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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文 件 湘 教 考 普 字 2015 11 号 湖 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省 外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来 湘 组 织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试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州 教 育 考 试 院 ( 招 生 考 试 办 公 室 ),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我 省 招 生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外 二 本 院 校 本 科 美 术 类 专 业 ( 指 以 素 描 色 彩 速 写 设 计 等 为 主 要 考 试 内 容 的 美 术 学 类 设 计 学 类 和 书 法 类 专 业, 下 同 ) 在 湘 招 生 办 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湘 教 通 [2011]497 号 ) 的 要 求,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省 外 高 校 在 我 省 设 点 组 织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试 的 管 理,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考 生 报 名 1. 符 合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报 名 条 件 并 取 得 了 2016 年 湖 南 省 艺 术 类 专 业 统 考 合 格 资 格 的 考 生, 方 可 报 名 参 加 省 外 院 校 组 织 的 -1-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校 考 ) 我 省 将 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 前 在 湖 南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港 (http://www.hneeb.cn/) 网 站 上 公 布 全 省 艺 术 类 统 考 各 专 业 类 别 的 合 格 资 格 线, 并 公 示 取 得 合 格 资 格 的 考 生 名 单 ( 不 另 行 发 放 省 级 统 考 合 格 证 书 ) 和 考 生 成 绩 分 布 等 情 况, 考 生 和 相 关 院 校 均 可 上 网 查 看 有 关 信 息 对 已 在 我 省 安 排 了 校 考 的 院 校 ( 专 业 ), 考 生 原 则 上 须 在 我 省 指 定 考 点 参 加 该 院 校 相 关 专 业 的 校 考 2. 我 省 艺 术 类 考 生 参 加 省 外 院 校 在 湘 组 织 的 专 业 校 考 报 名 分 两 种 方 式 : 一 是 网 上 报 名 / 网 上 缴 费 确 认 方 式, 此 方 式 只 适 用 于 美 术 类 校 考 报 名, 但 使 用 招 生 院 校 自 主 开 发 的 报 名 系 统 进 行 报 名 的 除 外 ; 二 是 网 上 报 名 / 现 场 缴 费 确 认 方 式, 此 方 式 适 用 于 非 美 术 类 校 考 报 名 校 考 报 名 的 流 程 及 相 关 要 求 详 见 湖 南 省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 考 生 版 ) ( 网 站 地 址 :http://www.hneao.cn/ks) 上 的 艺 术 校 考 报 考 须 知 3. 美 术 类 专 业 校 考 网 上 报 名 缴 费 确 认 时 间 为 报 考 专 业 考 试 前 第 三 天 8:00 开 始 至 考 试 前 第 二 天 18:00 结 束 ( 报 名 截 止 日 与 考 试 当 日 间 隔 一 天 ); 非 美 术 类 专 业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下 旬 开 始 至 考 生 报 考 专 业 考 试 开 始 前 一 天 17:00 结 束 报 名 及 缴 费 确 认 时 间 ( 地 点 ) 详 见 湖 南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港 网 站 公 布 的 省 外 高 校 来 湘 组 织 艺 术 类 专 业 校 考 考 点 及 考 试 时 间 安 排 表 ( 使 用 自 主 开 发 系 统 报 名 的 高 校, 其 报 名 时 间 以 高 校 公 布 的 时 间 为 准 ) 在 校 考 报 名 截 止 之 前, 考 生 可 登 录 系 统 报 名 或 修 改 报 名 信 息 网 上 -2-

