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601398 证 券 简 称 : 工 商 银 行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47 号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本 行 ) 董 事 会 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 在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本 行 总 行 召 开 会 议 会 议 应 出 席 董 事 16 名, 亲 自 出 席 16 名, 其 中, 柯 清 辉 董 事 和 洪 永 淼 董 事 通 过 视 频 方 式 出 席 会 议 监 事 会 成 员 列 席 会 议 会 议 召 开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及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会 议 由 姜 建 清 董 事 长 主 持 召 开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审 议 通 过 了 下 列 议 案 : 一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201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及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201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及 其 摘 要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二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工 银 安 盛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的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请 见 本 行 另 行 发 布 的 关 于 向 控 股 子 公 司 工 银 安 盛 增 资 的 公 告 三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法 兰 克 福 分 行 并 入 工 银 欧 洲 整 合 事 宜 的 议 案 1
四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绿 色 信 贷 发 展 战 略 的 议 案 五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2016 年 集 团 用 工 计 划 的 议 案 六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2014 年 度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清 算 方 案 的 议 案 姜 建 清 董 事 长 易 会 满 副 董 事 长 张 红 力 董 事 和 王 希 全 董 事 因 与 本 议 案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回 避 表 决 议 案 表 决 情 况 : 本 议 案 有 效 表 决 票 12 票, 同 意 12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0 独 立 董 事 对 该 项 议 案 发 表 如 下 意 见 : 同 意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执 行 董 事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014 年 度 薪 酬 按 照 原 办 法 执 行 2015 年 1 月 起,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执 行 董 事 及 其 他 负 责 人 薪 酬 按 国 家 对 中 央 金 融 企 业 负 责 人 薪 酬 管 理 的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2014 年 度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清 算 方 案 请 见 附 件 一 七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2015 年 度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业 绩 考 核 方 案 的 议 案 姜 建 清 董 事 长 易 会 满 副 董 事 长 张 红 力 董 事 和 王 希 全 董 事 因 与 本 议 案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回 避 表 决 议 案 表 决 情 况 : 本 议 案 有 效 表 决 票 12 票, 同 意 12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0 八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2014 年 度 董 事 与 监 事 薪 酬 清 算 方 案 的 议 案 议 案 表 决 情 况 : 一 致 同 意 将 本 议 案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独 立 董 事 对 该 项 议 案 发 表 如 下 意 见 : 同 意 2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监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及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2014 年 度 薪 酬 按 照 原 办 法 执 行 2015 年 1 月 起,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监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及 其 他 负 责 人 薪 酬 按 国 家 对 中 央 金 融 企 业 负 责 人 薪 酬 管 理 的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2014 年 度 董 事 与 监 事 薪 酬 清 算 方 案 请 见 附 件 二 本 行 支 付 的 2014 年 度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税 前 薪 酬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742.35 万 元 九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提 名 洪 永 淼 先 生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及 继 续 担 任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相 关 职 务 的 议 案 洪 永 淼 董 事 因 与 本 议 案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回 避 表 决 议 案 表 决 情 况 : 本 议 案 有 效 表 决 票 15 票, 同 意 15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0 本 行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洪 永 淼 先 生 的 任 期 将 于 2015 年 8 月 到 期,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结 合 董 事 会 工 作 需 要, 董 事 会 决 定 提 名 洪 永 淼 先 生 为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连 任 本 行 独 立 董 事, 待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其 连 任 独 立 董 事 后, 继 续 担 任 其 在 董 事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原 任 职 务 洪 永 淼 先 生 的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审 核 无 异 议 后, 其 担 任 本 行 独 立 董 事 事 宜 须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审 议 表 决 洪 永 淼 先 生 担 任 本 行 独 立 董 事 的 新 一 届 任 期 自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洪 永 淼 先 生 简 历 请 见 附 件 三,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和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请 见 附 件 四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洪 永 淼 先 生 与 本 行 之 其 他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概 无 利 益 关 系, 亦 无 持 有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 部 所 指 本 行 任 何 股 份 权 益 独 立 董 事 对 上 述 提 名 发 表 如 下 意 见 : 同 意 十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2015-2016 年 度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责 任 险 续 保 方 案 的 议 案 3
