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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Memorandum

第十六章〓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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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规 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促 进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集 合 细 则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等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公 平 交 易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控 制 合 规 管 理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等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防 范 内 幕 交 易, 妥 善 处 理 利 益 冲 突,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健 全 内 部 审 核 和 问 责 制 度,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职 责 决 策 流 程 留 痕 方 式, 对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出 现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反 本 规 范 负 有 责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第 四 条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协 会 ) 对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和 行 业 指 导 第 二 章 备 案 第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取 得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后 5 日 内, 将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制 度 报 协 会 备 案 ; 制 度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5 日 内 报 协 会 备 案

第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发 起 设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集 合 计 划 ) 后 5 日 内, 向 协 会 备 案 备 案 时,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备 案 报 告 ; ( 二 ) 集 合 计 划 说 明 书 合 同 文 本 风 险 揭 示 书 ; ( 三 )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合 规 总 监 的 合 规 审 查 意 见 ; ( 五 ) 已 有 集 合 计 划 运 作 及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的 说 明 ; ( 六 ) 关 于 后 续 投 资 运 作 合 法 合 规 的 承 诺 ; ( 七 )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七 条 备 案 报 告 应 当 载 明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推 广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安 排 验 资 成 立 等 发 起 设 立 情 况, 由 证 券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第 八 条 集 合 计 划 说 明 书 合 同 文 本 和 风 险 揭 示 书 应 当 包 括 协 会 制 定 的 集 合 计 划 说 明 书 合 同 和 风 险 揭 示 书 必 备 条 款 合 同 文 本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应 当 加 盖 证 券 公 司 公 章 及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印 章, 风 险 揭 示 书 应 当 加 盖 证 券 公 司 公 章 第 九 条 合 规 总 监 的 合 规 审 查 意 见 应 当 对 下 列 事 项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 一 )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及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是 否 具

备 集 合 计 划 所 需 的 相 关 主 体 资 格 ; ( 二 )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及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是 否 取 得 集 合 计 划 所 需 的 内 部 授 权 ; ( 三 ) 集 合 计 划 说 明 书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推 广 协 议 风 险 揭 示 书 发 起 设 立 情 况 等 各 项 安 排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证 监 会 和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 ( 四 ) 集 合 计 划 备 案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 ( 五 ) 其 他 必 要 事 项 合 规 审 查 意 见 应 当 由 合 规 总 监 签 字, 并 加 盖 证 券 公 司 公 章 第 十 条 已 有 集 合 计 划 运 作 及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的 说 明 应 当 载 明 集 合 计 划 名 称 类 型 存 续 期 限 成 立 日 期 成 立 规 模 最 新 规 模 份 额 净 值 及 累 积 净 值 投 资 主 办 人 等 事 项, 并 加 盖 证 券 公 司 公 章 关 于 后 续 投 资 运 作 合 法 合 规 的 承 诺 应 当 由 证 券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分 管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合 规 总 监 负 责 该 集 合 计 划 的 投 资 主 办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第 十 一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集 合 计 划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后 5 日 内 将 相 关 情 况 向 协 会 备 案 : ( 一 ) 开 立 账 户 ; ( 二 ) 申 请 专 用 交 易 单 元 ; ( 三 ) 变 更 合 同 ;

( 四 ) 展 期 第 十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结 束 后 15 日 内, 将 清 算 结 果 向 协 会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签 订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后 5 日 内 将 合 同 向 协 会 备 案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应 当 包 括 协 会 制 定 的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发 生 重 要 变 更 或 补 充 后 5 日 内 将 相 关 情 况 向 协 会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应 当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季 度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集 合 资 产 托 管 报 告 向 协 会 备 案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将 年 度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资 产 托 管 报 告 向 协 会 备 案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将 年 度 集 合 计 划 审 计 报 告 和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审 计 结 果 向 协 会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纸 质 或 电 子 方 式 向 协 会 报 送 备 案 材 料 备 案 材 料 完 备 并 符 合 规 定 的, 协 会 自 受 理 材 料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予 以 确 认 备 案 材 料 不 完 备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协 会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0

