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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方 科 技 大 学 章 程 序 言 2010 年 12 月 20 日, 教 育 部 批 准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正 式 筹 建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同 年,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明 确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为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2011 年 5 月 24 日,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颁 布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简 称 办 法 ) 2012 年 4 月 16 日, 教 育 部 批 准 成 立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明 确 其 为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2012 年 7 月 5 日, 深 圳 市 编 制 委 员 会 明 确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按 照 法 定 机 构 管 理 模 式 探 索 运 行 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保 障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维 护 办 学 者 学 校 和 师 生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规 范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是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登 记 注 册 设 立 的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学 校 代 码 :14325; 注 册 地 : 中 国 广 东 深 圳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55210930-3; 注 册 名 称 :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 英 文 全 称 :Souther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法 定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西 丽 学 苑 大 道 1088 号, 邮 政 编 码 :518055; 网 址 : http://www.sustc.edu.cn 第 三 条 学 校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以 培 养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为 核 心, 通 过 教 书 育 人 文 化 传 承 知 识 创 新 和 技 术 创 新, 为 地 方 和 国 家 发 展 服 务,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至 2025 年, 建 成 国 际 化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使 之 能 : ( 一 ) 与 国 际 高 等 教 育 及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建 立 广 泛 的 联 系 与 合 作, 构 建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机 制, 形 成 具 有 国 际 水 准 和 本 校 特 色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 ( 二 ) 基 本 完 成 校 园 实 验 室 等 各 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为 师 生 3

提 供 良 好 的 学 习 生 活 条 件, 开 展 高 质 量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达 到 国 内 一 流 大 学 的 基 本 办 学 水 准 ; ( 三 )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扩 大 研 究 生 教 育 规 模, 研 究 生 培 养 能 力 达 到 较 高 水 准, 研 究 型 大 学 的 特 征 彰 显 至 本 世 纪 中 叶 (2049 年 前 ), 成 为 中 国 乃 至 世 界 最 有 影 响 的 大 学 之 一, 使 之 能 : ( 一 ) 为 国 内 外 的 学 生 提 供 国 际 化 的 教 育, 培 养 具 有 全 球 视 野 和 国 际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的 精 英 人 才 ; ( 二 ) 推 动 引 领 中 国 乃 至 世 界 教 育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 ( 三 ) 科 学 研 究 引 领 人 才 培 养, 将 科 学 研 究 机 制 和 人 才 培 养 规 律 有 机 融 合, 实 现 科 学 研 究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结 合, 使 学 校 成 为 中 国 乃 至 世 界 最 有 影 响 的 研 究 型 大 学 之 一 第 四 条 学 校 以 理 科 工 科 为 主, 兼 具 医 科 和 特 色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发 展 国 家 和 区 域 发 展 需 要 的 交 叉 学 科 和 新 兴 学 科 第 五 条 学 校 是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依 法 行 使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及 财 务 等 自 主 权, 依 法 面 向 社 会 自 主 办 学 和 管 理,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接 受 政 府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理 事 会 治 理 制 度 第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第 八 条 学 校 遵 循 教 授 治 学 学 术 自 治 的 管 理 原 则, 坚 持 追 4

求 卓 越 学 术 自 由 学 者 自 律 的 大 学 精 神 第 二 章 人 才 培 养 第 九 条 立 德 树 人 作 为 教 育 的 根 本 任 务, 努 力 为 学 生 提 供 最 优 质 的 教 育, 将 他 们 培 养 成 为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和 国 家 行 业 的 精 英, 使 之 成 为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十 条 开 展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招 收 和 培 养 本 科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根 据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不 断 探 索 优 化 招 生 录 取 办 法, 自 主 招 录 适 合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的 优 秀 学 生 第 十 一 条 实 施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为 主, 适 当 开 展 非 学 历 教 育 ;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和 办 学 条 件,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等 面 向 全 球 招 收 留 学 生,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留 学 生 教 育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要,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专 业, 加 强 专 业 课 程 教 材 教 学 组 织 教 学 设 施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等 建 设, 培 养 与 经 济 社 会 建 设 相 适 应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第 十 三 条 加 强 专 任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生 师 比 控 制 在 12:1 左 右 第 十 四 条 建 立 健 全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与 保 障 体 系, 不 断 提 升 教 学 评 价 水 平, 定 期 公 布 教 学 质 量 报 告 5

