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成 年 人 接 受 司 法 审 讯 过 程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章 程 本 章 程 是 社 会 沟 通 及 欧 盟 司 法 体 系 内 的 外 国 未 成 年 人 罪 犯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是 由 意 大 利 司 法 部 和 下 属 的 司 法 措 施 执 行 总 局 联 合 提 议 并 由 精 神 分 析 社 会 研 究 院 圣 - 贝 内 代 托 之 家 和 唐 - 卡 拉 布 里 亚 学 院 共 同 起 草 的 本 宪 章 是 在 2007-2013 欧 盟 第 三 世 界 公 民 融 入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下 完 成 的 前 言 所 有 正 在 服 刑 的 正 在 接 受 任 何 一 项 司 法 惩 罚 或 仍 然 处 在 司 法 审 判 阶 段 的 未 成 年 人 都 属 于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部 门 的 管 辖 责 任 范 围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部 门 的 工 作 重 点 是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利 益 以 及 保 证 他 们 的 安 全, 并 根 据 未 成 年 人 法 院 法 官 的 要 求 或 者 在 与 法 官 协 商 好 的 情 况 下 为 他 们 制 定 一 个 昀 合 适 的 再 教 育 计 划 在 这 个 能 力 范 围 内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部 门 会 与 教 育 机 构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未 成 年 人 的 家 人 地 区 医 疗 机 构 以 及 地 区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合 作, 必 须 保 证 未 成 年 人 被 有 尊 严 的 对 待 直 到 对 他 的 再 教 育 目 的 完 全 达 到 为 止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尊 重 原 则 根 据 现 有 法 律 国 际 通 行 的 相 关 法 律 及 近 期 相 关 的 规 定 进 行 制 定, 并 以 此 为 依 据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服 务 的 每 个 细 节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服 务 必 须 严 格 保 证 : 未 成 年 人 有 表 达 自 己 观 点 和 提 出 自 己 需 要 的 机 会, 提 出 的 观 点 和 需 要 必 须 以 适 宜 的 方 式 被 考 虑 ; 对 未 成 年 人 看 护 的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是 经 过 职 业 培 训 并 获 得 资 格 的, 有 能 力 和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良 好 沟 通 互 动 的 人 ; 对 看 护 人 员 资 格 的 考 察 必 须 由 一 个 严 格 的 多 人 组 成 的 委 员 会 完 成 ; 保 证 他 们 受 教 育 和 健 康 的 权 利 ; 不 可 以 使 他 们 受 到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置 于 有 此 种 状 况 的 生 活 条 件 之 下, 反 而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的 标 准 保 证 他 们 的 正 常 生 活, 并 对 有 青 春 期 特 殊 情 况 的 未 成 年 人 给 予 相 适 合 的 照 顾 给 予 他 们 应 有 的 尊 严 还 体 现 在 保 证 他 们 随 时 可 以 找 到 一 个 可 以 与 之 沟 通 的 工 作 人 员, 并 且 保 证 他 们 与 家 人 对 他 们 来 说 重 要 的 人 和 他 们 信 任 的 律 师 有 必 要 的 接 触 机 会, 以 便 咨 询 他 们 拥 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对 未 成 年 人 罪 犯 的 重 视 要 体 现 在 和 他 们 分 享 与 他 们 切 身 利 益 相 关 的 每 一 个 决 定, 也 就 是 说 他 们 有 权 说 出 真 实 的 感 受, 同 时 他 们 的 观 点 必 须 得 到 倾 听, 而 且 必 须 保 证 他 们 能 够 及 时 的 获 得 有 关 于 他 们 的 权 利 义 务 刑 事 诉 讼 所 处 阶 段 以 及 再 教 育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方 面 的 正 确 信 息 所 有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都 必 须 掌 握 这 些 工 作 原 则, 无 论 你 的 职 位 高 低 或 资 格 深 浅
司 法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知 道 支 撑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体 系 的 规 则 如 下 : 服 务 的 公 正 性, 也 就 是 说 必 须 尊 重 每 个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性, 在 没 有 特 权 和 区 别 的 情 况 下 等 同 对 待 所 有 人 ; 可 识 别 性 和 责 任, 也 就 是 说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必 须 被 未 成 年 人 所 认 可 并 且 对 自 己 跟 进 的 未 成 年 人 完 全 负 责 ; 服 务 的 灵 活 性 和 可 使 用 性, 也 就 是 说 工 作 方 式 应 该 有 很 强 的 灵 活 性, 解 决 未 成 年 人 遇 到 的 困 难 永 远 比 达 到 服 务 机 构 的 工 作 目 的 更 重 要, 并 保 证 此 种 工 作 原 则 的 连 续 性 ; 对 所 得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也 就 是 说 对 所 得 到 的 关 于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息 必 须 在 尊 重 其 隐 私 的 前 提 下 予 以 使 用, 并 且 昀 大 限 度 的 保 证 其 尊 严 ; 昀 后 是 清 晰 度 和 透 明 度, 也 就 是 说 每 一 次 沟 通 都 必 须 保 证 让 他 们 完 全 理 解 沟 通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而 不 是 只 为 了 走 一 次 官 僚 主 义 的 形 式 所 有 的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随 