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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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2 号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已 经 2012 年 12 月 5 日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公 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财 政 部 2012 年 12 月 6 日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事 业 单 位 的 会 计 核 算,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促 进 公 益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本 准 则 适 用 于 各 级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第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行 业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以 下 统 称 会 计 制 度 ) 等, 由 财 政 部 根 据 本 准 则 制 定 第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核 算 的 目 标 是 向 会 计 信 息 使 用 者 提 供 与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事 业 成 果 预 算 执 行 等 有 关 的 会 计 信 息, 反 映 事 业 单 位 受 托 责 任 的 履 行 情 况, 有 助 于 会 计 信 息 使 用 者 进 行 社 会 管 理 作 出 经 济 决 策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信 息 使 用 者 包 括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举 办 ( 上 级 ) 单 位 债 权 人 事 业 单 位 自 身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第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自 身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第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事 业 单 位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持 续 正 常 地 进 行 为 前 提 第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划 分 会 计 期 间, 分 期 结 算 账 目 和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又 称 财 务 报 告, 下 同 ) 会 计 期 间 至 少 分 为 年 度 和 月 度 会 计 年 度 月 度 等 会 计 期 间 的 起 讫 日 期 采 用 公 历 日 期 第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人 民 币 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时, 应 当 将 有 关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 计 量 第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核 算 一 般 采 用 收 付 实 现 制 ; 部 分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采 用 权 责 发 生 制 核 算 的, 由 财 政 部 在 会 计 制 度 中 具 体 规 定 行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会 计 核 算 采 用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由 财 政 部 在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中 规 定 第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要 素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净 资 产 收 入 支 出 或 者 费 用 第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采 用 借 贷 记 账 法 记 账 第 二 章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为 依 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如 实 反 映 各 项 会 计 要 素 的 情 况 和 结 果,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真 实 可 靠

第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将 发 生 的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统 一 纳 入 会 计 核 算, 确 保 会 计 信 息 能 够 全 面 反 映 事 业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事 业 成 果 预 算 执 行 等 情 况 第 十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不 得 提 前 或 者 延 后 第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应 当 具 有 可 比 性 同 一 事 业 单 位 不 同 时 期 发 生 的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应 当 采 用 一 致 的 会 计 政 策,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当 将 变 更 的 内 容 理 由 和 对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及 事 业 成 果 的 影 响 在 附 注 中 予 以 说 明 同 类 事 业 单 位 中 不 同 单 位 发 生 的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应 当 采 用 统 一 的 会 计 政 策, 确 保 同 类 单 位 会 计 信 息 口 径 一 致, 相 互 可 比 第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应 当 与 事 业 单 位 受 托 责 任 履 行 情 况 的 反 映 会 计 信 息 使 用 者 的 管 理 决 策 需 要 相 关, 有 助 于 会 计 信 息 使 用 者 对 事 业 单 位 过 去 现 在 或 者 未 来 的 情 况 作 出 评 价 或 者 预 测 第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应 当 清 晰 明 了, 便 于 会 计 信 息 使 用 者 理 解 和 使 用 第 三 章 资 产

