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 发 2014 31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气 象 局, 计 划 单 列 市 气 象 局, 各 直 属 单 位, 各 内 设 机 构 : 现 将 气 象 部 门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如 有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中 国 气 象 局 计 划 财 务 司 反 映 中 国 气 象 局 2014 年 4 月 21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气 象 部 门 国 内 差 旅 费 管 理, 推 进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根 据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和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气 象 部 门 各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第 三 条 差 旅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临 时 到 常 驻 地 以 外 地 区 公 务 出 差 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公 务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出 差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经 单 位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填 写 出 差 审 批 单, 从 严 控 制 出 差 人 数 和 天 数 ; 严 格 差 旅 费 预 算 管 理, 控 制 差 旅 费 支 出 规 模 ; 严 禁 无 实 质 内 容 无 明 确 公 务 目 的 的 差 旅 活 动,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和 方 式 变 相 旅 游, 严 禁 异 地 单 位 间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学 习 交 流 和 考 察 调 研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按 照 分 地 区 分 级 别 分 项 目 的 原 则 制 定 差 旅 费 标 准, 并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市 场 价 格 及 消 费 水 平 变 动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气 象 部 门 各 单 位 按 照 该 标 准 执 行 第 二 章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第 六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到 常 驻 地 以 外 地 区 出 差 乘 坐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等 交 通 工 具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第 七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见 下 表 : 交 通 工 具 级 别 部 级 及 相 当 职 务 人 员 司 局 级 及 相 当 职 务 人 员 其 余 人 员 火 车 ( 含 高 铁 轮 船 ( 不 包 动 车 全 列 软 席 飞 机 括 旅 游 船 ) 列 车 ) 火 车 软 席 ( 软 座 软 卧 ), 高 铁 / 动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 不 包 括 出 租 小 汽 车 ) 车 商 务 座, 全 列 一 等 舱 头 等 舱 凭 据 报 销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 火 车 软 席 ( 软 座 软 卧 ), 高 铁 / 动 车 一 等 座, 全 列 二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 火 车 硬 席 ( 硬 座 硬 卧 ), 高 铁 / 动 车 二 等 座 全 列 三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软 席 列 车 二 等 软 座 部 级 及 相 当 职 务 人 员 出 差, 因 工 作 需 要, 随 行 一 人 可 乘 坐 同 等 级 交 通 工 具 未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第 八 条 到 出 差 目 的 地 有 多 种 交 通 工 具 可 选 择 时, 出 差 人 员 在 不 影 响 公 务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选 乘 经 济 便 捷 的 交 通 工 具
第 九 条 乘 坐 飞 机 的,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燃 油 附 加 费 可 以 凭 据 报 销 第 十 条 乘 坐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等 交 通 工 具 的, 每 人 次 可 以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一 份 所 在 单 位 统 一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的, 不 再 重 复 购 买 第 三 章 住 宿 费 第 十 一 条 住 宿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入 住 宾 馆 ( 包 括 饭 店 招 待 所, 下 同 ) 发 生 的 房 租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财 政 部 分 地 区 制 定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作 为 各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到 相 关 地 区 出 差 的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气 象 部 门 各 单 位 按 该 标 准 执 行 ( 详 见 附 表 1) 对 于 住 宿 价 格 季 节 性 变 化 明 显 的 城 市,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在 旺 季 会 上 浮 一 定 比 例, 具 体 标 准 按 财 政 部 发 布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部 级 及 相 当 职 务 人 员 住 普 通 套 间, 司 局 级 及 以 下 人 员 住 单 间 或 标 准 间 第 十 四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在 职 务 级 别 对 应 的 住 宿 费 标 准 限 额 内, 选 择 安 全 经 济 便 捷 的 宾 馆 住 宿 第 四 章 伙 食 补 助 费 第 十 五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是 指 对 工 作 人 员 在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给 予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用 第 十 六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 出 差 天 数 以 出 差 审 批 单 批 准 的 天 数 为 准 ), 按 规 定 标 准 包 干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财 政 部 分 地 区 制 定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 详 见 附 表 1), 作 为 各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到 相 关 地 区 出 差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气 象 部 门 各 单 位 按 照 该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自 行 用 餐 接 待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用 餐, 应 尽 量 安 排 在 单 位 内 部 