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国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的 规 制 及 启 示 1 王 银 凤 2 刘 和 平 (1. 东 华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上 海 200042;2. 海 通 证 券, 上 海,200001) 摘 要 : 在 美 国, 证 券 经 纪 - 交 易 商 从 业 人 员 的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受 证 券 交 易 法 和 NASD Rule 3040 的 约 束 法 律 未 禁 止 证 券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证 券, 但 为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应 遵 守 开 户 申 报 下 单 审 批 等 程 序 性 规 定 对 于 容 易 接 触 重 大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投 行 人 员 及 存 在 突 出 利 益 冲 突 的 研 究 分 析 师, 美 国 制 定 了 专 门 的 证 券 买 卖 规 则 我 国 有 必 要 借 鉴 美 国 作 法, 对 证 券 法 第 43 条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并 由 证 监 会 或 证 券 业 协 会 制 定 证 券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证 券 的 规 则, 对 投 行 人 员 和 分 析 师 的 证 券 买 卖 行 为 做 出 禁 止 限 制 及 披 露 方 面 的 规 定 关 键 词 : 经 纪 - 交 易 商 员 工 私 人 证 券 买 卖 利 益 冲 突 US Regulations on Broker-Dealer Firm Employees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and their Enlightenment Abstrac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made by the employees in Broker-Dealer firm are subject to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and NASD Rule 3040. The employees are not prohibited from transactions on securities by laws, but they should comply with the regulatory report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on account opening and order placement to avoid any interest conflicts. As to employees in the investment banking departments who frequently have access to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and those research analysts involved in 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s, there are specific transactions rules on them in US.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learn from the US practice and make amendments on the clause 43 of the Securities Law in China, and formulate corresponding rules by CSRC or 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 on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by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employees, and public regulations on prohibition, restriction and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on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made by investment bankers and securities analysts. Keywords: Broker-Dealer firm employees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conflicts of interest 作 者 简 介 : 王 银 凤, 东 华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副 教 授, 研 究 方 向 : 产 业 组 织 合 作 组 织 理 论 ; 刘 和 平, 海 通 证 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助, 法 学 博 士 在 美 国,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作 为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属 于 法 律 上 会 员 的 关 联 人 (associated person of a member) 中 的 一 类, 其 买 卖 证 券 的 行 为 受 相 关 的 法 律 证 监 会 规 章 和 自 律 组 织 规 则 的 规 制 美 国 1934 年 证 券 交 易 法 第 3 条 规 定, 当 适 用 于 一 家 全 国 性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经 注 册 的 证 券 协 会 的 会 员 ( a member) 时, 与 会 员 有 关 联 的 人 (persons associated with a member) 或 会 员 的 关 联 人, 是 指 任 何 会 员 的 合 伙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董 事, 或 该 会 员 的 部 门 经 理 ( 或 者 任 何 具 有 相 似 地 位 或 发 挥 相 似 作 用 的 人 ), 还 指 该 会 员 的 员 工 ( employee of such member) 当 适 用 于 一 个 注 册 证 券 协 会 时, 会 员 是 指 任 何 同 意 接 受 该 协 会 的 监 督 管 理 且 同 意 接 受 协 会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法 中 的 各 条 款 依 据 本 法 制 定 的 法 规 和 规 章 及 协 会 自 身 规 则 1
对 其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的 经 纪 商 或 交 易 商 (any broker or dealer), 1 也 就 是 说, 会 员 就 是 指 证 券 - 经 纪 商 (Broker-Dealer) 证 券 交 易 法 第 15(b)(8)(I) 条 规 定, 经 美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登 记 的 经 纪 商 或 交 易 商 必 须 是 全 国 性 证 券 协 会 的 会 员 或 仅 在 自 己 所 属 的 交 易 所 进 行 交 易, 否 则, 其 从 事 的 证 券 交 易 都 是 非 法 的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商 协 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NASD) 即 目 前 的 金 融 行 业 监 管 局 (The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FINRA), 2 是 美 国 唯 一 的 全 国 性 证 券 协 会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所 有 公 开 营 业 的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交 