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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行 車 騎 乘 安 全 使 用 手 冊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0

目 錄 一 自 行 車 的 種 類...1 二 自 行 車 的 構 造 與 原 理...5 2.1 車 輛 的 基 本 構 造 與 附 件...5 2.2 車 輛 的 平 衡...8 2.3 車 輛 的 剎 車...10 三 自 行 車 的 選 擇 與 行 前 檢 查...12 3.1 選 擇 合 適 的 車 輛...12 3.2 車 輛 的 檢 查 與 調 整...13 四 騎 乘 前 的 穿 著 與 裝 備...22 4.1 安 全 頭 盔...22 4.2 服 裝...23 五 騎 乘 前 應 具 備 的 知 識...25 5.1 道 路 交 通 的 禮 儀...25 5.2 道 路 交 通 的 法 令...26 5.3 交 通 事 故 處 理...34 六 自 行 車 的 騎 乘...39 6.1 正 確 的 心 理 準 備 與 預 期...39 6.2 騎 乘 的 姿 勢 與 技 巧...40 6.3 行 車 的 安 全 距 離...42 6.4 通 過 路 口 : 左 轉 直 行 右 轉...43 6.5 避 免 危 險...43 6.6 夜 間 騎 乘...47 6.7 特 殊 狀 況 下 的 騎 乘 方 法...48 6.8 跨 站 之 牽 引 方 法...49 七 自 行 車 的 停 放...50 7.1 公 共 場 所 的 停 放 位 置...50 7.2 不 妨 礙 他 人 通 行...51 7.3 場 站 中 的 收 納 櫃 ( 停 車 )...51 八 小 型 汽 車 自 行 車 置 放 架 ( 攜 車 架 ) 之 規 定 與 正 確 使 用 方 法...52 I

8.1 小 型 車 攜 載 自 行 車 必 須 使 用 置 放 架 的 原 因...52 8.2 自 行 車 置 放 架 種 類 介 紹...52 8.3 選 購 自 行 車 置 放 架 的 重 點...53 8.4 安 裝 置 放 架 的 注 意 事 項...53 8.5 將 自 行 車 放 到 置 放 架 上 的 步 驟...54 8.6 固 定 式 置 放 架 檢 驗 變 更 登 記 說 明...55 8.7 使 用 置 放 架 攜 載 自 行 車 行 駛 間 的 注 意 事 項...55 九 如 何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中 的 自 行 車 相 關 設 施...56 9.1 火 車 車 廂...56 9.2 客 運 車 輛 的 車 架...57 9.3 其 它 大 眾 運 具 自 行 車 運 送 服 務...58 十 自 行 車 的 基 本 保 養...59 10.1 自 行 車 保 養 的 重 要 性...59 10.2 自 行 車 定 期 保 養 的 方 法...60 十 一 自 行 車 騎 乘 安 全 宣 導...69 11.1 中 央 體 系...69 11.2 地 方 部 門...69 11.3 民 間 團 體...69 十 二 參 考 文 獻...70 II

一 自 行 車 的 種 類 自 行 車 的 種 類 及 型 式 相 當 多, 如 : 一 般 用 自 行 車 路 跑 自 行 車 登 山 自 行 車 競 賽 用 自 行 車 娛 樂 用 自 行 車 表 演 用 自 行 車 及 兒 童 用 自 行 車 等 尚 有 供 2 人 或 2 人 以 上, 前 後 乘 坐 方 式 的 協 力 車, 或 專 供 運 載 貨 物 的 運 貨 用 自 行 車 等 依 據 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和 國 際 標 準 (ISO) 在 修 訂 中 的 自 行 車 安 全 要 求 與 測 試 方 法 標 準 之 分 類 ( 不 含 競 技 娛 樂 表 演 兒 童 等 用 自 行 車 ), 則 可 分 為 公 路 車 (Road Bike) 登 山 車 (Mountain Bike) 城 市 休 閒 車 (City Bike), 而 在 特 殊 用 途 自 行 車 部 分 包 括 有 兒 童 車 表 演 車 三 輪 車 協 力 車 及 單 輪 車, 而 目 前 特 殊 用 途 自 行 車 中 以 協 力 車 使 用 較 為 普 遍,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公 路 車 公 路 車 係 於 公 路 上 高 速 騎 乘 的 業 餘 運 動 用 車, 車 體 輕 速 度 快, 是 頗 具 行 動 魅 力 的 自 行 車 以 下 就 1. 車 體 結 構 2. 操 控 系 統 3. 剎 車 系 統 4. 避 震 特 徵 與 5. 其 他 等 分 述 如 下 : 公 路 車 為 追 求 速 度, 因 此 1. 設 計 上 車 體 結 構 以 輕 快 的 原 則 為 主, 為 避 免 騎 乘 時 力 道 的 損 失, 以 節 省 體 力 ;2. 操 控 系 統 之 把 手, 以 彎 把 設 計 以 方 便 騎 士 將 重 量 平 均 分 佈 在 握 把 座 墊 與 踏 板 ;3. 剎 車 系 統 則 以 C 夾 剎 車 以 減 輕 車 重 ;4. 公 路 車 系 大 多 不 加 裝 避 震 器, 但 為 了 舒 適 性, 會 配 備 吸 震 的 管 材 及 碳 纖 前 叉 冠 (Fork Crown); 其 他 則 配 備 輪 胎 高 壓 細 窄 又 薄, 和 接 近 光 頭 的 胎 面 紋 路, 另 外 連 停 車 支 撐 都 不 配 置 是 其 特 點 近 年 來 漸 漸 流 行 場 地 型 的 單 速 車 (Fixie), 建 議 喜 愛 此 類 車 款 車 友, 為 了 安 全 起 見, 務 必 加 裝 剎 車 ( 不 可 以 此 減 輕 車 重 ) 資 料 來 源 : 謝 正 寬 單 車 校 長 的 騎 車 筆 記 本 [1] 圖 1.1-1 公 路 車 之 特 徵 1

2. 登 山 車 登 山 車 系 為 了 能 在 崎 嶇 巔 頗 的 山 路 中 行 進 尋 幽 與 挑 戰 體 能, 因 此 1. 設 計 上 車 體 結 構 以 結 實 為 主 之 堅 固 車 架 ;2. 把 手 以 平 把 設 計 以 方 便 騎 士 在 山 林 中 靈 活 操 控 ;3. 剎 車 系 統 則 以 V 夾 或 油 壓 式 碟 煞, 讓 長 程 剎 車 不 致 手 酸 手 麻 或 不 怕 爛 泥 巴 路 況 ;4. 至 於 登 山 車 必 須 搭 配 前 或 前 後 避 震 器, 以 耐 摔 耐 震 的 穩 定 設 計 為 訴 求 5. 其 輪 胎 胎 紋 選 用 粗 顆 粒 狀 的 樣 式, 再 加 上 爬 坡 力 較 強 的 齒 輪 段 數 等, 就 成 為 登 山 車 的 特 徵 資 料 來 源 : 謝 正 寬 單 車 校 長 的 騎 車 筆 記 本 [1] 圖 1.1-2 登 山 車 之 特 徵 2

3. 城 市 休 閒 車 城 市 休 閒 車 係 日 常 以 代 步 並 能 運 載 有 限 量 的 貨 物 也 能 夠 做 為 近 郊 的 休 閒 自 行 車 使 用, 故 需 兼 具 公 路 車 快 速 奔 駛 特 質 與 登 山 車 穩 定 舒 適 的 城 市 休 閒 車, 讓 騎 乘 者 可 以 輕 鬆 的 悠 遊 於 任 何 都 市 街 區 路 段 通 勤 購 物 之 代 步, 近 年 來 成 為 廣 受 歡 迎 的 自 行 車 種 類 之 一 城 市 休 閒 車 可 以 大 致 分 成 2 類, 偏 向 公 路 車 款 式 的 都 會 公 路 車, 以 及 較 接 近 登 山 車 設 計 的 舒 適 車 因 此 車 體 結 構 隨 操 控 系 統 把 手 剎 車 系 統 與 避 震 器 等 則 依 前 述 選 用 舒 適 車 都 會 公 路 車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自 行 車 教 學 手 冊 [2] 圖 1.1-2 城 市 休 閒 車 日 常 家 長 帶 小 小 孩 代 步 上 學, 則 可 在 自 行 車 後 輪 上 加 裝 坐 椅, 本 研 究 建 議 被 載 乘 者 限 制 年 齡 為 10 歲 以 下, 並 得 佩 帶 安 全 頭 盔 http://blog.xuite.net/uhoo/dc/26775362 [3] 圖 1.1-3 城 市 代 步 車 3

4. 休 閒 協 力 車 : 協 力 車 係 因 應 2 人 或 2 人 以 上 騎 乘 以 共 同 分 擔 騎 乘 體 力 或 增 加 休 閒 強 度 需 求 所 推 岀 之 自 行 車, 依 2 者 是 否 同 步, 又 可 分 為 (1) 同 步 協 力 車 與 (2) 不 同 步 協 力 車 (1) 同 步 協 力 車 為 適 應 2 人 或 2 人 以 上 騎 乘 需 求 而 設 計 的 車 種, 具 有 分 攤 施 力 作 用 的 車 架, 但 前 後 多 人 踏 轉 的 速 度 與 周 期 必 須 一 致, 較 容 易 操 控 車 身 平 衡 的 弓 形 把 手, 寬 大 而 高 抓 地 胎 紋 的 越 野 胎, 為 增 加 輪 胎 貼 地 性 以 加 強 操 控 性 能 的 前 避 震 設 計, 及 能 克 服 高 度 起 伏 地 形 的 變 速 裝 置, 目 前 更 設 計 有 3 人 4 人 以 上 前 大 後 小 靠 背 型 等 同 步 協 力 車 (2) 不 同 步 協 力 車 同 為 兩 人 以 上 ( 含 ) 騎 乘 需 求 而 設 計 的 車 種, 但 其 特 點 是 無 需 兩 人 一 同 施 力 解 決 傳 統 同 步 協 力 車 單 向 施 力 車 身 較 大 而 增 加 騎 乘 時 的 舒 適 性, 六 速 設 計, 輪 胎 寬 但 於 騎 乘 時 維 持 低 胎 壓 以 增 加 貼 地 性 http://www.cycling-update.info/cu/html/3/cut54901.htm KHS 單 車 學 校 [4] 圖 1.1-4 休 閒 協 力 車 4

二 自 行 車 的 構 造 與 原 理 2.1 車 輛 的 基 本 構 造 與 附 件 自 行 車 是 由 車 架 系 統 操 控 系 統 傳 動 系 統 剎 車 系 統 及 車 輪 系 統 組 裝 而 構 成 另 為 調 適 騎 車 者 體 力 及 緩 衝 路 面 震 動, 部 分 車 種 加 配 變 速 器 及 避 震 器 提 高 性 能 及 舒 適 性 為 確 保 自 行 車 的 原 有 性 能, 必 須 隨 時 做 好 自 行 車 維 護 工 作, 以 防 止 騎 乘 中 發 生 故 障 或 危 險 自 行 車 的 基 本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操 控 系 統 車 架 系 統 剎 車 系 統 車 輪 系 統 傳 動 系 統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交 通 安 全 網 站 [4] 圖 2.1-1 自 行 車 基 本 構 造 圖 1. 車 架 系 統 車 架 是 結 合 自 行 車 各 裝 置 的 主 體 構 件, 車 架 的 主 要 組 件 為, 前 三 角 ( 車 首 管 座 墊 管 等 ) 及 後 三 角 ( 後 輪 軸 曲 軸 心 軸 等 ) 車 架 與 自 行 車 的 關 係 就 如 同 骨 骼 對 於 人 體 一 樣 的 重 要, 車 架 的 重 量 以 輕 量 為 佳, 可 以 讓 車 手 減 少 肌 力 與 心 臟 的 負 擔, 騎 得 更 快 更 遠 此 外, 車 架 亦 須 有 足 夠 的 剛 性 來 支 撐 車 架, 避 免 在 騎 行 中 發 生 車 架 變 形 與 斷 裂 彎 曲 的 危 險 同 時, 即 便 是 所 謂 的 淑 女 車, 因 需 方 便 女 子 穿 裙 跨 越 兒 降 低 車 架 前 三 角 上 管 之 高 度, 但 是 車 架 的 強 度 更 要 達 到 一 定 的 標 準 與 耐 撞 力 (CNS B7051 車 身 能 量 載 荷 試 驗, 淨 荷 重 90kg) 之 規 定, 並 於 行 前 與 騎 乘 後 應 擦 拭 表 面 灰 塵 或 水 以 防 止 車 架 生 銹 腐 蝕 5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自 行 車 教 學 手 冊 [2] 圖 2.1-2 車 架 系 統 裝 置 2. 操 控 系 統 操 控 系 統 是 控 制 行 駛 方 向 及 行 駛 穩 定 性, 操 控 系 統 裝 置 包 括 有 手 把 手 把 立 桿 前 叉 及 前 輪 目 前 因 應 騎 乘 挑 戰 速 度 或 體 能, 將 手 把 區 分 成 平 把 與 彎 把 等 2 種 把 手 最 大 的 功 能 就 是 平 衡, 第 2 項 功 能 才 是 轉 向 實 際 上, 慢 速 轉 向 是 依 靠 把 手 的 轉 動, 而 快 速 轉 向 則 必 須 運 用 身 體, 夾 著 坐 墊 來 操 控 車 身 的 傾 斜 度, 以 便 能 快 速 改 變 自 行 車 的 行 進 方 向 在 設 計 製 造 過 程 中, 在 前 叉 上 設 有 後 傾 角, 促 使 自 行 車 維 持 直 向 行 駛 假 使 前 叉 有 變 形, 則 無 法 維 持 直 向 行 駛 手 把 立 桿 前 叉 轉 動 部 位 須 潤 滑, 且 前 叉 設 置 後 傾 角 確 保 自 行 車 行 駛 穩 定 性, 如 前 叉 有 變 形 應 送 修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自 行 車 教 學 手 冊 [2] 圖 2.1-3 操 控 系 統 裝 置 6