时 向 未 成 年 人 解 释 并 且 帮 助 他 们 弄 懂 他 们 所 处 的 司 法 服 务 过 程 的 每 个 方 面 及 细 节 从 现 实 的 情 况 考 虑, 也 是 在 司 法 部 的 要 求 之 下, 诞 生 了 这 个 依 据 - 权 利 和 义 务 宪 章 - 它 手 段 灵 活, 语 言 简 单 易 懂, 它 的 制 定 使 沟 通 更 加 的 直 接 有 效, 未 成 年 人 可 以 随 时 以 它 为 依 据 知 道 什 么 可 以 做 什 么 不 能 做, 可 以 期 望 什 么 和 不 可 以 期 望 什 么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将 在 未 成 年 人 刚 进 入 司 法 程 序 的 时 候 把 章 程 给 他, 宪 章 的 语 言 会 根 据 需 要 的 语 言 版 本 进 行 翻 译 权 利 和 义 务 章 程 所 使 用 的 很 多 技 术 性 用 语 会 让 使 用 者 以 一 种 简 单 易 懂 的 方 式 明 了 部 门 负 责 人 局 长 Caterina Chinnici Serenella Pesarin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的 工 作 内 容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服 务 的 目 的 是 : 在 未 成 年 人 法 庭 法 官 做 出 决 定 后, 对 那 些 被 认 为 有 犯 罪 嫌 疑 的 和 被 裁 定 为 有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后 续 改 造 工 作 的 跟 进
在 达 到 这 个 目 的 的 过 程 中,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服 务 会 一 直 站 在 你 的 立 场 上 考 虑 你 的 利 益 和 你 的 安 全, 帮 助 你 学 会 尊 重 法 律 并 且 做 正 确 的 事 情 ; 会 思 考 是 你 的 哪 一 类 行 为 昀 终 把 你 带 到 了 今 天 要 接 受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服 务 的 境 地 ; 会 尝 试 解 读 你 的 行 为 并 帮 你 承 担 起 责 任 ; 帮 助 你 修 复 你 的 行 为 所 带 来 的 伤 害 和 造 成 的 损 失 ; 学 习 并 熟 练 掌 握 一 门 手 艺, 并 使 之 成 为 你 的 工 作 所 有 决 定 都 将 在 听 取 你 个 人 意 见 和 让 你 充 分 表 达 观 点 之 后 做 出 : 目 的 是 帮 你 一 起 做 出 能 够 让 你 明 白 只 有 你 自 己 的 真 正 参 与 才 会 对 你 的 改 造 产 生 积 极 意 义 的 决 定 但 是 请 注 意, 就 算 你 不 同 意, 你 也 应 该 尊 重 法 官 做 出 的 决 定 : 就 算 你 不 同 意 这 些 决 定, 出 于 对 你 自 身 利 益 对 法 律 的 尊 重 以 及 由 于 你 违 反 法 律 而 必 须 接 受 惩 罚 的 考 虑, 这 些 决 定 也 会 在 违 反 你 个 人 意 志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你 应 该 明 白,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你 都 可 以 指 望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向 他 们 寻 求 帮 助 或 者 倾 诉 你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的 目 的 就 算 你 实 施 了 犯 罪, 惩 罚 你 也 不 是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和 社 会 想 要 达 到 的 昀 终 目 的, 我 们 的 目 的 是 帮 助 你 改 变, 帮 助 你 不 要 再 次 进 入 危 险 境 地, 帮 助 你 了 解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 干 预 你 现 在 的 行 为, 在 你 家 人 学 校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心 理 医 生 的 共 同 帮 助 下, 让 你 过 上 比 之 前 更 好 的 生 活, 帮 助 你 远 离 犯 罪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提 供 的 服 务 服 务 机 构 有 :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初 级 接 待 中 心, 集 体 教 育 中 心, 少 管 所, 日 间 服 务 中 心 在 上 述 提 到 的 服 务 机 构 内, 工 作 人 员 将 花 些 时 间 倾 听 你 和 你 的 家 人, 并 向 你 和 你 的 家 人 解 释 正 在 发 生 的 状 况 ; 同 时 他 们 会 向 法 官 全 方 位 告 知 你 的 情 况
除 此 之 外, 工 作 人 员 将 对 法 官 对 你 做 出 的 不 同 惩 治 手 段 进 行 实 时 跟 进 和 监 督 并 保 证 你 实 施 这 些 针 对 你 的 惩 罚 措 施 和 应 该 做 的 工 作 如 果 你 是 一 名 外 国 籍 的 未 成 年 人, 你 可 以 和 一 位 文 化 调 解 员 谈 你 的 情 况, 教 育 专 员 和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者 会 帮 助 你 和 你 的 家 庭 保 持 联 系, 核 实 你 在 意 大 利 以 何 种 身 份 逗 留, 并 让 你 享 有 你 有 权 享 有 的 一 切 服 务 请 记 住 : 如 果 你 因 为 一 项 罪 名 而 被 捕, 你 会 被 带 到 一 个 有 教 育 专 员 狱 警 专 员 和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初 级 接 待 中 心 在 那 里 你 昀 多 可 以 停 留 四 天, 在 这 期 间 你 将 受 到 法 官 的 聆 讯 - 被 称 为 批 准 拘 留 聆 讯 - 将 决 定 你 下 一 步 的 人 身 自 由 在 中 心 里, 教 育 专 员 和 狱 警 专 员 会 向 你 解 释 你 应 该 遵 守 的 规 则, 帮 助 你 了 解 诉 讼 进 程 以 及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化, 他 们 会 让 你 回 想 你 做 过 的 事 你 的 社 会 关 系 和 你 的 生 活 状 态 并 尽 量 帮 助 你 的 未 来 创 造 一 些 不 同 的 机 遇 在 批 准 聆 讯 会 上 法 官 将 对 你 做 出 以 下 决 定 之 一 : 当 庭 释 放 接 受 再 教 育 家 中 拘 留 集 中 教 育 狱 中 看 护 ; 1. 当 庭 释 放 : 在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你 有 罪 的 情 况 下 你 会 被 交 给 你 的 家 里 人, 在 没 有 家 庭 的 情 况 下 你 会 被 交 给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人 员 2. 接 受 再 教 育 : 是 一 些 你 必 须 完 成 的 学 习 任 务, 比 如 去 一 所 学 校 里 学 习 一 门 课 程 或 者 干 一 件 对 你 有 教 育 意 义 的 事 情 3. 家 中 拘 留 : 你 必 须 呆 在 家 里, 只 有 在 去 做 法 官 要 求 你 做 的 事 情 的 时 候, 如 去 学 校 参 加 培 训 课 程 参 加 劳 动 和 参 加 组 织 好 的 体 育 活 动 的 时 候 你 才 可 以 离 开 家 4. 集 体 教 育 : 你 会 被 强 制 呆 在 一 个 有 很 多 和 你 一 样 的 青 年 人 的 地 方, 在 那 里 教 育 专 员 将 要 求 你 遵 守 共 同 生 活 和 机 构 内 的 规 则, 并 且 帮 助 你 完 成 法 官 要 求 对 你 实 施 的 再 教 育 工 作 在 这 里 也 不 可 以 随 便 出 门, 只 有 在 社 会 救 助 人 员 和 教 育 专 员 陪 同 下 去 完 成 法 官 规 定 的 对 你 本 人 有 教 育 意 义 的 工 作 的 时 候 才 可 以 出 门
