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際 美 式 壁 球 總 會 規 則 及 規 章 OFFICIAL INTERNATIONAL RACQUETBALL FEDERATION RULES ®ULATIONS 1. THE GAME 比 賽 1.1 Types of Games 比 賽 方 式 1.2 Description 性 質 1.3 Objective 目 的 1.4 Points and Outs 得 分 及 輸 球 1.5 Match, Game, Tiebreaker 比 賽 局 決 勝 局 2. COURTS AND EQUIPMENT 球 場 及 設 備 2.1 Court Specifications 球 場 規 格 2.2 Ball Specifications 球 的 規 格 2.3 Ball Selection 球 的 選 擇 2.4 Racquet Specifications 球 拍 規 格 2.5 Uniform 服 裝 3. PLAY REGULATIONS 比 賽 規 則 3.1 Serve 發 球 3.2 Start 比 賽 開 始 3.3 Manner 方 法 3.4 Readiness 準 備 時 間 3.5 Delays 延 誤 比 賽 3.6 Drive Service Zones 發 球 區 3.7 Defective Serves 發 球 瑕 疵 3.8 Dead-Ball Serves 發 球 死 球 3.9 Fault Serves 發 球 失 誤 3.10 Out Serves 發 球 失 敗 3.11 Return of Serve 回 發 球 3.12 Changes of Serve 換 邊 發 球 3.13 Rallies 雙 方 拉 球 3.14 Dead-Ball Hinders 死 球 阻 礙 3.15 Avoidable Hinders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3.16 Timeouts 暫 停 3.17 Technical Fouls and Warnings 技 術 犯 規 及 警 告 RULE MODIFICATIONS 規 則 修 改 4.0 Double 雙 打 5.0 One Serve Game 單 一 發 球 賽 6.0 Multi-bounce 多 次 著 地
7.0Wheelchair 輪 椅 美 式 壁 球 COMPETITION POLICIES & PROCEDURES 比 賽 規 定 及 程 序 A.TOURNAMENTS 比 賽 B.OFFICIATING 執 行 職 務 C.ELIGIBILITY 參 賽 資 格 D.PROCEDURES 程 序 NOTE:2008 rule changes are shown in bold & underlined 備 註 :2008 年 規 則 更 改 的 部 分, 以 底 線 標 示 出
2010IRF 國 際 美 式 壁 球 規 則 1. 比 賽 1.1 比 賽 方 式 美 式 壁 球 ( 又 稱 短 柄 牆 球 ) 是 由 二 人 或 四 人 在 球 場 上 進 行 比 賽 單 打 (singles) 比 賽 是 由 二 人 在 場 上, 雙 方 進 行 一 對 一 的 比 賽 雙 打 (doubles) 比 賽 是 由 四 人 在 場 上, 以 二 人 為 一 對, 進 行 二 隊 對 打 的 比 賽 另 一 種 非 正 式 的 比 賽 方 式, 是 由 三 人 在 場 上 進 行 一 對 二 的 比 賽, 稱 為 割 喉 戰 (cutthroat) 1.2 性 質 美 式 壁 球 是 使 用 了 穿 了 線 的 球 拍, 進 行 發 球 及 回 擊 對 方 來 球 的 一 種 競 技 性 比 賽 1.3 目 的 贏 得 每 一 球! 利 用 發 球 或 回 擊 使 得 對 手 無 法 持 續 地 去 打 到 球 每 一 球 的 結 束, 是 在 某 一 方 的 選 手 無 法 在 球 的 第 二 次 著 地 前 回 擊 時 或 是 回 擊 的 球 再 碰 觸 到 前 強 以 前 先 著 地 或 是 被 判 hinder( 阻 礙 ) 時 1.4 得 分 與 輸 球 (outs) 得 分 是 只 有 在 發 球 方 發 出 致 勝 球 (ace) 或 發 球 方 贏 了 一 個 雙 方 拉 球 時, 才 有 記 分 單 打 比 賽 中, 發 球 輸 了 稱 為 Sideout 雙 打 比 賽 中, 第 一 發 球 員 發 球 輸 了 稱 為 Handout, 第 二 發 球 員 發 球 輸 了 稱 為 Sideout 1.5 比 賽 局 決 勝 局 一 場 比 賽 是 由 先 贏 得 二 局 的 一 方 為 勝 前 二 局 的 比 賽, 每 局 已 先 取 得 15 分 的 一 方 為 勝 如 果 雙 方 各 贏 得 一 局 平 手 時, 則 再 打 tiebreaker( 決 勝 局 ), 並 已 先 取 得 11 分 的 一 方 為 該 場 比 賽 的 獲 勝 者 2. 球 場 與 設 備 2.1 球 場 規 格 1. 標 準 球 場 ( 四 面 牆 ) 的 規 格 如 下 : (a) 尺 寸 球 場 尺 寸 為 寬 20 英 呎 長 40 英 呎 高 20 英 呎, 後 牆 最 少 需 12 英 呎 高 所 有 的 面 都 是 可 以 打 的, 但 以 下 除 外 : 開 放 式 觀 眾 席 後 牆 出 界 線 (12 英 呎 高 ) 以 上 的 地 方 在 符 合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被 標 示 為 界 外 及 球 場 阻 礙 的 部 份 (b) 場 地 線 短 柄 牆 球 的 球 場 應 當 使 用 1.5 英 吋 寬 的 線, 畫 出 以 下 的 場 地 線 : 1. 短 線 必 須 與 前 牆 及 後 牆 平 行, 且 短 線 的 後 緣 必 須 在 前 牆 與 後 牆 間 的 正 中 央 2. 發 球 線 與 短 線 平 行, 且 發 球 線 的 前 緣 與 短 線 的 後 緣 之 間 距 離 5 英 呎
3. 發 球 區 位 在 短 線 外 緣 與 發 球 線 外 緣 之 間 的 區 域, 延 伸 到 兩 邊 側 牆 的 一 個 5 英 呎 *20 英 呎 的 空 間 4. 發 球 格 位 於 發 球 區 的 兩 端, 並 各 由 一 條 與 側 牆 平 行 的 線 索 區 隔 出 的 區 域 平 行 線 靠 近 場 中 央 的 邊 緣, 必 須 距 離 最 接 近 的 側 牆 18 英 吋 5. 三 英 呎 擊 球 線 有 二 條, 各 位 於 發 球 區 內 的 兩 側 並 與 側 牆 平 行, 界 定 出 發 球 區 線 靠 近 場 中 央 的 邊 緣, 必 須 距 離 最 近 的 側 牆 3 英 呎 6. 接 球 線 是 一 條 與 短 線 平 行 的 虛 線 接 球 線 的 後 緣 與 短 線 的 後 緣 距 離 5 英 呎 接 球 線 是 從 兩 邊 的 側 牆 先 各 自 往 場 中 央 延 伸 出 一 條 長 21 英 吋 的 線, 然 後 再 與 一 連 串 長 6 英 吋 且 相 互 各 間 隔 6 英 吋 的 虛 線 所 連 接 起 來 的 所 以 接 球 線 是 由 17 個 6 英 吋 大 的 間 隔 16 條 6 英 吋 長 的 線, 以 及 2 條 21 英 吋 長 的 線, 所 連 接 構 成 的 一 條 線 7. 