3. 傳 動 系 統 傳 動 系 統 係 將 人 的 踩 力 傳 送 至 驅 動 輪 推 動 自 行 車, 傳 動 系 統 裝 置 包 括 有 踏 板 曲 軸 前 ( 大 ) 齒 輪 盤 鏈 條 後 車 輪 等 驅 動 系 統 各 裝 置 ( 踏 板 踏 板 與 軸 曲 軸 與 心 軸 前 後 齒 輪 盤 與 鏈 條 前 後 輪 榖 與 軸 等 ) 的 轉 動 部 分 須 予 以 潤 滑, 但 施 予 油 滑 時 不 得 過 量 而 溢 流 污 染 鋼 圈 會 影 響 剎 車 性 能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自 行 車 教 學 手 冊 [2] 圖 2.1-4 傳 動 系 統 裝 置 4. 剎 車 系 統 剎 車 系 統 為 控 制 車 速, 達 成 減 速 或 停 車 的 目 之 裝 置, 係 將 運 動 能 變 為 熱 能 發 散 於 大 氣 中 的 構 造, 剎 車 系 統 裝 置 包 括 有 左 右 手 ( 控 制 前 後 輪 ) 握 把 前 後 輪 剎 車 線 前 後 輪 剎 車 塊 及 固 持 器 剎 車 塊 卡 鉗 車 輪 鋼 圈 等 剎 車 活 動 部 分 ( 前 後 輪 剎 車 握 把 與 銷 剎 車 線 鋼 索 與 外 殼 剎 車 卡 鉗 銷 等 ) 應 施 予 潤 滑, 但 不 得 溢 流 沾 染 鋼 圈 會 影 響 剎 車 性 能 目 前 因 應 騎 乘 挑 戰 速 度 或 體 能, 將 剎 車 系 統 區 分 成 C 夾 與 V 夾 或 油 壓 式 碟 煞 等 3 種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自 行 車 教 學 手 冊 [2] 圖 2.1-5 剎 車 系 統 裝 置 7

5. 車 輪 系 統 車 輪 系 統 為 驅 動 或 控 制 自 行 車 的 行 駛, 車 輪 包 括 有 鋼 圈 輪 殼 鋼 絲 幅 條 外 胎 及 內 胎 等 今 日 常 見 的 輪 胎 是 橡 膠 尼 龍 簾 布 及 鋼 絲 合 成 所 製, 用 於 減 少 路 面 上 的 震 盪, 且 依 其 結 構 不 一 定 會 有 內 胎 車 種 應 依 其 目 的 需 要, 在 後 叉 與 前 叉 的 寬 度 限 制 下, 來 選 配 各 種 表 面 粗 細 及 寬 窄 不 同 的 輪 胎 輪 胎 鋼 圈 上 不 得 沾 油 或 有 腐 蝕 生 銹 狀 況, 必 要 時 應 更 換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自 行 車 教 學 手 冊 [2] 圖 2.1-6 車 輪 系 統 裝 置 6. 警 示 系 統 及 其 他 裝 置 自 行 車 警 示 系 統 及 其 他 裝 置 包 括 有 變 速 器 避 震 器 後 照 鏡 反 光 片 照 明 燈 前 後 輪 擋 泥 板 鈴 號 2.2 車 輛 的 平 衡 1. 重 心 與 平 衡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自 行 車 教 學 手 冊 [2] 圖 2.1-7 其 他 附 件 裝 置 8

自 行 車 因 只 有 2 點 觸 地, 不 是 能 自 我 穩 定 的 運 輸 工 具 ( 其 他 3 輪 車 汽 車 飛 機 等 均 能 自 我 穩 定 站 立 ), 在 行 進 中 之 自 行 車 能, 有 2 種 狀 態 下 不 致 傾 倒 而 移 動, 其 一 是 人 牽 著 走, 其 理 由 是 人 牽 著 走 與 地 面 接 觸 有 4 點 另 一 是 人 跨 上 自 行 車 騎 乘, 其 理 由 是 腳 踩 在 踏 板 時 反 覆 施 力, 藉 此 控 制 自 行 車 的 重 心 ( 陀 螺 原 理 角 動 量 守 恆 ), 自 行 車 即 可 保 持 平 衡 因 此 在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寬 度 的 佈 設 除 正 常 自 行 車 車 把 寬 度 騎 乘 者 握 把 寬 度 (70CM) 外, 尚 需 加 上 起 步 時 左 右 搖 晃 之 平 衡 寬 度, 交 通 部 法 規 之 建 議 值 為 120CM, 交 通 部 在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手 冊 之 建 議 值 為 150CM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國 中 生 自 行 車 安 全 教 育 學 習 手 冊 [2] 圖 2.2-1 自 行 車 的 平 衡 2. 後 傾 角 與 直 線 行 駛 關 係 由 於 自 行 車 在 設 計 製 造 時 就 設 計 有 後 傾 角, 使 得 自 行 車 能 保 持 直 線 前 進 後 傾 角 帶 給 前 輪 自 然 維 持 直 線 行 駛, 防 止 擺 動, 提 高 轉 向 復 原 性 9

2.3 車 輛 的 剎 車 資 料 來 源 : 國 中 生 自 行 車 安 全 教 育 學 習 手 冊 [2] 圖 2.2-2 自 行 車 的 後 傾 角 剎 車 主 要 的 功 能 是 減 低 速 度, 使 運 動 中 的 自 行 車 靜 止 如 果 遇 到 突 發 狀 況 而 緊 急 剎 車, 很 可 能 造 成 其 它 危 險 1. 不 當 的 剎 車 當 突 然 緊 急 剎 車 時, 車 輪 停 止 轉 動, 但 車 仍 存 有 向 前 衝 的 慣 性, 車 會 滑 行 一 段 距 離 才 停 止, 這 種 現 象 稱 為 車 輪 鎖 死, 另 外 僅 煞 前 輪 時, 重 心 因 慣 性 前 傾, 而 使 後 輪 翹 起, 重 心 左 右 偏 移 而 甩 尾 由 於 輪 胎 在 路 面 滑 行 時 摩 擦 力 降 低, 導 致 自 行 車 無 法 達 到 預 期 的 剎 車 效 果, 而 且 無 法 控 制 車 的 方 向, 這 是 剎 車 時 最 危 險 的 狀 態 雖 然 應 盡 量 避 免 緊 急 剎 車, 但 在 必 要 的 時 候, 正 確 地 操 作 緊 急 剎 車 仍 可 將 傷 害 降 至 最 低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交 通 安 全 網 站 [5] 圖 2.3-1 不 當 的 剎 車 2. 剎 車 及 剎 車 的 作 用 利 用 剎 車 裝 置 將 行 駛 中 自 行 車 能 夠 達 到 停 止, 但 是 剎 車 時, 自 行 車 會 陰 慣 性, 而 並 不 會 立 即 停 下 來, 而 是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與 距 離 才 停 止 10

剎 車 所 需 的 時 間 = 反 應 時 間 + 剎 車 作 用 圖 2.3-2 不 同 車 速 的 剎 車 停 止 距 離 3. 安 全 剎 車 正 確 地 操 作 二 輪 車 的 剎 車 方 法 是 先 煞 後 輪, 再 煞 前 輪, 至 於 下 坡 應 隨 時 保 持 剎 車 狀 態, 剎 車 以 點 放 方 式 剎 車, 不 鎖 死 車 輪, 減 緩 車 速 滑 行 如 果 有 不 當 地 操 作, 可 能 會 失 去 平 衡, 甚 至 摔 倒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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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 行 車 的 選 擇 與 行 前 檢 查 3.1 選 擇 合 適 的 車 輛 3.1.1 自 行 車 的 規 格 介 紹 身 高 及 三 圍 是 用 來 表 示 人 體 各 部 位 的 尺 寸, 當 然 自 行 車 也 有 它 的 身 高 及 三 圍,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車 寬 : 把 手 左 右 兩 個 端 的 距 離 2. 車 長 : 從 自 行 車 最 前 端 到 最 後 端 的 距 離 3. 輪 徑 : 車 輪 直 徑 4. 車 架 高 : 從 地 面 到 車 架 最 上 端 的 距 離 5. 座 墊 高 : 從 地 面 到 座 墊 調 整 至 最 高 的 距 離 6.BB 高 : 從 地 面 到 中 心 點 ( 簡 稱 BB) 的 距 離 圖 3.1-1 自 行 車 常 用 的 尺 寸 3.1.2 自 行 車 尺 寸 的 選 擇 自 行 車 規 格 會 影 響 騎 乘 的 效 能 及 舒 適 性, 應 依 個 人 身 高 之 不 同 挑 選 不 同 尺 寸 之 車 架 及 車 輪 1. 車 輪 尺 寸 依 車 輪 尺 寸 可 分 為 22 吋 24 吋 26 吋 28 吋 等, 按 個 人 身 高 的 不 同 選 擇 合 適 車 輪 尺 寸 的 自 行 車 12

2. 車 架 尺 寸 自 行 車 行 駛 對 於 道 路 競 賽 者 而 言, 決 定 車 架 尺 寸 是 非 常 嚴 格 的, 當 停 車 時, 騎 乘 者 會 跳 離 座 墊, 跨 站 於 車 架 間 此 時 車 架 高 不 可 太 高,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最 後 在 選 定 了 符 合 自 己 體 格 的 自 行 車 後, 再 將 座 墊 高 調 整 到 最 適 當 的 騎 乘 高 度 圖 3.1-2 身 高 與 車 架 之 關 係 3.2 車 輛 的 檢 查 與 調 整 騎 乘 自 行 車 出 門 前 應 對 自 行 車 之 基 本 安 全 項 目 及 附 件 進 行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及 重 點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3.2-1 自 行 車 安 全 檢 查 表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重 點 正 常 調 整 維 修 剎 車 剎 車 狀 態 剎 車 裝 置 各 部 分 零 件 的 固 定 狀 況 及 作 用 情 形 正 常 一 般 而 言 僅 用 前 輪 剎 車 時 的 停 車 距 離 較 僅 用 後 輪 剎 剎 車 性 能 車 的 停 車 距 離 較 短, 前 後 輪 同 時 剎 車 其 停 車 距 離 最 短 最 少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轉 向 手 把 有 沒 有 上 下 或 左 右 方 向 的 鬆 動 現 象 前 叉 旋 轉 作 用 順 暢, 無 上 下 鬆 動 現 象 車 輪 旋 轉 順 暢, 沒 有 搖 擺 現 象 傳 動 踏 板 無 鬆 動, 旋 轉 順 暢 系 統 曲 柄 及 軸 曲 柄 無 鬆 動 搖 擺, 曲 柄 與 曲 柄 軸 間 沒 有 搖 擺 現 象 鍊 條 張 度 鏈 條 緊 度 正 常, 鏈 條 與 齒 輪 接 觸 正 常 坐 墊 無 鬆 動, 沒 有 搖 擺 現 象 車 燈 ( 前 白 後 紅 ) 鈴 號 鈴 聲 是 否 正 常, 安 裝 牢 固 立 架 無 鬆 動, 作 用 正 常 擋 泥 板 無 鬆 動 後 視 鏡 完 整, 表 面 清 潔 資 料 來 源 :1. 國 中 生 自 行 車 安 全 教 育 學 習 手 冊 [6] 2. 本 研 究 整 理 另 外, 自 行 車 新 文 化 基 金 會 也 提 供 自 行 車 騎 乘 行 前 需 注 意 之 事 項, 如 下 表 所 示 13

基 本 日 常 檢 查 表 項 目 快 拆 的 零 件 輪 胎 輪 圈 鋼 絲 煞 車 變 速 鏈 條 座 墊 把 手 龍 頭 踏 板 檢 查 狀 況 所 有 方 便 拆 裝 的 零 件 ( 例 如 輪 胎 座 墊 ), 是 否 確 實 鎖 緊 胎 紋 是 否 清 楚 胎 壓 是 否 正 常 且 氣 足 轉 動 是 否 正 常 有 無 變 形 是 否 穩 固 同 一 輪 圈 上 各 鋼 絲 的 緊 度 是 否 足 夠 且 相 同 ( 用 指 甲 彈 看 看 是 否 鏗 鏘 有 力 ) 煞 車 是 否 順 暢 煞 車 夾 片 是 否 兩 邊 同 時 作 用 煞 車 皮 是 否 正 常 ( 若 只 有 單 邊 使 力, 應 請 專 業 車 店 調 整 ) 定 位 變 速 系 統, 一 次 變 動 一 格, 觀 察 轉 動 是 否 靈 活 ( 若 不 順 暢, 應 請 專 業 車 店 調 整 ) 保 持 潤 滑 清 潔 狀 態 ( 鍊 條 鬆 緊 以 不 超 過 半 吋 為 原 則, 定 期 上 防 鏽 油, 騎 乘 完 畢 應 將 鏈 條 放 至 最 小 齒 盤, 以 防 彈 性 疲 乏 鬆 弛 ) 調 到 適 當 高 度 並 鎖 緊, 座 墊 面 應 與 地 面 平 行 是 否 保 持 平 直 方 向 端 正, 確 實 鎖 緊 是 否 運 轉 順 暢 不 會 側 滑, 若 有 彎 曲 鬆 動 損 壞, 則 應 更 新 車 燈 反 光 鏡 前 後 車 燈 亮 度 在 15 公 尺 內 是 否 清 楚 可 辨, 反 光 鏡 是 否 乾 淨 警 政 署 新 訂 交 通 規 則, 準 備 處 罰 晚 上 騎 車 未 裝 車 燈 與 反 光 設 備 的 單 車 資 料 來 源 : 自 行 車 新 文 化 基 金 會 製 表 : 梁 嫣 純 [7] 3.2.1 車 架 系 統 的 檢 查 1. 自 行 車 車 架 自 行 車 骨 架 是 自 行 車 的 主 體, 因 此 骨 架 不 能 受 到 撞 擊, 如 有 變 形, 自 行 車 的 各 部 中 心 線 會 偏 移, 因 而 失 去 平 衡 與 穩 定 發 現 骨 架 有 變 形 或 裝 配 固 定 處 有 異 常 鬆 動 時, 應 送 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撿 修 2. 座 墊 高 度 14