十 一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2015-2016 年 国 别 风 险 集 中 度 限 额 的 议 案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一 2014 年 度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清 算 方 案 二 2014 年 度 董 事 与 监 事 薪 酬 清 算 方 案 三 洪 永 淼 先 生 简 历 四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和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4
附 件 一 2014 年 度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清 算 方 案 单 位 : 人 民 币 万 元 姓 名 职 务 基 本 年 薪 绩 效 年 薪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税 前 薪 酬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合 计 单 位 缴 存 部 分 其 中 : 延 期 支 付 2014 年 度 是 否 在 股 税 前 薪 酬 东 单 位 领 实 付 部 分 取 薪 酬 1 2 3 4=1+2+3 5 6=4-5 7 姜 建 清 董 事 长 52.50 112.36 34.69 199.56 56.29 143.26 否 易 会 满 副 董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行 长 47.25 113.28 36.92 197.45 56.75 140.69 否 张 红 力 副 行 长 44.63 110.27 32.55 187.44 55.25 132.20 否 王 希 全 副 行 长 44.63 110.27 32.35 187.24 55.25 132.00 否 郑 万 春 副 行 长 44.63 110.27 32.34 187.24 55.25 131.99 否 谷 澍 副 行 长 44.63 110.27 32.34 187.24 55.25 131.99 否 王 敬 东 副 行 长 44.63 110.27 32.32 187.21 55.25 131.97 否 魏 国 雄 首 席 风 险 官 43.05 106.38 31.36 180.79 53.30 127.49 否 林 晓 轩 首 席 信 息 官 43.05 106.08 31.34 180.47 53.15 127.32 否 胡 浩 董 事 会 秘 书 43.05 106.29 31.35 180.69 53.25 127.44 否 退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刘 立 宪 执 行 董 事 纪 委 书 记 44.63 110.32 32.55 187.49 55.27 132.22 否 注 : 1.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执 行 董 事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014 年 度 薪 酬 按 照 原 办 法 执 行 2015 年 1 月 起,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执 行 董 事 及 其 他 负 责 人 薪 酬 按 国 家 对 中 央 金 融 企 业 负 责 人 薪 酬 管 理 的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2. 上 表 中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执 行 董 事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税 前 薪 酬 为 2014 年 度 该 等 人 士 全 部 年 度 薪 酬 数 额, 其 中 包 括 已 于 2014 年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数 额 3.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执 行 董 事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014 年 度 税 前 薪 酬 中,50% 以 上 绩 效 年 薪 实 行 延 期 支 付, 延 期 支 付 金 额 计 提 于 公 司 账 户,2014 年 薪 酬 清 算 时 不 支 付 给 个 人, 将 于 2015 年 至 2017 年 视 经 营 业 绩 情 况 延 期 支 付, 每 年 支 付 比 例 为 1/3 4. 本 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1)2014 年 12 月, 刘 立 宪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纪 委 书 记 2015 年 6 月, 林 晓 轩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本 行 首 席 信 息 官 (2)2015 年 7 月, 王 林 先 生 担 任 本 行 纪 委 书 记 5
附 件 二 姓 名 姜 建 清 易 会 满 注 4 赵 林 汪 小 亚 职 务 董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副 董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行 长 2014 年 度 董 事 与 监 事 薪 酬 清 算 方 案 袍 金 基 本 年 薪 绩 效 年 薪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单 位 6 缴 存 部 分 1 2 3 4 2014 年 度 税 前 薪 酬 合 注 2 计 5=1+2+3 +4 其 中 : 延 期 支 付 注 3 单 位 : 人 民 币 万 元 2014 年 度 税 前 薪 酬 实 付 部 分 是 否 在 股 东 单 位 领 取 薪 酬 6 7=5-6 8-52.50 112.36 34.69 199.56 56.29 143.26 否 - 47.25 113.28 36.92 197.45 56.75 140.69 否 监 事 长 - 46.20 114.48 36.09 196.77 57.36 139.42 否 - - - - - - - 是 葛 蓉 蓉 - - - - - - - 是 傅 仲 君 - - - - - - - 是 非 执 行 董 事 郑 福 清 - - - - - - - 是 费 周 林 - - - - - - - 是 程 凤 朝 - - - - - - - 是 注 4 黄 钢 城 48 - - - 48-48 否 M C 麦 卡 锡 43 - - - 43-43 否 钟 嘉 年 独 立 非 执 行 44 - - - 44-44 否 柯 清 辉 注 5 董 事 48 - - - 48-48 否 洪 永 淼 46 - - - 46-46 否 衣 锡 群 43 - - - 43-43 否 王 炽 曦 股 东 代 表 监 注 6-37.80 93.67 31.29 162.76 37.56 125.20 否 事 董 娟 10 - - - 10-10 否 注 7 外 部 监 事 孟 焰 28 - - - 28-28 否 张 炜 5 - - - 5-5 否 注 8 职 工 监 事 李 明 天 5 - - - 5-5 否 注 4 退 任 董 事 刘 立 宪 执 行 董 事 纪 委 书 记 - 44.63 110.32 32.55 187.49 55.27 132.22 否 李 军 非 执 行 董 事 - - - - - - - 是 王 小 岚 非 执 行 董 事 - - - - - - - 是 姚 中 利 非 执 行 董 事 - - - - - - - 是
注 : 1.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监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及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2014 年 度 薪 酬 按 照 原 办 法 执 行 2015 年 1 月 起,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监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及 其 他 负 责 人 薪 酬 按 国 家 对 中 央 金 融 企 业 负 责 人 薪 酬 管 理 的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2. 上 表 中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监 事 长 及 其 他 董 事 监 事 税 前 薪 酬 为 2014 年 度 该 等 人 士 全 部 年 度 薪 酬 数 额, 其 中 包 括 已 于 2014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数 额 3.