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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CB(1)1258/13-14(01) 號 文 件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作 - 粵 港 合 作 及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工 作 目 的 本 文 件 向 委 員 簡 介 於 2014 年 3 月 10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第 十 九 次 工 作 會 議 的 主 要 情 況, 以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特 區 政 府 ) 配 合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的 工 作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第 十 九 次 工 作 會 議 背 景 2. 在 去 年 9 月 舉 行 的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第 十 六 次 會 議 上, 行 政 長 官 和 廣 東 省 省 長 率 領 雙 方 代 表 團, 回 顧 了 粵 港 合 作 2013 年 重 點 工 作 的 落 實 進 度, 並 就 2014 年 粵 港 合 作 的 主 要 方 向 達 成 共 識, 包 括 共 同 推 進 粵 港 率 先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兩 地 在 金 融 專 業 服 務 教 育 打 擊 水 貨 走 私 活 動, 以 及 推 動 南 沙 橫 琴 和 前 海 三 個 新 發 展 區 的 開 發 等 範 疇 的 合 作

3.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和 廣 東 省 副 省 長 招 玉 芳 於 今 年 3 月 10 日 在 香 港 共 同 主 持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第 十 九 次 工 作 會 議, 並 簽 署 按 照 有 關 共 識 制 定 的 實 施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2014 年 重 點 工 作 ( 詳 見 附 件 ) 同 日 所 發 布 的 新 聞 稿 詳 細 介 紹 了 會 議 的 成 果 合 作 進 展 和 方 向 粵 港 率 先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4. 國 務 院 總 理 李 克 強 在 2011 年 8 月 ( 時 任 副 總 理 ) 訪 港 時 公 布, 配 合 一 國 兩 制 下 內 地 對 香 港 優 先 開 放 的 一 貫 政 策, 到 十 二 五 末 ( 即 2015 年 ), 通 過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安 排 ), 基 本 實 現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廣 東 省 隨 後 表 示 希 望 能 提 前 一 年, 在 2014 年, 率 先 實 現 有 關 目 標 香 港 業 界 殷 切 期 望 在 廣 泛 的 服 務 領 域 上, 能 更 容 易 進 入 廣 東 市 場 雙 方 同 意 早 日 解 決 安 排 在 廣 東 落 實 時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為 兩 地 帶 來 更 多 實 質 的 經 濟 效 益 金 融 合 作 5.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一 直 支 持 內 地 資 金 和 企 業 走 向 國 際, 香 港 在 未 來 會 繼 續 發 揮 橋 頭 堡 的 作 用, 協 助 內 地 完 成 新 一 2

輪 的 金 融 體 制 改 革 任 務 雙 方 同 意 會 重 點 推 動 允 許 內 地 個 人 投 資 者 直 接 參 與 境 外 投 資 ; 開 展 兩 地 個 人 跨 境 人 民 幣 匯 款 業 務 ; 以 及 爭 取 國 家 支 持 降 低 香 港 產 險 公 司 進 入 廣 東 市 場 門 檻 法 律 服 務 6. 粵 港 雙 方 認 同 香 港 法 律 及 仲 裁 業 界 的 國 際 經 驗, 有 助 廣 東 推 動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和 經 濟 轉 型 升 級, 從 而 增 強 整 體 競 爭 力 中 央 政 府 司 法 部 已 經 批 准 廣 東 開 展 內 地 與 港 澳 律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型 聯 營 試 點 工 作 及 開 展 向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駐 粵 代 表 機 構 派 駐 內 地 律 師 擔 任 內 地 法 律 顧 問 試 點 工 作 廣 東 省 正 擬 定 相 關 的 實 施 細 則 重 點 合 作 區 域 7. 南 沙 方 面, 兩 地 今 年 會 加 強 金 融 和 會 計 方 面 的 合 作, 包 括 爭 取 容 許 廣 州 地 區 企 業 和 金 融 機 構, 在 港 發 行 用 於 支 持 南 沙 開 發 建 設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 以 及 讓 香 港 會 計 專 業 人 士 在 廣 州 南 沙 新 區 內 擔 任 合 夥 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8. 橫 琴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已 在 今 年 1 月, 與 珠 海 市 政 府 簽 訂 合 作 意 向 書, 並 在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框 架 下, 成 立 由 特 區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和 珠 海 市 市 長 共 同 主 持 的 港 珠 合 作 專 責 小 組 連 同 穗 港 合 作 專 責 小 組, 及 深 港 前 海 合 作 聯 合 專 責 小 組, 特 區 政 3

府 已 就 三 個 新 區 的 開 發 建 設, 建 立 了 與 內 地 對 口 單 位 的 恆 常 官 方 溝 通 機 制 9. 兩 地 今 年 會 加 強 支 援 粵 港 行 業 組 織 和 仲 介 機 構, 到 當 地 執 業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及 鼓 勵 粵 港 企 業 參 與 橫 琴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粵 港 澳 三 地 政 府 正 合 力 推 進 港 珠 澳 大 橋 跨 界 通 行 政 策 研 究, 並 商 議 港 珠 澳 大 橋 的 跨 境 交 通 安 排, 發 揮 最 大 的 經 濟 效 益 10. 前 海 方 面, 雙 方 今 年 會 重 點 爭 取 落 實 容 許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直 接 在 當 地 開 展 工 程 諮 詢 設 計 測 量 建 設 等 服 務 11. 此 外, 今 年 2 月, 國 務 院 批 准 成 立 由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 國 家 發 改 委 ) 牽 頭 的 促 進 廣 東 前 海 南 沙 橫 琴 建 設 部 際 聯 席 會 議 加 強 統 籌 協 調 三 個 新 區 發 展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將 會 加 快 三 個 新 區 的 開 發 步 伐 特 區 政 府 期 望 能 透 過 這 個 平 台, 促 進 三 個 新 區 的 發 展, 並 更 有 效 的 將 香 港 業 界 的 意 見 向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反 映, 協 助 香 港 業 界 把 握 三 個 新 區 發 展 機 遇 推 動 廣 東 企 業 通 過 香 港 走 出 去 12. 粵 港 雙 方 今 年 會 繼 續 推 動 廣 東 企 業 以 香 港 為 據 點 加 快 走 出 去 步 伐, 並 利 用 香 港 的 金 融 資 訊 人 才 等 優 勢, 到 境 外 開 展 投 資 和 企 業 併 購 4