坐 墊 的 高 度 是 自 行 車 設 定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尤 其 與 膝 蓋 傷 害 與 踏 踩 出 力 息 息 相 關 坐 墊 太 高 的 話 膝 蓋 容 易 受 傷, 而 且 重 心 太 高 也 容 易 產 生 意 外 ; 太 低 的 話 腳 踏 踩 不 出 力 量, 長 期 用 不 正 確 的 姿 勢 踩 踏 也 會 對 膝 蓋 與 腿 部 產 生 不 好 的 影 響 唯 有 正 確 的 坐 墊 高 度 才 能 真 正 發 揮 出 應 有 的 踩 踏 效 率 並 擁 有 最 正 確 健 康 又 不 傷 害 身 體 的 踩 踏 姿 勢, 而 且 能 修 飾 腿 型 最 適 合 的 座 位 高 度 是 用 腳 跟 踩 在 踏 板 上, 腿 是 伸 直 狀 態 實 際 騎 車 時, 則 是 以 芝 麻 球 骨 踩 在 踏 板 的 軸 心 上, 膝 蓋 自 然 呈 現 約 20 度 角 ( 可 參 考 http://gogobike.blogspot.com/2006/07/blog-post_6874.html[8]) 坐 墊 的 前 後 位 置 其 實 也 與 膝 關 節 大 有 關 系, 與 坐 墊 高 度 同 樣 影 響 膝 關 節 甚 巨, 所 以 設 定 時 一 定 要 小 心 謹 慎 才 對 坐 墊 前 後 位 置 的 設 定 : 先 在 坐 墊 上 坐 好, 將 腳 掌 放 在 踏 板 上 正 確 的 位 置 然 後 踩 個 幾 下, 接 著 將 踏 板 擺 成 水 平, 這 是 前 腳 的 膝 蓋 下 點 " 所 垂 下 的 垂 直 線 要 剛 好 通 過 踏 板 的 中 心 位 置 ( 也 就 是 踏 板 軸 ), 這 樣 就 完 成 了 如 果 垂 線 沒 有 通 過 踏 板 的 中 心 位 置, 就 要 依 次 調 整 坐 墊 的 位 置 坐 墊 位 置 太 過 前 面 或 後 面 會 影 響 到 腿 部 的 踩 踏 出 力, 與 膝 蓋 的 磨 耗 也 息 息 相 關, 所 以 不 可 不 小 心 ( 可 參 考 http://gogobike.blogspot.com/2006/07/blog-post_6874.html[8]) 3.2.2 操 控 系 統 的 檢 查 1. 手 把 高 度 手 把 的 高 度 長 度 主 要 是 在 調 整 體 重 壓 在 自 行 車 上 時 的 配 重, 同 時 也 會 影 響 操 控 的 靈 活 度 正 常 騎 行 時, 我 們 應 該 將 身 體 的 重 量 均 勻 分 配 在 手 把 坐 墊 與 踏 板 騎 車 金 三 角 上 要 將 把 手 設 定 在 適 切 的 位 置, 讓 身 體 的 重 量 能 夠 分 一 些 到 把 手 上 面 去 ( 也 就 是 上 半 身 與 手 臂 的 肌 肉 上 ) 雖 然 一 開 始 時 會 因 為 這 邊 的 肌 肉 群 平 時 很 少 用 到 的 關 係, 所 以 會 感 覺 比 較 無 力 而 且 容 易 疲 憊, 但 騎 過 一 兩 次 車 等 肌 肉 群 習 慣 這 樣 的 使 用 方 式 與 強 度 後, 酸 痛 不 適 的 感 覺 自 然 就 會 消 失 所 以 設 定 把 手 的 長 度 高 度 時 一 定 要 記 住 騎 車 黃 金 三 角 配 重 原 則 " ( 可 參 考 http://gogobike.blogspot.com/2006/07/blog-post_6874.html[8]) 一 般 而 言 當 坐 墊 高 度 調 整 好 了 以 後, 讓 把 手 握 處 略 高 於 坐 墊 5-10cm 之 高 度 為 宜, 如 下 圖 所 示 而 把 手 端 必 須 套 有 把 手 套 避 免 在 操 控 時 滑 動, 如 下 下 圖 所 示 15

龍 頭 的 長 度 則 會 隨 著 車 子 上 管 長 度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變 化, 將 手 臂 彎 成 90 度, 手 肘 貼 著 坐 墊 尖 端, 使 手 指 往 前 伸 能 摸 到 把 手 處 做 為 標 準, 更 換 龍 頭 的 長 短 由 於 每 台 車 子 的 上 管 長 度 不 盡 相 同, 所 以 龍 頭 長 度 也 不 是 個 固 定 的 數 字 龍 頭 過 短 的 話 體 重 不 容 易 壓 在 前 輪 上, 騎 車 時 操 控 容 易 有 些 輕 飄 飄 的 感 覺, 上 坡 時 前 輪 也 比 較 容 易 浮 起, 產 生 危 險 或 打 亂 節 奏, 而 且 上 半 身 的 力 量 也 會 有 施 展 不 開 的 感 覺 ; 相 反 地, 龍 頭 過 長 則 會 放 太 多 重 量 在 前 輪 上, 除 了 會 讓 操 控 礙 手 礙 腳 之 外, 下 坡 時 重 心 太 過 前 面 後 輪 載 重 不 夠 容 易 浮 起 或 導 致 抓 地 力 不 足, 對 騎 乘 安 全 也 會 大 打 折 扣, 上 半 身 過 於 拉 伸 也 會 增 加 疲 累 感 2. 前 叉 為 提 高 自 行 車 轉 向 功 能 及 促 使 使 自 行 車 能 維 持 直 向 行 駛, 前 叉 下 端 設 置 後 傾 角, 若 前 叉 受 到 撞 擊 而 變 形 時 整 體 功 能 就 喪 失, 不 穩 定 且 易 發 生 危 險 發 現 前 叉 變 形 時, 應 送 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檢 修 3.2.3 傳 動 系 統 的 檢 查 1. 變 速 器 功 能 試 驗 變 速 器 的 變 速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能 不 能 順 暢 的 變 速, 車 子 在 行 進 間 踩 踏 時 才 能 進 行 變 速, 不 然 易 因 鍊 帯 在 變 速 時 脫 鍊 圖 3.2-1 檢 查 變 速 器 的 方 法 2. 鏈 條 緊 度 16

脫 鍊 是 自 行 車 騎 乘 時 經 常 發 生 的 狀 態, 行 前 試 驗 鏈 條 能 不 能 順 暢 運 作, 如 果 有 鬆 脫 的 可 能, 宜 盡 快 修 理, 並 注 意 潤 滑 狀 況 圖 3.2-2 檢 查 鏈 條 的 方 法 3. 踏 板 曲 軸 及 曲 軸 心 軸 17

踏 板 是 裝 配 於 曲 柄, 曲 柄 另 一 端 配 置 於 曲 軸 心 軸 上, 是 接 受 踩 力 的 配 件 起 動 或 加 速 時 的 受 力 較 大, 潤 滑 不 當 時 很 容 易 異 常 磨 損, 導 致 產 生 異 常 鬆 動 若 踏 板 與 軸 間 或 曲 軸 與 軸 心 間 出 現 異 常 鬆 動 時, 應 送 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檢 修 3.2.4 剎 車 系 統 的 檢 查 1. 剎 車 作 用 狀 況 將 車 子 往 前 推, 並 用 雙 手 按 住 剎 車 拉 桿, 檢 視 左 右 兩 邊 剎 車 ( 前 後 剎 車 ) 是 否 作 用, 若 有 問 題 應 進 行 剎 車 把 剎 車 線 剎 車 器 等 長 度 或 螺 絲 之 微 調 前 後 輪 剎 車 握 把 與 銷 剎 車 線 鋼 索 與 外 殼 剎 車 卡 鉗 銷 等 應 施 予 潤 滑, 但 不 得 溢 流 沾 染 鋼 圈 會 影 響 剎 車 性 能 檢 查 剎 車 鋼 索 端 固 定 是 否 牢 固, 剎 車 線 鋼 絲 束 是 否 完 整 剎 車 各 組 件 包 括 : 握 把 剎 車 塊 固 持 器 剎 車 塊 卡 鉗 托 架 等, 固 定 螺 絲 是 否 有 鬆 脫 並 擦 拭 油 污 灰 塵 檢 查 煞 車 操 縱 線 狀 況 及 作 用 檢 查 煞 車 螺 栓 ( 帽 ) 有 無 鬆 脫 現 象 圖 3.2-3 檢 查 剎 車 的 方 法 2. 剎 車 握 把 剎 車 線 剎 車 塊 18

剎 車 功 能 是 由 剎 車 塊 與 車 輪 框 內 緣 間 產 生 摩 擦 作 用, 從 動 能 變 為 熱 能 發 散 而 獲 得 剎 車 力 所 以 剎 車 塊 會 隨 騎 乘 煞 車 次 數 而 耗 損, 應 該 在 廠 商 要 求 值 內 更 換 新 品, 但 實 際 上 騎 乘 者 應 留 意 自 行 車 騎 乘 狀 態, 若 有 煞 車 不 靈 之 情 況 便 需 更 換 新 品 更 換 剎 車 塊 作 業 不 難, 但 須 注 意 更 換 的 剎 車 塊 規 格 是 否 對, 有 否 確 實 固 定 若 沒 有 把 握, 則 送 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代 勞 剎 車 線 端 鋼 絲 有 斷 損 現 象 時, 最 好 更 換 新 品 3.2.5 輪 胎 系 統 的 檢 查 1. 輪 胎 的 胎 壓 輪 胎 的 胎 壓 牽 涉 到 騎 乘 之 安 全 舒 適 與 效 率, 每 一 款 輪 胎 搭 配 不 同 體 重 的 騎 士 都 有 其 最 適 的 胎 壓, 車 胎 壓 太 高 行 駛 時 自 行 車 易 跳 動, 車 胎 壓 太 低 騎 乘 時 過 於 費 力, 是 在 路 感 與 滾 動 阻 力 之 間 妥 協 下 的 結 果, 所 以 當 感 到 騎 乘 時 過 於 費 力 時, 可 以 雙 手 拇 指 按 壓 車 外 胎, 感 覺 車 胎 是 否 氣 足, 若 要 輪 胎 胎 壓 計 量 測, 則 在 車 胎 邊 緣 均 會 記 註 最 大 自 行 車 胎 壓 最 大 值 約 在 2.8-4.6kg/cm 2 由 於 負 重 時 適 當 的 扁 平 度 才 是 決 定 胎 壓 的 前 提, 所 以 體 重 越 重 胎 壓 也 要 越 高 一 般 正 常 胎 壓 是 人 坐 在 坐 墊 上 時, 輪 胎 接 地 長 度 7 公 分 圖 3.2-4 輪 胎 的 胎 壓 19

圖 3.2-5 檢 查 輪 胎 的 方 法 2. 車 輪 鋼 圈 鋼 絲 幅 條 輪 胎 是 利 用 胎 唇 與 鋼 圈 結 合, 因 此 鋼 圈 邊 緣 若 出 現 凹 傷 時 應 該 換 新 品, 以 防 止 脫 胎 車 輪 鋼 圈 鋼 絲 幅 條 若 有 彎 曲 鬆 動 時, 車 輪 在 行 駛 中 會 產 生 擺 動, 應 送 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予 以 修 正 胎 紋 深 度 已 不 足 時, 應 更 換 新 品 若 胎 體 有 龜 裂 現 象 也 應 更 換 新 品 3.2.6 警 示 系 統 的 檢 查 1. 車 燈 狀 況 自 行 車 燈 可 以 分 為 警 示 燈 和 照 明 燈 兩 種 警 示 燈 的 主 要 作 用 讓 騎 士 能 被 看 見, 以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一 般 尾 燈 都 屬 於 警 示 燈 ; 照 明 燈 則 必 須 提 供 足 夠 的 照 明 ( 照 明 範 圍 達 200 公 尺 以 上 ), 讓 騎 士 能 清 楚 看 見 前 方 路 況, 一 般 車 頭 燈 都 屬 於 照 明 燈, 但 也 多 附 有 閃 爍 功 能, 可 做 為 警 示 使 用 由 於 尾 燈 主 要 作 為 警 示 用 的 被 動 照 明, 目 的 在 於 被 看 見, 因 而 尾 燈 必 須 要 使 其 是 從 後 方 到 側 方 的 各 個 角 度, 都 能 清 楚 被 看 見, 所 以 他 除 了 必 須 有 一 定 的 光 強 度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廣 泛 的 光 線 分 佈 因 此, 選 購 尾 燈 時 除 了 觀 察 正 後 方 的 亮 度 之 外, 也 應 該 要 看 看 左 右 兩 側 從 30 度 60 度 到 90 度 的 亮 度, 若 是 從 正 後 方 0 度 一 直 轉 到 左 右 90 度 都 有 廣 泛 而 均 勻 的 光 線, 當 然 是 最 安 全 的 安 裝 時 還 要 注 意 別 被 其 他 東 西 遮 住 了 光 源 在 明 亮 的 街 道 上 或 是 清 晨 傍 晚 時 騎 車, 一 般 車 燈 做 為 被 動 照 明 應 足 夠 被 汽 機 車 與 行 人 辨 識, 到 郊 區 或 是 沒 有 路 燈 的 地 方 騎 車, 當 然 就 需 要 高 瓦 數 的 車 燈 作 為 主 動 照 明 此 外, 照 射 角 度 也 會 影 響 亮 度, 角 度 越 大 時, 中 心 亮 度 相 對 越 低 ; 角 度 越 小, 則 中 心 越 亮 照 的 越 遠, 就 如 同 汽 車 的 近 燈 和 遠 燈 的 差 別 市 面 上 產 品 約 在 8~16 度 之 間, 消 費 者 應 视 騎 乘 習 慣 路 況 做 選 擇, 若 是 習 慣 在 沒 有 路 燈 的 郊 區 或 山 區 騎 車, 當 然 也 可 以 一 遠 一 近 搭 配 更 安 全 不 過 由 於 車 燈 多 是 束 狀 光 線, 容 易 讓 對 向 來 車 感 到 刺 眼, 所 以 要 注 意 照 射 角 度 勿 過 高 20