易 商 必 须 加 入 FINRA, 并 受 FINRA 规 则 的 制 约 因 此, 经 纪 - 交 易 商 的 关 联 人 包 括 为 注 册 经 纪 - 交 易 商 工 作 的 员 工 (employees) 独 立 承 包 人 和 其 他 人 ( 如 合 伙 人 非 执 行 董 事 等 ), 这 些 人 也 被 称 为 股 票 经 纪 人 (stock brokers) 或 注 册 代 表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s) 3 作 为 经 纪 - 交 易 商 关 联 人 的 一 种, 证 券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的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受 证 券 交 易 法 NASD 关 于 关 联 人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4 规 则 以 及 针 对 特 殊 从 业 人 员 ( 研 究 分 析 师 和 投 行 人 员 ) 规 章 规 则 的 约 束 一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应 遵 守 的 规 定 美 国 1933 年 证 券 法 和 1934 年 证 券 交 易 法 并 未 明 确 禁 止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但 并 不 表 明 其 买 卖 证 券 行 为 不 受 规 制 证 券 交 易 法 将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视 同 普 通 投 资 者, 必 须 遵 守 证 券 交 易 法 第 10(b) 条 禁 止 内 幕 交 易 条 款 反 欺 诈 的 规 定 以 及 SEC 和 法 院 对 之 解 释 发 布 的 10b-5 规 则, 以 防 止 任 何 人 利 用 对 证 券 买 卖 产 生 影 响 的 重 大 非 公 开 信 息 内 幕 人 士 一 旦 利 用 重 大 非 公 开 信 息, 都 将 对 第 三 方 承 担 违 反 信 义 义 务 和 保 密 义 务 的 责 任 证 券 交 易 法 第 15 条 特 别 要 求 经 纪 - 交 易 商 应 制 定 执 行 合 理 的 书 面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防 止 员 工 滥 用 重 大 非 公 开 信 息 5 对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的 行 为,NASD 制 定 了 专 门 的 规 则 3040 关 联 人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规 则 6 予 以 规 制, 即 任 何 员 工 进 行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必 须 遵 守 规 则 3040 的 要 求, 否 则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买 卖 股 票 首 先, 员 工 可 以 在 其 他 会 员 ( 执 行 会 员,executing member) 处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但 应 及 时 将 开 户 情 况 和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通 知 所 在 的 用 人 单 位 (employer member, 以 下 简 称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 和 执 行 会 员 一 个 会 员 的 员 工, 为 买 卖 证 券, 在 另 一 个 会 员 处 开 立 账 户 或 发 出 第 一 道 交 易 指 令 之 前, 应 书 面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和 执 行 会 员 其 与 另 一 个 会 员 的 关 系 但 是, 如 果 该 账 户 是 在 与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之 前 开 立, 在 成 为 员 工 之 后, 员 工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双 方 会 员 如 果 员 工 在 申 报 - 注 册 经 纪 交 易 商 ( 指 注 册 为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产 品 的 人 ) 国 内 或 国 外 的 投 资 顾 问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或 下 达 买 卖 证 券 的 指 令 的, 员 工 应 在 执 行 第 一 笔 交 易 前, 书 面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其 开 户 或 下 达 买 卖 指 令 的 意 向 经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书 面 要 求 的, 员 工 应 书 面 请 求 并 确 保 申 报 - 注 册 经 纪 交 易 商 国 内 或 国 外 的 投 资 顾 问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向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提 供 该 账 户 的 成 交 单 对 账 单 及 其 他 信 息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但 是, 如 果 一 个 账 户 是 在 成 为 员 工 之 前 开 立, 则 该 人 应 在 建 立 关 联 关 系 后 立 即 遵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其 次, 员 工 下 单 应 经 过 用 人 单 位 审 批,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员 工 是 否 拥 有 与 交 易 有 关 的 销 售 酬 金 (selling compensation) 7 等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在 参 与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前, 员 工 应 向 所 在 的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详 细 告 知 拟 进 行 交 易 的 情 况 个 人 在 交 易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否 收 到 或 将 来 会 收 到 与 该 笔 交 易 有 关 的 销 售 酬 金 如 果 不 存 在 销 售 酬 金 问 题, 员 工 可 以 仅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涉 及 销 售 酬 金 的 交 易,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书 面 通 知 员 工 其 是 否 同 意 该 笔 交 易 如 果 同 意 的,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应 在 账 簿 上 记 录, 并 按 员 工 代 表 自 己 进 行 交 易 的 标 准, 对 员 工 的 2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不 同 意 的, 员 工 不 得 以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方 式 参 与 证 券 交 易 如 果 员 工 没 有 或 将 来 也 不 会 从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中 收 取 销 售 酬 金 的, 收 到 通 知 后,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应 向 员 工 及 时 提 交 书 面 确 认 函, 同 时, 可 以 要 求 该 员 工 遵 守 有 关 交 易 的 特 别 条 件 第 三, 执 行 会 员 负 有 合 理 审 慎 (reasonable diligence) 义 务 执 行 员 工 指 令 的 经 纪 - 交 易 商 明 知 是 执 行 另 一 会 员 员 工 账 户 或 任 何 全 权 委 托 账 户 (Discretionary Account) 8 的 买 卖 指 令 的, 应 尽 合 理 的 审 