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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185 号 公 约 修 订 1958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的 公 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经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召 集, 于 2003 年 6 月 3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其 第 91 届 会 议, 并 注 意 到 对 乘 客 船 员 和 船 舶 的 安 全 以 及 对 国 家 利 益 和 个 人 的 持 续 不 断 的 威 胁, 并 还 注 意 到 本 组 织 的 核 心 任 务 促 进 体 面 工 作 条 件, 并 认 为, 鉴 于 海 运 业 的 全 球 性 质, 海 员 需 要 特 别 保 护, 并 承 认 1958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中 所 载 关 于 为 海 员 出 于 上 岸 休 假 过 境 转 船 或 遣 返 之 目 的 而 进 入 成 员 国 领 土 提 供 便 利 的 原 则, 并 注 意 到 经 修 正 的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1965 年 便 利 国 际 海 上 运 输 公 约, 特 别 是 其 标 准 3.44 和 3.45, 并 进 一 步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A/RES/57/219 号 决 议 ( 在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时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申 明, 各 国 必 须 确 保 为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符 合 其 根 据 国 际 法 特 别 是 国 际 人 权 难 民 和 人 道 主 义 法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并 意 识 到 海 员 在 从 事 国 际 贸 易 的 船 舶 上 工 作 和 生 活, 以 及 利 用 岸 上 设 施 和 上 岸 休 假 是 海 员 总 体 福 祉 的 关 键 要 素, 进 而 也 是 实 现 航 运 更 安 全 和 海 洋 更 清 洁 的 关 键 因 素, 并 还 意 识 到, 能 够 上 岸 对 于 海 员 去 一 艘 船 上 工 作 并 在 协 议 的 服 务 期 满 后 离 开 船 舶 至 关 重 要, 并 注 意 到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外 交 大 会 于 2002 年 12 月 12 日 通 过 的 关 于 加 强 海 事 安 全 和 保 安 特 别 措 施 的 1974 年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修 订 案, 并 1

决 定 就 本 届 大 会 议 程 中 关 于 改 进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安 全 性 的 第 七 项 议 题 通 过 若 干 建 议, 并 决 定 这 些 建 议 须 采 取 一 项 国 际 公 约 的 形 态, 修 订 1958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于 二 千 零 三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通 过 以 下 公 约, 引 用 时 可 称 为 2003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 修 订 本 ) 第 1 条 范 围 1. 就 本 公 约 而 言, 海 员 一 词 系 指 在 通 常 从 事 海 上 航 行 的 除 军 舰 以 外 的 船 舶 上 以 任 何 身 份 受 雇 或 从 业 或 工 作 的 任 何 人 2. 如 果 对 任 何 类 别 人 员 是 否 应 被 视 为 本 公 约 所 指 海 员 存 在 疑 问, 该 问 题 应 由 此 类 人 员 的 国 籍 国 或 永 久 居 住 国 的 主 管 当 局 与 相 关 的 船 东 组 织 和 海 员 组 织 协 商 后 按 照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来 决 定 3. 经 与 渔 船 船 东 和 在 渔 船 上 工 作 的 人 员 的 代 表 组 织 协 商 后, 主 管 当 局 可 将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应 用 于 海 洋 商 业 捕 捞 第 2 条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签 发 1.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的 各 成 员 国 应 向 身 为 海 员 并 提 出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申 请 的 每 位 国 民 签 发 符 合 本 公 约 第 3 条 规 定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2. 除 非 本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签 发 可 服 从 国 家 法 律 和 法 规 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3. 各 成 员 国 还 可 向 在 其 领 土 内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地 位 的 海 员 签 发 第 1 款 所 述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永 久 居 留 者 的 旅 行 应 符 合 第 6 条 第 7 款 的 规 定 4. 各 成 员 国 须 确 保 及 时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避 免 不 当 延 误 2 5. 在 申 请 被 拒 绝 的 情 况 下, 海 员 须 有 权 进 行 行 政 上 诉

6. 本 公 约 须 无 损 于 各 成 员 国 根 据 关 于 难 民 和 无 国 籍 人 员 的 国 际 约 定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第 3 条 内 容 和 格 式 1. 本 公 约 所 涉 及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在 内 容 上 应 符 合 公 约 附 件 一 中 所 给 出 的 范 本 证 件 的 格 式 和 所 用 材 料 应 与 该 范 本 中 所 给 出 的 一 般 规 格 相 符, 该 规 格 应 基 于 下 文 规 定 的 标 准 只 要 修 正 案 符 合 以 下 各 款, 在 必 要 时, 特 别 是 考 虑 到 技 术 的 发 展, 可 根 据 下 文 第 8 条 对 附 件 一 予 以 修 正 通 过 修 正 案 的 决 定 应 明 确 规 定 修 正 案 的 生 效 时 间, 并 考 虑 到 需 要 留 给 成 员 国 足 够 的 时 间 对 其 国 内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和 程 序 做 出 任 何 必 要 的 修 改 2.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应 设 计 简 单, 使 用 耐 久 材 料 制 成, 特 别 考 虑 到 海 上 的 条 件 并 可 用 机 器 识 读 所 用 的 材 料 应 : (a) 尽 可 能 防 止 篡 改 证 件 或 伪 造, 并 能 够 易 于 发 现 改 动 ; 并 (b) 使 政 府 通 常 能 够 以 最 低 的 成 本 获 得, 并 能 够 可 靠 地 达 到 上 文 (a) 中 所 列 的 目 的 3. 各 成 员 国 应 考 虑 到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制 订 的 关 于 拟 采 用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任 何 已 有 导 则, 此 种 导 则 将 有 助 于 使 用 共 同 的 国 际 标 准 4.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尺 寸 应 不 大 于 正 常 护 照 5.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应 载 有 发 证 机 关 的 名 称 能 够 迅 速 与 该 发 证 机 关 取 得 联 系 的 说 明 证 件 的 签 发 日 期 和 地 点, 以 及 以 下 声 明 : (a) 本 证 件 系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2003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 修 订 本 ) 所 指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 并 (b) 本 证 件 为 一 孤 立 证 件 而 并 非 护 照 6.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最 长 有 效 期 应 根 据 发 证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来 确 定,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超 过 10 年, 第 一 个 5 年 后 需 要 展 期 7.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中 包 括 的 持 证 人 细 节 应 仅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3