資 料 來 源 : 謝 正 寬 單 車 校 長 的 騎 車 筆 記 本 [1] 圖 3.2-6 前 後 車 燈 2. 反 光 裝 置 狀 況 裝 設 在 自 行 車 上 的 反 光 鏡, 可 以 在 黑 暗 中, 在 200 公 尺 以 上 的 距 離, 就 可 以 反 射 來 自 汽 機 車 的 燈 光, 對 於 自 行 車 騎 乘 的 行 車 安 全 有 莫 大 助 益 使 用 反 光 鏡 的 顏 色, 全 世 界 有 共 通 的 規 定, 放 在 車 前 的 是 白 色, 車 後 的 是 紅 色, 放 在 踏 板 上 的 是 黃 色, 在 輪 圈 上 的 反 光 鏡 可 以 是 白 色 或 黃 色 依 據 世 界 共 通 規 定 的 顏 色 裝 置 位 置, 才 能 使 周 邊 的 駕 駛 人 馬 上 判 斷 自 行 車 的 行 進 方 向 圖 3.2-7 檢 查 反 光 片 的 方 法 3. 鈴 號 裝 置 狀 況 按 壓 鈴 號, 看 看 鈴 號 是 否 作 用 正 常, 並 檢 查 鈴 號 固 定 螺 絲 是 否 鬆 脫 圖 3.2-8 檢 查 反 鈴 號 的 方 法 21

四 騎 乘 前 的 穿 著 與 裝 備 自 行 車 是 人 騎 乘 在 車 上, 身 體 直 接 暴 露 於 車 外, 而 且 自 行 車 的 行 駛 平 衡 都 需 靠 騎 乘 人 操 作 控 制 因 此, 只 要 有 不 當 的 騎 乘 行 為 或 其 他 環 境 因 素 影 響 時, 很 容 易 摔 倒, 造 成 身 體 的 傷 害 為 保 護 頭 部 和 身 體, 需 要 戴 安 全 頭 盔, 並 建 議 穿 著 長 袖 衣 服 和 長 褲 4.1 安 全 頭 盔 4.1.1 規 格 安 全 頭 盔 選 購 原 則 : 1. 安 全 頭 盔 規 格 須 符 合 自 己 頭 部 大 小 2. 認 明 標 準 檢 驗 局 的 商 品 檢 驗 合 格 標 誌 3. 帽 沿 須 有 彈 性 且 不 影 響 視 野 4. 不 厭 其 煩 地 試 戴 5. 具 頭 鎖 裝 置 更 好 6. 帽 帶 材 質 不 傷 膚 22

4.1.2 正 確 配 戴 方 法 1. 戴 安 全 頭 盔 要 確 認 帽 體 前 後 方 向 2. 要 確 認 安 全 頭 盔 是 否 完 全 包 覆 頭 部 ( 頭 需 頂 住 帽 體 上 緣 ) 3. 檢 查 頭 部 耳 部 兩 側 是 否 有 壓 迫 疼 痛 感, 視 線 清 楚 嗎? 4. 調 整 帽 子 後 面 的 鎖 固 裝 置 5. 調 整 耳 下 扣 環 成 V 字 型, 若 帽 子 太 後 仰 或 太 前 傾, 亦 可 利 用 扣 環 調 整 帽 帶 6. 自 行 車 安 全 頭 盔 與 機 車 安 全 頭 盔 派 帶 方 式 不 同, 帽 扣 不 可 扣 於 下 巴 處, 應 置 於 下 顎 處 且 留 有 一 指 空 隙 資 料 來 源 : 謝 正 寬 單 車 學 校 敎 你 的 52 堂 課 [9] 圖 4.1-1 安 全 頭 盔 正 確 的 配 戴 方 法 4.2 服 裝 1. 衣 服 : 衣 著 大 小 須 適 宜, 不 妨 礙 行 車 安 全 為 原 則 2. 鞋 帶 與 褲 管 長 度 : 騎 乘 時 注 意 鞋 帶 長 度 是 否 恰 當, 鞋 帶 或 褲 管 太 長, 容 易 捲 入 曲 柄 造 成 危 險, 且 用 腳 板 後 端 踩 踏 板 施 力 較 不 靈 活 3. 騎 車 時, 外 套 不 要 綁 在 腰 際 4. 雨 天 騎 車 時, 不 要 穿 飄 逸 的 雨 衣 23

圖 4.2-1 衣 著 大 小 需 適 宜 並 扣 好 鈕 釦 圖 4.2-2 鞋 帶 及 褲 管 太 長 或 太 寬 應 束 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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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騎 乘 前 應 具 備 的 知 識 5.1 道 路 交 通 的 禮 儀 人 人 若 都 能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規 則, 才 能 擁 有 健 康 安 全 與 歡 樂 的 生 活, 社 會 才 會 繁 榮 進 步 其 實, 遵 守 各 項 交 通 法 令, 尤 其 是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即 是 最 基 本 的 交 通 道 德 遵 守 交 通 法 令 並 不 困 難, 只 要 人 人 願 意 都 能 做 到 KHS 單 車 學 校 校 長 謝 正 寬 在 單 車 校 長 的 騎 車 筆 記 本 [1] 一 書 中 提 及 保 護 自 己 的 最 佳 防 衛 術 是 遵 守 騎 士 精 神 而 創 造 對 自 行 車 的 友 善 環 境, 是 要 從 自 己 做 起, 只 要 遵 循 道 路 共 享 ; 別 人 優 先 及 禮 讓 的 騎 士 精 神, 就 能 創 造 對 自 行 車 的 友 善 環 境 有 關 自 行 車 於 騎 乘 前 應 建 立 之 交 通 禮 儀 要 項 分 述 如 下 : 1. 慢 車 道 路 共 享, 聰 明 一 公 尺 的 側 向 緩 衝 空 間 秉 持 慢 車 道 路 共 享 的 概 念, 基 於 別 人 優 先 的 安 全 騎 乘 精 神 車 手 都 應 該 隨 時 保 持 禮 讓 的 行 動, 超 越 行 人 自 行 車 汽 機 車 時, 應 維 持 側 向 1 公 尺 的 間 隔 距 離, 預 留 安 全 緩 衝 空 間 在 接 近 行 人 時, 建 議 距 離 1 公 尺 時, 發 聲 在 左 邊 來 警 示 行 人, 表 示 我 來, 我 超 車 2. 不 與 機 汽 車 爭 道 自 行 車 的 速 度 較 汽 機 車 慢, 尤 其 是 機 車 體 積 小, 又 不 太 遵 守 道 路 規 則, 因 而 神 出 鬼 沒 不 易 察 覺, 所 以 自 行 車 騎 士 絕 對 不 該 逞 一 時 之 快 與 機 車 爭 道 另 外, 有 大 型 ( 客 貨 ) 車 通 過, 因 大 型 車 易 有 視 線 死 角, 宜 提 高 警 覺, 避 讓 其 先 行, 以 保 障 安 全 3. 行 人 優 先 所 有 的 駕 駛 者, 下 了 車 都 是 行 人, 所 以 容 易 將 心 比 心, 自 行 車 比 行 人 機 動 性 高 速 度 快, 所 以 自 行 車 不 應 與 行 人 爭 道 在 斑 馬 線 上, 只 可 以 牽 車, 以 避 免 撞 到 行 人 4. 不 陷 入 汽 車 陣 汽 車 的 速 度 永 遠 比 自 行 車 快, 而 且 汽 車 是 鐵 包 人, 自 行 車 是 人 包 鐵, 如 果 發 生 碰 撞, 自 行 車 騎 士 肯 定 傷 害 很 嚴 重, 所 以 建 議 依 序 行 進, 不 要 陷 入 汽 車 陣 中 5. 愛 惜 大 地 動 物 及 植 物 25

騎 士 不 論 是 行 經 有 鋪 面 道 路 石 子 道 路 或 是 山 間 小 逕, 絕 不 可 以 故 意 破 壞 路 面, 且 應 尊 重 動 植 物 共 同 之 生 存 權 若 看 到 路 面 上 有 受 傷 的 蝴 蝶 或 小 動 物 時 建 議 先 秀 手 勢 讓 後 車 知 道 要 停 車, 往 前 4 公 尺 後, 再 停 靠 路 邊 5.2 道 路 交 通 的 法 令 5.2.1 使 用 道 路 的 規 定 1. 應 遵 守 事 項 (1) 安 全 設 備 應 良 好 與 完 備 慢 車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裝 置, 並 應 保 持 剎 車 鈴 號 燈 光 及 反 光 裝 置 等 安 全 設 備 之 良 好 與 完 整 (2) 裝 載 規 定 圖 5.2-1 自 行 車 的 基 本 安 全 配 備 自 行 車 不 得 附 載 坐 人, 但 日 常 家 長 帶 小 小 孩 代 步 上 學, 則 可 在 自 行 車 後 輪 上 加 裝 坐 椅, 本 研 究 建 議 被 載 乘 者 限 制 年 齡 為 10 歲 以 下, 並 得 佩 帶 安 全 頭 盔 至 於, 載 物 重 量 不 得 超 過 20 kg, 長 度 前 面 不 得 超 過 前 輪, 後 面 不 得 超 過 車 後 1m, 寬 度 不 得 超 過 車 把 手,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駕 駛 人 肩 部 26

(3) 行 駛 規 定 圖 5.2-2 自 行 車 的 裝 載 規 定 騎 乘 自 行 車 時, 應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之 指 示, 並 服 從 執 行 交 通 勤 務 警 察 ( 義 交 ) 之 指 揮 騎 乘 自 行 車 應 在 劃 設 之 慢 車 道 上 靠 右 依 順 序 行 駛, 在 未 劃 設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應 靠 右 側 路 邊 行 駛 騎 乘 自 行 車 不 得 侵 入 快 車 道 或 人 行 道 行 駛, 並 不 得 在 禁 止 穿 越 地 段 穿 越 道 路 遵 守 號 誌 或 交 通 警 察 的 指 示, 遇 有 交 通 警 察 指 揮 與 號 誌 並 用 時, 以 交 通 警 察 ( 義 交 ) 之 指 揮 為 主 行 經 無 號 誌 或 號 誌 故 障 及 無 交 通 警 察 指 揮 的 交 岔 路 口, 應 減 速 慢 行, 看 清 左 右 確 無 來 車 時, 並 且 在 不 妨 礙 汽 機 車 及 行 人 之 通 行 的 情 況 下 迅 速 通 過 右 轉 彎 時, 應 先 沿 慢 車 道 外 側 慢 行, 靠 邊 右 轉, 同 時 注 意 後 方 來 車 左 轉 彎 時, 應 與 機 車 一 同, 慢 行 自 機 慢 車 待 轉 區 停 等, 俟 另 一 時 相 再 行 起 動 續 行 27

圖 5.2-3 自 行 車 的 行 駛 規 定 (4)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自 行 車 駕 駛 人 如 未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時,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執 行 罰 鍰 或 處 1 至 2 小 時 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騎 乘 自 行 車 違 反 下 列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規 定 將 受 到 處 罰 : 慢 車 未 依 規 定 保 持 剎 車 鈴 號 燈 光 反 光 裝 置 之 良 好 與 完 整 時 不 在 劃 設 之 慢 車 道 通 行 或 在 未 劃 設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不 靠 右 側 路 邊 行 駛 28

不 依 規 定 轉 彎 超 車 停 車 或 通 過 交 岔 路 口, 及 其 他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時 夜 間 行 車 未 燃 亮 燈 光 時 在 人 行 道 或 快 車 道 行 駛 時 不 依 規 定 停 放 車 輛 時 自 行 車 附 載 坐 人, 及 裝 載 貨 物 超 過 規 定 重 量 或 超 出 車 身 一 定 限 制 裝 載 貨 物 不 捆 紮 結 實 5.2.2 道 路 的 交 通 標 誌 牌 紅 綠 燈 標 線 1. 標 誌 標 誌 是 以 規 定 之 符 號 圖 案 或 簡 明 文 字 繪 於 一 定 形 狀 之 標 牌 上, 安 裝 於 固 定 或 移 動 的 支 撐 物 體, 並 設 置 於 適 當 的 地 點, 用 以 預 告 或 管 制 前 方 路 況,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與 行 人 注 意 遵 守 之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1) 警 告 標 誌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瞭 解 道 路 上 之 特 殊 狀 況, 以 提 高 警 覺, 並 準 備 防 範 應 變 之 措 施 (2) 禁 制 標 誌 禁 制 標 誌 分 有 遵 行 標 誌 禁 止 標 誌 限 制 標 誌 三 種 用 以 表 示 道 路 上 之 遵 行 禁 止 限 制 等 特 殊 規 定,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嚴 格 遵 守 圖 5.2-4 警 告 標 誌 29

圖 5.2-5 禁 制 標 誌 (3) 指 示 標 誌 用 以 指 示 路 線 方 向 里 程 地 名 及 公 共 設 施 等, 以 方 便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易 於 識 別 圖 5.2-6 指 示 標 誌 30