慎, 并 判 断 该 交 易 是 否 对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执 行 会 员 明 知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的 员 工 对 在 自 己 处 开 立 或 拟 开 立 的 账 户 拥 有 经 济 利 益 (Beneficial interest) 9 或 拥 有 全 权 代 理 权 时, 应 在 执 行 该 账 户 交 易 指 令 之 前, 书 面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其 维 持 或 开 立 该 账 户 的 意 图, 并 将 该 账 户 的 成 交 单 对 账 单 及 其 他 信 息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转 交 给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同 时, 通 知 该 员 工, 其 将 向 用 人 单 位 会 员 提 供 信 息 上 述 规 定 不 是 可 有 可 无, FINRA 制 裁 指 南 ( Sanction Guidelines) 10 为 规 则 3040 的 贯 彻 执 行 装 上 了 尖 利 的 牙 齿 员 工 违 反 的, 将 根 据 卖 出 证 券 的 成 交 金 额 涉 及 的 客 户 数 量 买 卖 时 间 长 短 处 以 5000 元 至 5 万 元 的 罚 款, 同 时, 可 以 根 据 卖 出 时 成 交 金 额 的 大 小 处 以 暂 停 执 业 直 至 终 身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具 体 而 言, 成 交 金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下 的, 暂 停 执 业 10 日 至 3 个 月 ;10 万 至 50 万 元 的, 暂 停 3 至 6 个 月 ;50 万 至 100 万 元 的, 暂 停 6 至 12 个 月 ;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暂 停 12 个 月 以 上 直 至 终 身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对 于 证 券 公 司 来 说, 应 尊 重 员 工 证 券 交 易 权 利, 在 收 到 员 工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未 及 时 书 面 回 复 同 意 不 同 意 或 认 可 的, 应 处 以 2500 元 至 1 万 元 的 罚 款, 对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监 管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的 人 员, 可 暂 停 其 在 2 年 内 的 执 业 资 格 二 投 行 人 员 及 分 析 师 的 证 券 买 卖 受 到 更 严 格 的 规 制 ( 一 ) 对 投 资 银 行 人 员 证 券 买 卖 的 规 制 由 于 从 事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的 员 工 有 机 会 接 触 重 大 非 公 开 信 息, 证 券 经 纪 - 交 易 商 必 须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该 类 信 息 的 流 动, 确 保 投 行 人 员 不 能 利 用 该 信 息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为 此,NASD 制 定 了 Rule 2720 会 员 及 联 属 企 业 证 券 承 销 利 益 冲 突 规 则 ( 2009 年 6 月 15 日 新 修 改 ) 在 FINRA 清 理 NASD 和 NYSE 规 则 过 程 中, 该 规 则 已 被 FINRA Rule 5121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中 的 利 益 冲 突 所 取 代 11 规 则 5121 禁 止 具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经 纪 - 交 易 商 参 与 IPO 证 券 的 认 购, 有 效 地 监 管 经 纪 - 交 易 商 在 投 资 银 行 方 面 的 重 大 利 益 冲 突, 防 止 重 大 非 公 开 信 息 在 证 券 公 司 及 关 联 人 内 部 不 当 流 动 以 及 利 用 该 类 信 息 优 势 获 利 同 时,FINRA 发 布 的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买 卖 限 制 规 则 12 规 定, 在 IPO 中, 券 商 不 得 向 员 工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账 户 出 售 新 股, 员 工 也 不 得 利 用 任 何 有 经 济 利 益 的 账 户 买 卖 IPO 证 券 为 提 高 证 券 经 纪 - 交 易 商 合 规 经 营 的 积 极 性, 凡 按 证 券 交 易 法 及 上 述 规 则 建 立 利 益 冲 突 管 理 制 度 的, 可 以 信 息 隔 离 墙 作 为 内 幕 交 易 民 事 诉 讼 的 抗 辩 理 由, 从 而 减 轻 或 免 除 民 事 索 赔 的 责 任 13 从 内 容 上 看, 该 类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的 规 章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持 续 的 培 训, 以 让 投 资 银 行 员 工 知 道 自 己 买 卖 股 票 是 受 限 制 的 ; 对 投 行 员 工 买 卖 股 票 进 行 限 制 ; 物 理 上 的 隔 离 ; 将 某 些 接 触 重 大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业 务 分 别 由 不 同 部 门 来 承 担 ; 对 从 事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的 经 纪 - 交 易 商 的 自 营 业 务 给 予 限 制 14 ( 二 ) 对 分 析 师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的 规 制 1 对 分 析 师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的 禁 止 与 限 制 1999 年, 美 国 国 会 和 证 监 会 开 始 密 切 审 视 研 究 分 析 师 (Research analyst) 的 利 益 冲 突 问 题 许 多 投 资 者 依 赖 分 析 师 的 推 荐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但 他 们 不 知 道 这 些 推 荐 买 入 的 研 究 报 告 是 被 用 来 为 分 析 师 所 在 券 商 投 行 业 务 服 务 的, 而 且 分 析 师 的 工 资 收 入 可 能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研 究 报 告 带 来 的 投 行 业 务 成 果 同 时, 有 研 究 证 明, 一 些 分 析 师 在 所 发 布 的 研 究 报 告 中 并 没 有 反 映 其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表 达 出 的 真 实 信 心 和 信 息, 研 究 报 告 中 的 观 点 与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传 递 3