(a) 全 名 ( 视 情 况 包 括 名 和 姓 ); (b) 性 别 ; (c) 出 生 日 期 和 地 点 ; (d) 国 籍 ; (e) 可 有 助 于 辩 认 的 任 何 特 殊 体 貌 特 征 ; (f) 数 码 或 原 版 照 片 ; 和 (g) 签 字 8. 尽 管 有 上 文 第 7 款 的 规 定, 还 应 要 求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上 包 括 符 合 附 件 一 中 规 定 的 规 格 的 持 证 人 生 物 测 定 模 板 或 其 他 生 物 测 定 表 现 形 式, 但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先 决 条 件 : (a) 生 物 测 定 可 以 在 不 侵 犯 有 关 人 员 的 隐 私 不 为 其 造 成 不 适, 不 危 害 其 健 康 或 不 冒 犯 其 尊 严 的 条 件 下 获 得 ; (b) 生 物 测 定 本 身 须 在 证 件 上 可 见, 但 须 不 可 能 从 模 板 或 其 他 表 现 形 式 中 重 新 形 成 生 物 测 定 ; (c) 提 供 与 核 实 生 物 测 定 所 需 的 设 备 应 便 于 使 用, 并 且 政 府 一 般 能 够 以 较 低 的 成 本 获 得 ; (d) 在 主 管 当 局 通 常 进 行 身 份 核 实 的 港 口 和 其 他 地 点, 包 括 在 船 上, 核 实 生 物 测 定 的 设 备 能 够 方 便 而 可 靠 地 操 作 ; 以 及 (e) 使 用 生 物 测 定 的 系 统 ( 包 括 设 备 技 术 和 使 用 程 序 ) 能 为 核 实 身 份 的 真 实 性 提 供 统 一 和 可 靠 的 结 果 9. 证 件 上 所 记 录 的 关 于 海 员 的 所 有 数 据 都 应 肉 眼 可 见 海 员 应 该 有 方 便 的 机 会, 使 其 能 够 用 机 器 检 查 无 法 用 肉 眼 读 出 的 任 何 数 据 此 种 机 会 应 由 发 证 机 关 或 由 代 表 发 证 机 关 者 提 供 10.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须 考 虑 附 件 一 中 所 引 用 的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4

第 4 条 国 家 电 子 数 据 库 1. 各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将 其 所 签 发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的 每 一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记 录 储 存 在 电 子 数 据 库 中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证 数 据 库 不 受 干 扰 或 擅 自 进 入 2. 记 录 中 所 含 的 信 息 须 仅 限 于 那 些 为 核 验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或 海 员 状 况 所 必 须 符 合 海 员 隐 私 权 并 符 合 所 有 可 适 用 的 数 据 保 护 要 求 的 细 节 在 公 约 的 附 件 二 中 列 出 了 这 些 细 节, 可 根 据 下 文 第 8 条 规 定 的 方 式 对 该 附 件 予 以 修 订, 同 时 须 考 虑 到 需 要 给 成 员 国 以 足 够 的 时 间 对 其 国 家 数 据 库 系 统 作 任 何 必 要 的 修 改 3. 各 成 员 国 须 建 立 程 序, 使 其 已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海 员 能 够 检 查 并 核 对 电 子 数 据 库 中 保 有 或 储 存 的 与 该 海 员 有 关 的 所 有 数 据 的 正 确 性 并 在 必 要 时 允 许 予 以 改 正 而 不 对 有 关 海 员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4. 各 成 员 国 应 指 定 一 常 设 联 络 点, 负 责 答 复 来 自 本 组 织 所 有 成 员 国 的 移 民 或 其 它 主 管 当 局 对 由 其 当 局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问 询 常 设 联 络 点 的 细 节 应 报 给 国 际 劳 工 局, 劳 工 局 则 应 保 持 一 份 清 单, 该 清 单 须 通 报 给 本 组 织 所 有 成 员 国 5. 本 组 织 成 员 国 的 移 民 局 或 其 它 主 管 当 局 应 能 够 在 任 何 时 候,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或 通 过 上 文 第 4 款 中 提 及 的 联 络 点 获 得 上 述 第 2 款 提 及 的 细 节 6. 就 本 公 约 而 言, 须 规 定 适 宜 限 制 措 施 以 确 保 数 据 特 别 是 照 片 不 被 交 换, 除 非 已 设 有 确 保 可 适 用 的 数 据 保 护 和 隐 私 标 准 得 到 遵 守 的 机 制 7. 各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电 子 数 据 库 中 的 个 人 资 料 不 被 用 于 除 核 验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5

第 5 条 质 量 控 制 与 评 估 1. 在 本 公 约 的 附 件 三 中 列 出 了 有 关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在 内 的 最 低 要 求 这 些 最 低 要 求 确 立 了 各 成 员 国 在 管 理 其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签 发 系 统 方 面 必 须 取 得 的 强 制 性 结 果 2. 须 存 在 确 保 以 下 方 面 的 必 要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 (a) 空 白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 (b) 空 白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保 管 处 理 和 责 任 ; (c) 由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当 局 和 部 门 对 申 请 进 行 的 处 理 将 空 白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制 作 成 具 体 海 员 的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交 付 ; (d)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与 维 护 ; 以 及 (e) 程 序 的 质 量 控 制 和 定 期 评 估 3. 在 满 足 上 文 第 2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按 第 8 条 规 定 的 方 式 对 附 件 三 进 行 修 订, 但 要 考 虑 到 需 要 留 给 成 员 国 足 够 的 时 间 对 其 过 程 和 程 序 作 出 必 要 的 修 改 4. 各 成 员 国 须 至 少 每 5 年 对 其 包 括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在 内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签 发 系 统 的 管 理 进 行 一 次 独 立 评 估 此 种 评 估 的 报 告 在 去 除 了 任 何 保 密 材 料 后 应 提 交 给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一 个 副 本 送 交 该 成 员 国 内 的 船 东 和 海 员 的 代 表 性 组 织 这 个 提 交 报 告 的 要 求 不 损 害 各 成 员 国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章 程 第 22 条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5. 国 际 劳 工 局 须 使 各 成 员 国 能 够 获 得 这 些 评 估 报 告 除 本 公 约 准 许 的 情 况 外, 任 何 披 露 须 要 求 有 提 交 报 告 的 成 员 国 的 同 意 6.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应 根 据 其 安 排, 在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批 准 一 份 关 于 完 全 符 合 上 文 第 1 款 所 提 及 的 最 低 要 求 的 成 员 国 的 名 单 6

7. 该 名 单 必 须 使 本 组 织 的 成 员 国 可 随 时 获 得 并 在 收 到 适 当 信 息 时 及 时 做 出 更 新 特 别 是 在 第 8 款 提 及 的 程 序 框 架 内, 如 果 基 于 确 凿 的 理 由 反 对 将 某 一 成 员 国 列 入 名 单 中, 须 立 即 通 知 各 成 员 国 8. 应 根 据 理 事 会 建 立 的 程 序 做 出 安 排, 允 许 曾 经 被 或 可 能 会 被 从 名 单 中 排 除 的 成 员 国, 以 及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批 准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政 府 及 有 代 表 性 的 船 东 组 织 和 海 员 组 织, 根 据 上 述 安 排 向 理 事 会 表 达 自 己 的 意 见, 并 使 争 议 及 时 得 到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解 决 9. 对 某 一 成 员 国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承 认 取 决 于 它 对 上 述 第 1 款 所 述 最 低 要 求 的 遵 守 情 况 第 6 条 便 利 海 员 上 岸 休 假 及 过 境 和 转 船 1. 持 有 由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的 成 员 国 根 据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签 发 的 有 效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任 何 海 员 应 被 承 认 为 本 公 约 意 义 上 的 海 员, 除 非 存 在 明 确 理 由 怀 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2. 为 确 保 根 据 以 下 第 3 至 6 款 或 第 7 至 9 款 要 求 入 境 的 海 员 是 根 据 本 公 约 的 要 求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持 证 人 所 需 进 行 的 核 实 和 任 何 相 关 的 询 问 和 手 续 不 应 由 海 员 或 船 东 承 担 费 用 上 岸 休 假 3. 只 要 主 管 当 局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前 收 到 了 持 证 人 抵 达 的 通 知, 上 文 第 2 款 中 提 及 的 核 实 和 任 何 相 关 的 询 问 和 手 续 应 当 尽 可 能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关 于 持 证 人 抵 达 的 通 知 须 包 括 附 件 二 第 一 节 中 规 定 的 细 节 4. 当 船 舶 在 港 口 时, 除 非 有 明 确 理 由 怀 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的 成 员 国 须 在 尽 可 能 短 的 时 间 内 允 许 那 些 为 临 时 上 岸 休 假 而 请 求 入 境 的 持 有 有 效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海 员 进 入 其 领 土 5. 只 要 船 舶 抵 达 手 续 已 完 成, 且 主 管 当 局 没 有 公 共 卫 生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或 国 家 安 全 方 面 的 理 由 拒 绝 上 岸, 应 允 许 此 种 入 境 7