报 名 后, 考 生 方 可 办 理 后 续 缴 费 确 认 手 续 美 术 类 考 生 必 须 在 校 考 报 名 前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中 南 林 业 科 技 大 学 预 存 校 考 报 名 考 试 费 用 后 方 能 办 理 网 上 缴 费 确 认 手 续 考 生 现 场 确 认 和 参 加 考 试 时,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2016 年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专 业 考 试 证 ( 以 下 简 称 专 业 考 试 证 ) 4. 各 有 关 院 校 须 统 一 使 用 我 省 的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试 管 理 系 统 实 施 组 考 管 理, 查 阅 考 生 有 关 报 考 信 息 二 高 校 申 办 组 考 程 序 根 据 我 省 规 定,2016 年 省 外 高 校 的 艺 术 类 高 职 ( 专 科 ) 专 业 省 外 民 办 高 校 ( 除 上 海 视 觉 艺 术 学 院 以 外 ) 和 独 立 学 院 艺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省 外 公 办 二 本 院 校 的 美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在 湘 招 生 录 取 时 直 接 使 用 我 省 艺 术 类 专 业 统 一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省 统 考 ) 相 关 专 业 成 绩, 招 生 学 校 不 得 组 织 湖 南 考 生 参 加 校 考 其 他 按 教 育 部 要 求 可 跨 省 设 点 组 织 校 考 的 本 科 院 校, 如 有 特 殊 要 求 确 需 来 湘 设 点 组 织 校 考 的, 经 我 院 审 查 同 意 后, 方 能 在 我 省 统 考 合 格 生 源 范 围 内 到 指 定 考 点 组 织 校 考 ( 教 育 部 限 定 的 艺 术 教 育 服 装 设 计 与 工 程 风 景 园 林 文 化 产 业 管 理 等 4 个 可 以 授 予 艺 术 学 学 士 学 位 的 专 业 必 须 使 用 我 省 统 考 成 绩, 高 校 不 能 组 织 我 省 考 生 参 加 校 考 ), 也 可 直 接 使 用 我 省 统 考 成 绩 所 有 来 湘 设 点 考 试 的 高 校,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部 关 于 专 业 设 置 考 试 命 题 笔 试 评 卷 面 试 评 议 等 相 关 规 定, 服 从 我 省 对 来 湘 高 校 校 考 组 织 程 序 管 理 和 纪 律 监 督 的 要 求, 并 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前 向 我 院 提 出 申 请, 获 得 同 意 后 方 能 向 社 -3-

会 公 布 校 考 安 排 ( 美 术 类 校 考 地 点 由 我 院 在 校 考 报 名 确 认 结 束 后 再 向 社 会 公 布 ) 2016 年 我 省 美 术 类 专 业 校 考 设 立 4 个 考 点, 非 美 术 类 专 业 校 考 设 立 5 个 考 点, 各 考 点 ( 含 报 名 咨 询 点 ) 联 系 方 式 见 附 件 1 其 中, 美 术 类 专 业 校 考 实 行 报 考 分 离 的 办 法, 全 省 设 立 1 个 校 考 报 名 咨 询 点, 负 责 所 有 院 校 接 洽 与 现 场 咨 询 安 排 以 及 考 生 预 存 报 考 费 与 退 费 等 工 作 ; 有 关 高 校 须 在 考 试 开 始 三 天 前 与 报 名 咨 询 点 确 认 报 名 收 费 标 准 和 考 试 方 案, 报 名 确 认 结 束 后, 再 由 我 院 统 一 安 排 考 试 地 点 ; 非 美 术 类 专 业 的 校 考 仍 按 往 年 做 法, 报 名 和 考 试 均 设 在 同 一 考 点 校 考 时 间 为 我 省 艺 术 专 业 统 考 成 绩 公 布 以 后 至 2 月 下 旬 拟 在 我 省 设 点 的 院 校 须 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 至 4 日 登 录 湖 南 省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 院 校 版 ) ( 网 站 地 址 :http://www.hneao.cn/yx,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与 去 年 相 同 ), 选 择 进 入 艺 术 类 组 考 子 系 统 申 报 组 考 专 业 类 别 专 业 名 称 ( 按 教 育 部 统 一 规 定 的 艺 术 类 招 生 专 业, 如 果 高 校 编 制 的 招 生 计 划 不 分 专 业 方 向, 校 考 组 考 专 业 也 不 能 附 加 方 向 ) 专 业 代 码 ( 按 教 育 部 统 一 规 定 ), 我 院 将 统 一 汇 总 后 按 专 业 类 别 分 配 指 定 考 点 ( 院 校 通 过 管 理 平 台 查 询 ) 院 校 与 指 定 考 点 ( 报 名 咨 询 点 ) 初 步 协 商 好 考 试 时 间 后, 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 至 11 日 在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中 填 写 本 校 专 业 考 试 报 名 确 认 时 间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收 费 标 准 财 务 结 算 联 系 方 式 等 组 考 详 细 情 况, 并 通 过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打 印 成 文 字 函 件 ( 见 附 件 2), 加 盖 公 章 后 连 同 当 地 物 价 部 门 下 发 的 收 费 文 件 一 起 ( 美 术 学 设 计 学 及 书 法 类 专 业 设 点 还 -4-