第 十 八 条 资 产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占 有 或 者 使 用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各 种 财 产 债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按 照 流 动 性, 分 为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预 计 在 1 年 内 ( 含 1 年 ) 变 现 或 者 耗 用 的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流 动 资 产 以 外 的 资 产 第 二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短 期 投 资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存 货 等 货 币 资 金 包 括 库 存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等 短 期 投 资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取 得 的, 持 有 时 间 不 超 过 1 年 ( 含 1 年 ) 的 投 资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各 项 债 权, 包 括 财 政 应 返 还 额 度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应 收 款 项 和 预 付 账 款 存 货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他 活 动 中 为 耗 用 而 储 存 的 资 产, 包 括 材 料 燃 料 包 装 物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长 期 投 资 在 建 工 程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长 期 投 资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取 得 的, 持 有 时 间 超 过 1 年 ( 不 含 1 年 ) 的 各 种 股 权 和 债 权 性 质 的 投 资 在 建 工 程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已 经 发 生 必 要 支 出, 但 尚 未 完 工 交 付 使 用 的 各 种 建 筑 ( 包 括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等 ) 和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持 有 的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1 年 ( 不 含 1 年 ), 单 位 价 值 在 规 定 标 准 以 上,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包 括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专 用 设 备 通 用 设 备 等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但 是 耐 用 时 间 超 过 1 年 ( 不 含 1 年 )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应 当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持 有 的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可 辨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等 第 二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调 整 其 账 面 价 值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计 量 以 支 付 对 价 方 式 取 得 的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取 得 资 产 时 支 付 的 现 金 或 者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金 额, 或 者 按 照 取 得 资 产 时 所 付 出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评 估 价 值 等 金 额 计 量 取 得 资 产 时 没 有 支 付 对 价 的, 其 计 量 金 额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凭 据 注 明 的 金 额 加 上 相 关 税 费 运 输 费 等 确 定 ; 没 有 相 关 凭 据 的, 其 计 量 金 额 比 照 同 类 或 类 似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加 上 相 关 税 费 运 输 费 等 确 定 ; 没 有 相 关 凭 据 同 类 或 类 似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也 无 法 可 靠 取 得 的, 所 取 得 的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入 账 第 二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对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对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摊 销 的, 由 财 政 部 在 相 关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中 规 定 第 四 章 负 债

第 二 十 四 条 负 债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所 承 担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需 要 以 资 产 或 者 劳 务 偿 还 的 债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负 债 按 照 流 动 性, 分 为 流 动 负 债 和 非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是 指 预 计 在 1 年 内 ( 含 1 年 ) 偿 还 的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是 指 流 动 负 债 以 外 的 负 债 第 二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流 动 负 债 包 括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缴 款 项 等 短 期 借 款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借 入 的 期 限 在 1 年 内 ( 含 1 年 ) 的 各 种 借 款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债 务, 包 括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等 应 付 款 项 和 预 收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应 付 未 付 的 职 工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等 应 缴 款 项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应 缴 未 缴 的 各 种 款 项, 包 括 应 当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款 项 应 缴 税 费, 以 及 其 他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上 缴 的 款 项 第 二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包 括 长 期 借 款 长 期 应 付 款 等 长 期 借 款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借 入 的 期 限 超 过 1 年 ( 不 含 1 年 ) 的 各 种 借 款 长 期 应 付 款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发 生 的 偿 还 期 限 超 过 1 年 ( 不 含 1 年 ) 的 应 付 款 项, 主 要 指 事 业 单 位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应 付 租 赁 款

第 二 十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负 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金 额 或 实 际 发 生 额 进 行 计 量 第 五 章 净 资 产 第 二 十 九 条 净 资 产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余 额 第 三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净 资 产 包 括 事 业 基 金 非 流 动 资 产 基 金 专 用 基 金 财 政 补 助 结 转 结 余 非 财 政 补 助 结 转 结 余 等 事 业 基 金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拥 有 的 非 限 定 用 途 的 净 资 产, 其 来 源 主 要 为 非 财 政 补 助 结 余 扣 除 结 余 分 配 后 滚 存 的 金 额 非 流 动 资 产 基 金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用 的 金 额 专 用 基 金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按 规 定 提 取 或 者 设 置 的 具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净 资 产 财 政 补 助 结 转 结 余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各 项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与 其 相 关 支 出 相 抵 后 剩 余 滚 存 的 须 按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非 财 政 补 助 结 转 结 余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除 财 政 补 助 收 支 以 外 的 各 项 收 入 与 各 项 支 出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其 中, 非 财 政 补 助 结 转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除 财 政 补 助 收 支 以 外 的 各 专 项 资 金 收 入 与 其 相 关 支 出 相 抵 后 剩 余 滚 存 的 须 按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的 结 转 资 金 ; 非 财 政 补 助 结 余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除 财 政 补 助 收 支 以 外 的 各 非 专 项 资 金 收 入 与 各 非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第 三 十 一 条 事 业 基 金 非 流 动 资 产 基 金 专 用 基 金 财 政 补 助 结 转 结 余 非 财 政 补 助 结 转 结 余 等 净 资 产 项 目 应 当 分 项 列 入 资 产 负 债 表 第 六 章 收 入 第 三 十 二 条 收 入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业 务 及 其 他 活 动 依 法 取 得 的 非 偿 还 性 资 金 第 三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收 入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等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各 类 财 政 拨 款, 包 括 基 本 支 出 补 助 和 项 目 支 出 补 助 事 业 收 入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其 中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不 计 入 事 业 收 入 ; 从 财 政 专 户 核 拨 给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金 和 经 核 准 不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计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非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附 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的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是 指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和 经 营 收 入 以 外 的 各 项 收 入, 包 括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收 入 一 般 应 当 在 收 到 款 项 时 予 以 确 认, 并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进 行 计 量 采 用 权 责 发 生 制 确 认 的 收 入, 应 当 在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发 出 存 货, 同 时 收 讫 价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价 款 的 凭 据 时 予 以 确 认, 并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或 者 有 关 凭 据 注 明 的 金 额 进 行 计 量 第 七 章 支 出 或 者 费 用 第 三 十 五 条 支 出 或 者 费 用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业 务 及 其 他 活 动 发 生 的 资 金 耗 费 和 损 失 第 三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支 出 或 者 费 用 包 括 事 业 支 出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经 营 支 出 和 其 他 支 出 等 事 业 支 出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发 生 的 基 本 支 出 和 项 目 支 出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用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之 外 的 收 入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发 生 的 支 出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上 缴 上 级 单 位 的 支 出 经 营 支 出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的 支 出