5. 狱 中 看 护 : 你 会 被 带 到 一 个 有 教 育 专 员 和 狱 警 专 员 的 未 成 年 人 看 护 中 心 ; 你 会 被 要 求 遵 守 中 心 的 规 则, 做 一 些 类 似 学 校 里 进 行 的 活 动 培 训 活 动 体 育 活 动 有 再 创 造 性 的 活 动, 通 过 进 行 这 些 活 动 来 认 识 不 被 你 自 己 所 熟 知 的 自 己 的 另 外 一 面 在 集 中 看 护 地 和 监 狱, 你 的 父 母 和 亲 戚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与 你 见 面 法 律 根 据 你 所 实 施 的 犯 罪 对 所 有 限 制 你 人 身 自 由 的 惩 罚 措 施 都 有 一 个 时 间 限 定 : 法 官 将 决 定 限 制 你 人 身 自 由 时 间 的 长 短 请 牢 记 就 算 你 完 成 了 对 你 的 惩 罚 措 施, 诉 讼 程 序 也 不 会 结 束 : 只 有 当 进 行 了 初 级 聆 讯 或 者 刑 事 听 证 会, 未 成 年 人 法 庭 法 官 宣 布 审 判 结 果 后, 诉 讼 才 算 彻 底 结 束 在 对 你 实 施 任 何 一 项 法 官 规 定 的 惩 罚 措 施 的 时 候, 都 会 有 一 位 来 自 未 成 年 人 社 会 服 务 办 公 室 的 社 会 救 助 人 员 对 你 进 行 跟 进 他 的 任 务 是 与 你 和 你 的 家 人 进 行 沟 通, 帮 助 你 的 家 人 呆 在 你 的 身 边, 在 你 完 成 劳 教 任 务 过 程 中 遇 到 困 难 时 帮 助 你, 帮 你 掌 控 整 个 劳 教 过 程, 并 对 你 对 你 所 犯 下 罪 行 的 认 知 程 度 作 出 评 估 请 牢 记 如 果 你 不 接 受 对 你 的 再 教 育, 法 官 可 以 决 定 加 重 对 你 的 惩 罚 力 度 ; 以 此 类 推, 如 果 你 不 遵 守 对 你 的 家 中 拘 留 的 惩 罚 措 施, 法 官 可 以 决 定 对 你 进 行 集 中 劳 教 ; 如 果 你 不 遵 守 集 体 劳 教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且 擅 自 离 开 劳 教 地 点, 法 官 可 以 决 定 把 你 关 到 少 年 管 教 所 一 个 月 的 时 间 假 如 你 已 经 被 安 置 到 一 个 初 级 接 待 中 心, 然 后 被 认 定 接 受 某 种 惩 罚 措 施, 或 者 你 已 经 因 为 某 项 罪 名 被 起 诉 但 是 还 保 有 自 由 身, 在 所 有 的 这 些 时 间 里 都 会 有 一 位 来 自 未 成 年 人 社 会 服 务 办 公 室 的 社 会 救 助 人 员 对 你 进 行 跟 进, 他 会 与 你 和 你 的 家 人 沟 通, 倾 听 你 和 你 家 人 的 一 些 诉 求 在 所 有 的 这 些 过 程 之 后, 你 将 会 更 好 的 控 制 你 的 情 绪 和 心 理 状 态, 你 将 有 机 会 证 明 你 已 经 明 白 了 你 所 犯 下 的 错 误 在 此 期 间 你 可 能 会 被 建 议 和 你 实 施 犯 罪 的 受 害 人 见 面 ( 刑 事 调 解 ), 或 者 被 建 议 去 完 成 一 项 修 复 与 受 害 人 关 系 方 面 的 工 作 社 会 救 助 人 员 会 为 即 将 到 来 的 聆 讯 写 一 份 报 告, 里 面 将 介 绍 你 的 情 况 : 你 的 故 事 你 的 能 力 / 资 源 你 的 问 题 / 你 遇 到 的 困 难 还 有 你 的 计 划 你 有 权 知 道 写 给 法 官 的 关 于 你 的 所 有 信 息 在 聆 讯 会 上 法 官 可 以 决 定 暂 时 搁 置 你 的 审 讯 并 考 察 你 一 段 时 间 再 考 察 需 通 过 执 行 一 个 计 划 来 完 成, 并 且 此 计 划 要 圆 满 结 束 计 划 的 内 容 有 可 能 是 : 参 加 有 偿 的 学 校 劳 动 参 加 一 个 劳 动 培 训 课 程 去 义 务 的 修 复 由 于 你 实 施 的 犯 罪 所 造 成 的 物 品 破 坏 或 者 人 身 心 理 伤 害 在 计 划 末 期 会 有 一 个 关 于 你 参 加 的 再 教 育 活 动 和 其 它 活 动 结 论 的 评 估 听 证 会 如 果 在 整 个 考 察 期 间, 你 能 够 尽 心 完 成 法 官 制 定 的 各 项 再 教 育 活 动, 并 且 重 新 审 视 你 之 前 违 反 法 律 的
行 为, 你 的 罪 名 将 被 取 消 并 且 不 会 被 记 录 在 档 案 中 ; 但 是 如 果 你 没 有 完 成 应 该 达 到 的 目 标 的 话, 案 件 将 开 始 重 新 审 理 或 者 法 官 在 聆 讯 会 上 将 决 定 让 你 在 一 所 未 成 年 人 劳 教 所 内 服 刑 服 刑 时 间 按 规 定 进 行, 不 可 以 减 刑 ; 但 是 有 一 些 替 代 手 段 : 家 中 监 禁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半 自 由 状 态 ( 有 监 外 劳 动 时 间 ) 半 关 押 状 态 ( 每 日 在 监 狱 内 关 押 时 间 不 少 于 10 小 时, 其 余 时 间 自 由 ) 对 于 不 是 特 别 重 的 罪 行, 你 可 以 通 过 律 师 向 法 官 申 请 做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这 种 替 代 惩 罚 措 施 你 可 以 和 法 官 一 起 制 定 一 个 计 划 方 案, 之 后 严 格 的 实 施 但 是 请 牢 记, 如 果 你 不 完 成 应 该 做 的 工 作 或 者 在 进 行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期 间 实 施 其 它 的 犯 罪 的 话, 你 将 会 被 立 即 投 入 监 狱 看 护 机 构 内 的 规 则 在 初 级 接 待 中 心 集 体 劳 教 中 心 未 成 年 人 管 教 所 内, 你 必 须 遵 守 里 面 的 规 定 在 刚 刚 进 入 到 这 些 机 构 里 的 时 候, 你 会 被 告 知 哪 些 是 你 的 私 人 空 间 和 哪 些 是 公 共 空 间 ; 吃 饭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 提 供 一 日 三 餐 ); 在 里 面 有 哪 些 活 动 ; 里 面 的 管 教 人 员 都 是 谁 以 及 他 们 的 角 