日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证 券 公 司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接 到 补 正 通 知 后 2 日 内 补 正 证 券 公 司 按 照 要 求 补 正 的, 协 会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5 日 内 ( 补 正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 予 以 确 认 第 三 章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第 十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了 解 客 户 的 财 产 与 收 入 状 况 证 券 投 资 经 验 风 险 认 知 与 承 受 能 力 和 投 资 偏 好 等 信 息, 对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将 客 户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型, 并 定 期 重 新 评 估 第 十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对 其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服 务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划 分 风 险 等 级 第 十 八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了 解 的 客 户 情 况 和 产 品 服 务 的 风 险 等 级 情 况, 向 客 户 销 售 与 其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产 品 服 务, 引 导 客 户 审 慎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第 十 九 条 证 券 公 司 在 推 广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服 务 时, 推 广 材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误 导 性 信 息 或 存 在 重 大 遗 漏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和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客 户 充 分 披 露 与 客 户 权 利 和 义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不 得 欺 诈 客 户 第 二 十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签 订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前, 向 客 户 充 分 揭 示 信 用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可 能 影 响 客 户 权 益 的 主 要 风 险 的 含 义 特 征 可 能 引 起 的 后 果

第 二 十 一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管 理 措 施 和 技 术 措 施, 以 纸 质 或 电 子 方 式 详 细 记 载 客 户 信 息, 对 客 户 资 料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交 易 记 录 等 材 料 妥 善 保 管 严 格 保 密 第 二 十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委 托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销 售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服 务 的,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本 章 的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性 职 责 第 四 章 估 值 第 二 十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估 值, 应 当 遵 循 稳 健 性 公 允 性 和 一 致 性 原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证 券 公 司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估 值 日 有 交 易 的, 采 用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第 二 十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使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较 大 的, 可 以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第 二 十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对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其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较 大 的, 可 以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且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证 券 公 司 采 用 前 述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的, 应 当 尽 可 能 使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所 有 市 场 参 数, 并 通 过 定 期 校 验, 确 保 估 值 技 术 的 有 效 性 证 券 公 司 运 用 前 述 估 值 技 术 得 出 的 结 果, 应 当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第 二 十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采 用 前 述 原 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 关 投 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进 行 商 定,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并 向 客 户 披 露 第 二 十 八 条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估 值, 遵 循 下 列 程 序 : ( 一 ) 根 据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按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建 立 估 值 和 核 算 帐 套, 设 置 估 值 参 数, 并 与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进 行 核 对 ; ( 二 ) 将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交 易 清 算 交 收 等 估 值 所 需 的 数 据 导 入 或 录 入 估 值 和 核 算 系 统, 并 进 行 复 核 ; ( 三 ) 根 据 估 值 原 则 和 方 法 以 及 经 复 核 无 误 的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和 会 计 核 算, 制 作 估 值 表 并 核 对 ; ( 四 ) 将 估 值 结 果 交 由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复 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复 核 认 可 的, 证 券 公 司 与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履 行 确 认 手 续 ;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复 核 不 认 可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与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协

商 解 决 第 二 十 九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估 值 差 错 防 范 和 处 理 机 制, 减 少 或 避 免 估 值 差 错 的 发 生 第 五 章 投 资 主 办 人 第 三 十 条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投 资 主 办 人 应 当 在 协 会 进 行 执 业 注 册 第 三 十 一 条 申 请 投 资 主 办 人 注 册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已 取 得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 ( 二 )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证 券 投 资 研 究 投 资 顾 问 或 类 似 从 业 经 历 ; ( 三 ) 具 备 良 好 的 诚 信 记 录 及 职 业 操 守, 且 最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 ( 四 )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三 十 二 条 投 资 主 办 人 通 过 所 在 证 券 公 司 向 协 会 进 行 执 业 注 册,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人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证 券 投 资 研 究 投 资 顾 问 或 类 似 从 业 经 历 的 证 明 ; ( 二 ) 申 请 人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 ( 三 ) 协 会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材 料 证 券 公 司 初 次 办 理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机 构 信 息 备 案 表 和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许 可 证 明 复 印 件