安 全 區 是 一 塊 5 英 呎 *20 英 呎 的 空 間, 未 在 短 線 的 後 緣 與 接 球 線 的 後 緣 到 兩 邊 側 牆 之 間 的 區 域 只 有 在 發 球 時, 安 全 區 才 會 有 作 用 詳 見 規 則 3.10(i) 及 3.11(a) 8. 界 外 線 位 於 後 牆 的 上 方, 線 的 上 緣 距 離 地 板 12 英 呎 (3.65 公 尺 ) 2.2 球 的 規 格 (a) 標 準 的 球 應 為 直 徑 2 又 1/4 英 吋 重 量 約 為 1.4 盎 司 硬 度 55-60(durometer), 在 氣 溫 華 氏 70-74 度 下, 將 球 從 高 度 100 英 吋 往 下 丟, 該 球 可 回 彈 68-70 英 吋 (b) 官 方 指 定 用 球 任 何 經 由 IRF 核 准 或 蓋 有 IRF 背 書 章 的 球, 皆 是 官 方 指 定 用 球 2.3 球 的 選 擇 (a) 比 賽 用 球 應 在 比 賽 開 始 前, 在 選 手 們 的 認 同 下, 至 少 選 出 二 種 球, 作 為 比 賽 用 球 如 果 選 手 們 的 意 見 不 一 致 時, 則 由 裁 判 做 選 擇, 且 所 有 參 賽 者 皆 須 遵 守 裁 判 所 做 出 的 決 定 (b) 在 一 場 比 賽 中, 裁 判 有 權 決 定 換 球, 或 在 雙 方 選 手 的 要 求 下 換 球 只 有 IRF( 國 際 短 柄 牆 球 總 會 ) 核 准 的 球, 才 可 以 在 所 有 IRF 認 可 的 賽 事 中 使 用 2.4 球 拍 規 格 (a) 球 拍 包 含 避 震 器 及 固 體 的 握 把, 不 可 以 超 過 22 英 吋, 最 大 誤 差 值 為 3/8 英 吋 (b) 球 拍 的 拍 框, 可 以 用 任 何 被 評 定 為 安 全 的 材 質 來 製 作 (c) 球 拍 握 把 的 底 部, 必 須 有 一 條 繩 圈 可 以 安 全 的 套 在 選 手 的 手 腕 上 (d) 球 拍 的 線 必 須 是 腸 線 單 絲 尼 龍 石 墨 塑 膠 金 屬 或 化 合 物 的 材 質, 而 且 線 不 能 在 球 上 留 下 痕 跡 或 汙 損 球 (e) 選 手 使 用 不 合 規 定 的 球 拍 下 場 進 行 比 賽, 應 判 予 技 術 犯 規 要 求 檢 驗 對 手 球 拍, 但 若 檢 驗 結 果 為 符 合 規 定 的 球 拍 時, 則 要 求 方 應 判 予 一 個 technical ( 技 術 犯 規 )( 視 同 於 延 誤 比 賽 )
2.5 服 裝 (a) 比 賽 時 選 手 穿 著 的 服 裝 及 鞋 子, 任 何 顏 色 都 可 以 上 衣 可 以 有 任 何 標 章 或 字 體, 但 必 須 是 裁 判 認 可 的 才 行 ( 最 終 取 決 於 大 會 執 行 長 的 裁 定 ) 雙 打 同 隊 的 選 手 必 須 穿 著 顏 色 相 似 的 服 裝, 以 避 免 辨 識 上 的 麻 煩 (b) 所 有 男 性 選 手 在 餐 加 IRF 國 際 短 柄 牆 球 總 會 的 比 賽 時, 必 須 穿 著 有 袖 子 的 上 衣 女 性 選 手 可 以 穿 著 適 當 合 宜 的 無 袖 服 裝 上 衣 必 須 有 國 家 名 稱 的 縮 寫 或 圖 示 ( 如 : 國 旗 標 誌 或 國 土 圖 案 ), 並 置 於 背 後 明 顯 處, 以 利 裁 判 ( 工 作 人 員 ) 及 觀 眾 在 比 賽 中 可 以 清 楚 的 看 到 (c) 每 位 選 手 上 場 比 賽 時, 至 少 需 多 準 備 一 見 穿 著 容 易 的 上 衣 當 裁 判 認 為 選 手 流 汗 過 多 會 使 得 場 地 濕 滑, 並 會 造 成 打 球 的 危 險, 以 至 於 拖 延 到 比 賽 時, 選 手 可 能 會 被 要 求 穿 上 另 一 件 上 衣 (d) 所 有 選 手 參 加 IRF 的 比 賽 時, 除 非 選 手 所 帶 的 符 合 規 定 的 防 破 護 目 鏡, 否 則 都 會 被 要 求 戴 上 球 拍 類 運 動 專 用 的 透 明 護 目 鏡 護 目 鏡 必 須 確 實 戴 好, 以 確 保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會 不 會 掉 落 備 註 : 針 對 各 國 選 手 佩 戴 護 目 鏡 的 規 定, 各 國 家 協 會 以 被 授 權 依 各 國 所 頒 布 的 國 家 安 全 準 則 去 強 制 執 行 這 項 規 定 3. 比 賽 規 則 3.1 發 球 發 球 方 有 兩 次 發 球 機 會 擲 幣 獲 勝 的 一 方, 有 權 選 擇 在 第 一 局 開 始 時 為 發 球 方 或 接 球 方 第 二 局 開 始 時 的 發 球 順 序, 則 與 第 一 局 相 反 決 勝 局 (tiebreaker) 時, 前 二 局 得 分 總 合 較 高 者, 有 權 選 擇 為 發 球 方 或 接 球 方 但 當 雙 方 選 手 前 二 局 的 得 分 總 和 相 同 時, 則 再 以 擲 幣 的 方 式 決 定, 擲 幣 獲 勝 的 一 方 有 權 選 擇 先 發 球 或 接 球 3.2 比 賽 開 始 比 賽 是 在 裁 判 喊 出 比 數 zero serves zero (0 比 0) 之 後 開 始 發 球 者 不 可 在 發 球 區 以 外 的 地 方 做 發 球 準 備 動 作 發 球 準 備 動 作 時, 腳 可 以 踩 在 短 線 上, 但 不 可 以 超 出 短 線 發 球 動 作 開 始 後, 發 球 者 的 腳 可 以 踩 超 出 發 球 線, 但 雙 腳 的 某 一 部 分 必 須 維 持 在 發 球 線 的 線 上 或 線 內, 直 到 發 出 去 的 球 回 彈 越 過 短 線 見 3.9(a) 及 3.10(i) 犯 規 規 則 3.3 發 球 方 法 一 個 發 球 是 在 球 離 開 發 球 者 的 手 之 後 開 始 擲 球 必 須 落 在 發 球 區 內 的 地 板 上, 發 球 者 必 須 在 球 第 一 次 彈 跳 時, 在 明 顯 的 發 球 企 圖 下, 用 手 上 的 球 拍 把 球 打 出 去 球 必 須 先 打 到 前 牆, 回 彈 時 必 須 飛 越 過 短 線 後 才 可 以 落 地, 不 論 有 否 碰 到 其 中 一 面 側 牆 3.4 準 備 時 間 每 當 雙 方 結 束 一 球 的 對 打 時, 選 手 會 有 段 合 理 的 時 間 ( 依 裁 判 的 判 定 ), 以 便 讓 他 們 回 到 各 自 的 準 備 位 置, 然 後 裁 判 才 會 喊 出 比 數 3.5 延 誤 比 賽