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本 行 董 事 长 行 长 监 事 长 及 执 行 董 事 2014 年 度 税 前 薪 酬 中,50% 以 上 绩 效 年 薪 实 行 延 期 支 付, 延 期 支 付 金 额 计 提 于 公 司 账 户, 2014 年 薪 酬 清 算 时 不 支 付 给 个 人, 将 于 2015 年 至 2017 年 视 经 营 业 绩 情 况 延 期 支 付, 每 年 支 付 比 例 为 1/3 4. 本 行 董 事 和 监 事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1)2014 年 11 月, 姚 中 利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本 行 非 执 行 董 事 2014 年 12 月, 王 小 岚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本 行 非 执 行 董 事, 刘 立 宪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2015 年 3 月, 李 军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本 行 非 执 行 董 事 2015 年 4 月, 黄 钢 城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本 行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2015 年 6 月, 赵 林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本 行 监 事 长 (2)2015 年 2 月, 郑 福 清 先 生 担 任 本 行 非 执 行 董 事 2015 年 3 月, 费 周 林 先 生 和 程 凤 朝 先 生 担 任 本 行 非 执 行 董 事 2015 年 4 月, 梁 定 邦 先 生 担 任 本 行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2015 年 6 月, 张 红 力 先 生 和 王 希 全 先 生 担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钱 文 挥 先 生 担 任 本 行 监 事 长 5.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2014 年 度 津 贴 标 准 为 : 基 本 津 贴 标 准 为 30 万 元 人 民 币 / 人 / 年 担 任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主 席 津 贴 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职 位 / 年, 担 任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津 贴 为 4 万 元 人 民 币 / 职 位 / 年, 担 任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津 贴 为 3 万 元 人 民 币 / 职 位 / 年 6.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2014 年 度 税 前 薪 酬 合 计 按 照 本 人 实 际 任 职 情 况 确 定 按 照 银 监 会 规 定, 本 行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2014 年 度 税 前 薪 酬 中,40% 以 上 绩 效 年 薪 实 行 延 期 支 付, 延 期 支 付 金 额 计 提 于 公 司 账 户,2014 年 薪 酬 清 算 时 不 支 付 给 个 人, 将 于 2015 年 至 2017 年 视 经 营 业 绩 情 况 延 期 支 付, 每 年 支 付 比 例 为 1/3 7. 外 部 监 事 2014 年 度 津 贴 ( 税 前 ) 按 照 2007 年 度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的 津 贴 标 准 和 本 人 实 际 任 职 情 况 确 定 董 娟 女 士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 起 未 从 本 行 领 取 津 贴 8. 职 工 监 事 2014 年 度 津 贴 ( 税 前 ) 按 照 外 部 监 事 基 本 津 贴 标 准 的 20% 和 本 人 实 际 任 职 情 况 确 定, 不 包 含 其 在 本 行 担 任 其 他 职 务 所 获 报 酬 7
附 件 三 洪 永 淼 先 生 简 历 洪 永 淼, 男, 中 国 国 籍,1964 年 出 生 洪 永 淼 先 生 自 2012 年 8 月 起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曾 为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海 外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主 持 人, 中 国 留 美 经 济 学 会 会 长, 计 量 经 济 学 期 刊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计 量 经 济 学 理 论 (Econometric Theory) 等 期 刊 编 委 现 为 美 国 康 奈 尔 大 学 经 济 学 与 国 际 研 究 讲 席 教 授 首 批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讲 座 教 授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经 济 学 类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厦 门 大 学 王 亚 南 经 济 研 究 院 院 长, 中 国 科 学 院 等 科 研 院 校 兼 职 教 授,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经 济 研 究 编 委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季 刊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厦 门 银 行 独 立 董 事 获 厦 门 大 学 理 学 学 士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后 获 美 国 加 州 大 学 圣 地 亚 哥 分 校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8
附 件 四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洪 永 淼 先 生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已 充 分 了 解 被 提 名 人 职 业 专 长 教 育 背 景 工 作 经 历 兼 任 职 务 等 情 况 被 提 名 人 已 书 面 同 意 出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 参 见 该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 提 名 人 认 为, 被 提 名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其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被 提 名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经 济 财 务 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 并 已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二 被 提 名 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要 求 :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三 )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 四 )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关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 六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执 业 规 范 关 于 证 券 分 析 师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七 )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形 三 被 提 名 人 具 备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在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等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 岳 父 母 儿 媳 女 婿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 ( 二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 以 上 或 者 是 上 市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9