6. 就 上 岸 休 假 而 言, 不 应 要 求 船 员 持 有 签 证 任 何 没 有 能 力 完 全 履 行 此 要 求 的 成 员 国 须 确 保 其 法 律 和 法 规 或 做 法 提 供 实 质 上 等 效 的 安 排 过 境 和 转 船 7.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的 各 成 员 国 还 应 尽 可 能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允 许 持 有 有 效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并 辅 以 护 照 的 海 员 出 于 以 下 目 的 而 要 求 入 境 时 进 入 其 领 土 : (a) 回 到 船 上 或 转 到 另 一 艘 船 舶 ; (b) 过 境 到 另 一 国 上 船, 或 为 遣 返 之 目 的 或 有 关 成 员 国 当 局 批 准 的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而 过 境 8. 除 非 有 明 确 理 由 怀 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只 要 主 管 当 局 没 有 公 共 卫 生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或 国 家 安 全 方 面 的 理 由 拒 绝 入 境, 此 种 入 境 须 得 到 允 许 9. 在 允 许 出 于 上 文 第 7 款 规 定 的 目 的 之 一 而 进 入 其 领 土 之 前, 任 何 成 员 国 可 要 求 提 供 令 人 满 意 的 证 据, 包 括 证 明 海 员 的 意 图 和 执 行 该 意 图 的 能 力 的 书 面 证 据 成 员 国 也 可 将 海 员 的 停 留 时 间 限 制 在 对 有 关 目 的 而 言 被 认 为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第 7 条 连 续 持 有 和 吊 销 1.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应 一 直 由 海 员 持 有, 但 经 海 员 书 面 同 意, 由 有 关 船 舶 的 船 长 出 于 妥 善 保 管 目 的 而 保 存 的 情 况 除 外 2. 如 果 发 证 国 肯 定, 持 有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海 员 不 再 符 合 本 公 约 对 签 发 证 件 所 要 求 的 条 件, 则 该 发 证 国 应 立 即 将 该 身 份 证 件 吊 销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程 序 应 与 船 东 和 海 员 的 代 表 组 织 协 商 制 订, 其 中 还 须 包 括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8

第 8 条 附 件 的 修 正 1. 除 需 符 合 本 公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附 件 可 由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适 当 组 成 的 三 方 海 事 机 构 的 建 议 来 修 正 此 决 定 要 由 包 括 已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至 少 一 半 成 员 国 在 内 的 大 会 与 会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作 出 2.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成 员 国 均 可 在 此 种 修 正 案 通 过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修 正 案 对 该 成 员 国 不 生 效, 或 只 在 随 后 书 面 通 知 后 的 某 一 较 晚 日 期 才 生 效 第 9 条 过 渡 性 规 定 作 为 1958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当 事 国 并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章 程 第 19 条 采 取 措 施 以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成 员 国, 可 将 其 临 时 实 施 本 公 约 的 意 图 通 知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由 这 样 的 成 员 国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应 被 视 为 根 据 本 公 约 而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条 件 是 充 分 满 足 本 公 约 第 2 至 5 条 的 要 求, 且 有 关 成 员 国 接 受 根 据 本 公 约 签 发 的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最 后 条 款 第 10 条 本 公 约 修 订 1958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第 11 条 本 公 约 的 正 式 批 准 书 应 送 请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登 记 第 12 条 1. 本 公 约 应 仅 对 其 批 准 书 已 经 局 长 登 记 的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成 员 国 有 约 束 力 9

2. 本 公 约 应 自 两 个 成 员 国 的 批 准 书 已 经 局 长 登 记 之 日 起 6 个 月 后 生 效 3. 此 后, 对 于 任 何 成 员 国, 本 公 约 应 自 其 批 准 书 已 经 登 记 之 日 起 6 个 月 生 效 第 13 条 1.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自 本 公 约 初 次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10 年 后 可 向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通 知 退 出, 并 请 其 登 记 此 项 退 出 须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后 生 效 2.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在 前 款 所 述 10 年 期 满 后 的 1 年 内 未 行 使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解 约 权 利 者, 即 须 再 遵 守 10 年, 此 后 每 当 10 年 期 满, 可 依 本 条 的 规 定 退 出 本 公 约 第 14 条 1.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须 将 各 成 员 国 所 交 送 的 所 有 批 准 书 声 明 和 退 出 书 的 登 记 情 况 通 报 全 体 成 员 国 2. 在 将 第 二 份 批 准 书 的 登 记 情 况 通 报 全 体 成 员 国 时, 局 长 应 提 请 各 成 员 国 注 意 本 公 约 开 始 生 效 的 日 期 3. 局 长 须 将 根 据 第 8 条 对 附 件 所 作 的 任 何 修 正, 以 及 与 此 相 关 的 通 知 书 通 知 所 有 成 员 国 第 15 条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须 将 其 按 照 以 上 各 条 规 定 所 登 记 的 所 有 批 准 书 声 明 和 退 出 书 的 详 细 情 况,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102 条 的 规 定, 送 请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进 行 登 记 第 16 条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在 其 认 为 可 能 必 要 时, 须 将 本 公 约 的 实 施 情 况 向 大 会 提 出 报 告, 并 审 查 应 否 在 亦 考 虑 到 第 8 条 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将 公 约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修 订 问 题 列 入 大 会 议 程 10

第 17 条 1. 如 大 会 通 过 一 项 新 公 约 对 本 公 约 作 全 部 或 部 分 修 订, 除 新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外, 则 : (a) 如 果 新 修 订 公 约 生 效 并 在 其 生 效 之 时, 成 员 国 对 于 新 修 订 公 约 的 批 准, 依 法 应 构 成 对 本 公 约 的 立 即 退 出, 而 不 需 按 照 上 述 第 13 条 的 规 定 ; (b) 自 新 修 订 公 约 生 效 之 日 起, 本 公 约 应 即 停 止 开 放 接 受 成 员 国 的 批 准 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对 于 已 批 准 本 公 约 而 未 批 准 修 订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本 公 约 以 其 实 际 形 式 和 内 容 仍 对 其 有 效 第 18 条 本 公 约 的 英 文 本 和 法 文 本 同 等 有 效 11