環 境 保 護 13. 環 境 保 護 方 面,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會 繼 續 實 施 強 化 減 排 措 施, 改 善 珠 三 角 地 區 空 氣 質 素 ; 並 將 開 展 有 關 區 域 微 細 懸 浮 粒 子 (PM2.5) 的 研 究 合 作, 為 規 劃 進 一 步 改 善 區 域 空 氣 質 素 的 策 略 提 供 確 切 的 科 學 基 礎 其 他 主 要 合 作 範 疇 14. 2014 年 重 點 工 作 的 合 作 內 容 廣 泛, 除 上 述 的 重 點 合 作 項 目 外, 亦 包 括 物 流 會 展 科 技 創 新 便 利 通 關 電 子 商 務 知 識 產 權 食 物 安 全 應 急 管 理 青 年 交 流 和 教 育 等 領 域 特 區 政 府 配 合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的 工 作 15. 在 2011 年 3 月 公 布 的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首 次 將 有 關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區 的 內 容 單 獨 成 章 ( 港 澳 專 章 ), 詳 述 香 港 在 國 家 發 展 戰 略 中 的 重 要 功 能 定 位, 凸 顯 了 中 央 政 府 在 一 國 兩 制 下, 對 保 持 香 港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的 大 力 支 持 16. 據 了 解, 內 地 有 關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的 前 期 研 究 工 作 已 經 啟 動 國 家 發 改 委 正 考 慮 在 編 制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的 時 候, 5

繼 續 把 港 澳 作 為 單 獨 的 一 部 分 來 考 慮, 以 促 進 港 澳 的 經 濟 發 展, 特 別 支 持 香 港 鞏 固 提 升 國 際 金 融 貿 易 航 運 中 心 的 地 位 17.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主 持 的 與 內 地 合 作 督 導 委 員 會 一 直 督 導 及 統 籌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有 關 配 合 國 家 五 年 規 劃 的 工 作 因 應 內 地 正 式 啟 動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的 前 期 研 究 工 作, 特 區 政 府 早 前 亦 已 開 展 相 關 配 合 工 作 現 階 段, 有 關 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正 就 其 初 步 擬 議 的 課 題 範 疇 徵 詢 業 界 及 與 其 相 關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擬 議 的 課 題 均 需 為 有 利 於 香 港 和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及 屬 策 略 性 的 課 題, 涵 蓋 的 範 疇 包 括 : (i) 離 岸 人 民 幣 資 產 管 理 及 風 險 管 理 業 務, 進 一 步 提 升 香 港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 (ii) 全 面 實 現 內 地 和 香 港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 (iii) 航 運 郵 輪 發 展, 進 一 步 鞏 固 及 提 升 香 港 國 際 航 運 中 心 及 旅 遊 中 心 的 地 位 ; (iv)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發 揮 香 港 的 法 律 制 度 及 專 業 優 勢 並 鞏 固 國 際 地 位 ; (v) 科 技 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發 展 具 潛 力 的 產 業 並 増 強 整 體 競 爭 力 ; 以 及 (vi) 珠 三 角 空 氣 質 素, 確 立 改 善 區 域 空 氣 質 素 的 目 標 6

18. 國 家 五 年 規 劃 的 工 作 是 為 國 家 未 來 五 年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制 定 藍 圖 和 行 動 綱 領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在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下, 主 動 做 好 配 合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的 工 作, 以 抓 緊 國 家 發 展 帶 來 的 機 遇, 鞏 固 及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優 勢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在 聽 取 業 界 及 其 相 關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會 把 擬 議 的 課 題 範 疇 歸 納 並 整 理 成 特 區 就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向 中 央 政 府 提 交 的 建 議, 讓 中 央 政 府 在 進 行 前 期 研 究 工 作 時 能 一 併 考 慮 特 區 的 建 議, 以 配 合 國 家 其 後 擬 定 的 五 年 規 劃 整 體 發 展 策 略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2014 年 4 月 7

附 件 Annex 實 施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2014 年 重 點 工 作 一 跨 界 基 礎 設 施 ( 一 ) 推 進 港 珠 澳 大 橋 各 項 工 程 建 設, 力 爭 2015 年 年 中 完 成 大 橋 跨 界 通 行 政 策 研 究, 確 保 大 橋 2016 年 建 成 通 車 ( 二 )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深 圳 福 田 站 及 相 關 工 程 力 爭 2014 年 底 前 建 成, 香 港 段 建 設 工 程 力 爭 2015 年 完 成, 共 同 做 好 內 地 段 與 香 港 段 有 關 銜 接 工 作 ( 三 ) 積 極 推 進 深 圳 東 部 過 境 高 速 公 路 項 目 相 關 用 地 手 續 等 工 作, 加 快 口 岸 工 程 建 設, 確 保 2018 年 建 成 ( 四 ) 鼓 勵 香 港 企 業 來 粵 投 資 建 立 離 岸 呼 叫 中 心, 到 廣 州 南 沙 等 建 立 合 資 企 業 經 營 電 訊 業 務 支 持 內 地 和 香 港 電 訊 運 營 商 按 照 市 場 運 作, 探 索 制 定 優 惠 電 訊 資 費 方 案, 不 斷 降 低 電 訊 漫 遊 資 費 ( 五 ) 舉 辦 粵 港 澳 地 區 五 大 機 場 主 席 會 議, 繼 續 推 動 機 場 建 設 運 營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培 訓 營 銷 網 絡 建 設 等 合 作 推 動 緩 解 珠 三 角 空 域 緊 張 問 題, 促 進 提 升 珠 三 角 地 區 航 空 運 輸 能 力 二 現 代 服 務 業 ( 一 ) 完 善 粵 港 落 實 CEPA 服 務 業 合 作 專 責 小 組 機 制, 推 動 全 面 落 實 CEPA 補 充 協 議 十 的 各 項 措 施 發 揮 廣 東 落 實 CEPA 及 先 行 先 試 政 策 重 點 城 市 的 示 範 帶 動 作 用,2014 年 率 先 基 本 實 現 粵 港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目 標 ( 二 ) 金 融 合 作 1. 繼 續 落 實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廣 東 省 建 設 珠 江 三 角 洲 金 融 改 革 創 新 綜 合 試 驗 區 總 體 方 案, 爭 取 進 一 步 降 低 香 港 金 融 機 構 准 入 條 件, 支 持 粵 港 金 融 機 構 跨 境 互 設 和 開 展 業