的 信 息 大 相 径 庭 15 为 解 决 这 些 利 益 冲 突 问 题,2002 年 5 月 10 日, 证 监 会 批 准 了 NYSE Rule 472 和 NASD Rule 2711, 16 对 分 析 师 的 利 益 冲 突 问 题 进 行 规 制 至 2008 年 4 月 7 日,NASD 规 则 2711 先 后 经 过 6 次 修 订 和 完 善, 成 为 目 前 规 制 分 析 师 行 为 的 最 重 要 最 全 面 的 准 则 NASD 规 则 2711 第 (g) 条 对 分 析 师 的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做 出 如 下 禁 止 性 及 限 制 性 规 定 : (1)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与 分 析 师 跟 踪 公 司 (companies that the research analyst 17 follows) 相 同 的 业 务 的, 在 IPO 之 前, 分 析 师 账 户 不 得 购 买 或 接 受 任 何 该 证 券 这 实 质 是 禁 止 分 析 师 对 跟 踪 公 司 所 在 行 业 的 其 他 公 司 进 行 PE( 私 募 股 权 ) 投 资, 以 防 止 其 利 用 行 业 研 究 信 息 优 势, 为 自 己 谋 利, 同 时, 也 避 免 其 利 用 自 身 职 务 之 便 对 自 己 PE 投 资 的 股 票 王 婆 卖 瓜, 自 卖 自 夸, 引 发 利 益 冲 突 (2) 在 被 跟 踪 公 司 的 研 究 报 告 发 布 公 司 证 券 评 级 或 目 标 价 调 整 之 前 30 天 及 之 后 5 天 内, 分 析 师 账 户 不 得 买 卖 该 公 司 发 行 的 任 何 证 券 及 其 期 权 或 衍 生 证 券, 但 是, 以 下 两 种 情 形 除 外 : 一 在 分 析 师 刚 开 始 为 经 纪 - 交 易 商 跟 踪 该 公 司 的, 会 员 可 以 允 许 分 析 师 账 户 在 30 日 内 卖 出 已 持 有 的 证 券 ; 二 由 于 标 的 公 司 (the subject company)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导 致 研 究 报 告 的 发 布 标 的 公 司 证 券 评 级 或 目 标 价 格 的 调 整, 事 先 经 过 合 规 人 员 批 准 的, 会 员 可 以 允 许 分 析 师 账 户 在 30 天 之 内 买 卖 标 的 公 司 的 证 券 (3) 禁 止 反 向 交 易 : 分 析 师 账 户 不 得 以 与 分 析 师 最 新 发 表 的 研 究 报 告 中 的 建 议 不 一 致 的 方 式, 买 卖 该 公 司 发 行 的 任 何 证 券 及 其 期 权 或 衍 生 证 券 (4) 分 析 师 的 监 管 者 (persons who oversee research analysts) 买 卖 分 析 师 跟 踪 证 券 的, 其 所 进 行 的 每 一 笔 交 易, 都 应 事 先 获 得 券 商 合 规 人 员 的 批 准 该 事 先 批 准 适 用 于 所 有 对 研 究 报 告 实 体 内 容 的 准 备 标 的 证 券 评 级 或 目 标 价 格 的 确 定 或 调 整 具 有 直 接 影 响 或 控 制 力 的 人 士, 如 研 究 所 长 分 析 师 审 查 员 等 2 建 立 隔 离 墙 制 度, 确 保 分 析 师 的 独 立 性 规 则 2711 禁 止 投 行 部 门 的 任 何 人 员 对 分 析 师 进 行 监 管 ; 对 分 析 师 会 产 生 任 何 影 响 或 控 制 关 系 的 人, 不 得 从 事 投 行 业 务 ; 研 究 报 告 不 得 由 投 行 部 门 员 工 或 其 他 不 负 责 投 行 部 门 的 人 员 ( 非 研 究 人 员 ) 而 只 能 由 合 规 部 门 人 员 审 核 或 批 准 ; 在 研 究 报 告 发 布 之 前, 非 研 究 人 员 只 能 在 为 求 证 研 报 中 事 实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或 判 定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事 项 且 只 有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时, 方 可 审 核 研 究 报 告 : 非 研 究 人 员 与 研 究 人 员 之 间 有 关 研 报 内 容 的 书 面 交 流, 必 须 通 过 被 授 权 的 合 规 人 员 或 由 其 将 副 本 转 交 非 研 究 人 员 ; 他 们 之 间 有 关 研 报 内 容 的 任 何 口 头 交 流, 必 须 记 录 归 档, 且 由 合 规 人 员 作 为 中 间 人 或 该 合 规 人 员 到 场 参 与 交 流, 18 从 而 切 断 投 行 人 员 非 研 究 人 员 干 扰 影 响 分 析 师 独 立 性 的 链 条 3 对 分 析 师 利 益 冲 突 事 项 进 行 全 面 充 分 披 露 一 方 面,2003 年 4 月 14 日 证 监 会 发 布 分 析 师 声 明 规 章 ( Regulation Analyst Certification) 规 定, 19 要 求 分 析 师 应 在 研 究 报 告 中 清 晰 而 显 著 地 声 明 : 承 诺 报 告 中 的 所 有 观 点 准 确 地 反 映 了 其 个 人 对 任 何 或 全 部 被 研 究 股 票 或 发 行 人 公 司 ( 标 的 股 票 或 标 的 公 司 ) 的 观 点 ; 确 认 其 报 酬 与 研 究 报 告 中 的 具 体 荐 股 或 观 点 无 直 接 或 间 接 关 系 ; 报 酬 与 荐 股 或 观 点 有 关 系 的, 应 确 认 该 报 酬 的 来 源 数 额 和 目 的, 且 应 在 报 告 中 进 一 步 披 露 该 报 酬 可 能 对 荐 股 或 观 点 的 影 响 对 公 开 露 面 (public appearance) 的 分 析 师, 经 纪 商 交 易 商 必 须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30 天 内 制 作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 分 析 师 提 交 的 书 面 声 明, 确 认 其 在 该 季 度 各 种 公 开 场 合 发 表 的 观 点, 准 确 地 反 映 其 当 时 对 标 的 股 票 或 标 的 公 司 的 观 点, 确 认 其 报 酬 与 在 该 公 开 场 合 发 表 的 具 体 荐 股 或 观 点 无 直 接 或 间 接 关 系 如 果 经 纪 商 或 交 易 商 未 取 得 该 书 面 声 明, 其 应 立 即 书 面 向 有 关 监 管 机 关 报 告 该 分 析 师 未 提 交 声 明 书 的, 在 报 告 后 的 120 天 内, 经 纪 商 或 交 易 商 应 在 该 分 析 师 撰 写 的 任 何 研 究 报 告 中 披 露 该 分 析 师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声 明 书, 以 此 警 告 投 资 人 报 告 可 能 会 有 所 偏 颇 4
另 一 方 面, 规 则 2711 第 (h) 条 要 求 分 析 师 对 以 下 利 益 冲 突 事 项 进 行 全 面 披 露 :( 1) 在 所 有 权 与 重 大 利 益 冲 突 方 面,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的, 券 商 应 在 研 究 报 告 中 分 析 师 应 在 公 开 露 面 时 披 露 : 如 果 分 析 师 或 同 住 人 20 之 一 对 标 的 证 券 享 有 经 济 利 益, 应 披 露 该 经 济 利 益 及 其 性 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选 择 权 权 利 保 证 期 货 长 短 期 头 寸 ); 截 至 研 究 报 告 发 布 日 或 公 开 露 面 日 的 月 底, 会 员 或 其 附 属 企 业 持 有 标 的 公 司 1% 或 1% 以 上 的 普 通 股 票 的 ; 在 发 布 研 究 报 告 或 公 开 露 面 时, 分 析 师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的 任 何 其 他 实 际 的 或 重 大 的 利 益 冲 突 事 项 ;( 2) 收 受 酬 金 : 分 析 师 根 据 券 商 投 行 收 入 取 得 酬 金 或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从 标 的 公 司 获 取 酬 金 的, 会 员 应 在 研 究 报 告 中 或 公 开 露 面 时 披 露 ;( 3) 分 析 师 担 任 标 的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员 顾 问 委 员 或 董 事 职 务 ;( 4) 研 究 报 告 涉 及 评 级 时, 应 用 通 俗 语 言 界 定 每 一 评 级 的 含 义 ; 在 给 予 的 买 入 持 有 或 卖 出 评 级 中, 所 有 的 标 的 证 券 在 评 级 体 系 中 的 分 布 比 例, 券 商 在 之 前 的 12 个 月 内 提 供 投 行 服 务 的 标 的 公 司, 在 3 类 评 级 中 各 自 所 占 的 比 例 ;( 5) 标 的 证 券 收 盘 价 的 价 格 曲 线 图 : 研 究 报 告 包 含 评 级 或 目 标 价 且 券 商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评 级 达 1 年 以 上 的, 研 究 报 告 必 须 包 含 评 级 期 间 ( 或 3 年 期 间, 以 期 限 少 的 为 准 ) 标 的 证 券 每 日 收 盘 价 连 接 而 成 的 价 格 曲 线 图 (a line graph), 图 中 必 须 注 明 券 商 给 予 或 改 变 评 级 或 目 标 价 的 日 期, 描 述 每 一 次 给 予 或 改 变 时 的 评 级 和 目 标 价 ( 6) 目 