色 除 此 之 外, 你 还 会 被 告 知 在 这 个 机 构 里 面 的 逗 留 时 间 在 把 你 转 到 其 它 机 构 之 前, 会 通 知 你 的 家 人 和 亲 属 所 有 在 那 里 的 工 作 人 员 ( 教 育 专 员 社 会 救 助 人 员 狱 警 ) 都 是 为 了 保 护 你 的 利 益 和 安 全 倾 听 你 给 你 建 议 帮 助 你 选 择 该 做 的 事 情 保 证 你 能 够 学 习 和 工 作 尊 重 与 你 相 处 的 人 和 环 境 : 请 记 住, 尊 重 和 你 相 处 的 机 构 内 的 所 有 人 员 包 括 和 你 相 处 的 其 他 年 轻 人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社 会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是 你 的 义 务, 并 且 请 你 保 护 你 所 在 的 环 境 和 亲 友 联 系 的 权 利 : 申 请 与 你 的 家 人 及 好 朋 友 见 面 和 谈 话 是 你 的 权 利 : 系 统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会 尽 一 切 可 能 帮 助 你 享 受 这 个 权 利 如 果 法 官 给 出 相 反 的 惩 罚 措 施 的 话, 我 们 会 给 你 解 释 并 让 你 明 白 健 康 的 权 利 :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系 统 的 工 作 人 员 会 核 实 你 的 心 理 和 生 理 健 康 状 况, 并 了 解 你 有 可 能 的 一 些 需 要 但 是, 如 果 你 觉 得 不 是 很 舒 服 的 话, 你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找 相 关 人 员,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他 们 会 帮 你 叫 医 生 或 者 心 理 辅 导 员
个 人 卫 生 : 机 构 将 保 证 你 在 逗 留 期 间 的 个 人 卫 生, 并 发 放 一 套 适 合 的 衣 物 信 仰 宗 教 的 权 利 : 不 管 你 有 任 何 宗 教 信 仰, 你 可 以 把 你 的 信 仰 告 诉 管 理 人 员 : 他 们 会 尽 量 在 尊 重 你 信 仰 宗 教 教 义 的 前 提 下 让 你 能 够 进 行 祈 祷 活 动 继 续 学 习 和 接 受 培 训 的 权 利 : 如 果 你 的 学 习 中 断 了, 你 可 以 继 续 你 初 中 或 者 高 中 的 学 习 课 程 法 院 会 给 你 指 派 与 之 合 作 的 老 师 按 照 正 常 学 校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授 你 你 的 学 习 成 果 会 被 所 有 的 学 校 和 学 院 承 认 特 定 饮 食 的 权 利 : 因 为 任 何 一 种 原 因 产 生 的 特 定 饮 食 标 准 需 要, 你 都 可 以 提 出 申 请 不 可 以 做 的 事 情 : 严 厉 禁 止 饮 酒 和 吸 毒 ; 服 用 没 有 医 生 处 方 的 药 品 ; 没 有 看 护 人 员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与 外 界 联 系 ; 远 离 所 在 机 构 ; 使 用 机 构 规 则 没 有 授 权 使 用 的 空 间 有 上 述 任 何 行 为 者, 将 受 到 惩 罚 请 记 住 : 当 你 没 有 学 习 任 务 培 训 工 作 或 体 育 活 动 的 时 候, 在 机 构 规 则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你 可 以 看 书 听 音 乐 看 电 视 你 应 该 知 道 在 你 所 在 的 看 护 机 构 里, 你 有 权 申 请 得 到 翻 译 成 你 母 语 的 机 构 规 则 和 个 人 计 划 书 : 在 机 构 规 则 里 面 清 楚 的 写 着 你 可 以 做 的 和 不 可 以 做 的 事 情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整 个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和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服 务 体 系 中, 你 拥 有 你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审 判 的 各 个 阶 段 你 的 这 些 权 利 和 义 务 都 将 得 到 保 护, 在 你 接 受 的 服 务 系 统 内 和 你 遇 到 的 工 作 人 员 都 会 保 证 你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我 们 请 你 牢 记 以 下 几 点 : 知 情 权 : 你 有 权 知 道 服 务 体 系 的 运 转 方 式 诉 讼 规 则 和 你 将 受 的 惩 罚 形 式 ; 你 有 权 对 发 生 的 事 提 出 你 的 观 点 或 者 对 你 将 被 要 求 做 的 事 情 提 出 质 疑 ;
被 协 助 的 权 力 : 你 有 权 在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得 到 未 成 年 人 服 务 系 统 的 协 助, 并 且 在 工 作 人 员 的 陪 同 下 参 加 聆 讯 会 法 律 辩 护 的 权 力 : 你 有 权 在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和 你 的 律 师 进 行 沟 通 父 母 和 监 护 人 在 场 的 权 力 : 你 有 权 要 求 在 整 个 的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和 惩 罚 措 施 实 施 的 过 程 中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在 场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保 有 个 人 隐 私 的 权 力 : 对 于 工 作 人 员 知 晓 关 于 你 的 一 切 信 息 和 你 在 会 谈 中 谈 到 的 所 有 事 情 都 不 会 向 其 他 人 谈 起 而 你 也 必 须 知 道 和 你 谈 话 的 工 作 人 员 都 是 有 自 己 职 业 操 守 的 尊 重 法 官 的 立 场 : 你 已 经 知 道 法 官 可 以 强 制 你 接 受 作 为 对 你 实 施 的 惩 罚 措 施 的 再 教 育, 也 可 以 做 一 个 限 制 你 人 身 自 由 的 惩 罚 决 定 他 也 可 以 决 定 你 是 不 是 应 该 在 一 所 少 关 管 所 里 面 接 受 看 护 不 管 法 官 做 出 一 个 限 制 你 人 身 自 由 的 惩 罚 决 定 也 好, 还 是 做 出 一 个 让 你 以 自 由 身 接 受 惩 罚 的 规 定 也 好, 都 会 有 一 些 来 自 社 会 服 务 办 公 室 的 社 会 服 务 救 助 人 员 与 你 在 家 在 集 中 劳 教 地 点 在 少 管 所 在 办 公 室 与 你 碰 面, 跟 进 你 的 诉 讼 情 况 和 你 对 法 官 对 你 执 行 的 惩 罚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实 