前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體 育 館 入 口 服 務 台 ( 體 育 館 一 樓 ) 申 請 補 印 ( 四 ) 准 考 證 限 於 本 考 試 時 使 用, 本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提 供 列 印 或 申 請 補 發 八 報 名 費 繳 款 狀 況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狀 況 及 成 績 查 詢 : 查 詢 網 址 :http://alcat.pu.edu.tw/_exam/(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即 可 查 詢 ) 查 詢 項 目 可 查 詢 日 期 繳 款 情 況 ( 註 ) 繳 費 後 一 日 內 ( 不 含 假 日 )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情 況 105 年 3 月 9 日 考 試 成 績 105 年 3 月 21 日 註 : 若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後 尚 未 顯 示 繳 款 成 功, 請 先 向 繳 款 ( 轉 帳 ) 金 融 機 構 查 詢 是 否 繳 款 ( 轉 帳 ) 失 敗, 或 電 洽 本 校 招 生 組 查 詢 20

九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原 則 : ( 一 ) 評 定 項 目 : 評 分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書 面 審 查 40% 說 明 1. 書 面 審 查 包 含 學 業 成 績 ( 50%) 與 報 考 項 目 之 相 關 運 動 特 殊 表 現 (50% ) 2. 學 業 成 績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或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40%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面 試 20% 1. 內 容 含 動 機 適 應 力 未 來 規 劃 ( 含 報 考 項 目 之 參 與 訓 練 規 劃 讀 書 規 劃 ) 等 2. 表 達 能 力 及 組 織 能 力 各 佔 50% ( 二 ) 成 績 核 計 1.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核 算 : A. 學 業 成 績 :( 50%): 1. 條 件 : 採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或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之 五 科 總 級 分 ( 不 予 加 權 計 算 ) 2. 評 分 方 式 : (1)(1-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 100 (2)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五 科 總 級 分 之 和 /75) 100 (3) 以 上 二 項 成 績 採 計 較 高 得 分 B. 報 考 項 目 之 相 關 運 動 特 殊 表 現 (50% ) 2.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核 算 :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亦 即 總 成 績 即 使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錄 取 3. 面 試 成 績 核 算 : 表 達 能 力 及 組 織 能 力 各 佔 50% 4. 總 成 績 = 書 面 審 查 40% + 術 科 考 試 40%+ 面 試 20% 5.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成 績 高 低 排 列 名 次 :(1) 術 科 考 試 ( 2) 面 試 ( 3) 書 面 審 查 ( 三 ) 考 生 考 試 科 目 中 如 有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不 予 錄 取 ( 四 )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運 動 項 目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分 項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為 止,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 五 )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各 項 目 之 名 額 性 別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得 相 互 流 用 21

( 六 ) 各 運 動 項 目 採 分 項 招 生, 錄 取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登 記 後 應 報 到 之 正 備 取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名, 於 報 到 時 現 場 選 取 就 讀 學 系 一 經 登 記 確 認, 日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 七 ) 應 報 到 之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由 已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等 候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 八 ) 依 本 校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本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必 須 修 習 校 隊 專 長 四 學 分 十 放 榜 : ( 一 ) 日 期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將 個 別 通 知 ( 正 備 取 生 以 限 時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 未 錄 取 者 以 平 信 寄 送 成 績 單 ) ( 二 ) 網 路 查 榜 網 址 :http://web.pu.edu.tw/~pu1470 十 一 複 查 成 績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成 績 單 將 於 3 月 23 日 前 寄 出,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3 月 28 日 前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二 ) 一 律 使 用 本 簡 章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 附 表 ) ( 三 )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核 覆 筆 試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1) 申 請 重 新 評 閱 ;(2)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3)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4) 要 求 提 供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5)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 四 )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十 二 正 備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 ( 一 ) 正 備 取 生 務 必 於 規 定 期 間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未 於 登 記 期 間 完 成 登 記 程 序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如 登 記 放 棄 就 讀, 經 程 序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二 ) 網 路 登 記 期 間 :105 年 3 月 22 日 中 午 12:00 起 至 3 月 30 日 中 午 12:00 截 止 22