需 出 具 由 高 校 财 务 部 门 加 盖 公 章 的 报 考 费 结 算 委 托 函, 见 附 件 3), 通 过 传 真 或 信 函 方 式 报 我 院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处 我 院 根 据 收 到 的 函 件 进 行 审 核, 并 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 前 在 湖 南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港 (http://www.hneeb.cn/) 公 布 各 院 校 考 试 地 点 ( 非 美 术 类 专 业 ) 报 名 和 考 试 时 间 等 信 息, 各 院 校 应 及 时 上 网 查 看 我 省 公 布 的 校 考 安 排 情 况 三 组 考 管 理 校 考 由 招 生 院 校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承 担 组 考 管 理 责 任 各 考 点 ( 报 名 咨 询 点 ) 要 认 真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我 院 负 责 对 省 外 高 校 在 我 省 设 点 考 试 的 资 格 审 核 和 考 点 安 排, 对 校 考 组 织 和 考 风 考 纪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1. 各 考 点 单 位 须 在 考 试 开 始 前 与 招 生 院 校 签 订 有 关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责 任 协 议 必 须 包 含 试 卷 保 密 与 考 风 考 纪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具 体 事 宜 由 考 点 单 位 与 招 生 院 校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协 议 一 式 三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报 我 院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处 备 案 一 份 考 点 单 位 要 按 协 议 负 责 给 招 生 院 校 提 供 必 要 的 场 地 和 设 备, 配 合 做 好 后 勤 保 障 等 工 作 ; 设 立 举 报 箱 举 报 电 话,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2. 各 招 生 院 校 要 按 教 育 部 统 一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专 业 校 考 工 作 要 强 化 考 风 考 纪 建 设 和 试 卷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切 实 加 强 对 监 考 教 师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均 应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规 行 为 时, 要 及 时 收 回 考 生 的 专 业 考 试 证, 按 照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 见 附 件 4) 的 规 定 做 好 -5-

对 违 规 考 生 的 处 理, 并 在 当 场 考 试 结 束 后, 立 即 张 榜 公 布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公 布 栏 ( 见 附 件 5); 有 关 违 规 考 生 的 记 录 表 名 册 ( 见 附 件 6) 证 据 材 料 和 公 布 栏 缩 印 件, 必 须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一 天 内 报 送 我 院 监 察 与 督 查 处 我 院 将 依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和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处 理 违 规 考 生, 并 将 违 规 事 实 记 入 考 生 诚 信 考 试 档 案 对 存 在 工 作 人 员 违 规 的 考 点, 将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情 节 严 重 的, 坚 决 取 消 该 校 下 一 年 度 的 考 点 资 格 3. 考 试 期 间, 我 院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各 考 点 的 巡 视 督 考, 认 真 检 查 各 考 点 组 考 情 况 对 在 专 业 考 试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中 不 按 规 定 操 作 出 现 重 大 差 错 或 违 规 问 题 的 招 生 学 校 和 考 点, 将 分 别 给 予 取 消 在 湘 组 织 校 考 资 格 或 取 消 校 考 考 点 资 格 的 处 罚 四 专 业 成 绩 报 送 招 生 院 校 须 于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15 日 期 间 登 录 我 院 网 站 ( 网 站 地 址 及 登 录 方 式 与 申 报 校 考 相 同 ), 通 过 湖 南 省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 院 校 版 ) 的 艺 术 成 绩 报 送 子 系 统, 将 合 格 考 生 的 相 关 信 息 上 传 至 我 院, 并 将 与 上 传 信 息 一 致 的 合 格 考 生 信 息 打 印 件 ( 必 须 通 过 系 统 打 印 ) 签 字 盖 章 后, 寄 传 至 我 院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处 要 注 意 的 是, 高 校 需 按 编 制 招 生 计 划 的 专 业 上 报 相 应 的 校 考 成 绩, 如 果 同 一 考 生 取 得 了 多 个 专 业 ( 含 专 业 方 向 ) 校 考 合 格 资 格, 则 需 按 这 些 专 业 ( 含 专 业 方 向 ) 分 别 报 送 该 考 生 的 合 格 成 绩 ; 如 果 同 一 个 计 划 招 生 专 业 录 取 时 要 求 分 不 同 的 类 型 排 序 ( 例 如 音 乐 表 演 专 业 中 的 声 乐 器 乐 舞 蹈 等 及 类 似 情 况 ), 务 必 在 该 专 业 -6-