附 件 一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范 本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列 于 下 文 证 件 应 尽 实 际 可 能 ( 如 考 虑 到 成 本 等 ) 采 用 一 般 公 众 不 易 获 得 的 优 质 材 料 制 成 除 为 包 含 本 公 约 规 定 的 信 息 所 必 需 外, 证 件 应 不 留 多 余 空 间 证 件 应 包 含 发 证 国 的 名 称 和 以 下 声 明 : 本 证 件 为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2003 年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公 约 ( 修 订 本 ) 所 指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本 证 件 为 一 独 立 证 件 而 非 护 照 下 文 用 黑 体 列 出 的 证 件 数 据 页 应 以 压 膜 或 贴 面 加 以 保 护, 或 采 用 能 够 同 样 防 止 照 片 和 其 它 个 人 资 料 被 替 换 的 影 像 技 术 和 底 面 材 料 来 保 护 所 用 材 料 证 件 尺 寸 和 数 据 的 印 制 应 符 合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ICAO) 文 件 9303 第 3 部 分 (2002 年 第 2 版 ) 或 文 件 9303 第 1 部 分 (2003 年 第 5 版 ) 中 所 载 的 规 格 其 他 安 全 特 征 须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特 征 中 的 一 种 : 水 印 紫 外 线 安 全 特 征 采 用 特 殊 油 墨 专 门 的 颜 色 设 计 打 孔 图 形 全 息 图 激 光 刻 印 微 型 印 刷 和 薄 膜 热 封 12

放 入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数 据 页 的 数 据 须 仅 限 于 : I 发 证 机 关 : II 发 证 机 关 的 电 话 号 码 电 子 信 箱 和 网 址 : III 发 证 日 期 和 地 点 : 海 员 的 数 码 或 原 版 照 片 (a) 海 员 全 名 :... (b) 性 别 :... (c) 出 生 日 期 和 地 点 :... (d) 国 籍 :... (e) 可 有 助 于 辩 认 该 海 员 的 任 何 特 殊 体 貌 特 征 :... (f) 签 字 :... (g) 失 效 日 期 :... (h) 证 件 种 类 或 名 称 :... (i) 唯 一 的 证 件 号 码 :... (j) 个 人 识 别 号 码 ( 可 选 ):... (k) 基 于 指 纹 的 生 物 测 定 模 板 ( 印 成 符 合 有 待 制 订 的 标 准 的 条 形 码 数 字 ):... (l) 符 合 上 述 文 件 9303 中 的 ICAO 规 格 的 机 读 区 IV 发 证 机 关 的 钢 印 或 盖 章 13

数 据 的 说 明 上 述 数 据 页 上 各 条 目 的 名 称 可 译 成 发 证 国 的 语 言 如 果 本 国 语 言 不 是 英 文 法 文 或 西 班 牙 文, 这 些 名 称 亦 应 使 用 其 中 一 种 语 言 录 入 证 件 所 有 条 目 均 应 使 用 罗 马 字 母 上 述 信 息 应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 I. 发 证 机 关 : 发 证 国 的 ISO 编 码 和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机 关 的 名 称 和 完 整 地 址 以 及 发 证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II. 电 话 号 码 电 子 信 箱 和 网 址 须 与 公 约 中 所 述 联 络 点 的 链 接 相 一 致 III. 发 证 日 期 和 地 点 : 日 期 应 按 日 / 月 / 年 的 格 式 以 两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书 写 例 如 31/12/03; 地 点 的 书 写 方 式 应 与 本 国 护 照 相 同 肖 像 照 片 的 尺 寸 : 按 上 文 指 明 的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文 件 9303 中 的 规 格 (a) 海 员 全 名 : 凡 可 行 时 先 写 姓, 后 接 海 员 的 其 它 名 字 ; (b) 性 别 : 男 性 标 明 M 女 性 标 明 F ; (c) 出 生 日 期 和 地 点 : 出 生 日 期 应 按 日 / 月 / 年 的 格 式 以 两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书 写 ; 地 点 的 书 写 方 式 应 与 本 国 护 照 相 同 ; (d) 国 籍 声 明 : 写 明 国 籍 ; (e) 特 殊 体 貌 特 征 : 任 何 有 助 于 辨 认 的 显 著 特 征 ; (f) 海 员 的 签 字 ; (g) 失 效 日 期 : 按 日 / 月 / 年 的 格 式 以 两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书 写 ; (h) 证 件 种 类 或 名 称 : 证 件 种 类 的 字 符 代 码, 用 罗 马 大 写 字 母 (S) 书 写 ; 14

(i) 唯 一 的 证 件 号 码 : 国 家 编 码 ( 见 上 文 (I)) 后 加 不 超 过 9 个 字 符 的 字 母 / 数 字 簿 记 编 号 ; (j) 个 人 识 别 号 码 : 可 选 填 的 海 员 个 人 识 别 号 码 ; 识 别 号 码 不 超 过 14 个 字 母 / 数 字 字 符 ; (k) 生 物 测 定 模 板 : 准 确 的 规 格 有 待 制 定 ; (l) 机 读 区 : 按 照 上 文 指 明 的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文 件 9303 15

附 件 二 电 子 数 据 库 各 成 员 国 依 据 本 公 约 第 4 条 第 1 2 6 款 和 7 款 而 保 存 在 电 子 数 据 库 中 的 每 条 记 录 将 提 供 的 细 节 须 限 于 : 第 一 节 1. 身 份 证 件 上 注 明 的 发 证 机 关 2. 身 份 证 件 上 写 明 的 海 员 全 名 3. 身 份 证 件 的 唯 一 证 件 号 码 4. 身 份 证 件 的 失 效 或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日 期 第 二 节 5. 身 份 证 件 上 标 明 的 生 物 测 定 模 板 6. 照 片 7. 关 于 海 员 的 身 份 证 件 的 所 有 查 询 的 细 节 16

附 件 三 关 于 签 发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的 要 求 以 及 建 议 的 程 序 和 做 法 本 附 件 列 出 了 各 成 员 国 依 据 本 公 约 第 5 条 将 采 用 的 关 于 海 员 身 份 证 件 ( 以 下 称 海 员 证 ) 签 发 程 序 的 最 低 要 求, 包 括 关 于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的 最 低 要 求 A 部 分 列 出 了 每 个 成 员 国 在 实 施 海 员 证 签 发 系 统 时 作 为 最 低 要 求 必 须 实 现 的 强 制 性 结 果 B 部 分 建 议 了 实 现 这 些 结 果 的 程 序 和 做 法 各 成 员 国 要 对 B 部 分 给 以 充 分 考 虑, 但 B 部 分 不 是 强 制 性 要 求 A 部 分 : 强 制 性 结 果 1.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具 备 确 保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的 必 要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 (a) 所 有 空 白 海 员 证 质 量 统 一, 内 容 和 格 式 规 格 符 合 附 件 一 的 规 定 ; (b) 制 证 所 用 的 材 料 受 到 保 护 和 控 制 ; (c) 在 制 作 和 交 付 过 程 中, 空 白 海 员 证 受 到 保 护 控 制 识 别 和 跟 踪 ; (d) 制 证 者 在 有 关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方 面 具 有 妥 善 履 行 其 责 任 的 手 段 ; (e) 空 白 海 员 证 从 制 作 者 到 发 证 机 关 的 运 输 安 全 有 保 障 2. 空 白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处 理 和 责 任 制 具 备 确 保 空 白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处 理 和 责 任 制 的 必 要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 (a) 空 白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和 处 理 受 到 发 证 机 关 的 控 制 ; 17