其 他 支 出 是 指 事 业 支 出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和 经 营 支 出 以 外 的 各 项 支 出, 包 括 利 息 支 出 捐 赠 支 出 等 第 三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的, 应 当 正 确 归 集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数 ; 无 法 直 接 归 集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或 比 例 合 理 分 摊 事 业 单 位 的 经 营 支 出 与 经 营 收 入 应 当 配 比 第 三 十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支 出 一 般 应 当 在 实 际 支 付 时 予 以 确 认, 并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金 额 进 行 计 量 采 用 权 责 发 生 制 确 认 的 支 出 或 者 费 用, 应 当 在 其 发 生 时 予 以 确 认, 并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进 行 计 量 第 八 章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是 反 映 事 业 单 位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某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事 业 成 果 预 算 执 行 等 会 计 信 息 的 文 件 第 四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和 其 他 应 当 在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相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第 四 十 一 条 财 务 报 表 是 对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事 业 成 果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等 的 结 构 性 表 述 财 务 报 表 由 会 计 报 表 及 其 附 注 构 成 会 计 报 表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组 成 部 分 :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 ( 二 ) 收 入 支 出 表 或 者 收 入 费 用 表 ; ( 三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支 出 表

第 四 十 二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是 指 反 映 事 业 单 位 在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的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负 债 和 净 资 产 分 类 列 示 资 产 和 负 债 应 当 分 别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和 非 流 动 负 债 列 示 第 四 十 三 条 收 入 支 出 表 或 者 收 入 费 用 表 是 指 反 映 事 业 单 位 在 某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事 业 成 果 及 其 分 配 情 况 的 报 表 收 入 支 出 表 或 者 收 入 费 用 表 应 当 按 照 收 入 支 出 或 者 费 用 的 构 成 和 非 财 政 补 助 结 余 分 配 情 况 分 项 列 示 第 四 十 四 条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支 出 表 是 指 反 映 事 业 单 位 在 某 一 会 计 期 间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支 出 结 转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报 表 第 四 十 五 条 附 注 是 指 对 在 会 计 报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的 文 字 描 述 或 明 细 资 料, 以 及 对 未 能 在 会 计 报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的 说 明 等 附 注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遵 循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行 业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的 声 明 ; ( 二 ) 会 计 报 表 中 列 示 的 重 要 项 目 的 进 一 步 说 明, 包 括 其 主 要 构 成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等 ; ( 三 ) 有 助 于 理 解 和 分 析 会 计 报 表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报 表 应 当 根 据 登 记 完 整 核 对 无 误 的 账 簿 记 录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做 到 数 字 真 实 计 算 准 确 内 容 完 整 报 送 及 时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纳 入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或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对 本 准 则 的 适 用, 由 财 政 部 另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准 则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7 年 5 月 28 日 财 政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 试 行 ) ( 财 预 字 [1997]286 号 )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