标 价 : 研 究 报 告 涉 及 目 标 价 的, 应 披 露 确 定 目 标 价 的 估 值 方 法 目 标 价 必 须 有 合 理 的 基 础, 并 披 露 影 响 目 标 价 实 现 的 风 险 因 素 ( 7) 做 市, 券 商 在 研 究 报 告 发 布 时 担 任 标 的 证 券 做 市 商 的, 必 须 在 研 究 报 告 中 披 露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消 毒 剂 通 过 以 上 披 露, 让 分 析 师 个 人 的 利 益 关 系 职 业 道 德 专 业 水 准 报 告 的 可 信 度 彻 底 呈 现 在 投 资 者 面 前,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防 范 分 析 师 利 益 冲 突 行 为 的 发 生 当 然, 规 则 2711 第 (i) 条 要 求 每 一 个 经 纪 - 交 易 商 必 须 制 订 并 实 施 书 面 监 管 程 序, 以 确 保 券 商 及 其 员 工 遵 守 规 则 的 各 项 规 定 综 上, 在 美 国, 对 分 析 师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一 方 面, 通 过 加 强 利 益 冲 突 的 披 露, 让 外 部 公 众 来 识 别 监 督,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券 商 的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确 保 分 析 师 的 独 立 性, 对 分 析 师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引 发 的 利 益 冲 突 进 行 有 效 禁 止 或 限 制, 从 而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客 户 的 权 益 三 美 国 对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规 制 的 启 示 ( 一 )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证 券, 宜 改 堵 为 疏 美 国 证 券 法 并 不 禁 止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在 是 否 可 以 买 卖 证 券 上,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享 受 国 民 待 遇, 但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受 到 限 制 一 方 面, 员 工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一 样, 应 遵 守 内 幕 交 易 反 欺 诈 方 面 的 规 定, 另 一 方 面, 员 工 应 遵 守 证 券 公 司 的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投 行 人 员 和 分 析 师 不 得 违 反 利 益 冲 突 方 面 的 专 项 规 制 要 求 我 国 香 港 地 区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也 没 有 明 文 禁 止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股 票, 但 员 工 买 卖 股 票 受 到 证 监 会 制 定 的 两 个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制, 一 是 2003 年 4 月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适 用 于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持 牌 人 或 注 册 人 的 管 理 监 督 及 内 部 监 控 指 引, 二 是 2001 年 7 月 16 日 证 监 会 制 定 的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持 牌 人 或 注 册 人 操 作 守 则 ( 以 下 简 称 守 则 ), 截 至 2011 年 6 月, 该 守 则 已 经 历 6 次 修 改, 成 为 目 前 规 范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的 最 新 文 件 台 湾 地 区 证 券 交 易 法 也 不 禁 止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为 管 理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行 为,1992 年 台 湾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证 券 商 内 部 人 员 在 所 属 证 券 商 开 户 委 托 买 卖 有 价 证 券 管 理 办 法 ( 2010 年 1 月 26 日 最 新 修 订 ) 我 国 证 券 法 第 43 条 规 定 证 券 公 司 的 从 业 人 员, 在 任 期 或 者 法 定 限 期 内,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以 化 名 借 他 人 名 义 持 有 买 卖 股 票, 也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赠 送 的 股 票 任 何 人 在 成 为 前 款 所 列 人 员 时, 其 原 已 持 有 的 股 票, 必 须 依 法 转 让, 对 证 券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股 票 采 取 一 刀 切 的 禁 止 其 立 法 初 衷 是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拥 有 信 息 优 势, 容 易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违 反 三 公 原 则, 对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来 说, 是 为 了 避 免 利 益 输 送, 担 心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利 用 持 有 人 资 金 为 自 己 的 股 票 抬 轿 子, 21 因 此 一 禁 了 之 其 实, 禁 止 证 券 从 业 人 5
员 买 卖 股 票 的 规 定, 屡 遭 诟 病, 每 年 全 国 人 大 都 有 代 表 提 出 修 改 议 案 22 借 鉴 美 国 我 国 香 港 和 台 湾 地 区 经 验, 第 43 条 上 述 内 容 应 予 删 除, 建 议 修 改 为 证 券 公 司 的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股 票 的, 应 遵 守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其 授 权 证 券 业 协 会 制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理 由 如 下 : 1 2007 年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第 八 部 分 首 次 明 确 指 出 : 创 造 条 件 让 更 多 群 众 拥 有 财 产 性 收 入 因 此, 允 许 包 括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在 内 的 所 有 国 民 买 卖 股 票, 让 其 分 享 经 济 增 长 成 果, 已 得 到 党 和 国 家 的 充 分 一 致 认 可, 证 券 法 第 43 条 再 简 单 地 禁 止, 已 不 合 适 宜 从 法 律 上 来 说,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有 投 资 股 票 的 权 利, 不 应 该 被 剥 夺 2 全 面 禁 止 的 效 果 不 佳, 严 重 损 害 了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鉴 于 证 券 法 明 令 禁 止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股 票, 现 实 中 鲜 见 证 券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以 自 己 的 账 户 炒 股, 在 广 为 人 知 的 广 发 证 券 原 总 裁 董 正 青 内 幕 交 易 案 中, 董 正 青 最 终 是 被 