(b) 包 括 那 些 用 作 样 本 的 海 员 证 在 内 的 空 白 填 好 的 和 作 废 的 海 员 证 受 到 保 护 控 制 识 别 和 跟 踪 ; (c) 参 与 这 一 过 程 的 人 员 达 到 其 岗 位 所 要 求 的 可 靠 可 信 和 忠 诚 标 准 并 经 过 适 当 培 训 ; (d) 授 权 官 员 的 责 任 划 分 旨 在 防 止 擅 自 签 发 海 员 证 3. 受 理 申 请 ; 海 员 证 的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 上 诉 程 序 具 备 确 保 受 理 申 请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当 局 和 部 门 将 空 白 海 员 证 制 作 成 按 个 人 填 写 的 海 员 证 以 及 海 员 证 交 付 的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 (a) 对 于 初 次 申 请 海 员 证 和 海 员 证 展 期 的 情 况, 核 实 和 批 准 过 程 确 保 海 员 证 仅 在 以 下 基 础 上 签 发 : (i) 申 请 书 上 填 写 了 附 件 一 要 求 的 全 部 信 息, (ii) 符 合 发 证 国 的 法 律 和 作 法 的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iii) 国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证 明, (iv) 申 请 人 为 第 一 条 意 义 中 的 海 员 的 证 明, (v) 保 证 不 会 向 申 请 人, 特 别 是 那 些 具 有 不 止 一 国 国 籍 或 具 有 永 久 居 留 地 位 的 申 请 人 签 发 一 本 以 上 海 员 证, (vi) 在 适 当 尊 重 国 际 文 书 中 规 定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情 况 下 核 查 申 请 人 不 构 成 保 安 风 险 (b) 该 过 程 要 确 保 : (i) 在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同 时 将 附 件 二 中 的 每 项 细 节 录 入 数 据 库 ; (ii) 从 申 请 人 处 收 集 的 数 据 照 片 签 字 和 生 物 测 定 与 申 请 人 相 符, 且 (iii) 从 申 请 人 处 收 集 的 数 据 照 片 签 字 和 生 物 测 定 在 海 员 证 的 整 个 受 理 签 发 和 交 付 过 程 中 与 申 请 联 系 在 一 起 18

(c) 当 所 签 发 的 海 员 证 被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时, 要 立 即 采 取 行 动 更 新 数 据 库 ; (d) 建 立 一 种 展 期 和 / 或 更 新 制 度, 就 海 员 需 要 对 其 海 员 证 延 长 使 用 或 展 期 的 情 况, 以 及 海 员 证 丢 失 的 情 况 建 立 一 种 延 长 使 用 和 ( 或 ) 展 期 制 度 ; (e) 与 船 东 组 织 和 海 员 组 织 协 商 确 定 可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海 员 证 的 情 况 ; (f) 具 备 有 效 和 透 明 的 上 诉 程 序 4.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安 全 和 维 护 具 备 确 保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和 维 护 的 必 要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 (a) 数 据 库 受 到 保 护, 防 止 篡 改 和 擅 自 进 入 ; (b) 数 据 保 持 最 新 防 止 信 息 丢 失 并 可 随 时 通 过 联 络 点 查 询 ; (c) 数 据 库 不 能 被 填 加 复 制 链 接 或 写 入 其 他 数 据 库 ; 数 据 库 内 的 信 息 不 被 用 于 核 实 海 员 身 份 以 外 的 目 的 ; (d) 个 人 权 利 受 到 尊 重, 包 括 : (i) 在 收 集 储 存 处 理 和 传 递 个 人 数 据 过 程 中 的 隐 私 权 ; 和 (ii) 查 阅 关 于 其 本 人 的 数 据 并 对 任 何 不 准 确 的 信 息 及 时 改 正 的 权 利 5. 程 序 的 质 量 控 制 和 定 期 评 估 (a) 具 备 通 过 质 量 控 制 和 定 期 评 估 确 保 必 要 的 安 全 性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包 括 对 过 程 的 监 督, 确 保 所 要 求 的 以 下 工 作 标 准 得 以 满 足 : (i)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ii) 对 空 白 作 废 和 已 按 个 人 填 写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处 理 和 责 任 制, (iii) 受 理 申 请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当 局 和 部 门 将 空 白 海 员 证 制 作 成 按 个 人 填 写 的 海 员 证 以 及 海 员 证 交 付, 19

(iv)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安 全 和 维 护 ; (b) 开 展 定 期 审 查, 确 保 发 证 系 统 和 程 序 的 可 靠 性 以 及 它 们 与 本 公 约 要 求 的 相 符 合 (c) 具 备 保 护 其 他 批 准 公 约 的 成 员 国 所 提 供 的 定 期 评 估 报 告 中 所 含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的 程 序 B 部 分 : 建 议 的 程 序 和 做 法 1.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和 交 付 1.1. 为 了 海 员 证 的 安 全 和 统 一, 主 管 机 关 应 选 择 一 个 有 效 的 来 源 制 作 该 成 员 国 发 证 用 的 空 白 海 员 证 1.2. 如 果 空 白 证 是 在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机 关 ( 发 证 机 关 ) 的 场 地 内 制 作, 则 适 用 于 下 文 第 2.2 节 1.3. 如 果 选 用 外 部 企 业, 主 管 机 关 应 : 1.3.1. 核 查 该 企 业 的 品 行 财 务 稳 定 性 和 可 靠 性 是 无 可 置 疑 的 ; 1.3.2. 要 求 企 业 具 体 指 定 所 有 将 参 与 空 白 海 员 证 制 作 的 员 工 ; 1.3.3. 要 求 企 业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供 表 明 存 在 着 确 保 每 一 指 定 员 工 的 可 靠 性 值 得 信 任 和 忠 诚 品 质 的 适 当 机 制 的 证 明, 并 使 发 证 机 关 相 信 企 业 已 经 为 这 些 员 工 提 供 了 足 够 的 生 计 手 段 和 充 分 的 工 作 保 障 ; 1.3.4. 与 企 业 达 成 一 项 书 面 协 议, 在 不 妨 碍 发 证 机 关 自 己 对 海 员 证 所 负 责 任 的 前 提 下, 特 别 应 确 定 下 文 第 1.5 节 提 及 的 规 格 和 指 示 并 要 求 企 业 : 1.3.4.1. 确 保 只 有 已 经 承 担 严 格 保 密 义 务 的 指 定 员 工 才 能 参 与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制 作 ; 20 1.3.4.2. 对 将 空 白 海 员 证 从 其 制 作 场 地 运 至 发 证 机 关 的 运 输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保 安 措 施 发 货 代 理 不 能 以 其 并 未 在 这 方 面 出 现 疏 忽 为 由 而 开 脱 责 任 ;