第 十 五 条 探 究 人 才 培 养 的 新 模 式 完 善 学 生 导 师 制, 加 强 导 师 对 学 生 学 业 及 成 长 的 指 导 ; 鼓 励 国 际 合 作 培 养 校 企 合 作 培 养 协 同 创 新 培 养 等 ; 探 索 小 班 化 教 学, 提 高 教 学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 推 行 中 英 双 语 教 学, 培 养 学 生 熟 练 运 用 外 语 的 能 力 ; 推 行 本 科 生 全 程 参 与 导 师 科 研 活 动, 鼓 励 和 支 持 学 生 依 据 兴 趣 和 志 向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全 面 提 升 学 生 的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等 第 十 六 条 实 行 学 分 制 和 弹 性 学 制, 为 学 生 提 供 个 性 发 展 空 间 为 修 满 学 分 完 成 学 业 的 学 生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并 依 法 对 符 合 条 件 者 授 予 学 士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第 三 章 科 学 研 究 与 社 会 服 务 第 十 七 条 着 眼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前 沿 及 国 家 行 业 的 重 大 发 展 需 求, 开 展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研 究 第 十 八 条 针 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理 论 与 现 实 问 题 国 际 和 区 域 的 发 展 问 题, 开 展 宏 观 政 策 和 战 略 研 究, 向 社 会 提 供 咨 询 顾 问 及 其 他 有 关 服 务, 充 分 发 挥 学 校 思 想 库 智 囊 团 人 才 库 的 作 用 第 十 九 条 鼓 励 自 由 探 索 和 协 同 创 新, 建 立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汇 聚 人 才, 促 进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第 二 十 条 鼓 励 师 生 向 各 级 政 府 国 内 外 企 业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申 请 研 究 课 题 和 资 源 6

第 二 十 一 条 加 强 实 验 室 等 研 究 设 施 的 建 设, 为 科 学 研 究 提 供 物 质 基 础 和 技 术 支 持 第 二 十 二 条 鼓 励 师 生 与 政 府 校 外 科 研 机 构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产 学 研 合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推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为 师 生 提 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和 创 新 创 业 平 台 引 进 或 建 立 各 种 类 型 的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为 师 生 创 新 创 业 提 供 金 融 支 持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出 台 鼓 励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措 施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科 研 的 前 提 下, 经 过 学 校 批 准, 全 职 教 师 可 每 周 一 天 在 校 外 从 事 科 技 转 化 工 作, 保 障 科 技 人 员 的 权 益 第 二 十 五 条 密 切 学 校 与 外 界 的 关 系, 参 与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建 设 和 公 益 活 动, 鼓 励 合 作 办 学 和 研 究, 促 进 学 术 发 展 与 社 会 进 步 第 四 章 治 理 结 构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设 理 事 会 党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和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等, 并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职 能 部 门 和 机 构, 明 确 职 责, 按 照 办 法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开 展 活 动 第 二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为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机 构 ( 一 ) 理 事 会 由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代 表, 学 校 校 长 教 职 工 ( 教 授 ) 等 代 表 和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等 组 成, 由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聘 任 其 7

中 : 1. 当 然 理 事 包 括 : (1) 深 圳 市 市 长 或 其 委 任 的 人 员 ; (2) 学 校 校 长 ; (3)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总 数 不 超 过 全 体 理 事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一 2. 推 举 理 事 包 括 : (1)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和 教 授 代 表, 总 数 不 超 过 全 体 理 事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一 ; (2) 国 内 外 著 名 大 学 校 长 及 教 育 界 专 家 关 心 和 支 持 学 校 的 工 商 界 及 其 他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总 数 不 少 于 全 体 理 事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一 理 事 人 数 经 理 事 会 批 准 后 可 进 行 增 减 ( 二 ) 理 事 会 设 理 事 长 和 副 理 事 长, 理 事 长 由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长 或 市 长 委 任 的 人 员 担 任, 副 理 事 长 由 理 事 长 提 名 并 经 理 事 会 批 准 产 生, 协 助 理 事 长 工 作 ( 三 ) 理 事 会 按 照 办 法 和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理 事 会 章 程 ( 试 行 ) 的 规 定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聘 任 或 解 聘 校 长 ; 2. 根 据 校 长 提 议 聘 任 或 解 聘 副 校 长 ; 3. 审 定 学 校 章 程 或 章 程 修 改 草 案 ; 4. 审 定 学 校 的 财 务 预 算 和 决 算 报 告 ; 8

5. 审 议 批 准 学 校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 6. 审 议 批 准 学 校 人 员 总 额 以 及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等 重 要 制 度 ; 7. 审 议 批 准 学 术 单 位 和 行 政 单 位 的 设 立 变 更 或 撤 销 ; 8. 审 议 批 准 关 系 学 校 发 展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其 中, 本 款 第 4 项 应 当 报 市 政 府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第 2 5 6 7 项 应 当 报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四 ) 理 事 会 会 议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两 次 理 事 会 会 议 由 理 事 长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长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或 不 少 于 三 名 理 事 的 书 面 提 议, 召 集 理 事 会 会 议 理 事 长 可 以 委 托 副 理 事 长 代 为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会 议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理 事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 理 事 会 会 议 做 出 决 议, 除 另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票 数 通 过 ; 其 中 提 出 校 长 人 选 聘 任 或 解 聘 副 校 长, 需 经 与 任 命 职 位 无 隶 属 关 系 的 理 事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同 意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共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中 共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中 共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5 年 ;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中 共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履 行 党 章 和 办 法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责, 把 握 学 校 发 展 方 向, 决 定 校 内 重 大 问 题, 对 党 国 家 政 府 和 理 事 会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策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完 成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9