食 堂 凡 由 接 待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用 餐 的, 应 当 向 接 待 单 位 交 纳 伙 食 费 第 五 章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十 九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发 生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第 二 十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 出 差 天 数 以 出 差 审 批 单 批 准 的 天 数 为 准 ), 每 人 每 天 80 元 包 干 使 用 第 二 十 一 条 出 差 人 员 由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的, 应 向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第 六 章 报 销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开 支 差 旅 费, 费 用 由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不 得 向 下 级 单 位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转 嫁 第 二 十 三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凭 据 报 销, 订 票 费 经 批 准 发 生 的 签 转 或 退 票 费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费 凭 据 报 销 住 宿 费 在 标 准 限 额 之 内 凭 发 票 据 实 报 销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目 的 地 的 标 准 报 销, 在 途 期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当 天 最 后 到 达 目 的 地 的 标 准 报 销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未 按 规 定 开 支 差 旅 费 的,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差 旅 费 报 销 时 应 当 提 供 出 差 审 批 单 ( 参 考 附 表 2) 机 票 车 票 住 宿 费 发 票 等 凭 证 差 旅 费 报 销 时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据 实 填 报 是 否 由 接 待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用 餐, 是 否 由 接 待 单 位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是 否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接 待 事 项 的 真 实 性 由 出 差 人 员 负 责 接 待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用 餐, 出 差 人 员 已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或 接 待 单 位 未 安 排 用 餐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照 标 准 报 销 ; 接 待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用 餐, 出 差 人 员 未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的, 不 报 销 伙 食 补 助 费 接 待 单 位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出 差 人 员 已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或 接 待 单 位 未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标 准 报 销 ; 接 待 单 位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出 差 人 员 未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的, 不 报 销 市 内 交 通 费 在 途 期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住 宿 费 机 票 支 出 等 按 规 定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气 象 部 门 公 务 卡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各 单 位 临 时 聘 请 其 他 部 门 专 家 或 人 员 开 展 咨 询 评 审 调 研 试 验 等 工 作 发 生 差 旅 事 项, 报 销 时 应 附 邀 请 函, 从 事 咨 询 评 审 的 专 家 或 人 员 按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住 宿 费 和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从 事 调 研 试 验 的 专 家 或 人 员 按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差 旅 费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差 旅 费 开 支, 对 未 经 批 准 出 差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实 际 发 生 住 宿 而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不 得 报 销 住 宿 费 以 及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其 中 : 气 象 部 门 挂 职 交 流 锻 炼 异 地 任 职 和 借 调 的 干 部 到 原 工 作 地 点 出 差 的,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可 以 按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差 旅 费 ; 气 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野 外 观 测 实 验, 住 宿 在 台 站 或 其 他 无 法 开 据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地 方, 可 以 按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差 旅 费 ; 当 天 往 返 未 发 生 住 宿 的 或 乘 坐 夕 发 朝 至 城 际 列 车 没 有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可 以 报 销 当 天 或 路 程 期 间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自 带 交 通 工 具 的, 自 带 交 通 工 具 期 间 不 能 报 销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七 章 监 督 问 责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活 动 和 经 费 报 销 的 内 控 管 理, 对 本 单 位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差 旅 费 预 算 及 规 模 控 制 负 责, 相 关 领 导 财 务 人 员 等 对 差 旅 费 报 销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票 据 来 源 合 法, 内 容 真 实 完 整 合 规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出 差 不 按 规 定 开 支 和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人 员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各 单 位 应 当 强 化 对 所 属 预 算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重 大 问 题 向 中 国 气 象 局 报 告