1.3.4.3. 每 批 托 运 货 物 均 带 有 准 确 的 内 容 ; 该 声 明 应 特 别 注 明 每 包 所 装 的 所 有 海 员 证 的 参 考 号 码 1.3.5. 确 保 协 议 中 包 括 关 于 在 原 始 承 做 者 不 能 继 续 时 允 许 完 成 的 条 款 ; 1.3.6. 在 签 定 协 议 前 确 信 企 业 拥 有 妥 善 履 行 所 有 上 述 义 务 的 手 段 1.4. 如 果 空 白 海 员 证 是 由 成 员 国 境 外 的 机 关 或 企 业 提 供, 成 员 国 主 管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外 国 一 个 合 适 的 机 关 确 保 达 到 本 节 所 建 议 的 要 求 1.5. 除 其 他 事 项 外, 主 管 机 关 还 应 : 1.5.1. 规 定 制 作 空 白 海 员 证 所 用 全 部 材 料 的 详 细 规 格 ; 这 些 材 料 应 符 合 本 公 约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总 体 规 格 ; 1.5.2. 按 照 附 件 一 确 定 空 白 海 员 证 格 式 和 内 容 的 准 确 规 格 ; 1.5.3. 确 保 这 些 规 格 能 在 以 后 使 用 不 同 的 印 刷 厂 的 情 况 下 使 所 印 制 的 空 白 海 员 证 保 持 规 格 一 致 ; 1.5.4. 按 照 附 件 一 的 要 求, 就 按 顺 序 印 在 每 个 空 白 海 员 证 上 的 唯 一 证 件 号 码 提 供 明 确 的 号 码 生 成 指 示 ; 和 1.5.5. 确 定 制 作 期 间 保 管 所 有 材 料 的 准 确 要 求 2. 空 白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处 理 和 责 任 制 2.1. 与 发 证 过 程 有 关 的 一 切 活 动 ( 包 括 空 白 作 废 和 填 好 的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制 作 海 员 证 所 用 的 工 具 和 材 料 申 请 的 受 理 海 员 证 的 签 发 以 及 数 据 库 的 维 护 和 安 全 ) 应 在 发 证 机 关 的 直 接 控 制 下 进 行 2.2. 发 证 机 关 应 准 备 一 份 对 所 有 参 与 发 证 过 程 的 官 员 的 评 估, 为 每 个 人 建 立 可 靠 可 信 赖 和 忠 诚 记 录 2.3. 发 证 机 关 应 确 保 参 与 发 证 过 程 的 官 员 之 间 不 是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2.4. 参 与 发 证 过 程 的 官 员 的 个 人 责 任 应 由 发 证 机 关 给 予 充 分 界 定 21

2.5. 不 应 让 一 位 官 员 单 独 负 责 关 于 海 员 证 申 请 受 理 和 相 应 海 员 证 准 备 的 所 有 工 作 向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官 员 分 配 申 请 书 的 官 员 不 应 介 入 发 证 过 程 被 指 定 承 担 有 关 受 理 申 请 和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不 同 职 责 的 官 员 应 该 进 行 轮 换 2.6. 发 证 机 关 应 制 定 内 部 规 章, 确 保 : 2.6.1. 空 白 海 员 证 安 全 保 存, 只 将 为 满 足 预 期 的 日 常 作 业 所 需 数 量 的 证 件 取 出 并 只 交 给 负 责 填 写 海 员 证 使 之 成 为 个 人 证 件 的 官 员 和 拥 有 专 门 授 权 的 任 何 官 员, 每 天 结 束 时 退 还 没 有 用 完 的 空 白 海 员 证 ; 保 证 海 员 证 安 全 的 措 施 应 被 理 解 为 包 括 使 用 防 止 擅 自 拿 取 和 侦 测 闯 入 者 的 设 备 ; 2.6.2. 对 用 作 样 本 的 任 何 空 白 海 员 证 予 以 涂 划 并 作 相 应 的 标 记 ; 2.6.3. 对 每 本 空 白 海 员 证 和 尚 未 发 出 的 每 本 个 人 海 员 证 的 下 落 逐 日 进 行 记 录, 该 记 录 要 存 放 于 安 全 的 地 方, 查 明 已 妥 善 保 存 的 海 员 证 和 由 指 定 的 官 员 掌 管 的 海 员 证 ; 该 记 录 应 由 不 参 与 处 理 空 白 海 员 证 或 尚 未 发 出 的 海 员 证 的 官 员 负 责 保 管 ; 2.6.4. 除 了 负 责 填 写 空 白 海 员 证 的 官 员 和 任 何 拥 有 特 别 授 权 的 官 员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有 机 会 接 触 空 白 海 员 证 和 填 写 海 员 证 所 需 的 工 具 和 材 料 ; 2.6.5. 安 全 保 存 每 本 已 按 个 人 填 写 的 海 员 证 并 仅 交 给 负 责 签 发 海 员 证 的 官 员 及 任 何 经 特 别 授 权 的 官 员 ; 2.6.5.1. 上 述 经 特 别 授 权 的 官 员 应 限 于 : (a) 根 据 发 证 机 关 的 常 务 负 责 人 或 其 正 式 代 表 的 书 面 授 权 行 事 的 人 员 ; 及 (b) 下 文 第 5 节 所 指 监 控 员 以 及 被 任 命 开 展 审 计 或 其 他 控 制 的 人 员 22

2.6.6. 严 格 禁 止 官 员 介 入 其 家 庭 成 员 或 好 友 申 请 海 员 证 的 发 证 过 程 2.6.7. 对 于 任 何 盗 窃 或 企 图 盗 窃 海 员 证 或 将 其 个 人 化 所 用 的 工 具 或 材 料 的 案 件, 应 立 即 向 警 察 机 关 报 告 以 便 开 展 侦 查 2.7. 发 证 过 程 中 的 错 误 应 使 相 关 海 员 证 无 效, 不 应 更 改 和 签 发 3. 受 理 申 请 ; 海 员 证 的 暂 停 使 用 或 吊 销 ; 上 诉 程 序 3.1. 发 证 机 关 应 确 保 负 责 审 查 海 员 证 申 请 的 所 有 官 员 曾 受 过 辨 识 欺 诈 以 及 计 算 机 技 术 使 用 方 面 的 相 关 培 训 3.2. 发 证 机 关 应 制 定 规 章 确 保 海 员 证 只 在 以 下 基 础 上 签 发 : 由 有 关 海 员 填 写 和 签 署 的 申 请 表 ; 身 份 证 明 ; 国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证 明 ; 以 及 申 请 人 为 海 员 的 证 明 3.3. 申 请 表 应 包 含 本 公 约 附 件 一 所 规 定 的 强 制 性 信 息 申 请 表 应 要 求 申 请 人 注 意, 如 果 蓄 意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将 受 到 起 诉 和 刑 事 制 裁 3.4. 当 首 次 申 请 海 员 证 时, 和 以 后 在 延 期 时 被 认 为 有 必 要 : 3.4.1. 申 请 人 应 将 已 经 填 好 但 未 签 字 的 申 请 表 亲 自 递 交 发 证 机 关 指 定 的 官 员 ; 3.4.2. 数 码 或 原 版 照 片 的 拍 摄 和 生 物 测 定 的 采 集 应 在 该 指 定 官 员 的 监 控 之 下 ; 3.4.3. 应 该 当 着 该 指 定 官 员 的 面 签 署 申 请 表 ; 3.4.4. 申 请 表 随 后 应 直 接 由 该 指 定 官 员 转 交 发 证 机 关 处 理 3.5. 发 证 机 关 应 采 取 充 分 的 措 施 确 保 数 码 或 原 版 照 片 和 生 物 测 定 的 安 全 和 保 密 3.6.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明 应 符 合 发 证 国 的 法 律 和 实 践 这 种 身 份 证 明 可 以 包 括 一 张 申 请 人 的 近 照, 由 船 东 或 船 长 或 申 请 人 的 其 23