( 三 )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上 市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四 ) 在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 ( 五 ) 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合 伙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 ( 六 ) 在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七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六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 八 )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四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无 下 列 不 良 纪 录 : ( 一 ) 近 三 年 曾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期 间 ; ( 三 ) 近 三 年 曾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 ( 四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者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 五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发 表 的 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 事 实 不 符 五 包 括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 被 提 名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被 提 名 人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六 被 提 名 人 熟 悉 境 内 外 经 济 金 融 政 策 和 实 务, 在 金 融 监 管 公 司 治 理 等 领 域 具 有 丰 富 的 知 识 和 经 验, 职 业 操 守 良 好 本 提 名 人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本 提 名 人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 本 提 名 人 完 全 明 白 做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特 此 声 明 提 名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10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本 人 洪 永 淼,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由 提 名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名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该 公 司 )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本 人 公 开 声 明,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保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担 任 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经 济 财 务 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 并 已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二 本 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要 求 :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三 )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 四 )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关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 六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执 业 规 范 关 于 证 券 分 析 师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七 )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形 三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在 该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等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 岳 父 母 儿 媳 女 婿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 ( 二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 以 上 或 者 是 该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三 )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该 公 11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四 ) 在 该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 ( 五 ) 为 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合 伙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 ( 六 ) 在 与 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七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六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 八 )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四 本 人 无 下 列 不 良 纪 录 : ( 一 ) 近 三 年 曾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期 间 ; ( 三 ) 近 三 年 曾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 ( 四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者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 五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发 表 的 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 事 实 不 符 五 包 括 该 公 司 在 内, 本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 本 人 在 该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六 本 人 熟 悉 境 内 外 经 济 金 融 政 策 和 实 务, 在 金 融 监 管 公 司 治 理 立 法 司 法 等 领 域 具 有 丰 富 的 知 识 和 经 验, 职 业 操 守 良 好 本 人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本 人 的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 本 人 完 全 明 白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本 声 明 确 认 本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本 人 承 诺 : 在 担 任 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将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接 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履 行 职 责, 做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12
本 人 承 诺 : 如 本 人 任 职 后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本 人 将 自 出 现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辞 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人 : 洪 永 淼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