(4) 輔 助 標 誌 除 前 述 三 款 標 誌 外, 用 以 便 利 行 旅 及 促 進 行 車 安 全 所 設 立 之 標 誌 或 標 牌 2. 標 線 圖 5.2-7 輔 助 標 誌 標 線 是 以 規 定 之 線 條 圖 形 標 字 或 其 他 導 向 裝 置, 劃 設 於 路 面 或 其 他 設 施 上, 用 以 管 制 道 路 上 車 輛 駕 駛 人 與 行 人 行 止 的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在 道 路 路 面 上 經 常 會 看 到 不 同 形 狀 及 顏 色 線 條, 也 有 圓 形 和 標 字, 這 些 總 名 稱 叫 做 標 線 標 線 分 有 警 告 標 線 禁 制 標 線 指 示 標 線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警 告 標 線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瞭 解 道 路 上 之 特 殊 狀 況, 提 高 警 覺, 並 準 備 防 範 應 變 之 措 施 圖 5.2-8 警 告 標 線 31

(2) 禁 制 標 線 用 以 表 示 道 路 上 之 遵 行 禁 止 限 制 等 特 殊 規 定,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嚴 格 遵 守 (3) 指 示 標 線 用 以 指 示 車 道 行 車 方 向 路 面 邊 緣 左 彎 待 轉 區 行 人 穿 越 道 等,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瞭 解 進 行 方 向 及 路 線 圖 5.2-9 禁 制 標 線 圖 5.2-10 指 示 標 線 32

3. 號 誌 號 誌 是 在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交 互 更 換 的 光 色 訊 號, 設 置 於 交 岔 路 口 或 其 它 特 殊 地 點, 用 以 將 道 路 通 行 權 指 定 給 車 輛 駕 駛 人 與 行 人, 管 制 其 行 止 及 轉 向 之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在 道 路 上 常 會 看 到 紅 黃 綠 三 種 顏 色 的 各 種 燈 號, 這 些 的 總 名 稱 叫 做 號 誌 號 誌 分 為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行 人 專 用 號 誌 特 種 交 通 號 誌 三 種,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1)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 以 圖 形 之 紅 黃 綠 三 色 燈 號 及 箭 頭 圖 樣, 分 派 不 同 方 向 之 行 進 路 權 如 果 自 行 車 騎 士 以 騎 乘 方 式 川 越 路 口, 則 與 汽 機 車 一 同 遵 守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圖 5.2-11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2) 自 行 車 專 用 號 誌 : 配 合 自 行 車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使 用, 設 有 自 行 車 紅 色 及 自 行 車 通 行 圖 案 之 圓 形 紅 綠 二 色 燈 號, 管 制 自 行 車 穿 越 街 道 之 行 止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東 部 自 行 車 路 網 示 範 計 畫 督 導 協 調 推 動 小 組 簡 報 [12] 圖 5.2-12 自 行 車 專 用 號 誌 (3) 行 人 專 用 號 誌 : 配 合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使 用, 以 附 有 站 立 行 人 及 行 走 行 人 圖 案 之 方 形 紅 綠 二 色 燈 號, 管 制 行 人 穿 越 街 道 之 行 止 但 當 自 行 車 若 看 行 人 專 用 號 誌 行 止, 則 需 以 下 車 牽 引 方 式 穿 越 路 口 圖 5.2-13 行 人 專 用 號 誌 33

(4) 特 種 交 通 號 誌 : 分 別 有 車 道 管 制 號 誌, 鐵 路 平 交 號 誌 行 人 穿 越 道 號 誌 特 種 閃 光 號 誌 及 盲 人 音 響 號 誌 等 5.3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圖 5.2-14 車 道 管 制 號 誌 5.3.1 通 報 流 程 等 自 行 車 騎 乘 時 若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其 處 理 流 程 依 序 為, 放 撥 畫 移 1. 放 : 放 置 警 告 標 誌 ( 若 無 則 以 背 包 等 鮮 明 物 品 替 代 ) 取 下 自 行 車 上 之 照 明 燈, 以 閃 爍 方 式, 放 在 事 故 地 點 後 方 適 當 距 離 處, 放 置 車 輛 故 障 標 誌 ( 若 無 則 以 背 包 等 鮮 明 物 品 替 代 ): 依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依 事 故 道 路 的 速 限, 作 為 放 置 距 離, 既 好 記 又 明 瞭 例 如 : 在 速 限 50 公 里 的 道 路, 車 輛 故 障 標 誌 就 放 置 於 車 後 50 公 尺 2. 撥 : 撥 打 110( 報 警 ) 與 119( 救 護 ) 或 112( 緊 急 求 救 ) 或 亦 可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協 助 處 理 報 案 時 應 說 明 事 故 地 點 時 間 車 號 車 種 傷 亡 情 形 及 報 案 人 姓 名 手 機 即 使 遭 到 鎖 定 或 找 不 到 網 路, 或 尚 未 插 入 SIM 卡 時, 只 要 手 機 仍 位 於 可 使 用 之 網 路 類 型 涵 蓋 範 圍 內, 仍 可 撥 通 112 緊 急 求 救 系 統 當 事 人 最 好 親 自 報 案, 或 委 託 他 人 報 案, 此 屬 自 首 行 為, 日 後 若 需 負 擔 刑 事 責 任, 則 可 依 法 獲 得 減 刑 3. 畫 : 將 事 故 雙 方 車 輛 位 置 畫 線 定 位 標 繪 事 故 現 場, 可 利 用 蠟 筆 尖 硬 物 ( 如 石 頭 磚 塊 角 鐵 鐵 棒 ) 等 具 有 標 記 功 能 的 物 品, 做 為 標 繪 工 具 有 人 傷 亡 事 故, 因 屬 刑 案 性 質, 應 保 持 現 場 完 整, 待 救 護 人 員 前 來 處 理, 再 標 示 定 位 34

汽 車 : 描 繪 汽 車 的 四 個 車 角 ( 或 輪 胎 ), 並 以 三 角 圖 示 標 明 車 輛 行 進 方 向 第 一 種 車 角 定 位 法 機 ( 慢 ) 自 行 車 : 描 繪 機 ( 慢 ) 自 行 車 兩 個 輪 胎 半 圓 與 把 手 的 位 置 行 人 : 圈 繪 行 人 倒 地 的 位 置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交 通 安 全 網 站 [5] 4. 移 : 移 開 車 輛 無 人 傷 亡 事 故, 車 輛 尚 能 行 駛, 應 儘 速 將 車 輛 位 置 標 繪 移 置 路 邊 5. 等 : 平 心 靜 氣 等 候 警 察 等 候 期 間, 當 事 人 可 先 行 現 場 拍 照, 並 尋 找 目 擊 證 人, 儘 可 能 將 現 場 概 況 地 面 痕 跡 散 落 物 肇 事 車 輛 損 壞 情 形, 35

以 及 傷 亡 者 的 情 形 拍 照 存 證 無 人 傷 亡 事 故, 縱 使 雙 方 已 達 成 和 解, 不 需 警 察 處 理, 仍 可 自 行 拍 照 存 證 5.3.2 傷 患 急 救 1. 安 全 第 一 為 防 止 續 發 事 件, 應 有 人 員 指 揮 交 通, 並 設 置 警 示 之 臨 時 障 礙 物, 確 保 現 場 傷 患 安 全 及 狀 態 切 勿 移 動 傷 者,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傷 害 圖 5.3-1 交 通 事 故 傷 者 處 理 2. 了 解 傷 者 狀 況 迅 速 評 估 傷 者 意 識 呼 吸 脈 搏 瞳 孔 有 無 外 傷 出 血 肢 體 有 無 變 形 及 腫 脹 等 圖 5.3-2 檢 查 傷 者 狀 況 3. 通 報 110 應 說 明 事 故 狀 況 地 點 傷 情 人 數 姓 名 及 所 需 協 助 處 理 等 事 宜 除 非 能 夠 提 供 協 助, 否 則 盡 快 離 開 現 場, 以 免 影 響 救 援 及 妨 礙 交 通 36

圖 5.3-3 通 報 110 4. 傷 患 處 理 常 識 不 可 任 意 移 動 傷 者 車 物 品, 應 先 標 示 其 位 置 或 照 片 存 證 給 予 傷 者 心 理 支 持, 並 將 傷 者 置 於 正 確 舒 適 的 姿 勢, 注 意 身 體 保 暖 如 傷 者 已 無 呼 吸 無 脈 搏 或 是 有 嚴 重 出 血, 都 應 立 即 急 救, 但 本 人 若 無 受 過 急 救 訓 練, 儘 速 請 求 支 援, 不 宜 任 意 或 以 一 般 常 識 處 理 圖 5.3-4 傷 患 處 理 37

5. 等 待 救 護 車 到 達 向 救 護 人 員 詳 述 傷 者 情 況 及 自 己 所 做 急 救 的 經 過 事 項, 以 提 供 救 護 人 員 參 考 圖 5.3-5 傷 患 運 送 38

六 自 行 車 的 騎 乘 6.1 正 確 的 心 理 準 備 與 預 期 騎 乘 自 行 車 時, 保 持 愉 快 的 心 情, 並 應 排 定 充 足 的 旅 程 時 間 ( 此 點 非 常 重 要 ), 不 能 過 於 急 燥 或 超 近 路, 以 免 受 交 通 環 境 的 影 響, 而 發 生 危 險 ; 有 飲 酒 身 體 疲 倦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會 影 響 我 們 的 視 覺 與 反 應, 騎 乘 時 較 易 發 生 危 險, 均 不 宜 騎 乘 自 行 車 保 持 心 情 愉 快 身 體 不 適 時, 不 宜 騎 乘 自 行 車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交 通 安 全 網 站 [5] 圖 6.1-1 騎 乘 自 行 車 正 確 的 心 理 準 備 39

6.2 騎 乘 的 姿 勢 與 技 巧 1. 正 確 騎 乘 姿 勢 (1) 身 體 與 肩 膀 放 輕 鬆 (2) 以 腳 跨 過 車 架, 按 住 剎 車, 踩, 坐 方 式 起 步 (3) 下 坡 遇 坑 洞 時, 需 放 掉 剎 車, 以 防 手 部 受 傷 (4) 腳 掌 和 車 子 需 平 行, 勿 外 八 或 內 八 (5) 兩 腳 平 行, 膝 蓋 勿 張 開 (6) 適 時 變 速, 變 速 時, 腳 勿 出 力 以 防 零 件 損 傷 (7) 爬 坡 時, 以 高 迴 轉 速 取 代 重 踩, 採 S 形 前 進 (8) 鏈 條 卡 住 時 勿 硬 踩 ( 卡 在 大 盤 或 後 變 速 盤 ) (9) 下 坡 時, 屁 股 往 後 坐, 降 低 重 心, 上 坡 時 屁 股 往 前 坐, 重 心 往 前 (10) 轉 彎 時, 彎 內 側 踩 板 需 抬 高, 以 防 觸 地 跌 倒 (11) 騎 乘 時 保 持 車 身 平 衡, 車 身 不 平 衡 主 要 是 騎 乘 姿 勢 不 當, 上 半 身 搖 動 所 引 起 (12) 坐 姿 - 上 半 身 稍 微 前 傾 手 肘 稍 微 彎 曲, 自 行 車 重 心 係 落 在 曲 柄 軸 位 置, 座 墊 略 偏 後, 當 騎 乘 者 的 身 體 傾 前, 人 的 重 心 就 會 和 自 行 車 重 心 一 致, 所 以 較 能 維 持 穩 定 資 料 來 源 : 財 團 法 人 自 行 車 暨 健 康 科 技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常 挽 瀾 博 士 [10] 圖 6.2-1 正 確 騎 乘 姿 勢 2. 騎 乘 技 巧 40

(1) 踏 板 踩 踏 位 置 要 使 自 行 車 能 夠 平 穩 行 駛, 雙 腳 踩 踏 踏 板 的 方 法 及 均 勻 施 力 是 關 鍵 的 技 術, 以 腳 板 前 端 踩 踏 板 作 用 較 為 靈 活 圖 6.2-2 踏 板 踩 踏 位 置 (2) 踏 板 施 力 方 法 兩 腳 交 替 施 力 須 平 衡, 一 腳 向 前 踩 時, 另 一 腳 則 隨 踏 板 從 下 後 方 移 向 上 方 圖 6.2-3 踏 板 施 力 方 法 (3) 起 動 方 法 人 坐 穩 在 座 墊 上 後, 雙 手 握 住 手 把, 一 腳 著 地 另 一 腳 踩 在 踏 板 上, 施 力 起 動 圖 6.2-4 起 動 方 式 41

(4) 剎 車 操 作 剎 車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降 低 車 速 或 停 車 時 使 用, 剎 車 操 作 先 煞 後 輪 減 速 再 煞 前 輪, 讓 車 子 慢 慢 停 下, 儘 量 不 要 緊 急 剎 車, 以 保 持 騎 乘 舒 適 及 安 全 萬 一 遇 到 突 發 狀 況 需 要 緊 急 剎 車 時, 應 該 雙 手 同 時 用 力, 操 作 前 後 兩 輪 剎 車 系 統 圖 6.2-5 剎 車 操 作 6.3 行 車 的 安 全 距 離 為 了 防 避 緊 急 剎 車 擦 撞, 前 後 車 間 必 須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安 全 剎 車 距 離 定 義 為 : 從 剎 車 的 動 作 到 自 行 車 停 止, 而 騎 士 不 受 慣 性 定 律 往 前 拋 摔 的 影 響 安 全 距 離 與 路 面 狀 況 有 關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乾 燥 乾 淨 路 面 狀 況 乾 燥 乾 淨 路 面 時, 自 行 車 ( 時 速 25 公 里 ) 與 前 車 之 間 應 保 持 9 公 尺 以 上 的 安 全 距 離 ( 約 兩 台 房 車 的 距 離 ) 圖 6.3-1 乾 燥 路 面 的 安 全 距 離 2. 積 水 潮 濕 路 面 狀 況 下 雨 天 時, 騎 乘 自 行 車 應 保 持 的 安 全 距 離 須 要 比 好 天 氣 ( 乾 燥 路 面 ) 時 的 長 度 約 1.5 倍 距 離 42