判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罪 而 非 内 幕 交 易 罪, 其 本 人 并 没 有 以 自 己 名 义 开 户 买 卖 延 边 公 路 但 这 并 不 能 说 明 证 券 法 起 到 了 立 竿 见 影 的 效 果, 得 到 了 百 分 百 的 执 行 从 证 监 会 查 处 的 基 金 行 业 唐 建 王 黎 敏 张 野 黄 林 涂 强 刘 海 许 春 茂 韩 刚 等 老 鼠 仓 案 件 看, 这 些 基 金 经 理 都 借 用 自 己 的 父 母 妻 子 或 亲 戚 朋 友 的 账 户 来 实 现 先 于 基 金 买 入, 先 于 基 金 卖 出 的 操 作, 从 事 利 益 冲 突 的 证 券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的 利 益 借 用 他 人 账 户 成 为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炒 股 的 普 通 模 式, 直 接 以 自 己 名 义 的 极 少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都 是 以 无 纸 化 电 子 交 易 方 式, 仅 仅 是 通 过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操 作, 以 化 名 借 他 人 名 义 持 有 买 卖 股 票 很 难 以 查 证 ( 比 如 上 述 唐 建 王 黎 敏 案 中, 他 们 都 提 出 自 己 对 借 用 的 他 人 账 户 没 有 控 制 权 没 有 提 供 资 金 没 有 获 益 账 户 的 投 资 收 益 与 风 险 由 账 户 名 义 所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等 抗 辩 理 由, 证 监 会 从 开 户 资 金 来 源 操 作 IP 地 址 等 方 面 逐 一 查 证, 最 终 才 让 他 们 伏 法 ), 导 致 我 国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大 面 积 炒 股 已 成 惯 例, 第 43 条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形 同 虚 设, 严 重 损 害 了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3 证 券 法 对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已 做 明 确 规 制, 单 独 禁 止 买 卖 股 票, 反 而 导 致 有 关 禁 止 性 规 定 无 适 用 之 地, 立 法 意 义 丧 失, 同 时, 证 券 公 司 推 行 的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实 现 了 员 工 证 券 账 户 的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实 时 监 控 和 及 时 审 查, 第 43 条 的 立 法 隐 忧 已 得 到 根 治, 修 改 时 机 已 成 熟 如 前 说 述, 全 面 禁 止 的 初 衷 是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拥 有 信 息 优 势, 容 易 内 幕 交 易, 或 利 益 输 送 其 实,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违 法 违 规 买 卖 股 票 只 是 内 幕 交 易 的 一 种 情 形, 并 非 引 发 内 幕 交 易 的 诱 因,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炒 股 涉 嫌 内 幕 交 易 的, 应 受 到 同 样 的 处 罚, 并 不 需 要 因 其 身 份 而 另 行 处 罚, 同 时,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中 许 多 岗 位 根 本 不 涉 及 内 幕 信 息 或 利 益 冲 突, 全 面 禁 止 易 犯 一 刀 切 错 误 证 券 法 第 74 条 第 77 条 第 79 条 对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的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市 场 虚 假 陈 述 或 信 息 误 导 欺 诈 客 户 的 行 为 都 纳 入 了 证 券 法 的 规 制 范 围, 没 有 必 要 再 从 主 体 上 禁 止 其 买 卖 股 票, 否 则, 就 像 董 正 青 案 那 样, 只 有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罪 而 无 内 幕 交 易 罪,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根 本 就 不 存 在 内 幕 交 易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发 生 的 可 能, 证 券 法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意 义 无 从 谈 起 更 为 重 要 的 是,2010 年 12 月 29 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发 布 了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指 引, 借 鉴 美 国 香 港 等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立 法 经 验, 对 证 券 公 司 在 业 务 中 掌 握 或 知 悉 的 内 幕 信 息 或 者 敏 感 信 息 在 相 互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之 间 的 不 当 流 动 进 行 规 制, 从 而 实 现 防 范 内 幕 交 易 并 管 理 利 益 冲 突 的 目 的 同 时, 设 专 章 对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证 券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控,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证 券 投 资 行 为 管 理 制 度, 防 范 工 作 人 员 违 规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或 者 利 用 敏 感 信 息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第 31 条 )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防 范 内 幕 交 易 和 利 益 冲 突 的 需 要,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明 确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买 卖 或 者 禁 止 买 卖 的 证 券 和 投 资 产 品 ( 第 32 条 )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加 强 工 作 人 员 证 券 账 户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的, 应 当 要 求 工 作 人 员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交 易 或 托 管, 或 者 申 报 证 券 账 户 并 定 期 提 供 交 易 记 录 ( 第 33 条 )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对 工 作 人 员 证 券 账 户 的 交 易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或 对 工 作 人 员 提 交 的 交 易 记 录 进 行 审 查 发 现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行 为 的,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并 按 照 规 定 向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和 中 6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报 告 ( 第 34 条 ) 目 前, 随 着 证 券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制 