他 雇 主 或 申 请 人 的 培 训 机 构 负 责 人 证 明 照 片 反 映 申 请 人 本 人 的 真 实 面 貌 3.7. 国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证 明 通 常 由 申 请 人 的 护 照 或 永 久 性 居 留 者 入 境 许 可 证 构 成 3.8. 应 要 求 申 请 人 申 明 其 所 拥 有 的 所 有 其 他 国 籍, 确 认 其 没 有 从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国 获 得 签 发 海 员 证 且 没 有 向 其 他 成 员 国 申 请 海 员 证 3.9. 如 果 申 请 人 已 持 有 一 本 海 员 证, 不 应 再 向 其 签 发 另 一 本 海 员 证 3.9.1. 对 于 海 员 提 前 意 识 到 在 其 服 务 期 间 无 法 在 海 员 证 过 期 之 日 或 展 期 之 日 提 出 申 请 的 情 况, 应 实 施 提 前 展 期 制 度 ; 3.9.2. 在 由 于 不 可 预 见 的 服 务 期 延 长 而 要 求 海 员 证 有 效 期 延 长 的 情 况 下, 应 实 施 有 效 期 延 长 制 度 ; 3.9.3. 在 海 员 证 丢 失 的 情 况 下 应 实 施 补 发 制 度 可 以 签 发 适 当 的 临 时 证 件 3.10. 关 于 申 请 人 为 本 公 约 第 1 条 所 指 海 员 的 证 明 应 至 少 包 括 : 3.10.1. 以 前 的 海 员 证, 或 海 员 的 派 遣 书 ; 或 3.10.2. 适 任 证 书 资 格 证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培 训 证 书 ; 或 3.10.3. 具 有 同 等 说 服 力 的 证 据 3.11. 凡 认 为 适 宜 时, 应 要 求 提 供 补 充 证 明 3.12. 所 有 申 请 应 至 少 受 到 海 员 证 签 发 机 关 的 主 管 官 员 所 作 的 下 列 核 查 : 3.12.1. 核 查 申 请 书 填 写 完 整 并 且 没 有 会 导 致 对 所 作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产 生 怀 疑 的 矛 盾 之 处 ; 3.12.2. 核 查 所 提 供 的 细 节 和 签 字 与 申 请 人 的 护 照 或 其 他 可 靠 证 件 上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 24

3.12.3. 向 护 照 颁 发 机 关 或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核 查 护 照 或 所 出 示 的 其 他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 如 有 理 由 怀 疑 护 照 的 真 实 性, 应 将 原 件 寄 给 有 关 机 关 ; 另 外, 也 可 寄 出 有 关 页 的 复 印 件 ; 3.12.4. 凡 适 宜 时, 将 所 提 供 的 照 片 与 上 文 第 3.4.2 节 提 及 的 数 码 照 片 作 比 较 ; 3.12.5. 核 查 上 文 第 3.6 节 提 及 的 证 明 的 明 显 真 实 性 ; 3.12.6. 核 查 上 文 第 3.10 节 中 提 及 的 证 明, 证 实 申 请 人 的 确 是 海 员 ; 3.12.7. 在 本 公 约 第 4 条 提 及 的 数 据 库 中 核 查, 以 确 保 与 申 请 人 相 符 的 人 员 尚 未 获 得 海 员 证 ; 如 果 申 请 人 拥 有 或 可 能 拥 有 多 重 国 籍 或 在 国 籍 国 以 外 拥 有 任 何 永 久 性 居 留 资 格, 还 应 向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的 主 管 机 关 作 出 必 要 的 问 讯 ; 3.12.8. 在 发 证 机 关 可 以 查 询 的 任 何 有 关 的 国 家 和 国 际 数 据 库 中 核 查, 以 确 保 与 该 申 请 人 相 符 的 人 员 不 会 构 成 可 能 的 安 全 风 险 3.13. 上 文 第 3.12 节 中 提 及 的 官 员 应 做 出 简 要 的 备 查 记 录, 说 明 上 述 各 项 核 查 的 结 果 并 提 请 注 意 那 些 支 持 认 定 申 请 人 是 海 员 的 事 实 3.14. 一 旦 全 面 检 查 完 毕, 应 将 申 请 表 连 同 支 持 性 文 件 和 备 查 记 录 一 并 转 交 负 责 填 写 将 向 申 请 人 签 发 的 海 员 证 的 官 员 3.15. 然 后, 应 将 填 写 好 的 海 员 证 连 同 发 证 机 关 的 相 关 文 档 一 并 提 交 该 机 关 的 高 级 官 员 审 批 3.16. 高 级 官 员 只 有 在 至 少 检 查 了 备 查 记 录 后 确 信 已 正 常 地 遵 守 了 程 序 且 向 申 请 人 签 发 海 员 证 为 合 理 时, 才 能 批 准 签 发 海 员 证 3.17. 批 准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上 有 关 申 请 中 需 特 别 考 虑 的 任 何 情 况 的 说 明 25

3.18. 海 员 证 ( 连 同 所 出 示 的 护 照 或 类 似 证 件 ) 应 直 接 交 给 申 请 人 并 请 其 签 收, 或 邮 寄 给 申 请 人, 或 应 申 请 人 的 要 求, 寄 给 其 船 长 或 雇 主, 两 种 情 况 均 须 通 过 要 求 收 讫 回 执 的 可 靠 邮 政 通 信 方 式 进 行 3.19. 当 海 员 证 被 发 给 申 请 人 时, 应 将 本 公 约 附 件 二 规 定 的 细 节 录 入 公 约 第 4 条 中 提 及 的 数 据 库 3.20. 发 证 机 关 的 规 章 应 规 定 从 寄 出 到 收 到 的 最 长 期 限 如 果 没 有 在 该 时 间 内 收 到 收 讫 回 执, 在 及 时 通 知 海 员 后, 应 在 数 据 库 中 作 出 适 当 的 注 释, 将 该 海 员 证 正 式 挂 失, 并 让 该 海 员 知 晓 3.21. 在 海 员 证 的 有 效 期 内 以 及 随 后 的 三 年 内, 应 将 作 出 的 所 有 注 释, 特 别 是 简 短 的 备 查 记 录 ( 见 上 文 第 3.13 节 ) 和 第 3.17 节 提 及 的 说 明, 保 存 在 一 个 安 全 的 地 方 这 些 注 释 和 第 3.17 节 所 要 求 的 说 明 应 录 入 一 个 单 独 的 内 部 数 据 库 并 允 许 下 列 查 询 :(a) 负 责 监 督 各 项 工 作 业 务 的 人 员 ;(b) 参 与 海 员 证 申 请 审 查 的 官 员 ; 和 (c) 出 于 培 训 目 的 3.22. 如 果 收 到 信 息 表 明 海 员 证 被 错 发, 或 其 签 发 的 条 件 已 不 再 适 用, 应 立 即 将 此 情 况 通 知 发 证 机 关 以 便 迅 速 将 其 吊 销 3.23. 如 果 海 员 证 被 暂 停 使 用 或 被 吊 销, 发 证 机 关 应 立 即 更 新 其 数 据 库, 指 明 该 海 员 证 目 前 不 被 承 认 3.24. 如 果 海 员 证 的 申 请 被 拒 绝, 或 做 出 了 关 于 海 员 证 被 暂 停 使 用 或 被 吊 销 的 决 定, 应 正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其 上 诉 的 权 利, 并 将 所 做 决 定 的 理 由 详 细 告 知 3.25. 上 诉 的 程 序 应 尽 可 能 快 捷 并 符 合 进 行 公 平 和 全 面 审 议 的 需 要 4.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安 全 和 维 护 4.1. 为 实 施 本 公 约 第 4 条, 发 证 机 关 应 做 出 必 要 的 安 排 和 规 章, 特 别 要 保 证 : 26