成 绩 上 报 数 据 中 注 明 类 型 名 称 对 下 列 情 况, 我 省 对 招 生 院 校 所 报 考 生 校 考 合 格 成 绩 将 不 予 认 可, 由 此 产 生 的 遗 留 问 题 由 招 生 院 校 ( 或 考 生 ) 负 责 一 是 考 生 未 取 得 湖 南 省 2016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艺 术 类 专 业 统 考 合 格 资 格 ; 二 是 我 省 规 定 的 只 能 按 我 省 专 业 统 考 成 绩 录 取 的 院 校 ( 专 业 ); 三 是 未 在 我 省 参 加 2016 年 高 考 报 名 的 考 生 五 其 他 事 项 1. 考 试 结 束 后, 各 考 点 须 在 2016 年 4 月 10 日 前 向 我 院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处 上 报 组 考 工 作 总 结 ( 含 各 设 考 院 校 报 名 情 况 考 试 情 况 及 考 点 组 考 情 况 ) 2. 各 招 生 院 校 在 报 送 我 省 艺 术 类 专 业 合 格 考 生 的 专 业 考 试 成 绩 时, 将 本 校 联 系 方 式 一 并 报 送 邮 政 编 码 :410006 电 子 邮 件 :yishu@hneao.edu.cn 附 件 :1.2016 年 省 外 院 校 来 湘 组 织 校 考 考 点 联 系 方 式 2. 湖 南 省 2016 年 省 外 院 校 艺 术 类 校 考 方 案 设 置 申 报 表 3. 湖 南 省 2016 年 美 术 学 设 计 学 及 书 法 类 校 考 报 考 费 结 算 委 托 函 4.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5.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公 布 栏 ( 样 式 ) 6. 湖 南 省 艺 术 类 校 考 违 规 考 生 名 册 -7-

湖 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湖 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办 公 室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印 发 -8-

附 件 1 2016 年 省 外 院 校 来 湘 组 织 校 考 考 点 联 系 方 式 考 点 名 称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地 点 主 要 考 试 类 别 中 南 林 业 科 技 大 学 长 沙 市 韶 山 南 路 498 号 410004 校 本 部 美 术 书 法 类 报 名 现 场 咨 询 点 湖 南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长 沙 市 雨 花 区 井 湾 路 784 号 410004 雨 花 校 区 美 术 书 法 类 410012 美 术 学 院 美 术 书 法 类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麓 山 南 路 二 里 半 410081 工 程 与 设 计 学 院 美 术 书 法 类 410012 音 乐 学 院 音 乐 表 演 类 等 410081 新 闻 与 传 播 学 院 编 导 播 音 主 持 类 等 长 沙 师 范 学 院 长 沙 市 星 沙 特 立 路 9 号 410100 院 本 部 全 部 类 别 湖 南 艺 术 职 业 学 院 长 沙 市 麓 山 南 路 153 号 410012 院 本 部 湖 南 大 众 传 媒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长 沙 市 星 沙 经 济 开 发 区 特 立 路 5 号 410100 院 本 部 音 乐 表 演 编 导 播 主 类 等 音 乐 表 演 编 导 播 主 类 等 -9-

附 件 2 湖 南 省 2016 年 省 外 院 校 艺 术 类 校 考 方 案 设 置 申 报 表 ( 系 统 打 印 ) 院 校 ( 签 章 ): 专 业 类 别 : 考 点 : 打 印 时 间 : 方 案 考 试 科 目 专 业 报 名 时 间 考 试 时 间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10-