務 2. 進 一 步 推 動 兩 地 跨 境 人 民 幣 業 務, 加 深 人 民 幣 資 金 在 兩 地 的 循 環 使 用, 支 持 廣 東 省 重 點 區 域 的 經 濟 建 設, 支 持 香 港 作 為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中 心 的 建 設 鼓 勵 開 展 與 香 港 跨 境 人 民 幣 貿 易 融 資 業 務, 支 持 省 內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在 廣 州 南 沙 深 圳 前 海 珠 海 橫 琴 等 地 與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合 作 開 展 人 民 幣 貿 易 融 資 資 產 跨 境 轉 讓 業 務 3. 積 極 推 動 廣 東 與 香 港 開 展 個 人 跨 境 人 民 幣 滙 款 業 務 和 第 三 方 支 付 機 構 跨 境 人 民 幣 網 絡 支 付 業 務 試 點 4. 支 持 企 業 跨 境 貿 易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鼓 勵 廣 東 駐 港 企 業 外 貿 企 業 以 及 廣 東 企 業 與 香 港 關 聯 公 司 之 間 的 交 易 使 用 人 民 幣 計 價 進 一 步 擴 展 嶺 南 通 八 達 通 聯 名 卡 的 應 用 範 圍 和 應 用 領 域, 為 粵 港 兩 地 居 民 跨 境 交 通 提 供 便 利 的 支 付 服 務 5. 支 持 廣 東 金 融 機 構 與 香 港 同 業 合 作 開 展 跨 境 人 民 幣 銀 團 貸 款 業 務, 用 於 支 持 廣 東 重 點 基 建 項 目 重 點 產 業 聚 集 區 重 大 科 技 專 項 項 目 和 大 型 企 業 港 資 企 業 轉 型 項 目 推 動 深 圳 前 海 跨 境 人 民 幣 貸 款 業 務 穩 健 開 展 6. 繼 續 支 持 港 資 銀 行 在 廣 東 增 設 異 地 支 行, 鼓 勵 港 資 銀 行 以 多 種 形 式 進 入 廣 東, 尤 其 是 進 入 廣 州 南 沙 深 圳 前 海 和 珠 海 橫 琴 發 展 支 持 港 資 銀 行 參 與 廣 東 法 人 銀 行 機 構 改 革, 支 持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金 融 機 構 在 廣 東 試 點 設 立 消 費 金 融 公 司 推 進 廣 東 法 人 銀 行 機 構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7. 支 持 符 合 條 件 的 港 資 金 融 機 構 與 廣 東 金 融 機 構 開 展 合 作, 按 規 定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合 資 期 貨 公 司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進 一 步 深 化 兩 地 資 本 市 場 合 作 研 發 和 推 出 更 加 多 元 化 的 跨 境 投 資 産 品 2

8. 推 動 內 地 個 人 投 資 者 境 外 投 資 安 排, 為 廣 東 個 人 投 資 者 投 資 香 港 資 本 市 場 提 供 便 利, 豐 富 廣 東 民 眾 的 投 資 選 擇 9. 支 持 廣 東 省 內 法 人 金 融 機 構 企 業 赴 港 上 市 和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鼓 勵 和 支 持 符 合 內 地 上 市 條 件 的 在 粵 港 資 企 業 在 內 地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10. 繼 續 推 進 保 險 產 品 研 發 業 務 經 營 和 運 作 等 合 作, 探 索 粵 港 保 險 業 協 同 為 跨 境 出 險 的 客 戶 提 供 查 勘 救 援 理 賠 等 後 續 服 務 推 動 兩 地 保 險 社 團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協 同 為 跨 境 出 險 的 客 戶 提 供 查 勘 救 援 理 賠 等 後 續 服 務 探 索 粵 港 兩 地 保 險 業 務 創 新 合 作, 共 同 爭 取 國 家 支 持 降 低 香 港 保 險 機 構 進 入 廣 東 市 場 的 門 檻 ( 三 ) 旅 遊 合 作 1. 加 快 完 善 粵 港 澳 區 域 旅 遊 合 作 願 景 綱 要, 加 強 開 拓 區 域 旅 遊 市 場 產 品 開 發 質 量 監 管 聯 合 推 廣 信 息 交 流 與 過 境 便 利 等 合 作, 共 同 提 升 區 域 旅 遊 品 牌 深 化 郵 輪 旅 遊 合 作, 共 同 開 發 推 廣 粵 港 郵 輪 旅 遊 一 程 多 站 線 路, 鼓 勵 更 多 內 地 旅 客 到 香 港 參 加 郵 輪 航 程, 開 拓 郵 輪 旅 遊 市 場 2. 繼 續 推 動 在 粵 的 港 資 旅 行 社 ( 合 資 ) 試 點 經 營 中 國 內 地 居 民 出 境 遊 業 務 ( 赴 台 灣 地 區 旅 遊 業 務 除 外 ), 爭 取 國 家 支 持 適 當 擴 大 試 點 範 圍 3. 廣 東 完 成 144 小 時 便 利 簽 證 管 理 系 統 建 設, 聯 合 加 大 對 144 小 時 便 利 簽 證 政 策 的 宣 傳 推 廣 促 進 兩 地 旅 遊 業 界 合 作, 支 持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與 廣 東 省 旅 遊 局 合 作 推 廣 旅 遊 產 品 鼓 勵 兩 地 業 界 及 企 業 參 加 雙 方 推 廣 活 動 聯 合 加 強 旅 遊 市 場 監 管, 推 廣 誠 信 品 質 旅 遊 3

( 四 ) 物 流 與 合 展 合 作 1. 不 斷 完 善 粵 港 物 流 發 展 協 調 機 制, 繼 續 推 進 物 流 業 合 作 研 究 與 交 流 2. 廣 東 推 進 粵 港 澳 直 通 車 輛 管 理 有 關 立 法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市 場 准 入 和 退 出 機 制 ( 五 ) 文 化 創 意 及 工 業 設 計 1. 加 強 文 化 產 業 會 展 合 作, 鼓 勵 廣 東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參 與 香 港 有 關 展 會 和 文 化 節 慶 活 動, 鼓 勵 香 港 業 界 加 強 與 中 國 ( 深 圳 ) 國 際 文 化 產 業 博 覽 交 易 會 合 作 肇 慶 市 加 強 與 香 港 硯 文 化 交 流, 支 持 推 廣 傳 統 端 硯 技 藝 與 文 化, 支 持 肇 慶 傳 統 工 藝 文 化 教 育 基 地 建 設, 打 造 粵 港 端 硯 和 玉 石 工 藝 文 化 教 育 交 流 平 台 2. 充 分 利 用 香 港 在 管 理 人 才 創 意 設 計 人 才 國 際 營 銷 網 絡 產 業 發 展 經 驗 等 方 面 優 勢, 研 究 開 展 合 作 3. 共 同 主 辦 粵 港 電 影 合 作 投 資 交 流 活 動, 落 實 粵 港 促 進 電 影 業 深 入 合 作 發 展 協 議, 鼓 勵 港 產 粵 語 影 片 以 快 捷 方 便 的 方 式 進 入 廣 東 市 場 共 同 爭 取 增 加 粵 語 港 產 片 的 引 進 片 量, 縮 短 進 口 時 間, 實 現 影 片 在 兩 地 同 步 上 映 鼓 勵 和 支 持 香 港 演 職 人 員 參 與 國 產 電 視 劇 製 作, 深 化 兩 地 演 藝 創 意 產 業 合 作 發 展 4. 組 織 雙 方 企 業 和 設 計 機 構 互 相 參 與 工 業 設 計 項 目 及 交 流 活 動 ( 六 ) 專 業 服 務 合 作 1. 盡 快 制 定 具 體 實 施 方 案, 允 許 取 得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專 業 人 員, 在 廣 州 南 沙 新 區 轄 區 內 擔 任 合 夥 制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根 據 廣 東 省 自 由 貿 易 園 區 的 籌 建 情 況, 將 其 範 圍 擴 大 到 園 區 實 施 4