(a) 發 球 者 與 接 球 者 有 10 秒 的 準 備 時 間 總 之, 在 裁 判 喊 出 上 一 球 的 比 數 後, 選 手 必 須 在 十 秒 的 時 間 內 去 發 球, 或 準 備 好 接 球 發 球 者 有 責 任 回 頭 去 看 接 球 者, 並 確 認 接 球 者 是 否 已 經 準 備 好, 若 當 時 接 球 者 尚 未 準 備 好, 那 接 球 者 就 必 須 高 舉 起 球 拍, 超 過 頭 部 的 高 度, 或 是 身 體 轉 過 去 背 對 著 發 球 者, 以 向 發 球 者 示 意 只 有 這 二 種 示 意 動 作 是 被 接 受 的 接 球 者 不 可 故 意 造 成 發 球 者 違 反 了 10 秒 的 時 間 規 定 ( 見 5.3 警 告 規 則 ) (b) 發 球 方 在 接 球 方 做 出 未 準 備 好 的 示 意 動 作 時, 仍 然 發 球, 則 該 球 為 發 球 失 誤 (fault) 在 第 一 發 球 時, 違 反 了 這 項 規 定, 則 判 一 個 警 告 (c) 裁 判 報 出 比 數 後, 發 球 者 看 接 球 者 並 沒 有 做 出 未 準 備 好 的 示 意 動 作 時, 即 可 發 球 如 接 球 者 在 對 方 發 球 得 分 後, 才 做 出 未 準 備 好 的 示 意 動 作, 則 該 動 作 將 不 被 承 認, 且 該 次 發 球 將 被 視 為 是 個 有 效 的 得 分 球 3.6 發 球 擊 球 區 二 條 3 英 呎 擊 球 線 分 別 為 在 發 球 區 內 的 兩 側, 各 距 離 兩 邊 側 牆 3 英 呎 之 處 每 次 以 一 條 3 英 呎 擊 球 線 為 基 準, 將 發 球 區 分 為 一 個 3 英 呎 區 及 一 個 17 英 呎 的 區 域, 作 為 發 球 時 使 用 選 手 可 以 在 身 體 與 側 牆 之 間 的 區 域 發 球, 只 要 選 手 的 發 球 動 作 從 開 始 到 完 成 後, 都 保 持 在 3 英 呎 發 球 區 之 外 在 3 英 呎 發 球 區 內 開 始 發 球 的 動 作, 且 動 作 要 持 續 的 進 入 到 另 一 個 3 英 呎 發 球 區 內, 選 手 不 可 能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去 發 球 (a) 發 球 區 內 不 可 以 對 發 角 球 : 強 Z 對 角 球 弱 Z 對 角 球 對 角 高 球 或 對 角 中 高 球 (b) 發 球 時, 球 拍 接 觸 到 球 的 剎 那, 球 拍 不 可 以 超 出 17 英 呎 區 的 範 圍 (c) 3 英 呎 擊 球 線 不 屬 於 17 英 呎 區 的 一 部 份 發 球 擲 球 時, 球 落 在 3 英 呎 擊 球 線 上 或 腳 踩 在 那 線 上, 並 發 出 與 發 球 者 站 位 同 一 邊 的 球, 是 為 犯 規 3.7 發 球 瑕 疵 三 種 發 球 瑕 疵 及 處 罰 方 式 如 下 : (a) 發 球 死 球 (Dead-ball Serve) 當 發 球 者 發 出 死 球 時, 不 處 罰, 且 有 一 次 重 發 的 機 會 ( 不 能 取 消 之 前 的 發 球 失 誤 ) (b) 發 球 失 誤 (Fault Serve) 在 公 開 賽 中, 選 手 只 有 一 次 的 發 球 權, 一 個 發 球 失 誤 就 是 handout out 或 sideout 輸 球 (c) 發 球 失 敗 (Out Serve) 一 個 發 球 失 敗 就 是 Out (handout 或 sideout) 輸 球 3.8 發 球 死 球
發 出 死 球 時, 不 能 取 消 之 前 的 發 球 失 誤 以 下 情 況 視 為 死 球 : (a) 球 場 障 礙 球 發 球 打 到 球 場 內 潮 濕 的 地 面 或 不 正 的 表 面, 而 造 成 該 球 不 正 常 的 彈 跳 時, 該 球 則 視 為 死 球 另 外, 當 發 球 打 到 球 場 內 任 何 依 當 地 規 定 所 設 計 的 表 面 時, 該 球 也 應 視 同 為 球 場 障 礙 球 (b) 球 破 損 如 果 球 被 證 實 是 在 發 球 前 就 已 經 破 損, 則 應 立 即 更 換 新 球, 且 該 球 重 發 ( 之 前 的 發 球 失 誤 不 取 消 ) (c) 視 線 阻 礙 球 只 有 在 公 開 賽 時 ( 使 用 單 一 發 球 規 則 ), 視 線 阻 礙 球 才 可 以 重 發 3.9 發 球 失 誤 以 下 情 況 都 屬 於 發 球 失 誤 在 單 一 發 球 賽 (one-serve) 中, 發 球 犯 規 就 是 out 輸 球 ( 見 規 則 5.3 的 例 外 情 況 ) 在 其 他 的 比 賽 中, 連 續 二 個 發 球 失 誤 才 是 out 輸 球 (a) 腳 誤 以 下 情 況 視 為 腳 誤 : 1. 發 球 動 作 開 始 時, 發 球 者 的 雙 腳 沒 有 在 發 球 區 內 2. 球 發 出 去 後, 在 球 回 彈 還 沒 飛 越 過 短 線 之 前, 發 球 者 的 雙 腳 已 經 完 全 踏 出 發 球 線 外 ( 沒 有 任 何 一 腳 是 踩 在 發 球 線 上 或 發 球 區 內 ) (b) 發 球 過 短 發 球 擊 中 前 牆 後, 回 彈 落 在 地 板 的 短 線 上 或 短 線 之 前, 不 論 是 否 有 碰 觸 到 側 牆, 都 是 發 球 過 短 的 發 球 失 誤 (c) 三 牆 發 球 發 球 擊 中 前 牆 後, 球 還 沒 碰 到 地 板 之 前, 先 連 續 碰 到 二 邊 側 牆 (d) 天 花 板 球 發 球 擊 中 前 牆 後, 直 接 彈 到 天 花 板 ( 不 論 有 否 碰 到 側 牆 ) (e) 發 球 過 長 發 球 擊 中 前 牆 後 回 彈 時, 球 在 落 地 前 直 接 飛 去 擊 中 後 牆 ( 不 論 有 否 碰 到 側 牆 ) (f) 擲 球 落 在 發 球 區 之 外 擲 球 動 作 屬 於 發 球 的 一 部 份, 擲 球 落 在 發 球 區 之 外, 則 視 為 發 球 失 誤 (g) 非 法 發 球 選 手 發 球 時, 違 反 了 規 則 3.6 有 關 17 英 呎 發 球 區 的 規 定 (h) 視 線 阻 礙 球 發 球 擊 中 前 牆 後, 回 彈 時 太 靠 近 發 球 者 或 發 球 者 的 搭 檔, 而 妨 礙 到 接 球 者, 使 得 接 球 者 無 法 有 個 清 楚 的 看 球 視 線 (i) 在 接 球 者 未 準 備 好 時 就 發 球 規 則 3.5(b) 理 有 接 球 者 為 準 備 好 時 的 相 關 情 況 ( 參 照 規 則 5.3 單 一 發 球 賽 的 相 關 規 定 ) 3.10 發 球 失 敗 以 下 任 何 一 個 情 況 發 生 時, 將 被 判 (out) 輸 球 : (a) 發 球 疏 忽 因 發 球 員 疏 忽 而 發 的 球, 參 照 規 則 3.5 (b) 揮 拍 落 空 發 球 者 已 出 拍 企 圖 去 發 球, 但 球 拍 卻 沒 碰 到 球, 或 所 發 的 球 碰 到 發 球 者 身 體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都 判 out 輸 球 (c) 發 球 觸 身 發 球 擊 中 前 牆 後 回 彈 時, 球 在 還 沒 碰 到 地 板 前, 去 碰 到 了 發 球 者 的 身 體 或 球 拍 ; 或 球 被 發 球 者 或 其 搭 檔 故 意 的 擋 下 來, 或