施 一 个 计 划 的 权 力 / 义 务 : 你 看 到 了 你 有 可 能 被 要 求 进 行 一 个 再 教 育 计 划, 或 者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计 划, 并 要 证 明 你 有 能 力 尊 重 这 个 社 会 你 所 进 行 的 事 情 有 可 能 是 继 续 你 所 中 断 的 学 业 参 加 劳 动 培 训 课 程 在 劳 动 环 境 里 实 践, 或 者 去 义 务 的 补 偿 由 于 你 实 施 的 犯 罪 所 造 成 的 物 品 破 坏 或 者 人 身 心 理 伤 害 请 牢 记 : 不 执 行 法 官 规 定 的 惩 罚 措 施 不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不 承 担 自 己 所 犯 其 它 罪 行 的 责 任 将 为 你 带 来 昀 大 程 度 限 制 你 人 身 自 由 的 惩 罚 会 影 响 你 找 到 一 个 更 有 保 障 和 安 全 感 的 服 刑 地 点 会 影 响 你 今 后 的 生 活 方 式 和 人 际 关 系 中 的 机 遇 会 影 响 你 以 后 在 家 庭 和 社 会 环 境 中 的 存 在 方 式 相 反, 积 极 参 加 日 常 活 动 主 动 完 成 自 己 的 学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再 创 造 活 动, 集 中 注 意 力 并 有 责 任 心 的 配 合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挥 与 辅 导 和 你 一 同 居 住 的 其 他 问 题 青 年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谐 相 处 的 行 为 将 被 认 为 是 积 极 的 严 肃 的 和 有 责 任 心, 这 些 积 极 行 为 有 可 能 让 法 官 为 你 减 刑
章 程 专 业 词 汇 表 未 成 年 人 人 格 鉴 定 :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第 448/88 号 总 统 法 令 第 九 条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服 务 系 统 的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检 察 院 和 法 官 的 要 求, 需 要 掌 握 关 于 未 成 年 人 的 生 活 条 件 个 人 资 源 家 庭 资 源 社 会 资 源 所 生 活 环 境 等 相 关 信 息, 以 这 些 信 息 为 基 础 制 定 一 个 以 让 未 成 年 人 重 新 步 入 社 会 为 目 的 的 有 效 的 改 造 计 划 以 考 察 为 目 的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 假 如 未 成 年 人 被 定 罪 需 要 对 其 实 施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惩 罚, 参 加 以 考 察 为 目 的 的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是 一 个 替 代 的 在 少 管 所 服 刑 的 惩 罚 手 段, 有 全 替 代 和 半 替 代 两 种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虽 然 有 法 官 对 其 颁 布 的 惩 罚 和 控 制 措 施, 他 还 是 可 以 以 自 由 的 状 态 在 未 成 年 人 社 会 服 务 办 公 室 社 会 救 助 人 员 看 护 下, 在 自 己 原 来 的 生 活 环 境 里 参 加 一 些 活 动 案 件 驳 回 : 在 初 步 调 查 结 束 时, 检 察 院 可 以 向 初 审 法 官 提 出 案 件 驳 回 申 请, 也 就 是 说 检 察 院 要 求 停 止 对 被 告 的 诉 讼 程 序, 如 果 初 审 法 官 接 受 申 请, 那 么 关 于 未 成 年 人 的 刑 事 诉 讼 将 彻 底 停 止 相 反, 如 果 初 审 法 官 不 接 受 案 件 驳 回 申 请, 刑 事 诉 讼 将 进 入 初 步 聆 讯 阶 段, 往 下 以 此 类 推 拘 留 : 狱 警 可 以 因 为 未 成 年 人 的 犯 罪 事 实 将 其 拘 留, 也 就 是 说 犯 罪 当 时 或 者 立 即 在 犯 罪 之 后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未 成 年 人 将 被 带 到 初 级 接 待 中 心, 在 那 儿 的 停 留 时 间 昀 多 不 超 过 96 小 时 社 会 救 助 员 : 是 在 整 个 刑 事 审 讯 过 程 中 对 有 犯 罪 嫌 疑 和 犯 罪 事 实 确 凿 的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救 助 的 专 业 人 员 根 据 检 察 官 的 申 请 社 会 救 助 员 会 收 集 信 息 确 定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特 征, 并 依 此 为 依 据 制 定 帮 助 其 重 返 社 会 的 再 教 育 计 划 未 成 年 人 社 会 服 务 办 公 室 的 社 会 救 助 员 将 在 未 成 年 人 被 拘 留 或 被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阶 段 的 时 候 介 入 ; 将 在 实 施 预 防 措 施 里 的 再 教 育 计 划 时 对 其 跟 进 ; 主 要 工 作 是 在 预 防 措 施 惩 罚 措 施 交 替 措 施 替 代 措 施 和 安 全 措 施 出 台 之 后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协 助 并 掌 控 其 行 为 ; 他 的 工 作 贯 穿 整 个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考 察 过 程 青 少 年 司 法 中 心 : 青 少 年 司 法 中 心 在 设 有 为 青 少 年 罪 犯 服 务 的 机 构 所 在 区 域 内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和 协 调 所 有 部 门 的 工 作, 下 属 工 作 部 门 有 : 未 成 年 人 社 会 服 务 办 公 室 少 管 所 初 级 接 待 中 心 和 日 间 接 待 中 心 日 间 接 待 中 心 : 只 在 白 天 办 公, 是 为 帮 助 那 些 在 刑 事 审 讯 过 程 中, 处 在 预 防 措 施 惩 罚 措 施 交 替 措 施 替 代 措 施 之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下 列 工 作 : 再 教 育 学 习 工 作 培 训 业 余 时 间 利 用 和 信 心 培 养 的 机 构 这 个 机 构 也 培 养 那 些 没 有 被 刑 事 审 讯 的 未 成 年 人