4.1.1. 具 备 本 公 约 第 4 条 第 4 5 和 6 款 所 要 求 的, 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能 够 接 通 的 联 络 点 或 可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访 问 ; 4.1.2. 数 据 库 的 安 全 ; 4.1.3. 在 数 据 的 储 存 处 理 和 通 信 过 程 中 尊 重 个 人 的 权 利 ; 4.1.4. 尊 重 海 员 核 对 涉 及 其 本 人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对 发 现 的 任 何 不 准 确 的 内 容 予 以 改 正 的 权 利 4.2. 发 证 机 关 应 拟 定 数 据 库 的 妥 善 保 护 程 序, 包 括 : 4.2.1. 要 求 对 数 据 库 进 行 定 期 备 份, 并 将 其 储 存 在 远 离 发 证 机 关 的 安 全 地 点 的 介 质 上 ; 4.2.2. 当 制 作 记 录 的 官 员 确 认 了 一 条 记 录 后, 仅 限 经 特 别 授 权 的 官 员 对 该 记 录 予 以 访 问 和 修 改 5. 程 序 的 质 量 控 制 和 定 期 评 估 5.1. 发 证 机 关 应 任 命 具 有 公 认 的 正 直 忠 诚 和 可 靠 品 质 不 参 与 海 员 证 的 保 管 或 处 理 的 高 级 官 员 担 任 监 控 员, 以 : 5.1.1. 不 断 监 督 这 些 最 低 要 求 的 实 施 ; 5.1.2. 立 即 提 请 注 意 实 施 中 的 缺 陷 ; 5.1.3. 就 改 进 海 员 证 的 签 发 程 序 向 常 务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官 员 提 出 建 议 ; 和 5.1.4. 就 上 述 问 题 向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质 量 控 制 报 告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监 控 员 应 熟 悉 所 监 督 的 所 有 业 务 工 作 5.2. 监 控 员 将 直 接 向 发 证 机 关 的 常 务 负 责 人 汇 报 5.3. 应 责 成 包 括 常 务 负 责 人 在 内 的 发 证 机 关 全 体 官 员 向 监 控 员 提 供 监 控 员 认 为 与 完 成 其 任 务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或 信 息 5.4. 发 证 机 关 应 作 出 适 当 安 排, 确 保 官 员 们 可 以 自 由 地 与 监 控 员 谈 话 而 无 须 担 心 受 到 不 公 对 待 5.5. 监 控 员 的 职 责 范 围 应 要 求 特 别 注 意 下 列 任 务 : 27

5.5.1. 对 资 源 场 地 设 备 和 员 工 足 以 有 效 履 行 发 证 机 关 的 职 能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5.5.2. 确 保 空 白 海 员 证 和 已 填 写 的 海 员 证 的 安 全 保 管 安 排 是 合 适 的 ; 5.5.3. 确 保 存 在 符 合 上 述 第 2.6 3.2 4 和 5.4 节 的 要 求 的 适 当 规 章 安 排 或 程 序 ; 5.5.4. 确 保 有 关 官 员 熟 悉 并 理 解 这 些 规 章 和 程 序 及 安 排 ; 5.5.5. 对 随 机 选 出 的 特 定 个 案, 详 细 监 督 从 收 到 海 员 证 申 请 到 发 证 程 序 结 束 过 程 所 处 理 的 每 项 业 务, 包 括 详 细 监 督 相 关 的 注 释 和 其 它 记 录 ; 5.5.6. 核 查 保 管 空 白 海 员 证 工 具 和 材 料 所 用 保 安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 5.5.7. 核 查 以 电 子 方 式 储 存 的 信 息 的 安 全 性 和 正 确 性 以 及 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查 询 的 要 求 得 以 保 持, 如 有 必 要, 可 由 一 名 可 信 赖 的 专 家 协 助 ; 5.5.8. 调 查 可 能 错 发 海 员 证 或 可 能 伪 造 海 员 证 或 以 欺 诈 方 式 获 得 海 员 证 的 任 何 可 靠 报 告, 以 便 查 清 可 能 导 致 或 方 便 了 错 发 伪 造 或 欺 诈 的 内 部 渎 职 行 为 或 制 度 上 的 缺 陷 ; 5.5.9. 调 查 有 关 不 能 充 分 访 问 按 本 公 约 第 4 条 第 2 3 和 5 款 的 要 求 应 该 可 以 访 问 的 数 据 库 细 节 的 投 诉 或 关 于 这 些 细 节 不 准 确 的 投 诉 ; 5.5.10. 确 保 发 证 机 关 常 务 负 责 人 及 时 有 效 地 针 对 关 于 确 定 发 证 程 序 须 改 进 之 处 和 缺 陷 领 域 的 报 告 采 取 行 动 ; 5.5.11. 保 存 所 开 展 的 质 量 控 制 检 查 的 记 录 ; 5.5.12. 确 保 对 质 量 控 制 检 查 进 行 管 理 性 审 查 以 及 保 留 这 些 审 查 的 记 录 28

5.6. 发 证 机 关 的 常 务 负 责 人 应 确 保 对 发 证 系 统 和 程 序 的 可 靠 性 以 及 它 们 符 合 与 本 公 约 要 求 的 情 况 开 展 定 期 评 估 这 种 评 估 应 考 虑 到 : 5.6.1. 对 发 证 系 统 和 程 序 所 作 的 任 何 审 计 的 结 果 ; 5.6.2. 关 于 针 对 所 报 告 的 弱 点 或 违 反 保 安 的 做 法 所 采 取 的 纠 正 行 动 的 有 效 性 的 调 查 和 其 他 发 现 的 报 告 和 结 果 ; 5.6.3. 关 于 海 员 证 的 签 发 遗 失 吊 销 或 损 毁 的 记 录 ; 5.6.4. 与 质 量 控 制 运 作 有 关 的 记 录 ; 5.6.5. 包 括 对 数 据 库 的 查 询 在 内 的 电 子 数 据 库 的 可 靠 性 或 安 全 性 问 题 的 记 录 ; 5.6.6. 技 术 进 步 或 海 员 证 签 发 程 序 的 革 新 对 发 放 系 统 和 程 序 改 变 产 生 的 影 响 ; 5.6.7. 管 理 性 审 查 的 结 论 ; 5.6.8. 为 确 保 程 序 的 实 施 方 式 符 合 对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有 关 文 书 所 体 现 的 关 于 工 作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的 尊 重 而 对 程 序 进 行 的 审 计 5.7. 应 具 备 防 止 擅 自 披 露 其 它 成 员 国 提 交 的 报 告 的 程 序 和 过 程 5.8. 所 有 审 计 程 序 和 过 程 都 应 确 保 包 括 库 存 控 制 程 序 在 内 的 制 作 技 术 和 保 安 做 法 充 分 满 足 本 附 件 的 要 求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