2. 爭 取 國 家 司 法 部 批 准 廣 東 出 台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與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廣 東 省 實 行 合 夥 聯 營 試 點 辦 法 積 極 爭 取 國 家 司 法 部 支 持 將 在 前 海 設 立 合 夥 聯 營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審 核 權, 外 國 ( 港 澳 )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南 沙 前 海 橫 琴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及 其 派 駐 代 表 執 業 初 審 權, 外 國 ( 港 澳 )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南 沙 橫 琴 前 海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年 檢 及 註 冊 等 4 項 審 批 權 限 下 放 或 委 托 南 沙 橫 琴 前 海 三 地 實 施 3. 待 國 家 出 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律 師 特 許 執 業 條 例 後, 爭 取 國 家 司 法 部 支 持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的 香 港 律 師 按 規 定, 經 過 特 定 程 序, 准 與 其 在 廣 東 從 事 律 師 執 業 4. 落 實 試 點 允 許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與 廣 東 省 律 師 事 務 所, 以 簽 訂 協 議 的 方 式, 由 廣 東 省 律 師 事 務 所 向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駐 粵 代 表 機 構 派 駐 內 地 律 師 擔 任 內 地 法 律 顧 問 政 策, 鼓 勵 和 支 持 廣 東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5. 在 現 有 合 作 模 式 上, 繼 續 推 動 兩 地 律 師 公 證 仲 裁 及 調 解 業 界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落 實 國 家 司 法 部 關 於 擴 大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從 事 律 師 職 業 的 業 務 範 圍 政 策, 確 保 取 得 內 地 律 師 執 業 證 書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廣 東 依 照 新 規 定 順 利 從 事 涉 港 澳 民 事 訴 訟 代 理 工 作 6. 探 討 香 港 仲 裁 機 構 在 前 海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並 提 供 服 務 的 可 行 性 支 持 在 前 海 投 資 的 企 業 選 擇 香 港 法 律 作 為 適 用 法 律 以 及 選 用 香 港 作 為 仲 裁 地 7. 爭 取 允 許 香 港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參 與 深 港 合 作 建 立 法 律 查 明 機 制, 為 前 海 及 南 沙 合 作 區 商 事 活 動 提 供 香 港 法 律 的 查 明 服 務 8. 進 一 步 完 善 粵 港 法 律 事 務 部 門 交 流 機 制, 建 立 促 進 兩 地 緊 密 合 作 相 關 法 律 事 務 協 調 機 制, 就 涉 及 雙 方 合 作 5

的 法 律 事 務, 開 展 立 法 建 議 相 互 通 報 和 諮 詢 合 作 9. 支 持 前 海 創 新 項 目 管 理 模 式, 在 工 程 諮 詢 項 目 開 發 工 程 建 設 物 業 管 理 等 方 面 探 索 建 立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管 理 制 度, 進 一 步 推 動 在 工 程 諮 詢 設 計 測 量 和 建 設 等 領 域 對 香 港 擴 大 開 放 10. 推 動 以 廣 東 佛 山 市 順 德 區 為 試 點, 合 作 建 設 香 港 專 業 服 務 合 作 平 台 三 製 造 業 及 科 技 創 新 ( 一 ) 繼 續 支 持 在 粵 的 港 資 加 工 貿 易 企 業 轉 型 升 級 和 開 拓 內 銷 市 場, 實 施 廣 東 省 推 進 加 工 貿 易 轉 型 升 級 三 年 行 動 計 劃 (2013-2015 年 ) 完 善 粵 港 加 工 貿 易 轉 型 升 級 專 題 專 責 小 組 機 制, 保 持 兩 地 政 府 密 切 聯 繋, 共 同 探 討 支 持 業 界 的 措 施 ( 二 ) 東 莞 市 政 府 建 設 轉 型 升 級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從 2014 年 起 三 年 內 安 排 總 額 1,000 萬 元 扶 持 資 金, 加 強 資 源 整 合 和 功 能 提 升, 積 極 引 進 香 港 的 研 發 設 計 創 意 等 生 產 性 服 務 支 援 機 構, 為 在 莞 港 資 企 業 轉 型 升 級 提 供 一 站 式 支 援 服 務, 着 力 打 造 加 工 貿 易 企 業 轉 型 升 級 公 共 服 務 示 範 平 台 支 持 東 莞 市 建 立 健 全 港 資 企 業 轉 型 升 級 工 作 會 議 機 制, 定 期 與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及 香 港 商 協 會 等 座 談, 加 強 有 關 政 策 措 施 宣 講, 協 助 解 決 港 資 企 業 經 營 遇 到 困 難 ( 三 ) 中 山 市 政 府 探 索 建 立 轉 型 升 級 輔 導 機 構, 通 過 購 買 服 務, 安 排 專 家 社 會 組 織 進 入 生 產 力 促 進 中 心, 協 助 企 業 轉 型 升 級 ( 四 ) 持 續 開 展 粵 港 聯 合 資 助 計 劃, 吸 引 兩 地 更 多 科 研 機 構 企 業 參 與 創 新 合 作 推 廣 聯 合 資 助 計 劃 支 持 研 發 的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及 技 術 6