圖 6.3-2 積 水 潮 濕 路 面 的 安 全 距 離 6.4 通 過 路 口 :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駕 駛 人 行 駛 至 交 岔 路 口,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通 過 交 岔 路 口 時, 應 遵 守 自 行 車 專 用 號 誌 之 指 示 行 止 ; 未 設 自 行 車 專 用 號 誌 者, 則 依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之 指 示 2. 在 慢 車 道 或 右 側 路 邊 行 駛 至 交 岔 路 ( 段 ) 口 時, 應 依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之 指 示 行 止, 不 得 行 駛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 若 需 利 用 行 人 穿 越 道 線 通 過 時, 應 下 車 牽 行 通 過 3. 自 行 車 在 轉 彎 時, 需 減 慢 速 度, 以 免 離 心 力 太 大, 失 去 控 制 若 需 要 左 轉 彎, 應 在 待 轉 區 等 候, 分 兩 段 式 轉 彎 4. 騎 士 變 換 行 進 方 向 前, 應 注 意 道 路 狀 況, 並 適 時 以 手 勢 或 聲 音 預 先 告 知 或 警 示 後 方 人 車 6.5 避 免 危 險 圖 6.4-1 兩 段 式 轉 彎 6.5.1 速 度 管 理 騎 乘 速 度 與 車 輛 載 重 會 影 響 剎 車 距 離 與 轉 彎, 速 度 越 快, 剎 車 距 離 越 長, 當 速 度 增 加 為 兩 倍 時, 剎 車 距 離 會 增 加 成 四 倍 而 轉 彎 時 車 速 越 快 離 心 力 是 車 速 的 二 43

次 方, 在 迴 轉 半 徑 小 的 嚴 苛 條 件 下, 向 心 力 不 夠 對 抗 離 心 力 就 無 法 順 利 轉 彎, 甚 至 超 越 中 心 線 跑 到 對 向 車 道, 不 是 被 對 向 撞 到 就 是 飛 出 去 車 道 因 此 騎 乘 自 行 車 時 應 有 騎 乘 速 度 的 限 制 管 理, 建 議 比 照 電 動 輔 助 自 行 車 之 速 度 限 制, 為 25 公 里 / 小 時 資 料 來 源 : 謝 正 寬 單 車 校 長 的 騎 車 筆 記 本 [1] 6.5.2 不 併 排 競 賽 穿 越 汽 機 車 間 1. 自 行 車 騎 士 喜 歡 倂 排 聊 天, 但 在 道 路 上 併 排 騎 乘 容 易 被 超 越 的 汽 車 擦 撞 而 跌 倒, 而 且 倂 排 騎 車, 易 阻 擋 後 面 想 超 越 的 車 輛, 因 而 易 造 成 行 車 糾 紛, 應 予 避 免 圖 6.5-1 併 排 騎 乘 危 險 2. 自 行 車 競 駛 追 逐 時, 若 競 駛 領 先 的 人 習 慣 回 頭 看 落 後 的 人, 而 不 能 注 意 到 前 面 的 狀 況, 很 容 易 發 生 事 故 44

圖 6.5-2 競 駛 危 險 3. 不 要 任 意 穿 越 在 汽 機 車 間, 如 果 後 方 來 車 未 注 意 前 方 騎 士 之 動 向, 騎 士 容 易 被 撞 傾 倒 圖 6.5-3 穿 越 汽 機 車 間 危 險 6.5.3 不 單 手 撐 傘 載 物 不 平 衡 單 手 撐 傘 受 空 氣 阻 力, 無 法 撐 好 又 影 響 騎 乘 穩 定, 而 且 會 遮 阻 自 己 前 方 視 野, 很 危 險 45

圖 6.5-4 不 單 手 撐 傘 而 後 座 載 重 物 易 造 成 前 輪 與 路 面 接 觸 壓 力 不 足, 方 向 會 不 穩 定 圖 6.5-5 載 物 不 平 衡 46

6.5.4 管 理 同 行 的 小 孩 上 路 孩 童 騎 乘 時, 伴 騎 者 宜 保 持 在 後 方 看 顧, 隨 時 注 意 提 醒, 不 應 讓 孩 童 獨 自 騎 乘 資 料 來 源 : 荷 蘭 Design manual for bicycle traffic [11] 圖 6.5-6 管 理 同 行 的 小 孩 6.6 夜 間 騎 乘 近 年 來 一 直 很 熱 門 的 自 行 車 夜 騎 活 動, 卻 經 常 傳 出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意 外 的 部 分 原 因 與 配 備 有 關, 例 如 沒 裝 車 燈 或 未 點 亮 前 後 燈 未 戴 安 全 頭 盔 等 等 在 夜 間 騎 乘 自 行 車 常 會 發 生 之 狀 況 說 明 如 下 : 1. 沒 點 亮 前 燈, 而 撞 上 來 不 及 發 現 前 方 行 人 2. 沒 點 亮 前 燈, 原 來 白 天 可 以 發 現 之 小 坑 洞, 晚 上 卻 看 不 見, 就 栽 了 進 去 3. 沒 點 亮 尾 燈, 又 沒 後 反 射 鏡, 被 後 方 車 輛 撞 上 所 以 對 自 行 車 騎 士 而 言, 夜 間 騎 乘 最 重 要 法 則 就 是 讓 自 己 保 持 顯 眼 穿 著 明 亮 的 車 衣 點 亮 前 後 燈 全 配 360º 的 反 射 鏡 配 戴 安 全 頭 盔 等 等, 這 些 配 備 對 於 避 開 可 能 發 生 的 交 通 事 故 有 絕 對 幫 助 除 此 之 外 夜 間 騎 乘 車 速 不 可 太 快, 前 燈 的 亮 度 1 瓦 (Watt) 相 當 70~80 流 明 (Lumen) 以 上 照 明, 安 全 車 速 約 在 15 公 里 / 小 時 左 右, 因 此 夜 間 騎 乘 車 速 太 快 比 白 天 更 容 易 發 生 危 險 [1] 47

圖 6.6-1 夜 間 騎 乘 配 備 6.7 特 殊 狀 況 下 的 騎 乘 方 法 6.7.1 天 候 不 佳 下 雨 天 或 其 他 狀 況 足 夠 影 響 視 線, 或 吹 強 風 ( 季 節 風 颱 風 ) 影 響 騎 乘 穩 定 性 時, 不 可 以 勉 強 騎 乘 自 行 車, 很 容 易 發 生 危 險 圖 6.7-1 天 候 不 佳 之 騎 乘 狀 況 6.7.2 大 型 車 高 速 超 車 騎 乘 自 行 車 遇 到 大 型 車 以 高 速 從 身 旁 通 過 時, 會 受 到 強 力 氣 流 風 壓 的 推 或 吸 的 作 用, 影 嚮 騎 乘 自 行 車 的 穩 定 性, 最 好 事 先 停 車, 讓 其 先 行,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1. 產 生 情 形 (1) 當 大 型 車 高 速 通 過 時, 自 行 車 會 受 到 強 力 氣 流 的 影 嚮, 產 生 推 的 作 用, 而 失 去 平 衡, 導 致 晃 動, 是 很 危 險 (2) 當 大 型 車 高 速 通 過 後, 自 行 車 會 受 到 強 力 氣 流 的 影 嚮, 易 將 人 車 吸 ( 推 ) 靠 近 車 內 48

圖 6.7-2 受 到 強 力 氣 流 吸 引 圖 6.7-3 受 強 力 氣 流 自 行 車 被 推 移 2. 防 止 危 險 騎 乘 自 行 車 時 須 注 意 後 面 來 車, 並 能 事 先 發 覺 大 型 車 將 要 通 過 時, 先 在 路 邊 停 車 讓 它 通 過 後, 再 騎 乘 自 行 車, 以 防 止 發 生 危 險 6.8 跨 站 之 牽 引 方 法 目 前 並 非 所 有 火 車 站 都 有 設 置 自 行 車 牽 引 道, 在 非 使 用 攜 車 袋 時, 可 以 利 用 手 扶 梯 或 是 電 梯 牽 引 自 行 車 而 在 有 設 置 自 行 車 牽 引 道 設 施 時, 牽 引 自 行 車 應 注 意 下 斜 坡 時, 應 按 壓 剎 車 以 緩 慢 速 度 牽 引 上 樓 或 下 樓, 以 避 免 車 子 過 於 快 速 滑 落 而 發 生 危 險 且 該 牽 引 道 僅 供 自 行 車 使 用, 請 勿 將 手 推 行 李 及 嬰 兒 車 置 於 該 牽 引 斜 坡,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資 料 來 源 : 臺 鐵 局 98/11/2 於 交 通 部 東 部 自 行 車 路 網 示 範 計 畫 督 導 協 調 推 動 小 組 之 簡 報 內 容 [12] 圖 6.8-1 跨 站 牽 引 方 法 [12]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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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自 行 車 的 停 放 7.1 公 共 場 所 的 停 放 位 置 自 行 車 雖 然 騎 乘 簡 單, 相 對 於 汽 機 車 體 積 小, 為 放 置 容 易 的 交 通 工 具, 但 絕 對 不 可 以 任 意 停 放 影 響 他 人 交 通, 其 放 置 應 注 意 事 項 分 述 如 下 : 1. 在 公 共 場 所 中, 自 行 車 優 先 停 放 在 有 設 置 固 定 停 車 架 的 位 置 2. 沒 有 設 置 停 車 架 的 公 共 場 所, 應 整 齊 停 放 3. 駕 駛 人 應 在 規 定 地 點 設 置 之 停 車 架 及 以 標 誌 或 標 線 繪 設 之 停 放 區 以 內 順 序 排 列 自 行 車 在 未 設 置 自 行 車 停 車 設 施 之 處 所, 自 行 車 得 比 照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未 滿 五 百 五 十 立 方 公 分 之 機 器 自 行 車 停 放 圖 7.1-1 捷 運 站 停 車 架 圖 7.1-2 無 停 車 架 之 停 放 方 式 50

7.2 不 妨 礙 他 人 通 行 許 多 地 方 都 未 設 置 自 行 車 停 車 架, 所 以 在 沒 有 停 車 架, 或 沒 有 規 劃 自 行 車 停 車 位 的 場 所, 都 應 停 放 整 齊, 不 可 影 響 他 人 更 不 可 因 體 積 小 而 橫 放 7.3 場 站 中 的 收 納 櫃 ( 停 車 ) 圖 7.2-1 自 行 車 停 放 原 則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為 營 造 更 為 安 全 的 自 行 車 停 車 環 境, 已 於 7 處 立 體 停 車 場 設 置 圍 籬 式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或 自 行 車 停 放 櫃, 由 於 立 體 停 車 場 24 小 時 有 管 理 員 駐 場 及 監 視 系 統, 除 可 免 除 日 曬 雨 淋 外, 北 市 首 創 登 記 停 放 取 車 的 圍 籬 式 停 車 區 及 封 閉 式 自 助 上 鎖 的 停 車 櫃, 讓 自 行 車 停 車 更 為 安 全, 目 前 完 全 免 費 提 供 服 務 圍 籬 式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或 自 行 車 停 放 櫃 的 立 體 停 車 場, 有 二 十 四 小 時 管 理 員 駐 場 及 監 視 系 統 除 此, 由 於 圍 籬 式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停 放 自 行 車 時 必 須 進 行 身 分 登 記, 所 以 停 車 取 車 都 必 須 向 管 理 員 登 記, 因 此 停 車 時 更 為 安 全 其 中, 內 湖 區 洲 子 立 體 停 車 場 設 置 的 自 行 車 停 放 櫃, 就 像 大 型 的 寄 物 櫃 一 般, 採 自 助 式 投 幣 上 鎖, 將 整 輛 車 完 全 收 納, 可 防 止 整 輛 車 被 抬 走 或 竊 取 高 價 零 件 51

八 小 型 汽 車 自 行 車 置 放 架 ( 攜 車 架 ) 之 規 定 與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8.1 小 型 車 攜 載 自 行 車 必 須 使 用 置 放 架 的 原 因 小 型 車 攜 載 自 行 車 在 行 駛 時 間 會 承 受 許 多 自 然 力 影 響, 所 以 必 須 購 置 置 放 架 妥 善 固 定 自 行 車, 這 些 自 然 力 包 括 : 1. 慣 性 自 行 車 若 沒 有 固 定 好, 就 會 在 車 子 起 步 加 速 或 剎 車 減 速 時, 產 生 掉 落 2. 離 心 力 沒 固 定 好 的 自 行 車, 會 受 離 心 力 影 響 而 向 外 拋 出 3. 振 動 力 經 過 顛 簸 路 面 或 坑 洞, 會 造 成 自 行 車 的 上 下 晃 動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督 導 委 員 會 宣 傳 摺 頁 [13] 行 車 間 的 加 速 度, 是 影 響 自 然 力 大 小 的 重 要 關 鍵, 速 度 越 快, 自 然 力 就 越 強, 唯 有 放 慢 車 速 才 能 將 影 響 降 到 最 低 8.2 自 行 車 置 放 架 種 類 介 紹 1. 攜 車 架 依 安 裝 方 式 之 分 類 (1) 固 定 式 置 放 架 : 安 裝 後 到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檢 驗 變 更 登 記 合 法 後, 就 不 用 拆 下 來 (2) 非 固 定 式 置 放 架 : 徒 手 即 可 安 裝 或 拆 卸, 不 需 要 驗 車 變 更 即 合 法 不 管 固 定 式 或 者 非 固 定 式 置 放 架 都 必 須 通 過 車 輛 測 試 中 心 (ARTC) 認 證 過 才 是 合 法 安 全 的 產 品 2. 依 安 裝 位 置 52