度 的 不 断 完 善, 券 商 都 严 格 按 照 该 指 引 建 立 隔 离 墙 制 度, 员 工 证 券 账 户 都 实 行 了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实 时 监 控 和 及 时 审 查, 为 防 范 内 幕 交 易 并 管 理 利 益 冲 突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行 业 实 践 基 础, 当 初 证 券 法 第 43 条 的 立 法 隐 忧 已 初 步 得 到 根 治 ( 二 ) 对 于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的 规 则 宜 由 自 律 性 组 织 制 定 鉴 于 券 商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在 证 券 自 律 组 织 登 记 注 册, 从 业 人 员 的 资 格 考 试 注 册 与 年 检 诚 信 记 录 纪 律 处 分 等 都 由 自 律 组 织 来 管 理 和 实 施, 因 此, 美 国 由 FINRA 制 定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的 规 则, 台 湾 由 台 交 所 制 定, 香 港 由 证 监 会 以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守 则 指 引 方 式 发 布 为 节 约 证 监 会 的 监 管 资 源, 我 国 宜 由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制 订 证 券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证 券 的 规 则,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指 引 就 是 这 方 面 的 规 则 ( 三 ) 针 对 员 工 买 卖 证 券 的 规 则 主 要 是 基 于 利 益 冲 突 来 制 定,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应 采 取 披 露 限 制 甚 至 禁 止 措 施, 以 确 保 客 户 利 益 不 受 损 在 披 露 方 面, 应 借 鉴 美 国 作 法, 披 露 分 析 师 因 报 告 或 荐 股 从 他 人 处 得 到 的 利 益 根 据 投 行 收 入 取 得 的 酬 金 担 任 被 研 究 上 市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员 顾 问 委 员 或 董 事 职 务 等 ; 在 限 制 方 面, 如 美 国 规 定 员 工 可 以 在 其 他 券 商 处 开 户, 但 应 主 动 申 报, 即 使 是 成 为 券 商 员 工 之 前 开 户, 一 旦 与 券 商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主 动 申 报 账 户 情 况, 券 商 也 有 权 向 其 他 券 商 了 解 员 工 账 户 情 况 香 港 守 则 第 12.2 条 对 雇 员 的 交 易 倾 向 于 优 先 在 所 在 券 商 开 户 但 台 湾 办 法 比 较 严 格, 规 定 只 能 在 所 属 券 商 处 开 户 买 卖, 没 有 经 纪 业 务 的 券 商, 员 工 只 能 在 指 定 券 商 处 开 户 买 卖 美 国 对 借 他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买 卖 股 票 的, 视 同 为 本 人 账 户 监 管, 台 湾 则 禁 止 借 用 他 人 名 义 买 卖 股 票 同 时, 美 国 及 香 港 都 要 求 执 行 券 商 负 有 合 理 审 慎 义 务, 从 而 构 筑 对 证 券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证 券 进 行 有 关 监 管 的 网 络 体 系 对 于 是 否 可 以 买 卖, 美 国 和 香 港 都 由 券 商 授 权 的 合 规 人 员 根 据 利 益 冲 突 规 则 来 审 批 美 国 规 定, 因 买 卖 股 票 从 第 三 方 取 得 经 济 利 益 的, 券 商 有 权 否 决, 一 旦 否 决, 员 工 不 得 买 卖, 同 意 的, 应 做 好 记 录 和 留 痕 并 实 施 实 时 监 控 如 果 员 工 没 有 从 第 三 方 取 得 经 济 利 益 的, 应 及 时 同 意, 但 仍 可 以 向 员 工 提 出 要 求 员 工 买 卖 基 金 的, 无 需 向 券 商 报 告 或 取 得 同 意 台 湾 注 重 事 后 审 核 和 检 查 在 禁 止 方 面, 除 券 商 内 部 隔 离 制 度 规 定 外, 主 要 是 针 对 分 析 师 的, 美 国 香 港 ( 守 则 第 16.1 条 至 16.11 条 ) 规 定 不 得 进 行 反 向 交 易, 研 究 报 告 发 布 或 标 的 公 司 证 券 评 级 和 目 标 价 调 整 之 前 30 天 及 之 后 5 天 内, 分 析 师 账 户 不 得 买 卖 该 公 司 发 行 的 任 何 证 券 台 湾 办 法 规 定 : 券 商 员 工 获 悉 投 行 部 门 出 售 其 包 销 的 股 票 或 自 营 部 门 拟 买 卖 的 股 票, 在 投 行 部 门 出 售 或 自 营 部 门 买 卖 前, 不 得 为 同 种 类 股 票 之 买 卖 委 托 注 释 : 1 Section 3 (a) (21) and(3) (B),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AS AMENDED THROUGH P.L. 111-72, APPROVED OCT. 13, 2009]. 2 NASD 于 1936 年 9 月 3 日 根 据 美 国 达 拉 华 州 公 司 法 注 册 成 立 1939 年, 经 证 监 会 批 准,NASD 根 据 1934 年 证 券 交 易 法 第 15A 条 注 册 为 全 国 性 证 券 业 协 会 2006 年 11 月 28 日, 纽 交 所 (NYSE) 和 NASD 宣 布, 将 双 方 的 会 员 监 管 业 务 进 行 合 并 2007 年 7 月 30 日 NASD 与 纽 交 所 的 会 员 监 管 执 行 和 仲 裁 部 门 合 并, 成 立 了 一 个 单 一 的 非 政 府 自 律 监 管 组 织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FINRA, 将 NASD 和 NYSE 自 律 会 员 管 理 组 织 的 全 部 职 能 赋 予 FINRA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其 管 理 4600 家 经 纪 人 公 司 163000 营 业 网 点 631000 多 注 册 证 券 代 表 ( 从 业 人 员 ), 拥 有 3000 多 员 工 和 20 个 地 区 分 支 机 构, 成 为 美 国 最 大 的 独 立 监 管 机 构 See 2010 FINRA Year in Review and Annual Financial Report,P7;Restated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of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Inc. FINRA, Corporate Organization,FINRA Manual. 3 See Guide to Broker-Dealer Registration, II. WHO IS REQUIRED TO REGISTER,D. Brokers and Dealers Generally Must Register with the SEC, 1. Associated Persons of a Broker-Dealer,Division of Trading and Markets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April 2008,http://www.sec.gov/divisions/marketreg/bdguide.htm. 7