中 共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二 )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三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四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五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牢 牢 掌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 权 话 语 权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六 )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风 学 风 教 风 ( 七 ) 加 强 对 学 校 院 ( 系 )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充 分 发 挥 基 10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加 强 学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 八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九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十 )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二 十 九 条 党 委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按 照 分 工 履 行 职 责 第 三 十 条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党 委 全 面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党 委 重 要 活 动, 协 调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工 作, 督 促 检 查 党 委 决 议 贯 彻 落 实, 主 动 协 调 党 委 与 校 长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支 持 校 长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关, 由 党 员 大 会 或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每 届 任 期 5 年, 在 学 校 党 委 会 和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负 责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行 政 法 规, 对 党 员 进 行 遵 纪 守 法 教 育, 检 查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党 员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的 情 况, 对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行 使 权 力 进 行 监 督, 协 助 中 共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做 好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受 理 党 员 的 控 告 和 申 诉, 检 查 处 理 党 的 组 织 和 党 员 违 反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行 政 法 规 的 案 件, 承 担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监 督 责 任, 保 障 学 校 事 11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三 十 二 条 校 长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组 织 实 施 理 事 会 学 校 党 委 有 关 决 议, 行 使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权, 全 面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学 校 设 若 干 名 副 校 长, 协 助 校 长 工 作 ( 一 ) 校 长 校 长 的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1.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2.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3.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重 要 人 才 政 策 和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计 划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4.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重 大 基 本 建 设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 方 案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5.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把 学 校 办 出 特 色 争 创 一 流 6. 组 织 开 展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12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7.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8.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9. 向 党 委 报 告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提 案 支 持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和 学 术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10.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 二 ) 副 校 长 1. 副 校 长 由 理 事 会 根 据 校 长 提 名 聘 任 校 长 卸 任 后, 副 校 长 须 由 新 校 长 重 新 提 名 并 经 理 事 会 聘 任 2. 副 校 长 辅 助 校 长 履 行 职 责 3. 副 校 长 分 管 工 作 由 校 长 决 定 ; 如 分 管 工 作 有 所 变 动, 须 报 理 事 会 秘 书 处 备 案 并 公 布 4. 副 校 长 缺 席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或 职 位 出 现 空 缺 时, 校 长 可 指 定 有 关 负 责 人 临 时 代 为 履 行 职 责 5. 经 过 校 长 批 准, 副 校 长 可 将 部 分 权 限 授 予 学 术 单 位 负 责 人 学 术 辅 助 单 位 负 责 人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者 同 等 职 位 的 人 士 ( 三 ) 教 务 长 秘 书 长 总 务 长 总 会 计 师 1. 教 务 长 由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兼 任, 统 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的 各 项 工 作 13

2. 秘 书 长 由 学 校 聘 任, 协 助 学 校 党 委 书 记 校 长 及 其 他 校 领 导 组 织 有 关 会 议 或 活 动, 监 督 各 项 决 议 决 定 的 执 行 与 落 实 3. 总 务 长 由 学 校 聘 任, 协 助 行 政 副 校 长 处 理 行 政 事 务 4. 总 会 计 师 由 学 校 聘 任, 协 助 校 长 处 理 财 经 事 务 第 三 十 三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学 校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主 要 研 究 处 理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坚 持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决 策 依 法 决 策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应 在 调 查 研 究 基 础 上 提 出 建 议 方 案, 经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沟 通 酝 酿 且 无 重 大 分 歧 后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成 员 包 括 校 长 副 校 长 教 务 长 秘 书 长 总 务 长 和 总 会 计 师 等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校 长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校 长 应 在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对 讨 论 研 究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学 生 代 表 教 职 工 代 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列 席 会 议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校 内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依 据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规 程 办 法 和 本 章 程 规 定 组 建, 行 使 职 权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实 施 委 员 定 额 制, 定 额 及 名 额 分 配 由 学 校 依 据 办 学 规 模 确 定, 不 低 于 15 人 的 单 数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由 教 授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教 授 委 员 校 长 与 校 长 委 派 的 委 员 组 成 校 长 与 校 长 委 派 的 委 员 不 超 过 委 员 总 数 的 20% 教 授 委 员 和 校 长 委 派 的 委 员 14