( 三 ) 登 記 網 址 即 報 名 網 址 :http://alcat.pu.edu.tw/_exam/(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即 可 ) ( 四 ) 登 記 結 果 及 應 報 到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中 午 12:00 公 告, 查 詢 網 址 :(http://web.pu.edu.tw/~pu1470) ( 五 ) 登 記 後 可 報 到 之 正 備 取 生 需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其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由 已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等 候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十 三 報 到 分 發 : ( 一 ) 現 場 報 到 : 1. 登 記 後 應 報 到 之 正 備 取 生 限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30~10:00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10:00 開 始 唱 名 分 發, 逾 時 者 視 同 放 棄 分 發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2. 其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將 於 105 年 4 月 19 日 以 後 以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通 知 已 登 記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該 生 須 於 接 獲 本 校 遞 補 通 知 二 日 內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分 發 事 宜 ( 二 ) 繳 驗 證 件 : 身 分 證 正 本 報 考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秩 序 冊 及 得 獎 證 明 正 本 ( 三 ) 分 發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 1. 登 記 後 應 報 到 之 正 備 取 生 :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名, 現 場 選 取 就 讀 學 系 後, 即 行 分 發, 直 到 核 定 名 額 額 滿 2. 4 月 18 日 後 若 有 缺 額, 由 已 登 記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按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最 後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3. 錄 取 生 希 望 就 讀 之 學 系 無 缺 額 時, 無 法 辦 理 該 系 等 候 遞 補, 若 不 願 選 擇 其 他 學 系 就 讀, 須 當 場 填 寫 放 棄 聲 明 書,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 四 ) 分 發 後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1.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如 經 同 時 錄 取 多 校 時 應 擇 一 報 到, 不 得 重 複 報 到 ( 已 辦 理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應 向 其 他 報 到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違 者 取 消 本 校 本 項 招 生 錄 取 資 格 2.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名 單 將 送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招 生 聯 合 分 發 委 員 會 備 查, 未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填 具 放 棄 聲 明 書 者, 不 得 參 加 105 2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3. 凡 錄 取 學 生, 所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等 如 有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或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冒 名 頂 替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明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五 ) 本 招 生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回 流 至 各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使 用 十 四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靜 宜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經 監 考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應 試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准 考 證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座 位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試 卷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二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五 條 考 生 隨 身 所 帶 之 物 品 可 攜 入 試 場 內, 置 放 於 指 定 位 置 第 六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則 准 予 應 試, 必 要 時 得 拍 照 存 查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則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第 七 條 各 科 答 案 卷 除 繪 圖 外,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考 生 若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致 機 器 無 法 辨 識 答 案 者, 24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各 式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簡 章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之 考 科, 考 生 應 考 時 僅 限 使 用 非 程 式 型 及 非 記 憶 型 計 算 機 ( 限 於 四 則 運 算 三 角 函 數 及 對 數 等 基 本 功 能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若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十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考 生 名 冊,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筆 ( 面 ) 試 簽 到 表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據 以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 題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再 行 撿 拾 第 十 三 條 答 案 卷 卡 除 答 案 外, 不 得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或 足 以 識 別 考 生 身 分 之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不 得 撕 毀 試 題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類 似 行 為,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卡 規 定 之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字 跡 潦 草 或 未 標 明 題 號 等 情 事,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舞 弊 或 意 圖 舞 弊 行 為 之 一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一 夾 帶 或 傳 遞 含 有 相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之 物 件 25

二 在 文 具 衣 物 或 肢 體 等 處 書 寫 相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三 抄 襲 傳 遞 或 交 換 答 案 四 以 聲 音 或 信 號 示 人 答 案 五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六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考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二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五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 卡 ) 須 一 併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繳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該 科 之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二 十 二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務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二 十 三 條 考 試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考 試 時, 除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佈 外, 並 在 電 視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廣 播,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6

十 五 申 訴 辦 法 ( 一 )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二 )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不 受 理 其 他 人 申 訴 ( 三 )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應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運 動 項 目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 四 )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1.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2. 逾 申 訴 期 限 ( 五 )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十 六 其 他 事 項 : ( 一 ) 應 徵 役 男 可 憑 准 考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有 效 日 至 學 校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二 )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 三 ) 考 試 當 天, 務 請 提 早 出 門 以 免 塞 車, 考 生 ( 家 長 ) 車 輛 進 入 校 園 後, 請 依 序 停 放 於 校 區 內 之 停 車 格 ( 四 ) 本 校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上 本 校 網 頁 ( http://www.pu.edu.tw) 點 選 學 雜 費 專 區 查 詢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僅 供 參 考 種 類 院 系 外 語 學 院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理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學 費 37,282 37,282 39,004 37,282 39,004 雜 費 7,529 7,529 12,870 8,214 12,870 合 計 44,811 44,811 51,874 45,496 51,874 27