多 功 能 中 心 : 这 是 一 个 为 接 受 刑 事 惩 罚 的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机 构, 下 属 机 构 包 括 集 体 管 教 中 心 和 日 间 接 待 中 心 这 些 机 构 在 白 天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再 教 育 学 习 工 作 培 训 业 余 时 间 利 用 和 信 心 培 养 这 个 机 构 也 培 养 那 些 没 有 被 刑 事 审 讯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人 和 被 实 施 犯 罪 人 之 间 的 调 解 : 在 刑 事 审 讯 过 程 中, 根 据 犯 罪 人 的 要 求 可 以 安 排 一 次 或 多 次 以 补 偿 犯 罪 人 给 被 实 施 犯 罪 人 带 来 的 伤 害 为 目 的 的 会 面, 补 偿 可 以 是 经 济 性 的 也 可 以 是 象 征 性 的, 补 偿 手 段 也 可 是 犯 罪 人 帮 助 犯 罪 受 害 者 或 者 社 会 做 一 些 力 所 能 及 的 事 情 初 级 接 待 中 心 (c.p.a): 接 待 那 些 被 拘 留 或 处 在 被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状 态 的 未 成 年 人, 他 们 在 这 里 将 等 待 检 方 在 96 小 时 内 做 出 的 聆 讯 会 通 知 在 这 个 机 构 内 活 动 着 一 支 由 教 育 专 员 狱 警 专 员 心 理 专 家 社 会 救 助 员 和 文 化 调 解 员 组 成 的 团 队 这 个 团 队 昀 主 要 的 工 作 是 写 一 个 关 于 这 些 未 成 年 人 心 理 状 况 社 会 状 况 以 及 所 在 地 域 有 哪 些 可 使 用 的 再 教 育 资 源 的 初 级 报 告, 目 的 是 为 法 官 根 据 这 些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特 征 和 自 身 情 况 制 定 出 昀 合 适 的 救 治 措 施 提 供 有 益 的 材 料 法 官 评 审 团 : 根 据 刑 事 审 讯 所 处 的 不 同 阶 段, 审 讯 结 果 或 者 由 一 名 法 官 全 权 做 出, 也 就 是 初 审 法 官, 或 者 由 一 个 评 审 团 来 做 决 定, 也 就 是 一 个 由 多 名 法 官 组 成 的 评 审 团 来 做 决 定 : 在 初 级 聆 讯 阶 段 评 审 团 由 一 名 职 业 法 官 和 两 名 荣 誉 法 官 组 成 ; 在 刑 事 听 证 会 阶 段 评 审 团 由 两 名 职 业 法 官 和 两 名 荣 誉 法 官 组 成 集 体 教 育 中 心 : 是 一 个 教 育 性 质 的 可 居 住 机 构 在 经 营 权 上 分 为 三 个 类 别 : 公 共 性 质 或 司 法 部 下 属 的, 由 司 法 部 未 成 年 人 部 门 管 理 的, 接 待 受 刑 事 惩 罚 措 施 的 未 成 年 人 ; 由 私 人 机 构 管 理 的, 接 待 有 着 各 种 各 样 困 难 的 年 轻 人 以 及 接 受 刑 事 惩 罚 措 施 的 未 成 年 人 ; 有 治 疗 性 质 的 医 疗 中 心, 接 待 那 些 因 为 毒 品 成 瘾 或 者 有 严 重 心 理 疾 病 的 年 轻 人 上 诉 法 院 : 工 作 是 重 新 审 理 初 审 法 院 审 理 过 的 诉 讼 并 重 新 定 性, 审 理 案 件 范 围 包 括 成 人 案 件 来 自 未 成 年 人 法 庭 的 案 件 以 及 未 成 年 人 案 件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总 统 法 令 1988 年 9 月 22 日 第 四 百 四 十 八 号 : 这 是 一 个 集 中 了 所 有 关 于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规 则 的 文 件 立 法 法 令 1989 年 7 月 28 日 第 272 号 : 是 一 个 集 中 了 所 有 关 于 怎 样 审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准 则 的 文 书 准 则 明 确 了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服 务 机 构 的 功 能 明 确 了 怎 样 确 定 和 实 施 惩 罚 措 施 明 确 了 作 为 停 止 通 过 了 法 官 考 察 的 未 成 年 罪 犯 的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依 据, 也 是 一 个 一 系 列 和 审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有 关 的 司 法 简 述
审 讯 ( 第 一 级 ): 当 初 审 聆 讯 结 束 决 定 案 件 继 续 走 司 法 程 序 时, 也 就 进 入 了 审 讯 阶 段, 这 个 阶 段 将 收 集 和 讨 论 犯 罪 事 实 并 明 确 犯 罪 人 的 责 任 这 个 阶 段 的 审 理 是 非 公 开 的 根 据 考 察 的 积 极 结 果 而 做 出 废 除 刑 罚 的 声 明 (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总 统 法 令 448/88 第 29 条 ): 这 是 在 法 官 考 察 ( 第 28 条 ) 结 束 时, 法 官 将 在 未 成 年 人 社 会 服 务 办 公 室 指 派 的 考 察 未 成 年 人 的 社 会 救 助 员 做 出 的 报 告 基 础 上 发 表 一 份 声 明 如 果 报 告 结 果 是 优 良, 那 么 声 明 将 宣 布 涉 案 人 将 被 免 除 刑 罚, 反 之 相 反 教 育 专 员 : 是 一 位 工 作 在 初 级 接 待 中 心 集 中 教 育 中 心 和 日 间 接 待 中 心 的 专 业 人 士, 他 的 工 作 是 接 待 和 倾 听 被 接 待 的 年 轻 人, 之 后 做 出 一 份 关 于 此 年 轻 人 的 再 教 育 计 划 并 在 计 划 过 程 中 对 年 轻 人 给 予 必 要 的 帮 助 除 此 之 外, 他 会 在 年 轻 人 在 中 心 逗 留 期 间 给 予 帮 助, 并 在 审 讯 的 不 同 阶 段 对 其 一 直 跟 进 调 查 法 官 : 是 职 业 法 官, 也 被 称 作 togato( 穿 着 长 袍 的 人 ), 主 要 工 作 是 为 审 讯 阶 段 整 理 证 据 并 且 实 施 限 制 被 调 查 人 人 身 自 由 的 初 步 措 施 他 可 以 下 令 对 嫌 疑 人 执 行 多 种 限 制 性 措 施 中 的 一 种, 可 以 在 评 估 案 件 的 重 要 性 之 后 做 出 是 否 继 续 调 查 的 决 定, 也 就 是 决 定 是 否 走 下 一 步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初 级 聆 讯 法 官 : 是 由 三 个 法 官 组 成 的 团 体 : 一 个 职 业 法 官 两 个 名 誉 法 官 ( 一 男 一 女 ) 检 察 院 官 在 初 级 聆 讯 法 官 面 前 宣 读 进 入 司 法 程 序 的 申 请, 在 初 级 聆 讯 上 根 据 对 被 调 查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评 估 和 对 其 进 行 再 教 育 的 需 要 程 度, 检 察 院 会 提 出 进 入 下 一 步 司 法 程 序 的 申 请 名 誉 法 官 : 不 是 职 业 法 官, 更 确 切 的 说 是 一 名 不 是 法 学 专 业 的 专 业 人 士, 每 三 年 任 命 一 次 会 在 专 业 法 官 的 授 权 下 负 责 了 解 未 成 年 人 极 其 家 庭 情 况, 在 刑 事 案 件 及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过 程 中 参 与 决 策 职 业 法 官 : 是 专 职 法 官, 在 各 类 案 件 中 终 身 行 使 法 官 的 职 能 即 刻 判 决 : 这 是 一 个 被 调 查 人 可 以 通 过 自 己 律 师 申 请 的 特 殊 惯 例 免 掉 审 讯 阶 段, 直 接 在 初 级 聆 讯 阶 段 就 对 其 做 出 有 罪 或 释 放 的 判 决 起 诉 : 对 一 个 人 犯 有 确 定 的 罪 行 或 者 有 实 施 了 犯 罪 企 图 的 指 控