附 件 4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为 规 范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维 护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明 确 如 下 : 一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程 序 考 生 违 反 考 试 有 关 规 定 的, 应 依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认 定 为 违 纪 或 作 弊, 认 定 和 告 知 程 序 如 下 : 1.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监 考 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如 实 填 写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 见 附 表 1) 及 湖 南 省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考 生 联 ) ( 见 附 表 2),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暂 扣, 对 暂 扣 的 考 生 物 品 应 填 写 收 据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由 两 名 以 上 监 考 员 和 考 点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向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记 录 的 内 容, 将 存 根 联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若 考 生 不 配 合 签 字 的, 须 由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并 说 明 事 由, 签 字 后 的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与 考 生 违 规 材 料 一 起 交 由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考 点 汇 总 后, 逐 级 -11-

上 交 到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 考 生 联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收 存 2.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在 审 看 考 试 视 频 监 控 录 像 时 发 现 的 违 规 行 为, 应 将 考 生 违 规 时 段 的 录 像 予 以 保 存, 并 如 实 记 录 违 规 考 生 相 关 信 息 和 违 规 事 实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将 违 规 考 生 相 关 信 息 及 视 频 录 像 下 发 给 相 关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经 核 实 违 规 考 生 相 关 信 息 后, 由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如 实 填 写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及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考 生 联 )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尽 快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签 收 告 知 书, 并 将 存 根 联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签 字 确 认, 若 考 生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不 配 合 签 字 的, 须 由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并 说 明 事 由, 签 字 后 的 存 根 联 由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汇 总 后, 逐 级 上 交 到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 考 生 联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收 存 如 果 考 生 本 人 不 来 现 场 签 收 的, 由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方 式 告 知 考 生, 并 将 有 效 告 知 签 字 后 的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逐 级 汇 总 上 交 到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3. 在 评 卷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记 录 汇 总 违 规 考 生 信 息 和 违 规 事 实, 其 认 定 和 告 知 程 序 按 第 2 条 的 办 法 执 行 二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程 序 经 认 定 确 认 违 规 的 考 生,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 1. 在 签 发 处 理 文 件 前,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复 核 违 规 事 实 和 相 关 证 据,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对 违 规 考 生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并 通 过 正 式 文 件 -12-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2.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依 据 处 理 文 件, 制 作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 样 式 见 附 表 3) 一 式 两 份, 载 明 被 处 理 人 的 姓 名 处 理 事 实 根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的 内 容 救 济 途 径 以 及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时 间 3.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通 过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将 处 理 决 定 书 一 式 两 份 送 达 考 生 本 人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其 中 一 份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签 字 确 认, 若 考 生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不 配 合 签 字 的, 须 由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并 说 明 事 由, 签 字 后 的 决 定 书 留 存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存 档 备 查 ; 另 一 份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收 存 如 果 考 生 本 人 不 来 现 场 签 收 的, 由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方 式 送 达 考 生, 并 将 有 效 送 达 签 字 后 的 决 定 书 留 存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存 档 备 查 4. 考 生 对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由 其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申 请 人 对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附 表 :1.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2.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考 生 联 ) 3.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13-

附 表 1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考 点 名 称 : 考 场 号 : 考 试 名 称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号 身 份 证 号 违 规 事 实 记 录 : 经 ( 现 场 发 现 审 看 录 像 发 现 评 卷 发 现 其 它 ) 记 录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处 考 生 有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第 条 理 第 款 所 列 的 违 规 行 为, 依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依 33 号 ) 第 条 的 规 定, 拟 作 出 以 下 处 理 : 据 及 意 见 暂 扣 违 规 材 料 或 物 品 : 说 明 考 生 签 收 : 考 生 签 名 : 年 月 日 1. 如 考 生 有 违 规 行 为 发 生,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须 详 细 填 写 本 告 知 书 ; 暂 扣 考 生 物 品 的, 还 需 考 生 签 名 2. 存 根 联 由 考 生 签 名 后 与 考 生 违 规 材 料 交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汇 总, 逐 级 上 交 到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 考 生 联 交 考 生 本 人 收 存 3. 考 生 如 有 异 议, 可 以 依 法 向 处 理 机 关 陈 述 和 申 辩 给 予 停 考 处 理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处 理 机 关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我 已 收 到 本 告 知 书, 并 已 经 阅 知 该 告 知 书 的 内 容 考 生 签 名 : 年 月 日 -14-