( 五 ) 鼓 勵 創 新 平 台 建 設, 包 括 香 港 的 大 學 及 科 研 機 構 與 廣 東 共 建 聯 合 實 驗 室 研 發 中 心 現 代 服 務 基 地 等 創 新 平 台 鼓 勵 廣 東 高 新 園 區 與 香 港 科 研 機 構 合 作, 促 進 香 港 研 發 成 果 在 廣 東 實 現 產 業 化 繼 續 推 進 香 港 科 技 園 與 廣 東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區 順 德 區 和 清 遠 等 地 高 新 區 的 合 作 佛 山 市 與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在 新 光 源 產 業 (LED) 領 域 開 展 產 業 戰 略 合 作, 共 同 組 建 工 程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深 化 產 學 研 合 作 支 持 香 港 企 業 在 廣 東 金 融 高 新 區 內 設 立 商 業 保 理 企 業, 設 立 獨 資 或 合 資 企 業 經 營 離 岸 呼 叫 中 心 業 務, 加 快 粵 港 金 融 科 技 園 建 設 ( 六 ) 廣 東 鼓 勵 省 內 科 研 人 員 赴 港 學 習, 發 揮 深 圳 前 海 廣 州 南 沙 和 珠 海 橫 琴 粵 港 澳 人 才 合 作 示 範 區 作 用, 鼓 勵 和 吸 引 國 際 高 層 次 科 技 人 才 及 團 隊 來 廣 東 工 作 和 創 業, 促 進 兩 地 科 研 人 員 交 流 ( 七 ) 廣 東 加 大 對 外 資 研 發 中 心 進 口 研 發 設 備 試 驗 器 材 等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的 宣 傳 力 度, 加 強 對 政 策 落 實 情 況 的 監 督 保 障 粵 港 聯 合 在 廣 東 設 立 的 研 發 中 心 可 按 規 定 充 分 享 受 進 口 研 發 設 備 試 驗 器 材 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推 進 粵 港 科 技 創 新 四 國 際 化 營 商 環 境 ( 一 ) 加 快 國 際 化 營 商 環 境 建 設, 大 力 推 行 商 事 登 記 改 革, 將 香 港 居 民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登 記 註 冊 納 入 商 事 登 記 範 疇,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促 進 香 港 居 民 個 體 工 商 戶 在 廣 東 的 穩 定 發 展 ( 二 ) 口 岸 建 設 與 通 關 監 管 1. 粵 港 雙 方 繼 續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從 多 方 面 優 化 和 擴 展 口 岸 服 務, 香 港 配 合 內 地 即 將 推 出 的 電 子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7

證 措 施, 將 e- 道 服 務 進 一 步 擴 展 至 持 電 子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的 合 資 格 旅 客 雙 方 加 強 向 公 眾 發 放 訊 息 安 排, 為 過 境 旅 客 提 供 更 大 便 利 2. 加 強 工 作 協 調, 共 同 做 好 通 行 其 他 口 岸 的 非 營 運 小 汽 車 自 由 選 用 深 圳 灣 口 岸 出 入 境 政 策 自 2014 年 3 月 底 停 止 執 行 後, 持 有 其 他 口 岸 配 額 的 過 境 非 營 運 小 汽 車 申 請 永 久 轉 用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協 調 銜 接 工 作 3. 按 計 劃 推 進 蓮 塘 香 園 圍 口 岸 建 設, 力 爭 2018 年 建 成 按 計 劃 開 展 港 珠 澳 大 橋 口 岸 建 設 工 作, 廣 東 開 展 珠 海 口 岸 申 報 工 作 積 極 開 展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通 關 模 式 及 口 岸 設 置 研 究 4. 穩 步 推 進 香 港 海 關 多 模 式 聯 運 轉 運 貨 物 便 利 計 劃 與 內 地 海 關 跨 境 快 速 通 關 系 統 對 接 試 點, 利 用 同 一 電 子 鎖 監 管 跨 境 運 輸 貨 物, 縮 短 過 關 時 間, 提 高 物 流 通 關 效 率 5. 繼 續 單 一 窗 口 通 關 模 式 研 究 支 持 粵 港 海 關 之 間 在 現 有 基 礎 上 全 面 推 廣 雙 方 查 驗 結 果 參 考 互 認 的 適 用 範 圍 6. 支 持 2014-2015 學 年 深 港 跨 境 學 童 校 巴 服 務, 在 口 岸 通 關 方 面 給 予 便 利 政 策 7. 就 香 港 食 物 內 除 害 劑 殘 餘 規 例 的 實 施 開 展 食 品 分 類 研 究, 進 行 實 驗 室 檢 測 方 法 技 術 交 流, 提 高 檢 測 結 果 的 可 比 性 8. 開 展 粵 港 澳 檢 驗 檢 疫 實 驗 室 對 禽 流 感 的 抗 原 及 抗 體 的 檢 測 比 對 活 動 以 及 實 驗 室 能 力 測 試, 逐 步 推 動 供 港 活 禽 禽 流 感 檢 測 結 果 互 認 8

9. 在 廣 東 口 岸 全 面 推 廣 應 用 航 行 港 澳 小 型 船 舶 檢 疫 監 管 系 統, 在 條 件 成 熟 的 口 岸 實 現 檢 驗 與 海 關 邊 檢 等 口 岸 部 門 出 入 境 船 舶 信 息 的 一 站 式 申 報, 提 升 口 岸 通 關 效 率 10. 落 實 廣 州 亞 運 馬 術 場 賽 後 利 用 項 目 馬 匹 檢 疫 合 作 協 議, 完 善 馬 匹 往 返 兩 地 的 檢 疫 監 管 模 式 衞 生 要 求 和 工 作 程 序, 加 強 粵 港 雙 方 對 香 港 賽 馬 經 深 圳 口 岸 往 返 香 港 與 從 化 基 地 的 疫 病 監 測, 推 動 雙 方 對 賽 馬 疫 病 監 測 結 果 的 互 認 11. 落 實 粵 港 反 走 私 緊 密 合 作 協 議, 透 過 粵 港 反 走 私 緊 密 合 作 專 責 小 組 機 制, 加 強 信 息 情 報 交 換 聯 合 執 法 行 動 等 合 作, 共 同 採 取 持 續 有 效 的 措 施, 整 治 水 貨 走 私 活 動 ( 三 ) 電 子 商 務 合 作 1. 推 進 兩 地 在 電 子 商 務 下 一 代 互 聯 網 物 聯 網 雲 計 算 及 資 訊 服 務 業 等 領 域 的 交 流 合 作 繼 續 發 展 及 推 廣 兩 地 採 用 雲 計 算 標 準 指 引 及 服 務 評 估 和 認 證, 推 動 項 目 合 作 2. 推 動 粵 港 兩 地 電 子 簽 名 證 書 互 認 應 用, 加 快 粵 港 網 上 貿 易 便 利 化 和 粵 港 網 上 服 務 自 由 辦 等 應 用 平 台 建 設 鼓 勵 及 便 利 使 用 互 認 電 子 簽 名 證 書 3. 落 實 粵 港 標 準 工 作 專 責 小 組 合 作 協 議, 加 強 粵 港 標 準 化 合 作 推 動 現 行 標 準 信 息 交 流, 支 持 廣 東 企 業 事 業 單 位 和 香 港 企 業 參 與 國 內 外 標 準 化 活 動 4. 加 強 檢 測 和 認 證 領 域 合 作, 爭 取 實 現 雙 方 檢 測 認 證 結 果 互 認 加 強 粵 港 實 驗 室 計 量 技 術 交 流, 開 展 量 值 比 對 和 能 力 驗 證 工 作 9