故 意 的 使 球 停 下 來 (d) 假 動 作 發 球 當 發 球 者 像 地 板 擲 球 時, 就 表 示 要 開 始 發 球, 但 發 球 者 卻 用 斷 斷 續 續 的 動 作 去 揮 拍 擊 球, 這 即 為 假 動 作 發 球 (e) 非 法 擊 球 包 括 二 次 擊 球 攜 球 以 握 把 服 裝 或 身 體 的 某 一 部 份 去 擊 球 (f) 非 前 牆 發 球 發 出 去 的 球 沒 有 先 擊 中 前 牆 (g) 牆 腳 發 球 發 球 直 接 擊 中 前 牆 與 地 板 接 合 處 的 牆 腳 或 前 牆 與 側 牆 接 合 處 的 牆 腳 或 前 牆 與 天 花 板 接 合 處 的 牆 腳 等, 皆 判 out 輸 球 ( 因 為 球 沒 有 先 擊 中 前 牆 ) 發 球 彈 到 後 牆 與 地 板 接 合 處 則 是 好 球, 可 以 繼 續 接 下 去 打 發 出 的 球 在 越 過 短 線 後, 擊 中 側 牆 和 地 板 接 合 處 的 牆 腳, 也 是 好 球, 也 可 以 繼 續 接 下 去 打 (h) 發 球 界 外 發 球 擊 中 前 牆 後, 球 在 還 沒 落 地 前 直 接 飛 出 場 外 或 飛 到 後 牆 界 外 線 以 上 的 地 方 或 打 到 場 內 已 被 公 布 為 屬 於 界 外 的 區 域 (i) 安 全 區 違 規 發 球 者 將 球 打 出 去 後, 隨 時 都 可 以 進 入 安 全 區 內 但 如 果 是 發 球 者 的 雙 打 搭 檔, 在 球 越 過 短 線 之 前 就 進 入 到 安 全 區 內, 則 判 發 球 方 輸 球 3.11 回 發 球 (a) 回 發 球 位 置 1. 接 球 者 必 須 在 球 落 地 或 越 過 接 球 線 後, 才 可 以 進 到 安 全 區 內 2. 空 中 回 球 時, 接 球 者 必 須 在 球 飛 過 接 球 線 的 上 空 後, 才 可 以 打 然 而, 接 球 者 的 收 拍 動 作, 很 可 能 會 使 得 接 球 員 的 身 體 或 球 拍, 越 過 接 球 線 3. 接 球 者 及 其 球 拍 都 不 能 越 過 短 線, 除 非 球 以 碰 到 後 牆 後 回 彈, 才 可 以 越 過 短 線 去 打 4. 接 球 者 任 何 的 一 個 違 規, 都 將 使 發 球 員 得 一 分 (b) 合 法 回 發 球 選 手 要 對 一 個 有 效 的 發 球 做 回 即 時, 必 須 直 接 在 空 中 回 擊 或 在 球 第 一 次 落 地 後 且 第 二 次 落 地 前 回 擊 可 以 直 接 將 球 擊 到 前 牆, 也 可 以 先 碰 到 一 邊 或 二 邊 的 側 牆 或 後 牆 界 外 線 以 下 的 地 方 天 花 板 或 任 何 牆 壁 接 縫 處 後, 再 碰 到 前 牆 總 之, 回 擊 的 球 必 須 再 碰 到 地 板 前, 先 碰 到 前 牆 (c) 回 發 球 失 敗 接 球 者 回 發 球 失 敗 時, 發 球 者 可 以 得 一 分 (d) 其 他 規 定 除 了 規 則 3.11 以 外, 其 他 相 關 回 發 球 的 規 定, 在 規 則 3.13 到 3.15 3.12 換 對 方 發 球 (a) Outs 輸 球 發 球 者 可 以 繼 續 擁 有 發 球 權, 直 到 以 下 其 中 之 一 的 情 況 發 生 時, 則
換 對 手 發 球 : 1. 發 球 失 敗 (Out Serve) ( 見 規 則 3.10) 2. 連 續 二 個 發 球 失 誤 (Fault Serve) ( 見 規 則 3.9 及 規 則 5.3 單 一 發 球 賽 的 規 定 ) 3. 回 球 失 敗 如 規 則 3.11(b), 選 手 及 搭 檔 回 球 沒 有 成 功 時 4.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選 手 或 搭 檔 做 出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動 作 時, 將 被 判 out ( 見 規 則 3.15) (b) Sideout 輸 球 單 打 比 賽 中, 發 球 者 喪 失 發 球 權 時, 稱 為 sideout (c) Sideout 輸 球 的 結 果 當 發 球 方 被 判 sideout, 發 球 方 將 變 成 接 球 方 ; 而 接 球 方 則 變 成 發 球 方 3.13 雙 方 拉 球 在 一 個 成 功 的 回 發 球 之 後, 及 接 下 去 所 發 生 的 雙 方 來 回 擊 球, 稱 為 雙 方 拉 球 擊 球 時 必 須 受 到 以 下 規 則 的 規 範 : (a) 合 法 擊 球 只 可 以 使 用 球 拍 的 拍 面 (head of racquet) 去 打 球 可 以 使 用 單 手 或 雙 手 持 拍 在 雙 方 拉 球 中, 選 手 換 手 持 拍 去 打 球 或 用 身 體 的 任 何 一 部 份 或 一 幅 去 碰 球 或 拿 掉 球 拍 的 手 腕 安 全 帶, 則 判 該 選 手 輸 掉 該 球 (b) 觸 球 一 次 一 方 回 球 時, 球 拍 只 能 碰 球 一 次 超 過 一 次, 該 球 就 判 輸 擊 球 時, 不 可 以 用 拍 面 去 攜 球 ( 攜 球 是 指 擊 球 時, 球 停 留 拍 面 的 時 間 過 久, 那 會 導 致 打 高 吊 球 的 機 會 多 過 於 殺 球 ) (c) 回 球 失 敗 雙 方 來 回 拉 球 中, 有 以 下 任 何 情 況 發 生 時, 即 為 回 球 失 敗 : 1. 打 到 球 之 前, 球 已 經 落 地 超 過 一 次 2. 回 擊 的 球 沒 有 先 飛 去 擊 中 前 牆 3. 球 打 到 觀 眾 席 或 飛 出 牆 外 或 打 到 已 被 公 布 為 界 外 的 區 域 ( 見 規 則 2.1(b)8) (d) 回 球 失 敗 時, 將 受 到 規 則 3.13 的 處 罰 (a) 到 (c) 的 情 況 發 生 時, 該 球 則 判 擊 球 者 為 輸 如 果 是 發 球 方 輸 了 那 一 球, 則 判 發 球 方 out 輸 球 如 果 是 接 球 方 輸 了 那 一 球, 則 計 發 球 方 得 一 分 (e) 出 拍 回 球 雙 方 可 以 持 續 的 來 回 對 打, 直 到 球 第 二 次 落 地 為 止, 不 論 球 碰 到 了 幾 面 牆 ( 包 括 前 牆 ) 選 手 回 球 揮 拍 落 空 而 沒 打 中 球, 只 要 在 球 第 二 次 落 地 前, 都 可 以 在 揮 拍 去 擊 球 (f) 破 損 球 雙 方 在 一 球 的 來 回 對 打 中, 懷 疑 球 有 破 損 時, 必 須 繼 續 將 那 一 球 打 完 然 後 裁 判 或 選 手 可 以 要 求 驗 那 顆 球, 如 經 裁 判 判 定 該 球 是 破 損 球, 則 會 立 刻 換 球 且 該 分 重 賽, 發 球 者 從 第 一 發 球 開 始 重 打