第 三 十 三 条 协 会 在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后 20 日 内 完 成 注 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不 得 注 册 为 投 资 主 办 人 : ( 一 )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 二 ) 被 监 管 机 构 采 取 重 大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未 满 两 年 ; ( 三 ) 被 协 会 采 取 纪 律 处 分 未 满 两 年 ; ( 四 ) 未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年 检 ; ( 五 ) 尚 处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竞 业 禁 止 期 内 ; ( 六 )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四 条 协 会 对 投 资 主 办 人 自 执 业 注 册 完 成 之 日 起 每 两 年 检 查 一 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通 过 年 检 : ( 一 ) 不 符 合 一 般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两 年 内 没 有 管 理 客 户 委 托 资 产 ; ( 三 ) 被 监 管 机 构 采 取 重 大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未 满 两 年 ; ( 四 ) 被 协 会 采 取 纪 律 处 分 未 满 两 年 ; ( 五 ) 其 他 情 形 未 通 过 年 检 的 人 员, 协 会 注 销 其 投 资 主 办 人 资 格, 并 将 相 关 情 况 记 入 从 业 人 员 诚 信 档 案 第 三 十 五 条 投 资 主 办 人 与 原 证 券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10 日 内 向 协 会 进 行 离 职 备 案 第 三 十 六 条 投 资 主 办 人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守 信 勤 勉 尽 责 独 立 客 观 专 业 审 慎 的 原 则, 自 觉

维 护 所 在 证 券 公 司 及 行 业 的 声 誉, 公 平 对 待 客 户,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十 七 条 投 资 主 办 人 不 得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等 损 害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或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的 操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投 资 主 办 人 应 当 按 照 所 在 证 券 公 司 的 规 定 和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第 六 章 自 律 管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向 协 会 报 告 : ( 一 ) 集 合 计 划 的 投 资 主 办 人 发 生 变 更 ; ( 二 ) 在 符 合 集 合 细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证 券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在 6 个 月 内 退 出 集 合 计 划, 或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退 出 集 合 计 划 时 没 有 提 前 5 日 告 知 客 户 和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 ( 三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集 合 计 划 规 模 变 动 等 证 券 公 司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不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或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四 ) 在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对 集 合 计 划 持 续 运 营 客 户 利 益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 ( 五 ) 证 券 公 司 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和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合

规 检 查, 发 现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证 监 会 规 定 本 规 范 或 公 司 制 度 的 行 为 ; ( 六 ) 证 券 公 司 发 现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违 反 托 管 协 议 推 广 代 理 协 议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定 期 将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不 同 投 资 组 合 之 间 发 生 的 同 向 交 易 和 反 向 交 易 向 协 会 报 告 第 四 十 条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发 现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违 反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改 正 而 未 能 改 正 或 造 成 客 户 委 托 资 产 损 失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协 会 报 告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发 现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违 反 有 关 协 议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协 会 报 告 证 券 交 易 所 监 控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交 易 行 为,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协 会 报 告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客 户 拒 不 履 行 或 怠 于 履 行 公 告 报 告 要 约 收 购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证 监 会 规 定 义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向 协 会 报 告 第 四 十 一 条 协 会 建 立 行 业 统 一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信 息 披 露 与 查 询 平 台, 公 布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基 本 情 况,

供 客 户 查 询, 强 化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第 四 十 二 条 协 会 对 证 券 公 司 设 立 集 合 计 划 的 备 案 材 料 进 行 审 阅 必 要 时, 对 集 合 计 划 的 设 立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备 案 但 没 有 备 案 或 备 案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协 会 视 情 况 对 其 采 取 谈 话 提 醒 警 示 责 令 整 改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等 自 律 管 理 措 施 或 纪 律 处 分 并 记 入 证 券 公 司 诚 信 档 案, 必 要 时 移 交 证 监 会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协 会 依 据 本 规 范 对 证 券 公 司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执 业 检 查 证 券 公 司 违 反 本 规 范 的, 协 会 视 情 况 对 其 采 取 谈 话 提 醒 警 示 责 令 整 改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等 自 律 管 理 措 施 或 纪 律 处 分 并 记 入 证 券 公 司 诚 信 档 案 投 资 主 办 人 违 反 本 规 范 的, 协 会 视 情 况 对 其 采 取 谈 话 提 醒 警 示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等 自 律 管 理 措 施 或 纪 律 处 分 并 记 入 从 业 人 员 诚 信 档 案 协 会 发 现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主 办 人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移 交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范 附 件 中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范 本 集 合 计 划 说 明 书 范 本 和 估 值 方 法 仅 供 证 券 公 司 参 考 使 用, 不 能 免 除 证 券 公 司 合 同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责 任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和 补 充

第 四 十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本 规 范 附 件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电 子 签 名 合 同 操 作 指 引 以 电 子 形 式 签 署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日 以 工 作 日 计 算, 不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规 范 由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修 订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规 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1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范 本 集 合 计 划 说 明 书 范 本 2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集 合 计 划 说 明 书 风 险 揭 示 书 必 备 条 款 3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电 子 签 名 合 同 操 作 指 引 4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估 值 方 法 指 引