( 四 )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1. 在 粵 港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合 作 專 責 小 組 機 制 下, 進 一 步 健 全 粵 港 知 識 產 權 執 法 和 案 件 協 作 處 理 機 制 繼 續 舉 辦 粵 港 知 識 產 權 與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研 討 會, 鼓 勵 兩 地 業 界 開 展 交 流 繼 續 推 進 正 版 正 貨 承 諾 活 動, 進 一 步 完 善 粵 港 澳 知 識 產 權 資 料 庫 與 粵 港 知 識 產 權 合 作 專 欄 支 持 香 港 民 間 組 織 參 加 廣 東 省 少 年 兒 童 發 明 獎 加 強 兩 地 知 識 產 權 人 員 培 訓 合 作, 支 持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署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專 利 審 查 協 作 廣 東 中 心 相 關 培 訓 協 助 香 港 考 生 在 粵 參 加 全 國 專 利 代 理 人 資 格 考 試 推 動 粵 港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發 展, 探 索 知 識 產 權 交 易 創 新 模 式, 建 設 粵 港 知 識 產 權 交 易 平 台 2. 廣 東 宣 傳 新 修 訂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標 法, 加 強 商 標 保 護 工 作 進 一 步 健 全 粵 港 商 標 執 法 和 案 件 協 作 處 理 機 制, 提 高 兩 地 商 標 保 護 水 平 加 強 對 廣 東 商 標 協 會 的 指 導, 加 大 廣 東 省 著 名 商 標 政 策 宣 傳, 引 導 有 產 品 內 銷 的 在 粵 港 資 企 業 申 請 認 定 廣 東 省 著 名 商 標 繼 續 開 展 粵 港 品 牌 工 作 交 流, 探 索 加 強 品 牌 建 設 的 路 徑 繼 續 開 展 在 粵 港 資 企 業 質 量 培 訓, 支 持 符 合 資 格 的 在 粵 港 資 企 業 申 報 廣 東 名 牌 產 品 ( 工 業 類 ) ( 五 )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1. 共 同 舉 辦 2014 年 粵 港 經 濟 技 術 貿 易 合 作 交 流 會, 粵 港 聯 合 舉 辦 時 尚 生 活 滙 展, 共 同 推 動 香 港 企 業 家 代 表 到 廣 東 考 察 投 資 營 商 環 境, 不 斷 深 化 兩 地 經 貿 投 資 合 作 2. 鼓 勵 港 資 企 業 參 加 第 三 屆 中 國 加 工 貿 易 產 品 博 覽 會, 期 間 邀 請 有 關 商 會 共 同 舉 辦 加 工 貿 易 內 銷 政 策 宣 講 活 動, 協 助 在 粵 港 資 企 業 拓 展 內 銷 支 持 2014 年 第 十 三 屆 香 港 珠 三 角 工 商 界 合 作 交 流 會 在 惠 州 舉 辦, 提 升 香 港 珠 三 角 工 商 界 影 響 力 10

3. 繼 續 發 揮 香 港 優 勢, 推 動 廣 東 企 業 赴 香 港 開 展 對 外 投 資 合 作 業 務, 支 持 廣 東 企 業 以 香 港 為 據 點 加 快 走 出 去 步 伐 推 動 廣 東 企 業 在 香 港 建 立 海 外 運 營 中 心, 實 現 資 金 的 自 由 和 高 效 調 度, 有 效 管 理 企 業 海 外 資 產, 宣 傳 企 業 品 牌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利 用 香 港 的 金 融 資 訊 人 才 等 優 勢, 到 境 外 開 展 投 資 和 企 業 併 購 4. 繼 續 加 強 與 香 港 投 資 推 廣 署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等 機 構 合 作, 開 展 企 業 走 出 去 人 才 培 養 支 持 和 鼓 勵 兩 地 企 業 以 聯 合 投 資 聯 合 投 標 聯 合 承 攬 項 目 等 多 種 方 式 聯 合 走 出 去, 共 同 開 拓 國 際 市 場 聯 合 舉 辦 2014 粵 港 澳 聯 合 推 介 大 珠 三 角 活 動 聯 合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共 同 舉 辦 第 12 屆 中 國 粵 港 澳 商 品 ( 印 度 孟 買 ) 展 覽 會 5. 強 化 民 間 合 作 機 制, 密 切 與 港 商 協 會 聯 繫, 深 化 與 香 港 各 大 商 會 和 行 業 協 會 的 合 作, 進 一 步 幫 助 兩 地 企 業 開 拓 國 際 市 場 繼 續 組 織 廣 東 企 業 赴 港 投 資 考 察 活 動, 搭 建 粵 港 企 業 交 流 平 台 五 優 質 生 活 圈 ( 一 ) 生 態 建 設 和 環 境 保 護 1. 落 實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空 氣 質 素 管 理 計 劃 (2011-2020 年 ), 共 同 優 化 區 域 空 氣 監 測 網 絡 開 展 有 關 區 域 微 細 懸 浮 粒 子 (PM2.5) 研 究 合 作, 採 取 綜 合 防 治 措 施 改 善 區 域 空 氣 質 素, 確 保 完 成 2011-2015 年 減 排 目 標 2. 深 化 粵 港 兩 地 控 制 温 室 氣 體 排 放 和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交 流, 積 極 推 動 雙 方 在 科 學 研 究 技 術 開 發 應 用 和 宣 傳 教 育 的 交 流 合 作 3. 加 強 粵 港 對 遠 洋 船 舶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控 制 的 交 流 合 作, 共 同 研 究 實 施 可 行 的 改 善 措 施 11

4. 加 強 東 江 水 質 保 護, 確 保 供 港 水 質 安 全 加 強 珠 江 河 口 水 質 管 理 工 作, 強 化 水 環 境 保 護 合 作 5. 積 極 落 實 關 於 推 動 粵 港 兩 地 企 業 開 展 節 能 清 潔 生 產 及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的 合 作 協 議, 共 同 推 進 清 潔 生 產 伙 伴 計 劃 及 開 展 清 潔 生 產 伙 伴 標 誌 計 劃, 推 動 兩 地 企 業 實 行 清 潔 生 產 及 推 廣 節 能 減 排 技 術 的 應 用 推 進 環 保 產 業 合 作, 組 織 廣 東 環 保 企 業 參 加 香 港 國 際 環 保 博 覽 會 6. 合 作 建 設 珠 江 口 紅 樹 林 等 濱 海 濕 地, 共 同 規 劃 建 設 跨 境 自 然 保 護 區, 啟 動 環 珠 江 口 跨 境 區 域 綠 道 建 設, 提 升 區 域 生 態 質 量 促 進 珠 江 河 口 海 洋 資 源 護 理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繼 續 開 展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深 化 中 華 白 海 豚 等 海 洋 珍 稀 生 物 保 育, 加 強 粵 港 漁 業 執 法 資 訊 交 流 ( 二 ) 文 化 交 流 1. 共 同 研 究 編 制 粵 港 澳 文 化 合 作 發 展 規 劃 (2014-2018 年 ), 廣 東 加 快 珠 海 橫 琴 粵 港 澳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園 區 的 建 設, 深 化 文 化 產 業 合 作 發 展 2. 完 善 粵 港 澳 文 化 合 作 機 制, 籌 備 舉 辦 粵 港 澳 文 化 合 作 第 十 五 次 會 議 加 強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相 關 政 府 職 能 部 門 及 行 業 組 織 溝 通 聯 繫, 促 進 業 界 交 流 合 作 不 斷 優 化 粵 港 澳 文 化 信 息 網, 深 化 三 地 文 化 交 流 合 作 示 範 點 的 合 作, 繼 續 加 強 演 藝 公 共 圖 書 館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等 交 流 合 作 ( 三 ) 社 會 保 障 1. 支 持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粵 設 置 更 多 獨 資 合 資 醫 療 機 構 鼓 勵 香 港 醫 師 在 廣 東 多 點 執 業 2. 加 強 醫 療 衞 生 合 作, 參 與 第 十 四 次 粵 港 澳 防 治 12