網 路 使 用 實 習 費 :400 語 言 視 聽 實 習 費 : 外 語 學 院 840; 其 他 學 系 :630 體 育 設 施 使 用 費 200 註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理 學 院 運 動 績 優 單 獨 招 生 學 系 所 屬 學 院 如 下 1. 外 語 學 院 :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2.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台 灣 文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註 ) 3. 理 學 院 :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4. 管 理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5. 資 訊 學 院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五 )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十 七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入 學 時 依 最 新 規 定 辦 理 104.9.23 修 訂 版, 摘 錄 第 四 章 及 第 七 章 第 四 章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第 十 五 條 本 項 獎 勵 申 請 對 象 為 當 學 年 度 大 一 入 學 新 生 轉 學 生 或 獲 選 國 家 代 表 隊 者 第 十 六 條 本 項 獎 勵 設 運 動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審 核 小 組, 體 育 室 主 任 與 學 務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並 聘 任 委 員 二 至 三 人 組 成 之 聘 任 委 員 由 體 育 室 主 任 推 薦 校 內 熱 愛 運 動 之 教 職 員, 簽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第 十 七 條 本 項 獎 勵 項 目 為 奧 運 比 賽 項 目, 其 他 項 目 需 經 運 動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審 核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申 請 者 資 格 要 件 如 下 : 一 參 加 教 育 部 甄 審 甄 試 或 報 考 本 校 運 動 績 優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優 異 者 二 曾 獲 得 教 育 部 高 中 體 總 舉 辦 之 全 國 性 比 賽 獎 項 者 三 曾 獲 得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獎 項 者 四 曾 獲 得 國 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或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全 國 性 比 賽 獎 項 者 五 曾 獲 得 國 際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或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運 動 賽 事 獎 項 者 六 未 具 上 列 資 格, 經 認 定 有 特 殊 表 現 且 專 簽 核 可 者 第 十 八 條 本 項 獎 勵 分 為 傑 出 運 動 員 獎 學 金 及 獎 助 學 金 二 項, 依 符 合 資 格 提 出 申 請, 且 不 得 重 複 領 取 其 他 獎 勵 一 傑 出 運 動 員 獎 學 金 總 額 以 150 萬 元 為 上 限, 獎 勵 對 象 與 資 格 如 下 : ( 一 ) 具 備 國 家 代 表 隊 青 年 代 表 隊 資 格 或 本 校 重 點 培 訓 運 動 員 經 運 動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審 核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頒 發 學 雜 費 同 額 獎 學 28

金 ; 若 該 學 年 成 績 獲 第 一 級 名 次 晉 級 第 一 級 名 次, 次 學 年 得 續 獲 獎 勵 獲 第 二 級 晉 級 決 賽 名 次 者, 次 學 年 度 頒 發 學 費 同 額 獎 學 金 ( 二 ) 曾 獲 高 中 甲 級 聯 賽 決 賽 前 六 名 並 為 先 發 主 力 球 員 全 國 性 比 賽 個 人 獎 項 表 現 優 異 者, 經 運 動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審 核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頒 發 學 費 同 額 獎 學 金 ; 若 該 學 年 成 績 獲 第 一 級 名 次 晉 級 第 一 級 名 次, 次 學 年 得 續 獲 獎 勵, 獲 第 二 級 晉 級 決 賽 名 次 者, 次 學 年 頒 發 雜 費 同 額 獎 學 金 ( 三 ) 曾 獲 聯 賽 甲 級 晉 級 決 賽 中 上 運 動 會 前 六 名 及 莒 光 盃 前 六 名, 經 運 動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審 核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頒 發 雜 費 同 額 獎 學 金 ; 若 該 學 年 成 績 獲 第 一 級 名 次 或 晉 級 第 一 級 名 次, 次 學 年 得 續 獲 獎 勵 二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獎 勵 資 格 且 未 獲 傑 出 運 動 員 獎 學 金 者, 得 申 請 獎 助 獎 助 學 金 總 金 額 每 學 年 新 台 幣 50 萬 元 整, 獎 助 學 金 發 放 之 金 額 及 名 額 依 當 年 度 核 定 頒 發 獎 勵 人 數 而 定, 並 依 本 校 運 動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審 核 小 組 議 決 通 過 後 發 放 第 十 九 條 申 請 者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一 申 請 表 二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影 印 本 乙 份, 正 本 於 審 查 後 歸 還 ) 三 郵 局 存 摺 影 本 第 二 十 條 申 請 程 序 : 一 每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開 學 後, 經 體 育 室 公 告 後 四 週 內 申 請 ; 以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資 格 入 學 者, 不 受 上 述 時 間 限 制 二 申 請 運 動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者, 需 備 齊 運 動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表 格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乙 份 ( 正 本 於 審 查 後 歸 還 ) 三 獎 助 學 金 之 頒 發 經 運 動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審 核 小 組 審 查 後, 送 請 學 務 處 核 發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符 合 獎 勵 之 學 生 如 有 未 註 冊 或 辦 理 保 留 學 籍 者, 視 同 放 棄 獎 勵 資 格 第 二 十 七 條 獎 助 學 金 應 向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申 請,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應 向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申 請, 運 動 績 優 生 應 向 體 育 室 申 請, 並 均 應 於 公 告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公 告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