用 手 去 壓 球, 是 驗 球 最 適 當 的 方 法 ( 用 球 拍 擊 球 的 方 式 去 驗 球, 將 不 被 視 為 合 法 的 驗 球 方 式, 且 必 須 追 查 是 哪 位 選 手 或 哪 一 隊, 在 該 球 對 打 結 束 後, 還 繼 續 用 球 拍 重 擊 那 顆 球, 並 給 予 處 罰 ) (g) 比 賽 中 止 比 賽 中 有 外 物 侵 入 球 場 或 場 外 干 擾 時, 如 果 所 發 生 的 干 擾 影 響 到 接 下 去 的 比 賽, 或 影 響 到 選 手 的 安 全, 裁 判 則 應 當 中 止 比 賽 (h) 重 打 (replay) 不 論 什 麼 原 因 下 被 判 重 打, 發 球 者 都 從 第 一 發 球 開 始 重 打 之 前 所 發 生 的 發 球 失 誤 並 予 以 取 消 (i) 界 外 球 : (1) 回 球 後 有 觸 地 一 次 回 球 擊 中 前 牆 回 彈 時, 第 一 次 落 地 後 卻 彈 到 界 外 線 上 方, 或 從 側 牆 缺 口 處 飛 到 場 外, 都 稱 為 死 球, 且 該 球 重 打 (2) 回 球 後 沒 有 觸 地 回 球 擊 中 前 牆 回 彈 後, 球 沒 有 落 地, 而 直 接 飛 到 出 界 線 上 方, 該 球 則 為 out 輸 球, 或 是 該 球 發 球 者 得 一 分 但 如 果 球 是 直 接 從 側 牆 缺 口 處 飛 出 場 外, 則 稱 為 死 球, 且 該 球 重 打 (3) 回 球 失 敗 回 球 沒 有 打 到 前 牆, 卻 直 接 從 球 拍 打 到 界 外 線 上 方, 或 是 從 側 牆 缺 口 處 飛 出 場 外, 不 論 球 是 否 有 碰 到 天 花 板 側 牆 或 後 牆, 都 判 那 一 球 的 擊 球 者 為 輸 3.14 死 球 阻 礙 當 死 囚 阻 礙 發 生 時, 發 球 員 不 受 罰, 且 該 球 從 第 一 發 球 開 始 重 打 另 外, 規 則 3.15 是 屬 於 可 避 免 的 障 礙 (Avoidable Hinders), 那 將 導 致 該 球 為 輸 (a) 發 生 情 形 : 1. 球 場 障 礙 (Court Hinders) 當 球 打 中 場 內 任 何 以 被 標 示 為 球 場 障 礙 的 部 份 ( 如 : 通 風 口 的 鐵 欄 ), 裁 判 應 立 刻 中 止 雙 方 繼 續 來 回 對 打 有 以 下 情 況 發 生 時, 裁 判 也 應 立 刻 中 止 雙 方 來 回 對 打 : (1) 當 球 打 到 不 平 整 的 表 面 ( 如 : 場 內 的 燈 或 通 風 口 ) 或 打 到 地 板 或 牆 上 潮 濕 的 地 方, 而 造 成 球 不 正 常 彈 跳 時 (2) 當 裁 判 認 為 球 的 不 正 常 彈 跳, 會 影 響 到 雙 方 繼 續 來 回 對 打 時 2. 球 擊 中 對 手 回 擊 的 球 在 飛 行 中 打 到 對 手, 則 是 個 死 球 阻 礙 (dead-ball hinder) 如 果 打 中 對 手 的 那 顆 球, 很 明 顯 地 沒 有 他 該 有 的 速 度, 或 沒 有 朝 前 牆 的 方 向 打 去, 那 就 不 是 個 阻 礙 球, 而 是 判 該 球 的 擊 球 者 為 輸 被 球 打 到 的 選 手, 可 以 終 止 打 球 並 喊 出 hinder, 只 是 必 須 在 狀 況 發 生 時, 立 刻 喊 出 hinder 讓 裁 判 知 道, 再 由 裁 判 做 判 決
注 意! 這 種 干 擾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有 可 能 被 判 為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 見 規 則 3.15) 3. 身 體 碰 撞 當 裁 判 認 為 選 手 發 生 了 身 體 碰 撞 時, 可 以 終 止 那 一 球 繼 續 對 打 為 了 防 止 更 進 一 步 的 碰 撞 而 導 致 受 傷, 或 該 碰 撞 妨 礙 了 選 手 做 正 常 的 回 球 時, 裁 判 應 做 出 hinder ( 阻 礙 ) 的 判 決 雙 方 選 手 發 生 意 外 的 碰 撞, 但 擊 球 者 卻 有 機 會 可 以 進 攻 時, 裁 判 不 應 作 出 hinder ( 阻 礙 ) 的 判 決, 除 非 是 擊 球 者 停 止 打 球 擊 球 後 的 收 拍 動 作, 球 拍 去 碰 觸 到 其 他 選 手, 通 常 不 被 視 為 是 hinder ( 阻 礙 ) 4. 視 線 阻 礙 球 (Screen Ball) 球 擊 中 前 牆 後 回 彈 時, 太 靠 近 擊 球 者 的 身 體, 使 得 接 球 者 不 能 清 楚 的 看 到 球 ( 裁 判 應 當 注 意, 不 要 太 快 做 出 視 線 阻 礙 的 判 定, 以 免 奪 走 接 球 者 一 個 進 攻 的 好 機 會 ) 發 球 時 則 不 適 用!( 見 規 則 4.3) 球 從 擊 球 者 的 雙 腳 之 間 通 過, 不 能 直 接 算 是 screen ball ( 視 線 阻 礙 球 ), 而 是 看 該 球 隊 另 一 方 選 手 的 成 績 是 否 有 損 害 而 定 一 般 來 說, 應 該 做 出 對 進 攻 的 擊 球 者, 較 有 利 的 判 決 5. 拉 拍 阻 礙 在 拉 拍 揮 拍 或 在 擊 中 球 之 前, 發 生 任 何 身 體 或 球 拍 的 碰 觸, 而 妨 礙 到 擊 球 者 做 出 合 理 的 擊 球 動 作, 此 時 擊 球 者 可 以 喊 hinder, 只 是 擊 球 者 必 須 在 狀 況 發 生 時, 立 刻 喊 出 hinder, 並 且 由 裁 判 做 判 決 注 意! 這 種 干 擾 有 可 能 會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 見 規 則 3.15) 6. 安 全 停 賽 當 選 手 要 擊 球, 但 卻 覺 得 揮 拍 時 的 球 拍, 或 打 出 去 的 球 有 可 能 去 打 到 對 手, 此 時 可 以 立 刻 停 止 擊 球 動 作, 並 要 求 一 個 死 球 阻 礙 (dead-ball hinder), 此 判 定 須 得 到 裁 判 的 接 受 及 認 可 7. 其 他 干 擾 任 何 其 他 妨 礙 對 手, 在 公 平 的 機 會 下 去 看 球 或 回 球 的 非 故 意 干 擾 例 如 : 雙 方 來 回 對 打 中, 有 球 從 別 的 場 地 進 到 球 場 內 ; 或 是 隔 壁 球 場 的 裁 判 所 喊 出 的 判 決 聲, 明 顯 地 使 選 手 產 生 錯 亂 (b) 阻 礙 的 結 果 裁 判 判 hinder ( 阻 礙 ) 以 中 止 雙 方 打 球, 並 避 免 接 下 去 會 發 生 的 任 何 狀 況, 例 如 : 球 會 打 到 選 手 只 有 上 面 的 規 則 2 5 6 是 選 手 可 以 自 己 喊 的 阻 礙, 且 皆 須 得 到 裁 判 的 認 可 死 球 阻 礙 發 生 時, 雙 方 立 刻 停 止 打 球, 且 該 球 重 打, 發 球 者 從 第 一 發 球 開 始 重 打 (c) 責 任 當 選 手 企 圖 去 擊 球 時, 該 選 手 即 被 授 予 在 一 個 公 平 的 機 會 下