傳 染 病 聯 席 會 議, 推 動 區 域 突 發 傳 染 病 防 治 突 發 公 共 衞 生 事 件 應 急 合 作, 加 強 信 息 通 報 及 專 業 人 士 交 流 合 作 3. 共 同 探 討 便 利 在 粵 港 人 回 港 就 醫 的 跨 境 運 送 安 排 搭 建 粵 港 醫 療 機 構 交 流 平 台 繼 續 在 深 圳 市 試 點 醫 院 進 行 香 港 病 人 病 歷 轉 介 合 作 項 目, 定 期 總 結 成 效 探 討 如 何 鼓 勵 開 展 粵 港 醫 療 機 構 轉 診 合 作 試 點 工 作 4. 繼 續 開 展 醫 院 管 理 科 技 交 流 醫 護 人 員 培 訓 等 合 作, 實 現 優 勢 互 補 共 同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水 準 深 化 與 香 港 醫 院 管 理 局 及 其 他 醫 療 單 位 的 合 作, 協 助 培 育 廣 東 省 專 科 護 士 及 師 資 人 員 5. 廣 東 制 定 出 台 港 澳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以 獨 資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形 式 舉 辦 居 家 養 老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指 引 港 澳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廣 東 舉 辦 營 利 性 養 老 機 構 和 殘 疾 人 服 務 機 構 指 引, 支 持 和 鼓 勵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來 粵 設 立 養 老 機 構 積 極 爭 取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公 益 機 構 以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形 式 在 粵 登 記 註 冊, 試 點 開 展 業 務 6. 廣 東 舉 辦 第 二 期 養 老 服 務 管 理 人 員 培 訓 班, 組 織 廣 東 養 老 服 務 行 業 管 理 人 員 及 業 務 骨 幹 赴 港 培 訓 7. 加 強 粵 港 社 工 合 作, 繼 續 組 織 實 施 廣 東 社 工 實 務 能 力 提 升 計 劃 廣 東 社 工 服 務 機 構 總 幹 事 能 力 提 升 計 劃 廣 東 社 工 督 導 計 劃 等, 支 持 香 港 社 工 專 業 人 士 為 廣 東 服 務, 開 展 香 港 社 會 組 織 登 記 管 理 經 驗 借 鑒 調 研 8. 繼 續 對 供 港 蔬 菜 監 管 溯 源 系 統 優 化 升 級, 深 化 試 點 效 果, 帶 動 更 全 面 和 廣 泛 的 應 用 開 展 與 香 港 大 學 的 技 術 合 作, 推 動 在 香 港 下 游 的 溯 源 應 用, 打 造 供 港 放 心 菜 加 強 源 頭 監 管 監 裝 監 管 和 口 岸 查 驗 信 息 共 享, 加 快 供 港 蔬 菜 通 關 速 度 13

9. 整 合 供 港 活 猪 監 管 供 港 蔬 菜 溯 源 出 口 貨 物 集 裝 箱 監 管 等 應 用 研 究, 實 現 供 港 食 品 從 生 產 基 地 加 工 企 業 流 通 領 域 出 境 口 岸 等 環 節 的 全 過 程 監 管 10. 積 極 開 展 供 港 食 品 射 頻 標 籤 技 術 應 用 規 範 及 關 鍵 標 準 研 究, 重 點 打 造 基 於 RFID 技 術 的 供 港 食 品 監 管 溯 源 追 踪 管 理 平 台, 提 升 兩 地 物 流 通 關 速 度 11. 加 強 粵 港 協 調 合 作, 共 同 開 展 香 港 食 物 內 除 害 劑 殘 餘 規 例 宣 傳 培 訓, 共 同 討 論 制 訂 監 察 計 劃, 深 化 完 善 不 合 格 產 品 通 報 和 突 發 事 件 協 同 應 對 機 制, 促 進 企 業 落 實 主 體 責 任, 確 保 2014 年 8 月 1 日 規 例 實 施 前 後 供 港 食 品 農 產 品 保 障 平 穩 過 渡 ( 四 ) 治 安 管 理 1. 深 化 警 務 合 作, 加 強 情 報 交 流, 共 同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和 非 法 越 境 活 動, 維 護 邊 界 安 全 穩 定 2. 繼 續 舉 辦 粵 港 澳 個 案 協 查 工 作 座 談 會, 加 強 預 防 和 打 擊 跨 境 職 務 犯 罪, 拓 展 和 深 化 反 貪 合 作 六 教 育 與 人 才 ( 一 ) 繼 續 推 動 兩 地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在 合 作 辦 學 學 術 研 究 和 交 流 等 方 面 的 協 作, 支 持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深 圳 ) 的 去 籌 申 報 和 建 設, 爭 取 2014 年 正 式 招 生 支 持 兩 地 高 等 院 校 合 作 開 展 科 研 項 目, 共 建 實 驗 室 和 研 究 中 心, 聯 合 培 養 高 層 次 人 才 繼 續 做 好 廣 東 高 等 院 校 及 部 分 具 備 條 件 的 高 等 職 業 技 術 院 校 免 試 或 自 主 考 核 招 收 香 港 學 生 工 作, 擴 大 廣 東 高 等 院 校 招 收 香 港 學 生 規 模 繼 續 支 持 兩 地 學 生 交 流 活 動 及 教 師 交 流 協 作 項 目 14