少 管 所 : 少 管 所 是 一 个 未 成 年 人 服 刑 和 安 置 法 官 认 为 需 要 对 其 实 施 人 身 自 由 管 制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机 构 里 面 安 置 的 都 是 未 到 21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罪 犯, 在 刑 期 内 年 龄 超 过 21 岁 的 青 年 人 将 被 转 往 成 年 人 监 狱 在 机 构 内 活 动 着 一 支 由 教 育 专 员 狱 警 专 员 心 理 专 家 社 会 救 助 员 和 文 化 调 解 员 组 成 的 团 队, 他 们 的 工 作 是 帮 助 这 些 未 成 年 人 完 成 再 教 育 计 划,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对 他 们 进 行 看 护 管 制 在 少 管 所 内, 未 成 年 人 的 权 力 会 在 他 们 遵 守 应 尽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充 分 尊 重, 如 他 们 将 被 保 证 在 心 理 - 生 理 健 康 方 面 和 谐 成 长 保 有 学 习 权 力 等 他 们 还 会 进 行 学 习 职 业 培 训 体 育 文 化 引 导 话 剧 实 践 等 多 项 活 动 执 行 监 督 法 官 : 执 行 监 督 法 官 是 一 个 专 业 法 官, 专 门 监 督 惩 罚 措 施 的 实 施 和 罪 犯 人 身 安 全, 昀 终 目 的 是 保 证 所 有 类 型 的 惩 治 措 施 是 按 照 法 律 和 各 项 规 则 规 定 来 进 行 的 ; 他 们 的 工 作 包 括 核 实 检 查 少 管 所 对 少 管 人 员 的 看 护 和 他 们 所 受 待 遇 的 状 况 ; 批 准 心 理 教 育 专 家 团 队 制 定 的 关 于 少 管 人 员 的 再 教 育 计 划 ; 审 定 关 于 少 管 人 员 参 加 外 部 的 社 会 服 务 考 察 计 划 及 相 关 改 动 ; 保 证 尽 量 在 少 管 所 内 避 免 发 生 侵 害 少 管 人 员 权 力 的 行 为 ; 签 发 和 执 行 惩 戒 措 施 修 改 惩 戒 措 施 取 消 惩 戒 措 施 有 关 的 许 可 和 命 令 有 权 对 少 管 人 员 实 施 法 律 规 定 的 替 代 惩 治 措 施 文 化 调 解 员 : 一 般 情 况 下 是 受 过 文 化 调 解 专 业 培 训 的 外 籍 专 业 人 士 主 要 工 作 是 帮 助 机 构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解 决 由 于 语 言 问 题 而 带 来 的 和 少 管 人 员 之 间 的 沟 通 不 畅, 并 为 机 构 内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有 益 信 息 工 作 在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体 系 的 所 有 服 务 机 构 之 中, 并 对 未 成 年 犯 罪 人 在 刑 事 审 讯 的 各 个 阶 段 进 行 跟 进 刑 事 调 解 : 让 犯 罪 人 和 被 实 施 了 犯 罪 的 人 坐 在 一 起 了 解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表 达 各 自 观 点 和 内 心 感 受 在 第 三 方 ( 调 解 员 ) 的 帮 助 下 达 到 找 到 化 解 矛 盾 冲 突 方 法 并 使 双 方 都 满 意 的 目 的 医 生 : 国 家 医 疗 体 系 内 的 专 业 人 员, 在 所 有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体 系 服 务 机 构 内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负 责 预 防 性 措 施 : 这 是 在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认 为 有 重 复 犯 罪 逃 逸 及 篡 改 犯 罪 证 据 可 能 性 的 情 况 下, 应 检 察 院 的 要 求, 法 官 会 颁 布 的 措 施 包 括 四 种 类 型 : 基 本 措 施 : 犯 罪 嫌 疑 人 愿 意 与 不 愿 意 都 必 须 遵 守 的 安 排, 包 括 学 习 与 劳 动, 限 制 其 与 闲 杂 人 等 接 触 或 会 面 可 能 性 的 措 施 强 制 性 家 中 拘 留 : 未 成 年 人 将 被 强 制 呆 在 家 中 或 提 前 说 好 的 地 点, 在 此 基 础 上 还 可 以 对 其 实 施 基 本 措 施 条 款
集 中 教 育 : 未 成 年 人 将 被 安 置 于 一 个 公 立 的 或 私 立 的 看 护 中 心 内, 在 里 面 必 须 遵 守 司 法 权 威 人 士 制 定 相 关 规 则 及 改 造 计 划 预 防 性 看 护 : 法 官 将 其 置 于 一 个 少 管 所 内 进 行 看 护 司 法 赦 免 : 这 是 只 有 当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未 成 年 人 时 才 可 以 使 用 的 规 定 在 确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责 任 后, 在 认 为 其 没 有 再 犯 罪 可 能 性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实 施 此 项 规 定, 所 犯 罪 行 将 被 赦 免 刑 事 诉 讼 : 司 法 程 序, 包 括 前 期 取 证 阶 段 和 审 讯 阶 段, 在 法 官 做 出 昀 终 宣 判 后 终 结 共 和 国 检 察 署 : 检 察 院 所 在 的 办 公 地 点, 和 法 院 不 同 的 国 家 机 构, 对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的 犯 罪 行 为 提 起 公 诉 的 机 构 量 身 定 制 的 再 教 育 计 划 : 是 一 个 由 各 个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的 团 队 共 同 制 定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极 其 家 人 同 意 的 改 造 计 划 通 过 专 门 制 定 的 学 习 计 划 工 作 计 划 志 愿 者 活 动 及 与 受 害 者 进 行 的 调 解 活 动, 达 到 帮 助 未 成 年 人 完 成 心 理 成 长 和 重 入 社 会 的 目 的 心 理 学 家 : 国 家 医 疗 体 系 内 的 专 业 人 士, 在 所 