去 看 球 並 擊 球 擊 球 方 有 責 任 在 擊 球 後 隨 即 移 動, 以 便 接 球 者 可 以 直 接 向 球 移 動, 並 擁 有 無 障 礙 的 視 線 及 揮 拍 的 空 間 去 回 球 總 之, 不 論 會 被 判 任 何 形 式 的 hinder ( 阻 礙 ), 接 球 者 都 應 盡 責 盡 力 的 去 追 求, 並 應 有 合 理 的 機 會 去 回 球 3.15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一 個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將 導 致 該 球 為 輸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不 一 定 是 故 意 的 行 為 死 球 阻 礙 已 經 在 規 則 3.14 中 有 說 明 以 下 情 況 為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 (a) 不 當 的 移 動 選 手 沒 有 充 分 的 去 移 動, 以 便 讓 對 手 可 以 直 接 向 前 牆 打 出 直 線 或 對 角 球 對 角 球 是 擊 球 者 將 球 有 角 度 的 打 到 前 牆, 導 致 該 球 回 彈 到 後 面, 距 離 擊 球 者 最 遠 的 角 落 另 外, 當 選 手 移 動 到 對 手 的 擊 球 路 線 時, 也 是 個 不 當 的 移 動 (b) 擊 球 干 擾 當 擊 球 者 移 動 時, 或 不 當 的 移 動, 造 成 對 手 回 球 不 能 做 出 流 暢 且 無 約 束 的 揮 拍 動 作 這 包 含, 非 故 意 的 移 動 到 會 妨 礙 對 手 打 攻 擊 球 的 方 向 (c) 阻 擋 移 動 的 位 置 去 阻 擋 到 對 手 追 球 或 回 球 的 路 線 ; 或 在 雙 打 比 賽 中, 選 手 在 回 球 時, 同 隊 的 搭 檔 卻 移 動 到 對 手 的 前 面 (d) 向 球 移 動 移 動 到 對 手 的 擊 球 路 線, 且 被 球 擊 中 (e) 推 人 雙 方 來 回 拉 球 時, 故 意 去 推 擠 對 手 (f) 故 意 擾 亂 故 意 的 大 叫 踱 步 揮 動 球 拍 或 其 他 任 何 會 擾 亂 對 手 的 舉 動 (g) 視 線 妨 礙 在 對 手 揮 拍 擊 球 前, 橫 越 過 對 手 的 擊 球 視 線 (h) 濕 球 場 中 的 選 手, 尤 其 是 發 球 者, 在 發 球 前 應 該 確 認 那 顆 球 是 乾 的 濕 球 在 發 球 時 沒 有 更 換 掉, 發 球 者 將 被 判 一 個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avoidable hinder) (i) 設 備 的 干 擾 比 賽 中 選 手 身 上 的 東 西 掉 下 來, 去 影 響 到 打 球 護 目 鏡 掉 下 來, 是 個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3.16 比 賽 暫 停 (a) 休 息 時 間 單 打 比 賽 時 的 每 位 選 手 或 雙 打 比 賽 的 每 一 隊, 不 論 當 時 是 發 球 方 或 是 接 球 方, 每 局 都 可 以 要 求 一 次 暫 停 每 次 暫 停 的 時 間 不 可 以 超 過 一 分 鐘 (60 秒 ) 每 位 單 打 選 手 或 每 隊 雙 打 的 選 手, 都 應 認 同 每 局 暫 停 的 次 數, 最 多 不 可 以 超 過 三 次 決 勝 局 (tiebreaker) 可 以 有 二 次 的 暫 停 (b) 傷 停 選 手 在 雙 方 拉 球 中 受 傷 的 暫 停, 不 列 入 暫 停 次 數 的 計 算 受 傷 選 手 所 有 的 休 息 時 間 累 計 起 來, 不 可 以 超 過 15 分 鐘 當 選 手 的 休 息 時 間 累 計 達 15 分 鐘 後, 還 不 能 上 場 繼 續 比 賽 時, 該 次 比 賽 則 判 對 手 獲 勝 已 受 傷 的 選 手 又 再 次 受 傷 時, 大 會 執 行 長 及 裁 判 在 醫 學 建 議 的 考 量
下, 應 決 定 該 選 手 是 否 可 以 繼 續 比 賽 1. 裁 判 必 須 在 那 一 球 打 完 後 立 刻 暫 停, 並 為 流 血 的 選 手 叫 一 次 傷 停, 並 且 在 該 選 手 止 血 以 前, 不 准 繼 續 進 行 比 賽 2. 非 經 外 力 碰 撞 ( 如 : 球 球 拍 牆 壁 或 地 板 ) 所 造 成 的 肌 肉 抽 筋 拉 傷 疲 勞 及 痠 痛, 皆 不 被 視 為 是 受 傷 (injury) (c) 裝 備 暫 停 選 手 因 裝 備 用 具 或 服 裝 的 錯 誤 而 被 要 求 暫 停 時, 將 由 裁 判 驗 證 後 做 出 暫 停 的 裁 示 服 裝 的 更 換 時 間 為 2 分 鐘, 其 他 裝 備 用 具 的 調 整 時 間 為 30 秒 (d) 換 場 休 息 時 間 第 一 局 和 第 二 局 之 間 的 換 場 休 息 時 間 是 2 分 鐘, 第 二 局 和 第 三 局 之 間 的 換 場 休 息 時 間 是 5 分 鐘 (e) 比 賽 延 後 裁 判 宣 布 暫 停 並 延 賽 的 任 何 比 賽, 恢 復 比 賽 時 的 比 數, 必 須 與 比 賽 暫 停 時 的 相 同 3.17 技 術 犯 規 及 警 告 (a) 選 手 有 過 分 故 意 辱 罵 的 行 為, 裁 判 可 以 判 該 位 ( 隊 ) 選 手 的 得 分 扣 一 分 這 項 處 罰 實 際 稱 為 Referee s technical ( 技 術 犯 規 ) 如 果 被 判 的 選 手 或 該 隊 反 抗 裁 判 的 判 決, 而 不 立 即 恢 復 進 行 比 賽 時, 裁 判 可 以 在 有 利 於 其 對 手 的 狀 況 下, 判 反 抗 的 一 方 喪 失 比 賽 資 格 以 下 是 技 術 犯 規 的 例 子 : 1. 不 敬 的 言 語 2. 過 分 的 爭 辯 3. 威 脅 裁 判 或 對 手 4. 在 一 球 雙 方 對 打 結 束, 且 下 一 球 還 沒 開 球 之 前, 選 手 用 球 拍 重 擊 那 顆 球 5. 用 球 拍 重 擊 牆 壁 地 板 門 任 何 會 損 壞 球 場 或 傷 及 其 他 選 手 的 動 作 6. 延 誤 比 賽 例 子 : (1) 花 太 多 時 間 去 擦 乾 場 地 (2) 過 度 質 問 裁 判 相 關 的 規 則 問 題 (3) 暫 停 及 換 場 的 休 息 時 間 超 過 規 定 (4) 在 發 球 動 作 開 始 後 叫 暫 停 (5) 場 上 無 人 時 叫 暫 停, 將 會 被 判 一 個 技 術 警 告 如 果 這 情 形 在 同 一 局 內 又 發 生 一 次 時, 則 將 被 判 一 次 技 術 犯 規 (6) 違 反 暖 身 時 間 的 規 定, 將 被 判 一 次 技 術 犯 規 暖 身 時 間 在 單 打 時, 兩 位 選 手 同 時 在 球 場 上 暖 身 的 時 間, 最 多 5 分 鐘 ; 雙 打 時, 每 一 隊 的 暖 身 時 間 最 多 4 分 鐘 7. 故 意 犯 前 線 的 錯 誤, 以 掩 飾 一 個 打 壞 了 的 高 吊 發 球 8. 任 何 非 運 動 家 精 神 的 行 為 9. 穿 著 不 當 的 服 裝 或 制 服 如 規 則 2.5(b)