( 二 ) 進 一 步 做 好 在 粵 香 港 學 生 接 受 教 育 工 作, 支 持 港 人 子 弟 學 校 發 展, 辦 好 港 籍 學 生 班 ( 三 ) 加 快 推 進 廣 東 工 業 設 計 培 訓 學 院 ( 香 港 知 專 設 計 學 院 合 作 院 校 ) 建 設, 大 力 培 養 具 備 國 際 通 用 職 業 能 力 的 高 端 人 才 ( 四 ) 加 快 實 施 粵 港 澳 職 業 資 格 一 試 三 證 工 作, 逐 步 擴 大 一 試 三 證 的 試 點 職 業 範 圍 盡 快 完 成 養 老 護 理 員 平 版 制 版 工 ( 數 碼 輸 出 員 ) 汽 車 修 理 工 等 一 試 兩 證 試 點 考 試 工 作, 繼 續 探 索 養 老 護 理 員 一 試 三 證 和 物 業 管 理 員 一 試 兩 證 人 才 培 養 評 價 模 式 ( 五 ) 繼 續 開 展 職 業 教 育 的 師 資 赴 港 培 訓 項 目 創 新 粵 港 職 業 教 育 合 作, 探 索 引 進 香 港 職 教 專 家 來 粵 任 教, 開 展 職 業 教 育 學 分 互 認 及 職 業 教 育 課 程 合 作 鼓 勵 兩 地 職 業 院 校 締 結 姊 妹 學 校, 開 展 學 生 交 換 和 聯 合 培 養 支 持 肇 慶 工 業 貿 易 學 校 與 香 港 相 關 企 業 或 行 業 協 會 開 展 教 師 培 訓 學 生 見 習 與 專 業 培 訓 等 合 作 鼓 勵 粵 港 兩 地 相 關 機 構 在 旅 遊 業 方 面 進 行 專 業 人 才 交 流 ( 六 ) 繼 續 支 持 香 港 青 年 服 務 團 赴 粵 貧 困 地 區 開 展 志 願 服 務, 協 助 安 排 香 港 青 年 在 粵 企 業 短 期 實 習, 積 極 策 劃 在 粵 建 立 粵 港 青 年 交 流 活 動 基 地 繼 續 做 好 粵 港 澳 青 年 文 化 交 流 之 旅 活 動 七 重 點 合 作 區 域 ( 一 ) 前 海 深 港 現 代 服 務 業 合 作 區 建 設 共 同 推 進 前 海 金 融 市 場 擴 大 對 港 開 放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等 先 行 先 試 政 策 落 實 支 持 香 港 電 訊 營 運 商 與 內 地 電 訊 運 營 商 在 前 海 建 立 合 資 企 業, 經 營 電 訊 業 務 15

支 持 香 港 企 業 參 與 前 海 土 地 一 二 級 開 發 探 討 在 前 海 規 劃 建 設 香 港 服 務 業 企 業 集 聚 區 加 強 深 港 專 業 人 士 及 行 業 組 織 的 合 作 和 交 流, 探 索 兩 地 人 員 在 前 海 實 現 資 格 互 認, 並 進 一 步 推 動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前 海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共 同 推 進 深 港 人 才 特 區 建 設 ( 二 ) 推 動 南 沙 新 區 與 香 港 的 合 作 出 台 廣 州 市 南 沙 新 區 條 例, 深 化 投 資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營 造 良 好 法 治 化 營 商 環 境 繼 續 赴 香 港 舉 辦 推 介 會, 加 強 專 業 服 務 商 貿 旅 遊 服 務 外 包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等 合 作 加 強 與 香 港 在 法 律 服 務 商 事 仲 裁 調 解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探 索 完 善 與 香 港 律 師 業 合 作 聯 營 的 機 制 廣 州 市 加 強 與 香 港 的 大 學 及 香 港 業 界 的 合 作, 創 新 科 技 園 建 設 運 營 管 理 模 式, 推 進 粵 港 科 技 產 學 研 合 作 按 照 廣 州 南 沙 新 區 發 展 規 劃, 積 極 研 究 探 討 雙 方 在 南 沙 新 區 創 新 合 作 形 式 及 內 容, 推 動 相 關 合 作 項 目 落 地 探 索 廣 州 地 區 企 業 和 金 融 機 構 在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機 制, 用 於 支 持 南 沙 開 發 建 設 ( 三 ) 推 進 橫 琴 新 區 與 香 港 的 合 作 支 持 和 鼓 勵 香 港 金 融 機 構 在 橫 琴 設 立 後 台 及 服 務 外 包 機 構, 推 進 粵 港 澳 人 才 合 作 示 範 區 建 設 鼓 勵 粵 港 企 業 參 與 橫 琴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支 援 粵 港 行 業 組 織 和 仲 介 機 構 到 橫 琴 執 業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積 極 推 進 粵 港 旅 遊 合 作, 加 強 與 橫 琴 的 宣 傳 推 廣, 共 同 打 造 包 括 香 港 及 橫 琴 在 內 的 一 程 多 站 精 品 旅 遊 路 線 16

( 四 ) 深 港 河 套 地 區 開 發 粵 港 按 照 共 同 開 發 共 享 成 果 原 則, 繼 續 有 效 地 推 進 落 馬 洲 河 套 地 區 的 發 展 提 升 港 深 邊 界 區 發 展 聯 合 專 責 小 組 職 能, 加 強 深 港 河 套 地 區 有 關 開 發 運 營 和 管 理 等 重 大 事 項 的 協 商 探 討 和 決 策 八 區 域 合 作 規 劃 抓 緊 開 展 環 珠 江 口 宜 居 灣 區 建 設 重 點 行 動 計 劃 第 二 輪 公 眾 諮 詢 活 動, 盡 快 完 成 研 究 成 果, 共 建 環 珠 江 口 宜 居 灣 區 九 機 制 安 排 ( 一 ) 通 過 部 際 聯 席 會 議 制 度 等 機 制, 加 強 與 中 央 政 府 相 關 部 委 的 溝 通 聯 繫, 共 同 爭 取 更 多 支 持 香 港 業 界 在 南 沙 橫 琴 和 前 海 發 展 業 務 和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的 政 策 ( 二 ) 廣 東 繼 續 完 善 實 施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督 查 考 核 評 價 工 作 機 制, 確 保 各 項 工 作 落 實 ( 三 ) 支 持 在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機 制 下..- 完 善 深 港 合 作 機 制, 共 同 研 究 解 決 重 大 合 作 問 題 在 深 港 前 海 合 作 聯 合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機 制 下, 設 立 金 融 政 策 法 制 環 境 專 業 服 務 暨 CEPA 先 行 先 試 投 資 推 廣 規 劃 建 設 5 個 工 作 小 組, 推 動 政 策 創 新 及 制 度 對 接 合 作 ; 完 善 穗 港 合 作 機 制, 組 建 專 家 小 組 及 聯 絡 員 機 制, 推 動 南 沙 的 開 發 建 設 ; 及 繼 續 透 過 港 珠 合 作 專 責 小 組, 加 強 政 府 部 門 間 合 作, 協 助 港 商 把 握 橫 琴 發 展 帶 來 的 機 遇, 參 與 橫 琴 各 項 開 發 建 設 17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副 省 長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務 司 司 長 2014 年 3 月 10 日 2014 年 3 月 10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