附 表 2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考 生 联 ) 考 点 名 称 : 考 场 号 : 考 试 名 称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号 身 份 证 号 违 规 事 实 记 录 : 经 ( 现 场 发 现 审 看 录 像 发 现 评 卷 发 现 其 它 ) 处 理 依 据 及 意 见 第 考 点 或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 盖 章 ) 年 月 日 考 生 有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第 款 所 列 的 违 规 行 为, 依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第 条 的 规 定, 拟 作 出 以 下 处 理 : 条 暂 扣 违 规 材 料 或 物 品 : 考 生 签 名 : 年 月 日 1. 如 考 生 有 违 规 行 为 发 生,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须 详 细 填 写 本 告 知 书 ; 暂 扣 考 生 物 品 的, 还 需 考 生 签 名 说 明 2. 存 根 联 由 考 生 签 名 后 与 考 生 违 规 材 料 交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汇 总, 逐 级 上 交 到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 考 生 联 交 考 生 本 人 收 存 3. 考 生 如 有 异 议, 可 以 依 法 向 处 理 机 关 陈 述 和 申 辩 给 予 停 考 处 理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处 理 机 关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15-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处 理 代 码 表 违 规 代 码 与 事 实 违 规 处 理 依 据 和 决 定 51.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 52.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 53.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 54.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 55.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第 九 条 : 56.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57.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 58.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上 标 记 信 息 ; 59.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 ) 61.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 62.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入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 63.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 64. 携 带 具 有 发 送 或 接 收 功 能 的 设 备 ; 65.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 66.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第 九 条 : 67. 在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 高 考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68.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草 稿 纸 的 ; 69. 其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行 为 各 阶 段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71.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72.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的 ; 73. 考 室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74.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75.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 ) 81.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82.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83.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84. 故 意 损 坏 考 场 设 施 设 备 ; 85.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 ) 91.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 92. 向 考 场 外 发 送 传 递 试 题 信 息 ; 93.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接 收 信 息 实 施 作 弊 ; 94. 伪 造 变 造 身 份 证 准 考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者 代 替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第 十 条 : 终 止 其 继 续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第 九 条 : 高 考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阶 段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该 项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各 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16-

附 表 3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编 号 : 湘 高 考 违 处 [ ] 号 考 试 名 称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号 违 规 科 目 违 规 事 实 处 理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救 济 途 径 湖 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 公 章 ) 年 月 日 考 生 若 对 此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申 请 人 对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复 核 决 定 或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在 收 到 复 核 决 定 或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送 达 时 间 送 达 人 收 件 人 签 名 备 注 说 明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交 考 生 或 收 件 人 收 存, 一 份 由 考 生 或 收 件 人 签 字 后 交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存 档 备 查 -17-

附 件 5 湖 南 省 艺 术 类 校 考 考 点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公 布 栏 ( 样 式 )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号 考 试 科 目 违 规 代 码 与 事 实 考 点 所 在 学 校 公 章 或 主 考 签 名 : 年 月 日 午 ( 公 布 栏 不 得 小 于 对 开 张 或 A2 幅 面 ) -18-

附 件 6 年 湖 南 省 艺 术 类 校 考 违 规 考 生 名 册 专 业 类 别 : 考 点 名 称 ( 盖 章 ): 填 报 人 : 填 表 日 期 : 序 号 考 室 号 考 生 号 姓 名 考 试 科 目 违 规 代 码 与 事 实 ( 只 填 代 码 ) 处 理 代 码 与 意 见 注 : 此 表 由 考 点 填 写 汇 总 盖 章, 随 同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含 证 据 材 料 ) 交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监 察 与 督 查 处 交 表 人 : 收 表 人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