各 单 位 应 当 自 觉 接 受 审 计 部 门 对 出 差 活 动 及 相 关 经 费 支 出 的 审 计 监 督 第 二 十 七 条 计 财 司 会 同 审 计 室 对 各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单 位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出 差 活 动 是 否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 二 ) 差 旅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三 ) 差 旅 费 报 销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四 ) 是 否 向 下 级 单 位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转 嫁 差 旅 费 ; ( 五 ) 差 旅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二 十 八 条 出 差 人 员 不 得 向 接 待 单 位 提 出 正 常 公 务 活 动 以 外 的 要 求, 不 得 在 出 差 期 间 接 受 违 反 规 定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宴 请 游 览 和 非 工 作 需 要 的 参 观, 不 得 接 受 礼 品 礼 金 和 土 特 产 品 等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单 位 无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或 出 差 审 批 控 制 不 严 的 ; ( 二 ) 虚 报 冒 领 差 旅 费 的 ; ( 三 ) 擅 自 扩 大 差 旅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的 ; ( 四 ) 不 按 规 定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 ( 五 ) 转 嫁 差 旅 费 的 ; ( 六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行 为 的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计 财 司 会 同 审 计 室 责 令 改 正, 违 规 资 金 应 予 追 回, 并 视 情 况 予 以 通 报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相 关 负 责 人, 报 请 其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工 作 人 员 外 出 参 加 会 议 培 训, 举 办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食 宿 的, 会 议 培 训 期 间 的 食 宿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由 会 议 培 训 举 办 单 位 按 规 定 统 一 开 支, 往 返 会 议 培 训 地 点 的 差 旅 费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报 销 举 办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食 宿, 但 要 求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承 担 住 宿 费 或 伙 食 费 的, 会 议 期 间 的 食 宿 费 可 以 按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不 报 销 市 内 交 通 费 ; 往 返 会 议 地 点 的 差 旅 费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报 销 举 办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食 宿, 但 要 求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承 担 住 宿 费 或 伙 食 费 的, 培 训 期 间 的 住 宿 费 按 规 定 报 销,15 天 以 内 的 培 训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超 过 15 天 的 培 训, 超 过 天 数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规 定 标 准 的 80% 报 销, 超 过 30 天 的 培 训, 超 过 天 数 按 规 定 标 准 的 70% 报 销 ; 不 报 销 市 内 交 通 费 ; 往 返 培 训 地 点 的 差 旅 费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报 销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赴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的 差 旅 费, 适 用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气 象 部 门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各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操 作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国 气 象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气 象 部 门 其 他 有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附 表 :1.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差 旅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2. 出 差 审 批 单 ( 参 考 格 式 )
附 表 1 单 位 : 元 住 宿 费 标 准 司 局 级 伙 食 补 助 费 省 份 其 他 人 员 部 级 ( 普 通 套 间 ) ( 单 间 或 标 准 标 准 ( 单 间 或 标 准 间 ) 间 ) 北 京 800 500 350 100 天 津 800 450 320 100 河 北 800 450 310 100 山 西 800 480 310 100 内 蒙 古 800 460 320 100 辽 宁 800 480 330 100 大 连 800 490 340 100 吉 林 800 450 310 100 黑 龙 江 800 450 310 100 上 海 800 500 350 100 江 苏 800 490 340 100 浙 江 800 490 340 100 宁 波 800 450 330 100 安 徽 800 460 310 100 福 建 800 480 330 100 厦 门 800 490 340 100 江 西 800 470 320 100 山 东 800 480 330 100 青 岛 800 490 340 100 河 南 800 480 330 100 湖 北 800 480 320 100 湖 南 800 450 330 100 广 东 800 490 340 100 深 圳 800 500 350 100 广 西 800 470 330 100 海 南 800 500 350 100 重 庆 800 480 330 100 四 川 800 470 320 100 贵 州 800 470 320 100 云 南 800 480 330 100 西 藏 800 500 350 120 陕 西 800 460 320 100 甘 肃 800 470 330 100 青 海 800 500 350 120 宁 夏 800 470 330 100 新 疆 800 480 340 120
附 表 2 姓 名 单 位 出 差 时 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职 务 出 差 地 区 和 单 位 出 差 人 员 身 份 同 行 人 员 姓 名 职 务 出 差 事 由 1. 气 象 部 门 挂 职 交 流 锻 炼 异 地 任 职 或 借 调 人 员 2. 其 他 部 门 专 家 或 人 员 3. 其 他 1. 调 研 检 查 慰 问 等 公 务 活 动 2. 参 加 会 议 培 训 3. 开 展 野 外 试 验 观 测 4. 其 他 事 项 职 能 处 室 审 批 意 见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 意 见 注 : 此 附 件 为 参 考 附 件,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出 差 审 批 单 ; 本 单 据 提 供 事 项 为 基 本 事 项, 各 单 位 自 行 制 定 的 出 差 审 批 单 不 能 减 少 事 项 网 上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 人 员, 网 上 出 差 审 批 单 等 同 于 本 审 批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