原 则 上 须 具 有 正 教 授 职 务 委 员 任 期 一 般 为 四 年, 但 校 长 委 派 的 委 员 应 随 校 长 任 免 而 更 替, 校 长 是 当 然 委 员, 其 他 委 员 由 校 长 聘 任 教 授 委 员 自 第 二 年 起 每 年 更 新 四 分 之 一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一 名, 由 校 长 担 任 ; 副 主 任 若 干 名, 由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与 学 生 相 关 事 项 时, 应 有 学 生 代 表 列 席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全 体 会 议 应 有 2/3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学 术 委 员 会 选 举 或 决 策 实 行 票 决 制, 一 人 一 票 ;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以 与 会 委 员 的 2/3 以 上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在 学 院 和 学 校 直 属 的 研 究 院 ( 所 中 心 ) 设 立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按 照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运 行 ( 一 )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或 直 接 做 出 决 定 : 1. 引 进 学 术 岗 位 人 选 及 其 职 称 等 级, 晋 升 申 请 和 终 身 教 职 申 请 ; 2. 学 科 专 业 及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以 及 科 学 研 究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等 重 大 学 术 规 划 ; 3. 自 主 设 置 或 者 申 请 设 置 学 科 专 业 ; 4. 学 术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交 叉 学 科 跨 学 科 协 同 创 新 机 制 的 建 设 方 案 学 科 资 源 的 配 置 方 案 ; 15

5.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评 价 标 准 及 考 核 办 法 ; 6.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及 细 则, 学 历 教 育 的 培 养 标 准 教 学 计 划 方 案 招 生 的 标 准 与 办 法 ; 7.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学 术 标 准 与 办 法 ; 8. 学 术 评 价 争 议 处 理 规 则,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9. 学 术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织 规 程,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章 程 ; 10. 学 校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审 议 的 其 他 学 术 事 务 ( 二 )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学 术 组 织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评 定 : 1. 学 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和 奖 励, 对 外 推 荐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奖 ; 2. 名 誉 ( 客 座 ) 教 授 聘 任 人 选, 推 荐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组 织 的 任 职 人 选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计 划 人 选 ; 3. 自 主 设 立 的 各 类 学 术 科 研 基 金 科 研 项 目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奖 项 等 ; 4. 需 要 评 价 学 术 水 平 的 其 他 事 项 ( 三 )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下 列 事 项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1. 制 订 与 学 术 事 务 相 关 的 全 局 性 重 大 发 展 规 划 和 发 展 战 略 ; 2. 学 校 预 算 决 算 中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的 安 排 分 配 及 使 用 ; 3. 教 学 科 研 重 大 项 目 的 申 报 及 资 金 的 分 配 使 用 ; 4. 开 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赴 境 外 办 学, 对 外 开 展 重 大 项 目 合 作 ; 16

5. 学 校 认 为 需 要 听 取 学 术 委 员 会 意 见 的 其 他 事 项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上 述 事 项 明 确 提 出 不 同 意 见 的, 学 校 应 当 做 出 说 明 重 新 协 商 研 究 或 者 暂 缓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制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规 程, 规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产 生 办 法 及 运 行 机 制 授 权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制 定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审 定 学 位 授 予, 以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名 义 向 学 术 委 员 会 报 告 工 作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设 立 教 授 会 教 授 会 是 教 授 们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的 自 治 组 织 教 授 会 由 全 体 全 职 教 授 副 教 授 及 助 理 教 授 组 成, 依 据 教 授 会 章 程 运 行 教 授 会 选 举 产 生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并 选 举 代 表 参 加 学 校 理 事 会 选 举 或 决 策 时 实 行 票 决 制, 一 人 一 票 院 系 成 立 教 授 分 会, 按 照 学 校 教 授 会 章 程 运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依 据 办 法 设 立 顾 问 委 员 会, 作 为 学 校 的 咨 询 机 构 ; 聘 请 关 心 学 校 改 革 与 发 展 在 国 际 高 等 教 育 领 域 具 有 较 高 威 望 和 影 响 力 的 知 名 人 士 担 任 委 员, 负 责 对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三 十 八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依 据 教 育 部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规 程 和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章 程 组 成 行 使 职 权 与 开 展 工 作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代 表 学 生 的 群 众 组 织, 是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权 力 机 构,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在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按 照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17

章 程 组 成 行 使 职 权 和 开 展 工 作 理 事 会 党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涉 及 师 生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应 当 事 先 征 求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和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意 见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设 立 教 职 工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及 其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处 理 与 教 职 工 聘 用 解 聘 或 职 务 聘 任 等 有 关 申 诉 教 职 工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7 或 9 名 委 员 组 成, 由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任 期 四 年 ; 其 中 具 有 正 副 教 授 资 格 的 成 员 所 占 比 例 不 得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同 一 人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教 职 工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教 职 工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设 立 主 任 一 名, 副 主 任 一 名, 由 教 职 工 申 诉 处 理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教 职 工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直 接 受 理 教 职 工 的 申 诉, 独 立 开 展 调 查, 形 成 裁 定 意 见, 报 送 原 决 定 机 构 校 长 和 党 委 书 记 裁 定 意 见 与 原 决 定 不 一 致 的, 原 决 定 机 构 必 须 重 启 决 定 程 序 再 决 定 意 见 与 裁 定 意 见 仍 不 一 致 的,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委 会 裁 定 第 五 章 机 构 和 运 行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主 要 有 如 下 四 种 机 构 : 学 院 与 系, 职 能 管 理 与 辅 助 部 门,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科 技 公 司 服 务 公 司 或 经 营 管 理 公 司 等 学 院 与 系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系 学 校 内 设 机 构, 由 学 校 决 定 设 立 合 并 或 撤 销, 依 据 学 校 的 授 权 开 展 办 学 活 动, 由 学 校 承 18