10. 沒 有 帶 式 當 的 護 目 鏡 如 規 則 2.5(d) (b) 教 練 指 導 教 練 或 各 隊 的 代 表 們 跟 選 手 一 樣, 受 到 同 樣 的 技 術 犯 規 的 規 範, 一 旦 違 反 規 則, 將 由 選 手 受 罰 比 賽 中 沒 有 裁 判 的 准 許, 教 練 或 代 表 們 不 得 進 入 球 場 違 反 這 項 規 定 即 為 技 術 犯 規, 將 由 選 手 受 罰 任 何 一 位 教 練 或 選 手 在 比 賽 中 對 裁 判 或 線 審 態 度 不 當, 將 受 到 乙 下 的 處 罰 : 第 一 次 只 少 被 判 technical warning ( 技 術 警 告 ), 再 犯 時 則 判 該 教 練 ( 或 犯 規 者 ) 的 選 手 或 該 對 一 個 technical ( 技 術 犯 規 ) (c) 技 術 警 告 (technical warning) 如 果 選 手 的 行 為 尚 不 足 以 被 判 定 為 是 技 術 犯 規, 此 時 可 以 判 一 個 不 扣 分 的 技 術 警 告 (d) 技 術 犯 規 或 警 告 之 後, 比 賽 再 繼 續 進 行 時, 將 不 影 響 原 來 發 球 者 的 發 球 權 如 犯 規 者 在 還 沒 有 得 分 的 情 況 下, 或 在 兩 局 之 間 犯 規, 則 犯 規 者 的 分 數 將 記 為 負 1 分 (-1) 規 則 修 改 以 下 部 分 (4 至 11) 詳 述 了 額 外 的 或 以 修 改 的 規 則, 應 用 於 第 1 至 第 3 部 分 單 打 比 賽 的 規 則 變 化 4. 雙 打 IRF 國 際 美 式 壁 球 總 會 的 單 打 賽 規 則, 也 用 於 雙 打 比 賽 中, 並 加 上 以 下 的 增 改 規 則 : 4.1 雙 打 組 合 (a) 參 加 特 定 分 組 的 雙 打 比 賽, 每 隊 須 由 兩 位 年 紀 或 或 級 數 都 符 合 大 會 要 求 的 選 手 所 組 成 該 隊 二 人 的 球 技 程 度 不 一 樣 時, 必 須 打 其 中 程 度 較 高 者 那 一 級 的 比 賽 打 成 人 組 的 比 賽 時, 該 隊 二 人 必 須 打 其 中 年 紀 較 小 這 那 一 級 的 比 賽 ; 打 青 少 年 組 的 比 賽 時, 該 隊 二 人 必 須 打 其 中 年 紀 較 大 者 那 一 級 的 比 賽 (b) 在 第 一 場 比 賽 尚 未 開 始 前, 可 以 更 換 搭 檔 因 此, 當 選 手 被 唱 名 出 場 比 賽 時, 這 場 比 賽 即 視 為 已 經 開 始 要 更 換 名 單 的 那 一 隊, 必 須 在 比 賽 開 始 前 告 知 大 會 執 行 長 4.2 雙 打 發 球 (a) 發 球 的 順 序 應 告 知 裁 判 該 隊 的 發 球 順 序, 並 應 照 著 該 順 序 去 進 行 完 那 一 局 的 比 賽 發 球 順 序 可 以 在 每 局 之 間 更 換, 但 須 世 間 告 知 裁 判 每 局 比 賽 開 始 的 第 一 球, 優 先 發 球 方 的 第 一 發 球 者 發 球 失 敗, 或 那 一 球 打 輸 時, 該 隊 即 out 輸 球 那 一 局 之 後 的 每 一 球, 發 球 隊 的 二 位 選 手 須 輪 流 發 球, 直 到 該 隊 被 判 一 個 handout 及 一 個 sideout 時, 才 換 對 方 發 球 (b) 搭 檔 的 站 位 雙 打 發 球 時, 從 發 球 者 開 始 做 發 球 動 作, 到 球 回 彈 飛
過 短 線 前, 發 球 者 搭 檔 的 雙 腳 都 必 須 站 在 發 球 格 裡 面, 且 背 對 著 側 牆 違 反 此 項 規 則, 則 判 為 foot fault ( 腳 誤 ) 如 果 發 球 者 的 搭 檔, 在 球 飛 過 短 線 前 就 進 入 到 安 全 區 內, 該 球 則 為 發 球 方 輸 球 (c) 換 對 方 發 球 雙 打 比 賽 時, 除 了 每 一 局 的 第 一 球 是 在 第 一 發 球 者 輸 球 後, 就 會 對 手 發 球 以 外, 該 局 接 下 去 的 比 賽, 都 是 在 發 球 方 的 二 位 選 手 都 發 過 球 且 輸 球 後, 才 換 對 手 發 球 (d) 青 少 年 混 雙 比 賽 發 球 方 必 須 由 男 選 手 發 球, 並 須 將 球 發 給 對 方 的 男 選 手 去 回 發 球 ( 男 生 發 球 給 男 生 ) 違 反 這 項 規 定, 第 一 次 判 警 告, 第 二 次 判 技 術 犯 規 4.3 雙 打 發 球 失 誤 (a) 球 者 開 始 做 發 球 動 作, 到 球 發 出 去 飛 過 短 線 前 的 這 段 時 間 內, 其 搭 檔 的 雙 腳 沒 有 站 在 發 球 格 內 且 被 段 側 牆 (b) 發 出 去 的 球 打 到 站 在 發 球 格 內 的 搭 檔, 即 是 個 發 球 失 誤 在 公 開 賽 中 (one serve 單 一 發 球 賽 ), 每 次 發 球 時, 這 樣 的 發 球 失 誤 只 可 以 重 發 一 次 同 一 個 發 球 中 連 續 出 現 二 次 這 種 發 球 失 誤, 則 為 handout ( 換 搭 檔 發 球 ) 或 sideout ( 換 對 手 發 球 ) (c) 發 出 去 的 球 飛 到 發 球 者 的 搭 檔 後 方 時, 即 為 視 礙 球 (screen serve) 4.4 雙 打 發 球 失 敗 (a) 發 球 順 序 錯 誤 在 雙 打 比 賽 中, 當 選 手 的 發 球 順 序 錯 誤 時, 該 緣 鎖 打 的 得 分 將 被 取 消, 且 判 該 次 發 球 為 輸 (out) 以 下 有 二 種 判 決 方 式 : 1. 如 果 是 該 隊 的 第 二 發 球 者 弄 錯 順 序 而 發 錯 球, 則 判 該 隊 的 第 一 發 球 者 (out) 輸 球, 由 第 二 發 球 者 繼 續 發 球 2. 如 果 是 第 一 發 球 者 弄 錯 順 序 而 發 錯 球, 則 判 發 球 方 sideout 輸 球 當 發 球 順 序 發 生 錯 誤 時, 裁 判 應 立 刻 喊 判 no serve 如 該 隊 犯 規 當 時 並 沒 有 得 分, 那 一 球 就 只 判 out 為 輸 不 過, 如 果 是 在 裁 判 給 分 後, 才 發 現 該 隊 的 發 球 順 序 錯 誤, 此 時 裁 判 不 可 以 收 回 給 分, 但 可 以 ( 小 聲 ) 請 線 審 幫 忙 喊 該 分 撤 銷 (b) 發 球 擊 中 搭 檔 發 球 打 到 已 經 離 開 發 球 格 的 搭 檔, 發 球 方 即 喪 失 那 發 球 權 4.5 雙 打 回 球 (a) 回 球 時 打 到 自 己 的 搭 檔, 那 一 球 及 該 隊 為 輸 (b) 同 隊 的 其 中 一 位 選 手 回 球 時 揮 拍 落 空, 而 沒 有 打 到 球, 此 時 同 隊 的 二 人 可 以 在 球 尚 未 落 地 前, 繼 續 去 回 擊 那 顆 球 各 隊 的 二 位 選 手 都 可 以 去 回 即 每 一 個 來 球 (c) 各 隊 的 二 位 選 手, 都 被 賦 予 在 一 個 公 平 沒 有 阻 礙 的 機 會 下 去 擊 球 但 不 論 那 球 是 屬 於 搭 檔 該 出 手 的 球 搭 檔 已 準 備 要 去 打 的 球 或 是 搭 檔 以 出 手 而 未 擊 中 的 球, 彼 此 都 有 可 能 會 成 為 隊 友 的 阻 礙