(1) 車 頂 置 放 架 : 可 載 較 多 輛 自 行 車, 不 過 需 注 意 高 度 問 題, 及 行 駛 中 的 自 然 力 影 響 (2) 後 被 置 放 架 : 又 可 分 成 後 車 廂 上 與 車 尾 延 伸, 最 多 放 2 輛 自 行 車, 在 臺 灣 較 為 普 遍, 但 要 特 別 注 意 不 能 遮 蔽 車 後 號 牌 跟 車 燈, 尤 其 g4 市 另 外 瑞 典 THULE 的 拖 車 球 式 攜 車 架, 標 準 可 以 攜 帶 3 台 自 行 車, 也 可 以 再 加 購 一 組 第 4 台 份 的 擴 充 組 件, 這 樣 就 可 以 裝 載 4 台 自 行 車 8.3 選 購 自 行 車 置 放 架 的 重 點 1. 要 載 幾 輛 自 行 車? 事 先 瞭 解 自 行 車 數 量 與 總 重 量, 以 選 擇 合 適 承 載 量 的 置 放 架 2. 汽 車 車 款 與 置 放 架 的 相 容 性 置 放 架 必 須 適 配 愛 車 的 車 款, 以 免 發 生 安 裝 問 題 3. 選 用 有 合 格 標 識 之 置 放 架 確 定 置 放 架 通 過 檢 測 取 得 合 格 標 識, 並 注 意 其 號 碼 與 審 查 報 告 一 致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督 導 委 員 會 宣 傳 摺 頁 [13] 8.4 安 裝 置 放 架 的 注 意 事 項 置 放 架 必 須 確 實 按 照 說 明 書 上 的 指 示 進 行 安 裝, 安 裝 完 後 可 根 據 幾 的 重 點 來 做 再 次 確 認 : 1. 點 對 照 說 明 書, 清 點 零 件 是 否 有 遺 漏 沒 有 安 裝 上 去 的 2. 裝 確 認 已 按 照 說 明 書 上 的 步 驟 確 實 安 裝, 並 再 次 丈 量 尺 寸 確 認 零 件 位 置 3. 搖 在 未 放 置 上 自 行 車 前 先 搖 搖 看 是 否 有 鬆 動, 以 確 認 是 否 牢 固 至 於, 置 放 自 行 車 後 也 要 搖 搖 看 是 否 牢 固 53

4. 對 合 核 對 合 格 標 識 跟 審 查 報 告 的 號 碼 是 否 一 致 5. 標 非 固 定 式 置 放 架 在 第 一 次 安 裝 確 認 後 標 上 記 號, 可 省 去 重 新 丈 量 位 置 的 步 驟, 方 便 下 次 安 裝 ( 固 定 式 可 免 去 此 手 續 ) 非 固 定 式 置 放 架 在 安 裝 時 通 常 不 需 要 工 具 輔 助, 但 如 果 需 要 使 用 工 具, 也 不 要 用 力 過 度, 因 為 有 可 能 因 力 道 過 重 而 造 成 置 放 架 內 部 零 件 的 損 壞, 從 外 觀 很 難 察 覺 另 外 由 於 經 常 裝 卸, 零 件 容 易 耗 損, 萬 一 有 狀 況, 千 萬 不 能 急 就 章 上 路, 必 須 由 專 業 人 員 修 復 後 再 出 發 8.5 將 自 行 車 放 到 置 放 架 上 的 步 驟 自 行 車 置 放 步 驟 : 1. 步 驟 1: 展 開 置 放 架 各 個 結 構 2. 步 驟 2: 抬 上 自 行 車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督 導 委 員 會 宣 傳 摺 頁 [13] 3. 步 驟 3: 丈 量 尺 寸 確 認 是 否 合 乎 規 定 (1) 車 頂 式 / 車 高 不 得 超 過 車 寬 的 1.5 倍, 且 最 高 不 能 超 過 2.85 公 尺 (2) 後 背 式 / 向 後 延 伸 不 可 超 過 50 公 分, 寬 度 不 能 超 過 車 寬, 且 絕 不 得 遮 蔽 車 輛 的 號 牌 跟 燈 光 4. 步 驟 4: 試 搖 自 行 車 車 身 置 放 架, 以 確 定 其 穩 固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督 導 委 員 會 宣 傳 摺 頁 [13] 54

8.6 固 定 式 置 放 架 檢 驗 變 更 登 記 說 明 若 安 裝 固 定 式 置 放 架, 記 得 前 往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檢 驗 變 更 登 記, 其 檢 驗 變 更 登 記 之 步 驟 說 明 如 下 : 1. 準 備 下 列 證 件 (1) 原 汽 車 新 領 牌 照 登 記 書 車 主 聯 (2) 車 主 身 份 證 (3) 車 主 印 章 (4) 行 車 執 照 (5) 審 查 報 告 影 本 (6) 置 放 架 購 買 發 票 2. 監 理 機 關 之 檢 驗 變 更 登 記 變 更 流 程 如 下 : (1) 填 寫 汽 車 各 項 異 動 登 記 書 (2) 檢 驗 登 記 處 (3) 開 車 前 往 受 檢 (4) 異 動 櫃 臺 換 照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督 導 委 員 會 宣 傳 摺 頁 [13] 8.7 使 用 置 放 架 攜 載 自 行 車 行 駛 間 的 注 意 事 項 1. 車 速 應 比 平 常 更 慢, 以 爭 取 緊 急 應 變 時 間 ; 如 遇 顛 簸 路 面, 更 應 特 別 減 速, 以 減 少 振 動 力 2. 保 持 比 平 常 更 長 的 車 距, 萬 一 發 生 事 故 可 以 有 更 多 的 時 間 應 變 3. 後 背 置 放 架, 因 增 加 車 長, 轉 彎 及 倒 車 入 庫 路 邊 停 車 時 要 特 別 注 意 4. 車 頂 置 放 架 需 注 意 車 高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經 過 山 洞 或 地 下 道 停 車 場 時 5. 隨 時 隨 地 確 認 自 行 車 和 置 放 架 的 穩 固 ( 如 下 車 休 息 加 油 時 ) 55

九 如 何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中 的 自 行 車 相 關 設 施 9.1 火 車 車 廂 有 鑒 於 近 年 來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鐵 路 局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零 污 染 之 自 行 車 騎 乘 活 動, 特 結 合 臺 鐵 鐵 馬 雙 運 具, 提 供 民 眾 以 鐵 路 為 交 通 運 具 載 乘 人 車 同 時 抵 達 目 的 地, 民 眾 可 騎 乘 自 行 車 漫 遊 於 各 鄉 間 小 路, 享 受 田 野 風 光, 運 用 鐵 道 與 自 行 車 之 結 合, 親 身 體 驗 臺 灣 之 美 目 前 臺 鐵 局 提 供 之 服 務 有 專 用 車 廂 與 一 般 車 廂 2 種, 分 述 如 下 : 9.1.1 專 用 車 廂 專 用 車 廂 又 分 為 附 掛 於 推 拉 式 自 強 號 之 快 遞 車 廂 (PPD) 及 自 行 車 隨 乘 車 廂 2 種 1. 附 掛 於 推 拉 式 自 強 號 之 快 遞 車 廂 臺 鐵 局 將 附 掛 於 推 拉 式 自 強 號 之 快 遞 車 廂 (PPD) 改 自 行 車 置 放 室 ( 旅 客 座 位 共 20 位, 車 位 14 輛 ); 莒 光 ( 旅 客 座 位 共 16 位, 車 位 15 輛 ) 復 興 號 改 折 疊 車 及 大 件 行 李 置 放 室 ; 三 等 客 車 之 守 車 (TPK) 改 裝 為 自 行 車 置 放 室 資 料 來 源 : 臺 鐵 局 98/11/2 於 交 通 部 東 部 自 行 車 路 網 示 範 計 畫 督 導 協 調 推 動 小 組 之 簡 報 內 容 [12] 2. 自 行 車 隨 乘 車 廂 臺 鐵 局 拆 除 了 車 廂 內 部 分 座 椅, 裝 置 自 行 車 放 置 架, 可 人 車 同 行 目 前 臺 鐵 局 於 有 掛 自 行 車 隨 乘 車 廂 之 班 次, 於 推 拉 式 自 強 號 固 定 為 連 掛 第 12 車, 至 於 莒 光 號 列 車 則 於 最 後 1 車, 藉 此 分 散 一 般 旅 客 與 托 載 運 自 行 車 旅 客 之 動 線 3. 自 行 車 隨 乘 票 價 臺 鐵 局 自 98 年 7 月 1 日 起, 旅 客 攜 帶 自 行 車 隨 乘 費 用 自 行 車 票 價 一 律 享 有 5 折 優 惠 折 扣, 人 之 折 扣 : 未 達 10 人 - 無 折 扣 達 10 人 -8 折 達 25 人 -6.5 折 達 50 人 -5 折, 詳 情 請 查 閱 台 鐵 網 站 之 旅 客 攜 帶 自 行 車 乘 車 處 理 簡 明 表 56

資 料 來 源 : 臺 鐵 局 98/11/2 於 交 通 部 東 部 自 行 車 路 網 示 範 計 畫 督 導 協 調 推 動 小 組 之 簡 報 內 容 [12] 9.1.2 一 般 車 廂 一 般 車 廂 以 攜 帶 折 疊 式 自 行 車 乘 車 為 主, 旅 客 可 攜 帶 置 於 攜 車 袋 之 自 行 車 搭 乘 非 對 號 列 車 及 推 拉 式 (PP) 自 強 號, 隨 到 隨 乘, 無 需 額 外 申 請 程 序 除 此 之 外, 尚 有 採 快 遞 附 掛 行 李 車 託 運 的 方 式, 隨 到 隨 至 行 李 房 辦 理 託 運 9.2 客 運 車 輛 的 車 架 騎 自 行 車 成 全 民 運 動, 為 方 便 車 友 接 駁, 目 前 客 運 下 層 行 李 箱 放 置 自 行 車, 一 般 以 折 疊 式 自 行 車 為 主, 日 前 交 通 部 將 透 過 修 訂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增 訂 大 客 車 可 增 設 自 行 車 置 放 架, 目 前 花 蓮 縣 與 臺 北 縣 市 均 有 試 辦 未 來 沒 有 下 層 行 李 箱 的 地 方 公 路 客 運, 也 能 為 自 行 車 友 載 送 非 折 疊 式 自 行 車 道 安 規 則 目 前 只 針 對 小 汽 車 置 放 架 訂 有 相 關 規 範, 大 客 車 如 果 要 在 車 廂 外 加 裝 自 行 車 置 放 架, 並 無 法 規 可 循 因 此 交 通 部 將 修 訂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77 條, 增 加 大 客 車 置 放 架 的 相 關 規 定 但 新 修 訂 內 容 發 布 後, 客 運 業 者 會 不 會 加 裝 自 行 車 置 放 架, 由 業 者 視 市 場 需 求 自 行 決 定 有 關 客 運 車 裝 置 置 放 架 攜 帶 自 行 車 試 辦 使 用 原 則 規 範 說 明 如 下 : 1. 以 客 運 車 前 方 為 攜 帶 自 行 車 置 放 架 之 位 置 2. 展 開 的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10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比 車 身 寬, 相 當 於 輪 徑 20~26 吋 的 自 行 車 尺 寸 3. 僅 限 攜 帶 2 部 自 行 車, 不 得 攜 帶 電 動 輔 助 車 或 電 動 自 行 車 4. 自 行 車 本 身 不 得 有 鬆 脫 物 品 或 零 件, 例 如 水 壺 也 不 得 遮 蔽 駕 駛 的 視 線 5. 試 辦 的 大 客 車 必 須 全 天 開 頭 燈, 至 於 前 方 的 車 牌 可 能 遭 到 遮 蔽, 可 以 移 放 到 其 他 位 置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花 蓮 火 車 站 實 地 拍 攝 [12] 57

6. 提 供 服 務 的 時 間 以 白 天 為 主, 夜 間 或 視 線 不 良 的 狀 況 下, 可 以 停 止 提 供 服 務 9.3 其 它 大 眾 運 具 自 行 車 運 送 服 務 1. 高 鐵 依 據 高 鐵 旅 客 運 送 實 施 要 點 第 6 條 : 旅 客 每 人 攜 帶 物 品, 每 件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150cm, 長 寬 高 之 和 不 得 超 過 220 公 分, 總 重 量 不 得 超 過 40 公 斤...; 折 疊 式 自 行 車 通 常 在 此 範 圍 內, 目 前 尚 未 提 供 非 折 疊 式 自 行 車 攜 帶 上 車 載 運 服 務 2. 台 北 捷 運 攜 帶 非 折 疊 式 自 行 車 可 在 假 日 開 放 27 個 站 進 出 及 轉 車 人 車 合 購 一 張 特 別 車 票, 票 價 自 2008 年 3 月 起 調 降 為 80 元 平 日 僅 可 以 搭 載 折 疊 式 自 行 車, 但 須 符 合 行 李 規 定 3. 高 雄 捷 運 限 折 疊 式, 任 何 時 間 任 何 車 站 直 接 上 車 ( 不 需 包 裝 ), 免 付 任 何 運 雜 費 4. 渡 輪 台 北 藍 色 公 路 之 淡 水 八 里 渡 輪 自 行 車 可 以 直 接 牽 引 上 船 另 外 高 雄 鼓 山 - 旗 津 渡 輪 自 行 車 可 以 直 接 牽 引 上 船, 下 圖 為 機 車 上 高 雄 鼓 山 - 旗 津 渡 輪 之 圖 5. 國 光 客 運 以 車 袋 裝 好 後 做 為 行 李 6. 統 聯 客 運 限 折 疊 式, 以 車 袋 裝 好 後 做 為 行 李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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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自 行 車 的 基 本 保 養 10.1 自 行 車 保 養 的 重 要 性 養 成 良 好 的 自 行 車 保 養 習 慣, 可 維 持 自 行 車 於 良 好 的 使 用 狀 態, 除 了 延 長 自 行 車 壽 命, 更 達 到 保 障 自 己 的 生 命 安 全 的 目 的 1. 保 障 生 命 與 交 通 安 全 為 維 持 自 行 車 於 良 好 的 使 用 狀 態, 於 平 時 或 特 別 是 使 用 後 需 針 對 自 行 車 進 行 保 養, 除 了 交 通 安 全 外, 更 達 到 保 障 自 己 的 生 命 安 全 的 目 的 2. 延 長 自 行 車 壽 命 上 策 圖 10.1-1 保 障 生 命 與 交 通 安 全 平 時 對 自 行 車 做 保 養, 可 增 長 自 行 車 的 使 用 年 限, 所 以 做 好 萬 全 的 保 養 才 是 59