担 民 事 责 任 ; 职 能 管 理 与 辅 助 部 门 系 协 助 党 委 和 校 长 做 好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机 构 学 校 举 办 的 科 技 公 司 服 务 公 司 或 经 营 管 理 公 司, 依 法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以 本 公 司 资 产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其 中 学 校 独 资 举 办 的, 由 学 校 决 定 成 立 合 并 或 撤 销 学 校 举 办 的 境 内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依 据 合 作 办 学 协 议 设 置 管 理 与 运 行, 并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院 是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单 位, 负 责 统 筹 各 系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等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院 应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体 现 精 简 高 效 融 合 的 要 求 学 院 可 包 含 多 个 学 科 或 系 科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院 设 置 方 案 应 经 过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充 分 认 证, 形 成 可 行 性 方 案 后, 由 校 长 提 出 党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报 理 事 会 批 准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院 长 遴 选 委 员 会, 制 定 遴 选 办 法, 面 向 校 内 外 遴 选 学 院 院 长 院 长 遴 选 委 员 会 由 7 或 9 名 成 员 组 成 成 员 由 校 长 提 名, 经 过 党 委 会 批 准 产 生 学 院 教 授 分 会 可 直 接 向 遴 选 委 员 会 推 荐 协 商 一 致 的 人 选 遴 选 委 员 会 依 据 遴 选 办 法 产 生 的 院 长 人 选 由 校 长 提 出, 报 党 委 会 批 准, 由 校 长 聘 任 第 四 十 五 条 院 长 任 期 一 般 为 四 年 校 长 应 与 院 长 签 订 职 务 19

聘 任 协 议, 保 障 院 长 履 职, 考 核 院 长 绩 效 学 院 实 行 院 长 负 责 制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为 行 政 决 策 制 度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由 院 长 主 持, 副 院 长 和 党 总 支 ( 支 部 ) 书 记 参 加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决 策 应 形 成 纪 要 学 院 党 的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按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章 等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院 长 可 提 名 副 院 长 人 选, 经 校 长 批 准 后, 由 院 长 聘 任 并 签 订 职 务 聘 任 协 议 院 长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额 度 和 经 费 总 额 内, 自 行 设 置 管 理 服 务 部 门 聘 任 管 理 人 员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院 依 据 学 科 和 工 作 任 务 设 置 若 干 系, 系 主 任 由 院 长 提 名, 校 长 聘 任 系 主 任 任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院 长 应 与 系 主 任 签 订 职 务 聘 任 协 议 系 主 任 主 持 本 系 日 常 工 作, 提 出 系 科 发 展 计 划, 争 取 发 展 资 源, 管 理 日 常 事 务, 向 院 长 报 告 工 作 系 可 设 若 干 副 主 任, 协 助 系 主 任 工 作 副 主 任 由 系 主 任 提 名, 报 院 长 批 准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将 教 育 基 础 资 源 配 置 到 学 院 学 院 可 向 校 长 ( 或 管 理 部 门 ) 申 请 特 别 资 助 的 教 育 资 源 学 校 鼓 励 院 长 向 社 会 争 取 各 种 教 育 资 源 第 四 十 九 条 院 与 系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务 的 全 职 教 师 可 作 为 发 起 人, 提 出 设 置 方 案, 申 请 成 立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第 五 十 条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设 置 方 案 应 明 确 研 究 方 向 和 20