當 選 手 阻 礙 到 自 己 的 搭 檔 時, 屬 於 阻 礙 犯 規 (hinder) 5. 單 一 發 球 賽 除 了 以 下 規 則 之 外, 其 餘 部 分 則 遵 照 IRF 國 際 美 式 壁 球 總 會 的 標 準 規 則 實 施 : 5.1 單 一 發 球 賽 (One Serve) 每 次 發 球 時 都 只 有 一 個 發 球 機 會 因 此, 除 了 少 數 的 例 外 之 外, 任 何 一 個 發 球 失 誤 (fault serve) 就 是 發 球 失 敗 (out serve) 5.2 視 礙 發 球 如 果 發 球 被 判 為 視 礙 球, 發 球 者 可 以 再 有 一 次 發 球 的 機 會 連 續 發 出 二 個 視 礙 球, 則 判 發 球 方 輸 球 (out) 5.3 警 告 以 下 情 況 發 生 時, 給 予 警 告 (warning) 之 後 繼 續 再 犯, 則 判 發 球 者 輸 球 (sideout) 或 接 球 者 輸 球 ( 發 球 者 得 一 分 ): (a) 違 反 規 則 3.5(a) 延 誤 比 賽, 發 球 或 接 球 的 準 備 時 間 超 過 十 秒, 整 場 比 賽 只 警 告 一 次 (b) 違 反 規 則 3.5(b) 發 球 者 在 接 球 者 做 出 未 準 備 好 的 示 意 動 作 下 發 球, 每 個 第 一 次 發 球 有 一 次 警 告 的 機 會 5.4 連 續 失 誤 雙 打 比 賽 中, 發 球 者 發 球 打 中 自 己 的 搭 檔 後, 形 成 一 個 視 礙 發 球 時, 該 球 將 直 接 判 發 球 方 為 輸 (out) 6. 多 次 著 地 一 般 來 說,IRF 國 際 短 柄 牆 球 總 會 規 範 了 打 球 比 賽 方 式 的 標 準 規 則, 都 將 會 被 遵 行 除 了 以 下 修 改 規 則 之 外 : 6.1 基 本 回 球 規 則 (Basic Return Rule) 只 要 球 還 在 彈 跳 中, 該 球 就 可 以 繼 續 打 總 之, 選 手 每 一 次 揮 拍 擊 球 時, 球 拍 只 能 碰 到 球 一 次 當 球 停 止 彈 跳 而 開 始 在 地 上 滾 時, 那 一 球 的 比 賽 即 結 束 除 了 規 則 6.2 的 情 況 之 外, 球 在 擊 中 後 牆 後 往 前 牆 的 方 向 回 彈 時, 接 手 者 必 須 在 球 回 彈 越 過 短 線 前 去 回 擊 該 球 6.2 延 伸 規 則 (Blast Rule) 如 果 球 在 擊 中 前 牆 後, 又 直 接 飛 去 擊 中 後 牆, 在 球 從 後 牆 回 彈 時, 選 手 可 以 在 場 中 ( 包 過 超 過 短 線 ) 的 任 何 地 方 去 回 擊 該 球, 只 要 球 還 在 彈 跳 中 6.3 前 牆 線 (Front Wall Lines) 前 牆 畫 上 二 條 平 行 線 ( 可 以 用 膠 帶 貼 ) 一 條 線 的 下 緣 在 地 板 以 上 3 英 呎 之 處 ; 另 一 條 線 的 底 緣 在 地 板 以 上 1 英 呎 之 處 每 次 球 打 到 前 牆 3 英 呎 線 以 下 到 1 英 呎 線 ( 含 線 上 ) 以 上 之 間 的 區 域, 必 須 再 球 第 三 次 落 地 以 前 回 擊 如 果 球 打 到 前 牆 1 英 呎 線 以 下 的 區 域, 則 必 須 在 球 第 二 次 落 地 以 球 回 擊 如 果 球 打 到 前 牆 3 英 呎 線 的 線 上 或 該 線 以 上 的 區 域, 則 依 照 上 述 基 本 回 球
規 則 的 規 定 回 擊 6.4 局 數 與 比 賽 每 局 已 先 取 得 11 分 為 勝, 以 先 贏 得 二 局 的 一 方 為 該 比 賽 的 獲 勝 者 7. 輪 椅 美 式 壁 球 7.1 輔 助 裝 置 參 賽 者 出 賽 時 可 以 穿 戴 醫 學 上 指 定 的 輔 助 器, 但 該 輔 助 器 不 可 對 其 他 人 造 成 危 險, 也 不 能 利 用 輔 助 器 為 自 己 帶 來 任 何 有 利 的 機 會, 以 避 免 任 何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7.2 裝 備 為 了 保 護 比 賽 場 地 的 地 板, 輪 椅 必 須 在 腳 踏 板 的 下 方 配 置 翻 車 保 護 桿, 或 類 似 的 保 護 裝 置 椅 子 外 側 不 可 以 有 鋒 利 的 邊 緣, 以 免 使 他 人 受 傷 或 破 壞 場 地 輪 椅 必 須 配 置 無 刮 痕 輪 胎 7.3 球 二 次 落 地 的 規 則 球 可 以 落 地 二 次, 但 並 不 強 制 一 定 要 在 球 落 地 二 次 後 才 能 打 7.4 輪 椅 失 誤 四 個 輪 子 的 輪 椅 被 視 為 是 一 般 選 手 的 雙 腳, 當 輪 子 的 數 量 有 誤 時, 將 會 被 判 輪 椅 失 誤 (wheel faults) 7.5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輪 椅 的 控 制 任 何 選 手 故 意 去 改 變 輪 椅 前 進 的 方 向 或 速 度, 將 被 判 是 個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7.6 俯 身 擊 球 選 手 可 以 在 輪 椅 上 俯 身 去 擊 球, 但 每 次 擊 球 時, 擊 球 者 都 必 須 正 坐 在 輪 椅 上 去 開 始 擊 球 的 動 作, 打 中 球 的 那 一 剎 那, 選 手 的 屁 股 必 須 有 接 觸 到 椅 子, 打 球 以 後 屁 股 才 可 以 離 開 椅 子 違 反 這 項 規 則 時, 該 球 則 視 為 該 擊 球 員 輸 球 當 選 手 俯 身 擊 球 時, 不 論 是 身 體 或 輪 椅 去 阻 礙 到 對 手 的 擊 球 動 作 或 移 動 路 線, 且 該 球 被 裁 判 視 為 可 回 擊 的 球 時, 則 將 會 被 判 為 可 避 免 的 阻 礙 7.7 修 復 延 遲 每 位 選 手 在 一 場 比 賽 中, 為 了 修 復 輪 椅 義 肢 或 任 何 輔 助 器, 可 以 有 二 次 5 分 鐘 的 修 復 時 間 此 修 復 時 間 與 比 賽 暫 停 或 受 傷 暫 停 的 累 計 時 間 無 關 7.8 教 練 指 導 每 位 選 手 在 每 球 或 每 局 之 間, 在 裁 判 准 許 下 的 暫 停 時 間 內, 可 允 許 一 位 教 練 進 場 幫 選 手 調 整 坐 姿 違 反 這 項 規 則, 則 判 該 位 選 手 一 個 technical fault ( 技 術 犯 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