圖 10.1-2 延 長 自 行 車 壽 命 10.2 自 行 車 定 期 保 養 的 方 法 進 行 保 養 時, 必 須 衡 量 自 己 的 能 力, 注 意 工 作 的 安 全, 如 果 沒 有 辦 法 操 作 的 項 目, 可 請 維 修 店 幫 忙 保 養 1. 車 輪 保 養 (1) 輪 胎 的 正 直 度 抬 起 車 輪 用 手 轉 動 車 輪, 以 目 視 觀 察 車 輪 轉 動 狀 態 是 否 保 持 穩 定, 如 有 晃 動 現 象, 可 能 是 輪 胎 筐 變 形, 應 施 予 調 整 或 更 換 車 輪 圖 10.2-1 輪 胎 正 直 度 檢 查 (2) 輪 胎 胎 面 應 該 有 清 楚 完 整 的 胎 紋, 若 胎 紋 嚴 重 磨 耗 或 輪 胎 有 龜 裂 現 象 時, 應 更 換 新 輪 胎 圖 10.2-2 輪 胎 胎 面 檢 查 (3) 輪 胎 胎 壓 輪 胎 胎 壓 通 常 標 示 在 輪 胎 上, 一 般 胎 壓 一 般 約 30-40psi 左 右 充 氣 時 要 注 意 胎 壓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規 定 60

圖 10.2-3 輪 胎 胎 壓 檢 查 及 充 氣 (4) 輪 胎 氣 嘴 檢 視 氣 嘴 是 否 歪 斜, 並 在 氣 嘴 周 圍 可 用 肥 皂 水 在 周 圍 檢 查 是 否 漏 氣, 若 氣 嘴 發 現 漏 氣, 應 更 換 氣 嘴 蕊 子 圖 10.2-4 輪 胎 氣 嘴 檢 查 (5) 輪 胎 輻 絲 A. 檢 查 輻 絲 有 無 彎 曲 受 損 B. 以 調 整 器 平 均 鎖 緊 各 輻 絲 圖 10.2-5 輪 胎 輻 絲 檢 查 61

(6) 補 胎 A. 用 刷 子 將 泥 土 刷 乾 淨 B. 用 乾 淨 抹 布 沾 油 擦 拭, 以 防 止 輻 絲 生 鏽 圖 10.2-6 輪 胎 輻 絲 清 潔 及 防 鏽 圖 10.2-7 輪 胎 補 胎 2. 剎 車 檢 查 (1) 剎 車 拉 桿 62

左 圖 : 剎 車 拉 桿 的 距 離, 最 大 約 總 行 程 ( 把 手 底 部 至 剎 車 拉 桿 ) 的 1/2 右 圖 : 剎 車 拉 桿 如 無 固 定 好, 須 用 工 具 將 其 鎖 緊 圖 10.2-8 保 養 剎 車 拉 桿 (2) 剎 車 線 (3) 剎 車 器 左 圖 : 剎 車 線 須 有 一 點 緊 度, 如 有 分 叉, 代 表 有 斷 裂 之 虞, 宜 盡 快 更 換 右 圖 : 將 剎 車 線 加 潤 滑 油 以 防 止 生 鏽, 並 讓 剎 車 拉 桿 作 用 順 暢 圖 10.2-9 保 養 剎 車 鋼 索 配 合 剎 車 拉 桿 的 距 離, 將 鋼 索 調 整 到 適 當 位 置 鎖 緊, 並 將 剎 車 器 的 固 定 螺 栓 鎖 緊 (4) 剎 車 塊 圖 10.2-10 剎 車 器 調 整 鋼 索 63

左 圖 : 剎 車 片 最 少 要 保 持 8mm 的 厚 度 右 圖 : 剎 車 片 必 須 平 行 於 鋼 圈, 保 持 約 5mm 的 間 隙, 大 約 是 三 個 一 塊 錢 硬 幣 的 厚 度 喲! 圖 10.2-11 剎 車 塊 的 厚 度 及 間 隙 3. 傳 動 系 統 保 養 (1) 腳 踏 板 : 腳 踏 板 活 動 的 部 位 須 加 上 潤 滑 油, 如 腳 踏 板 軸 承 曲 柄 軸 承 圖 10.2-12 腳 踏 板 檢 查 (2) 鏈 條 : 轉 動 曲 柄 均 勻 的 添 加 潤 滑 油 若 鏈 條 太 鬆 有 脫 落 的 可 能, 必 須 利 用 鏈 條 拆 卸 器 調 整 鏈 條 的 鬆 緊 度 圖 10.2-13 潤 滑 鏈 條 與 調 緊 鏈 條 64

(3) 變 速 器 及 變 速 桿 左 圖 : 變 速 桿 須 穩 固 在 手 把 上 右 圖 : 將 活 動 部 分 加 潤 滑 油 (4) 自 由 轉 輪 及 輪 轂 軸 圖 10.2-14 變 速 桿 固 定 及 變 速 器 潤 滑 將 輪 轂 軸 鎖 緊, 並 在 自 由 轉 輪 上 加 潤 滑 油, 自 由 轉 輪 如 有 左 右 晃 動 宜 盡 快 修 理 圖 10.2-15 自 由 轉 輪 及 輪 殼 軸 保 養 4. 轉 向 系 統 保 養 (1) 轉 向 手 把 : 檢 查 轉 向 手 把 是 否 牢 固, 並 將 其 固 定 螺 栓 ( 帽 ) 鎖 緊 檢 查 轉 向 手 把 是 否 牢 固, 並 將 其 固 定 螺 栓 ( 帽 ) 鎖 緊 圖 10.2-16 轉 向 手 把 鎖 緊 固 定 65

(2) 轉 向 軸 承 (3) 避 震 器 : 左 圖 : 將 轉 向 軸 承 鎖 緊 右 圖 : 將 活 動 部 分 加 上 潤 滑 油 圖 10.2-17 轉 向 軸 承 鎖 緊 及 潤 滑 檢 查 避 震 器 是 否 漏 油, 若 避 震 器 的 橡 皮 套 有 破 損 宜 盡 快 更 換 圖 10.2-18 檢 查 避 震 器 是 否 漏 油 5. 車 身 結 構 保 養 (1) 外 觀 檢 查 : 用 刷 子 及 抹 布 擦 拭 車 身 保 持 清 潔 車 身 外 觀 如 有 裂 痕 或 生 鏽, 宜 盡 快 除 銹 後 再 上 漆 或 送 廠 修 理 圖 10.2-19 外 觀 檢 查 及 清 潔 66

(2) 螺 栓 ( 帽 ) 鬆 動 檢 查 : 徹 底 檢 查 腳 踏 上 所 有 的 螺 栓 ( 帽 ) 有 無 鬆 動, 並 將 其 鎖 緊 (3) 座 墊 調 整 : 圖 10.2-20 螺 絲 鬆 動 檢 查 手 動 的 調 整 桿, 不 需 要 使 用 工 具 無 手 動 的 調 整 桿, 必 須 利 用 扳 手 調 整 圖 10.2-21 坐 墊 調 整 6. 安 全 配 備 保 養 (1) 反 光 片 : 用 抹 布 擦 拭 乾 淨, 保 持 完 整 清 潔 圖 10.2-22 檢 查 及 清 潔 反 光 片 (2) 鈴 號 : 有 脫 落 宜 馬 上 換 新, 並 試 試 響 鈴 可 否 作 用 圖 10.2-23 鈴 號 保 養 67

7. 附 件 配 備 保 養 (1) 擋 泥 板 : 避 免 讓 鏈 條 及 輪 胎 摩 擦 到 擋 泥 板, 應 保 持 適 當 間 距 保 持 適 當 的 間 距 圖 10.2-24 檔 泥 板 的 保 養 (2) 後 視 鏡 : 若 騎 乘 者 高 度 不 同, 除 調 整 座 墊 高 度 外, 也 需 調 整 後 視 鏡 的 角 度 調 整 後 視 鏡 的 視 野 角 度, 並 用 抹 布 將 其 擦 拭 乾 淨 圖 10.2-25 後 視 鏡 調 整 及 清 潔 68

十 一 自 行 車 騎 乘 安 全 宣 導 自 行 車 騎 乘 安 全 宣 導 之 推 動 是 全 民 的 工 作, 可 蓋 分 成 中 央 地 方 與 民 間 3 層 次 說 明 如 下 11.1 中 央 體 系 在 中 央 所 關 心 之 部 會 依 序 為 教 育 部 體 委 會 交 通 部 內 政 部 等 說 明 如 下 : 1. 教 育 部 : 透 過 中 教 司 持 續 將 自 行 車 騎 乘 安 全, 列 為 體 育 課 或 公 民 與 道 德 等 教 育 學 程, 向 下 紮 根 2. 體 委 會 : 透 過 體 委 會 辦 理 之 鐵 馬 逍 遙 遊 單 車 成 年 禮 活 動 或 研 討 會 等, 進 行 宣 導 3. 交 通 部 : 透 過 道 安 委 員 會 系 統 持 續 進 行 自 行 車 騎 乘 安 全 宣 導, 另 外 透 過 東 部 自 行 車 示 範 計 畫 推 動 單 位 觀 光 局 運 研 所 公 路 總 局 臺 鐵 局 鐵 工 局 所 辦 理 之 2009 環 花 東 自 行 車 節 安 通 鐵 馬 站 啟 用 等 活 動 或 交 通 部 自 行 車 推 動 方 向 與 作 法 研 討 會 等, 進 行 宣 導 4. 內 政 部 : 透 過 警 政 署 系 統 持 續 進 行 自 行 車 騎 乘 安 全 宣 導 另 營 建 署 推 動 人 本 都 市 人 本 交 通 規 劃 系 列 座 談 -- 迎 接 綠 色 交 通 時 代 -- 推 動 市 區 自 行 車 發 展 之 課 題 與 策 略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等, 進 行 宣 導 11.2 地 方 部 門 在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關 心 自 行 車 之 單 位 為 觀 光 旅 遊 局 交 通 局 工 務 局 建 設 局 高 攤 地 管 理 局 警 察 局 等 說 明 如 下 : 1.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關 心 自 行 車 之 單 位 很 多 觀 光 旅 遊 局 交 通 局 工 務 局 建 設 局 高 攤 地 管 理 局, 其 辦 理 之 自 行 車 節 等 活 動 或 自 行 車 規 劃 研 討 會 等, 進 行 宣 導 2. 警 察 局 : 透 過 警 察 系 統 之 鐵 馬 驛 站 活 動 等, 進 行 宣 導 11.3 民 間 團 體 在 民 間 關 心 之 團 體 依 序 為 財 團 法 人 生 產 公 司 體 育 用 品 社 車 友 旅 行 社 等 說 明 如 下 : 1. 財 團 法 人 : 透 過 功 學 社 KHS 單 車 學 校 之 單 車 教 室, 自 行 車 騎 士 協 會 開 辦 之 女 性 單 車 教 室 等, 進 行 宣 導 2. 自 行 車 生 產 公 司 : 透 過 國 內 知 名 的 巨 大 美 利 達 太 平 洋 KHS Dahon 辦 理 苗 栗 2007 遊 山 觀 海 挑 戰 100 單 車 活 動 活 動 或 研 討 會 等, 進 行 宣 導 3. 旅 行 社 : 透 過 旅 行 社 帶 團 國 內 單 車 活 動 活 動 或 研 討 會 等, 進 行 宣 導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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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參 考 文 獻 1. 謝 正 寬, 單 車 校 長 的 騎 車 筆 記 本 2.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自 行 車 教 學 手 冊 3. http://www.cycling-update.info/cu/html/3/cut54901.htm 網 站 4. http://blog.xuite.net/uhoo/dc/26775362 網 站 5. 交 通 部 交 通 安 全 網 站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mp 網 站 6. 國 中 生 自 行 車 安 全 教 育 學 習 手 冊 7. 自 行 車 新 文 化 基 金 會 8. http://www.rv530.com.tw/forumtext.php?forum_id=148 網 站 9. 謝 正 寬 單 車 學 校 敎 你 的 52 堂 課 10. 財 團 法 人 自 行 車 暨 健 康 科 技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常 挽 瀾 博 士 11. 荷 蘭 Design manual for bicycle traffic 網 站 12. 交 通 部 東 部 自 行 車 路 網 示 範 計 畫 督 導 協 調 推 動 小 組 簡 報 13. 交 通 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督 導 委 員 會 宣 傳 摺 頁 14.http://poca88.blogspot.com/2008/04/sbc-900-2.html 網 站 15.http://tw.f2.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45754008 網 站 16.http://gogobike.blogspot.com/2006/07/blog-post_6874.html 網 站 17.http://bike.shop.rakuten.tw 網 站 18.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20&t=1349358&r=2&p=1 網 站 19. http://mypaper.pchome.com.tw/wang319/post/1305301345 網 站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