领 域, 提 出 研 究 团 队 以 及 切 实 可 行 的 人 财 物 支 持 计 划 第 五 十 一 条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设 置 申 请 由 校 长 指 定 的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受 理, 提 请 学 术 委 员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论 证 通 过, 由 校 长 批 准 设 立 第 五 十 二 条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实 行 院 长 ( 所 长 或 主 任 ) 负 责 制, 筹 集 研 究 资 金, 聘 任 研 究 人 员, 负 责 营 运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的 成 果 和 资 产 归 学 校 所 有 对 外 合 作 产 生 的 成 果 和 资 产, 依 据 合 作 合 同 归 学 校 所 有 的 部 分, 可 视 为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的 工 作 成 果, 并 纳 入 学 校 对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的 绩 效 考 核 第 五 十 四 条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撤 销 : ( 一 ) 研 究 资 金 无 法 保 障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正 常 运 行 ; ( 二 ) 日 常 共 同 研 究 人 员 少 于 3 人 ; ( 三 ) 出 现 违 法 或 安 全 事 故, 被 学 校 评 估 认 为 不 适 宜 继 续 存 在 研 究 院 或 所 ( 中 心 ) 的 负 责 人 应 做 好 撤 销 善 后 事 宜, 善 后 工 作 纳 入 负 责 人 考 核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严 格 控 制 职 能 管 理 与 辅 助 部 门 的 数 量 职 能 管 理 与 辅 助 部 门 应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并 包 含 多 种 管 理 与 服 务 职 能 职 能 管 理 与 辅 助 部 门 的 增 减, 由 党 委 书 记 或 校 长 提 议, 校 长 21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党 委 会 批 准, 报 理 事 会 秘 书 处 备 案 学 校 也 可 通 过 委 托 或 外 包 等 方 式 提 供 管 理 服 务, 鼓 励 后 勤 服 务 社 会 化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公 司 根 据 学 校 授 权, 负 责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经 营 管 理, 实 现 经 营 性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学 校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监 事 会 成 员 及 总 经 理 由 学 校 遴 选 任 命 和 聘 任 第 五 十 七 条 以 学 校 名 义 开 展 的 所 有 经 营 性 活 动 均 归 口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不 得 举 办 经 营 性 公 司 或 在 经 营 性 公 司 任 职, 但 学 校 已 同 意 停 职 的 除 外 教 职 工 将 学 校 资 产 ( 含 各 种 类 型 成 果 ) 用 于 私 自 经 营 活 动 的, 属 于 侵 占 学 校 权 益 行 为, 学 校 依 法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经 营 性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处 置 应 由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出,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和 党 委 会 审 议, 由 校 长 批 准 第 五 十 九 条 经 学 校 批 准 依 法 成 立 的 公 益 性 机 构, 由 学 校 参 照 内 设 机 构 管 理 第 六 章 教 职 工 第 六 十 条 教 职 工 系 由 学 校 聘 任 具 有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且 签 署 聘 任 合 同 的 员 额 内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教 学 科 研 型 教 师 专 职 教 学 型 22

教 师 专 职 研 究 型 教 师 教 辅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管 理 与 服 务 人 员 等 教 学 科 研 型 教 师 设 置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讲 座 教 授 四 个 职 级, 分 准 聘 与 长 聘 两 类 岗 位 各 职 级 的 准 聘 岗 位 合 同 总 期 限 一 般 为 6 年 合 同 期 内 不 能 获 得 续 签 晋 升 或 长 聘 岗 位 的 人 员 将 被 解 聘, 学 校 给 予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过 渡 期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级 教 师 可 申 请 长 聘 岗 位, 经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工 作 至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在 其 他 单 位 已 获 得 长 聘 岗 位 的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型 教 师, 经 本 人 申 请,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直 接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专 职 教 学 型 教 师 设 置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和 教 授 四 个 职 级, 采 用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聘 任 制 教 师 合 同 到 期 后, 经 教 学 质 量 考 核 优 良 的, 可 签 订 下 一 期 合 同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专 职 教 学 型 教 师 可 申 请 长 聘 岗 位, 经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工 作 至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教 辅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级 参 照 国 家 省 市 规 定 执 行 具 有 副 高 级 职 务 及 以 上 的 教 辅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申 请 长 聘 岗 位,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管 理 与 服 务 人 员 设 置 七 级 职 员 ( 办 事 员 ) 六 级 职 员 ( 主 办 ) 五 级 职 员 ( 主 管 ) 四 级 职 员 ( 中 层 副 职 ) 三 级 职 员 ( 中 层 正 职 ) 二 级 职 员 ( 副 校 级 ) 和 一 级 职 员 ( 正 校 级 ) 七 个 职 级 四 级 三 23