4 私 人 证 券 交 易 是 指 关 联 人 与 其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的 经 纪 - 交 易 商 会 员 之 间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正 常 工 作 和 业 务 范 围 之 外 的 任 何 证 券 交 易 5 Section 15(f) and Section 15(b)(4)(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AS AMENDED THROUGH P.L. 111-72, APPROVED OCT. 13, 2009]. 6 3040.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of an Associated Person, Amended by SR-NASD-99-60 eff. March 23, 2004. 所 有 FINRA 会 员 应 遵 守 FINRA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所 附 申 请 表 目 前,FINAR 正 在 制 定 一 部 统 一 的 FINRA 规 则 手 册 (a consolidated FINRA rulebook), 这 将 成 为 FINAR 唯 一 的 规 则 在 手 册 统 一 工 作 完 成 前, 除 新 统 一 的 FINRA 规 则 外, 该 手 册 包 括 NASD 规 则 和 合 并 吸 收 后 的 纽 交 所 规 则 ( 二 者 合 称 过 渡 规 则 手 册 ) 随 着 新 FINRA 规 则 获 得 SEC 批 准 并 生 效, 过 渡 规 则 手 册 中 处 理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则 将 废 止 NASD 规 则 对 所 有 的 FINRA 会 员 全 部 适 用 目 前,NASD Rule 3040 未 被 新 的 FINRA 规 则 所 取 代, 仍 然 有 效 See FINRA Rules,http://www.finra.org/Industry/Regulation/FINRARules/ 下 文 中, 除 介 绍 规 则 条 款 外, 为 简 便 描 述, 直 接 以 员 工 代 替 关 联 人 7 销 售 酬 金 是 指 因 购 买 或 销 售 一 种 证 券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收 到 的 来 自 任 何 方 面 支 付 的 酬 金,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佣 金 推 销 费 证 券 或 取 得 证 券 的 权 利 利 润 分 配 权 税 收 优 惠 破 产 分 配 收 益 成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或 者 费 用 报 销 等 8 容 许 证 券 经 纪 - 交 易 商 在 无 需 客 户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买 卖 证 券 的 帐 户 我 国 证 券 法 第 143 条 规 定 :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经 纪 业 务, 不 得 接 受 客 户 的 全 权 委 托 而 决 定 证 券 买 卖 选 择 证 券 种 类 决 定 买 卖 数 量 或 者 买 卖 价 格, 禁 止 证 券 公 司 接 受 客 户 的 全 权 委 托 不 过, 在 美 国, 这 种 委 托 方 式 为 法 律 所 允 许, 且 比 较 普 遍 9 经 济 利 益 是 指 任 何 经 济 利 益 ( 如 分 享 收 益 或 分 摊 损 失 的 权 利 等 ) 10 Selling Away (Priv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FINRA Rule 2010 and NASD Rule 3040, 2011. FINRA Sanction Guidelines,pp.14-15. 11 NASD Rule 2720(Distributions of Secutities of Member and Affiliates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Section (a),finra Rule 5121. Public Offerings of Securities With Conflicts of Interest. 12 5130. Restrictions on the Purchase and Sale of Initial Equity Public Offerings(Amended by SR-FINRA-2009-046 eff. Aug. 17, 2009), FINRA Manual. 13 See Guide to Broker-Dealer Registration, V.Conduct Regulation of Broker-Dealers,8. Restrictions on Insider Trading, Division of Trading and Markets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April 2008, http://www.sec.gov/divisions/marketreg/bdguide.htm. 14 SEC, Report by Division of Market Regulation, Broker-Dealer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Designed to Segment the Flow and Prevent the Misuse of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1989-1990 Transfer Binder] Fed. Sec. L. Rep. (CCH) 84,520 at p. 80, 620-25 (March, 1990). 15 See Gretchen Morgenson, "NASD Sues Star Analyst Over Research," The New York Times at A1 (September 24, 2002). 16 NASD Rules 2711,Research Analysts and Research Reports, Amended by SR-FINRA-2007-011 eff. April 7, 2008. 17 分 析 师 账 户 是 指 分 析 师 或 其 同 住 人 (the research analyst's household) 具 有 经 济 利 益 的 任 何 账 户, 或 者 分 析 师 具 有 自 主 决 策 权 或 控 制 的 账 户 18 Section (b), Restrictions on Relationship with Research Department, NASD Rules 2711. 19 242.501 and502,certifications in connection with research reports, Regulation Analyst Certification. 20 同 住 人 (member of a research analyst s household) 是 指 主 要 住 所 与 分 析 师 主 要 住 所 相 同 的 任 何 人, 但 其 与 分 析 师 在 经 济 上 相 互 独 立 的 除 外 21 原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证 券 法 信 托 法 投 资 基 金 法 起 草 工 作 组 组 长 王 连 洲 解 释 当 初 禁 止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投 资 股 票 的 主 要 原 因 付 建 利 杜 志 鑫 :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炒 股 : 如 何 避 免 内 幕 交 易, 证 券 时 报,2011 年 02 月 28 日 22 如 2008 年 华 东 师 大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所 所 长 黄 泽 民 代 表 提 交 建 立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股 票 申 报 制 的 议 案 指 出 : 法 律 应 当 禁 止 的 是 不 公 平 的 交 易 行 为, 而 不 是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正 当 行 为 2011 年 3 月,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湖 南 证 监 局 局 长 杨 晓 嘉 代 表 认 为, 证 券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依 法 持 有 股 票 有 利 于 市 场 规 范, 因 此 建 议 建 立 证 券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股 票 的 实 名 申 报 和 监 控 制 度 http://finance.qq.com/a/20080305/001455.htm 及 http://www.sina.com.cn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