有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服 务 的 机 构 中 ( 初 级 接 待 中 心 司 法 部 集 中 教 育 中 心 社 会 服 务 救 助 办 公 室 ) 工 作 对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观 察 和 心 理 协 助, 在 刑 事 审 讯 的 各 个 阶 段 评 估 其 人 格 和 掌 握 其 需 要, 必 要 的 时 候 给 予 其 心 理 医 疗 救 助 检 察 官 : 是 在 检 察 院 开 展 侦 查 工 作 的 法 官, 它 的 工 作 包 括 : 在 证 据 确 凿 的 情 况 下 提 起 公 诉 ; 申 请 进 入 司 法 程 序 ; 在 审 讯 阶 段 坚 持 控 诉 ; 提 出 定 罪 申 请 提 交 法 庭 审 判 : 是 在 初 级 聆 讯 阶 段 末 期, 当 所 掌 握 的 证 据 可 以 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罪 事 实 的 话, 检 察 院 将 提 出 的 下 一 步 司 法 程 序 申 请 伤 害 修 复 : 是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对 受 害 者 进 行 的 补 偿 活 动 可 以 通 过 经 济 补 偿 的 形 式, 或 者 在 犯 罪 嫌 疑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在 一 些 协 会 组 织 或 者 对 受 害 人 进 行 一 些 义 务 补 偿 性 的 劳 动 服 务 由 于 案 情 的 轻 微 性 而 取 消 诉 讼 : 当 被 裁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实 施 的 犯 罪 情 节 不 是 十 分 严 重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会 有 再 次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或 者 继 续 本 案 的 刑 事 诉 讼 会 影 响 到 其 他 案 件 的 审 理 时, 法 官 将 宣 布 取 消 诉 讼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服 务 机 构 : 包 括 由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中 心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的 初 级 接 待 中 心 集 体 教 育 中 心 社 会 服 务 救 助 办 公 室 和 少 管 所, 所 有 上 述 机 构 组 成 了 一 个 在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里 伴 随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司 法 系 统 刑 事 诉 讼 的 终 止 和 再 考 察 : 是 一 个 同 意 终 止 刑 事 诉 讼 的 条 款 这 项 条 款 的 终 极 目 的 是 制 定 一 个 具 有 个 人 特 色 的 昀 长 三 年 的 再 教 育 计 划, 但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也 必 须 同 意 努 力 实 施 在 再 考 察 阶 段 结 束 的 时 候, 法 官 会 给 出 评 估 : 评 估 结 果 积 极 的 给 予 终 止 刑 事 诉 讼 ; 评 估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将 继 续 重 拾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静 态 控 制 : 当 有 重 要 证 据 证 明 一 名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了 犯 罪 或 者 进 行 了 犯 罪 的 尝 试, 当 被 告 人 有 逃 脱 法 律 制 裁 的 嫌 疑 的 时 候, 将 由 检 察 官 或 者 警 察 决 定 对 其 在 初 级 接 待 中 心 实 施 不 超 过 96 小 时 的 静 态 控 制 看 守 法 院 : 由 两 名 职 业 法 官 和 两 名 荣 誉 法 官 组 成, 讨 论 替 代 拘 留 手 段 的 实 施 未 成 年 人 法 院 : 由 职 业 法 官 和 荣 誉 法 官 组 成 的 司 法 机 构 职 能 是 审 理 一 切 和 未 成 年 人 有 关 的 刑 事 民 事 和 行 政 案 件 批 准 聆 讯 : 批 准 聆 讯 由 调 查 法 官 在 昀 快 时 间 内 做 出, 总 之 从 批 准 逮 捕 和 批 准 静 待 控 制 之 时 算 起 不 可 以 超 过 48 小 时, 并 要 求 将 此 状 态 告 知 检 察 官 辩 护 律 师 和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批 准 聆 讯 期 间 检 察 官 会 给 出 批 准 逮 捕 和 批 准 静 态 控 制 的 理 由, 并 且 按 照 案 情 提 出 对 嫌 疑 人 实 施 不 同 程 度 人 身 自 由 限 制 的 申 请 法 官 会 根 据 辩 护 权 利 的 原 则 审 讯 被 抓 捕 的 嫌 疑 人 并 询 问 其 律 师 有 关 情 况, 然 后 采 取 合 适 的 司 法 手 段 审 讯 听 证 : 审 讯 听 证 是 真 正 的 司 法 程 序 ; 审 讯 听 证 的 审 讯 团 由 四 位 法 官 组 成, 两 位 职 业 法 官 和 两 位 荣 誉 法 官 审 讯 团 会 听 取 嫌 疑 人 证 人 受 害 人 及 与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陈 述, 在 听 证 会 结 束 时 嫌 疑 人 有 可 能 被 释 放 有 可 能 受 到 司 法 赦 免 也 有 可 能 被 定 罪 初 级 聆 讯 : 在 初 级 聆 讯 会 上, 法 官 根 据 掌 握 的 证 据 和 检 察 官 的 要 求 可 以 做 出 以 下 决 定 : 宣 布 终 止 诉 讼 进 程 ; 宣 布 诉 讼 的 微 不 足 道 性 ; 同 意 司 法 赦 免 ;
同 意 替 代 惩 罚 措 施 ; 同 意 对 嫌 疑 人 实 施 再 考 察 ; 判 刑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法 官 宣 布 进 入 审 讯 听 证 阶 段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法 官 可 以 根 据 独 立 法 令 出 于 保 护 未 成 年 嫌 疑 人 的 目 的, 宣 布 实 施 立 即 执 行 的 人 道 主 义 措 施 未 成 年 人 社 会 服 务 救 助 办 公 室 : 专 属 职 能 是 收 集 并 向 法 官 提 供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家 庭 信 息 和 日 常 生 活 信 息 对 嫌 疑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的 各 个 阶 段 提 供 各 方 面 协 助 和 陪 伴, 并 监 督 其 遵 守 惩 罚 措 施 与 各 个 司 法 部 门 合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