级 职 员 可 不 受 工 作 年 限 限 制, 申 请 长 聘 岗 位,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专 职 研 究 型 教 师 一 般 由 各 单 位 自 筹 经 费 聘 任, 设 助 理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研 究 员 三 个 职 级, 均 采 取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聘 任 制 获 得 无 固 定 期 限 聘 任 合 同 的 教 职 工,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法 终 止 无 固 定 期 限 聘 任 合 同 : ( 一 ) 触 犯 法 律 法 规 被 处 罚 ; ( 二 ) 严 重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 ( 三 ) 严 重 损 害 学 校 声 誉 ; ( 四 ) 因 学 校 发 展 出 现 重 大 调 整, 不 再 设 置 相 应 岗 位 终 止 无 固 定 期 限 聘 任 合 同 由 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制 定 和 完 善 岗 位 管 理 人 员 聘 用 工 资 薪 酬 年 金 等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形 成 有 利 于 建 设 国 际 化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第 六 十 二 条 所 有 教 职 工 岗 位 须 面 向 校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依 据 聘 任 合 同 管 理, 保 障 教 职 工 权 益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除 依 法 享 有 规 定 的 权 利 外, 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校 内 工 作 机 会 和 条 件, 按 工 作 职 责 和 贡 献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 二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公 平 获 得 24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 ( 三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四 ) 就 职 务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学 校 建 立 教 职 工 申 诉 机 制, 教 职 工 可 按 程 序 提 出 申 诉 ; ( 五 )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或 聘 任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除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定 的 义 务 外, 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珍 惜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和 利 益 ; ( 二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 ( 三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四 )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或 聘 任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教 师 应 为 人 师 表, 创 造 科 学 新 知, 鼓 励 和 引 导 学 生 学 习, 向 学 生 传 播 先 进 思 想, 展 示 专 业 领 域 的 最 新 成 果, 培 育 优 秀 人 才 对 教 职 工 的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分 类 进 行 聘 期 考 核 教 职 工 不 得 侵 害 学 生 权 益 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尊 重 和 爱 护 人 才, 维 护 学 术 自 由, 为 教 师 在 职 发 展 开 展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自 主 进 行 学 术 创 新 攀 登 科 学 高 峰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25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规 范 教 师 学 术 行 为, 引 领 教 师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风 尚, 恪 守 学 术 诚 信, 尊 重 学 术 共 同 体 其 他 成 员 的 学 术 自 由 第 七 章 学 生 与 校 友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生 系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学 员 系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但 不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学 员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享 有 学 生 相 同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生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公 平 接 受 教 育 和 服 务,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平 等 使 用 学 校 公 共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按 规 定 选 择 专 业 课 程, 申 请 办 理 休 学 和 续 学 ; ( 三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俭 学 校 内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活 动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荣 誉 称 号 和 奖 励 ; ( 五 )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知 悉 涉 及 个 人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纪 律 处 分 和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相 关 决 定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 26

( 七 )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七 十 条 学 生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二 ) 珍 惜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和 利 益,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校 内 设 施 设 备 ; ( 三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四 ) 按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 ( 五 )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定 期 进 行 公 正 评 价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奖 助 学 金 制 度, 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给 予 奖 励 和 资 助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对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或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对 违 纪 学 生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七 十 四 条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创 新 创 业, 鼓 励 和 支 持 学 生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俭 学 活 动, 并 对 其 进 行 引 导 和 管 理 学 校 依 法 保 护 学 生 以 诚 实 劳 动 和 服 务 获 得 的 收 入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应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各 自 的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学 生 团 体 的 章 程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制 定,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生 效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团 委 和 书 院 为 学 生 依 法 组 建 的 学 生 团 体 提 供 27

必 要 的 辅 导 和 支 持 学 生 会 是 学 生 处 理 其 在 校 学 习 生 活 及 与 其 权 益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的 自 治 组 织, 负 责 选 举 学 生 代 表, 参 加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学 校 设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机 构, 受 理 和 处 理 学 生 申 诉, 维 护 学 生 权 益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对 学 校 的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或 者 建 议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校 为 毕 业 生 结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第 七 十 八 条 校 友 系 曾 在 学 校 学 习 或 工 作 的 人 士 校 友 是 学 校 宝 贵 资 源, 学 校 以 多 种 方 式 联 系 和 服 务 校 友, 凝 聚 校 友 力 量, 促 进 校 友 之 间 的 联 系, 通 过 校 友 扩 大 学 校 与 社 会 的 联 系 ; 学 校 为 校 友 的 继 续 教 育 提 供 便 利 和 条 件 第 七 十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校 友 会, 鼓 励 和 便 利 校 友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与 发 展 第 八 章 书 院 第 八 十 条 学 校 实 行 书 院 制 书 院 是 师 生 交 流 互 动 教 学 相 长 的 重 要 平 台 学 生 入 编 书 院 第 八 十 一 条 书 院 院 长 由 校 长 聘 任 书 院 实 行 院 长 负 责 制 和 学 生 导 师 制 ( 一 ) 书 院 院 长 28

书 院 院 长 领 导 书 院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召 集 并 主 持 院 长 工 作 会 议 ; 2. 制 定 书 院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政 策 ; 3. 主 持 选 聘 学 生 导 师 ; 4. 主 持 书 院 活 动 ; 5. 督 导 书 院 教 育 项 目 和 咨 询 辅 导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 二 ) 学 生 导 师 学 生 导 师 是 受 书 院 聘 请 的 校 内 任 课 教 师, 担 任 学 生 学 术 和 生 活 指 导 工 作, 辅 助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指 导 学 生 制 订 和 实 施 学 习 计 划, 鼓 励 学 生 获 取 各 种 学 习 机 会 和 资 源 ; 2. 帮 助 学 生 了 解 和 理 解 学 校 学 习 要 求 学 术 准 则 等 规 定, 为 学 生 提 供 职 业 规 划 方 面 的 指 导 ; 3. 与 教 学 工 作 部 门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和 书 院 定 期 交 流 学 生 的 表 现 情 况, 尽 早 发 现 学 生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及 时 解 决 ; 4. 帮 助 学 生 克 服 学 习 和 生 活 上 的 困 难 书 院 定 期 评 估 导 师 和 学 生, 收 集 反 馈 意 见, 以 完 善 书 院 制 学 生 管 理, 促 进 学 生 的 全 面 成 长 第 八 十 二 条 书 院 的 党 团 工 作 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归 口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统 筹 管 理 书 院 设 宿 舍 管 理 员, 负 责 管 理 学 生 宿 舍 事 务 29

第 九 章 财 务 与 资 产 管 理 第 八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以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经 费 为 辅 的 办 学 经 费 体 制 积 极 吸 纳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办 学, 形 成 多 元 办 学 筹 资 渠 道 第 八 十 四 条 学 校 努 力 增 加 下 列 自 筹 收 入, 使 自 筹 收 入 逐 渐 成 为 办 学 经 费 的 重 要 部 分 : ( 一 ) 事 业 收 入, 即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科 研 事 业 收 入 ( 学 校 开 展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 二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即 学 校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非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三 )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即 学 校 附 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的 收 入 ( 四 ) 经 营 收 入, 即 学 校 在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五 ) 其 他 收 入, 即 本 条 上 述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 各 项 收 入, 包 括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等 第 八 十 五 条 学 校 资 产 系 学 校 占 有 或 使 用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各 种 财 产 债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具 体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房 产 和 建 筑 物 在 建 工 程 专 用 设 备 一 般 设 备 文 物 和 陈 30

列 品 图 书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 流 动 资 产 ( 含 现 金 各 种 存 款 应 收 和 暂 付 款 借 出 款 存 货 等 ) 无 形 资 产 ( 含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誉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 和 对 外 投 资 ( 学 校 用 货 币 实 物 无 形 资 产 向 校 办 产 业 和 其 他 单 位 的 投 资 ) 等 第 八 十 六 条 学 校 各 类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产 权 应 当 明 晰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资 产,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第 八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拥 有 的 资 产 享 有 合 法 占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参 照 深 圳 市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办 法 第 八 十 八 条 学 校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按 照 上 级 财 政 规 定,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剩 余 部 分 作 为 事 业 基 金, 用 于 弥 补 学 校 以 后 年 度 收 支 差 额 第 八 十 九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第 九 十 条 学 校 设 财 务 部 门, 按 规 定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收 入 管 理 支 出 管 理 结 余 及 分 配 管 理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债 务 管 理 财 务 清 算 等 第 九 十 一 条 学 校 的 财 务 工 作 接 受 学 校 审 计 部 门 和 上 级 审 计 部 门 的 审 计, 并 按 要 求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等 提 供 财 务 31

报 告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财 务 监 督 机 制, 并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财 务 监 督 检 查 第 九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依 法 公 开 财 务 信 息,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第 九 十 三 条 学 校 成 立 基 金 会, 基 金 会 在 学 校 的 授 权 下 制 定 章 程, 负 责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募 集 资 金, 指 导 各 学 院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按 照 基 金 会 章 程 管 理 有 关 资 金 第 九 十 四 条 学 校 保 护 并 合 理 利 用 校 名 等 无 形 资 产, 保 护 校 有 知 识 产 权 学 校 转 让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获 益 的, 除 按 规 定 用 于 科 研 人 员 奖 励 外, 应 当 用 于 学 校 办 学 第 十 章 学 校 标 识 第 九 十 五 条 学 校 校 徽 ( 暂 用 ) 第 九 十 六 条 学 校 校 庆 日 为 每 年 12 月 20 日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经 党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提 请 理 事 会 审 定, 报 上 级 部 门 核 准 32

第 九 十 八 条 学 校 成 立 章 程 委 员 会, 负 责 章 程 实 施 监 督 解 释 和 修 订 等 工 作 第 九 十 九 条 因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修 订 或 办 法 修 订, 致 使 本 章 程 出 现 不 适 宜 条 款 的, 学 校 章 程 委 员 会 应 及 时 提 出 修 订 本 章 程 理 事 会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理 事 署 名 提 议, 或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代 表 署 名 提 议, 或 学 校 党 委 书 记 和 校 长 联 名 提 议, 应 及 时 启 动 本 章 程 修 订 程 序 第 一 百 条 学 校 章 程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程 规 定, 制 定 章 程 实 施 细 则, 提 请 学 校 党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报 理 事 会 秘 书 处 备 案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章 程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本 章 程 自 正 式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章 程 是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施 管 理 和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的 基 本 准 则, 是 制 定 校 内 规 章 制 度 的 主 要 依 据 校 内 原 有 规 章 制 度 办 学 行 为 与 本 章 程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为 准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